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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机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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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机制

第1篇:融资机制范文

一、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小微型企业自身的缺陷

由于小微型企业本身的规模比较小,其内部的很多机制都不够健全,尤其是在企业成本管理、财务核算以及运营管理方面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都达不到向银行融资所需要提供的系统基础资料的要求。此外当前银行普遍采用的是企业确权有效资产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但是小微型企业所使用的一般都是承包或者租赁的集体土地,他们无法获得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产权证明,因此他们到银行或者有关部门办理贷款的抵押登记就成为了一句空话。同时由于绝大部分的小微型企业都没有雄厚的资金,因而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很差。面对大型企业的资金和原料垄断,他们只能从事初级的加工产业,风险高而且利润很低,遇到风险就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

(二)不完善的外部融资环境

现在很多的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融资,但是这正好与韦斯顿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相违背。韦斯顿指出企业在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其自有的资金和风险投资,而在企业成长成熟后主要依赖融资。但是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处于孕育阶段,小微型企业的上市门槛很高,发债融资成本比银行的借贷成本高很多,因而小微型企业的外部融资主要来自与银行,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过度依赖银行融资。事实上,根据韦斯顿提出的企业金融生命周期理论,从而违约风向也就集中与银行。此外目前的担保征信等辅助体系还很不健全,我国的担保行业过去一直处于多头审批监管混乱的状态中,担保的公司良莠不齐,违规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在加大了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也给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很的困难。二是担保征信等辅助体系不健全。中国担保行业在过去几年中一直处于多头审批监管混乱的状态中,担保公司良莠不齐,违规经营现象频发,不仅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为银行展业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解决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措施

(一)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运营方法

由于当前小微型企业的融资主要还是来源银行,因而想要解决当前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就必须要改变银行现在的经营方式。首先应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准信贷的重点。对于那些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从而帮助那些信誉观念强、风险较低和走产业化道路的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于那些科技型、深加工型的企业给予足够的支持,努力培育一些优质的客户。其次应当改善现行的信贷管理。由于情况随时都在发生变化,因而银行也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些新的贷款管理程序和方法,同时还可以适当的发放一些非全额担保的贷款;此外银行还应当建立一些鼓励机制,制定灵活的收回贷款本息的惩奖措施,提高企业还款的积极性。

(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由于小微型企业很多都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但是由于公司刚刚起步,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但是他们处于一个新兴的行业中,其发展的前景是无可限量。在很多西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助推器正是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指的是向那些高技术型的成长型企业提供股本资本,同时还为他们提供运营管理的方法,当企业发展成熟以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投资利益。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不仅科技解决一些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同时其对于我国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也具有很的推动作用,从而使得更多的高新技术成果走向市场,实现相关产品的产业化,从而推动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三)构建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当前我国的小微型企业的信用透明度并不高,通过担保机构为小微型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是解决目前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一条中的途径。例如建立由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小微型企业集资构建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再担保责任有限公司,从而降低为小微型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风险。同时还可以建立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这一部分资金可以来自于发行证券、吸收其他企业入股和政府资金等。同时还可以成立企业互助协会,小微型企业在面临困难时互相帮助,提高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2篇:融资机制范文

关键词:气候融资;管理体制;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X196

一、气候融资的内涵和范围

因气候融资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首先我们应明确气候融资的根源及其定义。

(一)国际公约和谈判进程是气候融资的基础

气候融资的确切定义和治理机制在国际社会仍然处于讨论、探索和演变之中,给确切界定中国气候融资的范围和讨论资金管理的体制带来一定困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及其它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进程和成果是建立国际气候融资和资金治理框架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在公共融资方面(见表1),1992 年通过的《公约》为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融资机制建立了重要的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议定的增量成本”(《公约》条文4.3),以帮助后者从一个依赖化石能源的经济发展轨迹过渡到一个低排放的、气候适应型的经济发展轨迹;作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GEF)有力地支持了公约的实施。

在市场融资方面,1997 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和随后的多次缔约国大会(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达成的一系列共识和决定成为建立气候融资基金机制的基础。《公约》规定了附件一国家的减排义务,这些目标大部分成为《议定书》下确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1]。2008 年各缔约方向《公约》下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AWG-LCA)提交了履约资金应该是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之外的额外资金的意见,得到了发展中国家和欧盟的承认。根据 2009 年《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承诺2010-2012 年提供300 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并在2020 年实现每年1000 亿美元的资金支持目标。2010 年坎昆会议不仅确定了这些内容,还决定建立“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资金机制之一,管理这些资金的应用。截至目前,“绿色气候基金”已经决定落地韩国,其管理和治理架构正在建设当中,随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资金的逐步到位,该基金将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框架下最主要的国际气候融资平台。

在过去的几年里,气候融资的渠道和数量在不断增加,这同时也增加了受援国使用这些资金的一些具体挑战。国际社会缺乏有效的工具和体制去监督报告资金来源、使用及使用效果,给未来相关资金的筹集带来不利影响。随着许多现行基金和资金机制将会出现新的变化,绿色气候基金框架的建立及其治理体系正成为国际气候融资问题关注的焦点。

(二)中国气候融资和资金需求的定义

结合《公约》和扩大的气候融资定义,考虑到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采取的一些实际行动,本文所讨论的气候融资界定为应用于减缓和适应项目并直接产生减排和适应成果的资金。从来源上看,它应该包括国家公共资金、国际合作资金和广泛的资本市场。

从资金用途上看,根据中国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以及目前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已经确立的国家发展战略重点和目标,应该包括:

第一,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新能源发展、淘汰落后产能等减缓气候变化活动的资金投入;

第二,农业、森林、水资源、更具气候适应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人体健康等领域采取的适应气候变化活动的资金投入[2];

第三,支持气候变化应对技术研发和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四,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的气候变化相关国际合作的资金投入。

充足的资金投入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保障。继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提出的2020 年GDP 碳强度比2005 年水平下降40%~45%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后,中国政府又确定了“十二五”时期碳强度将比“十一五”末下降17%等阶段性系列目标。

为实现上述减排目标,同时增强各领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政府需要引导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第二次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中指出,要实现中国提出的减排目标,2010-2020 年总共需要新增投资大约10 万亿元人民币[3]。目前已有多个研究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需求进行了测算(见表2),虽然各研究对中国未来能源和经济的发展形势、以及对低碳情景的设定不尽相同,但可以确定的是,实现预定的碳减排目标对中国意味着大量新增的额外投资。

从这些研究机构对实现中国经济低碳转型的近期和中期目标所需资金的估算可以看出,潜在的资金需求量巨大,各机构的估算也是差异较大;同时,无论是政府还是研究机构,对中国目前和未来在适应方面的资金需求都没有能够做出相应的估算,一方面是由于适应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整个国际社会对适应问题的理解和界定仍然缺乏深度。事实上,中国在节能减排和发展新能源产业方面已经开始了大规模的资金投入。

“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提出“十二五”时期仅就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需投资约2.7万亿元[5]。在气候变化适应领域,中国政府也给予了大量资金投入。例如,为加强天然林保护,中国在过去十年间投入1078 亿元,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6]。在未来,要实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目标,需要拓展资金来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利用公共资金和市场的力量,撬动更多私营资本共同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

另外,还要对资金投入的领域和方式进行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最适宜的资金规模实现最大程度的减排目标及增强适应能力。

二、中国气候资金管理现状和存在的挑战

本部分重点分析了中国气候融资治理体系的现状以及目前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具体内容如下:

(一)现状

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中国政府一向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制定了全面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框架,并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纲要》)中把应对气候变化摆在了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明确强调要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要求坚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并重,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目前,中国气候融资资金来源主要有国际合作资金、国家公共财政资金、金融机构及私营资金、碳市场融资⑦四种主要方式。财政资金作为解决公共产品供给的关键,是我国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分配去向是基于已有财政支出科目来确定的。中央财政支出科目分为三级,其中类级科目综合反映政府的职能活动,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职能所进行的某方面工作,项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方面工作所发生的具体支出事项。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相关规划和工作部署(见图1),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一些方面的工作,这可以在中央财政本级支出科目中得到体现(见表3)。其中,中央增加了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和基本建设等支出,使得决算中的污染防治、能源节约利用科目均超额完成预算,增强了减缓行动力度。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某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安排在科目中出现了交叉,或并未在科目中有明确体现。

为补充中央财政资金的不足,国家还设立了多项政府性基金(全国政府性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财政预算外资金独立于预算内资金,因而这些支出安排未在财政科目中直接体现出来。

目前,中国通过财政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建立落后产能淘汰机制,支持气候变化的监测、评估、研究工作;安排财政资金对某些行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支出为经常性支出,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财政支出手段支持节能减排项目;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项目的发展、农业基础设施节水改造、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加强海洋气候监测等等。这些资金通过不同的分配工具,在国家财政科目下,被上述各主管部门从不同渠道分配至各个具体活动和项目,从而发挥其功能(见表4)。

中央财政近年来在气候减缓方面规划了大量预算,并保证财政投入稳步增长。从全国财政角度来看,2007-2011 年在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年增长率高于25%,大大超过GDP 的平均增速。稳定的财政投入是“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能源强度降低目标的重要保障。根据2011 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十二五”规划期第一年,全年中央财政的节能环保支出达到1623 亿元,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方面,包括鼓励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强化重点节能工程建设,推广成熟先进节能技术;加大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实施力度;以及推进新型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建筑节能改造。2012 年中央财政预算中的节能环保项预算为1800 亿元,在2011年实际投入金额1600 亿元的基础上继续增长,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减缓而言,适应相关的项目带有更鲜明的公共性,财政投入所占比例更大,也更为分散。通过专项资金、财政补助、补贴和对地方转移支付各种途径,中央财政实施了多项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增强适应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投入量非常巨大。

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长远考虑,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国家的减排和适应目标,需要建立一个能有效结合财政政策手段与市场手段的框架和长效机制。公共资金作为气候变化融资的一个主要来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来自金融市场、私营部门和碳市场的资金,作为公共资金的补充,渐渐成为气候变化融资的重要来源。

