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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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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

第1篇:考试制度范文

【摘要题】海外来风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正文】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有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上,但是,大学基本上不与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注:[日]新堂幸司:《“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与实务脱节的,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的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学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有效地利用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支持。(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第2篇:考试制度范文

[摘要]我国的教育模式应该从应试型、知识型向素质型、创造型转变,而高校考试制度也必须适应和践行这种转变。教育模式的转型及其考试制度的变革绝不是高校及教师一方面能够完全解决的,而是与教育评价体制、社会价值观、家庭教育等一些外在因素密切相关。但是,作为一个培养社会接班人的地方,高校及教师不能将所有事情归咎于体制和社会,应该在服务和教化社会上承担更多的责任。

[关键词]高校;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社会;家庭

高校的考试是为了实现高校教育教学目标、评价教育教学效果和质量、引导教育教学过程和学生学习成长的教育教学工具。考试制度是高校为了实现考试的评价与引导功能而制定的能够体现考试的价值理念,涵盖考试环节、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组织、考试过程、考试结果运用等在内的考试管理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多年来,社会上对高校考试制度尤其对考试方式的墨守成规和考风不正问题多有诟病,认为我国的教育模式应该从应试型、知识型向素质型、创造型转变,而考试制度也必须适应和践行这种转变。其中的道理每个人都明白,说起来也容易,但是要真正做到实属不易。因为,教育模式的转型及其考试制度的变革绝不是高校及教师一方面能够完全解决的,而是与教育评价体制、社会价值观、家庭教育等一些外在因素密切相关。这不是推脱高校及教师的责任,也无意为高校在考试制度改革方面推进缓慢进行辩解。事实上,多年来许多能够正视中国大学教育问题的高校管理者和具有职业操守的教师都在积极探索高校教育教学及其考试制度的改革问题,但为什么到现在仍然社会不满意、家长不满意,甚至高校自己都不满意,难道是这些高等教育管理者和高校教师都不懂教育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就高校而言,考试制度看似一个小问题,但其改革优化必须置于高校制度建设的大框架内进行,必须充分考虑了考试制度机制与教师教学管理与发展机制、学生学习管理与发展机制、人事管理机制、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的联动以及高校考试制度改革创新中理想和可操作性如何平衡的问题。

一、考试制度的墨守成规和考风不正之教育评价体制

责任大学的功能是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一所大学办的好不好归根结底还应该由学生、家长和社会来评价的。如果办学质量高,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得到了提升,社会认可,学生自然选择报考这所学校。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价体制偏于行政化、集权化,高校的办学自有限,专业设置与建设质量要评价、课程设置与建设质量要评价、就业率要评价,等等。我国的高校多为公办,公办高校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办学质量指导、监督、评价本无可厚非,但与学生评价、社会评价相比,行政化评价对高校办学的影响更大,高校的生存、发展、声誉、经费与行政化评价结果息息相关,高校办学的注意力自然也会放在这些评价上。虽然这些评价的本意是为了提高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但相比专业数量及结构、精品课程数量及层次、就业率高低等,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以及考试内容和方式显然不是“硬指标”。当高校面临“名誉”和生存发展压力时,创新教育、创新人才培养以及相应的考试制度变革就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被一些现实的考虑所取代。为什么我国众多高校在办学理念、教育模式、学生的兴趣和人格特质培养等方面特色不够鲜明,为什么高校会出现“争抢”高考生源、学术造假、就业率“注水”等为社会质疑和诟病的问题,其中的原因难道不值得深思吗。大学生“以混文凭的态度对待大学学习,不在乎在大学里学到什么,而是拿到规定的学分毕业即可。但我不认为这就是大学生自身的问题,而是当前整个大学教育教学出了严重的问题,是学校教育的严重功利化、空心化滋生了这种现象。”

二、考试制度的墨守成规和考风不正之社会责任

人们现在总喜欢拿教育说事,视乎社会上存在的诸多陋习和问题都源自教育,但教育仅仅是学校的事吗。目前我国教育包括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创新教育不足、创新能力培养缺失、考风不正等诸多问题,根源在教育之外。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审美观、荣辱观及其对“美丑”、“对错”的认识发生了很多变化,自我、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盛行,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年轻一代。目前我国大学生考试作弊、论文抄袭、旷课迟到等违反校纪校规的问题屡见不鲜。更令人担心的是,违纪违规学生对其行为没有愧疚感甚至心安理得。如果我们稍加思考就不难发现,目前在社会上,“自我”、“精明”、“巧诈”盛行,有的甚至毫无底线,而且能够得到许多人的认同和赞许,而“自律”、“拙诚”往往被视为“笨拙”,“老实”成为一个贬义词,这些值得我们深思。高校学生考试作弊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困惑学校考试管理已经多年,学校、学者、媒体也多“思考”。但往简单想,只要社会风气好了,人们对“美丑”、“对错”有着正确的认识并很在意这些东西,人们对法制、秩序心存敬畏并向往这些东西,学生考试作弊的陋习就不难解决。从学校管理层面看,不能说不管,而是管的不好、管的不严,学校对违反规则的事情往往会出于短期性考虑而放松管理。目前,我国的每一所高校在人才培养上,都有比较明确的培养目标及其标准,以及为实现目标和标准所制定的规则如校规校纪。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一些高校的规则或多或少已经功利化。学者程平源认为,“高等教育产业化,背后是教育资本化。当教育被人为地强行塞入经济学概念后,教育现象和整个教育就逐渐服从于纯经济目的,教育成为虚拟商品,分数成为硬通货,原本属于国家公共服务的领域变为市场交换领域,教育求真求善的价值渐为经济意识形态裹挟,导致经济主宰教育等社会关系的资本运动。”②学者于丹认为,“为什么过去最有操守、最有尊严的三大职业教师、医生、记者,而现在却遭受很大的质疑?因为这几个行业中公益属性和经济效益的冲突比过去更加严重。”③我国《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④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要求将其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高校是培养人价值观的地方,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挂在嘴上、贴在墙上、开在课上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落实在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实践中,学校的所有规制包括考试制度及其管理都应着力体现上述价值理念。学校管理的功利性以及学生学业考试过程中的不公正、不依规、不诚信,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高校的校纪校规是让学生去遵守的,应该是学生出于自由意愿的选择,如果学生不愿意,可以选择去别的大学。

