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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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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

第1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关键词:财政科研经费进项税抵扣企业增值税

一、政策基础和分录分析

(一)增值税的设置逻辑和有关链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销售额开票或计算确定销项额,根据获取的进项税票或者其他单据进行抵扣。因为企业经营活动存在时间差,所以一般企业都会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金中形成一定量的进项税额,被企业视作潜在的资产项目。设置增值税正是为了在全部生产链条上,避免对企业的重复征税,保障企业的资金流顺畅。从根本上讲是货物价值和税金两种流转途径实现增值过程中的出资者资金回流。

(二)科研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方法

目前企业对国家全额财政资金所购买的货物和劳务是用“专项应付款”“营业外收支”“其他营业收支”或者“资本公积与递延收益”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具体操作上有一定差异,但是如果涉及到税金,则还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本文中以“专项应付款”加设二级科目分科研阶段和生产销售阶段两个阶段的相关分录进行说明。第一阶段是科研阶段。企业进行科研活动收到拨款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财政拨款”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1)。支付货款(劳务款)时,如果进项税不抵扣:借记“专项应付款———有关支出二级科目(研发阶段的价税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研发阶段的价税款)”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2)。进项税抵扣时:借记“专项应付款———有关支出二级科目(研发阶段的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研发阶段的税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3)。第二阶段是生产销售阶段。企业入收到产品和服务时: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4)。产品出售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等科目;借记“营业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等到企业实现货款回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以下简称会计分录5)。

(三)根据出资是否含税和税金是否抵扣进行假设

目前在企业申报和国家下拨财政科研经费(即会计分录1)时,存在是否含税的问题;企业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经费(即会计分录2和3)时,存在是否进行抵扣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分两种情况进行区分论证:(1)国家支付价税款,进行抵扣,涉及会计分录1、3、4、5和6,会计分录简化为:借记“银行存款(价税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财政拨款(研发阶段的税款)”“银行存款等(生产销售阶段的价税款)”科目。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生产阶段的库存商品,是由企业支付,而科研阶段税款则通过进项挂账、销售抵扣、收款回收三个环节将财政资金变成了企业自有资金。财政科研经费投入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进行注资,而是为了实现科研项目的整体或者部分成功,在财务上有专款专用的要求,所以从逻辑上讲这种分录有问题。(2)国家不支付价款,企业支付税款,并进行抵扣,则涉及会计分录1、3、4和5,而且会计分录3将会调整为:借记“专项应付款———有关支出二级科目(研发阶段的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研发阶段的税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研发阶段的价款)”“银行存款(研发阶段的税款)”科目。简化的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研发阶段的税款和生产阶段的价税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阶段的税款和生产阶段的价税款)”科目。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拨款研发资金封闭循环,企业自有资金其实是对税款进行外部循环。通过垫支投入和抵扣收回两个环节而周转。这种情况,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实际操作问题,就是在处理研发阶段外购商品和服务时,价款和税款分开支付的操作问题,会给往来对账增加不可忽视的工作量。如果财政资金代为垫付,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划转,也会增加不少内部勾稽核销的工作,对本身主要是支付功能而非往来功能的零余额账户来说,自有资金划入税款也存在操作问题。国家支付价款,企业支付税款,并不进行抵扣,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研发活动(支付税款),受利益制约,不可能发生,在此不做详细论述。国家支付价税款,不进行抵扣,则涉及会计分录1、2、4、5和6,在这种情况下,研发阶段的资金闭环循环(即会计分录1和2),生产阶段的资金闭环循环(即会计分录4、5和6),互不牵涉。这比较符合财政科研经费的原意,对于后续成熟产品的生产销售则由企业完成。

