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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息高达30%,日息达1%,年息高达300%,这已经不是民间借贷,而是比高利贷还高利贷了。笔者关注的是,高利贷不但在江浙而且在内蒙古、山西乃至全国各个省份都快速蔓延。社会议论普遍都把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的中国民间借贷(实际是高利贷)风起云涌归结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归咎为当前正在实行的稳健货币政策。以笔者看,这只是借口而已,民间借贷兴起主要还是源于变味高利贷后的暴利诱惑。这使得笔者想起马克思的那段名言:“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年息高达300%多的民间借贷可能给中国经济金融带来的巨大风险可想而知。
可以说,2008年前股市、楼市火爆,中小企业都将资金投入到了股市楼市,2009年以后楼市高烧,又把资金投入到楼市以及炒作大宗农副产品。现在一个新的投资渠道又冒出来:放高利贷。而要知道高利贷行业酿就的风险要比其他行业严重得多。高利贷风起云涌吸引实体资本进入,导致实体经济资金更加紧张,而且使得其他产业遭受打击,对整个中国危害非常之大。特别是高利贷酿就的金融风险后果非常严重、非常可怕。
日息高达1%,月息高达30%的民间借贷,贷给谁?哪个企业、哪个行业、哪个经营者能够赚取这么高的利润?可以说,哪个企业借到这样的资金,哪个企业离“死”就不远了?无数被高利贷“害死”的企业,最终必将把高利贷自己也害死。接着就是把自己血汗钱交给高利贷放贷者而血本无归。最终借贷者被高利贷压垮压死后,必将造成高利贷操盘者资金链断裂,所有问题都将彻底暴露。结果是操盘者被逼或者自杀或者伏法,入股高利贷资金者遭受严重损失,出现过去福建、江浙一带的“抬会”现象,出现华尔街的庞氏骗局。最终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
2010年出台的民间融资36条执行情况如何?笔者用“混乱之极”形容一点不为过。集中表现为两个现象:其一是“现在的中国,似乎人人都能放贷,越来越多的人都或多或少地持有信贷资产、债权等,这是经济上升、信贷紧缩中的一项特殊现象,但蕴含着风险,应避免出现庞氏现象”,光大集团战略部一位负责人如是说。其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几乎都在放高利贷。只生孩子,不养孩子,不管孩子,是我们政府监管部门必须警惕的。
民间借贷 乱象频现
自今年4月以来,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其实不光是温州,民间借贷已呈江浙沿海向内陆地区蔓延之势。全民似乎陷入了一场暴利驱使下的资本狂欢。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担保公司已达上千家,有直追温州之势。鄂尔多斯80%的人都在放高利贷,仅地下钱庄资金就有400个亿。江苏泗洪,一个贫困县却因高利贷催生出了“宝马乡”。当地村民在高息诱惑下,出现“家家放高利贷”的状况,甚至一些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在南北各地“全民借贷”的背后,是借贷利息的水涨船高。月息3分、5分已被视为正常,月息1毛、年化利率100%以上在很多地方已不再新鲜。多地民间借贷的利息已达到历史高值。不断高涨的拆借利息让民间借贷吸来了各路资金,像吹气球一样越吹越大,呈现出加速膨胀的趋势。今年三季度,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估算有3万亿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了民间借贷市场;而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比重的5.6%。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膨胀,泡沫终将破灭。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坦承,目前放贷的机构、放贷的个人大量潜逃,温州企业接二连三倒闭的迹象,显示当地民间借贷已经处于危机大爆发的前夜。
民间借贷 缘何疯狂
钱荒 《新京报》2011年10月8日发表题为《温州中小老板称银行贷款难被逼转向民间借贷》的文章。文章说,东信集团董事长王崇焕对该报记者表示,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波及的范围很广,从东信集团的感受来看,企业最大的压力来自于过高的银行贷款利率。“目前企业实际的贷款利息已经达到了15%-20%,而一个正常企业的回报率在10%左右,这就等于所有的利润都不够给银行的。温州企业主为什么不想做实业了?就是因为做实业总是亏损。”王崇焕称,尽管不难从银行中贷到款,但是如此高的利息却令企业难以承受。他算了一笔账:一个企业若贷款20多亿,按照现在实际的利息算,每年就有3亿左右的利息要交给银行。“企业的资金越来越紧张,我们这些搞实业的信心都不是很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主对记者表示,目前他的企业从银行中贷款仍然较难,即使贷到款,企业也没有那么高的利润支付利息。周德文指出,目前大部分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主要是由于银行和民间借贷对企业的逼迫。他介绍:“我们有一个会员企业也倒了,他的事例非常典型。这个企业主欠银行5000万元,银行承诺先还钱然后再贷给他。因为没有那么多现金,他就先借了短期民间高利贷来还给银行,结果还款后银行变脸不再贷款给他,民间高利贷又还不上,他只有跑路了。”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主任邱世枝认为,除2008年金融危机余震的影响外,4万亿救市政策对中小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亦是不可推卸的影响因素。“4万亿下来后,政府加快投资、银行也不计风险地贷款,有些企业经不住诱惑,贷款几个亿投资房地产和太阳能,现在来看这两个行业都一落千丈,信贷用完了,又不能让企业倒闭,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由此进来,也就是毒药进来了。”
歧视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7月22日在文章《民间借贷为何火热异常?》中谈到,目前在我国,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他们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82%的新产品开发,但是他们依然很难获得银行的青睐。在我们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特别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以银行为媒介的间接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出于贷款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大中型商业银行盈利的天性就决定了它很难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很多金融服务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主体架构仍然是瞄准着大型企业。此外,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滞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专门机构很少,银行常常以中小企业贷款监控成本高、风险大,而不愿意放款。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记录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偏小,很难达到直接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要求;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信度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比较低;基础未做好,就盲目扩张。这些缺点更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
