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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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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

第1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首先,要认识税负平衡点。现行增值税政策告诉我们:小规模工业企业(含修理修配)的征收率为6%,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为4%。而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因各个具体企业购销情况之不同而相异,有的高于6%或4%,有的也许等于或低于6%或4%。在什么条件下,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会等于6%或4%呢?这需要抛开千差万别的各个具体的一般纳税人实际情况,纯粹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论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用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公式中的销项税额,它等于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之乘积;进项税额,一般来讲,其主要的部分是货物的购进额与税率之乘积(至于支付运费扣税问题,因其数量小,权且不作考虑)。于是,在该商品进销两个环节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销售额-购进额)×税率。

货物的购进额又怎么确定呢?由于是纯理论分析,所以我们就假设所有购进的货物全部都销售出去了,这时,购进额应当同销售成本相一致(其他费用权且不作考虑)。公式为:商业应纳税额=(销售额-商品销售成本)×税率=商品销售毛利×税率。

用公式两边同时除以销售额,就可得到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理论税负率:商业税负率=毛利率×税率。

例1:A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货物,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如不作特别说明,税率都取17%。下同),不含税售价150元,全部出售,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应纳税额为8.50元,税负率为5.67%。若直接用毛利率计算,毛利率为33.33%,税负率也为5.67%。现在,由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税负率为4%,可求出其毛利率=4%÷17%=23.53%。这就是说,当商业经营中的毛利率达到23.53%时,商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跟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相等。因此,两类商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就是毛利率为23.53%。实际运用时,还需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平衡点,即:23.53%÷(1+4%)=22.63%。

而工业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商品销售成本如果换上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即使加工出来的产品全部都卖出去了,销售成本也只能等于全部制造成本,而并不等于制造产品中的货物购进额。因为,工业产品的制造成本中,除了包含有外购原材料等货物的购进额外,还包括有工人的工资和车间经费(含折旧费等)这些不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加工增值部分。现在,我们不妨把这些加工增值部分占产品制造成本的百分比叫做加工增值率,并假设所有外购的原材料等外购货物全部都制造出了产成品,而制造出来的产成品又全部都销售掉了。

这样,工业生产中发生的货物购进额与制造产品所耗用的货物购进额就完全相等了,它可以通过加工增值率从产品销售成本中折算出来。即:购进额=产品销售成本×(1-加工增值率);购进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工业应纳税额=?销售额-(销售额-销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税率;工业税负率=?1-(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税率。

例2:B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100元材料,同时支付进项税17元,此材料全部投入加工后生产成本为120元,所产产品又全部卖出,不含税售价150元,同时收取销项税25.50元,则其税负率应与前述的A商业一般纳税人计算的一样,即5.67%。再直接代入工业税负率公式:销售毛利率=(150-12 0)÷150×100%=20%;加工增值率=(120-100)÷120×100%=16.67%,税负率=?1-(1-20%)×(1-16.67%)?×17%=5.67%。因为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征收率为6%,并将其换算成含税税负率,即6%÷(1+6%)=5.66%,则可利用数学中的等式变形方法而求出两类工业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平衡点公式为:(1-销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66.71%。实务上,在具体运用公式时,各地可由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使用者个人的职业经验对各类产品加工增值率搞一些参数标准,例如湖北省十堰市的分类产品加工增值率参数为:机械工业25%、化学工业20%、纺织工业18%等。而有了这些标准参数,工业税负平衡点-销售毛利率,就可计算出来了。

其次,要用好税负平衡点。当你所办的是商业企业时,你可以通过市场调查与分析,或根据本企业以往年度的经营实际情况,或参照同类商业企业销售状况,测算出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毛利率,该率如果高于22.63%,那么做一般纳税人,其税负率会高于4%;而做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率会低于4%。换句话说,如果你测算出的本企业商品销售毛利率低于22.63%时,能够争取加入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行列是可以节税的。

例3:C商业企业2001年商品销售收入170万元,毛利率18%,若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其税负率为:18%×17%=3.06%,这比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含税税负率3.85%(即4%÷104%)降了0.79%,可节约税款支出为:170×0.79%=1.343(万元)。C企业明白这笔节税账后,就应当对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两个标准去努力,即一要把销售额搞上去,以达到180万元关口;二要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创造这两个条件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合理合法地降低自己的税负。

当你所办的是工业企业时,可先根据自身的产品类别,确定出该产品的加工增值率,求出该产品的税负平衡点,接着再测算你这个企业实际的销售毛利率,它如果大于税负平衡点时,要想降低税负,就不要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然,按规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反之,就应当争取加入一般纳税人行列以降低税负。

第2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厂房租赁发票税率为3%。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22-02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以及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可转换性规定,为纳税人通过其身份的选择进行事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3)非企业性单位。(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其中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起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起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根据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起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对某些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还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国务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

3.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4.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时需考虑的事项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时的定量分析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可以通过税负平衡点方法进行分析,即税负平衡点增值率判定法。此方法通过比较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的高低,就可以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1.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税负平衡点

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为例:设不含税销售额为X,不含税购进额为Y,增值率为V:

V=(X-Y) / X?鄢100%

两边同时乘以X,再乘以17%,得

V×X×17%=X×17%-Y×17%

所以,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V×X×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X×6%。

当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时,V×X×17%=X×6%

V=6%/17%×100%=35.29%

经过上述计算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的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35.29%。即当企业增值率为35.29%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35.29%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35.29%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例1.某生产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每年购进的不含税原材料价格大致50万元,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6%。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是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呢?

