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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税犯罪日趋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税务司法力度相对不足。
从最近3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据来看,每年被查纳税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其中40%以上立案查处,每年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税违法行为的主体涉及各地区各行业。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涉税案件的检查由省以下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检察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规定涉税犯罪案件应由税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侦查权。公安机关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的活动。上述决定在保持了税务机关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同时,也造成了其与司法环节的脱节。
公安机关将税案检查归入经济案件侦查部门。由于公安经侦部门同时涉及对税务、金融、假冒、诈骗等各种经济案件的侦查,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化税案检查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案检查在专业上往往涉及企业管理、会计、商贸、法律、计算机和税收等多方面相关知识。而目前公安机关的人员构成则基本上为公安专业或转业军人,极少有经济、法律背景的人员,其直接结果就是公安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税收侦查权,对涉税犯罪予以有效打击。为弥补此缺陷,公安机关往往邀请税务机关检查人员配合,共同办案。但这种配合是临时性的,双方各有所属,意见难以统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当“二传手”,将税务稽查局查处完毕后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移送检察院,
根本无法发挥税务侦查权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额较大,如偷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往往发生在当地的龙头企业中,这些企业与各级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公安机关的设置对应于各级政府,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因此,在对上述大案的查处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应查不查,或无限制拖延。甚至还出现被检查人在税务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完毕后,邀请公安机关重新取证,提供与原案卷相矛盾的证人证言,而公安机关予以全部认可,以案件出现新证据为由,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的现象。
(二)税务检查权设计不科学,造成涉税案件检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税收司法效力。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的存在,造成税案检查的口径不一,使税案检查缺乏严肃性。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我国的狭义税收执法主体可界定为稽查局,由于税收征管体系的特点,稽查局相应地划分为国税稽查局、地税稽查局,这两套机构各自独立,行使对应税种的执法权。在实践中,双方很少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由于双方人员的知识构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资料等原因,可能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甚至相互矛盾,从而使后续的税收司法活动陷于两难地步。且双方各查各税,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税种合并计算,往往出现部分构成犯罪的税案在执法中认定过轻,未能及时追究刑事责任,降低了法律的刚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税案中的偷税比例计算为纳税年度的偷税总额除以应纳税总额,但如果一项偷税行为涉及多个税种,在应纳税总额的认定上是相当困难的。如纳税人采用账外销售的手段偷税,至少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而这两个税种分属国地税,如果各查各账,可能会出现分子过小、比例偏低的情况。且如果账外销售年度亏损,其所偷税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即同一偷税行为,其所偷税款却分属两个纳税年度,如何认定其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便成为一个难题。另外,国地税全部查处完毕,移送公安机关后才能合并进入司法程序,在时间上则会造成税案查处的迟滞。
2.税务检查权过窄,层次过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情况不断出现,致使《征管法》第54条税务检查权的列举过窄、层次过低,已无法适应新形式下打击涉税犯罪的需要。如电子商务、网络购销转让交易或网上提供有偿服务业务日益普及,而这种电子商务、电子邮件或经营软件是否可以检查在54条里却没有列举。此外,当前的大量检查归结为找账和找人两大关键:(1)对企业账外经营或设内外两本账的案件,关键在于找账,即找到账外的相关资料和暗设真账的内容。有时,举报人指明了这些资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围,但在检查中,如遇到纳税人不予配合,将藏有内账的柜子或房间上锁,检查人员则只能望洋兴叹。因为《征管法》只赋予税务检查人员“经营场所检查权”和“责令提供资料权”,而未赋予经营场所搜查权。即税务人员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只能检查纳税人提供的事项,对于纳税人拒绝检查或加以隐匿的经营资料或账册,税务人员无权强行取得。虽然征管法也规定了拒绝检查的处罚事宜,但与可能被查出几百万元账外经营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纳税人宁可被以拒绝检查的名义处以数万元的行政处罚。这就使上述两项检查权形同虚设。(2)对于大量的假发票案件关键在于找人,若不能获取相关知情人员的配合和及时羁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线索一断就成了悬案、死案。但现实的情况是除了公安部门协查的发票案件和事先提请公安部门介入,对于突发的假发票案件,税务人员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相关嫌疑人从容逃脱。
3.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无统一科学的账务检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档备查。这主要是指在检查过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内容,往往由检查人员的主观经验判断,无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税务检查随意性过强,不仅使税务人员执法权有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一些应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或在查处过程中避重就轻,改变涉税违法行为的性质,直接影响到涉税案件的查处。
(三)涉税违法犯罪的隐蔽化、团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产业化发展,进一步凸现了税务司法专业人员的缺乏。
从当前查处的涉税案件来看,行为人已不限于单纯的隐匿销售,而是通过复杂的业务流程设计,规避税务部门的检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计支出、转移定价、虚造单据、转变业务交易性质等多种方式实现偷税行为的隐蔽化。甚至在一些会计、税收、法律等专业人员的帮助下,仔细分析当前税法的空白点,结合高科技的手段进行。这就决定了涉税案件的大量争论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确认,业务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案件中,庭辩的焦点往往是纳税人在设计相关业务流程时,是一时疏忽还是故意为之。对于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推导,区分正常业务和非常业务,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要求检察人员、法官具备相当的企业管理、生产经营、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今检察院、法院的人员往往偏重于法学专业,缺乏相应的经济专业素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以把握准确的尺度。
二、构建完善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只在管理层面的修修补补,显然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税务执司法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税案频发的现状。笔者认为,必须从制度改革出发,在根本上改变当前的各自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个完善、统一和高效的税收执司法体系。
(一)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独立于税务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实施对涉税案件的执法工作。
国地税分家的最初设想在于分清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征管,在划分收入财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但作为涉税案件的执法来说,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收入,而在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将稽查局分为国、地税不仅无助于税收执法工作,反而产生前文所述的种种弊端。因此,要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应该合并国地税稽查局,成立税务稽查局。且税务稽查局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于同级税务局。可根据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效法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之下设置若干大区税务稽查局,在大区税务稽查局下设二至三级税务稽查局,全面负责对应区域内的涉税案件执法工作。
(二)在税务稽查局下设税侦处,赋予侦查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归并、衔接税收执司法程序。
目前我国税警设立的最大障碍在于管理上双重领导制的脱节和对滥用警察权的顾虑。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税警设立形式,即将有限的侦查权赋于税务稽查局的特定部门。该部门在管理上从属于税务稽查局,在行使检查权时比普通的稽查人员额外拥有营业场所搜查权、传讯权、逮捕权、移送检察权(上述权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机关)等,但没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枪支等)的权力。同时,借鉴以往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税检室经验,将有经济学(会计、税务)背景的人才充实到税案的公诉环节。将税务稽查局执法完毕的税案直接移送税检室,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税收执司法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归并,即税务稽查局在普通检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内部移交税侦处;侦查完毕后,确认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检察院税检室,进入公诉程序。
(三)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必要时按大区成立税务法庭。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培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对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司法培训、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税务培训或由税务、法律人员分工合作、组成团队。鉴于税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册会计师、法官组成的税务法庭合议庭。税务法庭的设立不应对应于行政规划,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机构的涣散、臃肿。而应根据地域、经济特征,设立综合性的法庭,一个法庭可以对应于多个税务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对税务案件审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使相似性质的案件判决结果悬殊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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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善达,等.中国税权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关键字】税收执法;税收司法;检查权;税务稽查局;税务法庭
一、税收执法超越职权
