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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洋政府是继南京临时政府后第一个真正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府,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与政治制度密切相关,从这一时期北洋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可以看出,它在农业和工业领域都积极致力于发展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的一项根本性措施,直接关系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程度,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考察来分析它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及其对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北洋政府;土地政策;土地所有权;影响
1912年随着清王朝统治的终结,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被资产阶级共和政体所取代,南京临时政府仅存在91天,之后建立的北洋政府是第一个真正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府。北洋政府制定奖励和保护实业、鼓励垦荒和奖励农副业生产疏通金融和改革币制等一系列措施,积极致力于发展资本主义。鼓励垦荒是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下文将通过对这一政策的分析来考察它对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影响和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背景
1644年清军入关后,满清统治者为了建立稳固统治的经济基础推行圈地政策,通过圈占,大量土地的所有权归入满洲人手中,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随着清朝统治根基的稳固,朝廷明令禁止了圈地政策以缓和社会矛盾。康熙时又颁布了“更民田”法令,实行了招垦荒地措施,这使得土地的占有关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公田与私田并存。但是清朝皇室掌握的皇室庄田、赐予王公将军所有的宗室庄田和八旗据有的旗地以及国家公有的官田并不在招垦之列,这些土地都是世袭的,严禁自由买卖,特别是旗地是绝对不允许转移到旗人之外的人手中。然而到清末时这些禁令开始动摇了。
《》签订后,清政府的财政更加拮据,不得不采取措施解决燃眉之急,而皇室握有的大量土地大多都被荒弃,于是变卖旗田开始被清政府作为解决经济危机的一项措施。1902年,清政府成立招垦局招徕移民垦殖旗地,招垦的移民大多是汉人,旗田开始为旗人以外的人掌握。另外,在官庄土地上耕作的佃户常有抗租和冒认旗产的情形,一些庄田总管甚至倒买皇产,将其据为私有。随着官庄旗地的私有化,北洋政府开始实行移民放荒的土地政策。
二、垦荒政策的内容
北洋政府先后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实行细则》、《修正国有荒地承垦条例》三项垦荒政策。
1914年3月3日大总统下令公布《国有荒地承垦条例》,共29条。《承垦条例》分为总纲、承垦、保证金及竣垦年限、评价及所有权、罚则、附则6章。第一章“总纲”规定了国有荒地的范围,“指江海、山林新涨及旧废无主未经开垦者而言”,“凡国有荒地,除政府认为有特别使用之目的外,均准人民按照本条例承垦”[1]。第二章“承垦”规定垦荒者必须填写呈请书,经官署核准后报农商部立案,呈请书的内容包括承垦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住所)、承垦地形、垦荒的界址、种类、地势、水利建设、开垦的经费等。第三章“保证金及竣垦年限”指出承垦人 “须按照承垦地亩,每亩纳银一角,作为保证金”[2],交纳保证金后,官署发给承垦人承垦证书,承垦证书的内容包括呈请书中的全部内容、承垦核准的日期以及保证金额。关于竣垦年限的规定,国家把承垦地分为草原地、树林地、斥卤地三种,并根据承垦地亩数的多少规定了不同的竣垦年限,其中最少的未满一千亩的为一年,一万亩以上的为十一年。承垦人收到承垦证书后一个月内要设立界标或开界沟。如果不按时竣垦,根据程度的不同会有取消承垦权和承垦证书的处罚。另外,承垦权可以继承和转移,但须经官府批准。第四章“评价及所有权”中对承垦地的地价根据优良分为五等,第一等为产草丰盛的土地,每亩一元五角,第五等为卤赤砂矿不产草之地,地价为每亩三角。地价按每年竣垦亩数缴纳,对提前竣垦完的承垦人按提前年数的多少减免地价。缴纳地价后,官署按照缴纳地价的亩数向承垦人颁发所有权证书。第五章“罚则”对私垦荒地和违反条例的人做出了缴纳罚金的规定。最后一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施行时间和私垦荒地者补缴地价的时间等。
关键词:土地政策; 国民经济; 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4-0013-03
一、引言
土地与资本、劳动等要素都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投入要素,配第曾用“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来概括土地对于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投入要素,不仅具有像资本、劳动等要素的一般属性,也具有其独特的属性。资本、劳动都具有极大的流动性和可再生性,而土地则是固定、缺少流动性,并且具有很强的空间属性,尤其是可适宜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几乎是不可再生的,这些特点使土地与其他要素不同,也为土地政策成为宏观调控工具增加了难度。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宏观调控工具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土地政策还未曾从真正意义上成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工具。虽然自2003年我国经济进入新的增长周期扩展阶段,我国政府曾明确提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并与传统的信贷政策并列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但由于土地的特殊性,国家一直不能像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那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灵活运用,因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新的研究课题。笔者认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作为宏观调控工具是由国家调节控制货币(财政收入)的供应量和需求量,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围绕供给量和需求量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调整经济运行中的货币量,使其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而与此类似,土地作为宏观调控工具也应由国家控制土地的供给量和需求量,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土地资源的总量和结构进行干预和调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在2020年初步完成主体功能区布局”。而主体功能区的理论创新,其实质是将空间维度重新纳入理论分析。主体功能区的不断发展及其变化,必然是土地政策在“空间维度”上的一种属性表现。因此,进一步探寻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必然是深入主体功能区理论基础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工具:基于我国土地政策实践视角
