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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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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业务

第1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应收账款

2002年3月21日,南京爱立信有限公司离开交通银行等中资银行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称为“爱立信倒戈事件”,起因于中资银行无法提供一种“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而外资银行却能提供此种业务。这一事件凸现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同时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不断进行业务创新。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主要是银行贷款难)问题,而中小企业的各种发展阶段(特别是成长阶段)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进行业务创新,运用保付业务(以下简称为保理业务)则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其财务状况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地位与作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却很差,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不仅与其地位不相适应,而且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不符合。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大企业的流动资金有29%来自银行贷款,而中小企业仅有12%的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雇员少于20人的中小企业更是少得可怜,为2.3%;中小企业有20%缺乏资金,30%资金十分紧张。此外,对2004年温州190家企业贷款需求调查发现,满足率仅为65.8%,其中,小企业的满足率仅为60.5%。可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瓶颈就是融资难。

(二)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

中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财务状况与信贷需求特点。其中,处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资金少,资本不足,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投资、风险投资、亲戚朋友借款、天使融资等股权融资方式,没有或很少有银行贷款,此时,企业也没有应收、应付账款,企业发展处于高风险阶段。在成长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会有较大转变,由于有了专业的管理和完善的记录等条件,银行的信贷需求成为其融资的主要渠道,同时,中小企业也会有大量的应收账款。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我国有50%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目前,中国有16万亿元的沉淀资金未形成贷款,其中12万亿元为存货与应收账款,90%存在于中小企业和农民手中。见表一:

由上表可知,从总量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占比较大,高达59%,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另外,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中小企业(这一阶段的中小企业大都处于成长阶段)也滞留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如表二:

资料来源:根据中小板市场有关中小企业的资料整理得到,金融街网:www.jrj.com.cn

由表二可知,所选的中小企业负债率高且应收账款的数额巨大,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率最低为7.67%,最高竟达39.88%,如此巨大的应收账款额不仅限制了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而且会使其财务状况恶化,加剧了进一步融资的难度。

二、商业银行运用保理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针对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需求特点,特别是在成长期既具有大量应收账款又迫切需要银行融资时,商业银行通过保理业务的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是企业的一种债务转让,最初主要用于企业间的进出口贸易。实质是商业银行买断企业应收账款。具有无追索性、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特点。商业银行运用保理业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资金优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单据由保理商(商业银行)买断后,保理商会立即或按约定的时间将货款交付中小企业使用(可得到货款额80%以上的价款),且利息及承购费较少,避免了资金占压,加速了资金周转,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2.转移风险优势。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买断后,这批应收账款就具有无追索性,即使买方到期不还货款商业银行也不能向应收账款的卖方行使追索权,即中小企业把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转移给了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承担信贷风险。

3.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小企业若自己拥有巨额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随时都可能转化为不良债权,从而恶化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若把应收账款卖出,则在保证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既减少了应收账款,又不会加大负债比率。

4.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的多种服务。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具有服务的综合性,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保理业务享受商业银行技术、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以了解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提高了竞争力,降低了违约的可能性和金融风险,从而有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拥有大量应收账款的现象并存,而商业银行通过运用保理业务既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缓解大量应收账款的存在,符合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业务制度创新广泛运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制度设计

(一)保理业务的运用对象

从国际保理业务的运用来看,保理业务主要运用于进出口企业,而不论该企业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但具体到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运用对象应主要是我国迫切需要得到银行融资而又有大量应收账款存在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具有成长型且有外向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二)保理业务的种类

1.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后是否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业务和隐蔽型保理业务。公开型保理业务即应收账款转让后应把转让事项告知购货方;而隐蔽型的保理业务则不必把应收账款的转让事项告诉购货方。

2.根据是否对卖方有追索权,可以分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即当商业银行买断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后若购货方不付款或没有能力付款时可以追索应收账款的卖方;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是当购货方不付款时不可追索卖方。

3.根据是否向商品卖方提供融资款项,可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若卖方的流动资金有限,急需资金投入生产时,可要求提供保理的商业银行提供最高达货款金额80%的融资,为融资型保理,收益较高;若商业银行不提供融资,只办理应收账款业务,收取管理费时,为非融资型保理业务,收益较少。

(三)保理业务的组织结构

商业银行应在总行、各分支行设立专门经营保理业务的部门,分不同的阶段开展业务,且要建立专项账户,具体为:

1.总行授权、分行执行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初期,实行总行授权、分行执行的组织结构。在总行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由专人管理,负责对各分行的保理业务进行总体规划,利用自己具有的战略[光、从各分支行汇集的信息、先进的设施,结合自身条件制定有关实施保理业务的各项事宜及具体实施方案,并下达给各分支行,由各地的分支行具体执行。

2.分行授权、支行执行的组织结构。随着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开展和对保理业务的进一步熟悉,如已经成功开展并运用保理业务5年或10年,则总行仅提供宏观服务,允许分行设立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机构,制定保理业务的总体规划及实施方案,授权支行具体执行。

3.支行独立开展保理业务的组织结构。随着商业银行对保理业务的不断熟悉和完善,运用保理业务的风险必然进一步降低,这时总行应放权,仅进行宏观方面的指导,由各地支行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保理业务,保证保理业务能够批量处理、高效运行。这样循序渐进,既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又可规避风险。

(四)保理业务运用策略

商业银行实施保理业务不能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和保理业务的特点对中小企业运用不同的保理业务。

1.在我国现阶段,应实行公开型保理业务,不实行隐蔽型保理业务。由于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应实行公开型保理业务,因为在公开型保理业务中债权的转让对银行有保证,买方有义务向银行付款,避免付款环节的潜在风险。而在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必通知买方,虽然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有效的,但买方只对销售商付款,无义务直接向银行付款,销售商收款后,如不守信用,拒绝转款,银行将面临风险。

2.进行客户(中小企业)细分和定位,对于不同的客户实行差别服务。(1)对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应实行总行控制,主要开展有追索权的非融资型保理业务或不对其开展保理业务,即使开展的保理业务是有追索权的,也要求此类中小企业提供以下承诺:承诺债权的有效性、完整性、惟一性、具有可转让性及价值的充足性,这样才能保证商业银行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2)对于一些按《公司法》成立的各类自然人、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资企业,由于这类企业一般是高科技有前途的企业,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良好,有发展潜力,应开展无追索权的融资型保理业务,并可授权分行受理,扩大保理业务范围。这类企业提供的债权一般比较符合保理要求,但因保理没有追索权,因此,需要叙做保理的中小企业提供在商业银行追偿诉讼中给予合作的保证和承担有关费用的承诺。(3)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石油、电子、太阳能等中小企业,只要这些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有专项账户且信用较好,开展保理业务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让分行直接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并可给予优惠条件。

四、完善保理业务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保理业务是基于三方面信任关系开展的:中小企业与货物买方、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货物买方,这三方任何一方的信用出现问题都会使保理业务不能进行,甚至会扰乱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防止债权转让陷阱,如债权人故意将有瑕疵和“注水”的债权进行转让,对商业银行隐瞒债权的真实情况;债权人转让债务后又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讨债务,而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债务偿还给已没有债权资格的原债权人,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使商业银行蒙受损失。以上的各种情况都会给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造成损失。可仿照美国的做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咨询系统,利用网络技术通过一定方法搜集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公开,随时供商业银行进行查询,一旦中小企业有欺诈、瞒骗等行为,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使其不仅得不到保理服务还得不到商业银行的其他服务,使其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这样才能很好的杜绝中小企业的不诚实行为。

