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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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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

第1篇:综合执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盘锦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6〕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包括市政府确定的城市主要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范围包括: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产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综合执法局举报。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的;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

(七)未经批准设置雕塑,经批准设置的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的;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的。

第七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三)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四)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八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后,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未及时修复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的,处以20元罚款;

(二)随意抛撒纸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禽、畜等动物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垃圾筒、垃圾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馊余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猪等家禽家畜和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单位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旱厕、化粪池不及时掏运,造成粪便外溢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未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车容不整洁,畜粪落地,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的,每车次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行驶的机动车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对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沿街给水、供暖管线出现跑冒滴漏,不及时抢修的,对产权单位处以每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档的;在围档以外堆放材料、机具、渣土的;施工单位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未及时清理,未保持路面整洁的,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城市除运雪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一)对不及时除运雪的单位,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三)对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和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及向路面扬撒积雪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四)对拒不接受除运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体业户,按责任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同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检查“门前四包”(包市政设施、包市容卫生、包绿化美化、包公共秩序)责任制的签定与落实工作。对违反“门前四包”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其限期改造,并可对非经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实施:

(一)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危险房屋和构筑物;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没有拆除规划已经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

(三)其他影响市容的违章建设。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收费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单位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不及时拆除的;

(二)对正在使用的广告设施不定期维修的;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超过审批期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广告使用权,并按照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擅自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审批,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进行监察,并参与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应立即停止建设,并对其进行违建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需要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除的,由市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仍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责成市综合执法局,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的2至5倍罚款。

第五章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在园林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摊点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非经营,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且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但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倾倒垃圾,泼洒污水的;

(二)依树搭棚,围树建房,在树木上钉挂物品的;

(三)攀折树木,撅枝摘花,扒剥树皮,践踏草坪,割草打柴的;

(四)养殖放牧的。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开荒种地,挖土取沙,埋坟造墓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或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以补偿费1至3倍罚款;

(三)绿地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死亡或绿化设施损坏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罚款: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二)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道路标牌等设施的;

(三)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涵设施安全作业的;

(四)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五)堵塞排水设施的;

(六)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排水井盖板的;

(七)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

(八)在供水、供气、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或者碾压路边石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倍至5倍罚款。

在城市市政道路路边石以上,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可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保管,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辆。

第三十二条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七章房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恢复,并对装修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二)将未达到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三)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四)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的;

(二)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移动、占用、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

(四)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的;

(五)影响公共卫生、破坏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出售城市住宅区内属业主共有的自行车棚、车库、停车场的;利用上述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工商及民政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无营业执照占道经营的,或有营业执照但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占道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不听劝阻的,扣押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材料、经营商品,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早、夜市主办部门未按规定时限、范围、环境卫生标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主办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户外搭建灵棚、设立灵堂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拆除,拒不服从的,强行拆除,并没收其物品;

(二)对在殡仪场所之外搞丧事吹奏或播放哀乐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公安部门予以制止;

(三)对在市区户外和禁火区焚烧花圈等祭品的,由市综合执法局予以制止。

第四十一条对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用品或制造销售棺木的,予以销毁,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九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其改正,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与处罚案件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取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物品、证件等相关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篇:综合执法范文

一、隶属关系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隶属于农水局管理,为区农水局直属部门,暂由业务监察科代管,工作人员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抽调。

二、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查处全区农业违法案件,并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跨县区数额较大的农业违法案件;

3.依法对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全区农业执法人员和农资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

5.负责辖区内对种子、农药、肥料、兽药等经营监管;

6.负责做好执法案卷材料的管理;

7.承办上级部门及农水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相关要求

1.各抽调人员在原单位上班,原则上服从于执法大队工作安排;

第3篇:综合执法范文

(一)自身执法检查授权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整体协调

一是部分执法检查项目只有监管权而无处罚权,影响了监管效果。如县级人民银行因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统计违规行为处罚的权限而失去了监管的震慑力;个人征信数据质量的现场检查必须在征信中心返还数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使得监管范围比较狭窄等。二是基层央行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缺乏监管工作的整体协调,出现了同一项目上下级重复检查或同一机构不同部门重复检查的现象。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失,监管主体权责不清

