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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平镇是山东省政府确定的首批“省级中心镇”之一和“百镇建设示范行动”示范镇之一,同时又是历史悠久的千年古镇,千年的历史积淀了深厚的文化,遗留了丰富的文物古迹,见证了博平的兴衰荣辱。博平还具有优越的自然条件,滨临徒骇河,外有护城河,内有南、北、东三大莲池,阡陌纵横、水系发达,有江北水乡的美誉。
2博平特色
2.1古镇布局
古博平县城作为一座千年城池,其规划布局具有鲜明的特色,博平县志中曾有记载:“博平自古是宝地,汉朝就设博平县。历史悠久文脉深,距今已有数千年。东西南北四城楼,城内城外庙堂多。文庙武庙城隍庙,县署学塾带书院。东门外有东岳庙,圣母行宫在西关。楼台亭阁遍城池,雄伟古楼在中间。”(1)总体布局。博平城四周筑有城墙,城墙挖有护城河。城池设有东南西北四座城门,城内五街,城外四关。城中心设一古楼,在楼下环视,四门尽收眼底。(2)水系与景观。城池滨临徒骇河,护城河与徒骇河相联通,城内有义井、龙井、甘泉井、清泉四处水源供应城池内居民日常用水。古博平有远近闻名的“博平八景”,其中“旭阳岳岚”、“莲池秋月”位于城池当中。(3)重要建筑。县衙、文庙、儒学堂、城隍庙等建筑占据城池的中心地位,采用四合院为主的院落式住宅形式,遵循轴线对称式的格局布置,一般中心列正殿,左右列东西庑。
2.2古镇文化
博平民间文化丰富,特色鲜明,主要有孔子孔子周游列国在博平渡河留下的儒家文化,村妇“舍儿保侄”成功退兵的义举留下的忠义文化,以风格朴拙豪放的博平剪纸为代表的民俗文化,因物产丰富、美食独特而产生的美食文化等。
2.3古镇保护面临的威胁
博平镇虽然历史文化内涵深厚,但由于久经变迁,历史文化遗存、建筑物已很少,护城河正在遭受填埋,一些历史事件的遗址已经被现代建筑占据。仅有部分道路留存了过去古镇的肌理,村庄的民居建筑平面布局相对规整,整体立面轮廓以一、二层低层坡屋顶建筑为主体,总体剪影较为平直敦厚,具有华北地区人居聚落的典型形态。新近的城镇建设与房产开发改变这种传统格局与肌理的要求愈发强烈,古镇的文化也由于其载体的消失殆尽也正面临着无以传承的局面。
3规划应对
规划在积极保护现有建筑及遗存的同时,以保护、弘扬历史文化作为本次保护规划的核心,深究历史之源、文化之魂,“以虚补实,以实载虚”,赋予新的城镇建设以传统文化的魂魄和传统建筑的风格,实施文化传承、格局修复、功能更新三大策略。
3.1恢复水乡格局,营造生态古镇
充分利用水系资源,联通护城河,串联南、北、东三大莲池,恢复甘泉、清泉、龙井三大泉井,保留其它分散的坑塘、支渠等小水体,形成“珍珠项链”式的联通分布的水体有机格局,构筑活水古镇,通过各种形式的小桥,联通护城河两岸空间,充分体现江北水乡的特征。以水为脉络,串联各处公园绿地与街头绿地,构建网络化的绿地系统,形成具备生态田园特色的镇区布局形态,营造魅力水乡古镇。
3.2恢复格局,空间延续,重现古镇情景
梳理水乡空间、古镇肌理等各个特定空间,通过恢复历史节点还原历史空间,通过保留老街老屋留存现有肌理,通过开发植入新建筑适应未来需要,以整体的城市设计全面呈现过去、现在、未来不同时期的空间。(1)保留“田”字形城镇空间布局。作为古镇的生活交往中心,书院街和鼓楼路至今还延续着原初的交通、市集等功能,在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继续担当着重要角色。以书院街和东西大街为主轴的十字街以护城河构成的马蹄形水系,作为古镇水路生活交往中心,汇集交通、商贸、集会等功能,将古镇划分为“田”字形布局。(2)采用棋盘式小尺度街巷。重建东南西北四个城门,形成古镇的主要出入口与空间意象。在改造与新建别保留纵横交错的街巷,保持当年相互垂直的走向与功能,形成了古镇以十字街为骨架的小尺度方格网街的肌理格局。(3)采用以合院民居为母体的平直规正的建筑肌理。新建民居保留传统建筑样式,以三合、四合院落为主,形成具有宗族特色的社区和平直规正的建筑肌理。(4)恢复部分遗址风貌。恢复部分遗址风貌,通过部分城墙、民俗街、城隍庙、南戏楼等的重建,重现古镇日常生活景象。确定旭阳岳岚、莲池秋月2个重要景观节点,通过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多个层面进行规划建设引导,再现“旭阳岳岚、莲池秋月”的博平八景盛况。
3.3文化传承
深入发掘博平镇的历史文化与传统风俗,构建博平镇儒家文化、忠义文化、民俗文化、商贾文化、美食文化等丰富的文化体系,并找出以上文化对应的具体载体及其分布,再结合现代人的生活习惯,对以上文化与载体进行针对性的保护、恢复与传承,将镇区打造成为具有历史文化底蕴、可持续发展的文化古镇。
3.4有机更新功能,再造活力古镇
挖掘历史特色功能,强化现有功能业态,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产业,植入亲水、历史、体验休闲、民俗特色等新兴功能,通过古镇文化游、生态田园游、休闲度假游展现绿色生态、水乡古镇特色;通过发展特色餐饮、旅游住宿、旅游购物,完善旅游服务职能。依托旅游项目开发聚集人气,通过配套服务业、旅游地产开发实现开发效益,有效恢复古镇的活力。在古镇的入口处布置旅游接待中心,集管理、接待、停车、售票、餐饮等功能为一体;部分恢复城墙等构筑物,打造古镇历史与文化的展示设施;沿护城河设置酒馆、饭店、酿酒作坊、美食店铺、咖啡厅,打造滨水“美食街”;利用莲池打造水体公园,围绕水体公园布置文化娱乐、养老养生、体育休闲等设施;以博平历史典故为历史背景创建影视基地,同时配套酒店、娱乐等设施;以特色手工作坊为依托,发展剪纸工坊、画坊、诗社等民俗创意设施;重塑关帝庙等会馆、以及戏楼、茶楼,重现博平繁华的商业景象。
4总体规划
规划在功能定位、古镇布局、空间结构、建筑形体等方面大胆创新,通过南北向的历史发展轴将南门、牌坊、南莲池、钟鼓楼等古镇历史节点串联成一个历史空间景观体系,构建古镇历史文化的空间;通过东西向空间发展轴结合现代生活方式打造城市影像空间,还原古镇肌理。运用老护城河打造滨水休闲带,把居民和游客的活动引向水边,成为城市生活的延伸;结合水系及桥梁打造水乡特色,形成完整的步行系统。规划将商业、娱乐、旅游和居住等功能有机组合,互相促进,从而增强镇区活力和吸引力。
5结束语
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与现代的城市建设开发并不矛盾,优秀的规划设计应能将总结提炼出传统文化的精华,将其在古镇建设中有效传承下来,成为古镇的灵魂;将历史遗存有机结合进当代的城镇建设开发,成为城镇中独特的亮点与名片;将传统建筑的样式与现代建筑相结合,实现现代与历史的交相辉映,最终实现古镇的发展与复兴。
作者:王勇 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城市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如何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城市发展道路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城市过快的发展会忽视对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本文从经营的角度看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和利用,分析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发展模式以及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经营;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利用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一座城市记忆的沉淀,记录着城市的发展进程。但在我国很多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以破坏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代价,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了利用问题必须提上日程,相关政府必须重视和解决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城市发展进程之间的矛盾。
一、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区之间的主要矛盾
(一)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失去了历史印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的现代化规模不断扩大,很多老街区被现代化的大楼所取代,城市逐渐失去了历史的印记,失去了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和特色,导致传统文化不能得到传承。在很多城市的发展中,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筑缺乏有效的管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与维修,更有很多城市的历史街区被重建。
