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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PP模式;项目融资;廉租住房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由于廉租住房的社会公益性和福利性特点,使得廉租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融资仍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资金为主,资金来源单一、数量有限且供给不稳定,成为制约廉租住房建设的瓶颈。鉴于此,本文引入了目前国际上流行的PPP模式,并对该模式在廉租住房建设的方面的应用进行了分析,以有助于解决廉租住房开发和运作过程中的资金问题。
二、PPP模式简介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公共私人关系,是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形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有效运营。
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服务协议等多种模式。
PPP模式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按照英国的经验,适于PPP模式的工程包括:交通、卫生、公共安全、国防、公共不动产管理等。
三、PPP模式在廉租住房项目中的应用渠道分析
PPP模式在廉租住房项目中的具体应用渠道可以有以下四种:
1、当以集中构建模式1或以分散构建模式2大规模新建廉租住房时,一般所需的资金较多,可引入相应的PPP模式融资。该渠道采用的是典型的公私合作模式,即指国家主导、私人房地产公司积极配合参与的形式,各方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该渠道对应的具体PPP模式可以为BOO、BTO、BOT、BOOT、BLOT等。
2、将现有私人机构开发项目中部分新建积压房产或二手房市场上的房产调整为廉租住房,即以分散构建模式提供廉租住房。对于私人新建但空置、积压的房产或二手房产,政府和私人达成合作协议,在给私人预留利润的前提下由政府以低于消费者个人购买的价格购入,然后将其转为廉租住房出租给低收入人群,在将商品房积压问题解决的同时也可以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一定的房源。该渠道对应的具体PPP模式可以为PUOT、PUO等。
3、政府腾退现有公共用房并经过一定的改建、维修提供给租户。该渠道对应的具体PPP模式可以为LUOT、PUOT等。
4、私人投资者参与的现有廉租住房的改建、维修和物业管理,即指政府对一些旧的、已不适合居住房屋利用私人资本进行修复与改建,或者进行公共房屋的物业管理。该渠道对应的具体PPP模式可以为Service Contract、O&M等。
四、廉租住房PPP项目运作的两个关键问题分析
1、私人投资者“有利可图”。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私人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廉租住房作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效应,相应的经济效应比较低。目前,各大城市对实物配租家庭收取的月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0.5~2.5元之间。如按月租金1.5元/m2测算,每年的租金仅为18元/m2,根据我国现行建筑市场现状,普通砖混结构建筑物造价约1,050/m2(不含土地取得费用),不考虑后期管理及维修费用,投资者要收回成本需要50多年,项目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效益比较低,仅依靠项目本身收益难以满足投资回报。因此,政府可以考虑通过给私人投资者税收优惠、贷款担保及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以增加廉租住房PPP项目对私人投资者的吸引力。
2、合理的风险分配策略。在廉租房项目中应用PPP模式是否能够成功最主要的因素是项目的风险分担是否合理。政府部门在设计风险分担结构时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吸引力,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是一个项目方案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PPP模式分配风险应注意的问题有:
(1)由对引发风险的事件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方对某一风险最有控制力意味着他处在最有利的位置,能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发生时的损失,从而保证了控制风险的一方用于控制风险所花费的成本是最小的,同时由于风险在某一方的控制力之内,使其有动力为管理风险而努力。
(2)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主要针对PPP项目存在的一些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的风险,如不可抗力风险。对于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的风险,应遵循承担的风险与所得的回报成正比的原则。
(3)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该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实施阶段,项目的某些风险可能会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变化或风险带来的损害比之前估计的要大的多,出现这种情况时,不能让某一方单独承担这些接近于无限大的风险,否则必将影响这些大风险的承担者管理项目的积极性。
廉租住房PPP项目涉及到土地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建设和开发风险、外部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金融风险、意外风险等诸多风险,在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应根据风险分配原则做好风险识别和分配,制定风险分配策略,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图1)
五、结束语
廉租住房项目引入PPP模式将有助于改变“廉租住房建设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的资金安排为主”的局面,推动廉租住房建设市场化进程,促进我国住房分类供应体系的完善,使更多公民特别是低收入公民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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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北京奥运会 PPP融资模式 研究
1 问题的提出
每一届奥运会都是对东道国资金融通、金融服务的挑战和考验[1]。承办奥运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投资风险。在奥运会的融资史上,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1976年蒙特利尔举办第21届奥运会,亏损10多亿美元,包袱背了十几年,蒙特利尔市民直到上世纪末才还清主办奥运所欠债务。最新研究结果表明:由于雅典过于强调奥运会的非商业化,堵塞了可对雅典奥运会融资的许多资金,致使雅典奥运会超出预算24亿欧元,希腊政府也将需多年才能偿还奥运所欠债务。而2000年的悉尼奥运会通过运用民间资本进行融资,不但改善了金融体制,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悉尼城市建设,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交通、旅游、房地产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使澳大利亚的GNP在奥运期间增加65亿美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财政实力不够雄厚,因而更有必要引入灵活多样的市场化的融资方式来建设奥运基础设施[2]。虽然国际奥委会承诺给北京奥运会8亿至10亿美元的分成,但相当一部分要等奥运会举办后才能兑现;一些奥运项目虽能产生收益,但在投资和资金回收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很难找到投资方。因而,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如何利用现代融资手段、开辟更多渠道,为北京奥运会筹集资金。北京大学首都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何小锋曾多次呼吁:“2008年北京奥运会应抓住这百年不遇的机遇,来实施金融体制革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因此,积极采用PPP融资模式、充分利用和吸收民间资本、吸引国际资本投资奥运,就成为有效解决2008年奥运会在筹办过程中的资金问题、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降低北京筹办奥运会的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2 PPP融资模式特征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
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PPP代表的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它是目前公共投资领域的一种主要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部门、民营资本基于某个公用事业项目结成一种伙伴关系,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项目建设既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因而能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有利的结果[2]。1997年英国通过了两个重要的法律,承认私人投资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合法性,从而使PPP中PFI融资模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鉴于这种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为了对之有更好的理解并能在实践中有效地运用,下面就其基本原理、特点、结构和合作模式等进行分析和研究。
