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旅游保险范文

旅游保险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旅游保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旅游保险

第1篇:旅游保险范文

我国的旅游意外险遭轻视

我国是旅游大国,国内游客每年出游人次堪以亿计。出游前,依靠正确的选择保险产品来化解风险,这是人们的最佳选择。

国家旅游局有关人士称:游客很少买意外险,一方面因为许多人对其不重视,认为反正就这么三五天,不会有什么大事,抱着侥幸心理省些小钱;另一方面是许多游客根本就没有搞清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的区别及各自的理赔范围。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游客发生意外的保险责任。

按目前有关规定,旅行社责任险属于强制性必买险种,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推荐购买的险种,但是即使在北京这样保险业相对发达的城市,旅游意外险的投保率也非常低。即使是攀岩、探险、自驾车这种高风险的项目,几乎也没什么人主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强制性险种赔偿范围有限

有些游客认为,我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那自然一切都是由旅行社负责的,这种看法并不正确。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一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可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但是,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很有限的,它只对由于旅行社的责任疏忽和过失产生的游客损失进行赔偿。

旅行社责任险对旅行社的各项旅游安排,并不是都在保险范围之内,如保险公司明文规定,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岩、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予赔偿。

短期人身意外险最重要

面向游客的短期险种,就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这种险属于商业保险,要游客自愿购买,旅行社不能强制。这种险主要保障的是游客在旅游期间所遭受的各种意外伤害,如摔倒、滑倒、撞车等由意外引起的损失和死亡,由重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意外伤害或死亡,也应该在理赔之列。

游客购买这种保险非常经济实惠,只要几十块钱,可对整个行程进行保险,当然它有一定的赔付标准。其实,无论是旅行社,还是游客,没有谁愿意出事,但是万一发生意外,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险很快就可以获得赔偿。

旅游财产险减轻损失

第2篇:旅游保险范文

旅行社责任险≠旅游保险

目前通常谈到的旅游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旅行社责任险,一种是旅游意外伤害险。

很多游客以为旅行社只要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他们就都受保障了,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了,其实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根据国家旅游局目前的规定,正规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游客一旦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就可享有该项保险的权益。对于旅游意外险,旅行社只是向游客推荐,并不强制购买。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自由活动时间发生的意外,旅行社概不负责;在观赏景点途中,导游有过提醒,出了意外也不是旅行社的责任。所以,出游者不要以为有了旅行社责任险就万事大吉,一定要有自我保险的意识。

为自己选择一次平安的出游

据了解,现在市场上适合出游的保险主要有意外险或各保险公司专门为旅游设计的旅游险。常见的主要有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游客意外伤害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四个旅游险种。

旅游救助险: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

旅客意外伤害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探险游和惊险游的游客最好购买,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住宿游客人身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为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200元。

同时,随着我们旅游方式的更新和发展,许多游客选择自驾游的方式旅行,自驾游时人和车都应上保险。通常车主投保的大多只是三者险和部分车损险,很可能会忽略车上乘客和行李物品的保障,而长途旅行中车主、乘客的人身意外事故的出险率明显要比平时高。所以人们在长假自驾出游时,除了一般的三者险和车损险外,很有必要再选择一些7天或15天的短期人身意外险种,为旅途中的车主和乘客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障,为自己选择一次平安的出游。

投保时你该注意的ABC

正确填写投保单: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正确填写,以免因为填写了错误信息而使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拒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看清保险条款:很多投保人只知道旅游团投保了旅游险而不知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没弄清楚就糊涂投了保。

并非保得越多越好:选择一定数量的保险险种投保,自然有了更多的保障,但是,补偿性险种保多了形成超额保险,多交保费就不明智了。

出了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出险后应及时报案。

当然,长假期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会选择出境、随团、自助、自驾车等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目的地,买保险也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比如出境游,应该选择包括境外救助的险种;自助游应该选择对人身安全和财物有更多保障的险种。而随团游,则应该在签订旅行合同时,确认旅行社是否为您上了该上的保险,因为旅游人身伤害险是旅游管理部门强制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旅客上的险种,其他补充险种可以视需要加以选择。作为旅游者,别把自己的生命安全完全系在旅行社身上,主动选择好保险,这样才能在遇到意外不幸时,有一个保障。尤其对于自助旅游者,更应求助于个人投保的其他旅游保险。针对现有的保险品种,游客应该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经济条件,适当、科学地购买旅游保险,以期实现经济和享受的双赢。

