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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间文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民间文学范文

京族的歌曲曲调繁多,有海歌、小调、舞歌、祭祀歌等,共30多种。据京族哈妹苏海珍介绍,在哈节的仪式上,哈妹以京语歌唱,唱词包罗万象,有向神灵为京族百姓祈福的,如《向神求财又求子》、《人人都平安长寿》、《敬神乐鼓》、《出入亭门迎五福》、《村民年年求富贵》等;有颂扬美好姻缘的,如《谁送姻缘到村来》、《真正姻缘难解散》等;有感念父兄恩情的,如《父母育儿情意重》、《父辈栽树儿乘凉》、《父母话儿记在心》、《同结日月义同天》等;有关于中国历史人物的唱词,如《一统山河刘伯温》;有歌颂对美好生活的,如《美好生活全靠党》、《美好生活人追求》;有关于哈节的唱词,如《一年一度庆哈节》、《建设雄伟新哈亭》、《哈节回家来助兴》、《哈节祝词》等;有关于智慧锦囊的唱词,如《有益寄语牢记心》、《不靠天地靠自己》、《让后代人永铭记》、《积善奉善》等。哈妹苏海珍认为唱哈不仅能让更多的人知道京族,更能让京族的民族文化艺术传播得更远。

二、文化语境中广西京族民间文学

民间文学不是纯文学,其与人们的生活状态息息相关,反映人们的思想感情和审美情趣,是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诚如法拉格所说:“民间文学是人民灵魂的忠实、率直和自发的表现形式;是人民的知心朋友,人民向他倾吐悲欢苦乐的情怀;也是人民的科学、宗教和天文知识的备忘录。”②透过民间文学,可以寻找到京族人的思想感情、风俗习惯、语言特点和历史故事。

(一)服饰文化

京族的服饰沿袭了越南京族传统服饰的特色。1945年的《防城县志》中记载:“安南(即现在的越南)人的服饰,男衫长过膝,窄袖袒胸,腰间束带;女衫长不遮臀,裤阔……”③京族民间文学《米碎姐和糠妹》中,后母虐待米碎姐,母亲化鸟护女,天子在哈亭选美,米碎姐正是穿着鸟儿提供的绸衣和花鞋赶到哈亭和天子对歌。故事中的绸衣正是京族的传统服饰。目前,京族人的服饰已和汉族日趋相同,只有在参加节日庆典时才着传统服饰,即奥黛(AoDai)。京族的服饰透露出浓浓的异国风情,在哈节时,京族人往往着盛装前往海边迎神,令人驻足观望。

(二)歌舞文化

京族人民在哈节时载歌载舞,通宵达旦。从迎神到祭神、乡饮,再到送神,“哈妹”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祭神中,需要由六个或者八个“哈妹”进香,并跳进香舞,还要齐唱《神灵灵》。之后跳天灯,即哈妹需在头顶上放置一个倒置的大碗,碗上叠碟,碟上点上三支蜡烛。向神明敬灯时,她们需要不停地前后走动,按逆时针方向绕圈,左右换位。这时,亦需要唱起敬灯歌。乡饮和“听哈”是哈节的重头戏。歌曲的内容主要为民间传说、汉文古典诗词、哲理佳话和爱情故事、道德观念,以颂扬海神和祖先,祈求人畜兴旺,对族人进行道德规范教育。在送神中,“哈妹”则跳起有浓厚宗教意味的“花棍舞”,舞者两手各持一根花棍,频频将花棍转动于身体的上下前后,向东南西北各舞一次。“花棍舞”的动作繁多,或以两棍相互敲击,或不断转动花棍。哈节中多种多样的歌舞仪式不仅让外族人大开眼界,了解京族的民族文化,而且对京族民族歌谣和舞蹈的传承大有裨益。

(三)海洋文化

京族长期临海而居,以打鱼、养殖和加工渔业为业,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孕育了独特的海洋文化。在京族的民间故事中,有关很多大海里的海神和动植物神化的故事,如动植物的故事和寓言有《海龙王开大会》和《海白鳝和长颈鹤》、《山揽探海》等;反映世态人情的动物故事《白牛鱼的故事》、《鲎的故事》;京族三岛来历的传说和寓言故事有《三岛传说》、《日月分道》;海神传说如《镇海大王》和《珠子降龙》等;关于京族传统乐器———独弦琴的众多传说中,有其中一个传说是独弦琴是龙宫传来的宝物。除了民间故事外,京族有很多的歌谣与大海有关,如《出海歌》、《摇船曲》、《问明月》、《思乡情》、《海上钱银取不尽》等;甚至于京族的儿歌中也有很多题材是与大海有关的,如《螺儿甜》、《七月思》;京族亦有很多谚语与大海有关,常见的如“近山知鸟性,近海识鱼情”、“潮退不留鱼,光阴不等人“等。

(四)崇拜文化

京族人的信仰体系主要受到越南京族人的影响和汉族人的影响。京族人崇拜祖先,崇拜自然,并相信神灵的存在,因此在京族人的崇拜信仰中,道教、佛教和巫教交错,其中以道教为主。京族民间信仰的主体为:祖先、镇海大王、海公、海婆(围红公主、围珠公主、水晶公主、海底公主)和龙皇天子、水口大王、观音、伏波将军。从中可见,海神崇拜在京族民间信仰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这与京族临海而居而形成的海洋文化有关。其中,镇海大王被京族人尊崇为众神之首,京族人将其牌位放置在哈亭的中央,哈节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将镇海大王从海边迎回哈亭供京族人祭拜。此外,京族在外出打鱼前,总要祭拜镇海大王,祈求出海平安,鱼虾满仓。本文来自于《安徽文学》杂志。安徽文学杂志简介详见