随着金融主体发展多变,属地金融机构到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域外股份制银行来属地设立分支机构等现象较为普遍。然而,由于目前地市间人民银行尚无建立起或者尚无完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管协调、协作机制,对这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部分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了真空地带,在防止由域外金融机构出现的局部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手段上乏力。同时,由于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和功能性监管的需要,单纯的机构分业监管的模式已难以适应基层金融的改革发展。人民银行对基层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反洗钱监管职能,但却无法与只设到省一级的保监、证监机构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由于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的监管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叠,有的地方两个部门形成了信息共享却无法实现有机协调,形成了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金融机构被动应付检查的尴尬局面。

二、开展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探索

为解决综合执法检查面临的问题,2012年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在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探索实施了《金融监管协作援助办法》,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形式和金融监管协作援助适用的情形

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形式具体包括:县级支行之间的监管协作与援助;中心支行科室的相互监管协作与援助;中心支行科室与各县级支行之间的监管协作与援助。金融监管协作援助适用的情形包括:县级支行自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受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范围等因素限制,不能有效完成检查任务的;中心支行科室因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受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及检查权限等因素限制,不能有效完成检查任务的;中心支行金融现场监管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协调办”)同意采用的其他金融监管协作援助情形。

(二)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中心支行科室或县级支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申请监管协作与援助的,按照监管协作与援助项目(专业)、时间、原因、援助部门、援助人数及专业结构等内容准确详实填写相关申请表,监管协调办在初步审核同意援助申请的基础上,组织拟定监管协作援助方案,制作审批表。审批表经分管监管工作行领导签署意见后,监管协作援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三)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管理

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管理突出四个方面:一是援助人员的管理。二是援助人员返回。三是申请支行(科室)与援助人员在有关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监管协调办负责具体工作协调。四是援助工作的考核与激励。

三、进一步深化协作援助办法的思考

(一)探索开展跨区域、跨级次监管协作援助

为加强诸如属地金融机构到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域外金融机构来属地设立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提高防范由域外金融机构出现的局部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风险能力(如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设立唐山迁西支行、石家庄辛集支行),探索建立河北省内不同地市间人民银行、地市级人民银行与其非所辖县支行间金融监管沟通协调和协作援助机制。

(二)探索开展跨行业、跨专业监管协作援助

适应对交叉性金融业务、跨市场金融产品以及信贷、保险、证券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金融业务或产品的金融监管及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需要,探索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间的金融监管沟通协调和协作援助,建立起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火墙”;立足现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实际情况,从培养复合型监管队伍高度出发,以对某一区域所有金融机构或选择单一金融机构开办多种复合型金融交叉业务、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实施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综合执法检查为抓手,在河北省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建立跨行业、跨专业金融监管协作援助。通过以查代训,尽快打造出一支在执法检查实践中,业务素质全面、工作作风过硬,能查、会查、敢查的综合型监管队伍。同时,通过实施协作和援助,达到解决和化解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中因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范围等受限的问题和矛盾。

(三)建立健全制度,实现协作援助常态化

第4篇:综合执法范文

关键词: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探索;苍溪县

中图分类号:S85-4 文献标识码:A

1 苍溪县过去畜牧兽医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各自为阵,多头执法

原来的,苍溪县的畜牧兽医执法主要依托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政策法规股,但它们都有执法职能,各自为阵,多头执法。特别是乡镇站这一现象尤为突出,由于乡镇站不是执法主体,也没有专职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强,责任心弱小,监管乏力,导致执法流于形式。加之利益驱使,毗邻边界各打各的算盘,相互在收费上搞锅边政策,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形成不合理竞争。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投入品巡查监管执法走过场、讲人情、图应付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在一些地方畜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

1.2 点多面广,力量弱小

全县39个乡镇,有1130个畜产品执法对象(其中涉及兽药饲料经营店面495家,畜禽及其产品交易集贸市场67家、肉类冷库仓贮63家、定点屠宰场54家、畜牧加工企业2家(腌制品7家),学校97所,畜禽贩运户345家),但是,政策法规股执法人员只有3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仅20人,合计执法人员仅有23人。由于人力严重不足,在执法中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殴打围攻执法人员。

