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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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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

第1篇:行业监管范文

但凡牵涉巨大利益的国际规则,其制定过程往往经历旷日持久的争吵,但此次巴塞尔III的推出,异常迅速,前后仅用两年时间。如果从2009年底公布第一版征求意见稿算起,到2010年11月在G20峰会上通过最终版本,就更缩短至不到一年。这背后发生了什么?推动力来自哪里?

巴塞尔III大幅提高银行资本要求,净化资本成分,提出杠杆率等新的监管指标,提出逆周期监管理念并增加资本要求……大刀阔斧的改革同时遭遇质疑,监管效力如何?是否会抑制经济增长?就在巴塞尔III通过之际,中国银监会开始在国内商业银行监管中推行巴塞尔II的监管标准,接下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是否需要迅速跟进落实最新监管标准?

2010年12月7日,《财经》杂志记者在阿姆斯特丹荷兰央行大楼里专访了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魏霖克(Nout Wellink)先生,这位67岁的银行业监管者精力充沛,他同时担任荷兰央行行长。

采访在清晨进行,面对记者的第一个问题:“制定巴塞尔III的过程有多困难?”魏霖克用手揉搓额头,像是刚从一场让人精疲力竭的争吵中解放出来。

好在接下来的对话进展顺利,这位身处国际银行业第一线的监管者,首次通过中国媒体向银行业同行解释巴塞尔协议讨论制定的前因后果,涉及多元的监管理念冲突与标准博弈。

谈及中国正在引入的巴塞尔新协议监管标准,魏霖克表示了谨慎的乐观。他相信中国银行业正在经历一个过程,“方向是让银行的风险敏感性更高。这个过程欧洲经历过”。

银行将更传统

《财经》:新协议终于通过了,这是否意味着大家就银行业监管规则彻底达成了一致?

魏霖克:实际上,不是每个人都喜欢这个新规则。老实说,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腹诽新的监管规则。但不管怎样,质疑归质疑,我们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因为每个人都意识到必须要有一个解决措施,而且还需要走得更远。

《财经》:在巴塞尔III一系列的监管改革中,哪部分最困难?

魏霖克:很难说哪部分是最困难的。你很快会发现,所有这些改变都非常困难。

其中,很困难的一点是“资本定义”。我们提升了资本的质量和要求水平。资本质量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以前所谓的各种资本组成成分并非都合格。比如在一些国家,商誉被视为资本构成成分,但是危机来临时,商誉是不存在的。

所以,我们要找到一个全球统一的资本定义。这是个异常困难的事,因为一些国家的金融资本工具在其他国家根本就不存在,即使一样的金融工具,在经历危机时的表现也不一样。

真正高质量的资本是普通股和利润留存,除此以外,只有少数的特例被纳入到了合格资本范围内,因为这不可避免,我们不得不为了个别国家的特殊情况做一些调整。

关于流动性,也是一个很艰难的提议。以前并没有全球统一的最低监管值,所以讨论进行得非常困难。一开始,我问自己,有没有可能达成共识呢?我开始是很怀疑的。但是最后一天,我们做到了。同样的,我们再次遇到这个问题:定义,什么是流动资产的定义。

《财经》:除了重新定义资本,我们还看到,一些曾被认为是“古旧”而过时的指标在巴塞尔III中开始重提,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魏霖克:是的。这恰是巴塞尔III的第三个难点――杠杆率。当我2006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主席时,在墨西哥的一次会议中讨论引入杠杆率的提议。当时,除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Sheila Bair,每个人都反对。他们说,杠杆率过时了,是100年前的指标!

但这个指标并不像说的那样过时。在巴塞尔II框架下,人们考虑风险权重,这是非常合理的方法,但如果你犯了错误,没有前瞻性地衡量风险,那你就有大麻烦了。这就是刚刚发生的事情。

曾经有一个大型跨国银行的负责人跟我说,“我过去犯过一个错误。”我开玩笑说,“祝贺你!我犯过不止一个错误。”他说,“不,真是犯了一个错误。我忘记了杠杆率。”

杠杆率看似过时,但不会让你把所有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即使你认为这些篮子都没有风险。举个例子,房产抵押贷款,在风险敏感型框架中,它的风险权重是很低的,因为人们需要住所,根据以往的经验违约率是很低的。但是当你碰到房地产业危机时,就会遇到大麻烦。这就是发生在爱尔兰、西班牙的事情,也是30年前荷兰遇到的问题。

所以“防弹墙”是必要的,否则你就会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追求永无止境增长的资产负债表。

《财经》:所以要回到最基本的银行业监管原则上来?

魏霖克:在巴塞尔II下,风险敏感框架是核心,因为这种敏感框架对作决策很有帮助。但是一个安全网或者说防弹墙也是极其重要的。

我们竭力想让银行回到比较保守的轨道上来。巴塞尔III的一个影响将是,相比最近几年的趋势,银行变得更加传统。流动性比率将促使银行减少资产和负债的错配。

对于银行的交易账户,涉及到复杂的金融产品,我们对其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这就使得这类业务的吸引力降低,银行会减少此类业务的规模。很多银行不喜欢这样,游说的力量也在增加。

《财经》:比如国际金融协会(IIF),他们也在出面游说?

