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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税处理范文

财税处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财税处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财税处理

第1篇:财税处理范文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及其涉及的税种

(一)合伙企业的形式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由此界定,合伙企业是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办的经济组织。多种“身份”的参与,就形成了一个“排列组合”问题:不同身份投资者的“排列组合”,组成的合伙企业也有所不同。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合伙企业设立了三种类型:

一是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泛指自然人或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专业服务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例如: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大都建立了执业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或办理了职业保险。

三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可以理解为自然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涉及的税种

合伙企业是依据其经营内容纳税的,其涉及的税种要分两个纳税主体计算缴纳:

1.合伙企业为纳税主体,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或者说,合伙企业是这些税种的纳税人。

2.合伙企业投资人为纳税主体,则涉及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或者说,合伙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纳税人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合伙企业存在两个纳税主体,也是合伙企业的一个特点。

二、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与适用税率

(一)税前扣除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与一般企业的税前扣除是较为一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最新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财税[2008]65号文件列示的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税法是一致的。

(二)适用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适应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已公布了最新税率表如下:

由于是在年度中间执行新的税收制度,2011年第46号公告还明确了2011年当年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合伙企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者,则依据各自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合伙企业的分红并入自己企业(单位)的应税所得,一并纳税。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纳税申报

可供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润主要有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税[2008]159号同时也明确:除了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由合伙企业统一缴纳的税种外,对于合伙企业的所得,是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的,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和申报:

一是全部为自然人合伙的合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要按各股东分配的利润及其相应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合伙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是由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的合伙企业,进行利润分配,要分别计算各自的税款:自然人股东按其分配的利润及其相应税率,由合伙企业计算、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按其分配的利润及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各自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的所得纳税,我们还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问题。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或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并入投资者的所得,自然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亏损弥补问题。合伙企业若发亏损,可以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若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合伙企业的纳税地点问题。自然人股东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并入其单位所得申报纳税。

第2篇:财税处理范文

关键词:企业盈亏 财税处理 办法

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工作时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企业的资金流通、正常运营的有效依据。在对企业进行盈亏财税处理时,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盈亏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财税处理办法,从而促进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扩展。文中从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入手,提出企业基于盈利和亏损两种情况下的财税处理办法。

一、企业盈利之下财税处理的办法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要求:把企业年度的净利润,除去由法律、行政法要求的之外,合理进行利润的分配。首先,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盈利处理时,要把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情况加以弥补。其次,在利润之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是财务人员必须提取的资金。如果法定公积金提取的累积数值达到企业注册资金的50%之后,停止该基金的提取。再次,在获取的利润内提取规定数额的任意公积金,此次提取的比例根据投资者进行决议所定。最后,给企业的投资人员继续拧利润的分配。在进行分配之前,财务人员要比原来年度没有分配的利润合并到本年度的利润金额中,根据目前企业的实际现金流动情况,把利润分配给企业的投资人员。如果该企业是有关行政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出资的,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上缴国有利润,随之并入到相关的财政收入中。不得不说明,原有根据税后利润的5%―10%进行提取的公益金在2006年的1月1日遭到取消,取消了提取公益金这项规定,企业的最后利润就没有员工的事儿,此时会出现员工不再看重最终利润,丧失积极性的员工也会致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受损。税法也比较同意《企业财务通则》中的利润分配的规定,该通则严格提出:假设企业当年无获取利润,通常不向投资人员进行利润的分配。假设是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没有获取利润,可以召开股东大会决议,按照不大于股票面值的6%采用公积金进行股东红利的分配。税后利润会出现有利润不分配和变相分配的情况,这些情况大多出现在私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变相分配利润最主要的办法是借款,企业的股东以借款的名义从公司取钱,企业处于长期挂账的情况,这会引来很多的麻烦和问题。借款会牵涉利息的收入问题,从而牵涉企业的所得税及营业税等项目,如果企业不进行账面的处理,被查出来就是偷税行为。如果股东从公司借款的时间超过1年,可以视为分红,征收其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会收取50%―5倍的罚款以及每天万分之一的滞纳金。税收机关在不分配利润实际就是利润挂账,不进行处理,以此来躲避自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办法遇到稽查不容易过关。现阶段,税务机关征收税的实际是;对于具有自热人股份的企业所获取的利润,如果挂账的时间超过1年没有进行分配,也会视为分红,征收其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代为缴纳。

