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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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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

第1篇:农村金融范文

[摘要]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存在着有效性和适应性这两个深层次问题。适应性是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有效性则是适应性的动力和目标。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适应性,是一个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金融结构,同时要妥善处理一系列有关问题,如在金融业拓展对外开放的同时搞好对内开放、建立农村金融的竞争与合作机制等。

[关键词]农村金融有效性;农村金融适应性;农村金融结构

有效性低,适应性弱,是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存在的两个相互联系的深层次问题。提高农村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关键在于构建与金融需求相适应的农村金融结构,同时要处理好金融竞争与合作、进入与退出、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农户融资模式创新等问题,为之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的有效性,是指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向农村金融需求主体有效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后者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在此过程中提高自身的金融效率。

农村金融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农村金融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提供有效金融产品,才能使其运行得以继续和深化,如果供给无效,则金融有效性便无从谈起。其二,农村金融机构提品后价值实现的有效性。如果金融需求主体通过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能有效地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则农村金融机构便拥有相应的优质资产,能获取预期的效益,其金融有效性便得到提高;反之,金融需求主体在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后,却因种种原因产生经营失效,甚至出现了亏损,本息逾期难以归还,则金融机构由此多了一份不良资产,其金融有效性便降低。至于金融需求主体逃废债务,则会使金融机构血本无归。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内在联系、相互依存,因而不能封闭地考察农村金融,也不能孤立地谈论其有效性。农村金融有效性,是同农村经济有效性内在联系的。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农村进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反过来又为农村金融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平台。相反,如果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力日趋弱小,农村经济便会因资金制约而难以发展,其结果便会造成农村金融的基础日渐薄弱,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断弱化。

当前,农村金融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低效性,其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推出的某些产品难以为客户和中小企业所接受;而农户和中小企业期盼和欢迎的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又不推出来。许多农村经济主体对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效益,还本付息存在问题,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农村金融效益远低于城市金融效益。农村金融低效性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一是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农村金融结构不合理,金融机构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经营机制不活等。二是农村经济较为落后,农业经济存在较高风险,农民收入总体较少,农村经济实体的规模化经营水平较低,农村制度尤其是土地制度对农村金融产生抑制作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完善等。

农村金融低效性,给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低效性使得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衰弱,导致许多农村信用社陷于资不抵债的困境,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即使是定位于服务农村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减少了不少支农业务。农村资金供给原本就存在巨大缺口,但低效性使得农村资金大量外流,这对于农村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农村亟待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的金融体系,然而低效性却增加了非公资本进入农村金融业的忧虑。低效性给农村经济实体造成许多困难,农户和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重重,这迫使他们转向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从而增加了他们的生产成本。农村金融低效性加重了农村经济低效性,而农村经济低效性又使农村金融难以摆脱低效性的困境。

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不仅是农村金融发展的重大课题,而且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便是提高农村金融效率,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农村金融适应性,是指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相互适应。农村金融适应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量的适应性,即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与农村金融需求总量相互适应;二是结构的适应性,即农村金融供给结构,与农村金融需求结构相互适应。

农村金融有效性与农村金融适应性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农村金融有效性,既是对适应性的检验,又是提高适应性的动力,它反映农村金融适应与否及适应程度,推动适应性的提高。适应性是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互适应,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互适应,才能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农村金融曾出现过一些奇怪而有趣的现象:国家为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设立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三类金融机构并未解决农村金融需求的缺口问题,而农村民间借贷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却表现出了较强的有效性,农户融入资金的70%是通过民间借贷而实现的;大型商业银行出于支农考虑推出了小额农贷产品,但是这一产品却难以做大做强,小额农贷甚至贷不出去,而另一方面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心切,农村资金需求缺口呈扩大之势;大型商业银行出于有效性考虑,纷纷撤出农村县以下机构,而民间借贷同样由于有效性原因,反而规模越做越大,形式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供给不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特点;小额信贷虽有创新之名,但其限制太多,要求过严,手续甚繁,因而与农户金融需求特点相背离;民间借贷虽不具备合法地位,但由于其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因而效率较高,发展较快。由此可见,农村金融适应性是有效性的决定性因素。

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存在许多弊端,然而根本性问题,在于农村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不相适应,由此派生出许多具体的矛盾和问题。农村金融体制几经改革,但由于未将适应农村金融需求作为基本依据,而是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下对原有的适应性颇弱的金融供给框架予以小修小补,因而问题未能根治,甚至不相适应的程度有增无减。例如,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陷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博弈中,囿于双方对农村信用社修补成本的分摊,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即农户和中小企业未被纳入其中,适应性原则未被置于应有的位置,致使农村金融的适应性难以提高,有效性自然也就难以增强。

当前,农村金融需求出现了新变化。农村金融需求总量大为增加,据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约为15万亿元,其中大部分由金融机构提供。农户资金需求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发生率和户均借贷次数也在增加。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诸如无公害、绿色、有机作物和优质果品生产,规模化和标准化种养业正加快发展,对资金需求将大大增加。温饱性农户在创业中存在金融需求,而小康型和富裕型农户在扩大经营规模中对资金需求量更大。在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地区,农户需要更多资金用于发展特色农业和外向型农业。而在经济较为贫困农村地区,农户依靠开发脱贫、项目致富的愿望日益增强,因而生产性借贷的比重在逐步扩大。县域工业园区和农村企业的快速发展,促进各类经济实体征用土地、构建厂房、添置设备、扩大营销,使农村企业的资金需求随之加大,以往那种较为普遍和分散的小额借贷,正向集中的大额借贷发生转变。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对资金的需求快速增加,而现代农村物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规模在快速扩大。在农村产业发展的同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供水、供电、公路和小城镇建设将加快发展,这方面资金需求在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中的占比将提高。农村金融需求结构进一步复杂化。当前,广大农户要求农村银行业创新金融产品,渴望无抵押的贷款方式,希望信贷品种和期限能与农业生产特点和周期相适应,贷款手续简便灵活,能快速、就近地获得借款。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户手握闲置资金,他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和投资股市的要求日益迫切。在许多种养殖地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但这方面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结构中,短期借款占绝大部分,但近几年来长期借款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受到信用资源短缺等因素的制约,其长期借款难以得到满足。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将短期借款转化为长期借款来使用,他们在短期借款到期后只付息而不还本,使本金转为下一期短期借款而循环使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仅希望农村银行业创新更多产品来满足其间接融资的需求,并且希望通过兼并重组而进一步扩大其经营规模,通过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来更多地实现直接融资。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进,不仅农村金融需求总量快速扩大,而且农村金融需求结构日益丰富;不仅现实的金融需求更为强烈,而且潜在的金融需求被不断激活,并加快向现实的金融需求转化。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客观上要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供给与之相适应。