三、结语

第2篇:民间文学范文

(一)价值

1.历史价值不管是什么样的民间文学艺术,我们都可以通过对其特定的产生发展的历史时期进行研究,从而了解当时社会的组织结构、生产力发展水平、族群中的人际关系及生活习俗。例如在昆曲《牡丹亭》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家庭结构,以及长幼尊卑、界限分明的人际关系,认识到当时的人们对于封建伦理纲常的看重,这些历史都令人感到无比生动鲜活。再比如通过对纳西族东巴纸制作步骤流程的了解,我们可以从中见识到纳西族人的智慧,了解当时的纳西族的生活文化发展水平。同时,通过了解东巴纸生产者、制作者的技艺传承以及他们不同的人在东巴纸生产流通过程之中的作用和地位,又使我们认识到纳西族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些都是历史的重要组成内容。作为一种长期得以流传的人类文化活动,民间文学艺术反映了特定时期民众的集体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历史价值。应当指出,上述定义当时是针对民族民间文学而言的,民族民间文学多以口耳相传为创作和传播方式,于民众的世代传承中产生发展,是对人们的生活文化和思想情感的反映。而考虑到民间文学在某种程度上是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要内容,因此它的某些特征可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

2.文化价值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的民间文学艺术对人类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它对于不同种族和民族的杰出才智和聪明创造能够进行鲜活生动的记录,它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每个种群或民族的文化都是不可重复、无法替代的独立体系,具有自身独特的创造性和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民族的价值,它们都是具有自身特有价值的独特文化传统,而这也正是民间文学艺术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原因所在。

3.现实价值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体系之中,除了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之外,还有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等现实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跨越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纵向的时间维度来审视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现实价值则是在当前时期,在现实社会空间中看民间文学艺术,就会发现其必然具备真、善、美的价值,就会发现民间文学艺术应用在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民间文学艺术的科学价值一方面是指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科学研究的价值,如分布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藏药、苗医药,其本身就含有相当程度的科学因素成分,这就为我们进行科学的文化研究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较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更多、更鲜明的跨领域的文化特征和跨学科的知识属性。而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是指:以做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抢救为前提,将其进行经济资源化并进行合理的利用和开发,而这同时也是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立足点。我们应该认识到,以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出发点,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合理适度的商业化开发也会为民间文学艺术自身的长远发展带来蓬勃生机。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意义客观来说,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代表的现行知识产权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新,但却导致了以穷国向富国、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为方向的全球财富转移这一严峻现实。很多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传承的知识,是构成这些族群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今在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左右文化活动,导致文化被商品化;对文化多样性由于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而遭到破坏;农业文明和农耕文化由于工业文明的急剧发展以及后工业文明的来临到遭到不断破坏等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问题困扰了全球文化的健康发展,人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这些问题,甚至还有可能导致现有的发展成果被吞噬。因此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只是那些持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富国和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它既是全球面临的共同任务,也是摆在我们国家和各族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内保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正式出台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国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战略布局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提供了新的依据,进一步深化了我国文化领域的法律内容。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整体上属于行政法性质的保护,仅以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为权利保护的主体,而将民间主体作为从属的被管理者来对待,因此并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创造传承者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我国目前对于民间文艺的保护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措施协调为基础,使各方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这样虽然可以从各方面多层次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但却仅局限在公法范围内,并未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私权保护,正如前文已经提到过的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往往是一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生计所在,其保护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民间文学艺术是这些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长期世代相传的知识,构成了地方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重要基石,传承这些知识的人们理应获得尊重并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如果仅从行政层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却忽略了创造并将成果历代沿袭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主体,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就很难称得上是长远、可持续的。

三、结语

第3篇:民间文学范文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广泛的内涵,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因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如口头文学、传统工艺、风俗等多种多样的民间文学艺术,这些都是我们的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是集体族群的独特标志,是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财,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具有重要的经济和人文价值。正是民间的存在,才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才为热爱、创新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的个体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了现代信息电子的冲击,有的甚至没能继续传承下来。所以,必须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好民间文学艺术生存发展的环境,使得民间文学艺术得以长期传承。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存在着法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人文学等多种观点,之所以确定它的权利归属,是为了使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得到更好的保障,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发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更好地创造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从而实现其应有的艺术价值。

一、该如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

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民间这一特殊土壤,很多流传多年的民间文化艺术都是民间集体智慧的结晶。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要保障利益的均衡。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发展和传播大多涉及多个个体,他们在其中都扮演着一定的角色,承担着创造、表演、传承、记录等职责,都为民间文学艺术做出过不同程度的贡献。这就需要在确定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过程中采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规定确定到个人头上。但是在确认权利归属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难以确定到个人,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给予保护,但是要把握好保护程度,因此,必须确保公平,确保利益均衡。二是保障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成果保护的意识日益提高,这就需要高度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以此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三是保障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多年以来流传下来的重要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资源和财富,确认其权利归属必须以保障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为前提,促进它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继续发扬光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分析

