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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融资是在一般财政预算无偿分配以外,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调控,按照信用原则有偿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活动。自80年代我国开始发行生产建设性国债,政策性银行投入运转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财政投融资体制,对推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体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财政投资日益弱化,财政投融资渠道单一,财政信用与商业信用界限不清,财政投资重复、低效等。面临新形势的需要,旧的财政投融资体制亟需强化、完善。
一、财政投融资的特点、作用和必要性
(一)财政投融资是我国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需要
根据穆斯格雷夫的“发展型”公共支出模型,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增长的初级阶段,公共部门投资在国民总投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飞”奠定基础。进入中级阶段之后,公共部门投资逐步成为私人部门投资的补充。而在经济发展的所有阶段都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始终要通过增加公共投资来进行宏观调节。我国尚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年代又不长,市场失灵的现象还相当突出,因而财政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不可少。
(二)财政投融资的根本作用在于充实社会先行资本,填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的空白财政投融资的特点在于既体现政府政策取向,又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信用原则组织经营。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若完全依赖财政无偿投资,因财力有限势必出现“瓶颈”制约,供给不足;若完全依靠企业筹资,银行融资,因准公共产品“效益外溢”的特点,供给更加不足甚至无人投资。所以在私人产品与私人投资、纯公共产品与财政无偿投资大体对应平衡的情况下,财政投融资介于二者之间,填补了准公共产品投资的空白。
(三)财政投融资的目标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诱导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投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仅表现为短期内“数量增加”,更表现为长期内“质量的提高”。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后,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基本解决,结构调整的问题更加突出。我国预算内财力贫乏,而财政投融资作为一个投融资体系,直接把资金引入优先领域,形成一种“财政投融资先行—商业银行投融资跟踪—企业投资随后”的连锁反应机制。
(四)在当前我国通货紧缩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加强财政投融资又与反经济周期目标相吻合1998年中央银行六次降息,货币政策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由于真实利率高于名义利率,居民对货币的灵活性偏好,企业预算约束硬化以及货币政策时滞等原因,货币政策的效力一时还不能显现。而财政扩张作用直接、力度大,特别适合在经济全面萧条时采用。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反周期调节,不外乎两种手段,一是减税,二是增支。减税在1998年上半年已经启动,但我国财政的困境使减税的空间不大,增加财政投资是必然选择。就启动内需的两大支柱消费推动和投资拉动来说,投资拉动也是现实选择。1997年我国经济增长8.8%,从需求拉动因素看,投资约占2.2个百分点,消费约占4.9个百分点,净出口约占1.7个百分点。1998年以来,消费市场持续低迷,从需求走势看,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稳中趋降。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下半年增发1000亿国债融资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苤苯釉黾有枨?nbsp;,还能刺激企业和个人投资,拉动相关产业,间接增加社会需求。
(五)财政投融资体制还能平衡资金在国民经济三大部门间的分配,调节储蓄、投资结构,促进资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三大部门中,居民是盈余部门,企业是短缺部门,财政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急剧变化,居民最终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幅上升,居民部门储蓄占到社会总储蓄的60%以上,而财政日见拮据,1995年预算内投资占社会总投资仅3.1%。在这种不平衡状况下,通过国债等财政投融资手段将居民手中的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有利于调节储蓄与投资结构的不对称,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二、我国旧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分析
(一)国家财政投资日益弱化,影响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后劲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不仅要实现经济体制市场化,还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此决定政府在强化、引导投资方面负有比发达国家更多的责任。但当前我国财力不足,财政的经济建设性投资呈现出弱化态势,与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相去甚远。据世界银行对12个发展中国家和13个工业国抽样调查表明,1980—1995年财政投资占社会投资的比重,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43%,工业发达国家37%,而我国80年代以来财政投资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和财政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不断降低,1981年两个比重分别为20.5%和28.1%,1990年降为10.1和8.7,到1995年只有7.7%和3.1%。财政投资的弱化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履行。
(二)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通过财政投融资,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还将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行国债相比,国债的透明度相对较高,易受到关注,而银行的不良资产较隐蔽,就这一点来说,财政投融资比之金融投资也有其优势。国际经验表明,财政融资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是银行信贷所不能替代的。
(三)财政投融资效益低下,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仍然普遍,贯彻产业政策不力重数量轻效益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弊端,表现在财政投融资上就是有偿资金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四)财政融资渠道单一,资金不足也是制约财政投融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首先是因国家财力制约,资本金部分投入
就不足,对政策性银行拨款难以保证。除资本金以外,财政融资绝大部分来源于国债,很少的部分来源于金融债券等,加上我国财政投融资效益不高,资本金增值少,形成国债独当一面的局面,加大了财政本已沉重的还本付息负担,国债风险增大。
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强化和完善
财政投融资的特点是融资、投资紧密结合,资金投入直接。针对我国现行财政投融资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求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完善:
(一)融资环节
应该说,国债因其规模大、信誉高、发行较容易,仍是主要融资渠道。发行国债既产生总量效应,增加总需求和总供给,又产生结构效应,引导投资和消费。增发国债还能带动商业银行配套贷款的增加,推动社会投资,形成乘数效应,更大幅度地拉动经济增长。据测算,1998年增发1000亿国债大致可以使银行配套增加贷款1000亿元,总数约2000亿元的建设投入所形成的最终需求可以拉动GDP增长约2个百分点。而且在目前我国经济紧缩的情况下,供给对价格和利率的弹性很小,增发国债还较少引起价格和利率的上涨,因而不会引发通货膨胀和对私人的挤出效应。通过国债融资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国债的发行权。只要各级地方政府仍是当地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分级财政体制未能真正建立之前,地方政府就不能拥有发债权,地方财政预算也不能打赤字。但在国债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很多项目是属于地方性的,根据收益原则,这部分项目的融资应由地方负担。在地方财政支出项目较多、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可发行中央特许、担保,地方负责还本付息的专项债券,有效地分解中央财政的债务风险。同时,又因一些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利益会扩散到其他地区,中央财政应对这部分“外溢利益”予以补贴,具体作法可由中央发债转借地方使用并由各地配套一部分公共资金。
2.国债的规模和期限结构。目前银行利率下调、国债筹资成本较低,正是增发国债的有利契机,此时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大量建设资金。由于企业预算约束硬化、居民收入下降和预期未来支出增加,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增大,这也为国债的发行创造了认购对象。为满足商业银行资金流动的需要,这种国债可为定向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周转性国债。目前我国国债主要集中在三年期的中期国债,期限结构过于单一带来的问题是还本付息期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不足,短期筹资不易,今后应逐步增加短期周转性国债和长期投资性国债,充实国债期限结构。
3.国债的透明度。我国居民和机构购买国债,长期来在一定程度上是迫于行政压力,就算以国债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吸引投资者的也只是国债的稳定可靠性,而不是其投资生产建设带来的收益。这种现象与国债宣传定位不当有关,国债透明度不高,国债发行后居民不了解自己资金的用途和实际效益。这一方面造成居民投资国债积极性不高,一方面使财政部门发行国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议财政部门在发行及运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各个环节,定期披露国债资金投向、工程进度和财务状况,以体现国债财政投融资工具的特征。除继续稳定国债融资外,我国应进一步拓宽财政融资渠道。日本已实行40多年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可资借鉴。日本的财政投融资计划是以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为中心,以财政储蓄、各种保险和年金等形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通过有关公共金融机构,以投资、贷款和认购债券等方式进行公共投资,对于日本经济起飞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通过财政投融资所筹集的资金极为可观,1991年占到当年财政总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与投融资资金之和)的56.5%,成为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暗诙に恪薄?/P>