三、考试制度的墨守成规和考风不正之家庭责任

每一个家长都望子成龙,但有多少家长真正关心孩子的兴趣和特质并因势利导孩子成长。社会的功利推升了家长的功利,家长的功利言行又耳濡目染地影响着孩子。家长更多地关心孩子大学毕业后是否有一个稳定、体面、收入高、能够“光宗耀祖”的工作,而对于孩子的兴趣爱好、职业能力和心理品质不会斤斤计较。家庭教育先于学校教育,家长的价值观取向及其生活方式、工作方式、教育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在大学期间的学习规划、学习目标和人格品质。“早期教育不仅会影响一个孩子今后的学业,也会影响他生活的方方面面。”⑤现在的大学生家长大多数也是在中国传统教育模式下成长起来的,即使能够理性看待孩子的成长与发展,即使能够认识到孩子兴趣培养和创新教育的重要性,也往往会被功利性的现实考虑所肢解。因此,我们今天谈大学的创新教育不足、教学方式僵化、考试内容和方式墨守成规、考风不正,家庭教育的责任不可推卸。为什么现在大学的专业在社会上有“热门”和“冷门”之分,为什么许多学生家长不顾孩子的兴趣和特质往“热门”专业和名校凑,原因不言自明。孩子缺失了自由和兴趣,考虑的只是现实和功利,还会追求创新吗。退一步讲,即使大学强力推行创新教育、创新教学及其创新能力考核管理,家长也认为这些管理没有什么不好,但当这些管理与自己孩子的现实利益发生矛盾时,多数家长会选择孩子的现实利益。如果要在学生考试作弊受处分与毕业拿学位之间进行选择,多数家长会选择后者。“美国的基础教育阶段尤其是小学教育阶段,给人的印象似乎总是让学生在玩,不注重知识的传授。其实并非如此,美国的基础教育更多的是强调感觉。在美国人看来,知识可以在任何时候补上,但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和思维方式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培养训练过程。美国学生从小学阶段就受到这种训练,所以他们的实践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应变能力、交流能力、合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比较强。正是在这种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学生对学习充满了好奇和兴趣,在兴趣引导下,学生主动地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这也就是‘世界上最差的’的基础教育却能培养出世界上最多的诺贝尔奖得主的根本原因。”美国的这些教育理念,有多少中国家长能够认可。即使认可,有多少家长可以真正接受,因为中国的每一位家长都怕自己的孩子“输在起点上”。

四、考试制度的墨守成规和考风不正之学校责任

以上说了这些,是不是学校没有责任,可以坐等社会风气的好转和法制秩序的形成。答案是否定的,恰恰相反,作为一个培养社会接班人的地方,学校应该在服务和教化社会上承担更多的责任。

一是高校的办学理念及其制度安排对考试的影响。考试理念与高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理念是相互联系的,考试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高校自身看,多源于高校的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理念,以及在这些理念支撑下的制度安排。高校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职责,这些职责的实现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综合和分项制度安排进行实施和推进。应该说,高校的上述职责没有那个是不重要的,但在高校的发展和管理中,其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面临轻重缓急的权衡与选择。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高校,无论在高校发展的哪一个阶段,教育人和培养人始终是高校的首要职责和中心工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高等教育部分明确提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加大教学投入,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高校只有牢固确立并切实践行上述办学理念,创新教育、创新人才培养及其考试制度的改革优化才能持续推进。高校考试制度改革优化的基础和前提是在高校管理和教师评价及利益机制上要牢固确立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并将其与高校发展、办学声誉、办学质量紧密联系起来。如果高校在制度机制上能够真正体现“以教学为中心”、“培养人才是高校的基本职责”,就会真正重视考试制度的改革创新,就不难处理考试管理严与松的关系。事实上,在良好教风、学风和考风的形成上,教师和学生可能从来没有统一的“天性”,但好的制度可能激发出人性最美好的一面,而不好的制度则可能暴露其最自私和短视的一面。

二是高校的人才培养理念对创新教育及其考试方式的影响。首先这里要引用美国知名公立高中威尔斯利高中校长在2012届学生毕业典礼上的部分讲话作为开始:“你们拿到手的毕业文凭,除了名字外,也跟其他人的完全一样。你们毫无特别之处,你并不与众不同,你们只是普通人。假如你在威尔斯利高中就读的几年中学到了知识,我衷心希望你学到的是应该学到的知识,衷心希望你学到的不仅仅是对物质利益的渴望或对知识的卖弄炫耀。今天你们就毕业了,我要求你们铭记‘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句话,只做自己真心感兴趣的事情,不要自鸣得意,不要被闪闪发光的物质主义冲昏头脑,要有道德感,并将道德力量贯穿至自己的言谈举止之中。不要在乎他人能为你做些什么,细细想想自己能为世上68亿人奉献些什么,然后你很快就会发现人本体验的最高境界在于无私、胸怀坦荡,然后你很快就会发现生命的最大快乐就是源于对‘自己毫无特别之处’的认识。”作为美国一所中学的校长,对自己学校的毕业生反复强调“兴趣”和“毫无特别之处”,为什么这种“毫无特别之处”教育能够发展学生的兴趣和潜质,并育成了许多“特别”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值得我们深思。与此相反,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家长渴望自己的孩子“出人头地”,高校热衷于上层次、扩规模并批量培养出“拔尖”、“精英”人才。这种办学追求和人才培养理念,恰恰抹杀了学生们的“潜质”、“兴趣”和“天性”,使学生们过分看重名利,学习和生活都处在“被动”和“压抑”中,学习的快乐感和创新追求逐渐丧失,表现为或者过分现实、势利、无责任感,或者离经叛道、不求进取。不管高校这种“不平凡”人才培养理念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都会无形地影响着教师、学生和学校的管理,影响着高校创新教育及其考试制度改革创新的推进。

第3篇:考试制度范文

[关键词]兴趣 加分 考试制度 植物学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1-0209-01

创新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人才培养的主题,也是大学生就业后必备的基本素质。以往的植物学考试中仍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应试教育色彩,而素质教育的表现不足,因此限制了学生的好奇心、自信心,导致学生学习过程中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学生的个体差异和兴趣不能得到充分发展,致使学生以通过课程考试为大学学习的最终目标,同时也将导致本来对植物学有浓厚学习兴趣的学生丧失了继续提高的勇气。上述结果必将导致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毕业后往往也是高分低能,在进一步深造或工作过程中缺乏创新精神、创造能力和学以致用的能力。因此,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考试制度也在与时俱进,在改革中求发展。[1-6]

一、以往植物学理论课程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八年来植物学理论课程教学工作与前期教学改革经验,在肯定现行考试制度大方向的前提下,对植物学理论课程考试制度的弊端总结如下。

学校考试制度现行的植物学理论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有或无)和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实际考核是以出勤和回答问题为主要考核对象,期中和期末考试是以笔试的形式进行。这种考核内容的设置除了最高占期末总成绩20%(无期中考试时)的平时成绩尚给学生的创造力和应用知识能力保留了部分发展空间外,其余80%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应试教育的范畴,这种卷面成绩比重过大的理论课考试制度却会诱导学生为考试而学习、以通过考试为目的,造成学生的创造力、应用知识的能力在考试的压力下被搁浅。这也许就是当今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高分低能的一个重要原因:能力本来是有的,可是在大学考试中搁浅了。

