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公共资源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公共财政;城市公共资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
城市化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带有浓重的转轨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口增加基于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发展引致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随着计划经济时期被人为控制在各行政区划的人口的解禁而增加的流动人口。
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使本来隐性的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城市公共资源短缺的集中爆发从大城市逐渐蔓延到中小城市,并且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水务问题、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供暖问题、城市管网建设等。各城市在极度被动的状态下开始了“兵来将挡、水来土堰”的城市公共资源供给的攻坚战,但政府很快就发现这是个无底洞,政府的投入永远无法满足城市化带来的公共资源需求膨胀,政府开始寻求其他的途径提供公共资源。在这方面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如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体制)模式。在国外比较着名的是英国撒切尔时期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在国内较早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的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公用事业研究。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在我国可参照的经验不多,更无可直接引用的案例,天则的公用事业研究也是边理论边实践,至今已有一些正待检验的案例。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城市公共资源的供给从理论到实践尚无比较成熟理论体系和可操作性规范。本文尝试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分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而这恰恰是进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城市公共资源内涵(本文所讨论概念的界定);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的范围界定;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内涵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界定
城市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以及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被全体人民共享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特征的、城市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物质与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
(二)公共资源的特点
城市公共资源属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一个物品是公共资源,必须有以下特点:
1.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所有权不属于某个人,而是属于部分成员和全体成员所有。它同时存在多个使用者,每一个使用者不存在竞争性,具有公共性质。
(1)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公共资源不会引起另一个使用者的效用减少。公共资源是一定区域内全体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2)公共资源的外部性。一旦公共资源遭到破坏时,对其他使用者来说会产生一种额外支出,例如,同使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用户,上游企业排放污水必然会影响到下游居民正常生活。
2.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口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的稀缺也在日益增加。
3.公共资源具有整体性。这就决定了一旦某项公共资源受到破坏,将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如城市的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会降低城市的整体价值。
4.公共资源价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评价公共资源价值不仅偏重于其经济价值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偏重于对其公共资源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即公益性的评价。
城市公共资源具体包括:
1.城市中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矿产、海洋等资源。
2.城市中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一是有形资产。可经营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等;二是无形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本文所讨论的公共资源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中的社会资源。
二、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范围界定
通过上述公共资源的内涵分析,以及考察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沿革,我们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作如下界定: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
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主要针对上述分类中的公用事业部分而言。和其他转轨国家一样,我国公用事业也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首先应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明确哪些是纯公共品,是由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哪些是准公共品必须由政府有偿提供的;哪些应该由市场提供的;哪些是暂时无法分清的。
(二)城市公共资源建设的融资模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全部由财政投资的公共资源;财政与市场共同出资的公共资源;由市场融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具体融资形式体现在:财政融资,包括财政预算、国债、政策收费等;银行贷款;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等。其中近年来表现尤其活跃的是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涌现出很多重要的做法,包括:企业发行“准市政债券”;以信托为工具的“准市政债券”(如国内第一个成功的案例是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保险资金的进入。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这些投融资模式应进行操作程序的规范、操作方法的完善,并逐渐将其一般化。
(三)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研究
在城市公共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笔只要城市存在就永远不会枯竭的收入,现在由于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大都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效率低是经济学人所共知的,因此现在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国有企业大都亏损。而私营经济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公众利益与其经济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伦敦机场由于私有化而一度出现滞留旅客无法登机的混乱局面就是先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模式研究从理论到操作细节的设计,以及适用的条件都应有事先的充分准备,而且需要通过区域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最终形成法律规范。
(四)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研究
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是城市公共资源正常有序运营的保障,监管、评价体系的不健全是转轨经济的又一特点,因此监管、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城市公共资源运营模式研究同等重要。
三、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资源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提供与管理的现状和背景分析,在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目标:理顺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规范市场进入公共资源领域的规制及程序;完善城市公共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城市公共资源管理评价体系。
(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原则
1.以公共财政的理念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理论指导
城市公共资源主要解决城市公共品的提供以及外部性的纠正,因此对现有城市公共资源进行整合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财政理论,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对具体城市的公共资源供给现状进行分析,确立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确定市场进入城市公共资源领域范围。
2.以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区域性特征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出发点
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带有较强的地域特征,不同地区的自然情况、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以及制度基础对城市公共资源的管理有较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上,在尝试改革之前应做本土化的可行性论证和细节推敲。
一、概述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从哈丁“公地地悲剧”(1968)、Dawes等人的“囚徒理论”(1973,1975)和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1965)等理论模型出发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从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入手,通过考察了托拜尔和瑞士等拥有社群土地的村庄、日本有大量公共土地的村庄自主治理的成功案例以及土耳其和加利福利亚等地失败案例,提炼出不同于传统的公共资源管理的方法,阐述了运用非国家(集权式)或非市场(私有化)的解决方案解决公共事务的可能性,形成自主组织理论,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务的创新制度理论,为面临“公地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途径,为避免公共事务退化、保护公共事务、可持续利用公共事务从而增进人类的集体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
二、一个例子:公共池塘的低效
阅读本书的案例时,我就在想,为什么有些村落对公共资源的管理高效而低成本,有些却低效甚至陷入瘫痪?甚至于在同一村落对某项公共资源的治理很成功,而同一群人对另一项公共资源的治理却低效呢?
