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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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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

第1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摘要:经济法是具有多元性价值的法,而在各种具体价值形态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价值内核,集中体现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公共利益的内涵决定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不以私利为目的,而更重视社会经济的稳定与整体发展。与其他部门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不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依据,亦是作出某种行为的前提,这样的公共利益不仅带有经济性,更因为立足点的不同而体现出整体性。本文主要分析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并探索其在实体与程序上的表现形式,通过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和常规程序机制的保障,实现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

在现代法律部门中,经济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内容,但三者之间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传统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则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个法律部门得以相互独立,经济法存在与独立的核心,体现为社会公共利益。

1. 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从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上看,人类社会历经自由放任、政府干预,再到限制干预的发展历程,法律精神也从单纯的契约伦理过渡到产生社会正义的需要。从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权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条,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确立并且延续至今。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阶段,这种对利益的调节方式开始显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并以此建立公平体系。但民法的公平体系只能保证前提的公平,或者说机会均等的公平,却难以对结果加以调整。这直接导致大量事实上的不平等经市场经济环境的催化而发生。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所有权绝对的原则也使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汪渊智,2003)市场固有的缺陷也使其运行结果出现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应飞虎,2001)

民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种种局限,使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盛行一时。国家的强制干预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历史时期,的确遏制了市场的无序状态,使社会与经济趋于稳定。但由于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使“政府失灵”成为需要面对的新的问题。行政法无力克服“政府失灵”现象,因为行政法的核心毕竟是对政府行为的限制。而随后行政法的社会化虽然使行政干预与社会契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失灵”问题,但作为公权力,行政权的刚性强制调整手段仍然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相悖。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运用国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极之处,又要限制国家干预来尊重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因此,对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须正义且适度,这一措施还取决于政府“依照统一规则享有的权限”(哈耶克,2001)。单纯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既能弥补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权运用的法,只有经济法。

2. 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价值追求的最终体现。经济法承认现实生活中个人能力与财产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合法的“不合理对待”,来实现经济公平。不承认不平等现实存在,或者追求绝对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体现。经济法正是为了打破僵局,从社会冲突中获益而产生的。这是一种科学的思路,它反思传统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过建立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经济冲突。

经济法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实际的归属,强调的是实质的公平。社会发展、天赋能力、个人际遇,这些因素都导致人们之间差异的显著化。无视差异,一视同仁,反而是鼓励不平等,加剧不平等。经济法鼓励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又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承担义务;它引导和建立起公平竞争机制,又致力于社会经济的组成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合理制约;它既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又不放松社会分配的公平。经济法关注“结果如何”,追求“整体公平”,这一切的内在驱动力,都是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

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产生的价值基点,立足于此,经济法的利益目标与民法、行政法有本质的不同。经济法更注重实质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单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弥补了传统民法的不足。而从程序体系上看,经济法理解并认同现实的不平等,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诉讼体系。

1. 实体表现: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推动分配公平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价值取向,分配问题是公共利益问题的核心。(戴文礼,1997)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单个主体占有的资源、条件等不同,初次分配、产业差别都会导致出现贫富差别、分配不均等现象。在这种前提下谈论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为标准,使社会财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国家的经济调控能力,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刺激低收入产业提高效益,并通过再分配来均衡收入差距与贫富悬殊。

在市场经济领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即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过劳动力交换报酬,通过物的价值交换利益。而主体的抽象平等,并不能产生分配上的平等。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就其机制来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场机制,忽视中国国情的现象。这种分配机制下聚集起来的财富,直接表现为日益严重的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为此,我国提出“初次分配重视效率,再次分配重视公平”的政策,并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立法来推动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与竞争过程引起的,经济法通过反垄断立法等限制恶意竞争,确立市场结构,维护交易自由,探求从源头上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问题。总之,经济法可以通过法律强制的手段来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种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通过宏观调控保障初次分配尽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对资源进行再次调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资源的同时,防止贫富分化。

2. 程序表现:经济法公益诉讼突破传统诉讼的局限

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分配调控是经济法在实体上的表现,经济法的程序表现则体现在经济法纠纷的调解手段上。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在调控过程中,国家运用一系列方法,来配置和分配社会资源与社会财富。资源与财富的稀缺性是客观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会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格局的改变,因而产生利益争夺。除此之外,国家的调控过程中对国家权力的运用也容易损害到不同经济主体、行政主体的利益,由此产生一系列纠纷,如上下级行政主体在调控过程中的争议、国家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被调控主体之间的争议等。解决上述争议主要 依赖当事人协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种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权威的,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

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经济法上的纠纷,可以将其称之为“经济法诉讼”。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原则、方法,与传统三大诉讼的调整对象等有较大的不同。上述经济法施行过程中产生的种种纠纷,与民事、刑事、行政纠纷也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经济法纠纷发生的原因来自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涉及民事交往与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构成犯罪。其次,经济法纠纷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国家调控主体,也包括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但是,在传统的三大诉讼法之外,专门设计一种针对经济法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显然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也难以为学界所接受。经济法广泛的调整对象导致其纠纷的多样性,也由此使其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行为,则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如果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处理;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纠纷,可以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而对经济法纠纷中,上述三大诉讼法不能很好调整和解决的争议,则通过特别规定予以解决,比如经济公益诉讼。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公益诉讼,并且将其区分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诉和大法官谕令规定的大法官公诉。(周桐,1999)在近代美国,公益诉讼又被称为公共诉讼,以处理涉及多数人或者集团的复杂经济纠纷为特征。公益诉讼与传送诉讼法中的公诉不一样,它相对于私益诉讼,可以国家机关、利害关系人的名义提起,也可单独以个人名义提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经济公益诉讼并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提讼的前提,只要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威胁,就能成立诉讼的前提。在具体的诉讼原则和制度方面,经济公益诉讼也有所突破,由于诉讼标的并不限于私益,必然要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加以限制。总之,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是鼓励社会个体立足自身,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特殊诉讼形式,从根本上说,这是对个体权利的终极关怀,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深层次关怀。