资产保值 新华网2011年10月8日发表题为《专家称百姓参与民间放贷为资产保值》的文章。文章指出,中国民间借贷为何会引起如此关注?这与其规模过大有直接关系。“一方面金融机构信贷门槛提高,企业融资难、成本加大;另一方面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文溥指出,两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来说,民间资金拆借大多是企业、个人的应急之举。但随着民间借贷利率越来越高、回报越来越丰厚,资金的流向已经变质,甚至没有人关心钱流向了哪里,只在乎高额利息能否到手。
治理乱象 刻不容缓
人民网2011年9月26日的文章《资金链断裂危机四伏,揭秘民间借贷七大谜团》指出,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
眼下高利贷风行全国,其背后的根源还是在于我国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高利贷泛滥不单是严重的经济问题。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近来温州等地不断出现老板出逃,每一个出逃 老板的身后,都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参与民间借贷的普通家庭在哭泣。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利贷链条的断裂,越来越多的高利贷受害者积压已久的怨气最终将会引发一场社会大地震。
同时,由于过往的暴利行业房地产正在遭遇严苛的限购,而且金融管制依旧,投融资体系改革止步不前。于是,在高通胀和行政打压之下,过剩的流动性不得不寻找新的投资标的,而高利贷就成为各路资金自发推高的新一轮超高额利润行业。我们看到,高利贷收益越是高,就会吸引越多的实业家放弃实业,转而投入借贷行业。而高利贷规模越是大,高利贷崩盘越是快,坚守实业经营的企业倒闭也就越快。两相叠加,必然导致中国产业的空心化和失业率的上升。
《中华工商时报》2011年10月8日的《谨防民间借贷债务违约“多米诺效应”》指出,虽然美银美林发表的报告认为无需担心中国会出现自己的“次贷危机”,因为投资者已经对于温州出现的破产和“灰色借贷”失败等状况产生警惕,但现实状况亦令人堪忧。中小企业难做、实体经济难为,使很多企业家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注意力放到“转行”上来,炒房、炒稀土、炒古董、炒金融衍生品,再到眼下的民间高利贷,什么赚钱炒什么,以至于现在炒出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场火爆借贷中的可怕之处就是一旦民间资本借贷出现问题便会像多米诺骨牌一般引发一连串的问题。不少中小企业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就像20多年前的“对缝”一样,一旦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上游下游都会随之出现不良运转。在我国,民营经济占据半壁江山,若不能很好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问题,那么中小企业的倒闭潮或会如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最终危及我国的实体经济。
民间融资 路在何方
《上海金融报》2011年10月8日的文章《给“民间借贷”一个阳光出路》指出,一味靠“堵”不是解决的办法,给民间资本一个合法的出路,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当是根本之策。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说白了,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事实上,“新36条”已有类似规定,如“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民间借贷阳光化说起来也不过是“新36条”的具体落实而已。当然。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风险监管必不可少。眼下除“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规定外,只有《贷款通则》和若干通知、解释。如何避免“民间借贷阳光化”成为变相鼓励“有钱人都去放高利贷”,监管部门必须深思。
人民网2011年10月10日的文章《要警惕高利贷危机引发产业链断裂》谈到,应对危机隐患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措施,包括:央行要通过降低存准率紧急向货币市场释放流动性,同时适度提高存款利率,以提高存款人信心,遏制银行体系存款大幅度下降的势头;要严厉打击高利贷,尤其是要教育老百姓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被高息揽储的蝇头小利所迷惑;银行贷款要适度增加。以保增长为主,对生产最终消费品并有市场潜力的企业要保证贷款,对接近完工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保证贷款,对保障房要严格贷款并专款专用,对新开工项目要紧缩贷款,对暂时可以停工的项目要停止贷款。国家要有意识地停止新的基本建设项目上马,防范基本建设项目摊子铺得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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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许某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指派×××、××(实习)律师担任其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发表如下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 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
2018年被告承包了安徽省阜南县的一处工地。同年10月9号,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购买工地所需的一批钢材,故请求原告购买该批钢材并约定支付相关货款。后原告向上海锦桥不锈钢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不锈钢材料并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该批钢材后于2018年至2020年1月23日先后归还货款63000元,余款77000元至今尚未支付。
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在2020年1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人民币77000元,并注明2月10-12日归还原告27000元,3月20-23日归还原告50000元。该欠条出具后,原告于相应还款日多次催告,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支付任何欠款。
