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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维护雅利安人对当地居民的统治,是极其不平等的森严的等级制度和剥削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奴隶制国家重要特征。它被蒙上一层神圣的宗教色彩,造物神梵天用自己的嘴,手,腿创造出四个种姓的人。一二等级种姓把持国家军事和行政大权;三四等级种姓要向国家纳税,想神庙上贡,供养一二等级种姓。不同等级的人不许通婚,不追窜某职业。种姓制度是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特别是婆罗门的特俗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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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相对独立;模式比较;发展趋势;综述
自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瑞典银行建立至今,中央银行体制己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了,从最初的承办商业银行业务到现在的单独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可以说一部中央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央银行寻求独立性的历史。本文首先较为全面地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质是相对独立性;其次比较分析了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不同模式;然后对中央银行的发展趋势作了一个阐明,央行独立性程度的选择应该符合一国国情,相对独立与适度合作相协调。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借鉴意义。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及实质
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现有文献更多的是从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进行的。但是,在金融国际化背景下,仅仅立足于同政府的关系来分析其独立性显然是不够的。现就从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三方面较为全面地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涵进行具体阐述。
1.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独立性受制于很多因素,其中政府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一般地,所谓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和它在制定与执行货币职能过程中受政府干预的程度。[1]。中央银行作为一国金融管理当局,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不可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只能是相对独立。央行与政府在经济与政治上紧密联系且两者在经济发展目标上具有耦合性,因此央行政策目标不能背离国家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央行,必须与政府密切配合,并受其监督和指导,而不是凌驾于政府之上或者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自行其事[2]。
2.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
面对一个不断变化国内金融市场,中央银行能否保持独立性呢?央行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尽管很少有学者提及,但是其重要性不容忽视。该独立性是指央行的货币政策不能盲目跟随国内金融市场的从业人员的要求。由于羊群效应等问题,金融市场常常表现出非理。央行要做到对金融市场的独立很不容易,因为对央行行长们的评价,大多来自国内金融市场。如果央行政策不符合国内金融市场的期望,央行行长就会受到压力。相反,如果央行一味追求得到国内金融市场的好评,市场要求会升级,金融风险也随之升级[3]。国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中央银行独立性具有挑战性,会产生不利影响。
3.中央银行相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
如果把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和国内金融市场的独立性视为对内独立性的话,那么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必然涉及中央银行对外的独立性问题。所谓对外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不受外部冲击的干扰,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4]。要追求货币政策的对外独立性必然放弃另外一些目标,而且在货币替代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无法维持货币政策的绝对独立性,所以在金融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今天,中央银行要想保持完全的对外独立性是不现实的。
在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中央银行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影响,如政府干预、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国外货币性扰动以及国际金融动荡等等。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削弱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超出了中央银行自身的能力范围,甚至也非一国政府的力量所能及。因此,中央银行要保持完全的独立性是不可能的[5]。综合以上论述,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实质就是相对独立性。独立和不独立只是程度的不同,其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二、各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模式比较
由于经济制度、金融体制、历史发展过程存在差异,各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央行的框架和具体的运作机制各有不同,形成了几种模式,它们在独立性上各有特点,独立性大小不尽相同。简单地从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中央银行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政府,直接对国会负责
德国,美国等最为典型,这样的国家为数不是很多,而且一般是联邦制国家。其主要特点是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运行在较大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6]。
2.中央银行与财政部平行,分别对政府负责
从中国目前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属于这种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具有三个特点:第一,中央银行行长直接对政府总理负责,由于总理作为一国政府首脑一般不可能过细地过问中央银行的日常工作,故中央银行具有较大自;第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一样,具有一定行政管理权,可以直接依法行使对金融业的监管权利;第三,中央银行的重大决策须经总理的批准,即在决策上没有完全独立性[7]。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又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这决定了它“独立而又不独立”的状态。
3.中央银行在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但实际独立性较大
以日本银行、英格兰银行等为代表,这种模式的国家较多。如日本银行直属大藏省,大藏省派员作为政府代表参加日本货币政策最高决策机构,但政府代表无表决权。英格兰银行法规定,财政部对银行的活动最后负责,财政部长听取国会的质问,财政部有权向银行命令,事实上财政部从来未使用过这项权力。这一模式的中央银行名义上独立性较弱,但在实际上拥有较大的决策与管理权和独立性[7]。
4.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独立性较小
意大利、韩国的中央银行就是这种模式的,这类中央银行的特点是中央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不论是在名义上还是在实际中,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其职责时,都比较多地服从政府或财政部的指令,其独立性相对较弱。
通过上述模式比较,可以看出不同模式的中央银行执行职能的范围、权限与受政府的约束程度是不同的。若将这些国家总体经济状况与中央银行独立性结合起来分析,则会发现:央行独立性的强弱与通货膨胀率高低密切相关;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率和劳动就业的发展之间不存在相关性[8]。
三、中央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
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避免出现政治性经济波动、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稳定经济和金融、适应中央银行特殊地位与业务的需要[2]。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趋势,这种趋势必然对中央银行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那么,中央银行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呢?是进一步加强其独立性甚至争取局对独立还是从独立走向合作呢?