在行政执法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者实施了根本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税务实践,税务机关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主体越权。又分为两种情况:1.级别越权.指下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行政主体行使的职权。2.业务越权。二是管辖越权。三是职能越位。四是无委托执法。
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的总和。税收执法程序违法的主要表现为:第一,省略步骤。即将必须的法定步骤予以省略。第二,颠倒顺序。虽然执法人员履行了全部的执法步骤,但不按各步骤先后顺序履行则构成颠倒顺序的程序违法。第三,改变方式。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简易保全措施的手段仅限于扣押,如果执法人员采取了查封或者冻结的手段,就构成了改变方式的程序违法。第四,超过时限,即未按法定的时限行使税收执法权。
三、税收执法侵权
基于现代法治理念,现行税收征管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规范税收征收行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税收执法侵权行为:一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此外,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的咨询还欠缺及时准确。二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侵犯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权。具体表现在: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矛盾,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对于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时,往往以纠正错误为名进行“秋后算账”,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诚信执法形象。
四、税收执法依据错误
一是违背合法行政原则要求,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只依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于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在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存在败诉的风险。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本应引用a法的有关规定,但却错误地引用了b法的有关规定。三是条款引用“张冠李戴”。有的税收执法人员,不懂得如何正确识别法律的条、款、项,导致具体法律条文引用错误.本应属于“项”的规定,却错误地作为“款”予以引用。四是忽视法律的立、改、废。在税收执法中,引用了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未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是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出了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理、处罚决定。
五、税务案件定性不当
一是违反税权法定、法律保留和法律优位原则,当税法无明文规定时,错误地采取了权力本位观,作出了影响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二是案件定性不准。例如,偷税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和《税收征管法》,根据规定,应按偷税行为处罚,但执法人员却定性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按偷税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罚。 六、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
税收行政执法证据指的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在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手段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在日常税收执法中,证据收集风险主要有:一是不收集证据,凭经验执法。二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或者违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所收集的证据与处理、处罚决定中阐述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证据收集方式不合法。四是先处理,后取证。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才补充收集证据。五是证据制作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收集、制作的规范化要求。
七、自由裁量权滥用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会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偏差,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执法风险。行使自由裁量权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违反比例法则。即行政处理手段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性不成比例,在税务行政处罚上体现为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有多种行政手段能达到行政目的时,采取了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方式。三是考虑了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因素。例如,执法人员因纳税人陈述申辩而错误地认为纳税人态度不好,从而对纳税人实施了加重处罚。四是背离既定的惯例。五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当前,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作出处罚决定没有详细陈述理由,即没有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方法和手段、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陈述申辩内容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因而,行政处罚决定让纳税人难以信服。
八、行政复议处理不当
一是不作为。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审查、不答复,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力性等。二是复议机关未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仅从证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收集证据。三是复议决定未准确告知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和具体对象,引发诉讼时效争议。四是复议机关在避免当被告心理的驱动下,违法作出复议决定。
九、税务执行不到位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实现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提高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常德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结合分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评议是指对分局税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系统、科学、公正的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情况作为税务人员责任追究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进行的考核评议仅对《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中设立的80个岗位涉及分局的部分进行考核评议,具体考核评议指标见《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表》和《行政管理质量考核评议表》。
第四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简便易行、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对象为分局全体正式工作人员。
第六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内容为分局每名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和工作规程遵守情况,每年根据工作重点有所侧重。
第三章考核评议操作方法
第七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以百分制进行。每个岗位一百分,岗位的各考核点分别设置考核分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核综合得分=岗位质量考核得分-公共职责考核扣分-过错责任追究扣分;
(二)岗位质量考核得分=各岗位实际考核得分之和/岗位个数
(三)局长考核得分为全局人员平均分,分管局领导考核得分为分管科室人员平均分。
第八条根据每名税务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评议调节系数,考核综合得分乘以考核评议调节系数就是税务人员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指标尽量量化、硬化,注重通过各类应用软件提取数据进行考核。
第十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实行内部考核、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指分局对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质量与效果进行的考核评定。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对分局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的服务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分局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发放评议卡、设置举报电话、意见箱、服务测评器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税务人员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进行考核评议时,对于考核事项,如果确非被考核人员责任,且被考核人员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章考核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分局成立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为牵头部门,负责考核评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有关内容和指标;
(二)对分局税务人员的岗责履行情况组织实施考核评议;
(三)对分局税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
(四)对分局税务人员提出的申诉请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的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具体监督检查;
(二)负责落实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做出的各项决定,及时汇总、分析、上报考核评议结果;
(三)负责考核结果的申诉请求和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上报等工作;
(四)负责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记录、督办等工作;
(五)负责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档案管理工作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每季对分局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议。于季末10日内进行。
第十六条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评议具体程序为:
(一)查看考核期内税收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各种文书、记录和计算机信息资料等;
(二)汇总查看考核期内外部评议的相关资料;
(三)汇总查看考核期内上级地税机关的内部工作通报、奖惩记录等资料;
(四)汇总查看考核期内的日常督促检查资料;
(五)对考核对象的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或随机抽查;
(六)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不定期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考核评议结果实行公示制,在考核评议结束后进行,公示期为3天。
【关键词】税收执法 风险表现 风险管理 防范对策
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国家的税收,税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财政税收使命。目前,由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了税收执法风险日益增大。在当前税收的环境下,如何进一步的避免税收执法风险,已成为税务部门的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述