纳税筹划:

该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90-50)/90×100%=44.44%。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90?鄢17%-50?鄢17%=6.8(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90?鄢6%=5.4(万元)。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多缴增值税1.4万元。

该企业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为有利,因为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44.44%>35.92%的税负平衡点,因此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增值税税负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没有其他原因(如主要购买方均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企业不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例2.某生产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每年购进的不含税原材料价格大致45万元,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为6%。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是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呢?

纳税筹划:

该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60-45)/60×100%=25%。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60?鄢17%-45?鄢17%=2.5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60?鄢6%=3.6(万元)。

通过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每年要少缴增值税1.05万元。

该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因为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25%<35.92%的税负平衡点,因此成为一般纳税人后的增值税税负会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的税负平衡点增值率。

2.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的税负平衡点

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为例:设含税销售额为X1,含税购进额为Y1,增值率为V1:

V1=(X1-Y1) / X1×100%

两边同时乘以X1和17%,再除以117%,再乘以17%,得X1/117%×V1×17%=X1/117%×17%-Y1/117%×17%。所以,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X1/117%×V1×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X1/106%×6%。

当两者应纳税额相等时:X1/117%×V1×17%=X1/106%×6%

V1=38.96%

即对适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的企业,含税销售额税负平衡点增值率为38.96%。即当企业增值率为38.96%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大于38.96%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企业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率小于38.96%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为13%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的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

一旦纳税人的身份确定之后,如果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仅从税务成本考虑,纳税人应尽量使销售额增值率低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此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成本因素

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成本费用的支出,例如,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要求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需要购置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还有网上认证费用等。另外,培养和聘用有能力的财务人员也需要很大的人力资源成本。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而减少的税负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此时企业只好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三)限制因素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有一定的限制,比如,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再比如,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等。作者认为最主要的限制来自于购买方,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且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则应创造条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总之,为了使企业的税务成本降低,对纳税人来说,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

第4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改革;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的规划。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下降,在此背景下,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科学选择纳税人类型,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一、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内涵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所谓增值税转型,即把我国自1994年以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生产型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转型的意义在于完善税制建设,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原增值税条例进行相应的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在增值税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也作出了调整。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法规定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17%和13%的法定税率(出口退税适用0%税率),采用规范的“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增值税额,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在纳税人税法规定上与修订前的有两个重要不同:一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且会计核算不健全者,即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的调整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别,为增值税转型后的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判别方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下同)。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6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以上计算分析为,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在税收实务中,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3%÷17%=82.35%

(注: 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这就是说,当抵扣率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销售额和含税购进金额,可根据前述计算公式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为:X=79.95%Y

即,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下面以一实例对上述分析进行佐证。

三、实例分析

某生产性企业, 2009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35%。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身份审核时涉及到该企业如何核算的问题。

要求解答:该企业应怎样进行纳税人身份的增值税筹划。

(一)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7%-购进项目价款×17%)÷(销售额×17%)=(98×17%-98×17%×35%)÷(98×17%)×100%=65%

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65%>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二)采用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同样,假设本例中的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由于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为98×35%=34.3万元,销售额为98万元,购进项目金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34.3万元÷98万元×100%=35%

由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可知,该企业的抵扣率35%<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82.35%,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三)采用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本例中,假设该厂年销售额98万元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购进价款34.3万元(98×35%)也为含增值税的价款,用含税购货额34.3万元比同期含税销售额98万元,即34.3万元÷98万元×100%=35%<79.95%。

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分析说明,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优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一结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判断:

一是采用小规模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该企业将总厂分设为两个分厂,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49万元和49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适用3%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49×3%+49×3%=2.94(万元)。

二是采用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

不设立分厂,总厂为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年应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35%,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98×17%-98×17%×35%=10.829(万元)

显然,该企业以小单位核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7.889(10.829-2.94)万元。经过如此筹划,可达到节税目的,因此,该企业决定下设两个分厂进行独立核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纳税人应该选择税负最轻,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当然,这种选择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假如企业产品多是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客户因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一般会要求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情况下,企业必须选择作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纳税人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否则就不能按小规模纳税征收率计算税款,而必须按17%或13%的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另外,企业的经营目标是价值最大化,这就决定着企业必须扩大销售收入来实现经营目标,在此情况下,即使采用小规模纳税人合算,也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当然,尽管纳税人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认定或纳税方式时会受到上述诸因素的制约,但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企业在合并、分立、新建时,纳税人可通过对税负平衡点的测算巧妙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获取最大的节税收益。

【参考文献】

[1] 黄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财贸研究, 2003,(5):46.

[2] 胡俊坤,杨刚.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须谨慎[J]. 税收征纳, 2004,(6):27.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9-35.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 财政部网站,2008.12.15.