二、设计针对性的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植物学理论课教学,从素质教育观点和当今人才需求标准来看,最终目的只有两个:一方面是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植物学基础理论知识,这相当于万丈高楼的基础;另一方面是在前者基础上,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以及应用植物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知识的能力。为避免以往我校植物学理论课程考试制度弊端,在继承以往考试制度优点的基础上,大胆提出如下改进方案——探索从兴趣入手的加分式考试制度。

(一)探索从兴趣入手的加分式考试制度概念模型

从兴趣入手的加分式考试制度,是以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和兴趣为前提,为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和自信心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学生的兴趣行为的结果、在正常考试总分基础上进行加分的一种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以及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激励式考试制度。大胆规定加分值上限为课程总分值100分的一半,加分后课程总分上限仍为100分。加分值上限的设定代表改革力度,和改革效果密切相关,但该上限值究竟是偏高还是偏低还有待于在考试改革实践中进一步摸索。

(二)改进方案的理论依据

1.从兴趣入手的加分式考试制度,是以教学的创造性原则为基本理论依据。该考试制度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及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和培养自信心,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使学生的个别差异和兴趣都有充分发展的空间,激励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2.从兴趣入手的加分式考试制度,符合心理学动机行为原理。该考试制度使学生的学习或研究兴趣在学习活动中得到满足与发展,这种学习或研究活动行为是由动机决定的,因为动机决定行为。而动机的产生又是来源于需要和诱导,加分式的考试制度能够满足对植物学有兴趣学生对探究植物学奥秘的心理渴求状态,是促进学生由兴趣到学习或研究活动行为转变的主要推动力。因此,从兴趣入手的加分式考试制度,本质上成为激发和调动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学习研究的动力,因此,能促进学生的学习活动按照兴趣主导方向发展,使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加强。

三、预期效果

根据前期研究工作,预期课题研究结果如下:

1.从兴趣入手的加分式考试制度实施以后,学生学习质量应该具有明显提高。

2.对植物学感兴趣的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会有所加强,能够善于将植物学知识学以致用来解释或解决生活中的一些植物学现象。

3.学生以后想从事植物学研究的热情会被激发,考研比例会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1]张伟.高校体育教育中素质教育的现状研究与对策[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5,27(6):135-137.

[2]刘小芳,周莉蓉.适应时代需求,加强以创造性思维为核心的素质教育[J].大学学报,2003,18(1):75-78.

[3]王晔.高校体育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4,(4):156-157.

[4]沈咏,苏明理.应势而生的应试教育和应时而生的素质教育[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1,18(1):90-92.

第4篇:考试制度范文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战略的重要保证。伴随着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实施,为职业学校的发展带来契机,职业教育已走上发展的快车道。随着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渐显现。这些问题的症结何在,我们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成了职教工作者思考和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必须承认,考试制度是作为培养和选拔人才的一种有效重要手段,也是评价教学目标实现与否的重要途径。教育改革考试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举措。目前,大部分职业院校在学生考评方式上仍然沿用传统的笔试为主的单一、死板的考评方法,这和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相违背,也和目前实施的素质教育相背离,这种方式直接影响着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所以改革考试制度是摆在职教工作者面前的紧迫任务。在我国,测绘类职业教育考试考核评价制度现状及存在很大问题,现行考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知识本位”模式,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能力本位要求存在着很多不适应,甚至在很多方面严重制约了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和质量的提高。如何构建起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以“知识+技能”为支撑的职业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考试制度改革的意义

我国职业院校在探索怎样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技能的专业人才时,着眼点大部分放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课程建设等的改革创新,很少对考核制度进行研究和探索。现行考试制度滞后于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办学观念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现状,影响并制约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在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考试内容灵活,考试组织权威,考试结果实用,我国职业院校应借鉴其积极因素,树立以能力为中心的现代考试观念,建立科学的考试制度,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评方式,大力推进“多证书”制度,考试质量和教育教学采用外部认证模式。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职业教育的教学改革,本着“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将教学重点转向岗位技能能力培养,强调课程体系选择合理的教学手段。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使学生具有适应一线岗位的基本能力素质。在考核模式上有必要抛弃过时的考核模式,借鉴德国职业教育考试模式,树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与现代化测绘技术与生产相适应的考核理念。

3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中高职教育中测绘学科是以技能为主理论知识为辅的学科,以“知识+技能”为支撑的职业教育考试制度改革,更加能在知识和技能两方面检验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实践技能的动手能力。

3.1树立以能力为中心的现代测绘考试观念

测绘职业教育考试内容与职业岗位需求密切相关,实践能力考核的比重远大于理论考核,对技能和能力的考核要求严于对理论知识的考核要求,这种重技能能力考核的考试模式符合测绘职业教育针对岗位,强调应用和注重实践的本质特征。我们要树立现代考试观,通过考试的引导作用,提高学生的自我评价能力、知识运用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等。

3.2建立校内灵活多样的考试模式

对于测绘专业课,我们要建立多样的考试方式,知识理论考核课采用开卷、闭卷、口试、技术报告、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实践能力考核采用现场观测、操作考核,这样能够全面、真实、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还有利于促进学生技能和能力提高。要根据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结合学生将来就业岗位的要求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考核。

3.3大力推进“多证书”制度

除了一张代表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水平的毕业证书外,还要有一张或多张技能等级证书,多证书这代表着学生在相应职业岗位方面的职业技能水平。我们应把实行多证书制度作为推进学校考试考核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通过学业与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制度,准确、公平、全面地评价学生测绘知识和技能能力。

3.4教育教学和考试质量多采用外部认证模式

我国测绘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评价更多依赖于学校自身组织实施的考试,在不同职业院校之间,对教学质量和考试质量衡量的尺度不一,这样就造成了考试成绩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使得社会和企业难以鉴别、挑选和聘用。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要采用外部认证模式,依据国家标准实施教学和培养工作,学生培养质量应由学校以外的社会专门考试评价机构鉴定和验收,职业学校教学质量要接受学校外部检验,得到社会及相关行业认可。

4考试制度改革的方法

4.1学校组织去测量作业单位进行调研

了解生产单位所需要人才标准,结合校内教学工作,树立以能力为中心的现代测绘考试观念。

4.2平时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建立校内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

具体来说考试分为平时考试和结业考试,对于理论知识的考试,主要采取以笔试的形式安排在课程结业之后。而对于测绘实践操作技能的考核,属于平时考核内容。让平时考核为主导,利用多种考试方式代替笔试。要从考试内容、形式等方面设计出一套完整切实可行的考试制度,要研究和规划科学的考评体系,确定各类考试试题质量的评价标准,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对学生成绩进行多层次的评定。

4.3能力考试与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大力推进“多证书”制度

针对职业教育和行业对测绘人才综合能力的要求,将考核内容设计成类似作业单位实际生产的考核模式,将若干门专业课程的知识和技能融合在一个综合性考核项目中,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这样不仅可以考查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掌握程度,而且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实行多证书制的毕业制度,即毕业生必须获得毕业证书和全国劳动部颁发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才准予毕业。通过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核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