三、我国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

实体上看,经济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经济法诉讼需要突破传统诉讼的限制。而实现上述两点,不仅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机制。

1. 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

经济纠纷直指分配问题,纠纷的领域却不限于市场领域,还包括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从整体上把握公平与效率是个一分为二的问题,从市场角度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则更为合理。因为在市场领域,效益是分配的绝对前提,价格自发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通过其自身机制促使经济增长,因此资源的合理流动、生产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场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而在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人权、社会安定、公平竞争等,是更需要首要考虑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2.完善程序机制

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的法律制度,其价值目标和价值理念都归结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机制的正当性,能帮助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限制公共权力,并从程序中获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必须以严格的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为前提。科学调研和专业论证可以保证在合理限度内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现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剥夺相对人程序权利与民利情况,进而保障经济法调控行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制机制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在程序控制之外,坚持平等商谈、公平补偿等原则,使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彼德·斯坦等著,王献平等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4页。

[2]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正义:法律与权利》[J],《环球法律评论》,2001(春季号)。

[3]戴文礼著:《公平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4]冯彦君著:《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

[5]李功国著:《民法本论》[M],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6]厉以宁著:《经济学的伦理问题》[M],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7-29页。

[7]梁慧星著:《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8]汪渊智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第2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在海外媒体对本届夏季奥运会的好评中,除了气势恢弘的开幕式,提及最多的就是奥运志愿者。西班牙《国家报》、日本《读卖新闻》、《纽约时报》等等外媒称,“志愿者通过微笑建立和谐”,“奥运会在中国掀起志愿者热潮”,“‘鸟巢一代’成中国民间外交官”。印尼《罗盘报》网站更是发表文章,称赞志愿者是北京奥运会成功背后的重要身影。这也难怪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不仅在开幕式上称,“我们还要特别感谢成千上万、无私奉献的志愿者们,没有他们,这一切都不可能实现。”在闭幕式上又表示“感谢所有出色的志愿者”。

志愿者,拉近了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心灵距离,缩小了世界与中国的隔阂,将奥林匹克运动真正地变成了一个“非政治化”的运动,变成了一个大众一起娱乐与happy的场所。志愿者,由此也成了北京最好的名片,成了中国最好的名片。

不仅如此,几个去现场观看的朋友都不约而同地说,身边的志愿者让他心情很舒坦,也更加愿意服从他们的指挥和“命令”,做一些配合性的事情。因为,“志愿者的精神在感召我,让我更加意识到自己也是社会的一分子,要自觉地为奥运贡献自己的力量。”

这是一次“社会治理开放”的极好演练。这个开放,开放的不是如何利用服务大众的机会而增添主办者的光环,而是如何更好地奉献爱心、责任担当和高效透明地提供公共品。在奥运会的这次开放中,我们看到,社会服务及一些公共品的提供,任何有意愿的公民都可以直接参与其中,他们提供的服务不仅高质而且高效,他们的行为也引起了市民们的自觉配合。同时,我们也从中看到了我国社会自组织能力的巨大潜力。正因为如此,也才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和国际反响。

这次演练可以说是奥运会带给中国的一个宝贵制度财富。在早之前的雪灾救援中,很多志愿者因为担心抢了政府风头而不敢有所作为;在前不久的汶川地震救灾中,很多奋勇向前的志愿者组织因为无法与政府组织工作有效衔接而显得杂乱无章。但这一次,志愿者行动与政府组织实现了无缝衔接,各司其职,上演了一出政府社会协同提供公共服务的漂亮“北京十六天”。虽然,志愿者的自发性和主动性还有待加强。

现在,国家的和谐社会战略需要将推进志愿者以及志愿者组织发展结合起来,开始新的社会层面改革开放的试验。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事务的繁杂、多元化的需求,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公共产品的传统模式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这需要采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以规避“社会问题政治化”的弊端。另一方面,公民公共参与愿望日益提高,他们在扶贫、乡村教育、环境保护、弱势群体救助乃至农民权益等各个方面开展着广泛而丰富的志愿服务,并通过一系列的民间自组织形式,谋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新的社会结构的转型。公民自组织正成为构成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市场之外的另一个重要力量。

第3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一、正确认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关系