具体到商业银行要对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具体包括贸易关系是否真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动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态度,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关键要调查的内容)等,防止债务变成呆账、死账。

(二)建立保理保险制度

目前由于没有保险公司为保理提供保险,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风险相对较大。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防范风险。(1)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进行保理时,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通过实地调研后给予商业银行保险。(2)实行比例保险制,即保险公司在为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进行保险时,不实行全额保险,而是按照商业银行所承包的金额承保一部分,如60%-80%,这样可以防止商业银行认为有了保险而不顾一切的承保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造成较大的风险。当然,保险比例也不能过低,否则保险就没有必要了。

(三)完善有关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

1.修改原有的不适合的法律。(1)我国《合同法》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有: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其他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因此,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的债权保理商原则上都可以接受。但对于保理业务所转让的“金钱债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具体对于保理业务所涉及的转让进行规定。(2)建立有关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如《保理业务合同法》、《保理业务纠纷法》、《保理业务资格审查法》、《保理业务监管法》等有关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以规范保理业务的活动。

2.金融监管当局(银监会)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我国保理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并随着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进行相应调整,以使我国法规能够符合保理业务的实际,对保理业务进行更好的规范。

(四)建立国内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中外合作

建立保理行业协会或强化银行业协会在保理业务方面的职能,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促进会员间交流。第一,通过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增加对行业经营规范行为的认同感,加强行业内联系协作,共同防范风险。第二,通过协会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持市场秩序,利用其有特定的渠道将会员行为的信息在会员之间传递与交流,使会员在市场中形成信誉约束,从而使其经营行为协调一致。第三,通过组织协会会员开展国际交流,引进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提高会员国际竞争力,促进全行业的健康、有序、协调和快速发展。

五、结论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不仅有必要,而且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切难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初创时期和应收账款较少的中小企业,因此,真正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建立中小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邱华炳,洪金镳.中小企业融资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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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彦岭.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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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宏涛.论保单质:贷款[J].金融与保险,2006,(9):137-142.

第2篇:融资业务范文

一、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现状

2010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作为融资融券首批试点证券公司。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我国 A股市场由此正式进入 “双边市”时代,持续20年的“单边市”终成历史。不过,试点第一天市场反应平淡,大部分投资者都持观望态度,而且融资数量远大于融券数量。根据沪深两市交易所公布的融资融券首个交易日成交数,3月31日两市的交易总量为659万元,仅为当日两市股票交易量的万分之0.3。其中,沪市融资余额582.4813万元,深市融资余额67.0796万元。沪市融券余额2.4142万元,深市融券余额7.0895万元,两市融资买入的资金总额高达融券卖出额的69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融券的难度大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即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种类及数量有限,投资者融券需要的证券,证券公司不一定有,但融资没有这样的情况,只要有资金,投资者可按自己的意愿买股票。二是从风险角度看,融资年利率7.86%,融券费率9.86%,融券的风险较融资要大,收益率相对也低,而且现在股市震荡,投资者对股市预期不明朗,不敢贸然做空。融资最多不买股票,到期付些利息,但融券必须到期买回还券。在国外,相对融资而言,融券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活动,如在美国,融券业务不仅需要证监会的监管,也需要美联储的监管,这几乎是惟一一个需要两者共同监管的活动,所以融券业务在整个市场中的地位比较独特。

目前阶段,融资融券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属一项创新业务,还没有形成转融通机制。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还不能与其他机构进行资金和证券的融通, 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没有纳入到证券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业务, 这样就限制了融资融券的交易量,也抑制了融资融券对信用交易价格发现、熨平价格波动功能的发挥。

二、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影响

(一)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短期内,融资融券业务的影响较小。较高的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使投资者望而却步,50万的准入“门槛”使多数投资者被拒之门外。在融资方面,试点券商自有资金有限,业务也有限,初期计划每家拿出50亿的自有资金开展此项创新业务,6家合计总规模300亿,相比我国十几万亿流通市值的证券市场,300亿新增资金是个非常小的数字,加之大部分投资者都持观望态度,入市资金相当有限;在融券方面,作为标的证券的券商自营证券范围小、种类及数量有限,很难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所以融券业务更少,其规模也受到限制。转融通制度建立与颁布尚在等待中,短期而言融资融券对市场的影响是心里层面的,其直接影响较小。长期影响在于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和做空机制。

从长期来看,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主要有以下影响:

第一,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稳定市场价格。融资融券不但可以为市场合规地引入货币市场增量资金,还提高现有存量资金的运用效率,从而有效提高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增加市场价格弹性,完善二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表现在,融资融券交易可加快标的证券的信息传递,将更多的信息融入到证券的价格中,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平抑市场价格波动,有助于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减少价格大幅波动的频率,使证券价格更充分地反映其内在价值。长期以来,我国沪深股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从而导致大盘的运行呈现“低买高卖”获取利差的单边做多交易模式,股市容易暴涨暴跌。但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以后,当股票价格被高估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卖出股票,防止市场泡沫,抑制股价长期处于非理性高位的情况发生;当股票价格被低估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为市场注入新的流动性,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同时,融资业务将能进行保证金交易的股票用于抵押,实际上放大了其实际价值,为资金在市场低迷的时候积极介入提供了更多支持,促进股价的上涨,使股票价格与价值相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股票市场价格的稳定。

第二,改变“单边市”格局,形成做空机制。我国的证券市场一直以来只能做多不能做空,这使得投资者只能在股价的上涨过程中获利。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结束了我国股市“单边市”的历史,进入了“双边市”时代,投资者在股价的下跌过程中通过融券卖空也能获利,市场估值将向合理的水平靠拢,这种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加上机构博弈时代的到来,也有效降低了单边投机市场走势出现的概率,为维护市场稳定起到了作用。同时,融资融券业务所提供的做空机制,为股指期货等其他创新业务推出铺平了道路,使得这些创新业务交易策略更加灵活,并加强了基于创新业务进行产品设计的可行性。

第三,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要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投资者预期股市上涨时买空、股市下跌时卖空,从自身买空卖空和产生羊群效应两个渠道增加市场交易额,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换手率。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只有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进行相对于保证金数倍甚至更多的交易,这就可以扩大交易筹码,在一定程度上将放大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扩大证券市场交易的深度,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第四,改变市场格局与结构,完善市场交易体系。由于参与融资融券的品种是市场中规模较大、盈利较强、基本面较好的大盘蓝筹股,因此,融资融券推出将提升蓝筹股市场需求、流动性溢价,从而强化投资者的价值投资理念。而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的规模要大于融券的规模,故会出现大盘股获得较多买盘追逐的局面。试点阶段,由于规模小,市场效果不甚明显,但毕竟会产生某种示范效应,新的市场机会将因此产生。从2009年底开始,管理层推动市场交易体系完善,及推动市场规模扩充,加速金融市场发展的意图越来越明显,而推出融资融券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第五,增加市场风险,助长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事物都有其二面性,融资融券这一全新的市场运行模式,虽然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但其具有杠杆效应和做空机制,这使得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更容易发生,如监控不得力,也有可能起到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从而加剧市场波动,带来大盘的系统性风险。加上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还不成熟,增加了市场风险。