(一)含义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部门或者是税务执法人员在征税的过程中潜在的,因为税务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和作为使税收管理的职能不能够充分实现,或者是税收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和履行职责中,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害了国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法律后果,需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危险因素的集合。当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环境比较复杂、税收法律繁杂,再加上税务执法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法定的税收执行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等,从而使税收的执法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并贯穿税收执法始终。与此同时,加强对税收执法风险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提高征税主体的执法水平和效果,提升税务机关以及人员的形象,增加税收收入。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对执法所产生的后果的处理方式,可以讲税收执法风险划分为三类:
1.税务征收管理中的风险。即执法人员在税收征收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基础管理不到位,而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不准确、对纳税人的性质认定错误、对减免税划分不准确、税率执行有误以及违反法律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等造成了纳税的风险。
2.税务行政诉讼中的风险。即执法主体因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败诉、赔偿等不良后果而产生的风险。在此类风险中,主要涉及的是稽查等强制措施,集体表现为税务主体在日常的执法行为中只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比如在日常的检查时,本来应该出示税务搜查证而没有出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到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没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因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所产生的有关司法行为导致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3.税务人员渎职所带来的风险。即税务执行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如不征或者是少征税款、、等违法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利益,对国家的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而被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责要负刑事责任。从而给税收的执行带来了风险。
二、我国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现状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为了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不断地营造外部环境、优化内部结构、强化监督机制等。但是,目前我国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还没形成一个科学的系统,各税务机关在实际的工作中采取的许多措施都比较混乱,没有逻辑性,整体效果还不够好。
(一)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税务机关的职责也实现了分工细致、各司其职的完备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风险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还不够全面,对执法责任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大多都是事后的应对措施,而事前和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完备,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功能也不够健全。并且在执法过程中责任的承担方面,一线的税收执法人员承担了大部分的违规责任,而对税务部门自身和决策层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因而很容易引发税务部门内部矛盾,同时也容易造成监管的缺失。
(二)风险控制防范意识不强
税收执法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而仅仅依靠税务执法人员个人的力量难以防范来自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风险的。因此,要加强对税收执法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然而当前,我国还没有将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纳入到税务部门的工作中,在大部分的税务人员思想中,税收执法风险是孤立、片面存在的,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因而缺少执法风险管理的整体意识和主动意识。
(三)风险管理机构的专业程度不高
现阶段,我国的各级税务部门依据职权,通过成立税收优惠减免审理委员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税收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等一系列机构,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了税收执法,避免了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但是,如果发生执法过错,就很容易发生推诿,相互推脱责任。目前,我国税务系统中还缺乏一个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来专门从事税务风险管理的事项。
(四)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增多,但是针对性不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在税务部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当前,在税务部门中运行的系统有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等,这些系统的运用使税收执法人员的操作更加准确,大大降低了执法的风险。但是这些系统针对不同的涉税业务,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些税收风险点得到了防范和控制,而另外一些风险点却得不到防控,业务非防控范围比较小,不够全面。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1.税收立法起点低,法律依据不明确。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尤其是税收法律的起点较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少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基本的税收征收法,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宏观规定,税收的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都没有通过更高的法律予以确立,而只是分散于各个法律条文中。二是有关税收的法律层级不高。我国现行颁布的关税收法律文件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且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某种程度上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法律、法规的层级影响,法院在有关税收行政案件的审理时,往往依据的都是法律,而对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只是参照,这就给税务人员的执法过程中产生困难。
2.税法规定不科学,实际工作难度大。有些税收法律对执法过程中某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还有些法律条文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难以得到实施等。一方面导致税收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主体做出具体的执法行为时,不知道依据那个法律文件去执行。另一方面,如果不按照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又会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导致税务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难去执行。
(二)内部体制不完善导致的执法风险
1.内部考核指标严格。税务部门以强化征管、严控税源的原则制定了内部考核标准,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过于苛刻、严格的考核标准会对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造成消极的影响。比如一些市、县的地方税务部门在税受征收较少的情况下,就会对稽查下达过高的税收任务,以此作为考核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然而这与国家税收法律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是不一致的。由于这种严格的任务下达,就会导致稽查工作偏离了执法的轨道,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2.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严谨。在我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实现政策实施的效果,就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办法和行业管理办法。然而这些管理办法和操作办法的制定,一般是依其上位法,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来制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提高征管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有些操作办法和管理办法由于过高地追求实施效果,从而导致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程序上不够合理,不能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执法主体素质有欠缺引发的执法风险
1.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现阶段我国税收执法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高。部分税收执法工作人员,对税收执法的过程中缺乏对执法的全面理解,仍然没有从以官为本的思想中转变过来,在他们看来,依法纳税只是针对纳税人而言,而忽视了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一个税收执法者,对税收执法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执法的危机意识淡薄,因而,导致税收征收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下降。
2.税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的社会,知识的更新不断加快,流通途径也在不断地增多,人才也在向复合型、综合型的方式转变。因而面对当前的环境,税收执法人员就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不仅要求税收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知识,还必须要对计算机运用、经济法规、时事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有相关的了解。例如一些税收执法人员只会对纸质账簿进行审核,对于现代企业采用的电子账务系统却一窍不通,因而就无法运用高科技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区查出企业的财务漏洞。此外,仍有许多税务人员用以往的征管办法和思维定式去征收税款,并且执法的方法固化、沟通方式简单、交流不畅,给实际的执法工作造成一些影响,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
四、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1.制定税收基本法。制定税收基本法,主要是对一些共性的税收问题进行规定,以达到统领、协调、指导、约束各单行税收法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我国宪法的内容比较有限,所以为了增加涉税条款而修改宪法是不可能的,然而由于现有的《税收征管法》理论性不够,实际操作及程序性太强,起不到统领税收法律的作用,因而,单独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最好办法。除此之外,还要对目前冗杂的税收法律加以系统整合,使税的收法律的结构更有条理,并且对税收执法、司法进行更具权威的指导,因此能够更有效地提升税法的基本法律地位。
