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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执法超越职权
在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税务实践,税务机关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主体越权。又分为两种情况:1.级别越权.指下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的职权。2.业务越权。二是管辖越权。三是职能越位。四是无委托执法。
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的总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为:第一,省略步骤。即将必须的法定步骤予以省略。第二,颠倒顺序。虽然执法人员履行了全部的执法步骤,但不按各步骤先后顺序履行则构成颠倒顺序的程序违法。第三,改变方式。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简易保全措施的手段仅限于扣押,如果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或者冻结的手段,就构成了改变方式的程序违法。第四,超过时限,即未按法定的时限行使税收执法权。
三、税收执法侵权
基于现代法治理念,现行税收征管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税收执法侵权行为:一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的咨询还欠缺及时准确。二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侵犯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权。具体表现在: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矛盾,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对于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时,往往以纠正错误为名进行“秋后算账”,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诚信执法形象。
四、税收执法依据错误
一是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要求,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只依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存在败诉的风险。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本应引用a法的有关规定,但却错误地引用了b法的有关规定。三是条款引用“张冠李戴”。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懂得如何正确识别法律的条、款、项,导致具体法律条文引用错误.本应属于“项”的规定,却错误地作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视法律的立、改、废。在税收执法中,引用了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未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理、处罚决定。
五、税务案件定性不当
一是违反税权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原则,当税法无明文规定时,错误地采取了权力本位观,作出了影响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二是案件定性不准。例如,虚开发票偷税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征管法》,根据规定,应按偷税行为处罚,但执法人员却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按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罚。三是定性时未充分考量全案情况,作出了片面的认定。
六、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在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手段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在日常税收执法中,证据收集风险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证据,凭经验执法。二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者违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收集的证据与处理、处罚决定中阐述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处理,后取证。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才补充收集证据。五是证据制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收集、制作的规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权滥用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比例法则。即行政处理手段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税务行政处罚上体现为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有多种行政手段能达到行政目的时,采取了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考虑了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执法人员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错误地认为纳税人态度不好,从而对纳税人实施了加重处罚。四是背离既定的惯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详细陈述理由,即没有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陈述申辩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因而,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
八、行政复议处理不当
一是不作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复议机关未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仅从证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证据。三是复议决定未准确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和具体对象,引发诉讼时效争议。四是复议机关在避免当被告心理的驱动下,违法作出复议决定。
九、税务执行不到位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表现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65-01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念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未按规定执法和履行职责,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要受到刑事的或者行政的责任追究的可能。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借鉴一些税收行政执法风险理论研究成果,我们认为: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下几种:
1.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定法定渎职罪,对税收行政执法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2.行政责任风险
随着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步伐推进,问责风暴激发,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可避免进入问责视野,税务行政执法行政责任风险难免增大。
3.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
其他非法定责任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收行政人员因税收行政执法行为而可能承担的一些非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如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升迁机会、取消各种奖励、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等荣誉、给予经济惩戒等等。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探析
(一)客观原因探析
执法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这就从客观上为税收执法风险的存在创造了外部环境。
1. 税收法律制度不统一,执法依据的法律位阶低。
目前,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位阶不高的问题,绝大多数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