3 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的特征
3.1 2008年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的优势分析
《北京奥运行动规划》指出:深化融资体制改革,改善融资环境,探索新的融资方式,积极推行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化运作,鼓励非政府投资的介入,借鉴历史上其它主办奥运会城市的成功筹资经验,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做好本届奥运会的市场化融资工作。这使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有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另外,北京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得天独厚的政策信息优势及金融人才储备,这些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北京奥运会采用和顺利实施PPP融资模式具有实践的基础。
而且,北京曾借鉴PPP模式成功解决了北京地铁建设的融资问题。北京地铁的融资方案是项目所有权的归属、项目设计、项目建造、项目管理和运营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的简单分解,虽然没有体现私人成本优势,但它为我国应用PPP模式融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北京奥运会的融资提供了借鉴。
3.2 2008年北京奥运会PPP融资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
2008年奥运会涉及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2008年奥运会PPP模式融资应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奥运会各工程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2008年北京奥运会PPP融资模式是北京政府、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赢利性企业和非赢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3],2008年奥运会PPP融资模式组织机构设置如图1所示。
2008年奥运会PPP融资模式运行程序应包括选择项目合作公司、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2008年奥运会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奥运会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奥运会建设项目移交等环节,如图2。
3.3 北京奥运会PPP融资模式下的典型模型设计
PPP模式存在的基础是合同、特许权协议和所有权的归属。下面就这三者具体探讨北京奥运会PPP融资各种模型的特点。针对北京奥运会的设施的具体情况,在参考其它基础设施的融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8个模型,如表1、图2所示[5]。
上述8个各模型之间的区别虽然并不大,但各有其应用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因而在具体操作中既要区别对待,又要发挥其整体效益。
3.4 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存在的困难和对策
建立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做到有法必依,是PPP融资模式成功的最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关于北京奥运会融资方面的法律还不健全,还不能从法律上有效地保障私人投资的成本和效益,也缺乏相应的信誉担保,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政策和体制改革,健全法制,通过法律的形式界定民间资本在PPP中的权益,使政府在PPP中的承诺变得可以置信,有效激发民间资本对北京奥运会投资热情。北京奥运会的融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处理好各方面、各环节的关系以及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来规范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效益。要有效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和理顺这些关系,北京奥运会也只有通过立法,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PPP的融资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北京奥运会PPP融资模式的成功运行。
4 结论与建议
4.1 2008年北京奥运会采用PPP融资模式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应顺应社会改革的大趋势,进行融资渠道的拓展、探索和创新[6]。PPP模式能将民间资金引入奥运会融资领域,提高奥运公共设施服务的效率和效益,避免北京奥运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超额投资、工期拖延、服务质量差等弊端。同时,奥运会项目建设与经营的部分风险由特殊目标公司承担,分散了政府的投资风险。
4.2 PPP模式是北京奥运会理想的融资方式。根据PPP的融资原理,北京奥运会应尽早建立并完善有关PPP融资法规和管理办法,确保PPP中融资者应有的利益,从而激发民间资本对北京奥运会的投资热情;在实践中实施2008年奥运会金融体制革新和金融产品创新,使北京奥运会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奥运;并对PPP的融资结构和成本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探索北京奥运会PPP融资模式中的典型模型,为北京奥运会PPP融资模式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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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PP模式 浮动回报 西部地区
一、概念与理论综述
睦砺垩芯靠矗阂皇俏鞣骄济学关于政府针对基础设施投资行为的理论支撑。在现代经济学领域,存在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和主张发挥市场机制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两大学派,双方都提出政府管理方应该运用财政工具和货币手段,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进行重点调控。二是,发展经济学关于政府投资行为与PPP融资模式的主要观点。发展经济学一些学者主张把发展战略的重点放在如何筹措发展资金上,例如刘易斯二元经济发展模型的投资和资本积累分析;罗森斯坦―罗丹“大推进”理论与政府投资方式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资理论与模式分析。三是国际视野政府主导发展模式借鉴。“新加坡奇迹”与GIC(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投资模;欧洲复兴与美国主导的马歇尔计划;日本政府金融信贷系统与政府投资模式;德国“第三条道路”与政府退出盈利性领域做法;我国地方政府投资经验借鉴。
虽然PPP模式具有多种优点,但不能否认地方政府在贯彻“深化财税改革,推广PPP模式”中依然会遇到一些具体的困难。作为PPP项目的博弈方,政府与私营资本由于社会地位、管理技术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会遇到不同困难,这也就要求需要以博弈双方为问题导向具体分析。
二、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问题分析
作为PPP项目的博弈方,政府与私营资本由于社会地位、管理技术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会遇到不同困难。政府部门在深化财税改革的实施中,由于对PPP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刻,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很有可能遇到各种问题,甚至会恶化现有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利于发挥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与引导职能。
PPP项目参差不齐导致政府公共财政负担:第一,政府管理方过度承担PPP项目风险,例如与市场投资方签订固定收益率合约、接受不恰当的无条件项目回购安排,以及为项目运营提供担保与回报承诺。由于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PPP,地方政府在项目的甄别上一旦出现问题,极易承担过度风险,增加财政负担。第二,安排项目的长期预算存在困难。根据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补建设”向“补运营”逐步转变,将政府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但政府与运营方商议改价、运行成本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财政补贴动态化,并进而导致长期预算编制更加困难。第三,受PPP项目前期费用较低影响,政府可能过度投资。不同于一般性的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投资,PPP项目的前期政府资金需求较低,但后续投入可能持续存在。如果政府意识不到项目后期投入的问题,可能会大量上马PPP项目,在项目的运营期一旦出现市场波动,运营方要求对项目进行财政补贴时会使得压力骤增。