1.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随着国家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除了国内许多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中央银行独立性外,国际金融环境同样制约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发挥,为了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仍迫切需要加强中央银行独立性。只有高度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才能更好的制定执行货币政策,更好的避开政府的不合理介入,进而从源头上减轻通货膨胀对经济的压力[5]。
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独立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越快,程度越深,就越需要独立性强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成熟将使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更加健康而难以侵蚀[9]。
2.从独立走向合作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从来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独立的央行,即使公认独立性强的美、德央行仍然要受到来自政府的影响,处于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之下。能否有效地维护货币稳定关键问题不在于央行是否独立于政府,而在于央行和政府之间能否达成协调配合[10]。相对于中央银行要达到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言,央行的独立性既不是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并不需要一位地追求中央银行的强独立性,只需要在相对独立的框架内增强自主性。
中央银行要维持货币的稳定,必须加强与有关各方的协调与合作,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强有效的国际货币合作尤为重要。从宏观经济稳定的角度来看,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其它政策工具的协调与配合,也是实现宏观经济内外均衡的需要。可见,从独立走向合作,是中央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4]。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并不矛盾,中央银行不可能处于政治和经济的真空中,完全脱离政府和国内、国际金融市场,达到绝对独立,因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而央行的相对独立性,就是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上的独立。各国应该结合本国政治、经济、法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把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与适度合作统一起来,而不能顾此失彼,这样才能更好面对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挑战。
四、对我国中央银行的借鉴意义
中央银行独立性在中国的存在具有必要性,由于在实际的机构设置和对金融技术的垄断力方面占有优势位置,我国央行事实上的独立性水平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低。对于央行独立性选择的问题,我们同样应抱有这样一个态度: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出发,搜集有关中央银行制度选择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信息,这才是判断中国到底应不应该有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的基础,进而应该是有怎样的具体的独立模式。在避免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出现严重冲突的问题上,关键的不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而是保证政府同中央银行的沟通了解,适时有效合作,从而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效果,降低政策抵消成本。解决央行决策的随意性和波动性比简单强调央行的独立性更有意义[11]。
总的来说,我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建设,一定要把握独立性的尺度,而不是越独立越好。需要从中国的国情与实际出发,协调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与一定的合作,努力达到人民银行与政府、金融市场间的平衡,从而使人民银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五、结语及展望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可得出如下认识:不管哪个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实质是相对独立性,试图追求中央银行的绝对独立性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任何一国央行独立性的选择都须符合本国国情,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做到协调合作。但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仍需要在许多方面开展进一步的研究讨论,如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发展、指标体系、具体案例分析以及对我国的建设探讨等,都是值得经济学家进一步努力的研究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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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凯,秦宛顺.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建设的探讨[J].金融研究,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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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洋林,王涛.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比较与借鉴[J].北方经济,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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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平.关于我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J].金融研究,1994(03).
[8]张贵乐,吴军.中央银行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91-98.
[9]苏宁.加入WTO与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完善[J].金融研究,2003(04).
关键词 :纳洛酮;海洛因/中毒;治疗结果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1996/1999年我院收住急性海洛因中毒52(男42,女10)例;年龄12~41(平均21±3.7)岁.吸毒方式:静脉注射36例,其中安定针作溶剂7例,安定剂量10~80mg;自来水作溶剂22例;阴沟污水作溶剂7例.口服吸入6例,其中混合安定片po3例,安定片10~200mg.中毒时间0.5~1h者30例,1~2h14例,时间不详8例.轻度中毒7例,中度中毒15例,重度中毒30例.