坚持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义所在,辩证认识二者的统一关系,是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首要环节。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质上是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切工作,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地讲,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都是围绕维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来展开,包括保障和发展行政相对人的诉求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得到满足,但这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保护和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个体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就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别有着不同的评价机制。法律效果是指实施具体管理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影响和结果,法律效果的好坏主要依据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评价。社会效果是指管理行为在社会生活、社会公众中产生的影响和结果,社会效果的好坏主要依据管理活动的社会反响来评价。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工作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一致、不协调的情况。如有的案件情节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确实体现公平公正。但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都对案件处理结果颇有微辞。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法律自身的原因。一方面,立法者不可能预见到法律制定后发生的所有事情,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难就难在用同一规则去处理大量不规则的行为,因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在执法活动中撇开其他手段,单纯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就有可能导致社会效果不够理想。另一方面,相对于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具有较强的滞后性。如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机械地适用已滞后的法律条文,就可能犯“刻舟求剑”的错误,导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不协调。二是社会环境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社会效果评价体系存在着“个人好恶”等主观评价和利益驱动等因素,造成行政相对人对正确的处置结果也不愿接受。三是有极少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方法简单化、一般化,机械办案,机械管理。更有甚者。认为管理就是处罚,处罚就是管理。这也是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再次,以统筹兼顾的方法可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统筹兼顾是我们党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也是我们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关系的重要方法。要善于统揽全局、善于协调各方,认真分析和疏理管理活动中所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坚持立法宗旨、立法背景、法理原则、现实需要等诸方面的统筹考量。在法律的大框架内统筹考虑和兼顾各方利益。实施统筹管理、和谐管理,改进管理方式,改善管理关系,推进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树立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多视角、多方位、多层次观察,分析解决具体问题,努力化解经济矛盾和纠纷,维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探索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切工商行政管理活动首先应当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标准是其最基本的标准。同时,管理活动必须注重社会效果的标准,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管理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具体地讲。应正确把握和处理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正确把握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法律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的调整,道德则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的规范。二者对人们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有一定的差异,有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群众不理解某些正确、合法的管理活动。如对清理无照经营活动中给弱势群体以必要人文关怀的不同反响,就在于人们持有的道德评价标准和法律所包含的行为评价标准不一致。所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要着眼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运用法律和道德两种调整机制,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二,正确把握和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成熟化、系统化、刚性化的成果。二者都是为实现党在一定阶段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工商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不仅要有较强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而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特别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民经济下降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的情况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善于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考虑问题,把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的总体目标贯穿到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其三,正确把握和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依法行政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和评判标准。工商行政管理不仅要强调合法行政,更要求合理行政,努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合法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下实施行政行为。合理行政不仅要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下实施行政行为,更要求行政活动中准确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内在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行政中的“理”不是道德意义上的“理”,而是符合法律精神和一般原则的“理”。“合理”是从法律的内在精神、宗旨、目的、授权范围的角度衡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从而得到社会的广泛认知和认同。由此可见,合法是合理行政行为的前提。合理是合法之下的合理。是行政行为更高层次的判断标准。在具体工作中,合理行政必须做到对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任何行政行为的目的、动机都符合法律宗旨和社会需求;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合情;行政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行政行为的方式符合行政目的,行政相对人都能接受或基本接受。这样。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就可以在较高层次上实现有机的统一。

其四,正确把握和处理管理与传媒机构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工商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主要通过传媒所表达的社会舆论反映出来。社会舆论评价高,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管理的社会效果好。因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

学会与传媒打交道。十分注意处理与传媒的合作关系。首先。工商行政管理要接受舆论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依法行政的公正和公平。其次,要注意和防止传媒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诸如传媒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些活动作出一些片面的评价和结论:某些不法分子利用传媒的影响营造对犯罪活动有利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产生一些误导,以干扰工商机关的管理活动,贬损工商机关的良好形象。再次,要重视发挥媒体在公民法律意识养成中的重要作用。卢梭曾经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要在媒体大力开展富有成效的工商法治文化宣传活动,积极向媒体受众宣传普及工商法律法规,提高工商法规在社会各界的认识度,特别是让行政相对人内心信仰法律,信任工商,信从管理,从而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改善和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重视对重点法规问题和热点案件的正确引导。发挥媒体在宣传工商、展示工商以及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必须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探索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大胆探索、大胆实践中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增强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思想观念。工商行政管理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必须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尽快更新管理理念,进一步从思想认识上真正解决“为谁管理,如何管理”的问题,在行政管理的诸方面环节都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和合理行政原则。必须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大于一切、重于一切。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己任,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谋求福祉,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常念人民之托,体察群众意愿。关心群众疾苦。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的事情: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马上解决的立即解决,短时间难以解决的,必须制订计划、规定期限,明确责任,抓紧时间解决,并及时说明短时间不能解决的原因和困难,使群众理解,让群众放心。真正做到胸中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第二,增强公仆意识,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能否增强公仆意识,直接关系到工商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工商机关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时候,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切实履行好人民公仆的职责,必须把管理与服务统一起来。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促进管理。要全面提升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不断推出工商便民、利民、惠民措施,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朝着“让行政相对人办事更方便、更及时、更节约、更公正、更满意”的目标不懈努力。依法管理不是依法管民,不能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盛气凌人,态度不冷不热,方法简单生硬。要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深厚感情,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视行政相对人为亲人,这是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态度问题。工商工作的专业化、中立性等要求,并不排斥行政机关的人文关怀。只有首先尊重行政当事人,接近管理与管理对象的距离,使行政相对人感受到工商机关的理性光辉的同时,感受工商机关的温暖。才能改善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的关系,使行政当事人更好地配合工商管理的工作。

第4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关键词】公立医院 社会责任 非营利组织

目前我国医疗体系的主体是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承担90%以上的医疗服务任务,是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应对公共卫生危机的主力,公立医院作为政府举办的,肩负救死扶伤、保障群众健康的重任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其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绝对不能把经济利益作为其经营的唯一目标,当前公立医院出现了片面引入企业经营经验和套用企业化运作模式,片面强调规避经营风险和过度地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直接或间接地伤害了公众享有医疗保健的权益,淡化了公共医疗机构对公众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因此,正确理解、厘清和明确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使公立医院在人民的健康事业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1.公立医院要保障提供均等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由来已久,随着医疗卫生改革的不断推进,医疗卫生服务正在惠及更广范围的人群。但是,医疗资源不均的现实仍然存在。医疗资源主要表现为向经济发达地区集中,向技术先进地区集中,向人口集中地区集中,从而导致农村的患者要到城市就医,城市的患者选择到更大的城市甚至北京,上海就医,从而产生拥挤效应。

