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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9-0000-02
自2010年底,QQ和360热火朝天发生了不兼容的战争之后,人们开始呼吁要规范网络软件的使用。进一步需要改革的就是软件的各种使用权限定,这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让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网络监管的意义、网络伦理的探索。
1 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
现在由于社会信息化进程加速,网络的发展有了更多而广泛的研究。是头等工作。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人的现实外在行为,网络法律还不够完善,进一步需要加强管理,此基础上,有学者将网络法律的基本理念概括为“秩序维护、权利保护和自由共享”。
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人类的基本价值依然显现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存在更高一层的理念——安全。
安全在百度百科的解释为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也就是指自然环境中人类的和谐相处和依存。不相伤害就不存在相关的危害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安全应该是能够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以及有可能遭受风险和损失的情况。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宏观理解都是暂时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就是安全。
但是在网络中人的概念就出现了相关的变化,虽然有着一定的主体意识,但是人们都已经用信息化的眼光来看待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隐私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盗窃一只手表与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刑法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网络的本身给人类带来了很多交流的便利,这是积极的一面,但是也不能够忽视网络的安全问题,要将范围控制,在使用电脑的同时遭受着辐射的侵害,你发送的信息包可能已经被黑客截获,你所使用的系统可能已经由于没有及时更新补丁而陷入危险中。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设计过程中,很多的设备结构都是有着很多的疏漏的,再说,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本身就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所遭受到人身侵害的危险需要进一步注意,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所以对于技术的认知也要尽可能圆滑,减少片面性。
由此可以理解,安全的概念必须要贯穿在我们上网的过程中,现实与虚拟的生活要找到平衡,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种充满秩序、保护权利以及能够自由的分享的世界,首要的因素也应该让网络的世界变得安全和有保障。
2 网络监管的意义
法律和技术相比发展上总是落后的,所以网络监管就是对于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制力对网络中新问题加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仅是针对个人的网络危害行为,也能够给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矛盾采取一定的解决方案。整个的危机需要通过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判断。QQ和360大战就是这种问题,也就是说,企业在市场占有量上充斥着竞争。因此,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既能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又能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还能够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生活质量和需求层次,增加市场的绩效。
网络经营商之间的竞争是很大的,这也就是网络普及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没有对网络经营商的监管,网络经营商对网络使用者的免责条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的安全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他们是提供网络服务的主动方,免费的服务虽然提供给了用户,但是加之的很多不平等条款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用户的使用权限,所以,视角上无论是从互联网协会角度,还是政府角度,针对网络经营商的格式条款的监管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3 网络伦理的探索
如何在信息时代建立合适的伦理学是值得讨论的问题,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造福人类,也能够毁灭人类,不能明智地使用它,他将朝着不良方向越走越远。”罗伯特·维纳的话给了读者很深的印象——任何技术都要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使用。但是在膨胀的信息时代如何良好使用网络技术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需要我们加强理解和采取措施解决,特别是当网络法规的影响力还不足以覆盖所有网络领域的时候,计算机伦理就显得如此的重要。
计算机信息的丰富性是特点之一,并且,这一点可以很好的解释当今日益盛行的网络购物与电子信用的发展。在过去,我们可能惯从银行取钱,在进行消费,但是现在一切传统的方式都被突破,种种局限的打破将我们带进了新的时代,可以用网络进行资源的共享,商品的购买,一切的活动在线进行,网络连接上的芯片或是计算机或多或少的携带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这种买卖过程中我们会面临信息交换的情景,这种信息的交换将不再像传统买卖活动那样容易隐藏。但是,我们要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愿意让自己的信息被公开和泄露,所以应该加强防范,不是某个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信息泄露出去的。还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网络的宽广空间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难以实现的。很多的有著作权作品在百度文库等网页上被共享,很多的用户都能够得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非常低,有很大困难。
伦理的要求刻意强调计算机专业的相关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需要有着高技能和高素质,才能够胜任计算机工作,拥有公平公证的社会态度,才能够树立相关的伦理原则,加强网络开发的规范性对于长期发展有意义,法律不能全权保护网络内容,不完备的伦理框架或算法,发生伦理价值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不是毫无遗漏的清单,不能提供给使用者所要面对的所有重要伦理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有着很多的理论指导,但是很多的专业人士还是不能够达成共识,但是对这个群体,又不能进行某种戒律的限制,所以成为了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顽固性问题,没有准则之下,很多伦理准则很可能把焦点放在最有意义的伦理问题上,能够将重要的问题进一步记录并整合,但是,并不是就代表其他的问题就可以被忽略,需要留下解决的方案以便于未雨绸缪,需要有鲜明的时代思想,能够根据时代的特征来进行完善。
4 结束语
网络发展是有潜力的,也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所以,很多的问题需要不断被治理,完善,才能够加强网络安全的管力度,进一步将其问题化解,为用户提供妥善的安全的上网环境,我们研究其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计算机所具有的逻辑延展性带来的广泛适用与信息丰富性带来的问题多元化。所以,网络的伦理也是一种时代的道德制约,为解决计算机法规滞后导致的规范缺失问题提供很好的途径。要实现伦理和监管的双赢,才能够将网络的管理手段丰富。
参考文献:
[1]任芳,潘妍妍,贾蓓.基于网络教学模式的计算机教育改革[J].科技与生活,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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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军,赵呈领,许雄.网络教学与课堂教学的比较分析[J].中国电化教育,2000,6.