魏霖克:是的。我们和IIF的关系是不错的。我经常告诉自己他们是游说机构,不应该经常听他们的。不仅是IIF,这种事也经常发生在欧洲,给欧洲机构、欧洲议会和政府施加压力。

大家应该知道,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是一篮子措施,但最后需要各个国家的议会批准才能在该国实施。所以我们不是在替欧洲作决定,我们只是制定一篮子措施,它是国际社会都认可的,而现在轮到各国政府了,需要各国议会的认可。

未来你可能也会看到一些国家监管政策的调整,比如在美国和欧洲。游说力量在此时此刻所能施压的是各国政府和各国监管当局。

经济受影响有限

《财经》:新监管协议对经济究竟产生多大影响?IIF曾经了一份评估报告,结论是会打击经济复苏,你认同他们的判断吗?

魏霖克:他们试图吓唬各国政府,说“如果你遵循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会让GDP重挫3%、4%甚至5%”。可是我们不相信。我们做了几百个模型来测量新监管规则对经济的影响,世界上大部分监管部门负责人、很多专家都参与其中。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在过渡期,增加银行资本要求对经济的影响有限。

《财经》:我们看到你们的报告测算数据,似乎新规则对全球经济负面影响不足1%。

魏霖克:不足1%。每增加银行业资本1个百分点,经济下挫0.2%,这仅是过渡期的影响。当进入稳定期,新规则对经济的影响会是正面的。

在过去100年里,金融业的危机发生过很多次,平均来讲,每个国家每20年-25年就会遭遇一次。而合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可以降低50%危机发生的几率。所以这是值得的,因为危机的代价是巨大的。IMF的测算是,危机平均让一国GDP萎缩15%。对于特定国家,这个数字还会更高。

根本上讲,一个体系需要缓冲,就像公共领域一样,缓冲对于银行系统一样重要。前者对应的是预算盈余,后者是资本缓冲。在非金融领域也是如此,也需要有一定缓冲。因为有太多风险是我们不能预见的。虽然你不确定这些未知风险何时出现,但它们始终存在。这就是为什么要有缓冲,这就是制定更高流动性缓冲和资本缓冲背后的逻辑。

《财经》:新监管规则对世界经济的影响测算是个平均数字,有没有对各个国家经济产生影响的具体测算数字?哪个国家受到影响最大?

魏霖克:我们确实做了这样的测算,有接近300个银行样本,但不应该由我们来结果。我们把结果给了各国的监管机构,它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做出类似的测算。

我们之所以做这样的测算,是因为不想破坏银行系统,这就需要知道新规则对每个国家甚至每个银行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结果是,各国受到的影响距离平均水平有个波动区间,但并不大。

《财经》:各国的国情很不一样,在推行统一监管措施上,如何解决差异化监管问题?

魏霖克:我们在制定规则时考虑了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有人说,这虽然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但各国国情不同,你必须接受这一点。但我的理念不同:如果你想在全球化的时代生存,不管你现在的金融体系具有19世纪的做法,还是别的什么世纪,都不得不做出改变以应全球化。

在全球化的时代,新的银行监管规则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制定一个包含十万个特例的规则,这样的结果是透明度下降;二是为了增加透明度,尽量制定一个适应全部国家的规则,只提供有限数量的特例,剩下的让各个国家调整它们的系统以适应新的环境。

并非适用所有银行

《财经》:新规则提出了大银行的约束问题,具体会采取什么策略?

魏霖克:我们已经完成了银行业监管的整体框架,接下来要讨论的是:对于一些具有很强系统关联性,而且在市场中因为“大而不能倒”而具有特殊竞争优势的银行,应打消其“优势”,提出更高的资本金等要求。

我们正在开发一套方法来界定哪些是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我们称其为“大而不能倒”,但这不是正确的表述。因为小型银行也有可能在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支付系统中。

《财经》:所以确定系统性重要银行名单时,规模不是唯一标准?

魏霖克:是的。我们还要考虑关联性和替代性。目前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制定这样的鉴别方法,我们最终提交给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不仅是一套方法,还会有一个名单。

在2011年一季度,我们将尝试找到更精确的数据,来确定应该给这些银行设定多少额外资本要求。但这只是针对系统性重要银行一篮子指标中的一个。

《财经》:什么时候能有结果?

魏霖克:我们争取2011年中拿出名单来。

《财经》: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它们既有国际型的银行,也有只在国内开展业务的银行。如果统一全球的银行监管规则,会不会产生新问题?