然而,当前农村金融恰恰存在两种不适应性,即总量的不适应性和结构的不适应性。我们只有提高这两个方面的适应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

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结构。

在农村金融研究中,人们较为关注的是农村金融总量增长,尤其是农村信贷总量增长。但是,农村金融结构问题决不能被忽视。农村金融结构,是指农村金融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和各种构成要素的数量比例、空间分布、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状态。农村金融发展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金融总量的增长;二是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一般而言,总量指标反映农村金融的总体规模,只具有直观的表征意义。结构指标则能反映总量指标所不能反映的问题,能透视出农村金融深层次的矛盾和弊端,从而帮助人们推进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总量受制于农村金融结构。在农村金融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单一的金融总量扩张,必然因其不能解决适应性问题而陷于低效性,这种粗放型的增长势必不具持续性。因此,提高农村金融有效性和适应性,不仅要重视扩大农村信贷总量,而且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农村金融真正实现总量扩张和层面提升。

当前,农村金融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存在许多矛盾。农村金融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产品需求越来越呈现多样化趋势,潜在的金融需求被加快激活,而当前农村金融产品供给却十分单一,几十年一贯制的“存贷汇”产品结构,同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需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行业单一,主要是银行业、非银行金融业缺乏,其供给远不能适应农村金融需求。农村银行业存放类资产占比过高,贷款类资产占比较低,长期贷款类资产比例尤低,证券和保险类资产的比重甚微,投资类资产不断萎缩。农村融资属于银行业占绝对主导的模式,基本上是一种间接融资,不能满足农村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的需要。农村公有金融垄断着农村金融市场,大型商业银行的金融供给难以适应农户和中小企业金融需求的特点,而能适应这种需求特点的非公金融,却“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农村金融结构,包括许多具体的子结构。根据农村金融需求当前情况和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应通过构建以下合理的子结构,达到农村金融整体结构的合理状态。一是完善农村金融产品结构,不仅要在资产抵押贷款、关系融资等方面创新产品,而且要在资本市场投资、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非银行业金融产品。二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资产结构,农村存款类金融机构应降低存放类资产比重,增加贷款类资产比重,扩大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适当提高投资类资产的占比。三是逐步改善农村融资结构,在继续扩大间接融资量的同时,大力提高农村经济规模化、市场化、股份化和证券化程度,大力培育农村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扩大直接融资的比重。四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行业结构,在农村银行业方面,广泛发展新型的农村社区银行;在非银行金融业方面,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业、农村信用担保业,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投资银行业,相应发展农副产品期货业、农业资产评估业、产权交易业、信托投资业、租赁业、典当业等。五是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所有制结构,在公有金融为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发展非公金融业,支持非公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

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结构,必须坚持明确的目标,这就是提高农村金融效率,为农村经济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实现农村金融同农村经济相互促进和持续发展。实施这一工程,必须坚持适应性这一基本原则,始终将适应农村金融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量增长的前提下,以增量调整为重点,同时协调存量调整。增量进入能较快确立自己的市场定位,有力改善原有的金融结构。存量的调整一方面要做到强化优势、转化劣势、开拓市场、提高效率。农村金融结构的构建,要以市场力量为主,依靠市场内生力量;另一方面,市场力量和作用也不能代替政府力量和作用。农村经济金融比较落后,市场力量相对弱小,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优化农村金融结构并不现实,会产生一定的盲目行为,同时要历经很长时间。因此,市场力量和政府推动要相互结合,政策推出则应遵循农村金融与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

提高农村金融的有效性和适应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要依靠农村金融自身的改革和创新,而且有赖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了有效推进这一工程,需要系统思考、统筹兼顾,处理好一系列问题。下面仅择其荦荦大端,谈点意见。

1.在金融业拓展对外开放的同时搞好对内开放。在对国外开放的条件下,农村金融结构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会受到国外农村金融结构的影响。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是迟早之事,目前初见端睨。随着外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金融技术进入农村,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必然加快步伐。但是,农村金融业在对国外开放的同时,决不能忽视对内开放。对内开放既包括对农村地区的开放,也包括对城市的开放。金融业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农村金融业必须通过对内开放进一步夯实对外开放的基础,以做到有能力充分利用对外开放带来的机遇,有实力应对对外开放中出现的挑战。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金融业在对内开放方面进展甚微,金融垄断的思维方式依然存在,农村金融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浓重,这无疑给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造成了障碍。农村金融业对内开放,主要包括金融体制和金融业务的对内开放,这两个方面对内开放,所要达到的目标在于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我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业对内开放,在增强适应性和有效性方面,放宽某些条件,简化审批手续,放松某些行政管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2.建立农村金融的竞争与合作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农村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必由之路。金融竞争与合作具有共生性。不同的金融行业、同一金融行业中不同的金融企业,各有其不同的特点和作用。竞争能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功能交叉和扬长避短,从而推动他们彼此合作、互为补充。金融合作则促进竞争在更高层面上展开,达到互补多赢的效果。以金融竞争推动金融合作,以金融合作促进金融竞争,实现两者作用的相互转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竞合机制:第一,完善农村金融准入机制,充分发挥这一机制促进竞争与合作的功能。准入时应考虑农村金融机构的合理分工,小型金融机构以零售业务为主,以避免同大中型银行的无序竞争。准入时还应考虑在空间布局上的问题,农村新增金融机构应在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贫困地区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以避免一齐挤进发达农村地区而引起恶性竞争。第二,形成产品结构优化机制。如果产品结构雷同,农村金融企业之间的排斥力就会加大,吸引力便会减弱。反之,金融企业的产品各有特色,分别与不同层次、不同主体的金融需求相互适应,他们之间的吸引力就会增强,排斥力就会减弱。因此,应建立农村金融产品优化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情况,积极创新和推出适应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以促进金融竞争和合作的健康发展。第三,完善农村资金的价格机制,在农村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在利率未完全放开前,可继续扩大利率浮动范围。这样既可以促进金融竞争,又不致于造成竞争过度。第四,建立竞争合作协调机制。在农村金融企业之间建立对话机制,以及时沟通他们之间的观点,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协调彼此立场,避免恶性竞争发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帮助金融企业提高经营决策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和合作自觉性。建立农村金融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一方面他能较好地协调金融企业经济利益关系,维护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引导他们妥善处理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另一方面,又能为他们创造合作机会,提高合作效果。