[4]王振林.基于Dokeos的“网络营销”网络课程的设计与开发[J].科技传播,2011.
说完“倒须”,我们再来看看眼下谈得热烈、影响到大部分网络生存方式下网民的网络监管。为什么会监管?因为互联网在带给我们很多便利的同时,也侵略到了我们传统的道德底线,还危及到社会甚至国家的稳定。就像夏天开窗户,不仅会进来新鲜空气,也会进来苍蝇蚊子,这就需要装纱窗了。我的理解安装纱窗就是一种监管方式。陡然安装这个,大家不习惯,自然也感到不方便。之前“自由”惯了,被管束总觉得不自在。其实真正的自由前提是自律,如果自律不足影响到社会,那么就只有他律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管也是相当重要的,必要的。
现在的问题不是需要不需要监管的问题,更多的事实已经让我们看到互联网行为需要规范,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监管的问题?政府在互联网上哪些领域有为?哪些领域可以无为?当然无为首先得有为。这些现在在摸索,今后还要摸索一段时间。下面笔者根据十多年深度接触互联网的体验,结合中国互联网的实际情形,提出一些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国家需要掌握中国域名与IP地址的完全控制权。
域名资源和IP地址的控制权我们还不完全具备,.com还具有典型的传统经典诱惑力,好像手机号码中的159号段一样,CN域名注册量连年攀升,但是相应的网站绝对量还不成比例。今后需要逐步替换掉.com,,net,.org这些传统的域名和服务器不在国内的域名,需要做出一个政策导引。IP地址的工作亦不能懈怠,尽快完成国家标准的执行与国际认可工作。这已经涉及到国家安全,相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其他事情,这是最大的事情了。
第二,域名管制与机房管制需要严格匹配,技术与内容监管分离。
IDC作为一个技术支持机构,需要将内容合法性和技术服务分离。国家部委需要进行分工,公安机关可以负责技术领域的匹配工作,文化部门可以负责内容领域的匹配,以他们为主体,再来进行专项工作分工,当然多年来多头管理的事实之下,做如此调整还是有一定困难。其核心是监管主体要非常明确,这样才可能方便组织更充分的资源来保证互联网秩序。
第三,个人实名信息认证。
随着网络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个别假冒伪劣的食品、三无食品、不合格的食品也随着正规食品企业大军充斥到网络消费市场;网络销售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渠道等是否符合食品流通环境?食品包装袋材质、食品配方、添加剂、保质期等食品元素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方面目前均无法有效全面监管,而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是关系社会切身利益的问题,重视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值得庆幸的是,相关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已意识到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
二、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
所谓的网络销售食品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为食品产品提供交易的一种特殊售卖模式。通过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将对日后网络食品销售工作的发展、食品品牌都会产生极大影响。本文结合当前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探究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及困境,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发展空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带动作用。
1.网络销售食品的质量。
据不完全统计分析,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大多数是正规、具有合法“三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但鱼目混珠,网络平台上往往出现“自制食品”、“秘方食品”、“特色自制”,这些“特色”产品在生产环境、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卫生状况等方面与正规企业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质量方面存在着安全卫生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食品上市的质量,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外观的特性、食品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都必须要有严格的送检要求。而这些“自制”厂家,他们为了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了产品利润,并没有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配比、生产车间的安全卫生、生产流程、产品包装、储运等环节,都没有产品标准。如添加剂方面,存在着违规或超量添加剂的现象;在包装物上,采用低廉的非食品级包装物,这些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也将会给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网销进口食品存在较大风险。
在网络食品销售的过程中,大多数进口食品的价格比市面上畅销的产品价格会低出百分之二十左右,这也是导致部分人选择网上购买食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的食品经营者纷纷开始进口食品的销售或代购业务,以获得高额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进口食品的商标大多数是英文标注,这些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进口食品是否真的属于进口食品?代购风险一旦出现,消费者维权就出现了较大的取证问题。
三、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
结合网络销售食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的分析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将会对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重视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的探究工作,对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1.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
