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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在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总体上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着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作不规范、有关政策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制约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规范了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和指导管理职责,对依法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运行,促进合作社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性。
二、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地要按照《条例》“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的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应改变,其生产经营自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受影响。二是立足主导产业发展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并为产业发展服务。组建合作社,要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和经济性,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以产品为纽带。三是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通过自愿入股、按股金分红、二次返利等方式,使社员享受入社的好处。
要按照各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布局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并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产值型向效益性转变,以规模、品牌、竞争力为核心,引领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不断壮大,不断提高合作社的带动能力。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源整合和产业联合,突破空间制约和产业断层,积极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动组织,提高合作社之间的整合力和联合力。
要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按照产权清晰、运行规范、机制灵活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水平。对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着力规范合作机制,做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决策执行公开化,合作社的股本结构及分配方式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对现有的农业专业协会,要加强规范指导,拓展服务范围,逐步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目前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企业化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在信贷、税收、用地、用电、交通、人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市里每年确定10家农业专民合作社为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对待。各县(市、区)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扶持。
要进一步优化政府扶持导向。认真落实好《条例》中“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和省政府开通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规定,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重点放到增强生产加工和营销能力上,着力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引导更多的合作社从技术服务主导型向营销服务主导型转变。
四、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切实摆上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并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展、促进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通海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政策引导、争取项目扶持、典型示范、税收优惠等措施,当前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是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载体。
一、基本情况
通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始建于2002年,至2012年12月已有6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了市场法人资格,其中拥有注册商标8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1个,全县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5795户,占全县农户76413户的7.6%,。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3943户;组织对农民的技术培训11331人次,销售农产品总值15625万元, 支付给农民约14380万元。合作社盈利704万元,二次返分给社员628万元,占盈利89.2%。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依托专业合作社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1.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将单打独斗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生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通海县云秀玫瑰专业合作社成员由成立时的32户发展到2012年的210多户,玫瑰种植由70亩发展到500多亩,带动周边的农户100多户进行玫瑰花种植,逐步形成了该村花卉产业支柱;通海县雪宝禽类专业合作社现有社员460户,社员年饲养蛋鸡规模达400万只,年产鲜蛋约1.2万箱、实现禽蛋销售收入3238.6万元。占全县规模饲养蛋鸡的三分之二,养殖业迅速发展成为当地的主导产业之一。
2.发展了优势特色产业经济,实现农民收入的增加。专业合作社依据当地的自然资条件,促进特色产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通海县云秀玫瑰专业合作社2011年发展玫瑰种植500多亩,年产鲜切花2000多万枝,实现收入1500万元,兑付社员玫瑰花款1456万元,户均6.9万元。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民人均增收近万元。
3.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户统一提供种苗、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种养技术,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较好地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实现了农业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挖掘了农业增收潜力。
4.提升了农产品质量,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探索出一条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农业标准化的有效载体,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组织保证。首先,统一订购种苗、统一物资供应,从源头上控制了国家禁用物资的使用,确保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其次,通过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品牌,使农产品通过无公害或绿色食品认证成为可能;最后、通过科技培训为农产品质量提供了技术保证,通过统一销售把农户推到了市场的最前沿,使其能直接体会到农产品质量带来的影响,从而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5.创新了融资模式,解决资金难题。为解决资金缺乏的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创新融资模式,缓解了资金压力。通海县天绿专业合作社为解决社员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大胆创新服务模式,认真学习了2006年中央1号文凭文件关于“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的精神和央视报导省外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的经验,经社员代表会讨论决定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以内部融资解决开展农资服务和社员生产,生活资金紧缺的问题。2010年底合作社累计向600余户筹集1100万元,累计向社员开展融资服务916笔1028万元,用于购买化肥、农药、种子和耕牛,手续简便,解决了普通农户发展生产的资金难题。
6.农户土地入股分红,促进了农民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原则,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统一经营,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农民按照股份从合作社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分配收入。通海县高大酸菜山柑桔专业合作社是我县第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含柑桔树)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统一经营,按照股份从柑桔专业合作社收益中获得一定的比例的分配收入,目前222户农户以350亩山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按每亩每年500元,以土二轮延包剩余时间18年为时限进行折价207万入股,种植柑桔200多亩,2010年销售柑桔900吨,实现收入140.3万元,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后实现可分配盈余40万元,分配给社员红利33.1万元,每亩入股承包地实现分红1655无,有效地增加了土地的收益,积极探索了土地流转方式方法,促进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存在的问题
1.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均衡,发展不规范。通海现的69个专业合作社中,分布不均,发展不规范;一是从地理位置分布来看,坝区较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较快;二是从经济发区域展来看,经济发达地区较经济相对较弱地区发展的快;三是从产业发展来看,花卉专业合作社较其他产业合作发展的较多。同时也有部位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缺乏规范的管理机制,严重制约合作社的发展。
2.专业合作社规模大不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通海县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规模大小不一,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200—300户,其服务能力相对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带动农户的能力相对也较强;规模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成员5—6户,服务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带动农户的能力相对就较显弱。
3.社会及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成立时大多数少资金缺场地,贷款不易,虽然政府在合作社成立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但对发展的合作社来说,特别需要社会各界及政府给予资金、信息、技术的大力扶持。
四、发展对策
目前,尽管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规模小、带动力弱、管理粗放等诸多问题,发展专业合作社也不可能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但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抱团”进行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的最佳平台,是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保障,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因此,要进一步做大做强通海县现代农业,就应当积极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切实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1.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农业产业及农村经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管理指导,规范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带动力。实现通海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地区各农业产业中积极稳步、均衡、健康发展。
2.重视引导宣传,正确引导。对广大农户及农村干部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和作用,用典型引路、示范带动,鼓励农民积极创办专业合作社。
3.强化政策扶持。帮助合作社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难题,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调动农民群众发展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积极稳健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收入。
参考文献:
1.岳学文.用活社员股金增强服务功能[J].玉溪农业,2011(1).