二、企业亏损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规定,在进行企业亏损处理时,可以根据规定的税法条例采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这里的所得划分为税前所得和税后所得两种,如此的划分致使进行税收中企业进行亏损弥补也有税前弥补和税后弥补两种方式。

(一)税前弥补

税前弥补是指采用税前利润或者是利润总数额对企业的亏损加以弥补,随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这个优惠政策,满足了企业在遵守相关规定和手续之后享受的权利。不得不注意,采用税前利润进行亏损的弥补,必须经由该企业的相关税务机构主管部门审核之后且还在弥补期内的以往亏损额进行弥补。进行税前亏损弥补必须先对年度的亏损情况进行确认,之后进行税前弥补的审核工作。企业必须对税前的弥补相关规定进行认真的了解,掌握其办理的程序,如果满足税前弥补的条件,最好在税前进行亏损的弥补,缩减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审核税前亏损的弥补。企业在日后的盈利年度采用税前的利润对以前年度的亏损加以弥补,必须具备相关的鉴证手续。当年进行亏损弥补的纳税人,携带年度亏损弥补金额的鉴证报告送至税务机关,以前年度亏损已经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用进行重复的附送。税前弥补的鉴证也依赖中介机构进行完成。企业在盈利之后,想要再税前进行以前的亏损弥补之时,要委托一家靠谱的税务师事务所,制定一份《税前弥补亏损的鉴定报告》,该报告需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送至税务机关。所制定的《税前弥补亏损鉴定报告》必须根据税务机关各年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公告,企业得到批复之后,企业才能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把以前的年度亏损报告中上报的亏损数额当做财产损失在税前就扣除出去。

(二)企业的税后弥补

所谓的税后弥补就是企业才有所得税之后的企业净利润对企业以往的亏损进行弥补。这部分亏损由主管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复后不能在税前进行弥补的亏损金额。例如:某企业的亏损金额低于10万元或企业没有进行亏损的签证。企业在当年出现的亏损情况,采用以往没有分配的利润及盈余公积金加以弥补,这也是税后亏损弥补的一种形式。企业的税后弥补税务机关通常不会介入管理,大多属于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

三、结束语

一个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正当运营、资金流通及企业的扩展情况。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进行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确保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水平不断提升,促进企业更快、更稳、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伟峰,降艳琴,杨贺茗等.浅析企业盈亏的财税处理[J].商业会计,2014,(6):100-101.

[2]张淼.企业盈利的财税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3):36-37

[3]李云彬,高允斌.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财税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2,(6):46-49

第3篇:财税处理范文

【关键词】 销售 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一、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从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龙城公司2006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2015年2月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3000元;2015年1月有留抵增值税5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写出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00

销售额=103000/(1+3%)=100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100000×2%=2000(元)

注:①该事项在2004年7月1日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②上述事项的会计分录,简化了销售固定资产时适用的税率和享受的减税政策,并且与开具发票的价款和增值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不对应,笔者认为:应将销售和减免全面的反映,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

减税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1000(红字)

应纳税额=3000-1000=2000(元)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享受减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2种处理方式的区别点:第一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减1%,即按2%征收,享受减税政策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不享受减税政策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例:龙城公司2010年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增值税款17000元,经使用后2015年10月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收入58500元元,上月有留抵增值税10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写出购进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8500

当月的应纳税额=0,留抵增值税1500元。

三、结语

固定资产是企业必备的生产资料,一般使用时间较长,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第4篇:财税处理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1 现行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1.1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

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又如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逾期一年以后应作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会计根据谨慎原则确定为逾期两年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两年后仍未退还,此时表现的是可回转性差异。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不可回转性差异。又如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金,属于可回转性差异,未支付货款时不得抵扣,支付货款后方可作进项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则变成为不可回转性差异。

1.2 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2 差异成因分析

2.1 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2 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第5篇:财税处理范文

一、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

通讯费用又称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的个人通讯补贴(包括以报销方式支付的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由于是企业发放给个人的补贴,属于前者的费用又属于后者的收入,所以,通讯费用的涉税问题主要有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问题。