(二)存在的挑战

从中国情况看,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虽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作为能源消耗大国、制造业大国、人口大国,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实现中国政府对世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贡献的承诺,还面临着许多管理体制和工作措施上的挑战。

第一,缺乏统一的公共气候资金管理机制或总体协调机构。目前用于应对气候变化各类型资金审核和管理部门分散在各个部委,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对气候融资进行统一的监测和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对口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气候司,作为司局级部门,与其他各部委的决策层次不同,在统筹和协调相关项目安排、调度财政拨款和外来资金、协调资金分配及使用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第二,现有资金投向领域分散,未能集中体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已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根据减缓相关的规划、目标、重点领域,目前财政科目对应减缓相关工作有较好的反映,适应方面仍处于相当分散的局面。整体而言,财政欠缺气候变化科目,不能直接和充分反映出政府在“十二五”规划和“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的目标任务,与国家战略目标不相匹配。

第三,气候融资市场监管体制和服务体系尚不完善,绿色信贷、碳排放权交易等气候融资政策及市场工具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撬动更多私营资本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流动。目前国家缺乏对企业和项目的节能减排信息进行统计和监测,金融机构还较难将企业/项目的节能减排效益作为重要的考核标准,并根据相应的信息给予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四,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进程中的下一个角色还未清晰,相应的融资协调机制和监管统计体系尚未完善。国际合作可以带动国内更大的资金流,更多利用市场机制撬动私人资本投入;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合作”将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国际市场机遇,对共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角色和制度的不明确可能会阻碍中国获得更多的市场机遇和产生更大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的改善空间。目前中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减缓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行动和资金支持方面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这与国家的应对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两方面并重的目标不符。由于适应领域很难在短期内给予投资者带来显性收益,目前大部分的气候资金都投向减缓领域。中国在适应方面的资金投入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及国际赠款,投入资金量明显不足并未能更大规模地撬动私人资本投入市场。适应气候变化的因素也还未明确纳入城乡发展蓝图,城乡发展面临的气候风险未获得充分保障。针对中国的实际,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充分运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和完善气候融资管理体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增加资金供应量,拓宽对外合作的领域,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保障上,确保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取得新进展。

三、建立和完善中国气候融资管理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为完善中国融资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出了以下建议:

(一)中国发展气候融资管理体制机制的两个情景

基于以上分析和结论,着眼于改进中国气候融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议了以下两个情景,供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和其他关键国家部门参考:

1.近期改进情景

改进情景是指在中国已经开始实施的行动及“十二五”国家规划中已经明确了的体制和机制安排基础上的进一步改善,包括:在目前现有的管理体制设置下,建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小组提出清晰的中国气候融资总体目标及规划;建议改善和优化气候资金管理及使用部门的协调机制;建议财政部设立气候变化财政科目并设其各项子科目,明确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财政资金安排,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建议尽快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建议国家设立国家气候基金,明确财政部或国家开发银行为其管理单位,发挥国际国内气候资金的协同效应;建议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专项基金,安排国家发改委气候司主持和管理。

2.中长期的创新情景

创新情景指难以在短期内实现的、需要纳入政府部门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些行动,包括: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气候变化法》和完善的气候融资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组织管理气候融资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职责;建议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远期规划中新增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气候变化和能源部级机构或直属局;并设立国际发展署专门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建立气候资金的统计、评价和监测体系;制定有关气候变化资金的绩效评价方法和工具;在国家气候基金的基础上组建或设立专门管理气候融资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如中国绿色投资银行)并增加其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融资及投资功能,为中国绿色投资的长期发展服务;建议组建成立碳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地位

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地位应结合以下两个方面:

1.顺应中国战略转型,提升气候融资的决策高度

建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加快制定完善的气候融资管理办法,加强气候融资机构的管理,设立清晰和系统性的气候融资管理和政策框架,明确气候融资的主管单位,实现资金统一监管、有效使用。

第一,改善和优化资金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出台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组织管理气候融资事宜的机构地位和具体职责,保证以事权为基础划分的机构职能和管理权限。

第二,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远期规划中,建议新增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气候变化部级机构或直属局,履行综合管理国家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的职能,负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的实施、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相关方案、项目的执行。

第三,强化“碳减排”和“适应效果”在气候融资的决策、判断、监督、评估中的关键地位。把“碳减排”和“适应效果”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合作的管理体系中,在国内投资、海外投资、援助、合作过程中设立气候要素标签,作为项目选择和评估的重要依据。

2.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作为中国国际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引导国际合作资金与国内气候资金相结合并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发挥资金的协同效应和最大化资金的使用效果,是中国广泛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目的。建议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上升到国家的国际战略;建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协调政策性及商业银行尽快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扩大对外宣传、疏通对外融资渠道,专门负责引进国际资本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第一,为促进中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进程,承担好气候资金的出资者和受援者的双重角色,建议设立国家气候基金。引导国际资金与国内财政资金相结合支持气候变化领域的减缓和适应项目,统一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国内和国际社会定期通报国际气候资金的运用情况,为国内气候融资提供参考。

第二,在国家机构改革的远期规划中,设立国际发展署专门负责(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合作。独立的国际开发署将在协调多个政府部门、制定对外援助计划、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家软实力、保障资源环境安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搭建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新平台。建议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会商G20 集团中其他成员,参与并动员国内相关金融机构参与现有国际合作平台,例如G20 集团目前已经启动的政府—私营部门有关增加气候资金、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全球绿色增长行动联盟”。以吸引国际投资流向中国,并同时充分利用相对中性的国际合作平台,实现中国国际合作的全球战略目标,同时促进G20 成员国之间的技术互利和减排义务的分担。

第四,规划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建议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战略性、前瞻性工作部署,建立清晰的指导原则,理清需求和资金的关系,确切了解达成目标的成本。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规划,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设立相应协调机制,选择重点合作国家和重点合作领域,集中资源开展合作。可考虑首先重点开展与周边国家、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的“南南合作”。

(三)完善气候融资的管理监督机制

完善气候融资的管理监督机制包括,实行气候资金统计、监测及绩效评价的机制,设立气候变化国家财政专项科目和专项资金,撬动更多私营资本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投融资机制试点工作。

1.实行气候资金统计、监测及绩效评价的机制

国内财政资金中还未列入专项的气候变化资金,国内金融市场及私有部门投向于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也未有相应的统计制度。国际资金中目前除了来自国际碳市场的补偿资金可核证与监测外,国际金融组织的多边贷款、国外私有部门的投资等资金都未进行相关的统计,不利于我国对国际气候资金的监测、核算与管理。

国家财政对应对气候变化投入了大量资金,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也给与了相关配套资金。要有效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衡量其对节能减排指标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就需要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目前中央层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建立气候变化资金相关的统计和监测体系,能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并更合理地配置资金,实现各分领域的发展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建议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框架下,制定有关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专门指导方法,建立统一明确的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第三,目前在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方面的财政投入已经实现了快速地增长,未来应当继续优化财政资金的投向,尤其应当注重对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示范带动等方面的投入。

2.设立气候变化国家财政专项科目和专项资金

进一步强化国家财政支出对应对气候变化资金的导向功能,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建议财政部会同相关气候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讨论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专项科目并明确子科目,创新财政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机制,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目前气候变化资金大多投入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的基础上,强化对适应领域和其他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更明确的投入。

第一,建议财政部设立应对气候变化财政专项科目,并从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和海洋管理事务等财政项目中,将隶属于气候变化领域下的科目归口;适当增加对应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科目。

第二,建议财政部创新财政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机制,并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增设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考虑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要求,建议国家财政规划适当比例应对气候变化资金用于此专项,明确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拨付占可支配收入3%~5%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刚性支出,纳入气候变化专项基金的管理,由发改委作为气候融资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管理,加强检查和监督,并上报上级政府备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每年组织专项抽查和评价。

3.撬动更多私营资本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私营资本是气候融资的最大来源。其中,绿色信贷政策和碳市场建设是现阶段撬动金融及私营资本的两个重要工具。

银监会目前已完成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的设计并将在近期公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积累了多年开发绿色信贷的经验,但对公共资金的放大效应却仍不明显。建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提供激励政策,提高商业银行提供绿色信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刺激绿色信贷的发展。

第一,加快环境和气候风险评级标准制定,为金融机构选择项目时提供环境和气候风险评估,以及信贷管理政策指导工具,提高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建议银监会会同发改委、环保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企业/项目节能减排信息库,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向银行提供企业节能减排信息查询服务,使得银行金融机构将节能减排效益作为授信程序中重要的考量指标。

第二,设立绿色信贷担保基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公共资金为银行的节能环保贷款提供第一损失的担保,以鼓励银行开发更多的支持节能减排的项目。

第三,建议财政部和发改委对绿色信贷的融资资金进行贴息(1%~3%)并支持其形成绿色信贷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收益率,从而扩大绿色信贷的规模。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碳市场机制不仅推动了节能减排技术和项目的发展和实施,并为其带来了可观的资金支持。中国已基本形成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目前还没有针对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建立碳市场的专门性法律,缺乏实施碳交易的法律保障。建议国家发改委在建立全国性碳市场的探索过程中,考虑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加紧研究颁布明确碳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证管理、排放权配额分配、拍卖和排放交易等法规,规范碳市场的交易行为。

二是排放权配额分配要兼顾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参考 EU-ETS 的配额分配原则,不同的地方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基础的差异应体现在排放总量的差异上。因此,各地方应具有较大的主动权设立本地区的排放控制总量和参与交易的产业、每个企业的排放配额等。受控排放源选择上应采取分阶段递进式,以确保体系建设计划的顺利进行和市场向低排放的平稳过渡。

三是开放的碳市场能带来巨大的环境和经济效益,为所有减少的碳排放和增加的碳排放订立统一价格,有助实现以最低成本达到指定减排目标。参考EU-ETS 有效连接各国的碳市场,中国建立可互相交易的区域性碳排放市场,使中国的碳价格趋向统一。在制定国内市场机制时,交易单位应符合国际标准与规则,并采纳国际认可的会计标准与统一测量、报告、核查标准,与不同碳市场和市场机制接轨,可以为日后连接国际碳市场奠定基础。