2.完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还不健全,在执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具体细节,税收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不利于执法人员操作。因此,需要尽快完善和健全。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构建起法律与经济的互动体制。明确制定出宏观经济与税收收入保持协调的管理体制,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利用税收去降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二是逐步提升税法的等级。以《立法法》为依据,完善对税收的立法,构建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系统。从而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等级,提升税法的效力。三是明确税收执法中的程序要素。目前《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法中唯一一部具有程序法性质的税收法律,对推动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程序法的性质不够突出,覆盖的范围比较窄,并且与其他部门法律也不不相适应,再加上程序法对纳税人的程序权益的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显,因此,完善程序法势在必行。对程序法的完善有利于减少税收征收过程中税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从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二)加强对税收计划的管理
税收计划是我国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在一个时期内的工作计划,是考核和检查税收征收的重要依据。而税收计划管理是税务部门为了能够保证税收计划的顺利实施,对税收的分配执行、落实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的全面管理,是税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现阶段,税收任务的下达量有所减少,但是如果要按经济增长比例来下达,根本就没有改变过去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比如,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除上级部门下达税收任务外,当地的政府部门还要继续追加税收任务,从而给税收计划的实现带来困难。此外,税收任务主要是按照全国的经济增长的平均水平来征税,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不利,加重了经济不发达地方的财政负担,从而给税收任务的完成增加了困难,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执法风险。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一是建立合理的税收工作考核制度,缓解一线税收执法人员的压力。二务科学的编制税收任。不能仅仅地采用上年基数加成的方式,而是要根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税务部门可以先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计划来制定税收的任务,然后再根据各地的征管水平、税源状况的区别来编制个地区的税收计划,最后用计量经济和科学的统计分析对各地税收计划进行预测评估,得出全国税收计划。
(三)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
1.提高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税收执法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清税收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加强对税收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要抵挡诱惑,做到为税清廉,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2.加强专业化法制化培训。要加强对税收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防止对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执法不到位的风险;强化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执法操作培训,消除执法管理的程序风险;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降低因专业知识的缺乏而产生的执法风险。
3.创建高校合作机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资源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根据先进的专业理论,去指导实际的税收执法工作。每年选拔一批能力强、年纪轻、学历高的、有发展前途的税务人员进入高等院校深造,为培养全方位、更高素质的税收人才开辟新的途径。
4.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加大执法责任追究的力度。执法监察要定期、不定期的对税收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落实检查的责任,执法监察对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除追究有关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与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结论
税收执法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通过构建程序严密、制约有效、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的执法运行机制,推进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最终实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关键词:税收执法;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措施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界定及表现形式
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潜在的危险。具体地说就是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未依照或未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在税收执法或履行职责中侵犯、损害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因税收执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的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失效,对税收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执法风险不仅危害税务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执法形象,也直接触及税务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税收工作面临的执法风险有以下几种:⒈税收管理风险。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在执行或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职能中应作为而不作为、未完全作为或作为了未赋予的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务而形成的影响和后果。在实际工作中,税收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到位,征管工作流程执行不严,执法过程不使用法律文书,政务公开不及时,税务登记内容不准确,日常纳税辅导不细致以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等都会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恶化税收环境,引发未来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行政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按照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风险。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两大类。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比如: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税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作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未能听取纳税人的陈述,以及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权等。因执法程序不规范,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进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也会因此而遭到败诉,并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⒊刑事责任风险。是指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严重或较为严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主要表现是滥用职权进行违法决定和处理涉税事项;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泄露国家秘密等等。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⒈税收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备导致税收执法风险。我国现行税法多是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目前已严重滞后。而且现行税法中只有三部正式法律,其余都是法规和规章,法律位阶较低,规范程度不高,权威性较差。首先,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一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还有部分税种设计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中难以执行到位。其次,由于大量需要补充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并且这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效力不足,文件的互通性较差,有时难以界定,不仅使大量的税款流失,有的还可能被追究责任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再次,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比如,《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期限,若税务机关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导致上述财产价值受损,不足以抵缴税款,由此造成的税款缺口如由纳税人承担,显然有失公允,因此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执法风险。此外,税收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不够严密,也造成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难以做出准确的判定而导致税收执法风险。
⒉税收执法的社会环境不规范导致税收执法风险。首先是纳税人因素导致的执法风险。税收的执法过程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法制的完善,一些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注重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税收执法人员任何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败诉率很高。还有一些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纳税遵从度较低,为了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税务执法人员,有的执法人员常常抵制不住这些诱惑,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导致偷逃税款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这无疑增加了税务部门税源监控和税收检查的难度,增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其次是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导致执法风险。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人为设置障碍,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干预税收执法,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而执法风险却由税务部门独自承担。第三是相关部门配合不力导致执法风险。《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银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有配合税收执法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法律责任划分不清,致使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利,甚至存在人为设置阻力的行为,使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⒊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导致税收执法风险。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税收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缺乏对依法治税的深入理解,法律意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不钻研税收业务,对税收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甚至违反执法程序随意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廉洁自律性较差,经常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还有的执法人员自身道德素养不高,缺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激化了征纳矛盾,引发各种执法风险。
