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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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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

第1篇:税收法规范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差异;协作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339-01

1 税会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1.1 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

会计目标可以作为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我国近几年的会计制度改革在会计核算原则中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方法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也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实质,但其中有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税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财政收入,政府通过税收立法获取所需要的资源,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政府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税收法规为了规范和调控企业纳税行为,保证征税实现,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我选择的特权。

1.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按照其所依据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处理,应该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进行。在具体的协作思路上,我们认为,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也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作。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业务差异分析

2.1 收入类、成本类业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及的“收入”要素其本质含义强调了经济利益的流入,税法并没有特别对“收入”给出一般性的定义,而仅对与收入概念相关的“销售额”、“营业额”等规定了严格的内涵,而税法中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比较侧重收入的实质性实现,并且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而税法在收入确认上会尽量减少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法在实际业务中也尊重业务的实质,但相对更看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应的征税处理,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我国会计制度对“成本”和“费用”类要素的解释说明与收入类似,也同样采用了“经济利益流入流出观”。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成本与会计制度中的成本计算口径也不是直接对应的。会计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处理同样遵循了谨慎性原则,而税收法规的业务处理不遵循此项原则。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对收入类、成本费用类业务处理的规定之间存在的差异对各种企业都会产生影响。差异的协作要注意对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不同的协调处理,对于经常性的业务收入,会计处理比较规范和成熟,税收处理可在不影响征税额的前提下与其适度协作,以减少征纳双方的处理成本。相对而言,会计制度并不是对每一具体事项的规定都特别详细,它给会计人员提供了一定的职业判断空间,但税收关注税款征收的宏观目标,不给纳税人自我选择规范和方法的特权。

2.2 特殊业务差异:以企业并购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为例

我国目前没有一个正式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与其相关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如在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业务的处理中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许多差异,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各关联方之间利用特定利益关系而产生的税收障碍问题。会计制度在关联企业认定、转移价格确定以及转移定价会计报告披露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与相关税务信息要求之间存在差异,正是因为这种实际存在的差异,使税务部门在转移定价纳税调整时必须多付出一定的信息获取成本。我们认为这种信息获取成本增加的现象同样存在于其他业务中,这也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动因。以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作为切入点,总结会计与税务信息需求之间的差异,并寻求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使有关的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为政府税收部门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从而实现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另外,能够减少获取信息成本的有效办法是对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发展与完善,这也是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有效途径。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存在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第四,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订,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人。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作,都是尚待研究的领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分析,但把握税会关系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是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陈毓圭.论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诸关系[J].会计研究,1999,(2).

第2篇:税收法规范文

(一)目标不同

税收会计首先必须按着国家的相关税收的法规,进而对企业的成本、收入、利润等进行核算,其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证国家税收的真实以及为国家税务部门或是企业经营者提供有益信息。财务会计是企业遵守会计核算原则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对内部财务成果的反应,主要目标是便于相关利益者或投资者的决策。

(二)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对象范围比较广,主要是企业的整个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的全部经济事项都以货币计量的方式记账,其主要环节有资金的预算、实际投入的资金、周转的资金等环节。而税务会计的核算的对象范围相对狭窄些,主要是和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而已,例如企业印花税或者是增值税等计税事项。

(三)依据不同

税收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的不同,致使税收会计和企业会计的核算工作的依据有区别,税收会计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没有自由发挥得空间和灵活性,必须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则主要是根据企业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进行相关的核算,在处理经济业务的时候,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安排,例如是针对企业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用的科目选择等都可以具备一定的弹性。

二、两者分离的必要性

(一)改革会计体制的需要

对会计体制进行改革,即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可以使企业会计在进行核算时摒弃传统的会计体制单方面的强调和规定,有效的确保了企业会计进行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和灵活性,如此可以使企业的财务目标更加准确,方便为决策者提供更专业的财务信息。