(作者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主任 )

第3篇:旅游保险范文

为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加强旅行社从业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市旅行社协会本着服务企业的宗旨,在征询多数旅行社意见的前提下决定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向在*市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出集中采购招标书,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评议选定。希望达到旅游企业风险最小、利益最大、费率最优、服务最佳的目标。

二、旅游市场的基本情况

*市现有旅行社223家,年接待旅游服务人数150万人,出入境23万人次,随着国内旅游市场深度挖掘以及海外市场的开发,有更多的国家将成为国人的旅游目的地,而旅游新产品的不断开拓又将使更多的人参与到亲近自然、挑战自我的活动中,蓬勃发展的市场需要有保险公司提供坚实的后盾,同时也能为承保公司带来稳定增长的保费收益。

三、招标内容

1、旅行社责任险业务。

2、旅游意外保险业务(国内、国外)(个人)。

3、旅行社责任险附加特殊旅游项目保险业务。

四、招标条件及要求

1、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在*市境内设有经营网点,具有合法销售以上险种资质的财产保险公司。

2、旅行社责任险由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国内8万元上调至20-30万元,国外30万元上调至40-50万元。旅游意外险由国内每次事故每人10万元调至20万元,国外出入境每人调至30-35万元。附加特殊项目保险每次事故每人20万元(可自选)。

3、列举招标内容中目前常见旅游各险种、保费。

4、详细提供招标内容中各险种条款、投保要求及附加条件。

5、列举保单优惠费率。

6、服务便捷、优化、网点相对密集、联络方便、严格履行行业规范和合同承诺。

就旅行社反馈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和履行情况、理赔情况,希望投标公司改进和提供以下服务:

1)旅行社责任险可根据旅行社规模、年接待人数,在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做差异设定,并计算保费。

2)责任险的理陪,一般情况依法律裁决文书或经承保公司同意的调解书确认赔偿项目与数额,但在发生死亡或二人以上重伤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提供预付赔款。

3)保险理赔时应环节少、时间短,对于小额赔款有便捷的措施和方法。旅游意外险和特殊旅游项目险应在出险后可先行赔付部分费用。

4)旅游意外险承保范围包括旅行社派出的随团服务人员,对参保人员不应限制年龄。

5)因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残疾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理赔。

6)责任险增加由于旅行社疏忽过失,导致旅游者误机、误团、证件遗失等违约责任以及出入境旅游者行李丢失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赔偿,可约定最高限额。

7)保险公司按实际保费收入提供一定比例的佣金给付旅行社分会作为工作经费。

8)旅游意外险增加保险范围,负责对旅游者乘坐交通工具、餐饮中毒、突遇自然灾难等情形所致损害进行赔偿,在理赔后可取得代位求偿权。

9)旅行社在处理事故而超额发生的费用,应有一定范围内金额的免责条款。

10)在事故中发生死亡如没有发生治疗费,应按该险种承保最高限额全额赔付。

11)承保公司应建立常设服务机构、项目服务小组,制订宣传计划,对旅行社进行培训,遇有出险事故发生应提前介入,参与赔偿方案的协商和制订。

12)提供出入境旅游者遇险救治方案,能够协调海外救治机构进行现场救治和费用支付。

13)旅游意外险应包括急性病的抢救、转运、限时治疗的费用承担。

14)旅行社协会和旅游局质监所可作为旅游事故责任的协调者和旅游保险合同的协调者,加强旅游责任事故的行业调解机能。

五、投标日期、投标文件的报送方式

投标期限为*年12月21日起至*年12月26日下午五时止。

投标文件报送方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将以下资料以书面形式密封后送交*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82761207,联系人李静):