PPP模式会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预期风险:一是因不能有效识别和分配风险导致政府责任不清晰;在私营资本运营中存在大量风险,政府如果不能有效界定各自的责任极易导致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政府与运营方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政府与私营资本的运营方参与PPP模式的目的不同,两者会为利益分配及定价等形成博弈,私营资本掌握运营收入等信息披露如果存在问题,就会形成信息不对称损害政府方利益。三是将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转嫁;地方政府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具有相应的支出责任,一旦大部分依赖于PPP模式后,政府可能会逃避支出责任,将其进行转嫁。
三、PPP项目浮动投资回报率风险规制路径
(一)基本框架
基于规制模型,测度得出PPP项目融资中市场参与主体的资金流,借助资金流来评价市场参与主体的项目经营状况。根据上述模型,提出的浮动投资回报合理区间,参考项目收益状况与浮动投资回报区间,设置上下限,进而确定政府规制方案。
(二)项目浮动回报
在政府视角下,如何规制市场参与主体行为选择,是基于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模型,对PPP项目规制行为研究的重点。以PPP项目风险监管为主要目,项目浮动回报规制行为可以部分消除PPP项目实施中的动态变化与不确定性。但是,PPP模式下,政府实施方作出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能够有效保障或降低PPP项目风险。尤其是面对PPP项目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经济不佳的情况,PPP项目浮动投资回报有效设定收益区间,可以为市场参与主体参降低成本、屏蔽风险、增加利润,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三)PPP融资模式风险规制方案
为了破解PPP模式下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规制滞后效应,政府管理方需要向市场参与主体参与方提供足够法律效率的回报率担保。基于宏观经济学竞争性均衡,把PPP融资模式风险规制视为随机过程的现象,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的范围、规模与期限,并制定具体的规制条款。
(四)PPP融资动态规制管理
基于PPP融资模式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的思想,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的范围、规模与期限,需要界定控制规制的规模,实施弹性的项目收益分配方案,进而可以规避项目经营长期不稳定的风险。此外,政府管理方需要加大规制条款的紧密度,对涉及到PPP项目营业性收益等进行严格控制,进而实现PPP项目经营效益最大化。第三,在PPP项目规制方式上,政府管理方制定规制应在特殊经营权许可的情况下,探索尺度化竞争、特许权竞争等新型PPP融资规制方案,进而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参与方的竞争力,激发市场与参与方参与PPP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与经营创新,提高PPP项目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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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踏数万亿元的市场,头顶政策光环的“皇冠”,智慧城市无疑正在走向发展的“巅峰时刻”。
根据市场研究机构IDC预测,未来10 年与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投资将超过2 万亿元人民币。如果说这样的数据还让你感觉太过笼统的话,仅从上市公司的既有披露订单也可做一鸟瞰,省级行政区通常投资额度在100~500 亿元,地级市通常投资额度在10~30 亿元,区县级投资额度在1~5 亿元,不用太过复杂的测算,全国智慧城市总投资额预计会在9700~41630 亿元,万亿元的市场格局妥妥的。
2014年以来国家层面对智慧城市建设越来越重视,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智慧城市建设;8月由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八部委联合《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的目标。
时至今日,智慧城市理念引入中国已经接近 6 年时间,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形态,智慧城市经历前期市场探索,目前规划层面已经在诸多地区铺开试点。随着政策的逐步跟进,智慧城市建设将由点及面逐步渗透,国内建设浪潮已经兴起。那么在讨论智慧城市建设带来的收益之前,不可忽略的一点就是中国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过程中面临的资金难题。智慧城市的建设是一项大手笔的投入,从开始的基础设施的铺建,到下一阶段的信息互联互通,直至后期的城市升级、运营、维护都牵涉到资金运作(见图)。
智慧城市项目通常涉及投资额度较大,因此融资是智慧城市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智慧城市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需资金巨大,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家庭等多元主体,涵盖投融资、建设、运营、监管等过程。传统的政府自建自营模式已经远不能满足投资需求,更多的资金需要由企业和融资机构去筹措,将市场机制引入智慧城市建设已经成为必然选择。
2014年11月26日,国务院了《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七大领域的投资建设,并着重强调了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这显示了国家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进行投融资机制创新的决心。这对智慧城市建设来说,无疑是为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应用产品的建设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智慧城市2.0
PPP模式承载地方融资和债务平台双重使命,是对商业模式的重要创新,对智慧城市建设影响深远。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为全面实施财政全口径预算,以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难题,财政部近日制定并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文件,要求地方清理并甄别政府债务,并力推PPP模式融资,要求地方政府清理并甄别在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此外,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相对于招投标模式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立项流程繁杂、耗时等缺点,PPP模式是一种高效投资模式,政府通过PPP模式搭平台,能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最终项目能够快速立项并实施,加快智慧城市建设进程。
内在逻辑与新模式
智慧城市建设周期往往比较长,短则几年,长则10~20年。目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基本上都处于烧钱阶段,由于智慧城市收益见效慢的特点,政府要取得回报需要很长的时间。一些可以完全商业化运营的项目,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待项目建设完成到真正投入运营,需要较长的时间。
社会利益凸显,经济效益难变现,这是很多智慧城市项目的内在逻辑。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的智能化改造,是智慧城市建设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目的是实现对底线管线的实时监测和故障预警,这是属于城市管理者提供给普通市民的最基础的设施服务,是很难通过商业化的运作模式来盈利的。由人口数据库、企业法人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地理空间数据库、建筑物数据库等五大数据库组成的基础数据库,存储着智慧城市中基础、变化频率相对较低的信息资源,是智慧城市公共数据的根基,是各类智慧业务应用系统的重要支撑,从而为各部门、领导、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然而基础数据库也很难通过商业运营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它产生的是社会效益。对社会力量来说,在智慧城市应用产品方面的投入更多的是从娱乐、消费等方面起步的,在医疗、健康、教育、养老等这些贴近民生服务的领域中,往往是建设难度更高,投资周期更长的项目,同时,也面临着找不到好的盈利和推广模式等一系列的问题。
PPP模式的国际经验
于我国而言,智慧城市的PPP模式是一个新课题,当然,国际上也不乏一些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德国城市在建设智慧城市过程中,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这些机构或者是政府部门,如法兰克福的环保局,或者是政府特意成立的下属机构,如柏林的柏林伙伴公司和弗里德里希哈芬的虚拟市场有限公司,其职责都是代表当地政府提出一些长期的、宏观的规划目标,并从市场上挑选最具吸引力并适合当地实际的智慧城市项目。