第5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关键词】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价格折扣

一、企业采购活动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企业采购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企业采购业务中,可能会面临着多家供应商同时供应品质相同的商品,这些供应商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因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规定不一样,对于采购方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这就为企业在采购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在采购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销售者的货物时,可以取得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销售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在本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抵减后的数额作为增值税纳税数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企业采购其货物后,不能在本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虽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企业在采购货物时,若采购价格相等,从实务上来看,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采购成本会大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采购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而不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销售其货物,会使自己的销售价格(含税)低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含税),即提供优惠价格。因此,企业采购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就十分必要了。

三、企业采购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操作的具体要求

实际业务中,很多企业都会遇到这个问题,他们所采购的货物可能会有两家或多家企业提供,在这些供货商中,有一部分是一般纳税人,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销售货物,愿意在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但不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提供折扣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到底是采购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还是采购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要看小规模纳税人所提供的价格折扣高低,通过计算来判断企业采购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和采购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哪个更合算。面对这个问题,企业应如何进行操作呢?

假定企业要采购一批货物,通过考察发现,采购一般纳税人货物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价格为P1(含税价格),采购小规模纳税人货物的价格为P2,增值税率为M。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销项税额的同时,还可以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有三档,分别是7%、5%、1%;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2%)。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率为3%。

假设一般纳税人抵税后的购买价格与小规模纳税人抵税后的购买价格相等,可以得到下面的等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规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3%、0、免税四档(本文不讨论增值税免税的案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有7%、5%、1%三档,小规模纳税人有开具普通发票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两种情况。

当增值税税率(M1)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L)为7%且供应商只能提供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时,把相关数据代入上式得到P1/P2=1.194。

当增值税税率(M1)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L)为7%且供应商提供3%征收率发票时,把相关数据代入上式得到P1/P2=1.226。

继续计算可以得到表1的数据。

具体求采购价格时,利用上面表格中计算出来的系数,用“从低求高相乘,从高求低相除”的口诀来计算确定一个对采购企业有利的进货价格。

四、企业采购活动中进行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例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在市区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数税率为17%,当其采购某一货物时,若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价格为20万元(含税),若另有一小规模纳税人也销售此货物,但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要求这个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最高为多少?

解: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价格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高,则从高求低相除(因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住址在市区,则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

若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时,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能接受的价格最高= =16.75(万元)。

此种情况下,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低于16.75万元,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购买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高于16.75万元,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则不会购买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

若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抵扣率为3%的普通发票时,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能接受的价格最高= =16.31(万元)。

此种情况下,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低于16.31万元,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会购买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高于16.31万元,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不会购买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

例2:昌顺有限责任公司为设立在城镇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数税率为17%,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价格为10万元,另有一般纳税人企业也销售此货物,昌顺有限责任公司若要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会要求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价格最高为多少?

解:因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要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价格低,则从低求高相乘。

因昌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城镇,则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查表1得相关系数。

若小规模纳税人可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昌顺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的价格最高=10

×1.222=12.22(万元)。

此种情况下,若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低于12.22万元,昌顺有限责任公司会购买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若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高于12.22万元,昌顺有限责任公司不会购买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

若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普通发票,昌顺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的价格最高=10×1.192=11.92(万元)。

此种情况下,若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低于11.92万元,昌顺有限责任公司会购买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若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的价格高于11.92万元,昌顺有限责任公司不会购买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

【参考文献】

[1] 赵智全,李芸达.企业销售中的税务筹划例解[J].财会通讯,2006(5).

[2] 李秀丽.企业采购业务中税务筹划技巧解析[J].财会通讯,2010(35).

[3] 刘红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J].国际商务财会,2012(1).

第6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一)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我国于1994年就已经开始全面实行增值税,并依据国际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主要是依账簿记载进行扣税的计算应纳税。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完整性。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在该条规定标准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标准主要是以销售额为一条界限,简单概括为工业100万元以下,商业180万元以下。这个标准又于2009年下调为工业50万元以下、商业80万元以下。

    而对一般纳税人,则无明确的定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用一个括号对这一类纳税人进行了解释,原文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按人们平常语言习惯来讲,一般的情况,应该是最普遍的情况,因而所谓的一般纳税人,应该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主体;反之,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是纳税人特殊情况。这也应该是新的增值税条例设计的原始动机。但实行情况却相反,一般纳税人只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约8%,成了“特殊的”纳税人,而占增值税纳税人九成以上的“一般的”纳税人,却成了特殊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

    之所以产生这情况实际与设计相反的原因,就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却又难于管理,为了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不减少了一般纳税人的数量。是实际的管理环境导致了现行的管理状况。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负担率

    增值税负担率,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占其销售额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负担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100%

    增值税负担率在理论上分为名义负担率和实际负担率。名义负担率就是《条例》规定的征收率,称为法定征收率,也称为法定负担率,法定税负。实际负担率是税收征管实践中国税部门实际征收上来的税款与纳税人实际的销售额相比得出的负担水平,也称为实际税负,或实际负担率。也即:

    毛利率=不含税毛利额÷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率÷17%

    如果纳税人的毛利率为10%,则其增值税负担率为1.7%;反之,如果知道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为1%,则可推知其毛利率为5.88%。