1.3 权责不一,相互扯皮

畜牧兽医执法是一个综合体。动物卫生监管和投入品监管紧密相连,工作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由于赋予的职能不同,机构不同,管理的对象不同,缺乏协作意识,工作主动性不强,办法不多,工作不到位,统筹协调难,难以形成合力。受机构体制限制,只能搞一些突击性的检查、整治,这种方式的执法,使大量违法行为逃脱了法律制裁,执法效果不理想,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效能。

1.4 队伍滞后,资源浪费

1.4.1 没有建立专门的执法队伍

乡镇站协助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一把抓”,除了有协助执法任务有的还在经营饲料兽药,人平均还要向县财政缴纳1万元的创收任务,有的还在从事站务管理,有的还有生产发展方面的工作任务,无法全身心的投入执法工作

1.4.2 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主要表现在“两多两少”,即低学历的多,高学历的少;非法律专业的多,法律专业的少。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规,方法简单,处罚不当等现象。

1.4.3 管理办法尚未完全建立

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人员管理体系。

1.4.4 增加行政成本

由于多部门执法,局机关在执法车辆安排,设备配置,经费使用方面多头安排,多次安排,造成行政成本增加,资金压力加大,行政资源浪费。

1.5 执法难度大,覆盖不全

由于畜牧兽医执法种类多、对象复杂,流动性大,点多面广,很难监管到位。主要体现在养殖档案的建立不完善,养殖农户无害化处理意识淡薄,个别养殖户(场)为追求利润,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过期兽药,出栏时不注重药物休药期,养殖农户和畜禽经营者的检疫申报意识差,产地检疫工作难以全面监管到位。

2 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尝试

2.1 组建机构,先试先行

于2012年8月,苍溪县正式启动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工作推进中,根据农业部、省、市文件精神,按照“分片实施,先试先行,逐步完善,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将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全部委托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实施,整合陵江镇、云峰镇、浙水乡畜牧兽医执法力量,率先成立了陵江片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中队,并于2012年11月20正式挂牌成立。期间,完成了机构挂牌,职能整合,人员核定,岗位设置,考核上岗,设备配置等各项工作,为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2 整合职能,强化管理

2.2.1 归并职能

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将该辖区过去由几个部门负责的动物卫生、兽药、饲料以及种畜禽等方面的执法职能全部归并到了执法中队,明确了执法主体。

2.2.2 优化人员组合

在原有人员的基础上,我们根据执法对象分布区域,工作量等情况实行按需设岗,实行自愿报名,严格考核,竞争上岗,确定了专职执法人员22名。针对执法人员的特长、专业、业务水平合理配置岗位,确保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2.2.3 分工明确

按照职能职责划分为屠宰检疫、产地检疫、流通监管(含集体用肉单位监管)、投入品监管4个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工作由组长协调安排、督促落实,中队负责统一安排、监督、协调,各小组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2.2.4 严格管理

在中队内部选出职工代表3名,参与到中队的事务管理,实行民主、公开、透明管理,定期召开例会,汇报、讨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运行。

2.3 创新举措,健全制度

2.3.1 实行巡查监督常态化

建立了定期市场流通动物和动物产品巡查制度,每周巡查1次,3~5人一组,对发现的问题现场处理,限期整改,较好地解决了过去执法力量弱小,市场活禽检疫工作难实施、活禽经营摊点消毒工作难开展、活禽屠宰经营业主难管理等问题。

2.3.2 开展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

率先开展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建立健全养殖大户《畜禽养殖档案》,派专人指导养殖业主记录畜禽的防疫情况和使用的饲料、兽药,切实落实了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2.3.3 狠抓软件管理

在原有的“检疫六簿”基础上,新增加了《集体用肉单位购销台账》、《活禽及活禽产品购销台账》、《动物产品购销台账》等软件,现已在全县推广应用。并将这些软件逐一发放到活禽经营、集体用肉单位、动物产品经营业主手中,认真指导他们进行规范、完整填写,为肉食品安全溯源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4 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2.4.1 认真贯彻落实“六条禁令”