为了在短时间内解决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问题,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尽快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的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来完善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从政府及相关机关的职责角度出发,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才能有效的促进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这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2.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
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非常重要。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这就需要商务平台提供方加强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作。通过与网络经营者的交流,促使网络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机制、严格依商务平台的要求将食品上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拒于平台之外。同时,商务平台提供方也要主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商务平台食品销售的日常查核,对查处出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的机会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让食品经营者销售合法、安全的食品,因而有效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促进人们不断的提高生活质量。
3.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
在网销食品环节中,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避免网络销售食品的商家对其商品进行无限夸大的产品描述,对消费者进行诱购。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的管控,及时审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不符合产品实质的虚假宣传,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以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还应加大网络商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使人们正确的认识网络销售食品真实性问题的重要性,因此,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对于解决网络商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四、结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恪守道德法律底线、宣扬正确价值观念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上,应与电视等传统媒体一致。因此,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强调线上线下标准一致,网络与电视的审查标准统一,应当成为网络时代的共识与常态。网剧乃至网络的监管不能等闲视之。
首先,网剧传播广度已经十分广泛,部分网剧传播范围之广、受众群体之大与电视不相上下。据悉,一些热门网剧的总点击播放次数已经达到数十亿次,相当于全国人民平均每人都观看了几次,如此传播数据令人震撼。这种情况下,网剧的监管审查务必引起重视,最终实现与电视标准统一乃是大势所趋。
其次,网剧的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加强网剧监管审查,规范网剧传播制作,对于引导舆论风向、端正社会风气意义重大。当前,一些网剧传播广泛,导致许多人尤其是青少年深受影响,不仅网剧情节人物等成为人们口中的热点话题,网剧中宣扬的一些价值观念和道德意识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因此,网剧必须加强审查监管,使其中的糟粕内容得以剔除,更多地向公众传递正能量,对社会进步发挥有益的促进作用。
尽管网络保险优势明显,但网络的虚拟性和保险的特殊性相结合所带来的风险更应引起警觉。目前,我国网络保险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法律风险
首先是网络单证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2004年推出《电子签名法》,但个人电子签名技术目前尚不具备可推广性,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其次,网络保险平台在客户完成在线投保后可能故意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以获取利润,对客户隐私造成恶意侵犯;另外,网络保险使市场竞争有了新的不合规、不正当的表现形式,如网络保险平台公布虚假产品信息、恶意攻击同业网站等,对网络保险市场秩序造成明显干扰。
2.安全风险
网络系统安全问题是网络保险业务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网络非法入侵者可能会给网络保险业务系统带来各种病毒,改变和破坏在线保险业务数据,甚至引发业务系统瘫痪;系统操作风险包括网络保险客户的疏忽、因网络密码和认证方式外泄导致的违规操作以及超越权限的违法交易等;在线支付风险涉及到信息传输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身份认证技术等安全技术认证以及各种安全协议。
3.道德风险
在网络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能更加严重。保险人无法直接观察风险水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有可能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不误导、不欺诈、信守承诺、及时理赔、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法利益,是健康发展网络保险业务的基本前提。另外,保险网络平台也存在道德风险,保险网络经纪人可能擅改财务信息和数据,造成被保险人资金受损;而内部员工越权操作,非法窃取客户资料,也会造成严重风险和损失。
二、加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措施
网络保险快速发展中蕴含的风险不容忽视,需要尽快加以规范和引导,除了应遵守现行金融监管规则,更需要针对其特点制定专门的监管措施。
1.完善我国网络保险立法