二、 本案所涉及的借条本质上是一份还款协议,是独立于原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
我们认为,该借条是一份独立于原购销合同的合同,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本质上是一份还款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该借条表明了合同签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明确指出了合同的标的额为77000元;
第二、该借条对还款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分两期付款),对还款时间也做了明确的表述(2.10-2.12,3.20-3.23);
第三、借款人姜××,出借人许×也在借条中明确。
借条包含明确的双方当事人、标的以及履行方式,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要求,却不具有违反情形,是一份独立的还款合同。
借条载明的内容还说明被告既承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对主动还款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三、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原告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借条),构成了违约。
经原被告协商,双方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了前述还款协议(借条)并交由原告保管,但是被告于约定的还款日期没有支付任何的欠款。原告经多次催告无果,只能举起法律的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的行为无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定日期拒不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也已经构成实质性的违约。为追要欠款,原告也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四、 本案所涉及的还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南通市海门区,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如前所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本质上是一种还款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顾名思义,还款协议是由借款双方订立的有借款人于一定期间并以一定方式归还欠款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方式就是由借款方向出借方交付货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由于还款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应当以接受货币的一方即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无论是被告姜××的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都是××区,××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被告多次、长期恶意拖欠原告货款,在签署还款协议后任然违反约定拒不还款,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原则和相关法律,不仅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给原告带来相当的诉讼负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务所
暴力催债何时休?
轻则电话催收、派人去家里,重则非法拘禁、殴打欠债人。暴力催债事件屡发,还出现了“催讨产业”,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
纪森是北京市海淀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销售经验丰富的他最近却遇到一桩怪事:
业主张某将自己价值420万元的房子作价325万元出售,并要求越快成交越好。见惯了加价售房的纪森对这种减价出售行为感到不解,跟张某沟通后才恍然大悟。
原来,张某的儿子做生意资金紧缺,曾借了一笔高利贷,每天利息高达7万元。但由于投资不顺利,无法及时还款,遭到放贷人威胁。无奈之下,顶不住催债压力的张某选择低价出售房产,尽快变现还债。
在山西省某市从事货运生意的张林也遇到了暴力催债。2015年底,张林欠下近20万元债务。为了还钱,他向当地有名的放贷人胡伟先后借了大约70万元高利贷,月息3分到8分不等。张林还清原本的债务后,很难短期内再还上欠胡伟的70万元本金和每月近4万元利息。但胡伟也不是好惹的,去年5月,他强行开走了张林的车。
“我也想千方百计凑钱还上,但他们根本不给我机会。”无奈,张林走上了逃债的路。后来胡伟等人又找到张林母亲的住处,抢走了他家的地契。据张林的邻居回忆,那段时间,村里的墙上、电线杆上,都是张林的名字和照片,还有各种威胁恐吓的话语。
近年来,高利贷暴力催债事件屡有曝出,人们不仅惊讶于借2万元利滚利欠20万元,也被种种催债的暴力手段所震惊。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骋骋认为,由于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银行强化资产质量控制,借款人融资难依然存在,生意不好做,融到钱又陷入还款难,民间借贷的不良资产处置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生态链。
“甚至还出现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催讨产业,他们将不良资产称为‘特殊资产’或‘资产包’,有专门的催收团队。”丁骋骋说。
这些催收团队中有人负责打电话,有人进行调查,有人研究法律事务,也有人上门要债,催讨过程往往有以下几类阶梯式手段:
第一阶梯是电话催收,刚开始是提醒式的语言催收,如果不还则使用威胁性语言;
第二阶梯是派人上门到债务人家里或所在单位,整天跟着债务人;
第三阶梯是使用流氓手段,但不至于构成犯罪,比如上门泼粪、泼油漆、敲碎玻璃窗、扔动物尸体等;
第四阶梯是使用暴力的犯罪手段,公开对债务人殴打、侮辱,甚至非法拘禁、捆绑,造成债务人身体伤害等。
“以不久前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为例,有很多催债手段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丁骋骋说。
放贷人的钱谁保护?
普通放款人遇到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合法催债手段并不多,只能打官司,用较高的诉讼成本换回欠款
被催债的感觉不好受,但从放贷人的角度讲,他们也有苦衷。
“一些生意人经常从我这里借走几百万,用于过桥资金或垫付货款,虽然只用几天,但这么大的资金挪动也是需要成本的,更不能想不还就不还,他们不还钱,公司也有损失啊。”曾在东部沿海某县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叶明汉说,他们找过人晚上去借款人家里威胁吓唬,确实会有一点效果,有时能要回来一点钱。“我们知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还能怎么办呢?”