(一)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

关于通讯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总和各个地区都有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依据这个文件,京地税企[2003]64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真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3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我省统一规定为每人每月200元。办公通讯费用的发放范围由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办公通讯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办公通讯费用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其他省市也出台相关扣除标准,差别就在于“物价”上,北京允许扣除300元,山西允许扣除200元,其实就是考虑地区的物价之差。

既然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那么全国的税前扣除标准就会“千姿百态”,为此,对通讯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财税处理建议如下:

一是企业财会人员要熟悉当地具体的税前扣除条款,严格按照当地税法条款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若当地文件与国家税总的文件发生冲突,建议向国家税总反映或举报)。

二是企业要依据当地税法条款的规定,建章建制,制定自己的通讯费用补助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在扣除时要票证齐全,手续完备、合法。

三是企业要准确核算通讯费用。通讯费用属于企业的一个费用指标,而任何指标都应准确核算。若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通讯费用应依据其发生的“地区”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厂部管理人员的花销)、“销售费用”(市场经营人员花销)和“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的花销),若企业规模较小,则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的财税处理

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缴问题,各地也有不同规定:

穗地税发[2007]201号《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员工个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汛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一步明确,地方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人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针对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的计缴问题,各地有规定的,执行当地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地区,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规定的20%标准。

但在企业实务中,通讯补贴的发放各不相同,有的是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有的是以票据报销形式发放;有明补的,也有暗补的。针对这个现实问题,北京地税比较明确,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以通讯费补贴形式发放给员32,不论是明补还是暗补,也不论是在标准之内还是在标准之外,只要没有相应的发票,就应全额并人个人当月“52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总结并建议如下:

一是要遵循税收制度。通讯补贴要遵守具体规定,当地有制度的执行当地的规定;当地没有制度的执行国家规定。

二是要以票扣除。有了制度和标准,但在报销通讯费用时,必须依据合法的票据才能列支通讯补贴;没有票据或超过了扣除标准,企业都要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二、通讯费用的管理与控制

通讯费用表面上虽是企业的“小”支出,但汇集起来也不是个小数,而且是每月必须发生的支出。并且内容相对复杂,就拿手机费用来说,报销费用没有问题,但那些充值卡如何处理

因为你无法知道那张充值卡是不是冲在了报销的手机上。所以,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制定详细的办法加以管理和控制。

(一)通讯费用的补贴原则

通讯费用补贴要遵循“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所谓实事求是,就是补贴要接近其真实花销;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是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要有差别,不能“一刀切”。制定补贴制度的原则分述如下:

一是“级别有别”原则。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报销的通讯费用不一样。比如高管全额报销,市场部副经理每月只报400元。

二是“岗位有别”原则。不同岗位的管理人员,报销的标准不一样。比如仓库保管人员,多用座机,手机费用的补贴就少点。

三是“内外有别”原则。一般原则是内勤人员少点――比如文员,外勤人员多点――比如市场部人员。

制定这些补贴“差别”,无非是让企业的花费更接近“真理”,减少企业因“不公”而带来的内部摩擦及其相随的管理成本。

(二)通讯费用的控制

通讯费用的控制建议有二:

一是搞好硬件控制。比如有条件的企业,可向通讯部门申请建立内部局域网,节约内部通讯费用;安装IP电话降低长途电话费用。针对员工手机选用最实惠的“套餐”服务,节约手机费用等,大企业要注意及时清理多余电话,或暂不用的电话实行停机保号,以节约月租费。

二是搞好软件控制。企业要针对通讯费用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对部门差、岗位差别以及补贴限额等予以明确同时严把报销关,杜绝非法票据进入账务系统(充值卡可采取统一购买个人领冲的方式堵塞漏洞)。

三、税务稽点和节税建议

(一)税务稽点

通讯费用的稽点也是企业常见的“手法”。其手法之一就是“让职工拿发票来冲销通汛费用”,也无论标准;之二就是集体计算标准,“吃空额”

比如某员工当月只打了150元手机费,但制度规定可报销300元,按人头算就可把这位员工的手机费算为300元,从而占了150元的税前扣除便宜,或吸收了其他超标人员的150元。这些都是不符合税法精神的。若被查出,要做纳税调整或被罚款。

票据的合法性也是税务稽查的一个重点,票据是否能对上号――例如张三把李四的票拿来冲账,这也是常被查到的现象,也是企业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