4.4通过对测绘相关学校的调研考查

完成一套教学质量和考试质量衡量的标准,该标准应充分反映行业对相测绘职业岗位技能和能力的要求,对测绘职业教育具有引到和规范作用。标准应包括:中职工程测量专业岗位技能和能力行业标准;中职地理信息专业岗位技能和能力行业标准;中职国土资源调查专业岗位技能和能力行业标准三方面。

5结论

第5篇:考试制度范文

前几年有人到日本,曾听过一个说法:“四当五落”。意思是一天只睡四个小时就能考上大学(“当”是“考上”的意思),要是睡五个小时,就要“落榜”了。

日本大学入学考试制度经过多次改革,直到今天日本在沿用自1979年起实行的两次考试制度。日本大学入学考试分成大学考试中心举行的“全国共同学力第一次考试”和由各大学自行主持进行的“第二次考试”两个阶段。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日本的大学入学考试制度。

一、考试实施管理

(一)日本采用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管理的模式。

实行由国家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管理的最大优点,就是可以统一考试和选拔标准。这样管理的原因是:日本是深受儒教影响的国家,在学校教育制度中,特别强调以考试成绩选拔人材;整个社会非常重视国家意识,与企业家相比人们更加敬重官吏,致使许多大企业模仿西方的文官录用方式与标准选用人才。在这种“学历社会”中,人们对考试极为关注,考试管理必然形成全国统一的模式。

(二)评卷管理

日本采用的是全客观题型的考试,适合于计算机评分。无纸化考试和计算机阅卷目前还只能局限在选测题、判断题等“标准化”考试中,而这种考试最大的弊端恰恰是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考试内容结构和方法

(一)考试内容

日本“大学入学第一次共通考试”、“国家中心监测”都是全国统考。它的考试科目覆盖高中所有必修课程,考试内容是中学教学最基础和最主要的内容。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学生对这些课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入学考试设计基本特色

偏向认知。注重对知识掌握程度进行考核的考试,往往强调考试内容同中学教育内容的联系,考试科目设置也同中学教育的学科设置相当,或从中学学科中选定若干科目作为考试科目。日本的第一次共通考试,从内容上看,大都比较注重考查认知层次,重视对学生记忆、再现、判断能力的测查。这种考试可以了解学生全面掌握高中知识的程度,但往往将高中教育引向“题海”深渊,也容易造成学生的“高分低能”。

日本的第二次考试由各大学主持,主要是评定学生的能力和性向,有的大学更注重论文、面试、英语听力等。

(三)测试方法

日本采用笔试,标准化考试全部采用单一选择题,但由于提示并限制了正确答案的范围,标准化考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日本考试主要侧重对中学阶段知识掌握的程度,必考科目多,考试方法除了普通的笔试外,还要求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得能力进行测试,因而有了笔试之外的辅助方法,如口试、实践考核等。

三、大学入学考试类型――复合型

日本大学入学考试有两次考试组成,一是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第一次共通过考试”,它主要考查考生高中阶段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判断是否具有接受大学教育的学力。第二次考试按学校、系别命题,不同系不同专业考试内容不同。

这种考试类型结构的优点是:一是可以使考查能力与考查知识做到有机结合,并由两次不同的考试分别承担,因而减少了考试命题的难度,同时提高了考试的效度。二是可以使选拔的学生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从而提高学校办学的自主性。三是使两种考试互相补充,是考查更为全面彻底。但是,这种考试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其最重要的部分是考试费用较高,考生压力增大。同时,由于减弱了全国统一考试的考查功能,增强了学校自主考试的效力,是考试的主观性增强,从而使考试的权威性有所降低。

四、大学入学考试的基本功能

(一)选拔功能

大学入学考试的首要目的,是按照大学教学目标对应试者知识、能力进行评价或鉴定。通过考试对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运用知识的技能高低进行区分,用等级化或数量化来表示被试者的等级或分数的差异,作为选拔人才和界定的重要依据。日本实行的是相对统一、单一的学校教育制度,有统一的中学教学大纲、统一的教材、统一的毕业要求,甚至有统一的校历和作息时间表。大学入学考试(高考)的功能是唯一的,只是为大学录取学生提供成绩,但其功能又是强大的,考试就是一位着激烈的选拔和淘汰,考试的成绩成为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

(二)大学入学考试的社会功能

日本是典型的学历社会,其对学历的重视程度,当今世界各国无出其右者,而要获得学历,首先的条件就是要顺利通过大学入学考试,才能取得进入大学的入场券。也正因为如此,日本社会对大学入学考试十分重视,也就造成了大学入学考试的社会功能十分突出,对日本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日本大学入学考试对日本文化的传递和继承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如,在考试课程的设置上、考试内容上,对日本文化的继承就体现得十分明显。

五、面临的困境

(一)升学与就业的矛盾

高中教育是中等教育的结束,面临着升学与就业的选择。这样,对于中等教育来说,必然要首先满足大多数学生未接受高等教育打基础的需要,追求大学升学率也就成为必然。日本曾经经历“考试地狱”,现在随着日本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好转,这种负面作用正在减弱,但是,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升学与就业的矛盾长期存在,加剧了大学入学考试的竞争性。

(二)学历与能力的矛盾

在大学入学考试的选拔标准上,历来存在着知识与能力、学历与能力之争。日本考试制度改革的目标中力求知识考查与能力考查有效结合,但是,在有限时间、有限长度、有限范围、有限形式的高考中,本身存在着知识与能力考查相结合的局限性,从技术层面更有技术困难,特别是标准化考试制度的推行,使这种对知识和能力的综合要求变得更加模糊。在高考改革过程中,有关知识和能力的结合将是长期的难题。

参考文献:

[1]宫莉.中外考试制度比较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2(21)

[2]谈松华,黄晓婷.我国教育评价现状与改进建议[J].中国教育学刊,2012(1)

第6篇:考试制度范文

[关键词]两宋科举制度;防止作弊;中央集权制度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是一种通过分科考试发掘人才、选拔人才为朝廷所用的选贤制度,起源于隋朝大业年间,在唐展成型。在两宋时代,科举选拔制度更加完备。宋朝在政治上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实力;经济上施行租佃制,使商品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在文教事业方面,宋朝重视文化教育工作,并大力倡导发展文教工作;由于这个时期社会阶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对科举制度都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这也使得宋朝的科举制度与之前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而本文也重点讨论探究宋朝科举考试制度的新特点。

1.以任用考试代替资格考试

早在隋唐年间,当时的科举制度只是资格考试,士子中榜后仅仅是获得了做官的资格并不会直接授予官职。如果想做官必须在国子监深造之后再由吏部考核任用。考核不合格者需再等三年才有资格再次参加吏部考核。实际上吏部考核的限制名类繁多,大多数寒门弟子都无法通过吏部考核,因而常年不能做官。比如唐宋家之一的韩愈,因多次参加吏部考核不过而沦为一介布衣数年之久。