    依笔者多年从事税收管理中的经验,除了个别经营新产品、专卖产品、高科技产品或相对垄断产品外,批发行业的毛利率大多在1%-10%之间,更多地集中在1%-5%。目前河南省全省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负担情况见表1:

    

    表1显示,三年来,河南省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平均增值税税负为1.09%、1.2%、1.45%,可依此推算出河南省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为6.41%、7%、8.53%。

    从郑州市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率可以推算出郑州市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只有4.65%、5.3%、5.64%。个别纳税人的负担率更低,1997年平均为0.24%,可倒算出批发毛利率不过1.41%(见表2)。

    

    对批发经营来说,同一种类商品的进货渠道虽有不同,但经过竞争,进货价是趋同的。在同一个市场中,同类同质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可能差别太大。因此,在经营上,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各家进销货差率也应该是逐渐趋向不相上下的。既然批发行业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全省平均不过6.4%,郑州市平均更是只有4.6%,最低的甚至仅为1.4%,那么小规模纳税人的毛利率也应是与此接近或一样。这样,其3%的法定征收率就远超其行业平均毛利率。表3显示,3%法定征收率占毛利率的比重较高,少的也是47%,多则达214%。

    

    如果按这样的负担率征收的话,可以想见,那必是征一户死一户,征一片死一片,征一市死一市。而现在有那么多的批发市场依然存在,市场中九成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说明批发市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按法定征收率纳税。从税法的角度说,这些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在“偷税”。

    

    (三)现实税收征管情况

    就全国来说,有1400多万户增值税纳税人,只有120万户一般纳税人,换言之,就是有近93%的业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在全国各地批发市场中,绝大部分是个体工商户,或小型私营企业。为了调查的方便与节约时间,本人在郑州市选择了一个较小的市场进行了一番调查。表4是此市场2007年到2009年三年的增值税负担情况调查计算表。经调查,这个市场是以批发为主,也兼零售,所有的门店,无论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都有两种兼营的行为,区别仅是有的以批发为主,有的以零售为主。表中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是按照征收时税票所显示的销售额与实际征税额统计出来的,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上都有记录,都能够自动计算并合计。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率是法定的,其纳税额是实际入库额,销售额是税票上显示的销售额,也是在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上显示的销售额与合计额。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就是应纳税额,在逻辑关系上是正确的,与条例规定是一致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的区别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必须建账,税务部门按账征收税款,叫“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一般无账,实行定期定额征税。

    

    三年来,这个市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全市场纳税人总数的比重一直稳定在95%,与全国的这个比重基本一致。表4中,有账簿的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在4%左右,无账簿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毛利率非常高,最高近达24%,两者相差六倍之多,低的也有16%,相差4倍多,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在一个市场中,作为个别商品,存在初上市与将退市之分,或利润率极高,或亏损出售。但各家店铺之间,经营的商品是一大类,毛利率应该是趋向一致。一般纳税人的毛利是可自由调节的,如果他们的价格能够如此低,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洼地效应,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相对而言,有账簿的一般纳税人的毛利率相对具有一定可参考性,具有对所在市场整体销售毛利率的代表性。如果将几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作为行业平均负担率的话,从表4中可以看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会高过行业实际负担率的几倍,甚至比毛利率还要高。可以想见,如果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没有哪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生存下去,而生存下去的方法只有一个:不能按规 定纳税。

    河南省的专业批发市场数量众多,仅年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就有138个,经营业户少的一般为100户多一点儿,大的市场经营者高达5000多户,如郑州银基商贸城,已成为全国营业面积最大、从业人员最多、品种最齐全的服装专业批发市场,每年交易额达150亿元,其销售面覆盖河南全省及邻近的河北省、陕西省、山西省。如果严格按条例规定征税的话,这数以万计的小规模纳税人就要倒闭,连带的所雇佣人员和周边的货运、客运服务人员也会成千上万地失业,所造成的混乱状况是难以想像的,不要说国税部门一家,就是地方政府也难以承担如此的“重担”。同时,这上百家市场和数万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兴旺发达,也说明了没有贯彻条例的现象不是在一家市场,也不是国税部门对个别纳税人的放纵、宽容与恩赐。

    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对商业批发征收营业税。当时,对有账簿的,按进销商品差价的10%征税;没有账簿的,多按其相应的经营品种、面积、人数等指标核定其经营额,再依情况相近的有账簿经营者的毛利率作为平均毛利率,计算应计税差额,再依法定税率核定税额,其负担率与有账簿业户大致一样。对被核定业户的销售数额不可能是完全真实的,但其依据的经营品种、面积、人数、相关企业毛利率等各项指标却是真实的,计算方法、使用税率、参考使用记账企业的数据都是真实的。但税制改革后,如果按所有真实的资料和指标来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再按法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绝大部分负担不起,不能经营下去。2009年,征收率降低为3%,按照调查所得到的情况,仍然是不可能据实征收。国税局在实际工作中对批发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其负担率只能是按以前的负担情况延续下来,或比照同市场、同经营内容一般纳税人的负担情况征税。实际负担率约等于或略高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率,在1%左右,纳税户的负担率基本上与改革前征收的批发行业营业税负担差不多。