理论界始终未停止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直以来存在国家主体论、集体主体论和个体主体论三种观点。个体主体说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早期理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也处于启蒙状态。个体主体论认为传承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对其保存和促进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将主体难以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归传承人所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着一定的狭隘认识,这是因为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都是集体协作而产生的,其在传承的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传承人的变化,也就是传承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甚至存在多个传承人,且每一个传承人也都是在固定的范围内经过认真挑选产生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学者在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争论的过程中又提出了国家主体论。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广泛的拥有性特点,而且一直以来,民间文学艺术都是在共有领域使用,因此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应为国家。这样既可以使存在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争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又可以使民间艺术真正实现让每位国民共同享有。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确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问题的方式实质上并未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属于公权还是私权的问题。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近年来,集体主体论逐渐兴起。这一理论提出的观点是,对于主体难于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它的集体族群作为它的所有者。这一观点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贡献。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归属应为集体群族,而非某个个体传承人,也非国家,这种观点更加科学,也更加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性,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保存和传承发展。那么集体群族作为民间文学艺术所有者具有什么可行性呢?它可以成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管理组织-社团组织,承担本群族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传承和发展职责,促使民间文学艺术得到长足发展和进步。社团组织作为诸多民间文学艺术群体的代表,便于组成社团组织联合体,共同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用;社团组织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它可以作为主体进行诉讼维权,确保其被合法利用。

三、结语

第4篇:民间文学范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单行立法;知识产权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表示为Folklore,是1846年由英国考古学家W.J.汤姆斯最早提出的。”①当时是指研究英国大众从古到今关于文学、文物的学问,现用来特指民间文学艺术。“1977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产品。”②而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这类作品的实例有民间故事、民歌、民乐或民间舞蹈及各种民族礼仪。”③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中使用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一概念,其内涵为:“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的一个群落或由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应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④

由上可知,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主要有三种,即“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由定义可知第一种称谓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它更类似于一个特定地域或国家的“传统文化”,其外延大于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领域。而第二种称谓则显然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解读,即民间文学艺术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也只能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去设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称谓与第二种称谓应属于种属关系,即第一种称谓为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而第二种称谓为狭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至于第三种称呼“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笔者认为其实质是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一个表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所以在后制定的文件中使用这一概念,也是认识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形式,单纯的思想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表达就是表现这种形式的方式,即将人类对外界的描述用一种可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作品也是表达,但它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如独创性、以载体为依托,可大量复制等。因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外延要大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所有的作品都是一种表达,而有些表达并不都是作品。笔者本文所论述的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特指广义模式下的民间文学艺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呼吁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这其中既体现了利益的博弈,也反应了民间文学艺术所面临的滥用与消亡的现实。目前,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应当保护这一问题,国际上已经初步达成了肯定的共识,但对于保护的模式与保护的范围,各个国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⑤

虽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还存在分歧,但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则不容置疑。作为数千年来人类文明的遗产,其无论是从历史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还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都不可或缺。人类不能没有灵魂,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我们应突破利益分配的功力思维模式,将其上升到整个人类思想发展与传播的高度去制定相应的保护模式。目前,学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是通过单独立法的模式进行保护还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进行保护,笔者将首先总结一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特征,以便接下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性

通过上文可知,民间文学艺术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主体的集体性。众所周知,大量的传统艺术都是通过无法确定的创作主体,如某一村落、某一行会等群体成员集体创作;或是通过某一家族世代的传承完善而产生的,如北京的抖空竹、庙会、京剧、四川的蜀绣、藏族的锅庄舞、剪纸等即是如此。民间文学艺术经过世代的发展,蕴含了大量的人类智慧与历史积淀,其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所表现的技艺本身。另外,很多知名的民间文学艺术已无法确定具体的创作主体,进而演变为某一地区的文化符号。更重要的是,当特定的集体丧失了维持与再创作的能力时,该艺术形式则面临着消亡、失传的命运。这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最重要的理由之一。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希望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主体必须明确,专利权人及商标权人还必须经过法定授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与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相符,毕竟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不确定性限制了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立法保护,因此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艺术资源被大量无偿利用而得不到法律的规制。虽然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可能对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本身是一件好事,但从利益分配劳动学说的角度来看,付出之后如果没有直接的回报,本身就是一种不公。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持续发展性(动态变化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稳定性的一面,这也是其能够世代流传的原因,经过长年的发展,其表达形式已经被人们接受并形成了基本固定的模式。然而,正如某一方言之下还有不同的分支,如四川话中的成都话、重庆话等,某一民间艺术形式也可能包含不同的流派,不同的非实质性的表现形式,如武术。民间文学艺术还具有持续性的一面,即指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艺术形式本身自发的或受到外力的变化,这也是其自我生存的调解方式。但是,该变化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是实质上的自我颠覆。

知识产权法的客体必须具有稳定性,无论是作品还是专利、商标都必须严格满足法定的构成要件,稳定性意味着权利与责任的明确性,而对原有客体的发展(如演绎、改进)则会产生新的知识产权法客体。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动态性显然无法直接融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体系。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虽然具有集体性,但该集体的范围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如某个家族,某个村落。而且,该民间文学艺术必须体现了该地区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即地域性特征。特别是在中国这一地大物博,民族资源丰富的国家,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体现的更加明显。

但是,地域性并不是知识产权法的必备条件,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该项特征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并无太大的冲突。反之,地域性特征可能会加强作品的独创性,增强作品的艺术价值。而在商标法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性因素。

(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方式的无形性

表达方式的无形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法相冲突的重要特征。众所周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都面临着失传的危险,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种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有形无体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无形的思想要想被人们感知,被社会传播必须通过有形的载体复制下来,这也是知识产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因。目前,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还停留在思想的范畴之内,一方面是由于技术问题以及成本的因素导致无法对其进行转化;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保守传统及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的极高价值,也导致部分主体不愿分享自己的艺术成果。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双重保护模式

基于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特征的分析,在设计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分析以下理论问题:

(1)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维护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无疑是其重要使命,但知识产权法区别于传统民法的特征之一便是其具有的公法属性,如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需国家机关授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的时效性。因此,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去分析,赋予主体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刺激创作进而丰富人类社会的艺术文化成果,其终极的目的就是满足社会整体的精神文化需求及通过科技的发展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即公共利益。

