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教育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医学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经济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金融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管理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科技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工业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SCI杂志
中科院1区 中科院2区 中科院3区 中科院4区
全部期刊
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建设工程招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设工程招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设工程招标

第1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甲方):(公章)

单位(乙方): (公章)

合同签订日期:XX年3月01日

本合同双方:

委托单位(甲方):

单位(乙方):

委托方将 杭州某花园社区排屋高层建设 项目的招标事宜委托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务的内容、形式:

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2、工程概况:

3、本次招标范围 :

(1)招标的内容:填写申请表格,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等业务。

(2)招标的形式: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等(详见《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2、委托方提供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或者经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投资预概算。

3、乙方过程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4、委托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三、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中标通知书签发后自行废止。

四、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1、本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大写),收取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大写)。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费用应在开标前全部付清。费用不包含编制标底的费用、资格预审及评标专家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计价格[XX]1980号)

2、投标单位购买标书每份工本费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所得归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2、委托方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及按第四款第一条约定支付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负。

3、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4、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必须另签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报招标管理机构一份。

六、双方协议的其他条款:

委托方(甲方): 方(乙方):_______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第2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关键词:招标 投标 建设工程 建筑法 招投标法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115-01

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已进入法制的初级阶段。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对工程的招投标都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界定,凡建设工程都必须按市场要求去进行运作。首先是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再按业主要求优选出数家企业进入工程投标。本文仅就招标投标阶段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 中标企业的选择

中标企业的选择,从理论上讲,一定是选择工程造价低、工程质量优、工期短的投标企业。即实质性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但具体操作中所涉及的问题,并非那么简单。

一是工程造价的信息要素的选用,有企业的自。企业的投标报价可以依据企业自身的成本信息,也可以依据企业采信的社会造价信息,还可以运用目前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三种信息所编工程造价,其结果具有不可避免的差别。

二是价格要素的选用,单从工程造价专业来讲,构成工程造价的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直接实体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非实体的措施性造价,以及施工企业的管理投入和应有效益,这些要素组成实施阶段全部工程造价。而从构成工程造价要素价格的选用,有企业的自由,可以选用社会信息价,也可选用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还可以选用企业自有价格。企业的报价是依据自身的实力,竞争策略各企业报价结果差别是绝对的。再有措施性投入各个企业可能千差万别,企业管理投入和企业的期望效益更是难以估算。两项可变要素使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差别率这个未知数很难预测,确认差别率的合理性也缺乏可以参照标准,笔者认为应以社会平均造价为标准,由造价管理部门以其掌握的造价信息,分工程类别定期造价平米指标。以供经济标评定的参考。在选择中标企业时,初步确认合理低价标的排序。

2 合理低价中标的评定是权宜之计

建设工程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也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虽然各省、市均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各地的招投标活动,正朝着规范的方向迈进。但目前的建筑市场秩序尚不规范,肢解招标,无限压价,哄招标价、围标、串标、监管不利等现象的存在,困扰着工程建设领域,对于招投标活动最直接相关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笔者认为很难以法定的形式出台。因此,各省、市都以招标文件的形式,根据自己的市场环境将评标办法纳入其中,可以说办法是多种多样。稍加分析,这个办法与低价中标的本质意义有较大差别。依据评标办法评定出的高分,并非最低价。与投标竞争的本意有悖。这种办法在市场环境尚不规范的前提下权宜之计。

3 如何评定合理低价即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初探

合理低价中标应该是社会倡导的,也是有待研究的课题,更是投标竞争实质性目的。

如何评判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这是合理低价中标的关键。

所谓低价合理是指投标的总价低价合理,应该是构成总价的要素合理,主要是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合理,其次是措施费合理、管理费合理、企业利润水平应为行业最低。

对于材料价、人工价、机械价,社会及造价管理部门均有信息价。而对于措施性费用、管理费、利润,目前施工企业的报价一是参照现行定额标准。二是依据投标具体情况考虑企业的投标策略,结合企业的实力自主报价。这种报价,企业之间差别较大,使投标总价相差悬殊,也是造成最低成本价很难判断。为使最低价成本价的评定得到实施,建议有关部门对不同类别工程的成本造价定期合理幅度,并限定最低下浮幅度。其法律依据是:《关于制止低价行为的规定》:“商品的行业成本及其下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当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笔者认为,工程成本合理幅度,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给经济标的评定可以参照标准,使合理低价中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投标竞争的实质性目的。

