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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外资银行的引入,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是:开辟了我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新途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为国内“三资”企业及进出口企业提供了较完善的涉外金融服务和国际市场信息服务;为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培育现代金融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利条件;强化了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机制,促进了金融体制改革,等等。但是,由于外资银行所涉足的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核心行业——金融业,它们的任何举动都可能对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善、金融业发展水平还相当落后、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难免会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带来冲击,增大货币政策、贷政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实施难度。因此,在目前形势下,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从现行制度来看,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的限制和进入程序的管理上。业务范围的限制方面,主要是不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及吸收国内企业、个人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进入程序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外资银行携入资金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二是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进入附加对等设行的条件;三是外资银行一般只允许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分支;四是申请在我国设立分支的外资银行总行必须出具对该分支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担保书;等等。应该说,这些监管措施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引进和发展曾经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的深入发展,现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措施已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特别是“复关”后我们将不得不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修改和取消现行对外资银行过于僵化和严厉的管制措施,向国际惯例靠拢,短期内必将对国内金融业造成较大冲击。从这一角度说,如何改善和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是关系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强化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几点构想
1.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
70年代以来,西方在金融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股金融管制自动化的潮流,随之而来的是银行业风险的增加。为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加强了对银行业的风险性监管。比如日本将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分类、分项、分点列入“检查表”中,以此为标准对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核对,这样问题在刚出现苗头时就能被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使各金融机构始终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而我国当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符合法规的事后检查阶段,根本没有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建议我国学习西方经验,逐步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以减少其对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风险,保障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正常运行。
2.建立日常报表分析、实地检查、非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依赖日常报表分析,其他监管方式很少采用。今后除了应落实专门人员对外资银行进行日常报表分析以外,对报表分析中所发现的问题,还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有重点的实地检查或非实地检查。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还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或其分行派出常驻检查组,加强监督。
3.建立强有力的监管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外资银行一般实行国民待遇,因而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并不区分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这一模式也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展的方向。但鉴于我国具体国情,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仍需分开管理。对外资银行的集中管理,可以现有的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为基础,合并外汇管理局和稽核司中从事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人员,组建“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司”,作为我国负责外资银行监管及国内银行跨国经营等事宜的最高机构;对一些外资银行较集中的城市,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设立“涉外金融机构管理处”,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并且这种监管应归人民银行总行直接领导,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以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4.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体系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几个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条例,但完善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法规体系远未建立,在此情况下要防止外资银行在我国的不正当行为是很困难的。必须加强立法,尽快完善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法规体系,才能使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从而保证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和我国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5.建立外资银行作用评级制度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对我国的外资银行进行信用评级:(1)在华业绩。用以评价外资银行对我国的贡献。(2)遵守我国法规情况的记录。用以评价其经营的守法程度和相关风险。(3)经营素质。用以评价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内部管理质量和盈利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将上述几方面内容细分为多个具体指标,并规定相应权重和评分标准,由人民银行或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各外资银行进行评分,根据得分高低将外资银行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介上公布,以充分调动外资银行抵御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自觉性。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外资银行体系的安全运转,而且也可减轻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外资银行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6.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
在金融监管体系较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香港),一般都要求外资银行聘用外部审计师并定期公开其主要财务报告。借鉴这一做法,我国也应规定外资银行必须至少聘请一名经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并在必要时可由人民银行另行指定有关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外资银行的有关财务报告应定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布,以使外资银行不仅接受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同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挑战;应对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论文百事通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
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新晨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
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9).
主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是指行使对商业银行进行会计监管这一职能的机构或人员。我国目前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银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等机构、组织及各自的监管人员。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三个层次。其中以银监会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是主体和核心,以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来实现的内部会计监管是基础,以民间审计和银行业自律为主的社会监管是重要补充和环境保障。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体系,是一有机的整体。
客体(对象)。传统的观念认为包括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在内的会计监管的客体是被监管单位的会计信息,具体又表现为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等资料和信息。但这一观点并不全面。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客体还应包括被监管银行的经济活动、会计活动、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甚至还有会计监管者本身。
制度。所谓商业银行会计监管制度就是指对商业银行实行会计监管的准则、内容、方法、程序、工具等的总称,它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主体和会计监管客体中介,前者需借助这一中介实施对后者的监管。