我国目前正进行清费改税、清理预算外资金的改革,笔者认为探索发展财政投融资制度,在预算体系中建立专门的财政投融资预算不失为规范财政预算、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一条思路。就资金来源看,我国也有拓宽财政融资的潜力。我国目前仅有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发放的特种定向国债,今后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可扩大特种定向国债的发放对象,既拓宽了财政融资,又为各类保险基金、资金找到一条安全的投资途径。现行邮政储蓄制度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期限品种、还本付息方式上实行多样化,以吸引更多的储户。财政投融资的支撑点是国家信用,今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的借款制度,既充分又有度地运用国家信用。
(二)投资环节
1.投资项目的选择。公共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去和市场活动竞争,而是补充和支持市场活动。如果财政投融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项目,不仅会使财政陷入对国企补贴的深坑,还会助长国有企业的依赖性和政府干预的不当性,对经济增长作用却不大。现阶段我国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及农业。
2.项目开工前的可行性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公共投资不仅在经济上必须是有吸引力的,在技术、管理和财务上也应该是可行的。在选择和实施投资时必须全盘考虑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对比,其他经济变量的反应,对其他部门的冲击和影响等。与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同,公共投资的非经营性使公共投资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要置于整个社会环境中考虑,即代表对一国经济投入和产出的机会成本(“影子”),而不是特定部门的成本效益。具体地说,项目的纯经济收益率、对就业的影响、对国家债务负担的影响、财政的承受能力、对贸易状况和外汇储备的影响等都是成本效益分析的因素。“成本”不仅包括初期基建费用,也包括完成和经营项目工程所需的一切经常性支出,后者往往是数量很大却常被忽视的一笔开支。为防止钓鱼工程,要求项目在动工前必须呈交全面清晰的成本预算和收益估算。
3.项目施工的全程监控和项目完工的评估。
针对我国财政投资重投入、轻管理的倾向,在项目施工全程中应建立包括工程质量、资本投入、费用支出的监控,尤其是经济审计。我国财政投融资效益低下与工程施工中财会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今后应大力提高工程财会人员素质,使财政投资置于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中,体现“经济制约”而不是“政治驱动”。项目完工后还应对工程预期目标、预期收益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保持工程监控的完整性,对后续投资也具有启示作用。
(三)密切投融资环节联系,革新财政投融资体制
1.建立财政投融资预算。今后我国财政预算可包括四部分: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财政投融资预算。财政投融资预算在预算中单列可以使财政投融资与财政无偿投资、商业投融资界限更清晰,财政投融资有了法律依据,筹资渠道可以进一步拓宽,同时受到预算约束又可保证投资效益。
2.构造财政投融资的组织体系。财政投融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公共金融机构。前者
我国已经建立,下一步应重点研究其职责范围及活动领域,后者可由现有的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改组而成。因为公共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直接关联,还可考虑在地方建立城市开发基金组织,这种组织作为隶属于中央银行的地方公共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较灵活地筹资,包括地方政府投入、中央拨款、发行债券等;另一方面还承担对市政当局提供技术或财务咨询、服务的职责。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地方城市开发基金组织兼有经济审查和工程监控职能,因而需积聚大量金融、会计人员、工程专家,这也是与其财政投融资机构的性质相适应的。
3.财政投融资预算应在收支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这就要求融资、投资按项目直接挂钩,各项目应自求平衡,项目的还本付息由该项目收益负担,同时对于投资收益应有部分处置权。以国债为例,允许每年将部分国债资金建成的企业或项目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以收回投资资金,利用资金收益而不是发新债来偿还债务。而对国债的认购方来说,国债收益与投资项目的收益直接挂钩,可考虑生产建设性国债实行浮动利率或部分固定、部分浮动利率,并根据工程进度调整付息方式、还本期限和方式。既增加国债透明度,真正体现其生产建设性质,又可增加国债灵活性,吸引认购者,还可强化对国债资金使用项目的预算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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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投融资体制
通常认为,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采用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财政投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我国财政投融资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进入8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一、我国财政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
我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包括各项财政周转金、预算执行中的间歇资金、专户储存的预算沉淀资金以及行政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既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又不能适应市场的进程,适时地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和借助于一些社会财力,甚至一些应纳入财政投融资范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
(二)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领导、规划,财政投融资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主要表现在:(1)财政投融资的机构名目众多,既有财政信用机构,又有财政部门内设的诸如农财处、行政处等业务机构,还有政策性银行,形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2)财政投融资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与法制管理。
(三)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一些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却通过财政投融资筹措资金,从而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了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这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还会导致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而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四)财政投资不规范
目前,在许多财政投融资项目上,有偿资金往往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也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五)企业在投融资领域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未确立,其自未能得到很好落实
当前,投资的决策权都在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机构手中,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单位的管理实行以投资项目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法人为中心,投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状况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国有企业缺乏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投资的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较差。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的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投融资规模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投融资应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预算拨款,但作为无偿使用的资金,预算拨款在整个资金来源中不能占太大比重。二是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从发展趋势看,应将其成为重要资金来源。三是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诸如向各专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等。四是各种民间资金,应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中间歇资金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那些周转快、间歇时间短的预算外资金。六是增加政策性银行筹资量。财政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
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是:致力于公共福利的增进;不能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扭曲和障碍;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的投资选择和偏好;不宜损害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质,进行风险性投资。为此,应进一步明确财政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过去忽视的范围和领域。
(三)加强管理,提高财政投融资效益
1.建立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通过编制财政投融资信贷资金综合计划、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计划和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计划,全面反映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投资预期收益等情况,从长远看,财政投融资计划应成为政府的“第二预算”,由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并列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
3.建立合理、高效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并实行现代化管理。中央一级可考虑在财政部内部设置专门管理财政投融资的机构,统管全国的财政投融资工作,制定全国的财政投融资政策,同时负责中央财政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4.从国际经验来看,凡是市场经济活跃的国家,其法制都很健全。因此,应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融资法规、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等,使财政投融资活动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
1.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尝试多种财政投资项目运营模式
对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国外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主要有: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