1.2 方法
口服中毒者洗胃,吸氧,必要时人工通气.轻度中毒,首剂纳洛酮0.4~0.8mg,iv,以0.4~0.8mg・h-1 微泵维持;中度中毒,首剂0.8~1.2mg,iv,以0.8~1.2mg・h-1 微泵维持;重度中毒,首剂1.2~1.6mg,iv,以3~6mg・h-1 微泵维持.数据采用x ±s表示,治疗前后、组间差异均采用t检验,P
2 结果
血气分析改变见表1.平均呼吸改善时间、平均催醒时间及纳洛酮治疗总剂量关系见表2.轻、中度海洛因中毒的纳洛酮治疗剂量未见任何毒副作用;重度海洛因中毒的纳洛酮治疗剂量可出现毒副作用:胃、肠道反应恶心、呕吐2例;口舌干燥17例;心动过速5例;血压升高5例,以上症状均在24h内消失. 表1 纳络酮治疗前后血气变化 (略)表2 急性海洛因中毒三种程度治疗情况
关键词 纳洛酮 急性海洛因中毒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5.082
资料与方法
2005~2009年收治急性海洛因中毒患者13例,其中男12例,女1例;年龄17~32岁,平均24.5岁;职业:无业8例,个体驾驶员4例;学生1例;吸毒方式:全部由静脉注射。
临床表现:13例均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昏迷,面色灰白,唇指发绀,瞳孔针尖样大小,脉搏、心率、血压都低于正常值,呼吸严重抑制(2~8次/分)9例,呼吸停止4例,四肢浅静脉可见多处针眼。
治疗方法:①保持呼吸道通畅,给氧(2~4升/分),进行人工呼吸;②立即给阿片受体拮抗剂纳洛酮;给药方法:首先给0.4~0.8mg肌注,并继给0.8~1.2mg加入5% GS或10% GS 250ml静滴维持;③辅于呼吸中枢兴奋剂如尼可刹米,阿托品等。
结 果
12例有效,12例在给药后10分钟~4小时内意识逐渐清醒,自主呼吸恢复,紫绀消失,24~48小时后自动步行出院。治疗过程中2例出现躁动及阵发性抽搐3~5分钟,数次,经肌注10mg安定后控制。本组1例放弃在我院抢救转外院后死亡。
讨 论
近年来我区吸毒人数不断增多,门诊抢救急性海洛因中毒病例时有发生,门诊急诊科医生应熟悉掌握其毒性机理及抢救处理原则,以提高临床抢救成功率。
海洛因属半合成阿片制剂,引起机体急性中毒致死的主要原因是阿片对呼吸中枢的严重抑制导致呼吸衰竭[1]。
本组急性中毒都是1次过量注射所致,因陪送人员多不愿提供确切剂量,估测为0.5~1.0g。据文献急性中毒量无法硬性规定,急性中毒量与吸毒时间长短,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个体对药物敏感性,用药途径,年龄等个体生理状态有关,这些因素均可决定病人中毒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1]。
纳洛酮为羟二氢吗啡衍生物,是阿片受体的拮抗剂,与阿片受体的亲和力远大于吗啡及脑啡肽,静脉注射后能迅速逆转阿片样物质的作用,从而逆转海洛因对呼吸系统的抑制,使交感神经及肾上腺髓质分泌释放儿茶酚胺及前列腺素增加,呼吸兴奋,促进患者清醒[2]。
本组观察结果表明纳洛酮是一种高效低毒的解毒药物,抢救海洛因中毒具有见效快、疗效显著,副作用少的优点,可明显提高抢救成功率。因其半衰期比海洛因短;故临床上需酌情重复静脉给药,以保持药物血液浓度。
1例抢救无效,要求转外院后死亡。死亡原因:①中毒后发现过晚,错过了抢救时机;②出现了重度呼吸抑制合并严重的酸、碱、水电解质紊乱。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女性地位;夫权社会
一、中国古代夫权社会的特点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生产结构的农耕社会,其特点表现在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导,个体家庭为单位,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男性对于生产的发展起着主导性的地位。因此,我国古代能够长期延续着以夫权为核心的这样超稳定的宗法制度。在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之中,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关系、主从关系,丈夫有着控制与支配着妻子的权力。生活中妻子须秉承夫意,“妻以夫为天”、“夫为妻纲”成为了夫妻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丈夫可以纳妾、出妻,但作为妻子必须严格恪守妇道,对丈夫的绝对服从,即使丈夫去世,社会伦理道德也要求女性保持;家庭财产只能由丈夫管理、处分,且对于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也都属于男性;妻子在婚后必须随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直至死亡,墓碑上刻着的也是夫姓。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运演的是“父子型”文化模式,女性作为一种文化存在,从自然存在到社会存在到精神存在,都处在“被人看”、“被人用”的角色地位,她们仅仅作为人妻、人母、或“”、“附属品”等角色进人父系制的家庭秩序,以绝对服从以尽其工具意义上的角色职能,以倍守封建的夫权文化和封建礼教的“规范”作为自己的职志。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处在无权的被人摆布的地位。自从儒教宗师孔子提出“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的男尊女卑思想后,一代又一代儒家文人都在注释、扩充和强化这一思想,使得女子在强大的夫权文化覆盖下渐渐迷失了自我,女性被制度化、道德化地全面剥夺了人权,她们的卑屈地位成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一部分,是维系中国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的重要因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相关立法
(一)五不娶
“五不娶”是指女方家庭不符合古代道德观的,其家之女则不能娶。韩诗外传曰:“妇人有五不娶:丧妇之长女不娶,为其不受命也;世有恶疾不娶,弃于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于人也;乱家女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子不娶,废人伦也。
(二)七出
“七出”一词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继承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三)三不去
“三不去”是指妇女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而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离婚。
(四)和离
“和离”又称“两愿离”,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离异的法律制度。和离之制渊源于《周礼》,自唐代始进入法典,形成正式制度,后代基本相沿不变。该制强调婚姻的两相情愿,不受外力强制的特性。
(五)义绝