二、政策问题和相应对策

(一)财政资金未支付税款的对策

对于企业申报和财政下拨科研经费,前面的四个情况已经充分举例,如果国家不予下拨税款,现实中,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科研经费所购买货物和服务对应的供应商应当尽力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争取免除税费;二是科研经费所购买货物和服务对应的税款,应由企业垫付,然后通过充分的抵扣,在产品销售以后实现转回。如果专用发票税票遗失、只能获取普通发票等原因,企业实际上还是代为支付。对于这两种情况,如果积极实现,则实质上还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下拨给科委),或者通过减少税收的形式来实现。对于国家财政而言,前一种是口径变异,后一种是以支抵收。故此从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财政资金应全额拨付价款和税款。如果申请和拨付的是不含税的资金,对企业而言最优的策略显然是进行抵扣、从而在生产销售环节中转回资金的配套资金。从政策博弈来看,如果研发过程中国家补足税款,则应进行进项税转出。

(二)财政科研应当由财政支付税款的原因

从增值税的逻辑角度来看,该税种设立专用发票对生产和销售的价值增值进行抵扣,对消费环节则设置了普通发票等形式,是为了让最终消费者承担所有前段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得抵扣的四种情况,第二种和第三种显然和本文无关,第一种的“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第四种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对财政科研经费而言这两种情况都有相通的语言逻辑。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国家安排的政策活动,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对这种情况的本意是区分营业税,但是对于非税项目还可以进一步根据增值税的价值链条来区分,企业的研发活动如果不能实现,是不在价值增值活动中的。企业的研发活动存在技术调整等一些难以预见的问题,在研发阶段的自用的外购产品和服务,价值终端达到顶点,所以也应该认为不在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有关部门应对其研发税金进行买单。

第2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抵扣

增值税以票抵扣有利于保持税收中性,减少抵扣环节不连续,经营者必须按时抵扣税款,才能将税负向后手转移,从而实现税款抵扣环节的连续性。如果经营者没有按时抵扣进项税,又将如何呢?

一、增值税以票抵扣的税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的相关规定,我国增值税采取的以票扣税,经营者必须取得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增值税专用票。进项税抵扣的时限是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超出规定期限,无法实现税款抵扣。

从目前开具发票情况看,只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经营者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所以取得发票的类型是制约抵扣进项税的关键,但并非其他纳税人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增值税税率分布来,17%是基本税率,还有13%、11%、6%、3%等低档税率,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对企业经营业务具有较大影响。经营者状况千差万别,无法完全适用单一模式来衡量,这也是经营中需关注的问题。

二、不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分析

不抵扣进项税形成因素上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不同的成因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必须区别对待,按成因分为能抵扣而不予抵扣和不能抵扣两种情况。

1.不抵扣进项税的成因分析

一是不能抵扣进项税。在经营业务中,由于合同约定或经营范围的限定,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票据,无法实现连续抵扣。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定额发票和地税发票。这需要从经营范围和对方发票开具资质入手,在我国各种经营业态中,除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还存在大量的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经济业务中,如果合同约定不清或不能依规履行合同,都会导致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是能抵而不予抵扣进项税。在涉税管理中,如果每一个管理环节能够及时跟进,且存在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这种状况很少发生,而且主要是人为因素。如对税收政策理解不清,误认误判,对于合规发票管理措施跟进或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会超出增值税认证抵扣的期限,对于发票丢失、密文错文等导致发票无法抵扣的事项不及时处理,因此人为无法改变进项抵扣现状。

2.不抵扣进项税的风险分析

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论何种成因都会导致不能抵扣的事实,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影响较大,必须认真分析潜在的风险,进一步加强涉税管理,做好税务筹划。究其风险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经营者对经营信息的误判。由于无法抵扣进项税,会计核算上只能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商品成本,商品实现销售后,在销售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由于商品成本加大,导致单位商品毛利减少,毛利率降低。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前提下,对商品购进成本无法准确把握,成本忽高忽低,导致会计信息失实,从而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企业确定定价政策往往会以商品成本为起点来,由于成本不准确,导致商品定价无法反映真正的收益,导致商品销售定价决策失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品定价直接关系到商品能否顺利实现销售,以一种毛利较低,甚至微利的状态去实现销售,无疑于自断财路。