最先把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学者是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的配第,以及认为“土地是所有财富由以产生的源泉或资料”的坎蒂隆。此后,生产要素理论不断发展,直至今天的“生产要素六元论”(人力、财力、物力、运力、自然力和时力,其中土地属于自然力)学说在理论界几乎达成共识。事实上,土地要素是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运行的空间载体,如果能够引导和调节土地要素的投入方向和投入量,就能通过不同的土地政策产生的不同经济效果来调节宏观经济,所以生产要素理论成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理论依据。根据我国土地政策实践,土地政策是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参与宏观调控。在供给方面,虽然我国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总面积是固定的,但由于土地公有制使我国政府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因而从供给方面能够进行效果很好的调控,可以从土地供给方式、供给结构、供给价格三方面制定土地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在土地需求方面,包括农业用地需求、工业和建筑用地需求以及服务业和居民住房用地需求构成了土地的总需求,而土地需求的调节主要在于房地产市场对住房需求的调节。由于我国农业用地实行,具有稳定性,不符合宏观调控政策所需要的灵活性,而工业和建筑用地以及服务业的用地需求应从土地整体规划的大方向来考虑并与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对需求的调节,因而只有房地产市场适合调控手段的灵活多变。
土地政策的主要调控工具包括土地供应与市场规则工具、土地价格与收益政策工具、土地收购储备工具以及“道义劝告”工具等。其中,土地供应与市场规则工具包括土地规划、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转让政策等;土地价格与收益政策工具包括基准地价、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出让最低价格、土地税费政策、征地补偿政策等;“道义劝告”工具指中央土地调控部门通过发表正式声明、导向性政策和指导意见或私下谈话,表明对当前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的判断和对地方政府的希望,以达到影响地方政府、用地企业和个人用地行为使其符合中央政策目标要求。结合我国土地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对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效果进行分析。例如在土地供应方面。过去的十年间我国建设用地供应总体趋势为上升中略有波动。如2012年第一季度,我国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同比增长超过30%,全国建设用地供应11.44万公顷,同比增长33.6%。我们可以看出建设用地供应量与GDP之间呈正相关的关系,尤其是2007和2008年,建设用地供应量明显下降,GDP也明显下降,表明建设用地供应量对国内生产总值有重要影响,国家通过控制建设用地的数量对经济进行有效调节。
而在土地供应结构方面,我国2010年土地供应结构中比例最大的是工矿仓储用地,占36.6%,其次是住宅用地,占26.7%。这说明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节已经成为我国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从整体上看2012年我国供地结构也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调整趋势,其中基础设施用地增长幅度最大,占我国土地供应总量的45.2%;房地产用地增长幅度次之,占我国土地供应总量的23.6%。这表明土地审批、土地结构制约了我国各项产业的发展,国家通过土地政策同产业政策相联系,有效地实施了对支持产业的扶持。此外,在土地价格方面。从整体上看,土地出让价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08年以后土地出让价格大幅度攀升。土地出让面积和土地出让价格几乎是同向变动。由于土地出让价格是影响房地产市场房价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三、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
土地若能够解决自身的难题,即空间性和不可再生性,则土地政策可以像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流调控手段。对于不可再生性,可通过技术的进步向空间和地下两个方向发展、增强利用率等方法解决;而对于空间属性问题,则应该通过资本和劳动等要素的自由灵活流动与不可流动的土地要素相结合,需要土地政策与其他政策的配合,同时处理好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国家应有一个统一的土地调度机构,构建由中央和地方不同级别但同一系统的机构体系。在我国宏观经济实践中,财政政策的总机构为国家财政部,下有各级财政部门相呼应;货币政策的总机构为中央银行,下设不同级别的各级银行;土地政策的总机构包括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等部门,由于没有统一专门的政策制定机构,往往会导致多部门由于未能提前沟通而使各项政策之间出现矛盾,最终不能达到政策制定的初衷。
2. 土地政策应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政策手段相互配合使用,如国家在使用土地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抑制对住房的过度需求时可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配合:如上文所说使用货币政策提高利率、使用财政政策征收房产税等措施配合远比单独使用土地政策效果要好;又如使用土地政策的工具(土地规划)时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在土地审批时对于支持的产业放宽限制等。
3.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运用土地政策对经济进行调节时不仅要从供给方面进行,还要从需求方面同时调节,双管齐下,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既定的效果。这同样需要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利率政策等制度配合。
四、结论与启示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对经济进行调节的原因在于市场调节经济存在失灵现象,而主流经济学推崇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不能完全满足调节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波动,需要新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入对经济进行调节。土地是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载体,离开土地任何经济活动都不可能进行,这就使得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成为可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调节经济时要求市场主体有灵敏的反应度,如国家上调利率期望市场主体能够较少地使用资金,而在经济运行中市场主体很有可能不计成本的进行投资,从而使调控达不到目的,而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比,土地政策成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优势在于离开土地任何经济活动都无法进行,市场主体对土地供应政策完全具有弹性,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政策调整以取得良好的调控效果。
参考文献:
[1]郝大江.区域经济增长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11:53-55.