两宋时期科举考试取消了吏部考核,士子只要中榜就能获得御赐的名衔,之后便可顺利步入仕途。宋太宗赵光义称帝时期,士子通过殿试取得进士称谓,以三甲放榜;宋真宗年间再细分成三甲五等,但凡及第以上,无需参加吏部组织的考核,就可以授予官职。随着历史的发展,及第被授予的官职越来越高。当初太祖时期授予官职的等级相对较低。如开宝八年仅仅授予当年新科状元王嗣宗司理参军的官职,主要是管理地方的狱讼勘鞠事务。而到了太宗兴国年间,当时的一、二等进士和九经通常能取得将作监丞、大理寺评事或者各州通判之类的官职(1)。这些进士步入仕途几年之后最高能官居一品宰相的高位。通过史书查证:两宋时期共有133位宰相,其中通过科举制度入官的竟有123位之多。总之,宋朝将科举考试以任用考试代替资格考试,可以为皇帝笼络一大批士子,囤积人力资源,达到人尽其才,这一特点也被后世沿用。

2.限制士族子弟与庶族子弟竞争,取消针对门第出身的限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荐举制和九品中正制,这意味着选拔官员的权利始终被当时的门阀士族所掌握。他们在政治上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因此庶族地主家的弟子很难步入仕途。到了隋唐时期,门阀士族阶级已经衰落,实施科举考试制度,使得寒门弟子也有了做官的机会,这无疑是进步的。但是这个制度很不完善,存在一些弊端漏洞,士族阶级仍然有权力去左右科举考试的公平性。通过史料查证,唐朝共有宰相369人,有98人属于名门大族。(2)这说明唐朝仍然有将近三成的宰相出身于士族地主。他们把持朝野,控制仕途,这使得科举考试制度仍然被控制在士族手中。

宋朝的统治者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士族与庶族的竞争。雍熙二年的科举考试,宰相李之子宗谔参加考试并中榜,太宗赵光义在殿试时义正言辞的喝斥道:“此并势家,与孤寒竞进,纵以艺升,人亦谓朕有私也!皆罢之。”(3)并且多次告戒主考官,要求选贤任能,“当务选擢寒俊”(4),不能屈于权贵,行私舞弊。以至于士族大家“各以所亲为请”,真宗时期,科举考试“无得以下第亲族宾客求赐科名。”(5)由于统治者的重视,大量的庶族弟子凭借自身的能力通过科举考试步入仕途。

除此之外,宋朝的君王通过一系列改革,逐步取消了科举考试的门第限制,扩大了选拔人才的范围。太宗时期,朝廷诏书明确规定各行各业均可参加科举考试。(6)这使得前朝前代一直与仕途无缘的工商杂类子弟以及边关各地的士子也有机会参加科举考试。南宋时期,甚至有屠夫参加科举考试的奇闻,只要有能力通过科举考试,就可以被授予官职。这意味着参加科举考试的士子,基本上没有了出身门第的限制。据此可知,宋代的科举考试制度面向整个地主阶级、甚至面向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以及工商杂类人员,这结束了士族大家长期把持仕途的局面,也就削弱了社会各领域中血统门第关系的作用,这也会激励大众百姓读书应举,改变人生,彰显了知识改变命运的价值。

选官范围扩大,取消门第限制,使得科举考试向所有人开放。这种变化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1、经历五代十国的社会动荡,两宋时期的士族地主势力完全没落。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租佃制盛行,土地自由买卖,使得庶族地主势力快速发展,工商业者的地位极大提高。他们想通过科举考试以提高自己政治地位的政治愿望愈来愈强烈。2、宋朝的统治者希望通过科考来笼络大量庶族子弟参与朝政,这样可以遏制世族势力的肆意发展,加强中央集权,为宋王朝的世袭统治打下结实的基础。

3.科举考试的录取名额急速增长

唐代科举取士名额很有限,每年至多有六七十人中榜,高宗咸亨四年录取人数最多,也仅仅有79人。到了两宋时期,情况却大不同,据史料记载,两宋科举取士人数十分庞大:北宋的科举考试,开科考试达81榜,取士人数方面,有史可考的正奏名进士大一万九千五百九十五人,诸科一万六千三百六十六人,共计三万五千九百六十一人;特奏名(7)人员有一万陆仟零叁拾伍人;正、特奏名人员共计五万一千九百九十六人。南宋科举考试开科49榜,取士人数方面,有史可考的正奏名进士两万三千一百九十八人(其中明法科两人);特奏名进士一万九千零八十七人,正、特奏名人员共计四万两千两百八十五人。通过其他途径,譬如武举、童子举等科目选为进士的人数也有好几千人。也就是说,两宋时期参加科举考试取士约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七人,年平均中榜人数约为三百六十一人,这个人数几乎是唐代取士人数的五倍,是元朝的三十倍,而明代取士人数每年也平均不足百人,清朝则每年取士人数仅仅将近百人(8)。

两宋科举取士人数迅速增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原因:客观方面,北宋建国之初,疆域骤然广大,行政机构增多,各地官员相对匮乏。开宝年间,“诸道幕职,州、县官阙八百余员”(9)。直到宋真宗时期“州县多阙员”。所以只能依靠扩大科举考试取士人数,收罗大量人才,才能填补各级行政机构的人员空缺。主观方面,唐末之后五代十国社会混乱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朝廷由武人掌控,武人缺乏封建伦理纲常教育,经常出现专断篡位之事,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武人出身,因篡位而夺权,故不信任武将,重文轻武,也就依赖增加科举考试取士人数来选拔文官参与朝政。

4.士子的综合素质大幅提高

宋朝的科举考试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这样不仅为统治阶层笼络了大量的人才,更重要的是人才的综合素质较前代大幅提高,其中有些士子在我国历史发展中具有深远的影响。有道是“宋有天下三百载,视汉唐疆域之广不及,而人才之盛过之。”(10)纵观我国整个历史,两宋人才济济名副其实。北宋人才从真宗至神宗几朝最为强盛。仅仅宋仁宗一朝就有千古风流人物几十人,他们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自己浓厚的一笔。如晏殊、范仲淹、包拯、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曾巩、苏氏三父子等,既包括具有雄才大略,治国安邦的政治家,也包括满腹经纶,见多识广,留名百世的文学家、思想家。仁宗在位的40年,各行各业涌现出如此之多的人才,这都与当时相对完善的科举考试制度密不可分。这些历史人物虽然出身不同,贫富贵贱也有差异,但是他们都是通过参加科举中榜而步入仕途的。南宋时期的人才数量与北宋相比虽然略逊一筹,但相比其他各朝各代亦是人才汇集,他们同样都是通过科举而步入仕途的,如岳飞、韩世忠、朱熹、陆游、辛弃疾等,民族英雄文天祥更是状元出生,他们都对我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的影响。