由于经济优势和技术优势,在大城市一般都聚集了较好的医疗资源。医疗卫生服务作为一种公益性、公共性的产品,本应该均等的惠及所有公民,却因地域发展差异而不同。公立医院在不断完善自身技术水平的同时,也有责任不断推进医疗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公立医院要加强与社区医院,乡村医院的合作和交流,定期将运用成熟的新技术,新经验推广到更大范围,不仅可以提高社区医院,乡村医院医疗水平,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而且可以大大缓解公立医院看病拥挤的现状。此外,公立医院还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优秀的医务工作者可以到基层去实践,他们可以将公立医院中一些好的制度,技术和经验传授下去,分担公立医院的就诊压力,从而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现在一些先进的医疗技术,由于昂贵的治疗费用而出现了排他性效应,一些经济条件差的家庭,由于无法负担医疗费用,即使是可以治愈的疾病也只能望而却步。因此,要真正实现医疗资源的均等化,公立医院还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以及相应的救助机制。基金来源可以是社会各界的爱心捐款以及国家的定额补贴,达到一定数额无力承担费用的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基金来获得帮助,申请基金的患者只需负担一定比率的基本医疗费用。或者一些暂时无力承担费用的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基金获得救助,以免延误病情,康复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补全医疗费用,即分期付款的模式。

2.公立医院要保障人性化的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价格昂贵是造成“看病贵”的直接原因,当前我国公立医院是差额拨款的模式,只有来看病买药的人多了,医院的效益才能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经济人”假设,公立医院为了希望自己有更多的效益,不被其他医院抢走患者,不仅会保守自己的医疗经验,而且也必然会提高患者看病的费用,出现“开大方”、“乱检查”等现象。但是,公立医院应该首先是“道德人”,医疗服务本身关系公众的生命安全,它本质上是一种商品,但又具有特殊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自主生产商品,消费者则根据个人偏好来选择符合自身需求和标准的商品,政府和社会无需干预。但是在医疗保健中,医疗服务有其特殊性,即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患者在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价方面总是处于劣势,有些情况下甚至无法对医疗质量做出评价,这就更需要公立医院秉承人道主义精神对待患者。

我国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卫生,不断的进行改革,先后出台了基本药物的指导价等要求,但是各种新闻媒体还是曝光,每每国家政策出台,医药企业自觉无利可图,于是药品总是改头换面。而医院在给病人诊疗时,明明一般药物就可以治愈,却仍然会给病人开比较贵的药品。这种“躲避”国家政策的行为对解决“看病贵”问题可谓雪上加霜,这是公立医院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的缺失,公立医院是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在公众患病时应当一心一意为患者着想,怎能从本身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身上捞取自己的利益呢?

我们无法规定医院只能出售国家定价统筹的基本药物,这些只能取决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的道德约束。只有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才能净化看病就诊的环境。而对于既昂贵又不可替代的药物和检查,一方面要依赖技术不断成熟和推广,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形式,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予以补贴。从而缓解“看病贵”的问题。

3.结语

责任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价值问题,公立医院社会责任理当去回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公立医院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属性决定其必须对国家、社会、人民群众负有社会责任,有义务帮助政府实现对公共卫生领域的宏观调控,为社会提供优质、价廉、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有责任着力解决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问题,以及解决基本医疗的公平性、可及性等医疗领域突出的社会问题。公立医院只有在医疗卫生的实践中,才能不断地实现其社会责任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周金玲.《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解析》[J].卫生经济研究,2008.(7):3—5

第5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公共产品

一、社会保障产品的公共品特性

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物品,这是判断公共产品的两个主要标准。依据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程度大小的不同,公共产品又具体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凡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被称为纯公共产品。凡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只具备一个标准,或者虽然两个标准都不完全具备,但又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那么,社会保障产品究竟是属于哪种性质的产品呢?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出发,社会保障是以国家为主体,依法律或政策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的外延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这几个部分组成。那么政府规定的资格或条件越宽松、外部性越强,那么这项社会保障计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就越强;反之越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如果要获取产品的使用价值就须按市场价格付费。但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消费只要满足其消费条件,全体国民无需付出金钱都可享有。社会福利的供给主体是政府,更多的倾向于纯粹公共物品。社会救助的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更多的是政府救助,但其他一些实物品价格的供给优惠或减免如粮油补贴等来自于多个社会单位,是一种混合型公共物品。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项目具有非排他性,只要一个国家设立了这两个项目就意味着任何一个人均可以从中受益,且消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产品无须消费者付出相应的代价。但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保险产品相比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就存在很大差别。社会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在于:公民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或风险发生时才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利;而且公民也只有先尽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在风险发生时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它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此,社会保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他性。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有一定区别的,社会保险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社会保障产品的提供不能由政府全包统揽,社会保险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则应由政府全额负担,从政府预算中列支。

二、社会保障的外部性

外部经济效应指经济当事人的经济活动无意间给别人的经济福利状况造成或好或坏的影响,而又没给别人以合理的补偿或自己得到补偿。社会保障则具有正的外部性,即某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人产生了正面的影响,是他人获得了收益,而这些收益无法获得报酬。政府提供社会保障产品,可以起到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劳动免除后顾之忧,从而可以拉动消费。社会保障对社会的外部经济效应重要的是能够是社会保持的一定的购买力,扩大社会需求,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那么,需要探讨的是作为社会保障产品提供主体的政府应该如何提供以及提供多少。

三、社会保障责权划分

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根据公共产品特性的强弱之分,可将公共产品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不同层次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对应性。全国性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如果某公共产品的层次性与提供该公共产品的政府层级不相对应,则会由于产品提供与其受益范围的不一致性而导致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或“供给闲置”。