(二)传统文化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消失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一座城市的精神文化的传承,但是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文化有一定程度的冲击。人们的生活习惯逐渐改变,传统文化逐渐被人们遗忘和忽视,大量的民俗、民间工艺等正面临失传,人们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淡薄,大多数年轻人都不愿意学习传统的民间工艺,这是导致传统文化的逐渐失传的一大部分原因,同时也是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问题必须重点关注的一方面。
二、居民和政府部分必须重视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和利用问题
居民和政府部分必须重视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树立正确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的意识和观念,使历史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
(一)现有的两种观念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念。首先,大部分人认为历史文化区与城市现代化的格局不同,会阻碍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减缓城市发展的步伐,必须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清除;另外,也有人认为在城市化进程的当代社会更是要加大力度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和利用,不能轻易动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一草一木,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对历史文化区有任何破坏。这两种观念都相对偏激,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矛盾时,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
(二)在城市发展中,可以充分利用历史文化区的文化价值做好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工作,既能保留了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又能充分利用文化保护区所带来的文化价值。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历史文化的遗存是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环境,是展现一座城市的文化魅力。相关部分做好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有利于塑造城市的文化形象,有利于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来经济利益。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推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设施已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政府要根据现实情况对历史文化保护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善。
三、从经营角度看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一)结合城市历史文化与经济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经济满足的情况下也要满足对文化的追求,政府相关部分应结合城市的历史文化,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注入历史文化元素,建立有文化特色的商业街和创意文化园。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老街区建立商业街道,保留老街区的文化特色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店铺,打造历史文化与商业相结合的文化街道,既具备民族风情、城市的文化特色,有具备商业元素,推动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建筑的基础上,注入文化元素建立创意园,将文化与产业相结合,打造文化创意与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商业园区。
(二)对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调查并进行划定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首要工作是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调查,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调查工作包括对民族文化、生活习惯、历史建筑等的调查,充分了解和收集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对象的确立。
(三)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在调查确立历史保护区之后,要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例如,对历史文物的冻结保护,在保护对象属于不可重复的历史文物时,适合运用冻结保护法。在对原址古迹进行保护时,若遭到一定的破坏,可以实施原址修复的保护措施。随着保护对象的确定以及保护区的划定,还应注重对保护区周边环境等的协调。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相应的协调。结合城市发展的特色对周边环境进行建设,既能保留和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又能展现城市现代化的风采,一举两得。
(四)对历史文化的利用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充分利用好文化价值才能使历史文化价值得到充分的传承和发展。文化价值的保护和利用主要是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适当的修复,针对历史建筑进行近期的查看和维护,在城市化建设中也可以结合历史建筑的特点,建立具有特色的现代化建筑。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主要包括建立博物馆和主题公园等,利用博物馆展示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物,以及展示工艺的生产制造过程,使居民铭记民族工艺,加深对历史文化的记忆。同时,政府应该建立对历史文化建设的监督平台,保证在对历史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原来面貌。
四、结束语:
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才能使城市的民族文化得以传承。正确认识历史文化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文化保护观念,是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有利于挖掘城市的文化价值,有利于传承城市的民族精神和文化,有利于提升城市的形象,从而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卉.城市更新中的广义规划与设计倾向———以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例[D].天津大学,2012.