3.建立退出机制。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必须妥善处理金融机构进入与退出的关系,做到有进有退,能进能退。在农村金融竞争中,优存劣汰、优进劣退现象必然产生。竞争促进金融业务不断向优质金融机构集中,他们将不断扩大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获取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相反,劣质金融机构的业务将不断流失,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将日益萎缩,如果他们不能扭转落后局面,且达到了退出标准,就只能选择退出。有进有退,才能在合理的流动中增强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无进无退,则会造成农村金融的固化和劣化,增加改革成本,浪费金融资源,甚至引发农村系统金融风险。建立退出机制,应配套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和存款保险机制。

4.创新“农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模式,通过龙头企业的作用,将农户、专业户的融资需求与农村金融供给较紧密地联系起来。农业产业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金融适应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基础。龙头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利益共同体中的核心和骨干,既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者,又是夯实农村金融发展基础的推动者。既有将万千农户与市场沟通起来的功能,又有将广大农户与金融机构联系起来的作用。龙头企业熟悉农户的金融需求和经济信息,又与金融机构有着较为紧密的业务关系,他们有可能在对自身经济利益关心的基础上,通过信用担保和信用评价等多种方式,提高广大农户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因此,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系机制,创新以龙头企业为中间环节的农户与金融机构的融资联系机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融资促进功能。

5.繁荣农村经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农村金融的低效性,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农村的弱位性、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弱势性。诸如农业经济的高风险、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规模不经济、农户和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农民收入较低等,都是导致农村金融低效性的因素。同时,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农村对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的理性程度不高、农村信用的法律供给不足、失信惩戒机制运用的权威性不够等,也对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产生了不良影响。在农村金融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情况下,金融的低效性往往又加剧了金融的不适应性。因此,促进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从政策、市场、信息、人才等方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金融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韩俊,等.中国农村金融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第2篇:农村金融范文

农村金融领域(县域和县域以下),大概有两三千个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以农信社为主),十多万个基层网点,百万员工,管理几亿个人客户和千万的中小微企业客户,管理约50万亿的总资产。现在,我们非常熟悉的这个传统农村金融体系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而又紧迫的变革和挑战。

两大挑战

第一个挑战是利率市场化。美国是上个世纪90年代完成了银行市场化,从1997年开始连续四五年每年有近200家中小银行倒闭。我国台湾地区利率市场化之后全行业亏损。日本利率市场化的结果之一是经济泡沫破裂。我们国家银行业总体而言利润很好,但这是建立在利率保护、行业利差平均在3%(农信社利差更高一些)基础上的。有专家们测算过,利率市场化之后,利差肯定会缩小,如果缩到1%左右,我国银行也会大面积亏损。存款保险制度这几天就正式实施了,这是活期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基础,行业估计活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很快就会推出。如何在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中经营,如何在竞争环境下设计不同价格的存款(理财)产品,如何降低运营成本以适应残酷的价格战时代,将是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完全陌生但又必须立即勇敢面对短兵相接的巨大挑战。

第二个挑战是互联网金融。如果没有互联网金融,农村金融领域竞争还不是很激烈,往往在一个县域就是本县的农信社一家独大,其他商业银行在农村领域网点布局不多,农信社往往都是县域存款最多的金融机构。但最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个人储蓄不断地向互联网金融转移,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快。去年春节微信红包借春晚做推广,一个晚上将微信钱包推到农村地区亿万用户――而这些用户,我相信有百分之八九十都是我们农信社的储蓄客户。未来三五年,如果我们不作为,我们这些客户的储蓄,就会逐渐流失到微信钱包和其他优秀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储蓄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命根子,如果中青年客户的储蓄逐渐流失,我们还怎么生存?

那么,我们如何应对这两大挑战呢?根据笔者在互联网金融和农村金融领域探索和实践的经验,我认为传统农信社可以向两个方向转型:互联网金融和中高端服务。

通过合营向互联网金融转型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现在看起来是互联网企业在抢传统金融的客户,而传统金融机构只停留在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这些IT方法在维护客户、留住客户。这种做法是防守,是守势,现在看来,根本防不住、守不住,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在大刀阔斧势如破竹地挖我们的客户。所以,我们必须要转变思路,要按照互联网金融的规律去做互联网金融,要进攻,要从埋头自己小县小乡一亩三分地的传统习惯中挣脱出来,要面向整个互联网世界,想法设法去获取更多的互联网金融客户。

当然,我们都知道,农信社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人才短缺、科技落后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简直是向互联网金融转型升级无法逾越的障碍。但是,我认为我们还是有办法,办法就是合作,和优秀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合资、合智、合营,在北京、深圳、杭州这三个互联网金融最领先的热土成立合资公司,农信社提供本土化的资源,由北深杭的团队来运营互联网金融。只有这样,才能借力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快速推进农信社业务转型。