2.建立财政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的协调机制
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财政投融资活动要严格遵照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对财政投融资资金进行流动性、安全性管理。财政投融资不能唯成分论,而要以社会经济效益高低来决定投融资领域。二是虽然财政投融资体制强调自上而下一致的政策导向机制,但必须借助市场投融资体制,实施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同时,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导向,要对市场投融资的方向、规模发挥引导效应,使市场投融资逐步纳入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和短视行为。三是在投融资项目选择上,市场投融资活动要优先参与竞争,凡是适合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项目,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应向其提供资金,而且,在必须通过财政投融资扶持和发展的领域,财政投融资要注意更多体现政府的经济长期战略,注重宏观平衡和结构均衡。
3.建立多层次的财政投融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
财政投融资最大的风险源自财政投融资的产权责任模糊。财政投融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融资主体,是来源于政府的政权行使者和国有经济的代表者双元身份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这双元身份和双重职能在具体实施中,容易被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所混淆,致使财政投融资活动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产生低效率和腐败。因此,为减小财政投融资风险,要通过委托和关系,明确资金托管、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个层次的产权关系,落实各个投资主体的责、权、利。
4.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
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应全面落实企业的投资自,项目立项、前期研究、筹资方式的选择、新建或是技术改造的选择等各个环节都应由企业自主决策。对于新建的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先确立企业法人,再进行项目建设。政府应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融资的直接干预,而应在加强政策引导,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完善经济管理功能方面多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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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投融资;科技创新;政策性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35-04
一、财政投融资的内涵及对科技创新的影响
(一)财政投融资的内涵
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以国家为主体,采取有偿的手段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并按照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资金投放,所产生的一系列资金筹集、资金运用及偿还的活动。财政投融资不同于通常的金融活动,它是体现政府意图的政策性投融资,总体上属于财政的范畴,且与金融体系紧密相联系,具有有偿性、准公共性和政策性等特点。
(二)财政投融资对科技创新的主要影响
1.财政投融资对科技创新的先导性影响。科技创新过程具有风险高、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科技成果一经应用和推广将会产生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且为行业、社会成员共享,科技开发的产业关联效应和渗透效应也会提高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可见,科技创新活动所创造的社会收益远远超过成果创造者所获得的私人收益,具有较显著的外部效应[1]。由于社会的收益率远高于企业的收益率,企业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资意愿不足,但政府财政投融资对科技创新活动直接或间接的支持,能够对科技创新活动产生先导性影响,在保证此类科技创新活动供给的同时,也能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带动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创新项目。
2.财政投融资对科技产业的资源配置影响。在科技创新行业中,一般生产竞争性领域的科技开发项目需要的资金较少、周期较短、风险较低,企业会较多的涉入此类项目,政府部门不需要过多的介入;一些关键性领域的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基础研究项目需要的投入资金较多、周期较长、风险较高,企业的投资意愿不强,往往也不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企业较少涉入此类项目。这就需要政府运用财政投融资等手段为此类项目筹集资金,确保此类科技活动的正常开展。财政投融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不追求单纯的经济回报,而是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图配置和调节科技创新资源,以弥补市场失灵。
3.财政投融资对科技投入产出的激励影响。在科技创新的投入阶段,财政投融资筹集的资金能够缓解科技活动的资金压力,保证科技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科技创新的产出阶段,财政投融资提供的资金能够帮助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并推向市场,降低新产品市场化所面临的的风险。因此,财政投融资对科技活动提供的扶持资金在降低项目风险以及资金压力的同时,还能够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产出产生激励作用。此外,财政投融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其资金投向体现了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意图,能够增强民间资本的投资信心,吸引民间资本积极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从而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产出量。
二、我国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现存问题
(一)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在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科技创新产业所需资金巨大,而我国目前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狭窄,基本是依赖国家预算拨款和国家债务融资,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性较大。由于国家财政收支矛盾的存在,必然产生财政科技资金相对不足的问题,从而导致财政对科技创新产业的投资不足[2]。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以及民间资本等各类资金还没有完全纳入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体系,制约了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快速发展。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例,从表1可知,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增长较快,资金流较充裕,但我国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比较传统,社保基金保值增值难度加大,对未来社保支出形成较大压力。若能将社保基金纳入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筹资范畴,参与到风险低、效益好且资金需求量较大的科技创新项目中,不仅能够缓解财政科技投资的部分压力,也能够为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开辟新的途径。
2.财政科技投资的杠杆效应较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不仅需要财政给予支持,还需要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其他配套资金投入,财政科技投资很难单独完成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任。因此,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应该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效应,作为其他一系列投资的龙头,引导其他配套资金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专利技术的实施率仅为10%,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且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为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仅占工业总产值的8%左右,也远低于发达国家30~40%的水平[3]。可见,我国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技术开发环节和产品市场化环节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使得科技创新活动未能取得其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财政投融资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大多停留在为科技创新项目的技术开发环节提供资金扶持与融通上,而忽略了将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财政资金的杠杆带动效应不明显,未能有效带动和吸引民间资金以及风险投资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二)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在资金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例,王敏晰(2010)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尚未显露,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边际生产率略低于传统产业,尚处于投入大于产出的阶段[4]。因此,我国科技产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主要是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运作制度不完善。一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对财政投融资进行全程管理的监管机构,多头管理现象在地方财政投融资体系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投融资运作,管理权分散于不同的部门,负责投融资资金管理部门与项目决策部门往往不同,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容易导致科技创新项目中重复性投资以及零投资并存的现象,从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投资效益。二是我国财政投融资机构在对科技创新项目发放资金前缺乏全面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成本效益分析,项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也缺乏有效的投入产出评价。这些评价管理机制的缺失,使得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容易引发政策性科技创新投融资链条的中断。