还有个稽点就是个税问题。超标通讯费用应并入个人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若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查出来也要被处罚。

(二)节税建议

针对通讯费用,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

第6篇:财税处理范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财税处理 现状 讨论 结论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现状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所需要执行的会计标准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归属为其他类型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所以小额贷款公司会计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本公司的会计核算。我们都知道,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新生的事物,所以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公司》中的金融部分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实际的业务需要来进行会计核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会计科目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负债类、资产类、损益类和所有者权益类。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的主要会计核算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的主要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发放及收回贷款的会计核算,支付、计提和摊销费用的会计核算,计提及交纳税金三个方面。发放及收回贷款的会计核算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只有通过不断地发放贷款并且不断地回收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才能不断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公司能够正常运行,完成不断做强并且做大的目标。而在发放及回收贷款的过程中所需要进行的会计核算,需要按照借款合同中规定好的期限、利率、支付和收取款项的凭证作为首要的依据来进行。支付、计提和摊销费用的会计核算则主要包括了装修费、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正常性质的费用支出、摊销租赁费等。计提及交纳税金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在每个月的月末,都需要依据本月的收入额以及当前的税率计的来提交应交的税金,并在下一个月的月初缴纳税金。而计提应纳税额的税率为:营业税按照其收入额乘以百分之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则需要按照应交的营业税额乘以百分之五,教育费则需要附加按应交的营业税额乘以百分之三,地方教育费则需要附加按应交的营业税额乘以百分之二等。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的讨论

本文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的讨论主要是在地方层面进行初步地探索。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只要都是交由地方政府来负责,在以下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到江苏、浙江、天津等地出台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对以上表格进行总结研究发现:一是目前从我国的国家层面看还没有针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的相关政策,主要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草根化和商业化的性质,因而没有得到中央监管层的完全认可;二是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的地方针对财税支持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地探索,但是这些地方主要集中我国的江苏、浙江、天津等沿海经济发发地区,从而使得我国的一些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补贴缺失和税负沉重的双重压力;三是有些地方政府在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时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重要手段,背离了小额贷款是为微型企业和低收入者们的初衷。

三、结束语

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行和长治久安的发展。本文中分析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现状并对其进行讨论,希望能对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处理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在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会计一是需要提高自身的核算效率,二是要使得会计工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出更大的优势,从而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学军.我国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析[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 2009

[2]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J].财会学习.2009

第7篇:财税处理范文

摘 要 近二十年来,房地产业通过快速发展,成为我国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但是我国房地产业在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等方面,还有很多不成熟和不规范之处,本文将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这一业务,从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方面结合实际进行介绍、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房地产 预售收入 财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在建开发产品,在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而向买受人收取的定金或房款收入。

一、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财税处理规定

(一)会计核算规定

由于在房地产预售过程中取得的预售收入不能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预售过程中所取得的价款,只能是预收性质的款项,应作为“预收账款”进行核算;待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产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再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对于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现行会计制度还未及时进行规范。

(二)税收征管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所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分别按以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营业税: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第十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预缴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由此可见,国家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来确认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过提前征收相关税费,加强了税收的源头控制,确保了房地产税收能够及时地、均衡地解缴入库。

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财税处理现状

(一)预售收入财税处理现状

1、虽然近几年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已在逐步规范,但仍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的会计核算上不能严格区分预售收入与代收代缴款项,使用科目混乱,甚至存在部分预售收入不入账现象。

2、预售阶段大部分房地产企业以“预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作为当期应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

(二)预售收入相关税费财税处理现状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未能及时对预售收入相关税费如何会计核算进行规范,使得各房地产企业在税费计提(或结转)环节做法不一,导致会计信息不能正确反映。目前各房企关于预售收入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方较多,但大致可归纳为如下两类:

1、相关税费直接损益类。该类方法的要点是先根据当期预售收入对相关税费(包含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进行计提,将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月末结转当期损益。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时,不再单独对当期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进行纳税调整。该类方法的弊端在于: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以收入的形式结算了相关税费,虚增了损益和负债,且人为地割断了预售收入、营业收入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之间的勾稽关系,也违背了会计的配比原则。