(二)对证券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增加利差收入和佣金收入。 融资融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证券公司提供了新的经营业务和盈利渠道,对市场交易量和证券公司买卖证券净收入的贡献不可忽视,将使得券商的佣金收入和利息收入明显提升。长期而言可提高券商经纪业务,拓展创新空间,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其二,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给证券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刺激市场的活跃,提升交易量。融资业务的展开将提高投资者的购买能力,融券业务的推出使得看空的投资者也能参与投资,从而同时吸引看多和看空的投资者参与到市场中来。另外,由于融资融券的杠杆作用和做空机制,大量的风险偏好者和投机者也参与进来,从而增加了市场的活跃性。

其三,增强了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试点资格不仅仅是品牌效应,将十分有利于开发客户,这就使得一些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脱颖而出,能够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收益,并吸引更多的客户成为最大赢家。而实力相对较弱的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就将面临大额利益和客户的流失,从而扩大了证券公司之间的差距。

其四,增加了证券公司的风险。对于证券在获得融资融券高额盈利的同时,证券公司也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且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客户数量的增多,风险也会增大。虽然有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担保物,但是若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还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毕竟放大了客户的操作风险,如果控制不好,很可能就转化为证券公司的风险。

(三)对基金的影响 在短期内,影响微不足道:试点期间,融资融券业务没有转融通的资金参与,基金无法通过向券商融出证券获得额外收益,因此短期来讲融资融券对基金影响甚微。从长期来看,随着转融通机制的形成,证券金融公司的建立,融资融券无疑为基金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格外注意基金的风险控制。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在融资融券中,交易对手风险、再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值得特别关注。

(四)对投资者的影响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和杠杆投资工具,使投资者可以“以小博大”,并使其在跌市中通过融券卖出而盈利成为可能。尤其是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无疑增加了投资者对稳定市场的信心,缓解了其对市场单边下跌的恐惧心理。但是,融资融券在放大投资者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又要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此外,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如果投资者判断正确,可获得较大利润,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对融资者而言,如果股价深跌,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可能全部损失,还要支付利息,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对融券者而言,由于引入卖空机制,投资者博弈的对象是券商,券商之所以融券给投资者是与投资者看跌这只股票方向相反的,投资者应清醒地认识到,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与券商的博弈中输多赢少。

三、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控制

(一)客户信用风险与违约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抵押信用交易,增加了借贷关系和部分保证金交易,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有一定的要求;与商业银行信贷相比,融资融券交易的是标的证券,授信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不再是银行授信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投资者若不能到期偿还债务,便会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

第一,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客户选择的资金门槛、知识门槛和经验门槛。如华泰证券建立合格客户池,东方证券与银行共享征信记录,招商证券设立推荐人制度,中信证券实施证书管理。11 家参与启动试点全网测试的证券公司几乎都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定在资金100 万元、开户18 个月以上,甚至资金200 万元、开户24 个月以上。

第二,严格履行风险揭示义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向客户明确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指定专人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第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第四,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若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担保比例时,启动强制平仓。

(二)市场风险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市场波动、交易异常会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机市场安全,或造成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补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或证券,从而导致损失。

其一,规定融资融券交易的上限,保证资金证券的流动性。一般来说,当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当该比例下降至20%时,再恢复其交易。

其二,逐日盯市,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或暂停交易等措施。

其三,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等,以降低可能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会造成证券公司的资产流动性不足。由于现有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为有限,无法实现资金的转融通,当业务需求迅速扩大时,现有资金可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引发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要根据自由资金和证券状况,在净资本总额和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保持正常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该规模一旦确定则不得随意扩大,并需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

(四)业务管理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也会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应对这一风险,证券公司应制定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措施等。对重要的业务环节,如征信调查、合同签署、开立账户、担保品审核、授信审批等实行双人双岗复核、审批,并强制留痕。

(五)监管方面的风险 融资融券作为一种全新的市场运行模式,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对国家宏观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市场运行初期,由于缺乏经验,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的可能性加大,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也有可能阻碍对融资融券的有效监管, 从而放大融资融券的风险。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应从以下方面来加强监管:一是完善融资融券法律法规的制定,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二是规定融资融券的抵押物和融资融券的介入对象,以避免因为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而造成操作风险;三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融资融券操作的条件,增强抗拒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四是完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责任,保证证券和资金的安全;五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日常监管,纠正违规现象。

综合以上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必定会给市场带来新的气象,给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为我国股指期货等创新业务开辟了道路,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在起步阶段,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带来高额收益的同时,融资融券也带来了成倍的风险,因而,加强风险控制应是当前融资融券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第3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税务筹划;研究

2014年,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规模继续快速增长,行业整体发展态势良好,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提升。2014年,国内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投资放额超过了5374亿元,较之于上年度增加了1510.6亿元,增幅39.1%;就业务模式来看,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22.4%,售后回租赁融资额占比大约61.7%左右。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制定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68号),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过程中,应当以此作为指导思想。以下将采用案例的形式,就企业如何进行融资租赁进行分析。

一、案例分析

某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兼营融资业务,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根据A公司所提出的要求,购置一台大型机械设备,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在十年左右。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该公司拟将机械设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给A公司,财务人员制定了两套租赁方案:

方案一:租期为10年,期满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租金为1000万元,A公司在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

方案二:租期为8年,总租金额为80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给该公司100万元租金,期满后该公司收回机械设备残值,预计200万元。

对于方案一而言,租赁期满以后,机械设备所有权就会转让,根据税法规定,对其征收增值税。假设A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具体而言,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1+17%)×17%-85=60.3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购销业务,因此还要根据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万分之三),即应纳印花税=1000×3/10000=0.3(万元);A公司的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

对于方案二,按税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其中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800+200-585=415(万元);应纳税额=415×5%=20.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0.75×(7%+3%)=2.08(万元)。该方案下,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A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

基于以上筹划分析,A公司财务筹划过程中,以方案二为宜,按照该方案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筹划,能够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税务机关通过全面检查认定,A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上有偷税的嫌疑,要求其补交一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还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A公司在应缴税计算过程中,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是应当采用服务业确定标准;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0×(7%+3%)=4(万元);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对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房屋、飞机、船舶、机动车辆以及机械设备和器具等合同,按征收印花税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进行征收。应纳的印花税=800×1÷1000=0.8(万元);A公司获利=800-44-0.8-585+200=370.2(万元)。税务机关据此判定A公司偷逃税款19.25(40-20.75)万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92(4-2.08)万元,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本案例中,因A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的错误应用而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难见成效,同时也使企业陷入偷税的处境,而且还要缴纳高额的滞纳金。

二、基于案例分析的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策略

1.严格遵循税法规定

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筹划,主要目的在于合法、合理地减轻税收负担,并且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上述案例中,融资租赁方式选择时,A公司选择第方案二是正确的。然而,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当前的税收法规,因此导致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理,同时还加收了滞纳金,最终使A公司得不偿失。加强行业统筹管理,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统一。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2.配备专业税务人才