2.资金投向政策性不强。我国财政投融资的政策导向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投融资项目的选取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选择本应体现出政府的政策意图,而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存在着“越位”与“缺位”并存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投资经济附加值高的盈利性项目,对于本应由政府通过投融资扶持的科技创新领域却投入不足。使得科技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科技产业的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也未能体现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本质[5]。此外,国家政策性银行作为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金融机构,相对于科技创新融资,更倾向于投资回报率高、效益好、风险低的项目,这就与政策性银行的特征不相吻合,且容易向市场传递错误的产业政策信息,从而弱化了财政投融资对科技产业的政策引导作用。
三、发达国家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经验借鉴
(一)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发达国家科技创新的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多样化,其资金来源包括了政府财政拨付、各种性质的政府基金以及发行的各种债券。以韩国为例,韩国产业银行①的资本金都由财政拨付,资本充足率保持在10%以上,高于一般商业银行。1993年韩国产业银行通过发行由政府担保的债券筹集的资金已高达财政投融资总金额的73.1%。目前韩国明文规定设置的各种政府基金已达36种,且全部纳入财政投融资体系。另外,发达国家还十分注重使用新的金融工具筹集资金以支持科技创新,例如经营者期权、高新技术债券和知识产权抵押担保等。美国的一些州政府通过发行工业开发债券筹集资金,将所筹资金以低息贷款发放给高新技术企业,从企业获取的利润偿还债券本息;美国硅谷银行对生物科技企业则采取知识产权担保的方式发放贷款[6]。
(二)资金运用的规范性
一是发达国家财政投融资的投资方向都受到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严格限制,不追求单纯的财务盈利而是以政策性业务为本。资金投向主要有:基础产业,主要是农业、邮电通讯、交通运输等;具有混合物品性质的公共设施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策性鼓励和资助的领域,如高新技术的开发、中小企业等。例如,美国政府对于投资量大、风险较高、私人投资较少的科技开发领域极为重视,财政投资占研究开发投资总额的40%以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用于科学、太空和技术方面的支出都保持在40%以上[7]。二是发达国家财政科技投资的对象多是外部效应较强、风险较高的科技创新项目,为了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政府对此类项目提供了长期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利差补贴、亏损补偿等。三是发达国家的财政投融资机构都是在严格遵守政府有关法律的条件下,采取类似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方式,在投资前必须对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只有在该项目有正常的还本付息能力下才会放款[8],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良性循环。
(三)重视培养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来自欧盟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小企业人均创新成果是大企业的两倍,单位R&D投入产生的新成果是大企业的3—5倍。但中小企业在资金获取、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发达国家重视通过财政投融资等政策手段来培养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大致可分为直接、间接和营造环境三种方式(见表2)。直接方式就是政府资金以小额拨款、投资参股、低息贷款等方式直接注入中小企业;间接方式就是通过税收激励、信贷担保、政策倾斜等手段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环境方式就是通过建立管理机构、高科技园区、提供科技服务等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全方位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投融资扶持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四、完善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在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体系中,由于科技创新涉及的行业众多,投资数额巨大,单纯依靠财政收入很难满足投资需求。因此,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引导多元化金融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首先,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降低各行业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基础产业的创新部门。对于部分非营利的社会公益研发,也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式吸引企业或个人参与。其次,政府应该进一步减少对企业以及民间投资的直接干预,转而使用政策引导的方式,让企业或个人能够更加自由、灵活、公平地参与对科技产业的投资。最后,应借鉴发达国家对科技创新项目风险共担的做法[9],由政府行政部门或政府出资成立的实体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信贷担保,并与商业金融机构合作,对投资风险以及收益分配进行合理的划分,共同分担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和收益。
(二)拓宽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渠道
科技创新项目投入大、回收期长、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面临着各种风险,需要政府介入予以引导。不过,以财政拨款和国债为主要资金来源的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体系的资金毕竟有限。因此,应拓宽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以满足资金需求。可以考虑将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以及民间资本等纳入财政投融资体系。同时,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等的保值增值,在财政预算上,应该建立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周转资金和偿债保障机制,从而形成“财政科技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财政保障机制——科技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运作机制
1.构建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绩效评价系统。为提高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效率,应建立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绩效评价系统。在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及投资前阶段,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以及成本效益预测分析,重点是评估科技项目的发展前景及投入产出情况;在科技项目研发过程中,通过跟踪分析和评价,保证科技创新资金专款专用;在科技项目完成后,开展完整的投入产出绩效的总体评价,全面分析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实际绩效,也同时为其他科技项目的财政投融资积累经验。通过建立绩效评价系统,推动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进入“融资—投资—产出—还款”的良性循环,实现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2.建立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了确保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运作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法律保障体系,严格规定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投资目标、融资方式、投资范围、资金回收年限和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等。完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在法律层面推动金融资本向科技创新领域的聚集,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同时,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形势进行适时调整,使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活动的全过程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证科技创新财政投融资的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
(四)重视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扶持
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影响了全社会的科技创新效率。基于此,应借鉴发达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成功经验,营造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由政府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帮助中小企业获取资金,包括取得政府提供的风险资金,提供信用担保以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咨询、管理培训服务,以及帮助获得政府的研发项目与合同等[10];由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专项风险基金,基金中的财政投入主要是为了体现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资助,以吸引和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而有力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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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杜君楠.中外财政投融资体系比较及启示[J].特区经济,2008(1):26-28.
一、革新盘活地区存量资产方式
各级财政机构应大胆创新理财思路,敢于打破传统的投融资途径。除了税收之外,政府手中的资金投资带来的资产,也是其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比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土地、公共资产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资金。因此,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依据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健全政府资产管理制度,最大限度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以获得最优化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将土地资源盘活。重视对国有土地的转让、出让管理,提高国有土地使用收入,借助“生地变熟地”的形式增加土地转让收入;以构建整部资源制度、培植资源为目标,逐渐健全政府资源的市场制度,尽力优化政府管理资源的经营成效,使得政府管理资源的收入变成财政收入的核心途径。重视对土地收入的管理。构建高度垄断的国有土地市场管理体制与机制,提高地租征收额度,加大管理矿产资源的收入。第二,将闲置资产盘活。加大经营与管理政府闲置资产的力度,公开拍卖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的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盘活比例,尽可能提高政府收益。需要注意的是,可盘活的闲置资产,不仅仅包括现实中能看到的客观资产,还可涵盖那些尚未被激活的一些闲置资产,如果能恰当、科学地处理这些资产的话,就会大大增加流动中的社会资金数额,从而促进社会区域性及总体性的发展速度,进而大幅提高区域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与市场活力。