在德国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中,根据提出某项目标主体的不同,德国城市会有不同的资金来源,如欧盟、联邦政府、州政府、市政府以及相关企业。如果是前三者提出目标要求城市完成,那么它们就会给这些城市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比如,为实现节能减排,欧盟提出“力争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以上”的目标,并投资1.15亿欧元帮助500多个城市进行节能建设。德国联邦政府提出“电动汽车国家发展计划”,并选取了包括柏林在内的4个州开展试点。在这个为期4年(截止时间为2016年)的项目中,联邦政府投入8000万欧元,柏林州政府投入6000万欧元,参与企业投入6000万欧元。
世界各地智慧城市项目最常见的金融工具包括:公私合伙、绿色债券、节能绩效保证合约、税收增量、众筹和私人投资。
欧盟支持跨领域PPP投资的欧洲投资银行的“欧洲PPP专业技术中心”(简称“EPEC”)在一个升级德国街道照明系统的项目基础上,开发了一个标准化的PPP模型。EPEC还了一份旨在指导公共采购部门考虑采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简称“PPP”)方法的“指南指导”。此外,欧洲投资银行还开发了特别用于为城市可获得的欧盟预算资金和私人投资提供补充的工具,为用现有金融资源提供了更大的范围和灵活性。
除了投融资模式的灵活,世界各地的城市也在探索更为创新和可持续化发展的新商业模式。这些城市所采用的新兴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包括:基于云技术的即付即用模式、利用数据创造收入、试点项目、更智能化的采购。韩国釜山智慧城市采取基于云计算的即付即用模式,由当地政府与思科和韩国电信合作提供。旧金山、首尔、新加坡和赫尔辛基等城市建设了开放数据门户网站,使包括应用和服务开发人员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访问各种服务生成的数据。例如,旧金山的在线开放数据库提供了一个平台,第三方开发者基于该平台开发了各种应用和服务,包括私人所有但面向公众开放的城市空间地图、特定物品回收、利用信息等。
破局:路在脚下
著名经济学家成思危认为智慧城市建设有四个原则:第一是以人为基础,第二是以土地为载体,第三是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第四是以资本为后盾,缺少这四个因素中的任一个,一个城市发展智慧城市的道路都会遇上瓶颈。而其中资本后盾又显得格外特殊。智慧城市建设不能光喊口号,搞顶层设计,一往无前的前瞻性,更不能只有以人为本的理想化,以为网罗了所有的最新技术就可以为智慧城市发展添加动力,没有实实在在的钱,谁都不会来免费帮忙建设智慧城市。政府是主导、是设计者,但具体实施者始终是企业,无利可图的事情企业都不会去做。政府在发展之初,就应该从具体方向考虑到,怎么去平衡顶层设计的长远目标与资金链可能出现的短缺之间的矛盾。
政府一方面要让企业赚钱,对于智慧城市设施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另一方面又不能放弃自己责任,尤其是管理责任。政府要建立企业准入机制、淘汰机制、监督机制、激励与处罚机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与企业是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同时要更多地让公众参与到PPP项目的管理中来。英国的经验表明,政府监管得力,处罚得当,可以有效提高PPP项目的绩效。
PPP模式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行政推动、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还需要“柔软”的文化支撑力。就PPP政企伙伴式合作关系而言,合作精神、契约精神和妥协精神是不能缺失的(PPP文化支撑三要素)――“PPP应该是一段长久的美好婚姻而不是一场热闹且短暂的婚礼”。企业在参与其中时,一定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提升专业化水平
智慧城市看起来蛋糕巨大,如果企业头脑发热,一哄而上,可能碰得头破血流。投资量大、周期长,且有许多潜在风险,智慧城市项目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化能力。如果企业缺乏这些领域的专业能力,就意味着风险大于机遇。因为市场足够大,时间足够长。这更要求企业不能急功近利,要求企业有定力,不浮躁。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做强做大。
主动利用金融工具、资本市场
PPP模式要求企业有大量的先期投入,而收益往往滞后很多年。如果企业单独来做,就很难实施。这也是过去市政项目往往由政府主导的原因。但利用金融工具如资产证券化就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企业带来持续的资本流入,从而支撑企业长期开展PPP项目投资。
合作共赢、控制风险
重要的不是风险的有无,而是对其有效管控。企业可以利用PPP项目打造一个产业平台,将银行、设备供应商、项目建设者、设计公司以及保险公司、项目运营公司纳入到一个体系中,共同分担风险,共享收益。这样,不仅会提升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也会提升PPP项目的效率。当然,建立这样一个平台本身也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工作。
透明化操作
PPP项目大多涉及公民利益,定价也多是政府主导。因此如果不能透明化操作,就很容易造成公民的不理解,从而引发各种始料不及的公众事件。企业在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方的感受和认知,要持续不断地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并尽可能让公众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已经有许多经验和教训表明,公众参与PPP项目的管理,只会提高PPP项目成功的概率和运营效率,而不会增加成本。反之则可能造成项目的失败。
智慧城市是先进技术与先进城市管理理念的有效融合,需要规划设计、技术集成、金融资本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团队和力量共同参与。面对新模式和新问题不可能立即有答案和解决的办法,创新是惟一出路,梦在心中,路在脚下。
关键词:PPP模式;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民营资本;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一贯采用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的财政投融资模式。但对此巨额投资,仅靠政府难以满足需要。因此,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吸引国内外民营资本的进入,是加快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必由之路。
1 传统的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方面,国际上一般采用 BOT(Build-Operate-Transfer)、ABS(Asset-Backed-Security)、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几种融资模式。在运作上这些模式都存在一些问题。
(1)在现有的模式下公共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是一种等级结构,缺乏协调机制,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现有模式在项目的确认、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中,没有民营企业的参与,完全由公共企业来完成,这将增大民营企业的风险。
(3)风险分配不合理。现有融资模式一般在通过招投标确定某一民营企业后,就将项目的责任全都转移给了后者,从而提高了建筑商和投资商的风险,加大了项目融资的难度,削弱了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
目前国际融资领域内出现一种新兴项目融资模式,即 PPP 模式,它克服了以上问题,满足了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的需要,较适合应用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
PPP融资模式的总体思路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盈利性企业和非盈利性企业基于某些公用事业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该模式兴起于 20 世纪 80年代的英国。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使公共部门的成本和风险大为降低,既满足了民营企业盈利性的要求又提高了公用事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PPP 模式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总体思路如下。
(1) 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2)使民营资本更多的参与到项目中,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这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缺少的。PPP 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在内的整个项目运行周期中,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的高效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到项目中,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