魏霖克:你所说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全球的银行监管规则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有些银行是完全本地化的。这就需要这个国家来做选择。比如在美国,巴塞尔II只用于大银行,多少家呢?大约20个,甚至更少。如果说要把这套规则搬来推行到农村地区的所有银行,那肯定是疯了。在欧洲,我们选择了一个比较难的路,我们决定在全部银行系统中推行巴塞尔II。

但不得不说的是,巴塞尔II根本上来讲是一个有益的方法。但是如果你不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卖那些复杂的金融产品,不证券化和再证券化,那么你就不会有问题,即使在巴塞尔II的框架下也是如此。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在全球范围内引入这样的监管体系,但是对于一些国家的本土金融系统,它可能太超前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你不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新规则也不会阻碍你的业务发展。

《财经》:让我们缩小一下观察尺度。亚洲金融与欧美的有很大差别。比如中国,银行是有隐形国家信用担保的。资本对于中国的银行和其对欧美的银行,意义和作用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国际资本要求的意义何在?

魏霖克:在特定的时刻,一国政府决定为银行提供担保,这也正是他们目前的做法,但可能不再是最好的方式。这取决于每个国家怎样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自己的路。我不确定政府为银行提供担保是否是明智的做法,因为有些国家处于特定的发展阶段。

但另一方面,如果看更远一点,比如2050年,你已经有了充分发达的经济,有很庞大的银行业,大到政府再也没有能力去担保了,事情会怎样?所以,出于长期利益考虑,一国应该思考,该多大程度地引入国际游戏规则。

《财经》:你个人认为新兴市场,比如中国该多大程度上引入这些规则?

魏霖克:我对中国的了解还不够,所以答案要中国人自己给出。但我可以介绍一些经验。欧洲决定全面推行巴塞尔II,因为欧洲大陆是一个统一开放的经济体,具有一定的发达程度。但是,当我穿越美国中西部地区时,看到很多本土小银行,致力于本地经营,私人拥有。我也倾向于不将巴塞尔II引入到类似银行系统中。

《财经》:对于中国推广新监管措施,有没有一些具体建议或提醒?

第2篇:行业监管范文

一元监管还是多元监管

在设计银行监管体系时,一个关键的决策是要决定建立一个还是多个监管机构。经验表明,这两种选择各有优势和劣势。主张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的最主要的理由是他们担心多元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而那些主张建立多元监管机构的人反而强调机构之间竞争的优势。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有84%的国家是有一个独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如英国、法国、西班牙、瑞士、新西兰、日本和印度等等。剩下16%的国家则成立了多个银行监管机构,包括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泰国、中国以及台湾地区等等。

中央银行是否扮演监管者的角色

就像一元监管和多元监管的问题一样,理论上,对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这种作法的利弊也是众说不一。赞同中央银行监管的最有力的论据是,中央银行掌握第一手关于银行状况和表现的资料,继而可以帮助它们及时辨别和应对系统方面出现的紧急问题。持反对观点的人则强调了中央银行监管责任和其货币政策责任之间所固有的矛盾。在经济下滑时期这种矛盾更加尖锐。中央银行可能会被诱使去制定一个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以避免对银行利润和信贷质量的负面影响,或者为了更好的执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鼓励银行更加自由地去扩大信贷,这样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忽视信贷质量。

目前,世界上117个国家当中有四分之三是由中央银行担任监管角色,这其中又有64%的国家的中央银行是独立的监管者,例如,埃及、南非、巴西、印度、新西兰、菲律宾、越南、爱尔兰、意大利、俄罗斯等等。美国等一些少数国家则是在中央银行以外,至少有一个机构行使银行监管的权利。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国家没有给予中央银行任何监管责任。

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范围

有关监管者监管范围的辩论源自于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复杂和其规模的日益扩大,以及金融业日益全球化的趋势,这些变化与趋势导致了不同金融行为的辨别越来越模糊。在许多国家里金融巨头同时操作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为了能有效监管这些实体,尤其是控制好风险,有些人认为设立覆盖整个金融服务业的一个监管范围宽泛的监管者是必要的。而反对者则认为这样的设立将导致本应该分散于不同机构中的权力不恰当的集中。

目前,世界上116个国家中,约55%的银行监管者的管辖范围只局限在银行业,这些国家包括中国、巴西、埃及、德国、美国、俄罗斯、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等等;有11%的银行监管者也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例如,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瑞士等,20%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对保险公司也进行监管,如奥地利、爱尔兰、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另外还有14%的国家同时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例如,英国、澳大利亚、丹麦、日本、韩国等等。

银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在对近期多个损失惨重的银行货币危机的反省中,银行监管的独立性问题受到很多研究者的关注。研究表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银行更好的发挥作用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监管者在一定程度的上的“独立”,能够抵制压力和影响,维持银行的安全和稳定。此外,监管的独立性允许银行监管者用严格的、专业的且可靠的办法来监督银行的财务状况。

在被调查的104个国家当中,有约54%的国家的监管机构有相对较低的独立性,包括中国、新西兰、韩国、芬兰、匈牙利、墨西哥、南非等,也包括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而约24%的国家有相对较高的独立性,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等;22%的国家介于两者之间,如日本、新加坡、比利时、瑞士、意大利等等。调查也表明,欠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更弱。

监管构架对银行业绩效的影响

当一国的决策者决定其银行监管的结构、范围和独立性时,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这些方面是否会影响银行业的业绩,如果影响了,那么它们是如何影响的?