“义绝”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所指的情况有: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欲害夫者。
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于女性的影响
古代社会对于婚姻的重视源于中国是一个崇拜祖先、重视血缘的国度。在中国,婚姻更重要的是继承香火,祭祀祖先。生育是婚姻最本质的目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最典型的表述。于是,女性在婚姻之中更多的是承担生育的责任,尤其是生子,这在剥削阶级和贵族阶层有着更加明显的体现。“母凭子贵”就很直观地表现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直接取决于她所生育的子女。在“七出”中,女子无后便可以被夫家休弃,这分明是极不平等的。“七出”也体现了古代女性应当遵守的社会道德,“不顺父母”要求古代妇女对公婆要尽孝,即使婆婆再苛刻也必须忍受;“”要求古代妇女必须对丈夫忠诚,但丈夫却可以纳妾;“妒”要求妇女当丈夫纳妾后,即使心里不愿意,但必须接受;“有恶疾”则完全体现出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妇女一旦有了恶疾,夫家便可以休妻;“口多言”则是对妇女言论的限制;“窃盗”不是指在外盗窃他人财物,而是家内,也就是说,妇女对家中财产并没有处分的权利。“七出”制度是对古代女性道德的严格约束,也是女性在家中地位极其低下的体现,这也表现出古代离婚的权利属于夫家,女性对婚姻的缔结、存续、解除都没有自。即便是后来的“和离”制度与“义绝”制度,表面上看妇女对解除的婚姻有了可选择性的增强,但是由于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观念的严重束缚,以及社会道德的约束,很难真正实现其解除婚姻的权利。
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诉讼撤诉案件不能不引发我们对行政诉讼中存在“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合理性怀疑。本文拟以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不断上升的现状为窗口,透过行政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所生之尴尬困境,提出了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不仅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缺失、域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存在等理论基础,而且还有符合国人传统的诉讼文化、当事人在风险博奕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等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运行模式和适用原则:(一)本土资源调解与ADR自行协商并行模式;(二)有限调解原则;(三)合法性原则;(四)反悔权取消原则。
【关键词】
用“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这句歌词来形容我国行政审判调解制度是再恰当不过的了。之所以“静悄悄”,是因为我国行政法因强调“公权不可处分”而在实定法上明确禁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之所以“羞答答”,是因为苦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得不运用庭外和解由当事人撤诉来替代调解。之所以“开”,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之需。由于审判实践中行政案件撤诉率长期居高不下,非正常撤诉的现状为行政诉讼立法所始料不及,其弊端已是冰山一角,日益凸现,因而不能不引发我们对行政诉讼中存在“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合理性怀疑。有鉴于此,行政诉讼这片沃土中应否引植调解这支艳丽而扎手的“玫瑰”,应否任其绽放,已成了理论界与实务界激烈争论与探讨的一个论题。为了鼓励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决,共创和谐社会,笔者试图以所在法院近三年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不断上升的现状为窗口,透过行政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脱节所生之尴尬困境,提出了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还具有现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运行模式和适用原则,以引起理论界对调解价值的重视,并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一、“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现有理论之尴尬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据此,从实定法上看,我国没有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审判实践中,大量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默许乃至动员后通过“案外和解”解决的,而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和解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结案方式上,2003年至2005年间,行政诉讼撤诉案件每年以8%左右速度递增。这个比率似乎在提醒我们,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实际上用了“超出《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判决方式之外采取的、又无法直接辩明法院态度的第三条道路”[1]解决的。这种异化了的纠纷解决方式就是调解制度在现实中最生动的写照,只不过最后以原告撤诉的合法形式来掩盖“案外和解”的实际过程和内容而已,禁止调解的规定在“案外和解”中被悄然规避。于是,就有了大量没有调解书的调解存在。