(2)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保护属性

权利是民法的属性,民法侧重强调权利,突出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但是不可否认,某些法律的立法初衷更加强调保护,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某些无法自我保护的领域给予主动性保护,如《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在无形财产领域,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即属于此类,其保护的属性要大大强于其权利属性。

(3)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

功利主义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体现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如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分析,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到底是否利大于弊呢?也许有人会说,发达国家大量利用民间艺术资源丰富的国家的资源来创造大量的艺术产品,赚取了大量的利润,而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却享受不到任何利益(利益分配劳动学说),这是明显的不公平。但是,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如果对艺术资源的利用并没有限制资源输出国或地区对原有资源的利用,而且进一步促进了当地文化、经济的发展及输出、促进了文化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及利用,则被认为是合理的。即使对资源输出国造成了负面影响,也要比较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孰重孰轻。另外,绝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即其已经纳入了公有知识领域。因此,从利益的角度过分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限制及保护,可能会与知识产权法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相冲突。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侧重从私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设计则应侧重于从公法的角度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便建立公法、私法双轨制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单独立法的保护模式⑥

通过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即属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都可以通过公法性质的单行立法来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制订了《非物质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可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积极的借鉴及宝贵的实践经验。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应侧重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强调保护性。与私法相对,单独立法应优先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规定相应的保护主体、经费支持及保护的方式。权利主体应当具有非营利性,其宗旨应当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免于被滥用、被破坏及消亡,而不是盈利。二是侧重于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权利包括物质性权利及精神性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应当更多的去维护艺术创作主体的精神权利,其财产性权利应充分的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三是宣言性立法。由于现阶段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其主体、保护范围、保护的方式还存在很多争议,故制定宣言性质的法律法规有其合理性,在掌握一定的实践经验后可再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采用公法立法的保护模式,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硬件基础,在短期内快速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另外,政府通过公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不应形成垄断,社会团体及个人仍然可以参与进来,辅助行政机关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更加有效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有一定的交叉,故私法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完全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进行保护。由于科学技术等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尚有争议,笔者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简单介绍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1)著作权法的视角

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一是将满足作品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利用、收益及保护;二是通过对公有领域中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作品化,即将其通过特定的载体创作成作品来对其进行保护。由于著作权对权利人的保护期限非常长(如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故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及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乃是其最重要的方式。

(2)商标法的视角

商标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贡献主要为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化或服务化后,通过注册商标来参与市场竞争(包括国际市场)。另外,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也对特定区域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重要的是,商标法中权利人的商标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永久性权利,权利人获得商标权后,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永久性的使用该商标,而不用担心其进入公有领域。

(3)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的视角

不正当竞争法及垄断法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与著作权法及商标法相对,其更强调禁止而不是授权。在民间文学艺术产品及服务在市场流通时,如果权利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两部法律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无形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国务院在2008年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2011年《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出台,并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是,在实践中,社会公众的无形财产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执法及宣传力度非常不足。加上改革开放后,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殖民”的影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后继无人的情况比比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举步维艰。因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如何加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律的有效执行,应当是我们面临的比制定法律更加严峻的问题。《非物质遗产保护法》及中国非物质遗产保护中心的设立可谓开了个好头,但严格保证其非营利性、中立性,使其免受经济利益的侵害才是其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

另外,本文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以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并不是对市场经济的否定。之所以以公法为主,是考虑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如果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被破坏、消亡,则如无源之水,一切利用都没有了意义。而私法模式发挥的更多是传播的作用,即将那些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通过市场的过滤与选择之后,充分的发挥其内在的价值,使其更好的发展,造福公众。基于此,笔者结合工作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思考,将此问题提出,以期望能够激起思想的火花,得到读者更多宝贵的意见。

注释:

①马永双,师璇.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的考察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2(下):100.

②张耕,郑重.利益平衡视角下的利益平衡保护[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2):18.

③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8.

④张玉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法商研究,2007(4):3.

⑤阅读本章请参阅《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张耕,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cn/index.asp.

⑥阅读本节请参阅《公法与私法间的抉择——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周安平,龙冠中,《知识产权》杂志2012年第2期;《论“folklore”与“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等同性》李琛《知识产权》杂志2011年第4期;《台湾地区原住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立法评价》丁丽瑛《台湾研究·法律》2010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朱景文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第一版).

[4]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3).

[5]迈克尔·桑德尔著.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朱慧玲,译.中信出版社,2011,5(第一版).

[6]周安平,龙冠中.公法与私法间的抉择——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2(2).

[7]李琛.论“folklore”与“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等同性[J].知识产权,2011(4).

第5篇:民间文学范文

关键词:文化遗产;民间文学;挖掘;传承

1 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

要时刻把挖掘民间文学资料这件事情放在心上。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随时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发现民间文学传承人主要采取以下一个步骤:

1.听。从所接触的人的聊天中甚至于从正式谈话中获得对方是否会讲故事的信息。

2.诱。也就是我们说的抛砖引玉。在日常聊天和谈话中,主动讲一些民间故事,这样就让人产生相似联想,会诱导对方讲出更多的民间故事。比如说讲个笑话什么的,既增强语言中的幽默感,又会引导更多的笑话出现。比如,见到山讲山的传说,看到水讲水的来历,这样加上大家的拼凑,就会使我们所了解的民间文学资料更加丰富和完善。大家在一块闲侃,说不定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东西。

3.问。询问身边的同事,哪个村有会讲故事的人啊?问亲戚朋友谁会讲故事,谁肯讲故事,谁喜欢讲故事等。这样就会让我们在挖掘传承人的时候节省大量的时间。这要比单纯的调查采访更加容易和方便些,是一个捷径。

