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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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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

第1篇:高校法律范文

作者:张先梅 单位: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造成这种现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社会法治不健全带来消极影响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因此缺乏民主法治的历史根基,虽然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多年,但我国法治建设还不完善,还未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立法不够完善、执法不够严明或司法不够公正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确立。(二)学校法制教育存在误区与不足近年来,我国各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职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仍然存在着一些误区,导致法制教育的存在不足。一是将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思想政治教育,没有系统的法制教育体系和独立的法制教育方案,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地位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二是法制教育主要依托于课堂法律教学,忽略了校园法制文化环境和法治舆论氛围的构建,法制教育的形式与渠道单一;三是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注重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与教育,导致大学生“知法、懂法但不信法、不守法”的情况比较严重;四是法制教育的评价机制重理论轻实践,把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寡等同于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忽视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使大学生陷入“法律知识考得好但不会用”的尴尬境地。(三)大学生心理发育不成熟大学生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时期,思想开放,思维活跃,对事物开始有了独立的判断和思考,比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也非常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他们心理发育的不成熟,科学的世界观还未完全形成,易产生偏激甚至错误的认识。如很多学生不能正确看待“权力”“、关系”的地位和作用,把二者看成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素,从而影响到“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的形成,阻碍自身法律素质的提升。

改进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思路

(一)变革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构建独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实践来看,学校的法制教育从性质上讲是从属于道德教育的,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事实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应该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只有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不失偏颇。法制教育的改革,应首先转变理念,构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二)调整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突出高职院校职业教育的特色。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必修课的教学来进行的。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教师往往只能是简单地进行知识的罗列、堆积而无法展开进行深入的讲解,根本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因此,在法制教育的课程选择上,可根据学校的职业教育的特点开设不同层次和内容的法制教育课。除进行宪法、民法、刑法等基本法知识的普及外,还可根据学生所学的专业,开设一些与专业(行业)密切相关的选修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更贴近大学生的专业学习,凸显专业特色,充分体现高素质大学生的内在需求。(三)遵循法制教育规律,打造实践性法制教育模式。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经过法律实践是无法真正学好法律的。法制教育需要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去感受和理解,单纯的课堂教育模式已暴露出它的弊端。法制教育必须充分利用课堂、网络和其他平台,打造实践性法制教育模式。例如在课堂上进行情景教学,运用角色扮演,让学生在具体生动的场景去体验;或开辟第二课堂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或参观监狱、旁听审判,让学生在更为直接的亲临感受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四)拓宽法制教育途径,构建“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质,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各个层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首先,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阵地的高校,必须依法治校,在抓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同时,更要加大依法执教、依法管理的力度,形成依法治校的校园氛围,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安定有序的校园环境。其次,社会各机关部门应该依法行政,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也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通过优化社会大环境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第三,作为家长,应言传身教,做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营造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加强与高校的联系,配合高校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最后,大学生自己也应该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主动进行学习,扩充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能力,不断进行自我教育。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大学生受到现代法治的熏陶,从而达到自觉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目的。综上所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对于大学生自身的成长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教育工程。只有社会各环节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大环境,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输送高素质的人才。

第2篇:高校法律范文

法律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律教育发展的方向,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的运用。卡尔·雅斯贝斯指出了大学的基本功能:“一个大学需要做三件事情:职业训练、整全的人的教化和科学研究。因为大学以一身而兼备职业学校、文化中心和研究机构着三重身份。人们曾经试图强迫大学在这三种可能性之中选择其一,……然而大学却认为这三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一)高校法律教育的首要功能是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人

“知识的获得不需要理由:知识的接受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并且是知识与生俱来的。人们非常倾向于设计牵强的理由来拷问自己,他们并不满足亚里士多德所宣称的朴素真理———人类拥有渴求知识的本性。”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在各种知识的获取的过程实现。高等学校进行的法律教育即面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又针对大量非法学的同学,面对专业不同的受众,法律教育首先能够做到的就是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辅助功能是培养法学学者

对于培养法律学者,有学者认为,一种为了培养法律学者的本科教育,在现实中是并不存在的。吴汉东教授曾经也提出过:“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通识教育,硕士生教育应当是专才教育,博士生的教育应该是高才教育。”对于博士生而言,这项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在一些著名高校,其本科阶段的教育为学生今后进行法学研究打下基础,培养了兴趣爱好,使得他们的学生从事法律研究更加轻松。学者安德斯认为:“法学院的声望主要依靠其法学研究。”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养法律工作者