在日常执法工作中按农业部颁布的“六条禁令”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严格执法程序,正确按照法律条款及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处罚,从而有效规避了执法风险,提高了办案效率。

2.4.2 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

落实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了动物检疫、投入品执法等岗位职责,对擅自了离岗、脱岗或代岗行为以及在执法工作中不按程序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4.3 落实业主责任

与辖区畜禽经营业主签订了《畜禽及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与辖区24所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签订《肉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业主法律责任。四是落实执法人员责任。将涉及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管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定职责进行了细化分解,岗位责任落实到人头,并与每个执法组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确保了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2.5 规范运作,成效显著

2.5.1 暴力抗法得到有效遏制

陵江畜牧兽医执法中队组建后,认真宣传贯彻畜牧业法律法规,加大了对经营业主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极大地提高了经营业主遵纪守法意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现象明显减少。

2.5.2 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有效

围绕“挖线索、查源头、端窝点、办要案”的工作思路,针对畜产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严厉打击“违禁超限”等违法犯罪行为,整治“假冒伪劣”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先后开展肉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公开销毁了被没收的假冒伪劣饲料4132kg,兽药2143盒,不合格畜禽产品2000kg,共查处违法经营案件28起,罚款2.1万元。

2.5.3 各项工作成效明显

仅半年多来,累计检疫生猪44593头,禽97200只,牛、羊607头(只),兔31000只,检疫畜禽产品1500t,产地检疫率、屠宰检疫率均达100%,瘦肉精抽检生猪1256头,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无害化处理检疫不合格生猪113头。开展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查36场/次、35个摊位,查处假冒伪劣兽药231盒、饲料及饲料添加剂1.2t,查处投入品违法案件4件,现结案4件,结案率达100%。同时,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确保了各项检疫规费的全面足额到位。

2.5.4 工作作风得到明显转变

中队至组建以来,通过加强职工政治思想、业务技能教育,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切实加强人员管理,较好地扭转了过去一些人浮于事,自由散漫,政令不畅等“庸、懒、散”的局面。目前,执法中队的职工精诚团结,风清气正,作风过硬,积极肯干,已成为全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中坚力量。

3 几点思考与建议

第5篇:综合执法范文

关键词 城管执法 城管队员 执法工作 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出现了人口膨胀、环境污染、交通拥挤、居住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现代城市的经济、人口、建筑、生活设施等高度密集,以及与之俱来的各种利益需求的矛盾,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建立和各地开展的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城管执法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如不文明执法、越权执法、暴力执法等问题频出,甚至演变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遭到公众强烈抗议,成为社会热点之一;也引发了人们对城管综合执法制度的不满和质疑。

诚然当城管综合执法制度的不完善是造成一系列问题的根本原因,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在城管队员的实际执法工作中,面临着一些微观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由制度本身直接产生,但对城管执法工作却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笔者通过对城管执法队员的访谈,初步了解了这些微观因素。

一、人员编制与工作压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由此看出,国务院对这支队伍的定性是公务员,要求按照公务员的相关规定录用管理。但是现实的问题是,公务员的编制是有限的,城管部门无权扩大正式编制的城管队员队伍。

以笔者访谈的武昌区三中队为例,而该中队在编人员只有12人,但其负责的辖区内有上百个店面和不固定的流动摊点,因此队员每天要在辖区巡逻数次。经常陷入“打游击”的境地。“我前脚刚走,他们后脚就又出来了,几乎每天都在重复同样的工作,效果不好,心里也很累。”一位执法队员如此说道。

而人员编制不足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为了达到管理城市的需求,城管部门不得不聘请大量的编制外队员,配合城管队员的工作,也就是通常说的协管员。由于协管员实行聘用制,因此对其要求不高,多数协管员学历较低,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法规教育。这是导致实际工作中城管不文明执法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被群众误解的“临时工顶包”的原因。

二、市民误解与心理压力

访谈中,笔者问及如何看待网上关于城管的负面报道。一位城管队员说道:“这是最让我无奈的。人们不了解我们。”谈到暴力执法和网民的谩骂,这位队员觉得,城管队伍中,包括城管队员和协管员,确实有那么一些害群之马,但大部分执法队员还是能依法办事的。