二、革新传统的投资融资方式
为有效拓展融资途径,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充分借助民间资本、金融、财政,努力正确专项资金及国债资金,利用资本这一纽带,尽可能扩大融资途径,增强融资能力,促进市场运作,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及金融资本渗透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中,加速了各项事业及全区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筹资机制不仅要进行形式上的创新,而且还要大胆创新筹资方法与制度,这是因为仅仅表面的创新是不能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需要的,而只有方法与制度的创新才属于彻底的、根本性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稳稳妥妥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才能始终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
(一)科学操作、创新机制
在拓展融资途径的过程中,应做好以下三点:第一点,构建融资主体。从完善机构、健全手续等为切入点,构建以多个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为中心的企业承载主体,开辟出一条以自我为主体、一方为担保的新型融资方式,依据区域经济实际情况及发展计划,制定合理的资金供应及筹资计划,积极夯实融资工作基础,努力与发展银行、开发银行、市投资公司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好工作互信与业务协调工作,为合理解决区域建设资金问题创造有利条件。第二点,依托可靠的融资平台。努力探究融资新路径,积极做好项目评估,主动与开发银行等机构建立利益共享、项目依托的机制关系。第三点,扩大担保途径。借助务实的工作,吸引尽可能多的大企业充分区域融资的担保主体,构建出一个科学而又实力雄厚的融资平台,以大大提升财政融资的水平与能力。
(二)捕捉信息,把握政策
财政投融资是在一般财政预算无偿分配以外,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调控,按照信用原则有偿筹集和使用资金的活动。自80年代我国开始发行生产建设性国债,政策性银行投入运转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财政投融资体制,对推动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体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财政投资日益弱化,财政投融资渠道单一,财政信用与商业信用界限不清,财政投资重复、低效等。面临新形势的需要,旧的财政投融资体制亟需强化、完善。
一、财政投融资的特点、作用和必要性
(一)财政投融资是我国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需要
根据穆斯格雷夫的“发展型”公共支出模型,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增长的初级阶段,公共部门投资在国民总投资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飞”奠定基础。进入中级阶段之后,公共部门投资逐步成为私人部门投资的补充。而在经济发展的所有阶段都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始终要通过增加公共投资来进行宏观调节。我国尚处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年代又不长,市场失灵的现象还相当突出,因而财政投融资的调控作用必不可少。
(二)财政投融资的根本作用在于充实社会先行资本,填补财政预算无偿投资和一般商业金融投资的空白财政投融资的特点在于既体现政府政策取向,又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信用原则组织经营。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若完全依赖财政无偿投资,因财力有限势必出现“瓶颈”制约,供给不足;若完全依靠企业筹资,银行融资,因准公共产品“效益外溢”的特点,供给更加不足甚至无人投资。所以在私人产品与私人投资、纯公共产品与财政无偿投资大体对应平衡的情况下,财政投融资介于二者之间,填补了准公共产品投资的空白。
(三)财政投融资的目标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诱导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财政投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仅表现为短期内“数量增加”,更表现为长期内“质量的提高”。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后,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矛盾基本解决,结构调整的问题更加突出。我国预算内财力贫乏,而财政投融资作为一个投融资体系,直接把资金引入优先领域,形成一种“财政投融资先行—商业银行投融资跟踪—企业投资随后”的连锁反应机制。
(四)在当前我国通货紧缩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加强财政投融资又与反经济周期目标相吻合1998年中央银行六次降息,货币政策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由于真实利率高于名义利率,居民对货币的灵活性偏好,企业预算约束硬化以及货币政策时滞等原因,货币政策的效力一时还不能显现。而财政扩张作用直接、力度大,特别适合在经济全面萧条时采用。运用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反周期调节,不外乎两种手段,一是减税,二是增支。减税在1998年上半年已经启动,但我国财政的困境使减税的空间不大,增加财政投资是必然选择。就启动内需的两大支柱消费推动和投资拉动来说,投资拉动也是现实选择。1997年我国经济增长8.8%,从需求拉动因素看,投资约占2.2个百分点,消费约占4.9个百分点,净出口约占1.7个百分点。1998年以来,消费市场持续低迷,从需求走势看,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稳中趋降。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下半年增发1000亿国债融资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能直接增加需求,还能刺激企业和个人投资,拉动相关产业,间接增加社会需求。
(五)财政投融资体制还能平衡资金在国民经济三大部门间的分配,调节储蓄、投资结构,促进资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三大部门中,居民是盈余部门,企业是短缺部门,财政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急剧变化,居民最终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大幅上升,居民部门储蓄占到社会总储蓄的60%以上,而财政日见拮据,1995年预算内投资占社会总投资仅3.1%。在这种不平衡状况下,通过国债等财政投融资手段将居民手中的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有利于调节储蓄与投资结构的不对称,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二、我国旧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分析
(一)国家财政投资日益弱化,影响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后劲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不仅要实现经济体制市场化,还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此决定政府在强化、引导投资方面负有比发达国家更多的责任。但当前我国财力不足,财政的经济建设性投资呈现出弱化态势,与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相去甚远。据世界银行对12个发展中国家和13个工业国抽样调查表明,1980—1995年财政投资占社会投资的比重,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43%,工业发达国家37%,而我国80年代以来财政投资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和财政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不断降低,1981年两个比重分别为20.5%和28.1%,1990年降为10.1和8.7,到1995年只有7.7%和3.1%。财政投资的弱化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履行。
(二)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通过财政投融资,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还将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行国债相比,国债的透明度相对较高,易受到关注,而银行的不良资产较隐蔽,就这一点来说,财政投融资比之金融投资也有其优势。国际经验表明,财政融资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是银行信贷所不能替代的。
(三)财政投融资效益低下,盲目、重复建设现象仍然普遍,贯彻产业政策不力重数量轻效益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弊端,表现在财政投融资上就是有偿资金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四)财政融资渠道单一,资金不足也是制约财政投融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首先是因国家财力制约,资本金部分投入就不足,对政策性银行拨款难以保证。除资本金以外,财政融资绝大部分来源于国债,很少的部分来源于金融债券等,加上我国财政投融资效益不高,资本金增值少,形成国债独当一面的局面,加大了财政本已沉重的还本付息负担,国债风险增大。
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强化和完善
财政投融资的特点是融资、投资紧密结合,资金投入直接。针对我国现行财政投融资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寻求财政投融资体制的完善:
(一)融资环节
应该说,国债因其规模大、信誉高、发行较容易,仍是主要融资渠道。发行国债既产生总量效应,增加总需求和总供给,又产生结构效应,引导投资和消费。增发国债还能带动商业银行配套贷款的增加,推动社会投资,形成乘数效应,更大幅度地拉动经济增长。据测算,1998年增发1000亿国债大致可以使银行配套增加贷款1000亿元,总数约2000亿元的建设投入所形成的最终需求可以拉动GDP增长约2个百分点。而且在目前我国经济紧缩的情况下,供给对价格和利率的弹性很小,增发国债还较少引起价格和利率的上涨,因而不会引发通货膨胀和对私人的挤出效应。通过国债融资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国债的发行权。只要各级地方政府仍是当地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分级财政体制未能真正建立之前,地方政府就不能拥有发债权,地方财政预算也不能打赤字。但在国债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很多项目是属于地方性的,根据收益原则,这部分项目的融资应由地方负担。在地方财政支出项目较多、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可发行中央特许、担保,地方负责还本付息的专项债券,有效地分解中央财政的债务风险。同时,又因一些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利益会扩散到其他地区,中央财政应对这部分“外溢利益”予以补贴,具体作法可由中央发债转借地方使用并由各地配套一部分公共资金。.国债的规模和期限结构。目前银行利率下调、国债筹资成本较低,正是增发国债的有利契机,此时发行中长期国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筹集到大量建设资金。由于企业预算约束硬化、居民收入下降和预期未来支出增加,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增大,这也为国债的发行创造了认购对象。为满足商业银行资金流动的需要,这种国债可为定向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周转性国债。目前我国国债主要集中在三年期的中期国债,期限结构过于单一带来的问题是还本付息期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不足,短期筹资不易,今后应逐步增加短期周转性国债和长期投资性国债,充实国债期限结构。