2.岳学文.农户土地入股分红合作多赢共同致富[J].玉溪农业,2011(3).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金融 调查 建议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较快发展态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户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紧密衔接起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效保护了弱势小农户的经济利益,加快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入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探索进一步提升合作社组织经营效益,笔者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查。
一﹑基本情况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实施,娄底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较快发展,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3年2月底,全市经民政局、工商局登记认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350家,注册资本接近6亿元,产值规模达16.3亿元,从业人员约1000人,以中青人为主,多为高中以下学历。经营范围主要为中药材及水果种植,生猪、水产、鸡、肉牛、奶山羊、黑山羊养殖,苗木供应,农机服务等方面,从行业分布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涵盖农、牧、渔、林各业;从合作服务的内容看,由主要从事技术推广服务拓展为产、供、销合作经营服务;从合作组织形式看,有的是农村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发起兴办,有的是龙头企业、基地领办的公司加农户模式,有的是农科畜牧部门参与合作创办;从合作社理事长的身份看,有种养大户,有企业家,有乡村干部。全市有农村资金扶贫互助社40家,分布在22个乡镇,主管部门归属扶贫办成立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资金来源除了成立初政府补助的每个社15万元以外,主要由入社社员自愿缴纳会费、社会捐赠资金以及社内资金占用积累等部分组成。入社社员可以向互助社提出申请,最高按其入社金额的8倍发放互助资金,称为资金占用费,占用费规定最高不能超过1万元,费率一般规定不能高于同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目前一般执行6%—8%左右的年占用费率,也有个别社按1%的占用费率收取,整体来看,娄底市资金互助社成立合法、管理有效、动作基本合规、风险可控。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难,经营资金不足
由于农业信贷风险较大,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资产规模小,担保抵押能力有限,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都不高,政策性银行也由于没有配套政策而难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普遍反映资金不足。如冷水江市渣渡富民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计划搞牲猪品种改良,引进优质品种黑猪、花猪,由于资金不足,项目遇阻;新化瑞生源杨梅种植专业合作社计划与科研合作,做大杨梅产业,急需开发资金,资金不到位,使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放慢。
(二)经营管理不够规范
由于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对建立制度无疑是一个难题。因此造成一些合作组织发展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工作的随意性较大。虽然多数合作社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有些流于形式,未按章程制度办事,民主管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依赖上级政策扶持补助才能维持正常运作,自身发展能力明显不足。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忽视了经济核算,未实现规范的盈余分配,经济收入不多,缺乏自我发展能力。调查中发展,我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程度地存在规模较小、服务功能弱、合作层次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的问题,大多数合作社主要以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或农产品销售中介等层次的服务,以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实体开展储运、加工、营销合作的不多。
(三)缺乏风险控制机制
由于入社成员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需要引进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摊上就会遇到争执和阻力,合作社章程缺乏必要的约束力,极易激化合作社内的矛盾。同时,由于大多数社员包括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教育培训,导致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运营、管理方面的知识缺乏,认识不足,实际工作中专业技术不熟,组织管理能力水平不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序运作和发展壮大。
三、对策建议
一要引导金融机构会同乡镇农业部门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研,了解运行和资金需求情况,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合理选择适合的贷款方式,做好信贷服务;要逐步加大对产业规模较大、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促进农民增收较快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入。对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二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培训,使之端正办社态度,真正依法开展业务活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建设,使章程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纲领性文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入社手续,使成员大会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发挥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温艳玲,高书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及建议[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01) .
[2] 邓湖云.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考[J]. 云南农业,2011(01) .
关键词:合作收益;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合作生产力;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2-0024-05
引言
杨凌作为我国惟一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为实现“现代农业看杨凌”的目标,于2009年年初全面启动了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该园区由杨凌地方政府主导,规划面积5333.33公顷,用3年时间建成,包含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等8个子园,并力争使其成为示范区面向全国的规模性、示范性、标志性的农业现代化项目。在这个背景下,示范区通过行政推动和惠农保障双管齐下的方法,形成“推拉效应”,促使农户合作意愿提升,纷纷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依托投入到现代农业生产中去。从2009年2月至2010年6月,示范园区内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120余家,主要从事瓜果蔬菜标准化生产,共有社员2100余户,已建成标准化温室大棚6000多座,总面积近万亩。新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分布在杨凌示范区所属的大寨乡、五泉镇、杨村乡、揉谷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是否选择合作是利益比较和权衡的结果,收益的增加是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动力。而作为独立个体的合作社,只有与企业、政府实现良性互动和密切合作,才能真正做大做强,走向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道路。