1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目标
1.1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一般目标
遵循一般经济理论,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一般目标主要为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等。经济增长指的是国民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避免经济停滞或下降。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是宏观调控经济政策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物价稳定是指保持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避免物价大幅度波动。物价稳定并不排斥个别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也并非是物价总水平的固定不变。只要在一定时期内,价格总水平的上升或下降在社会可接受范围内,即可视为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并不是指每个人都有工作,而是指保障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就业机会。在政府制定的目标中,维持充分就业占有重要地位。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增长方式转型的过程中,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关系改革、稳定与发展的政治问题。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保持国际收入与国际支出的相对平衡,尤其是保持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基本平衡,避免出现大幅度、持续性的国际收支逆差或顺差。
1.2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
要实现宏观调控的一般目标,土地政策必须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其中间目标。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3个方面。1.2.1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源,影响着其他资源的利用效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国民经济总量的变化趋势密切相关。因此,制定土地政策时,必须考虑目前土地利用中的低效、浪费等现象,采取有效措施,约束相关经济主体(如,土地使用者、土地市场交易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地方政府等)的行为,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由于土地是社会生产活动的载体,故土地的有效利用还必须包括其承载的其他要素的有效利用,如促进要素所组成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这是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土地政策与解决土地利用问题的传统措施之间的重要区别。
1.2.2维护土地利用的社会公平性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位置固定性和质量差异性,故在制定土地政策时,必须要注意土地利用的社会公平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点,即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和人与自然间的公平。其中,前者主要是指人们在居住方面的生活公平性,要尊重每个人都享有居住的基本权利,这在土地政策中有所体现,如针对中低收入者建立的廉租房体系中对土地的利用;后者主要表现为土地政策必须约束人们利用土地过程中的行为,以保护环境,避免在市场利益驱动下,人们给环境带来的巨大破坏,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2.3保持土地市场价格稳定
保持土地市场价格的稳定是土地政策实现保持社会物价稳定的重要渠道之一,这是因为土地价格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较显著的相关性。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土地政策宏观调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土地政策可通过土地供应工具(总量和结构供应、土地规划)、土地与财政金融的交叉工具(如土地税收、土地价格、土地出让金)等,并利用相关的中介指标来达到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和充分就业这3个终极的目标。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土地调整;农民收益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154
1 基本情况及农村土地承包现状
禹城市地处鲁西北平原,共有农户11.34万户,农业人口41.6万人,农村劳动力23.68万人,耕地面积506.67hm2。
1.1 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具体实现方式
当前禹城市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现方式有2种,村集体所有,主要是村规模小、人口少的“筒子队”,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约占33.6%;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主要是规模大、人口多,在联产承包之前,就已经划分为若干个生产队的村,约占66.4%。采取这种方式,村内耕地分别归村民小组所有,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村民小组之间人均耕地面积差距较大。
1.2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
禹城市于1998年完成了第2轮土地承包,在2轮承包初期,曾有个别乡村存在“两田制”问题,在费税改革前(2001年),已经整改完毕。根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测数据,禹城市共有耕地面积563.73hm2。目前,禹城市农村土地承包有种方式,农户家庭承包,总面积为533.6hm2,占耕地总面积的94.65% ;村组预留的机动地,通过公开发包的方式,承包给农户,面积为30.13hm2,占耕地总面积的5.35%。
1.3 农村土地调整情况
自1998年完成2轮承包后,由于当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颁布,土地调整比较频繁,土地调整的随意性较大。发包方除根据人口变化进行农户之间的调整之外,个别村组以发展多种经营(种大棚蔬菜)、发展公益事业为名,随意抽调农户的承包土地,高价进行发包,成本费作为集体收入开支。
1.4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
自2013年9月开始,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基础上,已全部完成工作任务,数据库硬件设施已经安装完毕,并开始数据录入。农户档案、综合档案已经整理完成。
1.5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近年来,随着禹城市工业化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而且,越来越多的涉农企业、合作社和外来人员需要土地,对土地流转的刚性需求越来越迫切,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禹城市土地流转工作呈现出“规模化、集约化、多样化、规范化”的发展新格局。
1.6 农村土地抵押情况