在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的一个村庄,村东头一个大池塘面积约五亩,每年产鱼四百斤左右。如果技术适当,像这种最普通的增氧受限、不能冲水的池塘每亩也能产鱼350斤左右,该村这么大的池塘应该能捕鱼1500斤,可现在才400斤!资源的浪费是惊人的。而产鱼为何如此少?除了缺乏一定的技术,主要原因是“集体困境”-常年偷偷捕鱼的人不在少数。村民就算知道了有人偷鱼也不会去向队长报告,因为“得罪人”的成本很高,而且偷盗者侵犯的是集体利益,分摊到自己头上的利益损失很小。可是一旦一些偷盗者偷鱼成功,其他村民也会针锋相对地去偷,因为他们会觉得如果他们不那样做的话,他们就会吃亏 ,结果所有的农民都会这么想,而且由于信息不对称,他们总是会有“其他偷盗者‘偷盗’得更多”的想法,于是行为更加变本加厉。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偷鱼―不举报―偷的更多―鱼更少―更没人管……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理性的农民之间并没有有效合作已达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和农民也没有效配合和分工,以致基本没有摆脱“公地悲剧”。
在农村,池塘是典型的公共之物,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尽管名义上池塘属于全体村民,但由于“心理上的遥远感”,“公物”变成“他物”,没有人愿意去举报偷鱼人,更不愿意花费精力去提高池塘的产量。安徽乃至全国这样的村庄都很多,因为治理困境浪费了宝贵的资源。那么如何充分利用这些公共资源才能使农民的福利最大化?
三、我的思考:农村公共资源的治理之道
奥斯特罗姆经过广泛调查调查发现现实并不总是陷入困境,还是存在着一些治理之道。根据我国特殊国情以及奥斯特罗姆的理论经验,我也认真思考了农村治理困境的解决办法。
(一)提高乡村政府的管理。在农村,由于没有市场对农村公共资源的管理,一般经验是只能依靠政府,而农民对政府是敬畏的,期望也最高。哈丁在提出著名的“公地悲剧”一案后又说,“在一个杂乱的世界上,如果想要避免毁灭,人民就必须对外在于他们个人心灵的制力,用霍布斯的术语来说就是‘利维坦’,表示臣服”(Hardin,1978)。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是政府是万能的,他信息准确、监督力强、制裁可靠、行政费用为零等,其通过自身的力量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可是现实生活中政府远远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农村,本身官员素质就不高,一般就高中文化,缺乏专业技能和有效的管理手段,有时候还要兼顾自家利益。
所以我认为提高乡村政府的管理能力依然是提高农村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几年施行的“大学生村官”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目前全国还有很多的农村没有大学生去落脚,很多有用的资源在无知中被浪费。
(二)引进市场机制。因为私有化也只适合一些可以分割利用的资源,例如月形村的森林都是一小片的划分为私人所有。像池塘、道路、水库这些公共资源只有当做一个整体才有意义,也就没有办法通过“缩小局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这一类公共资源可以引进市场机制,通过拍卖的方式将池塘的所有权拍卖给某个“出价最高”的局人。这里的出价包括该局人的相关技能,拥有池塘后分给其他局人的利益。
关键词:公共财政;城市公共资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
城市化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带有浓重的转轨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口增加基于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发展引致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随着计划经济时期被人为控制在各行政区划的人口的解禁而增加的流动人口。
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使本来隐性的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城市公共资源短缺的集中爆发从大城市逐渐蔓延到中小城市,并且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水务问题、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供暖问题、城市管网建设等。各城市在极度被动的状态下开始了“兵来将挡、水来土堰”的城市公共资源供给的攻坚战,但政府很快就发现这是个无底洞,政府的投入永远无法满足城市化带来的公共资源需求膨胀,政府开始寻求其他的途径提供公共资源。在这方面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如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体制)模式。在国外比较着名的是英国撒切尔时期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在国内较早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的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公用事业研究。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在我国可参照的经验不多,更无可直接引用的案例,天则的公用事业研究也是边理论边实践,至今已有一些正待检验的案例。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城市公共资源的供给从理论到实践尚无比较成熟理论体系和可操作性规范。本文尝试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分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而这恰恰是进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城市公共资源内涵(本文所讨论概念的界定);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的范围界定;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内涵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界定
城市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以及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被全体人民共享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特征的、城市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物质与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
(二)公共资源的特点
城市公共资源属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一个物品是公共资源,必须有以下特点:
1.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所有权不属于某个人,而是属于部分成员和全体成员所有。它同时存在多个使用者,每一个使用者不存在竞争性,具有公共性质。
(1)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公共资源不会引起另一个使用者的效用减少。公共资源是一定区域内全体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2)公共资源的外部性。一旦公共资源遭到破坏时,对其他使用者来说会产生一种额外支出,例如,同使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用户,上游企业排放污水必然会影响到下游居民正常生活。
2.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口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的稀缺也在日益增加。
3.公共资源具有整体性。这就决定了一旦某项公共资源受到破坏,将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如城市的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会降低城市的整体价值。
4.公共资源价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评价公共资源价值不仅偏重于其经济价值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偏重于对其公共资源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即公益性的评价。
城市公共资源具体包括:
1.城市中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矿产、海洋等资源。
2.城市中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一是有形资产。可经营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等;二是无形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本文所讨论的公共资源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中的社会资源。
二、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范围界定
通过上述公共资源的内涵分析,以及考察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沿革,我们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作如下界定: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