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监管,有法可依是依法监管的基本前提。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相关规定,缺乏对网络保险业务性质、准入标准、经营规则、检查条例以及惩处机制的明确指示和认定,因此,加强我国网络保险监管的根本在于完善网络保险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6月1日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为网络保险立法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2014年12月10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包括: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与区域,经营区域限制适度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退出管理等,有望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一份正式的监管文件。只有健全法制环境,依法监管,加快立法步伐,建设适合网络保险发展的成熟、统一的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网络保险良性发展。
2.充分重视网络安全
保证网络保险业务运行安全必须成为监管重点,特别是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存和传递;同时,也要求全力推进网络保险信息系统和平台的建设。对于保险监管部门而言,必须督促和协助保险公司或网络保险平台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订系统安全规范、预测和防范安全隐患、建立和完善系统安全机制以及对于遭受恶意攻击的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等;定期检查网络保险平台的安全系统,及时根据网络风险状况的变化进行系统更新和升级;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确保网络保险交易和服务的安全运行。对于网络保险平台而言,应积极研发密钥加密、防火墙、数字签名、电子认证等核心技术,确认网络保险客户身分和授权的可靠性,确保网络业务信息传递的机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同时,严格防范网络平台非授权人员非法接触关键设备及核心数据以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网络保险业务系统遭受计算机病毒的侵袭。
3.加强道德风险监管
网络交易信息化、网络化给政府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如果说沟通、通信、记录、证明等是任何商务活动的基本要素,那么网络能使各种商务活动单一化为信息、传递、存储、处理等信息活动,一切电子商务可以归结为网络中的信息行为。不仅行为信息化,而且主体也可以异于现实主体。网络交易不仅是远程交易,而且也是非面对面的交易,甚至是虚拟主体之间的交易。法律不承认虚假主体,法律对网络商务规制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确保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如何将网络交易主体还原为真实的现实主体,让特定人承担责任;同时,法律上还要建立起将网络上信息归属于特定人,并防止其否认其网络行为的证据规则。显然,这两个方面我国还缺乏成熟的规则,这将给政府的网络执法带来困难。网络开放性和无境域性给政府的网络管辖提出了挑战互联网具有开放性、技术性,人们不仅可以异地设立网站从事经营活动,而且也可以轻易地借助异域网站或交易平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这样,网络主体(网站经营者或用户)行为地与对应的真实主体的住所地会出现不一致,网络行为地与网络行为结果地也可能不一致。这给以主体或行为地作为法律规制基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均提出了挑战,如何对在异域的行为人进行规制或执法是当前电子商务规制面临的难题。因此,虽然我们承认现行法律可以延伸或适用于网络环境,但是,网络环境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现实环境,电子通信手段毕竟是一种技术存在,它给传统法律适用、司法和行政管辖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上述第一个方面的挑战实质上是各个政府部门如何分工协调将传统的管理职责延伸到网络商务的问题;而后两个挑战则使政府规制措施的实施面临一定的困难。也就是说,即使各个政府部门寻找到协调规制网络商务的原则、方法和正确措施,在主体认定、信息归属、证据认定、司法和行政管辖方面还没有成熟规则的情形下,政府推行任何政策、规范、措施或制度的实施也会有一定的难度,必须考虑其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不可能对政府对网络商务的规制作出全面分析,仅结合《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①(下称《办法》),基于笔者长期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对工商行政管理延伸至网络商务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网络商务规制: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思考关于网络商务主体准入利用电子通信手段从事商务活动本身并不需要获得任何政府部门的许可,这是电子商务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任何人均可以合法地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例如,任何人设立网站或在第三人的网站、交易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只要其遵守现行法律规定,比如进行营业登记、取得某种资质(如广告经营许可证等),服从既有商事行为管制。现行法要求从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需要取得许可,这只是现行商事准入制度和管制制度在网络环境的延伸,不是只针对电子交易形式的特殊管制。但是,由于网站(网络)还具有信息服务和媒体功能,有些电子商务活动本身与信息服务和媒体经营重合或联系在一起,而我国在电信(信息服务)、媒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管制,这些管制均可适用于网站的网络行为(网络内容产业或网络文化产业)。
这些似乎也构成部分网络商务的准入,但这仍然属于特殊行业的准入制度,而不是电子商务的准入制度。只有从事具有电信基础服务或增值服务内容的企业才需要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利用互联网从事一般电子商务或在线货物销售并不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不需要纳入信息服务的管制范畴。在这方面,办法并没有给从事网络经营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表现出鼓励和促进网络在商务中应用和商业创新的政策倾向。网络经营的工商登记问题在我国,要取得经营主体或商事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只有依法履行了工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合法资质。既然网络经营仍然是经营活动,因而只有登记后才能从事网络经营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②。《办法》也确立了所有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原则。这是网络经营活动与离线经营活动一视同仁的结果。也就是说,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是一种基本法律要求。在法律上,自然人从事营业活动也必须进行登记,获得个体营业执照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才能从事营业。但是,在网络商务现实中,有大量的自然人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而不进行工商登记。这不仅与营业登记原则相背,而且还存在税收问题。于是对于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务要不要进行登记曾经有过热烈的讨论③。