由于当前禹城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尚未完全结束,特别是数据库尚未建成,土地承包信息不能联网查询,而且土地抵押贷款手续繁琐,风险较大,当出现贷款违约时,维权困难,所以相关金融机构对土地抵押贷款顾虑较大,目前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2 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村干部和农民对农村土地政策了解存在一定误区,土地流转过程中,认识不足,心存顾虑,怕失去土地,影响了土地流转工作开展。
2.2 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成果还需巩固加强
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农村每个农户,农村土地调整存在根据人口变化,自动接退土地等情况调整比较频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难以保持。
2.3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随意性
尚有农户间流转存在自发流转,缺少规范的流转手续,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3 建议
3.1 要全面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通过电视专题讲座、宣传挂图、宣传车、印发学习材料、街头现场咨询等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不断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3.2 加快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应用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要运用好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结合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建设,探索开展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解决农业生产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3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农村产权流转,进一步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动农村资源资本化、市场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农业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调控;微观规制;房地产;差异
一、引言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Economic Policy)来进行的。经济政策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各种措施和规定。从其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国际经济政策;而土地政策是为达到特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作为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战略举措,于2003年首次提出,目前很多学者也认为土地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国土资源部是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特殊国情特殊发展阶段的正确选择。如卢为民(2008)在《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中从土地的生产要素理论、土地的资产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和特殊体制背景下的特殊选择等方面阐述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理论依据,并设计了提高我国土地调控有效性的路径[1]。尹锋(2007)在其论文《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绩效研究》中提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应该是: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在此前提下,根据国民经济冷热的具体情况,适当微调年度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和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以调控投资增长的规模,实现物价稳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2]。
但从另一个角度,土地作为一种基础而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供给量的有限决定了土地是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的价值主要由需求决定,而土地的需求又是一种“引致需求”,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通过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来实现对微观主体决策的引导,进而影响到对土地要素的利用,所以宏观经济调控决定了市场对土地生产要素的需求,而我们不可能通过土地政策来调节宏观经济运行,毕竟宏观经济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是众多要素利用的市场行为博弈的结果,土地要素的利用只是其中一个。这两者的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二、宏观调控与土地政策的差异分析
1、内涵属性差异
宏观调控主要是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政策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协调社会成员利益和增加社会福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现代社会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理论上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萧条,意味着民众必须付出这段时期的总体社会福利下降的代价[3]。因此,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际经济政策等)去调控经济总量及其运行,以减少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出现时滞而产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宏观调控的内涵是调整宏观经济总量,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才体现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这也是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政策规制的原因。
而土地作为一种基础生产要素,土地政策指为达到一定的目标,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政策措施,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税收政策等。因此土地政策当属于微观市场的范畴,而对于微观市场进行调节或干预属于微观政府规制(Regulation)范畴。从规制的本意来看,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矫正和改善“微观市场失灵”的活动,是政府对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限制或制约。因此作为一种基本的微观制度安排,土地政策是对土地及其房地产业的结构及其社会经济影响的直接的政府规定。
2、政策目标差异