1、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经保监会批准且上年度审核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书以及经营投标险种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公司简介

5、投标方案,包括以下项目:

保险条款、基本费率(明确列举出具体保费标准、保额、优惠措施、分项计赔数额)、服务措施及承诺、费用(旅游意外险个人部分、航空意外险等)。

六、招标流程

1、12月18日(星期二),召开协会旅行社分会全体会员会议,发放2008年度*市旅行社保险团购招标书及参加团购招标确认函,请各旅行社法人代表填写确认,并以大会表决形式通过。

2、12月19日(星期三),以协会旅行社分会名义向*地区所有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发出邀约函及招标书。

3、12月20日(星期四),以协会旅行社分会名义召开团体招标说明会。

4、12月21日至26日(星期五至星期三),按约定时间接受各保险公司制作的标书。

5、12月27日至12月29日,评标方式及开标时间

1)、评标方式:

a、12月27日(星期四),对各投标方案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协会邀请旅行社代表进行初步筛选,初选5家公司入围。

b、12月28日(星期五)由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协会组织旅行社代表听取入围保险公司代表现场陈述,进行评议,选定两家保险公司为承保人。

c、12月28日(星期五)向中标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公司发出书面回执。

2)、开标时间:*年12月29日

第4篇:旅游保险范文

据两年前一项对京沪穗三地城市居民进行的调查显示,购买旅游保险者寥寥无几。两年过去了,旅游的人数快速攀升。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中国每年的旅游总收入将达3.3万亿元。随着出游者的增多,出游的风险自然增大。按理说,旨在防范旅途风险的旅游保险应日渐红火起来,但事实并非如此。就目前情况来看,尽管有些保险公司已经特别关注到这个极具潜力的新领域,然而受种种因素的制约,这个巨大的市场并没有随着旅游业的火爆而日益升温。

一方面是“旅游热”不断攀升,而另一方面是旅游保险鲜有人问津。旅游保险的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对此,记者调查了有关旅游保险所涉及的方方面面。

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根据有关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游客购买旅游保险,由于这一硬性规定,随旅行团出游,游客的安全基本可以保障。但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出外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游。而这部分出游者基本上处于无保状态。

据记者的了解,目前,游客在选定出游项目时,主动提出购买保险的不足5%,最好的情况也不足10%,大多数游客出游买保险的意识淡薄。

为何出游者不买保险呢?据几家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分析,出游者普遍有这种心态,认为出外旅游就那么几天,没必要花这个钱。也有不少人认为,现在的保险合同过于繁琐,很难看懂,一旦索赔非常麻烦。也有相当部分人认为,旅游险种不仅品种单一,选择余地有限,而且代售网点不多,购买不便。记者采访过几位经常外出游玩的朋友,他们都说没想过要买保险,也不知道到哪里去买。

保险公司:旅游险是“芝麻”险种对于旅游保险的现状,保险公司显然是有很大的苦衷的。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说,旅游保险对游客来说是一种保障高、消费低的保险,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却是一份“芝麻”险种。众所周知,一份“旅游意外险”保险公司进账仅为几十元,而推销出一份寿险保单则是几千元,相当于卖旅游险几百倍。这种保费收益的差距难以激起保险人员的营销积极性,因此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上花大力气。加之旅行者中大部分是自助游,每个人的旅行经验、身体素质都各不相同,保险公司选择承担对象有一定的困难。而且旅游保险时间短,收费不高,如果单独对一个自助游客办理成本较高。尤其像北京、上海等地的游客,一般都是跨省游玩,假如遇到意外的话,那么理赔上比起本地来的就显得困难得多。

尽管今年“五一黄金周”,保险公司已经为吸引消费者费尽心思创新产品,但仍然有出游者提出了险种太少的异议。记者从国内保险市场上了解到,目前只有中国人寿、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保险等保险公司推出了针对旅游市场的为数不多的险种。因此,在市场上,可以被大众选择的余地比较小。一位在广告公司上班的王小姐告诉记者,现在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太过大众化。她希望旅游保险有更多、更丰富的内容,也有更多时尚的元素。