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目标应当是大多数法学院的主要目标。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其目标不外乎以上三种,然而我国拥有法律院系的高校种类繁多,人才培养层级较多,用一致的目标和标准去衡量,极易导致法律教育实效性的缺失。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性是指高校法律教育活动是否有利于受教育者的思想和行为朝着教育者要求的方向发展或转变。高校法律教育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教育活动,针对受教育者施加一系列有组织、有目的的影响,从而促成和引发这一变化。实效性可以从三个层面上去理解,有效益、有效果、有效率。也就是说我们衡量高校法律教育是否具备实效性,需要从法律教育的结果去衡量教育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学生行为的外化程度,法律人才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衔接等。

二、法律教育实效性弱化的原因

(一)办学层次多与办学目标一致形成的矛盾

中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并没有刻意强调培养某一类法律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往往大多数法学院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一个笼统的对象加以培养。学生在高等教育期间也没有进行将来从事行业类别的划分,也不会因为将来从事某个行业而对某个学科加以侧重。总体而言,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停留在通才教育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法律实效性缺失有两个表现:缺乏高层次外交型法律人才以及缺乏普通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确实取得长足的进步,然而传统法律教育导致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未予理顺,虽然法律教育尤其是高校法律教育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专业人才,但是两者之间往往存在脱节,往往需要法律职业教育来予以弥补,其中原因主要有:传统高等院校的法律教育过程中社会参与度不够,尤其是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度不够。在高等教育过程中,高校往往并不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独立于社会的“象牙塔”培养出的人才极易与社会需求脱轨。高校法律教育急需社会的参与,尤其是引入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可以改变高校的课程设置、授课方式、考核制度以及人才考评标准。

(三)法律信仰的缺失

德沃金在其《认真对待权利》中首先提出了法律为什么能够获得人们尊敬的问题,因为能够赢得人们的尊敬是法律获得有效性的关键。究竟是什么使得法律能够获得比其他规则更为特殊的尊敬和崇拜呢?中国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种变革带来对于法律的巨大需求,法律的发展需要在维持现有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寻求一个平衡,那么法律容易丢失它的完整性,也会打乱即以形成的社会期待。对于依靠法律维护个人利益的民众而言,法律显得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与此同时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缺失对法律的信仰。同样因为社会的急剧变革,我们的法律实践中显现诸多负面因素,这些负面因素妨害了法律信仰的生成。现阶段高校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就是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高校学生在完成了法律知识内化阶段之后,能否将法律知识外化为法律行为,法律信仰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缺乏对法律的尊敬,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知法犯法以及规避法律的现象。

三、实效性目标的实现途径

(一)着眼于社会现实

学界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教育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的法律教育应立足国情,单一的精英、职业或通识教育的目标定位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我国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作为承上启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应当是:“以学术为基础,授予学生广博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道德情操、专业知识以及时间能力的教育”为任务,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授予其法律知识,训练其法律实践能力。“普及性质的初级教育任务由设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高专院校完成,专业化的法学教育由本科法律院校完成,高层次的精英法学教育则由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学博士教育完成。”

(二)改进对学生的法律素质的考核方式

无论是哪一种法律人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石,因此传统的理论讲授无可替代。传统的课堂教育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熟悉各个部门法的条文和立法宗旨,知晓法律文化,形成体系化的法律知识框架。法学专业的教师普遍认为,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综合学科,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不应仅仅立足于学生专业基本理论的养成,而应同时侧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现有的高等学校法律教育不能实现教育的实效性,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在评估方式方面,传统的卷面考试作为考核方法的主流,在其之余辅助以开卷考试和面试。尤其对于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可以部分使用开卷、案例考核的方式,用以查明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掌握程度。