宏观调控的结果会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但宏观调控的对象却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作为微观市场调节的土地政策的目标却是直接针对具体产业,如政府通过土地的收购、储备并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增强其对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调节;通过用地结构调整以抑制商品房价过快增长和控制相关产业用地需求。土地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有着重要地位,也就是通常的“地根”,且在土地投资之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其他投资,如工业用地后的厂房、机器设备投资,商住用地后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投资,还有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建设中的大量材料等。同时社会发展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如地区发展差异、城乡收入水平差距、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农民被征土地补偿等问题。国家通过土地政策维护公民权益,加大对廉租、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量以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这些土地政策都可为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也论及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微观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稳定。因此两者的目标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3、实施措施差异
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性、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不足、负的外部效应等所导致的市场宏观失灵。故而在通常的论述中,宏观经济调控的措施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贸政策、产业政策等,这些政策手段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并且必须把握好政策的时机和力度,这体现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综合性和间接引导性的特点[4]。而实施微观土地政策的经济学依据是由于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对稀缺土地资源的过分竞争(招、拍、挂形成“地王”频出)而导致的地价高涨、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市场垄断、流动性充足而带来投资性需求剧增等原因所造成的市场微观失灵。故而微观土地政策主要有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供地计划、房地产价格规制、房地产税收调整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直接强制性的特点。
三、宏观调控下土地政策的制定建议
透过以上分析,作为微观规制的土地政策只能作为调节微观市场的工具之一,不能参与代替宏观调控政策。其根本原因表现在:①特有的土地出让制度为地方政府青睐“土地财政”创造了条件,而这种对“土地财政”过渡依赖,导致地方政府不断突破每年的用地计划,使得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难以落实;②对高GDP增长率的盲目崇拜和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清,导致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率盲目崇拜,并采取简单有效的方法―鼓励投资,尤其是房地产投资来刺激短期经济增长,这样的过热投资定会引起国民经济的波动;③土地政策的制定依靠突击治理和整顿,缺乏长期性和持续性,其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往往是某个部门就能随时出台,这样不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基础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若要土地政策切实产生作用,为宏观市场运行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微观制度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明确土地政策目标定位
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其明确的目标,作为微观范畴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协助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不是对冲或削弱宏观调控。在土地政策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中,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主导,而土地政策对宏观调控的作用机制只能是协助。比如早在2006年3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中就指出,“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很明显,产业建设生产离不开土地,那么国家有调控政策,并且一些产业用地也已列入禁止供地目录,为什么这么多过剩行业仍能顺利建设投产?直到今年,国家还在调控钢铁、电解铝、焦炭等的产能。可以说明,这么多产能的扩张,土地是先行,而这个闸门如果地方政府能真正严格“把守”,这会对宏观调控是一个促进,反之会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
2、把握好土地和房地产政策的力度
市场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政府应尽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强硬手段来压制市场。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合理的必要干预,可以实现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要看到政策的长期效果,尽可能让房地产市场本身发挥调节作用。2006年-2010年的很多政策中均有关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等的论述,而2011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安居工程建设、住房用地供应、税收调整等措施,说明以前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再如违法用地和囤积土地这两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政府明白长期存在但却没能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国土资源部近期的严厉约谈才表明整改的力度,显得力度很大,而这却只会给市场造成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打压的不利影响。这里的焦点就在于长期以来积累的问题想在某个时点通过政策来强制一次性扭转,必定会造成宏观市场的非正常波动。
参考文献
[1] 卢为民.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6.
[2] 尹锋.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绩效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9:10.