最近,华北某市贷款公司总经理张淑梅为手里握着的一堆“房产”发愁:这笔500万元的欠款,房子虽然之前已抵押,但等了一年半,法院还没判;那笔250万元,处置部分房产卖了146万元,剩下的欠款遥遥无期……张淑梅放贷一向很谨慎,却还是遇到了几次要不回钱的情况。“为减少放贷风险,一般我会要求对方必须抵押房产或车子,但真走到去法院打官司那步,等判决拍卖完再拿到钱,其间又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财力。”
“对出借方来说,关键问题是合法的催债手段并不多,尤其遇到恶意逃债的人,不施加点压力根本拿不回钱。”谢伟平是河北某贷款公司聘用的专职律师,该公司主要做一些小额贷款业务,后来公司负责人发现欠债逃债事件时有发生,但催债要债又特别艰难,打官司成本也很高,只好专门聘用一批人来帮助公司维权。
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负责帮公司打官司催债的谢伟平每天工作压力也特别大。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考虑,要尽可能帮公司多拿回欠款,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等抵押资产拍卖处置完,分到了钱却无法抵销高昂的诉讼成本,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受到影响。
据了解,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是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出借人请求给付,法院是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法院不认定为不当得利,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
谢伟平说,因为近几年生意不好做,很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实并不高,一些所谓“利滚利”也是为了规避放贷风险,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知情的,但风险在于很多人明知道还不了债却依然去借钱。
“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是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丁骋骋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如果违约,一般放贷者对他们毫无办法,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暴力催债。而那些谨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放贷收不回来,打官司没用,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一些半公开、半合法的催收公司。某种程度上说,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无形中助推了这类催收公司的产生,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还有存在必要吗?
监管部门应该促进其阳光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掘积极效应,为民间资本“开正门、走正道”,合理引导投资流量流向
民间借贷,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但由于监管难度大、借贷利率不透明等问题,大量资金游走于灰色地带,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
有人由此发问:民间借贷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民间借贷监管规范薄弱、风控体系缺位、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使民间金融运行蕴藏着较大的风险,确实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但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的一种经济活动行为,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间资金规模越来越庞大,资本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一些人希望拿出手头资金做些投资,而利用好这些民间闲散资金,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形成多层次资金融通。另一方面,一些借款人求助于银行,往往会因授信资格、抵押条件达不到而被拒之门外,希望通过民间途径解决救急性、临时性和突发性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监管部门应该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作为浙江温州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产物,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推M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尝试。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温州传统的民间借贷习惯于在熟人间私下里进行交易,借贷手续总体简单且不规范,存在很大风险。
服务中心成立以来,通过规范推进信保、抵(质)押担保等多种类型借款形式,促进民间借贷过程规范有序,民间借贷备案信息逐步丰富完善。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交易时往往手续齐全,通过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不仅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引发诉讼所需的程序都做了详尽约定。服务中心有效实现了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实时动态监测,及时防范借贷风险。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底,温州市民间借贷累计备案达44515笔,总金额474.01亿元,备案率达59.25%。成立5年间,仅服务中心就成功识别和制止了60多起虚假借贷事件的发生,其中有假的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结婚证等,提高了交易质量。
“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例如让公众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法律规定等,做到防患于未然。”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雪军建议,那些民间的合法贷款,若发生违约,要有依法调解、诉讼的合法手段,严禁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逼迫借款人偿还;对于不合法手段,在管理范围内应加大规制和打击力度,保护好公民的个人权益;对违法经营、判定无效以及涉嫌诈骗的,应在审理过程中移送公安机关。
一、民间合会的含义及种类
“合会”(ROSCA),意为“轮转储蓄与信贷协会”。它是协会内部成员的一种共同储蓄活动,也是成员之间的一种轮番提供信贷的活动。按此,这是一种成员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同时涉及了储蓄服务和信贷服务。
“合会”这种民间信用形式不大为人所知,但它在民间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民间金融活动。随着经济发展,会的地域范围由偏远乡村逐渐向相邻的城镇蔓延,甚至随移民漂洋过海。会的参与者由以农民为主发展为包括个体户、工人、干部,既有城镇普通居民,也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甚至金融部门的职员。会的功能也发生转变,在改革开放前主要是消费性质,而改革开放后,大批农民转入商品经济大潮之中,创业的农民首先借助于“会”来筹措第一笔创业资金,并在生产规模扩大后因所需流动资金增加而通过“会”的方式予以解决。会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由互质的呈会发展出盈利性质的标会,甚至衍生出完全欺骗性的抬会。