第3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纠纷,依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监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

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审签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结续;

(四)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资金已部分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招标人越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发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包,以及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的,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招标登记,不得纳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原则是应当设置标底,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定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落选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参加投标的市外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含二级)以上;

(三)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上年度设区市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人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用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五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变更、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市内投标人取消其委派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年(三年内不得恢复),市外投标人三年内不准进入吉安市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一)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二)非法转包工程;

(三)违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举行开标会议时,要在会上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委的抽取办法(但不公布评委成员名单),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设置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处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未提交项目经理证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定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要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场监督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投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从省级专家评委库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市)中、小型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从自有招标机构内贿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了出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标人。

未经签署备案意见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取消其中资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违反有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五)市外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级开发发包的;

(二)招标人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监督管理权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4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1.对招标机构的投诉近几年,对招标机构投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程序的正常进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阐述模糊,对有些关键的词条不能明确,对一些实质性的条款并没有确定的解释。其次是招标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量体裁衣”的现象,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一味地迎合招标单位的要求,进行暗箱操作,达到确定中标人的目的。再次是在有些情况下故意加大投标成本,让投标人望而却步,放弃投标。2.对投标人的投诉在投标活动中,针对投标人的投诉一般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相关资质证书或私刻公章等,来伪造相关文书、提供虚假材料,最终骗取中标。其次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围标串标活动,违规骗取中标。3.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目前涉及评标委员会的投诉主要涉及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委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抽选,且评标过程中有评委可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次是评委之间相互串通,明招暗定。再次是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没有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投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中标候选人,使评标工作有失公正。

二、关于以上问题的处理措施与建议

1.对投诉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相关证据,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笔者在工作中遇到相关投诉人采用欺骗或者其他非正常途径从工作人员处获得的相关信息,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情况,判定投诉人的投诉依据是不合法的,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的有关规定,予以驳回。2.对于非投标人或者非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的,不予受理笔者在日常的工作中遇到过非投诉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投诉事宜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严格要求投诉人提供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对于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不予受理。3.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对招标机构应该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查力度,严格要求招标机构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编写招标文件,杜绝使用有歧义的用词。在招标机构中推行使用相关示范性文本,同时加强对招标机构人员的培训与学习。4.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能否公平公正地参与评标活动,直接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尽量避免招投标中出现投诉问题,在评标过程中,应该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评级工作,将那些在评标活动中参与过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专家,直接清除出评标队伍,违反相关法律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严格要求评标专家按照评标规则进行评标。当然,也要对在评标活动中能够公平公正履行自己职责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表扬,并且提高其信用评级。

三、结语

第5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问题;建议

前言

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快速发展,招标已成为现代工程建设管理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为推动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扩大招标覆盖面、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招投标制度还不够完善,招标市场竞争激烈,一些招标机构迫于生存压力,恶意低价竞争,招标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甚至存在违法行为,笔者根据多年的招标工作经验,对招标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提高招标服务质量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1.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1多头管理、部门壁垒、行业壁垒、地方割据

目前的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就由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等各部门各管一块,各自独立。同是建设工程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由建设部管,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却又分别由计委和财政部管,而交通、铁道、电力、通信等建设项目的各类招标,分别由各自的专业主管部门管理;一个建设工程,假如招标人、招标机构、拟参加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完全相同,仅仅是对该工程实施招投标行政监管的区域不同,最终的中标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原因就是这两个区域的招投标行政监管相关规定不同。这种地方封锁、行业保护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招标行业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1.2招标行为不规范

1)一味迎合业主要求,帮助业主进行肢解分包、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为了承揽业务,配合业主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时设置倾向性的条款,排斥和拦截对内定中标人有威胁的潜在中标人。有些招标通过明示或暗示引导评标委员会确定内定中标人为中标人。

2)与投标单位串标、围标,或者故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漏项,帮助中标单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此来获取不正当收益。

3)弄虚作假。有些招标机构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招标业务。以上行为均给国家或业主单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同时也会给招标行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1.3从业人员执业水平有待提高