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主要针对上述分类中的公用事业部分而言。和其他转轨国家一样,我国公用事业也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首先应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明确哪些是纯公共品,是由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哪些是准公共品必须由政府有偿提供的;哪些应该由市场提供的;哪些是暂时无法分清的。
(二)城市公共资源建设的融资模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全部由财政投资的公共资源;财政与市场共同出资的公共资源;由市场融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具体融资形式体现在:财政融资,包括财政预算、国债、政策收费等;银行贷款;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等。其中近年来表现尤其活跃的是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涌现出很多重要的做法,包括:企业发行“准市政债券”;以信托为工具的“准市政债券”(如国内第一个成功的案例是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保险资金的进入。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这些投融资模式应进行操作程序的规范、操作方法的完善,并逐渐将其一般化。
(三)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研究
在城市公共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笔只要城市存在就永远不会枯竭的收入,现在由于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大都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效率低是经济学人所共知的,因此现在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国有企业大都亏损。而私营经济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公众利益与其经济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伦敦机场由于私有化而一度出现滞留旅客无法登机的混乱局面就是先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模式研究从理论到操作细节的设计,以及适用的条件都应有事先的充分准备,而且需要通过区域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最终形成法律规范。
(四)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研究
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是城市公共资源正常有序运营的保障,监管、评价体系的不健全是转轨经济的又一特点,因此监管、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城市公共资源运营模式研究同等重要。
三、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资源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提供与管理的现状和背景分析,在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目标:理顺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规范市场进入公共资源领域的规制及程序;完善城市公共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城市公共资源管理评价体系。
(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原则
1.以公共财政的理念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理论指导
城市公共资源主要解决城市公共品的提供以及外部性的纠正,因此对现有城市公共资源进行整合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财政理论,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对具体城市的公共资源供给现状进行分析,确立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确定市场进入城市公共资源领域范围。
2.以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区域性特征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出发点
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带有较强的地域特征,不同地区的自然情况、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以及制度基础对城市公共资源的管理有较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上,在尝试改革之前应做本土化的可行性论证和细节推敲。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
工作组采取“5+X”的工作制度,5个固定成员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县国资局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的,由工作组决定)。
管委会工作组为5+X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或任务召集人,“5+X”的工作制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及时传递通报给5个固定成员单位;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5、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6、对全县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督促进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服从管委会工作组的集中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肃纪律,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财政担保)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电梯和锅炉、及批量或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以及国有产权、土地交易招拍挂等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含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防洪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3、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上述1-3属工程项目,按《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发[2008]39号)要求须公开招标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国家规定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也可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适用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上述项目,可以适用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方式。小额工程公开竞标及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竞标发包程序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16号)规定执行。管委会工作组要不定期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随机抽样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进行质量检测,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
4、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每年度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5、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产权交易项目: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或经营权,林业产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特殊冠名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含河道采沙)、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产权。
7、拍卖公司、招标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一年一次性招标选择一批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投标(竞买)报名、资格预审、确认投标(竞买)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防止发生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
(一)齐抓共管,强化责任
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矿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选任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并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对在现场串标、围标和其他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严格监督评委的抽取