四、社会保障转移支付

在一个全国统一的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社会保障补助资格和水平的差异可能导致一些人的迁居,这就造成地方政府执行地区性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失效。因为,当某个地方政府实行一项收入再分配的社会保障计划时,为使本地区居民收入平均化而对富人课以重税、对穷人给予更多的补助,就会造成富人的向外迁移和穷人的大量涌入,如此循环反复,就会出现“穷人追逐富人”的现象。如果许多穷人涌入到一个初始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就会增加该地的人口数量,造成该地公共设施的过度拥挤状况,同时推动土地价格上涨,从而增加目前商品房购买者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成本,而且劳动力人口增加还将使一些工种的工资水平下降等。这些都会引起该地居民福利水平的降低或福利成本的增加,使该地区的财政状况趋于紧张,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提供充足福利的愿望和能力将会减弱,最终不得不放弃该项政策。因此,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低层级政府对收入的再分配能力是有限的,由中央政府负责收入的再分配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央政府只有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来调节各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才能保证各地区的福利水平的大致均等,从而避免居民频繁流动出现的不良后果。

五、结论

中国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发展直接决定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从而引发地区间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的差异,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内财政关系的纵向失衡会导致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也没有财力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公共产品。所以,建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实质上是通过财力调节的方式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促进政府间社会保障权责的对等,增加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收入,从而增强其社会保障支出能力,使各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大致均等。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结合物,理应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社会保障地区差异问题的现实举措,在我国这样一个区域发展极其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林治芬.中国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及其转移支付[J].财经研究,2002(5).

[2]柯卉兵.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公共经济学解析[J].当代财经,2010(8).

[3]秦小红.试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当代财经,2007(5).

[4]约瑟夫·斯蒂格里茨.公共部门经济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罗伯特·平迪克.微观经济学(第七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J].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2.

[7]柯卉兵.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公共经济学解析[J].当代财经,2012(8).

第6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关键词:城市;公共管理体系;公共危机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7—0057—02

公共危机管理是城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的首要功能是必须具备抵抗公共危机的能力,公共危机应急体系建设成为城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点。国际经验表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000—3000美元区间,是公共危机事件的多发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公共突发事件危机管理体系的相对薄弱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城市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国家,发生公共危机的可能性更大。我国正处在基本完成工业化、加快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原来毫不担心的安全保障有时变得极为脆弱,自然环境如此,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也同样,城市的发展不可避免受到各种冲击,不得不面对时空范围广、传递速度快、爆发频率高的公共风险。

一、城市公共危机应急体系建设现状

公共危机事件从根源上讲都有不同的特性,从本质上讲,都有自己的一些规律,建立公共危机应急体系,我们针对的是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应急、响应,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防止危机发生以后带来的后果,建立起有效的应急预案,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善后处理的工作,来应对突发事件,把公共危机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共危机应急体系是提高城市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应急预案体系

2006年1月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总体预案共6章,分别为总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总体预案》出台后,各省市先后出台适合本省市的总体预案和分项预案。具体明确了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领导和全社会参与等六大方面的内容。以哈尔滨为例,目前,哈尔滨政府网公布出47项应急预案,其中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11项;二是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26项;三是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7项;四是社会安全类应急预案3项。哈尔滨市8区10县都建立了《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街道和社区也有各自的(应急预案),并与市级《总体预案》联动发挥作用。

(二)避难场所建设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明显标志。全国各省市结合公共危机管理的实际,制定地方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建设标准、数量、布局等。以哈尔滨市为例,自2009年开始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首批20处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在全市8个区,累计占地面积197万平方米,可容纳52万人。截至2010年10月,哈尔滨市共设立市、区、街道三级应急避难场所200余处。哈尔滨市已有的应急避难场所都是利用现有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地改造而成,通过应急水电、厕所、物资供应、医疗卫生、防疫等设施设备,实现应急避险功能。《哈尔滨市防灾疏散空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针对地震、洪水、流行疫病等灾害规划各类抗震紧急避难场所831处和各类固定及中心级避震疏散场所64处,并将逐步建立覆盖包括呼兰、阿城在内的全市防灾避难疏散空间体系。按照安全第一、就近布局原则,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体育场(馆)、学校操场和广场等临近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2011年5月又确定20处“应急避难场所”可容纳52万人以上,灾难发生时群众及救灾物资将在最短时间内送达。

(三)公共危机视频监测系统建设

全国各城市在公共危机视频监测系统建设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力争做到城市的全覆盖。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繁华地段、重点单位、金融系统安装监控摄像机,在治安卡口安装高清智能卡口系统,此项工程实现城市视频网络系统的无缝衔接,数据资料实时传输,视频图像随时调用,预防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同时使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得到及时控制。

二、应对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保障措施

第一,组织领导到位。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各级政府快速成立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领导小组,保障应对处置危机的领导力度。二是建立组织网络。城市管理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全面启动,形成协调有序的组织网络。三是启动相应预案。省、市整体应急预案和卫生、环保、供水、工商、物价、水务、商务等相应部门应急预案启动。物价部门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控,以确保相关商品的价格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检查力度,严格防止、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交通部门开辟运输绿色通道等措施,保证应急物资运输。商务部门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有序供应。

第7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The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problems of disabilities)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马洪路

摘要:中国有6千多万残疾人,他们因残疾而普遍存在与健全人不同的心理和社会问题。心理问题表现为强烈的自卑感、孤独感、焦虑与抑郁情绪,并在认知和行为上有异常表现;社会问题则集中表现在求学、就业、就医、婚姻、社会交往等方面。社会改革、城乡差别和社会阶层分化对残疾人的社会问题有一定影响。解决残疾人的心理和社会问题,需要动员社会各界作出努力。在康复医疗机构和社区康复工作中,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的社会康复服务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残疾人;心理问题;社会问题;社会康复。

Abstract:

There are 60 millions peoples with disabilities. They have some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problems. The psychological problems include low self-esteem ,anxiety,and

depression .The social problems include education, employment, medical service,

marriage and social relations. The impacts of social reform ,difference of urban and

rural ,and gaps of social classes on these social problems are inevitable. The efforts

from all sectors can solve the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problems more effectively.