由此看来,以上三个要素有机地组成了商业银行会计监管这一整体,缺一不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内容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监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十二条明确提出设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银监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时和经营过程中会计机构的设置、运行,会计人员的配备、组成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监管。包括商业银行机构执行统一会计法规制度的情况,如: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开户与结算工作的合规性等;本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如:会计凭证制度、财务记录与核对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制度、会计岗位牵制制度及相关岗位责任制等。《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中的第五十四条就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当然,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情况也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监管的范畴,但由于其在商业银行会计监管中具有较特殊且较独立、较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其单列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项内容。
会计信息质量及披露监管。即一方面,要对商业银行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检查、监督,坚决杜绝“三假”(假账、假表、假信息)行为,以保证监管资料的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还要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途径等进行监督检查。《银监法》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等均对此有所要求。
风险监管。风险监管为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核心内容。《银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六十二条分别对此做出了规定。风险监管包括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资本充足率监管,二是资产质量监管,三是流动性监管。
效益监管。即通过各商业银行机构报送的会计报表,特别是损益表,分析其经营效益及盈利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效益管理混乱现象,要求商业银行具备正常的盈利能力也是保障其正常经营抵御风险并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但考核这一内容不能完全以盈利率的高低作为标准,而应同时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监管。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本身就是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一个方面,但站在外部监管主体尤其是政府监管机构的立场上看,对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的再监管也是其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调查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现状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督促各商业银行建立起有效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检查是否建立了会计内部控制领导责任制、职责分离机制、会计管理系统、风险测量与监控系统、信息和安全管理系统等。另一方面,要实时监控其内部控制运行状况,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并指导和促进各商业银行改进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管理,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发挥内部控制对风险的预测和防范作用。
商业银行会计监管的方式
(一)政府会计监管的方式
1.现场监管。也称现场检查,是指由监管当局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监管水平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深入被监管对象,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带着明确的检查目标和任务,通过实地审核、查看、取证、谈话等具体方法,对其会计活动和行为进行实地检查的形式。现场监管的内容一般包括合规性检查和风险性检查两个大的方面。现场监管必须与非现场监管结合使用,并应积极利用其他外部监管成果。
2.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被监管单位按监管当局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各种报表资料,监管部门通过对这些报表资料的整理、审查和分析,对商业银行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方式。报表资料应包括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现金流量表)、管理报告、业务报告和统计报表等。非现场监管通过对数据资料的分析与审查能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会计风险,并对重要情况做出信息反馈,也为现场监管提供了依据和重点。但非现场监管不能有效实现内控监管,还受到被监管机构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与否的限制。因此,非现场监管的局限性要求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协调配合。二者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应相互调节相互补充,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向导,现场监管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具体证据,最后共同形成结论或建议,实现监管的连续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是通过金融审计来实现的,主要是运用一些专门的审计技术与方法,包括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实质性测试、计算机审计技术和多种审计取证方法等。
(二)内部会计监管的方式
商业银行内部会计监管主要由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会计监控两个内容组成,内部会计监管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制度控制、岗位设置控制、财产控制、账务组织与处理控制、内部会计检查制度、风险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与改进来实现的。
(三)社会会计监管的方式
1.银行业协会是银行业自律组织,它主要通过自律公约、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业务规范等行规行约的制定、组织遵守和实施处罚等来履行其监管职能。
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估计,在最高峰时,美国影子银行体系持有约16万亿美元总资产,达到美国商业银行体系总资产的1.6倍。可见,在美国、欧盟等发达的金融市场里,影子银行是重要而有影响的市场主体。然而,影子银行也蕴含着严重的脆弱性和潜在的重大风险。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时,全美抵押债务规模高达14万亿美元,其中约7.6万亿美元由各影子银行机构持有,约5万亿美元由各大型金融机构影子银行部门持有。次贷危机爆发后,金融市场加剧流动性紧缩,影子银行因而进入了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资产抛售循环过程。随着金融危机的演进,影子银行进一步冲击传统银行。越来越多的传统商业银行由于无法剥离规模庞大的有毒资产而陷入困境。与此同时,2008年底危机由美国金融市场逐渐蔓延至欧洲和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市场,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金融危机。这充分说明了影子银行体系蕴含了巨大的风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错配存在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主要从短期资本市场获得期限较短的负债,为了提供利息并获得利润,它必须投资期限更长的资产以获取较高的收益,如股权、资产抵押债券等。因此,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期限结构发生了改变,产生了影子银行体系期限错配问题。一旦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如资金因市场预期的转变而溃逃,那么投资银行、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各大影子银行就会出现类似传统银行的“挤兑”恐慌现象。
2危机中的资产抛售恶性循环风险如果发生市场危机,引起资金的流动性危机,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影子银行大量抛售资产获取流动性,从而导致资产价格急剧下挫。而根据以市定价的会计原则,影子银行必须取得新的流动性以计提,导致它们必须又进入新一轮的抛售资产恶性循环。因此风险极大。
3高杠杆率放大系统风险2007年,美国的房地美和房利美公司的杠杆率高达62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进行收购兼并时,债务占收购总价的比率通常高达60%~90%。高杠杆率资本运作的根本原因在于,影子银行不需要接受或者很少接受相关金融监督机构的约束,不需要如传统银行那样留存准备金。同时影子银行的信息不公开透明,使得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4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存在风险“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合作进行结构性投资和资产证券化,然而相关的资产和运作的会计处理却没有进入资产负债表之中,属于表外事项。与此同时,风险却未能实质性剥离。一旦爆发危机,证券化产品以其庞大的规模携带的巨量风险将从影子银行蔓延到商业银行,产生风险的“交叉感染”。
二、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影子银行的重大缺陷和相关风险,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用以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这些改革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1关注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把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必须在证监会注册的公司包括资本总额超过一亿美元的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的投资顾问公司,而资本总额未达到一亿美元的上述公司则必须在州注册并受监督。
1.2对影子银行提高监管强度欧盟要求另类投资基金提供可以证明资质能力的相关报告,并提供内部治理、估值方法、资产安全等方面的补充材料,同时必须满足设定的最低资本金标准。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协议》,赋予债务抵押证券的再证券化以更高的风险权重,加强对表外风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的识别,同时对证券化、表外交易活动和风险暴露提高了信息披露要求。
1.3加强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发挥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减少传统银行和影子金融机构相互的结构性套利机会。美国则将沃克尔规则引入金融监管改革法,原则上不允许银行投资或拥有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要求银行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分离出自营交易以及类似投资活动,依法剥离信用违约掉期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到特定子公司。1.4要求大型影子银行机构依法建立危机处置应急预案,防范道德风险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商业银行成为证券化产品主体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最低必须保留风险资产的百分之五。英国则强调相关金融机构事前必须明确压力情形下可采取的应急措施,设定明确预案。
2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影子银行金融体系起步迟,规模小,形式比较简单,杠杆率也较低。但必须看到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也具有与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体系相似的缺陷,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前布控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国外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经验对我国实施相关的监管措施有如下启示。
2.1为我国影子银行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我国的影子市场机构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可以在充分监督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严控混业经营,限制影子银行将风险传导进整个金融体系的情况下,鼓励金融产品的创新。