(二)健全税制的需要

我国的税务体制主要是以税率合理以及税负公平为基本原则建立了多税种和多层次以及多环节的调节体系,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征税的合理性,且充分发挥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作用。若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的体制不容易展开征税的稳定缴纳或是对各项复杂的计税工作进行优化,企业也有可能以自身利益出发,利用税法的漏洞实施漏税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税收与会计核算进行分离,方便税收的审核与监督。

(三)提高企业管理的需要

在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体制时,企业财务人员所做的财务核算更倾向于国家税务、财政以及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的需求,忽略了企业内部的经营信息的需要。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这一措施,有助于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特点进行灵活处理账务,从经济角度看待税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分离,是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减少了不必要的会计核算,加强了企业财务管理的需求以及帮助决策者提供有效与可靠的会计信息。

(四)加强会计实践水平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资本高速集中,商业经济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形式下,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作用以及提高会计的实践水平。因为,企业自身对内部的会计信息与会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更加详细与精准的财务报告来帮助企业在市场中赢得竞争,取得一席之地,但是税法的相关规定与具体计算标准以及其对会计制度的影响效应可以使财务人员在实践中有效的丰富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五)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关系,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客观和真实的反映企业内部的经济效益与财务成果。税收会计主要是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财务会计是体现受益者的资产增减或保值以及经济环节的需要,两者之间的分离是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更好的对财务信息的整合与反映。

(六)会计学科的需要

第3篇:税收法规范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差异

引言: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由此也会引发相应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调整增多等等,但二者的关系是经过从不同到统一,进而再进行协调的过程,最终将差异降至最低点。因此通过认真分析二者差异,理清形成二者差异的原因及影响,提出建设性建议,努力对这些差异进行合理控制,以防止导致国家税源的部分流失现象进一步扩大。针对此问题制定相关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达到真正有效意义上的协调,是源头上,根本上的重要举措,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联系

在我国,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制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个会计学分支。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税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着质的继承性和千丝万缕的联系。

从法律法规的条文来看,《会计法》第33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上述条文体现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高度重合。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虽然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关联,但是,税务会计毕竟是一种不同于财务会计的特殊会计,所以它们又有着诸多不同之处。

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虽然原则相同,但其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如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会计核算不遵循税务核算一直遵循的合理性与确定性原则;同样税务核算也对会计核算规定的谨慎性以及实质重于形式这两个原则没有明文的具体规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具体差异表现如下:

(1)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企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税务会计处理却是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核算的。如在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之中,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的税金。尽管从长期来看,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基本对应的,但是,就每个会计期间来看,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不同会计期间存在差异。

(2)在计提减值准备上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制度》明文规定了包括计提坏账准备在内的八项减值准备措施,这些措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独特的重要性。税务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只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而对其他七项的减值准备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的目的。

(3)在时间配比原则上的差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包括含义之一是时间配比,即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而税务制度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在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4)对收入的确认方面。由增值税条例中所规定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期销售额”。财务会计和税收的角度不同,所以两者的经济来源有所不同,这种不同就体现在税收除了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卖价或劳务的价款还包括着其他的价外费用。

(5)借款费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去体现:①利率限制。税收法规规定,一旦借款的费用实际上比贷款利率高并且超过了规定的数额和比例,就会在政策规定下做出一定的协调性调整。但严格的利率控制在会计上实际上是没有的。②辅助费用。对于左右着会计的重要事项应该进行不同的处理,这些必须是有明文规定的,在会计核算中是有着重要性原则进行规划,但是税收没有对重要或者次要的辅助费进行细化和分条说明,影响着会计的工作。③折价摊销。税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这一问题,但是会计法的规定中明确引导可以使用直线或者实际利率法。④筹建期间的借款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除外)。税收法规规定这些费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分摊,但是会计上的规定就不同了,是在经营的第一个月一次损益。⑤资本化费用数额。税收法规对于会计上规定的,认为这些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是受到实际的输出成本购入的资产影响的,同时这些借款费随着利率的变化也需要进行不同的计算并未进行规定。

