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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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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

第1篇:政策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外债和非外债。

(一)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外债,是指除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二十八条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四章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五章外债监管

第三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或,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2篇:政策管理范文

清代前期京师是都城,也是全国的金融中心。顺治元年,两个中央直属的铸币局设在京师,“置宝泉局属于户部,宝源局属于工部。”“宝泉局岁铸钱解交户部库,配银发给兵饷。”“宝源局岁铸钱解交工部节慎库,以备给发各工之用。”这是终清一代,一直沿续的格局。1当时,在京城的金融机构也非常多。从康熙年间至道光十年,“挂幌钱铺共五百一十一家。此外,金店、参店及烟、布等各铺,带换银钱,未挂幌者不在此数。”2乾隆时,“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座,钱文出入最多。”3早在康熙初年,苏州一带缙绅与旅京苏州商人之间,拨兑银钱,就以会票形式。“今人家多有移重赀至京师者,以道路不便,委钱于京师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师取值,谓之会票,此即飞钱之遗意。”41982年,在北京发现了康熙二十二年到二十五年,前门外打磨厂日成祥布店遗留下来的23张会票实物。5这说明康熙年间,北京与外地商人之间,办理汇兑,完成异地款项清算,是一种经常现象。乾隆时期,这里盛行钱票。6道光初年,有山西商人创办专业汇兑机构的票号,同样的机构,大约在相同时期也出现在北京,它起着城市之间调拨款项的作用。7中央政府调控货币的部分措施,主要通过设在京师的两个铸币局,以及众多的钱庄、银号、当铺来完成,因此,透过京师货币供需的变化,也可以看到政府货币政策推行的全过程。

清政府沿袭前代遗留下来的货币制度,即白银和铜钱(亦称制钱)两种货币同时在市场上流通,具有同等合法性。“银与钱相为表里,以钱辅银,亦以银权钱,二者不容畸重。”8这两种货币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国家财政收入、官员俸禄、兵饷、商人大笔交易多使用白银,而民间零星交易则使用铜钱。由于中国银矿藏量很少,政府无法铸造统一的银币,所以白银只能作为称量货币流通。其成色、重量,各地都不一样,政府基本上没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完全由商人自由掌握。白银数量的变化、流向,直接受到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影响,政府缺乏调控白银货币的能力。而对于铜钱来说,政府则有较强的控制力,可以不断发掘铜矿,从外国购买铜材,垄断铸币权力,随时调整制钱的数量,以及使用范围,使之发挥实际作用。

白银和铜钱不仅表示两种货币,而且又是两种金属商品。银和铜自身的商品价格,决定货币的价值。由于两种金属商品的价格,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波动,使得两种货币的价值也不能稳定不变。如果其中“一种比过去有了更大的需求,那么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就会很快改变它们之间的比价。”9因此,白银和铜钱的货币价值,也就与银和铜本身的价格同时不断升降,这就形成了白银和铜钱的市场价格,同时也产生了两种货币的市场比价。为了垄断货币权,控制货币价值,清政府继承前代政府规定银钱固定比价的方法,顺治四年规定钱值,“每十文,准银一分,永著为令。”10即规定铜钱与白银的比价为1000:1。一般来说,政府努力维持官定比价的操作,体现在对市场上流通货币数量的调控,同时也是政府推行货币政策的过程。

政府认识到,“民间钱多则价贱,钱少则价增”,11这个货币理论的基本道理。其货币政策就是通过对货币的生产、流通、管理三个方面来实现的。在生产方面,政府根据市场上银钱比价的波动,不断增加或减少铸币数量,从而控制流通中总的货币量。对于京城二个铸钱局,政府规定每年生产制钱的数额,采取增减铸币数量,和增减铸炉数量的方法,进行控制。据统计,从顺治至嘉庆年间,京局大约增减铸币数量十四次,以后因库存铜材不足,每月逐渐少铸。12

收购私钱13和官方减重的小制钱,回炉铸造标准制钱。顺治三年,“禁用旧钱,送部者,每斤给价八分。”14十八年,在京师等地方,“收买私钱及旧钱、废钱,使民间无法搀和使用。”15康熙十年,收购旧钱、废钱,“每斤照铜价给值六分五厘,解局销毁改铸。”16二十八年,下令“民间私钱,在京城限六月交送户部,照铜价每斤给银一钱收买改铸。”17乾隆二十二年,还分别规定了收换废钱的条例。18

在流通方面,清代前期多数时间里,市场的银钱比价低。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改变原来在税收和分配中,完全使用白银的情况,征收或配给一定数量的铜钱,来调整流通中的铜钱数量,起到平衡银钱比价的作用。政府规定在税收中,“银钱兼收,以银七钱三为准。”但在实际纳税时,多“随民便”。19在发放八旗兵饷和官员俸禄时,搭放制钱。20政府用平粜米粮的铜钱,减价兑换白银,调节市场上的银钱比价。八旗、内务府,在京城共设米局27处,政府一方面发给各局银两作为资本,使其收买米谷,另一方面也发给各局米谷,让其平粜,收买粜卖所得铜钱,在市场上减价兑换白银。乾隆二十七年统计,户部库存平粜钱八万五千余串,五城各厂存钱一万三千余串。“京城内外有此十万余串钱文,以资流通,而每日平粜钱文,又可源源转运,岁底钱价自可不至加增。”21政府还设立官钱局,并利用钱铺、当铺等金融机构,以低于市场比价,易换银两,调节市场中的制钱数量,使银钱比价接近官方的标准。

政府发放生息银两,增加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顺治年间,“为了解决官商周转资金的困难”,政府向“商人放贷帑银并收取本息,”形成一种生息银两制度。康熙时,继承这种制度,创设了“恩赏制”、“公库制”和“广善库制”。“恩赏制是把库帑管理经营所取得的利息赏赐给有关人员,受赏者没有偿还帑银本息的义务。公库制和广善库制则是将帑本直接贷借给有关人员,”借款者要偿还本息。22雍正七年,政府“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计,”“家中红白之事,经费不敷,”特别拨发“内库之银,交付王大臣转用滋息,以备兵丁不时之需。”23“到乾隆初年更有所发展,公项开支在利息银中占的比重愈来愈大。遂使生息银两收入蜕变成为公项开支的一种固定的财政来源。”24从货币流通的角度看,发放生息银两就是把放置在国库中的货币,投放到市场中。“最盛时期,户部库银总额有5000万两,而八旗公库生息本银的拨款前后几达1500万两。”25政府把占库存的30%白银,投放到市场,无论是用于旗丁生活消费,地方政府的经费,还是投资或提供其他需求,无疑都增加了流通中的货币数量。作为中央政府发放生息银两的制度,大概在乾隆时期就结束了。26但是,用公款生息的方法,至道光年间仍然使用,而且已经成为各地方政府、书院、学校、救济等项经费的主要来源。可见,生息银两也是政府调控货币的一项很有成效的措施。

在管理方面,政府通过增减每文铜钱的重量,也就是增减每文钱的含铜量,使铜钱增值或贬值,以达到防止私销和私铸的目的。政府利用牙行在市场上平衡银钱比价,康熙六十一年,“于大、宛两县设立官牙,将钱价议平买卖。”27防止宝泉、宝源局炉头、工匠私自铸造钱币。对钱商、钱铺、当铺加强管理,防止他们贩卖、囤积制钱。乾隆九年,政府令京城各当铺,将所积制钱,“酌钱数送局”,由官钱局在市场上易白银给还。28当市场上钱票盛行时,政府企图把钱票控制在京城范围内流通。但是对私铸、私销、囤积、贩卖等各种政府认为的非法经营活动,官方的严禁则是有限的,常常是禁而不止。但是也不能因为禁而不止,就否定政府对货币的管理。

以上三方面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上冬伊等议得数条,试行于京师。数月以来,钱价渐减,似有微效,民间称便。”29“前因京师及各省钱价日贱,由于小钱充斥,节经降旨饬禁,并立限收缴,乃自查禁以来,已逾年余,而京城钱价,近又减落”。30台湾学者郑永昌研究指出:京师对私钱流通“管理与控制较完善”,31有一定道理。

如前所述,政府之所以制订和实行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原因。“今各省开炉太多,铸造不精,以致奸民乘机盗铸。钱愈多而愈贱,私钱公行,官钱壅滞,官民两受其病。”所以“各省铸炉一概停止,独令京局鼓铸。”32“如遇京城钱价高昂,发八旗米局,照市价平减,零星易换,则钱可通流,与民有益。”33“以京城钱价昂贵,复设官钱局。”34以后又因京城“钱价渐减,奸民每以在京贱买之官钱,运至近京钱贵之地,兴贩射利,议将官局停止。”35嘉庆四年,因为“自增卯以来,钱价仍未甚平,所有户、工二局,俱著全复旧卯。”36市场上钱少,则增加铸钱量,钱多则减少铸钱量,政府根据流通中货币的需求量,下达定额。在兵饷、官俸中搭放制钱,是因为“京城钱价昂贵”,“俟钱价稍平,停止。”37“近日京师钱价颇昂,兼值雨水连绵,食物甚贵。”38“此项钱文,兵丁零星使用,自然散布流通,钱价可期渐减。”39“将卖米所收制钱,令五城照市价易银交库,俟钱价稍平,即行停止。”40照这种办法,“将搭放兵饷之钱文,令八旗于五城各设一局,兑换与民,照铺户之数,多换数十文,以银一两,换钱一千文为率,如此则钱价不待禁约,自然平减,于民用似有裨益。”41设立官钱局,无非也是“京师钱文昂贵,朕不得已,设立官局,以平市价”。42由此可见,市场中流通的铜钱过多,或者铜钱货币过少,就会引起物价变化,为了稳定物价,就必需调节钱价,这就是政府增减铸币数量的原因。那么,市场上铜钱数量的多少,又是什么原因决定的呢?