《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没有强制要求登记,而是采取鼓励登记原则。《办法》第十条并没有规定从事网络经营行为的自然人必须登记,而只是要求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进行实名注册,只有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才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符合国家对经营活动管理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网络商务活动现实。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零星、临时或短期网络交易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对于网络经营,我们没有必要设置比现实更严格的标准。④同样在网络交易中,也存在大量的自然人希望尝试网络交易,这种尝试可能发展壮大,也可能半途而废。由于网络的便利性,国家应当鼓励更多的人尝试这样便利的营业方式,以解决许多人的就业问题。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办法,不仅仅体现了鼓励网络经济的原则,而且也符合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一贯政策。网络经营实名制在交易中,向交易相对人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因此,在商事领域不存在匿名制、别名制,而且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以异于自己真实名字或名称从事交易。既然网络商务属于商务,当然也应当奉行商事的基本规则,政府也有义务和责任将经营者或商事主体实名制贯彻到网络商务中。在这方面,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营业主体是否允许匿名。在网络商务实践中,公司设立的网站名称时常异于企业名称,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企业也可以自然人或用户名注册从事网络交易。笔者认为,这样的网络实践不符合商事主体真实原则。
《办法》似乎没有完全禁止网络经营者以异于自己的名称设立网站、注册为用户,但规定了网络经营者真实身份公示制度。依据《办法》第十条,凡是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一要求的实质是,就像现实中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展示或悬挂营业执照一样,网络经营者也应当在主页上公示自己的营业登记信息。当然经营者自己公示的信息是否正确、可靠,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诚实守信。另一种公示方式是设置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这种标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登记资料制作的电子认证标志,具有权威性。交易相对人点击标志即可出现该经营者的电子营业执照,而且还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网络服务监管平台验证该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确保了网络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北京、上海、浙江、江西等省市已经实践这种网上电子营业执照验证模式。可以说,这样的方式基本解决了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经营者的实名经营问题。第二,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实名问题。对于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办法》将实名注册作为所有自然人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要求。可以说,这是《办法》对自然人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确立的新规则、新制度。该制度也曾引起诸多争议,笔者认为,这一规则是合理的、正确的。因为自然人从事在线交易,多以注册用户名(网名)从事销售或提供服务,但在履行合同时或在违约寻求法律救济时,交易一方必须找到相对方的真实身份。这样就需要一种机制确保用户名背后存在真实主体,以使交易者能够找到承担责任方,也就是说用户注册信息的真实程度关系着网络行为的可追溯性或可归责程度。显然,我们不能完全信赖人们的自觉性,必须有一种机制确定网上经营者用户的身份真实性。《办法》所确立的实名注册登记即是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性、确保交易安全的一种机制。这里的实名注册并不影响人们以用户名(匿名)从事网络行为。#p#分页标题#e#
实名注册实际上指个人在成为网上经营者用户时,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而不是要求自然人用户得用其真实的姓名从事网上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在实行实名制下,自然人仍然可以使用有别于真实姓名的用户名,仍然可以以用户名名义从事交易,但是,用户名下的注册信息应当是真实的。这也就打消了那些认为实名注册与自然人隐私权冲突的讲法。即使存在冲突,也应当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放弃的权利或作出的牺牲。⑤笔者认为,《办法》所规定的自然人经营主体在线注册的实名制与隐私权并没有任何冲突,恰恰相反,它在保护隐私权和保证在线交易安全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应当承认的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实名注册的情形下,如何防止真实注册的个人信息不被平台服务经营者不合理或者非法使用,如何确保存管于网络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等,是网络经营行为规制的重要问题。《办法》在推行实名注册的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规则(参见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等),但是,如何监督和实施仍然需要衔接性的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与网络商务自治:以交易平台为例电子商务因其技术性、不断发展性,行业自治和政府规制的“双轨制”成为世界各国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的基本方式。现在电子商务行业自治最主要表现为网络交易平台上基于用户协议开展的自治管理。例如,用户信用评级、用户协议、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等都属于自治范畴。