[2]沈建华,陈嗣栋,费华杰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风貌保护与延续探析———以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为例[J].规划师,2011.
[关键字]:历史文化街区; 商业街区; 传统民居; 布袋院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邢台作为中国最早的城市之一,不但拥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和丰富的文化内涵,而且也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物质遗产,其中尤以 “南关”大片的明清、民国建筑最为著名。如今,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南关逐渐失去了往日的繁华,如何保留、传承像“南关”这样独有的邢台文化符号,使其既能满足发展的现实需要,又能很好的彰显地域特色,以下本文结合邢台市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行探讨。
2 邢台市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分析
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邢台的“南关”,历来以商业著称。邢台商业由来已久,宋代已是中国北方进行商业贸易的主要市场,其中主要的街巷如羊市街、马市街等命名都与商业贸易有关。这些商贸区确定了邢台原来经济活动的主要格局。
“传统民居”,街区内分布着大量具有邢台地域风格的居住建筑,它承载着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民风、民俗等信息,形成鲜明的地方特征,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建筑价值。邢台传统民居有两种形式,一种为纯居住性四合院落,另一种是为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商居院落“布袋院”。
3 邢台市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素
(1)古城纵轴线:纵轴线即古御路,邢台古城的纵轴线,从北往南,自北关桥入顺德府北门,经北长街、南长街至府前东街西拐至府前南街入南关,经北大街、花市街、马市街、再出马市街阁,沿南头村过五里铺至柴家庄七里河御路桥。
(2)南关十字街:自明末清初,邢台南关十字(横向东大街、西大街,纵向花市街、北大街)街就成为一个店铺林立、市肆荟萃、经济繁荣的十字街,清初这里商铺达三百家之多。
(3)羊市街、马市街、牛市街:此三条道路以集贸市场而命名。羊市街是羊只交易市场,史料记载“羊皮为邢之出产大宗,毛毳堆积如丘山。行销中外,利莫大焉”。马市街为清道光至光绪年间定名,是南关马匹市场;牛市街是明清时期买卖牛的集市,皮件作坊较多。
(4)历史建筑及一般传统建筑:《邢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20)》中确定了44处历史建筑(12处历史建筑院落和32处单体建筑),还有一定量的一般传统建筑。
(5)街巷名称的由来、历史水坑的传说、老字号商铺及其商品生产工艺、当地回民的风俗文化等非物质文化。
4 邢台市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4.1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模式
通过总结上海新天地等历史街区在保护过程中的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不难看出,单纯的保护规划其实并不一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相反,在快速的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中,原封不动的保护或者缺乏市场运营理念的保护,都是不可取的。基于以上原因和邢台市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保护模式:“政府引导、商业先行、注重特色、改善民生、循序渐进”。
4.1.1 “政府引导、商业先行”,对于沿主要街道的院落,恢复并拓展商业功能,增强街区活力。
政府要改变观念,适当放宽在一些已经失去历史遗迹地块的建设要求,有目的的改变一些用地的使用性质,增加一些配套设施(如绿地和停车场等)。
规划要重点打造“南关十字街”的商业氛模。同时将商业功能向院内拓展。改变低档商品经营,结合旅游开发,逐步引导文物古玩、特色手工业品(如邢台老粗布)、特色餐饮等在这里集中,形成商业、旅游和特色民居文化体验区。逐步将改为居住功能的商铺恢复商业功能,有计划的恢复花市街的“裕民公当”典当行及鸿记茶庄、德春茶庄、三义和文具店、魁生堂药店等商号。
4.1.2 “注重特色”,把有邢台地域风格的“布袋院”塑造成为一个北方最具特色的传统民居品牌。
邢台最具特色的民居即为“布袋院”,最能吸引人去关注的也是“布袋院”,但由于历史原因,街区内一个布袋院居住着多户居民,是名副其实的大杂院。
目前,有些学者对例如“上海新天地”的改造提出质疑,认为功能重置不是对历史街区真实性保护,不认同“存表去里”的方式,我认为这不能一概而论,得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像邢台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尽快与商业结合,恐怕用不了多长时间,现在的传统民居就会被新建建筑全部代替。根据对邢台17家房企的和120户居民的随机调查结果,有76%的企业和71%的居民对“布袋院”的投资持积极乐观态度,这表明将“布袋院”投入市场的条件已渐趋形成,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对传统建筑产生兴趣,看作是理想的投资对象。为此,可有步骤地进行试验,在不改变其原有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出售,同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投资对“布袋院”的修缮和保护。可设立一个整治基金,由政府出资或招商引资,例如每年可投入1亿元,专门用于居民的外迁和历史建筑的修缮。政府则应将重点放在街区内市政设施的更新改造上,为改善生活环境创造条件。这样就将保护的主体引向了社会,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居住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延续传统的土地利用模数和院落边界,保持街区的历史肌理和空间格局。另一方面有利于起到宣传“布袋院”的品牌效应。
4.1.3 “改善民生”,一是允许居民自主翻建房屋,二是积极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除了历史建筑需要严格保护不得拆除外,允许居民对破落的传统建筑和现代建筑,按照传统样式进行翻修改造,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变化的连续性。
改造供水排水设施,解决消防问题,改造街区的架空电线,改变垃圾收集方式。这些市政设施的修建难以按照常规来设计时,需要采取变通的办法,既要满足安全和功能的需求又不能破坏历史环境。例如各院落协商划定基础设施穿过的廊道,采用套管等方式解决基础设施管道与建筑的距离近和穿越建筑的问题。
利用空地或有计划地拆除部分与传统风貌冲突大的建筑建设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提高街区环境质量,改善居住环境。
4.1.4 “循序渐进”,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通常要保护好一个历史街区至少需要10-15年的时间投入,这样长的一个时间跨度,采取的步骤方式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拆除新建建筑和与历史风貌冲突大的建筑及在此基础上修建特色民居示范区时要宜快不宜慢,在涉及核心保护区和重要历史街道、文物等的修复时要宜慢不宜快,采用逐步整治、渐进改善的方法可以从容筹集资金,精心设计和施工,保存更多的历史信息,更重要的是避免社区的突变,有利于文化的传承。