二是丧失了利用税收政策的契机。如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或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就纳税人丧失了应享有的权利。至于将进项税计入商品成本,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如果能够全额抵扣进项税,对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而计入成本导致成本虚增,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全部抵消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是进项税不能抵扣导致抵扣环节不连续,形成滞留票。随着我国税务系统逐步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变得更加明朗,监控和管理过程更加清晰,形成增值税滞留票,不抵扣进项税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即使购入的产品或劳务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规定,增值税发票不认证抵扣也会形成滞留发票,金额较大时还会引起税务机关预警。

3.完善经营者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无论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成因,还是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都必须完善企业经营者税务管理措施,提高风险应对防范能力。

(1)完善企业涉税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强化企业财务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涉税管理,对问题早发现落实。由于涉税事项时效性强,加强日常监管尤为重要,涉税管理措施尤其要注重监管实施者能力,实施措施是否有效,是否熟悉国家税收政策,监管频次是否得当。另外,企业要经常加强涉税事项的风险分析,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学好用足税收政策。

(2)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相关商品或劳务采购业务。从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客观原因分析,主要是取得的发票不符合抵扣的规定,因而必须谋划企业经营采购业务,在合同签订、业务洽谈环节,认真分析对方是否满足经营业务需要,是否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是否符合经营业务范围。在经营过程中,业务部门取得发票要及时传递,财务部门要及时审核,是否符合企业的经营范围,重点审核发票签章是否完备,项目填列名称、金额、数量、单价是否齐全,票面开具不清的是否附有明细资料。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2008年11月15日.

第3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关键词】 增值税; 视同销售; 不予抵扣; 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情形:一是将货物交于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不予抵扣的六种情形: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分析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者劳务服务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另外,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进行分析:

以自产产品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产品在本企业消耗掉了,没有流转到另外企业,虽然终止流转,但是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征税。

以自产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不仅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而且自产产品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以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购买商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但流出本企业,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仍然计征增值税。

以购买的商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买商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同时也没有流出本企业,没有留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不征增值税。如表1。

从上面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不予抵扣”和“视同销售”的情形分析中可以看出:自产产品、购买商品只要存在增值额或者流转额,或者两种金额都存在,那么根据税法规定,就应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均需缴纳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项目,应交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不予抵扣”项目,购进时能够分清,应直接将进项税额计入成本,否则可以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明确不予抵扣后再将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不同情形的账务处理(部分)如下:

(一)以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二)以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三)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企业决定以自产产品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生产成本 ×××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企业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四)以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企业决定以外购商品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生产成本 ×××

管理费用等 ×××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售价+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购买商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

贷:银行存款 ×××(售价+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以自产产品用于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或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成本)

(六)以外购商品用于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贷:原材料等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从以上不同情形的账务处理(部分)中可以看出: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非应税项目,即没有流转出本企业,在会计上按成本转账;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以外其它交易如投资转出等,即流转出本企业,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购买的产品用于投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无论是否流出本企业,在会计上均按成本转账。如表2所示。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人民出版社,2007.

[4]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第4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1、在签订进口货物合同后的5日内到当地的税务局做备案登记;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票,其既是发票联又是抵扣联;

3、征期录入纳税报表时,在申报系统中,有张海关增值税抵扣表,按表格上的要求填列;

4、抵扣的期限也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有效,但货款必须已经支付。

注意:进口增值税票上的合同号应是签订的进口货物合同的编号,需一致才能抵扣。

抵税时应带齐的材料:

第5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于利息支出如何扣除,理解不一。笔者就此谈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关于利息扣除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实施细则》虽然规定,利息支出是指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但《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明确指出,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也就是说,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房地产企业按会计规定进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应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剔除出来,计人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应包括会计上记入财务费用中和记人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两部分。或者说,在土地增值税中不存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问题,只存在借款利息费用化的问题,因为一旦税法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将利息资本化,就意味着有关利息可能会附带享受加计扣除待遇,这显然并不合理。

二、利息支出的扣除方法

从《实施细则》条文来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支出是否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作为条件,分为两种扣除方式:第一种扣除方式是企业对于利息支出如能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包括两部分,一是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贷款利率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二是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第二种扣除方式是企业对于利息支出不能符合规定条件的,利息支出不能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如果简单地按照法规条文的字面来理解,只要企业的利息支出不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律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进行扣除。但这会违背税收立法本意,造成利息支出金额和处理方法的不同,带来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金额的不同。