In the rehabilitation institution and CBR, the professionals of social works will play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s in the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Key words:

disabled persons, psychological problem, social problem, social rehabilitation

残疾人是我国各种人群中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有6千多万人,占人口比例的5%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我国残疾人可以分为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5类,此外还有一些身有多种残疾的综合性残疾人。由于存在生理或心理的障碍,残疾人的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不仅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而且与健全人相比更具有持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1、 残疾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1. 1自卑感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或存在的障碍,决定了他们不能正常参与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普遍有心理上的自卑感。又因为绝大多数残疾人在家庭中的生活时间远远超过家庭以外的社区或社会生活时间,所以这种自卑感在家庭生活中的表现十分明显。

家庭是一个动态的因素,它的变化受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制约,也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病人尤其是残疾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到经济、社会伦理以及心理等方面的影响,处于弱势状态。

1.1.1家庭压力

残疾人家庭,在社区里和社会上比其他家庭承受着更大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经济、教育、伦理、习俗等各个方面。

调查表明,有残疾子女的父母,为了照顾残疾子女,许多人都需要放弃自己对事业的追求,不能随意选择职业,更不能远离家庭去工作,直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有残疾兄弟姐妹的年轻人,往往被迫降低自己选择伴侣的“条件”,或者一再推迟婚期以照顾或从感情上对残疾兄弟姐妹有所慰籍;有残疾父母的青少年,常常因为经济上的困难、家务的拖累等原因影响求学。后天造成的残疾与先天性残疾有较多区别,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当伤残一旦发生时,许多人不愿意承认或不敢正视残疾的事实,千方百计地寻求“治愈”的办法,心理学上称之为“否认期”。而这不幸的事实不仅动摇着残疾人生存的信念,也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使他陷入极度的痛苦中。

1.1.2.社会现实的压力

尽管残疾人在家庭中一般会受到父母的爱怜和兄弟姐妹的关照,但这并不等于说残疾人在家庭中有较高的或真正平等的地位,实际上,这种家庭式的关怀正反映出残疾人劣势的地位和被同情、被援助的弱小处境。因此,这种情况在社会上的反映就是各个阶层的不同群体都一致认为残疾人是值得“同情”、“可怜”、“照顾”、“扶持”的不幸者;也有一些更错误的认识,即把残疾人看作是社会的“累赘”、“包袱”,甚至把残疾与丑陋、罪恶联系在一起,有的残疾儿童家长甚至有负罪感。社会现实的压力十分强大、十分普遍,是残疾人产生心理障碍的重要因素。

1.1.3.传统的压力

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是一致的,残疾人在社会上地位的低下,也就决定了在家庭中的地位比较低下。亲情的爱,弥补了这种低下,也掩盖了这种不平等,但并不表明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劣势的残疾人已经在家庭中真正平等了。各类残疾人中普遍存在着心理上的家庭自卑感。

家庭是一个世代传递和不断更替的社会组织。繁衍后代、绵延种族,是家庭特殊的任务,所以家庭成员必须担负生育、抚育和赡养等功能,做为一个慢性病人或残疾人,完成这些特殊的任务有很多困难,从这个角度上看,他们在家庭中的自卑感十分明显,十分强烈,并具有持久性。

另外,由于残疾人普遍缺乏经济自主权和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缺乏必备的生活条件如住房等等,因此,对父母和兄弟姐妹有很大程度的依赖。中国残疾人对家庭的依赖,是由各种社会原因决定的。这种依赖,也决定了残疾人的附属、次要、无权商讨家庭重大事项的地位,产生自卑感。

1.2孤独感

人的孤独感是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中普遍存在的。但对残疾人来说,不能适应周围的生活环境,又渴望身体残损得到补偿而产生很大的心理负担。其孤独感更为强烈,更为持久。

残疾造成的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的障碍,使残疾人往往需要比健全人更多地集中精力和付出代价,才能获得某些成功,所以过重的心理负担所产生的困扰,有时超过身体造成的障碍,使他们陷入异常悲观、自顾不暇的境地,很难有精力和情绪去留心于外面的世界,甚至完全失去对他人和社会发生兴趣的情感。这种不适应、不了解外部世界的情况,使相当多的残疾青少年缺乏社会群体意识和社会交往、合作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导致孤僻性格的形成。

心理学家认为,孤独感是青年人的显著心理特征。由于自我意识在一个人的青年期逐渐觉醒并建立,这就导致他们不再倾慕年龄和能力与自己过于悬殊的人,他们用隐蔽思想、封闭感情的方式来抵制,同时强烈对抗社会上的歧视与偏见。如果说一般青年人不过是朦胧地感受到这种孤独感,那么残疾青年则极为深刻,而且大多具体地体验到这种孤独,一直到中年时期,还要忍受孤独和寂寞。

残疾,不是妨碍行为,就是妨碍语言,妨碍观察,使人际关系正常交往变成了困难的,苦恼的,有时甚至是徒劳的努力。社会上许多客观因素同时也在阻碍残疾人的社会交往,如拥挤的、秩序混乱的公共交通,忽视残疾人特殊需要的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使得大批残疾青年对社会望而生畏,活动范围大大缩小。