当然,仅从撤诉案件的表征上看,无法看出原告撤诉的真正动因,也无法看出合议庭对撤诉案件的司法审查过程,但经过调查,发现不外乎三种情况:一是原告起诉后,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正确,因而主动申请撤诉的;二是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或变更其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这两种撤诉均未受外力影响,系正常撤诉。三是非正常撤诉,并非原告心甘情愿,而是行政机关采取威胁、恫吓、压制或对原告行使诉权设置障碍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或法院审判人员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照顾行政机关面子,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建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促成原告申请撤诉。显然,高比率撤诉的背后隐藏着许多规避司法审查而又能自圆其说的做法。一方面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案件却大行其道地通过“案外和解”以撤诉方式结案,且颇受原、被告与法院的青睐和接受,行政诉讼理论遭遇司法实践的此等尴尬,立法被如此虚置,这究竟是实践走向了误区,还是理论滞后效应使然?调解结案的现实需求,岂是一个法条所能禁得了的。面对行政诉讼案件非正常撤诉背后隐藏的为行政诉讼立法所始料不及的突出问题,与其让这种变相的调解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倒不如名正言顺地从立法和制度上加以规范,以消弭目前理论与实践脱节所生之尴尬。因此,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已势在必行,法律不应对此再持漠然或否定态度。
二、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引入——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来考察
(一)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制度移植是一件复杂的系统工程,成功的法律制度移植必须充分考量制度本身的内在机理和运作的外在环境,不可贸然为之。”[2]为此,我们在分析行政诉讼中能否引入调解制度这个问题时,也可从调解制度生成的内在机理和其运作的外在环境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生成的内在机理
[关键词]古代 婚姻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K8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9-0069-02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因其包办婚姻的形式而被现代社会所诟病,但是中国的封建社会绵延近两千年的历史中,婚姻制度作为其重要的制度支撑之一,具有不可否认的作用。一项制度的合理与否,应该放在历史的长河中去考察,一项制度的变迁是与整个社会的变迁、社会文化的变迁紧密相连的,制度是在不断继承与创新中得到完善和发展的。中国的法律体系曾经历过一个近代化直至现代化的过程,中国的婚姻制度同样经历了这个过程。因此笔者试图考察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合理性成分,结合现代婚恋中出现的问题,寻求契合点,以期对现代婚姻制度有所启示。
一、时代合理性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其受中国传统社会和文化影响和制约,是传统文化的产物。传统文化是农业文化,农业文化的特点是定居文化,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整个生活圈子相对封闭,人口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是一个熟人社会,家族的地位及声望,直接影响着其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生存的需要决定了家庭本位。而熟人社会,道德舆论的力量非常强大,因此非常重视道德的作用,可视为长期社会生活实践的产物。以历史的角度而言,它兼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及适时性,亦源于其尽可能平衡了各方利益,故引致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与世人之认可。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封建集权的中央王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建立起一整套宗法伦理体系,所谓的法律不断的伦理化,融入儒家“礼”的思想内容,变成了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法律规范。法律无处不体现着伦理道德的要求,完全失去了其独立存在的地位。可以说,中国古代的世俗法就是伦理法,统治者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实现儒家伦理的要求。特别是从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法合流,宗法伦理深深融入了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也是受宗法伦理支配的。无论从婚姻的目的还是婚姻的成立及离婚制度等方面看,都体现了宗法伦理特色。首先,从婚姻的目的来看,《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嗣”。即认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合二姓之好”,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
其次,从婚姻的缔结来看:婚姻缔结的原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实也并非只是满足男性享乐的需要,同样也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自西周以来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这种制度要求男子可以有很多个女子,但是妻子只能有一个,妾的地位不能跟妻等同。如果一个男子,有妻再娶或以妾为妻,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比如唐律规定,要受到徒刑一年的处罚。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庶出”。嫡(正)妻及其子女,与妾滕及其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倘若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紊乱。
最后,从婚姻的解除来看:古代婚姻解除权完全掌握在男方及男方家族手里,因此法律规定了男方休妻的七条理由,即“七出”和休妻的三条限制条件,即“三不去”。《大戴礼》载“妇幼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1]。不孝公婆,有违孝道,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恶疾难以奉祀祖先,这都与婚姻的目的相违,而多言、妒均会破坏家庭关系,紊乱家族血统,盗窃违反了道德。我们不难看出休妻的七条理由无不是为了维护家族利益而提出的。再来看看三种不能离婚的理由“三不去”,在《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十七》何休注:“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尝更三年丧是为了表彰女子的孝行,[2]而另二者也与儒家的基本伦理观念有关。