税收法律法规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特点,单纯的依靠会计人员已经难以有效满足融资租赁税收筹划的客观要求。在目前的形势下,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税务人才,以其广博详尽的税收知识,帮助企业在业务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需要强调的是:税务人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从大局上准确把握企业的税收筹划决策。

3.加快行业创新步伐

面对行业快速发展及业务需求多样化发展趋势,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加丰富,创新业务模式,并且将在诸多新领域取得新突破。随着资产证券化制度改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对银行的资金依赖;行业准入以及监管规则的放宽,吸引符合条件的各种类型的资本加入。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融资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随着创投融资租赁的兴起,很多满足小微初创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企业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极大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4篇:融资业务范文

供应链融资业务是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业务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几年随着国内市场和法律体制不断健全、商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从国际贸易业务衍化而来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逐渐得到青睐,业务量增长迅猛,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何为供应链融资业务

所谓供应链融资是指从整个产业供应链的角度展开综合授信的贸易融资,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起来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此模式中,银行从核心企业入手分析整个供应链情况,通过仓单质押、存货质押、票据贴现等融资形式,为相对弱势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保障整个供应链顺畅运转。

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注入者,更多地将风险评估放在整个供应链及该企业与核心企业的交易关系上,很好地实现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三流合一。一方面相对处于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得到融资支持,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整体竞争力。

二、供应链融资业务特色

供应链融是以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为主体,联系其上下游企业形成可封闭运转的商品流通链条,银行为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过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银行为核心企业及其链属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等各方面金融服务,可在巩固与核心企业关系的同时,获取结算资金沉淀、实现中间业务收入、培育优质中小客户资源,在供应链整体不断增值的同时,实现银企双赢。

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供应链融资业务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可降低银行信息调查成本。供应链中各个企业相互交易,形成链条,容易产生信息聚集,银行可通过参与供应链融资获取相关信息,降低信息调查成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第二,可弥补单个企业资信较低的不足。在供应链融资中,银行可跳出对单个授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规模的审查,从分析整个供应链的真实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向原本资信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中小企业成长。

三、供应链融资业务类型

供应链融资的主要业务模式有上游融资和下游融资两种:上游融资是针对上游供应商的供应链融资,银行向上游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供应商利用银行资金开展业务,向位于供应链下游的核心企业供货,核心企业销货后把相应款项支付至供货商在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用于归还上游供应商的相应融资。下游融资是针对下游经销商的供应链融资,银行向下游经销商提供资金支持,由位于供应链上游的核心企业向下游经销商供货,经销商利用银行的资金采购货物进行销售,获得收入后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在核心企业承诺回购的情况下,如果经销商不能还款时,将由核心企业通过回购向银行还款。

根据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的位置,供应链融资品种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来说:

(一)适用核心企业上游的中小企业供货商的供应链融资品种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供应链中的上游中小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金融机构而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核心企业为供货商的融资提供增信作用,一旦融资企业还款出现问题,核心企业以其应付供货商款项作为补充还款来源。金融机构审核时,主要考虑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及整条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和稳定程度,而不是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这种融资模式要求核心企业需配合银行对上游供应商的相应应收账款进行确认,应收账款到期后核心企业需按照合同规定到期付款。金融机构审核对象的转移,让供应链上的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融资机会,解决其短期融资需求;与此同时,也使核心企业可以在不过分影响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的情况下,适度延长付款期限。

2.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即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位于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卖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根据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相同,金融机构在审核时,考虑更多的是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以及整条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和稳定程度。当然,金融机构也可通过由核心企业承诺付款或由融资企业投保履约信用险等方式,降低授信风险。

3.订单融资。订单融资模式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供货商取得的核心企业订单向其提供融资的业务。上游中小企业可凭借拥有的核心企业的订单,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核心企业对上游供应商有明确的付款期限且能按合同执行,未付货款成为供应链融资的主要还款来源。

此外,还有基于国内信用证项下的相关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形式,均可作为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

(二)适用核心企业下游的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品种

1.保兑仓融资。保兑仓融资业务是供货商、采购商和银行三方互相合作,以银行信用为载体,银行承兑汇票、贷款等为工具,物流和资金流相结合的业务品种,适用于位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由于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往往需要预付账款才能得到原材料,通过保兑仓融资,中小企业可分批得到所需货物。这样,不仅供应商可快速得到货款,而且分销商也可通过分批取得货物,即确保货源稳定供应,又减少预付账款等资金占压问题。

2.存货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是指中小企业将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交由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储物流企业保管并设置质押,并由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和物流仓储公司三方签署相关协议,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需要第三方仓储物流公司的代金融机构行使质押职责。存货是企业资金占压的重要因素,存货的大量闲置导致现金流的流动不畅,金融机构在授信审查时重点考察中小企业是否有稳定的存货及长期合作的交易对象,通过对供应链现金流整体评估,了解供应链的综合运作状况。实际操作中,由于质押手续相对繁琐且操作风险较高,在汽车经销商供应链融资中经常采取由整车厂承担调剂销售责任,整车厂、金融机构和物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物流公司代金融机构对车辆进行监管的方式操作。

3.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是指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合作物流公司出具的货物仓单为质押,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以及保函等融资。仓单质押融资重点是质押货物需易于保管、易于变现等,通过多方合作模式将金融机构不易接受的资产变为较易处置的质押物。

需注意的是,存货质押融资和仓单质押融资实际既可用于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也适用于位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如果从核心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承担的责任来看,供应链融资业务可分为核心企业风险配合型和核心企业风险承担型等多种方式,对于核心企业承担担保、付款承诺、差额退款或债权回购等实际担保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由于核心企业对中小企业控制力更强,承担的责任更明确,因此也是金融机构更易于接受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形式。

四、供应链融资业务特色案例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典当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供应链融资由原来的银行、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物流公司等四方参与,逐渐呈现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参与、银行与第三方物流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第三方支付公司直接参与等多种合作形式。其中尤以淘宝网和阿里金融、建行自建“善融商务”及建行与“金银岛”合作等业务模式独具特色。

(一)阿里金融的“小贷+平台”模式

淘宝网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B2C、B2B电子商务平台,已吸纳大量小微企业和个人通过其平台进行交易,随着这些商户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短期融资需求。由于阿里巴巴集团通过淘宝网交易平台数据可充分了解商户的信用记录、履约情况、回款周期、交易量等信息,对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有较为全面的分析判断,通过数据挖掘能够很大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控制问题,因此阿里巴巴集团通过旗下的阿里巴巴金融给予这些商户一定额度的短期融资支持,既实现了利息收入,又扶持了商户业务发展,继而又增加了淘宝网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实现了互相促进的多赢局面。据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阿里金融从2010年开展自营小贷业务以来,累计投放280亿元,为超过13万家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阿里金融日均利息收入近百万,在一段时间内曾创造日均完成贷款接近10000笔的业绩。