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规定组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签字确认并严格保密。
(三)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监督、资金拨付职责分离的监督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决算复核批复、资金审核拨付。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
(四)严格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
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监管单位)等部门派人现场联合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BT、BO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等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决(结)算审计依据。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抽样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时,检测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推荐确定,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精神,县财政局要加快牵头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相互制约监督机制。
为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加快建设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管理的机制运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我市于2016年组建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而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保证公共资源阳光,公平,交易,减少财政投资支出,增加财政效益,预防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同程度不足。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实践活动,通过调研走访,结合工作实际,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做了一些思考,提出几点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6年8月,依托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组建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理顺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它是市政府在市政服务中心设立的集建设工程招投标,交通工程招投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为一体的综合性合法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建立了合理的交易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一是坚持推行分段式采购模式和工作流程,使采购活动和执行程序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人为操作的随意性。二是全面推行《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和二次复核制度,防止采购文件设置限制性、歧视性条款。三是完善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管理。四是对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流程公开,交易信息公开,质疑投诉流程公开和交易结果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其次,简化业务流程,不断优化服务。把国有产权项目由原来需要提供15个要件精简为8个要件,把国有土地和产权项目由原来的11个要件精简为5个。第三,服务重大项目,强化“保姆服务”。牢固树立“一切围绕项目转,一切着眼服务干”,对全市重点工程,民生项目,采取主动介入,从项目进场开始,实行全过程保姆式优质服务。第四,持之以恒推进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并实现了与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功对接。
(一)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原有的交易平台大多是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主要依赖行政方式,市场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先后把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职能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职能进行了整合,并且逐步完善扩展到自然资源、公共资产、社会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显现出以点带面,深层多元,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实行了统一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场地,实现了“一门受理”,“一窗通办”,真正实现了“一个市场,一套体系,一个标准”,让市场主体看得懂,社会能监督,提高了办事效率与市场主体满意度,从而使市场配置方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延伸,激发了市场活力,提升了经济社会效益。
(二)公共资源项目电子化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程规范化,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目前进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全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2019年上半年,共完成电子化交易项目20个,实现交易额3.53亿元,节约资金669.43万元,资源节约率1.86%。2018年,交易中心率先在全省开展了国有产权项目电子化交易业务,成为我省第一个实现权益类项目全部电子化交易的地市。2019年上半年,共完成权益类交易项目50个,实现交易额2.77亿元,溢价3561万元。从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的“互联网+”新格局基本形成,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成效显著,有力促进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增收节支功能得到全面发挥
2016-2018年,交易中心总计完成各类交易项目945个,实现交易金额106.93亿元,共节约国有资金2.03亿元,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
一、完善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要职能是:指导有关行业部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组组长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
工作组采取“5+X”的工作制度,5个固定成员单位为: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成员单位为本行业监管单位,如: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规划建设局、水利、交通等相关单位参加,国有资产出让或租赁项目由县国资局参加,土地交易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参加等(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监管单位的,由工作组决定)。
管委会工作组为5+X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或任务召集人,“5+X”的工作制度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拟定和规范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
2、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3、通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信息,交流有关材料、文件。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及时传递通报给5个固定成员单位;
4、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5、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加强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配合;