该队员认为,市民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包括两个原因。一是市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很多情况下,城管队员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或处罚,但在有些市民眼里,城管进行处罚就是为了给自己创收,甚至就是“找茬”。“如果市民法律意识提高了,都能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范,我觉得根本不需要我们这支队伍。”二是网上的很多报道过于片面,是有倾向性的。“我们城管不是利益集团,媒体才是。他们需要关注度和点击率,所以只会选取他们认为有吸引力的材料进行报道。我们是要进行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拉拉扯扯也是难免的,但之前我们的劝说和摊贩们的耍赖,媒体都不会报道。”

面对一些片面的、负面的报道,城管队员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给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角色冲突

城管队员面临着角色冲突。一方面,他们作为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对违反规范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是普通人,有着普通人的心理活动和情感。这两者难免产生冲突,尤其是在城管队员的执法工作中,面临很多弱势群体,这种冲突尤为明显,对队员的心理是一种冲击。“我负责的辖区,就是我家附近,好多摆早市的人都是我的邻居,他们在路上卖早点,按规定是不允许的,可他们跟我是低头不见抬头见,我真为难啊。”

这种角色上的冲突,经常给城管队员的执法带来困扰。

四、执法权限有限

访谈中笔者了解到,武汉市对城管实施强制措施有规定,不许扣留摊贩的经营物品,只能暂扣经营工具。如果要没收经营物品,必须通过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原本的目的是体现人性化执法,避免给摊贩造成过大的损失,并且起到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的目的。但实际实施起来,效果很差。

很多情况下,执法队员暂扣了占道经营摊贩的工具,如秤,并出具处罚通知,让其缴纳罚款后来领取工具。“可人家根本不在乎那点工具,值不了几个钱,我们一走,他们就拿来新的秤,暂扣的就不要了,更别说来交罚款了。你去我们楼上看看,那间屋里堆了好多我们暂扣的秤和秤砣,没人来领,罚款也没人来交。”

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措施,影响了城管执法的效率。“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措施,程序很麻烦,时间很长。我们出具了处罚通知,但不能没收他们的东西,法院又不会马上来执行,所以摊贩们照常经营,起不到整治的效果。如果我们的权限更大一点,情况可能会有不同。“一位队员表示。

五、暴力冲突难免

针对网上热议的问题,一位队员说道,“网上说的城管和摊贩的暴力冲突确实有,而且不少,我就经历过好几次。但情况绝不是你们想的那么简单,我们城管队员几乎没有先动手的。”他以自己负责的辖区内的一条街道举例,那里几年前全是占道经营的摊贩,甚至摆到了马路中间,造成交通拥堵。上级要求限期整顿,任务下到了邱所在的中队。“他们根本不是什么下岗职工困难群众,很多是有黑道背景的,他们在这里摆摊很挣钱。我们去执法,他们拿着刀出来就要砍我们,我们难道不还手,就等着挨打吗?”

六、结语

第6篇:综合执法范文

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精神作为文化执法工作的主线,贯彻于各项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要深刻领会、正确把握十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前段时间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热潮的基础上,拓展广度、增加深度,不断将学习贯彻十精神引向深入,引导党员干部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文件,有针对性的回答深层次思想认识问题。紧密联系实际,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加快推进文化执法转型升级工程,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作为执法工作决策的理论基础和依据。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筑牢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文化影响的防线。文化市场是意识形态的前沿阵地,是信息、文化、知识传播的重要载体。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信念,坚持作为,坚守阵地,坚持清廉,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担当起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维护先进文化安全的责任,善于识别来自国内为各种思想动向,敢于抵制西方思想文化渗透,严厉打击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文化侵袭。

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提升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水平