《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和监管目标(第五条);同时表明工商部门鼓励、支持网络经营者实行行业自治、加强行业自律的态度(第九条),并在如何利用网络平台经营者自治、自律措施,实现网络平台上交易秩序的规范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可以说,《办法》整体上体现了既要求工商机关积极作为,努力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同时又注重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场环境的基本理念。政府规制,即由政府制定规则(法律、规章等),并由政府监督和执行规则。显然,政府规制是建立在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基础上。相反,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是建立在成员自觉遵守和服从的基础上。当然,行业自治和自律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得到有效实施:其一,可以吸收为法律规范,上升为法律;其二,对于成熟的商业惯例、自律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也可以参照适用或协助自治机构实施。但是,目前我国不仅行业自治不发达,而且政府、司法机构对行业自治规则的支持、适用也缺乏成熟的操作模式,导致我国行业自治步履艰难。为了鼓励和推行网络经营者自治,《办法》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许多管理义务。例如:要求平台对其注册用户的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注册时的身份审查和验证(第二十条)并核发真实身份标记;要求平台经营者规范使用用户协议,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第二十一条);要求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章立制,如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并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且保证用户完整地阅读(第二十二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协议、规则都是由网络交易平台自行拟定的,效力仍然基于用户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说是用户自治,平台只是基于用户的同意履行某种“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权不具有任何行政或司法性质,也不是依据任何司法机构的授权而进行,完全是一种自治权。实际上,平台这种自治性管理能力也是有限的,平台上的自治要得到有效的实施,最终仍依赖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的采纳、协助执行。
比如,由于没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力,网络平台对平台上用户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进行监控,仍然限于自治管理范畴,而不可能超越用户接受的程度,其对是否违法、违章的判断也并非权威,平台经营者的监督作用更多的是向工商部门报告,而不可能替代工商执法。在我国政府管理与行业自治相互配合渠道不畅、不完善的情形下,《办法》中一些规则的实施可能会遇到障碍。网络商务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一向注重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探索将现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延伸到网络,以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目标(第五条),建立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长期的探索。但是,网络商务的跨区域性或无境域性,导致以地域为基础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划分也产生了问题。《办法》充分注意到网络商务的特点,将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权直接赋予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管辖的依据是“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第三十六条)。
实时监测上网行为 系统提供实时上网行为监测,根据用户上网情况,不停刷新上网监控屏幕,这样,企业网络内计算机用户的上网情况,都会及时显现在监控屏幕中。管理人员可以随时查看本网络某时段哪些组或哪些用户在上网及每个用户的历史上网记录。由此,管理人员可以实时了解企业内员工的上网情况,公司员工主要访问的站点、收发的邮件以及常有的网络活动行为等,如是否有使用p2p、迅雷等软件下载等耗用网络资源及影响关键应用的上网行为的发生。
控制管理上网行为 系统可以帮助用户选择性地控制IP终端上网情况。对于一些不允许上网的机器,管理人员可以直接远程操作,禁止其连接Internet网。LaneCat网猫可以提供的用户上网策略有:网站浏览控制、邮件收发控制、聊天行为控制、游戏行为控制、自定义行为控制、端口级控制。所有的控制都可针对3层对象(网络、分组、电脑),针对指定时段,针对指定协议TCP/UDP。
系统可限制浏览网页,只允许浏览指定网站(白名单)、禁止浏览指定网站(黑名单);可限制收发邮件,只允许收发指定邮局(白名单)、禁止收发指定邮局(黑名单);可禁止所有的聊天行为,并自行增加聊天行为控制列表;可禁止网络游戏,并自行增加网络游戏行为控制列表;可禁止自定义控制列表,比如股票软件、BT软件等,并发起阻断等。
流量分析统计 系统提供直观的实时流量观察,使管理者可以一目了然地查看网内用户使用流量的情况,并可以快速发现哪些IP流量异常,哪些IP正在下载等。Lanecat网猫还提供详细的流量统计功能,可以查询网内用户每个时段和每天使用的流量情况,并形成报表或者图形方式提供给管理者,使管理者可以很好地掌握网内所有用户流量使用情况。
网络行为统计评估 系统提供专业的图形和文字报表,报表内容包括:访问网页次数、访问网页排行、收发邮件、游戏和聊天的统计等。通过报表可以查看被监管用户上网的业务往来情况,并做出相应规划和安排。
方案点评
该方案的特点是通过对上网行为的监管,杜绝低效率的上网行为,保证企业网内文明的上网环境。通过对p2p、BT、emule、QQ、MSN等的限制,尤其是对严重占用网络资源的BT下载和emule的控制,可以帮助应对网络资源滥用情况。该方案为企业内部互联网访问提供全面综合的保护,与企业的安全策略融合在一起,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利用互联网资源,同时减少和避免在企业内部滥用网络带来的巨额损失和风险。
该方案在事后统计和处理方面表现出色,可考虑在事前权限设置和现场探测及控制方面细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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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成本因素之外,企业上网还存在着管理和安全两方面的问题,为此,深圳市德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监控软件产品――网路岗。