4.访。通过听、诱、问等工作方法了解到的传承人,我们最终得走到他们身边去。面对面地坐下来,把他们的民间故事挖掘出来,保护起来,进而传承下去,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2 民间文学挖掘中存在的问题

1.些民间艺人太在意自己脑子中的东西,不愿意轻易拿出来送人。近些年,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力宣传,一些民间文学传承人认为自己头脑中的民间文学作品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他们把这笔“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混为一谈了,认为自己的东西应该产生经济效益,至于多少价值,那是无价之宝。正因为这样,民间文学传承人不愿意义务地把自己的东西讲出来奉献给社会,或者说不愿意提供出来,让人保护起来,说得难听一点,他们宁可带到棺材里去,也不愿意让人搜集了去。这种观念给民间文学的挖掘工作带来了困难和障碍。面对这种情况,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转变民间文学传承人在民间文学的保护与传承的意义和他们在观念上的偏差。让广大群众明白民间文学是文化、是精神、是非卖品;让广大群众明白口头文学目前的状况,抢救、搜集整理它的原因所在等,使民间文学传承人心甘情愿地积极配合,把自己的东西贡献给社会,让文化部门把他们的作品保留起来,宣传出去。对于一些重点传承人,尽快兑现对民间文学传承人的保护经费,保护民间文学传承人的健康。鼓励更多的民间文学传承人讲述民间文学的积极性,同时,调动更多的民间文学传承人参加到民间文学的传承行列中来,使散落、流失在民间的优秀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和传承。

2.有些民间艺人太忽视自己脑子里的东西,认为它不足挂齿,羞于讲述。另外还有一些传承人认为自己会的那点儿嗑,不能登大雅之堂,看到你很认真、很严肃的样子,让他讲,他直摆手。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还是采用上述“诱”的方法,自己给他讲述一些民间故事、歌谣让他们听或拿出我们已经整理出书的民间故事来给他们看,让他们明白,我们需要的就是这样的东西。到时候,他们或许会恍然大悟:原来就是这些东西啊,我也会。我会讲的东西,可比书上的还好,还完善呢,那样他们就会兴致大发。我们就会有所收获。

3 挖掘民间文学的方法

1.我们做民间文学保护工作的人必须是有亲和力的人。民间文学存在与老百姓的头脑中,靠的是口耳相传得来。他们没有义务为我们讲述民间故事。我们要让他们心甘情愿地乐意为我们讲才好。民间文学的挖掘是一种面对面与人交流和沟通的工作,搜集整理者面对的大多数是老人,老人本身就是一种弱势群体。俗话说老小孩、小小孩,老人多数没有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而且做事认真,因此,要做好民间文学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就需要做好人的工作,尤其是老人的工作。我们要尊重他们,放下架子,拉近和他们之间的距离。把他们当作亲人长者来对待。绝不能有“厌老”情绪。谁家都有老人,换句话说就是每个人都会老。我们必须要做到尊老、敬老、爱老。

2.挖掘民间文学,还要选对时间。要根据每个传承人不同的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等特点来挑选合适的时间。比如说:在农村,我们挖掘民间故事要选在农闲的时候去。农忙的时候哪有闲心和精力为我们讲故事啊!即使是老人不下地干活,也要比平时料理更多的家务,看管孩子。选在农活太忙的时候,就算传承人本人愿意讲,家人也会对此增强反感情绪,给民间故事的挖掘带来不良的影响。毕竟,讲民间文学不是种高粱和大豆,不能解除人们的日常所需。

第6篇:民间文学范文

关键词:民间文学;幼儿;情感教育;作用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22-134-01

一、引言

幼儿是人类成长的关键时期,此时的孩子正值发育的高速时期,不但是指孩子的智力正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针对孩子的情感和心理。因此,加强幼儿的情感教育对孩子未来的成长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力。

在这种背景下,众多幼师意识到民间文学对幼儿情感教育的重要作用,以求提高民间文学的利用率,使用民间文学提高幼儿情感教育的效率。

基于此,本文在此浅谈民间文学对幼儿情感教育的作用,以期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推动幼儿情感教育的发展。

二、情感教育本质的概述

从本质上说,情感教育的相对概念是“唯理智教育”,也就是“唯理智教育倾向”。这种教育倾向的具体表现就是:没有把情感发展列入教育目标系列之中,知识获得或智力训练的目标占据教育目标系列的中心位置;在教育过程中漠视、扭曲和阻碍学生的情感发展,师生之间缺乏正常的情感交流;为了达到纯粹的理智训练的目的,或者为了维护教育者本人的权威,随意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根本不把学生当成是一个有感情的人;缺乏评价学生情感发展的一整套措施或标准。

换言之,情感教育就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尊严,让学生的情感得到顺利发展,使学生的情感变得丰满,引导学生更健康的成长与发展。

不难看出,幼儿时期正是人类成长与发育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中,幼儿的思维、意识、心灵和情感更容易受到影响。因此,对幼儿进行情感教育能够更好的引导幼儿产生健全的情感,引导幼儿更健康的成长与发展,

三、民间文学能够让幼儿体验到更丰富的情感

从某种程度而言,民间文学并没有传统文学所拥有的文学性,它是一种来源于民间的艺术创造,是劳动人民的创造。因此,民间文学虽然不具有较强的文学性,但它却包含了人民真实的情感。