    曾有定税操作的税收管理员在私下讲,在对大部分无账的小规模纳税人业户定税时,通过对市场中需要定税户左邻右舍的询问,对同一个市场中有账簿户的检查,以及其他方法进行调查,也能把各个销售商的销售情况大致掌握。在定税时,一般都要先把销售额折半,再与纳税户谈,通过讨价还价,最后确定一个大多数业户都能接受的税额。这样的操作结果,折合实际征收率约在1%到2%之间。当然,由于增值税法规没有1%或2%这个征收率,也不允许对无账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灵活征收率,也没有允许对小规模纳税人按进销货额的差价征税的规定,国税部门也不敢承担有税不征或多税少征的“不依法征税”的责任。为了不授人以柄,就在税票上显示的税额是按与纳税人协商确定的实际征税数,再除以法定征收率,倒算出计税销售额在税票上显示。也就是一切有据可查的资料是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务人员以这种方法操作,在对上级说话时,在税收文书的书面上,是“依法”计税,暗中通过协商对纳税人进行照顾,形成了事实上的“协商税制”。

    有账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账面如实记录,国税部门也必须按“实际数额”征税,即按其账面记载的销售额按法定征收率计算税额,那么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如实记账、如实交税(如表5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结果也是难以生存下去。表4中所示市场中实际毛利率尚不到法定征收率,不可能按法定征收率纳税,所以国税部门也不敢按“实际情况”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唯一能让小规模纳税人继续生存下去的方法只有这些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去“领悟”,其按自己的负担能力交税、并按法定征收率换算出的销售情况“记账”(表4中的销售额),国税部门也只有默认这种现象。

    

    

    (四)个别地方的实际负担率反而过轻

    与以上情况相反的也有,在飞机场以及其他一些高消费的场所,商品的毛利率则是出奇的高。据我们对其直观观察,他们销售的商品价格比市内商铺最少要高一倍,按市内商品零售毛利率一般为20%计,此地零售毛利率可能会达到60%,如按标准税率计算,其负担率应该达到10.2%之高。就是按以前年度的4%的法定征收率,也是负担极轻,改按目前降低后的征收率,则负担率只有依法定税率计算的负担率的1/3或1/4了。在对一家机场的调查中,发现有一家一般纳税人,按其2009年实际纳税额计算,他的税收负担率达4.7%,这比今年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高出近60%。但按调查及经验判断,机场零售大量地收取现金,而且发票使用率一般低于30%,只要收取现金,一般纳税人往往就有调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余地。也即,这个负担率应该低于企业的实际负担率。

    二、高征收率的负作用

    1.处在这种高征收率执法环境中的纳税人,“依法”可能难以生存,允许其生存,国税部门则要放纵他们“违法”。这种执法环境,无端地增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造成的结果是,这种法律“多多少少成为无用之物而没落了”,不可能树立对法律的尊敬与信仰,更不可能培养起应有的法治精神,与税务机关大肆宣传的“依法治税”的说法大相径庭。形成对更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种误解,认为法律都是可以讨价还价的,都是可以通过搞好与税务人员的关系而少纳许多税,形成了对税务工作人员强大的贿赂压力。如果遇上道德自我约束力较差的税务工作人员,他们可能会利用这种隐性的自由裁量权对纳税人施加压力,可能会迫使纳税人送礼送物,增大了纳税人在税收之外的额外负担。

    2.在与基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工作人员的接触中,大家一致感到民众的纳税意识在变差。从八十年代利改税开始,到1994年以前,虽然没有税收征管法,虽然全体民众对税收的认识没有多高的水平,虽然税收宣传不像现在这样年年有,民众对税收的心理仍然是躲,对税收的敌意并没有减少,但社会纳税秩序是在逐渐好转。自税制改革后,税法宣传年年办,已经搞了十几年,而且每次都是一搞一个月,民众对税收的了解增加了,但税收秩序却越来越乱。大家认为,与这种“协商税制”有极大的关系。

    

    3.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得不到落实。2009年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了25%,但河南省纳税额却增长了18%,同期纳税户数仅增长15%。如果说两者还算略成正比的话,销售收入增长达 63%则是不可能了。唯一的解释就是,原来的销售额被人为地大幅度地压缩了,通过这次调整,只能说是被压缩的幅度有所减少罢了。这把政府应对经济危机而给全社会的优惠变成了纸上的优惠,严重损害了政府威信与法律尊严。由于国税部门是具体的操作者,广大纳税人并不知其中的具体情况,会把得不到税收优惠认为是国税部门在截留国家的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与国税部门情绪的对立,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

    由上可见,现行的增值税政策是不适当的,它明显地损害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权利,又把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经营都变成了违法行为。使小规模纳税人时刻提心吊胆,不但不敢公开自己的经营情况,甚至就是想公开也不能公开,明显地影响了经济发展。

    三、改革小规模纳税人计算方法,均衡小规模纳税人负担

    税收来源于经济,来源于纳税人创造的财富,因此,国税机关在依法征税的同时,应该为纳税人创造进一步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以利于他们专心致志地搞好经营,尽其专业能力和尽可能多的时间为社会创造更多地财富。纳税应该按能力原则,也是税收公平的一个内涵。邓子基教授讲,“税收四原则之一就是‘实现公平’,这个公平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公平,二是社会公平。经济公平就是‘要通过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平等的外部税收环境,以促进公平竞争。’而市场的公平竞争,‘要求税收对所有的生产要素供给者一视同仁,对不同的经济成分、不同性质的企业按同一标准课税。’”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的纳税能力尚不能达到其销售额的1%,却按3%征税,当然是不公平的,也是纳税人最不可容忍的。