(一)呈会。“呈会”是一种传统的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合作、互质的民间金融形式,这种古老的活动至今仍活跃于广大地区,尤其是江浙闽粤一带。温州市志民俗卷“呈会”条目如此介绍:“急需钱用,借贷无门,乃请亲邻戚友呈会。会钱多少视邀会者即兴会人需要而定。通常有十个会脚(会众)。头会人要宴请会脚,称吃会酒。第二会起,每月定期摇会一次,以骰子点数最多者得会。已经得会者,每月将会钱交给头会人,称为拔会。呈会月例五厘至一分,亦有不计息,故迷信者常祈求神灵保佑其尽早收会”。用金融界术语描述,呈会活动中先得会者如借债分期还本付息,后得会者如储蓄零存整用。
(二)标会。随着经济活动和市场观念的深入,互质的“呈会”逐渐向盈利性质的“标会”发展。与呈会不同之处在于,标会的得会顺序是通过利率竞标产生,谁出的利率高,谁先得会金,而每期利率高低又与会脚的资金需求状况密切相关。
标会可分为家户间标会和投机性标会两种,表面操作类似,实则大相径庭。前者主要是朋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形式,在帮助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利益补偿;后者则完全是一种投机取巧的手段。由以下几点可具体看出:首先,前者的参加者主要是为满足消费或投资需要;而后者的参加者则完全出于低投资高盈利的动机。其次,前者周期通常为三或六个月;后者周期则不到半个月,有时甚至仅仅间隔三天。再次,前者利率虽然高于银行利率,但它是资金供求情况的合理反映;而后者利率又大大高于前者利率,且是人为抬高以作诱饵吸引更多资金入会。第四,前者人数有限,一般为十个,且会员之间大多是要好可靠的朋友,基本上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后者规模容易失控,会员之间不甚了解,信息封闭,资金被非法占有情况时有发生。最后,前者风险较小,即使发生倒会,也是因会主经营不善、亏损造成,入会的朋友大都会给予谅解,这就是他们所说的“朋友情谊”,因此不会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相比之下,后者风险很大,每次倒会都会引发不可收拾的地区性经济混乱甚至社会动荡。
(三)抬会。除此之外,还有过一种极具欺骗性和危害性的“抬会”,其模式大为不同:它的躯体是“金字塔”状的立体几何图形,矗立在金融的领地里。最顶尖的人被称为会主,下面有众多的中会主、小会主,会脚在最底层,人数最多。钱从会脚处爬到小会主、中会主处,最后升上塔尖,聚集在大会主手中。发放时,则由上而下,层层盘剥,落入会脚处。起初,因为要求“得会”的会员数量较少,自上而下不会发生支付危机,“会金字塔”不会马上倒塌。但从长期看,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资金是在塔内周转,无法实现增值,而大小职业会首的自然挥霍更是使之减少;另一方面,塔基向上的利息要求却在不断增加,如此发展下去必然导致自上而下的支付困难。开始时还可以通过大会首间的互相调剂暂时缓解,但当“会”在一定区域内达到极限时,支付危机再也无法解决,最终将导致“炸会”。一旦炸会,后果不堪设想。如1986年温州乐清的抬会事件,至今令人谈之色变。这场民间抬会参加人数达30万人之多,会款发生额达8亿人民币,其灾难性的直接后果是:63人自杀,200余人潜逃,近千人被非法关押、拷打、摧残,数万家庭负债累累倾家荡产。
二、民间合会的运作机制
以标会这种最常见的形式为例。标会遵循着一套简单规则:一个自然人作为会头,出于某种目的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会脚)。每人每期拿出一定数额的会钱,每期通过投标由一个人得到全部当期会钱。在所有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之后,即告终结。用K表示每次投标的本金,M表示会脚的人数。在标会成立时,所有的会脚首先向会头支付K作为参会的条件。会头由此获得总额为M×K的无息资金贷款。与此同时,会脚进行首次投标。愿意投标的会脚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状况和投标策略提出各自资金的借款利率。这种利率是通过获得这笔资金的意愿折扣来表示。假设其中某个会脚M1,愿意提供的折扣最大为P1,则他将获得其他会脚按照P1的折扣提供给他的资金,即(M-1)×(K-P1)。己中标的会脚称为“死会脚”,他不能再参与投标。从第一次投标直至最后一次投标前(不包括最后一次)他每次必须支付K来偿还这笔贷款。其他尚未中标的会脚称为“活会脚”,有权参与以后的投标。以此类推,在第i个月,有i-1个人已经成为“死会脚”,由剩余的M-i+1个“活会脚”进行竞标。愿意提供的最大折扣为Pi,中标者为Mi,获得的资金为(i-1)×K+(M-i)×(K-Pi)。在最后一个月,只有一个人没有获得过资金。他获得的资金为M×K,由会头支付。从标会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标会形成的利率是一个纯市场化的利率,它是由参与主体通过拍卖竞争所达到的一个均衡,因而能够及时有效地反映市场资金当时的供求状况。当参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比较大时,所愿意提供的折扣水平就比较大,此时的贷款利率也就比较高;当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不足,大部分参与者都是资金的盈余者时,参与者所愿意提供的折扣就比较小,市场利率就比较低。当然,由于标会的参与主体数量少,容易受到一些突发事件的影响,因而利率容易波动。
三、民间合会的特点
对各种“会”的特点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投机性标会和抬会是两种不良形式,它们的不合理性和高风险性都构成了政府对其打击取缔的理由。然而,目前普遍存在的是家户间的标会,其特点如下:
1、入会者之间关系密切,相互间知根知底,有很强的道德约束,保证这种原始的无担保信用关系能够保持。相对于正规金融,这种民间信用调查信息不对称程度要小得多。
2、通过“会”获取资金与向国有银行或信用社贷款不同:一是不需抵押或经济担保;二是无须复杂手续;三是具有很强的互质。
3、以“会”进行的融资往往带有风险投资或风险贷款性质,类似于共同创业投资基金。站在投资人或经理人身后的会脚们相当于评审决策委员会,拥有对资金的用途进行评议的权力。得款者不能仅向出资人简单说明将资金用于生意上的周转,而且要详细介绍生意计划。会中人要对他的计划和能力进行认真的讨论、评估,如认为原计划太过冒险,可提出改进或拒绝支付。此类民间金融形式蕴含着一种民间资本理性选择经理人和产业的内容。
4、“会”的单笔规模受自身活动方式的限制。一是民间金融活动的非机构化,资金来源受限。在每个会中,经济实力最小的人往往构成“会”的规模的制约边界。二是分散放贷规避风险的本能在起作用,“会”这种民间放贷形式缺乏法律保障,靠面子维持信用。某人的面子值多少钱往往有个影子价格存在,因此,会的单笔规模有种自控机制在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呈会和家户间的标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证明,它们对城乡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起着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应该允许其保留或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现状;对策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的民间借贷拥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建房住房,经营生意,投资生产,许多经济活动的民间融资行为就从未没有间断过。近年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发展方式也逐渐壮大和丰富,各种经济成分不断上升以及在农村地区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的形式越发活跃,多样的融资的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
1.民间贷款会继续增加
据初步统计,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 2007年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家庭只有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到12260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3.8亿元人民币,联保农户贷款达135.1亿人民币。农民获得贷款达到了7742万,占农村家庭总数的32.6%,占有合理的需求和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人数的近60%,受益农民超过300万,农村巨大的需求金融是显而易见的。