2.税收环境达不到“法治”的要求。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经常置国家法律而不顾,擅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政策出面干预。
3.考核机制不够科学。
许多考核办法只问结果,不问过程,迎合了一些人好大喜功、片面求政绩的心理。促使一些人不脚踏实地,去做艰苦、细致的基础工作,而是走捷径,耍花招,甚至弄虚作假。
4.监督机制不够有力。
目前,税务系统的执法监督缺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监督不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同级监督同级,缺少权威性缺少有效性。二是自己监督自己,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市、县两级的执法监督机构都承担着一定的行政审批和案件审理的职能,自己执法,自己监督,很难有效监督。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有权对下级提出各种执法要求和行为规范,但是相互间缺乏有效沟通,部门间的执法要求相互冲突,不利于形成合力、共同监督。四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起不到惩戒作用,无法实现抑制执法过错发生的效果。
(二)主观原因探析
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法治意识淡薄,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个人私欲膨胀。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衍化犯罪动机的动因;三是责任意识缺乏。对待工作,没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问题,没有做好税收工作的正常心理,更没有攻克税收难题的决心,得过且过,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主观原因是产生税收执法风险的关键,并决定着税收执法风险的大小。具体表现如下:
1.法治意识淡薄。思想上缺少法治意识,必然要导致行动上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个人私欲膨胀。思想上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以及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导致行动上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
3.责任意识缺乏。部分人思想上缺少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是一心一意做好工作,而投机取巧,千方百计任负上级检查,得过且过,不问做效果,不讲工作效率。
四、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应加快税收立法的进度,提升税收制度的位阶,将试行多年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加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执法程序法”等基础性税收法律,为税务机关从组织机构的设立,到税务机关的职责,到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等,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二)创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的税法宣传力度,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杜绝擅自出台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税法的尊严;杜绝下达不切合实际的税收收入任务,从源头上解决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问题。
(三)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
当前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核心在于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坚决抑制个人私欲的彭涨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懒惰思想。
(四)完善并落实执法监督机制
1.机制上,要互相制约。对风险易发环节必需双人双岗;执法监督和廉政监督必需双管齐下。
2.措施上,得力有效。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要尽快推广运行,传统的人工监督也不能丢,深层次的问题还要靠人工分析;执法监督必须形成高压态势,取消同级监督,全面执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做法。
3.处理上,既要慎重也要准狠。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首先,是把握“慎罚”的原则,力争将执法风险扼杀在苗头阶段,坚决把责任追究工作做实、做细,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其次,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任何一个单位出了问题,所在单位行政导都脱不了干系;三是重拳打击、索贿受贿行为,对屡教不改的行政不规范行为也决不心慈手软,必须杜绝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偷税手段逐步向科技化、隐蔽化蔓延,采取不建账、建假账、账外循环、现金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各种手段偷、骗税收的行为较为突出。稽查人员如果对企业基本情况、具体生产经营方式不熟悉。在选择稽查方法、收集违法证据等等方面,极易造成判断失误或失查,从而引起税务稽查处理失当的风险。
(二)随着税收行政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税务稽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继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征管法》、《税务稽查规程》等等,使得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加细化和具体,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时稍有疏忽,就会存在程序不规范或不合法的风险。
(三)随着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数量众多,变化频繁,稽查人员掌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难度加大,使得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因忽略某些法规政策或者执法程序不够规范而产生稽查风险。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尽可能掌握与稽查工作相关的知识,包括财会、电算、税收政策、法律等相关知识。但目前基层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远不能达到这一要求,使税务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失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四)结合近年来稽查工作的实际经验,稽查风险存在于稽查办案的各个环节。在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往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执法过程中往往偏重于从各种税收政策性文件中查找办案依据,而忽视了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办案程序要求,导致稽查办案程序上的缺陷,削弱了稽查办案的刚性,增加了税务稽查风险。
二、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容易产生的环节
(一)选案环节的执法风险,违背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私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举报中心人员或其他办案人员,不遵循保密原则,擅自泄露举报内容,致使检查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税务稽查。对工作不负责任、擅自隐藏举报材料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款的。
(二)检查环节的执法风险,对纳税人不进行认真的检查,造成税款流失。违反法定程序,该送达的不送达,该出示的不出示。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反《征管法》规定实施检查,超越或行使税务检查权。不真实上报检查情况,造成税款流失的。
(三)审理环节的风险,不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告知纳税人应有的权益。对应查补的税款不予查补或擅自决定减少查补税款。勾结稽查相对人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审理人员对案件证据未进行审查,对证据的审查不严或对证据是否合法审理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案件未按要求进行补正,造成税款的多征或少征的。对达到移送标准税务违法案件不移送的。