市场的变化应该反映出大众消费观念的变化。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随着消费层次的不断提高,过去相对呆滞、一成不变的纯观光旅游保险不再吃香,越来越有“退出江湖”的趋势。能够满足出游者需求的险种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对此,保险公司不仅仅是感受到了压力而且是改变保险推销方式,保险公司也正在追求自变。

第5篇:旅游保险范文

    2008年5月21日,张某等16人由某市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乘游船前往金湖景区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张某被山边一棵断裂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并造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张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未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损失的保险利益30万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游客旅游意外保险谁来买争议较大。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上述规定中的“应当”说明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不具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该条例规定的所谓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此含义,旅行社所谓的法定义务应当指办理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而不是游客意外保险。为此,原告所诉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中自愿险性质,不属强制险,该自愿险应由游客自行购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有强制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年3月26日对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明确答复“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3、《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依此规定,旅行社办理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实属财产保险范畴,而原告所主张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的范畴。

第6篇:旅游保险范文

一、从游客角度分析制约原因

1.旅游者认识存在误区一方面游客对旅游中风险的客观存在没有清楚的认知,即便是对风险有所认知,但对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为此所付出的沉重代价认识不深。另一方面游客并不清楚如何进行风险转移。

2.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缺乏信任对于旅游保险赔付问题,人们认为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来求你;当需要赔付时,你得去求他。而实际情况是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夺客源,竞相压价,也是导致赔偿难的重要原因,加之为抢夺客源,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将保费压缩到应收标准的三分之一。保费收入标准不断降低,保险成本不断提高,真正到需要理赔时条件自然就会苛刻起来。

3.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出于民族习惯的原因,大多数旅游者出门旅行都为图吉利、求平安,认为参加保险不是好兆头;二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外出旅游就那么几天,没有必要花这个钱;三是许多人认为保险程序过于繁琐,出险索赔也非常麻烦,加上产品选择余地小,购买也不方面,使一些本有投保意愿的旅游者也知难而退。

4.旅游保险产品品种不丰富目前的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满足游客的多种选择和实际需要,无法涵盖出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无法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等多方面的保险保障需求,更别提跟上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的发展趋势,这也影响了人们投保旅游保险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购买旅游险的欲望。

5.投保渠道狭窄目前的投保渠道主要是旅行社、机票销售点代售、网上投保三种形式。因旅游保险保费少,佣金低,旅行社、机票销售点销售的热情不高。而网上买保险对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还相当陌生,游客一般选择到保险公司网点去购买,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大家购买保险的积极性。6.投保渠道不畅通在我国人身险和财产险分业经营,在这种分业体制下,自助游游游客欲获得全面保障,旅客需要分别到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咨询和投保,费时费力。这无疑抑制了保险需求。

二、发展我国旅游保险对策建议

1.提高旅游者的风险意识很多保险意识不强的旅游者认为“干吗花不必要的钱”,而真正到风险“变现”的时候,这些人又悔之晚矣。印度洋海啸事件发生以来,国内出境旅游的人开始真正关注到了风险问题,更多的人认识到要从自身出发防范风险,保险成为很多出境旅游者的首选。所以,保险公司要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保险意识宣传。

第7篇:旅游保险范文

度假保险是法国保险人开办的一个旅游保险新险种,其承保对象是外出度假旅游或野营者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外出度假旅游或野营期间,因其家中发生水灾、火灾、失窃等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该保险解除了人们外出旅游的后顾之忧,所以很受市场欢迎。

服务周到的行李多种保险

一般来说,游客如果丢了行李,不管在路途中还是在外住宿,责任方的经济赔偿总是有限的,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鉴于此,法国保险人设计了一种名为“行李多种保险”的补充性保险,很受旅游者欢迎。该保险承保范围极广,可在全球范围内(除去个别不许去的地方)对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写入合同中的其他随行人员所携带和购买的财物,包括野营设备都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当他们的财物丢失、被窃、被抢以及损坏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全数赔偿。