这方面实际上有先见之明的同行已经行动了,根据具体做法的不同,又有这么几种模式可以参考。

第一种模式是银行自营。如果准备转型的机构自身管理能力足够强,可以在自己内部设立一个新互联网金融部门,但这个部门最好还是设置在北京、深圳、杭州这些发达地区办公。这种模式的代表是包商银行,2013年在北京组建了运营管理团队,推出了“小马bank”这个独立的互联网金融品牌。这种模式的弊端是部门依然在银行体制内,受银行传统习惯的影响较大,使得管理团队很难按照互联网方式工作。

第二种模式是银行的股东另外设立银行体外的独立法人公司。自身独立开展业务,人事财务业务都独立,当然业务上可能和银行有些配合。典型代表是陆金所和民生电商。陆金所互联网化的程度高一些,目前看也比较成功。

第三种模式是外包代运营,典型代表是招商银行的小企业E家。从产品到运营,都外包给一家专家公司。这种模式适合于想尝试尝试,但本身又不愿意投入太大精力,也没有把互联网金融当作一个重要战略去落实的阶段。从中长期看,这种模式不太合适。

互联网金融不是采购一套IT软件系统这么简单,产品设计、体系运营、营销客服都比IT更难。而且,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剧烈的发展变化中,没有成熟模型可以套用,其管理团队最好“泡”在北京、深圳、杭州这些互联网金融最发达的圈子中,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节奏。对于偏传统、扎根县城乡镇的农村金融机构,即使去买一套“完整”的软件系统,但自己在本地管理运营互联网金融时往往面临着产品、运营、营销人才缺乏的严重障碍。如果农信社单独在北、深、杭设立下属机构,远程管理能力又不一定跟得上,且互联网金融团队又容易受农信社内部机制所束缚,项目成功概率反而不高。因此,农信社向互联网金融转型的最佳方案,最好以省联社(或一些实力比较强的农商行、市联社)为主体,和北京深圳等发达地区已经取得了足够互联网金融经验的公司合资,就在北京或深圳设立合资公司来发展互联网金融。就地点选择上,深圳前海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除了深圳开放宽松的创业环境和优质的人才基础外,未来通过前海对接香港金融市场、迎接人民币国际化也是一个潜在的金融业务增长点。

需要指出的是,在互联网领域,最核心的资产是品牌。不能仅仅盯着项目规模和利润的增长,更要关注品牌在互联网上影响力的增长。不管以什么形式,一定要形成并发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品牌,这也是一个成功的互联网金融项目的基础。互联网上的客户,并不关心你的公司在哪里,办公室有多豪华,普通客户也搞不懂你的金融专业有多强多大;客户通过互联网找到你,就是通过品牌。我们绝大多数农信社都是没有品牌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名字,因为大家都叫做“某某县农村信用社”,连个名字都算不上,这是完全无法应对现在的互联网时代的。另外,培育一个互联网品牌,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也就是俗称的“烧钱”,这也是普通县一级农信社所无法负担的。合理的方式,可能还是把品牌放在省联社的合资公司中培育,县联社共享这个新的互联网金融品牌。

转型本地化中高端金融服务

另外一个转型方向是金融服务,或服务型金融,也就是提升服务在我们业务中的比重,将优质金融服务作为我们获取和维护中高端客户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宁愿把金融产品外包,把我们自己转型成以优质面对面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金融服务机构,靠服务获得收入和利润。就像田忌赛马,我们要避开自己不擅长的互联网竞争,避开农信作为一个小型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相比的产品竞争,反而发挥农信熟悉本地人文、本地风土人情的优势,获得差异化竞争中的局部领先地位,成为金融生态体系中不可替代的一环。

第3篇:农村金融范文

截至2010年10月末,全国共有金融机构空白乡镇2430个,而金融服务空白乡镇139个,主要分布在经济发展水平低、业务量小的边远地区。而在东部沿海地区,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金融的生态环境与城市差别不大,在基础条件和服务水平上远远领先于欠发达地区。

差异化政策与“分类管理”

中央政府可以考虑适当向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放权,争取实现地方的“自治”,增强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机构动员与配置资金的能力,以更好地满足各地的金融需求。地方政府在权力扩大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更多的责任,比如对当地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负责。通过制度安排,推动地方政府积极治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结合本地情况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机构服务。

目前,中国统一的监管体制,不仅难以照顾到各地多样化的金融供给和需求,而且不利于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与各种制度试验。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的分级监管,则有利于形成一个相对宽松并且差异化的监管环境,鼓励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创新。

在最贫困的农村地区,财政应该成为支农资金的主力军。通过对“三农”进行转移支付,财政可以实现对“三农”的直接投入,解决当地对于扶贫开发、赈灾救灾的资金需求。在中等收入的农村地区,财政与金融应该相辅相成。通过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比如对涉农贷款实行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财政可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而在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财政这只“看得见的手”应该退居幕后,基础性的资金配置应该由金融市场来完成。

自然合理分层的多元化系统

各农村金融机构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确定主要服务领域,形成细分市场,并在交叉领域展开有效竞争。

一般而言,大商业银行应定位于大额贷款,主要服务于比较成熟的农村龙头企业;农村中小商业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侧重于满足贷款规模较小、处于成长中的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而小额信贷组织、合作性金融及民间借贷应更多地针对农户生产和生活中的小额资金需求。这样,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在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内精耕细作,同时在相互有交叉的领域内形成适度的良性竞争。

针对农户的小额信贷在较贫困的地区更有用武之地,而在较发达地区,小额信贷的地位比较尴尬:一方面,小额信贷的授信额度小,对某些农户的资金需求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为了申请联保贷款,农户要付出精力和成本参加小组会议、进行组内监督,相对于小额信贷所提供的有限帮助,可谓得不偿失。

美国学者的研究发现,小组贷款在发达国家的表现远逊于预期,应用联保贷款模式的美国金融机构利润率普遍较低,违约率也较高。究其原因,组内成员在联保贷款中承担的额外风险是“罪魁祸首”。因为即使某一组内成员自己的计划取得了成功,他也可能不得不为其他成员的失败“埋单”。由此可见,小组贷款这种模式不是适合任何国家或地区,在某些地区成功的模式,未必也能在其他地区成功。