这种婚姻制度的宗法伦理特色,一是重视家族利益,二是重视道德。对于当时稳定婚姻关系及至社会的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纵观现代社会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还有婚外情的泛滥,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就在于人们完全以个人为中心,缺乏家庭责任感,道德感沦丧。因此,现代婚姻制度应平衡好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立法时要考虑哪些属于道德范畴,哪些属于法律范畴,适度重视道德的作用,但法律应该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二、古代婚姻程序要件中的合理成分
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六礼”程序,属于一种仪式婚。古代不同的时期,六礼的某些环节可能有所变化,同一时期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的做法或许不同,但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每一个婚姻的缔结都离不开也不能离开六礼的规范。六礼的内容是: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就确定婚姻;纳征,又叫纳币,即以男方请媒人及中间人送聘礼到女方家;请期,即与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即周礼举办婚事,男子奉父亲之命去女家迎接女子。[3]经过六礼这一整套程序,婚姻才告完成,为宗族认可,受国法族规之保护。
古代婚姻因其成立仪式的繁琐以及聘金的给付,而作为一种买卖婚姻,被后世所唾弃。其实在笔者看来,成立仪式的繁琐性,也表明社会对婚姻的重视程度,将婚姻视为神圣的,而非一种儿戏。古代婚姻既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祖先崇拜为中心,婚姻于是与家族宗教有关,一切仪式都在宗庙或家祠中举行,带有宗教神圣性。一般人家在纳采以前,家长要在影堂焚香祝告,说某之子将娶或某之女将嫁于某氏。在问名之后一定要归卜于庙,吉,才告女家行纳征之礼。现代社会闪婚、闪离现象层出不穷,可否追溯到仪式的缺乏上,对婚姻神圣性认识上?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仪式婚也是向社会公众的宣告婚姻关系的确立的方式,其婚姻状况通过这样一种程序为社会公众所知晓,从而有一个监督作用。现代社会出现的隐婚、重婚现象的出现,就在于社会监督力量的缺失,个人主义盛行的结果。
聘金的收取并非表明父母卖女的意愿,而是看做男方给予女方家长养育的一种经济补偿,这也应该与古代赡养义务完全由儿子承担相联系,女子出嫁后则完全无赡养义务。所以这种制度应该是其他制度的一种补充。根据现代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也不能完全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
三、古代婚姻实质要件中的合理成分
古代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现代人几乎都会批判这些要件是对纯真爱情的一种束缚,因为它剥夺了适龄青年自由寻找幸福的权利。但是我们在前面论述到古代婚姻制度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是由其人口流动性小,交往面狭窄,信息流通不便造成的,适龄青年由于交往面的狭窄,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有效回应了这种社会条件。父母由于控制了家庭的经济,由于成熟和经验,由于交际面广泛,由于在家庭中形成的地位,因此父母在子女问题上占据主导。包办婚姻成为必然。媒人作为古代的一种职业,其手中掌握大量适婚男女的信息,在婚姻成立中就会起到一种促进作用。尤其农业社会的流动性小,女子足不出户,青年男女交往机会少之又少,适婚男女要建立婚姻关系,势必要仰仗媒人这个中介进行牵线搭桥。
先生就认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受人攻击并不是这些方式不好,而是从这种方式里所得到的结果不好。以前的父母为儿女择配,他们并不会存心要为儿女结一个恶婚姻,这一点我们是应当承认的。[4]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方式下,为什么会有一些不幸婚姻呢?一方面在于父母为子女考虑姻缘时,更多是从家族利益、经济地位、外形等方面考虑,很少考虑两人脾气秉性、兴趣爱好等是否相合,另一方面有些婚姻悲剧或许是制度的普遍性悲剧。如陆游和其表妹凄婉的爱情故事令人叹息,但放在现代婚姻制度下,禁止近亲结婚,也未必不会是悲剧。古代农业社会条件下,父母根据他们的判断,根据可靠的经验,为子女挑选的对象,未必不适合子女。而且,父母和媒人作为第三者,对男女双方的情况,会从各方面考虑权衡,往往比较周到和客观。现代社会相亲节目,相亲网站风生水起,是否一定程度上表明对传统的某种回归?
此外,门当户对的标准,虽然在古代其本意是为了保证家族联姻的等级性原则,要求双方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相当才可以成婚。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等级制,但是客观上也保证了相配的人有着相似的成长经历与生活习惯,以及相当的文化程度,成婚后更容易交流。家族相当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方在夫家的地位,对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谐及持久也会具有一定的作用。
当然古代婚姻制度向现代婚姻制度的变迁,是由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的变迁引起的,毋容置疑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从农业社会到工商社会的转变带来一系列社会生产、生活条件的变化,交通通讯的改善,人员的大幅度流动,医疗保健的发展,人类预期寿命的延长,交往对象的流变等。诸如此类的变化使古代婚姻所针对的农耕社会的一系列常规问题发生了改变。以包办婚姻和媒妁之言作为主要的婚姻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大大降低了。笔者对古代婚姻制度合理性进行分析,只是从一个历史的角度去解读和反思,无意要倒退历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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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自玲.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1(02)下.