因此,民间文学能够让幼儿体验到更加丰富与真实的情感,能够让幼儿的情感更加丰满和健全。

以中国传统的神话故事为例,这些神话故事是我国民间文学的代表,包含了古代劳动人民美好的向往。这些神话故事大多寄托了古代人民的思想感情,表达了其内心真实的想法。

例如,《精卫填海》很好地表现出了精卫鸟锲而不舍的精神,善良的愿望,宏伟的志向,受到了人们的尊敬。

又如,《夸父追日》赞美了坚持不懈,有目标,朝着目标前进,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精神,也表达了人类对这种精神的向往。

在丰富的民间文学中,教师可以为幼儿收集大量的素材,让幼儿在阅读和聆听民间文学的过程中进行丰富的情感体验,使其情感更加饱满与丰富,这是情感教育的基础。

四、民间文学能够有效激发幼儿的兴趣

同时,在幼儿情感教育的实践中,部分教师发现幼儿的情绪较低,对情感教育的参与度不够高,不愿意主动配合情感教育工作。这是由于幼儿心理和性格的特性决定的,幼儿更喜欢新奇的事物,其本身对于学习就没有较强的兴趣。

因此,在传统的幼儿情感教育中,教师难以得到幼儿的配合,难以对幼儿进行有效的情感教育。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传统的幼儿情感教育难以激发幼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而民间文学不同,它具有较强的故事性和情节性,对幼儿的吸引力较强。在此基础上,当今市场中已经有不少的少儿读物,其内容正是民间文学。这些图片精美的少儿读物能够进一步调动幼儿的兴趣,能够让幼儿愿意主动配合教师的教育工作。

例如,教师可以利用《哪吒传奇》的少儿读物开展情感教育。《哪吒传奇》已经推出就受到众多少儿的青睐,不但在于其精美的图画,更在于其故事情节的吸引力。但其本身仍然是对我国民间文学的进一步创造。

因此,教师能够利用《哪吒传奇》提高幼儿的兴趣,使幼儿愿意聆听教师的讲述,愿意主动翻阅这本少儿读物。在幼儿聆听或者阅读的过程中,幼儿就会对故事中包含的情感有深刻的认识,就会逐步丰满幼儿的情感和心灵,最终达到情感教育的目的。

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能够有效解决幼儿学习主动性不强的难题,能够利用其自身的生动趣味性引起幼儿的兴趣,使幼儿情感教育能够更顺利的开展。

总的来说,推动幼儿情感教育的发展是时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幼儿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教师需要在幼儿情感教育中充分利用民间文学,提高幼儿的兴趣,让幼儿获得丰富的情感体验。同时,教师要在实践中交流与交流,进一步完善幼儿情感教育,引导幼儿更健康的成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毕晓玲.谈幼儿情感教育与培养[J].才智.2010.17期

第7篇:民间文学范文

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教科书编者、文本之间对话的过程。”课堂教学中,我抓住了“唱歌谣、唱童谣、讲故事和猜谜语”四个方面,引导学生与文本对话、与作者对话,领悟中国语言文字的精妙,体会作者对母亲的深厚情感。

一、听歌谣,体会母亲歌声的动听

课文中作者写道:“母亲忙完了一天的活计……在院中的干草堆旁搂着我,唱起动听的歌谣……她用甜甜的嗓音深情地为我吟唱,轻轻的,像三月的和风,像小溪的流水。”

在作者的笔下,母亲的歌声是那么地美妙,是世界上最好听的音乐。虽然作者运用了形象直观的比喻,可是书本上举例的歌谣并不能让学生感受到它的独特魅力,而且对于五年级的学生来说理解这两段语言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为了让学生充分理解句子的意思,体会作者对母亲依恋的情感,我从网上寻找到一段音频。女演员伴着轻柔的音乐,柔柔地演唱着母亲曾经为作者一遍遍唱起的歌谣。那声音就像是三月的和风轻轻柔柔的,像小溪的流水潺潺动听。课堂上,我让学生自己朗读了几遍歌谣,理解歌谣的意思,体会歌谣的魅力,然后我再播放音频。我发现学生一下子就被吸引住了,他们静静地聆听着音频中传出的美妙音乐。听完以后让学生说说第四白然段中作者对母亲歌谣的描述是什么意思,浸透着作者怎样的情感,学生们一下子就能理解到位。当要求学生再次朗读歌谣的时候,学生们都自觉地降低了音量,尽力做到轻柔地朗读,学生的这种朗读可谓是人情入境。

语文教学不是封闭的,开放性是保证它充满活力的源泉,而信息技术为语文教育的开放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多媒体的正确运用为语文课的教学增光添彩,在这个环节的教学中充分地体现了出来。

二、唱童谣,感受民族语言的风趣

作者孙友田是安徽人,他的母亲在为他唱起那幽默风趣的童谣时运用的应该是具有特色的安徽话。有节奏感的童谣配上母亲的安徽方言给作者留下了更为深刻的印象,充分显示了民族语言的艺术魅力。

阅读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引导学生与作品“对话”。我在教学的时候,先让学生自由朗读,读熟之后再打着节奏朗读。学生们快乐地打着节奏,开心地朗读着,课堂气氛非常活跃。但我并没有就此满足,还要求学生运用自己家乡的语言来说一说这些童谣。这样的提议一出,班级里就炸开了锅,白由练读的时候学生们都非常投入。因为班级里的同学来自不同的地方,当老师要求用方言唱一唱童谣的时候,他们都积极、大方地在同学面前展示自己家乡的语言。一时间,语文课堂成为了各地方言的展示台。学生们在这一环节中感受到不同地方语言的特色,再一次领略到中国的文化。童谣幽默风趣的特点在方言的展示中更加突出。很多学生在课后还念念不忘,相信他们对自己家乡文化有了更深的了解后,也会更加热爱自己的家乡和家乡的语言。作者对母亲、对家乡那种怀念的情感学生也能得到理解。