风险监管是国际上一种先进的金融监管方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非现场监管为主,更注重对被查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科学判断;二是要求利用现场检查的结果来完善非现场监管资料,据此制定对被查机构的监管策略;三是引入了对银行信息系统充分性的检查。今后基层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必须结合合规性监管的经验,摸索风险监管方法,充分暴露商业银行的风险,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改善经营状况。
继承与创新:完善现场检点和改进分工方式
风险监管的程序主要包括六个步骤:了解机构、根据已有的非现场资料评估机构风险、计划并安排监管活动、明确和实施检查活动、报告检查结果、跟踪检查。而其中的现场检查与合规性监管的现场检查相比,还需要增加两个检点:一是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的风险偏好,这对结合检查数据进行风险评价至关重要。二是信息系统的充分性,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包括其经营战略的系统支持、运行的安全性和兼容性、数据的恢复能力等方面。信息系统的充分性关系到其提供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也是商业银行本身识别和控制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现场检查的重点和监管的中间目标发生变化后,要求对检查人员进行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如果是全面稽核,可按流动性、盈利性等风险监管要素进行分工,信贷组可在检查信贷方面是否有违规问题后,负责资产质量分析;计划组负责流动性分析;会计组负责盈利性分析;内控组负责管理能力分析等。但各组中必须配备有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对信息系统的检查更是如此。
反思与实践: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质量与效率
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首先,要重新界定非现场监管概念。非现场监管决不仅是季末索取会计报表和相关的资料,简单分析后上报的一项工作,而是基于原来对被监管对象的了解,由被查单位提供基础数据,通过公众反馈信息或必要的实地考察,借助主观判断,进一步确认信息来源的可靠性,然后认真汇总数据、科学分析风险和公正评价经营,通过监管报告形式加以记录,并在现场检查和以后的非现场监管中逐步校正。其次,要充分发挥基层行的主动性,多开展基于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针对性强的现场检查,防范和控制区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能促进其对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提高非现场监管的质量。第三,人民银行总行要尽快开发出按行别划分的非现场监管分析程序,避免各基层行重复劳动或低效率付出。第四,今后的监管工作要善始善终,非现场提示、现场检查、处理或预警、整改落实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这是持续监管的要求,不能人为阻断。第五,在监管报告中增加风险矩阵内容。
借鉴与应用:运用特征评价法进行风险评价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运用骆驼群评级体系对被检查对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价,且成效明显。但是,在中国,基层央行应用这种方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因此,短期内可考虑用特征评价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中已有论述)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价,以避免因缺乏个别的评价要素而阻碍风险的评价。所谓特征评价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所表现出来的风险特征与风险水平,将商业银行判断为基本正常机构、关注机构、有问题机构和危机机构。
基本正常机构的特征是:不良贷款比率、流动性比率、资本充足比率、贷款损失准备金比率、盈利水平等定量指标都控制在人民银行确定的正常水平之内,在国内同业及国际同业中也处于较好水平,同时其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比较完善,能够依法合规经营。关注机构的特征是:个别指标已明确超过人民银行确定的正常水平,也超过同业同类指标的平均水平,且其风险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有问题机构的主要特征是:多项指标严重超过正常水平,已面临流动性困难。危机机构的主要特征是:已经陷入严重的支付危机和信用危机,并已严重资不抵债,内部管理严重混乱,而且难以通过救助措施加以挽救,而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使其稳妥退出市场。
要保证实行特征评价法的质量,就必须力求客观、全面地进行检查,科学、公正地进行评价。就中国目前监管人员的总体素质情况来说,特征评价法不难理解、便于操作,在短期内推行是有质量保证的,而且是可行的。新晨
影子银行究竟是什么?监管如何界定?又由谁来监管?坊间热传的国务院“107号文”似乎令这些话题变得更加清晰。据了解,此次的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了影子银行的发展、影子银行的监督责任分工以及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等。由于市场热传期间相关各方都保持沉默,因此对于“107号文”的真实性,分析人士认为,从以前的经验来看,“可信度很高”。
影子银行极具杀伤力
2013年12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宣告酝酿近一年的中国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框架敲定。这一文件的出台也让影子银行进入公众视野。
影子银行是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金融学概念,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美国的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3年10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称,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规模或达到20.5万亿元,占中国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据悉,目前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不仅包括储蓄资金、企业闲置资金,还包括从银行融资便利的企业和个人从银行套取的低利率贷款资金,再转手贷给大量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和个人。
分析人士指出,不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甚至连治理结构甚严的上市公司,也进行民间借贷业务。这些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一个简单操作链条,就是从银行搬运贷款资金,再到民间放贷,从中赚取丰厚息差。
在中国,企业之间直接拆借资金是被严格禁止的。不过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利率由委托方决定,银行则充当中介角色,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信贷风险。
那么,巨量的委托贷款流向了何方?有关调查显示,一类流向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而大多数的委托贷款则流向了受政策调控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中小企业。
由于货币紧缩使得中小企业更加难以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融资,而大型国企等国有部门的借款人能以低廉利率从银行获得大笔贷款,并间接向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投放资金。中小民企则普遍通过影子银行获得资金。
据估计,影子放贷机构当中有90%为国有企业。影子市场每年的资金流量可能已达2万亿之多,相当于GDP的5%左右。
分析人士表示,影子信贷可能会重新回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并加大货币流通的速度。这将使得央行行使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抑制通胀的常规手段的效果大打折扣。
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明确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责,但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融资机构尚未制定整体性监管政策框架,导致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和监管权限,权责脱离。
影子银行的大量资金不但扰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而且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潮,这个游离在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引发一场前景难测的金融危机。
中国的影子银行目前还没形成庞大的体系,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不过,由于中国的金融体系完全是由国家信用作担保,因此各类当事人都有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冲动。鉴于银根紧缩、房地产调控,房地产无疑成为影子银行资金集中地,房地产业过度信用扩展,风险增大。如果监管部门不防微杜渐,一旦让国内的影子银行泛滥,其风险累积的速度和程度将会比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更快更严重。
影子银行进入监管视野
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简单地说,影子银行就是那些可以提供信贷,但是不属于银行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货币市场基金、各类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类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民间融资等,总体呈现出机构众多、规模较小、杠杆化水平较低但发展较快的特征。
一直以来,中国影子银行迷雾重重,一般意义上的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据了解,“107号文”明确定义中国影子银行主要有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长期以来,中国影子银行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不足。民间借贷、新型网络金融公司、融资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典当行等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真空。虽然信托、委托贷款、理财、金融租赁等由金融监管当局实施监管,但因为这些传统银行业务与证券业、保险业的融合日趋复杂,业务结构涉及多个市场,存在监管套利动机,使得跨行业监管合作进展慢于业务发展实际,存在监管不足。尤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实施监管,而地方政府监管能力普遍不足。
业界普遍预计,继2013年出现两次“钱荒”后,2014年金融机构仍会受到流动性的较大冲击。从监管层的态度看,放松银根的可能性并不大,机构预测的2014年降准是否会成真仍是一部悬念剧。考虑到中国分业监管体制,当前中国影子银行监管重点应是防范跨市场风险传染。监管新规被称为是针对影子银行业务的一份最全面的监管文件,涉及的机构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机构、第三方支付等,就连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网络金融活动、第三方理财业务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等也被收入囊中。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107号文”主要是确定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比如监管的范围和监管机构的职责。据悉,“107号文”还要求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逐一落实各类影子银行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中央与地方统分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晰、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划分,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协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107号文”要求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合理分工监管责任。在这一原则下,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将涵盖“一行三会”,并从中央政府延伸到地方政府。在这样复杂的多头管理格局之下,监管的重叠和漏洞在所难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空间仍然存在,需要更加细致的细则出台。
监管升级捅破地产泡沫?