(三)强化法律信仰教育

第3篇:高校法律范文

【关键词】高校;法律教育;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人们对于法律知识或者是观念了解的程度就是法律意识,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意识还包含了人们对法律要求和作用等相关情况的了解程度。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他们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但是由于心理还不够成熟,也很容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因此高校需要通过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可以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一、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高校频频出现刑事案件,这不禁引起了社会和高校的重视。人们开始担忧当前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和法律意识。根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高校学生的犯罪已经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中的17%,并且还有持续上升的趋势。对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项调查数据中显示:只有2.8%的学生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了解,但是他们通常情况下只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承受挫折的能力却比较缺乏。当前高校中的学生基本都是九零后,他们在和同学的相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但是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又缺乏冷静思考和解决矛盾的能力,十分容易出现仇恨和易怒的情绪,最后导致悲剧的出现。当然除了学生的因素之外,学校的法律教育不到位也是主要的原因,尽管有的高校会开设法律课程,但绝大多数都是作为选修课程。这无形中就让学生不再重视这门课程,只希望考试过关,并不在乎自己的法律意识是否真的得到了提高,更不可能在现实的生活中去灵活运用法律知识。

二、高校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也包含法律意识,我国在推行依法治国,因此法律体系也在逐渐完善,而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也是他们更好融入社会的基础。1、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由高校的性质决定的当前世界已经进入到人才竞争激烈的时代,而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基地和摇篮,它所遵循的教育思想,实施的教育内容都会对人才的培养效果直接产生作用。在法律普及的过程中,高校的作用自然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但可以为我国的发展和建设培养专业化的人才,而且也可以把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让学生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而衡量他们综合素质的一项标准就是法律素质。2、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就是要为人们的生活营造良好的氛围,而高校作为大学生生活和学习的地方,也需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把法律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参与者都需要具备很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大学生即将迈入社会,他们会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甚至和我国未来的发展直接相关,所以高校必须要用法律教育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3、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可以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大学生接受高等知识教育,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学习知识,让自己的社会属性得到进一步提高,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高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更清楚的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力,这样他们在以后进入到社会时,就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力军和接班人。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1、重视法律教育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高校想要充分发挥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需要从思想上重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不管是学校的领导还是任课教师都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教育在提高学生道德素质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我国实现法治建设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法律教育,当然也是学校健全法治教育的基本工作。我国的高校可以充分发挥校领导的带头作用和各院系教师的主力作用,构建起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培养体系,让法律教育成为高校思想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也需要加强自身的自检力度,使法律教育工作可以更好的开展。2、丰富法律教育的内容我国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所包含的内容也很多,但是对于大学生而言不可能将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掌握牢固。所以高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校的法律教育内容进行丰富。高校也可以积极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育教师,将法律高校毕业的优秀毕业生积极的吸纳到本校的教师队伍中。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他们才会有学习的积极性。与此同时,高校要积极的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将第二课堂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当然还可以举办一些与法律知识相关的模拟法庭或者是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等,这样学生就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过程,把所学到的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实践和巩固,在不断的实际应用中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灵活应变能力。3、使学生的守法和用法意识得到提升由于高校大学生刑事案件频发,社会对高校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大学生一旦触碰了法律对自身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时应该把学生的成长放在首要位置,这样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就可以灵活的运用法律意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高校不可以空讲法律知识,而是要让学生在实际的生活中理解法律,运用法律。4、全面优化法律教育师资队伍从根本上说,法律教育本身就是一项具有较强实践性、政治性、知识性以及理论性的综合性教育,一方面应该有规范内容、明确目标以及平稳的教育教学渠道,另一方面还应该接受正规法律知识培训,存在一定实践经验与理论水平的法律教师队伍。当前很多高校的法律专业教师都不是法律专业人才,还有些教师没有接受过有关法律专业的培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教育队伍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比方说,“硫酸伤熊”案件的法律当事主体刘海洋就表示:“在大一的时候,我们学习《法律基础》专业课程,接触有刑法与民法。然而,通过试剂烧伤动物是否触犯法律并不清楚。”该情况并不存在普遍性,然而,却留给法律界以无限思考。高校法律专业教师有必要树立客观正确教学观念,而且在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法律教师必须树立以下教学观念,其中一种为树立教学过程中教师扮演主导角色,学生处于主体地位观念,确保学生能够转化被动接受法律知识为主动求学的学习理念;第二种为法律教师应该意识到法律教学目的主要是保证学生能够养成独立思考习惯,不只是相关法律知识的单纯传授,也就是说,是对高校生法律意识进行培养的一种教育;最后一种为教学期间,必须密切结合育人与教书,两者应该相辅相成,防止出现育人、教书割裂情况。

四、总结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可以帮助他们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因此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教育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用。

【参考文献】

[1]庄洲鸿,邓丽宾.浅析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经济师,2013,10:162+165.