2.民间借贷类型的多元化
第一种,口头协议类型。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亲戚和朋友,同事,邻居和其他熟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感受和信用行为,没有任何手续。第二种,是简单的遵从。这种借款是较常见的一种,双方只是履行手续,大多是单独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占营业额的证明。贷款期限或长或短,贷款利率或高或低,取决于两家关系的深度或者借贷双发的关系好坏。第三,高利贷的类型。高利贷信贷是最古老的信贷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一般,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3.民间借贷的服务对象相对比较是复杂的,但主要是城镇及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私营小企业主
农村民间借贷服务的对象相对比较复杂,包括所有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居委会,部分的乡镇企业,街道小厂,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小企业主等,但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私人小企业主。
4.民间借贷的借款的用途广泛,但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农村民间借贷用涂广泛,包括发展居民个人消费、孩子的教育经费、经济生产、盖房建屋、婚丧嫁娶、实体投资、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生病的医药费、企业的流动资金以及诸多互济帮困的资金融通行为。但主要的借款还是用于生产和经营。
5.民间借贷的借贷信用相对简单
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程序一般都是很容易的。主要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写借条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由担保人签署,以获得必要的资金,民间信贷的时效性和实用性都是比较强的,相比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的信贷管理系统贷款操作程序就要简单得多。这也是农村民间借贷在我国如此发展迅猛的原因之一。
6.民间借贷期限较短,利率较高
我国民间贷款的期限的一般为2~8个月。一般最长不超过1年,当然也有5年,10年,20年的借贷关系,只是很少见。利率一般较高,具有一定的高利贷性质。
二、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有效对策
1.应带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准入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农村财政政策,依靠执法和政策指导,逐步推动建立农村借贷的稳定增长机制。应充分重视扩大农村金融的覆盖面,引导金融资源的流动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激励需求和结构调整措施的出台,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的作用。凡是“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你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业务准入等政策,以建立积极的激励措施。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市场失灵会得到更好的纠正金融资源外流的趋势将有所缓解,并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可以是双向的优化。
2.要积极倡导农村合理的消费观念
我们应该要树立正确的农民的消费。农村存在不同程度封建思想的不良生活习惯和习俗,某些村民过度追求婚礼和葬礼的排场,以至规模过大,导致过度消费。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地区的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也更加严重。因此,建议在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文化建设,净化农村社会氛围,倡导新农村婚姻,奉行简单的葬礼,杜绝封建迷信活动,不赌博行为,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产积极劳动,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完成最大利益的实现,继续增加自己的收入,在致富的道路上前进了大步前进,早日实现我国共同富裕和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
3.通过立法来规范民间借贷,加强金融监管
政府应该为我国特色的民间借贷,参照“合同法”,建立适合其发展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法律上认可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建议,以制定和实行“民间借贷法”的方式,其形式,对象,原则,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让它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和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安全,诚信,健康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4.建立民营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虽然中国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隐含的担保已经由国家承担。由国家承担的背景下,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所有制和产权制度的日益多样化,过时的隐含担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先由农村建设试点,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在农村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护农业存款和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私人银行的先决条件。
5.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放信用贷款
信贷供应和信贷市场的需求,成功的交易依赖于供应和需求双方信息对称的程度。较高的信息不对称,势必会增加信贷交易成本,因此,信息对称的程度决定市场规模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金融机构为许多小规模农户经营了大量的农村中小型企业,数量庞大,地域高度分散,最缺乏抵押品的借款人。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城市金融市场更加突出。
参考文献:
[1]夏荣静.关于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1(12):37―42