4.2历史文化街区的政策措施
完备的政策措施是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能否健康稳健推进的关键因素。
4.2.1. 建立专门的协调管理机构
成立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指导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动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宣传工作;协调解决保护整治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
4.2.2.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整治工作内容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实施主体。历史建筑的保护、街道景观的整治、市政设施的配套由政府主导实施,精品民居示范区由社会主导实施,一般的建筑维修和翻建由居民自主修缮。
4.2.3.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
政府每年投入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修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街区居民外迁安置,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进行房屋产权转让,达到院落整合目的。
4.2.4. 制定和完善保护法规
深化完善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邢台市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如《邢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管理规定》、《邢台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等。
[参考文献] :
一、研究综述
(一)对于“历史文化老街”概念的界定
自2008年启动“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以来,已有全国各地共计40条街道入围。“中国历史文化名街”的评选时为了更好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那么到底何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是特殊类型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广大民众日常生活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街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并报国务院备案。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做出的定义为: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在学术上,一般称其为“历史地段”。 而我们这里所指的“历史文化老街”就是历史文化街区中的核心内容。
(二)历史文化老街保护价值及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中传统历史街区的外在物质形态与现代文明、发展形式的矛盾日益凸显。历史文化老街组成了一个城市的历史环境,其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联系,保留着城市的历史特色,见证了城市的变迁,是历史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当今的中国正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城市的变换更是日新月异,很多的城市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很多的旧城街区被拆除改建为高楼大厦,保留下来的历史文化老街很少,并且在现实的保护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使历史文化老街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因此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就必须受到重视了。历史文化老街的保护研究的价值及现实意义重点体现在:
1.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有助于了解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变迁。因为历史文化老街的存在本身就是历史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对其的研究当然可以了解城市的历史,观察城市的变迁。
2.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有助于寻求历史文化老街的合理保护模式。对不同历史文化老街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可以寻找各自优缺点,找到更好的老街保护模式,解决一些历史文化老街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为老街保护提供政策的参考。
3.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有助于唤醒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意识。历史文化老街是一个城市的历史财富,是属于广大市民的共同财富,但由于老街的存在可能并不为人们所熟知,对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的研究可以唤起大家对历史文化老街的重视,注重对其的保护,为老街的保护献出一份力。
4.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研究有助于丰富一个城市的特色文化,形成城市的文化名片,增强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三)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或说“历史地段”这一概念的形成始于20世纪60年代。战争的肆虐以及随后如火如荼的城市化建设使得大面积的老城区、老街道消失在人们的生活中。当城市的特色渐失,当城市的回忆被割裂,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保存这些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对于文化传承、地域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最先提出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其中制定了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如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等。