    笔者建议,取消现行的设定全国统一征收率的做法,改为按法定税率征税,不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设定平均毛利率区间,在不同的区域、不同的行业以及不同产品间有一定的区别,在工业、商业的零售与批发有区别。同时,给各省级税务部门一定的权力,使其可对本地区的特殊行业或特定区域设定平均毛利率。平均毛利率一经设定,如果不调整一般纳税人的政策,不轻易变动。这样的操作可以带来如下七个方面的好处。

    1.可以进一步降低绝大部分批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率。除个别垄断行业或垄断产品外,绝大部分批发行业的毛利率一般不到10%,如果设定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是10%的话,以毛利率乘以标准税率计算出的负担率为1.7%,较之目前3%的法定征收率下降43%,可以大大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发展。也与周围国家和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大致相近。

    2.可以做到在不同性质纳税人之间负担大致公平,不至于畸轻畸重。平均毛利率可以按社会实际毛利率设定,也可略高一点儿,但只要合理设置,就可以保证与一般纳税人的负担也大致相符,或是接近。如将一般批发行业的平均毛利率设为10%的话,虽说是在社会平均毛利率的较高点,但计算出来的负担率仅为1.7%,与一般纳税人1%-2%的负担率基本一致,这样有利于社会公平。

    3.能够实现区别对待。对负担能力极低的绝大部分批发行业纳税人,毛利率可以从低。对一般的零售商业纳税人,其毛利率历来就是高于批发行业的。对处于高利润区域的纳税人可以让其达到与当地一般纳税人差不多的负担率,不至于因不建账还要少交税这样的悖论发生。从而可以方便地调节个别时期、个别行业、个别产品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因其毛利率较低而需要税务人员在“暗中”照顾,也不因其有较高的毛利率而税收负担比一般纳税人轻得太多。

    4.可以使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便于进行定税等方面的操作。不会由此而陷入“或因实事求是而违法,或因追求合法而难以开展工作”的两难境地,使基层税务管理人员能够更加理直气壮地开展执法工作。

    5.不会增加财政负担。有人撰文提出继续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这样就有可能减少财政收入。如果改按以设定毛利率的方式取代征收率,实际上是以其应有的负担能力纳税,与其现行的实际负担率不会因此而有变化,不会造成税收额的减少。

    6.保证社会记录更加真实。现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市场统计出的销售额,与国税部门依据征收税款的销售额差别太大,除了有纳税人有意隐瞒的原因外,归根结底,现行的税制让纳税人不能、不敢、不可以公开,国税部门所能公布的销售额与实际销售额相差太远。如果按平均毛利率计算,则国税部门统计的销售额有可能接近实际销售额。那时与现在相比,税额不会有太大变化,“书面记录的销售额”将会成倍地增长。

第7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后勤也得到快速发展,高校后勤经济活动已不再是简单的高校内部间的往来。国家在政策鼓励的同时,加强了税收管理,国家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条件限制更加严格,高校后勤企业的税负就会增加。随着后勤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逐步成熟,纳税成为后勤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后勤企业开始关心成本核算,纳税观念已有了较大提高。目前,全国已有上百所高校后勤注册独立法人企业,还有些高校后勤注册几个不同行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这些后勤企业面向社会乃至国际进行生产和贸易活动,其中有大部分经济活动涉及到增值税业务,如何合理避税和按身份正确纳税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必然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规定,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了不同纳税人的适用税率。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纳税人简单的认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轻或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是,千方百计地进行纳税人身份置换,尤其是后勤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经营实体。其实,仅税负轻重而言,并不简单的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纳税人所经营的商品的增值率、商品成本项目构成等要素。现就高校后勤实际工作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认和对税负的影响,谈几点看法。

一、增值税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及税负

增值税使对在我国境内(除台、港、澳以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但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方法,即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一般纳税人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应纳增值税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或=(商品不含税销售额-外购原材料或商品不含税进价额)×实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或=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实用税率。

根据不同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增值额”所包含的内容有很大的差异:(1)商品流通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的构成要素比较简单,就是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即商品销售毛利。(2)生产型的后勤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增值额”为商品的售价额与生产该商品外购原材料、动力之间的差额,即增值额=商品售价-该商品的原材料、动力成本。从增值额构成的要素来看,包括产品销售(主营业务)利润、产品销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折旧费等加工费用。也就是说,这些企业增值税的“增值额”不单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实际增值额,还包括了商品和应税劳务的部分成本。(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由于按6%或4%的税率采用销售额×税率的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扣除6%或4%的增值税)就可视同为“增值额”。

二、不同纳税人税负的比较方法

由于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税率不同,在购进货物和商品销售价格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往往是有差别的。

例1: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以含税117万元购进原材料,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7万元,全部加工生产成商品,以含税292.5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42.5万元,应纳税额为25.5万元(42.5-17)。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16.56万元[(292.5/1+6%)×6%]。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多8.94万元(高35%)。