(二)建行与“金银岛”业务合作模式

传统大宗商品交易模式是下游厂家现场看货并议价、交易,外地厂家电话询价,付款后由贸易商发货。由于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缺乏信任,存在卖家需占压大量资金提前备货、买方现场看货并需付款后方可提货的问题。但通过网上B2B交易即可有效降低“看货”成本及信用风险。北京金银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构建了一套集现货交易平台、仓单交易平台、专业内参资讯、供应链融资为一体的全方位现货贸易解决方案,通过网上“现货吞吐平台”,金银岛作为第三方,一方面通过仓库监管方式,保证卖家提供现货,另一方面设计交易资金银行监管系统,保证资金安全。这种交易机制能自动筛选企业质量,把具有合法资质的优质贸易商“选拔”到金银岛网交所挂牌交易,避免鱼龙混杂给买方带来的可能损害。在货物核验方面,金银岛与中远等大型物流合作,租用仓库存储大宗商品。通过这种模式,金银岛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合一”,封闭运行,实现安全交易。

针对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短期融资、结算等需求,建行与金银岛、物流公司建立了1+1+1>3的业务合作关系:在物流方面,金银岛与中远、中储等大型物流企业签约,确保货物安全交割;仓库监管方负责将货物变成提单或仓单,由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同时交换物流和资金流,保障货款双向安全;银行针对卖方备货需求给予短期融资支持,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结算服务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和存款沉淀。“金银岛”模式通过供应链融资平台,联合银行和物流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从事大宗产品贸易时形成的融资和结算等服务,实现多方共赢。

五、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管理

供应链融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业务,本质上是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可对局部单一客户风险起到防范、转移和规避作用,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商业银行还面临着信息风险和操作风险,可通过以下方式管理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

(一)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建立一套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和供应链整体进行评估的有效信用评价体系。核心企业是供应链的主体,往往资金雄厚、信用等级高、经营规模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供应链的整体实力。针对核心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需考虑企业素质、经营规模、经营水平、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多方面因素。上下游企业往往规模较小,信用水平较低,对其信用评价并不完全基于其自身的资信状况,而更多地基于其与核心企业之间的贸易情况,侧重考虑其履行合同的能力、经营稳定性、内部管理水平和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历史等因素。另外,供应链的整体稳定性也是控制信用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处于供应链某个环节的企业会深受供应链整体的影响,如果供应链结构不稳定,出现风险的概率将增大,需密切关注供应链的运营情况、企业间合作的顺畅程度、供应链信息化程度及供应链整体竞争力等指标。

(二)掌握供应链整体交易情况,关注企业经营风险

在供应链融资中,需高度重视供应链中企业的经营风险,如果供应链出现系统性风险,资金偿还将陷入困境。因此,应充分掌握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的整体运营模式,严格监管供应链融资中的物流与现金流情况,并匹配货物流与现金流,保证融资金额和可控货物相对应。

(三)综合运用金融产品,有效规避市场风险

为规避市场变动对抵押品和质押物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可引入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对抵押品和质押物的估值,同时可设定抵质押货物库存警戒线,较好地控制风险敞口。此外,还可综合利用远期交易、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达到保值目的,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另外,为避免人为因素或不可抗力对抵质押货物所造成的缺损与灭失,也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加以规避。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减少发生风险事件

供应链融资业务涉及大量中小企业客户,其经营稳定性、抵御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与大型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建立起及时的预警机制尤为重要。风险预警系统可设定若干需要监测的指标,当一定数量的指标超出正常范围时,系统需发出预警信号。对供应链融资业务,除监测和预警财务报表情况外,更要充分关注整个供应链的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以达到有效的风险预警目的。

第5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6-0087-1.5

一、优化信息化的电子平台

为保证供应链金融中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协调,应借助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物料与资金数据共享;借助信息技术平台,将供应链上的上下游企业组织起来,加强各企业间信息交流,降低信息传递风险。建立和完善供应链金融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对客户的资料收集制度、资信调查核实制度,实现商业银行与企业充分合作、信息共享,减少逆向选择,降低信用风险。要以电子化管理手段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操作流程。供应链信贷业务的风险在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中小企业状况不是很了解,导致银行不敢放款给中小企业,如果有一个真实的公共的平台,供应链金融业务就能够发展的更快更稳。如果政府愿意出面搭建这个公共金融服务链平台,那肯定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最权威、最有效的途径,因为这个平台可以使银行贷款和企业各方面信息联系在一起,把企业分散的信息如工商登记系统信息、税务系统信息、海关系统信息、银行信息、物流中介信息等,整合到一个系统的平台上,这对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银行在供应链金融电子系统方面的经验,如渣打银行提供和支持与诸多著名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进行技术对接,以方便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详尽有效的收款信息。供应链电子平台最底层的是实现买卖双方文件和数据的电子交换,即无纸化贸易,针对这个目标,招商银行己经开发了供应链金融的电子系统。然而还有更高层次的目标,在此基础之上资金流结算的电子化、第三方供应链融资的在线响应、端到端供应链融资的决策支持等,商业银行要沿着这个路径一步一步深入发展电子化供应链金融。供应链金融能够借助信息化、网络化的技术手段,会为银行的金融服务提供更为安全、及时和低成本的介入点,打造电子化供应链金融平台是此项业务今后发展的重点导向之一。

二、健全和完善出口型中小企业产品定价机制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营销强调的是组合销售,提供服务时不再局限于单一产品,而往往根据客户所需提供一揽子整体解决方案。所以对供应链信贷客户来讲,银行还经常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一些增值服务,以拉近和客户的距离,同时赚取更多的利润。随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银行传统借贷业务出现重大变化,逐步向资产多元化和负债多样化发展,资金主导地位日益突出,资金配置将朝着集约化的方向发展,如何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从商业银行的角度,针对出口型中小企业融资金融业务提出健全和完善产品定价机制的几点思路。

首先,要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第一,在制定基准价格时应将有关成本分摊到上存资金的筹资成本和借出资金的投资收益上,从而计算出借出资金的收益率;第二,对上存资金价格和借出资金价格按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产品期限种类进行差别计价(根据市场利率进行调节),以实现内部资金价格的调节作用;第三,根据外部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银行内部的收益和风险情况,以及出口型中小企业经营战略导向等确定相应的调节因子,以正确引导资金的流量和流向,实现优化资金配置、控制风险、调整经营战略的目的;第四,在信息收集和反馈的基础上,对出口型中小企业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对内部资金价格进行适时调节,以更积极主动地发挥资金价格的调节作用;第五,根据内部资金价格体系,考核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业绩,以更好地激励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经营的积极性,实现整体利润的最大化经营目标。

其次,针对出口型中小企业的借出资金价格亦采用差别定价方法,以优化资金配置、控制信用风险、传导银行长短期经营战略等。由于借出资金的产品、期限不同,其收益率和对利润的影响也不相同。因此,在制定借出资金价格时,可以根据融通给出口型中小企业的资金的不同收益率来确定不同的借出资金价格。计算实际收益率时,应将不良贷款损失从中扣除,并考虑所有借出资金的收益率而非仅仅考虑盈利性资产的收益率。在费用分摊时,应考虑分摊的所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可以将借出资金分为两大类:盈利性资产和内部资金占用(非盈利性资产)。然后根据不同借出资金的资产收益率确定借出资金价格。