相比之下,中国略为落后。中国正式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在198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文件中指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应予以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这是保护历史遗产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此开始形成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层次的保护体系。2008年国家开始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四)关于历史文化老街保护的研究成果
国内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通常是与该城市的城市规划相结合,如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重庆市规划局编制处共同发表的论文《历史街区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法》;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发表的论文《对于我国历史街区保护实践模式的剖析》综合分析了对我国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实践模式及其利弊,该文指出我国城市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科学发展值得思索的几个共同点 ,并试着提出发展对策。或是以旅游业发展为目的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的动态保护模式,如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发表的研究成果《我国历史文化街区动态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等。而这些研究可说大多都是基于发展目的来研究保护模式的。
二、百年昙华
【关键词】西安;历史文化遗迹;城市景观
1前言
城市文化景观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在1992提出的一个概念,并被正式列入到世界遗产当中。城市景观主要的侧重点是:地域、历史、文化以及具有特色的城市改造和再现。随着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城市无论是内在的精神文化还是外在的街道建筑,也都在悄然发生变化,然而在我国拥有深远历史文化的文明古国,历史的文化遗迹却在某些时候成为了城市设计的最大阻碍,因此,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和城市的改建成为了我国城市设计研究课题当中的城市建造和改建主要问题。这自然也是历史古都西安所在面临的问题,这座独具特色的自身发展历史,城市的设计是主要部分,但是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本文将如何在城市设计当中维护历史文化遗迹,又如何在文化历史遗迹当中发展城市设计等问题作为主要探究对象。
2对西安历史文化景观和遗迹的探究
文化是一个城市区别与另一个城市的独有的特色文明,其一般包括:艺术作品,风俗传统,学术思想,工艺技术,文学著作等人类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是一个城市对于文明的记忆,是一个具有深厚历史和文化内涵的城市景观的表现,是城市景观以建筑的形式对历史的传承,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城市中许多的历史文化已经慢慢消逝了,许多历史遗迹需要修复还原,例如:西安的城墙是我国至今保存得最完整的一座城墙,在明代具有军事防御性质,经过西安改造和开发,成为了西安城市官的代表性建筑,还有小雁塔,寒窑遗址公园,大明宫等一些经过原地遗迹修建的休闲娱乐场所和主题公园都成为了西安城的独特历史文化景观,可以看出在西安的城市设计和改造中,不仅需要继承更需要被保护,只有通过修复城市的历史文化遗迹,运用现代的景观建筑观念来设计,以景观讲述历史表示场景,才能够让前来参观的人对城市的文化传承有很深入的了解,了解不一样的历史故事和文化。
3西安历史文化背景及现状
历史文化是一个城市风貌的形象,是一个城市提搞精神品质的最佳辅助,西安是一个具有丰厚历史文化底蕴、遗迹颇多的城市,身为十三朝古都,历经周、秦、汉、唐两千年岁月历史的冲刷和演变,依然能够看见留存的建筑风格和风俗文化。因此在西安城市景观的设计上,要以其特有丰富历史文化、自然天赋、大气的人文精神以及目前城市基本情况和客观的发展规律为前基础,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民众环境,提高民众生活质量为目的,在创造、保护、展示的基础上将西安打造成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和建筑风格。在国际旅游特色与历史特色的大文化背景下,西安定制了统一计划改建设计,即在发展现代建的筑理念当中坚守文化传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修复古城墙,改建护城河,将汉唐格调的园林景观设计进行构建,在地面上改造鼓楼广场,将商业空间置于负层,这是西安风貌设计的基础定位与重点保护。并在其遗迹保护设计理念的指导下,改造南大街商业街,西大街商业街,保护和开发大雁塔曲江桥的旅游区等工程,将修复和改造设计贯穿于整个西安城市,设计出与传统文化相融合的现代建筑,例如对汉城湖,大雁塔南北广场,大唐芙蓉圆,唐城墙遗址公园的开发设计,充分展现了秦汉古韵的城市文化景观,收到社会的一致赞赏。
4探究历史文化遗迹在当今城市景观运用
因受现今环境的不佳以及城市的快速变化与改建等影响,人们开始着重保护自身生活的城市,面对城市中历史遗迹的修复和改建。不管是技术上的问题还是文化传承的问题都是设计者多多考虑的方向,因为这不只是一个简单历史修复与保护,而是一个城市文化继承与发展的问题层面,是城市风貌、物质空间、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城市内在特色的物质表现,在时代的不断更替当中,西安城市景观一直在努力探索城市景观与历史文化遗迹的问题,例如西大街城隍庙改造项目,具有六百多年沧桑的城隍庙,一直都是道教的胜地,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然而随着时代历史的迁移,逐渐被各种商店百货占据,于是在2003年3月份,西安市政府出巨资把庙中的商业区迁移出去,将庙回归历史,交由道教协会。跟随对西大街改造工程将城隍庙做了全方位位的重修规划,修复了城隍庙当年的英姿,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景观,设计的元素在总体上是按照改造、恢复的新颖思路来实行,将道家文化元素和古建筑的抖拱结构作为主要表现文化景区,西大街的大牌坊与山门便是新景观表现。截止日前,其项目工程已经竣工,西大街标志性建筑除了改造设计的大牌楼和山门作为“点“单体之外,还恢复了周边历史环境基调,从风格色彩、街坊形式以及高度体量等方面和钟鼓楼的广场相互呼应,完成了城市景观对历史遗迹维护的要求,成为了西安古城一道靓丽的景点。除了西大街城隍庙改造外,在西安还有天郎大兴综合设计的项目。此项目以公寓、商业、住宅等多种业态的融合开发,继承了汉文化的精华,将文化建筑的风格作为城市区域建造开发的助推器,其设计旨在建立休闲娱乐、商业居住等特色主题,在园林的山、水、屋、树等元素中巧妙将汉代元素融入其中,深刻体现了设计师对历史文化的探究。总而言之,历史文化遗迹的恢复与改造是城市景观设计主题的主线,通过继承设计将历史文化景观激活,体现出城市深沉而久远的历史文化内涵,每一座城市都有自己丰富的历史文化,也有因时代变迁而发展的城市景观,要学会将二者灵巧运用创造属于自己的特色就像西安一样设计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用城市景观表达历史文化遗迹,让历史文化遗迹与城市景观一起进步,一起成长。
参考文献:
[1]詹秦川,王婕弘.大尺度空间下大明宫遗址公园景观设计的体验性探究[J].艺术评论,2016,14(9):172~174.