第4篇:高校法律范文

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实施以及行为主体的行为模式中,并以实际行动所表现出来的,又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概念及价值系统。作为高的学校法律文化,是一个区域性范围的文化模式,也是现如今高等院校诸多文化构成的一个因素。所涵盖的内容包括高校法律文化意识、法文化内容、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与贯彻,同时也涵盖了高等学校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的规章制度与各项部门规定,这其中对学校的人、事以及校园文化环境有着深刻的影响和作用。

二、如今高校法律文化现状

首先,“滞后性”重点突出。法律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基础性的重要作用,但对如今快速发展的高校模式,“滞后性”成为了制约高校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因素。因而出现了“大学的校园、小学的管理模式”,高校管理者和辅导员群体仿佛成为学生在校的“保姆”,要在学生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上随时关注、随时管理。而作为高校法律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完全成为了宣传和自我管理补偿的模式,完全滞后于高等教育改革与法制校园的建设。在全社会法律文化环境建设与发展客观情况冲击下,高校探究法律文化建设也是迫在眉睫,对高校管理模式的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工具性”成为表现。传统的中国历史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工具,现如今的高校管理思想也如此秉承,只是将法律和法制作为管制、监控、规范和引导大学生步入人生发展轨道的工具,从而忽视了法律文化建设与精神层面的真实性内涵和作用。从前那种“空洞说教、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治理模式依旧成为现如今不良的法治模式与现象。现如今的高等学校应当将法律文化的建设真正的落到实处,将“工具性”的作用变为精神理性层次,从而追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美统一。

三、高等学校法律文化建设途径

(一)培养校园法律文化意识的养成、以大环境促进个体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首先,教育者作为高校建设的核心,是高等学校法律文化建设的先驱。因此,教育者首先要具备法律素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学法,要将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吃透摸准,了解内涵、原则和准则,并明确法律的“假设、结果以及连接点”,更要明确“法律为禁止和不为禁止”的内容;守法,自觉履行工作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内容完成自己的任务,严格标准执行法律要求下所实施的各项行为;用法,高等学校应通过教育性法规去规定各项学校管理工作,合理的利用法律来做日常管理工作、并以法律的威慑力去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正当性利益从而达到管理工作目的,为更好的加快高等学校的发展起到推动性作用。其次,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高校教书育人的环境更加的法治化。虽然现如今的“法律基础”等学科进入到了学校教育课程的范围之内,但是“两层皮”的教育结果依旧是十分的明显。高等学校没有认真对待作为法律基础课程设置的真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较为敷衍的测评。而作为学生来讲,“学用分离、重学轻用”更是普遍,此种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在维权时不能通过较为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大力推进高校教学环节的法制教育是尤为重要的,不但要教好,更要以高标准和严要求来确认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水平。此外,还要将法制教育以宣传、实际模拟的方式贯穿于校园,使得高等学校的法文化建设陪同在校大学生走完大学学习阶段。

(二)建立起科学的学生管理制度,辅助好高等学校法文化建设好的法文化建设需要好的、科学的管理制度辅佐,并需要有充实、完整的制度规定,从而才能建立起高等学校法文化建设体系。综合法律治校与规章制度治校是如今国家对高校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务和要予以完成的发展目标,更是如今高校自身建设的指导性思想。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思想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管理,制定出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方式与管理程序。“管理手段不能被抛出在法治管理手段之外”是如今国家建设的要求,也更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因此,要以法文化建设内涵与标准来控制学校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非合法行手段与措施,使学校管理权力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学校管理适应高校法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结合好高校法文化建设与高校人文关怀教育,创建“内紧外松”的综合性管理模式法治教育管理是硬性管理要求模式、是改变无序状态的有效管理方法。其特点是以强制手段从外部约束学生行为。人文关怀强调自我管理和感情意识模式,其特点为用情感因素来管理学生的思想意识。