关键词:土地制度;新型城镇化;问题;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仍不够完善,缺乏规范的城乡土地市场、自由的流转权等。对此,新型城镇化发展下的创新,应务实这么几点:一是规范城乡土地市场,形成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权益,允许农村宅基地具有自由使用、转让等权利;三是坚持依托农民深化农地改革,让农民自由推进城镇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村的切实利益。
1、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农村土地流转,旨在针对当前“人多地少”的局面,实现有效地解决,而非简单的土地集中,进而开展规模化的经营。所以,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确保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基础。但从实际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样,农村土地流转处于无序的状态,而政府部门也未开展相应的规范管理,以至于土地交易成本高,制约了土地的流。与此同时,我国缺乏清晰地土地流转规定,土地流转的有序开展举步维艰。加之,广大的村民、干部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村土地大量用于非农建设。
1.2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完善,存在土地资源乱占滥用。当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所需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且政府具有土地征用的行使权。但是,法律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区分,未做过多的界定。这就使得当前征地范围大,波及面之广的重要因。同时,在征地补偿上,农民一方处于劣势,也就是说,农民征地补偿落实不到位,广大农民在征地中获益,反而权益受到侵害。这样,不仅加剧了新型城镇化的阻碍力,而且造成土地资源乱占滥用,存在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
1.3 村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集体资产隐形交易。当前,村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诸多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如诸多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在农村占有宅基地;一些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选择迁回农村,以获取农村的宅基地。这样,由于当前退出机制缺乏,致使农村宅基地管理难以全面铺。从实际来看,村民宅基地管理中主要出现有如下的违法现象:一是私自非法转让,存在集体资产隐形交易的问题;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村土地;三是擅自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改建,以扩大其占地面积。这几类宅基地违法现象在实际中普遍存
在,也反映出当前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2、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
2.1 规范城乡土地市场,形成有序的用地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规范城乡土地市场的迫切性日益显现。而实现城乡土地的规范化,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毋庸置疑,农村建设用地的社会资产价值日益呈现,这就更加强调规范农村集体用地交易行为的重要性,也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在城乡土地市场规范化、统一化的背景下,有助于形成有序的用地市场体系,并极大地挖掘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应大力推进呈现用地的结构及布局调整,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规范化的统一市场体系。依据相关的规定及发展需求,应确保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同等地位,也就是具有同等权和价。
在大力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过程中,应确实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对于农村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农村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部分,应加大引导推进,促使其更好地步入到市场之。同时,要切实强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的制度改革,并逐步形成良好机制,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中的土地价格。当然,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好市场的作用,尤其是市场配置土地的重要作用。
2.2 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权益,允许农村宅基地具有自由使用、转让等权利。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其关键一点在于如何让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权益。当前,农民的诸多行为,如住房的抵押买卖、出租等,从根本上是无碍于农村集体土地权的本。并且,农民通过宅基地的有效流转,可以其中获取收益,对于农民自身而言是有利的。所以,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应放开束缚的收,允许农村宅基地具有流转权,如自由使用、转让和抵押、出租等。这样,有助于进入市场,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收入。
当前,在征地的过程中,征地的范围、过程存在不透明性,这就透露出当前农村征地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征地补偿这一块,缺乏统一的分配标准,致使征地补偿纠纷十分普遍,不仅不利于农村权益的保障,而且阻碍了新型城镇化发展。所以,在当前这样的发展形势下,应注重农民权益的维护,让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权益,具有自由使用、转让、出租等权利。
2.3 坚持依托农民深化农地改革,让农民自由推进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农地改革是关键,而农地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所以,在推进农地改革中,应坚持依托农民,这将更具改革的活力。深化农村,应始终依靠农民,这不仅有助于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而且提高了改革效率,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当前,提倡让农民自由推进城镇化,是指乡镇集体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可以避开土地征用,而是直接在集体的作用下,推进城市化建设。这样一来,整个建设过程中,农民的生产方式发生了转变,而且让农民共享了城镇化发展的成果。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农民力量不可获取,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相信农民,有能力、有信心进行自主城镇化。其实,农村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可以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由农民组织推进完成。与此同时,城镇化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是关键,而依托农民自主型城镇化,不仅可以确保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推进城镇化的建设进程,让广大的农民共享城镇化发展的成果。当然,自主型城镇化的发展模式,也让政府财政压力有所减轻。但绝非是农民一方的事情,我们的政府也应加强管理引导以及资金投。只有这样,充分利用好各方力量,尊重城镇化发展的主体,方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不断发展。
3、结束语
在新型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显得越发重要,对于城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应切实抓好这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其共享城镇化发展的成。当前,新型城镇化中的创新,关键在于土地产权、征地,以及集体土地流转等方面,只有切实做好这些方面的改革创新,才能确保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敏感问题的有效解决,维护农民的切实利益。
参考文献
[1]朱信永.新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宏观经济管理, 2013(03).