例2:某高校后勤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以含税105.3万元购进商品,其中增值税进项税15.3万元,以含税117万元的价格销售,其中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应纳税额为1.7万元(17-15.3)。同等条件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为4.5万元[(117/1+4%)×4%],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多2.8万元(高164.7%)。

那么,如何确定高校后勤中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等于小规模的应纳税额这个平衡点的呢?这要从商品销售价款与商品、货物购进价款之间的差额入手。从理论上讲,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商品销售价款-商品、货物购进价款)×适用税率,商品销售价款和商品、货物购进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如果将“商品销售价款-商品、货物购进价款”称为进销差价额,将“进销差价额/商品销售价格”称为进销差价率,则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商品销售价款×进销差价率×适用税率。小规模的应纳税额=[商品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平衡点为:商品销售价款×进销差价率×一般纳税人使用税率=〔商品含税售价/(1+小(下转第14页)(上接第12页)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率,将此公式整理得: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前面所举例1,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16.56/42.5=38.96%,实际进销差价率=(250-100)/250=60%,高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所以,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8.94万元;前面所举例2,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4.5/17=26.47%,实际进销差价率=(100-90)/100=10%,低于平衡点的进销差价率。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低2.8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1)一般纳税人只有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时才产生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商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商品(货物)购进价格,都会产生应纳税额;(2)当实际进销差价率高于平衡的进销差价率时,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3)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较低的(如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应纳税额高于外购原材料费用占成本比例较高的企业;(4)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同,由此而产生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也不同,进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5)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原材料成本和商品销售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会对所得税产生影响。

三、强化高校后勤税法培训

对高校后勤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刻不容缓,尤其在税务税法、财务政策、会计技术和计算机水平等方面强化培训:(1)要培养会计人员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集团可通过业务技能培训和经验技术交流等形式,使集团财务人员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以适应高校后勤改革深入发展的要求。(2)要建立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的后续教育机制,随着社会法制健全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逐步深入,高校后勤财务人员则应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加强税法等法规学习,为高校后勤改革取得更大社会效益提供保障服务。(3)要建立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信息化会计后续教育新模式,当前对职业后续教育方式影响最大的因素莫过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高校后勤整体的发展也要跟随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而进步,后勤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同样也要建立信息化下的新模式。

总之,后勤企业的财务人员要适应新形势,学习新业务。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法及相关条文进行后勤企业纳税筹划,在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较合适的方案,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准确界定兼营行为,分别核算,为高校后勤企业合理避税,均衡税负、减少支出成本。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教科书).

第8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关键字:增值税;筹划;身份;选择

在当今经济格局中,我国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着力逐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使它们保持着健康繁荣的发展势头。增值税在我国作为一个重要的税种,在企业税收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其给企业带来的税收负担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低税率,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纳税额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征收率。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纳税人身份选择提供了筹划的空间。虽然在我国的企业中有一些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但也只属于起步阶段。无论在理论结构上还是在操作层面上,针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研究理论都非常薄弱。鉴于此,本文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所学习的税收知识,结合案例分析企业应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强调了企业在增值税筹划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增值税与税收筹划

(一)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流转税。就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现实经济生活中,对增值税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从一个商品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第二,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存在,税收就必然存在。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的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开展起来。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仅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免税、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同时,现行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凡是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凭进项专票抵扣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

例如,某零售批发企业,年销售额为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但因其进项税额较少,仅为销项税额的10%,故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万元×17%-300万元×17%×10%),税收负担较重。但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并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年销售额均为150万元,则两者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用4%的征收率。这样两企业各自只需缴纳增值税6万元(150万元×4%),共计12万元,显然要比分立前的税收降低很多。可见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合法地对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新建等手段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企业究竟选择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更为有利呢?原理如何呢?下面讨论采用增值税的方法来对两种纳税人的税收进行筹划判定。

(一)不含税销售额及购进额的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判定

设x为增值率,s为销售额,p为购进额,且两者均不含税,另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一般纳税人增值率x=(s-p)÷s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s×17%-s×17%×(1-x)=s×17%×x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6%

则可计算出应纳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

s×17%×x=s×6%

x=35.29%

当增值率为35.29%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29%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从而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当增值率高于35.29%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而我们本节开头所给出的例子正是因为增值率较大,远远超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23.53%,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大降低。

(二)含税销售额及购进额的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判定

设x为增值率,s为销售额,p为购进额,且两者均为含税额,另假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

第9篇:小规模纳税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高校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目标

2012年“营改增”政策所涉及的高校现代服务业项目,使得高校也急需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税负最小化目标

税负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最初始动因,高校“营改增”后相关项目税率由原先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后选择最小税负纳税人类型。

(二)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另一目标是准确估算纳税风险并使之最小化。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受税收政策阶段性调整与变动、高校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为避免税务筹划失败给高校带来的经济与声誉损失,税务筹划时需认真实施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三)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目标

在当前高校扩张与内涵建设双重需求下,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高校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运用延迟纳税或提早抵扣进项税额等方法,充分挖掘资金的时间价值使高校资金效益最大化,也是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拟定并分析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拟定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中最直接也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是降低使用税率,“营改增”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税率5%下调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绝大多数高校所采纳。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另一种税务筹划方法,少数选择了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充分运用这一方法,为自身创造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机会。