【关键词】民间借贷 产业升级 中小企业 金融监管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本质上属于直接的融资形式。自从2003年以来,我国逐渐放开了对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且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此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得以迅速发展。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极为活跃,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为止温州民间资本的总规模约为6000亿,参与民间借贷的约有1100亿,其中只有35%的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其他的则投向了房地产、民间中介、社会主体等,以上约各占20%。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最高年利率超过40%。如此规模的民间借贷以及如此之广的范围,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根本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金融的需求与落后的金融体制不能满足其需求之矛盾的必然产物。
(1)民间资本的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创造了发展之神话,为世人所公认,被称为“温州模式”,可以说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但是温州经济发达的背后却是较低的产业层次――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这一类型的产业在劳动力成本比较低的时期能凸显其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这一产业就会慢慢丧失其优势。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很快,这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困难,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维持其生产。即使一些企业进行了转型升级,然转型升级亦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我国目前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是银行贷款,但从银行贷款并不容易,特别是中小企业若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获取贷款更是难上加难,这就迫使企业另寻他径,催生出了对民间资金的需求。
(2)民间资本的供给。有需求就有供给。温州这些年来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人们的收入增加很大,许多居民也包括一些企业手中有了不少余钱。但是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产品单一,而银行里利率又非常低,大量闲散资金找不到出路。一方面对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余钱无处可投,而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又没有发挥好资金融通作用,自然而然民间借贷市场出现了。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之所以特别发达则是温州的特殊经济模式的在特殊时期的特殊体现。
三、民间借贷市场的利与弊
民间借贷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亦有其不利的一面,只有积极引导其有利的方面,防范并遏制其不利的方面,才能更好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1)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利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对经济发展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长久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都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的金融体制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银行对贷款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只有规模较大信誉良好大型企业才容易获取银行贷款。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可抵押资产不多,则很难获取银行的贷款。而这些企业对资金有着较高的需求,因此融资难就成为制约着这些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同银行贷款不一样的是,民间资本借贷门槛低且程序灵活简便,深受中小企业的欢迎。因此大量的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借贷市场流入中小企业缓解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2)民间借贷市场的不利方面。民间借贷固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其不利的方面更不能忽视。我国关于民间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缺乏,民间借贷市场极不规范,再加上民间借贷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对其监管难度很大,而民间资本过分的追求收益,忽视风险,这些风险积累到一定得成程度,一旦政策或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必然会爆发出来,对经济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引发经济社会危机,本次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
四、政策建议
温州的民间借贷已经生存了许多年,对于民间借贷不能打压,应引导其向积极的方面发展。应该着眼长远,从本质原因入手,采取根本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措施包括:
(1)改革落后的金融体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良好的金融市场会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而落后的金融体制则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应以此次危机为契机,尽快改革落后的金融体制,在可控的范围内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到正常的途径上来,这才是根本之道。
(2)加强法制建设。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许多借贷方式和借贷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难以界定,这就会使一部分人铤而走险,为危机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要加要加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求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3)加强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的模式多种多样,有的借贷方式非常隐秘,许多资金都游离于监管之外,而且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单靠一两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所以对于民间资本的监管,现有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必要时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联合监管部门专门行使民间借贷市场监管职能,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市场。
参考文献
[1]嘉思瑶,宋若峰.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探讨[J].金融理论与政策,2009(4).
[2]邵兴忠.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上海金融,2008(9).