完善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非法网络音乐、网络游戏产品及违法网络文化单位黑名单,从注重刚性管制方式向寓监管于服务的刚柔相济的方式转变,从主要依靠人工查询向人工查询与技术监管结合转变,重点清理整治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网络音乐网站及网络文化产品低俗宣传推广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督促网络游戏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驻守与日常巡查相结合。针对中午傍晚放学时段、周末、五一、寒暑假等特殊时期,采取“蹲点检查”、“反复检查”等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建立“重点驻守”制度,开展不间断专项整治行动,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不按规定对上网顾客进行登记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对没有社会责任、见利忘义、年内违规2次以上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责令退出市场。同时,制定日常巡查与责任落实制度,加大对网吧、农村信息服务中心等的检查,实施对市区网吧每周一大查、每天一小查的巡查制度,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黑网吧”和以电子阅览室、培训学校、科技中心等名义行网吧之实的非法经营行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

实施“绿色净网”行动,打造“绿色放心网吧”。实施网吧违法经营积分管理制度,针对网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设置相应分值,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年内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或取缔经营资格。年内评出一批诚信守法经营单位,引导和提升全市网吧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形象。

三、建立完善常态管理机制,不断理顺娱乐市场秩序

建立常态联动机制。在对各类歌舞娱乐、游艺娱乐、营业性演出等文化经营场所逐一登记造册、纳入管理的基础上,针对执法力量薄弱、监管跨度大的实际,坚持眼睛向外、加强协作,逐步建立与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对娱乐市场监管制度化、常态化。

构建常态监管网络。延伸执法监管触角,在现有执法队伍的基础上,依托镇(街、区)文化站,构建社区、村居娱乐市场协管人员网络,把娱乐市场监督协管工作纳入社区、村居的日常工作中,实现娱乐市场社会监管工作全天候、全覆盖,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照娱乐经营场所。

搭建常态教育平台。围绕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健康积极的消费观念,促进娱乐行业在开放、健康、和谐的环境中谋求发展,通过屏、报、声、网以及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多媒介、多频次宣传普及歌舞娱乐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业主和社会公众的自律意识、社会公德意识,改变“以罚代管”的执法思路,使其理解和支持执法部门的工作,为娱乐市场管理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四、以开展“广播电视执法年”活动为契机,加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力度

建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制。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源头的治理,对生产经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商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堵住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源头。

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集中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联合广电、工商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非法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组织联合执法人员深入经营场所、住宅小区等,发放明白纸,讲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相关规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宣传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法律法规,鼓励广大市民举报非法行为,为加快推进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不懈开展“扫黄打非”斗争

突出“扫黄打非”工作重点。在及时调整充实“扫黄打非”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将封堵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有害信息作为“扫黄打非”重中之重,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不间断对出版物市场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牢牢掌握监管出版物市场主动权。

开展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信息行动。加强对博客、微博、播客、论坛、网络社区、网络硬盘等信息平台的管理;加强对移动智能终端、手机多媒体卡、网络电视棒等硬件销售的管理;加强对手机代收费、广告经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范和监管,清除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信息。同时,继续整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查处制售传播非法报刊的行为,坚决纠正报刊出版单位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记者身份、假冒网站新闻采编人员身份招摇撞骗、敲诈勒索、聚敛钱财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落实“扫黄打非”职责分工。发挥好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责任管理、预警信息、市场监管、联合封堵、案件查办及群防群治等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措施到位、守好阵地,形成“扫黄打非”工作合力。对各镇(街、区)继续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好1—2名专兼职文化市场和“扫黄打非”工作联络员,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坚决实行评先树优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文化执法监督,确保文化执法安全

强化执法考核监督。按照《市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镇(街、区)、市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次考核,不定期对各镇(街、区)及成员单位的文化市场监管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半年通报、年终表彰。

强化提前介入监督。将执法监督工作贯穿于文化执法的全过程,不论是案前、案中和案后,只要发现问题或接到举报、投诉,立即介入监督,调查取证,发现各镇(街、区)、市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包庇、袒护,或是失职、渎职导致文化市场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举报电话的宣传,畅通举报受理渠道,积极发动社会各界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同时,注重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给予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民群众。

七、建设高素质的文化执法队伍,实现城乡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坚持经营业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全市文化经营业户分批分期进行培训,对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和相关案例进行宣传,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围绕安全生产月、消费者权益日、知识产权日等重大活动设立咨询台,搞好文化执法社会宣传活动。利用多种形式,积极推介各类道德模范、文明公民、诚信典型的事迹,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第7篇:综合执法范文