2、相关税费配比损益类。该类方法的要点是通过使用过渡性科目或单独使用“应交税费”科目将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费逐步与营业收入配比确认当期损益。该类方法在计算当月应纳所得税时,需对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该类处理方法中,如果通过增设相关资产类过渡性科目来将预售收入缴纳的相关税费逐步确认为损益,会造成资产的虚增,但可解决了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的应交数和已交数问题,资产负债表中能清楚地反映已预缴的相关税费,损益表也体现了配比。如果不借助任何过渡科目而直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的话,可能容易让人把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误认为是企业“多交了税费”,影响了会计的“明晰性原则”。

根据对以上两类相关税费处理方法的比较与分析,笔者个人认为通过增设过渡科目来配比结转相关税费进损益的作法更为合理。

三、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财税处理方法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会计核算

1、由于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进行税收征管的主要依据为“是否取得预售收入”(即是否取得预收账款)。因此,如何正确核算“预收账款”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我们只有在日常核算过程中能够明确区分哪些属于是建立在购销合同基础上取得的应税收入(如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房款),哪些不属于应税收入而应作为“其他应付款”来核算的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如诚意金、公共维修基金等),才能正确计算各期应纳税额,才能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2、为了便于日后对预售收入纳税的管理与检查,并统一房地产企业各经营时期(包括预售期与现房销售期)相关税费的计算口径,笔者建议,在收到账款时,不管是在预售期还是在现房销售期均一律从“预收账款”科目过账。这样我们就很容易地从“预收账款”的当期借方发生额得知企业当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多少、当期应计提多少税费;从“预收账款”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就能计算出当期应交多少税费。

(二)完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相关税费的计算公式

根据税法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应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践情况与税务征管要求,现对房地产预售阶段应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作了相应延伸与完善,使其适用于房地产企业的各经营时期(包括预售期与现房销售期):

当前本年累计应缴所得税额=[当前实际利润总额-本年度"预收账款"借方累计发生额×预计计税毛利率+本年度"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预计计税毛利率-本年预售收入缴纳的税费+本年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

通过以上对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财税处理的介绍、比较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因各自确认的时点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取得预售收入时不得确认会计上的收入,但应作为应纳税收入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因此,我们在处理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正确核算会计业务、准确反映会计信息的同时有效地避免可能遭受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第8篇:财税处理范文

一、新准则与原准则变化对比

新准则与原准则变化概况详见表1。

二、短期薪酬的财税处理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预期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将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分为一般短期薪酬、短期带薪缺勤(包括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1.一般短期薪酬的核算原准则与新准则的会计处理没有太大变化,只是新准则对于非货币利的核算更强调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是自产的非货币资产用于职工福利时需要按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认职工薪酬,同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如果是外购的非货币资产则按照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认职工薪酬。

2.短期带薪缺勤应当根据其性质及其职工享有的权利,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实务中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从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例1:甲公司共有500名职工,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公司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当年没有行使的可以结转到下一个年度,超过一年没有行使的则权利作废。下一年行使权利时先使用当年的休假权,不足的再使用上年结转下来的休假权,职工离职时对于累积带薪缺勤休假公司不予支付现金。甲公司2014年平均每个职工有3天未使用的休假权。公司预计2015年有450人享受不超过10天的带薪休假,剩余的50人平均每个预计休假13天。50人中30人为管理人员、20人为生产人员。每人每天平均工资为100元。对于在2014已经休年假的职工其工资在休假期是照发的,因此相应的工资已经计入了每个月薪酬中,不用再单独核算。甲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应确认由于职工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在2015年行使,预计将导致支付的工资负债即50×(13-10)×100=15000(元)。

借:生产成本 9000

管理费用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5000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实务中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3.企业制订有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的,如当职工完成规定业绩指标,或者在企业工作了特定期限后,能够享有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薪酬。

例2:甲公司规定各事业部经理的年终奖金为事业部全年创造经济附加价值(EVA)的2%来计算。经济附加价值(EVA)=事业部税后利润-事业部占用资产×公司加权资金成本率。公司的电气化事业部2014年实现税后利润为450万元,占用资产8000万元,加权资金成本率为5%。经济附加价值(EVA)=450-8000×5%=50(万元)。事业部经理享有的年终奖金=50×2%=1(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10000