比如,某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为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假设实际发生符合据实扣除条件的利息支出为550万元,那么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金额为800万元(550+5000x5%);如果这些利息支出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00万元(5000x10%)。利息据实扣除和不能据实扣除相比,使得房地产开发费用多扣除3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在利息能据实扣除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费用仅为350万元(100+5000x5%),在利息不能据实扣除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变为500万元(5000~10%)。按照以上方法处理。利息支出如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反而可以多扣除150万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因为是否符合据实扣除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金额是不同的。如果企业的利息支出不符合据实扣除的条件,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律按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进行扣除的方法处理,就会鼓励企业在利息支出不多的情况下,即使利息支出取得金融机构证明,也会在按照不能据实扣除的方法处理利息支出,从而造成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金额人为加大。还有,如果企业未发生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可以按照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扣除呢?

为了解决这一困惑,我们不妨从土地增值税立法本意上来看,《实施细则》第七条其实是限制性条款。是鼓励企业的利息支出能够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并能按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否则,利息不得据实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只能按照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扣除。进一步分析,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0%的扣除率扣除,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不能据实扣除的利息按率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两部分相加为10%。因此,对于利息支出应采取实际发生和按率扣除孰低原则,即利息实际发生额和按率扣除计算出的金额哪个低按哪个扣除。对于前面举例的第二种情况,企业发生利息100万元,如不符合据实扣除条件,但由于据实扣除计算出的金额比按率扣除少,应采取据实扣除的方法予以扣除,即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50万元(100+5000x5%),而不是500万元。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企业通过对利息支出故意采取不能据实扣除的方法操作,人为加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同样,根据这一原则,企业未发生利息支出,房地产开发费用只能按照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扣除,即利息扣除为0。

三、关于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的利息支出的扣除

对于利息支出应采取实际发生和按率扣除孰低原则进行扣除,那么是否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产生矛盾呢?因为《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必须同时符合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和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两个条件。那么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究竟能不能据实扣除呢?

我们再可以从立法时间上分析,当初制定税法时,为了防止扰乱金融秩序,税收对于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虽然同一时期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但范围也仅限于非金融机构,而非非金融企业和个人。随着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目前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民间借贷行为。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也相应作出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也作出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第6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刘老板经营着一家电力机柜和电缆金属桥架的加工生产小型企业。他这两天心情很好,因为他的公司增值税的征收率将由工业企业的6%降为3%。以今年公司的销售额近100万元计算,一下子可少缴税3万多元,等于一年多赚了3万多元,这种美事实在是难得。

他感叹,小规模纳税人做的都是小本生意,以前每笔生意不管有没有赚钱,只要一开发票,就要按发票票面金额的6%交增值税,而且还要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一些自己也搞不清楚的什么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

一年里辛辛苦苦的,到头来也就只能挣个十来万元。如果碰到这两年钢材价格大涨大跌,那就要赔死了。现在又面临全球经济衰退,生意都撑不下去了。这次国家下大力气扶持中小型工业企业,企业负担将大大减轻了,从而可腾出更多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像刘老板就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的受益人。

设备直接抵扣更受益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将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新购进(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获得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

如何抵扣,抵扣多少,是企业获益的关键。因此,在增值税转型消息刚时,纳税人最关注的问题是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哪些?是采取“增量抵扣”的办法还是采取直接抵扣的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与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6省26城市和内蒙古5市盟所实施的改革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明确,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

据了解,此前在中部六省试点增值税转型时,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抵扣采取了先征后退、增量抵扣的办法。增量抵扣是指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金,只能在纳税人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的,不允许抵扣。而直接抵扣办法与此不同,纳税人当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其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抵扣不完的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比如,假定某企业的纳税人2009年购进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金1000万元,其当年在未抵扣机器设备进项税金的前提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万元,2008年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1500万元。如果采取增量抵扣的方式,该企业2009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为500万元,企业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只能抵扣500万元,企业应缴纳1500万元的增值税。如果采取直接抵扣的办法,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全部可以抵扣,企业只需缴纳1000万元的增值税。