2021年执法检查计划

 

为认真履行文化市场执法监管职责,维护全区文化市场安全稳定,现结合实际,制定2021年昌平区文化市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重点监管时段和重点监管任务为核心、以疫情防控为重点开展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各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执法检查工作推动文化经营单位有效落实自身规范经营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文化市场安全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春节期间专项执法行动

时间安排:2021年1月1日至3月1日

执法范围:组织开展对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执法检查和疫情防控检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和行业、属地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

(二)全国“两会”期间文化市场安全保障专项执法行动

时间安排:2021年2月至3月

执法范围:强化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包括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厅、印刷厂、书店、旅游景区等场所规范经营和疫情防控检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认真查找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各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和行业、属地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

(三)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

时间安排:2021年6月至7月

执法范围:对文化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的文化娱乐场所,包括网吧、歌厅、电子游戏场所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疫情防控检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和行业、属地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

(四)暑期文化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时间安排:2021年7月

执法范围:对全区校园周边、暑假期间出版物市场经营单位以及相关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和疫情防控检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和行业、属地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

(五)出版物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时间安排:2021年4月至11月

执法范围:对全区校园周边、暑假期间出版物市场经营单位以及相关门店进行执法检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和行业、属地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

(六)旅游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时间安排:2021年4月至12月

执法范围:对全区旅游景区和旅游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和疫情防控检查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和行业、属地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

(七)卫星电视接收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时间安排:2021年5月至11月

执法范围:对全区卫星电视接收单位、宾馆民俗户

工作方式:采取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和行业、属地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数据统计

要根据本计划设定的具体执法任务,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做好检查工作台账统计,明确场所类型、问题类型和整改期限,确保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建立执法调度机制

一是各执法分队要按照本计划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执法统计数据及相关执法情况;二是区文化和旅游局定期与各相关部门进行联系,研究分析执法行动实施情况和效果,推动解决突出、疑难问题。

 

2021年1月5日

 

 

第8篇:综合执法范文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74(2013)04-0076-03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钦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安排,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基本情况

1.1执法机构设置逐步规范化

截止2012年底,钦州市经编制机构批准设置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5个,其中市本级农业行政执法支队1个,市辖4县区(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1个,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钦南和钦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1年5月份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法机构逐步规范化建设。

1.2执法人员配备不断加大

近年来,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往年相比逐渐增加,目前,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核定编制27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8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实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人员)58人(市本级27人,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31人),现有在岗人员25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6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在岗人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17人,法学专业3人。

1.3现有执法装备较陈旧老化

全市现有农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5台,执法调查取证设备10套,速测检测设备2套,电脑、照相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基本配备。农业行政执法车辆为2003-2004年间自治区农业厅统一配发,经多年运行,车辆已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有的不能正常使用。

1.4执法职能得到较好履行

目前,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正确领导下,得到较好的开展。据统计,2012年全市共派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4603人(次),执法车辆1123辆(次),检查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5387个(次),整顿市场937个(次),查处各种违法农资数量12.96万kg,货值43.22万元,依法立案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违规案件140起,结案140起,挽回经济损失315万元。通过农业执法,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2钦州市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1领导重视,统一思想,扎实推进综合执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有法律依据,有实践基础。钦州市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钦政发[2012]38号文件对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作了专门部署,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把加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确保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2.2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

加强工作督查。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分析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专题研究,更好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的对策。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三是加强跟踪检查指导。市农业局以及各县区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3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

一是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的原则,整合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将分散在相关机构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二是成立(变更)市、县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集中行使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分开办公,改变原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用适应执法需要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执法队伍。

2.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提高农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钦州市农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制订出台“钦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和“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十个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5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多方支持,共同推进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等问题。全市5个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均已获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为农业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10月,灵山、浦北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获当地编制部门批准6名和8名人员编制。

2.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每季度组织执法培训学习2次;市农业局法制工作机构每年举办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培训班学习2次,聘请专家讲授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知识。二是组织人员参加由农业部和自治区农业厅举办的农业行政执法培训以及自治区农业执法统计分析会议学习交流,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技能的理解和运用。三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和大案要案讨论学习,在案件的讨论和评查中学习和提高。四是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并对自学成效进行检查,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自觉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技巧、文书制作、案件分析等水平不断提高。