一、研究的理论依据和调查方法
(一)理论分析框架
2005年度诺奖获得者罗伯特・奥曼教授和托马斯・谢林教授提出了将合作博弈运用于公共问题研究。2009年度诺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自治组织理论,她指出人类社会中的大量共有池塘资源问题可以通过自治组织内部个体之间的自我博弈得以有效解决,也就是说,在组织内部的成员通过多次重复的博弈能够建立起彼此信任、合作共享的机制。而通过一定程度的内部博弈,能够实现总收益的最大化和个人利益的合理化,且两者可以有效结合。
2006年在西安举行的“合作收益与公共管理”学术研讨会上,与会学者提出了合作收益的主张:组织内部一旦创设出某些条件,合作的参与者都将获益,而且合作收益拥有溢出效应,它还会对外部环境带来有益的影响。
合作收益包括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共同利益和具有明显外部性的公共利益。同时,合作收益理论给出了合作生产力P的函数,P=f(α,β,γ),由个体的合作意愿α、合作资本β、合作的制度条件),构成。所谓合作生产力,是指在有效控制交易成本的某种制度安排下,有合作能力的合作者自愿从事合作对于整个社会的合作过程做出的贡献。合作意愿是个体参与合作的前提,其大小可用合作的预期来测度;合作资本用于度量个体合作能力的大小,包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制度条件是指降低或减少合作的交易成本所需要的外在制度。合作意愿与合作资本是由合作参与者决定的两个变量,如果这两个变量恒定,则合作收益取决于制度条件。
(二)调查方法和数据来源
课题组随机抽取了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内的3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人户调查。本文中的社员、社长数据来源于此次调查。访谈调查了36位社长,并按每个合作社人数1/3的随机抽样调查了242名社员。对社员的调查全部采取面对面访谈的方式完成。共发放问卷280份,得到问卷共278份,其中有效问卷共253份,有效率达909/6,包括36份社长问卷和217份社员问卷。此外,课题组还与示范园及杨凌区农林局负责人深度访谈。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
生产力分析
(一)影响合作生产力的主要因素
农民之所以联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主要原因就是合作能够实现比不合作更多的收益,合作能够促进生产效率和自身利益的增加,从而形成合作生产力。
1.合作意愿a。主要指社员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愿度、社员对社长的信任度及对政府提供服务的满意度。
第一,社员参加合作社的自愿度及对社长的信任度。
从表1中看出,完全自愿有效百分比达74.7%,完全不自愿仅有2.3%,农户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较高,希望通过集体联合成立实力较强的合作社组织来实现整体效益的优化。从表2看出社员对社长信任度较高,说明农户认可基于平等地位的互利合作。可见,建立在成员“自愿性”对未来预期目标的重复博弈基础上的组织更有吸引力。
第二,社员对政府的满意度。从表3可以看出,60%的社员对于政府到目前为止提供的服务持满意态度,而也有近27%的社员对政府的服务不满意。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政府在资金、技术、销售、政策等方面对园区合作社进行了大力扶持,但尚有部分需要未满足。
2.合作资本β。包括合作的物质资本――合作社规模、注册资本,人力资本――社员社长的文化程度、种植经验及农技水平,和社会资本――合作社内部的共同目标、非正式网络、政府优惠政策、相关法律。
第一,物质资本:合作社规模、注册资本。由表4可知,合作社的标准大棚数基本都在20-80个之间,比重占到88.9%,社员户数在30户以内的比重棒沂80%,占地面积在40-80亩之间的合作社数量也占到了一半以上。总体而言,示范园区的多数合作社规模普遍较小。园区合作社的注册资本是以标准大棚折价计算所得的固定资产,缺少运转资金。
第二,人力资本:社员、社长的文化程度、种植经验及农技水平。217份有效社员问卷中,社员文化水平在小学及以下的占14.3%,初中占59.0%,高中占25.8%,大中专及以上只占0.9%。社长的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只有一人,初中占52.8%,高中占33.3%,另还有大中专及以上占11.19%。社员和社长中均有过半数人是初中学历,受过高等教育的较少,社长情况稍好于社员(见表5)。
表5中,种植经验及农技水平方面,社员和社长有大棚种植经验的分别占36.1%和19.8%。参加政府专门组织的培训的社员和社长比重分别是57.6%和91.7%,社长和社员比重差距较大。在获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方面,合格率仍是社长72.2%高于社员的33.2%。总体而言,社长的文化程度、种植经验及农技水平高于社员,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从事现代化设施农业的人力资本条件。
第i,社会资本:合作社内部的共同目标、非正式网络以及政策法规等。合作社成员基本上都是本地村民,在熟人社会的背景下,成员之间的熟人或亲朋关系是其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并且形成了运行
良好的非正式社会网络。杨凌示范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高度重视,了多项优惠政策。在相关法律方面,我国已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陕西省、杨凌区也制定了地方规章制度,为本地合作社提供运行规范。相对而言,合作社并不缺乏社会资本。
3.合作的制度条件γ。主要包括内部制度如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相关运行机制,和外部制度如政府行政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等。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内部制度的完善是合作社有效运转的保障。被调查的38家合作社都在杨陵区农林局下属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章程基本都是依照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而具体的内部组织管理结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也是使用一个模版制定的,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合作社章程流于形式。在调查中了解到,大多数合作社成员并不清楚合作社的性质、作用、制度等。
(二)提高合作生产力――制度条件的改进
由于合作社组织建设还处在初期阶段,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仅靠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充分满足现实需求,影响着合作社成员合作意愿的提高。而当前合作社有限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制约着合作资本的提升。两者对合作生产力递增的影响作用较小。因此,在成员重复博弈基础上改进制度条件成为提高合作生产力的关键,并且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如何确保那些符合实际的制度在合作社日常运行中落实?这是合作社制度建设的难题,也是提高生产力的关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
收益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企业)、政府的三方合作
公共收益主要是指合作社对市场(企业)、政府的贡献。具有外部性特征的公共收益不以组织或个人的意志而转移,整体收益越大,溢出效应越凸显,外部主体就能享受越多的额外资源。Ⅲ从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的实证分析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涉及多个利益方,主要有:合作社、杨凌区各级政府、各企业、各村集体、普通农户等。不同的利益主体分享不同层面的利益,但归根结底来源于合作收益的实现,受合作社经营产生的外部性收益――公共利益的影响会衍生出一个由政府、市场(企业)、合作社参与的扩展型合作构架。
其中:
①纳税义务、提品、输送劳务、就业岗位、影响政策等
②基础建设、法规政策、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维护合法权益等
③人力支持、技术指导、订单合同、信息服务、标准化培训等
④产品供给、劳务提供、风险分担、社会认可、企业美誉度等
⑤就业岗位、输送劳务、产品供给、影响政策、新农民培育等
⑥资金补助、技术指导、法规政策、监督指导、维护合法权益等
(二)实现公共收益的难题
以上分析表明,要想实现外部性收益,就必须使合作社、政府、企业加强相互协作。但是,处在初期发展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尚不完善,当地政府公共服务存在缺陷,企业参与也存在不少问题,三方合作的局面尚未形成。
1.政府与合作社。资金不足、技术困难、信息缺乏是目前合作社面临的最大困难。但是,政府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一方面,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不利于合作社主动性的发挥;调配的农技人员有限,对农户技术培训次数少,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在合作社销售网络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上,政府指导不足,合作社经营存在盲目性。另外,园区内的不少合作社希望做品牌经营,如李台乡合盟合作社曾商讨做“农科城”品牌蔬菜,由于缺乏政府帮助导致“农科城”品牌流于形式,没有带来实际效益。