如果多元监管体系导致了监管机构竞争的过度,从而导致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低下,那么另一方就会坚持他们的观点,即一元监管体系可以避免这种负面的影响。另外,一些人认为一元的独立的监管体系能够减少政策性负担,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银行的成本,提高收益。但是,多元监管体系中机构之间的竞争,更能够促进银行业的变革与发展,从而也会带来银行业收益的提高。因此,没有大量经验性的证据,我们不能确切认定说监管构架可以影响银行的绩效。

同样,由于缺乏先前的经验性证据,中央银行是否是监管机构对银行业收益的影响也是未知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管理和银行监管的两项职责之间存在冲突。一方面,在经济下滑的过程中,中央银行放松对银行的管制,使他们可以脱离信贷质量问题,这种冲突反而对银行盈利能力有正面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松懈的监管刺激了低信用度的延伸,信用质量在今后就会变得更坏,银行的收益就会下降。

此外,银行监管范围对银行收益的影响也没有确定。例如,一个统一的监管者可能促使银行,尤其是大的、复杂的机构更好的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从而让银行有更好的表现。然而,大家也在争论,这种集中度的缺乏可能导致对银行业需求敏锐度的降低,从而使银行的收益低于在一个高度集中的监管体系之下能够获得的水平。

在监管机构独立性对银行业的影响方面没有模棱两可的观点。在监管制度被政治压力而不是市场的力量所主导时,银行更有可能被迫扩大信用或者被政府操纵而被迫扩大信用以迎合政治需要。所以,当一个独立的监管者能够有效的鼓励银行在基于信贷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做出决定时,银行的收益和表现就会提升。

第3篇:行业监管范文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2012(01):15-17.

第4篇:行业监管范文

银行业创新能力的增强及创新产品的应用,不但改善了银行的收入结构,提高了其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支持小企业融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也取得积极成效。例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提出的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的要求,大力开展小企业贷款,目前观念正在转变,服务正在创新,贷款投放正在加大,满足率正在提高。初步统计,目前主要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不少地区的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已经达到50%以上(调查资料显示北京地区的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已经接近75%)。截至2006年6月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12241.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6662.1亿元,增长119%,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45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5217.3亿元,增长123.2%,农民贷款难得到有效缓解。

当前,我国已进入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时期,入世过渡期也将在今年12月全面结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银监会将做好全面开放条件下的银行业监管工作,鼓励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

一是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

重点督促大型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推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实行战略事业部制,实现由“部门银行”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的转变。加快中小银行机构改革步伐,鼓励经营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地方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推进农业银行改革尽快启动,明确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有序组建邮政储蓄银行,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是改进加强全面开放条件下的银行业监管

目前正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外资银行监管指引》,完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办法》和《外资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依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三是鼓励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

第5篇:行业监管范文

对政策性银行应实行分业监管

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当时是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进行分离,由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粮油棉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业务领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我们必须敏锐地洞察和熟知这些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因此,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分业监管,即根据其业务政策性强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块,两块的政策性强度和风险程度都不同,对其监管就不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其中,政策性贷款又可以细分为指令性贷款和指导性贷款,两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指令性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属于政策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银行的业务合规性,有无违规操作等。指导性的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则属于经营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风险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银行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尽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突出的问题,究其根本就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问题的根源又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扭曲。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中,一是与政府的委托关系,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关系,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良贷款二次剥离就是委托关系扭曲的典型例证。

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尽职监管,即把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尽职情况作为我们监管的重点。这里所说的尽职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投资者尽职的情况;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向其上级行尽职的情况;第三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向高管人员尽职的情况。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还将研究制定《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旨在加强对高管人员尽职监管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后,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重点,就是要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其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否都按要求尽职。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行超速监管

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控机制方面相对要好,但在其粗放式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造成风险管理力度的减弱,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并使得这种快速发展呈现出波动性较大、跳跃式增长的特点,同时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这种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超速监管,即将发展速度超出正常速度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重点。超速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而是为了防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盲目超常规的扩张中积聚风险,从而保证其稳健、可持续的发展。对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等监管要求的超速发展,不仅不加以限制,还要为其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超速,则不仅要限制其发展,而且要对超速发展造成风险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严格追究其超速责任。

对城市商业银行应实行法人监管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整合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城市商业银行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机制和由此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最突出的几个表现:一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不作为;二是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对城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法人监管。这里所说的法人监管,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进行监管,而是要通过我们的监管,帮助和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真正建立起“三会一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完善其公司治理机制;二是由银行监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三是坚持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支行的两级管理体制,强化总行对支行的扁平化管理,以减少机构层次和管理成本、减少信息失真和衰减、提高科学决策的效率。