在市场上,人们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如果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其实际价值超过了名义价值,也就是当制钱含铜量高,市场银钱兑换率低(比价低),私人销毁制钱能牟取更多的利益,就会有人大量熔化铜钱取得铜,到市场上售卖,或者制成铜器出卖。但当制钱含铜量低,市场银钱兑换率高(比价高),铸币费低廉,民间私铸铜钱比较容易的时候,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货币,就私铸大量铜钱出卖。乾隆时,“铜价每斤直银一钱四、五分,计银一两,仅买铜七斤有余。而毁钱一千,得铜八斤十二两。即以今日极贵之钱,用银一两,换钱八、九百文,毁之为铜,可得七斤七、八两,尚浮于买铜之所得,何况钱价贱时,用银一两,所换之钱,可毁铜至十余斤者乎!”43可见,私销、私铸的出现与铜钱本身的轻重有直接关系。而政府原本为防止私销,减少制钱含铜量的措施,则给私铸造成机会;为防止私铸,增加制钱重量的政策,又造成私销的猖獗。政策、法律之所以无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关键因素就是市场在其中起作用。

市场调节的作用反映在私销私铸,制钱贩卖、囤积等民间的货币经营活动中。顺治年间铜钱数量少,不能适应流通中的需要。所以,“奸民开铺市钱,多以前朝废钱插入,又每千短少六文,作为绳底,以致街市使钱,每银一钱至一百四十文以外。”44特别在“都城辇毂之下,天威呎尺之地,公然市井之徒,将民间废钱作铜收买,插和制钱之内,以一废钱当一制钱,是以废钱日见其多,钱数日见其增,钱本日见其亏”。45这种情况到雍正时,仍然如故。“京师钱局,每岁鼓铸,则制钱应日加增。今虽不致缺乏,而各省未得流布,民用不敷。是必有销毁官钱,以为私铸者。”46雍正四年,京城步军统领在“崇文门外,拿获销毁制钱之人。”47以后,因“于京城内,屡次拿获销毁制钱之奸民”,所以,京城“钱价已觉稍平。”48私铸、私销行为不仅在民间有,而且官局也有,炉头、工匠偷漏减重,假公济私,非法私铸。顺治十年,“向来官炉夹带私铸,尤为病国。”49乾隆时,宝泉、宝源二局,“所铸钱文尚不能无轻减分两等情弊。”“不肖官员,将官钱私行减少,额外多铸小钱,希图盈余肥橐。该管上司曾不顾问,或且从中分润”。50通常,私钱流通都是在货币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发生。而京师没有发现大量私铸、私销现象,可能是货币数量比较充足,减重制钱的收购,铜材的管理都比较严格的原因。与私钱流通同样违法的是制钱的贩运和囤积。雍正九年,有人发现:“京城内有奸民勾通经纪,预发本银于大小铺户,收买制钱,多藏堆积,俟钱贵始行发卖,名为长短钱。”51雍正十三年规定,“傥有不法奸商,专贩私钱,运载至数十百串出京货卖,及在京铺户人等,将钱囤积在家,俟价昂始行出售者,查拿究治。”52但到乾隆年间,贩运、囤积之事仍不断。“京城都会之地,各省经营贸易,络绎往来,奸商将钱装载出京,于价贵处,兴贩射利。再闽广商船,由海洋直达天津,回空时,概用钱文压载,运至本地买货。又各省漕粮回空,亦多载钱文,兴贩获利。”53同时,“近京直隶所属各村庄、集镇,每多富户,将粮草货物卖钱去串,堆积一室,以防盗窃。此等乡愚,只图一己蓄积,遂致钱文不能流通。”54

从以上私钱流通和私贩囤积的现象中可以看出,银和铜两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对私钱流通、制钱贩运、囤积起到决定作用。换句话说,是市场的价值规律起到调节作用。私钱流通是“制钱不足导致市场自我调适之现象。”55一些学者肯定了私钱流通的积极作用,“尽管私铸规模很大,私铸形质低劣,但并未严重影响银钱比价,形成恶性通货膨胀,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官钱不足给商民日常贸易带来的不便。应该说,它对当时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6

市场不仅调节了私钱的流通,而且也决定了钱票的流行。钱票是一种私人信用工具。“由于银铜本位货币无法适应经济发展之需要,导致私经济部门采用私人信用工具以利交易。在私人信用工具中,钱庄、当铺以及有实力的商号纷纷发行钱票、私票和私帖,在地方上通行,这在清代是很普遍的事。”57“钱票的发行自将增加铜钱的供给”,起到补充铜钱供给短缺的作用。58这说明钱票的产生,完全是市场需要信用工具的结果。在钱票流行的过程中,看不到政府的作用,说明市场在其中起主导作用。59

政府货币政策的目的,是政治性的,为其统治服务。各代铜钱都标有不同的年号,在这里货币是一种政治权力的象征,当顺治年间,有人看到明代货币搀和在清代货币中流通,“禁之不止,诛之不胜诛”时,提出“凡市上行使,每废钱二文,当制钱一文”,由国家收购前代废钱的方法。户部大臣反驳称:“明季废钱,岂可并行?”60不同意用此办法,似乎使用明钱,有损清国。

其次是为了财政收入,保证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铸钱有时可以获得比较多的铸息。顺治年间,清朝还没有统一国家,战争需要大批经费。瑞士学者傅汉思指出:“政府从铸钱活动中获利是比较大的。对于有代表性的那些北京钱局而言,其结果是十分令人惊异的:直到1695年,那些钱局场是获利的,利润占铸钱成本的4—4.2%。然而,1700年以后,那些钱局都没有利润,反而受到严重亏损,那时北京钱局的亏损达到铸钱成本的16—63%。只是采办比较便宜的云南铜以后,北京钱局的形势又有了改善。但是其利润却是微不足道的,还不到钱局成本的5%。随着国家对云南铜矿补贴的增长,铸钱成本再次上升,最后再出现铸钱总经费高于铸钱收益的情况。”61

再次是为了社会稳定。按照货币经济理论,物价与货币有着重要关系。物价高低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量,当流通中的货币量增加时,则物价下跌;反之,货币量减少,则物价上涨。如果官方兑换率和市场兑换率的差别过大,就会使物价变动,给百姓生活带来困难,也可能导致社会冲突,甚至。因此,为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政府维持官方银钱的固定比价,稳定铜钱通货,就显得十分重要。

清代前期的政府是专制体制下执行权力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巩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定,很难说政府是为推动商品流通的发展,而制订货币政策的。但是为了达到政治、军事目的,政府提出的货币政策,也离不开经济。换句话说,政府的各种职能是相互关联的,经济作用离不开政治、社会和军事作用,而货币政策落实的结果,则体现在经济方面。当然,也并非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只是为了论述方便,这里按照现代货币理论,把政府对货币的有关措施与管理归纳起来,以期从历史事实中,客观评价政府的政策。

政府货币政策的特点之一,是因时制宜,随着市场变化而不断改变的。例如:对市场作用产生的私钱流通,政府一方面在法律上严令禁止,另一方面又采取了相对灵活的政策。“乾隆初期,由于制钱供应不足导致钱荒的压力下,政府对私钱流通采取的基本方针是一种放任或弛禁的态度。至乾隆中叶以后,当制钱的供应逐渐稳定,各省呈报市场钱价日益平减的时候,处理私钱的政策才正式展开。采用的方式是多面性,但其中与历代政府的‘严刑峻法’政策迥然不同之处,是采用一种较温和的收买政策。”62又由于政府是根据市场中流通货币数量的变化,而推行货币政策的,所以,这些管理措施也是审时度势决定的。有人说,清朝货币规章多变,正反映了政府这种随时应变的能力。