考虑周全的旅行取消保险

游客若在临行前取消旅游,旅行社一般要扣除较高的取消损失费。离旅行出发日越近,则扣除的百分比越高,游客的损失也较大。为了补偿游客的这种取消费损失,法国的一家保险公司开发了一种“旅行取消保险”:游客可以自愿投保该保险,并在登记旅行时签订的旅行合同中写明。该保险一般按旅行总价款的20%~30%收取保险费,当投保人取消旅行计划后,保险公司按旅行社扣除的取消费金额进行赔偿。

旅游中的体育和娱乐活动专项保险

许多中青年人都喜欢体育活动,而体育活动免不了发生各种风险。因此,精明的保险人抓住这一商机,及时开发了相关的专项保险。一是个人事故保险,专门承保游客因滑雪、骑马、露天野炊等引起的损伤、烧伤等风险,当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时,由保险人一次给付赔偿金。二是娱乐多种险和体育多种险,被保险人既可常年参加,也可以临时参加,还可以投保体育设备以及火灾、偷盗等引起的物品损失。

第8篇:旅游保险范文

一、江西旅游保险面临的机遇

(一)旅游产业特点为发展旅游保险提供了良好基础

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江西旅游产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江西拥有优美的自然风光和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旅游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近年来,以“红色摇篮、绿色家园”为主题的红色旅游迅猛发展,使得旅游资源得到进一步有效整合,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精品线路建设也跃上了新台阶。

(二)旅游行业自身风险防范能力薄弱,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手段转移风险

随着江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行业自身风险防范能力薄弱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受行业进入门槛较低以及市场充分竞争等因素影响,地区旅行社存在“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营业额分散”等特点。目前江西省有旅行社672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为29家,仅占17%;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的为35家,仅占20%,经营者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次大的旅游风险事故赔偿就很可能导致众多小旅行社倒闭。二是随着旅游出行人数的急剧增加,旅游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有明显增大趋势,旅游部门面临较大的旅游安全及风险管理压力,通过商业保险手段有效转移风险的需求日趋强烈。

二、江西旅游保险发展现状

虽然面临着良好发展机遇,但目前江西旅游保险发展速度比较缓慢,旅游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与旅游业的总体发展程度很不相称。

(一)旅游保费规模小,滞后于旅游业发展

虽然近年来江西省旅游收入增长迅猛,但旅游保险无论在保费规模上,还是在发展速度上,都与当地旅游业的发展程度不相匹配。以上述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江西省旅游保费收入增幅都低于旅游收入的增长,占旅游收入的比重严重偏低,且有逐年下降趋势,已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

(二)旅游意外险承保率偏低,保障程度不足

据统计,2006年度江西省旅游组团为167万人次,其中出国(境)游为7万人次,而当年全市旅游意外险保费收入仅为173.7万元,人均保费仅为1元左右,对应保额不足1000元。另一方面,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居民自助游已占全省旅游市场份额的70%以上,但由于没有合适的旅游保险产品,这部分游客仍游离于旅游保险市场之外,无法得到相应保障。

(三)旅保合作体系初步建立,尚不成熟

由于缺乏统一引导和规范,江西省保险机构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旅游保险产品价格以及责任索偿的博弈上,而缺乏行业合作的传统。2007年,江西省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携手,共同签订《江西省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险统保合作框架协议》,为推动旅游及保险行业间合作、规范市场秩序进行了探索,目前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旅保合作体系尚不成熟。

三、制约旅游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对旅游保险市场缺乏准确定位,险种发展不平衡

旅行社责任险主要承担旅行社因过失或疏忽造成对游客损害的赔偿责任,是有限的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旅游意外伤害险及医疗救助险等承保的风险类型更广泛,对游客的保障更为充分,承保方式更灵活,市场空间也理应更大。而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实施以来,旅游部门及保险机构对旅行社责任险给予了较多依赖和关注,却忽视了旅游意外伤害险及医疗救助险在整个旅游保险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导致险种发展很不平衡。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盲目扩大旅行社责任险责任范围来替代意外险,使保险公司承担不合理的损失赔偿等现象。