二者内在与外在的特点成为了重要区别,但在如今的高效管理中又是相互互补的。高校学生管理必须要将外在法治化管理与内在人文关怀管理的模式相结合,使得法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能够深入到学生的思想当中,使之成为学校管理与学生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催化剂”,从而有效的提高高等学校管理工作中的效率。

第5篇:高校法律范文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申诉;仲裁

高校教师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职业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于高等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行业的法治进程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教师合同聘用制的广泛施行,高校教师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已成为广大教师工作者极力思索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探求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无论是对于教师本身而言,还是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而言,其意义都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

一、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的现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来讲,高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来讲,高校教师则拥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权益救济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不难看出,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实处,达到保护效果的却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给广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与不便。具体而言,包括救济范围模糊化、救济途径单一化、救济程序空泛化和救济效果浅显化,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济的高校工作者们,同时也给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二、高等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①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其第39条就教师申诉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②随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也专门就教师申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此项制度,虽然《教师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1)申诉机构模糊化。该法并没有规定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及时的保护。(2)程序规范随意化。申诉机构在处理教师申诉时适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教师主体的申诉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有碍纠纷的解决。(3)申诉执行空泛化。该法对于申诉决定的执行期限、被申诉人不执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诉人如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诉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此项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规范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

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例如申诉委员会,由其来独立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此外,还可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的部门对纠纷进行解决,能够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和对教师不公正的处理,把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化解在内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③

2.明确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的内容规范模糊,对广大教师提请申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明确厘清教师的申诉内容,将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以确保申诉内容的针对性,实现教师申诉的有效救济。

3.加强教师申诉的合法监督

对教师申诉过程中的合法监督,给教师充分行使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纠纷的客观处理。可确立教师申诉的公开制度,建立教师申诉的处理检查制度,也可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诉机构的申诉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的专项调查。④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我国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对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此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高校教师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使其纠纷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将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基于教育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交给依法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由其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教育纠纷的活动和制度。”⑤“根据1995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教育仲裁制度和人事部2000年《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的相应规定,国家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教育纠纷。”⑥

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与调解、诉讼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准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裁决制,当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而对学术纠纷等特殊教育法律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⑦(2)专业性。“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其人员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教育纠纷时更具有权威性,做出的裁决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⑧(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同时,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采用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虽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教师法律纠纷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们国内尚未发展到十分发达的程度,因而还存在一些局限。故而,应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发展和完善。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仲裁的范围

“从充分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教育仲裁不但要解决因教师、学生法定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还要解决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仅要考虑民事、行政纠纷,还要考虑到学术纠纷。”⑨因此,应对教育仲裁的范围予以充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有优势。

2.设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对于高校仲裁的特殊性,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和保护。比如,“可制定一套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仲裁法,并在已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补充包括教育仲裁在内的救济体制;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内容和性质以及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理依据。”⑩

对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而言,无论是教师申诉制度还是教育仲裁制度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劣势,我们应遵循具体个案的特点予以调整和适用,从而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地救济。

高校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法律纠纷的有效救济不仅关乎高校教师的个人工作,还关乎到教师队伍的发展和高校法制的建设。因此,应大力加强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建设工作,寻求合理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充分有效地对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和救济,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注释:

①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第136页。

②前引1,陆波文。

③参见孙德元,刘珍:《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第63卷第2期。

④参见宗志翔,潘恬:《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论导报》,2010年11期。

⑤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制所实习研究员:《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省略.cn/newslist.php?mid=6&aid=138。

⑥陆波:《构建新型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教育仲裁》,《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10年6月第6期。

⑦前引6,陆波文。

⑧万金店:《高校教育仲裁制度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11月第21卷第11期。

⑨前引8,万金店文。

⑩前引6,陆波文。

参考文献:

[1]景国强:《论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性构建》,《科教导刊(中旬刊)》,2011年07期.

[2]张勇敏:《从缺位到归位:聘任制下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04期.