发放生息银两是政府货币政策的又一大特色。康熙前期,全国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63但到后期,经济复苏,物价也开始回升。日本学者岸本美绪说:这是因为“康熙二十二年降服了郑氏,占领了台湾,再开海外贸易,从而自然地丰富了货币。”64理查德(RichardVonGlahn)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65他认为,“康熙朝的萧条与银的流向似乎并无简单的关系,中国国内物价的降低早于日本禁银出口,而物价回升也未受白银流入的刺激。”“铜钱价值下降并不能明确的与白银流入量的变化相关。”66笔者同意理查德的意见。从解除海禁的康熙二十二年到康熙后半期,大概有十年的时间,白银流入量是否能在这样短的时期内起到丰富货币,影响物价上升的作用,值得怀疑。笔者认为,起到丰富货币作用的,主要不是国际白银流入,而是国内流通中货币数量的增加。这就是康熙时期开始的为使官兵摆脱生活困苦,而发放生息银两的政策。雍正七年,上谕称:“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计,朕悉心揆度,若逢家中红白之事,经费不敷,着实困迫堪悯。特着用内库之银,交付王大臣转用滋息,以备兵丁不时之需。兹念外省驻防之满洲、汉军兵丁亦应一体恩赐。”“其他各省督、抚、提督标下兵丁,亦循此例。”67从京城八旗到各地驻防之满洲、蒙古、汉军等官兵,都有生息银两之利息,作为生活补贴。当然,清代前期的政府不会想到,用这种政策可以摆脱经济停滞现象,但在客观上生息银两确实使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增加,扩大了需求,促进了消费,使康熙后期的经济开始复苏。到乾隆时,发放的生息银两本金,已经基本归还。68可见,货币滋息的速度还是比较快的,对拉动内需的确很有成效。

关于在货币流通中,政府起主导作用,还是市场起主导作用的问题,理查德认为,“明代主导货币事务的是市场而非政府。主控货币的是市场,而非国家。”69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罗威廉(WilliamT.Rowe)似乎不同意他的结论。“我关于十八世纪货币政策的研究,使我对他的结论持谨慎态度。虽然象理查德表明的那样,当时的国家对它管理通货的能力失去了信心,但不管怎样,清中期官员们使用了广泛的间接方式――调整铜币的大小和含量,通过大量的技术手段,在不同的货币地区,控制银钱的相对供应量,高度选择性的反利用――作为一个市场的参与者来保证货币稳定,刺激了与人口同量扩张的经济生产力的发展。”70理查德的研究止步于康熙时期,罗威廉的研究重点在雍乾时期,虽然他们对于整个清代前期政府的货币政策、管理、执行情况,都没有全面研究,但是他们的结论都是有根据的。

一般来说,清代前期是政府与市场共同控制流通中的货币量。政府的货币政策确实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在某些时期里,甚至起到主要作用,如前述发放生息银两,增加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就是市场在短时间里不可能解决的问题。但是,政府的货币政策是调控流通中的货币量。当市场上铜钱数量减少时,政府可以增加铜钱的数量,反之,政府也可以减少铜钱的数量。市场上货币流通量,又受到铜材的影响,当市场上铜材短缺时,政府可以增加铜材生产,或向外国购买。由于铜钱货币流通量是随着市场上铜材价格的波动而变化的,所以,货币流通量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调控为辅。官方按照市场银钱比价的变化来调节货币数量,政府的货币政策总是跟在市场调节的后面起作用。日本学者黑田明伸的研究指出,“私钱跨省性的流通则呈显传统中国货币流通的另一面貌。”“显示出‘私’的经济相对于‘公’的经济对穿越政治疆界的活力。”71如果把“私”看成市场调节,把“公”看成政府调控,那么,从长时期看,正是“私”钱流通冲破城市之间、省际之间的地域,起到左右整个货币流通的主导作用。

从整个清代前期来看,政府货币政策的干预能力呈下降趋势,乾隆时期钱票的盛行,就证明政府并没有能力决定钱票的流通,完全听凭市场调节。特别是道光时期,“新旧朝钱币一起流通及洋钱可用以缴税,表示当朝所铸的钱币不是那么成为王权的象征。”72低色洋银内流,国内白银外流,在一些地区洋钱与制钱同样使用。这时,政府提出了禁止中外贸易使用白银的反市场规律的政策,难于施行,就更表明货币流通越来越被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价值规律所操纵。

注释

1《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5。

2咸丰九年九月十六日工部尚书兼管顺天府府尹事务张祥河等奏折,见清代钞挡,钱法,道光朝。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图书馆。

3《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4陆世仪《论钱币》,见《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二,钱币上。

5汪宗义、刘宣辑录《清初京师商号会票》,载《文献》1985年第2期。

6“钱票是一种信用票据,由钱庄、银号等信用机构签发。它在一定范围内流通,起着代替货币职能的作用。”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钱票的起源,也无法考据。当初可能也是一种期票,临时填写,其和银票不同的地方,大概只在于银与钱的分别。也许银票的面额大一点,钱票的面额小一点,因此钱票的流通性要更加大一点。”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557页。

7张国辉《清代前期的钱庄和票号》,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8《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2。

9约翰·洛克《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致一位议员的一封信》商务印书馆1962年中译本,第101页。

10《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6。先定为七文准银一分,后改为此比价。

1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

12参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户部,钱法;《清朝文献通考》钱币。

13私钱包括私人非法铸造的货币;官局中炉头工匠偷工减料,铸的低于法定重量或成色的钱;前代的货币。参阅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1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1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70。

16《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考4972。

17《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考4975。

18《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七,钱币五,考5012。

19《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2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2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50。

22张建辉《关于康熙对生息银两制的初步推广及其在八旗军队中的运用》,载《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3《雍正朝镶红旗档》宿字三十九号,转引自韦庆远《雍正时期对“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二》,载《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24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25张建辉《关于康熙对生息银两制的初步推广及其在八旗军队中的运用》,载《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6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2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28《清高宗实录》卷二二六,乾隆九年十月壬子。

29《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3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十九,钱币一,考7686。

31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32《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3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百十四,户部,钱法。

34《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0-5001。

3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考5000-5001。

36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

3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四,户部,钱法,搭放京饷。

39《清仁宗实录》卷一六一,嘉庆十一年五月甲子。

4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

4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

42《清高宗实录》卷,乾隆三年三月丁巳。

43陈廷敬《杜制钱销毁之弊疏》,见《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三,户政二十八。

44顺治八年正月户部尚书巴哈纳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中华书局1981年,第7辑,第169页。

45顺治九年十月户部尚书车克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7辑,第178-179页。

46《清世宗实录》卷三二,雍正三年五月癸丑。

4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禁令。

48《清世宗实录》卷六一,雍正五年九月乙卯。

49《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一,考4968。

50《乾隆朝上谕档》第十七册,乾隆五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页958、976。转引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51《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二,市籴一,考5146-5147。

5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零,户部,钱法,钱价禁令。

53《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54《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55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56王光越《试析乾隆时期的私铸》,载《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

57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7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专刊(13)1985年,第292页。

58林满红《嘉道钱贱现象产生原因‘钱多钱劣论’之商榷-海上发展深入影响近代中国之一事例》,载《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五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3年,台北·南港。

59“道光年间,清廷也曾设立政府的信用机关,由内务府在北京设立官钱铺五家,发行钱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649页。政府发行官钱票,比民间使用钱票晚得多,而且在前期是否起了作用,待进一步研究。

60顺治九年十月户部尚书车克题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7辑,第178-179页。

61(瑞士)傅汉思《清代前期的货币政策和物价波动》,载《中国钱币》1995年第3期。

62郑永昌:《清代乾隆年间的私钱流通与官方因应政策之分析――以私钱收买政策为中心》,载《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1997年第25期。

63(日本)岸本美绪认为,康熙前期禁海和政府的紧缩政策,使流通中的白银减少,造成全国性的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出现康熙前期“全面物价下跌及与之相伴的滞销、收入下降等不景气的”情况。岸本美绪《康熙年间的谷贱问题-清初经济思想的一个侧面》,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康熙前期经济不景气,有效需求不足是事实,但形成的原因不一定是政府紧缩政策。据日本学者百濑弘的研究,“至康熙三十六年皇室开支尚不及明朝一个内廷官署的经费。乾隆朝在清朝财政盛世的时代中,也只不是60万两。”百濑弘《清朝の異民族统治に於おける财政经济政策》,《东亚研究所报》,第20号,1943年。转引郑永昌译文《清朝的财政经济政策》,载《财政与近代历史论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可见另有原因。

64岸本美绪《康熙年间的谷贱问题-清初经济思想的一个侧面》,载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65FountainofFortune:MoneyandMonetaryPolicyinchina,1000-1700.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6.338pp.台北南天书局翻印本1997年。

66转引刘翠溶书评,载《新史学》一九九八年九卷三期。

67《雍正朝镶红旗档》宿字三十九号,转引韦庆远《雍正时期对“生息银两”制度的整顿和政策演变--对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研究之二》,载《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68参阅韦庆远《清代乾隆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衰败和“收撤”-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三》,见《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89年。