2.7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履行好为民执法职责。钦州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活动。一是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格式和案卷归档多项内容;二是对已经结案的执法案件案卷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查。通过自我评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力,对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运用能力,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准和办案质量。

2.8加大经费投入,逐步改善执法装备,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重点倾斜,逐步改善执法设备和办公条件,提高执法工作效能,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1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未能全面完成

有些部门及部分领导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目前,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不平稳,部分执法机构更名和新增人员编制尚未得到落实。

3.2执法经费不足。着装不统一。执法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财政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投入不足,专项经费难以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二是农业执法车辆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农业执法办公及速测等设备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三是没有统一着装执法,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3.3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较薄弱

全市现有25名在岗执法人员中,非法律(法学)专业22人,占88%。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业技术队伍,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对薄弱,行政执法技能和业务素质不够高,同时执法人员力量不足,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3.4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手段薄弱。难以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目前钦州市农业执法中,办公、速测等设备及传统的执法模式远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办案现场无法直接查询执法或农资信息,给现场执法带来不便。

4完善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4.1继续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与支持,要继续加强农业部门与市编办、法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农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问题,加快推进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2落实执法专项经费,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业执法有稳定的公用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同时努力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更新执法车辆,统一执法着装,树立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办案效能。

4.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严把“进人关”。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强、法律素质高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二是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以及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三是加强执法技能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实践学习,在办案过程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严谨、专业素质好的执法队伍。

4.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建立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行动协调的格局。同时,建立健全全国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机制,建议农业部及有关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查询等及时全面、更新对有关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的审批、登记或审定以及标签等信息情况,以便基层执法人员及时掌握农资信息动态,增强农资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4.5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上报、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制度,逐步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第9篇:综合执法范文

转变观念是基础。我所自成立以来,始终以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社会为主线,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改进服务”这一中心,更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以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狠抓“四化”服务。即服务主动化、审批简约化、收费标准化、执法公正化。并公开设置了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各项收费标准等栏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卫生许可证方面,减少原有的前置条件,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招商引资优先办,贸易项目随到随办为原则的措施;改变以往每周两天办证为全天候办证,受理时间由法定七天缩短为五天;食品等项目由法定30天缩短为25天;集中式供水单位发证由三个月缩短为一个月内;预防性设计卫生审核与批准由15天缩短为7天;严格把关,注重各个审批环节的衔接。遇到难题,不推诿,不拖拉,主动走出办公室,深入现场,献计献策,一切从国家利益和客户利益出发,帮助和配合有关单位共同解决问题。同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改进,做到在摸索中前进,于改革中发展。杜绝了“朝南坐”的衙门作风,形成了一个“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氛围。

责任落实是关键。随着卫生监督对象的急剧增加与监督人员的数量不足、业务知识单一、监督人员忙闲不均的矛盾日益突出,我所着手对卫生监督体制进行了改革。一是对科室进行改组,重新组成了由一个审核发证科、一支执法大队下属三个中队为主体的体制形式。明确了各科室的职责和任务,改变了以往卫生监督以条线划分,各自为政的运作模式,实行区域分工,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综合执法。二是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分级管理,两级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综合执法模式,明确各科室和各岗位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执行方法及考评方法。三是建立卫生监督员督察制度,设立督察办公室,对卫生监督员的执法程序、工作完成情况、职业道德等进行全方位的督察并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与经济利益挂钩,打破了大锅饭平均分配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卫生监督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竞争机制是动力。本着“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指导思想,2001年初,我所在人人参与不设候选人这样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对科室负责人实行竞争上岗。由每位竞聘者上交一份书面竞聘岗位施政纲要,经考察和组织审定,最后有10位脱颖而出,成为第一批竞争上岗的中层干部。实践证明,通过竞争上岗的这批人员,在各科室的领导岗位上充分展示了其领导才能,尤其是在打假行动中,他们身先士卒,主动出击,高质量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与此同时,他们能为全所工作及时献计献策,使全所形成了一个政令畅通,群策群力,生气勃勃,奋发向上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