三、 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造成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成本费用是没有在具体规定指引之下进行核算的,对于可以计算入内的没有具体的比例限额进行限制,通常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就将全部的费用当作成本,因为落后的税法法规对于这一点并没有进行铭文的规定。

(2)对于税收细则方面,造成纳税调整项目增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有着永久性和时间性,这就体现在收入界定的标准以及划分的时间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一旦增多,需要随之调整的地方也会增多,这样便会对于企业核算造成不便。

(3)对税收监管的影响。从企业的角度看,会计核算与税收核算的差异扩大对于征税的顺利进行很不利,不但是使各种税务信息变得庞大复杂,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很多躲避税务的经济行为者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差异要是扩大开来,会加大会计信息的复杂性。不仅,一方面增加纳税金额,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逃税漏税现象频发,这对企业的发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很多企业已经或者说正在参见国际相关条例和法规进行着商业活动,但是税收法规落后于会计制度,并没有适时做出调整,这就难免会有争端和争议产生,两方的利益的确难以协调。

四、缩小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建议

面对我国目前的现状,税收的作用日益明显,尤其是维护社会公平这一作用至关重要,因为会计制度方面相关建设还在逐步完善,作为一种制度其规范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实效。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与否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解决好现代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之间的差异问题,而现代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差异的协调显得不仅重要,且十分必要,基于上述分析思考如下:

(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规定能一致的应当尽可能一致。国家财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的统一。税收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主要形式,考虑到由于经济决定税收,所以从长远来讲,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地方应尽量保持一致。在制定《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尽量与税务制度保持一致。同样,税收法规也要吸收会计制度的合理规定。

(2)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在会计处理上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纳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2000年在大中型企业采用、2001年在所有企业采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其填列方法,充分说明税法越来越显示其与财务会计的“独立性”。过去的纳税申报表是以企业的利润表为基础,而新的纳税申报表则从税法认定的收入开始填列。会计制度尽管在遵循会计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其与税法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但因两者目标差异的存在,却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由此带来企业纳税调整是必须的,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必然的,这些都可以由税务会计来承担。财务会计应该保持其基本规范,不能再因“财税合一”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按税务制度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 “稳健”等若干会计原则将无法贯彻。

(3)税法中有些政策急待明确。如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规定了可以计提8项减值准备,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本,降低投资风险,刺激投资欲望出发予以确认,但为了防止企业过度谨慎,税务制度应明确其计提比例,以保证国家税源不流失。

(4)借鉴他国经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差异并难以协调,不仅是在我国有之,对于世界很多国家而言,这是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经济问题。因为这本身也是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衍生的一个问题,所以面对问题,首先要有信心和底气,坚信可以解决好,同时要想办法如何借鉴他国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配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找到适合我国的那个有效途径,这就需要观察和学习,研习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成功历史性做法,基于本国国情,不断创新制度和计算方法,充分发挥税收对于稳定社会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完善。

六、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经济事项不断涌现,财务会计发展成独立的个体就是最明显的体现,在这各个体之中,税务会计就是作为基于财政财务的基本法则而衍生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分支,这就需要从事财务核算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对税收知识税务理论有一个明晰的了解,这样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的差异才不至于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扩大,乃至于最后影响纳税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王丽红.浅谈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J].现代商业.2011(15)

[2]赵顺娣.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差异的研究[J].江苏大学学报.2005(07)

第4篇:税收法规范文

关键字:火力发电 税务筹划 纳税风险

Abstract: in the present for coal price has soared, lead to the power plant management difficult situation, how to reduce fuel costs into fuel management enterprise's top priority. Combined with the new tax law, from the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choice, tax risk and other aspects, in view of the coal-fired power enterprise puts forward the tax planning and avoid the risk of some tax advice to for reference for the same trade.