[3]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

第6篇:高校法律范文

关键词 法律教学 理论教育 实践性

作者简介:曾涛,辽宁工程职业学院。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教学主要有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教学两种类型,理论教学重在法律的理论知识教学,案例分析教学一般是教师在课堂上分析实际案例,从中总结归纳法学知识,这种方法兴起于美国,这不是简单的案例分析,还可以引导学生学会分析、讨论、归纳和总结法学知识,锻炼学生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帮助学生将法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案例中,对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有重要作用,案例分析教学经实践证明是一种快速又有效的教学手段。而我国法律教学还是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分析教学虽有涉及,但是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未扩大使用范围。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教学如何有效地借鉴国外的案例教学,在此基础上取彼之长,补已之短,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我国高校法律教学的现状

目前的法律教学虽然是倾向于理论教学,但是各高校的理论教学还是有许多不一样。我国各高校法律教学普遍存在教学目标和考核目标不明确,并且对英语的重视度不高,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英语在法律中存在重要的地位,但是在法律专业的教学中,教育部和司法部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师对英语没有给与应有的重视;并且法律专业的师资力量较低,理论老师没有解决实际案例的经历,而实践老师的理论知识掌握不够好,造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各高校法律的教材不统一,并且都力求面面俱到,但是都涉及的很浅,不能做到培养学生的能力;高校的法律教学方法陈旧,手段单一,对媒体设备的使用程度较低,英语的练习还不够,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总的来说,当前的法律教学系统还不够完善,缺少趣味性,教学效果不明显,对学生的就业有很大的影响。

二、当前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教学一直受到教育部的重视,近些年,法律教学经过几次改革,教学效果也得到提升,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些都影响着学校的教学水平。

(一) 法律实践教学范围的界定不够科学

法律教学中有些内容不属于实践教学,例如课堂讨论、物证技术实验、社会调查和论文写作等,实践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法律实物的训练中,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而所述的不属于实践教学的内容是由于其不具备实践教学的特性,社会实践中还不存在这些内容,还不属于教学内容。而且,法律教学中本属于实践教学的内容没有被实践老师纳入到实践教学中,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

(二) 已开设的实践课程形式化比较严重

当下法律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有的高校虽然已经开始重视实践教学,但是呼喊高于实践行动,要想实现实践教学目标,还必须将实践性的课程落实到实处,真实行动起来。就像模拟法庭,学生自己分配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证人、律师等角色,活动的内容都是事先定好的,学生只需背台词,演习的成分比较高,最开始的时候学生热情高涨,但是多次之后,学生就没有多少兴趣了。毕业设计比模拟法庭真实度高,弥补一些不足,但是学生的实习时间是在大四上学期,实习时间比较短,而且学生的实习是在毕业设计的压力下进行的,实习指导不及时,学生重视程度不高,形式化严重。

(三)法律教学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不到位

法律教学队伍不满足实践教学的需求,就像没有律师执照的老师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一样,缺少说服力,教学效果不高;学生在实践技能学习中,教师的教育方法陈旧,缺乏创新,比如法律谈判要求学生必须具备演讲与口才的基本素质,而大部分法学院系培养计划中缺少这样的专业训练手段;而且学校的法律设施还要更换升级,增加资金投入等。

三、提高法律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专业培养方案明确实践性教学的地位

学生培养方案是学科教学的基准,所有的教学活动都按照该文件进行的。培养综合型法律人才是各高校的教学目标,因此在课程安排时注重体现实践教学这一目的,明确实践教学在法律教学中的地位。在实际教学中,可以把实践类教学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教授学生的基本实践技能,一类是实践课程,从两方面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

(二)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

提出实践教学是对传统教学的挑战,但是没有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尤其是法律理论知识的教授,都还沿用传统教学方式,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进行改善,增加实践性教学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辅相成,理论教学是实践教学的理论基础,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效果的展示。必须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结合起来,才能培养出既有深厚理论知识基础,又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的法律从业者。