因为难以监管,影子银行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影响,包括流通速度和规模,就没办法准确估算,所以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受到了更多关注。
在中国,影子银行通常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影子银行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归其根本,还在于影子银行对房地产泡沫的助推。面对当前动辄9%到10%乃至更高的信托收益率,哪怕其伪装得再好,稍有一些经济常识的人就能分析出其资金的投向——房地产之外,别无他处。有信托类金融机构人士透露,目前市场上有90%的影子银行资金投向都是房地产或者与房地产相关。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规模最大的是信托公司,流向房地产的影子银行融资也主要是信托融资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有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房地产信托直接融资规模约3000亿元;通过信托流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有一大部分也进入到了房地产领域,而国家审计署近期公布的地方债务通过信托平台来源为1.43万亿元。可以说,严管影子银行对房地产行业影响最大,甚至可能会出现局部资金链断裂及信用违约事件。
虽然“107号文”正面肯定了影子银行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是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影子银行确实存在着一定风险,特别是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文件消息面世前后,地产股的连续下跌已经说明了问题。有分析人士认为,房地产类贷款将是2014年金融监管的重点。“107号文”要求对影子银行的严加监管,特别是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并对信托受益权产品做出了明确规定,预示2014年房地产企业融资将会变得艰难。
金融地产不分家,没有金融的支持,房地产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尤其令市场担忧的是,房地产企业流动性将受到影子银行监管的冲击,因为影子银行资金主要流向房地产,特别是中小房企。对于流动性极度敏感的中国房地产业,获得资金的渠道本来不多,在多年调控下,银行早已被严格限制对地产企业放贷,开发商几乎不可能从银行、股市等正规渠道获得融资。因此,房企通过信托、基金等第三方或者说影子银行渠道获取资金,在近年来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也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表面上看,从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中央并未出台具体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但事实上,我们看到,从2013年6月起银行业爆发“钱荒”事件以来,国内金融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一直居高不下,从很大程度上推高了影子银行的融资成本,间接大幅推高了房地产的融资成本,对房地产业已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
防范市场风险为重中之重
多数媒体评价认为,107号文“堪称中国史上最为严格的影子银行监管文件”。
“107号文”,确定了中国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框架。虽然中国式影子银行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基于证券化模式下的影子银行存在一定差异,但也存在信用转换、期限转换与流动性转换等金融中介的共同特征,因而将其纳入全面监管框架势在必行。考虑到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重点应是防范跨市场风险传染。
虽说,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但其融资规模庞大、杠杆率高、形式多样易变且不透明则为金融体系的安全埋下了隐患。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网站的有关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的内容中,也强调要防范四种业务风险。其中,对于理财业务,需建立单独的机构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对于信托业务,要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及时披露产品信息等,这些内容也刚好与“107号文”的相关内容吻合。
业界认为,这份文件可被视作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法”。
针对影子银行实行全面、有效监管,已经成为事关中国金融稳定与发展最为急切的核心课题之一:
首先,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自2010年以来骤然呈现井喷式增长,仅就存量来看,已摆脱边缘地位,成为中国金融体系构成中仅次于正规银行体系的第二大部门,再加之其惊人的增长速度对货币格局及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巨大冲击,货币当局不可能允许其继续游离在金融监管不明地带。
其次,影子银行井喷式增长,不仅在总量上使其成为中国近年来整体债务率迅速上升重要推手,而且,由于监管滞后,影子银行的资金去向大量集中在近年来重点调控的房地产、地方债等高风险领域。因此,倘若任由其不受限制地继续充当调控政策“下有对策”的突破口,不仅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调整意图难以落实,也极易成为系统性风险被引发的燃着点。
第三,影子银行自身固有的系统缺漏也要求其本当接受更严格的监管。影子银行相比正规银行体系,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自有资本充足率,以及风险拨备与流动性比率等要求。因此,影子银行既缺乏事后隔绝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又会因为其运营成本更低而在事先放大自身无序扩张的道德风险。
当然,作为市场自发扩张的产物,影子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新的资金和流动性来源,并可促进经济体系中信用、资本有效配置。影子银行对于市场不完备的矫正作用,放诸中国金融体系高度管制乃至行政干预依然盛行的背景条件下更显其价值,因为中国的影子银行实则更多地体现为“银行的影子”,也就是说,它的超常规增长反映出正规银行体系体制性的缺陷,其中最明显的例证即在于,影子银行为中国缺乏弹性的金融体系提供了弹性。非市场化的金融管制意味着,正规银行体系不愿在“合规”收益无法覆盖风险的情况下,向缺乏充足抵押品和现金流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关键词】影子银行;监管防范;风险
一、影子银行的特点
影子银行是一个不受公共部门保障的信用媒介。传统概念上,信用媒介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其主要职能就是从资金富余方吸收资金,然后给予资金短缺方,实现信用的间接传递。传统银行体系有三个参与者:储蓄者、借款者和银行。储蓄者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和闲置资金获利的需求,将可闲置资金以存款形式放入银行,银行将不同存款者的数额较小的资金集中并达到一定规模后放贷给借款者。与直接借贷相比,信用媒介的出现实现了资金的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信用媒介通过吸收高流动性短期存款来支持流动性较差的长期贷款,从而使短期资金变成了长期资金,高流动性负债变成了低流动性资产。由于信用媒介的出现伊始就存在期限、数量、流动性错配,本身就产生了一定的风险。上世纪20、30年代以来全球多次出现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为了维护金融的稳定,减少银行倒闭对经济的不利影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相继推出中央银行贴现窗口和存款保险制度来保障银行的流动性,降低银行自身天然的脆弱性,这就使得银行享有了官方或公共部门外在的直接的保障。2008 年以来全球的金融危机中,美联储创新最后贷款人救助方式,多次推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进行救市,就是公共救助的最好证明。,随着金融体系的创新和日趋复杂化,公共部门对信用媒介的保障程度正在逐步弱化情况看,享有直接隐含保障的机构有我们熟知的房利美,演变出间接保障、隐含保障等其他形式。而只享有这类保障的新型信用媒介就是我们所说的影子信用媒介,其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与传统银行相平行,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体系。
二、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缺失风险
影子银行系统的发展避开了传统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交易业务的监管体制,长时间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的住房政策以及全球流动性过剩等外部环境促进了影子银行系统的膨胀,影子银行在获得巨额收益的同时却由于不直接吸收存款而基本上不受货币当局的监管,其信用创造情况及业务经营的外部性在金融审慎性监管体制中也几乎不受约束。影子银行业务的高杠杆性依赖于众多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金融机构大量拥有和参与影子银行的证券化产品,极大地推进了金融全球化进程。在流动性重组、资本流动稳定和资产价格稳定的基础上,影子银行资本的跨境投资和跨境活动有效提高了全球金融市场效率,促进了资本的全球配置。随着资本的跨境配置,风险也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外部冲击使得国际资本流动面临巨大风险。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破产风险时,最后贷款人等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存款人的恐慌,降低发生挤兑的风险。但是,影子银行却不在最后贷款人保护之下。例如在美国的房贷市场,房价上升时期影子银行极力扩张业务;房价下滑时,投资者大量抛售违约率上升的次级债券及其衍生品,影子银行遭到挤兑,引发市场恐慌。尽管美国政府进行了斡旋和干预,采取了接管、注资、机构转型等一系列救助措施,华尔街几大投行仍然没有逃脱倒闭的命运。影子银行系统外部监管缺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完备性不足。
三、未来影子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
影子银行目前的监管方案是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对冲基金的交易、投资策略以及杠杆比率等可能直接与系统性风险相关的活动没有设限。英国私募基金业发达,其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监管仍偏于宽松,更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标准只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影子银行机构仍保持了较为宽容的态度。美国最初的金融改革法案曾经明确提出禁止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但最终版本仅要求银行剥离CDS业务到子公司,而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均可保留,并明确给予风险投资基金豁免,商品期货对冲基金仍不受监管。沃克尔规则虽然禁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却保留了大量例外情形,实际上银行仍可投资不超过基金资本的3%或银行核心资本3%的额度。