2.市场(企业)与合作社。目前,示范园内的涉农企业与合作社之间还未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关系,这使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对接存在不小的问题,合作社方面生产成本和风险增加,经营受到影响;企业方面也失去了稳定的货源,增加了风险。刚成立的合作社在经营中需要信贷机构的支持,而政府通过行政推动、财政买单的形式介入,为以后信贷机构、合作社的长期合作留下隐患。另外,120余家合作社之间也未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加之各合作社本身规模较小,凭借“单打独斗”几乎没有竞争优势。
四、建议
(一)完善制度设计,促进合作生产力的有效提高
合理化的制度构建是合作社发挥其自身优势的关键。在制度安排上,一方面,设计者应从现行合作社的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出发,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组织管理、利益分配、民主监督等制度规章;另一方面,这种“强有力”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自治组织的成员“自愿性”的对未来预期目标的重复博弈基础上的。合作社是农民自我结合、自我治理、自我服务的以农民为主导的组织,关系社员利益的合作社制度建设应以农民为核心,在共同协商中构建。这是提升合作生产力有效保障。
(二)构建农户、合作社、政府、企业等在内的新型合作关系
农户作为合作社运行的主导者,应主动地看待和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主动拓展销售渠道,主动寻求农业技术的创新。
一、发展现状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据初步统计,全市己登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个,入会入股人员2572人,连接农户32157户,入会入股股金3769万元,拥有固定资产1755万元,经营服务范围涵盖农林牧渔和农产品运销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是以龙头企业、供销社、生产基地、私营老板或农业服务部门为依托,吸收农户参加而组成。按农户的出资方式可分为四种,一是货币资金合作型,即农户拿出一定的货币资金(押金)入股,进行合作经营;二是土地使用权合作型,即农户以水面、土地、荒山的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经营;三是技术合作型,即农户以劳动技术入股,进行合作经营;四是劳动力合作型,即农户以自身劳动力或产品入股,进行合作经营。在这些出资方式中,每个农户既可以有其中的一种,也可以同时有几种。
按登记类型可分三种,一是要章子、牌子型,主要组织形式是协会,即为了要应付办理贷款及相关业务,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社团法人登记,全市共有18家,占已登记数量的60%。二是要经营、地位型,主要组织形式是合作社和少数合作社有限公司,即为了开展经营活动而需要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登记,全市共有12家,占已登记数量的40%。三是协议约定合作型,即农民为了某项共同利益,未办理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私下协议约定合作互助经营。
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在发展上,已由发展初期的由农民经纪人或运销大户,根据某一个产品的需要,牵头组成的以销售为主的简单式的合作联合体,发展成了现在的有产、供、销、资金、技术、法律保障全面合作的经济联合体;由过去不申请任何注册登记变成了现在不少合作经济组织己办理了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或经营性单位登记。二是突出了“合作制”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实行“自我创办、自我管理、自己受益”的管理模式,对重大事务的表决,基本上能按章程或协议的规定办事,有利于农民当家作主。三是在生产经营中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随着近几年来种植业板块、畜牧小区、水产片带的形成,“龙头”参与合作后,在为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资金、销售市场、技术指导等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种植、养殖户组织起来,实行统一生产方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商标,统一产品质量的标准,既提高了农村文化建设,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如鄂州市目前已有10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办理了大米、茶叶、红尾鱼等16件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去年鄂州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有限公司“梁子岛牌”商标注册后,该公司产品价格平均翻了一番,公司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了200%,该公司农民当年人均收入增加50%左右。
二、日常登记监管实践
根据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我局本着边发展、边规范的指导思想,采取“巧登记、宽监管、重扶持”的方式,在日常登记监管具体实践中坚持“三个原则”,支持其快速、健康发展。
、坚持“以”法许可,规避行政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尚
未出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的法律、法规前,对申请人利用农民的劳动力、劳动技能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荒山、水面(因过户手续费用较高,农民一般不愿办理)作为入股资金申请登记时,我们始终坚持不盲目登记、不随意变通。在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按《合伙企业法》的要求申请合伙企业登记。也可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申办公司制企业、企业法人或其它经营单位的登记;在申请非合伙企业登记时,允许其登记后私下再按“合作社”的要求,以协议形式对农民目前法规规定不能作为注册资本的“资产”进行折股入股经营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在实际生产经营运作中允许其按“合作社”的方式进行运作经营,在其企业名称中均允许其冠用“合作社”字样,以达到既规避行政风险又支持其发展的目的。
2、坚持登记自愿的原则。在登记监管实践中,坚持“三不”思想,即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强迫要求成立企业,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参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谋划策而不包办代替;念好“三自经”,即自愿选择登记与否、自愿选择登记方式、自愿选择企业登记类型,做到“三可三不”,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选择登记与不登记,将未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暂不纳入无照经营清理的范围;也可以选择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工商部门登记,不计较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在工商部门登记,可以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或其它经营单位,而且农户可以选择以“钱合、技合、资合”等方式合作,不统一经济性质。
3、坚持做好服务,扶持发展的原则。一是落实优惠政策。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纳入全系统绿色登记通道,做好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工作,登记和年检,只收取工本费。二是加强指导,全程服务。产前抓合作,利用12315的网络末稍,做好“红娘”,加强“龙头”与农户的联系,促进“龙”“农”合作,催生主体;产中抓品牌,帮助指导“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推行品牌战略,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产后抓订单,免费为“组织”提供“农产品购销示范文本”样本,利用信息等资源优势,帮助他们找销路,签订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内部运作等行为,缺乏标准、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存在两个“不清”。一是“组织”的概念不清。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的界定是所有涉农企业都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工商部门的界定是企业中必须有农户入股并为其服务。二是农民的概念不清,城市工人、复退军人、学生、科技人员等到农村实行承包经营是否属“农民”范畴?是否能享受某些优惠政策?