(三)加强法律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法律专业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所需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同时要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验,这样才能够培养出优秀的学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高校教师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教师不但要具备教师资格证,同时还应该具备律师资格证,学校在引进法律教师时亦应该注意这一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是对学生的重视,同时是对社会负责任,因此,作为法律教师要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进取心,专心钻研本专业法律知识,并且学校应该鼓励教师走出去深造本专业知识,定期组织一些专业培训以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提升教师自身的专业技能。另外,学校还可以联系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到高校之中,与之进行实践经验交流,以丰富高校教师所欠缺的社会经验知识,以此打造一支稳定的师资队伍,以保证高校长期发展的动力。 (四)多元化的教学形式,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堂的形式有多种形式, 比如课堂、辩论和社会实践等。每种形式都有其利弊,作为现代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种教学形式的优势,以此打造高效的教学课堂。另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模拟开展一些实践课堂,诸如模拟法庭、 学年实习、 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以此来提升学生学习法律的学习兴趣,当前课堂教学的主要方式有两种:诊所式教学和案例教学。诊断式教学方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一位著名的法律教育家提出的教育方法,其看到了当时美国学校法律教育中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仿效医学院医生指导实习生的教学方式,法律教师作为一名律师的角色教学生学会通过法律的视角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中的一些问题,后来这种方式逐渐被教育者们所认同,并因此也称之为诊所式教法。 另外一种方法,案例教学法,在当代高校的各门课堂之中,案例教学法都是常用的一种方式,选择与教学知识相关的典型案例,并将其引入到课堂之中,以更好的深化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实践应用,能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五)制定配套的质量监控与考核评价措施

配套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措施是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规范化要求。理论教学的质量监控手段比较简单,而实践教学的质量考核相对复杂些。在实际教学中,先制定规范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细则等教学文件,使得实践教学在各层次、各环节都能有章可循;接着学校组合实践教学教师团队和督导组,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学评定,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最后,学生的学习考核中,理论知识以书面考卷的形式来考核,实践课程考核尽量以实验操作的形式来考核,根据学生在操作中的表现、动作是否规范等进行打分。对于考核没有过关的的学生,要求与下一届的学生重修,直到达到标准为止。

四、结语

第7篇:高校法律范文

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市场对涉外法务人才的需求增长,以及高校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些高校增设了法律英语课程。与此同时,近几年新编法律英语教材不断涌现,其中不乏科学性和应用性的增强;也有一些院校结合本校需求自选了部分适合本校学生学习的素材作为教学载体开展法律英语教学工作。综合各大高校法律英语教学选材的现状分析,一方面由于缺乏权威的统编教材,另一方面各个院校开设此课程的学科背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受众背景不同,因此教学选材呈现一定的随意性,缺乏规范化的标准。据此,结合当前的涉外法务实践和市场需求去探讨高校法律英语教学选材的规范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教学选材的原则宗旨

综合涉外法务实践和课题组的调查采访数据,法律英语教学选材首先应秉持如下的一些原则和宗旨。

1.教学选材应当以涉外法务实践为基础,符合市场需求、学生需求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其中,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法律英语教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语言教学,是将英语学习融入到涉外法务活动中去的专业英语教学、,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法律英语教学选材应当以涉外法务实践的市场需求为导向来构筑整个内容体系。同时,还要把学生的需求(如调查显示不少同学 有考法律英语资格证书LEC的需求,那么在选材时就要考虑相关素材的选取)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整合在一起。

2.选材不仅涉及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务的介绍,而且要有中国法律制度与实务的英文素材,必要时进行中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对比。目前的法律英语教材以介绍外国法律制度为主体,事实上,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英文表达的引入十分必要,因为涉外法务实践多集中于双边甚至多边贸易,那么不仅要求涉外法务工作者了解外国法律制度熟练应用相关法律语言,而且对于中国法律制度中法律术语及相关英文表达也要精通,所以二者不可偏废,涉外实务中的高频版块更要通过中外对比的设置,强化重点深入理解。

3.内容选择要有针对性,突出应用性。由于法律实务的主题庞杂多样,所以选材要充分考量本校或本专业的学科背景和学生的特性,如监狱学系的法律英语教学选材在介绍中外一般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融入一些罪犯矫正、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素材。同时选材要加大真实语料的选取比例,强化素材的应用价值。

三、教学选材“规范化”建设中的几个关键点

1.选材内容应涵盖基本法律知识、重点英文表达和实务操练三大版块。法律英语的教学选材不仅应当介绍英美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背景知识,而且还应厘清涉外法务实践中涉及的高频领域,如合同签订、公司成立等,通过真实情境再现的方式(可以文书写作、视频播放等方法加以呈现)强化实务操练的比重,在此基础上总结出重要的英文表达法。以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英语听说教程》为例,此书是在总结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培养涉外法律专业人才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涉外实务交际为重点编写而成。这本教材的可借鉴之处在于其上册主要介绍(legal system 和court system等)基本法律知识,而下册则以法务实践中涉及的高频主题为主体,选材真实, 应用价值高。归纳起来,法律英语教学选材应当以中英美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务实践中重点领域的实务操练为主体,以重点英文表达为主线贯穿始终。实践证明,通过加强实务操练的比重,强化每个高频领域重要英文表达的输入与输出训练,的确可以规避当下不少高校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重阅读轻实务操练的弊端,改变学生兴趣低下、所学内容与现实应用脱节的现状。