对农村信用社应实行大户监管

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在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历史包袱重、内部控制弱、经济案件多发、操作风险严重。但在这些问题当中,当前最需引起关注的还是“垒大户”问题。所谓“垒大户”就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主要集中在个别或少数大户身上,“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违反了风险分散的基本规律,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

因此,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大户监管,即把监管重点放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上。大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要严格执行单户贷款比例管理,县级法人社组建以后,每个社都要根据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单户贷款的限额,并确保不得突破,对购买国债、资金拆借业务也要确定一定合理的比例;二是大户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业务中,侧重对其资金运用的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中,侧重对贷款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中,侧重对投向非农业生产的贷款进行监管;在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侧重对大户贷款的合规情况和授信尽职情况进行监管;三是在做好大户监管的同时,要提倡农村信用社资金不离土、不离乡,树立“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提高信贷支农意识,适当放宽小额农贷条件,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改善金融服务,为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分散信贷风险、扩大收入来源、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又有利于农民通过贷款不断扩大生产提高收入、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信托投资公司应实行产品监管

近年来,相对于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资金信托产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自从2004年在上海发生了“金新信托”偿付危机的事件后,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投资人对于信托产品不甚了解,而在已发行的信托产品中绝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投资人之所以购买是因为把信托产品当成了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债券,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因监管法制建设以及内部管理的欠缺,进行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在发行信托产品时刻意减少信息披露、有意识地模糊风险和违规承诺收益保底等。

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产品监管,即重点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产品进行监管。产品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信托产品资金使用方向上的监管,严格控制信托产品将资金运用在房地产等盲目投资和过热行业,严格控制发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突破产品计划、扩大资金规模,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产品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挪用;二是规范资金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风险提示,根据有关规定,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承诺收益保底等,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产品介绍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三是加强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透明度建设”,通过信息披露和宣传讲解,逐步普及信托业和信托产品知识,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

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实行程序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主要是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违规问题。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了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

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程序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程序是否规范。程序监管的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从收购、评估到处置等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提供法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健全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和程序化操作;第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强化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第四,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在完善竞标、拍卖等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法;第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切实防范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确保把国有资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对邮政储蓄机构应实行分账监管

第6篇:行业监管范文

安然事件后,CPA行业监管问题成为会计审计界的热点问题之一。从监管实务看,美国颁布萨班斯法案,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对CPA行业实行独立监管;英国革新监管框架,完善自律监管体制;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简称IFAC)决定建立一个公众利益监管委员会,监管其审计与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情况;我国财政部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手中收回行政监管权,进一步明确财政部的行政监管职责和中注协的行业自律监管职责。从监管理论研究看,国内外学者用博弈论、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等理论分析CPA行业存在的问题,对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独立监管体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和可操作性的建议,在众多建议中,不少学者对英美原有的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持否定态度。英美自律监管体制是否一无是处,其体制变迁对我国有何启示?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自1853年英国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成立至今,注册会计师(简称CPA)行业监管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这150多年间,行业监管部门为CPA行业制定规范,创建方法,提供服务和支持,对违规CPA进行惩戒与处罚,从而为促进CPA行业健康发展、维持资本市场稳定乃至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英国最初的行业监管体制是纯粹的行业自律,经过150多年的发展,英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核心虽然还是行业自律,但与最初的行业自律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已形成行业自律监管、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美国的CPA行业自律监管对世界各国CPA行业监管的发展影响最大,在120年的发展历程中,它由最初的纯行业自律,经过期间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的不断摩擦,发展到现在的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在早期主要是诱致性变迁,后期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交替进行。

一、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都是由最初的行业自律,经过法律规范、政府的适度监管,成立独立监管机构,发展到现在的自律监管、政府监管和独立监管相结合的混合体制。笔者将两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变迁过程归纳如下表所示。

二、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变迁动因分析

(一)监管目标引致

英国2003年后实行的是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独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美国萨班斯法案后实行的是独立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为辅的混合监管体制。

英美CPA行业监管体制是随着CPA行业监管目标的变化而变迁的。

1.在监管目标只有一个,即保护CPA行业整体利益时,CPA行业实行的是纯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尽管提高执业质量、维护行业声誉会给公众带来好处,但从当时的监管目标本身来看,只是为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2.在监管目标演变为保护行业利益和维护公众利益并重时,CPA行业实行的是自律监管为主、政府适度行政监管为辅的体制。