上网权限管理 上网权限管理分配每个员工、每台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权限;可以通过组、部门、策略等来形成立体和个性的权限策略;权限支持多级别,包括个人、部门、系统、策略组、地址段等,支持工作时间及自定义的时间段。这样,企业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地管理互联网的使用,将资源分配给真正需要的工作人员。
互联网访问管理 访问管理限制员工在工作时间访问某些不良或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解决员工工作时间玩网络游戏、网上炒股、网上聊天等行为的管理。防止员工滥用互联网资源,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企业管理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定制自己的互联网访问策略,增加和删除需要管理的网站地址。
全面细致的审计查询功能 系统能够审计企业内员工的在线上网行为,记录每个员工所有的上网行为,根据历史记录生成不同的报表,并能妥善有效保存记录,以供管理人员随时查看。
高效的流量控制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同的部门和人员分配网络资源,使他们得到不同的上网流量;可以有效地阻止某些人或部门滥用网络资源而影响其他人上网。
内容监控 邮件已经成为商业信息传递的重要手段,由于没有及时有效的监管,在通过互联网传递的邮件和网页表单中存在着很大的信息安全隐患,如何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对可疑的部分进行审核?为适应企业的这种需要,网路岗软件率先开发出内容(邮件、网页表单)的审计功能。
聊天监控 系统通过监视MSN Messenger/Yahoo Messenger/QQ 的聊天内容,监视发送QQ消息的机器,全方位封锁聊天,限制或记录MSN Messenger/Yahoo Messenger/QQ的文件传输,但不影响聊天功能。
在线探测 在线探测可动态(或静态)截取客户机的电脑屏幕;可设置监控屏幕的图片质量和自动抓取屏幕的功能;可随时发送消息给被监控机器;可获取客户机硬件配置、运行进程、运行服务,并远程操作对方硬盘、注册表等。
方案点评
该方案注重系统的安全稳定,通过权限设置和多种监控手段保证系统运行的高效性。系统可以用旁路或网桥方式连接在网络中,系统硬件符合Intel服务器平台标准。另外,安装比较简单,对用户的操作系统平台无特别要求,用户可完全保留现有的网络结构和配置,使用该软件只需要安装在指定位置,经过简单的设置即可使用,无需专业的技术人员来管理。技术一定程度可以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并引导员工发扬职业道德和提高工作效率。
该方案除安全监控外,可关注网络管理更多方面,向IT服务管理方向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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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工商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能,把网络经营主体融入责任区监管工作格局,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职能在网络经济领域的创新和拓展,促进全区网络经济有序发展。并通过责任区监管的理思路、定制度、明职责和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将网络监管理念融入责任区监管工作,使监管职责更加明确,监管方法更加科学、服务落实更加到位,实现工商所网络监管效能全面提升。
二、工作重点
网络经营主体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网络商品经营者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包括通过自有网站或者利用他人网络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是通过互联网上提供营利以及为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经营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性信息服务、网络接入服务以及其他网络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一)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和建档。各工商所应通过“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并建档,建档范围为网络交易平台和企业自主网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个人自主网站进行建档。各责任区监管人员主要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认领网络经营主体并建档。
(二)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应负责督促辖区内拥有自主网站(页)的法人企业,利用数字证书,依托“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办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并在其网站(页)首页底部加以标注,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实行网上亮照。
(三)网络经营主体巡查监管。网监大队每月通过“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制定网络经营行为搜索计划,各工商所应依托“省工商基层管理业务系统”,对已经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进行有计划的日常巡查,每季度至少制定一次网络经济监管的阶段检查计划(有特殊行业监管频率规定的按规定频率制定计划);责任区监管人员应根据阶段检查计划,及时制定网络监管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巡查监管。责任区监管人员应及时将网络监管检查(日常巡查)结果录入省工商基层业务系统。
(四)网络经营主体信用预警。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依托法定职能,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对网络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判断,及时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良信用信息,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的社会化监管。
(五)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应坚持“网上巡查、实地核查和档案检查”三结合,实行查纠并举,按照“攻大奸,戒小过”原则,对情节轻微的,可以限期整改;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予以立案查处。
三、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7月初至8月中旬