Key word: coal-fired power tax planning tax risk

中图分类号: TM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纳税筹划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内部与外部资源进行整合,使得企业能够在处理纳税问题时,实现一定的税收节约。近几年我国税收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火力发电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法改革政策向内资企业倾斜的有利环境下,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进行相应的税收策略和规划,这是当前企业最重要的研究课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并接受税务筹划,随之而来的,各种形式的税务筹划活动也逐渐兴起起来。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企业却往往忽略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

一、火力发电企业税务筹划及税务筹划特征和意义

由于电煤价格市场化, 火电企业一直受燃煤价格增长导致亏损严重的困扰。目前火电厂燃料成本居高不下, 而电厂的其他成本费用已是节约到没有可挖掘的余地。此时, 利用国家对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达到节约税收支出成本, 已是目前发电企业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电力行业总体税负较高,尤其是增值税的税负很重,电力行业又属于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的基建投资具有造价水平高技术含量高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对电力行业所征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及所得税,此外,还有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用地等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尽管电力行业增值税税负在不断降低,但按工业增加值计算的历年增值税的实际税负仍高于名义税率17%,其中最低值18.72%,也比名义税负高1.72%。

从理论上看,目前对电力行业的税负研究主要以增值税税负分析为主,所得税税负分析则较少涉及。总体来讲,我国对电力行业的税负分析还不够全面、深入。因此,以增值税转型及“两税合并"为大背景对电力行业税负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并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的原因

(1)政策性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赋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2)经济环境变化风险。

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地区,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常处于变化之中,这种税收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筹划人员开展税务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任何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税收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不断出台新的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规范纳税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须相应加强,否则纳税人由于对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决心、程序与步骤的忽视或不熟悉,往往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增大。

(4)筹划人员的纳税意识风险。

企业纳税人员的纳税意识与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税务筹划的目的明确,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

(5)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

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其对风险的判断和筹划事项的最终完成结果。有的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润,减少成本,会要求筹划人员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上的风险。

(6)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

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既影响可供筹划的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易导致筹划人员筹划方案的失误。如果筹划方案是依据虚假的涉税资料做出的,就很可能产生失误,风险极大。

三、对火力发电厂的税收筹划及规避纳税风险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深入、透彻、全面了解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保证自身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真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企业若是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的对税务筹划作出适当调整,不但能减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而且还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节税,而节税目标的最终实现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并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筹划实践才会转变为企业的实际利益。但是,由于企业的很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同时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就很模糊,常会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还要树立沟通观念,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指导。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诚心与税务机关交流与沟通。

(三)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会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小税务筹划风险。

四、 结束语

随着国家资源战略的逐步实施,煤炭资源的价格不会出现下降的趋势,至少很长一段时期内只会上涨,那么火电企业如何解决电煤问题呢?一是锁定价格,二是税务筹划,三是优化系统控制,降低热损失,充分发挥电煤的热利用效率。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1] 郭汝莉;火电厂燃料经营管理企业税务筹划探析[J],山西财税, 2011(01).

[2] 邝健斌;浅谈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财经界;2010(01).

第5篇:税收法规范文

市国税局在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执法素质和办事效率,促进了国税部门的执法规范。该局先后获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__省国税系统文明建设先进局__省级文明单位泰安市级文明单位等65项市县级以上荣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

正确的执法理念是依法治税的先导。为了克服执法软化和滥用权力等执法中的问题,该局首先从解决干部的观念和认识问题入手,采取邀请法律专家授课、举办法制讲座等形式,相继开展了以法治、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国税干部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地理解依法治税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纠正执法观念上的偏差,自觉按照征管法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了从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其次,加大了培训力度。先后投资20多万元,建立了计算机培训中心,建立了网上课堂和网上考试系统,采取岗位培训、理论培训和综合培训等多种形式,举办了32期新《征管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和考试,累计培训780多人次,使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在泰安市局组织的全市国税系统征管法业务考试中,该局取得了团体第一的好成绩,有四名同志进入了前十名,一名同志名列第一。其三,先后在全局开展了十佳征管能手文明办税服务厅文明办税服务标兵优秀税收管理员等各种形式的评先树优活动,激励干部职工的争先创优意识,使他们逐步摒弃了过去那种权力本位的腐朽观念和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正确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强化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