3.在监管目标发展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主,保护行业利益为辅时,CPA行业监管开始引入独立监管体制。以美国为例,20世纪30年代前,CPA行业监管的目标只是为了维护CPA及事务所的垄断地位,确保执业CPA的利益,行业监管是自发性的自律行为;30年代后,虽然《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赋予了SEC监管CPA行业的权力,且SEC也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而实施监管的,但直到70年代,SEC还只是对自律监管组织进行适度监管,并不介入CPA行业日常监管,监管主体是AICPA及州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目标仍然主要是为了维护CPA行业利益,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少量介入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70年代后,AICPA为了避免政府过度介入CPA行业监管,而自行改革行业自律监管体制,设立POB并推行同业互查,在社会公众的呼声和政府的压力下,行业自律监管的目标发展为行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并重,这一阶段的监管体制是政府适度监管下的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安然事件后,维护公众利益成为CPA行业监管的主要目标,行业监管体制演变为现在的独立监管为主,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为辅的体制。

(二)监管主体引致

CPA制度确立之初,人们普遍认为CPA行业监管是职业团体内部的事,所以监管主体只有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制也只能是行业自律监管;当CPA对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逐渐增大时,单纯靠市场机制监管CPA行业会造成市场失灵,政府开始介入CPA行业,并进行适度监管。此时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从而CPA行业监管体制就演变为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而当CPA审计舞弊案时有发生且对证券市场影响较大、很多公众对CPA行业信誉提出质疑时,政府就会加大监管力度 ,或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以避免行业或政府的不独立。此时的监管主体有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其监管体制也就是英美现行的独立监管、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但我国监管体制的变迁与监管主体的变化几乎没有必然联系。1980年我国恢复CPA制度之初,行业监管主体只有政府部门实行政府监管体制;之后政府决定成立CPA行业自律组织,并由自律组织代为履行政府职能,监管主体是行业自律组织,实行的却是政府监管为主的体制;现在的监管主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多个政府部门,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监管体制变迁是政府行政命令引致,与监管主体变化无关。

三、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一)英国CPA行业自律监管体制的主要贡献

1.作为行业自律监管的发源地,为各国CPA行业监管体制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2.为行业自律监管体制树立了典范。美国的自律监管体制坍塌,英国不仅没出大问题,行业自律监管反而更加稳固,这本身就值得世界各国借鉴学习。

3.“分而治之”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它可以通过自律监管组织之间的竞争促进CPA行业的发展。

4.能够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应是英国监管体制的另一大优势。从职业团体的分散管理,到团结合作,再到加强政府监管、实施统一透明的外部监管,说明这个行业监管最古老的国家不仅没有固步自封,而且在不断寻求改进和完善策略。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取得实质性进步的同时,也使CPA行业的公信度大大提高,自律监管也取得了重大进

展。 5.与美国重在帮助教育的同业互查相比而言,英国的联合惩戒和独立惩戒措施更为严厉,监管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另外,对CPA个人及对事务所合伙人的经济处罚,比对事务所的处罚更重,也是英国的CPA行业监管效率更好的原因之一。

(二)英国CPA业务自律监管体制的不足之处

第7篇:行业监管范文

从宏观层面上看,整个的、、和信用文化的发展演进,制约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效力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比如,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完善,都直接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从微观层面上看,银行业体系的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形式,银行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与水平,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专业化水平、秉公执法程度将是制约银行业监管有效性至关重要的。

一、银行业监管面临的银行业问题

1、按照我国社会发展在地域、城乡的不均衡特点,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特点各异,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不能“一履适千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东西部和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矛盾。在金融业尤为突出。一般地,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在金融总量上,而且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要远远超过中西部和等不发达地区。银行机构的风险问题和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监管政策所产生的监管效应也会有所不同。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银行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风险严重等问题;发达区域银行业除了上述风险问题外,还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等问题。因此,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的侧重点也不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业统一监管部署和监管战略的有效性。

2、银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同一监管政策将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存款类银行机构按照所有者形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效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动力也不同。比如,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股权资本构成符合制度的要求,其资本具有内在的约束激励,这类银行的所有者具有规避风险的动力。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可以按照市场化银行体系所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政策实施监管。然而,对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资本结构中国家信誉资本占绝对比重,股权资本失去内在的风险规避激励。股权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这类银行机构的内在风险控制的动机主要取决于外部监督管理。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场化成熟的监管原理。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来源于发达的市场化国家,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都比较先进和完善,但这些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一般比较复杂,金融衍生业务的比重相对较高,要求较高层次的监管,应按照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技术实施监管。

3、从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看,靠国家信誉资本维系公众市场信心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银行业体系占绝对比重,其改革的滞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当时期内将使银行业监管停留在以现场稽核检查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上。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截止2002年底,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有居民存款总量占到整个银行业体系的91.7%。无论国有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其盈利状况和资本充足状况都有待提高。从维护市场信心的角度看,这两类银行机构基本上靠国家信誉来维系公众对他们的信任。从总量看,这两类银行机构的稳定性决定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这两类银行机构仍然是银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思想,银行机构的内部风险规避和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监管检查评价和市场纪律是风险管理的外部机制。然而,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这两类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监管原理和理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非现场监管上。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现场监管检查的频率和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二、银行业监管面临的监管问题