(二)保险宣传不到位,消费者投保意识不强

不少消费者对旅游保险还存在着很多认识上的误区,投保意识不强。一是由于缺乏对旅游消费者风险及保险知识的有效宣传,使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认识模糊,不少消费者分不清责任险和意外险,更不用说意外险各个险种之间的区别。二是消费者普遍存在着侥幸心理,或者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出行之前买保险会不吉利,认识不到旅途中客观存在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

(三)保险机构热衷于对现有市场的争夺,开拓旅游保险新领域积极性不高

一是通过盲目扩大保险责任、降低保险费率以及高手续费返还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热衷于对旅行社责任险等现有保险市场的争夺。

二是没有对当地旅游市场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或是看不到旅游保险的巨大发展潜力,在旅游保险新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开拓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不够,积极性不高。

(四)旅保合作粗放,市场缺乏旅游保险业务专门人才

旅游社和保险机构之间还只是停留在简单的与被关系上,未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相互间业务指导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造成“懂保险的不懂旅游,懂旅游的不懂保险”的局面。市场上开展旅游保险业务的专门人才比较缺乏,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旅游保险消费者的购买热情,影响了旅游保险业发展。

四、促进江西旅游保险发展的对策

据统计部门预测,未来江西的旅游业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趋势,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应充分抓住旅游保险发展的地区优势,引领保险机构和旅游经营机构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开展全方位旅保合作,努力推动旅游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从全面构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推进旅游保险工作

一是积极推进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及医疗救助险、旅游设施财产保险等各险种之间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旅游及保险行业应联合起来,组织专门人员对当地的旅游安全风险状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充分开发和运用各种商业保险产品,为旅游产业发展构建科学、完备的风险保障体系。

二是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旅游和保险主管部门要抓紧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促进保险机构的理性竞争,确保旅行社责任险做到应保尽保;要在旅行社责任风险和保险可保风险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确定合理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根据东部沿海地区人民生活水平较高的特点,应适当增加保障额度,使产品更贴近市场需求。把旅游意外险作为做大旅游保险市场的重点,旅游管理部门通过制定相关考核管理措施,督促旅行社及旅游从业人员发挥推广和普及旅游意外险的主渠道作用。

三是探索建立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四是提高旅游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对旅游保险承保机构的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相关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奖优限劣。督促保险机构建立“绿色通道”等快速理赔机制,对重大理赔案件实行预先赔付机制。

(二)实施创新,突破旅游保险发展的制约瓶颈

一是加快旅游保险新产品的研发。保险机构应加大旅游保险新产品开发力度,将旅游保险服务延伸到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增强各产品之间的互补性。比如针对“自由行”游客较为分散、投保自主性差等特点,本着“保障固定、保费低廉、操作简便”的原则开发定额的、撕票式的景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通过与各旅游景区单位建立起保险合作机制,由景区售票员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向游客推荐自愿购买的保险产品,使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即可方便快捷地完成相应的投保程序。

二是创新旅游保险机制,建立旅游保险个人专属制度。借鉴香港等地经验,以各旅行社导游为主要对象,通过专门的旅游保险资格考试(难度比常规保险人资格考试要低)授予其专属资格。获得专属资格的导游能够充分运用旅游专业优势和保险知识技能,在为游客安排旅行团、销售旅游套票或提供其他旅行服务的同时,向游客充分提示旅游风险,推荐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导游旅游保险的业务量向其支付合理的手续费,从而有效地调动起其推介旅游保险的积极性。

(三)加强旅游保险宣传

一是扩大旅游保险宣传的覆盖面。保险和旅游部门联合编印《旅游保险知识》等宣传手册,在旅行社、港口、车站、景区等地向游客免费赠送,加快旅游者消费心理的成熟,强化保险意识,使消费者既懂得购买适合出行的保险,又熟悉一旦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的程序。