二、创新制度,建立规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需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体制。为此,该局通过深化改革和重组整合税收征管业务,构建起了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格局。一是规范了机构设置。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改变了原先基层分局税收执法征、管、查全职能配置,剥离基层单位的稽查权,转由市一级直属专业机构专职负责。同时建立了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对重大涉税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定案。使征、管、查由机构内分离转为机构间分离,各职权机构各司其职,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互相促进,实现了税收执法分权制约与运转高效的有机结合。二是规范了岗位设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的要求,兼顾执法实体与执法程序,区分不同责任人,(来源:文秘站 )科学地设置了岗位。并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目标和工作规程,逐条制定了相应的执法责任,构筑起高效有序的岗责体系。三是健全了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了《__市国税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追究办法》,健全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对每个岗位、每名人员具体行为实施了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每年组织各分局分管局长和有关科室开展两次以上执法监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先后自查出税收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5类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出现问题的6个方面成因,进行了认真整改。四是实施了阳光国税工程。将每个岗位的职责和各种涉税事项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税服务厅内和各种媒体上进行了广泛公开,对日常行政管理和税收稽查工作全部实行阳光作业。并通过设立举报箱、监督电话、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各种途径,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每一位工作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

三、创新管理,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组织税收收入,保障国家财政来源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提高税收源泉控管水平,才是规范税收执法的目的所在。该局首先加大了科技投入,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先后应用了几十项税收管理的应用软件,加强了与社会化信息网络建设,形成与财政、工商、地税、银行等相关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起了以计算机为依托的征管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了机器管人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全局税源控管水平。自到现在,全局没有出现新的欠税,真正做到了应收尽收。去年,他们又自行开发研制了《__市国税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系统》,截至目前,全局共采集发票存根联15万份、发票联4千份,完成普通发票稽核比对3602份,共计查补税款33万元,罚款12万元。在泰安市国税系统率先探索了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其次,深入探索,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了加油站、煤炭运销、精细化工、起重机械等不同行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共计评估监控企业454户,监控评估税款1015万元;评估重点对象38户,评估税款685万元,查补税款156万元,增值税纳税调整135万元,所得税纳税调整262万元,加收滞纳金5.1万元;在全省率先查处无密纹专用发票1074份,查补税款127万元;全局控管的个体业户有起征点调整后的299户增加到699户,月增税款近10万元。该局税源精细化管理的做法得到了上级机关的充分肯定,泰安市局召开了现 场会议,推广了该局的经验做法。总局宋兰总会计师发来贺电,对他们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其三,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先后对集贸市场、汽车及配件、水泥建材、废旧物资等行业进行了专项治理和检查,今年全局共组织稽查检查182户次,补缴税款565万元,罚款217万元,集体审理重大案件117起,移交司法部门9起,占泰安市国税系统移交总数的17起的53%。查封扣押各类物品500多起,先后6次成功组织了查封扣押物品拍卖会,拍卖各类物品补缴入库税款400余万元,有力地打击了偷税行为,震慑了不法分子。截至目前,该局仍为泰安市国税系统组织拍卖活动的唯一单位。在上述工作中,由于该局适用法律得当,案件证据确凿,程序文书完备,被处罚人心服口服,没有引起任何复议或行政诉讼。四是落实了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税源结构、人员素质高低等不同因素,将123名人员充实到税收管理员岗位,将纳税人按户分配到税源监控管理岗位,全面落实了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了管理目标,落实了管理责任,为提高源泉控管水平奠定了基础。

四、创新服务,营造公正和谐的征纳关系

第6篇:税收法规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管理和划分,中央、自治区级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管理及划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有利于全县税源的划分与监控,进一步理顺县级与乡级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强化县乡两级财源建设,完善全县重点税源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实现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县政府统一负责全县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支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税收入库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税收入库预算级次的确定