69转引刘翠溶书评,载《新史学》一九九八年九卷三期。

第3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统计分析

(一)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分析

这里的会计政策变更项目指的是上市公司具体变更的对象,即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项目。比如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或者坏账准备核算方法。2001年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项目主要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准备及其他准备核算方法、开办费核算方法、住房周转金核算方法、长期投资亏损确认核算方法、债务重组收益核算方法等。其中将三大准备项目(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项目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但不包括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项目、存货跌价准备项目、银行呆账坏账准备金项目及坏账准备项目)变更统计数合计起来,得到2001年所有上市公司样本中对各项准备核算方法进行变更的共有108项,共占2001年所有变更项目数的59.67%。2001年众多上市公司对各项准备的核算方法进行变更,是借着《企业会计制度》的与施行这一时机进行的。2002年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最频繁的项目是对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进行变更,即按照修订后的《固定资产准则》对这些闲置不用固定资产由原来的不提取折旧改为同其他正常固定资产一样提取折旧,属于政策性变更。这个项目的政策变更达到了112项,占56.28%的比重。接下来比重比较大的变更项目是各种资产的期末计价(资产减值准备政策)项目,包括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八项计提准备资产中的7项资产期末计价,共达到了41项,比重达到了20.6%。这里大部分资产计价政策变更是因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而对一些资产由期末不计提减值准备改为期末计提减值准备。这里资产期末计价政策变更同样都属于政策性变更。2003年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变更项目为股利核算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核算,前者有186项,达到65.96%,后者有55项,占19.50%,二者合计共有241项,占总变更项目数量的85.46%。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各年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变更项目是根据当年新的会计准则、制度等法规而进行的变更。除此之外,各种资产期末计价的核算方法是上市公司较为经常变更的会计政策项目。

(二)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分析

2001年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以政策性变更为主,大部分政策性变更都是因为《企业会计制度》的施行而进行的,理由很充分。少部分政策性变更对变更理由的说明不够确切。而5项自愿性政策变更均没有明确给出变更理由。2002年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有122项(61.31%)是因为固定资产准则施行而进行的,包括上面的固定资产期末计价、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核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固定资产后续改良支出等核算方法的变更。51项变更是因为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因为其他制度准则规定而进行的。2003年上市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有188项政策变更是依据修订之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而进行的,占全部变更项目的66.67%,这些变更项目是股利政策变更(186项)及应收股利核算政策变更(2项),两项变更都是政策性变更。变更理由排在第二位的是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规定。共有70项政策变更依据此项规定,占了24.82%,变更的项目主要就是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核算方法及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核算等的变更。还有5项政策性变更是依据其他会计制度、准则或者财政部规定等而进行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一定比重的政策变更主要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董事会决议等的说明,诸如此类的理由说明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并不能让信息使用者了解到变更的真正原因。这类变更随意性较强,对于变更理由的披露是不完善的。

综合以上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90%左右都是当国家出台新的制度规定的时候而对相关项目进行变更,即以政策性变更为主。自愿性政策变更项目非常少,且很少上市公司能够对自愿性变更给出明确的原因。

(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有两种: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在选择处理方法上面,可以理解为追溯调整优先。

上市公司对于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较多,即多数变更对期初盈余进行了调整,但是存在着各上市公司对于同一项变更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的现象。对于原材料发出计价、所得税核算及关联交易处理方法的会计政策变更,报表阅读者能够想到公司会因为成本结转、收入费用配比、计算复杂等原因而无法计算出累积影响数,对政策变更无法进行追溯调整,而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但是对于其他的一些会计政策变更,比如固定资产准备核算方法及开办费摊销方法的变更,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应该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是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对此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盈余影响分析

准则及制度规定上市公司需要附注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以及比较会计报表所列其他各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当不能追溯调整时,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包括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以及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根据此规定,在对样本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盈余影响分析中,主要观察以下指标: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变更对期初留存受益的影响),变更对前期的影响数,变更对当年度的影响数。

2003年上市公司进行的追溯调整中,主要是股利核算,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变更对盈余的影响。剔除股利核算变更项目之外,所得数据不够充分,无法合理分析变更影响,所以这里不考虑2003年的情况。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对采用未来使用法进行处理的政策变更的披露非常笼统,很少有披露政策变更对当期利润及未来利润影响的,所以这里不考虑未来适用法处理的政策变更。对2001年、2002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对盈余的影响进行分析发现,变更以追溯调减期初盈余为主。上市公司藉着新制度、新准则施行的机会,将以前虚存的利润调减,或者将可能会发生的亏损追溯调整到以前年度,为当年或者以后年度积蓄利润。例如2001年,人多数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政策进行了变更,其中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的62项变更中,有58项追溯调减期初留存收益,2002年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变更也是如此。其他准备核算方法的变更也是追溯调减项目数大于追溯调增项目数。而在共38项披露对当期利润影响的变更中,有20项变更使当期利润上升,仅有两项使当期利润下降。我国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了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利润,一举两得。这也是上市公司政策制订者在制定各项政策时,为保证政策的顺利执行,同时将各项契约成本降到最低而采取的方法。其中值得关注的是,2001年新《企业会计制度》施行,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大幅度追溯补提各项准备,一举将以前的资产虚值冲掉。资产减值准备政策的变更成为许多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

(五)滥用会计政策变更分析

2001年、2002年、2003年样本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中分别有6项、17项、9项变更并不适合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及披露。主要表现形式为:上市公司将估计变更作为政策变更来处理,以将亏损转移到前期。有两项本来是对存货跌价准备及长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补提(原已计提),不属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追溯补提的四项准备之内,应该作为会计差错更正来处理。另外,某些公司将合并范围变化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合并范围的变化不等于是合并政策的变更,合并范围在合并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变化不能混同为合并政策的变更,不能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来披露。

上市公司将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业务按照会计政策变更来处理,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因为判断失误而无意造成的,另外一些可能是有意安排的。例如提高坏账计提比例的变更,如果按照会计估计变更来处理,会使变更当期利润减少,而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只是追溯调减前期利润,本期利润就不会大幅度减少。这类滥用会计政策变更出自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目的。还有一些本应该是按照差错更正处理,比如对前期少提费用而追溯补提的变更,同样是追溯调整,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这可能是上市公司对会计差错更正有厌恶感,在心理上认为会计政策变更比会计差错更正更容易接受的原因。总之,滥用会计政策变更行为说明了公司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随意性和会计行为的不规范性。

二、结论及建议

(一)对三年间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分析的结论

1.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政策时机性很强,以政策性变更为主。

2.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项目各年之间差异较大,但是有关资产期末计价方法的变更在三年中均比较频繁地发生。上市公司各年会计政策变更以政策性变更为主,各年变更项目因各年不同的新制度、准则等规定的出台实施而差异较大。但是剔除每一年主要的政策性变更项目后,可以发现,三年中对资产期末计价方法的变更较多地出现过。前文已经论述,上市公司通过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对盈亏在各年之间进行转移的行为较多,所以,上市公司资产期末计价方法的变更应该值得重点关注。

3.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对盈余有一定的影响。上市公司可能会借政策变更之机进行盈余管理,但要受国家会计制度、准则等会计规定制约。

4.某些上市公司对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的选择不合规定。不同上市公司在同一年度对相同的内容进行会计政策变更,采用的处理方法不同,如有的采用追溯调整法,有的采用未来适用法,并且不能得知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不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原因。这种对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选择混乱的原因和国家出台新的会计规则时没有或者延迟规定公司对新规则具体的衔接办法是相关的。

5.上市公司存在着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这类情况虽然很少,但反映了上市公司对制度、准则理解错误,未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其中某些有目的的滥用,会给信息使用者或监管者造成干扰,性质显得特别严重。

6.上市公司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尤其是对于自愿性变更披露很不完善。前文在分析的过程中,很多地方都因为上市公司对于政策变更披露不完善而不能得到相关信息而无法进行下去。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影响不披露,或者是披露言语含糊,非常不明确,不能让报表阅读者得知关于变更的确切信息。另外,部分公司将政策变更在董事会说明中一带而过,未进行专门披露,或者将政策变更对盈余的影响合并在其他项目中披露,如放在“未分配利润”中,让人无法分辨出变更的影响。

(二)政策建议

1.规则制订部门在出台新的会计政策时,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施行新规则的衔接制度。在要求上市公司实施新的会计制度时尽量在新会计制度出台的同时,给出衔接新会计制度的办法,尤其是对会计政策变更前后各期的衔接及应该注意之处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如2001年上市公司对减值准备政策滥用等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盈余管理或者是对会计政策变更处理方法的选择非常混乱的现象,避免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及监管者理解相关内容带来困难。另外,规则制定部门要提前预测、尽早关注新规则实行的经济后果,尽快制定制度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以避免政策的滞后。

2.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规定,增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强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禁止滥用会计政策变更行为。针对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变更的行为,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以使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制度、准则规定。从广义上来说,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都属于滥用会计政策变更行为,明确提出禁止滥用会计政策变更行为,对于制止上市公司通过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盈余管理有根本的作用。增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强化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有助于上市公司正确处理及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事项,避免对会计政策变更的错误操作。