据《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披露,温州借贷市场规模已有1100亿元,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之高由此可见一斑。民间借贷市场本来应该是“资金互助、调剂余缺”的功能,现有演变为巧取豪夺的高利贷市场。转手从事赚取高额息差收益的资金供给者,实际上有些成了名副其实的“资金掮客”。地上金融系统和地下民间借贷本来是两条平行的轨道,但如今比历史上大多数时候都结合更加紧密,热钱不择手段谋取非正常利润的冲动,在很大程度上加速酝酿着市场风险,干扰了金融业正常秩序。
在鄂尔多斯,几乎全民放贷。自从2011年上半年因为资金链断裂出现多起金融案件,民间资本紧张无比,有报道称,鄂尔多斯每一个房地产项目都会找民间资本借钱,一般是40%-50%的资金来自民间资本,有些企业,甚至一个楼盘的所有资金都来自民间资本。在有些地方,连4分、5分的利都没法吸引借贷者把钱拿出来。利率越高,刀口舔血以求一逞的人越多。
中国银监会8月25日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03.18万亿元,较6月末的104.14万亿元减少了9658亿元;总负债为96.67万亿元,较6月末减少1.14万亿元。有研究机构表示,银行业总资产环比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7月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流失严重,7月份当月人民币存款减少6687亿元。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流失的存款进入到了高利贷活动中。
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受到严重冲击,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承担越来越高的利息支出,而放贷者焦虑的看着高利贷产业链一步步走向崩盘。这种局面看上去找不到一个赢家,而处于产业链各个环节的部分却不得的寄生在这条线上维持生存。全民放贷,这种疯狂的困局如何才能得到破局。
从大环境来看,高利贷盛行是中国实体经济与金融结构恶化的象征,高利贷的泛滥根源在于金融管制。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牌照管制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加剧了供给短缺。在金融管制下,由于国企有政府信用和种种关系,贷款相对容易,而民营经济体则受到银行的歧视。
特别是今年以来,通胀步步紧逼,央行连续上涨存款准备金率。货币政策数量工具持续收紧,中小企业处在受到挤压的最前沿,中小企业融资告急。一份来自温州市经贸委的调查显示,今年一季度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明显提高,以往贷款满足程度较高的亿元以上规模企业中,49.2%已开始感觉资金面吃紧,而中小企业更普遍感觉贷款难。
一个基本的经济常识是,没有一个传统制造产业可以支撑30%以上的利率,更不必说百分之百的年化利率。一些实体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不惜饮鸩止渴,原因在于病急乱投医。这些企业并非不懂常识,而是在进行一场豪赌。在经济扩张周期的投资,由于资金链断裂而成为烂尾工程,一些企业主不甘束手就擒,通过高利贷打通资金链。在金融管制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下,民间借贷就成为一种替代性的选择,高利贷由此产生巨大的市场。
其次,融资时间成本决定企业寻求地下融资:中小企业的运行成本反映在人力资源成本、管理成本、协调成本、采购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时效成本、税收成本等范围内。如果企业在国有银行的融资成本高于该企业的生产利润,那么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必然会将贷款需求转向效率较高的地下金融组织。民营、个体经济发展快,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具有“急、频、少、高”的特点,由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的限制条件较多,中小企业往往因无法提供担保或足额抵押物而难以获得贷款;而地下金融组织恰好适应了这种需求特点。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民间资本转向高利贷,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在目前通胀和负利率的背景下,民间资本为了寻求安全与回报,只能转向房产等投机领域,但是宏观调控和楼市限购令使得这一部分资金最终流向高利贷。其次,由于行政垄断的存在,导致投资实体产业的渠道太少。在我国,上游利润较高的资源性领域被行政垄断、央企把持,对于民企来说,尽管有“非公36条”,但是高利润行业仍旧只是水月镜花。通胀和行政垄断的结果是,民间资金缺少投资渠道,只能流向高利贷等投机性领域。
如果高利贷的仅仅限于民间资本领域,波及面可能还不算大,但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一些国企和银行已经涉足这一领域。据报道,不少国有企业以6%的低息从银行贷出来,再12%放给担保公司进入高利贷领域。上市公司2011年的中报,让人嗅出了更多别样的味道。截至7月底,在上市公司的对外委托贷款公告中,年利率最低为12%,最高则达到21.6%。在这样的数据面前,我们不得不相信,这一场全民放贷的狂潮当中,上市公司也迫不及待的加入了。有的公司来自委托贷款的收益甚至超过了主业,被评论为“做高利贷倒爷,掏空实体经济”。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以前的民间借贷多发生与个人对个人,个人对企业,如今的民间借贷背后还闪现着不少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的影子。这使得以前粗糙简单的民间借贷模式向规模化、组织化发展。
近几年,以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名义批准成立了许多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信用互助社等机构。有的只从事高利贷业务,有的既做高利贷又做集资。而这些机构大都只在工商局注册或只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未纳入央行及银监会的监管。
根据规定,担保公司盈利点主要是对贷款企业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担保公司从中收取佣金。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都扮演了一个收集散户手中存款,集中向企业或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角色。据报道,担保公司直接发放贷款,月息在3%到7%问,年息高达36%-94%,部分民间借贷市场活跃地区甚至会高达180%。虽然根据监管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但在高利诱惑和现实亏损的双重夹击之下,担保公司铤而走险“不务正业”成为常态。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简单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