结合影子银行系统的发展和监管现状,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解决其内生脆弱性和外部监管缺位问题。减轻影子银行系统的内在脆弱性,完善影子银行公司治理,加强风险内控。
一是改革“投机补偿”的薪酬机制,建立对影子银行高管的问责制,防止其对风险过度承担和金融腐败。
二是提高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经理人资质的要求,通过管理人的准入限制保证基金的管理水平。
三是建模测定影子银行系统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及其水平传递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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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性国家银行监管的演化历程
由于政治或经济原因,许多国家银行监管制度演化中经历过严格控制性银行监管,所谓严格控制性监管是指实行分业限制、利率管制、市场准入严格限制等,包括美国、日本、韩国以及为数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实行过较长时期的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因此,分析此类国家银行监管演化历程的规律性变化对研究我国银行监管市场化问题很有借鉴意义。
不同国家实行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背景和动因有所不同,例如,美国严格控制性的银行监管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初大萧条时期;日本严格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确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又被称为金融行政;韩国则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实现工业化,实行了严格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同时,不同国家各种限制性措施的严格程度也存在差异,但是,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都在较长时期内充分了保证银行业的稳定,而在赶超型国家,它对满足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赶超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在金融领域的渗透日渐深入,资本跨国流动的规模迅速扩大,银行业经营环境更为开放,跨国银行蓬勃发展,同时,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在这些因素冲击下,严格控制性的监管制度开始表现出一些不适应性,其所扮演的角色从维护银行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措施转变为限制银行业发展的桎梏,甚至成为银行业竞争能力低下和银行危机的根源。为了改变本国银行业面临的困境,70年代末期以后,美、日、韩等国相继进行了逐步放松管制的改革,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业务范围限制、放松分支机构设置的限制、资本流动自由化等措施,这些措施消除了银行业发展的障碍,给予银行业更多地获利机会,是对受压制的市场竞争力量的一种释放,会增加银行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业效率、促进其发展。_经历过严格控制性监管的银行业往往较为脆弱,同时放松管制所营造的竞争性环境,本身会产生优胜劣汰的效果,使竞争能力弱的银行面临倒闭风险,所以,放松管制阶段,容易出现银行破产或倒闭。为了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对银行业的支持和救助都需要审慎监管相伴而行,但是,受解决问题资金、监管当局道德风险、监管独立性缺乏等因素制约,放松管制过程中,审慎监管措施往往不到位,出现监管宽容或缺失的问题,这会进一步增加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导致银行危机。例如,80年代末期美国发生了储贷协会危机;日本在90年代中期出现了银行危机;韩国则在1997年爆发了金融危机。
银行危机过后,各国纷纷把建立或强化审慎监管作为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重要途径,包括提高监管者独立性、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和完善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制度等,并通过改善信息披露状况、实施预先承诺法、推进银行业改革等措施发挥监管实现过程中市场力量的作用。各国以强化审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改革进度和力度尽管有所不同,但是,对促进三国银行业走上稳健经营的轨道,增强国际竞争力都发挥了良好作用。
从上述历史实践来看,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政府监管制度安排经历了从实行严格控制性监管到逐步取消严格控制性监管,再到强化审慎监管三个阶段发展的变化。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上述国家的政府监管都经历了从替代市场力量向培育和强化市场力量的转化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前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被理解成替代的关系,政府监管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的弱化,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构建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政府监管机制。在市场导向的思路下,银行监管不是替代市场竞争,而是强化市场机制微观基础的手段,即银行监管要从特有的角度切入银行业的运行中去,为银行业的市场机制高效运行提供保障,同时充分运用市场约束加强监管,让投资者、存款人、经营者及监管者等各方参与者各自承担必要的风险。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与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银行业跨国经营日益普遍,有效银行监管成为国际范围内的公共品。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OBS)自1974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加强各国银行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它所制定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为各国广泛认可和遵循,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规范。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巴塞尔资本协议。该协议有两个版本,分别简称BaselⅠ和BaselⅡ。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
BaselⅠ和BaselⅡ的核心内容是倡导资本监管,BaselⅠ对资本监管提供了一套简便易行的国际标准、而BaselⅡ则对资本监管标准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它们的广泛实施使资本监管已经成为国际上主流的银行监管原则。资本监管本质上是一种模仿和强化市场力量的监管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存款保险等政府干预措施对市场力量的束缚作用,降低存款保险所带来的银行风险转移动机,改善政府监管效果。因为资本在保持银行稳健和承担风险方面、在银行公司治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资本要求是投资者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方式和基础。
虽然BaselⅠ和BaselⅡ监管思想的内核是一脉相承的,都倡导通过尊重市场力量和运用市场力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但是,具体内容存在多方面差异。BaselⅠ提出资本监管框架仅包括最低资本要求;BaselⅡ则将其扩展为三大支柱: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三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约束。从而把政府外部监管、银行内部控制和管理、市场约束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市场主导型监管体系,使银行监管中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合作日臻紧密和显著。具体体现在:
1.BaselⅡ允许银行使用评级法而不是像BaselⅠ中由政府直接规定风险资产对应的风险权重来确定资本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风险的敏感程度。其中,标准法是允许使用外部评级区分银行所持资产的质量,体现了利用评价机构此类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改善资本监管的思想;而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数据确定资本成本,体现了外部监管对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尊重和利用。从标准法到内部评级法,风险计量更为准确,银行在确定资本成本方面自逐步增大,为了减少外部干预,降低资本成本,银行具有使用内部评级法的激励。但是,为使用内部评级法,银行必须具有强大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所以,为了获得更多的自,银行具有改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激励,从而增强了银行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和自我约束行为的动力机制。
2.BaselⅡ把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状况作为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评估的内容之一,从外部监管角度直接强化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把监管当局要求和银行自律需要直接统一起来。
3.BaselⅡ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既改变了政府监管的作用方式,又增强了银行自律的主动性。过去,政府监管通过对市场约束的抵消和遏制作用来实现监管目的,以存款保险制度和限制竞争性措施的抵消作用最为显著。在BaselⅡ中,监管安排不再充当市场约束的替代品,而是通过提出信息披露要求,使市场参与者掌握银行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能力,阻止银行不合理地涉险;而被监管银行对过分冒险就会咎由自取的担心,会使它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而增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通过上述剖析可以看出,从BaselⅠ到BaselⅡ,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激发并利用银行内部的力量和市场约束力量来加强风险防范、实现监管目标。作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新规则,BaselⅡ在未来各国银行监管将发挥重大作用,它所倡导的在尊重、利用和强化市场力量基础上实现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相结合的监管思想,即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思想,代表了未来银行监管的方向和趋势。