三、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措施⒈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一是进一步修订征管法。将现行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为法律,提高立法质量和税收法律效力,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框架。笔者认为,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包括:信息化建设办法、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和奖励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等。二是进一步提高征管法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不仅要注意与各实体法的衔接,还要特别注意在税务稽查、税务争议救济的立法中,要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以消除法律冲突。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须统一审核,对本单位、下级单位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操作规程、办法等涉税文件,应当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切实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废止。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使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据可依,尽量避免因自由裁量过当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
严格执行纳税服务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普及税法知识,取得纳税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努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舆论环境,完成从“纳税遵从”到“合作遵从”的转变;建立健全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探索建立税务系统内部纵向与横向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机制,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宣传税法规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外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内容及评判标准,减少因内外认识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执法风险,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优化执法环境,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⒊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要适时组织工作实务考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
⒋建立税收执法权运行风险预警体系。坚持主动全面、警示有效、保障有力、人机结合的原则,突出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管理等重点环节和相应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通过各业务管理环节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征收单位分别建立预警信息点,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软件,配套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料库并设计预警机制数据模型或开发相关软件,形成相关数据对比分析模型,自动生成税收预警信息源。比如,建立税务管理预警体系,对税务登记率、税款入库率、纳税申报率等出现明显异常时予以预警;建立税务廉政预警体系,通过设置大案、要案的发案率指标、税务人员违规违法次(人)数指标等,对管理中缺位、越位现象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通过对预警信息网络体系的构建,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开展预防和警示,对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控制和纠正,对发生的大案、要案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以有效遏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实现科学预警。
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在税收执法机关内部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税检联席会议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税收执法评议员工作制度、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等风险防范工作制度、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等等,定岗定责,从设计工作流程入手,对执法岗位实施有效的责任考核,最大限度地化解税收执法人员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执法风险;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体制,组建专门的纳税评估队伍,增强执法合力,规范执法行为,理顺稽查机构,真正实现稽查选案、查案、审理、执行相分离;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理,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批,民主决策,健全情况通报、社会听证和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税收执法应急处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对出现重大执法过错的,实行领导问责制;建立以执法质量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风险考核管理机制,借助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定期组织以税收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完善考核指标,对税收执法质量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利用税收执法监督系统,全面推行执法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过程中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
[关键词] 税收;执法;立法;税收司法;税费改革
税务机关是国家赋予执行税法权力的部门,税收的权威性使税务部门在执法中有着不可侵犯和不可抗拒的威摄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税收工作的地位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税务检查人员在执法时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局部地区还出现“税软费硬”、“费大于税”的怪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收“费”的积极性远近大于收“税”;不少部门、单位和个人,多次出现拖欠税款、偷漏税款、甚至抗税等现象.税收的征管工作出现“软化”,税收权威性较弱,削弱了税务执法的刚性.而税收执法刚性的削弱,就会影响到各类税收及时足额的收取,进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不能及时收上来,又波及到财政支出不能足额及时的拨付,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可见危害不可小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完善.影响了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执法和检查工作需要有效的司法权力和一定的司法保护.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司法职责是由司法机关来行使的,对于税收犯罪行为,是由税务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由公支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因此,税务部门的检查人员既无刑事调查权,又没有拘留权和起诉权,税务机关凭借现有的税收执法权,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深感力度不够和权力匮乏.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都需要进行本部门所规定内容的调查,往往还会造成工作上的重复,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而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对税务执法赋予了充分的权力,对于欠税者,税务机关可以冻结其存款,没收其汽车、查封其房子,并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直到缴清应缴税款.当税务人员怀疑纳税人隐瞒收入、谎报税单,就可以采取窃听电话、拆阅信件,甚至破门搜查的办法,直到取得偷税的证据.我们也可以赋予税法执法部门类似的权力,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法的荐严、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造成执法弱化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总体结构上虽然也属于单行法律形式,但与国外同类型法律体系相比存在差距.目前的单行税法多数为暂行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法律效力受到一定影响;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各单项税收法规重叠交错,互不配套,造成保护力度软化,不利依法办案;法律、法
规不尽完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碍税务人员执法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无故拒绝检查(未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等)没有行政处罚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这种处罚明显轻于税法对拒绝纳税申报和拒缴欠税的处罚.很容易助长纳税人拒绝纳税检查的不正之风.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有关法律衔接不够,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我国税法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与宪法或其他法律密切衔接.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的原则等重大问题则没有表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赔偿法,修订了刑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些条款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如修改后的刑法》专章设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犯罪行为重新进行了定义,结构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还是依据原《刑法》和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设定,与新修订的《刑法》衔接不上,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如对于未早报税款是否是偷税就解释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不申报税款不属于偷税说得不是很清楚,税务总局对此解释为未申报税款就是偷税;新修订的《刑法》对偷税罪做的明确规定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酌定为偷税.”对犯有偷.税罪的单位处罚力度也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新《刑法》却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构役,对偷税额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的,就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说情现象严重,干扰执法工作
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十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而税务人员不是在真空中执法,在执法时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某些单位、部门领导的处世原则,有时一顿宴请以后,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偷漏税款就不再追究,化为乌有;在这种风气下,政府部门领导的意见有时不能不听,有关部门的说情不得不考虑,结果造成税务机关在执法时谁也不能太得罪,否则征收工作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而如此执法,又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税收执法更显“弱势”.