6、对全县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委会报告重大项目、重大事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的态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全力支持和配合管委会工作组的各项工作。对涉及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督促进场交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要服从管委会工作组的集中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肃纪律,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贷款(财政担保)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交通工具(各种公务使用的机动车辆、船舶)、电梯和锅炉、及批量或单项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项目必须按规定向县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政府采购类(货物、服务和工程)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以及国有产权、土地交易招拍挂等项目,都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违者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含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程(防洪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3、公路工程: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与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上述1-3属工程项目,按《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市府发号)要求须公开招标的,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对于施工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按国家规定可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小规模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也可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适用小额工程公开竞标方式。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上述项目,可以适用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方式。小额工程公开竞标及小额工程直接发包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小额工程竞标发包程序的通知》(府办发号)规定执行。管委会工作组要不定期的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随机抽样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进行质量检测,将检查结果报告县政府。
4、政府采购项目: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每年度政府下发的采购目录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5、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指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6、产权交易项目:指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股)权,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或经营权,林业产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整合和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涉及的产权交易和经营权租赁等其他依法允许出让、受让的国家、集体所有的产(股)权的交易;以及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车营运权、城市公交线路营运权、市政设施经营权、户外广告经营权、特殊冠名权等权益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等服务)的竞标交易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含矿产(含河道采沙)、水利资源等]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公权罚没资产等产权。
7、拍卖公司、招标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一年一次性招标选择一批中介机构。
交易信息、投标(竞买)报名、资格预审、确认投标(竞买)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防止发生排斥潜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力度
(一)齐抓共管,强化责任
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矿管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职责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要选任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过硬的业务骨干负责相关工作,并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派工作人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现场进行监督及履行其他监管职责。县监察局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县公安局应积极协助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对在现场串标、围标和其他违反《开标纪律》的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二)严格监督评委的抽取
所有招标投标项目评委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规定组建,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招标人代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签字确认并严格保密。
(三)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决算的审核
建立工程预(决)算审核、工程监督、资金拨付职责分离的监督管理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决算复核批复、资金审核拨付。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
(四)严格中标单位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建造师和“五大员”实行每月指纹机考勤扣分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工程结算时奖惩及列入“黑名单”的依据。
(五)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签证
签证内容要明确签证的名称、依据、变更部位、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签证人的意见和日期;齐全的署名和印章(包括现场的施工、设计、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四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章公章);价款签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计价签证变更价款累计在合同价10%以内且金额不足1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备案;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监管单位)等部门派人现场联合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BT、BOT工程项目)的房建、道路、公路等工程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抽样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检测报告作为决(结)算审计依据。房建工程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前、道路公路工程完工一个星期内,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抽样验收。房建工程主要抽检框架柱,剪力墙、主梁及楼板,每层各取3-5样,抽检层数为总建筑层数的30%;道路、公路工程采取随机取芯检测,每公里单幅路面取4-7个样。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时,检测中介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交通、水利等监管单位)等部门推荐确定,检测费用由县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搭建平台,让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由“散”变“聚”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构建上,实行“三个进入”:
一是职能部门进中心。按照“监、管、办”三分离的要求,将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政府有形和无形资产资源等业务交易行为全部从原单位中剥离出来,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行一个中心办理,通过归并集中、公开交易、统一监管,形成了统一的有形市场。同时,按照“权随责走、人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将各职能部门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业务骨干调入中心工作,保证到岗、到位、到责。