(四)执行环节的风险,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不及时,或执行不全面。违反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三是,对决定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执行或部分执行。
三、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在行使国家法定职权的同时,有效的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税务稽查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税务稽查人员执法风险意识,提高稽查办案能力,一方面加强对税务干部的防止职务犯罪和两权监督、税收法规政策的学习,通过学习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训练税务稽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引导稽查人员主动学习适应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新时期偷、骗税手段的变化,提高专业化办案能力。
(二)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开展税务稽查,稽查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将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办案,以合法有效的程序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首先,规范税务稽查取证。在稽查工作中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随着电子科技,如电子商务、网上购物、会计电算化等形式的出现,纳税人偷税的手段和方式也随之变化,证据种类也相当复杂。可通过案例所依赖的证据种类、形式进行统一,避免执法随意性引发的稽查风险。二是加强税务稽查证据与司法证据形式、内容和标准的统一。当前,税务稽查中案件证据因与司法证据的要求并不一致,极易导致败诉。因此,税务部门应与公安、法院多沟通,协调和统一取证的要求,确保在办案中,按行政诉讼中的取证规则收集充分的证据,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税务稽查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的规范性。稽查文书和案卷可综合反映稽查相对人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所有情况,是税务机关了解税务违法案件的重要稽查档案,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能为稽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相应凭证,因此是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在实施检查、调取帐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等程序时,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关键词: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现行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形式,其具体形式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可以说,税务稽查在引导纳税人实现纳税遵从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能够切实有效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纳税遵从、保障税收收入。在现行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各环节中发挥着“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税务稽查中面临的风险
(一)稽查之前选案随意、调查不足的风险。查前分析可以说是税务稽查的前提,充足的查前分析准备可以大大地提高检查的工作效率。但当前,仍旧存在的问题是,部分稽查人员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没有实施严谨的取样与调查。而且,选案也并不严格。现阶段税务稽查选案主要还是以人工选案为主,这就导致缺乏科学、严密的选案指标,会导致选案的主观随意性较大,较易发生误选、漏选等情况。[1](二)稽查程序不合法合规的风险。查前分析为整个的稽查工作点明了重点,而严格按照稽查程序实施稽查则为整个稽查过程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当前,在稽查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程序违法问题,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而稽查人员有可能在检查中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违反程序调取账簿资料。除此之外,如果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或者一些相关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如果稽查人员该回避的未回避,或者借机收受或者向被查人员索取财务、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都会影响到稽查的效率与公正性。(三)稽查方法安排不合理的风险。除了程序上要合法合规,在稽查方法的选择上,也很重要。稽查方法的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种,顺查法、逆查法、联查法、侧查法。稽查人员要根据具体的稽查要点、稽查路径合理选择恰当的稽查方式,否则,会大大降低税务稽查的效率。稽查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四)审理不当、把关不严的风险。税务稽查审理,也是整个稽查链条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审理不当,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比如说,对于重大案件,本应移送上一级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未移送。或者自由裁量权太大,行使不规范,就会造成同一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导致有些案件多处或少处罚款。二是把关不严,对于一些事实不清楚、资料不齐全的案件模模糊糊,未能坚持原则,如本应该交由检查人员补正认定而未实施的,造成错定、漏定、草率定案。[2](五)最终落实、执行不严的风险。根据审理后的结果,最终要落实到执行上,执行人员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在这个过程中,若执行人员出现行政不作为现象,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税款、罚款,而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税款流失等状况。
税务稽查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合作机制。税务稽查虽然是以稽查部门为首,但若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单凭稽查部门一己之力则很难破解违法现象的真实情况。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还存在各自为政,信息无法共享的情况,所以,稽查局在实施稽查时,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往往会因为信息不流通而不能及时获得,因此就会出现错失稽查办案的最佳时机或者为获取信息东奔西走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况。(二)稽查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执法需要。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近年来,税务稽查往往集中于房地产行业,所以,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的研究较多,但对其他行业,尤其是一些非核心产业的稽查总体较少,所以稽查人员对这类企业的财务状况、账务处理也不甚了解,尤其对这些企业偷税逃税的手段缺乏经验。因此,这就需要稽查人员对被查企业有充分的了解,才能为后续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3](三)稽查人员缺乏创新思维。一直以来,稽查工作都有固定的方法,固定的套路,然而,太过追求原有的方法和套路也容易让稽查工作陷入一种固定思维之中,使得稽查缺乏创新思维,这样反而不利于整个稽查工作的实施。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往往会因为常年的工作经验,而被习惯所限制,较易陷入一种以往的经验中,寻着过去的路径来解决问题,殊不知,现在社会进步飞速,使得企业在自身规模不断壮大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寻求隐藏更深的偷税逃税的途径。(四)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当前,随着税务稽查体制、机制建设的持续推进,各项内部制度正在日趋完备,但在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方面尚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检查环节实施监控不够严密,有的稽查人员执法过于任性、不负责任,就会导致出现弄虚作假、查而不实、查多报少、避重就轻、等现象,而外部监督往往鞭长莫及,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有防不胜防的态势。(五)纳税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企业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守法意识弱。长期以来,一些企业的领导缺乏纳税意识及税务风险意识,导致企业的财会人员也缺少对依法纳税的足够认识与重视,甚至可能认为企业的涉税风险、纳税情况都“与己无关”。管理者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淡薄,即使企业做的规模很大了,依旧改不了旧毛病,导致偷税逃税等违法现象频频爆出。