取消增量抵扣,采取规范的直接抵扣的办法,使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抵扣办法与购进原材料的抵扣办法相同,方便了征纳双方的操作。因为不管是先征后退,还是增量抵扣,都要占用企业资金。同时,企业还要为了通过相关审批而耗用不少人力。现在实行购进设备直接抵扣的办法,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时间,减少了涉税程序,企业受益会更加明显。

企业可以受益多少

那么,在实行新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之后,企业的税负会发生怎么样的变化呢?

上海某精密电子厂的钟总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其为扩大生产规模拟购入德国产注塑机15台,机器价值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假设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十年,十年后残值为0,所得税税率为25%(暂不计每年变动)。

在原来的增值税模式下,由于购入设备时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468万元。在该设备的十年寿命里,每年计提的折旧为46.8万元。该折旧冲减利润,每年可以少缴所得税46.8×25%=11.7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11.7×6.144(年金现值系数)=71.88万元。

总的看来,这家精密电子厂购买机器设备实际重复上缴的税款为增值税68万元,折旧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71.88万元。

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因购入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是增加固资400万元。在该设备的十年寿命里,每年计提的折旧40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少缴所得税40×25%=10万元,折算成年金现值为10×6.144(年金现值系数)=61.44万元。对于企业来讲,折旧额抵减收入共少缴所得税61.44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这种转变可以使企业增值税少缴68万元,但折旧抵减收入得到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却减少了7.52万元(71.88-61.44)。因此,该精密电子厂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是57.56万元(68-10.44),而不是68万元。

合理选择采购时机

从上面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实施增值税转型,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会产生影响。增值税税负降低了,理论上企业的税前利润会增加。但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抵扣后,不再进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

同时,一些企业还可能享受其他的一些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需要统筹考虑各项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把税收安排与财务管理两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在税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离明年1月1日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还有1个多月时间,专家提醒,在此历史性时刻,纳税人需要在思想和行动两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按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开展投融资,统筹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合理选择购进设备时机,才能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增值税转型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则意味着2009年1月1日后购入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1月1日前购入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金则不能抵扣。因此,纳税人再进行购进固定资产的投资,最好在明年1月1日后进行。

第7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一)什么是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自开征以来就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营业税实施的初期,营业税极大的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二)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三)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在营改增实施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试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签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四)为什么要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起到过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双税并行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这些弊端造成了我国经济运行的扭曲,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不利于社会专业化的进步,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使得重复征税现象增多,加重了企业的累积税负。2、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3、营业税的征收使得增值税原本完整的抵扣链条发生了断裂。4、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给税收的征收带来极大的不便,纳税人往往无法区分两种税种的征收额,增加了营业税征收的困难。5、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并行严重制约了我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从而削弱了我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我国的劳务输出方面来看,由于我国对劳务输出征收营业税,使得我国的劳务出口缺乏相应的退税机制,造成了我国劳务出口无法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的劳务出口。

二、营改增后可抵扣项目税率及政策依据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后可抵扣项目税率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水费

抵扣税率:13%

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抵扣税率:自来水企业选择简易征收:3%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

(二)差旅费中的住宿费

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4号

(三)邮政费

抵扣税率:11%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6】156号

(四)电信费

抵扣税率:基础电信为11%;增值电信服务为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6】156号

(五)快递费

同城快递:

抵扣税率:收派服务为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3】106号

异地快递:

抵扣税率:运输服务业11%和收派服务业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提供收派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3】106号

(六)租赁费(有形动产)

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硬?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选择简易征收:3%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七)租赁费(不动产)

抵扣税率: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为11%,出租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为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取得自然人出租住宅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

(八)培训费

抵扣税率: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

政策依据:财税【2016】68号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九)高速公路通行费

抵扣税率:3%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十)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抵扣税率:5%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十一)取得固定资产(动产)

抵扣税率: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十二)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