要解决以上问题,增强税收刚性,已是刻不容缓.建议如下:
1、完善税收立法,增强税收刚性
税收,是财政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固定比例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它的强制性,是指税收的征收依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它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照章纳税,违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人们常说税收是“硬”的,不能随便不交,就是指这种强制性。可见,实行税收法制化,是一个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提高税收司法效率,加强税法刚性的需要。国家必须针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设置新的税种及时颁布新的税法,完善税收立法,不让经济领域出现税法真空地带,同时要不断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才能增强税收刚性.
2、加快税收司法建设.维护税法尊严
加快税收司法建设,是增强税收刚性的必要保证,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税收的执法权限,最好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保证体系,赋予税务机关与公安、法院联手实现其强化职能的搜查权刘物的强制权、办理税案的侦查权等权力.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偷税、抗税、妨碍执行税收公务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扩大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侦破技术训练,使每个税务人员都能成为维护税法尊严的保护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税务队伍,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有力保证.
3、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税务架构,提高税务机关的权威性
在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各地税务机关的整体架构,应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应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税务架构,尤其是国税局,应直属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和管理,不过分依赖于地方政府,或者建立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大区管理体制,这样,将十分有利于税务执法,避免了“说情”干扰,消除了“怕得罪人”的隐患,使税务执法人员没有任何后顾之忧而放手执法.这样,税收征管工作将由被动变为主动,增强了严格执法的力度,为增强税收刚性给予体制上组织上的强有力保证.
4、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规范政府分配秩序
通过税费改革,收费立项管理将更加严格,一方面对现有收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使乱收费现象大大减少,有利于规范收费秩序;另一方面收费立项管理将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除政府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满足非普遍社会公共需要,向特定对象收取规定的费用之外,其他均不得收费,政府收费行为将受到严格的约束.通过税费改革,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建立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规费为辅的规范化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改变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乱的状况从而为增强税收刚性清理了外部环境,使税收更具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安体富.财政与金融[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92版.
清权:
以简政放权为导向,筑牢防腐之堤
预防执法腐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简政放权。近年来,湖南省国税系统针对权力运行的问题易发点,共梳理一级风险点77个,二级风险点572个。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简政放权。一是靠贯彻顶层设计。推行行政审批清单制度,公开行政审批事项69项,省局仅保留8项,绝大多数下放至县区局,并明确规定行政审批清单以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此外,省国税局组织全系统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没有设定依据的权力事项依法予以清理,并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截至目前,向社会公布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晒出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3大类8小类11项行政处罚具体事项处罚依据、内容及实施主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靠清理制度规章。对省局以下制定的1436件规范性文件和税收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废止138件,发现风险性和廉洁性问题各10个,修改完善23件,增强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值得一提的是,十以来,湖南国税局通过梳理中央到地方、总局到省局的多项禁令,汇编成党员干部“廉洁从政”36个不能做和税务干部“廉洁从税”50个不能做,并发至各级国税机关便于群众监督、干部自警。三是靠细化执法基准。对7大类128小项税收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和量化,从根本上杜绝了“弹性”执法。四是靠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规范104项日常涉税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工作标准,该简化的简化,该免除的免除;统一进户执法,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年度只核查一次,结论为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共同认可,从制度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
控权:
以科技手段为依托,织密防腐之网
2009年以来,湖南省国税系统开发了湖南国税内控外评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具有事前风险提示、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监督、网上评廉等功能,构筑了国税系统廉政风险的“预警系统”、违规操作的“识别系统”、外部评价的“引导系统”、风险防控的“拦截系统”,打造了高性能的廉政防御体系。截至2014年,内控模块共计发出事前风险提示5202次、事中风险提示12663次、事中强制阻断467次、发出风险任务单10678条,检测到3632户次企业存在申报疑点。外评模块有16000余名纳税人对全省9000余名国税人员进行测评,总体测评满意率97.66%。通过建立高度自动化、智能化的内控外评系统,从技术层面有效弥补了人工防控的不足,有效提升“防腐网”的拦截精密度。税务人员触发规则数量逐月减少,执法行为不断规范。
制权:
以权力制衡为核心,高悬防腐之剑
制衡是约束权力滥用的良方。湖南省国税系统以责任为传导线、强力推行阳光行政,全面接受各方监督,努力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
对内,以责任落实为重点。一是打造主体责任链。上一级党组成员每年带队分别对下一级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下一级党组每年底向上一级党组书面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并对上一级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上下联通、责任延伸的主体责任链。二是构筑监督责任网。整合监察、巡视、督察内审、人事、政策法规、稽查等部门的监督资源,以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有效协调内部监督主体,明确和规范部门联动的监督程序,形成监督责任网。三是对责任落实进行绩效考核。承接总局绩效考核指标对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细化为10项83个责任点和4项21个责任点,使责任延伸到岗延伸到人。四是强化倒查问责。对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廉政问题,规定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延伸倒查部门领导责任直至追究分管局领导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的效果。如,出台《税务人员执法和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全面列举了最可能发生的85种过错行为、追究措施和整改要求。