三、讲故事,领略中华文化的深远

课文中的母亲在月光下为作者讲述了一个个神话故事,让作者体会到了高深莫测的夜空竟然是一个神话的世界,为作者打开了民间文化宝库的大门,也启迪了他的智慧。文章中处处体现了作者对母亲的感激之情。是母亲让作者有了一个快乐的童年,是母亲让作者感受到了中国民间文化的博大深远,是母亲让作者喜欢上了文学,为他今后成为一名文学工作者奠定了基础。

可是作者在描述母亲为他讲故事的时候,只用了寥寥数笔,例举了两个神话故事,为读者留下了想象的空间。和天空有关的民间故事、神话故事还有哪些?这些故事表达了普通老百姓怎样的愿望和情感?在这些疑问的驱使下,我在课堂上为学生拓展了相关的资料:天女散花、天仙配、后羿射日、女娲补天……这些故事激发了学生求知的欲望。对一则故事的聆听并不能满足学生们对故事的热爱,但是我又不能在语文课堂中用太多的时间给学生讲故事,于足我要求学生白己课外去网络上、书本上寻找相关的故事。班队课上我们还举行了一次神话故事大会。不管是课堂中,还是故事大会上,学生们都被这些神话故事深深吸引了,静静地聆听着。这样的学习让学生对中国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有了更深的理解,也能让学生们更加热爱我们中国的语言文字、中国的文化。这也是我们语文教学必须做到的。

四、猜谜语,回忆童年生活的快乐

母亲唱过童谣之后,作者还要求母亲为他说谜语,作者猜谜底。明亮的月光下,母子俩互动进行猜谜,让作者再一次领略到中国民间文化的魅力,也增强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体现了作者对母亲深深的爱恋。

第8篇:民间文学范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集体族群;社团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01-02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作品的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界定是研究和实施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正如博登墨海教授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folklore”民间文学艺术的英文术语,是由Notes and Queries杂志的主编考古学家W.G.Thoms于1864年在提及一个民族成员传统习俗和超自然的观念时首次提出并使用。此后,该词语被用来定义和指代“民族知识”及“民族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之下所涵盖的全部内容。“Folklore”一词由撒克逊语的“Folk”和“Lore”组成。“Folk”指“民间、人们”,是代表了一般平民的一个集合概念,用于复合词中意为“民间的”。“Lore”则是指“学问、知识或传统”,尤其指某一学科或某一部分人的学问、知识和传统。可见“Folklore”的原意是“民众的知识”或“民众的传统”。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是这样界定的,“包括民间文学和艺术,还有民间风俗、习惯、信仰和口头文学,如神话、故事、谜语、谚语、歌谣、迷信、节日典礼、传统游戏、艺术、手工艺等。”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内容中,诸如“迷信、传统游戏、信仰”等,是与现代法律相违背或不具有创新性,或仅是意思形态表达,是不可能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还有一些甚至是属于公有领域内的,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

2003年,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民族民间文化的概念,并用列举的方法明确了民族民间文化的外延。很多学者认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个种族的日常生活中,常由身份不名的人制作的作品,主要表现为他们本民族或部落的传统艺术遗产。如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以上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尽管不完全一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民间文学艺术必须是不知道其具体作者是谁,但可以认定为该国国民所完成。综上考虑,我们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应如下定义: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应该指在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制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字、艺术与科学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基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性质及以上对其概念的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有以下特征:

1.群体性。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当然这也并不排除民间文学作品最初有个人创作而后由集体成员发展、完善,在其流传中当初作者的个性特征不在明显,个人的作用被历史淹没,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的风格、智慧、感情的艺术造诣。

2.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是动态的,它的绝大部分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凝固化的有形载体,其内容和形式会随时间的推移、社会的演化而不断变化,任一历史时期既是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它是“真正活生生的并且仍然处于发展中的传统东西,而不是过去的回忆”

3.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这其间大多数人类生活区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和消灭危险,民间文艺作品许多内容也随之不断变化或消失,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仍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延续下去。

4.未发表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

5.民族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和生活环境,通常是在特定的群体内部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产生于该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当地自然环境和生活条件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打下自然环境、生活条件的烙印从而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如民间年画就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年画产区,天津的杨柳青、河北的武强、山东潍坊的杨家埠、苏州的桃花坞、广东的佛山、福建的泉卅I、河南开封的朱仙镇、湖南隆回县的滩头、陕西凤翔的萧里镇等都特色鲜明。

二、发达国家中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立法实践

(一)法国

法国是一个文化传统保存较好、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法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丰富,但是法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国际保护并不支持。法国政府认为本国国内没有以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要求。而且目前没有一个国际条约具有普遍适用性,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进行保护应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基于这种态度,目前法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在法国国内,没有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特殊对待。在政府部门中主要是文化和公共关系部负责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工作,主要是一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民间则主要是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爱好者成立的社团组织或是科研机构开展民间文学艺术保存和传播活动。法国的社团组织非常多,据统计,到2003年法国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但是这些社团组织多是自发成立,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自身成立的社团组织没有多大关系,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更是没有联系。这些社团组织只是出于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公益心而自发成立的,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所以,总体上而言,在法国,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族群的利益没有得到重视,集体族群的主体资格也没有得到认同。民间文学艺术作为整个国家的财富,为所有公民共同享有。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与发展也主要是民间个体自发进行。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虽与美国一样是新兴国家,但它是一个拥有140多个民族的国家,其本身其土著文化历史悠久独具魅力。尤其是独特的土著音乐和各种石刻、岩画、沙石画、树皮画等纯自然表现形式的绘画。然而,由于在市场上有许多土著艺术品的仿制品,各国的旅游者在购买这些土著艺术品时,很难判断所谓真正的土著居民的货品,民间文学艺术土著社区的经济收入受到严重损害。