摘要:为了控制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中央银行2007年和2008年连续调整存贷款利息率,以求达到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鉴于此,研究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央银行调整利率的政策效果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利率政策工具的特点,研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际效应,并对如何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性提出对策。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存贷款利率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有效性
我国政府一直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且覆盖到证券、信托等各个非银行金融领域。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造成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道德风险”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靠“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来解决,从而政府实施这种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
货币政策的调整实施很大程度要靠信贷规模的控制,调整利息率又是中央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因此研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央行调整利息率政策对控制信贷规模,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的效果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性理论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货币政策有效性概述
1、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Deposit Protection),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制度。
从理论上可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形式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的要素以及对出现风险的银行的处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当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或存在倒闭风险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银行提供资金帮助,或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给予赔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在银行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政府会出面对有关存款人的存款提供相应的保护。
2、货币政策有效性
货币政策有效性是指中央银行运用合适的政策工具通过一定的政策传导机制实现其政策目标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程度,这种效应的大小可以从两个方面衡量:一是时间上的快慢;二是空间上实际效应的大小。
(二)商业银行在货币政策传导中起到关键作用
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是中央银行与企业、居民之间的纽带,联系着货币政策执行与社会资金活动,因此商业银行的运作对于货币政策作用的发挥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货币政策是否显现效果,关键看商业银行是否对相关货币政策做出合理反应。由于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终究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运作发生作用的,所以货币政策传导的效率取决于商业银行行为及其变化。商业银行是否依照货币政策的变化方向和幅度而调整其行为方式,决定了货币政策意图是否能向实体经济传导。
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中央银行政策调整处于始端,首先对商业银行的行为方式发生作用,进而影响企业、居民资金需求程度,最后引起实体经济的变化。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可以通过图1描述。在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中,商业银行所起的作用只是中介作用,但是,这一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做出的反应的影响。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
(一)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特点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置,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以及近年来政府对我国个别地区发生的地区性银行挤兑事件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国内的银行是由国家和中央银行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因此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一直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并且几乎覆盖了所有数额的银行存款帐户,无论是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向四大商业银行注资,都被看作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国有商业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存款人不必担心存款风险。
(二)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货币政策有效性影响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更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充足的资金来源,巨大的规模,使得四大国有或控股商业银行的负债富有弹性,并不需要为应付客户提存及补偿贷款损失等准备较多的资金,其资本成本相对于小银行要小的多,这样国家为控制银行信贷而对银行资本的相关要求,对于四大银行来说作用是很小的。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以国家信用做担保,为获取高收益,本着高利率高收益的原则,将资金投放于一些高风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际效果。
2、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引发银行资产负债集中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效果
经过20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过去单一的、高度集中的银行管理体制已经被彻底打破,逐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或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但从总体上看,银行资产负债集中度依然很高。目前,四大国有或控股商业银行市场垄断格局和缺乏利润约束已成为影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因素。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中国信贷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垄断的、非完全竞争的市场。这种不对称的结构决定了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反应的相对迟缓、弹性很小,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很难通过商业银行及时有效传导到非银行公众。而这种高银行资产负债集中度,不完全竞争局面的产生与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分不开的。
3、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造成了风险成本的转移增加信贷控制难度
银行的风险成本是由资产的流动性成本、银行倒闭成本、政府对资本的管理以及存款保险等因素来决定的。
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建立专门存款保险机构,银行出现危机时,政府充当无偿的最后贷款人,大银行几乎很少或者根本就不用缴纳保费,由政府完全承担银行风险,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银行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银行机构可以无顾虑的放贷,追求更高的收益,国家控制信贷规模的货币政策目标也就很难实现了。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端,由其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不完全竞争,造成银行资产负债的过度集中,限制了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机制中作用的发挥,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严重削弱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效果。因此,要完善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个人认为应从存款保险制度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借鉴经验尝试推行存款偿付制度
2002年日本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政策性调整,即处于冻结中的存款偿付制度被解禁,以实施其“存款限额保护”政策。
实行存款偿付制度的重要意义是:首先,加强了金融体系中的参加者包括存款保险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和自立意识,增强市场的调节和监管作用,形成了一种相互间的制约机制,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此,银行存款由“绝对安全资产”转变为“相对安全资产”,可能会增加存款人将资产转向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资产的机会,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个人金融资产结构中存款比例过大的现象,又可使直接金融资金筹措的渠道得到一定的疏通和强化,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完善,从而增强中央人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放弃对利率的管理,相反,中央银行不仅能够继续调控利率,还能通过对利率的控制来调控经济,只是利率控制的方式和手段必须从直接管制变为间接调控。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把发展和完善货币市场放在突出的地位。在完善货币市场时应坚持以同业拆借市场建设为基础,推进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推进全国统一的货币市场的形成。同时,要不断丰富货币市场工具,加强货币市场组织机制和清算系统的建设,增加交易主体,鼓励货币市场的创新行为。