5.考试的防止工作更为严密

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尤其是现象更为严重,几乎达到作弊泛滥的程度。如果继续放任这种行为任意发生而不加以严惩,科举考试将失去其选贤任能的最根本意义。鉴于此,两宋时期的统治者都很重视科举考试的防止工作,并实施了很多防止作弊的措施。

宋代防止考官与士子作弊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锁院制度。隋唐五代时期,考官接到监考命令后,不需即刻入闱锁宿,他们有充足的时间收取贿赂,接受请托,这使得科举考试丧失公平,民怨载道。宋太宗时期下诏明确规定,参与科举考试的官员一经任命立即锁宿,以防舞弊。真宗时期两次下诏,扩大了适用锁院制度的官员范围,要求所有参与考试的大小官员都适用锁院制度。(11)第二,封弥制度。封弥制度也称为糊名制,早在唐代已经运用。宋朝的封弥制度更加完善,按照规定,考试士子的姓名,籍贯都要被糊住,甚至考官定的等第也要被糊住。根据史料查证,宋代最早在殿试实行封弥制度,然后逐步推广到省试糊名,最后才普及到州郡发解试糊名。第三,誊录制度。又称之为誊录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阅卷官员辨认出考生的字迹而影响考试的公平性。誊录法最早在真宗景德二年的殿试实行,景德四年颁布诏书,形成定制。祥符八年朝廷设置誊录院,专门负责誊录之事。后来普及到省试进而陆续推广到各级考试。

由于宋朝实施严格的防止作弊制度,相对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保证了科举取士人才的质量,这种严格的制度同样是宋朝科举的一个鲜明特点,并被后世所沿用发展。直到今日,宋代的封弥制度依然被广泛运用在全国各行各业的考试中,这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对于选拔人才的公平性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6.强调中央集权制对于科举考试制度的影响

南北两宋统治者都在政治上有个共同特点,就是着重强调并巩固中央集权制在封建制度中的地位。科举考试服务于政治,所以当时的科举考试制度或多或少都会渗透中央集权制度。具体的做法是限制缩小考官的权力,然后把最终的科举取士决定权掌握在统治者手中。早在隋唐时代,科举考试的考官们手中权力过大,甚至可以认为他们对未来官员的选拔具有决定权,这无疑会威胁到统治者的统治地位,不能有效地形成中央集权。而宋朝统治者必须去消除威胁,巩固自己的封建统治。

宋朝统治者采取了以下几个做法,一是废除前朝的公荐制度。这使得封建时期官员之间的座主门生关系失去了基础。杜绝了士子做官一心二用,心中只有“恩师”没有朝廷的隐患。二是更改了殿试的定制。宋太祖于开宝五年首次举行宋代的殿试,之后几乎全部殿试都是有皇帝亲自参与决定。这样使得选拔官员的决定权掌握在皇帝一人手里,这意味着所有的中榜士子都将成为皇帝的门生,扩大了皇帝的人事权。而这种定制被后世沿用数百年,直到清末废除科举,其历史意义不言而喻。

注释:

(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五.

(2)(宋)欧阳修《新唐书》卷75.

(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

(5)(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

(6)(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9.

(7)所谓“特奏名”是一种特殊照顾的名额,应举士子如数举不中,经皇帝同意后,仍可赐给出身,与正奏名者享受同等待遇,以示对举子的恩宠和对其应试积极性的鼓励.

(8)(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

(9)(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五.

(10)(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3.见原《杭州大学学报》,981年第1期。

第7篇:考试制度范文

[关键词]考试制度;差异比较;启示

一位中国留学硕士生,通宵备考,黎明将至,准备小睡一会,可一觉醒来,考试已接近尾声。该生根据自己在国内读大学的经验,非常沮丧,准备下学期补考,于是给他的任课老师打了电话。当时是星期五,他的老师极力安慰他,不要太自责,他下星期一会向学校考试委员会说明情况。星期一上午,这位老师通知他的学生两天后到他的办公室参加考试,他会重新为他一人出一份试卷,并无偿监考。笔者在高校从事教学工作近三十年,听完这个真实的故事,感触颇深,得启示一二。

一、两国差异比较

1.考试方式的差异

相对中国单一的笔试考试方式而言,爱尔兰高校的考试方式不完全是根据课程的重要程度来决定是否闭卷或开卷,而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课程的特点,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答辩及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一门功课一学期可以有数次考试,并且测试方式多种多样,目的在于鼓励学生实践创新,彰显个性。以爱尔兰GMIT(Galway May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院的商务硕士课程为例,全年9门课程中有4门完全没有任何笔试测验,其成绩均来自平常的各种小测试,如团队案例分析,个人小作业以及论文等;而剩下的5门课程,笔试成绩在全部成绩中所占份额最多也不超过60%。因此,相比而言,爱尔兰高校的考试方式明显具有更高的灵活性与合理性,同时也避免了现在在中国高校中非常普遍的一个现象,即学生平时学习不努力,等到考前才通宵熬夜进行突击学习以应付即将到来的测试,等到考试结束后便把突击学习到的知识全部忘光。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中国大学生在毕业后感叹读大学什么都没有学到的原因。

2.考试内容的差异

爱尔兰高校考试不拘泥于教科书,除了概念和基本原理知识外,还有大量的与实际相结合的应用题,以此考查学生是否真正掌握了授课内容及对所学课程的理解程度,重点是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这类考题没有标准答案。学生不必死记硬背教材的条条框框,只要能自圆其说,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性思维,都可以取得高分。考卷通常六题选五题或选四题,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思维方式或特长选择作答。反观国内,学校更注重考查学生的系统知识、逻辑思维、观察能力、统一规范等。好处是能够锻炼系统知识的学习,缺点是创造性能力缺乏训练。

3. 考试评价理念的差异

中国和爱尔兰在考试评价理念上各自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前者考试分数由教师定,一旦分数确定,就是一锤定音,即使学生有异议,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查卷和变动的。后者采用分次累计的计分方法。通常成绩构成是由出勤率、课堂表现、课堂测验、案例分析、期中考试及期末考试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中出勤率、课堂表现、平常测验、案例分析这些平常的各种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40%以上,而爱尔兰高校一般划定40分为及格线,因此只要学生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表现优秀,很有可能在参加最终考试之前,他们的成绩便已经足够通过该科目。同时,最终的考试通常会有两名改卷者,即内部检验者(本校任教老师)以及外部检验者(一名具有该领域教学资格的外校教师)。一旦学生感觉到自我评价与教师的评价不一致时,学生可以对教师的评价结果提出质疑,向学校投诉后,学校考试委员会则会将试卷交给另外一个学校的教师(外部检验者)评定。对于没有笔试测试的纯论文科目,内部检验者与外部检验者会同时阅读学生的论文并给出各自的评分,如果两人的评分相差过大,则需要加试一轮学生口头答辩,以最大程度的保证成绩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4.考试成绩单发放的差异