累积带薪缺勤和利润分享计划计提的职工薪酬并没有实际支付原则来说需要纳税调整。但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三、离职后福利的财税处理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单独主体(如基金等)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目前我国实务中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就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内容。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比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统筹外补充退休金。

例3:甲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设立了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并于当日开始实施。该设定受益计划规定:向所有在职员工提供统筹外补充退休金,这些职工在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获得额外的退休金,职工获得该额外退休金基于自该计划开始日起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且应当自该设定受益计划开始日起一直为公司服务至退休。公司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养老金支付单位=最后年薪×500%,该企业工资增长速度为一直为每年为5%。为简化起见,假定当前平均年龄为45岁,退休年龄为65岁,还可以为公司服务20年,目前符合条件职工合计平均年薪为100万元。假定在退休前无人离职。假定适用的折现率为10%。并且假定不考虑未来通货膨胀影响等其他因素。设定受益计划义务=100×(F/P,5%,20)×500%=100×2.653×500%=1326.50(万元)。(职工服务期间每期服务成本计算见表2)

服务第1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 108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108400

服务第2年末:

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 119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119200

借:财务费用10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10800

以后各年度同理。

第20年支付退休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13265000

贷:银行存款 13265000

企业计提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支出并没有在当期实际支付,也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因此在年末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并形成延递所得税资产,待实际支付时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目前在实务工作中财务人员根据精算师出具的精算报告中提供的数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即可。

四、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则应按照其他长期福利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员工辞退福利,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支出,尚未支付的部分,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税发[1999]178号文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五、其他长期福利的财税处理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其他所有职工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长期带薪缺勤、其他长期服务福利、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和长期奖金计划等。

例4:王某是甲公司的一名员工,在2014年1月1日内部退休(50岁),将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退休(55岁)。假设在每年年末应支付王某内退工资和福利5万元,并假定折现率为5%。则甲公司2014年1月1日会计处理如下:

应付职工薪酬现值=5×(P/A,6%,5)=5×4.212=21.06(万元)。

借:管理费用 210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其他长期福利

210600

2014年12月31日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12636

贷:应付职工薪酬―其他长期福利

12636

支付工资和福利5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其他长期福利

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第9篇:财税处理范文

关键词:售后回租 融资 财税效应

前企业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融入长期资金的成本和难度不断加大,而融资性售后回租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售后回租业务近年来迅猛发展,正逐步成为企业长期融资的常规选项。另外售后回租还在企业盘活现有固定资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轻资产运营,降低企业税负,进行税收筹划,资本运营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

一、售后回租交易结构解析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通常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后,又随即租回的融资方式。它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常用的筹资方式之一,在我国也在不断兴起。售后回租是集销售与租赁于一体的交易行为,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法,其实质是融资,而不是销售。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进行双重交易,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出现分离的现象。

一般来说售后回租合同中的出售合同与租赁合同是同一份合同,二者互为基础,互为条件,所以不能把二者分割开来分别处理,设备销售方(承租人)通过出售行为取得相当于售价的资金流入;又通过与出售行为同步的租赁行为,资产并不需要实际交付,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继续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所以售后回租交易中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二、售后回租在融资、优化资本结构、税收筹划方面的财税效应

售后回租在长期融资方面比较优势明显。售后回租首要功能就是长期融资,融资性售后回租期限较长,融资方获取了长期资金。其次,由于融资费用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形成税盾效应,融资成本低于股权融资,而且由于标的物在法律上所有权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相对较小,所以售后回租的融资利息通常低于长期贷款。再次,售后回租办理起来非常方便快捷,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层级相对较少,决策链条短,融资租赁可以迅速放款。最后,售后回租的租金支付方式非常灵活,可以视企业的资金状况、经营业绩、营业周期等情况,在合约中约定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而不必拘泥于定额、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最大限度地与企业实际情况匹配。此外,一般来说,在租赁期末,企业有权以极低的名义价款回购资产,充分享有资产升值的好处和资产剩余收益。