第4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立足全体的校车资助政策

新西兰教育部以立足全体的理念对校车给予援助,充分体现了教育资源公平与均衡的分配原则。援助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种:一是直接援助,即校董会直接支配援助资金,提供校车服务;二是直接拨款给毛利学校(土著居民学校),由学校自行提供校车服务;三是对符合乘坐校车运营商提供校车服务条件的学生提供经费补贴;四是运输津贴,即给予监护人需将学生送往最近校车站点所花经费的补贴;五是对特殊教育学校中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的校车服务提供补助,这项援助的花费每年都高达24万美元。教育部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要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具有特殊设备的校车。政府援助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大部分城市校车服务由地区委员会提供资助,大部分乡村校车由教育部提供资助。教育部每年在学校运输服务上的花费高达1.5亿美元。[5]新西兰教育部规定,学生要在开学时递交校车服务申请。学校及校车运营公司根据学生的申请,进行反复的线路勘察与确认,以保证每个学生可乘坐校车上学。教育部对校车服务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13年5月之前,校车运输政策规定,1~4年级学生的家校间距离超过3.2公里和5年级以上学生的家校间距离超过4.8公里的可享受免费校车服务。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即使来自同一个家庭、就读于同一所学校不同年级(如1~4年级和5年级)的两个孩子不能享有同样的校车乘坐资格。为了弥补这一不足,实现人性化管理,自2013年5月6日开始,教育部实施了新的校车运输援助政策。这一政策规定,1~8年级学生住所离最近学校的距离超过3.2公里和9年级以上学生住所离最近学校的距离超过4.8公里的可以享受免费的校车服务[6]。这次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为家长安排学生的上学路程提供了方便。学生如果没有选择最近距离的学校,而选择了其他学校,超出校车通行区的部分费用则由家长自行承担。①

二、新西兰校车安全保障措施

(一)对校车、司机及校车设施的规定为保障校车的安全,新西兰教育部对校车运营商提供的车辆及司机有着严格的要求。要想成为校车运营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能较持久地提供符合各项校车条件的车辆,并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以确保学生按时到达学校学习;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要有“车辆认证单”(VCU),小型载客汽车(PSV)的车龄最高不超过15年,大型载客汽车(PSVs)的车龄最高不超过26年[7];提供校车服务期间,车辆及车辆的各组成部分要始终保持在出厂规格水平,并有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辆全面检验合格证书(CoF);车辆排放要符合2009年1月生效的《车辆排放法规》的标准,以减少废气污染;车辆要始终保持整洁[8];提供校车服务的每部车辆都要有持续的维修保障;详细记录车辆的维修保养次数,车辆管理部门及时向交通部门提交相关资料;校车司机每年要参加定期的培训,培训主要围绕防御驾驶、急救、高级驾驶员培训、危险源辨识、缓解压力、合理管理时间等主题展开[9];校车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时刻携带驾驶资格证和校车驾驶资格证;司机要严禁疲劳驾驶。新西兰教育部不但对校车及司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还十分关注车辆本身的安全系数。新西兰校车的安全带是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座椅及座椅固定点2002-32004号条例》和《道路交通条例(交通使用者)-61001号条例》的标准而设置的,安全系数经过反复测试达到了较高水平[10]。新西兰交通部规定,校车司机要确保15岁以下的学生全部系上安全带,且不能坐在校车的前排座位上;5岁以下的儿童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新西兰校车标识也是经过反复试验而最终确定的,提供校车服务车辆的前部和后部都要安装法律规定的校车标志,且校车标志不能被其他文字或图像遮盖。新西兰校车标志长570毫米,宽500毫米(如图1所示)[11]。2004年,新西兰交通部了《校车停靠点安全设置指导意见》,该意见提供了全面的停靠点设置规则、技术指导、检测条款等信息。

(二)与校车安全相关的特殊交通规则新西兰交通部颁发的《道路交通条例(道路使用者)2004》规定,校车在城区内的最高时速为50公里/小时,在郊区的最高时速为8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在经过校车时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超过50公里/小时将被吊销驾驶证)。现在,新西兰仍在严格执行着条例中关于时速的限制,而且家长、社区、学校还通过发传单、写标语等方式提醒各位司机严格遵守限速规定。所有车辆(包括反方向行驶的车辆)在经过校车停靠点时要减速慢行,小心经过。校车在停靠点让学生上下车时会挂出“停止”(STOP)指示牌,此时,所有车辆要耐心等待,直到所有学生安全通过马路方可通行,以避免给学生带来危险。新西兰的校车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执法。新西兰的道路交通由多个部门齐抓共管,包括教育部、交通部等。为保证驾车者遵守交通规则,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都配备了流动交警,随时对酗酒驾车和超速行驶者进行查处。此外,全国各地还安装了大量的电子拍照系统,驾车者只要违规,就须缴纳高额罚款。警察局根据专业安全机构所确定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频发违法行为的地区进行“基于风险的巡逻”,科学分配警力。另外,根据交通部的规定,所有车辆必须定期送检,一到淘汰年限就立即报废,逃避车检者将受到重罚。不过,人们驾车行驶在新西兰的道路上能处处感受到交通标志的人文关怀。新西兰交通标志的设置不仅科学、规范,最大限度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而且非常细致,那些结合实际路况设立的提示性标志可以给予人们温馨的提醒。

(三)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与校车安全新西兰较高的校车安全系数还与当地学生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分不开,而这主要得益于日常教育。新西兰政府十分重视对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如警察局专门成立了“道路安全青少年教育服务站”(SchoolRoadSafetyYouthEducationService),出台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SchoolRoadSafetyYouthEducationProgramme)。这是一项基于道路安全法规,以提高青少年道路安全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计划。[12]依据学生年龄,“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的实施被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道路安全基础知识学习阶段(SteppingOut);第二,安全骑车阶段(RidingBy);第三,安全外出阶段(OutandAbout);第四,承担责任阶段(ChangingGear);第五,安全驾驶阶段(DrivetoSurvive)。该计划通过学校教师与有丰富交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警察的共同合作,向学生传授交通安全知识和经验。课程内容由学校联系当地警察局,经过协商后进行统一设置。这一计划的实施也需要家长和社区的协作:首先,他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起到榜样的作用;其次,学校鼓励家长及社区成员参与到课堂中。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的道路安全教育目标不尽相同(见表1)。新西兰警察局同时还负责培训学校交通安全小队,组织学生对校园周围交通安全进行巡逻。一般来说,由两名经过培训的高年级学生在上、下学期间拿着约1米长的带有“停车”(STOP)红色字样的移动交通标志杆站在学校附近的马路两旁,车辆经过时必须停车等待儿童安全上下车。学生巡逻时,会有教师或警察进行协助。[13]

三、启示

我国校车的需求与日俱增,校车的使用量也在逐步加大。为了更好地保障校车的安全,国务院于2012年4月5日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快了校车规范化管理的步伐,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本文通过对新西兰校车管理资助政策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探究,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校车运营模式应力求多样,以减轻财政负担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校车应是“大鼻子”外观,有专用座椅、安全出口等高级配置。根据这一规定,各地需要购买一大批符合新标准的校车,这给各地方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财政上的压力,我们可以学习新西兰利用现有公交系统,制定严格的校车准入制度,选择合格的公交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的做法。除了接送学生外,政府应提高专用校车的使用效率,允许闲置校车租赁,增加校车运营经费,这也符合服务社会多样化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缓解运营成本压力,政府还可以对有能力支付校车费用的家庭收取乘车费,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的校车服务。

(二)学校要重视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学生不了解交通规则、不能准确辨识高危险地带、随意穿行马路等造成的。新西兰警察局意识到,要实现零交通事故的目标必须从中小学生抓起,因此出台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计划”。目前,我国针对中小学生专门设置的交通知识教育课程较少,大多数中小学生交通意识淡薄,没有系安全带的意识,穿行马路时也很少“三思而后行”。鉴于此,各地交通部门可以与学校达成合作,每周安排一节交通知识教育课,教育内容可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设置,争取做到“交通安全知识从娃娃抓起”。

第5篇:政策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有关经济事项应报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主管单位是指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实行分级管理: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省政府批准发生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合并、分立、终止等)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二)省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下同)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包括:

1.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终止;

2.公司在经营存续期间发生国有资本变动;

3.公司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4.公司向境外注资或转让、出售国有产权或股权:

5.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三)市、县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辖市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评估项目核准范围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同一经济行为或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必须委托同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由权变动的一方按资产隶属关系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条国有资产评估原则上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委托单位”)委聘中介机构。评估委托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附件1),经产权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委托单位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地方资产评估项目需报省财政厅核准的,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送省财政厅备案。

未按规定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说明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按规定程序报产权主管单位初审;

(二)产权主管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核,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经产权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将申请核准文件和评估报告退回,由产权主管单位组织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报财政部门申请核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四)产权主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组织评估委托单位、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估报告,由产权主管单位以书面形式函报财政部门,报送函中要明确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评估报告,并对修改情况予以说明。

(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文件(附件4)。

第七条产权主管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产权主管单位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及向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的书面文件(必须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的详细意见);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及附报文件应符合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19**]91号)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财评字(19**]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

4.与经济行为相关的审计资料;