1.3 焦虑和抑郁

后天致残的病人一般很难接受残疾的现实,几乎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焦虑或抑郁情绪。以北京博爱医院调查的截瘫患者为例,在住院期间,伤残者的焦虑情绪往往表现为下列症状:

(1) 夜间睡眠不好;

(2) 常常要小便;

(3) 手脚经常湿冷;

(4) 不容易心平气和安静坐着;

(5) 总觉得还会发生什麽不幸;

(6) 手脚麻木和有刺痛感;

(7) 因头痛、背痛、颈痛而苦恼;

(8) 觉得比其他人更容易紧张和着急;

(9) 感觉容易衰弱和疲倦;

(10)呼吸异常困难。

上述焦虑症状中有些对于许多健全人来说也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如常常要小便、手脚经常湿冷、总觉得还会发生什麽不幸等,但对残疾人个体则表现十分显著。

1.4环境对残疾人心理的影响

总的看来,残疾人的家庭问题对心理的影响,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首先,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完备。还有相当多的地方对于《残疾人保障法》不够重视,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有很大困难。另外,与《残疾人保障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在残疾儿童的医疗、入托和残疾青少年入学方面,还需要有切实可行的政策;关系到残疾人谋生自立的就业法规,也需要花更大的力量去执行;无障碍环境在很多城市尚未推进;社会保障对于生活在农村的广大残疾人还存在距离。大多数残疾人不能完全解除参与社会的种种障碍,这就使他们很难独立生活和组织自己的小家庭,不得不依靠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及亲友的帮助在联合家庭中生活。

其次,社会和社区目前对残疾人的帮助是十分有限的。近年来城市社区服务和部分地区社区康复的开展,减少了残疾人对家庭的依赖,对他们回归社会很有益处。不过,大多数城镇的社区服务还在建立和完善之中,有些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由于人力和财力所限,正在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康复的城市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在很多中小城市,社区康复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残疾人的衣食住行在很少得到社会和社区服务进行帮助的情况下,只能主要依赖家庭成员的照顾。

第三,政府目前尚无能力拿出大量资金以满足残疾人日常生活、医疗、求学和就业等方面的需要。残疾人因自身的障碍很难与健全人在社会上竞争。即使获得了可以维持自己生活的经济收入,在其他方面仍然需要求助于家庭成员的帮助。

第四,长期形成的社会习俗和家庭伦理观念,使很多残疾人认为依靠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生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关心家庭中的残疾人也是每个成员责无旁贷的义务。在西方,男女成年后都要离开父母独立谋生,而在中国没有结婚的青年即使年龄很大了仍习惯与父母同居,残疾人则更习惯于这种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虽然大多数残疾人也有独立谋生的要求,但在遇到各种困难的情况下,传统的习俗和家庭伦理观念会使他们的独立愿望淡化,一些残疾人甚至十分担心家庭的变革。

2.残疾人的社会问题

由于城乡差别日趋明显,城镇中和农村中的残疾人所面临的问题,表现有所不同。

2.1城镇的残疾人主要困难

(1)因为残疾人就业难,家庭的经济收入较少而开支却较多,所以比一般健全人家的经济状况有明显的困难。

(2)住房困难是当前城市居民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大问题,残疾人家庭的这种困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难以解决;

(3)在婚姻恋爱方面,不仅残疾人本身困难重重,而且直接影响到残疾儿童的丧偶父母再婚和残疾人的兄弟姐妹寻偶。

(4)残疾人家庭在成员患病时,大都面临比健全人家庭更大的困难。不仅残疾人求医有特殊困难,而且作为配偶或父母的残疾人,当其他成员因病求医或住院治疗时,自己缺乏帮助的能力。这个问题在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的家庭别突出;

(5)残疾家庭大多数存在着社会交往方面的困难。由于世俗的偏见、物理性障碍和心理负担,作为配偶或父母,残疾人参与社会交往的机会很少,有时不得不放弃。

2.2农村残疾人的社会问题

城镇残疾人家庭的上述问题,对于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来说也普遍存在着,而农村残疾人更为突出的困难是:

(1)交通不便严重影响残疾人求学、就医、就业和其它社会交往。由于大多数农村地区道路崎岖、交通工具少,或山路狭窄、泥泞,或缺乏轮椅、支具,使残疾人很难离开居室;

(2)难于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生活缺乏保障。农村一些地方还没有在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时颁布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残疾人家庭照样负担分配的耕地及各种摊派款项,而残疾人本身无力参加繁重的田间劳动,使很多残疾人家庭困难重重;

(3)农村缺医少药,给残疾人家庭求医治病造成了比城市更多的困难。

3.结论与探讨

残疾人的心理和社会问题,可以普遍表现于门诊和住院病人之中。目前医疗机构采取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来处置。医疗社会工作在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中具体以“社会康复”的形式开展。

社会工作者从事的社会康复工作,是一门综合运用医学、法学、社会学、工程学、护理学等现代科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技能而形成的以应用为主的专业学科。它是调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们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系列有组织、有目标的活动。它的具体功能是积极地、科学地解决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关系的失调、变态和冲突所造成的病伤残者与家庭、单位、社会之间不平衡的矛盾。社会康复工作以协调人际关系、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病伤残者生活质量的目的,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残疾人进行医疗、心理、教育和职业一系列康复之后,摆在他们面前的仍然有一个严峻的现实:社会并不轻易向残疾人敞开大门,这无疑影响到他们治疗的积极性和参加各种康复活动的热情。于是,社会康复就负有了特殊职能,它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沟通残疾人和外界的联系,一方面唤起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与社会一起创造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另一方面帮助残疾人认识和适应现实社会,使他们意识到自己不仅有生存的权力,而且还有为社会尽责的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身心痛苦相折磨下的残疾人心理往往会发生异常现象,包括自卑、孤独、焦虑和抑郁,甚至产生自杀心理。不言而喻,如果心灵的天平不能保持平衡,要想战胜残疾重返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外部世界包括社会环境和正常人对残疾人心态所产生的影响当然不可低估,但更重要的是残疾人自身如何弥补因为身残而导致的心灵残缺。