3、在“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登记时,股东中的“龙头”为了减少市场风险,承担有限责任,愿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法人登记;而股东中的“农户”,只有不能作为注册资本的劳动力和不办理经营权过户手续的土地、荒山、水面或尚未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部门只适宜于为其办理合伙制企业登记而需承担无限责任。
4、法律意识淡薄。农户在签订协议时规定,其全部产品按照协议价格统一卖给“合作经济组织”,但产品上市时一旦协议价低于市场价,有的农户又擅自将产品卖给他人,“龙头”对此既不好取证,也不便打官司,利益受损,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也有的“龙头”自恃老板大,在企业实际运作中,不按章程或协议办事,使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变成了“雇佣”关系,使农户的利益受损,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四、建议
1、加强立法,规范发展。颁布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其概念、章程的内容、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出资的方式和种类(特别要明确农民的劳动力、劳动技能和具有经营权的土地、荒山、水面在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都可作为股资入股)、表决方式(是一股一票还是一人一票?)、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与清算处理,包括参加年检、登记收费标准等等,以避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削足适履的变通做法,切实增强法律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障作用。
2、更新观念,扶持发展。要改变过去一谈“支持”就强调工商部门要无限制条件地减免规费、降低登记条件、变通登记方法的观念;坚持用廉洁高效的工作效率、快捷方便的工作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工作思路,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帮助、扶持其发展。
淮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淮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截至2012年1月底,全市经工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的有603家,社员总数60095人,带动15.51万农户进入到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合作社总资产为5800万元,共建立基地180万亩。全市已有3家部级、4家省级和50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迅猛。与此同时,合作社类型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从较为单一的种植业开始逐步向农业、农村服务业扩展,向农村第二、三产业延伸。农机、植保、用水、沼气、资金互助等专业服务型合作社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大大加快。其中涉及种植业的376个、养殖业的179个、林果业的13个、农机服务的18个、农资服务的10个、农产品加工营销的7个。(表1)
淮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及个案介绍
1. 农民自发型
由于分散的小农户与社会化的大市场矛盾日益突出,农民围绕某一产业或者某种农产品自发地组成合作社来应对剧烈的市场竞争和需求变化。这种合作社主要由能人牵头或者大户联办,如淮北市烈山镇塔仙石榴专业合作联社。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地方政府建立烈山镇石榴基地,推广石榴种植,但由于知识老化,技术落后,再加上农民收益低,盲目追求产量,忽视果品质量,导致优质果品所占比例逐年减少,整体效益逐年下滑,大小年现象反复发生,综合效益下降,许多农民甚至出现砍树毁苗的情况,行政命令式的“逼民致富”遭遇尴尬。当地政府和村民认真总结了经验教训,逐步认识到在农村调整结构、转变发展的方式中,不能依靠行政命令,只能因地制宜、自觉自愿、自我发展。榴园村的石榴专业户张裕勤开始进行软籽石榴的开发、引进,并无偿对农户进行技术指导。2008年他联合石榴大户宋继承等人成立了塔仙石榴专业合作联社,选举设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合作社积极构建服务平台,设置了重点服务示范村和示范户,多次组织技术人员现场培训指导。从石榴育苗栽植到采摘销售整个过程实行统一管理与服务,大大提高了农户种植石榴的积极性和管理技术水平。经过几年的发展,合作社现有生产技术部、冷藏加工部、包装运输部、事业发展部、销售经营部、文秘办公部、财务管理部等七个部门。在合作社的带领下,全镇石榴面积已发展到40000亩,年产量600万公斤,年产值已达1800万元。其中,榴园村万亩石榴园已成为国家软籽石榴基地和国家软籽石榴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入社会员收入提高了20%以上。(表2)
2. 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是指政府涉农部门作为合作社发起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起与发展过程中起到决定作用的组织形式,主要是由供销合作社、农技等涉农部门牵头兴办,对于合作社日常管理介入较深,其性质是“官民结合”,特点是政府主导,农民为主体,如濉溪县支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濉溪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如何促进农业机械化规模发展成了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课题。淮北市濉溪县农机局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强烈地感受到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形式。在县农业局、县农机局的精心引导和扶持下,濉溪支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正式注册成立。该社实行签约作业服务,由合作社统一联系业务、统一组织作业。机械实行统一调度、统一作业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核算。凡签约的农户每亩享受2-5元的优惠,发挥连片作业的优势,既提高了农机具的利用率,又保护了社员的经济利益。针对“三秋”、“三夏”,该社组织了多个机耕作业队和机收服务队。在立足本地作业的同时,积极开展跨区作业一条龙服务,年落实5个跨区作业地点,确保了农机资源优势得到最大发挥,争取经济效益最大化。2010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3.73万亩,服务收入162.2万元,纯收入98.6万元。成员平均作业面积增加了400亩,作业收入增加了1.6万元。成员户收入比非成员农户增收32.5%。2010年合作社荣获“安徽省农机局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
3、龙头企业带动型
该种形式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由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的农户或个体业主组建而成。它利用合同契约有效调节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利益关系,利用公司的市场经验和信息渠道获取市场供求信息, 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使农户分享到农产品在加工、流通过程中增值的剩余利润,大大减少了农户经营的市场风险。如淮北市众鑫养猪专业合作社。它联合了淮北市多家养猪基地、养猪专业户建立了互助互利的经济合作关系。
淮北市众鑫养猪专业合作社由省级龙头企业濉溪县养猪协会发起建立,采取 “合作社+企业 +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不断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动机制。以合作社为纽带,依托市场,发挥规模优势,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广大社员进行品种繁育、饲养管理、产品加工、市场开发一条龙的整体运作体系。合作社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其规模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上联政府和市场,下联社员和农户,企业除按合同收购农产品外,还按交易量向合作社返还部分利润。合作社在淮北地区建立技术服务部5家,建立人工授精站11家,开展饲料、兽药、的统一供应和技术服务。合作社还与濉溪县畜牧中心共建了一个功能齐全的化验室,为畜禽疫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每年,合作社都聘请国内的养猪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员免费提供养猪技术讲座和培训。自2009年以来,已举办技术讲座50余场,技术培训20期,学习人员5000人次,共发放养猪技术资料30000余份,养猪技术光盘800余套,有力推动了淮北地区养猪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合作社带动养猪农户1520余家,年生产商品猪15万头,年产值2亿元以上,户均利润8万元,户均增收3万元。合作社在带动农民致富的同时自身规模不断扩大,实力迅速增强,示范带动能力日益提升,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2009年跻身全省100家示范合作社行列。
合作社建设成效显著 助农增收效果明显
淮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加快农村改革、推动农业发展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调整和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带动农户积极从事专业化生产,形成了近万亩的专业生产带与十余万亩的畜禽规模养殖区。据统计,近年来全市养殖业农户人均现金收入每年以9.8%的速度增长,2011年全市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8%,规模化养殖比重达70%以上,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现在,养殖业已经成为全市农业发展的支柱产业,初步形成了以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为主要特色的淮北畜牧经济。
二是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合作社把一家一户的经营变为有多家入股的紧密性的经济实体,改善了农户的松散性和无序性。农户参加合作社既形成了规模优势,又按照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大大提升了农户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如淮北市利农蔬菜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改变了农户过去提篮小卖、各自为战的局面。合作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销售,直接与市场对接,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客商直接前来大棚收菜,合作社社员与从事同种农产品生产的散户相比户均增收35%以上。
三是促进了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创新。以合作社为载体引入优良品种与高新技术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如淮北市渠沟镇郭王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发挥其整合科技资源优势,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定期邀请专家把脉传经。合作社因地制宜,开发了双孢菇套种技术及野生茶树菇驯化技术,攻克了食用菌生产过程中的杂菌感染及预防的技术难题。合作社通过举办培训班、广播、上门服务等多方位开展技术推广与指导工作,实现了科技供给与农户需求的有效对接。食用菌产品不仅远销四川、湖北、湖南、陕西、内蒙古等地,部分还出口销往海外,社员每亩茶树菇净利润可达6万元以上。
四是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如淮北市口子谷物良种繁育专业合作社是淮北地区首创的土地股份制合作社,共流转农户土地10118.5亩,按照常年亩均收益折合股金708.3万元。社员在每年年底获得保底分红700元的基础上再按折算股数参与合作社年终利润分配,实现了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
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问题
第一,淮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数量上看增长较快,但从合作社单体来看依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体水平不高,规模普遍较小,实力相对较弱,带动能力不强。据市农业委员会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为19296万元, 其中1000万元以上2家,100万元以上6家, 10万元以下的366家,经济实力不强,市场占有率低,从而影响了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活力。“小、散、弱”成为许多专业合作社的致命弱点。这些弱点还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资本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很难形成规模化经营和提高产品质量等。