[2]徐晓晨.大尺度空间下大明宫遗址公园景观设计的体验性探究[J].现代园艺,2015,22(24):179.
论文摘要:城市遗产保护工作是上海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近20年的探索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与管理制度。文章对这一制度做了全面概述,并对其运作特点和利弊进行了分析。
上海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历史建筑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严格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保护了城市历史风貌提升了城市品位弘扬了都市文化塑造了城市精神进一步凸现了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
上海市现有1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并于1989, 1994, 1999, 2005年先后分四批确定了663处共2154幢.总面积约400万m=的建筑为优秀历史建筑(其中6}处为文物保护单位)
2003年上海确定了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外滩、老城厢、人民广场衡山路复兴路、南京西路.愚园路.新华路、山阴路.提篮桥.江湾、龙华、虹桥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为27km’占上海市老城区的I/3e2。。5年上海又确定了郊区及浦东新区3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总面积约14km’。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逐步完兽的历程…学术研究为先导
早在20世纪5。年代上海就开始着手进行有关城市建筑历史的三史(古代史.近代史和现代史)调查工作对上海建筑历史特别是近代建筑历史有了初步的归纳为后来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改革开放后出版的《上海近代建筑史稿》(陈从周.章明编著)和《上海近代城市建筑》(王绍周著)即为这一工作的记录。
自80年代起学术界对上海近代城市和建筑的研工作逐步展开并不断深入。}993年罗小未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伍江完成博士论文《上海百年建筑史(I 840.1949)并于1997年正式出版。1999年郑时龄教授的专著《上海近代建筑风格》出版。这些成果使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基础研究工作走上一个新的台阶。还有阮仪三教授及其领导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以及同济大学一批教师和研究生对上海外滩.老城厢、提篮桥等历史风貌地区和大量历史建筑所做的长期调查与研究为上海城市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打下了重要的学术基础。与此同时有关上海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工作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涌现出一大批学术研究成果并在国内外掀起一场上海热一。上海学俨然成为一门显学。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历史遗产保护工作
1.2率先提出保护名单.颁布保护法规
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全面开始是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上海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a 1989年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的推动下上海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199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第一批共59处优秀近代建筑(后来又增补至61幢)。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6}处保护建筑只能被列为上海市文物保护单位并参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与管理。1991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初步形成了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委共同负责的管理机制。此后按照《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上海又陆续公布了第二批175处.第三批}62处.第四批230处优秀历史建筑一批近代产业建筑和解放以后建成的建筑也名列其中:并由规划局负责编制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要求(技术规定)。
除单体建筑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之外上海市还较早地开展了历史风貌特色区域成片保护工作。1991年上海市规划局开始着手组织编制上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外滩等日片区域被列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1999年上海市规划局又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中心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与街区)))对199}年划定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确定了234个街坊.440处历史建筑群共计1000余万平方米的保护保留建筑
1.3进一步健全法制,强化风貌区整体保护
2002年上海又在原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市人大立法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地位并正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同时还将保护建筑的刘像由一94,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包括产业建筑在内的具有3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根据这一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正式公布了中心城区一2片共27km’历史文化风貌区。上海市规划局随即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0 2004年《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正式批准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作了富有开创性的探索0 2005年上海市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批准同年上海市规划局又开始着手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划定工作。32片共141an}的郊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在经过专家反复讨论和公共媒体公示后正式划定。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也随即开展
2003年一0月上海市召开城市规划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将上海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工作提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05年上海市政府正式成立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并下设由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和文管会组成的办公室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迈入一个新时期。
2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与机制
1992年一月l日起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近代建筑保护的地方性政府法令。在其颁布实施后的整整「年时间里一直规范和指导着上海近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上海历史建筑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者如分类保护原则).制度框架(其中最重要者如规划、房地.文管三个政府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自此基本形成
作为一部政府行政法令其法律地位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管理办法仅涉及近代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大规模改造中成片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难以约束。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和和各方面专家的反复讨论zooz年初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正式开始审议由市规划局等政府部门和有关专家起草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一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并正式公布于2003年一月l日起施行。自此上海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一部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条例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上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
2:保护原则
该条例不仅是对原管理办法法律地位的提升也更加完善了原有的管理内容与管理制度条例明确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一的原则
2.2保护对象
根据该条例上海的保护工作由单体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并明确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风貌区保护规划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区域保护的要求
条例也扩展了保护对象由原先对建于一949年以前的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对建成30年以上的一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为l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斗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产业建筑的保护
2.3分级保护
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延续并进一步强调了分类保护原则即根据保护对象的价值及完好程度分为四个保护等级第一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均不得改变第二类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第三类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第四类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4仍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设定了基本法律框架为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留下了一些管理上难以处理的矛盾目前上海市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保护管理是采用由规划.房地文物三个部门分工.协同管理的体制n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房地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上述保护建筑的规划管理但由于文物管理执行的是文物法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用于还处在使用状态中的历史建筑而条例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又与文物法的个别条款不尽一致这样对于那些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建筑就面临着适用法律上的矛盾。为加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上海市政府在原有三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三个政府部门能够有一个常设的协调机制