构建税务稽查风险管控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对于税务稽查来说,核实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违法情况可能需要多方的配合,也需要各方予以提供相应的信息。比如,稽查部门要想了解到企业开业状况,就需要工商局提供相关信息,要了解企业生产状况,也需要安监局进行沟通。除此之外,还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审计、环保多个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因此,当前应该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使得信息可以在各部门之间畅通无阻地流动。(二)不断提升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稽查人员在具体实施稽查时,要结合该行业特点,提前深入学习了解,对被查企业能够有细致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稽查方案,把握好稽点。这就需要稽查人员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充实自身。同时,各级税务机关也应高度重视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工作,制定和实施稽查人才培养计划。一方面注重着力培养稽查领军人才,树立好标杆;另一方面要着重培养可以对特定行业实施深入检查的专家队伍,使稽查执法能够对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实施有效监控。(三)创新稽查模式,强化信息化稽查。信息化时代,科技日新月异,在此大环境下,各个企业在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变换出了新的偷税逃税的方法,因此,税务稽查也应该与时俱进。在如今大数据的背景下,应全面推进电子查账软件等现代化手段的运用,逐步提升信息化下的稽查办案能力,把电子稽查应用水平作为对各地稽查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除此之外,稽查人员还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学习,掌握最新的信息化知识,用好“互联网+”的平台,大力推进信息化稽查的发展。(四)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税法刚性。可以说,严格执法是稽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因为执法严格严谨,稽查人员才能结合行业特点逐步发现被查企业所存在的违法事实,才能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国家税款如实上缴。因此,要保证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注重对稽查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技能培训,并且不断丰富培训的内容,更新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提升稽查人员的稽查能力。(五)强化企业守法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管理者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法律意识淡薄,会导致偷税逃税等违法现象频频爆出。因此,要想真正减少偷税逃税现象,还要从源头上入手,对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进行相应的税法知识的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首先要在思想上,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使其真正从内心认识到缴纳税款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其次,再在具体行动上,也需要税务机关宣传和监督到位,通过展板、LED屏滚动播放相关法律条例,并附以真实的案例向纳税人宣传偷逃税款后果,以多种途径来增强企业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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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税费执法越位。主体越位,作为执法主体的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管辖越位,为完成税费任务,采取降低征收率,或者用经济补偿手段,外引税费。职能越位,有的税务机关出于种种考虑,超越职能征缴税费。二是税费执法缺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的,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未完全作为、错作为,甚至乱作为,这就形成了税费管理和执法的缺位。三是税费执法不严。四是执法程序不到位。五是自由裁量权失当。
税费执法风险存在的根源,一是执法依据不规范,给税费执法带来风险。国家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依据。但这些依据也存在一些问题,给税费执法带来一定风险。税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级次低。至今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收组织法,税收执法机构、税收职能等基本性问题,只散见于《税收征管法》之中。法律级次过低,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社会保险法》仍在审议过程中。程序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给税费执法带来遵循难度。
二是社保费征缴主体地位不明,执法风险大。社保费收入在不少省、市、县已占当地地税机关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执法主体地位一直不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虽然全国20多个省市区明确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不少地方登记、变更、申报等仍归劳动部门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明,征缴难度加大。
三是实体法内容滞后,操作难度大。现行税收实体法,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明显滞后于形势的发展。有的税种税目设计复杂,部分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赋予执法人员较大自由裁量权,也给执法增加了操作难度。
四是规范性文件不严谨,实施效果差。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漏洞,影响实体法的实施效果。有的政策存在难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税务人员执法存在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作参照,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效力,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其执法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防范和化解税费执法风险,安徽省巢湖市地税局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总结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依靠制度抓防范。
对于社保费执法中存在的风险,建议国家尽早出台《社会保险法》,提升立法级次,赋予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税收式征管的权力,确立地税机关的征收主体地位,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明确授予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
同时,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执法责任、考核评议、过错追究等一系列执法管理制度;建立票证管理、发票管理、登记管理、税款核定、申报征收、税费同查、税费减免等一整套征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税收执法评议员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费执法检查等一整套监督管理机制。
制定制度前,应进行大量的调研和反复论证;实施后要跟踪问效,还要定期进行清理修订。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目标,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县区地税局设立税收法制办公室和基金征集办公室,配备专职业务骨干,在基层分局全面实施税收法制员制度,从机构设置上>!