二是监督监管进中心。中心实行“双向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程监管。实行电子监察监督,运用先进的VPN系统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中心运行进行监督监察,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运转。实行职能部门监管,县住建、财政、国土等具有招投标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进入交易中心,对招投标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三是中介机构进中心。中心成立前,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部门往往与投标商直接进行交易,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容易导致腐败现象发生。中心成立后,把各类中介机构全部纳入到交易中心,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为各类交易提供快速、便捷服务,提高交易效率,避免了“暗箱”操作、“串标”等行为的发生。目前,已有54家中介机构进驻中心。
二、流程再造,让公共资源交易效率由“低”变“高”
“路直车顺,渠通水畅”,通过实行“五统一”的运作模式,公共资源交易通道更加畅通,办事效率大大提高。
一是统一工作流程。根据招投标管理规范要求,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等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分解成若干环节,将每一环节的办理条件、时限等要素细化固定成程序模块,工作人员按照各自权限和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并全程记录,实时查询工作进度情况,实现了各个环节的制式定向传递,形成了“统一流程、分段操作、权力分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保证了交易的依法运行。
二是统一信息。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办法,建立统一信息制度。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活动过程中非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招标机构、企业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心电子屏和公告栏上及时。目前,已公开交易信息4960条次,完成各类开标会2841场次。
三是统一交易规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工作思路,创新交易机制,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联动、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运行体制。交易活动中,坚持“规则主导”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招标评标、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方式,规范约束交易各方的行为。
四是统一收费管理。在中心的所有交易项目,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集体)产权出让等交易保证金、招标机构服务费等实行统一管理,由交易中心负责各类收费的代收代缴代退工作,切实加强了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确保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健康、规范、有序运转。
五是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财政、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改革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电子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故意拖延的,或以种种理由抵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工作推进的,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电子监察,让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由“暗”变“明”
通过公开招标,购置电子监控系统,设立监控风险点,让各类交易活动在电子监控下“阳光运行”、“透明作业”,最大限度的减少“暗箱”操作、违规交易等现象的发生。
一是监察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配备的电子监察系统,覆盖了行政审批窗口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2345和12340服务平台、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平台以及农村“三资”管理平台等5个平台,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电子监察就进行介入,对招标的合法性、招投标程序和时限、采购立项、招标机构、招标公告等五大事项进行监察,切实把好交易的“第一道关口”。
二是监察在交易中。电子监察系统对招标现场、专家抽取、询标、评标、唱标等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开标前,由电脑随机抽取5位评标专家,并进入封闭的评标区。该区域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只有录入信息的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才能进入。自始至终,竞标方与专家双方都不能见面,如有问题需要答疑,通过语音通话系统,改变语音频率进行交流,确保了评标的公正性。从开标区到封闭式的评标区,均由同步声像进行监控。招标会议正式举行,招标方、投标方及招标机构等人员全部在场。整个交易在招标方人的主持下,经过宣布评标办法、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启封标书、唱标、公布限价、评标、定标等一系列程序有序进行。
三是监察在交易后。电子监察系统设置网上监管监控节点,通过分析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业务环节、流程,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系统及时提示预警,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将立即进行纠错。以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电子监察系统共设置了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点,从“以事后控制、结果控制为主”的监管模式向“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与事后控制、结果控制有机结合”的监管模式转变,让交易过程全程透明。
四、效应凸显,让公共资源收益由“小”变“大”
莒南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为化解腐败这一“顽疾”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也为政务服务工作树立了新的样本,达到了较好的改革效应。
一是行政成本降下来了。莒南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平台”下运行,变分散交易为集中交易,提高了服务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实现了“1+1>2”的效应。2016年上半年,莒南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共受理交易事项242项,累计项目交易总成交额7.94亿余元,为财政增收节支2420万元。这“一增一减”,充分证实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大的生命力。此外,通过机构、人员集中办公,较好地解决了人浮于事的现象,行政成本大大降低。
二是服务机制顺起来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保证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此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向基层延伸,在全县12个镇街、莒南经济开发区均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并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建设申报为市政务服务系统创新项目之一加以推进。2016年上半年,全县开展农村产权交易301宗,涉及金额3844万元,让人民群众得到真正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三是发展环境好起来了。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立前,一个项目从洽谈、立项、开工到建成投产,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错失了市场良机。中心成立后,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进入了便捷的“阳光通道”,办事效率提高了60%以上,优化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2016年上半年,全县在建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2个,其中,过亿元项目58个,县域经济发展后劲越来越足。