第9篇:旅游保险范文

【关键词】旅游保险合同;风险;对策

王女士参加“泰山孔庙三日游”,在爬泰山的时候,旅行社要求所有游客先乘车至半山腰,但齐女士想沿途拍照片,于是拒绝乘车。事故正好发生在从山底到半山腰的山路上,由于一脚不慎,齐女士摔倒,经医院诊断右手臂严重骨折。王女士回忆,当初组团时她曾询问旅行社是否买了保险,服务小姐答复说买了,并且出示了旅行社购买的保险单。但保险公司却不给予赔付。原因是旅行社只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而不是旅游意外保险。

一、旅游保险对于旅游者的重要性

旅游活动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环节中难免会存在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这些都可能损害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旅游安全及旅游者权益的保障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是旅游业的生命线,是旅游者和旅游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普遍不足,旅游保险投保率不高,也正在制约着旅游业的发展。

事实上,谁也无法预料旅游活动中将会存在什么风险,多大风险,因此,以互助共济为主要特征的旅游保险正是我们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最佳方式。旅游保险可以分担风险,补偿或减少意外事故及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

二、旅游保险合同中常见的问题

旅游保险是基于旅游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即旅游保险合同是旅游保险关系得以产生的依据,因此,只有旅游者或投保人真正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成为保障旅游者利益,补偿损失的依据。我国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由于旅游保险市场不规范,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保险合同中经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购买保险和签订保险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1、在旅游保险合同主体中,保险人一般是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一般是旅游者本人,而由于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多个地点,投保人即交纳保险费的人则是多样的,可以是旅游企业(旅行社、游览景区、酒店、航空公司等),也可以是个人,这不仅给旅游增加了更多风险,也给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带来了难度。

2、旅游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标的的确定问题。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分为财产及相关利益和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由于旅游保险合同的标的具有综合性,既包括财产及相关利益,又包括人的身体、生命,所以,这对确保保险条件、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的依据带来了困境。

3、旅游保险合同内容的确定问题。由于旅游活动的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等特点,这为风险和责任划分带来了难度,而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更加明确和细化,再加上由于投保人不知情不去了解或太盲目,于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分歧和争议。

(二)旅游保险索赔中的问题

1、由于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未分清而发生分歧

目前很多旅行社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当对外宣传或旅游者询问时简单告知已经投保,但并未明确投保的险种。其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往往以为只要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只有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的旅游风险,旅游者才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关于旅游意外险,其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游客,旅行社只是代游客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发生意外,游客的权益会受到保障。

2、由于不清楚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内容导致索赔难

(1)由于探险旅游的广泛推广,许多娱乐项目都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明文规定,对旅行社组织的如:赛车、赛马、攀岩、跳伞、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都不予赔偿。另外有些保险细则还规定金银首饰、文物、电脑、照相机、软件、数据、信用卡等及其它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不在赔偿范围。

(2)即使符合旅行社责任险规定条款,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也十分复杂,如合同中规定“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等。这就要求旅游者在旅行社签定相关合同前认真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清楚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赔付条件、金额、方法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细节。

三、解决对策

1、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研究解决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理赔程序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实际需要,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2、创新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针对游客的实际需求,改进旅游意外保险产品。增加产品的增值服务,实现产品的差异化;要利用电话、电子商务等现代化销售手段,实现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另外,旅行社要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3、签订旅游保险合同时须了解保险公司和旅行社以及相关利益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详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如旅行者随身财产被窃、被抢或因第三方责任而被损坏以及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罢工、劫持等而导致旅程延误等被保险人可获补偿等。

4、进一步完善并宣传普及保障旅游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其防范和自救能力,避免或降低意外事故或风险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5、建立和完善旅游信息披露机制,如自然灾害、天气变化、安全等级等,还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旅游投诉机制,拓展争议和分歧解决的途径和渠道。

综上所述,旅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处处存在,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让每一位外出的旅游者树立起更好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利用旅游保险降低风险,避免和减少意外事故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定型化旅游契约的司法控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6-54.

[2]袁正新,张国兴.旅游政策与法规[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

[3]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3(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