3.国债的透明度。我国居民和机构购买国债,长期来在一定程度上是迫于行政压力,就算以国债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吸引投资者的也只是国债的稳定可靠性,而不是其投资生产建设带来的收益。这种现象与国债宣传定位不当有关,国债透明度不高,国债发行后居民不了解自己资金的用途和实际效益。这一方面造成居民投资国债积极性不高,一方面使财政部门发行国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议财政部门在发行及运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各个环节,定期披露国债资金投向、工程进度和财务状况,以体现国债财政投融资工具的特征。除继续稳定国债融资外,我国应进一步拓宽财政融资渠道。日本已实行40多年的“财政投融资”制度可资借鉴。日本的财政投融资计划是以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为中心,以财政储蓄、各种保险和年金等形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通过有关公共金融机构,以投资、贷款和认购债券等方式进行公共投资,对于日本经济起飞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通过财政投融资所筹集的资金极为可观,1991年占到当年财政总资金(财政预算资金与投融资资金之和)的56.5%,成为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第二预算”。
我国目前正进行清费改税、清理预算外资金的改革,笔者认为探索发展财政投融资制度,在预算体系中建立专门的财政投融资预算不失为规范财政预算、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的一条思路。就资金来源看,我国也有拓宽财政融资的潜力。我国目前仅有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发放的特种定向国债,今后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可扩大特种定向国债的发放对象,既拓宽了财政融资,又为各类保险基金、资金找到一条安全的投资途径。现行邮政储蓄制度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期限品种、还本付息方式上实行多样化,以吸引更多的储户。财政投融资的支撑点是国家信用,今后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的借款制度,既充分又有度地运用国家信用。
(二)投资环节
1.投资项目的选择。公共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去和市场活动竞争,而是补充和支持市场活动。如果财政投融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项目,不仅会使财政陷入对国企补贴的深坑,还会助长国有企业的依赖性和政府干预的不当性,对经济增长作用却不大。现阶段我国财政投资的主要领域是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及农业。
2.项目开工前的可行性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公共投资不仅在经济上必须是有吸引力的,在技术、管理和财务上也应该是可行的。在选择和实施投资时必须全盘考虑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对比,其他经济变量的反应,对其他部门的冲击和影响等。与一般经营性项目不同,公共投资的非经营性使公共投资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要置于整个社会环境中考虑,即代表对一国经济投入和产出的机会成本(“影子”),而不是特定部门的成本效益。具体地说,项目的纯经济收益率、对就业的影响、对国家债务负担的影响、财政的承受能力、对贸易状况和外汇储备的影响等都是成本效益分析的因素。“成本”不仅包括初期基建费用,也包括完成和经营项目工程所需的一切经常性支出,后者往往是数量很大却常被忽视的一笔开支。为防止钓鱼工程,要求项目在动工前必须呈交全面清晰的成本预算和收益估算。.项目施工的全程监控和项目完工的评估。
针对我国财政投资重投入、轻管理的倾向,在项目施工全程中应建立包括工程质量、资本投入、费用支出的监控,尤其是经济审计。我国财政投融资效益低下与工程施工中财会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今后应大力提高工程财会人员素质,使财政投资置于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中,体现“经济制约”而不是“政治驱动”。项目完工后还应对工程预期目标、预期收益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保持工程监控的完整性,对后续投资也具有启示作用。
(三)密切投融资环节联系,革新财政投融资体制
1.建立财政投融资预算。今后我国财政预算可包括四部分: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财政投融资预算。财政投融资预算在预算中单列可以使财政投融资与财政无偿投资、商业投融资界限更清晰,财政投融资有了法律依据,筹资渠道可以进一步拓宽,同时受到预算约束又可保证投资效益。
2.构造财政投融资的组织体系。财政投融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公共金融机构。前者我国已经建立,下一步应重点研究其职责范围及活动领域,后者可由现有的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改组而成。因为公共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直接关联,还可考虑在地方建立城市开发基金组织,这种组织作为隶属于中央银行的地方公共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较灵活地筹资,包括地方政府投入、中央拨款、发行债券等;另一方面还承担对市政当局提供技术或财务咨询、服务的职责。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地方城市开发基金组织兼有经济审查和工程监控职能,因而需积聚大量金融、会计人员、工程专家,这也是与其财政投融资机构的性质相适应的。
3.财政投融资预算应在收支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这就要求融资、投资按项目直接挂钩,各项目应自求平衡,项目的还本付息由该项目收益负担,同时对于投资收益应有部分处置权。以国债为例,允许每年将部分国债资金建成的企业或项目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以收回投资资金,利用资金收益而不是发新债来偿还债务。而对国债的认购方来说,国债收益与投资项目的收益直接挂钩,可考虑生产建设性国债实行浮动利率或部分固定、部分浮动利率,并根据工程进度调整付息方式、还本期限和方式。既增加国债透明度,真正体现其生产建设性质,又可增加国债灵活性,吸引认购者,还可强化对国债资金使用项目的预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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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北京 小城镇建设 投融资 模式
一、北京小城镇建设现状
由历史及国外发展经验可知,小城镇建设是一个国家由工业化向现代化转变的必经之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快速发展、经济转型时期,但是目前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严重制约着我国的发展进度,因此加快小城镇建设是消除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途径。
北京从1985年开始建立建制镇以来,小城镇数量由首批15个增加到现在的142个,其中,有68个乡镇已经纳入中心城区、城市组团或新城的规划范围,属于城市建设范畴,发展方向是实现城市化;其余114个乡镇属于小城镇建设范围,建设方向是城镇化与新农村“双轮驱动”。到2009年末,北京城镇人口数量达到1492万人,城镇化率高达85%,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小城镇就业人数达到916.4万人,就业率为61.4%,人均年现金收入为30674元。
北京小城镇的集聚功能、辐射功能、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带动周边农村发展的能力越来越凸显,但是整体来看小城镇规模较小,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小城镇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居民收入较低。制约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资源缺乏、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以及投融资体制等,其中投融资问题是目前较为突出的制约因素。目前常见的投融资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小城镇建设中资金的巨大需求。
二、北京小城镇建设的现有投融资模式
投融资模式一般包括投融资主体、投融资渠道以及投融资方式三个方面,其中投融资主体是指投资者以及融资者;投融资渠道是指资金投入和融入的来源,一般有政府财政、金融机构、资本市场以及国外资本等;投融资方式是指资金投入融入借助的工具,一般有信用贷款、股票、基金以及债券等。
北京现有的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投融资主体。目前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模式仍然是以传统的政府投融资模式为主,即投资主体一般都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他们承担着较大的投融资压力和风险,并且受制于投融资的方向和建设进度。其他投融资主体由于建设资金规模、收益期限、资金回收、市场环境以及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限制,进入小城镇建设的意愿不高,进程缓慢。
投融资渠道。长期以来,政府财政出资和银行信用贷款是北京小城镇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同时也会辅以政府发债、政策性融资、产业基金以及国外贷款等渠道,但是这些资金一般安排过程比较繁杂、数额不稳定以及政策限制高。由此可见,拓宽融资渠道是北京加快小城镇建设首要解决的问题。
融资方式。北京小城镇建设中目前采取的融资方式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国债、企业债、政策性资金、民间资本以及外资等,实践中,主要还是依靠财政投入以及银行贷款。近年来,国家开发银行积极支持北京小城镇建设,不仅多方面投入资金,而且还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规划的制定。
三、现有融资模式以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北京小城镇建设中常用的投融资模式有财政杠杆模式、政府债务模式、银行贷款模式以及BOT模式等,其中财政模式是最主要的模式。实践中,虽然各个小城镇通常混合使用这些模式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企业帮扶,但是仍然满足不了巨大的投资需求,其原因主要是现存的投融资模式存在不足。
(一)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狭窄
基础设施不仅是企业从事生产性活动以及居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载体,而且基础设施能力与经济产出同步增长,由此可见,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建设中的首要任务,但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巨大且周期长,以及与其部分公共物品属性之间的矛盾,使得基础设施资金非常短缺,筹措困难。目前,北京各城镇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采取的投融资模式为财政杠杆主导的投融资模式,即主要是以财政投资为核心,资金主要是依靠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一般是上一级政府承担建设资金的70%,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余下的30%。2010年北京财政收入为2353.9亿元,城镇固定资产投资5002.6亿元,这表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资远远满足不了目前北京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二)相应的投融资平台构建缓慢
根据不同基础设施种类设立不同投融资平台,不仅可以减轻政府承担的投融资压力,而且可以凭借其资本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担保的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如进行商业银行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政策性银行融资等。但是,目前北京绝大多数小城镇建设中相应的投融资平台构建非常缓慢,呈现出建设项目已经确定,但是相应的投融资平台缺乏的局面。这必然会导致项目建设资金跟不上,融资效率低,社会资源浪费等问题。
(三)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直接方式较少