一、凡在我县注册私营以上企业和可镇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在各乡镇注册的运输企业税收,仍属乡级财政收入。各乡镇引进的经营业务不在我县行政管辖范围的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级财政收入。对各乡镇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税源和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税收返还比例采取一事一议。

二、县城可镇范围,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归县级财政收入。

三、县级以上单位及各职能部门在乡镇投资的建设项目,凡报帐单位属于县级以上单位和县级职能部门的应纳税收属县级财政收入。

四、生产经营地址在县城可镇范围外(不包括经济开发区、金三角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在建设期间应缴的建筑营业税和经营期间的营运税归乡级财政收入。

五、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如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等)以及大型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建设期间实现的建筑营业税,归县级财政收入。

第六条重新规范县级与乡级税收征管范围后,县乡财政体制结算办法按新管理体制确定。对应按本办法返还乡镇的税收收入,由财政局年终予以返还。

第七条财政局按季与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核对管户,掌握私营以上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加强企业税源监控,避免税收流失。

第7篇:税收法规范文

开始阶段的执法检查,受习惯思维的束缚,对开展执法检查理解认识不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一是认为依法治税、税收执法检查是对纳税人而言,将执法检查视作纳税检查,一提税收检查,就是查企业;一提遵守税法,就是纳税人依法纳税;二是执法检查程序不够规范。检查没有规范的记录,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检查不能形成档案记录。三是税收执法检查不细致,检查面不广,仅仅停留在“水过地皮湿”的表面效果上,致使执法检查目的不明确,计划欠周密,没有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促进规范执法的效果。

随着依法治税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依法治税的认识由不接受到基本接受、由领导、一般干部存在抵触情绪到少数税干的抵触情绪、由被动规范执法到主动规范执法。对执法监督有了深刻的理解。税收执法检查得到有效的实施,治税先治权,治权先治人,治人先治已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

二、执法检查的效果分析

通过近几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论是外部环境和内部行为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税收执法外部环境上,地方政府、部门出台一些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文件,干扰和阻挠税务机关正当执法。如改变执法权限、改变执法主体、改变征税环节;在税收执法权方面,主要表现为税收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到位。一是税务基础管理较弱,办理停业、注销户不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纳税户的管理底数不清,假停业现象依然存在。二是对不按期申报纳税的业户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催缴和处罚;个别单位还存在人为调剂税种和税款入库时间现象。三是税务稽查、处罚程序和文书使用不规范。四是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较小,查处税款、罚款入库不及时。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地方党政机关、部门受利益驱动所使,随意干预税收执法。另一方面是由于税务人员的主、客观原因。一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权治的思想,执法的随意性问题仍然较普遍地存在。二是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还有差距,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行事,相当一部分的违规违法问题是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三是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执法人员自身水平不高,直接制约着税收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同时,由于税收执法的依据散见于复杂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税收执法人员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以致执法业务水平受到影响。

三、目前执法检查的不足与完善

尽管几年来的税收执法检查,查出了不少税收违法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不论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运用,都没有一个明确标准做指导,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一)执法检查的不足之处

1、组织形式欠缺,检查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检查没有深度。综观近年来的税收执法检查,在组织形式上采取的是临时抽调检查人员的方式,在检查内容上往往是临时集中进行培训一二天,就匆匆到被查单位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上也是依据每个人的政策理解不同,得出的结果不同,检查的深度完全靠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对被查单位执法工作中与自己平时工作不同的地方,往往先是确定被查单位的问题,然后再去找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依据来验证,影响了检查的效率。

2、每年一次的税收重点专项执法检查,达不到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每年一次的执法检查,由于时间紧、内容多、范围广、任务重,检查往往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存在检查不深、不实、不到位的问题。很容易形成“风过景依然”、“雨过地皮干”的现象,不仅没有引起基层的重视,也没有达到应有的实效。

3、检查结果的运用比较狭窄,仅局限于过错责任追究。对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结果的运用多局限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上,在实际中体现出罚多奖少。对执法规范者的表彰奖励、对执法优劣考评结果在干部评先、晋升等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运用还未提上议事日程。