因地制宜地发挥市场力量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主要由三块构成: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与政策金融。这三者在不同的地区应发挥不同程度的作用。以各自在信贷市场上的份额来看,在最落后的地区(以人均GDP或收入来衡量),政策金融所占的份额相对其他地区,应该最大;在较落后的地区,合作金融所占的份额相对其他地区,应该最大;而在较发达的地区,商业金融所占的份额相对其他地区,应该最大。

反过来,如果让商业金融做选择,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其亦倾向于选择到较发达的地区经营;如果让合作金融选择,其则倾向于选择在中间地带,即不是最发达也不是最落后的地区。因为,合作金融在最发达的地区无力与商业金融竞争、抗衡,而其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所在地区中存在一部分有闲钱的人去帮助另一部分需要资金的人;而在最贫穷的地区,人人都缺钱,只能要么依赖财政的力量(由于本级财政入不敷出,这些地区严重依赖上级财政甚至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要么依赖政策金融的力量(政策金融的生存靠政策支持)。

在经济落后地区,小型机构在提供小额信贷、吸收小额存款等单笔金额较小的金融服务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在中等收入地区,可以考虑组建地市级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合作银行,取消县市级的法人,在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这样做能够在较广阔的地域内调配资源,从而取得规模经济效应;在城乡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比如四个直辖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取消省联社,同时取消县联社,建立统一的省级法人――农商行。

第4篇:农村金融范文

1.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

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更多体现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上。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农村金融的监管与商业金融有很大差异,银监会更多地是依靠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对农村金融的监管,然而这些制度并不完全适合农村金融发展,必然会造成冲突。

2.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我国的农村市场范围大,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的金融机构也逐步转向多元化。由于有关监管措施相互重叠甚至产生抵触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准确定位各自职责,导致农村金融建设始终形成不了监管合力。

二、完善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金融立法倾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在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业中扮演重要角色。许多国家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农村金融法,农村金融改革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国家金融立法活动应高度重视农村,逐步倾向农村,加快农村金融改革进程法制化,成果法定化的进程。

(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立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对资金借贷有规模大、时间长等要求,农村小额、高频资金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这就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空间。由于民间金融缺乏完善的立法,监管机制落后,许多违法金融活动日益猖獗,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严重干扰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对这些活动加以监督控制。首先,需通过法律明晰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对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使得农村产权制度逐渐完善,农村民间金融逐步走向规范法;其次,通过法律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化与合法化,明确限定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适当鼓励私有股份参与银行股份制改革,将原本的非法资本引入到正规、合法的渠道。

(三)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1.设置多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机构

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开展业务、盈利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应不同于城市金融监管。城市金融监管的主要依赖银监会,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银监会层级较高、不了解农村的现实情况,很难做到对农村金融的有效监管。相应部门应考虑农村金融的特殊性,设置合理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对农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做到权利下放,层层把关,分散管理,将监管落到实处。

2.通过法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自发性,若能建立有效的民间监管制度,依靠群众进行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必然会更贴近实际。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发挥法律作用引导协会发挥其相应作用,明确其正常工作机制以及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规章制度。

3.完善现有的民间金融监管制度

第5篇:农村金融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运行,金融生态环境

我国农村金融运行伴随着农村金融多次变革而不断完善,金融改革给金融格局带来的变化是显著的,但并不深刻,金融运行远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根本矛盾。这些矛盾构成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现实必要性。

一、农村金融运行存在问题成因的探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视角

(一)政府“过度参与”的行为

政府行为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农村金融运行过程中,政府“过度参与”的行为是产生种种问题的根源之一。归纳起来,主要是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纯粹的行政意志及主观偏好主导了农村金融体系各项改革;二是农村各级政府行为的本位化及短期化而破坏农村金融运行的秩序。

我国至今为止多次的农村金融改革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实施,属于典型的外生机制。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并未很好考虑到农村金融需求的独特特点,而是仅凭其行政意志及偏好。比如通过颁布商业化改革的原则,使得以农行为主的国有四大行纷纷收缩战线,撤除县支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缩小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仅仅是为粮食企业融通粮食收购款,难以承担政策性金融职能;规定邮政储蓄仅仅是在农村吸收存款而不发行贷款,使得大量农村经济发展所紧缺的资金被转移出了农村;通过各种行政手段限制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业务范围,控制其信贷资金的流向及流量,使其名义为合作金融,实则官办色彩很浓;为了维护“公共金融产权”不变,实现其对农村金融有效控制及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家对民营金融机构进入的严格限制(如1999年国家下令关闭了农村的“两会”)。政府上述过度参与和行政主导行为直接导致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越来越单一,不能提供农村经济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支农力度远远不够,而且资金外流非常严重。

农村基层各级地方政府的行为对农村金融运行起着特殊的作用。一方面地方政府行为具有本位化,不考虑整个国家的宏观利益及金融运行稳定,仅仅从本地区的经济或社会利益出发。为了获取和支配最大可能的金融资源,干预区域金融组织机构建设、人事安排等,采取多种措施拉拢各类金融机构,导致农村金融机构人员膨胀、管理滞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行为具有短期化的特点,为快出政绩大搞“形象工程”,常常违背经济规律上项目、办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受行政影响较重,常常盲目发展某一行业或某一项目,这些企业及项目常常是地方政府利用其行政干预从农村信用社及政策性银行获得的。为了融资,甚至以土地开发及其收入为公共物品融资,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建设,这就使得农村地方性金融和民间金融如在没有完善制度及政策支撑极不规范兴起。地方政府上述行为使农村金融市场横向配置资源的功能往往被政府部门对资金的纵向分配所取代,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不佳,风险增大,失去可持续发展动力。