三、设计与供应链融资需求相适应的业务流程和融资模式

加快供应链融资政策创新和内部流程创新。针对供应链金融业务重点行业的运行特点和客户需求,可以通过保兑仓、厂商银、动产质押、国内保理、票据融资、个人/法人按揭等产品(业务模式)等的灵活组合,充分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和转嫁中的作用,创新开发适合行业特点、操作性较强且风控措施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方案,并根据市场形势和客户需求变化,不断对方案内容和业务模式加以丰富和优化,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如:汽车行业,可以由原来的合格证监管逐步转变为车辆质押+厂家回购,设计成为见证回购、合格证保兑仓、信保平台下的国内保理、经销商或直销模式下的法人按揭等业务模式;钢铁行业,通过要求核心企业承担回购或差额退款责任化解钢材价格下跌风险;工程机械行业,在原有的“个人按揭+厂家连带责任担保”的终端用户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推出针对经销商的保兑仓方案;电子行业,在办理保兑仓业务的同时,开发信保项下的法人账户透支方案。在供应商服务方案方面,针对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操作手续比较复杂、分行间风险与收益不相匹配等问题,为企业设计备用贷款+商票贴现/商票质押开银票的网络服务方案,可以有效缓解了核心生产厂商的中小供应商融资瓶颈。

坚持业务创新,实现信贷风险的有效转移。物流银行是结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金融服务模式,近年来,国内银行分别针对上游采购、加工生产和下游销售等不同环节,推出了基于预付款、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等方面的融资业务。但由于物流银行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较大的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物流风险和技术风险,必须依靠强大的信息系统做支持,来实现对客户信用评价、融资、物流监管、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时监控与高效管理。目前银行推出的物流金融服务模式需要物流企业本身具备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仅适用与大型物流企业的合作。银行要全面发展物流金融,必须解决对中小物流企业的服务问题,探索研究针对生产企业、经销商、物流企业的整体金融服务解决方案。而中小物流企业由于其资金实力、信用记录、内部管理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不足,依靠其自身资源无法获取银行融资等相关服务。因此,银行应充分利用银行客户资源和结算网络的优势,整合客户资源、信息资源和技术资源,搭建跨行业的综合性物流金融服务平台,改变原有的单一客户营销服务模式,构建基于产业链的立体营销服务模式。

第6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作者简介]黄少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路证券营业部存管部经理,广东深圳51803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026-03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二是证券公司应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寻求外源性融资扩大自身规模。对于非试点证券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相对较少、经纪业务规模小等原因,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规划;与此同时,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寻求外部融资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首发上市,同时大力拓展经纪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搞好综合投融资业务,并据此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大规模展开创造坚实基础。

第7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 交易成本 熔断机制

本文受2015年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项目资助。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含义

融资融券交易,也叫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简单的说,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基于“证券价格会上涨”这一预期,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品,向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卖出融资买入的证券或以自有资金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投资者这种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买进证券的行为称为“买多”。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基于“证券价格会下跌”这一预期,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品,向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在二级市场卖出,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或以自有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投资者这种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卖出的行为称为“卖空”。

无论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核心内涵都在于一个“融”字,都是投资者以在一定期限内的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的资金或证券借贷行为,所以融资融券的本质就是一种借贷行为,是借贷关系在证券市场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利方面

(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价格发现

证券市场本身是具有价格发现功能的。发达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数量众多,每一名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从公开的渠道快速的获得各类市场信息,市场的交易运行机制对每一名交易者都是公正和公平的。在这样的市场中,交易的买卖双方都可以根据公开的信息独立的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调整和修正,并且做出决策。买卖的双方在竞价交易的过程中,不断的调整自己的预期,修正自己的报价,所以在连续交易的过程中证券的价格真实、连续地反映着市场上最新的情况。这种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中通过高效、竞争的交易运行机制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的过程就是所谓的价格发现。

融资融券交易的开展进一步强化了交易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融资融券能否获利完全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某时点上证券价格预期是否准确,一旦有信息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会传递到市场上通过交易价格反映出来。市场传递信息的滞后时间与信息的类型和投资者根据信息所做出的预期相关。一些诸如加息、印花税调整等当明确而清晰的信息滞后期较短,甚至第一时间就可以做出反应;而类似对调控政策的预期、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等一些模糊信息,传递的滞后期可能较长。一般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在信息获取、交易速度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所以相比较而言中小投资者利用模糊信息实现操作策略的可能性更大。

融资融券机制的引入,让交易价格中融入更多的信息,从而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相比在价格发现功能上更近了一步。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

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对证券的未来价格的预期是看涨的,所以当某一证券价值被市场低估时,投资者就会通过融资买进该证券,从而促使证券价格上涨,当价格达到或超过证券正常价值区间时,融资买入者会反向卖出所融入证券,从而获利并偿还融入资金;反之,融券交易者会在市场过度投机时,选择价格暴涨并偏离其实际价值的证券融券卖出,从而导致其价格下跌,直至回到正常股指区间以下,此时融券卖出者可以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买入并偿还所借证券。可见融资融券交易可以有效防止证券价格过渡偏离其正常估值区间。

一般融资融券业务中,无论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且通常融资融券还会受到期限限制,出于成本和期限的考虑,大多数融资融券交易者都是中短线交易者。当市场在短期内出现价格的非正常波动时,通常会有大量中短期融资或融券获利者采取反向操作获利离场,从而能够有效熨平价格的震荡幅度,起到稳定价格的作用。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

融资交易的开展能够有效盘活存量资金,加大资金供给,从统计数据看,从2010年3月31日启动融资融券业务后沪深两市融资交易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5年二季度一度达到两万亿以上,即使是市场低迷的三季度也保持在万亿左右;从国外的市场数据可以看到,在欧美市场上,融资交易的成交额占股市成交的百分之二十左右,而台湾地区市场的这一比例甚至能够达到百分之四十。从另一方面看,融券交易中融券卖出的行为明显起到盘活存量证券加大了短期证券供给的作用。

另外,无论是融资交易还是融券交易都是中短期内一买一卖或一卖一买成对交易的,这一特征在中短期内增加了交易的频次,同样起到增加市场交易量的作用,从而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活跃度,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

(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投资者操作策略选择

投资者可以通过自有资金买入或自有证券卖出操作与融资融券操作的不同搭配选择形成不同的操作策略。单一策略中,可以通过融资买入后卖出或者融券卖出后买入的策略通过财务杠杆放大价差收益。

多空策略中,投资者可以在融资买入看多证券的同时融券卖出看空的证券,并且通过调整多头与空头的比例调整锁定收益的空间。当预计证券价格日内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采取先买入后融券卖出再以券还券或先融券卖出再低价买入还券的T+0操作实现当日锁定收益或亏损。

配对交易策略的特点是无论市场行情是上涨、下跌还是震荡都能获得稳定的收益。其中差异配对主要关注资产的差异性,寻找价差趋于扩大的配对组合进行操作,买入强势证券卖出弱势证券获取收益;协整配对注重资产的协同性,力图寻找价差趋于缩小的配对组合进行操作,买入弱势证券卖出强势证券获取收益。