现在小城镇建设资金一方面来自于政府财政出资或是政府发债,另一方面主要依靠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尤其是商业银行很大程度上受限于行业的信贷政策,并且小城镇的很多中小企业可担保资产较少,导致银行贷款可投入数额非常受限。目前,一些小城镇尝试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力求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或是依靠企业信用进行股权融资,但是实际中使用的较少。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保障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的高效运行,确保政府投融资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融资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任务范围
第四条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运用、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法纪,保证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投融资的规范、安全、有效,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服务,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监督方法内容
第五条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稽查,实现对投融资“借、用、还”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对区发展和改革局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前审核:
(一)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编制的投融资计划、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合同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三)财务机构及账簿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
(四)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照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中监控:
(一)资金使用是否按照项目确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二)投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投融资的“借、用、还”是否按照计划执行,有无滞留、延压、截留、挪用;
(四)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下列情况进行事后检查:
(一)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结余资金是否及时上缴,有无截留、挪用;
(二)债权、债务及其利息、分红等衍生物是否真实、清楚并定期与对方核对。有无催收债权和归还债务计划并严格执行;
(三)对投融资“借、用、还”进行全面检查,是否按照计划进行投融资、使用和还款,有无拨付资金不及时、不到位,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以及损失浪费情况;
(四)开展绩效监督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重大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和功能作用等事项作出综合评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九条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理,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和处罚,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政府资金的;
(三)政府投融资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以致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投融资行为。
第十条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人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国有独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 问题 对策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与多元化形式相比,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有自身的运行规律,也面临更为突出的问题。
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问题分析
目标定位混乱。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市场化改革的过程,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期间,国务院了《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即使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投资也要引入市场机制,进一步要求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收益。但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的主要形式,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际上承担了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资产收益低下,甚至没有经济收益。究竟以追求社会效益、实现政府职能为目的,还是以追求利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成为我国大多数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公司治理结构流于形式。现代公司制度是基于产权和治理独立原则以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度设计实现,但是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这种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具有产权和治理上的非独立性特征,无法实现政企分开。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委任,而授权委任的主体部门和被选拔工作人员的部门之间通常存在相关的职能管辖关系。总经理虽然被要求由董事长按照市场方式公开竞聘产生,但是实际产生方式与董事长雷同。加之没有股东会,无法通过股东间的制衡关系保证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独立决策权,董事会和总经理绩效考核与薪资发放又参照行政性标准,由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投资机构主导,其现代公司制度的治理结构完全流于形式,没有任何实质上的独立性,必然出现政府意志左右企业行为现象。
资产结构失衡,融资途径狭窄。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产项目构成中,无形和递延资产、流动资产两类占了资产总额的绝大多数。无形和递延资产一般是政府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及相应的增加值,这部分资产在房地产市场持续增长时期具有较强的增值能力,但受房产调控政策影响,未来价值和收益面临不确定性,且土地使用权这种非货币资产变现能力差。因为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没有经营性收入,所以现金几乎没有,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金,都是各家银行项目贷款形成的派生存款,使用受到银行约束。国有独资的地方投融资平台总体资产流动性差,结构严重失衡。
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来源多为两种:一是地方政府注资,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多处市县等地,这些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弱,财政能力有限,公共投资缺口较大,难以形成充足的资产投入;二是银行贷款融资,因为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没有经营性收入,所以以政府信用或地方财政收入担保,从各银行借入资金,一方面银行贷款是完全商业性融资,融资成本高,并受到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控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各银行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也容易形成同一资产重复抵押、多次贷款的现象。融资渠道狭窄导致国有独资的地方投融资平台患有严重银行贷款依赖症,融资能力受限,削弱了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信息不透明,监管缺失。首先,外部监管缺失。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不属于预算管理,不接受公共监督体系的监管,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其次,内部监管缺失。从资金运作实践看,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只作为政府借款的主体,政府拥有真正的资金配置决策权,资金的使用者是政府的项目建设单位,另外,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流于形式,通常也不设监事会,一般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行使监督权。
还款机制不健全,债务风险高企。由于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几乎少有经营性收入,难以偿还未来的债务,所以融资的本息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支付。以某市某银行贷款为例,截止2010年6月,某银行为地方投融资平台贷款余额13.37亿元,以财政收入作为唯一还款来源的贷款13.37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00%。受土地财政性质影响,单一的财政收入还款途径具有风险性:一是政府财政政策具有不确定性,二是各地土地财政现状受地产发展影响,还款缺乏实质性内容和约束,三是借款期限多为中长期,约为5~8年左右,超过一届政府任期,无法保证下届政府必定如约兑现承诺,四是还款期限相对集中,到期还款压力巨大。
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展对策
明晰产权关系,准确定位目标。从公司股东权益诉求角度看,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没有多元化主体,行为理当完全体现政府股东利益,在“服务型政府”改革趋势下,政府利益更多的应该是表现为公共管理目的。但是,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一开始就被错误地赋予了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性质,产生了市场导向的商业行为与政府导向的公共管理行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所以,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该与股权多元化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相区别,将目标定位为社会效益为主、经济利益为辅,投资行为着眼于公益性基础设施领域。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产管理效益。完善治理结构,需要明晰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政府是股东,董事会受委托全权股东权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择产生,无可非议,但是一经确定,政府需要转换观点,破除传统的管辖观点。董事长需要变革现行的全权负责的做法,进一步强化其监管资产使用效益和重大战略决策权,弱化其执行权。相反,经理层具有的与项目有关的经营决策权和执行权需要增强,并且严格按照职业经理人的要求用市场方式产生,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和薪资制度激发其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专业化管理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约束机制,降低债务风险。首先,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并入财政预算体系,使其处于公共资金监管体系下,促进其自身投融资行为规范化。其次,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再次,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预警制度,参照目前较为成熟的做法,以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作为主要指标,进行指标细化和标准确定,监测政府财政风险。为确保还款能力,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债务偿还基金,由财政和平台公司约定投入。最后,在确权前提下,建立责任部门和人员问责制度,严格查处和追究违规、违法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防范债务风险。