(二)法律环境欠佳及征信体系缺失

法律环境及信用环境是良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相比,我国广大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受教育与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法律环境与信用环境更是相当恶劣。我国农村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执法行政主导和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也十分突出。特别是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乡镇企业利用破产法的不完善,以破产逃避还债,进而导致大量银行坏账的产生。同时,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银行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作出合理评估方面还有很多困难;由于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等标准不高,“骗贷”现象依旧屡禁不止;相关的中介行业的专业水平普遍高,一些中介机构还容易被买通作假。此外,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部分失信者存在“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思想,使农村金融机构处于一种被动的尴尬境地,产生了“怕贷、惜贷”思想,制约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恶劣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对农村金融运行产生极大的影响。一方面,恶劣的法律与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机构大量撤出、农村资金大量流出的现实原因。(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资源的天生逐利性必将使其不断向环境优化、效益更高的城市地区集聚而形成资金的“洼地效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正逐渐走向商业化及市场化经营,金融机构在农村经营的资金利润率低于城市又没有适当的补贴措施的条件下,必将进行战略调整。因此,不尽如人意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就成为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撤并,农村资金不断外衣的重要原因。(2)农村恶劣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必然损害农村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必然导致挫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其纷纷从农村撤出的客观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恶劣的法律与信用环境使得逃废债务、欺诈成风,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负担过重,加大了农村金融风险。在农业银行所有贷款中,涉农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最高。据统计,2001年末,农业银行常规贷款中,涉农贷款不良比率为35.59%,高于全部常规贷款不良比率7.48个百分点(韩俊,2003)。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农村金融隐含的风险比城市更大,而这是与农村法律及信用环境不佳分不开的。

(三)农村中介服务不规范、不健全

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离不开中介服务的支持,农村中介服务不规范、不健全使得农村金融服务较为单一,不能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利于银企关系的发展。一是中介组织发展缓慢。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一个典型例子,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农村地方政府多为“赤字型”、“吃饭型”的财政,政府无钱成立乡镇企业担保公司。二是中介组织运作不够规范,存在行政化、手续繁的现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往往是政府一些职能部门的挂靠单位,行政化垄断严重,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内部管理比较松散,专业化服务水平偏低,手续极为繁琐,费用不菲。比如:办理资产抵押一般要经过财产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涉及工商、保险、公证、房产等多环节、多部门,且登记评估费用明显偏高“没商量”。既缺少规范的体制外信用监督机构体系,也缺乏规范的货币经纪商、信用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国农村金融运行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单单是农村金融生态主体本身的问题,更是农村生态环境的外部作用问题。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并影响着整个农村金融运行。

二、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以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状态的相关对策

1.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农村金融运行的机制转化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运行仍然是外生机制(政府主导)为主,农村金融市场横向配置资源的功能被政府部门对资金的纵向分配所取代,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因此,要从根本上完善解决农村金融运行问题,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说来,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在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要减少对农村金融行政性“过度参与”,改为市场主导下的有效支持,从根本上要实现农村金融运行从外生机制向内生机制的转化,成为逐步形成能适应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化水平的农村金融体系。二是农村各级基层政府也必须转变其自利行为,共同致力于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这其中很重要前提是要理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要在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切实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的分享机制,从而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对经济金融资源的恶性竞争。另外,地方政府要切实处理好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要制定符本地实际的科学发展战略,不能盲目跟风发展产业和项目,减少行政干预农村金融的现象。

2.强化法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制度基础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制度基础。一要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尽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以保障农村合作金融的合法权益。二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维持司法公正。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三是要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逃债、赖债、废债、骗债、恶意欠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推进信用文化建设,为农村金融运行提供安全保障

规范农村信用秩序,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农村金融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推进农村信用文化建设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地方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信用意识。在广泛开展信用镇、信用村、信用企业创建活动中,全面促进信用观念增强。二是加强法律约束,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让诚实守信者获利,违约失信者失利,切实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快推进乡镇企业征信系统、农户个人征信系统和乡镇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加强对重点行业、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状况的检测分析,及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反馈情况。

4.规范的中介服务体系

中介服务体系不齐全,制约了农村金融运行的纵深发展,只有建立有效的中介服务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才能改善金融运行,改善制约金融运行的金融生态环境。一是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的发展。在当前特别是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以及动产、不动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中介机构优化发展,促进中介服务水平的提高。二是积极吸收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和组织形式,深化现有中介机构改革。加快各类中介机构与司法、工商、税务、国土等主管部门“脱钩”的步伐,实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强化竞争;同时,规范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简化抵押、评估手续,降低成本。三是实现对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使中介机构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参考文献:

[1]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金融研究,2005,(2)35-40.

[2]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金融时报,2004.

[3]李扬,王国刚,刘煜辉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课题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5[M].人民出版社,2005.11(3页).

[4]王吕,刘婷.对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几点思考.集团经济研究,2005(10)上半月刊(总第183期)123-124.

[5]张瑞怀.建设“新农村”必须解决城乡信贷资源配置失衡问题.金融研究,2006,(10):154-161.

第6篇:农村金融范文

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制度金融机构

一直以来,以“农业、农民、农村”为代表的“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和现实的问题。当前,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农村融资金融产品已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急需构建相应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体系。但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来看,资金的投入是重点。于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地使用与投放,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便成为了中国农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公共产品的投融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多元化农村资金分配与公共产品投融资渠道体系才是解决目前农村金融需求的核心和关键。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与问题

1.1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据统计资料,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特别是1992年以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每年以百亿元的规模上升。1990—1994年保持在9%~10%,l995—1997年下降至8%左右,1998年以来尽管国家把国债投入的30%用于了农业和农村,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2000.2003年继续下降至7%左右。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l.2政府支农资金投入结构不合理

从农业投资内部而言,我国农业投资主要由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及其他费用这几部分构成。据统计资料,我国政府农业投资的使用方向特征十分明显,即农业投资中的主体部分投向了农业事业费、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本建设,这几项所占比重超过了按这一口径计算的90%,投向农业科技(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只是农业科研投资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和其他方面的项目很少。农业基本建设中,主要投向了大中型水利建设。例如,2005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为2450.3亿元,其中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费占73.1%,基本建设占20.9%,科技三项费用占0.8%,其他占5.1%。而不同的投资方向对农业增长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1.3区域差别大,西部地区资金支农力度低