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途径很多,如增发货币、罚没财务、收取费用等,因上述方法存在固有的缺陷,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将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来源的最重要途径,从经济意义上讲,税收是实现现代国家职能,提高人民福利的基础和前提,是影响国家和私人物质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从法律意义上讲,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等职能的有机配合和制衡,是保证国家税收的重要手段,在税法既定前提下,如何保证政府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是税收执法工作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而诚实信用则是税收执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税收的必要性
从经济意义方面讲,国家的职能就是做私人不能做或不愿做的事情,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等纯公共物品,也包括教育、医疗、交通、救济等准公共物品,同时还包括统一的市场体系、竞争规则等。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需要强有力的财政做后盾,因国家是若干单元自愿组成的实体,其本身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直接创造财富,因此,只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从私人那里取得财富,从而形成国家财政,征税即是现代国家获取财富的重要手段。我们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均衡,贫富悬殊差距大,国家需要为大众提供大量的物品,为保证税收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保证税收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是非常必要的。
从税收的职能方面讲,国家通过征税和再分配税收,可以实现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节私人主体的贫富差距,更好的实现救济、总体平衡等国家职能;通过税收手段,参与社会再分配,对各类主体的实际收入及运行发生重大影响,影响收入和储蓄结构、资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各类资源的配置,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空的职能。正是税收具有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职能,能够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解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问题,因此,税收有助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二、诚实信用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源自于罗马法,被民法学界奉为帝王条款,但其并非民法所独有的原则,而是公法和私法共通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税收征纳双方在履行各自义务时,都应讲求信用,诚实的履行义务,而不得违背对方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也不得以许诺错误为由而反悔[1].
诚实信用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的道德和伦理准则,也是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其功能和作用表现为:
1、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功能
法律具有归纳性和抽象性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执法者在应用抽象的法律规范解决一般的具体现实问题时,首先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的含义;法律不可能包罗所有社会现象,都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对未来社会现象的预测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社会总是在变化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具有滞后性特点,该特点要求执法者在应用既定法律解决新出现的复杂社会问题时,更加需要正确解释和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就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符合立法的宗旨目的,符合最低限度的法律价值,因此,选择解释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显的尤为重要,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因此,可以很好的起到指导解释法律的作用。
2、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益功能
诚实信用是一种道德和伦理观念,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构建理想税收执法环境的基石。在税收执法中,最有效率的税收执法活动,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迅速完成征税和纳税工作,反之,则会增加税收的成本,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税收的数量在日益增大,税收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如何降低税收成本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解决降低税收成本问题的很重要的方法,就是要求税收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做出具体行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构建税收执法法律关系。
三、诚实信用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征税和纳税两个主体,其对征税和纳税主体的要求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诚实信用对征税主体的要求
1、税收执法形式合法
税收执法程序合法。应当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开展税收征收工作,在强调税收执法主动性特点的同时,不得逾越或违反程序,如按照规定着装,出具完税凭证、收据等法律文书,依法行使征收、查验、处罚等职能;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限制或剥夺纳税人的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保证纳税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救济,使税收执法在程序方面体现正义和公平精神。
2、税收执法实质合法
主体合法。执法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同时法律授权的组织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非执法主体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权限和内容合法。税务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开展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开展税收执法活动,擅自做出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主体协商纳税事项,同时也不得消极对待税务执法,该征收的税款不征收或不及时征收,该处罚的不处罚。
依据合法。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税务执法主体应当在执行大量实体税收行政法规的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程序性规范要求,依法开展税收执法工作,
3、税收执法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理、适度,合乎理性[2],使正常理智的人根据一般理性能够理解和接受。因为税收执法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执法具有合理性。
4、转变执法意识
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突出的强调了税收执法的国家意志性,由于长期受国家意志至上,个体意志服从国家意志观念的影响,税务执法主体常常以主宰者的地位凌驾于纳税主体之上,这是与现代的服务性政府的理念相违背的,有鉴于此,转变税收执法主体的执法理念,使执法主体平等的对待纳税主体,在实现税收执法职能的同时,发挥税务执法的服务职能,使税务执法更多地体现理性化特征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告知纳税主体应当享有地权利、披露税收的用途、保障纳税主体权利的救济方法等。
5、改善税收执法环境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财税体制,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提高税收机关的执法地位,赋予税收机关更大的权力和独立性,与此同时,要求相关政府机关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信息披露制度,使纳税主体能够切身体会到纳税的成就感和责任感,充分享受公共福利,监督政府依法支出财政收入,减少铺张浪费,杜绝“豆腐渣”工程,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使纳税主体在了解税收行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
(二)诚实信用对纳税主体的要求