[2]黄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基本情况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辽宁省省、市、县3个层级共有土地整治管理机构65个,全部为事业单位,其中按照单位规格分类县处级机构10个、科级机构12个、副科级机构16个、股级机构25个、未定级的2个。从经费来源看,财政全额拨款27个、自收自支38个。人员编制共646人,实际在编人数602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员269人,专业技术人员276人(中级以上职称171人,中级以下职称105人),另有其他工作人员83人。从职能设置来看,省、市、县土地整治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机关延伸下来的土地整治、耕地保护方面基础性、事物性、技术性工作。辽宁省土地整治管理机构发展呈现出队伍不断壮大,承担职责任务加重,职能定位明确,机构建设管理日益规范化,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等特点。随着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土地整治内涵不断拓展,土地整治管理承担的工作重要性、难度和强度不断加大,在推动辽宁省土地整治工作、保护耕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成为土地整治、耕地保护工作的主力军。从2001年辽宁开始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并设立省级土地整治管理机构以来,16年的发展历程,土地整治内涵不断丰富,从土地开发整理到现在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目标更加多元化,也承载了更多、更高的社会功能。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着土地整治相关工作中基础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任务,成为全省土地整治工作的主力军。同时,土地整治管理机构担负着保护耕地的重要职责,从事征地事务性工作、划定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评定等相关工作,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服务,也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践行者。二是研究制定土地整治行业管理制度,为土地整治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随着土地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面临的新形势发展需要,新任务的挑战,土地整治管理机构担负起土地整治政策和相关课题研究,尤其是土地整治行业相关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全省土地整治行业标准化体系的建设的前驱者,为土地整治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存在问题
2007年,按照国土资源部“把权利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的改革思路,辽宁省也将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市县,市、县土地整治管理机构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审批和实施,也担负着耕地保护任务,省级土地整治管理机构向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转型。土地整治管理机构任务和责任日益加重,人员配备、业务技术能力提升、管理制度制定没有及时跟进,造成全省土地整治管理机构发展出现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1.土地整治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权下放后,市、县土地整治管理机构在职责转变的同时,面临任务重、人员少、经验不足等困难,特别是土地整治项目发展规划布局、项目实施管理制度、项目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未能适时出台指导意见和行业监管制度,来规范土地整治行业发展。2.部分管理制度不利于土地整治管理机构长远发展。辽宁省土地整治管理机构均是事业单位,拥有独立法人,但是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管理机构仅占少数,大部分省、市、县的土地整治管理机构均与行政机关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制度,虽然起到统一财务制度,有效监管和规范土地整治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的作用,却形成土地整治管理机构独立法人财务不独立的畸形制度。同时,全省土地整治管理机构未实行绩效工资,管理死板,缺少工作活力和积极性。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这些管理制度将影响全省土地整治管理机构的转型,制约土地整治管理机构的长远发展。3.土地整治管理机构人员不足,缺少技术骨干,人员流动性较大。辽宁省土地整治工作任务繁重,市、县级土地整治管理机构人员不足,编制被占,留不住人才等现象普遍存在;各市、县级土地整治管理机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业务能力强的技术骨干不多;人才流动性也较大,尤其是县级土地整治管理机构借调、劳务派遣、临时工作人员较多,不利于工作连续性和衔接,不利于土地整治管理机构长远发展。
政策建议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从20**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调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缴款通知书应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以及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数额。
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在缴款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填写预算科目时,3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国库部门办理缴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退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分别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等相应科目。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用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实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月做好与国库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对账工作,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清欠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其中:对于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20**年12月31日前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原有规定解缴入库;20**年12月31日以后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解缴入库。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六、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从20**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中的**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修改为12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增设13项“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14项“土地整理支出”科目,分别反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上述各项支出情况。
关键词:土地财政 风险 对策
“土地财政”是现阶段我国政府财政制度的一种特殊安排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来换取利益——土地出让金,变向地加快了各地多卖地、快卖地、早卖地、贱卖地的各种违规卖地行为发生,必然违背了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特性,子孙后代的利益面临不延续性。另外,一些经济现象:比如失地农民急增、失地农民的生存、城镇高房价以及所产生的房地产泡沫等,也都与地方政府多年来推行的土地财政政策相关。据目前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与其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存在正向关系,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越依赖,地方财政风险就越大。