5.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6.有权部门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有关材料;

7.与评估项目有关的股东单位或各当事方的相关文件;

8.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省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以及“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是指: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国有股权变动(包括增资扩股、国有股转让、合并、分立、终止等)经济行为,省级企业项目须经省政府或产权主管单位批准,地方企业项目须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

(二)其他经济行为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其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诺(附件3);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它。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建立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各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6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国内市场需求不足的原因

(1)长期以来资源配置的失误(主要是重复建设和效益低下)造成了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国家国内贸易局对600多种主要商品的统计分析表明,从1995年起,就有90%以上的商品达到了供求平衡或供大于求。1998年第一季度这601种主要商品中,供求平衡的商品466种占总数的74.2%,供大于求的商品155种占25.8%,几乎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

持续了近20年的10%的高年均增长率大大提高了我国总供给的水平,同时也积淀了过度膨胀阶段的许多不良筹码。高速增长阶段的一个特点便是粗放经营,只求规模不计成本,同时由于政府和企业投资缺乏远期理性预测,重复建设和过度投资造成了生产能力的过剩。全国共有钢铁企业1700多家,是国外钢铁企业总数的一倍,发达国家钢铁企业的平均规模为年产量1000万吨,而我国只有5.4万吨。当我们为年产1亿吨钢的工业化成就而骄傲时,资料显示,全球钢的生产能力已高达10亿吨,而到2000年全球需求不到7.5~8亿吨。而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也显示,我国企业普遍效益低下。1995年工业生产能力利用充分或比较充分的只占主要工业品的6.3%,而能力利用不足的占43.4%,全国900多种主要工业品的生产中有半数以上的生产能力低于50%。

(2)社会公众和企业预期成为左右经济的重要因素。首先,物价下降的预期使总需求萎缩。由于政府今年提出的三个目标,更多地关心保8%和人民币汇率稳定,而对于物价上涨控制在3%以内无人怀疑,可见,社会普遍相信物价将继续下降。从理论上讲,这一方面会使消费者持币待购。价格比以前低可以诱使消费者购买,但如果认为未来的价格会更低,则大多数消费者会推迟购买。另一方面,投资者预期未来生产的产品价格会更低,因而认为目前的投资在将来投产后,产品价格比现在还低,这导致资本的预期收益率下降,投资意愿减弱,投资需求减少。消费与投资的不足减少了总需求,又使物价继续下降,从而步入恶性循环。

其次,人均收入增幅回落,收入预期不稳定,以及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也导致消费紧缩。1993年~1996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在扣除价格因素后呈现连续上升趋势。依次为2.8%、8.5%、12%、13.8%。1997年增长幅度却陡然下降,实际增长5.7%,受人均收入增幅回落的影响,同期人均消费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双双回落。同时收入不稳定的悲观预期,迫使居民采取预防性措施,首先是紧缩预算,其次是减少或推迟必要的消费支出。今年1—4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9%,比去年同期回落7.8个百分点。同时,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比如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增加,城乡居民的危机感和风险意识增强,从而强化了储蓄与保险,减少即期消费。

(3)消费结构面临升级,而目前没有形成消费热点,市场需求趋淡。目前我国人均GNP刚逾700美元,基本上实现了以家电为主的消费需求拉动阶段,理应步入更高一级的消费阶段,但由于收入分配不合理,汽车和住房需求短期内难有大的变化。据分析,在5万亿的储蓄存款中,有1万亿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在通常情况下不构成对于市场的有效需求。另有一万亿存款属于农村居民储蓄,人均存款额并不太高,除了满足即期需求与消费外,只能储蓄生命周期中一次性的婚丧等未来购买力;其余3万亿元存款中,社会20%富有人员的存款要占储蓄额的50%以上,对于这些消费者来说,用于生活性消费的数量有限。这样算来,城市居民中80%以上的消费主体的人均储蓄余额难以形成对潜在需求的消费者剩余。可见,靠消费结构的升级带动经济增长短期内不可能,今后将有一个居民积聚各种财富的阶段。

(4)东南亚金融危机直接影响我国的出口,出口需求的减少同时增加了国内的供给。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走势已显示出增长放慢的轨迹。1979~1995年外贸出口年均增幅25%,而1992~1995年仅20.1%,1996~1997年外贸出口增长率降到11.2%,而今年又出现了负增长。除了东南亚国家出口的产品类型与我国趋同,这些国家的货币贬值降低了他们的出口产品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价格处于不利地位外,我国在高科技、服务贸易、跨国公司生产三方面均水平很低,对于出口增幅的回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5)基础设施不健全和消费信用方式滞后,制约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虽然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是相对于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建设还相差很远,也限制了消费结构的升级。如城镇公路建设和交通状况难以适应对“行”的需求。至1997年底,全国空有5000多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其中约30%左右是由于市政基建不配套而直接导致销售不畅。同时由于消费信用方式未从卖方市场快速过渡到买方市场条件下的要求,故不能真正起到缓解生产与消费之间矛盾的作用,而居民长期形成的一次性整体性消费习惯也成为压抑需求的因素。

二、反周期的财政政策

通过对以上我国内需不足的成因分析,可见深层次的问题是经济制度的弊病所致。而短期内带有明显的周期性特点。从1996年5月1日到1998年7月1日,我国两年内连续五次降息,并从1998年起商业银行取消贷款限额的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这些改革一方面是金融改革深化的开始,使中国的货币政策开始具有市场经济的意义,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积极的货币政策,扩大企业投资需求和居民个人消费需求,但从实际结果看,上半年经济增长仅为7%,再一次证明了西方经济学家关于在经济萧条时期货币政策启动经济增长的低效性。

是不是我国出现了凯恩斯流动陷阱呢?即利率水平降到一定低的水平时,人们不管有多少货币只想保持在手中,这样央行就难以实现通过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方法刺激投资的政策目标。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第一,货币政策客观上受时滞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奏效,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第二,货币政策的宏观扩张政策同已经或即将出台的住房、医疗、退休等制度改革而引起居民消费紧缩矛盾,产生政策“抵消”。第三、利率杠杆并未完全失灵,更重要是我国经济也并非完全萧条。所以笔者认为目前中国具有“准凯恩斯陷阱”的性质,但并未完全陷入凯恩斯陷阱。既然货币政策效果不明显,完全可以尝试用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以及引导货币政策效用的发挥。

反周期的财政政策主要指政府支出和税收政策。中国财政政策的困难主要是财政收入水平较低,而财政支出负担日益沉重。故目前中央政府主要通过增发国债,新增1000亿元国债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经济适用房六个方面的建设。这一方面是我国经济发展中解决基础设施、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据世界银行的一份保守的估计,中国因交通设施不足,每年新增的社会成本相当于当年GDP的1%)。另一方面也可以产生乘数效应,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而且由于中国的货币需求与利率的内在联系机制尚未形成,企业投资对利率的变动不甚敏感,所以“挤出效应”不会大,这也能充分保证财政政策的效果。但是对于国债的发行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一是国债的发行量要有一定力度;二是要有风险意识且期望值不宜过高,因为至今世界上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还没有很成功的例子。从我国的债务负担率(累计国债余额与全年GDP的比例)来看,1997年底累计国债5928.8亿占同年GDP的7.93%,按1998年先后确定的发行数6508.6=2808.6+2700+1000,减到期国债还本1671.45,预计1998年底累计10766亿同年GDP的约13.3%,而国际上这一指标不应超过50%,可见国债规模还有力可挖。但从债务依存度(本年国债发行额与本年财政支出之比)来看,按1998年确定的6808.6亿元,预计要占调整后的全国财政预算的40.19%,已大大超过了国际公认的20%的限额。

此外,还应注意国债发行收入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即投入基础设施的建设。政府投资应该主要是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而且要立足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关系的理顺,不要因为要拉动投资而使本来就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关系雪上加霜。最后我们还应优化国债的期限与品种结构,降低国债筹资成本。

我国反周期的财政政策还应实行结构性减税与强化税收征管及费税改革并行。

第一,如果我们要想利用税收减免或优惠发展经济,必须强化税收征管。西方国家税收观念深入人心,国家普遍建立了严格的税收惩罚制度,用重罚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体现了税收的刚性原则。因此,在西方国家,如果实行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其减税效应是非常明显的。可见,税收环境的好坏是一个国家采取减税措施能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在我国,逃税漏税十分严重,这必然影响到税收政策的发挥。故加强税收征管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为减税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7篇:政策管理范文

yt=yc+α(pt-Et-1pt)+et

yt=α0-α1rt+ut

mt-pt=-cit+yt+vt

it=rt+(Etpt+1-pt)

式中y代表产出m代表通货数量p代表价格水平的对数;r代表实际利率i代表名义利率;yt,yc分别代表当期产出和预期的产出。既当期产出是预期值与通胀率的函数,实际货币供给是产出与名义利率的函数,名义利率是通胀率与实际利率的函数。其中通货数量(名义的货币供给)确定产出y,价格水平p;名义利率i由系统内生决定。