(二)完善执法检查的对策探讨

1、建立执法检查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一支专门性质的执法检查队伍。按照政策法规、征收、管理、税政、稽查、计财等类别在各级税务机关选拔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层级执法检查人才库。所选人员要求必须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在基层重点执法岗位工作,在岗位设置上按照A、B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以便随时参与执法检查。

二是人员在行政上受所属税务机关领导,业务上既受税务机关领导又受法规部门指导。法制部门按照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的特点,及时开展税收政策培训,依据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对文件进行清理、梳理,使执法检查人员较快掌握最新税收政策。

三是对检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上按照工作量的多少、工作难易程度和执法风险,将奖金、津贴分配到岗,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岗位津贴等级制度。

四是建立执法检查人员过错追究档案。对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敷衍应付、隐瞒问题做好人的应负全部过错责任,给予重罚。

2、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

一是检查方式上改变税收执法检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建立健全以日常执法检查为主、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相配合的一整套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制度化、经常化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把执法过错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检查执法检查对象确定上一方面充分利用数据集中后征管软件“查询、统计”模块和税收监控系统,逐步实施网络监控;另一方面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机结合,通过发放问卷、走访纳税人、关注社会热点等多种形式确定。

三是在检查范围内容上将执法行为分为税务管理服务系列、申报征收系列、税务稽查系列、行政法制复议系列,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细化工作流程的要求,以流程中的工作标准为依据,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上分别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法、检查标准。

四是在检查具体实施上首先应规范文书使用。根据检查特点,设计应用“执法检查工作底稿”、“执法检查工作日志”、“执法检查工作报告”“执法整改意见书”等相关文书,其次是对执法检查进行复核、审议,确定查出存在的问题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根据存在问题向被查单位下发征求意见书,由被查单位按确认后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确保执法检查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五是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对每次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按季通报,警醒税收执法人员不要因一时的疏忽懈怠、思想抛锚而酿成大错,保护税收执法人员,最大限度地化解税收执法人员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执法风险。版权所有

第8篇:税收法规范文

Abstract: Researching and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s and between the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have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a market economy. Through elaborating the fundament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tax model as well as the reason difference and goals difference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accounting system and tax regulations, this paper proposes appropriate collaboration ideas and provides reference for the collaboration and development between accounting systems and tax regulations.

关键词: 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发展

Key words: accounting system;tax regulations;collaborative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F810.42;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3-0173-02

0 引言

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协作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关系曾经有过统一,但是这种统一是短暂的。随着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进而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步走向分离。共享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是两者存在差异的客观性和必然性。

1 税会关系及模式选择

1.1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两个不同分支,二者之间一方面存在着紧密关系,另一方面又各自独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与税收有着各自的侧重点和作用范围,并且两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会计侧重微观但是影响宏观领域,主要面向企业又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产生联系,税收侧重宏观层次并且作用于微观领域,对具体的企业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基础上实施税收管理。

1.2 税会关系模式与协作思路 分离和统一是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表现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税会模式,注重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统一,税会职能服务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对于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税会模式,侧重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分离。在我国分离模式往往是税会关系选择的主要倾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便于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管理者等提供服务。

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因差异

2.1 税收和会计政策差异的原因 ①我国分别在1993年、2001年实行了“两则两制”和《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分离,也就是统一性和独立性逐渐在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中出现。根据相应的会计事项,对具体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分别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信息需求者的需要。所以,导致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和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或目的不同。②为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提供服务,这是实施会计政策的根本目的,进而便于对所投资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性进行了解,通过实施会计政策一方面对资产和利益不进行相应的高估,另一方面对负债或费用也不进行相应的低估,是盈利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干净性与稳健性,所有者权益不明晰这是会计政策的缺点所在。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是会计政策的依据。③在公平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这是实施税收政策的根本目的所在,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这是其制约的出发点所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利润的真实、合法、有效,防止利益方人为调节税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