2.结合所授对象的专业学科背景强化教材评估加以综合利用。依据针对性原则,法律英语教学选材应当结合本校本专业的学科背景开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在微观操作层面,对于法律英语专业的学生而言,在综合课的基础上,可以选取法律英语听说教程、口译教程、文书写作教程等开展专题训练。对于法学专业或英语专业的学生,则应以法律英语综合课为主体,综合课的选材内容应当涵盖第一个关键点所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重点英文表达和实务操练三个方面,其中,在实务操作环节强化听、说、读、写、译等技能训练。对于专业特色突出的院校可以选编适合本校特色和人才培养方向的教材,如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编写的《法律英语 Legal English》,教材除介绍基本法律知识和以中英对照形式介绍中国主要部门法外,还结合本校人才培养方向加入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内容,针对性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就法律英语教学选材来看,还应加大教材评估的力度。郭剑晶在《法律英语教材评价实践》一文中提出了从教学目标、语言点和技能选择、专业学科内容、文本材料类型、实践技能训练、词汇歧义解释和教学指导方面进行教材评价的标准,值得借鉴和推广。在实际的教学选材过程中,应当结合受众学生的专业特点,加强不同教材的科学评价予以综合利用,实现应用价值的最大化。

3.协调好教材利用与课外选材之间的关系。在实际的法律英语教学实践中,教学选材不仅包括对教材的综合利用,对课外素材的整合注入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材虽然每隔几年会有修订版问世,但在一定时期内内容是相对固定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利用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所授内容主题适度选取时讯感较强的课外素材予以补充,增强课堂的活力与趣味性。以合同谈判为例,在传授教材内容的同时可以选取一则新近发生的引起媒介和大众普遍关注的典型案例,从而增强课堂教学的时代感,突出其应用价值。其次,需要协调好二者的分配比例,总的指导原则是以教材内容为主体,课外选材为补充,具体分配方案以题材内容的不同、重要性程度的差异和用时长短的区别等因素具体安排。最后,法律英语的教材内容多以文本模式呈现,那么在课外素材选取时可以适度加大图片、音、视频等多模态素材的引入。如在介绍美国的整个刑事程序时,可以选取影片或美剧中的情景片段来辅助教材的利用,形象化授课主题,增强课堂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第8篇:高校法律范文

关键词 法律素质教育 高校 法律教育

作者简介:李玉德,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

一、法律素质教育内涵分析

“素质”一词在教育界的含义主要是指人在先天禀赋结合后天影响、教育作用下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结构。一般来讲,学术界将素质分成三类:一是身体素质,指人们感知、运动、神经等身体器官,尤其是大脑等在结构和机能上的综合特点的稳定呈现;二是心理素质,指的是在人们身体素质的基础之上,通过教育的作用和环境的影响,借助学习等实践活动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品质;三是养成素质,是指人们在适应和选择环境、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综合的、稳定的社会品质,养成素质是素质结构中的最高层面,法律素质正是养成素质之一。

在学术界对法律素质内涵的观点中,与中国当前法治社会对人才法律素质要求标准相符合的是观点,认为法律素质是指通过对法律知识系统性的学习,从而在人们大脑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情感、信仰以及法律意志等心理因素的综合内在体现,这种观点自从提出就越来越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素质作为一种典型的养成素质,是一种后天养成的具有社会性品质的综合体现,其是建立在对法律知识系统性学习的基础之上,通过学习者的不断体会和领悟,从而将其内化成为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现象形成特定的心理体验、法律评价和态度倾向,并且最后通过运用法律的能力将这种品质表现出来。

法律素质主要由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法律意识、法律运用能力等心理要素,以及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契约自由观、程序公正观等社会内容构成。

二、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四、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第9篇:高校法律范文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