(三)银行监管实现力量的实证分析
经济学家通过大规模收集银行监管的国别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模型,对各项政府监管措施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效果进行了比较性实证分析,其中,JamesR.Barth,GerardCaprio,Jr.和RossLevine所作的一系列调查和研究最为全面。他们在世界银行资助下,对各国银行监管状况进行了两次大规模调查,先后收集了107个和152个国家的详细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根据实证结果,得出如下结论:为改善银行监管效果,增进社会福利,应避免依赖政府直接的干预和限制措施;在监管实践中强调增加私人监督、增加私人激励,降低存款保险制度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倡导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市场约束,因为这些政策措施对促进银行发展、绩效和稳定最为有效。同时还指出,强化市场约束并不意味着自由放任,与之相反,政府监管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关键作用,监管当局要通过鼓励或强制信息披露来支持市场约束,而不是替代市场约束。可见,实证分析从理论上对银行监管市场化趋势的实际效果予以了积极评价。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等因素的推动下,70年代末期以来,银行监管市场化逐步成为各国银行监管实践的一种必然趋势。所以,各国需要适时适度调整本国银行监管的实现力量,以顺应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才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实现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确立了市场经济、市场金融为本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目标。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无论是与国际环境相融合,还是推进本国经济改革的深化,都需要我国具有一个市场化取向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程度成为我国实现有效银行监管的必然选择。构建市场化取向的监管体系一是应以尊重、支持和互补市场力量为导向优化政府力量;二是应培育、加强银行自我约束和市场约束两大市场力量,逐步形成以市场力量为主导的监管格局。下面从这两方面深入探讨如何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程度。
二、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取向之一:政府监管制度的变迁
为了顺应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实行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的国家纷纷取消各种限制竞争的监管措施,逐步构建和完善审慎性的政府监管制度。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也曾经实行过严格控制性监管制度,并独具特征,而且目前仍在实施某些控制性的监管措施,所以,政府监管安排实现从控制性监管制度向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过渡,是提高我国银行监管市场化程度的关键环节。为此,需要结合国情,分析我国控制性监管制度形成、发展以及淡出的历史逻辑和条件,探讨构建、强化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推动因素和制约因素。
(一)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通常是该国国情与历史环境条件的产物。我国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在转型时期的延续。
1984年,我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开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在履行监管职能初期,监管内容主要是把原来人民银行内部的信贷计划管理推广实施到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信贷计划执行的合规性监管是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初始内容安排,也是其标志性的内容安排。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已经较为系统,包括对银行信贷业务实行计划控制和干预;限制性的市场准入政策;利率管制;业务范围限制;用政府信用和再贷款制度为国内银行业提供无限担保和资金支持;实行高比率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等各种措施。1993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系列金融法规相继出台,对利率管制、业务范围限制等控制性监管措施从法律上明确化和规范化,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阶段。
与其他赶超型国家一样,我国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首先是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的。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直接限制性,政府和监管当局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业务规模、范围和价格等多方面的广泛限制;二是保护性,对银行业特别是国有银行业提供保护,维护其垄断地位,甚至直接提供资金支持以维护银行业的信贷能力。通过这些带有明显行政干预倾向的合规性监管安排,来满足政府控制银行系统向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需要,并推动经济快速增长。1978-1995年我国的GDP年均上升9.4%。
为经济增长服务的目标通常是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普遍特征,在日本和韩国也是如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非国有经济迅速成长,而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也不断下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直到1998年,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大多数措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仍然通过信贷计划和行政干预措施把大多数信贷资金以低成本投向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使信贷资金的利用效率低下,导致银行监管服务于经济增长的效果逐年下降,GDP与银行业投入实体经济资产总额的比率从1984年的1.33下降到1998年的0.91。由此可见,我国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不仅仅服务于经济增长的目标,它的形成与发展和我国转型经济的背景也是密切相关的,还服务于其他特殊目标。
我国经济转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转型初期,居民收入水平较低,养老、医疗、住房及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缺乏相应的经济和基础,而国家的财政能力又相对薄弱,国有企业所承担这些方面的社会职能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在就业方面,虽然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但是,非国有部门的新增就业机会主要是吸纳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在城市中,国有经济仍然是就业的主体。国有企业在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前,低程度的金融开放对外部竞争具有屏蔽作用,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垄断地位,不良资产对银行业稳定只是一个潜在的隐性威胁,与国有企业在转型经济的重要作用相比,银行业稳定尚不是社会稳定中最突出的问题。遵循比较利益的原则,政府有激励推行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以侵蚀银行业稳定和效率为代价满足国有企业的信贷需求。同时,政府借助于非审慎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等监管配套安排,一方面虚增利润,政府得到当前最大化的所有者收益和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对不良资产延期处理,把风险或欠账留到将来。所以,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除了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外,还服务于经济转型和保证国家效用最大化,它是我国实现经济赶超与推行渐进式改革道路的支持品。
(二)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银行监管制度过渡
1998年以后,政府监管进入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过渡阶段,它包括几乎同时进行的两个过程:一个是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淡出与变革;另一个是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强化。
1.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淡出。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以侵蚀银行业自身的稳定和效率为代价,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降低了银行监管有效性,这种制度所导致的银行业不良资产和竞争能力的低下使其缺乏持续性运行的基础,所以,如同其他国家的经历相似,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面临着被变革或取消的命运。