一、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
改革开放前,我国国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都是无偿的,因此,建国之初不存在类似土地财政的提法。直到1987年深圳敲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第一槌,我国土地使用开始从无偿划拨向有偿使用转变,一方面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优化了土地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加强了人们对土地资产属性的认识。至此,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商品走向市场,于是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出让、转让以及房地产开发的财政收入越来越多。
由于我国特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政府掌管的规模最大的国有资产,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并已成为加快城市化建设和提升整体基础设施水平的重要财政资金来源。土地财政制度带动了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推动了城镇化的快速良性发展,同时,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还带动了建材、装饰等多个行业以及其产品的发展,提升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了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二、土地财政隐藏的风险
(一)“土地财政”市场具有不稳定性
在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政府都会一次性地收取50——70年的土地收益,单凭这一点就为地方政府积聚了财政源泉。但是由于农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它的有限性和市场的价格变化,一旦土地市场的供求发生变化,当土地市场由供不应求演变为供过于求时,土地降价就会自然发生,以土地出让为主取得财政收入的地方财政便难以为继。
(二) 土地财政容易带来土地浪费现象和农民失业问题
土地是稀缺性资源,特别是在我国人口多、土地少、这种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由于土地能带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大化,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各地方政府必然采取圈占农民耕地、违法出让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导致出现过多过滥的卖地现象,于是严重浪费土地,恶化农民失业,加重人地矛盾。
(三) 土地财政易推高房价,加剧居民购房困难
目前中国老百姓对房地产业的需求脱离了商品的基本属性,已经成为了人们投机的行业,长期以来,各地的“炒房热”使得房价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老百姓的承受能力。而导致房价不断持续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土地财政政策致使土地出让金轮番上涨,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如果再把这种由于高价格引致的土地成本向前转嫁给购房者,于是房价随即攀升,居民购房困难日益加剧。
(四) 土地财政易引发金融风险
城市建设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来获得银行贷款的,这些贷款一般是短期贷款,如果土地出让金较高,地方政府就可以拿足额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来偿还贷款,但是如果土地出让金低迷,带来偿还贷款能力局限性,地方政府就必须动用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来还款。事实上,一旦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贷款数量超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规模,金融风险就会出现。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土地税收体系
1、改革财产税系。在财产税改革中,可以取消一些不尽合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革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试点开征物业税,最终形成以物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实现由城市到乡村的覆盖,以适应未来农村快速发展的需求。
2、完善耕地占用税。当前我国的耕地占用税税率普遍较低,征收范围较为偏窄,税收缺乏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因此改革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种途径来推行:第一,扩大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特别是要将建设单位和个人占用的林地和草地资源一并纳入征税范围,保护耕地的后续资源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是调高税率,按距离城市的远近程度来划分不同税率档次,即距离城市近的土地制定较高的税率,对一些被占用且闲置不用的土地按高税率征收。
3、改革土地增值税。当前税法体系中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税率设置过高,带来土地交易成本过高的现象,事实上,土地增值脱离的科学评估的范围。因此,如果能适当降低税率,并将土地增值倍数与对土地的占有期加以综合考虑,会更为合理。
(二)防范政府性的土地融资风险
1、严格控制政府性的土地融资规模。首先表现在对抵押土地的范围界定上,需要把政府储备土地行为限定为存量土地,从而减少贷款所抵押的土地受国家土地政策的影响,同时中央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其次是对抵押的土地进行正确评估,减少土地融资的政府风险。
2、加强金融监管,减少土地融资项目的信贷风险。一是在信贷项目的论证阶段,首先要调查清楚相关的土地信息,以此来保证融资土地的合法性;其次是要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充分的了解,比如土地是否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等;再次就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渠道是否合法、有无抵押发生等。二是要准确合理评估地价,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评估土地资产的情况。三是要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四是要跟踪掌握待出售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也要及时了解土地管理方面的重要政策,建立起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各大银行、财政等部门互相沟通的联动机制,为土地信贷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三)推进市场化进程,完善土地财政治理
土地经营收益体现了当今的“公共治理“理念,实质就是要打破政府对土地经营管理的垄断行为,通过完善的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通过多主体参与土地经营管理——公共部门、私营机构以及社会公众,以此实现土地权益者利益最大化。
(四)征用农村土地与征地补偿制度的改革相结合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中,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由地方政府把持,农民其实根本没有权利来决定自己土地的命运。因此,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导致了农民土地被征用之后利益受损的后果。鉴于此,为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保障所有权人的权利回归,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平等的财产权利。另外,作为补偿标准本身,也应与城市建设的收益放到一个体系当中考虑,要由地方政府、失地农民和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协商确定,让农民直接参与到土地市场谈判当中,确保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不同主体之间平等。
参考文献:
[1]杜雪君,黄忠华,吴次芳.中国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J].财贸经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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