各工商所应通过“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完成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搜索并建档。
(二)第二阶段8月中旬至8月底
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完成在“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认领网络经营主体并建档,并制定巡查计划。
(三)第三阶段9月初至11月中旬
各责任区监管人员对已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按要求进行有计划的日常巡查,及时制定实施计划,并督促其做好网上亮照工作,基本实现自主涉网企业网上亮照率10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布置。网络经济监管是工商的一项新职责,也是一项全局性的监管工作。而网络经营主体监管是网络经济监管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网络经营主体监管纳入责任区监管工作大局,是努力将网络经济监管工作引向日常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工商所应高度重视,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所的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努力提高“四率”(建档率、标识率、巡查率和发现率),切实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监管工作。
*年,我局网络经济监管工作主要是立足“服务、监管、维权”三大职能,结合实际,围绕“夯实基础、探索机制”这一主题,落实工作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探索建立网络经济监管与服务机制,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网络经济监管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工作已纳入工商部门职责范围。为全面启动网络经济监管工作,以工商职能转型为契机,县局成立网络经济监督管理大队,承担监督管理全县网络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的工作职责,指挥、协调和实施全县网络经济监管与服务各项工作。
(二)加强网络经济监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网络经济监管涉及工商业务能力和网络技术能力,因此,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与执法装备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任务十分紧迫。充分结合工商信息化学习应用兴趣小组活动,组织开展包括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知识、电子商务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网络经济监管执法经验技巧、有关软件应用等内容的学习培训。重点培训一线执法人员的网络经营主体建档、网上巡查、电子证据提取与固定、法律适用、有关软件应用以及其他相关知识的操作与运用能力,努力提高相关法律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加强网络经营主体的搜索工作,完善户口建档。前一阶段,信息办已初步完成了网络经营主体的搜索建档工作,各工商所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托省局“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融合各大搜索引擎、互联网信息资源和工商现有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网站域名信息资源,对网站运营者在辖区范围内的网站网址和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整理。不断充实和完善网络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并根据网站变化,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使动态数据始终与真实情况保持基本一致,为进行网络监管提供一个较好的基础和平台。
(四)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工作。各工商所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充分依托省局“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利用数字证书,对辖区经济主体在互联网建立的一级域名网站标注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实施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确认,使全县一级域名网站全面实现网上亮照经营。
(五)加强网络经营行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一要加强网络经营主体的巡查工作。各工商所要将企业的网络经营行为监管作为责任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将辖区内经营性网站,分解到各个工商所责任区,将网络经营主体巡查工作逐步引向日常巡查轨道。二要定期开展网上搜索工作,各工商所网管员要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网上搜索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县局将每月定期搜索线索。三要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行为,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行为,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网上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行为,各种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巨额有奖销售行为,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直销行为,其他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互联网商务行为。根据“攻大奸戒小过”原则,对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要立案查处,对轻微的违法经营行为,可实行行政告诫,告知限期规范和规范方式,对拒不依法规范的,坚决给予行政处罚。信息办、经检法制科、经检大队及各工商所等相关部门要形成执法合力,查办网络典型案件。
三、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网络经济监管是创新工商职能、拓展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是市场一体化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工商所要对网络经济监管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自觉参与到网络经济监管工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