抵扣说明:分两期抵扣,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抵扣税率: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为1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为5%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

抵扣税率:取得自然人转让不动产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不同城市、不动产的不同属性,抵扣率不同

政策依据:国税公告【2016】14号;国税公告【2016】15号

(十三)劳务派遣服务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的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未选择差额征税

抵扣税率:6%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未选择差额征税

抵扣税率: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3%

抵扣说明: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抵扣税率:5%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三、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等。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

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一般情况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抵扣的概念,所以也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行认证工作。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基本流程

远程认证:远程认证是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上门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

勾选认证:勾选认证是最新的一种认证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查询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

四、全面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经济结构的影响

自从营改增税收模式在2012年1月1日上海试运行以来,其动态一直强烈处于各界人士的关注当中。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已超过12万户企业单位成为了营改增试点。随着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营改增作为我国税制改革与增值税改革的发展必然趋势,这种税收模式将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并愿意接受和实施该税收制度。以下是该税收模式对企业经济结构的影响。

(一)税负影响

如果实行增值税制度,则对两部分的人群有绝对好处,第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因为这类企业以前的营业税税率为3%或5%,而采用增值税制度可以使税负降低2%。第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这类的服务行业营业税是不能抵扣税额的,而增值税就存在抵扣税额额度与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用运输费用抵扣税额,抵扣的比例将增加4%。

(二)发票影响

税制的改革必然也会引起发票的改革。例如,在营业税税收制度下,服务企业仅仅需要开具服务行业的税务发票就可以了,但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和销项税,以前的税务发票不能满足税制改革的要求,所以这对发票的改革已是必须的了。对增值税发票的改革首先应该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票和营业税的发票差别不是很大。对于一般纳税人,应该有两种发票,一种是专用发票,一种是普通发票,针对这两种发票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范。这是由于增值税中存在税收抵扣,两种发票不正规的使用会造成税金上缴不对应,从而使企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局面。其次是两种税收制度的发票限额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发票限额比较低,一般新认定增值税税额仅有10万元,这对服务行业来说是一个很低的?~度,如果去税务部门申请大额度的发票则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服务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所以采用增值税制度,发票的改革和规范使用是各个企业应该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

(三)企业结构影响

根据试点内的地区财税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试点内实行营改增后实现了从道道征收、全额征收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方向转变,有效地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促进了产业转型,有力的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营改增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概括以下三点:一是推动服务外包,形成了主辅分离。其中如销售、航空货运等都将生产性的服务业务外包,加快服务业从制造业的分离;二是推动了产业资源结构,提升总部经济。当试点实行程度越来越深入,各类投资与生产要素聚集的更加突出,有不少的律师事务所立足于本部向全国各省的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把营改增影响扩大到了全国各地;三是推动了设备的更新换代,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因为增值税中的抵扣项,使得试点内的企业对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加重视,不仅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内部的工作效率,也直接带动了制造业的发展。

(四)企业管理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的管理也在提升,为了实现给企业减负,企业加强了管理,在上游和下游都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条。当企业在管理中效果越好,则抵扣的税额也就越多,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给下游的企业增加了抵扣额,各个企业在转型升级上得到了有效的加强。总体上来说,随着税收制度的改革发展,为了能更好的适应这种税收制度,企业不但在财务制度上进行改革,还要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对外服务、对内管理和生产组织方式等多方面进行改革。例如很多企业从商业链的构建开始,对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合作伙伴的选择上等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和企业机制,使得企业管理水平大幅度上升,再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速企业资产更新,降低税收,最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8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

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004年9月,A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9月5日,公司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00元,增值税额476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接受捐赠的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两项固定资产均无需安装,除接受捐赠支付的运费未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外,其余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货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298600(280000+20000×93%)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49000(47600+20000×7%)

贷:银行存款347600.

②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101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

银行存款1000.

(2)9月10日,公司自建生产线,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实际领用工程物资(含增值税)210600元,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领材料一批,实际成本30000元,所含的增值税为5100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50000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劳务支出10000元,外购劳务10000元,支付增值税1700元。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于9月28日交付使用。

①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工程领用物资及剩余物资转为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180000

原材料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工程物资20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3400.