一、把脉梳理,端正态度,夯实基础。结合学习实践、民主评议行风政风、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采取岗位自查、上下互查、部门联查、领导评查的方式,认真查找执法风险点,从源头上做好防范。在此基础上,转变执法就是执罚、监管就是查案的思想,摒弃以罚代管、以罚代法的错误做法,树立以人为本、先教后处、适度监管的理性执法、和谐执法理念,充分尊重、积极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亲和力,逐步将传统的事后查处为主,转变为事前防范为主,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打击和保护、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时刻注意在“防”和“度”上下工夫,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抓住核心,分类处理,明确做法。将办大案、办要案、办新案与三步式执法有机结合。对小过采取预警制管理,三步式执法模式,先教育,后警示,最后处罚,体现和谐;对损害群众根本利益、危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决不姑息,体现法律的尊严。
三、加强建设,提高素质,打造队伍。一是抓体制,防止多头执法。调整、理顺系统上下办案机构设置,市局经检支队设大队、县(市)局经检大队设中队,*分局设立执法专业所,各工商所设立执法专业组,形成“支队-大队-中队-办案组”四级联动、纵横结合的执法网络。同时,整合全系统执法事权,将市、县两级局机关内设机构的办案业务全部移交给同级经检办案机构(内设机构不再直接查办案件),促进了执法事权统一化,改变了以往多头执法、互争案源的不良局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支队伍办案”。今年上半年,全系统办案*宗,罚没入库*.*万元,同比分别增长*.*%和*.*%。二是抓理论,增强防范意识。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学习实践、纪律作风建设年等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干部职工开展理想信念、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执法风险等教育,强化“三大理念”(法治行政理念、效能服务理念、科学管理理念),增强“四种意识”(大局意识、廉政意识、自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防范执法责任风险。三是抓业务,提高工作能力。紧贴两费停征后工商职能转变的需要,开展到点到边的“执法扫盲”,以经检支(大)队、工商所为重点,每周安排一定时间,结合各阶段执法办案实际,总结、精选一批典型案件,以案件剖析会、点评会的形式实施全员推广应用,使执法办案人员掌握正确的办案手法,提高办案技能;充分发挥业务骨干“传、帮、带”作用,采取“以强带弱”、“能手带新兵”等结对帮扶形式,实施现场带班演练,使从收费岗位转岗过来的同志熟知执法流程;编印了一本工商行政执法流程宣传册,用图表的形式,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流程、简易程序流程和核审流程描绘出来,方便基层学习和掌握,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目前,全系统能办案、会办案的人员由原来的*%提升至*%以上,商业贿赂、违法直销、食品违规等一些原来基层较少甚至空白的执法案件开始大范围涌现。同时,有针对性地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技能,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执法人员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能保持冷静、克制,本着文明、依法、灵活的原则妥善处置,做到既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又能确保执法安全。*年,市局作为市直机关唯一发言单位在*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四、规范移送,加强协作,完善制度。与市*局经多方酝酿、协商,建立了协作交流机制,规定市工商局提供市*局所需的企业登记信息,由市*局依法对公司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调查、甄别,将所涉及的虚假人员身份资料信息情况及时通报市工商局,并明确了市工商局和市*局案卷和案件移送的原则、范围、程序,建立双方定期会务机制,每月的第一周定期交换情报信息,重大案件线索则随时沟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有力地规范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为,有效地防止了该移送不移送的渎职违规问题。同时,针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或比较原则的条文以及在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建立了商议制度,强化对疑难、新型案件、典型案例的研讨,就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不定期主动邀请检察院、法院执法人员会商,借其之力指点迷津,释疑解惑,化解工商执法之难,加强依法行政。
五、注重策略,广泛宣传,营造环境。一是积极沟通,争取支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的领导,自觉接受地方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凡开展重要工作或组织对重要案件查处时,坚持事先请示或报告,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的支持。当地方党委、政府的行政命令与工商职能发生冲突时,做好解释、沟通和协调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和协调,以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形成执法合力,更好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二是积极宣传,增进了解。通过媒体专题宣传、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日活动、举办企业经营者培训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和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加强新闻、信息工作,宣传工商执法工作动态,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工商法律法规和工商职能,提高工商部门的社会地位和形象,更好地破解监管难题,消除执法阻力,扩大执法影响,提高执法成效。
外汇行政执法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易成为争议焦点。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能使执法人员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作为外汇法规领域最高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外汇违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节,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由于对同一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跨度较大,缺乏对具体情节清晰的界定标准,往往会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异议。例如,对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3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中,对于同一违规行为处罚额度跨度较大,往往引起较大的争议。虽然总局出台了《外汇管理行政罚款指导意见》,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了一些规定,但这终究是内部操作规范,当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对簿公堂时是无法作为法律依据加以引用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有效地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率和灵活性,但由于罚款金额跨度较大,在执法过程中能否做到“过罚相当”,成为基层外汇局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二)执法行为不规范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1.取证方式不规范。为有效打击跨境资金的违规流动、遏制洗钱等犯罪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往往需要调取当事人的外汇账户,及时了解资金交易情况,固定相关证据。