3上海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制度的实施与操作
3.规划管理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为上海的保护工作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但在具体管理中还必须有细化了的规定与要求。首先是必须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编制具有法律地位的保护规划对各保护建筑制定明确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每一幢保护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在规划管理上上海逐步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详细规划)单体保护建筑规划与建设管理及风貌区建设项目管理等不同层面规划管理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它既是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要求的具体体现又是具体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
2004年上海市规划局以《衡山路一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为试点组织开展了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全面开展中心城区的风貌区保护规划提供了范本目前上海中心城区一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毕并获得市政府的正式批准
同时上海市规划局还会同市房地部门和文管部门编制完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各优秀历史建筑的技术管理规定和规划控制要求为单体保护建筑的保护与规划管理提供了依据
3.2建筑管理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为此市房地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各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负责将保护要求和保护义务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保护建筑若发生转让.出租行为转让人出租人有义务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若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或有任何改扩建等改变保护建筑现状的行为必须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若仅涉及建筑内部使用性质和室内布局由市房地部门负责审核批准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如改变建筑的平面布局立面形式.主体结构.面积.层数高度等)则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对于擅自拆除.迁移或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修缮的行为房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擅自拆除者处以相当于被拆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的罚款对擅自迁移者处以相当子被迁移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的罚款对违反保护要求修缮者处以该建筑重置价犯%以下的罚款
由于条例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因此保护建筑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保护管理由市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文物法并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负责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若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内容的也必须得到市规划局的审核批准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组织编制并于2005年完成了各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规划这一规划的编制完成并得到市政府的及时批准为上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严格.规范并具有很强操作性的依据
4:创新编制模式,强调整体保护,细化控制指标
该规划属于控制性详细规}}l层面但又希望超出一般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它不仅要包括一般控详规划的内容(如用地性质与建设容量控制.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共设施配套等)同时更突出保护的要求(如保护要素的认定.保护对象的分类风貌街道与空间的保护等)建筑尺度适宜且密度适中是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一大特点因此规划明确风貌区内严格控制建筑总量核心保护区内坚持原拆原建即严格保持现有建筑总量并严格控制风貌区内新建建筑的高度
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不等于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单体的保护真正意义的城市保护是整体意义的保护。它不仅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的保护也包括那些重要建筑物所在整体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完整历史街区的保护。除建筑物外道路和街巷格局街道尺度.街廓景观.城市空间肌理.地块尺度与形状、绿化环境.墙面装饰.地面铺砌.典型材料和色彩等等都是保护的要素「
在建设控制方面规划首先将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范围。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一般不允许大规模建设且坚持原(面积.高度)拆原建原则。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明确只有允许建造的范围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和一般历史建筑.‘其他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内才有可能允许新建.改建和扩建行为在建筑高度控制万面按沿街建筑高度一非沿街建筑高度.相邻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高度来控制。在建筑密度方面更多考虑地块原有密度.周边地区平均密度等因素进行控制且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现状建筑密度的ioi以确保原有城市肌理得到延续.为保证原有街道尺度和界面得到延续允许在建筑退界.后退红线.绿化覆盖率等方面适当突破一般规划技术规定。
毛2通过规划控制,保证整体风貌达到.大程度保护
该规划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风貌区内所有建筑进行分类用历史的眼光细致地对规划区域内的每一座建筑进行分类在认真的甄别与鉴定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座建筑的留.改牛fit生质。事实上法定保护建筑只能保护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优秀建筑。而仅有少量保护建筑是不可能真正保护和延续城市的整体历史文化环境的。因此必须在更大范围内保留那些有历史文化特色构成风貌特征的大量背景建筑一并通过规划审批程序确保其法律地位同时使其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次规划除法定的保护建筑外对其他所有建筑是保留还是允许拆除都予以明确。充分考虑规划及房屋土地管理的操作性将风貌区内所有的建筑划分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应当拆除的建筑和其他建筑五类。具体地说就是所有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都属于保护建筑其他具有较高保护价值或风貌特征明显的历史建筑在本规划中被列为“保留历史建筑规划要求予以保留.一般不得拆除。其他历史建筑(主要指建于一949年以前房屋质量较差但却是整个区域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一般历史建筑允许拆除重建但重建建筑一般要求原面积原高度且必须与原有风貌相协调第四类建筑为一应当拆除建筑-即那些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各类违章搭建.危棚简屋。第五类称之为其他建筑即各类合法建造的多.高层建筑虽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但暂时没有条件拆除或不可能拆除的。这种分类使得风貌区内每一幢建筑留.改拆的整治措施都得到了明确的落实
4.3确立分街坊图则.确保规划落地
在规划文本上的最突出之处是分街坊图则。风貌区内所有街坊均设单页。规划的所有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都在每一幅街坊单页上明确表示每一幢建筑.每一条街巷每一个空间.每一片空地和每一处庭院的规划控制要求都在图上清楚标识。尤其是对建筑保护分类(留改.拆性质).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量要求具体的建筑高度控制等图上都应有明确规定这种图则表达方式非常便于日常规划管理已在目前的规划管理中发挥了非常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4.4建立特别论证制度.杜绝抽自改变规划
论文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保护,误区
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又可作为增强民族(或国家与地区)自省自爱、自尊的重要宣传教育阵地。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时段,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往往破坏较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建设上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但现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中往往存在多种误区。
1)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确实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不过更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这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2)“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有时在历史遗迹、风景区地方挖洞搞个鬼怪神妖的人文景观,这不仅亵渎了古文明,还使人反胃。
3)“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貌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效果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建筑上都要搞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有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以毫无顾及地对现代化大胆追求。这样,文脉就得到了自然延续并且通畅。