当央行实行以固定名义利率水平的目标政策时,固定it=IT,以上总供求方程式变为:

yt=yc+α(pt-Et-1pt)+et

yt=α0-α1rt+ut

It=rt+(Etpt+1-pt)

上式的明显变化是货币供给方程式不再是计算内容。因为已知实际产出、价格水平和名义利率,名义货币水平就可以由货币需求公式内生的决定。问题在于央行要严格的控制名义利率i,由此影响消费及决策,但影响总需求的却是预期实际利率r。这也就对利率目标区设定规则的灵活性产生了影响。

观查上式pt-Et-1pt;Etpt+1-pt;式中的价格水平仅是一种预期误差,或说是一种预期变动率的形式(类似费雪方程式Etpt+1-pt)。假定序列{p*t+i}i=0∞是一种均衡,pt-Et-1pt或Pt*就是不确定的。得出此结论意味着,P对yt及r无影响,故而仅要求预期通胀率满足:

iT=([α0-yt+ut]/α1)+Etpt+1*-pt*

价格水平的不确定性,被认为是纯粹钉住利率过程的潜在问题。即如果经济主体不关心绝对价格水平,同时央行也不关心这一问题,那价格的上扬就是不可避免的,这与美国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情况是相符的。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价格水平的无限上扬是不可接受的。

以上分析的意义在于,钉住名义利率不变规则下,央行若令货币数量随价格变化进行调整而令实际货币余额保持不变,也即通胀水平保持在一定的范围内,利率规则就是可取的。那么余下的问题是这种状态是否存在。

对如上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提出了央行实行怎样的货币供给方式,能够在实现利率目标的前提下不出现通胀的失控。麦卡伦(1986)曾强调指出,不确定性问题与多重均衡问题有所不同,后者涉及到的情形是多个均衡的价格路径同时与给定名义货币供给路径相匹配。央行对名义、实际货币供给量控制的方式或说途径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货币供给方式的视角

以名义货币供给为实际操作工具

假定央行以名义货币供给为控制利率的操作工具,并钉住名义目标利率进行调整。

引入模型:

mt=μ0+mt-1+μ(it-iT)

其中m代表名义货币供给,上式的含义在于,名义货币供给增长率取决于名义利率偏离目标利率的程度。如果it围绕着目标利率iT随机的波动,则名义货币供给增长率为μ0。随μ趋向于无穷,名义利率对目标利率的偏差如果会收敛,那么价格水平的确定性就可以保持。通过对上式的求解,可以得出结论mt是非稳态的,同时m的这一属性也就导致价格水平的非稳态性质。也就是说价格水平误差会随着预测期的延长而加大。这就表明了,在钉住目标利率的政策规则下,以名义货币供给为实际操作工具的作法是不可行的。

以实际货币供给为实际操作工具(或说以趋势稳定的方式进行货币供给)

假定央行以趋势稳定的方式进行货币供给,上述模型变形为:

mt=μ*+μ0t+mt-1+μ(it-it)

式中隐含了平均货币供给增长率稳定为μ0的假定,同样进行如上式相同的验证过程,可以得出结果,名义利率与价格水平随机表现为一种均衡。也就是在特定确定货币供给规则下,均衡的价格水平是趋势稳定的,同时预期误差方差并不随预测期的延长而无上限的提高。

通过如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下述结论:在理论上货币政策的实施可以减少名义利率波动,同时并不引起价格水平的不确定性,既在理论上可以认为在特定货币供给规则条件下,目标利率货币政策规则是可行的;名义货币供给的基本表现,并不单一的取决于钉往目标利率的约束,这一目标可以通过不同的货币供给过程实现。

利率政策的最优性

如果盯住目标利率的政策规则是可行的,那么适当的目标利率水平又应当如何确定呢?

笔者认为这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以上是以央行为行为主体,依靠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得以实现目标利率政策规则。但如果将央行的政策执行置于同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相一致,或者说是两种政策的搭配角度上来看这个问题的话,可能就会出现其他结果。

政府的目标函数决定了他的政策取向,也就决定了其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这样一种自然福利标准的设定是相当困难的。脱离现实的宏观经济状况,单纯的用理论模型来解释是不可取的。政府面对的宏观经济现况可能会比任何现有的经济模型所解释的情况都复杂。故而以目标利率为货币政策规则的设定必定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是大体一致的。从理论方面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的使用了一般均衡、代表人模型(卡尔斯托姆19951997)。其借用了预付现金模型,假定消费者资金必须从名义货币余额中筹措,此时正的名义利率表明对消费开征了一项隐性税收,这就影响到家庭在现金商品与信用间的选择。在模型中引入一期价格粘性可得出结论,固定名义利率会消除资本积累的扭曲,利率钉住帕累托优于固定的货币规则,而且对于任何都存在某种货币增长过程,类似于可变价格模型中的实际均衡状况。即可以在外生名义货币供给过程下决定价格水平与名义利率。这实际上与上文中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都论证了利率目标区货币政策规则的最优性与可行性。

当然,尚未解决的问题还是存在的。设定何种利率及利率水平依然是个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同时关于短期利率与产出,长期利率与产出,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间的关系;价格水平与利率的相关程度或说通胀水平与利率的相关程度有多大等在理论上也未达到统一。放弃在本文第二部份中标准化的研究模型,分别在封闭及开放环境中及受到外部冲击条件下进行讨论,利率目标区货币政策规则是否是最优政策选择的结论可能是不一致的。

以上讨论还尚未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问题考虑在内,以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中(发达金融市场与二元金融市场)利率政策是否都会是最优选择也需要进行论证的。尽管经验的研究表明,利率目标区货币政策规则有相当的优越性,也即此种货币政策可以通过控制名义利率,并通过名义利率对实际利率的影响对产出产生真实影响,同时并不引发过度的价格波动。但正如在本部分表述的那样,破除了经验的假定,利率政策的最优性还是值得论证的,尤其是其可操作性方面。

综上所述,利率目标区货币政策操作规则在理论及经验的验证中都得到了支持,但仍然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深入讨论的理论。在这种讨论的背后,我们实际上看到的是不同学派间相互融合、发展的态势。货币究竟是否呈现中性,利率对实际产出是否有真实影响依然是此类研究的出发点。在最终的结论上,分歧依然存在。

内容摘要:货币数量和利率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中间目标,两者各有优劣。拥有完善金融市场的发达国家目前多以利率目标为主,其中利率目标区的应用较为广泛。本文从理论上对利率目标区货币政策的利弊做了分析,如果放宽论证的条件,与利率目标区货币政策的最优性可能是不一致的。

第8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隋代商业的经营管理政策及特征

隋朝以前的封建王朝大多采用对民间商业遏制的方式,汉朝统治者借鉴及发展了管仲的“官山海”思想,实行了严格的盐铁官营政策,对历代王朝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隋朝,国家对商业管理政策发生了重要变化,改变了传统控制、禁忌的政策,对商业采取了全面开放的政策,使得社会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最终经济得到了复苏,社会呈现出繁荣景象。隋文帝时期,政府对商业管理重新定位,其主导思想是与民休息。在这种宽松的社会环境下,出现了开山泽之禁、除入市之税的良好政策氛围,为民间商业发展与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隋代商业管理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可分为中央及地方经营两大类,其内容也不尽相同。中央的手工业经营及管理主要由尚书省工部、少府监、光禄寺良运、太子家令司、尚宫局等组成,其中的尚书省工部是总政令机关,掌管国家整个的手工业生产。隋朝政府对地方商业的管理主要是依靠地方政府本身或中央直接派员管理,且经济管理还自成体系。太府寺作为国家的储藏及物价的调节机关,与地方政府职能的相关性降低。兴盛一时的隋代商业到了隋炀帝时出现了根本性的转折,在商业管理政策方面,前期许多较好保护商业的政策没有很好地沿袭下来,同时,统治者无视经济规律,对商业直接干预成为了导致经济衰微的直接原因。商业的稳定及发展一定要以社会的稳定为基础,但是隋炀帝时期过度征收劳役,极大地破坏了商业发展的劳动力来源,特别是造成了农业的大萧条,进而使得商业失去了重要的原材料及销售市场。隋代商业在短短时间内走向了发展与繁荣,同时也在较短时间内转向了衰落,这在任何朝代都很少出现这类现象。这除了隋炀帝个人的因素外,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制度及管理政策原因。

重本而不抑末是隋朝前期发展商业的主要管理措施,实现了资源与政府的共享,不但允许多方经营,而且还免受关市之税,这些前所未有的商业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隋文帝的这一政策是对当时国家财政的根本性调整,主要是根据隋朝小农经济的飞速发展及“输籍制”使得政府的农业税费的汲取能力大大提高。这是隋王朝明显不同其他的朝代的显著特征。这些商业管理政策的实施使得隋朝社会经济重新获得了活力,新生政权得到了稳固。同时,这些政策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以前,中国的商业完全是一种自然状态,隋朝开始放开铁、盐、酒等商品经营的禁忌,是社会利益的重新整合与再分配。隋朝实行这些政策有着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连年的战争对当时的社会生产力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何恢复生产成为了主要问题。另一方面,隋朝政权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统治者为了获取民心及打击其他政权,在政治上有着安抚民心的作用。对商业管理方面,隋文帝及隋炀帝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隋炀帝在社会经济取得巨大成果基础上,对当时的社会生产不加重视,并企图将国家及社会成本转嫁到工商业身上,对它们进行了残酷的剥削与压榨,严重损害了当时的社会基础,进而加速了政权的衰微。