(二)可行性分析

要使税负最小化,就应当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纳税人类型。而如何恰当选择纳税人类型,关键是要做好两种“类型”在实际操作中的比较分析。

假定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纳税下降分析:

“营改增”前应缴营业税(税率5%)、城市建设维护费(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合计税费5.5%R。“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征收率3%)、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合计税费3.2%R 。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税负下降率为42%。

而一般纳税人高校从营业税率5%提高为增值税率6%,税率的提高可能带来高校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高校应立足以往财务信息基础,合理评价成本中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比例,通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衡点测算,慎重选择是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设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金额为G,购进增值税率为T。

一般纳税人税负:R/(1+6%)×6%-G×T+[R/(1+6%)×6%-G×T]×(7%+3%)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R/(1+3%)×3%+ R/(1+3%)×3%×(7%+3%)

令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则由R/(1+6%)×6%-G×T+[ R/(1+6%)×6%-G×T]×(7%+3%)= R/(1+3%)×3%+ R/(1+3%)×3%×(7%+3%),得:G×T×(1+10%)=3%R

令T=17%,得G=16.04%R

即当可抵扣税率为17%时,高校“营改增”项目成本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前金额达到并超过含税服务收入的16.04%时,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否则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

(一)会计处理的调整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高校,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规定,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高校资金来源多元化,核算项目繁多,“拼盘”项目使得“营改增”对高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影响较企业更深远。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增值税的筹划,首先要准确设置项目,其次要相应的改变核算流程,从而理清纳税与非纳税项目,防止纳税项目与非纳税项目收支,尤其是支出混同导致的进项税抵扣混淆,做到项目纳税与抵扣相匹配。

以苏州大学会计核算为例,增值税应税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科研性专项资金,另一类属于社会服务收入性质资金。首先为避免收入与税款同项目核算导致项目不能真实反映剩余经费情况的发生,增开了增值税项目大类核算税款,每个税款子项目对应一个相应的纳税项目,这样科研性质的纳税专项经费与其他非纳税项目经费就泾渭分明,项目成本支出的进项税抵扣也清晰可辨。

对社会服务收入作了相应的核算与管理的调整,建立了仓库管理制度,一方面规范各类材料物资的采购与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值税核算。核算时运用增值税先抵扣后转出的方法,即对用途不明的购进材料先抵扣进项税额,在材料领用明确支出用途时再将用于不属于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既有效规避超过180天认证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又有效理顺了学校大盘经费中真正属于纳税项目的成本性支出。

(二)对交易方的选择

如果高校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购进货物或服务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购进,其效益是不同的,由表1可知,购进增值税进项税率越高,意味着可抵扣税额越多。但是除了考虑抵扣因素外,还应考虑价格情况,通常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价格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进项税率与含税销售价格两种因素。

假定某高校的交易方可以是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作出选择前可先比较从这两者购入后自身剩余收入的大小,从而选择能使自己资金效益最大的交易方。

设某一般纳税人高校不含税收入为S,销项税率为T′,需要购进一批试剂材料,其中一般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1,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1=17%;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2,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2=3%(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为P3,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3=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测算以上含税购进价格的均衡点。

设剩余收入Y=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进价格-其他费用(Q)-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F)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Y1=S-P1/(1+T1)-Q-[S×T′-P1/(1+T1)×T1]×F

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2=S-P2/(1+T2)-Q-[S×T-P2/(1+T2)×T2]×F

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3=S-P3-Q-S×T′×F

1.令Y1=Y2,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2=[(1+T1)×(1-10%T2)]/[(1+T2)×(1-10%T1)]

则P1/P2=[(1+17%)×(1-10%×3%)]/[(1+3%)×(1-10%×17%)]=1.1521

即当两者含税价格比P1/P2=1.1521时,可以任意从一般纳税人或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当P1/P2>1.1521时,选择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剩余收入会更多;当P1/P2

2.令Y1=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3=(1+T1)/(1-10%T1)=1.1902。

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供货价格比P1/P3=1.1902时,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任意选择供货方,当P1/P3>1.1902时,应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所得到的收益更大,当P1/P3

3.令Y2=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2/P3=(1+T2)/(1-10%T2)=1.0331。

说明同样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购进材料,当价格比P2/P3=1.0331时,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关系,而当P2/P3>1.0331时,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货方能让自己剩余收入更多,当P2/P3

如果高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涉及可抵扣问题,所以只需要选择交易方含税总价最低的,即能使高校自身现金流出量为最小的为最佳。

(三)发票使用与管理

我国对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从领购到报税、从开具到认证、从作废到红冲等程序与要求都非常严格,如使用与管理不当,轻则罚款,重则可以刑法处置。为此,高校财会人员应通过培训与宣传优化高校内部纳税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依法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前提,“营改增”后高校通过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既是一种正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行为,也是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由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总是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因此,高校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时时监控出现的各种问题,既关注税务筹划的收益,也充分估计税务筹划的成本,包括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过信息反馈实现对筹划方案的再评价,以谋求高校长远健康的发展之道。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梁文涛.税务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