我国经济运行在经历了较长时期高速增长以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济增长开始放慢;产品供求状况进入买方市场,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使国有企业亏损比例上升,而1995年末,所有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5%,在这种融资格局下,国有企业的亏损直接转化为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加上90年代中期形成的房地产泡沫破灭,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问题日益突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显著提高。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社会稳定功能相对下降。90年代中后期,国家在国有企业推行了下岗分流的政策,国有企业从业人数锐减。到1997年,在城镇就业方面,非公有制企业所提供的新就业机会已经超过了50%。1998年以后,住房、医疗和教育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迅速推进,社会保障和保险体系的框架初步建立,国有企业所负担的社会性责任相对减少。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忽视银行体系稳定和效率的“东亚发展模式”产生了巨大警示作用。此时,银行业稳定发展成为政府首要目标,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契机,在国内经济市场化程度提高、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等内部因素推动下,政府产生了淡出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激励,开始放弃利用干预银行体系谋求社会稳定和财政收入的立场,转而解决控制性银行监管带来的问题,逐步消化不良资产,解决银行体系的问题,以避免因银行危机而诱发社会动荡,来维护国家效用最大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逻辑之下,以1998年取消对国有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为标志,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开始逐步淡出。1998年以后,进行了银行监管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例如,利率市场化、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放松业务范围限制等都是对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变革和弱化。但是,毋庸讳言,其淡出的进程仍然会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财政能力的制约。
2.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强化。1998年以后,审慎银行监管制度也开始构建和强化,虽然,控制性监管制度安排也包括一些审慎监管措施,如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种比例规定,但在政府干预下往往流于形式,1998年以后,除了原有审慎监管措施的逐步严格执行以外,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审慎监管措施,例如,修改了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和比例,以提足拨备;推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体系;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采取了更为审慎的监管;用利润消化历史财务包袱,作实账面利润等。审慎银行监管制度之所以得到构建和强化,存在两大推动因素。
首先是避免银行业道德风险的内在要求。1998年以后,我国投入了巨额资金来提高银行业清偿能力,具体包括政府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和市场退出等方式,这为维护银行业稳定和今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他国家的经历已表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单纯淡出以及对银行业的救措施,并不意味着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必然提高,即使提倡金融自由化的经济学家也认为:“使一个高度压抑的经济实现自由化就好像在雷区中行走一样,下一步可能就是最后一步。”原因在于,放松管制后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救助措施往往会带来问题银行的道德风险,进一步增加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即使在自律相对完善的美国银行业,也发生了储贷协会“为复兴而赌”的道德风险行为(Kane,1989)。
如果没有审慎监管制度的配合以及银行业自我约束的改善,政府支付的巨额成本只能暂时维持银行业稳定,并且会引发银行业的道德风险行为,进一步增加银行业不良资产。此时,监管当局所扮演的只不过是“救火队”的角色,“把有限的补充投向无底的篮子”,必然陷入“高成本、低目标实现程度”的监管困境。所以,构建和强化审慎银行监管制度是我国在淡出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过程中避免银行业道德风险,走出监管困境,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内在要求。
其次是金融开放的外在压力。2001年,我国加入WTO,承诺大幅度开放国内金融业,金融开放使银行监管不再仅仅是国内事务,它锁定了政府监管制度变革的市场化方向,成为我国从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向审慎银行监管制度过渡的外在驱动力。具体来说:
(1)我国会面临实施国际监管规则的外部压力。以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制度已经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和趋势,随着外资银行市场份额的增加以及中资银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审慎监管制度的缺乏既会导致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真空,又会为中资银行国际化带来巨大的转换成本。银行业开放程度的提高要求监管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加快审慎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强化。
(2)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要求强化审慎监管制度。我国加入WTO以前,相对单一和封闭的市场环境,使银行业在整个社会投融资体系中居于垄断地位。加入WTO以后,来自外资银行、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的多方面竞争会不断蚕食中资银行业的垄断地位,降低特许权价值,从而会驱使银行从事风险程度更高的业务以弥补特许权价值的下降,为阻止银行业过分冒险,要求监管当局强化审慎监管制度。
(3)股权开放所带来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强化审慎监管制度。金融开放不仅包括市场准入的开放,还包括股权的开放,吸引境外战略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改革中的普遍做法。外资参股不仅带来资本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带来了所有者主体的多元化,不仅政府,其余各类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审慎监管制度缺失所形成的宽容的外部监管环境中获取高额利润,而为了避免银行危机,最终为银行业冒险行为进行买单者仍然是政府,获利主体多元化与成本支付主体单一化不对称的分配局面要求强化审慎监管制度,否则,股权开放会使国家利益得不偿失。
虽然构建与强化审慎银行监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监管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和未来方向,但是,其他国家的经历表明,在放松管制实践中,审慎监管措施往往不到位,出现监管宽容或缺失的问题。
原因在于,审慎银行监管制度有效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外部前提条件和环境要求,对此,《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作出了明确概括: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适当的系统性保护的机制,这些外部前提条件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有助于理解各国监管实践中审慎银行监管制度构建与强化的滞后状况。我国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强化不可避免地也要受到这些基础条件的约束,此外,我国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正式淡出仅仅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事情,淡出的进程仍然受制于国有企业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制约,而且留下了一个脆弱而庞大的银行体系。在脆弱的银行体系上强化审慎监管制度既要受到政府财政能力的制约,因为清理银行业不良资产需要支付巨额成本;又要受到金融体系结构的制约,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受到抑制,银行体系在金融体系中居于垄断地位,为了维护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畅通,保证经济增长所需的资金,监管当局将面临放宽审慎监管标准的压力。
综上所述,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监管的定位已经开始从替代市场力量向培育、增强市场力量的方向发展,进入制度转换的过渡时期。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来看,加快审慎监管制度的构建和强化是缩短这一过渡时期的出路所在。而如前分析,加快国有企业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稳步扩大金融开放、优化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安排、创造条件满足审慎银行监管制度的五大外部环境要求将是我国构建和强化审慎监管制度必须的应对之策,也是我国顺应银行监管的市场化趋势,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银行监管的市场化取向之二:市场力量的培育与发展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使实现监管市场化成为我国有效银行监管供给的关键所在。为实现银行监管的市场化,政府监管制度应从替代市场力量向互补和增强市场力量转变,但是,仅仅优化政府监管这种外部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力量,市场力量的发育状况良好是形成市场化监管体系的基础,如果这一基础存在缺陷,政府监管制度的转变也将难以实现。市场力量既包括银行的自我约束,也包括来自各种市场参与者的市场约束。
(一)银行自我约束的培育与发展
银行自我约束是外部监管力量发挥作用的基础,它包括内部的约束和外部行业之间的约束,银行内部的约束又分为产权约束、公司治理约束和内部控制约束三个方面。其中,产权约束是前提和基础,公司治理约束是核心和关键,内部控制约束是结果和目的、是银行内部约束的集中体现。银行行业之间的约束是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外部条件和面临的外部环境,它的作用形式是同业约束。
在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要素市场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而银行业从1994年才开始走向商业化改革道路,虽然银行业在短短十多年中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但是,其自我约束能力总体上是较为薄弱的。鉴于银行自我约束内涵丰富,在此通过简要分析培育和发展各种约束的制约因素及其解决策略以探讨如何增强我国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