从区域来看,由于历史以及当前的经济发展程度等原因的影响,比较而言,西部及中部地区对农业投资的力度相对薄弱,资金运作的效率总体上也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资料,除人均财政直接对农业项目支出外,其他指标同东部相比,西部都有一定的差距,其中人均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当年净增存款额、当年净增贷款额、农业贷款余额、外商对农业的实际投资额差距都在50%以上。

1.4金融支持不够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发展进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三大问题:(1)农村正规金融供给增长不足。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但从发挥的作用看,这四家机构在农村的作用并不明显。中国农业银行是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赢利动机的存在,实施“有所为有所不为”战略一放弃农村,进军城市;邮政储蓄仅是一个储蓄银行没有贷款业务,功能过于单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已演变为“收购银行”,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管理,局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而急需政策大力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却得不到足够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金融主体地位不突出。于是,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2)农村信贷需求满足度不高,民间借贷现象突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已滞后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金融“空洞”,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虽然目前只能以“灰色”或“黑色”的形式存在,表现却异常活跃;虽然屡遭政府取缔或禁止,却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融资渠道狭窄。以重庆市为例,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采取的可融资方式主要限于间接融资,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且涉农贷款多为1年期以下,按农户养殖的生产周期,年均利润40%~50%计算,若贷款1000元1年后到期还本利,农户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更不能进一步滚动发展,再加上额度偏低,不能有效满足农村市场发展需要;农村企业债券尚处于空白状态,重庆27家上市公司中仅2家间接涉农。

2农村金融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2.1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资本形成能力不足,客观上阻碍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融资。农村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落后,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仍处于靠天吃饭的境地,抗风险能力弱。农村二三产业不发达,区域经济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需用的固定资产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技术进步滞后,特别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了对农副产品低价收购的政策,更使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导致农业比较效益低下,因而投资农村往往得不到平均利润;农业投资经营规模在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制度下上不去,不易取得规模报酬。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的特点非常明显,不仅难以吸引非农业部门资金,就是农业部门自身即便产生了利润也不大可能转入农业进行再投资。

2.2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划分上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中,一些本来应该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却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威转移事权交由下级政府,造成基层政府事权大于财权。而基层政府财力不断萎缩,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1.34万亿元,其中中央占51%,省级占10%,地(市)级占17%,而有着2千多个县级财政、4万多个乡级财政的两级财政收入共计仅占22%,这种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

2.3投资环境不理想,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具有外部性和社会性,基于资金的趋利性原则,除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协调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公共财政资金外,其他的农村金融机构、企业和国外的金融机构都不愿意投资于农村公共产品。

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制度的对策建议

3,1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

应逐步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并且逐步调整财政支农投入份额及其递增比例,主要是农村基本建设投入占计划内基本建设投入总额的比例、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农业科技三项费占科技三项费的比例等,确保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还要适应WTO规则,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政府扶持农业政策。改变传统的以高关税和价格支持为主的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向通过“绿箱”政策进行的间接式农业扶持保护政策转变,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减少农村农民增收的私人成本。

3.2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与力度

明晰公共财政的投资范围和力度,纠正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融资的范围与结构偏差,抑制地方投资规模盲目扩张。根据地方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性,对政府投资领域逐步进行分类界定,明确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非竞争性的投资领域,对有收费机制、收益稳定的公共产品投资项目(如供水等),完全交给社会投资者投资;对一些有收益机制但效益难以做到投资收益平衡的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适当的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规范、有序地投入。一般认为,凡是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领域,由市场根据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如农业生产中农民使用的农机具、农药、化肥、薄膜等流动资金的投资适宜由农民来承担。因为这些投资所形成的效益分割,成本与效益对比关系比较明显。

3.3完善农村金融公共产品供给支持体系

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通过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农业务的范围,实现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政策性贷款的指导和统一管理,以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发挥支农的主导作用,增加农村农民收入,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供资金支持。其次,构造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良好的农村公共产品金融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以农业发展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为两翼,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等机构为有效补充的稳定的活跃的农村金融信贷体系。

此外,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及保险体系,为供需结合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成立农产品、农业贷款担保中心等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当前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现状;授予更多的保险机构参与农村保险市场,通过奖励、补贴、政策优惠等,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保险等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农村资金市场风险,促进供需有效结合。

第7篇:农村金融范文

论文摘要:民间融资极易向非法集资演变,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实施效应,加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和区域稳定,规范民间融资非常必要。本文提出从重视金融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将地区信用环境建设纳入综合指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市场等方面消除民间融资负面影响的建议。

一、民间融资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社会集资管理缺位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社会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就是“非法集资”。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内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

(二)影响货币政策的顺畅传导和实施

民间融资的自发性、信息滞后性和趋利性,难以顺应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控要求。民间资金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极易流入受政策限制的行业,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提供资金支持,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而且,民间融资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两个不同的价格体系,易产生错误的价格信号,增加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三)加大了融资风险

一般来说,在出现多重负债的情况下,借入者往往优先偿还民间融资款,民间融资风险最终有可能转嫁给银行承担。由于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无法掌握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严重亏损或支付困难,往往无法收回。而且,民间融资利率相对较高,诱惑力较强,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有效跟踪监测的条件下,容易被投机者利用,居民也可能被误导从事高风险投资或投机,加大金融风险。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和区域稳定

民间融资具有追求高盈利而冒险的特征。一是由于利益所致很容易导致家庭、亲朋矛盾,甚至酿成祸患。二是在追欠资金易引发不规范行为,如通过暴力收贷,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等,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三是有的民间融资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颇大。四是过高的利率使部分高收入者逐步形成食利阶层,而迫于生计的借款人因承受高额的融资利息而可能继续贫困或返贫,造成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规范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修订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从总体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等手段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二是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适度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

要从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重新设计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由市场选择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及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方式。要对农村金融市场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适度放松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以民间融资为基础支持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实现农村多种金融主体并存,和有序竞争,促进县域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推动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在农村地区落实“诚信乡镇”的建设工作。要花大力气解决担保难、费用高、手续繁的问题,构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中介服务组织。人民银行应切实担负起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规范征信行业秩序,通过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来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商业银行要借鉴民间融资的操作经验,改革信贷管理制度,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确保企业和银行的经营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要加快改革发展步伐,争取银行信贷的主动支持。通过各方努力,共同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的界限