一些招标机构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较差,漏项严重。招标文件不够细致、严谨,没有针对性。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不高,难于胜任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等工作,流于表面化的程序性操作,不注重工作质量,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对当前招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形象的认同。

2.招标的几点建议

1)招标局作为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统一协调和解决各部委之间、地方与部委之间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存在的差异、冲突与矛盾问题。统一进行监管,加大监管力度,避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

2)加强监督,提高法律和诚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①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把住招标机构入门的门槛,提高准入标准,使真正有水平、有技术的队伍加入,保证招标机构整体的水平。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起招标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除了严格把好招标机构准入门槛,还应建立起退出制度,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保持招标市场相对稳定的规模,这样才能让那些滥竽充数者有危机意识、促进招标机构努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③是严厉打击挂靠、出让出借招标资格证书等行为,加强动态监管,定期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资质和实际执业情况,加大对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书、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审查力度,对专业素质低、执业道德差、不认真履行招标职责的,要依法取消资格清退出场。④加强对建设单位干扰招标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给招标机构一个游戏规范的市场空间。⑤招标机构自身要坚持依法、合法经营,招标员诚信IC卡的设立使用,不仅加强了诚信经营的道德文化建设,而且提高了招标员自身的独立性,不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使得恶意竞争、串标、围标、助长业主的违法行为助长。

3)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①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招标从业人员应该是高智力、复合型人才,不仅要对招标程序进行规范化操作,更要充分认识到招标对项目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等环节的影响,将全局意识贯穿到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因此,招标人员要对工程造价、施工管理、项目管理等各领域都要熟悉,招标机构要鼓励从业人员考取招标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各种注册执业证书,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并对在业人员进行定期继续教育和上岗培训,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掌握本行业的最新动态,从而适应建筑市场激烈竞争和不断发展。

②提高清单编制水平,减少重项漏项,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这能有效避免中标单位与招标人之间的不必要的纠纷,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和签证,有利于合同管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项目的造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审计单位的工作量。

③提高招标文件编写质量招标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招标投标的效率。在编写招标文件过程中,要充分与业主进行沟通,并结合当地经济实际情况和业主对投标人资质及相关经验的要求,从建设工程项目的特征出发,实质性地编制招标文件。做到清晰明确、措辞严谨,要让投标单位准确把握业主的要求,提高招标效率。

④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有效防止不平衡报价招标机构要对工程预算进行仔细研究,对各报价组成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制定各因素的平衡标准值,为评标人判定不平衡报价提供依据,制定相应的评分办法,对严重偏离平衡标准值的项目进行惩罚性扣分,限制使用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中标。通过询标排除不平衡报价隐患。现阶段新兴的电子评标办法使评标工作的准确性、公平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⑤增强对投标单位的服务意识,招标不仅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作为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应提高对投标单位的服务意识。一次成功的招标不单单是完成了招标阶段应有的程序,要替业主选择到最适合的中标单位,就应该与各投标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让投标单位能准确了解业主的关切点,充分展示自己的投标优势,最终才能达成招投标双方各取所需、圆满合作。在招标过程中多一些细心、耐心,特别是在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招标答疑等环节保持顺畅的交流、反馈,能有效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3.结语

总之,要解决目前招标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既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更要招标机构加强自身的执业水平,以过硬的专业水准来赢得市场,这才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参考文献:

[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1―26

第6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关键词】:招标;招标;思考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改革开放后一种有组织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产生。由于招投标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削减不正之风的重要作用,目前越来越多地运用在建筑工程、土地开发等项目中。在招投标制度不断地规范和发展中,招标机构应运而生,它具有紧密的组织性、制度的规范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带着一套系统的信息作业和精准的设计决策,以贴心周到的服务来赢得优质的信誉。如今,招标工作在招投标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有效地推动着我国招投标事业的发展。

招标投标首要是规范市场行为,调节社会有效资源,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降低成本和风险。笔者根据多年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认为在招标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一些原则:

(1)合法经营。作为独立于政府与企业外的机构,招标机构是属于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

招标的服务内容,必须得到合法的授权。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遵照职业操守进行合法服务活动,并且面对委托人提出的超出法定范围的如肢解工程等要求,要予以坚决地拒绝。组织招标活动过程,是接受委托人和招标人,政府与社会监督的过程。所以招标机构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客观公正的权威性,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执业经营。