四是国家信息通报作为一项国家履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是 MRV 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与国际MRV 机制相衔接,也将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依据。尽快完善MRV 的技术支撑平台,包括登记注册系统、交易系统等硬性平台和排放数据监测报告核查指导手册等软规范。

4.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投融资机制试点工作

目前,中国适应气候变化的活动和资金安排是分散在各个相关部委的,缺乏国家战略层面的统一部署和各部委的协同推进。因此,国家发改委目前着手制定《中国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和试点方案》,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战略部署,将形成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总体战略和工作方案,选择13 个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示范试点工程,以点带面扎实推进,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针对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的相关建议有:

第一,建议国家发改委尽快出台《中国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和规划》用以指导中国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活动,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安排主管机构并归口、筹措相应资金。

第二,建议国家发改委协调科技部、气象局等相关部委开展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与风险分析,评估已经发生的气候变化以及全球持续升温情景对各领域和区域的综合影响,并开展我国部门、行业、区域适应理论与方法学研究,开发适应决策支持系统,评估适应资金与技术需求,为开展相应工作提供技术基础。

第三,建议国家把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城乡发展蓝图,在城镇和基础建设的选址、规划、设计过程中加入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考虑。在评估城市表现时,加入对气候变化抗御能力的指标。

第四,建议国家发改委尽快出台并实施适应气候变化的13 省份试点方案。方案应从符合当地实际的特点的气候变化适应具体项目入手,在涉及领域、适应方式、资金的来源和投入、适应成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努力体现“一省一策”的个性化特点,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实施关键措施的一些具体建议

实施关键措施的一些具体建议是:建立国家气候基金及其主管单位,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专项基金以及设立碳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1.建立国家气候基金及其主管单位

为提高筹集国际气候资金总量,统筹管理国际合作资金,引导流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并带动更多国内资本投入,应加强对相应资金的管理,建议设立国家气候基金,打破目前专款专用的形式,引导这些资金与国内财政安排的资金相结合,支持国内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项目,统一进行监测和评估,向国际社会公布MRV 信息。建立国家气候基金,帮助筹集和分配资金,有利于统筹安排国际国内同目标的资金,发挥资金的协同效应,更经济地开展实现国家减排目标的活动。

除参考《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外,结合该基金的主要功能,考虑其管理体制设置,给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

第一,在近期内,根据基金的资金来源属性,该基金可由国家财政部负责管理,或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后者具有丰富的管理国际资金和政策性项目的经验,可以融合公共、私营和来自国际的多边、双边资金共同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项目,发挥资金的协同性。在中长期内,该基金可托管于新成立的气候融资开发性金融机构,或由后者直接融合该基金的功能。

第二,组建基金指导委员会,对该基金的管理、监督和资源分配评价负责。委员会成员可以来自政府、国家经济和政策性开发银行、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科学界等领域。委员会需提供年度预算提案和工作方案,并向国内和国际社会公布;基金的金融主管单位负责资金的集中管理、分配和评估。

第三,该基金可有赠款和贷款两种形式的援助。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管理;项目赠款可以由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管理,项目也可依照机构职能经由这两个机构和其他国家部委执行。所有的项目活动将由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资金的接收者负责准备年度执行报告。

2.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专项基金

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合作”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战略所要求的。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增强了受援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为中国争取了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和气候变化领域相关产业的广阔市场,实现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双赢。建议国家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专项资金,逐渐扩大其融资来源和分配渠道,为充分开展相关工作、加深工作力度和广度提供持续的资金保障。

该基金的来源和用途可以考虑为:

(1)资金来源。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私营资金、费用征收和国际资金几种。2011 年,国家新设立了“南南合作”专项经费两亿元用于能力建设和节能产品赠送等项目;建议每年新增一定量的(比如5 亿)人民币的专项经费纳入到“南南合作”专项基金中。基金通过引导和鼓励多样化渠道的技术输出筹集部分资金。该基金还可以向参与项目的相关技术提供方收取一定的咨询费用用于相关技术平台的建设。最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执行的气候变化项目,还可以从国际气候融资框架中寻找一部分资金支持。

(2)资金用途。此专项基金目的在于提高受援国的自主发展能力,除应用于促进节能减排气候友好的技术转移外,还包含提升受援国的防灾减灾等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能力建设,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政策规划、资源调查、技术咨询等服务,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准备《国家适应行动计划》(NAPA),协助发展中国家科研界参加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评估报告有关工作等。“南南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可主要为国别交流与合作、国际科技合作、适用技术转移、适应能力建设、人才交流与培训等。

3.设立碳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已经在 2012 年初启动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7 个地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将在“十三五”期间逐步建立起全国性碳市场。在此基础之上,建议设立中国碳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碳监会),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碳交易市场,并设立地方碳交易监管部门。碳监会将主要履行以下几项职能:

第3篇:融资机制范文

一、文化产业资金需求特征

(一)高风险

文化产品是非必需品,也是体验性产品,消费者只有在消费行为发生之后,才能形成消费评价,而消费评价带有较强的个人主观色彩,这就导致文化产业的需求群体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和选择性,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资金回报的不确定性。对于部分追求稳定收益的资金来说,文化产业无疑是高风险产业。

(二)前期投入大,周期长

文化产业项目尤其是一些文化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相对比较集中,项目初期资金消耗量大,不像多数实体产业的投资可以相对分散在各个阶段。以电影制作为例,前期投入大,90%以上的投入都集中在电影的拍摄和后期制作阶段,而宣传和拷贝所用资金相对较小,从前期的制作到后期的发行时间跨度很大。投资周期长在动漫制作中表现更为明显,动漫作品主要靠衍生品获取收益,市场培育往往不是短期就可以完成的。

(三)成本的递减性

文化产业属于固定成本高、边际成本低的产业。初期的固定成本投入量大,当固定投资成本生成以后,在扩大产品规模时边际成本会快速降低甚至为零。以激光唱盘的制作为例,首张光盘的制作成本很高,如果大量复制则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表明文化产品以规模为上,缺少规模则难于市场化。

(四)要素的综合化

文化产业具有轻资产特性,其需求包括资本、技术、信息和人才,这些要素在产业内部的不同行业间相互渗透与融合。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涵盖领域更加宽泛,与计算机、通讯等行业互为依托,信息技术与创意相融合共生,延伸了文化产业的既有领域。可以说,知识、技术、创意、管理和品牌等在文化产品的价值形成过程中相互促进。文化产业的资金需求不仅来源于有形资产的驱动,也来源于无形资本及人才的驱动。

二、文化创意产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影响文化产业融资的因素较多,包括文化企业自身的内部缺陷、外部的金融创新不足及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滞后等。针对这一情况,课题组对杭州市区文化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共向50家企业发放了问卷,回收的有效问卷35份,回收率70%。

如图1,对35家样本单位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文化企业认为融资难的原因首先是担保难,占比43%,选择抵押品不足的占20%,认为金融创新不足和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的分别占23%和14%。

(一)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的投资以国有资本为主,民间资本流入不畅,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业的倾斜政策还不成体系。同时,国内的中小金融机构数量有限,结构比较单一,尚未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差异竞争与互为补充的格局。在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供给体系没有形成的环境下,大多数文化单位的融资渠道只能以银行为主,渠道的单一导致文化企业银行信贷的可得性低。以杭州为例,截止2013年末,全市文化创意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有2268家,获得全国首家文化金融专业服务支行――文化创意支行贷款的企业为60余家,总贷款金额为5.7亿元。①课题组的调查结果也显示,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仅占在被调查企业的28%,低于内部融资和民间融资的比例(见表1)。

(二)直接融资能力偏弱

我国的资本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多层次的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导致了中小企业通过资本融资很困难。目前为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因容量有限无法满足文化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此外,上市条件要求严格,一些市场前景很好但暂时没有达标的文化企业被拒之门外。企业上市所需的多种中介服务形成了较高的成本压力,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往往难以承受。在债券市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也相当大,公司债还没有形成市场气候。以上这些原因造成了中小文化企业直接融资困难。课题组调查的企业中,仅一家通过信托渠道实现融资,其他企业均没有直接融资(见表1)。

(三)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文化产业的市场价值是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经济价值,目前对文化企业价值等的界定缺少刚性指标。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为主,对无形资产的评估牵涉到企业品牌、知识产权以及人力资源等。要实现金融与文化的产业融合,需要有健全的中介服务体系。中介服务是连接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和隧道。中介机构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版权价值评估、资信调查、项目筛选、还款能力调查、版权保护等服务。此外,中介机构可以帮助文化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增信提级和融资方案策划等。目前,我国面向文化领域的专业评估、专业调查等中介机构缺乏,影响了文化与金融的融合步伐。

(四)金融服务的创新不足

文化企业尤其是创意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较大,缺少有效的抵押物,通过知识产权抵押获取贷款的基础还不坚实,国内银行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的态度并不积极,这与我国内知识产权市场培育不够、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水平不高相关,也与国内银行机构的产品创新意识不强有关系。文化创意企业创新能力相对突出,一般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前景较好,。创意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创意企业的所需贷款金额不大、贷款次数频繁且对时效的要求高,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信用评级和贷款管理方面采取有别于一般企业的措施,而目前进入金融机构放贷时并没有把文化创意产业的高成长性放在突出位置,贷款审批流程也没有差异,难以满足文化企业的融资需求。

三、金融创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机制构建

(一)思路

解决文化产业的融资困境,必须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促进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和国外资本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序流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对行政部门、文化企业、金融机构、行业组织等进行合理的角色定位。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扶持为辅,通过政策引导,加快金融创新,形成各方资金参与、规范运作的文化产业融资机制。