不论大考还是小考,在我国学校,每当公布成绩分数,便有人欢喜有人忧:考得好的欢天喜地,考得差的恨不得钻进地缝里,因为成绩公示榜上,考生姓名、考生成绩一目了然。在爱尔兰,学生考试成绩单的发放体现的是“教育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学生”的思想:教师评定出成绩后,通常将成绩单放在信封里,内附一份详细的评分标准,如排版、内容、结论各得多少分等,每个信封上对应着一个学生的名字。信封放在教室里,同学间相互不知道彼此的分数,如果补考及格后正常毕业,也没人知道曾经有谁补考过;如果成绩是通过网络方式公布,学生可以登陆个人在学校教学系统的账户来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而完全看不到其他同学的成绩。

二、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1.改革考试方式,采用多样化考核办法。

第8篇:考试制度范文

[ 关键词 ] 考试制度 信息成本 资源配置

一、研究生教育资源的稀缺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高等教育不断扩招,人们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但是,相对于需求来讲,研究生教育资源仍然是稀缺的。

从招生学校的数字来看,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机构2263所,而包括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内的研究生培养机构只有796所;从招生人数来看,2009年高等教育毕业531.1万人,研究生招生51.1万人。

同时,由于很多在研究生备考生选择研究生教育机构时,会在专业、地域上有相同的偏好,造成结构性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名校、教育质量较高、就业前景加好以及所处区域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研究生教育的机会被很大一部分考生看好。因此,从个体来看,部分地区、部分专业的研究生教育资源的稀缺性表现的更为明显。

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的几点假设及其基础上的效率

为对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在教育资源分配上的效率进行分析,对其做如下假设:

1.考生掌握充分的信息,即每位考生都掌握相同的、全部的研究生考试信息;

2.考生可以在其掌握的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即考生可以给予已掌握的信息作出使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决策;

3.交易成本为零,即制度运行成本、监督成本、信息搜寻成本都不存在;

4.考生对教育资源的评价用其为考试而做出的努力衡量,即可用复习时间(小时)表示,考生复习的时间越长,就表示其对研究生教育资源的评价越高;

5.考生的学习效率及接受能力处于同一水平,即付出相同时间的努力,可以得到相同的知识与分数,亦即可以获得相同的得到教育资源的机会。

由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竞争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霍布斯规范定理,教育资源将分配给对其评价最高的考生,即付出最大努力的考生。根据假设条件,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是有效率的,并且是公平的。越努力的考生,越能获得更多的知识,其分数越高,就有更大的机会获得稀缺的研究生教育资源。

以上假设下的考试制度似乎更加贴近中国古代的情况,而且历史也确实证明了其是有效率的,科举制度自隋唐以来,为政府输送了大量人才。但是,现实中的情况远比模型中的更为复杂,因此考试制度也就受到了质疑。

三、现实中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

现实中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随着人们重视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晚上。研究生考试的过程和制度的作用远比以上假设中的更为复杂,而交易费用也随之增加。为了分析现实中的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有必要对以上提出的假设作出修正:

1.考试制度本身运行费用存在

在现实中,考试制度的运行的成本是存在的。该成本包括考试试题的撰写、印刷成本,维护考试公平、防止相关人员舞弊的监督成本等。这些成本体现在考生参加考试必须缴纳的报名费上。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上来看,其报名费在150元左右。随着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每个考生的平均成本在下降,但考试制度的总成本在不断增加。

2.考生必须为所需信息支付费用

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考生尽量搜集更加全面的相关信息以获得在竞争中的优势。由此,考研辅导资料、考研辅导班等在市场上大量出现,有甚者还以内部资料、试题预测来贩售书籍或招揽学生。面对大量而庞杂的信息面前,考生陷入“囚徒困境”之中。

下面将把用于支付考研辅导班、考研资料等费用称为购买信息的费用,即信息搜寻成本。对于特定的研究生教育资源,考生之间构成竞争,一部分考生成功的概率增加,意味着另一部分考生成功的概率降低

假设购买信息的考生为博弈方1,不购买信息的考生为博弈方2;考研成功的一方有20个单位的得益,在同时购买或同时不购买的情况下,成功的概率均为50%;若只有一方购买信息,则其将增加15%的成功概率,则另一方成功的概率为35%,但够买信息的一方须支付2个单位的成本。则可得到以下博弈矩阵:

从博弈矩阵中可以看出,无论博弈方2是否购买信息,博弈方1为实现自己得益最大化,都会选择购买信息;基于此,博弈方2为实现自己的得意最大化,也会选择购买信息。故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为(购买,购买)。

3.金钱成为衡量考生对教育资源评价的标准之一

考生对教育资源的评价的衡量不能仅要包括考生为之做出的努力,还需包括考生为考试而支付的费用,即金钱。在经济实力可以支付信息成本的考生中,考试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使资源分配给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手中,即愿意支付较高费用、付出更多努力的考生会获得研究生教育资源;在不能支付信息搜寻成本的群体中,也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直接将资源分配给更加努力的考试;但是,考试制度却无法实现在这两个资源之间的有效分配。由于考生的经济状况不同,一些较为贫困的考生无法支付信息成本,而被迫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降低成功概率。一些经济条件较差但优秀的人无法享受稀缺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

四、结论

总体上来说,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以较小的交易成本实现了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即将资源分配给那些对其评价最高的人手中,这也是考试制度能够长期而广泛的存在的原因。但是,由于随着对研究生教育资源竞争的愈加激烈,考生对信息需求和重视加大,进而产生了信息搜寻成本。对教育资源的评价不再可以仅仅用为之所付出的努力就可以衡量,还需要包括金钱成本。从而使一些无法支付成本的考生处于竞争劣势地位,而其中的人才无法享受稀缺、珍贵的教育资源,也对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三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格致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3卷 1960年10月

第9篇:考试制度范文

关于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文献很多,绝大多数文献对于传统考试方式弊端的认识比较相近。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刘继红在2000年所总结的高校考试中存在的五个方面弊端[1]:对考试目的的认识存在误区,过多强调评价,忽略教学反馈;考试内容局限于教材;考试方式过于单一,主要以闭卷考试和一次性考试为主;考试题型不合理,客观题比例过大;记分方式以百分制为主,夸大了考试成绩的作用,导致学生产生应试心理。其他学者的观点虽然与刘继红的观点不完全一致,但主要内容基本上都是对这五方面弊端的分析与批评[2-7]。

基于对传统考试制度弊端的认识,学者们提出了改革高校考试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其中,在观念方面,提出考试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改善教学,促进学生能力的发展[4],考试中应当注重考察学生的能力,而非考察学生的知识[3]。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学者们提出的建议也是大同小异,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要点:

第一,由一次性考试转为多次性考试,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综合评分体系。例如,陈宪和黄健柏[7]提出了一种称为“4-3-2-1”的评价模式,将考试成绩、平时作业、面试、课堂回答分别按4、3、2、1的权重进行综合,得到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第二,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论文、设计、口试、实践等。其中,闭卷考试能够考核学生对于一些知识的记忆程度,而开卷考试等则更能够体现出学生对于知识的综合应用水平。