③工程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3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5100

贷:原材料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④分配工程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应付工资50000.

⑤分配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10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10000.

⑥支付外购劳务费用

借:在建工程1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⑦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280000

贷:在建工程280000.

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9月8日,A公司购进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同时,将于7月8日购进的生产设备卡车转为基建处作房屋和办公楼基本建设使用,购入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8年。以上均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①购入小汽车

借:固定资产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②卡车转为在建工程使用,净值=50000-50000×95%×2÷(8×12)=49010.42(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9010.42×17%=8331.77(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累计折旧989.58

贷:固定资产———生产用500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8331.77

借:在建工程57342.19

贷:固定资产清理57342.19.

增值税转型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制、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制、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有上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未作销售的,以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销售额。

(1)9月29日,公司将9月28交付使用的自制固定资产作为股利分配给大股东S公司。

借:应付股利327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47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280000

贷:固定资产280000.

(2)公司于9月12通过当地红十字协会向受灾企业捐出7月12日购进的一台账面原值为50000元、累计折旧为2000元的生产用固定资产,捐出时支付清理费1000元,设备评估值为4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4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9160

贷:银行存款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8160

借:营业外支出57160

贷:固定资产清理57160.

年终按有关规定计算捐赠应缴的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中旧固定资产的转让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9月12日,公司转让7月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元,转让价90000元,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已全部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且未转出。转让以前年度购进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转让价为110000元。

①转让7月购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98000

累计折旧2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9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4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5300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15300

借:营业外支出23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3300.

②转让以前年度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200000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4017.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15982.91(110000÷1.17×0.1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4529.91(100000÷1.17×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14529.91

第9篇:增值税抵扣范文

    我国1984年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1993年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构建了增值税体系。当时,为了解决税源不足和投资过热等原因,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 即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允许一次扣除资产全部价值的进项税额,只有印尼等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目前国有企业大都已完成了改制,需要重新整合资源,进行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完成了特定时期的特殊使命,当前已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它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一、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分析

    1、生产型增值税重复课税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际上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大致在8%-20%左右,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在23%左右,税负明显过高。东三省是我国的老工业基地,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问题更是突出,生产型增值税沉重的税负使企业有心技改,无钱纳税,大大抑制了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投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一次性扣除,就能大大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刺激经济增长。举个例子,企业投资100万的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本共计117万,消费型增值税下17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成本变成了100万,降了14.53%(17/117=14.53%),固定资产相应的折旧也降低了14.53%,企业利润将增加14.53%,按照现行33%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净利润就会增加9.74%(14.53%×(1-33%))。也就是说,税改后,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增加的净利润相当于现行会计期内公司设备折旧额的9.74%。再以沈阳化工为例,根据2003年年报数据,公司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为97810万元,按照我们上面的比例计算,因增值税改革直接增加的净利润将达到9527(97810×9.74%)万元,该公司2003年的利润总额为6703万元,净利润也仅有4213万元,如此比较可以看出,光增值税改革直接增加的利润就远远大于改革之前企业实现的利润,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了。

    2、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比重大,税负要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于税负高的行业成本高,风险大,产业结构就得不到优化。而消费型增值税能平衡税负,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能得到较快的发展。

    3、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削弱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抵扣不足,我国出口商品即使按照增值税的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这样不利于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就能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4、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加大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生产型增值税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和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分开。审查复杂,无形之中就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外购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一次扣除,不必再分摊,计算依据准确,便于实施操作。

    目前增值税已经到了改革的关键时刻,东三省的增值税转型试点,一方面是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另一方面也是想通过剖析和完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吸取税改后的经验,再向全国范围内推广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不能一蹴而就,否则会对经济和财政造成重大影响。