(二)运行机理

金融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运行机制是指在融资流程中要素间的作用和调控方式,是文化创意产业融资体系的各个主体的参与机制,其运行有赖于素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制约,具有高效、有序、协调的功能,契合了资金供需主体――文化企业(需求方)和政府、信贷、中介(供给方)的利益交汇点,实现相融共生。

(三)基本原则

一是服务增值和价值渗透。与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创造服务产品形态、提升产品附加值相似,文化金融的融合能够有效延伸原有产业的价值内涵,提高产业增值能力。这种增值功能对于强创造性、密集智力型和广泛产业关联性的文化产业而言表现更加明显。

二是功能提升和要素供求。金融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融资,自然离不开要素支撑。文化产业融资涉及的智力要素与资金要素,其发展需要适宜的环境和氛围,借助价格信息和供求机制,处理两者的融合比例及结合方式,满足要素供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以此引导要素有序流动、推动以智力和资本为核心的要素系统实现更高水平融合,促进金融服务文化产业效能的提高。

三是业务拓展与效率提升。文化与金融的融合以资本为纽带进一步拓展资源配置的空间和效率,体现了有着功能差异的行业对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提升的渴求,最终促使业务边界不断拓展,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产业价值链条持续延伸,催生出新型业态,并带来规模效应和经济效应。

四是政府引导与市场竞争。金融与文化融合的深化,将会培育出更多有影响的相关中介组织,为金融创新服务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提供良好环境支撑。在融合过程中,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调节市场失灵,营造宽松自由的环境,促进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融资目标的实现。

(四)内容构成

1、融资机制

(1)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通过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境外资金、民间资金的广泛参与,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竞争机制的形成,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步伐。单一的投资主体要得以改变,需要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法律规制建设,出台更多的扶持政策,提高各类投资者的积极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多样化的投资方式。鼓励以资金、人才、技术、创意等入股投资,支持以独资、合资、联营、合作、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文化产业,以此提升软件资源的吸引力,争取市场资金的投入,丰富文化企业投资方式。

(3)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借助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中小企业集合债等工具融资,引进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允许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将风险投资与贷款相结合,使其分享文化产业的未来收益。针对文化企业通常缺少质押物、抵押物的现实,鼓励开展收益权或应收账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信贷创新业务。

2、保障机制

(1)评价机制。文化企业大多以知识产权、创意及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为主,财务报表上很难量化体现,由于投资者和文化企业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有差异,无形资产的价值无法准确衡量使投资者心中无底。需要建立针对于文化产业实际的信用评级机制,解除银行及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2)融资服务平台。通过融资服务平台,构建投资人数据库、企业数据库以及文创企业投融资电子服务网络,汇聚文化项目、产品、人才、信息和创意等资源,向目标投资人进行定向推介。在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企业经营状况和项目发展情况等方面做到信息共享,借助中介服务为文创企业提供投融资方案、资金结算、登记托管等一站式服务。

(3)信用担保机制。文化产业融资难的根本是企业信用不足,瓶颈在于担保难,需要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确立文化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评价标准。可以由政府组建面向文化产业的专业担保机构,也可以通过资金扶持、损失补贴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担保机构,实现资金专项管理、市场化运作,担保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的出资额确定担保余额总量额度。文化产业信用担保体系能否持续有效运作,关键在于政府的参与程度。

(4)保险机制。积极运用商业保险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职能,发展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保险产品,同时开展文化产业贷款保证保险,为文化企业的增信提级提供服务,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系数。

3、支撑机制

(1)中介服务机制。加强针对无形资产的登记、评估、流转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完善无形资产的登记、评估、流转及托管方面的制度,形成高效规范的无形资产流转市场。

(2)人才培养机制。文化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不足,尤其是具有资本运作及文化资源的复合型人才更加缺乏,可以借助高校的资源平台,提高产学研合作,对接文化产业的人才需求,进行多层次、多类型的文化专业教育,设置与文化产业融资紧密相连的专业,并利用海外教育资源,聘请国外专家参与文化产业发展。

(3)专家参与机制。组建有关专家、行业代表、文化企业、公务人员组成的决策咨询委员会,提供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高咨询服务。

四、金融创新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对策

(一)以金融功能融合推动融资方式创新

通过金融体系内部的功能整合,促进信贷、基金、债券、信托、保险等多种工具相接连,形成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与不同发展阶段的文化企业融资需求进行对接。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成熟的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或再融资,通过定向增发、公开增发等再融资方式做好并购和重组,不断提高企业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对成长前景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文化企业,帮助其在条件成熟时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企业债、集合债和公司债,积极为中小文化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

发挥商业保险的独特作用。支持保险行业根据文化企业的特性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险种,鼓励开发以著作权、出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为标的物的险种。发挥信用保险的担保功能,推广银保担企合作的信用保险+担保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文化企业组合融资模式,吸收保险资金对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以债权和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提供保障。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文化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满足其融资需求的同时,依然保有知识产权的自主性。在这种方式中,权利人通过对他人授权来实施知识产权,再将当前或未来预期的收益通过载体进行证券化。由于证券化的标的非知识产权本身,发起人在证券化交易后依然可以保有和管理知识产权。就文化企业而言,发起人在融资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改良或应用知识产权,使其进一步提升价值,且相对节省了成本。

积极探索夹层融资。影视产品通过可优先股或转换票据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的回报和风险介于股本融资和优先债务之间。其融资的稀释程度要比股市小,可以根据特定需求进行调整,付款要求也能视企业现金流状况确定。

(二)加强文化产业的金融生态建设

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出更多更成熟的文化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提高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完善,提高银企双方在评估、转让、定价环节的效率,塑造良好的文化产业发展氛围和金融生态。

(三)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撑,针对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现状,政府在解决文化企业的融资方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虽然政府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不可替代,但仅靠政府来完全解决文化产业也是不现实的,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的撬动,吸引各种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是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的前提。

(四)强化文化创意产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中小文化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原因是信用不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推动面向文创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建设,降低银企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通过政策引导、财政资金的撬动及市场化信用担保主体的运作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担保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途径。

注:

①《2013年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分析》,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简报,2014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吕倩.文化产业金融支持模式创新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1.

[2]孙国强,张建兴,吴志峰,杨雨露,吴志坚.文化产业的融资困境与融资制度重构[J].福建金融,2013(6)

[3]蔡尚伟,钟勤.对我国发展文化金融的初步探讨[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

[4]涂永红.在创新中破解文化产业融资难题[J].前线,2012(1)

[5]胡志平.产业融合视角下我国文化金融服务的兴起与创新[J].求索,2013(5)

[6]李会丽.陕西文化产业投融资机制研究[D]. 西安工业大学,2011

第4篇:融资机制范文

【关键词】风险投资;关系型融资;相机治理;创业板

一、引言

风险投资是风险投资家对具有较大竞争潜力的风险企业的一种权益性投资(OECD,1996)。较之成熟企业,作为风险投资对象的风险企业具有一些基本特征:

首先,风险企业大多处于创业阶段,企业初始基础比较薄弱,比如规模较小、资金匮乏,也缺乏可抵押的、足够的有形资产,很多企业尚未经历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检验。

其次,由于风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商业模式的创新性质,缺乏可供参考的现行对象,不仅企业自身对市场了解甚少,而且其自身也同样不被市场所知,加之企业初始基础的薄弱性,所以其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比较大。这些意味着风险企业与外部市场信息沟通之间存在高度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性。

第三,风险企业一方面在技术、市场和管理等方面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它是建立在高技术技术之上,其成长依赖于开创性的技术研发,因而风险企业具有较高的潜在成长性以及更高的风险。同时,风险企业在组织结构上的相对简单和灵活,其激励机制也比较明显和直接(相当部分是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这些都有利于创业者发挥创新精神,使得企业具有更快的成长速度。

那么,风险投资为什么敢于对其进行投资?它在风险企业的治理方面有何特殊作用?进一步看,风险投资对我国创业板的发展有何意义?本文拟从融资视角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二、风险投资的关系型融资

关系型融资是指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获得租金而不断增加对企业的融资(青目昌彦等,1997)。关于风险投资的关系型融资特征,可以通过与常见的银行融资的比较展开分析。

(一)银行的关系型融资特征

银行对关系企业进行关系型融资的目的在于获得如下四种租金:第一,银行凭借其对关系企业较多的信息了解而从事不为他人熟悉的知识生产而获得的信息租金;第二,在政府对金融业实施进入管制的背景下,关系型银行则因具有对关系企业融资的垄断能力而获得的垄断性租金;第三,在政府实施“金融压抑”政策背景下,关系型银行则从服从和履行政策义务(如对经营不佳的关系企业承诺救助)所交换来的政策诱导性租金。如作为一种奖赏,政府允许其进行业务扩张等;第四,融资者凭借其履行承诺的良好声誉而获得的声誉租金(Dinc,2000)。上述四种租金实际上是互补的。例如,声誉租金是激励银行履行承诺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政府对不履行承诺的惩罚以及凭借对关系企业的信息优势和垄断能力所获得的相关租金都是重要的激励因素。

不过,银行的关系型融资实质上是一种关系型债权融资,即银行既不主动谋求又无可能通过银行贷款形式,对企业治理实施深度的参与,一般是在企业违约时才进行干预,因而也被称为“保持距离型融资”。

(二)风险投资的关系型融资特征

一是高风险性。如前所述,由于风险企业的高风险性,风险投资一旦决定对其提供融资,也就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这一点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二是权益性。风险投资一般是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投资,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借贷活动,它是一种权益性或类权益性(Equity-like)融资,但其投资目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和流动性强的公开市场投资(如获得企业分红、获取企业所有权等),而是建立在风险企业未来高增值基础上,通过适时出售所持股份以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未来租金),因此,其获利方式类似于期权获利。

三是干预性。为获得未来租金,风险投资的投资周期不仅较长(一般3~7年),而且风险投资家会利用自身的资源,在财务、管理等方面为风险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特别是在企业治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三、风险投资的相机治理机制