(2)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信守承诺,这是企业经久不衰的经营之道。

招标机构,是联结投标人和招标人的纽带,更是招投标管理机关与招标人的桥梁,诚实守信的形象无疑将给招标机构增加不少印象分。把诚实守信的原则摆在心中,万不可因其独特地位而提出非法无理的要求。但同时也不能盲目答应投标人提出的法律之外的要求,此时应当耐心地与对方说清政策,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3)公平竞争。随着招标事业的发展,同行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有时候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往往会走一些歪门邪道,找关系,走门路,在行政职权的干扰下,根本无法提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我们可以这样想,机构间的恶性竞争,势必造成市场的混乱,恶性循环后必然影响到招标机构的生存大计。目前,越来越多的项目开始打破传统的招标选择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选择机构,不断实践着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

(4)严格保密。毫无疑问,与投标人接触最多的就是招标机构。

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不惜一切在集取对手机密,或者评标状况。作为招标过程的串联者,招标机构必须严格把守相关信息,遵守职业道德,把握底线约束自身行为。从报名、资格预审,到开标、评标,整个过程招标机构工作人员要守口如瓶,绝不向任何人透露半点与招标有关的信息。

随着招标行业的迅速发展,由于入行门槛低,有关部门监管不够等诸多原因,直接导致招标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结构在项目的执行中容易留下隐患,甚至使业主蒙受损失与处罚。笔者认为,在招标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规范、高质的招标机构及其员工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知识,按程序来办事。

作为国家规范招标采购的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与细则,也是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 的三公原则的前提。按照国家和法律的规范,科学统筹运作,是实现招标当事人各方共赢的基础。

(2)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运作,拓展招标工作。

作为联结投标人、招标人、评标人和监督管理各方的纽带,招标机构需要有自身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这决定着整个招标过程的效率与规范性。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招标机构要通过优质、完善的服务来赢得业主的信任,避免被投标人质疑投诉,影响项目进程和工期任务,这样才能促进招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3)严谨工作,全面提升业务素质与水平。

招标涉及的内容很多,技术规范、项目认证、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等等,所以这个行业对业务人员的要求是复合型的。在具备较高理论水平的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有效的沟通交流能力。在与业主接洽会谈时,能够明确回答问题,切合实际地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同时要备好相关文件和材料,随时提供给业主。招标工作人员应有优良的工作作风,明确工作内容,限时完成任务。用诚信守约的工作态度来赢得业主的口碑,为进一步的合作打下基础。

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作为一项依法进行的有效经济活动,必须时刻坚持三公原则,这对加强招投标管理,杜绝非法徇私活动,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另外,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让建设市场中逐步引入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建筑企业的经营水平,提高技术实力。

可以说,招投标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对于建立统一健康的建筑市场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作为招标机构,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实践、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培训增强员工素质水平,才能切实做好我们的招标工作。

参考文献:

[1] 张纪风. 浅谈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应遵循的原则[J]. 中国建设信息,2004,(12)

[2] 刘芳, 顾令宇, 宋崇能. 浅议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机构的作用[J]. 治淮,2007,(08)

第7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工商、统建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

(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经招标站同意后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严格限制议标。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采用议标方式,必须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工程造价人民币5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

住宅工程和公用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为何种形式,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发包。

招标限额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直接发包,也可以实行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时,必须执行本办法;直接发包时,必须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省、市投资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设工程,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通知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向其分发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现场勘察,进行答疑;

(六)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标底,建立评标组织,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七)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八)招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评定标资料及报告,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征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必须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六条、参与审查、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标底审定前可由财政等部门先行论证。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标底。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投标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与其资质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在本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并按规定参加年检。外省、市单位来我市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凭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放的一次性投标证书和入鞍施工许可证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招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单位未能出示投标证;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七条、在标底无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若以高于标底的报价中标,执行标底价格,若以低于标底的报价中标,在有效幅度内执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八条、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持评标、定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招标单位不按照规定确定的定标结果,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招标和中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合同签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当互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同时建设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存款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回。

第三十二条、定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除向中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给中标单位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除由于设计变更和合同内容调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可按照原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外,其他均应含在风险系数中,不做调整。

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招标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投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2%?5%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其它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8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一、招标内容