现代社会中,从来没有一个人完全独自生活和活动的,他永远是某一个社会集团或群体的成员。从这种意义上说,残疾人的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直接影响着其他人群的社会活动和生活质量。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影响无处不在。只有每一个残疾人和健全人都把美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当做安身立命的根本大事重视起来,我们的文明与进步事业才会健康、迅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汤小泉、高文铸主编:《社区康复》(全科医学转型教育系列教 材),华夏出版社2000年2月出版,第170—185页。

第8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下午好!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来我院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县城区社会治安综治办的指导下,领导高度重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岗位安全”的原则,认真完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要求,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城区安全文明创建活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并为此专门成立了以院长张卫华为组长,院委会、总支成员及保卫科科长为成员的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委全委会,定期研究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治安形势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及时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全面了解干部职工对社会治安的感受和意见。把安全教育做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点,不断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向社会开通了安全工作监督电话(2411353,内线8067),接受广大患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二、加大基础设施力度,认真做好“三防”工作

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担负着病人就医、康复、保健的重要任务,因此医院的防火、防盗、防爆三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院领导亦高度重视。

一是遵照中央“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我院专门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为组长,临床、医技、后勤科室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全院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做到经常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为使大家时时处处提高警惕,自觉加强防范意识和责任心,我院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要求人人建立学习笔记,从思想上高度紧张起来。对不符合《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的科室、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重点防范。对因消防安全防范失控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把落实《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的情况,作为科室及个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做到定期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备有详实的实地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求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遏制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是为确保病人、医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把防爆工作又作为一个重点,时刻提高警惕。对易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的地方配有专人按时巡查,责任到人,并配有充足的灭火器具,做到重点对象重点防护。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

根据全国、省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了《鄄城县人民医院综合治理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安全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卫科工作人员职责》等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十五条规章制度和职责,明确了社会治安管理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们不仅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重要的坚持落实到行动上。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检查,并做到了与个人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奖罚分明。尤其是近期我院对保卫科进行了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改革试点,改革后的保卫科,成为独立的二级法人科室,更加明确了科室工作职责,极大地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科学化。

四、成效显著

第9篇:社会公共利益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 创新策略; 科技含量; 资金投入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是贯穿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想保证水工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水平。因此,如何搞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是摆在工程管理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从中国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出发,讲解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中国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创新策略方法。1 水利工程管理的内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工程的使用,水利工程的养护工作,水利工程的检测工作,水利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水利工程扩建和改建工作。1.1 水利工程的使用

水利工程与河川往流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河川往流一样其变化是随机的,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但往流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变化规律,要根据其变化规律,对工程进行合理运用,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发挥最大效益。工程的合理运用主要是制定合理的工程防汛调度计划和工程管理运行方案等。1.2 水利工程的养护工作

由于各种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水工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存有薄弱环节,使其在运用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和问题。特别是水利工程长期处在水下工作,自然条件的变化和管理运用不当,将会使工程发生意外的变化。所以,要对工程进行长期的监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隐患,保持工程的完好状态和安全运行,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3 水利工程的检测工作

水利工程的检测工作也是水利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做到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的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尽快进行整改,以此来提高工程的运用条件。从而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1.4 水利工程的防汛抢险工作

防汛抢险是水利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特别是对于那些大中型的病险工程,要注意日常的维护,以避免危情的发生。同时,防汛抢险工作要立足于大洪水,提前做好防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1.5 水利工程扩建和改建工作

对于原有水工建筑物不能满足新技术、新设备、新的管理水平的要求时,在运用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时,应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扩建,从而提高工程的基础能力,满足工程的运行管理的发展和需求。2 加强中国水利工程管理的创新策略方法笔者通过多年的工作经验,并结合相关的资料,总结出如下强化中国水利工程管理的创新策略方法:转变工程管理人员的观念,提升水利工程管理科技含量,强化工程管理的认识,扩大资金投入力度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培养。2.1 转变工程管理人员的观念

转变工程管理人员的观念对于强化水利工程管理水平至关重要,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点着手:1)转变水利是单纯的公益事业、福利事业的观念,树立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观念;2)转变无偿供水的观念,树立不是商品,征收水费是实现以水养水,自我维持的观念;3)转变水利事业只姓“农”的观念,树立水利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服务、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观念;4)转变等靠要、吃皇粮的观念,树立试闯冒,依靠自己的观念;5)转变安于现状、守摊子的观念,树立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的观念;6)转变安于贫困、讲义不言利的观念,树立义利并重、脱贫致富的观念。

2.2 提升水利工程管理科技含量

我们必须科学对待水利工程管理,不断提升水利工程管理的科技含量。为此,我们要做到:第一,建成后的水利工程要及时交到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使得水利工程进入良性的运行轨道。第二,搞好水利工程的配套设施工作,以此来发挥最大功效。第三,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相应的水利工程采取更加具体的科学管理策略,增加管理的科技含量。2.3 强化工程管理的认识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要想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必须强化工程管理的认识。这是每位工程管理人员的责任。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第二,加强财务的监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管理水平。2.4 扩大资金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