(3)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企业的盈利。民营企业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对于一个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民营企业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3 PPP融资模式的框架
根据 PPP 模式的总体思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整个城市轨道交通建设PPP模式的框架包括以下7个部分。
(1)选择项目合作公司。政府部门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需要,确立一家有资质、有实力的私营合作公司,该公司一般为财团或建筑经营企业,并与该私营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2)确立项目。在项目的早期论证阶段,双方共同参与项目的确认、技术设计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共同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
(3)成立项目公司。持有特许权协议的公司根据政府部门和私营公司共同确立的项目,组织成立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公司在政府的监督下,可以将工程进行招投标,同时公共部门和项目公司合作进行项目融资,公共部门一般作为担保人出现,由于有政府公共部门的担保,使投资人的风险大为减少,融资的难度降低,提高了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5)项目建设。政府与中标人或该建筑经营企业本身对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政府与其进行合作的同时也对其进行监督。
(6)运行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负责经营管理,政府部门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项目公司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并予以一定的政策扶持。
(7)项目交接。特许权协议期满,承建商把项目移交给政府,所有固定资产全部无偿归政府所有。
4 PPP模式的运作
4.1 PPP模式的运作方式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基本运作方式可确定为BTO(Build-Transfer-Operate)和BOT(Build-Operate-Transfer),但这不同于传统的BTO和BOT。在PPP模式下政府资金都将参与到整个项目的不同阶段,与社会投资者共同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现提出 3 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PPP运作方式下的BTO模式、SB-O-T(Subsidize inBuilding,Operate and Transfer)模式及B-SO-T(Build,Subsidize inOperation and Transfer)模式。后两种模式可参考文献[5]。
(1) BTO模式。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共同确定项目后,由私营企业(一般为投资财团)负责整个城市轨道项目的建设与融资,政府负责监督和协调,建设完成后将项目转交给政府,政府再将整个项目和轨道沿线土地的开发及使用权租赁给该企业,项目成长期内象征性的收取或不收取租金,为其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此期间内,企业利用沿线的区位优势对土地进行开发,对轨道交通主业与沿线开发进行培育,从而形成房地产热销—客流需求递增—轨道交通市场活跃—沿线房产再热销的良性循环,从而为在租期到期前回收成本并且实现盈利奠定基础。在项目的成熟期,每年根据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收取一定的租金,防止产生超额利润。租期满后可以续租。
此方式的优点是减轻政府的负担,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建立有效地轨道建设项目的市场化收益机制,同时有利于城市进行点轴式开发,以及引导城市空间可持续发展。难点是对民营企业的要求特别高,项目的成长期和成熟期无法准确划定,难以确定恰当的租金率,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操作规则还有待于完善。
(2)SB-O-T模式,又称前补偿模式。将一个完整的城市轨道建设项目分割成两部分:①公益性部分,包括车站、轨道、洞体等土建工程;②盈利性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的投资。公益性部分由公共部门出资的投资公司负责建设,而盈利性部分则由民营企业出资成立的 PPP 项目公司来完成。项目全部建成后,与民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定,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公益性部分无偿或象征性的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以保证其正常收益。在项目成熟期,政府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收回政府投资的同时,防止民营企业的超额利润。项目特许期满后,PPP 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资产移交政府或续签合同。
(3)B-SO-T模式,又称后补偿模式。在共同确定项目后,由民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以预测客流量和实际票价为基础,预先核定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和收入,对产生的运营亏损给予相应补贴。政府以运营期内客流量的年平均增长率(用 a%表示)为控制标准,项目投入运营后,若实际客流量比预测客流量减少的幅度超过a%,政府则按照合同规定给予民营企业相应的补贴;如实际客流量达到预测客流量的1+a%以上,超出部分将由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共享。在此模式中,预测客流量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调整。目的是控制民营企业产生超额利润和保证其正常收益。
4.2 成功运作PPP模式的保障机制
PPP 模式成功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除设计操作性强的运作方式外还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等,必须加快完善这些内容,从而为成功运作PPP模式提供保障,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1) 政府角色。政府应由过去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导,变为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监督、指导及合作者的角色。
(2) 法律和法规保障。项目进行 PPP 模式运作,需要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对政府部门与企业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因此PPP 项目的运作需要清晰、完善的法律和法规制度予以保证。
(3)政策保障。PPP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通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来保证民营资本的收益率,以吸引民营资本的投入。如能结合当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政府扶持政策,必将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的积极性。在PPP运行方式下的BTO及B-SO-T模式,分别在给予民营企业扩大特许经营权限和经营收入担保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4)人才保障。PPP模式在我国尚属新的运作方式,需要经济、法律、财务、合同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知识。因此要加强对PPP模式的学习和研究,以及相关人才的培养,从而增强民营企业或外商的投资信心,确保项目立项、签约、实施都能高效率地完成。
截至 2001年底,我国民间资本存量已经高达12万亿元。作为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如果能够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保证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又能满足民营资本的盈利性,则PPP模式在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方面必有其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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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罗泽涛.交通运输投融资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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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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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 灏.加快 PPP模式的研究与应用,推动轨道交通市场化进程[J].宏观经济研究,2004,(1):47-49.