提高地方政府财力,创新平台公司融资渠道。首先需要致力于地方政府财力提高:一是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二是修订相关政策法令,突破中央代为发行地方债券的做法,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权,直接融资,吸纳社会资金,结合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允许财政担保融资,但需要保证担保有效可行;三是支持利用各种政府注资方式充实资本金,优化资产结构,加大国有独资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另外,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自身着手,整合资源,创建条件,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完善政策法规,支持发展。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仍需要大力发展,平台公司可归类管理,区别对待。首先,国有独资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多处于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这些城市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少,规模小,投融资模式简单,融资杠杆低,债务风险可控。从债务风险看,因为政府是公司唯一的实际偿债主体,所以债务风险测评一般是以政府性债务为内容。
其次,从地方经济发展与城市公共投资相互促进关系看,目前各地方政府急需增加城市公共投资,改善环境,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符合宏观层面的民生工程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定位。
另外,可加大财政补贴,支持发展。地方政府或直接划拨财政支出支付成本和建立专门偿债基金等,或注入资产优化资产质量。国家则可以考虑建立地方公益性项目专业政策银行,给予贷款以低利率、贴息等政策性补贴,支持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现实可行的方案就是将地方公益性项目专项贷款业务划拨至现有的农业发展银行,因为其具有农业政策性业务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业务的双重执行经验,银行网点布局广泛,基本覆盖市县级,自身也致力于谋求业务范围突破发展。
2010年以来,世界金融危机渐趋缓和,而全球政府债务危机却日益显现,中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的高风险性也引起了多方关注。由融资不透明所引发的监管困难等问题,必然增加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并极易引发银行信贷风险、政府取代企业做决策干扰市场化规律等难题,对国民经济的潜在的破坏力不容忽视。
【关键词】
投融资平台;风险;改革方向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宏观经济出现了超出政府、市场预期的下跌,我国政府迅速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的系列计划,通过发展高速铁路等十大产业来保增长、促内需,力图通过加快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来拉到经济发展。这一方式同时给各家银行也带来了数额庞大的信贷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高速的信贷投放中,最主要、最活跃的融资主体――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一边大量融资,一边把融来的资金大量投放到城市化、城镇化建设中,起到了保增长、促内需的重要作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年初,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总负债仅为1万多亿元,仅仅一年多年时间,到2009年年中,全国出现了3000余家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总负债迅速上升至5万亿元以上,平均负债率在60%以上,其80%的负债都来源于银行贷款。在这3000余家投融资平台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
从时间上来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形成和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7年至1997年的初步探索阶段,其标志是我国最早的综合性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上海久事公司的成立;第二阶段是1997年至2008年的推广融合阶段,此时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下滑趋势显露,地方投融资平台开始在各地出现;第三阶段是2008年至2010年的高速发展阶段,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各地配合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需要,纷纷成立各种投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呈爆发式增长;第四阶段是2010年至今的规范清理阶段,中央陆续出台各种规范和清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政策法规,并多次给地方投融资平台降温,以达到减少贷款风险的目的。
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和规模的高速增长,确实使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当宏观经济或政策发生“黑天鹅事件”或重大变化时,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有可能导致政府债务危机的爆发。其主要问题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融资平台缺乏规范和透明,不便于监管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是在财政预算外进行管理的,地方政府有较大的积极性去设立各种城司,但同时也由于这些资金游离于公共监督体系之外,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都较难掌握其真实的负债和担保状况。财务信息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融资规模过大,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
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银行信贷的高速增长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投融资平台所主导的,这在事实上增大了地方财政的隐形负债。一旦地方政府出现无法全部偿还,仍然需要中央财政来承担。
3 融资平台一旦资金链断裂,有可能会转化为银行信贷危机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做法实质相当于地方财政绑架了货币政策,这必然造成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和坏账概率的加大。同时,由于很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是由地方财政来担保贷款的,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土地价格的上升来还本付息的。土地价格和土地收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畅通运行意义重大,但如果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不断膨胀,投融资平台必然会面临无法偿还本息的风险,最终就可能转化为银行的信贷危机。
为了消解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有必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使其规范化透明化。
1)规范、提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营能力,降低其已贷款项的偿还风险。
应该认识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产生风险的内部原因,主要是其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问题。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普遍存在着政府伸手干预较严重、法人制度相对不够健全等问题,融资能力普遍较低下,还款约束机制和还款保障机制也很薄弱,市场运作与管理水平都比较差,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帮助促使其尽快建立科学现代的企业制度,并真正实施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手段。同时,要对平台的资金使用流向进行严格控制,促使其资金利用达到最优化的目标,实现资金最优化配置。此外,还要推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探索多元化融资体制,以项目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逐步实现多种渠道的融资资金来源。
2)建立科学考核机制,强化风险管控,减少系统性风险。
之所以强调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主要是为了削弱当前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对投融资平台风险的助推力。不可否认,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在极大程度上助推了投融资平台的风险,这与地方官员政绩考核方式以区域GDP增长速度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核心、过分强调经济目标有很大的关系。许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都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重要形象工程,过多过滥的投融资平台自然加大了平台公司的风险。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的形成,通过建立以改善民生为导向、将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纳入考核的机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过度融资,降低投融资平台的风险。
此外,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的重要来源,有必要重新对平台公司的信贷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评估和考察,明确其相关的资产结构特别是偿债能力。各商业银行间,还应该尽快建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通过降低单一银行贷款的额度,从而实现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目标。
3)对现存的分税制进行改革,从根源上防范风险。不可否认,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变了中央和地方间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也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急剧增长的最根本原因。由于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的不足,但同时却承担了较多的政府事务,从而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靠投融资平台来融资,并造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偿债压力不断增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重新划分事权的方式,匹配给地方政府相应财权,从而实现财政层级的科学管理,优化资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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