利率改革不能超前于商业银行改革,对商业银行进行产权改造,解决所有者虚置的现象,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原则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商业银行体制;对国有企业进行企业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其真正走向市场,为利率市场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必须与国内金融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的改革进度配合,稳步推进利率改革,逐步放开管制利率,有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利率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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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央银行; 会计集中核算; 内控制度; 风险防范; 建议
会计核算风险是人民银行内部风险中的第一风险,特别是对外服务窗口的会计核算部门更是易发地。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随着业务的变化,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和建立完善内控制度是当前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和会计核算部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从对会计核算工作检查的整体情况看,近年来,会计核算工作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在建立制度、强化内控、防范核算风险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会计人员的内部控制和会计核算管理水平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初步显示了会计核算内控机制的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部分会计人员的惯性思维以及现实快速变化的各种新业务、新知识、新管理、新要求的不断出现,使得会计核算工作在内部控制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如有些会计人员有章不循或执章不严等,还有一些县支行的内控问题屡查屡犯,始终得不到彻底整改。从这些问题产生的导因来看,有制度本身的客观因素,但更多的是有人为的主观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内控建设的认识不够明确。有一部分会计人员及少数部门负责人不能正确认识内控建设的真正意义,也有一些会计人员认为内控建设就是日常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程的简单汇总,这些制度和规程集中到了一块,内控建设就达到了要求。这些观念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内部控制是一种机制、一种过程,看不到内部控制是由人来实现的,内部控制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归根到底都源于人的因素,只有通过加强对“人”的监督和制衡,才能达到监督和制约“事”的目的。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一部分人不会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一种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整个过程中的动态风险控制机制,不会将内控制度作为有效的管理工具使用, 自然 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对业务工作应有的促进作用,从而使有些制度悬在墙上、停在嘴边,不能落实到行动和工作中去。
二是会计内控制度不完善。这是产生会计核算风险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会计内控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如有些会计核算业务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会计账务处理不规范,会计岗位的人员违规操作等。
三是权力制约失衡。权力制约机制要求临柜人员、记账员、复核员、主管、事后监督、会计主管等完全分离,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牵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和防范核算风险的作用。但目前由于有些县支行会计核算部门的会计人员不足,难以按岗位配置人员以达到有效制衡。如有的会计人员既从事票据交换业务,又从事记账、复核等会计业务;既掌握票据交换专用章,又掌管业务公章、转讫章、联行章等重要印章。会计人员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牵制和制约,这是会计核算中经常发生案件的重要原因。
四是内部检查力度不够。从本次检查的总体情况来看,有些县支行由于会计部门的会计人员配备不足,许多常规监督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由于内部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就无法及时发现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的表现是票据及结算凭证审查不严,如金额错误或日期错误;现金支票印鉴没有折角验印或账号户名不符等也办理了结算手续。上述这些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加大了会计核算工作的潜在风险。
五是内控防范不力。少数会计人员“先天”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工作责任心,思想麻痹,形成会计核算上的漏洞。个别县支行的会计核算部门负责人自我监督意识不强,对违规问题姑息迁就,导致“一事失严,百事效尤”;特别是对一些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不力,部分事后监督人员工作马虎,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没有真正形成一道立体防线。
针对以上问题,基层支付结算(会计)部门和各级核算部门应当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内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和第一要务来抓深抓实。只有建立起 科学 的内控管理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会计核算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具体措施是:
一、提高内控认识,夯实内部控制的“人本”基础
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切实增强广大会计人员的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意识,是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基层支付结算(会计)部门和各级核算部门应当把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工作同思想 政治 工作一道成为会计核算工作的“生命线”。支付结算(会计)部门要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做到认识上定向,中心上定位,操作上定规。同时,确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模式,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思想 教育 ,不断向他们灌输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其内控和风险防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执行内控制度、落实内控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加以 总结 推广和大力宣传,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为推动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合内控管理体制,精简内部控制环节
人民银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大胆改革基层行的现行管理模式。当前,可以考虑撤拼一些业务量较小县支行的 会计 集中核算网点,拼入邻近的县支行的会计集中核算网点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撤拼后,一是减少了管理主体,缩短了管理半径,减少了管理层次,可以减少由于层层传递造成执行制度的时滞偏差,促进业务规范,保证制度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二是有利于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加速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有利于优化劳动组合,彻底化解人员少与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等内控制度要求的矛盾。
三、强化制度建设,坚持内部控制长效管理
首先,要结合本单位相应的《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主要从组织控制、运行控制、监督控制、检查控制和报告制度等方面构筑核算风险防线,减少人工处理业务的随意性,使之能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控,最终达到有效规避风险之目的。其次,按照全面性、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组织、管理主体、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使每一个部门和岗位,每一项业务和环节,都有明确的制度约束,都有规范的制约关系,都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规定,都有明确和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最后,要把内控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长期工作,装入心中,摆上日程,抓在手上,对会计核算内控制度的建设要具有超前性,做到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具体工作中,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加强动态管理中形成一套系统的、 科学 的、权责分明、有效制衡和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