关键词:地铁;多元化融资;PPP(公私合作)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basic property of the subway project start, explore diversified mode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and tries to solve the financing problems of subway construction.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ianjin Metro, and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research of Tianjin metro project financing, on the basis of the Tianjin Metro 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construction financing mode.
Key words: Subway; diversified financing; 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中图分类号:U2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铁在公共交通系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十二五”期间天津的地铁建设面临着6条新建地铁线路同时开工建设的局面,建设规模达到216km,投资规模约1600亿元人民币。如何在向公众提供便利交通的同时,探索有效、多元化的地铁融资建设模式,缓解巨大的资金压力已经成为天津地铁发展必须面临的课题。
2.天津地铁项目多元化融资的必要性
2.1 缓解天津地铁建设的资金压力
地铁建设阶段需要投入的资金是巨大的,天津地铁建设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组成。从目前形势来看,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地铁建设的巨额资金需要,而且政府目前更多的从以往的财政补贴逐步转向政策支持,政府财政投入地铁建设资金的比例会逐步降低。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较高,每年企业要向银行支付高额财务费用,给企业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在天津地铁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积极探索有效的地铁建设融资模式是迫切的。
2.2符合地铁融资发展趋势
地铁融资的发展模式和市场化参与程度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的意愿、企业效率高低以及外部环境(如国内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因素。结合国内外地铁建设运营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地铁建设的最终发展方向就是减少政府管制,提高融资市场化程度,从完全的政府财政投入到融资渠道多元化以及运营模式多元化阶段,是国内外地铁建设融资模式发展的必然规律。
2.3引入外部资本可以有效提升企业融资效率和经营效益
通过引入外部资本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对提升企业融资效率和经营效益是有巨大推动作用的。首先,可以解决地铁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同时提高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其次,引入外部资本可以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方法,提高地铁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在天津地铁建设中,引入外部资本开展PPP(公私合作)融资模式成为一种有效的地铁融资建设途径。
3.天津地铁项目PPP融资模式构建方案
本文构建天津地铁项目融资模式主要是从投资主体多元化及企业经营多元化两方面入手。通过PPP项目(公私合作)吸引外部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将地铁建设与周边物业开发相结合,实现企业经营多元化,拓宽天津地铁建设融资来源。
3.1从地铁准公共产品的经济属性入手,建立公私合作方式的盈利模式
地下轨道交通的属性:地铁是准公共产品。地铁项目属于大型公益性项目,他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1]地铁项目的票款收入无法弥补全部的建设投资实现盈利,整个地铁项目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不具备经济的可行性,但地铁项目以公益性为主,兼具一定的盈利性的经济属性,是使得合理区分项目属性,实现公私合作的成为可能。可以从界定项目的经济价值入手,将整个地铁项目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为公益性部分,不具备经营条件,需由政府投资,B部分为具备经营条件的盈利性部分,可由社会投资,并通过项目建成运营后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收入实现合理回报,建立起地铁项目的财务盈利模式。
3.2引入地铁影子票价,建立科学灵活的票价机制
票价问题是地铁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核心问题。地铁作为准公共物品实行政府定价,使得投资者很难通过价格来消化成本。在票价的制定上引入影子价格的概念,即在基期计程票价基础上,结合客流结构,确定平均人次票价,综合考虑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与地铁运营成本紧密相关的因素,建立联动机制,量化票价公式,对票价进行及时调整。由政府与社会投资共同承担按政府定价计算的平均人次票价与按影子票价计算的平均人次票价的差额。这一价格机制成为地铁项目政府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的桥梁。
3.3用非经营性资产租赁的方式,实现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的结合
地铁项目在投资上分为非经营性性与经营性两部分,分别由政府投资方和社会投资者负责建设,但在资产的管理运营上两者又是统一不可割裂的,因此社会投资者可以通过租赁非经营性资产的方式,向政府投资方缴纳租金获得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
3.4设计合理保障机制,妥善处理好公共产品持续经营与经营性风险关系
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公共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共同分担风险,发挥各自的优势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2]由于地铁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其首先要服务于公众利益。综观国内外地铁项目市场化运作的案例,合理分配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如果项目的产生超额利润,迫于公众压力,政府只得向社会投资者收回项目的经营权;如果项目实际收益过低,甚至出现连续亏损,投资者也会失去投资的动力,从而退出。为此构建适度盈利、合理风险的保障机制对地铁融资实现公私合作至关重要。
3.4.1租金调整机制
以特许公司租赁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资产所缴纳的租金为蓄水池,地铁运营过程中如果实际的客流量低于预测的客流量一定比例,特许经营公司无法获得正常运行,经营困难,将危机地铁正常运营影响公共出行,地铁公司则适当的减免租金,增强项目抗风险能力;如果实际客流量超出预测可流量一定比例,则地铁公司适当的增加租金,以收回部分政府投资,避免项目产生超额利润。
3.4.2合理的社会投资退出机制
地铁运营公益性的特征,要求政府有义务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当不可预见事件发生并产生严重影响时,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投资者需退出,政府有义务介入接管地铁运营。如果因投资者自身经营不善、违约导致地铁不能正常运营,地铁公司将折价甚至无偿接管其投资资产;若是因为不可抗力、政策调整及其他非经营性因素导致退出,地铁公司给予投资者公允价格补偿。
4.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天津地铁发展的现状,结合PPP(公私合作)多元化经营融资特点,构建了天津地铁项目公私合作融资模式,但地铁同时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在融资过程中要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以利于更加顺利的推进天津地铁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 PPP;项目融资模式;干系人;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 F820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中文译为公私伙伴关系、公私合营或公共民营合作制等,指政府公共部门和私营机构为提供公共服务,以合同方式确立的,基于风险共担和收益共享的长期合作机制。目前,“PPP”项目融资模式在我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
项目干系人决定着项目的最终成功与否,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实现过程就是各类项目干系人的互动过程。因此,识别与分析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干系人,并根据其目标诉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对我国PPP项目融资模式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基于理论研究文献分析,系统地识别了我国PPP项目融资模式干系人,分析了不同干系人的目标诉求,利用多维细分法将其进行了分类,并在满足项目干系人需求和期望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干系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策略。论文研究结果有助于我国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实施与推广。