(五)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投资者风险管理

传统的证券现货市场基本都是只能做多无法做空的“单边市”状态,因为缺少做空机制,所以投资者只能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取价差收益,而这种收益模式完全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市场的准确判断,一旦投资者判断失误则只能追加资金补仓或眼睁睁的看着证券被套牢,期待早日解套,即使有投资者顺势而为,在下跌过程中不断卖出止损或者卖出后在更低价位处买入扩股,但依然要承担踏空的风险。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后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对不同操作策略的选择及时锁定收益或亏损,从而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

(六)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改善盈利模式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业务的引入成为盈利的又一重要渠道。以往,投资者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盈利模式只有两种,一种是获取分红派息,另外一种就是期望通过股票价格波动而低买高卖取得的资本利得收入。引入融资融券交易后,投资者不仅可以在上涨的过程中借助杠杆效应放大投资收益,而且还可以在市场下跌过程中通过融券卖出的高卖低买操作同样获取价差收益。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为自有资金以及自有证券的应用开辟了新渠道。当前国内各个券商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在百分之八以上,而融券利息则能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可见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除此之外,在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还要按照经纪业务的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佣金。所以,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仅拓宽了业务范围,吸引到更多的客户群体,同时增加了利息和佣金两项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三、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门槛较高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取得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存在硬性规定,即资金量要求达到五十万人民币以上,此外还要求开户年限达到半年以上。仅最低资金量一项指标就把融资融券交易限定成为“有钱人”的游戏,设立这一指标的初衷是为了对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提出要求,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要求融资融券账户余额始终保持在五十万以上,所以很多投资者在取得融资融券资格后账户余额并非一直保持在五十万以上。因此这一指标的设置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反而将大量普通大众投资者排除在外。

(二)信用交易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交易本质决定了投资者可以通过财务杠杆获取更大的收益。无论在融资还是融券交易中,由于保证金的存在,只要投资者能够正确地预测市场走势,就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量的担保品或保证金获取成倍甚至数倍的融资或融券,从而获取的收益被成倍的放大。反过来,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当市场走向与我们的预测相反时,我们的损失也同样是成倍放大的,甚至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者还要面临因强制平仓而血本无归的惨境。所以,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时首先想到的不应该是收益的多少而应该是自己能够承担多大风险,并为此设置合理的止损线。

(三)融资融券费率较高

如前所述,融资融券业务的本质是一种借贷行为,而借贷关系的前提是以债务方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当数量的利息作为前提条件的。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利率普遍在8.6%左右,融券利率则达到10.6%的水平,此外有的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收取的交易佣金达到千分之一,这一费率水平远远高于普通交易中万分之二点五的水平。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如此高的交易成本成为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有效刺激融资融券交易的活跃度是不利的。

(四)融资融券交易部分交易细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健全完备的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可以有效的稳定市场,防止非正常、非理性的市场波动;可以合理而有序地增强市场流动性;可以促进市场信息的快速传递,高效准确的形成证券的市场公允价格。目前我国的融券卖出申报中还不接受市价委托,而且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最新成交价格,这一规定虽然可以有效控制融券卖出风险,但同样限制了交易的活跃度,如果交易不能及时完成投资者将面临被要求追加保证金,进而会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这样会使得投资者交易意向降低。目前我国证券交易规则对单日价格进行了涨跌停设置,但是在极端的市场行情下依然无法有效抑制投资者过热的头脑,在融资融券的助涨助跌作用下涨跌停制度形同虚设,在过去的极端市场行情中甚至出现了千股涨停和千股跌停的“奇观”,所以合理借鉴国外市场的成熟经验,引入熔断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五)融资融券业务对比失衡,融券业务发展缓慢

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验看,融资业务规模与融券业务规模相比保持在四到八倍属于合理区间,然而我国的融资与融券规模比例远远大于这一比例区间。融资融券业务的长期失衡严重阻碍了市场做空机制的发挥。由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在流通股本、股东人数、历史日均换手率、历史日均涨跌幅等方面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所以符合条件的标的证券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对融券业务来讲,标的证券数量的稀少直接导致了融券业务规模较小,从而业务发展缓慢。

四、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建议

(一)适当降低交易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门槛

参考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降低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硬性标准,以考虑将投资者的资金准入门槛设定为十万到二十万之间甚至可以更低,这样可以使得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到融资融券交易中来,聚少成多可以有效提高市场活跃度。而由于降低资金门槛带来的相应风险可以通过,对不同资金量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保证金比例来加以规避。

(二)合理降低融资融券交易成本

融资融券利息成本,本质是一种资金借贷成本,是债务方所借入资金或者证券的价格。利息成本的高低体现的应该是市场自身的供求状况,融资融券利率应该由市场供求决定,所以应该逐步完善市场定价机制,避免过多行政干预。在市场定价机制形成完善的初期,我们可以考虑参考借鉴国外成熟市场融资融券相关费率的收取经验,可以考虑针对不同投资风格的投资者采用不同的融资利率,交易不频繁的长线投资者采用相对较低些的利率,而对短线投机者则采用较高的利率,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投资者的平均交易成本,兼顾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高投资者整体参与交易的意愿,进而显著增加交易活跃度。

(三)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标的适当放宽,有效扩大融券业务券源

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选择直接决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但采取过高过严的界定标准选择投资标的又会限制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影响市场的活跃度。所以在标的证券的选择上可以把范围适当放大,除了绩优股外一些业绩稳定、经营状况良好的非绩优股也可以纳入考察视线。在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成熟后甚至可以考虑采用“负面清单”制度,只规定一些明确的不适合作为标的证券的条件,除此之外都可以作为标的证券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这样可以把大多数上市公司证券纳入到融资融券业务中来,特别是有效扩充了融券业务的券源,对促进融券业务规模起到积极作用。

(四)引入熔断机制,防止价格剧烈波动

熔断机制是当市场出现大幅波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是指对某一证券价格在达到涨跌停板之前,设置一个熔断价格,当证券价格达到熔断点时,系统自动暂停交易,暂停时间结束后再继续恢复交易直至达到涨跌停板或收市。熔断机制的设立相当于在市场交易中设置了一个“减震器”,是在涨跌停板制度触发前设置的一道过渡性闸门,其作用有三个:一是在暂停交易的时间里为市场提供短暂的冷静期,二是可以通过熔断价格向投资者提出风险警示,三是为有关方面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有力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

(五)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作为发展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要环节,无论证券公司还是证券交易所都有必要也有责任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投资风险教育。要让投资者深入理解融资融券的内涵,熟悉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则,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正确掌握投资策略也手段,合理安排投资结构,科学理性的做出投资决策。对投资者的培养和教育要常抓不懈,高素质的投资者群体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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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黎少仪.论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N].岳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3]盛青红.融券难求解――一券商欲联合机构造券源平台[N].华夏日报,2014年7月10日,第10版

第8篇:融资业务范文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073-02

随着2008年8月1日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施行,业界普遍关注的融资融券交易终于重新启动,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一次重大的交易制度改革和证券市场新的市场运作机制形成。但由于受到次贷危机及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融资融券并未在2008年底如期实施,反观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确实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而该制度本身的风险性也较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一)信用交易对新股发行的介入的不对称性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二)保证金交易的风险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

1 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 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