1、监管理念更新滞后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特殊历史背景,使银行业监管始终抹不掉政府行为的影子。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快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和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滞后,监管的理念没有及时更新,监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银行业监管绝不仅仅是传统理念中简单的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简单的稽核问题。它是一种包含金融学、管理行为学和信息经济学等多学科的问题。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就很难感悟监管政策的潜在效应和我们应该遵循的监管政策取向。事实上,银行业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方面风险的特殊性,相对银行内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风险问题。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银行业监管虽然是一种强制的政府监管行为,但在强制的背后,却更多地隐含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制监管只有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充分激励银行机构在风险规避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把强制的监管政策和行为变成银行机构的一种主动意愿,才能使监管发生效力。例如,资本要求监管作为一种强制的外部要求,只有与银行机构潜在的隐性资本———银行业从业价值(Franchisevalue)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监管效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历史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过程,证明了银行业监管的激励相容理念。

2、监管政策研究滞后削弱了监管政策的有效性。银行业安全网政策的目的是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事实表明,缺乏监管政策协调效应的兼顾,一项监管政策在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同时,可能导致反稳定副效应。例如,美国存款保险政策在有效消除银行恐慌和挤兑的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事实上,在银行业安全网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资本充足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银行处置政策之间,并非彼此完全独立,各项监管政策之间存在较强的微观反馈效应。只有充分兼顾这些政策之间的协调和搭配,才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这也正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意义所在。我国银行业监管虽然已经有许多年的经验,也经历了问题银行机构的风险处置,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长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惯性作用,难以突破传统的政策思维定势,在监管政策的协调搭配方面还有待引起重视。比如,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和隐性存款保证,加上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管制的无效性,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银行监管制度要创新,更要考虑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政策效应。

3、监管队伍专业技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要求。不论是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审批,还是监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监管知识和业务的监管队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监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务虚的口号,是基本理论修养和业务技能在实践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实实在在的体会。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了银行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点,甚至要精于被监管对象,才能检查出问题的症结,评价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性。,我国金融监管队伍的金融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操作和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去只重视日常行政监管,监管队伍的业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监管理念的更新和风险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的监管人员来实现。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被监管对象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等,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相关市场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1、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的监管政策。在银监会统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操作规程下,各银监会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和状况,准确判断本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在统一监管标准的框架下,针对地区特殊性,各类机构内控制度、业务特点和风险问题的差异,各种监管政策的适用性,制定区域性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使监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2、加强监管政策的研究。尽管国际银行业的业务领域和风险特点逐步趋同,银行业安全网制度和监管政策也逐步完善,但这些制度和政策随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不同,其有效性可能迥然不同。因此,我们在和借鉴这些制度、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加强政策的理论研究,做到洋为中用,制度创新。

3、建立一支精干的监管队伍。金融业监管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不能视同一般行政管理部门来考量和配备干部。一方面要求具备廉洁奉公、懂管理、善管理,另一方面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因此,应该建立相应的执业资格制度,对不同的岗位要有不同的执业资格标准。只有监管队伍的素质提高了,才能保证监管水平和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当前,应抓紧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财务、信贷业务和衍生金融业务的实务操作培训。

第8篇:行业监管范文

一、安全监管执法现状

1.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此外,部分省市结合地域特点,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尤其在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明确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执法的权利。这些都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奠定了法律基础。2.安全监管执法力量逐步加强各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建立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力量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运政、路政、海事、质监等行业的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壮大,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在各自领域内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力度。不断探索安全监管新模式,如北京市成立交通安全督查事务中心,对行业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3.安全监管执法手段不断加强通过调研发现,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仍是各地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的主要手段。行政许可、目标考核、行政处罚等监管手段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使用。比如,行业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和审核职责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对达到吊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相关程序予以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对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违法违章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1.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和人员配备不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面临巨大压力,监督管理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形势严峻。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尤其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安全监督管理力量逐级弱化,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2.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和定位不明确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虽已制定相应的“三定方案”和“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明确各行业安全监管执法职责,但在安全监管执法过程中,尚存在与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和内部各行业主管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明确、彼此责权不清的现象。比如,运输管理处和执法大队在机动车维修监管上存在交叉,对安全监管履职边界和工作责任主体有待明确。3.监管执法缺少依据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安全监管执法实施细则,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普遍存在困惑,造成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存在“有法难依”的现象。4.监管手段亟待提升交通行业安全监管执法仍采取以安全检查为主的常规方式,手段单一,效率不高,技防手段和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不足,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的安全监管手段大都仅限于指出问题、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三、对策探讨