作为一种高风险性的关系型股权融资,风险投资通过其关系型融资所具有的独特的相机治理机制,在风险企业中发挥了重要的治理功能,从而有效地化解了潜在的高风险性。下面,结合银行的关系型贷款对此进分析。

(一)相机治理机制的内涵

许多学者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关系型融资通过在投资者与受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对封闭而且长期密切的交易关系,能够较为有效地缓解这一问题。例如,银行通过与关系企业建立长期的交易关系,获得关于企业及其业主的、难以量化和传递的专有知识,即所谓的“软信息”,这种信息不拘泥于企业能否提供合格抵押品或者财务信息,对小企业非常适合。而且,银行获取的“软信息”会随着这种关系的持续而逐渐积累,为银行利用这些信息不断完善信贷合约创造条件(Berger etc.,2002)。

但是,对于风险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高度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述的银行关系型贷款却捉襟见肘。第一,银行“软信息”的获取是建立在与企业长期关系基础上的,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对于风险企业的初始融资,银行处于一种信息劣势地位,因为银行此时并未与其建立关系。出于高风险的考虑,银行要么放弃对企业的贷款,要么以相当高的利率或者资产抵押要求为条件提供贷款,结果会导致企业融资困难。第二,由于风险企业的创新项目具有资金需求期限相对较长而投资回报却相对滞后的特点,银行信贷资金无论在期限结构还是风险承受能力方面都无法与此匹配,这一局限性即使依赖关系型贷款也难以被彻底克服。

反观风险投资,则体现出其独特之处。首先,与传统的股权投资不同,在风险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上,两者常常是分离的:创业者获得的股权相对较多,而风险投资家虽然只拿到相对较低比例的股权,但却获得相对更大的控制权(如特殊表决权等)。其次,随着风险企业绩效的变化,控制权在双方之间配置的比重也是动态变化的,表现出一种状态依存控制权(State-contingent Control)特征。比如,在企业绩效不断改善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家会将控制权逐渐转移给创业者,自身只保留现金流要求权(Cash Flow Rights,可以理解为一种剩余索取权形式)(Kaplan etc.,2002)。可见,较之银行的关系型债权融资而言,风险投资的突出之处在于其拥有一种关系型相机治理(Relational—Contingent Governance)机制:风险投资家介入风险企业治理的程度依企业绩效而动态调整(如风险投资家根据企业绩效选择是否进行下一阶段投资以及投资额的大小等)。而银行在关系型贷款中的地位只是企业的债权人,虽然“软信息”的获取使得银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但并未赋予其具有在契约执行期间的相机干预权。

(二)相机治理机制的比较优势

1.有助于缓解逆向选择问题

通常缓解“逆向选择”问题的作法有两种:一是采取严格的信息披露手段促使人内部信息公开化;二是委托人通过与人建立长期密切关系并加强监督(即实施关系型融资)来获得人的内部信息。由于风险企业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变化较快,加之其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因此,其所能公开的信息不仅少,而且信息的同质性差,这样即使披露,投资者也很难加以理解。对此,风险投资家一方面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很强的信息识别能力;另一方面,考虑到风险企业业务的创新性质,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家通常是逐步获取有关创新业务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家可以根据其掌握信息的程度,采取相机治理的方式进行关系型融资,逐步确定他的下一步投资策略,进而使得一些有潜在收益的项目不会招到事前否决。与此相比,银行在决定是否对风险企业进行关系型债权融资时,通常以是否获得企业充足的“软信息”为条件,从而有可能延误投资时机。

2.有助于缓解道德风险问题

较之银行的关系型债权融资,风险投资的关系型股权融资具有很高的灵活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有关风险投资契约条款的设计上。

例如,可转换证券(如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附认股权的公司债券等)是风险投资普遍使用的投资工具。这种证券通过一些特殊条款的设定,赋予风险投资家拥有一些特殊权利或“超级投票权”,这些权利与风险投资家在风险企业中的持股份额是不成比例的。比如,当企业经营不善时,风险投资家有权接管董事会以及撤换管理层,或者通过兼并、收购、股份回购等方式对其投资进行变现;当企业破产清算时,风险投资具备优先清偿权;当企业发展良好时,风险投资家有权将其持有的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分享企业未来成长的利益。同时,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常常是与企业绩效相联系的:在企业绩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转换价格相对较低,从而较大程度地稀释创业者的股份,同时也大大降低其持有的股票期权价值。因此,可转换证券具有的这种相机性的转换条件,可以较为灵活地改变创业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风险和收益的配置,进而有助于双方实现激励相容。

四、一些启示

2009年10月我国启动了创业板,在完善和活跃金融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高超募、高市盈率、高股价”以及持有公司股票的诸多高管套现等问题的凸显,加之很多创业板公司在主业开拓方面并不是依赖于内生性动力和实力,创业板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异变为“创富板”,严重影响创业板的未来发展。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极其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投资难逃其咎。不能为创业板提供高素质的上市公司(创业板是风险投资重要的退出渠道)。

(一)积极培育风险投资所独具的相机治理机制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风险投资所独具的相机治理机制,使其不仅敢于向风险企业提供关系型融资,而且还积极参与企业治理,从而真正体现出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特征。反观我国的风险投资,在此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忽略了这种相机治理机制对企业成长乃至资本市场稳定所起的关键作用,其结果使得一些创业板上市公司缺乏持续的发展能力,不仅达不到设立创业板的初衷,而且使得一些风险投资演变为一种投机机构。

据调查,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共有90家公司登陆创业板,其中61家公司吸引了106家创投和私募机构的投资,但从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投资时间、投资市盈率和超高收益率等方面看,创投与私募两者之间没有实质性区别;而且创投投资时间偏短。创业板上市公司中,17.69%的投资机构持有不到1年(其中13.10%的创投持有不到一年);总体看,创投机构平均投资时间2年4个月,比私募机构还短1个月;甚至在投资轮次上,创投也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多轮投资态势,投资两轮以上的公司只有两个案例。因此,很难想象在这么短时间内,创投在改善企业治理、提供管理支持等增值服务方面有何作为(王一萱,2010)。

(二)积极创造条件以发挥风险投资相机治理机制

为促使风险投资有动力也有能力发挥其相机治理机制的重要功能,必须为其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议:

一是完善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机制。我国现行相当比例的风投机构具有政府主导背景,影响了其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设。因此,风投机构必须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只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它们才有激励积极进行关系型股权融资。

二是不断创造和完善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法规环境。例如,依据我国目前《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权”的规定,国内风投就无法获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超级投票权”,而这一特权却是国外风投常常拥有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风投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否则其早期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也就无法对受资企业实施有效的治理约束和增值服务。

三是大力提高风险投资人才的素质。国外的风险投资家通常都具备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常常是熟悉某一专业领域以及管理方面的专家。而据国内的一些创业板公司反映,国内很多小创投机构没有专业投资经验,主要是通过抬高投资价格来抢项目。这种不规范的行为会加剧创投行为的私募化,助推创业板高市盈率投资和发行的恶性循环,最终不利于风险投资的专业化运作。

(三)加强对风险投资规范运作的管理

由于创业板上市企业股本规模小,容易实现庄家操纵,各国创业板在开始之际也都存在热衷炒作、波动很大、市盈率高的现象。鉴于此,从创业板的长远和稳定发展着眼,政府应加强对风险投资运作规范的管理,抑制其投机行为。包括不断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风投行业的准入门槛、在鼓励风投进行早期投资方面出台新的举措。比如,在限售期的规定上,以投资时间(而不是上市日期)作为计算基准,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锁定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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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inc,S.Bank Reputation,Bank Commitment and the Effects of the Competition in Credit Markets[J].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2000,13:781-812.

[4]Berger,A.N.,Miller,N.H.,G.F.Udell.Small Business Credit 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The Importance of Bank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J].Economical Journal,2002,112:32-54.

[5]Kaplan,S.N.,Per Strömberg.Characteristics,Contracts,and Actions:Evidence from Venture Capitalists Analyses[EB/OL].省略/papers/w8764[2002-11-15].

[6]王一萱.创投等机构投资创业板公司行为特征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10(11):36-42.

第5篇:融资机制范文

中国已确定了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5~10年,中国社会经济将保持持续平稳增长,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城市电网不仅负荷增长快,需求量大,而且对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电网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要确保电网的发展能适应城市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生产用电质量的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克服困难,加大投入力度,实施了一批急需的城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其中31个重点城市电网规划建设投资总需求约4300亿元。

筹集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取得源源不断的低成本的资金供应,才能迅速发展并显示生生不息的活力。长期以来,我国电网建设投融资主体比较单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体,面对如此巨大的资金需求, 增强电网公司的投融资能力非常必要。

1理顺输配电价机制,形成合理的电网建设投资成本补偿机制

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类电价: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上网电价,是指独立经营的发电企业向电网输送电力商品的结算价格。定价方式均是以单个电厂(或单台机组)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税金倒算出不同电厂(或机组)的电价,所以形成现在的一厂一价、一机一价的现状。销售电价是指供电公司将电力商品销售给用户的到户价,一般是由发改委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来制定。长期以来,电的终端售价一直主要是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分用户类别定价。另外,由于实行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两端定价的机制,既没有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联动机制,也没有按照购电成本和用户对系统的实际耗费进行价格核算,所以直到目前为止对不同分类用户的售电电价是很不合理的,也不能对市场供需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目前极低的输配电资产回报率不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电网。即便是电网公司的电网投资, 严格意义上也不符合商业原则的“自主性”投资。电网公司虽已公司化, 但仍然扮演着一个政策性投资被动执行者的角色。在现有电价体制下, 电网投资越多, 电网公司还本付息的负担越大, 盈利压力也越大, 越缺乏进一步投资的积极性。电网公司这种政策性角色既不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初衷, 也无法藉此长期维系电网投资。因此, 长期而言, 建立独立、规范的输配电价机制, 使输配电价真正能够反映输配电真实成本, 并予以合理回报, 是理顺电价、改善电价结构的核心和根本。