1.产权约束的培育与发展。在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以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具有较明显的单一国有性质,这种产权制度导致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过多,监管机构很难贯彻一致的监管理念,执行独立的监管措施,同时,政府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血脉相连,也难以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由于国有股东缺位,容易形成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公开上市实现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和股份化,减少政府的干预,增强其他股东对银行管理层的约束,使之成为真正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遵循这种改革方向,从2004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采取了实行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引进先进管理经验;逐步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优化股权结构等措施。目前,这些措施仍处于实施的起步阶段,在今后较长的一个阶段,它们仍将是培育和发展银行自我约束能力的重要步骤。
2.公司治理约束的培育和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长期以来侧重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公司治理的改革步伐比较缓慢,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还存在很多向题,例如,公司治理的框架不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功能尚未完善;人事薪酬制度不合理;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不高等方面。根据现状,应采取建立“股东大会一董事会一监事会一管理层”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监督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等措施改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解决广泛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使董事会和管理层追求有益于公司与股东的目标,保证商业银行规范经营。
3.内部控制约束的培育和发展。商业银行内部约束的落脚点在于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使内部控制制度覆盖所有的业务和所有的员工,即使是商业银行管理层也不例外。只有这样的银行才是金融市场的微观主体,可以对监管措施进行合理的反应,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起步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初步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机构,且受传统思维定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内部控制还存在明显间题,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良好的内控文化和内控体系;控制行为分散,控制措施不到位;风险管理技术和能力不足;有序、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尚未建立;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及权威性。为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需要针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每项业务、每个岗位都建立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奖罚并举,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其主动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行动,并构建独立、权威的内审体系,加大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同时,着力提高员工素质,运用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控制经营风险。
4.同业约束的培育和发展。行业组织的存在及其自律约束行为能够防止过度竞争,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政府的监管费用,在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行业的稳定发展必不可少。商业银行的同业约束行为在世界范围内是较为普遍的,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一般对同业约束组织都相当重视甚至过于倚赖,对银行同业约束赋予了较大职责,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1998年以后,我国相继在省会城市及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心城市建立了银行同业公会。2000年5月,我国银行业协会成立,在银行业务运作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给予银行同业约束足够重视;银行同业约束组织难以处理与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地位不够超脱,工作人员不独立等因素制约,银行同业组织的作用还是较为有限,尚未成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要从职能定位、组织机构、人员和资金来源等各方面对银行业协会进行改革,使之真正担负起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市场约束的培育与发展
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都是来自外部的约束力量,但是,它是一种市场力量,是利益相关的公众为实现有效银行监管所能发挥的力量。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演进,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迅速提高,而相对监管当局,市场参与者可以更加快速和灵活地对银行业的这些变化作出反应,市场约束已成为保证银行业稳健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政府监管为主的外部监管体系下市场约束不能无条件地自动生效,市场约束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市场参与者可以及时获得准确的信息;市场参与者具有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银行通过调整自身行为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的程度;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等等。对我国来说,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银行自我约束能力和市场自身的缺陷极大地弱化了市场约束的作用。
1998年以后,随着控制性银行监管制度的逐步淡出,审慎监管制度的各项措施开始逐步实施,政府监管制度对市场约束的屏蔽作用减轻,社会公众的市场参与意识和对银行的外部监督意识才开始复苏,市场约束力量才开始得以发育。但是,对照上述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条件,可以发现,不仅信息披露和市场参与者激励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证券市场不发达,特别是银行自我约束能力的薄弱等问题对市场约束也构成了严重制约,所以,我国银行业所受到的市场约束力量还是非常薄弱的。市场约束力量的薄弱又造成我国银行体系、监管当局和存款人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这不仅使监管成本高昂,而且导致银行体系更容易受到传染的影响,加大了危机爆发的概率。
所需条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市场约束的培育和强化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目前,从发展定位来说,市场约束应该在惩罚和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1.必须引入市场的惩罚力量,以利于市场形成一个良好的预期,渐次向市场力量主导的银行监管体系过渡。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似乎并不缺乏惩罚的力量,但是,这些惩罚力量主要是来自政府监管安排,所缺乏的是来自市场的惩罚力量。尽管政府的严惩具有不可否认的威慑力,而且需要进一步加强,然而,既有的政府惩罚往往具有明显滞后性,存在诸多漏洞,违规者受到惩罚之时,往往已经造成了巨额的损失。所以,必须通过强化市场约束引入来自市场的惩罚力量,使过度承担风险的银行能够迅速被暴露,并为之支付相应的代价。
2.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资本流动频繁多变,羊群心理会突然或在困难时期产生市场约束,来惩罚银行和个人消费者而不是控制风险,特别是在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对存款者的利益损害更为严重。当我们希望享受市场驱动银行监管体系的好处时,可能会面临市场混乱和金融危机的严重威胁。由金融风险导致社会混乱的代价是我国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所无法承受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道德风险问题还是诸如委托等问题,都无法与维护存款人利益、特别是对中小储户的利益保护相比。所以,我们必须要考虑承受能力和现实的客观条件,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存款人利益,市场约束的强化应循序渐进,在惩罚和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毋庸置疑,强化市场约束最重要的步骤是鼓励银行公开披露更准确和更详细的信息。完全的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有效的先决条件或者基础,因为公开的信息是指导银行股东、债权人、存款人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作出决策的关键因素;同时,信息披露状况的改善也是构建和强化审慎政府监管制度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所以,改善银行业公开信息披露状况是强化市场约束的突破口。
遵循上述思路,借鉴其他国家强化市场约束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增强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市场约束力量:(1)以严格的会计方式核算银行资产负债表,计算资本充足率;(2)把透明度纳入政府监管框架,这包括提高银行体系的透明度和政府监管安排的透明度两大方面;(3)深化银行业开放,提高银行业竞争程度;(4)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5)积极促进和规范本国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发展。
以上主要是沿着以信息披露为突破口,在惩罚和保护之间定位市场约束的思路提出了强化市场约束的政策建议,除此以外,对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条件,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规范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快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公开上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状况等都是强化市场约束必须的配套措施。
(三)市场化取向的理想路径: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的互促互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