第9篇:行业监管范文

1.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分类研究。FSB、BIS和IMF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分为旨在控制或降低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时间维度的政策工具和旨在控制或降低某一时点金融机构关联性和共同风险敞口的跨行业维度的政策工具。李文泓、黄亭亭和巴曙松等人根据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将这种分类下的工具总结为逆周期资本调节、动态拨备、杠杆率调整、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更审慎监管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手段。耿楠则结合FSB的研究报告,将实践中常用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归纳为避免信用过度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所形成的金融不稳定的工具、解决与杠杆率有关的系统性风险被放大问题的工具和减少金融系统结构脆弱性和限制在危机时期溢出效应的工具三种,该分类项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还可以细分为10余种具体手段(见表1)。Landau则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两个组成要素(component)即系统性和宏观经济环境,将这两个组成要素与两种选择机制即自动稳定器和监管当局的自由裁量(将在下文详述)进行结合,可以构成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如下分类(见表2)。

2.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特性研究。田宁指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四大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本身具有较好地涵盖主要风险指标和操作、测量简便易行两方面优势,同时又具有可能引发商业银行流动性与盈利性之间的权衡问题、可能强调硬性的数量化指标而忽略某些软性因素和可能导致监管要求产生罚优奖劣的政策误导三方面劣势。王刚、刘嘉则从工具内在特性的角度出发,研究了贷款成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优缺点、可行性以及具体设计的要点和机制。于春涛认为拨备作为宏观审慎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关键在于拨备以审慎计提的形式将预期损失计入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从而成为风险承受形式的特性。

3.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选择研究。与上文Landau的观点类似,黄亭亭认为,逆周期操作有基于规则和相机抉择两种选择方法,前者可通过自动稳定器机制来实现,即设置一个明确的数字目标或政策目标偏离某一参考价值的阀值,当触发这个阈值时,则启动逆周期操作;而相机抉择的方法是指宏观审慎当局“自上而下”的干预,实际就是监管的自由裁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和监管工具的选择,他强调应考虑各国金融体系和监管安排的差异性。刘志洋则指出,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汇率政策和冲击的类型等因素会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选择过程产生影响。

4.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实施研究。Yellen指出,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实施过程中应兼顾基于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平衡,他强调应以基于规则为主,而给监管者自由裁量留下适度空间。Lim、Columba等人则重点分析了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的五方面问题(见表3)。耿楠认为,由于市场数据本身就存在顺周期性问题,基于市场数据对系统性风险贡献进行估计的方法很难使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的顺周期性问题同时解决,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实施有很大难度,同时这些工具在不同国家、不同部门之间实施的差异性加大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多部门间协调机制没有落实,也会影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实施的效果。王忠生、黄伦章还提出,宏观审慎的监管工具、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新框架以及新框架下政策的协调配合给个体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带来的高成本也是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5.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关系研究。一般认为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等监测指标是比较典型的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它们是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基础。对于两者的关系,李文泓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政策工具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政策工具的着眼点和具体运用有所差异。而项莉、潘凌遥和王忠生、黄伦章等人则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工具实际是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的工具之和,其实质是将这些微观审慎监管工具通过建立一个宏观审慎框架来减小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受到威胁。耿楠的看法是,目前国际上设计和运用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仍然停留在微观层面,与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不够匹配,而政策工具的“宏观性”应体现在运用宏观经济指标或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层面的监管措施的配合,来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目标。

二、研究结论与展望

纵观已有文献,工具取向或者工具途径的银行业监管研究,大体可以全球金融危机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文献数量相当有限,后一阶段与世界各国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实践相一致,围绕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这一主题有所展开。从文献数量占比看,基本上可以把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研究等同于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研究。实际上,政府用以实施银行业监管的“工具箱”中,远非只有以通过设置谨慎经营规则,借助各类指标或比率监测、预警和控制进行监管的审慎工具。具有强制性的管制工具、以窗口指导为代表的劝说工具、通过信息公开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决策的自愿类工具等等,都是政府常用的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但已有文献基本局限于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研究,这种研究视角上的缺陷,根本在于对政府或公共政策主体所能运用的政策工具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一,对“工具箱”中的工具缺乏系统、全面的分类,即使个别研究者列举了与审慎监管工具并列的其它政策工具,但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少跟进研究。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研究,尽管文献数量开始增多,但基本停留在工具分类、组成和特性的静态分析层次,不同监管目标及其对政策工具的决定性,以及政府在差异化监管情境下政策工具的动态选择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为宗旨的银行业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一样,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政策视角下往往以政策工具的识别、分类、构造和特性研究为基础,重点探讨工具的选择问题,原因在于政策工具的选择是理论和实践的交会点。具体到银行业监管而言,政策工具研究就是要探讨监管机关面对不同的监管问题和情境,如何从完备的“工具箱”中选择合适的政策工具以解决监管问题。为此,建议未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研究可按照工具的识别和分类、工具特性及其适用情境、工具选择与优化这一思路(见图1)展开系统研究。遵循这一思路,未来可重点探讨以下问题:(1)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工具到底有哪些,如何分类。(2)各类政策工具的内在特性是什么,适用于什么样的监管情境,运用政策工具的内外部条件是什么。(3)针对不同的情境,监管机关如何选择监管政策工具,具体机制有哪些。(4)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具体政策实践,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对监管政策工具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优化选择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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