4)“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处于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也参差不齐,城市形态与结构各自不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廓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建设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建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承袭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的过程中研究西方城市建设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迹的促动性城市建设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忘记或偏颇的两个方面。
1)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五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连续感。
2)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理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它。
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对古旧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犹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还可以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此,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三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印象。
3)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环境协调区:指文物古迹所处的周围环境区,它介于严格控制区与非保护区之间。在此区内允许新建房屋等,但必须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并服从于文物古迹。在此区内除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外,还应对其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规定,以使其与文物古迹取得协调和均衡,和谐一致。此外,应考虑与街路、绿地等的协调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四条在城市建设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尚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定及撤销,按照《*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定;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注重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空间格局,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三)街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街区内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先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逐步降低人口密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原住居民的生活风貌。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公有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修缮;属私人所有的,由所有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行修缮,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确需对居民进行搬迁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居民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居民可选择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回迁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选择回迁安置的,回迁后房屋面积增加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所有人、使用人不愿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搬迁。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根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按以下分类进行保护: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第三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图则的规定,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所有人、使用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由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缮或者整修。
对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该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的设计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需要,在征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作出调整其使用性质的决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义务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的构件。
第三十四条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依法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或者设置空调、遮雨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除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外,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该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其原有的历史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搬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搬迁整修后的历史建筑,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作为参观游览场所或经营活动场所。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摘除或破坏历史建筑标志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外观,或设置的外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内部结构,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养护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或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且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古牌坊、古桥梁、古码头、古驳岸、古井等构筑物的保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评价指标涉及一部分定性指标,导致具体评分标准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运用主观知识和经验进行评价。已建立的评价指标框架体系是多层次交错形式的结构,因此本次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计算确定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评价指标的权重。层次分析法是将目标分解为若干层次,通过定性或定量方法计算出各层次权重并进行排序的一种综合评价方法,操作简易,在确保客观分析的同时,也能够兼顾主观影响,适用于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评价。在应用层次分析法进行评价时,需根据已建立的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评价体系框架设计调查问卷,被调查人员按照指标重要程度比较标准,对同一层次各项指标关于上一层次中某一指标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得出各项指标的比较得分。本次研究向历史遗产保护领域的相关专家学者、工作人员共发放调查问卷60份,其中有效问卷59份,按照各层次指标重要程度判断比较结果构造判断矩阵,求出所对应的特征向量W,并对W进行归一化处理,确定各项指标在该层中相对于某一指标所占的比重,即把各项指标对上层某一指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排序,计算各层次指标对于整个评价体系的权重,并进行排序及检验。经分析可知,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评价体系是以价值特色和保护措施为核心构建的,其中价值特色所占权重为69.4,较保护措施对评价结果的影响更大。依据各项指标的权重分配结果,可确定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评价的具体评分标准。
二、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的评价体系建立
通过选取评价指标、建立框架体系、分配指标权重、确定评分标准,已基本完成了建立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评价体系的基础工作。为确保评价实施效果,提高评价体系的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简化,重点突出对价值特色与保护管理措施的评价,同时为了便于操作和实施管理,对评价指标的分值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归整(见表1)。
三、研究结论
(一)评价指标的选取必须与评价对象现状特
征相结合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形成和发展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和文化是密不可分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多样性导致不同地域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在文化民俗、聚落景观、建筑形态上的多样性。通过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看出不同评价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现状特征不同,因此评价指标的选取必须基于对评价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现状的系统分析,同时尽可能确保评价指标数据资料涵盖各影响因素,并能通过实地调查获取。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必须确保定量化评价
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项目评价体系强调了以定量评价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地以定量的方式确定评价标准,客观体现评价对象的差异,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干扰,确保了评价的客观实用性。因此,定量评价可以保证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价结果较为客观,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提出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