第二,机制不够健全,运作不够规范。尽管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初都建立了内部章程,但大多数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松散,部分合作组织缺少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管理等必要机构。有的地方即使存在这些机构也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并没有在管理、运作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相应的利益分配制度等也不够完善。由于合作社带有公共物品的特性, 农户在以获取利益为内在动力的推动下加入合作社, 难免会出现“搭便车”现象,由此带来交易费用增加、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第三,融资环境不佳,资金严重缺乏。资金是合作社发展的助推剂,延长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链、构建产品营销网络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资金匮乏已成为合作社发展的最主要瓶颈。从内部资金来看,其来源主要靠农民自筹,求稳定怕风险的特性以及小农意识形态决定了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贡献极其有限。从外部资金来看,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抵御风险能力差,合作社又处在初级阶段,能提供的可抵押物少,缺乏可持续的担保能力,商业银行按成本效益原则不愿放贷。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资金已难以满足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较大的融资需求。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享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上得到的的支持力度也较小。
第四,高端人才匮乏,社员素质较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和成长需要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合作社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倒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合作社的管理人员缺乏专门的经验与技术,在市场营销、农产品储运、产业链延伸、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知识储备严重不足,不能给社员以有效领导;另一方面是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市场经济的必备知识,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盈利了大家都叫好,亏损了就开始撤资退股,许多农民只想利益共享,不能风险共担,不能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此外,随着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又缺乏人才激励机制,这也是造成合作社人才短缺的主要原因。
对策及建议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引导。政府要加大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性质、特征及作用的普及,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以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促进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让农民积极向合作社靠拢。同时,加强对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投入,基本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体系。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大户、农合联负责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信息意识、法制意识及市场意识。实行理论培养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有计划地输送一些有经营基础、文化程度较高的合作社带头人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各类龙头企业学习锻炼。积极引导有志于合作经济发展、愿意投入到三农最前线的高校毕业生及大学生村官到合作社任职,成为拥有坚实的专业支撑的新一代合作经济带头人。
其次,健全运行机制,强化管理监督。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引导和规范管理的力度,完善运行机制,开展制度化建设。规范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权利及监督机构,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水平的提高,充分调动社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完善税后利润的分配关系,实现社员的最大利益,提高合作社向心力与凝聚力,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在健全内部制度的同时,通过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制定与合作社运行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形成以农业、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为主的监管体系,以强化外部环境对合作社的监督与约束,保证合作社及其社员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商业模式;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2月15日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数量增长迅速、运行质量稳步提高、规范程度不断增强、合作领域逐步拓宽等特点,但仍存在产业化程度较低、市场竞争能力较弱等问题。管理大师德鲁克说过,当今企业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业模式,就是社员、供应商、顾客及其他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的交易结构,包括定位、业务系统、关键资源能力、盈利模式、自由现金流结构和投资价值等六个相互影响的要素。
一、定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就是专业合作社应该做什么,它是专业合作社商业模式体系的起点,包括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进入什么样的市场,深入行业价值链的哪些环节,选择哪些经营活动,与哪些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怎样分配利益等。
第一,要对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进行定义。一是根据专业合作社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定义其业务;二是针对某类客户群的需求定义专业合作社的业务;三是依据专业合作社所处的行业价值链环节确定其业务;四是按照专业合作社的关键资源能力及其组合定义其业务。
第二,要锁定专业合作社的目标客户。一是超越目前所卖的产品或服务,识别产品的隐含功能,探寻专业合作社的潜在客户;二是确定合适的客户标准,用以识别目标客户;三是寻找需求和专业合作社独特资源能力相匹配的客户。
第三,要确定应该向目标客户提供什么样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尤其要关注客户的核心需求,在所有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确定应该将哪一种作为重点。
作为农民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可以概括为对内服务、对外经营。通过开展经营服务活动,解决社员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生产资料采购供应、技术服务、新产品引进、产品销售等问题,改变单家独户进入市场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解决农民进入市场的难题。只有根据当地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市场需求,围绕当地有特色、有优势、有规模、有效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进行业务定位,围绕当地市场前景好、竞争能力强的主导产业做最擅长的事情,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开展服务,专业合作社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例如,灵寿县灵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正是围绕食用菌这一当地特色产业发展起来的。灵寿县是北方最大的食用菌种植和集散地之一,2002年被河北省农业厅授予“食用菌之乡”荣誉称号。灵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成立以后,把单打独斗的菇农组织起来,实施产业化、订单化、品牌化经营,带动了全县食用菌产业的发展。目前,灵寿县食用菌种植面积达到600万平方米,年产量11万吨,产值7亿元。
二、业务系统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系统,反映的是专业合作社与其内外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构建业务系统,就是确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种类及交易内容和方法。专业合作社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包括市场关系、契约关系、租赁、特许、参股、合资和全资拥有,等等。业务活动由相应的工作流、信息流、实物流和资金流组成。
建立专业合作社的业务系统关键在于对行业周边环境和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进行通盘分析。一是自身拥有或可以从事什么样的业务活动;二是行业周边环境可以提供哪些业务活动;三是自身可以为各个相互作用的主体提供什么价值;四是怎样将这些业务活动形成一个有机的价值网络。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在利益驱动下,各个主体能够形成合作共赢的关系,并产生相应的信息流、产品流和资金流运动。只要依据专业合作社的定位将这些业务关系和业务活动整合为一个系统,并根据资源能力合理分配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其中的角色,就能构建起有利于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业务系统。社员依托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获得协作的生产力,增强抗击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而且可以通过横向一体化的规模经济和纵向一体化的加工增值,实现规模种植、批量加工和标准化生产,赢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专业合作社只有与社员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起到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广阔市场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社员的合法权益,社员才会更加关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另外,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与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企业等对接,成为其稳定的优质生产基地,采取订单农业、委托加工、租赁加工、销售、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依靠合作企业的专业优势、品牌优势和渠道优势等,提高进入市场的能力。还可以与其他公司通过投资参股进行对接,使公司、专业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例如,藁城市鑫诚种植服务专业合作社,与华奥绿兰公司、藁城市商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龙在田有限公司等农业开发公司合作,发展农业观光旅游、农业采摘、高效农业等,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收益水平。总之,专业合作社应积极与龙头企业进行对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和顺畅销售。
三、关键资源能力