(二)交易主体的风险控制

1 投资者风险控制。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 券商风险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 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三)交易标的物的风险控制

1 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

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 信用额度管理。(1)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2)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3)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3 标的证券资格认定。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也应被排除在外。

第9篇:融资业务范文

摘要:小企业面临的融资渠道狭隘、信贷门槛过高等问题多年来未能有效解决,而各商业银行面对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普遍“惜贷”,信贷资金发放“一面倒”地向大型企业、大型项目倾斜,陷入了“扎堆放贷、低价营销、微利甚至无利可图”的怪圈。通过探讨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对商业银行小企业融资业务进行创新,以期寻求实现银行信贷支持与小企业融资需求有效对接的路径,从而达到扶持小企业发展与提升银行经营效益能够有机结合的双赢局面。

关键词:小企业;融资;业务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186-02

1 商业银行实施金融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从宏观层面看,我国面临的金融市场环境发展变化促使银行必须大力开展金融创新,以求生存。首先从金融市场环境看,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快,外资银行已被允许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目前外资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数量在不断增加,并且凭借各种新型金融工具和创新金融服务不断蚕食本土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而国内金融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买方市场的局面已逐步形成,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争夺市场份额。除了竞争对象的增多,金融竞争的范围和空间也在不断拓展,不仅存在着业务上的竞争,而且在管理、资本、价格、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日趋白炽化。其次从社会需求看,大众(包括居民和公司)的金融投资意识觉醒,随着银行多元化服务渠道的拓展而增强,他们开始选择和享用前所未有的金融产品,并根据自身资金周转特点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以期获得度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再从金融资源配置的角度看,调整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促使银行开展金融创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观念还未随市场的变化而转变,仍然停留在传统业务的经营上,缺乏对表外业务的开发,贷款种类和服务对象特定,导致金融业竞争环境恶化,资产结构和风险类型单一,被动性负债较多,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绝大部分局限于传统的客户存款上,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积累能力。资产方面,主要是贷款,但贷款的对象、方式、品种、数量和流动性都未能适应市场的需求。要解决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合理问题,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益,就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突破公存、储蓄的服务范畴,加大中间业务的研究开发,大力拓展客户层面。

2 发展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战略意义

发展小企业融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自身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这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其一是大客户贡献度下降速度加快,银行盈利空间逐步缩小。因为大客户资金管理水平普遍较高,基本都建立了资金网络,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导致银行大企业存款、贷款业务份额逐步下降。而且大客户融资能力较强,直接融资渠道畅通,传统贷款业务需求增长不足。

其二是小企业贡献度逐步上升,并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客户。银行对于小企业客户贷款的议价能力强,中间业务收益水平高,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从分散风险,增加流动性的角度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展小企业金融业务分散集中度风险,对信贷资产结构和客户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同时,由于小企业客户的信贷需求大部分为短期信贷产品,拓展和开发适合小企业特点的短期信贷产品,对于调整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重要意义。目前,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较多,而各家银行小企业客户在总客户数中占比例极低,并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因此,巨大的小企业资源和业务发展空间有待挖掘和拓展。

3 小企业融资业务创新着眼点

从选择客户群的着眼点出发,信贷资源应选择重点进行倾斜,“择优支持”是银行应坚持的政策取向。因此,首先应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内的小企业。产业集群往往是一个区域的主导产业,支配着地方经济活力,并以小企业为主,是吸纳就业的主要对象,因而地方政府对产业集群都鼎力支持。产业集群的小企业具有区域的“根植性”,即小企业依赖于专业化市场、协作配套商和熟悉的客户,依赖于具有产业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的区域,因此从业选择的唯一性很强。其次应重点支持股份制、民营、外资等经济成分的小企业。据对几家商业银行贷款情况调查分析得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风险也很不相同。贷款质量最好的是股份制企业,其次为民营企业,再次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主要是个体工商户)贷款质量较差。

另一着眼点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商业银行应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展融资渠道,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选择资信良好、产供销状况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工具,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动产质押贷款、品牌质押贷款服务。积极引进西方商业银行成熟的融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保付、包买票据、福费廷等业务,以适应国内外统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多层次融资要求。要充分利用银行信息优势、网络优势和便利条件,为小企业提供多种信息咨询服务和系列化的创新金融产品。

4 小企业银行融资模式创新探讨

从上文提出的小企业融资业务创新的着眼点出发,以下就相关融资模式的创新进行探讨。

从产业集聚的角度看,可以考虑推行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产业链金融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产物,是缓解小企业融资难以及提高银行盈利水平的新途径。其服务运行模式是银行以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为依托,针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设计个性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为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实现深化银企合作关系,并获取最大收益目标的一种服务模式。银行通过对产业链上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之间资金周转的综合分析,在有效规避银行授信风险的前提下,为产业链上的各个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对产业链的核心企业而言,银行可以为其提供诸如集团账户管理、投行业务等高附加值产品;同时通过对核心企业的服务来为其上下游客户群提供金融服务。对上游企业而言,于上游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物流关系,以对核心企业的授信为保障,为上游供应商提供授信支持。主要包括采购合同融资、商业发票贴现、预约付款融资、应收账款买断和综合保理等几种操作模式,一方面能够为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支持,确保物流供应的及时顺畅,促进整个产业链的紧密合作;另一方面能够依托核心企业为供应商解决融资问题,并为核心企业争取更优惠的供货条件。对于获得授信支持的下游企业而言,协助核心生产企业建立一个强大的销售网络,扩大市场份额,也有助于银行获得大量的中小客户。

产业链金融业务的主要创新点体现在:

(1)国内买方信贷方案是供应链金融的一种,通过银行介入,利用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信用为其下游客户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从而使供应链上下游流转更加顺畅。

(2)通过对产业链中核心企业的深度营销,利用核心企业较强的实力和良好的信用,突破了传统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瓶颈,为银行批量营销小企业开拓了一片新空间。

(3)核心企业承担了有条件的被追索责任,并配合银行实现对下游客户物流和资金的管理和监控,极大地改善了一般小企业授信业务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降低了授信风险。

产业链金融突破了传统的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模式,其金融服务不再是只针对市场的原料生产者、产品制造者、商品销售者等产业链上单独的企业。产业链金融对产业链整体和交易的评估使许多小企业也能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同时也激发银行开发出很多新的金融产品,增强经营的灵活性,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客户群的存款,增加了银行自身的利润空间。例如,钢铁行业中,钢材生产厂家和建筑施工企业处于强势地位,而小型钢材经销商向上游采购需要现款或预付款提货,向下游销售又往往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等放账,存在巨大的流动资金缺口和对银行的信贷资金需求。银行可以向经销商提供“先货后票(款)”融资模式―以现货钢材质押的融资解决方案,以及“先票(款)后货”融资模式―经销商在取得下游企业订单前提下、以未来钢材货权质押的融资解决方案。

产业链金融开拓了银行的客户群体,提高了银行的盈利水平。以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小企业形成了巨大的金融服务需求市场,但由于小企业资金实力有限,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如果单纯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情况,是难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产业链金融服务就是借助于产业链的真实业务背景或预期应收账款等信用增级条件,使银行能够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授信支持。这种服务模式能够密切银行与整个产业链的合作关系,进而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