纳税主体总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或免除自己纳税义务的动机,而较少考虑税收执法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征税和纳税始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现象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着。因此,从纳税主体角度讲,诚实信用要求,纳税主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强调自身权利的同时,应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与征税主体共同完成税收执法工作,如了解国家的税收法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建立帐册、不偷逃应纳税额、不恶意转移定价等。
四、小结
关键词: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问题;有效措施
1前言
总体来说,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指的是各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特点与要求,合理界定税收执法岗位以及税收的工作流程,考核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另外,对有执法过错行为的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可以说,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地方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如今,我国地方税务局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重点对地方税务局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同时又提出了一些提高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有效措施。
2当前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2.1税收执法责任制不够完善
最初,税收执法责任制在设计上就有很大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责、权、利不能配套使用,在管理制度中缺乏所必须的责、权、利之间的关系。第二,职能分工不明确,部门、机构和职能都有缺失,推行执法责任制并没有完全被建立起来。第三,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行政管理责任制相互脱节。可以说,税收执法责任制自运行以来,没有建立起税收执法行为约束机制的主要原因是在建立推行执法责任制时,并没有在征管过程中的执法体制上努力过。首先,缺少科学的岗责体系。岗位体系的缺少不能准确的划分岗位,从而也不能明确岗位的执法责任;其次,缺少完善的考核体系。在实际生活中,人工考核不可能完全避免其主观性,那么这样一来,便会直接影响监督的客观性。
2.2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流程不科学
现如今,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流程比较复杂。其执法流程主要指的是在每个执法事项中,每一个执法环节从起点到终点的流转过程。从我国各地区当前的地税局流程分析,设计中本身带有为监督而监督的错误思想,也就是说,其中一些本来可以通过一个环节就能处理好的工作,被人们肆意拆分为多个环节来进行处理,这样一来,非常简单的问题就变成了较复杂的问题了。
2.3缺乏激励机制
执法责任制度属于税务局内部管理的一种制度,想要使责、权、利相统一发展,那么就必须将责任追究和激励同等对待。现如今,尽管税收执法责任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评议考核制度,但是,并没有和建设文明单位考核、责任制管理考核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缺少相应的激励机制,这样一来,便使得激励机制缺少可靠的依据,同样,责任人也不会感受的到努力带来的回报。除此之外,因责任追究和激励的不平衡发展,导致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的思想产生较大的波动。
2.4外部环境影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外部环境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税收任务和社会环境。其中税收任务完成的情况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的影响是,尽管我国税务局已经开始推行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组织收入为主的做法。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税务单位,其税收任务将作为考核税务执法人员的主要标准。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想要增加财政收入,就必须完成或者增加任务,然而,完全不存在不完成和减少税收任务的情况。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在税收执法和完成任务存在一定的矛盾时,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税收任务。另一方面,社会环境也能影响执法责任制。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必然会受到纳税意识与经济情况的影响。在实际生活中,税收执法行为主要围绕的是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的,一旦执法行为得不到纳税人的支持与理解,那么很难使执法行为继续进行下去。
3提高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的有效措施
3.1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执法事项、流程和标准。由于有些执法事项不仅不明确,而且执法流程也比较复杂,因此,税务机构必须要始终坚持“必要”和“效率”的原则,对制度内容进行认真的整合、归纳,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这样一来,便使税收执法责任体系变得更清晰和明确。另外,还必须要理清工作关系。首先,要减少岗位数量,按照性质分配各个岗位,将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简单化。只有这样,才会使税收执法制度高效的运转下去。
3.2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有很多,而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形式是大有不同的,其中责任单位的追究形式主要有三种,即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然而,对责任人的追究形式也主要有三种,即行政处理、行政处分以及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理按照过错的程度不同,对责任人进行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追究刑事承担责任。另外,在执行过错责任追究过错中,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责任追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为依据确定。对于那些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和其有所抵触,对于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做出相应的补充,但是,必须要以指导思想为基础。第二,加快执法队伍建设。为依法行使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因此,税务机构必须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培训、考核等制度,这样一来,才能大大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执法队伍的作风过硬、纪律严谨,那么才能保证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顺利落实。
3.3落实执法责任的能级管理
能级管理的核心是能力管理,将全面发展作为既定的目标,建立一套合理的评价体系,特别是要对每一个岗位的税务人员的能力加以评定,并根据评定的结果,最终决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合理分配人力资源,确保工作任务进一步完成的制度。能级管理可以很好的解决岗位缺陷的问题。除此之外,也可以更好的解决缺乏责任制的问题。根据能级管理的要求,指出明确能力内涵,并在这基础上,结合组织与个人的共同需求,来确定能力范围。在实际生活中,必须要提高高能级税务人员工作岗位的难度,降低低能级税务人员工作岗位难度。在能级管理过程中,根据税务人员的能力作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报酬。
4结束语
总体来说,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地方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如今,我国地方税务局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税收执法责任制自运行以来,没有建立起税收执法行为约束机制的主要原因是在建立推行执法责任制时,并没有在征管过程中的执法体制上努力过。首先,缺少科学的岗责体系。岗位体系的缺少不能准确的划分岗位,从而也不能明确岗位的执法责任;其次,缺少完善的考核体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工考核不可能完全避免其主观性,那么这样一来,便会直接影响监督的客观性。税务机构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收执法责任制顺利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王戎波.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J].山东纺织经济,2010(11).
[2]罗涛,胡成强.税收执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透析[J].理论月刊,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