但《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调查当事人的账户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各类检查的次数较多,基层外汇局也无法逐次获取省级以上负责人书面批准。为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往往会直接调取相关账户交易信息,从而使调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2.定性不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如果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失误,或者对定性的法律条文理解有偏差,就不能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同一交易行为,各地存在着不同的定性标准。例如,在对待个人结售汇业务身份证号错录问题上,有人认为属于规范性问题,应不予处罚;有人认为应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规定,可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有人认为应按“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规定,可处以30万以下罚款。对违规行为定性的不准确,将导致执法不公现象产生,使外汇局执法的权威性受到削弱。(三)外部执法环境的变化,使外汇执法面临风险加大。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加大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据报道,新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大幅激增,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受理的涉及各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较2014年上升130%,其中一些案件也涉及到了外汇监管领域。在国家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司法部门拓宽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增加了对“红头文件”审查的条款,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这将使外汇执法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四)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当前基层外汇执法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对各自业务领域比较熟悉,但对法律规范却较为生疏。从工作实践看,由于部分地区涉外经济发展缓慢原因,外汇业务量较少,外汇执法人员存在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使外汇执法能力下降,执法过程易出现偏差,引起执法纠纷。
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外汇法规修订工作滞后于当前外汇收支形势。长期以来,我国将外汇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严格管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措施,为提高对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赋予了外汇管理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外汇管理条例》及一些其它法规都体现了这种监管思路。但近些年,我国的对外贸易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贸易方式层出不穷,外汇监管理念和法规的修订工作却没能及时跟进,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产生。(二)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缺失。有相当一部分外汇法规存在内容不完善、规定模糊的缺陷,例如文件规定在提交和审核单证时往往使用“相关”、“有关”等词语,没有明确标准;或是调查取证程序可操作性差,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责时,难以准确把握尺度,从而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外部监督力度加大。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和社会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居民、企事业单位等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日渐提升,客观上使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风险增加。(四)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使行政执法面临的风险未能及时有效化解。一是内控监督规定比较宽泛、模糊,制订的内控制度过于原则性,缺乏足够的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一些基层外汇局由于担心对政策尺度把握不准,内控制度没有根据本地区的部门设置、业务规模和业务特点制订,而是较多地沿袭上级制度,使内控制度在风险防控和业务规范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是基层外汇局在人民银行各部门中较为独立,在立案、取证、定性和处罚等全过程均是自主完成,很多案件的处罚文书仅由一名检查人员来完成制订,人民银行的法律、纪检和内审等部门均不参与。由于缺乏一套及时、高效的内控监督体系,使蕴藏的风险不能够及时化解。
完善执法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一、地税执法风险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一是税务登记环节存在漏管户。管理员对所管辖的区域(如街道、市场等)没有管理到位,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现象依旧存在。
二是税款征收环节不规范的行为引发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人员或者,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如:中小业户不按规定核税,少征税款;由于地税工作人员计算错误,少征税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如:由于地税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无意识致使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空转虚收税款;擅自设立税款过渡帐户;违背税法规定引税、买税卖税。不规范的税款征收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着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他部门检查后被处罚或直接责任人面临触犯刑律的风险。
三是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等执法行为程序上的不规范导致执法风险。地税机关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特别是现在每年一次的税务检查,大部分纳税人已遭受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又查出偷税,无论数额大小,按规定均应移交公安机关,这不是个例,而具有普遍性);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以及在未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征收税款等。这些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可直接导致税收执法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形象受损、信誉降低,甚至要触犯刑律。同时,这些不规范行为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也会由于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而遭到败诉,税收执法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目前,税收执法工作中所反映出来的,影响最大的税收执法风险主要存在于这一类不规范的税收执法行为当中。