资源包括金融资源、实物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无形资源、客户资源和关系网络等。能力指在特定业务职能中的组织能力、物资能力、交易能力和知识能力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资源能力是指其商业模式运转所需要的、可以控制其他资源能力的、相对重要的资源和能力。
在满足客户需求上,关键资源能力往往占有主导性和支配性的地位。只有紧紧抓住自己的优势,把关键能力发挥到极致,掌控关键资源,满足客户需求,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一要根据商业模式的其他要素确定专业合作社的关键资源能力。只有和其定位、业务系统、盈利模式、现金流结构和投资价值相契合、能相互强化的资源和能力,才是专业合作社真正需要的。二要以专业合作社的关键资源能力为核心构建商业模式。可以以单个资源能力要素为中心,寻找能与之相结合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可以对专业合作社内部价值链上的资源能力要素进行有效整合,创造出更具竞争力的价值链产出。
从石家庄市“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看,在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品牌化经营等方面的资源能力尤为重要。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引进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效率、转化增值水平和质量,是增强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而品牌化经营对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社会知名度、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重要意义。例如,赞皇县汇川优质核桃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成立以来,不仅带领社员把合作社的1万多亩核桃树进行了品种改良,而且注册了“汇川”牌商标,实施品牌化经营,目前他们的核桃远销北京、上海、成都、广西等地,深受消费者青睐。合作社靠一家一户产品的聚集撑起了自己的船,社员靠合作社的品牌搭上了通向市场的直通车。
四、盈利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模式,指专业合作社对外经营活动中的利润来源及方式,即合作社如何获得收入、分配成本、赚取利润。良好的盈利模式,不仅能够带来较好的收益,更能为专业合作社编织一张稳定共赢的价值网。
传统的盈利模式往往是“做什么就靠什么赚钱”,其成本结构往往与收入结构一一对应。而现代盈利模式,常常是把主营业务变成“锁定客户”的基础或平台,根据产业链利润及价值分布特点,发现新的关联业务和延伸业务,通过向客户及合作伙伴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后续业务收入,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同时,现代盈利模式的成本结构与收入结构不一定完全对应。比如可以通过授权、特许的方式,由第三方伙伴来承担生产成本与市场风险,自己则通过收取权利金或特许加盟费,获取稳定收入。
专业合作社在成长初期盈利模式往往比较单调,但随着竞争地位和资源能力等方面的加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能力也随之加强。例如,赞皇县原村土布专业合作社,现有350台织机、1,000台纺车、1,300户社员,拥有1个总厂、6个纺织加工基地和3,000亩彩棉种植基地,有“原村”牌服饰、床上用品和工艺品等3大类、50多个品种的纯天然土布产品,2010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11年以来,利用邻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嶂石岩地质公园等优势,开始建设“土布动手体验”基地,研娃娃、布玩具、布装具饰品等“原村”牌旅游产品,设立专业社旅游产品专卖店,打破了单一的盈利模式,向多点盈利转变。目前,其土布产品已被确定为石家庄市红色旅游纪念商品。
五、自由现金流结构和投资价值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由现金流结构,是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收入扣除现金投资后的状况。预期未来可以产生的自由现金流的贴现值,就是该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价值。
从自由现金流的角度分析,提升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价值,应从减少自身投资规模、降低运营成本、增强自由现金流的持续成长能力三个方面着手。合理控制原料和成品库存,减少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强化融资能力,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单位销售收入对应的固定资产和运营资本投入,是改善自由现金流结构、提高资本收益水平的重要抓手。例如,永清县民盛瓜果专业合作社与北京市物美超市签订的农超对接协议,把原来的场地费、进店费变成了利润提成。目前,该合作社在物美超市开设了10个“民盛园”品牌菜专柜,每天至少卖出30吨鲜菜,减少了资金投入,降低了运营成本,增加了社员收益。好的商业模式,往往能够有效聚合资源能力,形成竞争优势,以更少的投资、更低的运营成本获得较多的收益。
构建成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业模式,应坚持开放办社原则,立足当地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主导产业,编织将社员、供应商、顾客及其他合作伙伴的交易活动有机联结的纽带,把关键资源能力发挥到极致,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连锁超市对接合作,以精致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切入其产业链条,增强专业合作社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一、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学合理对接是两者共同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当前法律、政策及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能够科学合理对接,关系到两者是否能够继续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共同发展。为了使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科学合理对接,首先需要明确两者的不同点。
(一)两者的任务目标不同
农技协是非盈利的社团组织,是以科技为纽带,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的。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科普社团,是联系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科普事业,推进农村科技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社会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相同或相似的经济活动为基础,通过互助,为广大社员争取更多经济利益的。两者的任务目标的差异,决定了两者运行方式、管理体系的不同。
(二)两者的成立机制不同
两者依据的法律不同,这就决定了两者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 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不同目的基础上建立的两种农业组织,不能简单地采用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对接方式。否则,两者均难以实现其任务目标。
(三)两者的经费来源及用途不同
农技协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挂靠单位的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部门资助、中国科协拨款、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经费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社员出资、收益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社员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显然,经费来源及用途的不同,决定了两者的管理体制不同。
(四)两者的历史使命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使当地分散经营的农民实现了集中的联合,实现集约化的生产,增加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是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的主体。而农技协在这一个进程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到科学引导、合理促进、无私帮助、协同发展的作用,是实现这一历史进程健康发展的协作者和引导者。
虽然,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两者之间又是密不可分的。而且,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进行科学合理对接,才能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目标。
二、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的模式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虽有交融,但不为一体的农业组织,两者的联系与合作必须遵循自愿原则。这种自愿的合作机制也必然是今后长期存在的,也必然是今后能为促进农业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主要方式。显然,建立一种新的自愿的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模式将是适应农业发展所必要的。
笔者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对新乡、焦作、济源、濮阳、鹤壁及安阳等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的一种新型实体组织,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诸多的障碍和困难。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机构,主要是从农业生产的角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体,农业行政部门不能代替其制定具体的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引导。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技术、管理的储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实体,首要任务是为社员获得经济利益,其技术引进投入少,遇到技术难题,缺乏有效解决的途径,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后劲儿不足。而农技协作为纽带和服务的主体,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引导组织。农技协可以通过修改章程,增加新的会员方式——“合作社会员”实现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要求和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加入农技协,利用农技协已建立的组织网络和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经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发展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活动的实体,有明确的经济活动内容和技术需求目标,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获得有效途径引导下,能够成为农业科技的实践者,并为农技协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好的空间。其自愿对接的运行模式及主要任务如图所示: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模式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最为关键的一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自愿加入农技协为基础的。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是合作、共进、共赢的关系。其次,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合作方式与服务内容。农技协作为纽带和服务的主体,利用农技协已建立的组织网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发展的引导,提升和强化社会团体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自身的发展特点加入到农技协的队伍中,利用农技协的组织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难题,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实现社员的发展愿望。最后,明确了两者的任务和目标。农技协的任务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协助解决技术难题、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涉农科研院所的交流平台。目标是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加速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任务是使从事同一产业的分散经营的社员实现联合集中,使其生产规模扩大,并协调相关产前、产后及产中的经营、管理任务,实现社员的共同经济利益。其目标是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最主要的主体之一,成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的引擎。