三段式电价是指销售给用户的最终销售电价将由上网电价、输电电价和配电电价叠加而成。其核心内容在于把输电、配电电价从传统的销售电价中单列出来并据此核收相应的电费,以适应厂网分开、输配分离的需要。输配电电价的制订也应按合理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同样也要设置合理的电价结构。目前要在清理规范供电企业对用户各项收费基础上,测算现行销售电价中实际包含的输配电成本费用、供电损耗和税金、利润标准,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各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的合理水平。输配电价格应由中央、省级政府合理定价,应使电力生产各环节电价比例适当、合理。供电企业的供电价格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鼓励买方竞争,允许配电企业和大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在市场上直接向发电企业购买电力,签订长期供电合同,高压输电企业和低压配电企业的电网,必须对所有用户开放。电价结构改革要有利于反映电能商品成本;有利于用户公平合理的负担电能商品成本;有利于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能源政策;有利于简便易行;有利于电网商业化运营和电力企业的生存发展。

2改革电网建设现有融资模式,促进社会资金有序进入电网建设

在坚持对电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原则的同时, 拓宽融资渠道,促进社会各类资金参股各电网公司, 在电网公司的统一管理下, 有序进入电网投资建设。当然, 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电网投资的前提是有一个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争取国网发行的企业债券,解决部分资本金需求

电力行业一直具有收益稳、风险低的特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可将行业的资源优势和规模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首先,企业债券的发行费用一般要低于股票发行,企业所需负担的融资成本明显要低于股票的融资成本;其次,债券可以防止企业控制权的分散。由于债券的持有者仅享受债券的利息所得,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会对企业的控制权造成威胁。因此,电网公司可争取国网发行企业债券的额度,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从而更快地推动电网的快速发展。

(2) 加快推进基建工程的融资租赁,大力试点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有别于经营租赁的新型融资方式,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有如下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

从融资租赁获得的税收好处和给企业财务结构带来的优化往往大于企业多付出的租赁手续费,尤其适用于电网企业电力设备多、资金密集、现金流稳定和投资回收周期长的特点。用成本来解决发展问题。既扩大了融资额,又降低了利率风险。我国电网网架结构较弱,需要建设的电网项目较多。选择性地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既可满足对资本金的需要,又能加快电网建设速度。

目前,各电网系统内存在大量的固定资产,可采用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方式的存量资产(现金流量稳定、资产负债率低),在开展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售后回租业务的优势,盘活存量资产,加快资金回笼,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产的融资作用。

(3) 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股权多元化,增强融资能力

第6篇:融资机制范文

摘 要 完善的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是小企业推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重要依据,较大程度上影响着融资渠道多元化的实现。其中笔者认为,健全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应着手于多方面着手,让小企业选择合适的融资路径与完善的融资机制。

关键词 小企业 融资路径 融资机制

一、小企业融资的路径

(一)资产抵押及质押贷款

地方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创建适合小企业的金融产品,简化其贷款流程,扩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总量,对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发放固定资产抵押及其他有形资产质押贷款,对信用良好的小企业可尝试开展信用贷款。

(二)购置资产融资

购置资产融资,主要是满足小企业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购置机器设备类需求。大多数商业银行均有此类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置业通”、“设备通”、“厂房通”,如浦发银行的“法人按揭业务”,如光大银行的“工程机械贷款”。

(三)推行小企业证券化

小企业证券化指的是由金融机构负责将小企业的直接投资或信贷直接转化为证券资本市场上的流动性与可交易性较强的金融证券。其中小企业证券化主要涉及到两个环节,即小企业开发融资证券化与小企业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实践表明,小企业证券化的实现主要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1)增强小企业投资资金的流动性;(2)拓展小企业融资渠道与规模,实现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

(四)贸易背景下的融资

为缓解小企业进出口结算环节的资金需求,可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进口海外代付、出口保理、内保外贷等进出口贸易融资贷款,还可根据进出口业务的特点,在进口和出口环节选择融资产品组合,解决进出口环节的资金压力,降低融资费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小企业融资的机制

(一)健全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

调整优化现有法律法规(《保险法》、《证券法》等),挖掘各项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实际状况予以弥补,使其成为符合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发展需求的有效依据;颁布新法律法规,借鉴和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实际状况,构建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信托法》、《小企业保险法》等。

(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

完善的政府支持体系是保证小企业证券化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通过分析发现,西方诸多发达国家之所有存在较完善、成熟的小企业证券市场,归其原因在于其现存的政府支持体系较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政府担保机构GNMA、FIIMA共同支持抵押市场活动;(2)优惠税收政策相对完善,基于该项政策,使得投资者主观能动性较高,从而推动小企业证券市场快速稳定发展。

一方面,由于政府是小企业证券化的主要担保方,所以其资信相对较高,收益相对较佳。然而整个过程中若控制不好,将可能会导致出现负效益现象,从而给予政府、小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截止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项经济体制尚不成熟,若小企业证券化发展过快,必然会造成股市进入低迷状态。

(三)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积极作用

首先,重新认识信用评级业,使其作为需求予以发展;其次,规范信用评级行为,如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构建信用评级制度;再次,设立国外信用评级机构,明确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职责权限;最后,由中介机构承担部分信用评级责任,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评级机构相关业务活动。

(四)健全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

另外,一是从监督方式层面看,要求以合规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为主。从监管效率层面看,要求严格依照时限要求予以开展金融监管工作。从监管力度层面看,始终坚持以小企业员工待遇原则为指导。二是构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将保证金融企业资产流动性、安全性作为内部控制目标。同时需要明确内部稽核监控系统职责权限,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员工意识,规范其行为;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结论

构建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需要银行机构正式进行业务活动时应构建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依托于这一机制对投资或信贷项目予以投资分析,之后依据投资分析结果开展投资决策,以此从根本上规避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小企业项目投资涉及资金金额较多、资金回笼期限较长、承担的金融风险较大,为此迫切要求银行机构规范项目分析决策程序,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办理投资、信贷业务。此外,要求招募、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专业人才,由其负责相关性工作,以此进一步增强小企业信贷决策可行性、有效性。

金融机构置于小企业融资活动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了小企业资金紧缺问题,以确保小企业各项经营活动顺利有序进行。因此本文对小企业融资的路径与机制的论述对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措施。

参考文献:

[1]潘煜双.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与民间资本对接运作模式研究――以浙江为例.嘉兴学院学报.2012(04).

[2]张兴亮.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共生关系的理论分析与优化路径.嘉兴学院学报.

第7篇:融资机制范文

关键词:林业;投融资;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由于林业生产周期长,对自然的依赖较大,造成林业投入的风险性较大,致使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林业、制约林业发展的难题。尽管中央政府对林业的投入不断加大,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对林业投入的不足,但中央财力有限,现有林业资金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和林业生产的需要。在当前我国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态势及体制背景发生根本性转变的情况下,如何树立新的投融资观,转变财政支持方式,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以制度创新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林业建设等,是新时期林业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林业投融资现状

我国林业投入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专项贷款、林业自筹资金以及外资投入等方式,其中国家财政投入占据主导地位。2007年林业系统实际到位各类建设资金793.68亿元,比2006年增长25.78%;资金到位率为93.15%,与2006年基本持平。其中,中央林业资金522.46亿元,占全部林业建设资金总量的65.83%,同比下降5.34%。在中央林业资金中,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4.10亿元,同比增长97.87%;国债资金56.87亿元,同比增长15.52%;中央财政专项资金331亿元,增长10.26%;其他国家预算内资金110.49亿元,增长26.32%。实际利用外资规模达到7.86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0.64%,占全国利用外资总水平(826亿美元)的0.95%。其中,国外借款1.69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5.81亿美元,无偿援助0.37亿美元,分别占林业实际利用外资总规模的21.49%、73.86%和4.65%。全部林业投资完成额达到645.75亿元,比2006年增长30.25%,其中,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完成629.72亿元,同比增长31.47%;更新改造投资完成11.24亿元,同比下降19.37%;森工其他固定资产完成投资4.79亿元,同比增长67.48%;国家投资完成448.61亿元,占全部林业投资完成额的69.47%。

从结构看,营林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21.71亿元,比2006年增长29.93%;森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4.04亿元,同比增长38.96%。在林业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中,营林基本建设投资完成615.11亿元,比2006年增长30.66%;森工基本建设投资完成14.62亿元,比2006年增长77.64%。营林基本建设和森工基本建设投资比由2006年的57∶1调整

为42∶1。

二、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投入相对不足。我国林业投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近几年来国家对林业的投入虽有增长,但数量有限,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面临的形势和林业产业建设肩负的任务相比,还存在突出的矛盾。投资总量不足仍然是制约林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林业投入总量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距,远不能满足林业生态建设的客观需要。例如,全国林业生态重点建设工程国家“九五”计划投资规257,131亿元,而实际投资只有167亿元,缺口达90多亿元。根据林业“十五”规划,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国家投资分别为58亿元和243亿元,年均1,116亿元和4,616亿元。而2007年这两项投资实际却仅为 211亿元和616亿元,资金满足程度只有18.1%和14.2%。同时,有限的财政资金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上,而投向后续管护的比例很低,严重影响了林业建设成效的巩固,不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持续发挥。

(二)资金结构不合理。从资金来源结构看,林业建设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财政资金,而利用银行贷款、外资以及引导社会闲散资金进入林业建设力度较弱,多渠道参与林业建设力度不够。2007年中央林业投入占了林业建设资金总量的73.65%。除中央林业投入、林业治沙贴息贷款、育林基金和外资中的无偿援助和借款外,非政府因素投入到林业的资金仅包含了外商直接投资的3.54亿美元、林业自筹资金中的18.8亿元和林业其他资金33.26亿元中的一部分。

从资金使用结构看,由于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决定了林业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投向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在生态建设中又主要用于了造林方面,对中幼林抚育、森林资源保护、病虫害防治、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受资金总量和其他原因的制约长期得不到重视,客观上形成了建设与巩固、造林与保护不相协调,从而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林业建设成效的巩固。在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宏观政策背景下,由于生态建设工程资金需求量大,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太多的资金投入到对林业产业建设的扶持上来。加之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的制约和林业长周期、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使得林业产业发展很难从市场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要的资金,这就使得对林业产业体系的投入基本处于萎缩和停滞状态。