(一)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棋塞门售票处生态停车场、砌排水沟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棋塞门售票处

2、工程概况

生态停车场建设,铺20厘米厚硬料碾压,上铺草坪砖、种草4868米2;停车场内砼路1017.5米2。

砌筑售票处排水沟148.5米。

(二)塞罕坝国家森林公园红塞门售票处房屋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千层板林场烟子窑作业区(界河)

2、工程概况:砖混结构房屋4间,建筑面积139.6平方米。

(三)人工湖二期项目建设工程

1、工程地点:塞罕坝机械林场总场

2、工程概况:修步游路、砌长城砖墙、建木码头、种草坪和栽植各种绿化树木。

二、工程质量:

合格

三、工期要求:

8月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四、报名条件

(一)投标企业

1、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有承担该工程的相应资质、设备、队伍和技术力量,

2、有承担类似工程经验,且完成的工程质量较好,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二)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具备项目经理资质,中标后以本工程管理为主(具体措施由合同约定);

2、近两年内承担过本地类似房屋建设工程。

(三)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返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即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单位将丧失所交的保证金:

1、在投标时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串通投标的;

2、中标后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五、资格预审

1、报名时携带单位的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的复印件;

2、根据上述设置的条件,投标工作组将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最终确定投标单位;

第9篇:建设工程招标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建议

中图分类号:F41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15701

2000年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标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得到了很好地贯彻,在各行各业的成本控制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业主来说,建设工程招标工作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标书的编制不严谨、资格预审不到位、评标办法的选择不当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业主没有通过招标采购到质优价低的商品或者服务。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情况,对业主做好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工作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1 要做好招标计划

通常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都有一定的规律性,同类项目具有相似性,我们可以参考和借鉴同类项目的经验,合理安排招标计划,划分招标批次,比如火电厂的建设一般来说初可研审查后可以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招标、监理招标,可研审查通过后可以进行主机设备招标,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后、“五通一平”基本完成后可以进行主体施工招标,辅机设备招标,调试招标等。其中辅机设备招标又可以根据系统的特点以及工程的进度,划分为不同的批次。招标计划的制定可以提前将招标工作规划好,加强标书的编制、招标的组织的调理性和有序性。

2 要编制好招标文件

在实际操作中,出于时间紧张,标书编制人水平有限,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在招标文件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表述不准确、不到位、或者自相矛盾的地方,而投标商正好可以利用这些,在报价上做文章,开标以后,在得知对手报价情况下,利用澄清的机会增减报价,使业主的利益蒙受损失。因此,招标文件编制前,应充分与设计人员沟通,借助设计院的技术力量和经验,对招标文件的细节尽量规范。对于金额较大,较重要的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编制出来后,还应该组织有丰富招标、评标经验的专家进行审查,特别在一些关键的原则和关键的技术要求上要把好关。举例来说,一些开关柜等设备,主要配件是采用国产还是进口的,价格相差很大,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规定,这些问题如果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没有解决好,会给后续的评标以及合同谈判、执行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3 要做好资格预审

对于一些大型的施工或者设备,往往采用资格预审的方法,设置资格预审条件,将投保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未达到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承包工程。在这个阶段,业主单位应该组织对投标单位的考察,尽量多的掌握有可能来投标的单位的情况。资格预审方法一般分为定性评审法和定量评审法两种。

定性评审法是以符合性条件为基准筛选资格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符合定性条件主要包括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具有类似工程的业绩、财务及商业信誉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等。定量评审法是定性评审法的的延伸和细化,评审标准较为复杂,在符合性条件检查的基础上建立百分制评分标准,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最低分数值。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为通过资格符合性条件检查并且得分不低于最低分数值。

4 合理制定评标办法

一般来说,评标办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的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做必要的价格调整。最终在商务条件合格、技术规范满足的投标中选择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对于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综合评估法中,最常用的是百分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各个标段的特点将评审的技术因素、商务因素和价格等设置不同的权重值。开标后按评标程序,根据评分标准,由各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分,汇总后,算出总分,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打分时,应当采用同一标准进行对比。

参考文献

[1]柯洪主编.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免责声明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

AI写作,高效原创

在线指导,快速准确,满意为止

立即体验
文秘服务 AI帮写作 润色服务 论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