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愿对接模式具有极强的可行性。首先,农技协已经具有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并积累了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经验,能够完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发展的主体的任务。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活动的实体,有明确的经济活动内容和技术需求目标,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获得有效途径引导下,能够成为农业科技的实践者,并为农技协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空间。
三、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农技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自愿加入到农技协的团体中,必须具有进退自由的权利。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费必须根据其规模大小,设置不同的会费标准。第三,对农技协举办的交流平台,需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的分布情况及会员的需求,建立常态化的交流平台,以满足不同会员的不同需求。第四,农技协需要踏实做好政策引导、技术服务,信息收集、技术及管理培训的任务,不可强制性命令。
关键词:“公司+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
从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来看,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走科技化、市场化道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在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上,我国目前正在实践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司+农户”模式,另外一种是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以下就这两种模式发展的目的、期望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区分这两种模式的优劣。
一、“公司+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政府给予“公司+农户”模式以大力支持,是希望这种模式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户的积极性,拓宽农民致富的途径,弥补农户分散不集中的现状。对于农户来说,大公司,低成本、不用担心销售、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养殖技术、“只要不笨就能赚钱”的承诺等等,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对于公司来说,这种模式的好处似乎有:可以节省场地、设备、人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有保障的原材料供给,不仅避免了生产风险而且节省了巨大的市场搜寻和交易费用;可以优化资本配置,集中于科技开发、综合经营等高附加值项目的效益。
虽然“公司+农户”模式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之初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大力支持,但是从其在中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却并没有达到人们所希望的目标。早在2006年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公司+农户”有80%以上的案例是不成功的,而之所以不成功是因为存在三个共同的原因:一是大部分农业上市公司圈的钱很少用于农业;二是大部分农业公司都有圈占土地、以资源获得资本化收益的本质;三是工商业资本介入农业,其结果是工商业资本对小农的剥夺倍加。随着这种“公司+农户”模式在发展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学术界对这种发展模式的批评也越来越多,主要有:(1)认为公司与农户的行为不一致,权利不对等,导致博弈双方不能完全履行职责,容易导致不合作行为。(2)认为该模式存在制度性缺陷。因为在这种模式中,公司和农户的垄断势力不均衡、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与农户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形成契约的不完全性,从而导致该组织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3)认为“公司+农户”模式在生产要素流转受限的前提下,对农民增收作用不大。未经过充分竞争就过早追求“产供销一条龙”、“纵向联合”等会促进公司垄断势力的发展,妨碍中间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农民增收,会阻碍农业发展。
对于进入市场的农户来说,“公司+农户”模式的实质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之间的短期契约转变成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农户与中间商之间就存在地位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与公司的长期合作则会将这个问题进一步放大。本来长期契约的原意是希望分散农户能够规避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风险,然而契约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使得单个农户丧失谈判资格,只能作为公司所定价格的接受者,而在发生企业不履约的情况时,单个农户又无法承担维权费用,因此只能采取不合作态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 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作出了一个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社团。由此可见,合作社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纯粹的“民办”性质,承认其社员家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承认社员的资产所有权及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社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社,一类是综合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背景,学者的观点比较一致,凡是研究、关注或涉及这一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相结合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体制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偏小,很难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急需进行微观经济体制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出发,寻求交易过程中的联合与协作,使内部交易费用低于外部交易成本,于是便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综合合作社的产生显然可以看成是专业合作社的扩大版,不过是将合作领域由单一的经济领域扩展到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
与国际上比较,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无论是合作社自身的内部管理、参与主体、运行规范程度,还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人才缺乏。会技术、懂管理的人才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出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有知识、有本领的人才,但这些人才几乎都留在城市,因此 如何吸引、培养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之一。(2)法律缺位。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现在依然处于量的扩张阶段,许多制度除参照国际经验外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法律条文形式。(3)资金运作困难。国家虽然有许多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但难以落实。实际上许多农业合作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4)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根据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应该是一个“自治社团”。但是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上当前阶段合作社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响。(5)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如管理人的作用过于明显,缺乏民主;组织化程度不高,职责不明;“按交易额返利”的分配机制没有形成等。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显然,无论是“公司+农户”模式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目的都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之所以要采用“公司+农户”模式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都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及规避农业生产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农户”模式并没有将改变农户的分散性质,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的短期契约变成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而已。由于分散农户与公司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因此这份长期契约的履行必定要依靠公司的自觉性。在我国的具体情况是,这份长期契约的履行部分地由政府支持激励生成,因此并不具备内生激励机制。农民专业组织则是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使其具备与市场上的交易方相对等的谈判地位,从而解决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的单方垄断问题。
两种模式在中国的实践中都显现了不少的问题,但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问题是模式本身所固有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的问题则是由于市场、法律不完善,以及组织发展不成熟所致,并非是组织本身固有的缺陷。“公司+农户”模式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该模式未能赋予分散的农户以市场主导权,它在看似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时候,却又创造出了一对新的矛盾,即“小农户”与“大公司”之间的矛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要中国坚持市场改革方向,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环境,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国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也会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经验帮助,并坚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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