在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工作上,应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社会集资由于规模大、涉及面广、资金出借人的不特定性,往往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应作为行政管理的重点并与民间融资区分开来。建议国家出台《社会集资管理条例》,从法律上界定社会集资与民间融资。要严格限定社会集资的集资条件、集资范围和操作流程,明确集资者、监管者的行为规范,确保社会集资申报和审批渠道的畅通,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民间融资,应规范其内在运作机制,积极保护开发其中的合理成分,纠正其扭曲部分。

第8篇:农村金融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本文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应措施。

从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改革中,我们逐步认识到,完善信用社治理结构必须要有竞争的市场,实现有效监管也必须要有竞争的市场,而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同样需要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去满足。因此,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多元化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2005年人民银行主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2007年银监会又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到全国,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1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后,目前我国多元化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建立,即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证券市场和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农村金融组织民营化程度加大,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试点扩大了各类资本合作的参与路径,并促进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使得财政资金、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资和非营利资本角逐农村市场的竞争机制初步建立起来,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金融主体呈扩大化趋势,逐步形成了由各级政府、具备国有、集体、外资、港澳台、私人等各种资本背景的企业、农户和其他私人投资者构成的多元化金融主体格局。

2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2.1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但据统计资料显示,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2.2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

虽然经过多年改革,但是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而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银行机构很少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大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同时,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回城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实际上也成为农村资金流出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

2.3农村金融产品单调,业务单一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业处于无竞争状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缺乏金融服务意识,经营方式粗放,不注意金融产品的需求创新,满足于坐等顾客上门;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金融机构没有适时根据农民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就是在一些传统业务上,也缺乏创新。

2.4民间金融组织活跃但缺乏有效监管

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活力,在客观上为各种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很多地方民间借贷甚至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占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30%到70%不等,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越为活跃。虽然民间金融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紧张的压力,但是,民间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风险高、纠纷多、盲目性大等弊端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很可能会加重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3完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3.1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金融业务,针对“三农”的特点,在进行农村金融体系设计时,必须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投入,应建立以农业政策性金融为主线,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体系的主要力量,能够围绕农村经济和生活的发展,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供给,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这也成为政府支农手段多元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另外,我国还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现有正规金融的主体,所以必须坚持农信社“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终极定位,只有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才有能力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经济,带来农村经济的繁荣。

3.2完善准入、退出制度

垄断不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必须要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要在综合评估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条件以及当地风俗的基础上,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真正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同时,要抓紧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这也是强化外部约束、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条件。

第9篇:农村金融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已形成,但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的总结,重点分别对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简介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并积极活跃起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以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

二、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1996年以前,农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行社分离、国有银行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农业贷款和乡镇企业贷款呈现萎缩趋势。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落在农村信用社身上。但实际运行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担起这个重担,它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宗旨,农村资金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呈现扩大趋势。为了解决“三农”资金支持,国家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多地考虑到“三农”;中国农业银行转向商业化的同时,政策方针首要还是面向三农;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在“三农”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国有农业信贷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不与农民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这使它无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层去顾及农户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作用,我们应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主要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近年来,其经营重心明确向商业化方向转变,业务范围也由广大农村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目前,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主要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主要是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主要是因为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农村信用社这时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作用。随着国家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国有商业银行部分机构从农村市场退出,农村信用社一段时间内在农村金融服务中起到近乎垄断的作用。但农业经济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农信社不良贷款也不断增多,农信社要想更好服务三农的同时,又能实现利润最大化,还需多多努力。

传统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是为农村建设提供政策指定范围内的资金支持,而市场经济体制促使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所以,仅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农贷资金任务为评价指数的绩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应给予农贷行为一个成熟的金融环境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以此激发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在合适条件下主动寻找农贷机会,并最终解决农村金融供求失衡问题。

三、创新型农村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在“三农”服务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些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因此,国家有针对性地创新农村金融机构,即允许一些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并解决我国农村建设资金供给总量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国已逐步让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已解决部分问题。

(一)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经中国政府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仪式在北京举行。邮政储蓄银行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主要是基于邮政储蓄有2/3的网点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唯一可获得的金融服务,因此,从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础金融需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角度出发,邮政储蓄银行的农村网点主要是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扩大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

(二)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务情况分析

村镇银行的设立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准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农村金融组织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构建。但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1)村镇银行的数量近年来虽不断增多,发挥的作用也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农户及农业的资金需求,但和我国众多的农村人口及需要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个人比,它们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镇银行多数设立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区域,部分乡镇只有一家,多数比较偏僻及经济发展不好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同时,这些偏僻的乡镇多数是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机构,多数也只有一家,故这个地区“三农”对资金的需要是很难得到解决的;(3)村镇银行作为新兴力量,多数人并不认可它,对它也不是很了解,导致它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利润低、风险高等问题,另外,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现金供应问题及存款准备金率等问题至今也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故要想让村镇银行更好地为农村金融服务,还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农村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1年11月28日,国内首家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农村商业银行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城乡统筹中,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一定程度上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虽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满足农村金融供给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农户或企业在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那贷不到款,只好选择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贷款利率是比较高的。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高利率的同时,风险也伴随高利率产生了,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故小额信贷公司如不能调整好风险与收益的问题,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场的,这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问题。国家的监管机构应做好政策支持和监管,让小额信贷公司真正为农村金融做一些服务。

四、非正式金融供给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情况分析

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合会等。在农村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得以迅速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为农户和乡镇企业融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市场交易,表现在:非正式金融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从事违法活动和高风险投机甚至是金融欺诈活动,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风险虽然比较大,但非正式金融机构至今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农村金融供求的现实客观性:从资金供给方面看,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到金融机构存款不方便;从资金需求方面来看,主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信贷手续繁琐、服务态度欠佳,而民间借贷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担保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供给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断重构。但事实上还是没有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要想真正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还需更好地发展现有的这些农村金融供给方式的作用,让它们实现服务“三农”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