官方消息表示,该批项目为面向民间投资招商推介的首批重大项目。为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42项实施细则,拓宽民间投资行业准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此次万亿规模的重大公共性资源项目开放投资由浙江省发改委推动。
覆盖领域
来自浙江省发改委的消息称,本次面向民间投资招商推介的重大项目共441个,总投资11830亿元,涉及产业平台、交通设施、能源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及商贸综合体、旅游及文化创意、农水工程等领域。其中,10亿元以上项目220个,50亿元以上58个,100亿元以上26个。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推出的重大项目中,宁波杭州湾新区海水淡化海水产业园、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二期等重大项目也均名列其中。
资料显示,目前在列项目中,从大类看,产业平台类项目投资额最大,项目达66个,总投资4375亿元。包括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平台基础设施项目38个,总投资1484亿元;产业基地等招商项目28个,总投资2891亿元。
次之则为交通设施类,共计项目39个,总投资2946亿元。包括铁路项目7个,总投资1172亿元,其中城际轨道交通项目4个,总投资989亿元;高速公路项目13个,总投资1433亿元;公路和隧道项目13个,总投资259亿元;港口码头项目6个,总投资81亿元。
其余则为能源建设类项目11个,总投资298亿元,包括:风能潮汐能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和抽水蓄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等清洁能源项目。
城市建设类项目67个,总投资919亿元。包括: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项目29个,总投资278亿元;城市综合体项目22个,总投资358亿元;其他城乡区块开发类项目16个,总投资283亿元。
社会事业类项目50个,总投资326亿元。包括:医疗机构项目20个,投资64亿元;民办学校项目12个,总投资24亿元;养老服务项目18个,总投资238亿元。
金融服务业及商贸综合体类项目75个,总投资1265亿元。包括:金融服务业项目11个,总投资145亿元;商贸综合体项目32个,总投资555亿元;物流基地13个,总投资164亿元;总部经济项目14个,总投资279亿元;科技研发项目15个,总投资122亿元。
旅游及文化创意项目117个,总投资1519亿元。包括:旅游项目106个,总投资1416亿元;文化创意项目11个,总投资103亿元。
农水类项目16个,总投资183亿元。包括: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现代农业综合区、水库、围垦等建设项目。
而政府和民间资金的合作方式则具体包括合资、独资、合作开发、公开出让及BT合作(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等多种模式。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孙景淼表示,接下来浙江省将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新36条”42项实施细则,制定省级部门分工方案,对配套实施细则一一梳理和衔接,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包括收费年限、合理回报等,并理出一批民资进入意愿强烈、国家层面有突破空间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争取民资进入金融、铁路、能源等领域进行先行先试。
浙江省发改委投资处的官员也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位于浙江省的众多民企五百强都受邀参与了此次推介会。但该官员并未透露目前众项目的具体投融资进展状况。
活跃民间投资
浙江省省长夏宝龙在会上表示,浙江要坚定不移地把扩大有效投资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举措来抓,牢牢把握当前国家扩大有效投资的机遇,努力保持当前强劲增长的好势头,力争全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达到20%以上。
浙江民企投资信心有所增强,今年上半年以来,浙江省民间投资同比增长28.5%,占全省全部投资比重的63.5%,民间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达到71.9%。但由于国际贸易环境未见明显好转,产业下行趋势依旧明显。
在推介会上,孙景淼向媒体表示,此次面向民间投资开展招商推介的目的,一是拓宽民间投资行业准入,为民间投资进入垄断性行业创造条件,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二是强化对民间投资服务,向民营企业公开公共资源性项目投资信息,搭建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对接平台;三是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帮助解决项目资金筹措难等瓶颈制约。
孙景淼还透露,此次入选的项目都已经纳入国家和省市“十二五”相关规划,具有合理的投资回报能力。
“回报率方面应该是挺高的,因为首先民间资金的利息就比较高,要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回报肯定不会低。”浙江省交通厅一官员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来自杭州的一资深创投人士亦表示,目前对民间资本而言年化收益率在15%-20%方能满足投资方需求。该说法也得到相关专家的认同。
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所长卓勇良看来,在强调稳增长、扩大内需的前提下,浙江省“这次大动作达到了上述目的”。
卓勇良表示:“我们要扶持民营企业,但浙江政府一直都很重视这方面,一直都在做这个事情,只不过这次下手比较重,政策比较明确,力度比较大。我们也在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把眼下觉得需要改进的地方搜罗起来立一些项目,也是惠及社会的事情。对于政府来说,这当然是个很划算的交易。”
卓勇良还表示,其实民营企业或者民间资本介入公共资源性项目都早已不是新闻,不只是在浙江,在全国很多重点工程都是承包给民企完成。
关键词:旅游景区行政管理管理模式
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是旅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共行政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观点,旅游景区行政管理可以初步理解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相关旅游职能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方针、遵循旅游景区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本国、本地区的旅游景区进行总体管理和综合调控的过程。简言之,就是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景区的总体管理。
张听竹对风景名胜区的政府规制研究中指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费权一体化,而刘秉升却认为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企业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及技术管理。张凌云认为当前我国旅游景区实行行政事业性管理必须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推行企业化管理。张吉林在研究我国西部旅游景区管理模式时认为采用特许经营权委托的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政府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旅游景区资源特征分析
(一)景区资源垄断性特征
旅游景区位置的独特性、资源特点的唯一性、景区资产的不可分割性、游客观光体验的差异性,决定了景区的不可替代性和自然垄断性。这种自然垄断性意味着对景区经营者收费必须实施经济管制,否则,景区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制定较高价格,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实现。
(二)景区资源公共物品特征
经济学研究表明,公共物品在不具有排它性的同时,根据其有无竞争性又可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具有“拥挤性”,即公有资源消费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某一个可能大的正数,即拥挤点时,公有资源消费就显得十分拥挤。在没有超过拥挤点的范围内,可以增加额外的消费而不会产生竞争,即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当超过拥挤点之后,增加更多的消费者将减少所有消费者的效用,增加额外消费者的边际成本趋于无穷大。按照以上理论,风景名胜资源无疑属于准公共物品。
(三)景区资源外部性特征
景区资源外部性表现为旅游者的消费不仅可以给景区带来收益,而且景区所在地居民也都能从中获利。因为旅游产品不仅可以给游客带来休闲和娱乐,提高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而且带动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就业机会与隐性收入,从而提高了当地的整体社会福利,旅游地整体形象的推广能大大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会使旅游目的地的企业从形象推广中获得收益。
(四)景区资源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性是指经济效益的双方对商品价格与质量的有关信息了解程度不一致。在选择出行旅游时,旅游目的地对旅游者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对象,旅游者在获得关于产品的信息方面处于劣势,旅游产品的提供者与需求者显然在信息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紊乱,甚至会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现象。景区资源只有通过政府正确信息的才能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平。