二、隋代商品贸易的管理政策

隋朝时期,统治者对商品流通及贸易的政策较为宽松,没有设置较多的障碍,这样商品的流通及交换的发展刺激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再加上政治上的稳定、大运河的开凿等,直接促使了隋代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及繁荣。隋代以前各朝为了扩大税收,对商品贸易设置了众多的税收项目,这样就限制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商业的繁荣。但是,隋代对商品贸易实行了较为宽松的政策。杨坚统一中国后,为了稳定当时的政治形势,故而废除了入市税收,并在社会经济稳定后向全国推广这一政策。这样就促进了商品的流通及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人们从事商业活动的积极性。随着大运河的开凿及南北经济的交融,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全国市场。在管理机构上,隋文帝时期是由司农寺掌管,到了隋炀帝时就改为太府寺掌管。它们的最高行政官员的品级都较高,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对商业发展的重视。在具体管理形式上,中央与地方有着明显的分工,在中央有两京市令,在地方上有不同级别的市令,这样就组成了一个掌管商业流动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为了有效保障商品交易的顺利完成,隋代政府对商品市场进行了具体的管理规定。隋代不允许随便的商品交易,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但是它对交易时间还是有所限制的,如“二十门分路入市”。可见,隋代的商品交易是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开市与闭市。在交易地点的选择上也是由政府决定的,并将其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当中。在城市内,政府专门设立了严格的坊市制度,将商业区与居民区分开。例如,隋代根据需要专门设立了两京五市。在商品交易时,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交易的地点。

由于商品流通没有加以限制,同时政府为了加强中央的控制力,政府特地将一些地方性的大商户迁至京城。同时,隋代政府也将度量衡标准的统一作为商品交流的前提。当时隋朝政府统一制定了度量衡器,《隋书•律例志》中记载“开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这对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隋朝政府还对商品交易进行了管理与维护,严格打击市场上的不法行为,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品贸易的发展。隋代对民族及海外贸易也非常重视,特别是隋炀帝更加重视海外及民族贸易。这种贸易主要是政治意义,其目的是扩大政权的影响力及对周边地区的控制力。隋代对货币及物价的管理也有所创新,在货币政策上,铸造新五铢钱,并重新确定了价值尺度,建立了新的货币信用制度。这对商业及社会经济的繁荣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在物价调控上,隋朝政府采取了广泛设仓的政策,这就大大提高了储备能力,为物价的平稳创造了丰厚的物质保证。隋代相对宽松的商业管理政策使得商业经济充满了生机,规范并保障商业的发展与繁荣。尽管隋朝后期出现了商业管理政策上的变异与扭曲,但是与其他朝代相比,隋代有着显著的重农而不轻工商的特色。隋代商业作为其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其发展依赖于政治制度的保障及政权的稳定。隋朝前期由于实行较为开明的抚民以静经济政策,社会生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特别是商业逐步走向了繁荣。隋代的商业数量较少,同时还对下层民众开放了盐、铁等利润较大的行业。可见,隋代的商业管理政策是官不与民争利,这点可从公廨钱的经营管理方式上看出。公廨钱是隋代财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隋朝政权曾拨给京中及诸州官府部分经费,并作为他们经营商业的资本,以补贴其官俸的不足。苏晓慈认为这是与民争利,建议废除公廨钱,改用给地以营农的方式来解决官府的财政问题。其具体做法就是不再给官府公廨本钱进行投资、生息等,而是根据行政级别直接拨发土地,以地租收入等形式充当行政经费。这样就避免了公廨钱制度出现的诸多问题。隋炀帝时期王朝逐渐走向衰落,商业成为了政权重要的压榨对象,可见,政策在商业的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并直接决定着商业的发展道路与趋势。

第9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中国已进入城市化峰速发展阶段,住房政策面临全新挑战

根据发达国家城市化的历史,城市化率从40%上升到60%的过程,是城市化进程最为迅速的阶段,国际上称之为城市化峰速发展阶段(PeakRateofUrbanization)。城市化进入峰速发展阶段,不仅带来城市人口的大幅增加和城市规模的急速膨胀,也对各国的住房市场带来深刻的影响。这一阶段不仅住房投资规模会进一步扩大,住房投资总量将达到相当于GDP7%-9%(或GNP3%-4%)的高位水平,而且房地产的资产价值也将持续快速增长,城市房地产的资产规模在国民财富中的比例,将从城市化启动阶段的15%提高到60%以上。

目前,中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超过40%,正处在从城市化起飞阶段向城市化峰速阶段转变的拐点上。这意味着未来20年,中国都将处在城市化峰速发展阶段,庞大的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高速发展所带动的巨大住房需求,可能在人类历史上都是非常少见的,这对中国,乃至对全世界的影响都将是非常巨大的。

国际住房专家认为,中国在城市化起飞阶段的住房政策是比较成功的,但也存在许多制度性的缺陷。进入城市化峰速阶段后,中国的住房政策可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如果不对以前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进行改革和调整,这种缺陷就会被放大,就会带来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进入城市化峰速发展阶段,中国更需要有一个好的住房制度安排和住房政策框架。

二、解决住房问题要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相协调

国际住房专家强调,不能简单地就住房问题来考虑住房政策,解决住房问题要与交通、城市建设、社会保障等问题相结合。

首先,各国政府在制订住房政策时的一个基本思想,是要把住房问题和交通问题整合起来一块进行考虑。如果只关注住房问题,让中低收入居民住到远离城市、且交通条件很差的地方,可能会带来生活成本增加、就业困难等问题。以法国为例,从1960年到2004年,法国的城市化率是从60%上升到77%,人均收入水平从4000美元增加到35000美元,居民消费支出中的住房支出比例从不到10%上升到20%,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与此同时,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居民出行非常方便,交通支出比例在过去的44年中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2004年为10%,仅比1966年增加了两个百分点。

其次,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政策要纳入统一的社会政策。低收入群体不仅在获得住房方面存在问题,而且在获得医疗、教育等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为此,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将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同就业、医疗、教育等问题结合起来考虑,统一纳入国家社会政策范围,以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第三,从战略高度协调好城市竞争能力和宜居性的关系。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各国都曾面临提升城市竞争能力和改善宜居性的矛盾。目前中国已是一个相当开放的经济,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源泉,主要来自于城市。因为只有通过城市,才能够获得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关键的发展要素,才能够改善基础设施。所以,城市竞争能力提升是中国融入全球化所必需的,也是城市自身发展所必需的。与此同时,城市发展也需要宜居性,为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提供空间,为投资者和各类企业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因此,处理好城市竞争力和宜居性的矛盾,不仅是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问题,也是住房政策中必须关注的关键问题。

三、在城市化峰速发展阶段要特别重视住房供给及土地利用政策

从各国住房政策的演进过程来看,高度城市化的发达国家,目前的住房政策主要集中在需求方面。而在其城市化峰速发展阶段,各国政府不仅需要通过补贴、住房金融等政策来推动住房需求,而且也高度重视供给政策,并在这一阶段大幅度地增加住房的供给。

国际住房专家认为,在住房供给政策方面,中国特别需要关注土地利用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供应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中国应特别重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城市规划和容积率管理。在住宅区容积率管理上,各国在城市规划中都对住宅区的容积率有较高的规定,例如巴黎住宅区的容积率为3,华盛顿为6,纽约为10。

在中国,各大城市的人口密度都比较高,但住宅区的容积率标准却比较低,而且缺乏对容积率的总体规划和管理,例如,在中国北方一个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中,城市中心区及地铁沿线的住宅容积率仅为1.5,而在城市郊区的公寓项目,其容积率却是2。较低的容积率和管理规则的缺失,在用地规模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就会出现城市规模无限扩张的问题;而在目前中国严格控制农地转换为城市用地的条件下,将加剧用地矛盾,并影响住房供应总量或降低户均住房面积。因此,中国迫切需要解决包括容积率在内的城市规划问题,高度重视规划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城市规划人员的培训,以应对城市化高速发展带来的土地资源方面的挑战。

四、中国的住房政策体系还需要加快完善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住房政策分析方法,一个国家的住房政策体系一般包括住房产权方面的制度及政策,有效的住房金融政策和竞争性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住房补贴和税收政策,土地供给政策以及相关市政设施的配套政策,土地利用及房地产的规范和政策,促进和规范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的相关政策及行业风险控制政策,保障住房体系运行的相关法律框架、监管政策及房地产信息系统等七个领域,且每个领域都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政策内容,需要各国结合自身的情况、面临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各自的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