四是其他方面的税收执法行为也会导致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机关或税收执法人员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致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税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或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在发票审验过程中,工作不认真,致使纳税人长期违规开具发票;审批、核准项目实地核查时,不认真扎实,致使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或权利等。这些不规范的税收执法行为,也将导致税收执法机关可能产生税收执法风险。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第一,地税工作人员对当前的执法风险认识不足。地税系统传统上以完成税收任务为目标,只要完成任务就“一好遮百丑”,客观上会放松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
第二,地税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目前地税管理队伍人员执法水平亟待提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过硬的执法素质和应有的执法敏感度,对当前税收管理职能转变的认知能力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和传统管理方式等,具体体现为简化执法程序、超越执法权限或行政不作为、乱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规不当等,造成执法不公。
第三,部门和个人带有功利目的性的,即、、而导致的执法风险。如税务人员徇私,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不移送刑事案件等。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解释滞后。一些新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都存在着某些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在实际工作中每年有几十到上百的专门请示就是实例。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一些具体案件,定性起来难以准确把握,很难做到依法行政,从而导致行政风险的产生。
三、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几点建议
第一,提高防范执法风险的意识。当前,全省地税系统正在进行自上而下的执法检查,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我们要坚持组织收入与执法检查并举,强化执法风险意识,并持之以恒,最大限度的规避执法风险,保护好我们的地税事业和我们的干部。
第二,定期组织税务干部的执法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以尽快适应当前税务工作的需要。重点推行税务人员能级制,增强干部队伍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以及现场说法、案例剖析等有效方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
会计师,促进干部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水平。第三,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随着以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为趋势的多种申报和纳税方式的推广,金税工程以及网上流程化运作管理模式的全面推开,以及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模式的逐步到位,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才能合理分解税收执法权,优化配置征管资源,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制衡关系。充分利用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各种税收管理软件,最大化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减小人为的执法风险。
第四,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分解监督税收执法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税收的管理权、征收权、稽查权彻底分离,有效克服传统税务管理制度的弊端,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增强工作责任心。各级地税部门,应该结合办单位地实际,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强化监督,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随着执法办案风险的增加,各地检察机关都制定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防范工作制度,责任主体是相关办案部门和控申部门。案管工作全面开展后,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防范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充实和明确。除规定工作原则、预警重点、风险类别、评估主体、方法步骤、责任追究等内容外,应明确规定案管部门是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部门,同时赋予案管部门具体的工作权限,从制度上为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提供保证。
二、依托案件统一受理,提前预警办案风险
案管部门应将案件统一受理与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相结合,将风险评估预警作为受案审查的基础内容。在统一受理各类案件时,案管部门应当要求送案机关办案人员对存在上访可能或者其他隐患的案件,详细说明风险的具体情形或者在送案时随案移送书面说明材料,之后案管部门进行书面的风险预警登记。在向本院办案部门移交案件时,案管部门应当将风险预警登记也随案移交,为减少和防范涉检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同步监督风险评估
办案中,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办案人根据相关规定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制作《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案件办结后要制作《风险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对上述文书,案管部门应要求办案人员在制作完成后逐一及时报送本部门备查。一方面,案管部门是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职能部门,只有及时掌握风险评估和处置情况,才能更好地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和提出纠正意见;另一方面,在需要多个部门共同配合开展评估预警工作的情况下,案管部门可出面进行组织协调。
四、加强跟踪检查,抓好结案审核和案件评查
在开展结案审核时,案管部门应当对风险评估预警落实情况同步开展审查和评价,做到一案一评。同时,在开展案件评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案管部门也应当将风险评估预警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评查和检查项目。
五、将评估预警内容纳入相关文书,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案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在要求办案人员制作风险评估登记、工作预案的同时,还应要求并监督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将风险评估预警内容落实到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中:一是在案件的审查报告中,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风险情况单独列项,作出专门说明;二是作为检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要求业务部门在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中,对案件风险情况单独列项,详细阐明案件的风险。在法律文书中对风险的具体情形作出分析和说明,能够为案件办理和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特别是检委会可据此研究讨论化解风险的措施和作出处理决定,既保证案件质量,又最大限度地防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