(三)资金管理成本高,使用效率低。虽然国家对天保、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工程明确规定了“任务到省、责任到省”,但需要国家投巨资进行生态建设的地方往往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地方财政本来就十分紧张,无力对重点工程的实施予以地方配套,因此使得地方的首要目标是怎样争取到尽可能多的中央投入资金,其次才是怎样使用和管理,怎样应付中央的检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启动了17个林业重点工程用于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为了便于管理,2000年整合为5大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即便是如此,一个省、一个市或一个县都可能同时有几个国家投入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而每个工程资金又都要求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这样的局面,一方面为地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提供了条件,造成了工程实施中资金被挪用,或谎报面积骗取资金的案件屡见不鲜,也造成了林业建设资金的大量浪费和无效使用;另一方面政府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在资金使用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千方百计地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监督和检查,再加之多项工程和各项工程资金繁琐的来源结构和使用方式,使得整个林业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成本很高。

三、完善林业发展投融资机制对策

(一)积极采取措施,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我国目前具有政府扶持性质的林业贷款资金,主要是林业治沙贴息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项目贷款。尽管它们在林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目前林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国家林业信贷资金投入政策与管理机制:(1)建立中长期低息商品林贷款体系。从商品林长期稳定的发展需求来看,我国应尽快建立中长期商品林低息贷款体系。对于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林产品加工利用、林纸结合促进林纸业共同发展、竹藤花卉等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林业产业发展,也应当给予低息贷款支持;(2)加大林业政策性贷款投入力度。目前,我国只有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商品林基地等林业政策性贷款。由于该银行没有普遍设立基层经营机构,贷款项目的审批均由总行实施,因此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林业贷款项目很少,贷款数量与林业建设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十一五”期间,应继续设立林业政策性贷款,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贷款机构,主要用于发展商品林和山区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建设;(3)稳定林业信贷资金财政贴息扶持政策。在林业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应继续稳定林业治沙建设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经济杠杆作用,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各界自有资金投入林业建设;(4)由于林业建设项目周期长,前期投入较大,因此需要适当延长造林项目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灵活设置,林业长期贷款可以放宽到12~15年,甚至更长一点的时间。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支持力度。目前,由于改革严重滞后,我国林业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林业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影响了市场在林业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参与林业建设,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加大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政策扶持,是运用财政手段促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方式,也是发挥财政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内在需要。财政支持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关键在于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使其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商品林建设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开放,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对私有商品林,要切实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公有商品林,要通过个人承包等形式引入民营机制,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对于私人已取得林地使用权的,鼓励发展成私有林;私人尚未取得林地使用权的,也可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租赁、转让或无偿划拨给个人,鼓励发展私有林。

(三)改革现有的采伐限额制度。目前,我国实行了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要一级一级地下达,我国林业法律法规对林木采伐的年龄、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采伐林木还要受到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严格控制,个体私营造林者因此而得不到及时合理的经济回报。我国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已有多年,事实上,采伐限额制度没有使森林资源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采伐管理办法和采伐限额不科学、不合理,需要继续对其进行深化改革。区别森林的不同属性、区别商品林的不同所有制性质,实行不同的采伐管理制度。对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严格管理,以发挥其生态功能、满足社会需求。其他生态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具体采伐年龄、采伐方式由国家统一规定。商品林采伐应由蓄积控制转变为面积控制。

(四)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要尽快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机制。要在明晰产权、减轻税费负担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活立木市场。一是要制定活立木市场交易规则。要确定转让内容、转让范围和转让双方的必备资格,规范转让合同,明确转让森林的采伐申请和伐后更新要求及管理程序,以规范活立木交易活动;二是要制定和颁布活立木交易指导价格,消除活立木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的过大差异,促进平等交易;三是要制定活立木交易鼓励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有关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条例,以及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规范流转行为,保障林木所有者和非公有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泰山风景管理委员会)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学勇.我国林业投融资对策的思考.中国林业经济,2007.3.

第8篇:融资机制范文

关键词:流动性;流动性供给;金融资产

中图分类号: F833.5 文献标识码: A

布赖恩特(Byrant)1980年在其研究银行危机的论文中提出了流动性需求的问题。1983年戴蒙德和戴巴维格(Diamond and Dybvig)进一步经典地分析了资产流动性在提高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用方面的关键作用[1]。自此,对流动性供给机制的研究成为了金融经济学中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流动性供给的基本模式

经典的DD模型将流动性的提供分为资本市场供给和银行体系供给两种基本模式。两中模式都能解决由于经济个体消费时点的不确定和长期投资提前变现的折价损失而造成的消费效用的损失问题。另外DD模型还进一步对两种流动性供给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在跨期消费效用最优化方面,银行体系较资本市场能够提供更优的帕雷托改进。

二、银行与资本市场流动性供给机制

DD关于流动性供给的论文影响深远,但其关于银行模式最优的论断却似乎与现实金融的发展不相吻合:资本市场的发展生机勃勃而传统的中介银行却显示出衰退的迹象。对此,后来的金融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两种流动性供给机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比较研究。

1.银行流动性供给的稳定性是相对脆弱的,Bhattacharya and Thakor (1993)和Dowd(1992)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银行提供流动性供给的帕雷托最优是建立在一个稳态的市场假设上的,但实际上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和波动性不可避免。当经济中总体的提前消费概率超出了银行事前的预期,或当银行长期投资的收益低于预期水平时,银行都无法按承诺支付后消费者的提款,这会造成对后消费者的利益的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损害,后消费者的最优选择是提前取款。而大量的提前取款又会造成挤兑现象,严重时将形成金融危机。从这一点来看,在一个动态变化的经济中,很难说银行的流动性提供为最优模式。

2.对于银行提供流动性保险的稳定性,还可以从博弈均衡的角度进行分析。1987年Jacklin首先提出,在资本市场存在的情况下,银行提供的最优流动性并非纳什均衡。他认为,银行的流动性提供实际上起到了跨部门补贴的作用:增加了早消费主体的消费,同时减少了晚消费主体的消费。但由于消费者类别是私人信息,只有在两类主体都没有动机有意显示错误类别时,经济才能实现纳什均衡。若经济中存在一个资本市场,后消费者完全可能通过隐瞒私人信息,提前提取存款并运用于资本市场,以改进自身效用,这会造成银行均衡的崩溃。因此银行流动性提供模式在激励兼容上的存在不稳定性。

3.如果从宏观的角度来考虑,流动性供给是否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应是其是否有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有些时候,宏观最优与微观最优存在矛盾,银行模式的流动性供给可能造成了宏观效率的降低。为了说明这一点,应展宇引入了具体的消费效用模型 [2]:

假设效用模型为,其中为投资者的风险厌恶程度,;设短期和长期投资收益分别为和,且,在上述效用函数下求解银行流动性模式和资本市场流动性模式下长期生产性资本所占总资本的比例和,有

三、流动性私人供给与公共供给

流动性供给中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也是流动性供给机制研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这一问题涉及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能,Woodford(1990)指出政府公债可以成为投资者储存并转移财富从而增加社会流动性的工具。Holmstrom and Tirole(1998)进一步的讨论了政府债券在社会存在总体不确定性条件下所担当的“流动性最后的保障人”的作用 [3]。

1.流动性私人供给的模型

为准确地分析跨期投资所面临的流动性冲击,将DD描述流动性需求的动态风险模型作适当修改:在时有一个将于时收回的可变规模的投资项目,单位投资的投资回报为;厂商面临一个在时不确定的流动性冲击(liquidity shock),该冲击服从累计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厂商本身在拥有的可投资资产,在和时没有其他流动性资产来源;当冲击出现时,项目需由其它投资者追加后续投资用以应对流动性冲击;在追加投资的情况下,项目成功的概率为,服从一种当厂商努力时为、当厂商懈怠时为、且的概率分布;项目若失败或因流动性冲击造成项目中止,投资无回报。显然以上模型增加了道德风险的因素。

设为项目投资额;当出现流动性冲击时,厂商的回报为,是一个状态依赖的持续投资参数(1=继续,0=放弃),由此,此时流动性冲击下的投资决策模型应为:

2.流动性的公共供给

以上的分析是建立在社会总体流动性需求确定的基础上的,此时的流动性的供给是私人部门之间通过金融市场进行余缺调节的结果,政府债券对资源配置没有实质影响。

但是,当社会总体流动性需求出现不确定性时,通过私人部门的合作已不再能作到流动性的自给自足;此时,政府则可以通过发行平价债券来调节和时的投资比例,以达到提高流动性保障,增加厂商投资预期效用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介机构为厂商融通流动性的上限是厂商在时的净收益,在道德风险存在的情况下,当冲击大于预期时,投资本身存在中止的不确定性,私人部门无法提供足够的价值来寻求必要的流动性支持。而此时,政府却可以通过征税保证未来的清算,因此适合于充当最后贷款人。

特别的,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多种差异化的债券形成价格歧视,更进一步地把真正急需流动性的厂商与其他人区分开来。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溢价发行对厂商投资策略可能产生的扭曲,政府还可以发行一种“状态依存性债券”,如定向的政府债券或央行票据,其数量和价值依赖于流动性冲击水平的高低,从而实行一种积极的调控政策[4],以更有效对不确定的社会总体流动性进行管理。

四、结束语

流动性供给是金融体系服务于经济的重要职能,流动性供给是否健康有效,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关系到微观个体效用和宏观经济运行的效率。显然,它不能仅依赖于传统的银行体系,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有时,政府作为监管者和最终信用的提供者,直接参与流动性的供给也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单位:刘争春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孙毅成都衡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Diamond, D. and P. Dybvig, Bank Runs, 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 [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3, 91:401-419.

[2] 应展宇. 流动性提供中的银行与市场. [J]. 世界经济, 2004.9.