    二、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带来的影响

    1、增值税转型会使税基减少,从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大幅减少。

    目前增值税收入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增值税转型,企业存量和新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数量巨大,甚至会出现销项税额不够抵扣的情况,不可避免的会造成财政收入的急剧减少。中国税制专家高培勇推测:“东北六行业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如果实施到位,政府将少征税150亿元,如果在全国实施,全国减少的财政收入大概在800-1500亿元。”增值税转型之所以选择在东北试点,而没有在全国铺开主要原因也是考虑到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巨大冲击。

    2、增值税转型会加大对资金的需求,容易诱发过度盲目投资、重复投资。增值税转型,必定会刺激资本密集型产业设备的更新和投资的扩张,从而容易引起投资需求过旺,产生通货膨胀的危险。

    3、增值税转型会产生就业的压力。目前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大量的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岗位都是餐饮、商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抑制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鼓励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但是增值税转型将刺激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就会减少,这必将带来更多的人失业下岗,对社会稳定和职工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考虑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矛盾缓解了再取消优惠政策。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和社会的各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从长期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投资,鼓励技术更新,促进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其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对于负面效应,如果采取过渡措施加以缓解就可以较好地解决。

    增值税转型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就是要设法弥补财政收入缺口。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成功经验。例如比利时实行抵扣的过渡措施,允许抵扣外购固定资产的部分税款,不准抵扣的比例逐年减少,直到全额抵扣;挪威、奥地利和荷兰过渡时期单独对资本品投资征收特别投资税;瑞典采用低税率抵扣政策,采用列举和规定的方法对不允许抵扣的资产进行剔除;在借鉴西方国家现成经验的基础上,同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也可以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增值税转型方案。

    三、我国增值税转型方案初探

    1、实行固定资产抵扣的过渡措施。

    如果此次东北增值税改革对财政收入冲击大的话,在全国的增值税转型可以考虑采取先对固定资产的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政策,以后逐年提高抵扣的比例,直到全额抵扣。对投资过热的行业,国家要以列举和规定的方式暂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可以在财政经济因素出现较大变动的时候,保持财政经济的稳定。

    2、对于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是已经发生的投资行为,如果这部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话,数额巨大,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严重影响。如果这部分税额不予抵扣的话,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就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这样又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我认为,在过渡时期可以考虑对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即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成本的折旧,而不是象消费型增值税那样,扣除固定资产的全部进项税额。这样处理即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

    3、谨慎实施增量抵扣,不断完善税改方案。

    此次颁布的《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从9月14日全面启动的东北税改的实际情况来看,东北主要制造业基地的增值税抵扣均出现了大幅度的缩水,低于当初东三省减税150多亿元的测算。以哈尔滨某区为例,该区符合增值税改革六大行业范围的大约有500家企业,7-9月份有固定资产购进的有53家,在这53家企业中又有很多欠税和纳税没有增量的企业,真正享受到退税的企业只有十几家,预计7-12月的退税额仅有20多万元。增量抵扣政策对目前经营状况差,急要资金改造设备的企业造成了一种打击。效益好的企业才有增量,有增量才有抵扣,越是困难的企业,越享受不到优惠政策,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我认为,在全国增值税转型的初期还是有必要实行增量抵扣的,但是要加强对重要的能源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支持,对重复征税严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销售规模大但又没有增值税增量的企业要给予列举性的优惠政策。

    4、可以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从产业分类上来看即是工业和商业,与之联系紧密的农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领域在我国仍然征收营业税,这样割裂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税法上明确划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它们互不交叉,但是,在日趋复杂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中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比如销售建材属增值税纳税范围,但是建筑施工的劳务属营业税范畴,这两种行为混和在一起就给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纳税单位会采取各种复杂的经营形式钻税法的空子,从而造成税款的流失。所以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可以考虑将上述行业纳入增值税的税收范畴,并一步到位地征收消费型增值税。

    5、税改试点的时间不能过长,必须要尽快的在全国运行。

    东北的增值税试点刚刚起动,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为了享受固定资产抵扣的优惠政策,就已经纷纷在东北进行工商注册,实际并不是在东北进行真正经营。所以在增值税的试点阶段,必须加强对新注册企业的监管,严格审批,试点成功后应尽快向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以免时间过长,许多企业都利用这一漏洞进行偷漏税,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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