第三,倡导命题的开放化和评分标准的柔性化[8],鼓励学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按照这一观点,高校的考试应当尽可能避免使用标准化题型和标准答案,应当设计更多需要自由发挥的题目,以便考察学生更为全面的能力。

总体来看,前一阶段的考试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学者们在以往所批评的传统考试制度的弊端,目前在各高校基本上都已经得到了解决。现行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对学生能力的评价,起到了引导学生能力发展的作用。

二考试制度改革所产生的新问题

1对于不同课程的考试要求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忽视了各门课程的差异

学生在一个学期中所学习的不同课程,其教学目的是不同的。有些课程本身就是为了让学生掌握某方面的知识,其能力发展的要求并不突出,对于这样的课程,盲目地强调对能力的评价是没有必要的,这类课程完全可以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和标准化考试方式来进行考核。目前一些高校的考试制度改革具有一刀切的特点,不考虑课程间的差异,一律要求强化能力测试、减少客观题型。其结果是一些课程完全是从应付制度的目的出发来进行考试改革,违背了课程本身的教学规律。

2考试的多次性和考试方式的多样化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

高校考试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将高校的教学由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但在目前,高校中的考试成绩对于学生的奖学金评定、保送研究生等行为还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应试倾向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考试的多次性和考试方式的多样化不但不能纠正学生的应试教育倾向,甚至还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损害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使得学生的应试倾向更加强化。

在传统的考试方式下,学生的学习评价是在期末一次性完成的,评价方式也较为单一,学生只要在期末集中突击一段时间即可获得较好的考试成绩。这种情况使考试的功能受到了影响,也是学者们批评传统考试方式的主要理由。但传统考试方式的一个积极方面在于学生平时的学习压力较小,能够自主地安排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这对于具有一定自主学习能力的学生而言,是非常有意义的。

考试制度改革之后的现行考试方式强调了课程评价的多次性和评价方式的多样性,虽然使考试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但对于学生而言则是学习负担凭空增加了数倍。在平时作业和课堂回答均计入总评成绩的情况下,学生事实上每天都在面临着考试,课前要准备应付课堂上老师的提问,课后要抓紧完成平时作业。许多课程为了突出能力培养的要求,往往要求学生完成一至两篇具有一定水平的课程论文,并将论文成绩作为总评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学生在二、三年级往往是专业课较为集中的时期,一个学期需要学习五至八门专业课。当每门专业课都布置课程论文的时候,学生就面临着在一个学期内完成十几篇高水平论文的巨大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学生要想完成作业都十分艰难,更不必说有时间按照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倾向进行自主学习了。

3基于单一课程的考试仍不能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

尽管每一门课程的考试都强调是对学生能力的评价,但受到各门课程自身内容的局限,这些考试只能反映出学生在某个方面的能力,而不能反映出他们的综合能力。一位在各门功课中都获得好成绩的学生,并不一定是能够把各门功课的知识融会贯通的学生。基于单一课程的考试在测试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方面必然是低效率的,这种情况在过去的考试制度改革中没有得到改变。

三以整合课程模式深化考试制度改革

要解决高校考试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有观念上的创新,其中,整合课程的模式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改革方向。整合课程是全人教育理念的产物,吴立保和谢安邦认为:整合课程与传统课程相比,具有四个方面的特色。第一,是“在界限分明的各学科之间建立起广泛的联系网络”,第二,“整合课程的对象是生活在信息全球化社会中的学生”。这两点恰恰是在现行考试制度的构建中所没有考虑的内容。

到目前为止的考试制度改革,普遍存在着一个局限性,即这些改革都是针对具体一门课程的,而忽略了课程间的广泛联系。当我们在讨论一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是否合理时,我们的出发点是如何保证本门课程的教学达到最好效果,而不考虑这门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这正如我们设计了一组运筹学方程,试图使每门课程都达到目标最大化,却忘记了建立关于学生学习时间、精力和课程间相互关系的约束条件。各高校现有的学生培养方案中,对于课程间的协调是有充分考虑的,其主要方式是通过对各门课程学分的权衡,分配课堂教学时间,从而达到分配学生学习时间的效果。但新的考试制度突破了课堂学习的限制,把对学生学习时间的要求延伸到了课堂之外,而这种延伸又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从而必然导致课程间平衡关系的破坏。

整合课程的理论要求以学生为中心来设计课程,并且打破学科间的界限,建立跨学科的联系。具体来说,整合课程理念下的考试制度改革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专业导师组,统一设计某一专业学生的考试方案,将该专业学生学习的各门课程的考试进行合并。通过调节各门课程知识在最终考试方案中所占的比重,可以引导学生合理分配学习时间,使其能力结构的形成尽可能与培养方案相一致。现行考试制度中对每门课程都提出了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相结合的要求,其结果是平时作业过多,占用了学生所有的课余时间,并且在各门课程间产生了对学生学习时间的恶性争夺。按照整合课程的要求,所有计入最终成绩的平时作业、课堂回答等都应当与统一的考试方案相适应,要通过合理测算学生的学习时间来分配平时作业数量,平衡各门学科的学习负担。

第二,针对不同课程采用不同的考试方式,避免一刀切的弊端。考试方式的多样化仍然是考试改革中需要坚持的方向,但这种多样化应当放在更大的学科范围内加以认识。多样化应当是指采用多种方法评价学生的能力,而不是强求每一门课程均需要使用多种评价方法。考试改革不是要形成新的教条,而是要允许各门课程的教师根据课程特点选择最恰当的考试方式。

第三,每学年进行一至两次具有综合应用要求的跨学科考核,主要以课程设计或者论文的方式实现。跨学科考核主要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评价,要求考核内容应当涉及到学生在一学年中所学习的各门专业课的知识和能力要求。跨学科考核的时间应当达到8周以上,甚至可以延长到整个学期或者学年。在这段时间内,学生可以通过查阅资料、独立思考和集体讨论等方式来完成考核内容。由于时间比较充足,学生有机会发现自己能力上的欠缺,并通过进一步的学习来弥补这些欠缺,这样就充分实现了考试的诊断、反馈和评价等功能。

第四,降低考核频度,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无论是何种方式的考核,都要注意降低考核的频度,给学生留出足够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以便学生根据个人的能力倾向和生涯设计进行自主学习。

参考文献

[1]刘继红.对高校考试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0(5):28-29.

[2]陈慧.对高校考试问题的认识与思索[J].教育探索,2001(11):37-38.

[3]王欢.我国高等教育考试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的探索[J].高教研究,2007,83(2):13-15.

[4]赵蒙成.复杂性科学与大学考试制度的改革[J].现代大学教育,2006(3):12-16.

[5]丁明珠.关于学分制下高校考试管理的几点思考[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5(3):163-167.

[6]彭志琼.改革大学考试,培养创新人才[J].继续考试研究,2008(10):17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