二、“PPP”项目融资模式干系人识别及利益分析
干系人,即利益相关者,原是西方经济学概念,与“股权者”(stockholder)即“股东”相对应,泛指包括股东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团体。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在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中认为:“stakeholder包括这样的个人和组织,他们或者积极参与项目,或者其利益在项目执行中受到积极或消极影响”。美国学者弗里曼将干系人定义为“任何可以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该目标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密切尔认为利益相关者必须具备三个属性之一:(1)合法性(legitimacy),其相关利益被法律和道德所认可;(2)影响力(power),具有影响组织的地位、能力和手段;(3)紧迫性(urgency),其要求或主张可立即引起组织决策者的关注。
为了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PPP项目干系人识别和分类体系,本文抽离出PPP项目的主要干系人(key-stakeholders),其中包括:东道国各级政府、专门负责PPP项目的政府机构、代表政府的股权投资机构、私人股权投资机构、PPP项目公司(SPC)、设计单位、监理公司、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咨询公司、工程承包商、运营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公共服务的消费者、社会纳税人、项目周边居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项目干系人组织结构图如下图1所示。
三、“PPP”项目融资模式干系人利益分析
由于PPP组织结构复杂,各干系人利益往往有直接与间接、显性与隐性、功利与理想等方面的差异。每一个干系人在一个项目中都有其自己的利益目标,这可能导致不同的优先权和冲突。因此在全面识别PPP项目干系人的基础上,需对不同干系人的利益倾向及潜在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或其专门负责PPP的机构。政府在PPP项目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者也是项目特许权的授予者。PPP模式有利于加快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入私人资本的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并减轻财政压力。基础设施的建设能拉动GDP增长,政绩人人皆知,各级领导无疑会不遗余力地予以支持。政府必须兼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私人部门的经济效益,保证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价格。政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稳定性关乎着项目的成功与否。
2.代表政府的股权投资机构。以PPP模式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多投资巨大,仅仅依靠私营企业的投资难以满足项目发展的要求,通常情况下需要政府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本补贴。PPP项目中至少有一个国有独资或政府控股的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司或机构直接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实质上是政府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施加影响的商业平台。
3.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公司和代表政府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成立PPP项目公司,投入的股本形成公司的权益资本。私营企业是项目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代表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它的短期目标是在合理承担PPP项目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项目的有效经济回报。长期则是增加市场份额和占有量,提升其社会声誉和影响力。私营企业的资信和综合实力是PPP项目成功实施的关键。
4.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公司是为项目的建设运营而专门设立的临时性公司,是PPP项目的执行主体。对于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通常需要政府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本支持。代表政府的股权投资机构和私人投资公司投入的资本形成公司的权益资本。项目的经营权和受益权通常由私人部门所拥有,政府投资方不具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只在重大资产处置,涉及运营安全等重大事项上具有决策权。
5.银行和金融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指在项目融资中为项目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它可以是一家或几家银行,也可以是由几十家银行组成的银团。PPP项目的有限追索权以及项目本身的风险影响,促使银行高度重视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只有确实可行,并能将风险限制在可接受范围内,银行才会放贷。银行和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咨询,并获取相应的贷款利息和服务费用,其关注的是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扩大信贷资产规模。
6.保险机构。PPP项目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参与方多,面临着许多难以预测的各种风险因素。保险公司是分担项目风险的重要一方,它对项目中各方不愿意承担的风险提供保险服务以及项目风险咨询服务,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7.公共服务的消费者。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是PPP项目需求的创造者和财务费用的提供者,希望得到好的产品和满意的服务,用户的付费是项目收益的主要来源。此外,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社会消费者还可以对项目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提出对项目服务的新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基础设施服务的质量。
除了上述的利益相关者以外,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工程承包商、运营公司、咨询机构、材料供应商、项目周边居民、社会纳税人等也都在PPP模式运作过程中发挥者重要的作用,他们与PPP项目公司和各方的协调配合是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
四、“PPP”项目融资模式干系人分类和管理策略
20世纪90年代,多维细分法(multi-dimensional)在利益相关者界定中逐渐成为主要的分析工具。依照克拉克逊利益相关者与组织利害关系的紧密程度,我们可以把项目干系人划分为首要(primary)与次要(secondary)两类,前者是指企业的运行不能离开这些群体的参与,否则企业不可能持续生存;后者指受到企业运作间接影响的群体。查克姆(1992)按照合同关系,将干系人分为契约型(contractual)和公众型(community)。密切尔根据自己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的三个相对特性:即合法性、影响力和紧迫性进行组合,将项目干系人细分为三类七种类型,如下图2所示。
PPP项目结构复杂,参与方众多。我们必须对项目干系人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中强调沟通和协调,这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密切尔的项目干系人分类方法,在我国PPP项目融资模式实践中,可以将PPP项目融资模式干系人作如下分类,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干系人提出相应的管理策略。
1.确定的利益相关者,亦即确定型,同时具有合法性、影响力和紧迫性,包括PPP项目东道国政府、政府股权投资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公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
2.预期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其中两个属性,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为优势型,具有合法性和影响力,但无紧迫性,如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机构、材料设备供应商、咨询顾问、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他们希望受到决策者的关注,并往往能达到目的,甚至还能参与决策过程。第二种为依赖型,具有合法性和紧迫性,但无影响力,如公共服务的消费者、项目周边居民。他们为达到目的可能采取结盟、参与政治活动等方式,来影响管理层的决策。第三种为危险型,具有影响力和紧迫性,但无合法性,如公共设施传统行政垄断经营者、传统体制下既得利益者。