2.2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收入类业务差异 对于会计制度来说,通常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为出发点,会计制度的侧重点通常情况下是实现实质性收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在近年来,通过研究分析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看出,其成为会计处理的重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确定性、选择性和主观判断的运用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出现了减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实现国家税收收入。税法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尊重业务的实质,但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是重点,而不完全以会计制度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就进行相对的征税处理。

2.3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①增值税方面的差异分析。例如,在确定销售额差异的分析过程中,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金额,或者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金额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销售商品的收入进行相应的确定。②消费税方面的差异分析。在确定销售额方面,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认定方面,税法与会计制度两者之间通常情况下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关于销售额的定义,会计方式是指商品的售价,在售价当中没有包含价外费用;在税法中的定义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需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及相应的价外费用。③营业税方面的差异分析。例如,确定营业总额方面,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的相关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金额进行相应的确定。对于税法来说,按照税法的规定,关于营业额纳税人需要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3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3.1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相互协调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比,会计制度往往要先行,虽然不同的业务之间其协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在制度层面,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需要与会计制度协调。

3.2 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在制订会计与税收法规的过程中,以及实施日常管理时,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分别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者之间容易在制订和执行法规的过程中产生不同的立法取向。

3.3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作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 会计在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的过程中,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需要与会计制度进行协作,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与会计原则进行适当的协作。

3.4 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在建立健全会计制度时,需要制订具体的业务规范,同时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

4 结论

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两者之间的差异与协作,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是不断博弈的过程。所以,需要对现阶段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进行完善和优化,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进行协作,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发展的研究中走出一条道路。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1).

[2]戴书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差异[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06).

[3]黄爱玲.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流转税方面的差异分析[J].财会月刊,2005(4).

[4]谢荣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财会研究,2005(4).

[5]邓春霞.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J].民营科技,2009(07).

第9篇:税收法规范文

关键词:教学;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结合

财务会计是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为依据,而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依据。这两者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是相互分离的两大主体。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依据不同,有着很多相同点,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从而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必然趋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主要是目标不同、业务处理依据不同、核算程序不同、核算基础不同。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并不单独设一套账户进行税务会计的核算,而是与财务会计使用共同的凭证、账簿和报表。企业平时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只有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不相同时,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此,税务会计是寄寓财务会计之中,以财务会计为基础。

一、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寻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

(一)资产的纳税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在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计算计税基础。若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将会受到计提折旧的方法、折旧的寿命年限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从而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相同。

例:A企业于2008年以12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A企业估计其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10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

固定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1200-1200/20*2-80=1000万元

固定资产在2010年12月31日计税基础=1200-1200/20*2=1080万元

此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1080万元产生了8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80*25%=2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20万元。

(二)负债的纳税调整

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有关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列示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期间不可以税前扣除数。从而得出计算公式,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预计负债,企业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确认为销售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由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则这一预计的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2.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例:A企业2010年因销售乙产品承诺提供5年的保修服务,在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该项预计负债在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而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500万元,即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500-500=0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500大于计税基础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5%=125(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费用的计入当期损益,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税收法规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建议

财务会计是会计专业核心课程,打下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对学习税务会计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那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将这两者的差异有机结合起来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先学习财务会计课程打下扎实的基本功,然后再学习税务会计课程。这两门课程的学习不能颠倒顺利,只有先打下扎实的基本功,掌握会计准则与会计处理,然后才能够在学习税务会计时一边回顾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边找到现行国家税收规定与会计准则的异同点。

(二)通过寻求差异法找出二者的差异,从而可以更好地进行比较。找出差异,得出如何调整差异,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不相容知识点。通过调整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合为一体。

(三)在学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这两门课程中间,开设税法、经济法等相关课程。掌握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从而更轻松地找到二者的区别。也只有在充分掌握了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法律法规条文下才会顺利找到差异,从而将两者能够更加轻松的结合起来。

(四)通过模拟仿真操练加强练习。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对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理解程度,学会如何将理论用于实践当中。

参考文献:

[1] 王金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税务会计》,2014年1月第1版第3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