售后回租可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通过财务杠杆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向资本市场传递有利信息。一般来说,售后回租都是以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售后回租交易则同时增大了企业资产规模和长期负债规模,提高了企业资产负债率,放大了财务杠杆,在保持资产收益率的情况下,可以使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得以提高,进而向资本市场等传递出有利信号。例如假设一家公司售后回租前公司总资产1 000万元,负债为0,净资产也为1 000元,资产收益率为10%。如果拿出某项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行售后回租交易,则公司资产变成1 500万元,负债也变成了500万元,公司净资产仍为1 000万元,而资产负债率则提高到33%,如果资产收益率仍维持在10%,则净资产收益率就会提高到15%,较先前的10%的净资产收益率提高了50%,净资产负债率是资本市场关注的最核心指标之一,该指标的改善将有利于企业后续融资,为资本运营提供了运作空间。

售后回租降低了企业税负,节税效果明显,可结合“营改增”税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售后回租的出售资产行为,税法上也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既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增值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中,有形动产租赁业属于增值税业务,税率为17%,如果分别有5年期售后回租和长期贷款各1 000万元,利率均为10%,售后回租和长期贷款每年均需要支付利息100万元,但是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则会给融资方开具100/1.17×0.17=14.5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融资方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融资方每年可抵扣值征税进项税14.53万元,五年共可抵扣增值税72.65万元。

三、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核心思想一致,均采用实际利率法逐步摊销融资费用。但售后回租和常规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和表现形式不一致,所以二者在具体各业务阶段的会计处理又有所不同。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即:出售收款、回租确认、支付租金、折旧计提、到期处理。下面举例说明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例:某航空公司2011年1月1日将一架飞机以5 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金融租赁公司,该飞机公允价值为5 900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谈判期间承租方共为该融资业务支出手续费、差旅费等共244.32万元。飞机账面原值为10 000万元,为2005年12月31日购置,按照10%的残值率和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已经计提折旧4 000万元,账面净值为6 000万元。合同中约定起租日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利率为6.90%,每年年底支付租金1 400万元,租赁期满,公司可以1万元的价格购回该飞机,该飞机的修理、保险等均由航空公司承担。

1.出售收款的核算。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其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清理 6 000

累计折旧 4 000

贷:固定资产 10 000

借:银行存款 5 800

递延收益――未确认售后回租收益 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 000

2.回租资产的核算。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核算与一般的融资租赁业务的核算并没有不同,是以租赁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回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本例中最低租赁付款额=1 400×5=7 000(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为 1 400×(P/A,6.9%,5)=5 755.68(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 755.68万元

借: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6 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 244.32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7 000.00

银行存款 244.32

3.支付租金的核算。承租人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另外一方面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为当期损益。本例按照合同约定利率6.9%作为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各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 400

贷:银行存款 1 400

确认为确认融资费用397.14万元:

借:财务费用 397.1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97.14

以后各期根据表1 类推,账务处理方法相同。

4.折旧计提与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资产应与自有固定资产财务一样的折旧政策。融资租赁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递延,并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按照租赁资产的折旧进行分摊。

本例中租赁开始时,该飞机尚可使用年限还有5年,所以该飞机仍按照5年进行折旧,净残值率为10%,每年应计提折旧=6 000×(1-10%)/5=1 080(万元)。飞机售价5 800万元与账面净值6 000万元之间200万元的递延收益,平均5年摊销,每年摊销40万元,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制造费用 1 080

贷:累计折旧 1 080

借:制造费用 40

贷:递延收益――未确认售后回租收益 40

5.租赁期满的账务处理。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支付租金1 400万元,五年共支付租金7 00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科目结清。每年结转40万元递延收益作为折旧的补充,五年共结转200万元,“递延收益――未确认售后回租收益”会计科目结清。按照实际利率法五年共将飞机原账面价值6 000万元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差额1 244.32万元,即“未确认融资费用”1 244.32万元全部结转至“财务费用”。承租人支付1万元名义价款,购回售后回租的飞机。

借:固定资产 6 001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6 000

银行存款 1

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模式,越来越受企业的欢迎和青睐,特别是通过售后回租不仅牢牢掌握资产的使用权及其相关的收益权,还能够快速、低成本地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稳定长期资金。售后回租征收增值税,企业承担的利息可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融资利息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售后回租使企业的各项“重”资产能够“动”起来,逐步轻资产化;售后回租能够在牢牢把握企业所有权的情况下,调整、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财务杠杆率,从而提高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和企业每股收益,成为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得力工具。

参考文献:

1.肖承祥.对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优势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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