3.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只具有其中一种属性,又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为休眠型,目前只有影响力,但尚未被赋予充分的合法性和紧迫性,如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第二种为酌处型,只有合法性,但无影响力和紧迫性,如社会纳税人、私人股民、公司职工、环保主义者;第三种为强要型,只有紧迫性,但无合法性和影响力,如非法项目竞标人、项目破坏者。
不同的干系人其希望和追求的利益目标往往相差甚远,导致产生不同的优先权和冲突,这势必给利益的协调与制衡带来诸多问题。在满足项目干系人需求和期望的同时,针对上述七种类型的项目干系人对应着相应的管理策略,如下表所示:
参与策略即按照参与性管理原则或权利分散原则与这些利益相关者分享决策权,让这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项目的经营管理中来,激发其合作潜能。其中针对媒体和行业协会的参与策略,主要指让其参与到PPP项目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来,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利益相关者的状态并不具有固定的特性,政治力量的运用、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都有可能使利益相关者从各种状态下发生变化。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随企业管理情境因素而变化,企业应根据具体的管理情境,选择不同的管理策略。因此,针对不同干系人的管理策略不是固定不变的。在规划项目干系人管理策略时,我们应当争取优势型、依赖型、休眠型和酌处型的干系人,使之成为主动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组织决策,共同推动项目的开展。而对危险型和强要型两种,则应当坚决防范其成为合法的利益相关者,减少项目中的利益冲突。
本文基于理论研究文献分析,系统地识别了我国PPP项目融资模式干系人,分析了不同干系人的目标诉求,利用多维细分法将其进行了分类,并在满足项目干系人需求和期望的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干系人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策略。论文研究结果有助于我国PPP项目融资模式的实施与推广。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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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PP融资模式 地方政府 债务风险
在经济高速发展当下,不可避免的存在债务危机,也是影响经济复苏的重要因素。我国在2009年金融危机洗礼后,地方政府提出了高达18亿元的投资计划,促使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且增长率飙升。地方政府债务是一把双刃剑,在拉动民生建设,累积经济增长资本的同时,风险也不断累积。
一、PPP融资模式概述
(一)PPP模式的定义及优势分析
PPP融资模式是一种新的合作方式,是对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融资模式的简称,主要指政府和企业就某些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等,达成的相互合作意识,能够最大化的实现预期效果。它同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较而言,能够将项目合作风险分摊,通过新的资金来源,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增加经济收入,推动城镇化建设,有效的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最终实现政府、企业的双赢局面。当然,PPP的形式多样,包括管理协议、BOO/BOT/BLT/BOOT、运营维护协议、非公共机构拥有等,与BT、BOT存在明显的差别,它更注重项目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建设管理运营过程,无论是项目前期科研,还是项目立项都全程参与。这样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促进了政府企业对项目的参与,使得双方在长期合作中信息更加对称。
对于政府而言,采用PPP融资模式能够有效降低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开支,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来环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同时政府利用PPP模式还能够提高项目运作效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13年6月,我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债务达17.89万亿元,较2012年增加12.6%。2014年的偿付债务占21.89%,也就是地方政府需偿还的债务金额增加至2.4万亿元。这就需要在PPP模式下身兼发起者、监督者、管理者的政府,积极探寻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途径。而对于PPP融资模式下的企业,这是一个最佳的分享城镇化红利的契机,可以最大化的利用自身的优势,将资金、技术、管理等投入项目建设中,与公共部门共同承担项目风险,获得更多的收益。
(二)PPP模式存在的风险
当然在政府大力支持下蓬勃发展的PPP模式也不是绝对成功的,因为系列因素也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风险。通常PPP项目常见的风险有3种,金融风险、市场风险与政策法律风险,根据风险属性、数量的不同,可以从政府、项目企业、发起人三个不同主体的角度进行风险分析。而在进行风险分析的过程中,涉及涵盖了风险角度、变量、主要风险、解决措施等多方面,利于更好的化解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
二、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探讨
(一)关于PPP模式下金融风险的应对之策
金融风险是PPP融资模式背景下不可忽视的风险,也是地方政府债务中常见的风险之一。为了更好的解决金融风险,政府可以通过设立融资基金或是提供中央财政支持等措施来介入项目建设,使得融资更加的便利可行。当然政府的资金提供促进了项目建设的顺利筹备启动,也有效的降低了融资成本,待项目步入正轨后,政府的融资基金就可以逐渐退出项目建设,确保政府、发起人、项目企业三者间承担的金融风险公平。
在出现通货膨胀、利率风险等我问题时,政府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防范,如:根据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合同、建立亚UN期利率协议、期货等,有效控制器对项目的影响,最大程度的规避项目的金融风险。当然政府在给予PPP模式最大资金支持时,也需要结合财力状况成立担保有限实体,避免项目风险转化为政府财政风险。
(二)关于PPP模式下市场风险的应对之策
为了应对PPP融资模式运营中的市场风险,最主要的就是做好项目可行性调查分析,结合PPP自身的优势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合的项目。从国际PPP模式经验来看,适合的项目都具有几大特点,包括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行业波动性较小,需求稳定等。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实际,适用PPP融资模式的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项目,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养老医疗设施、水电气供应项目等。在进行项目可行性调查分析时,最大化的考虑是否物有所值,对资本结构、融资成本、预期利润、风险分担、项目效率等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
(三)关于PPP模式下政策法律风险的应对之策
政府政策法律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而改变,是造成PPP融资模式出现政策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为了进一步应对解决这一风险问题,作为PPP模式重要组成者的政府可以出具相应的承诺和担保,以确定政策法律的连续稳定性,并提出政策变更时的补偿救济之法。首先,政府部门吸取外国实践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完善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律,为社会资本提供最佳保障,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这样不仅能充分调动企业的能动性,还能避免政府因现金流量过大造成的丈夫债务风险。
其次,需要制定PPP融资的指导标准,将项目设计、融资、建设、施工等各个环节职务明确规定,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争议纠纷,约束PPP模式政策法律风险。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使项目建设的参与者公平的承担风险,如:政府主要承担政策、法律、政治风险;企业承担技术、运营风险。当然,在进行风险承担划分时,也要根据其风险的大小获得相应的回报,才是真正的公平原则体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PPP融资模式是实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的一大途径,推动了城镇化建设的进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最大程度的考虑金融、市场、政策法律风险等,寻求最佳的解决之道,循序渐进的推进PPP融资模式的多方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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