澳大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非常丰富,所以在发达国家中,澳大利亚也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最为积极的国家。近年来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84年制订了《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遗产保护法》(2006年进行修订),在该法中针对属于一个社区或社区内个人的土著遗产保护进行较详细的规定。规定土著社区或土著人团体指任何与当地原住民传统、纪念活动、风俗和信仰有关的组织。各社区团体在活动中不得损害其他社区或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授权英联邦部长对受到威胁的场所、重要地区或重要物品进行保护。依据该法,分别成立了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研究院,前者对澳大利亚的土著文化进行宣传、组织交流和发展;后者则对土著文化的保护方式、机构设计、保护现状等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对土著文化进一步有效保护的途径。

第9篇:民间文学范文

一、 幼儿民间文学内容的选择

民间文学的体裁很多,包括民间童谣、民间神话、民间传说、民间寓言、民间童话等等,所包含的内容包罗万象,良莠不齐,并且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民间文学内容也体现了不同地域的民俗风情和语言特色。我们应选择那些内容科学、语言优美、思想健康、有益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符合时代和幼儿认知特点,融知识性、趣味性、审美性于一体的优秀民间文学作品,并和幼儿园现有的课程相整合,共同促进幼儿全面、和谐的发展。

(一)内容的选择要有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是指选择的内容要贴近幼儿的生活经验,符合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认知特点,同时关注孩子的兴趣。例如,小班孩子理解能力比较差,注意力不容易集中,无意注意占主导地位。根据小班孩子的特点,我们选择民间文学的内容时就以短小易记、节奏明快,韵律和谐、形象生动的童谣为主。例如《拉大锯》《小老鼠上灯台》《数蛤蟆》等,让孩子们在生动的情境中感受童谣的乐趣。

孩子到了中班,语言有了明显的发展,对事物的理解能力有所增强,那我们在选择民间文学的内容时,除了选择一些童谣外,还可以适当加入一些绕口令、民间故事,如《种萝卜》《葫芦娃》《老鼠嫁女》等,发展幼儿的语言,拓展幼儿的视野,丰富他们的想象力。而大班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自控能力,有意注意发展迅速,注意力更易集中,理解、表达能力也大大增强。因此我们在选择内容时,更多地可以选择一些谜语、快板诗、神话故事、成语故事,如快板诗《感恩时时在心中》、成语故事《车水马龙》《刻舟求剑》等,鼓励幼儿自由表达,扩展他们的视野。

(二)内容的选择要有本土性

民间文学是向幼儿进行家乡特采访时也指出,无锡的文化渊源深厚,尤其与吴文化的大环境相采访时也指出,无锡的文化渊源深厚,尤其与吴文化的大环境相适应,民间文化带动了方方面面文化的流传。为此老师们特意到网上、书店搜集关于无锡本土的民间文学作品,在收集过程中发现无锡的民间文学时间跨度极大,取材范围颇广,有的反映了人民勤奋好学、淑贤礼让的传统美德,有的记录了风云变幻、沧海桑田的历史变迁,有抗压迫英雄,有民间智者,还有巧匠神医……可以说,民间文学是一部历史书,是一个了解无锡文明发展史的小窗口。教师们完全可以从中选择一些符合幼儿特点的民间文学作品来进行教育,如民间童谣《二泉映月》、民间故事《鼋头渚的传说》《刘伯温考测阳山莫老虎》等,让孩子的心中扎下地方文化的根。

(三)内容的选择要有教育性

幼儿期是孩子思想道德形成的重要时期,3~6岁幼儿已有了明显的个性倾向,表现出不同的兴趣、能力与性格。由于不同环境的影响,幼儿不仅需要塑造性教育,而且也需要进行不良个性、品质的矫正性教育。尤其是目前不少独生子女养尊处优,父母及家庭成员没有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缺乏科学育儿知识,教育不得法,表率作用苍白无力,因而影响着幼儿良好个性品德的形成。

在矫正性教育的多条途径之中,幼儿民间文学教育可以作为有效途径之一引入日常教育活动之中。民间文学教育可以通过其朴素的语言、富有感染力的艺术形象,启发幼儿辨别生活中的是非、好坏、真伪、善恶、美丑,培养他们坚强勇敢的性格以及勤劳、善良、热爱集体等美好的思想品德,让幼儿在学习作品中获得丰富的情感熏陶。

幼儿在接受民间文学作品时,会情不自禁地把自己的情感经验融入作品中,常常分不清是自己的事还是作品的事,在与作品的不断相互作用中,他们自身被作品所同化,在情感、行为上趋向于作品中的真、善、美的形象,从而矫正自身的不良个性、品质。如寓言故事《买椟还珠》,就是教育幼儿不要被事物的表面所迷惑,要看到事物的本质。成语故事《愚公移山》、神话故事《女娲补天》中的主人公,为了拯救他人而甘于奉献,这种舍己为人的思想潜入幼儿的心田,能让孩子们幼小的心灵受到震撼,从而懂得了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而要学着去关心别人,给别人以温暖。《农夫和蛇》则能让幼儿懂得不要滥用同情心,在帮助别人时要分清对象,要有一定的辨别能力。《鲁班造锯》《曹冲称象》《司马光砸缸》等故事更是教育幼儿遇到问题要仔细观察、认真思考、积极动脑,才能想出好的解决办法。

二、幼儿民间文学融入幼儿园课程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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