[3] Holmstrom, Bengt, and Tirole, Jean. Private and Public Supply of Liquidity[J], J.P.E,1998.

第9篇:融资机制范文

关键词:微型企业 融资困境 化解机制

1、国内及重庆对微型企业的界定

1.1、我国对微型企业的界定

微型企业是指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或服务种类单一、市场占有率很低或只在小范围有较高市场份额、规模组织很小的企业组织。它是一个相对概念,在不同国家和地域、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其范围和大小都不相同。就我国而言,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规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人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重庆市对微型企业的界定

本文所研究的重庆市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重庆市实施“十大民生工程”中的“微型企业”,是我市为关爱民生、扩大就业、减少失业率和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出台的实行财政资金专项补助的企业。它特指雇工(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这个定义对微型企业从数量规模上作出了界定,即雇工(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

2、重庆微型企业的融资现状

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大背景下,微型企业作为促进就业、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新兴手段,近年来越来越受重视。而重庆市作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其城市化进程正在高速推进,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大”差距,优化产业结构、缓解就业压力等现实难题亟待解决。因此,重庆市政府将发展微型企业作为其突破口,将微型企业的发展放在重庆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扶持性质的政策规定来鼓励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但是,由于环境的驱使和微型企业自身的特点,导致了微型企业在发展中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最大的就是融资困境问题。尽管各家政策银行制定了微企贷款细则及流程,而且还引入了不少小额贷款银行,但由于微企规模小、大多无抵押担保物,自身信用等级差等原因,导致微企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十分困难,阻碍了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3、重庆微型企业融资困境的成因分析

3.1、政府政策方面

3.1.1、对微型企业融资的扶持体系不够完整

重庆市政府以商业银行为依托,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这类政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在政策的规定下金融企业可能会在短期内加大对微企的扶持力度;但另一方面,从长远的角度分析,基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自负盈亏的特点,政府的这种扶持行为会最终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微企放贷缺乏积极性。因此,仅是有“头”无“尾”扶持政策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针对微型企业融资方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扶持体系才能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

3.1.2、微型企业融资专门管理部门协调不足

重庆市各职能部门对微企后续扶持的合力还未形成,尤其是对扶持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对于微型企业后续扶持力度偏弱。各职能部门协调不足普遍存在“一人干,大家看”的现象,同时也加大了融资的难度。

3.2、融资渠道方面

3.2.1、银行借贷方面

尽管微型企业信贷融资需求旺盛,但商业银行现行的信贷政策,更倾向于大中型企业,而非微型企业。何况微型企业贷款金额普遍较小,银行对处理这类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的贷款意愿并不强。

3.2.2、民间借贷方面

我国还没有关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政策或条例,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都是借贷双方自行协商规定的,这导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混乱。其次,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能力主要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主,贷款后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民间借贷的风险难以预判。

3.3、微企自身方面

3.3.1、微型企业产业结构分布不均

重庆市微型企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微型企业中高新技术型企业所占比例很小,绝大部分属于劳动密集型的第三产业和制造业,产品科技含量低。由于其他种类的微型企业的规模小,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市场竞争能力小,减少了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3.3.2、微型企业缺乏抵押或担保资产

商业性银行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是小型微型企业取得资金的主要方式。银行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要求必须要有担保物抵押。而小型微型企业在成立时,固定资产本来就有限,而在无形资产方面,小型微型企业成立之初根本就没有无形资产。这样一来,微型企业根本就无法提供抵押或担保,融资困难问题进而衍生。

3.3.3、微型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

重庆市微型企业成立时间短,由于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弱,财务信用问题明显,重庆市微型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还款不及时,资金使用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出现,严重打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微型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3.3.4、微型企业管理不规范,集体素质较差

重庆市微型企业大部分都属于个体私营企业,以家族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为主,企业主实行集权式、懒散式的管理,主观随意性大,没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再加上重庆市微型企业的企业主,大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大学生,他们的自律能力较差,诚信意识淡薄,这些问题也会导致融资困难。

4、国外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微型企业的发展问题,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方面都实施了多项措施,尤其在企业融资方面尤为突出。

4.1、美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

4.1.1、政府提供法律保障和扶持政策

(1)完善法律体系,为微企融资提供法律保障。美国于1953年出台了《小企业法》,奠定了扶持微型企业的政策基础。此后美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体系,为微企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融资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于先后制定了《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融资法》《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20多部法律,为企业融资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财税政策优惠。美国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微型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美国除采取一般税收优惠扶持微型企业外,还利用政府订货政策在财政上给予微型企业支持。

(3)成立专门政府的管理机构。在《小企业法》实施后,美国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并于1998年升为正部级,作为一个永久性的联邦政府机构,其职能就在于发展微型企业,帮助微企融资,解决微企的资金不足问题,进而有效的促进微企的发展。

4.1.2、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便利。

(1)提升管理水平,为支持微企融资提供便利条件。美国商业银行并不主动为没有外部融资资源的微企提供融资,而是采取配合金融体系中其他机构的战略,与其他金融机构一起为微企提供融资支持。

(2)美国积极拓展微企直接融资渠道以促进筹资来源的多元化。一是设立了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和小额股票挂牌市场,为微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大量的资金帮助。二是由美国SBA审查、许可和支持成立的专门为微企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公司和民间风险投资公司,为那些融资困难的微企提供贷款和无担保或担保不充分的贷款,以促进微企的发展。

4.2、日本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措施

4.2.1、与美国一样,日本也制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日本先后制定了《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中小企业基本法》、《新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微企来说是进一步的保障,使得微企在融资时能够以合法的方式融资,进而有力推动了微型企业发展。

4.2.2、建立公共服务机构

公共服务机构在日本不仅发挥着政府与企业的功能,而且还是政策的主要实施机构。政府通过机构落实有关支持微型企业的政策,从而达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目的。

4.2.3、完善相关金融体系

日本先后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形成了对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同时,还专门成立“微型企业经营改善资金融资制度”,对融资能力较弱的微型企业提供低利息、无担保、无保证的融资服务。这样使得企业融资成本极大降低,企业也能持续发展。

5、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化解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本质是一种资金约束型经济,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因而要解决微企的融资困境,不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还必须从政府、银行和微企自身三方进行探索,从而寻求法律政策的规制扶持、银行业务的支持以及微企自身制度的建设。

5.1、对政府而言:完善政府融资服务体系,全面改善微企的融资环境

5.1.1、立法律保障体系

与美国和日本一样,构建完善的微企融资法律体系,是微企能够有效融资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我国目前已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微型企业发展虽然有一定促进作用,但缺乏实施规范,迫切需要建立与之对应的具体的法规,如《微型企业法》、《微型企业融资法》等,以此来实现对微企发展的法律保障。同时还应当借鉴国外实施多个全面的立法,以此来规制和促进保障微企的融资活动。

5.1.2、构建微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公共服务机构

与美国的SBA机构一样,公共服务机构不仅能够帮助广大微型企业整合融资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实现与各金融机构的融资信息对接,同时也能成为政府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推介金融产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窗口。这样的机构不仅对微企融资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政府政策和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作用。

5.1.3、建立微企的信用制度体系

如果能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银行就可以降低向中小微型企业放贷的成本,微型企业也可以得到各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因此为了确保信用评级的工作有法可依,快捷、高效,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国企业市场中的微型企业信用评级的指标体系,进而促使是微企提升自身信用,增加融资的可行性。

5.1.4、完善微型企业担保体系

担保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微型企业的融资环境,政府如果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如此则能为微企创造良好有效的融资环境,使微型企业的走出融资窘境。

5.1.5、规范民间借贷融资

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的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是否在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努力上达到合理的程度。所以,民间借贷得以合法化的前提是资金用于微企的经营运转上,因而微企在借贷时应注明此项融资是用于企业的经营运转,并登记在册。只有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才能收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变“地下交易”为“阳光交易”。

5.2、对银行而言:加快银行改革步伐,建立完善微企间接融资体系

5.2.1、转变银行观念,重视对微企的信贷支持

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其发放贷款的基本原则应是唯“效益”论而非唯“成分论”。因此,银行在微企与大型企业之间应当做到公平信贷,对于有发展潜力的微企同样给予信贷支持,特别是对于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设备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有特色、市场需求旺盛等微企,银行应当重点帮助他们创业和发展。同时,如果银行放弃一大批有发展潜力的微企客户,从经济与金融的角度来看,这也必然降低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

5.2.2、银行应当加强金融体系创新,增加微企的金融服务项目

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完善票据业务以及开发应收账款的抵押和出售业务,这样不仅能够将自己的业务范围拓展,同时能够对微企进行有效的资金支持,不仅发展了自己,同时也促进了微企的发展,全面实现双赢。

5.3、对微型企业而言:提高微企自身素质,增强融资信誉度

5.3.1、提高微企的自身素质,增强融资信誉

这就要求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人才创新和技术创新。其一,管理创新。缺乏内部积累能力的企业,单靠外部融资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经营者学习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对企业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的经营管理,以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和融资能力。其二,制度创新要求微型企业必须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确定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科学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收益分配制度。其三,人才创新,企业的竞争,其实就是人才的竞争,微企只有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才能为企业培养高效高素质人才,从而提升企业的素质和信誉。其四,技术创新是企业形成竞争优势的关键,微企如果能够掌握核心技术,那么银行等金融机构就愿意为这样的新技术给予资金支持,才能促使微企的融资不会出现短缺。

5.3.2、微企经营者还要重视市场营销管理,使经营项目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盈利水平,保障偿债能力,减少和消除不诚信经营和违法违规行为,树立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这有做到这些,微企才能在众多大中型企业中立足,才能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青睐,才能不断发展,从而解决融资难这一窘境。

基金项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活动资助项目(13XZ-BZX-086)

参考文献:

[1]廖妮娜.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研究―以渝北区为例[N].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22).

[2]胡瑞光.美国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融资经验及启示[J].华北金融.2011.(11).

[3]蔡翔,赵君:国外促进微型企业发展额措施和启示[M].经济纵横.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