基于委托理论的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
(一)委托理论概述
委托理论是过去30多年里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经济学家通过深入研究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委托关系也广泛地存在于旅游业中,但是在旅游业中的研究和应用却几乎空白。
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实际上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关系。为了使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委托人一方面对其人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监督作用。
(二)委托管理模式
如果说公共型景区资源特征是旅游行政管理委托模式的必要性,那么旅游景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则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依据委托理论,旅游景区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系列的委托关系(如图1)。
旅游景区实施委托模式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旅游区(点)经营管理上的主要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旅游景区(点)的质量等级规划与评定》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景区(点)的经营,促进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但是,也应看到,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景区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作用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其所面临的制约性因素也相继发生了变化,一些条例在立法的高度和操作性上都已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有很多是以“暂行条例”、“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形式存在。这种法律的不成熟和不稳定大大削弱了旅游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对旅游活动的管理、规范、指导和保障作用等功能被大大削弱。因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现有的旅游法规、规章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对不同归口管理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至关重要;同时,应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力度,统一处理旅游违法行为;此外,还可借鉴国际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立法经验,促进旅游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二)合理规划旅游景区
目前,在旅游景区的经营过程中,由于旅游资源大多属于公共资源,大部分经营者、管理者都只追求其经济利益,规划缺乏长远性,过度开发、先开发后治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摒弃以往的资源导向的开发战略,转向创新规划开发。创新规划开发即景区必须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对内部资源进行筛选加工。因此,国家相关旅游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地方政府旅游局首先应对旅游规划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其次在规划编制单位由旅游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规划编制完成后力求认真实施,使其在开发经营景区的过程中注重景区的长远发展,加强对景区资源的长远保护,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以实现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景区的开发经营过程中要顾及到周围社区的发展,实现共赢局面。(三)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景区景点多头管理是我国目前旅游景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顽疾,而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旅游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问题。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最高管理者应该继续推行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实现政企分开,把一部分职能转让给有能力、有责任的企业和承包商,从宏观上给予企业一定的指导;而且政府应根据景区资源隶属不同的行政管理主体的现状,基于委托理论,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作为国家旅游资源归口管理的唯一法人,集中行使景区的行政管理权,原有归口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委托管理。这样一来,旅游管理部门就有了明确的权限和职能,企业有了明确的责任,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热情。
(四)改善景区投资环境以扩宽资金来源
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旅游业的发展,相继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单靠政府单方面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致使许多景区景点的开发项目得不到资金支持。因此,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和引导投资成为摆在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眼前的迫切问题。首先,要积极促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中国旅游企业以中小型为主,因此个体私营经济在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各个领域供给方面具有特殊意义。但是目前大多自有资本运作时,不能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外,在费改税之后,部分收费项目模糊,因企业而定,在这种情况下旅游企业通常要承担比其他企业重的费用负担。部分地区的相关部门巧立名目,对景区内的企业乱摊派,这就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对乱收费现象予以制止,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企业投资的信心。其次,增大银行贷款力度。旅游管理机构应该本着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项目进行细化财务分析,做可行性研究和宣传,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努力增大银行的贷款规模;再次,采用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各出一部分资金的办法成立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景区资源归口管理单位、企业和当地社区给予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实际用途。
(五)注重交叉地带景区的开发与管理
目前,处在交叉地带的许多景区景点,由于在行政划分上同时属于多个地区管理,导致出现了实际上的无人管理,或只从自己受益的角度规划与开发,注重局部利益,没有形成大旅游的观念。鉴于全国都存在许多处在交叉地带的旅游资源,建议在这些区域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高于行政划分之上的专门的旅游发展组织,负责交叉地带旅游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地方不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而是托管形式。该组织直属上一级旅游局并对其负责,但在景区的规划与开发过程中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配合和支持,争取发挥特有资源的优势,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共赢局面。
(六)加强景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虽然目前旅游从业人员日渐增多,但其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层次不齐。根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首先制订旅游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其次,从委托理论出发,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指定地点的集中培训,提升区域整体服务质量。此外,加强对旅游教育的管理,包括控制和调整旅游教育整体结构;强化旅游人才素质教育;加强旅游学科和课程建设等。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