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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学在总体上是司法人才的教育,注重于对律师、检察官等司法人才的培养,因此,在整个教育和教学体制上无不致力于课堂教学和业务实践的紧密结合。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有效的、有机的、高度的契合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把法律实践教学纳入到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强制性规范中。众所周知,闻名遐迩的美国律师协会,其旗下设有一个理事会(后称“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该理事会接受美国政府委托对全美法学院法律教育进行管理。理事会的法学院行政管理规则规定:法学院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要有课外教学活动,诸如社会法律服务公益性课程和律师技能的培训课程。由上可知,法学院是否开设实践性课程已经不是校方办学理念和学术自由的问题,而是国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学院无视实践性课程的规定,那么,该法学院的毕业生就会被美国律师协会剥夺参与州司法考试的资格。一个毕业生就读于没有律考资格的法学院在美国是无法生存的,因为就读期间绝大多数美国学生背负高额学费,高昂的就学成本,高学习压力,毕业时已负债累累,入不敷出。选择法学专业,毕业后就是为了能够找到高报酬的律师工作,还清贷款,大展事业宏图。如果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能参加律考,就无法获得律师资格,这等同于似乎没修读过法学专业,除非该学生就读法学院原本就另谋其他出路或另有打算。
第二,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具有完整的、系统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归结起来,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一般可分为三个教学层次和系列:(1)课堂专业技能培训课程;(2)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3)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具体内容如下: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2002-2010年美国法学院课程巡查显示,课堂内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主要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上诉审庭辩仲裁、事实辩定实务、面见当事人与咨询、调解、磋商谈判、争议解决谈判、诉前庭辩、交易技巧、诉前庭辩基础、诉前庭辩基础精进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有:民事权利、刑事辩护、环境法、家庭法、政府利益、青少年法、物权法、税法、交易法等课程;以事实简单的轻微的民商事真实案件作为教学基础,组织教学。律师业务现场培训课程有:刑事、上诉法官、公司法务咨询、政府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诉人、公益辩护人等课程。诊断式教学实践课程与现场培训课程最大的不同是:在前者,法学院主导对案件的受理和办理,严格地说,属于事务性的教学活动;而在后者,则由司法机关或实务机关主导案件的进行,是在教师监督和指导下的司法或法律活动。美国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课堂内培训到近乎实战的诊断式教学,再到完全实战的法庭等现场实战培训,课程的设置不断接近真实,有阶段性和层次感,使学生从书本一步一步地走向真正的法律现实。
第三,为了实现课程设计的目标,美国法学院都开办了实践教学实体机构,并设立与实践教学相关的各种模拟法庭比赛和奖励制度。以美国阿尔巴尼法学院(AlbanyLawSchool)为例,该学院的实践教学开设了各种法律教学诊断室(Clin-ics),(相当于我国法学院的各个模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如:家庭暴力诊断室、民事权利和残疾人权利诊断室、医患法律诊断室、诉讼入门诊断室(introductiontolitigationclinic)、税务法律诊断室、实地训练诊断室(fieldreplacementclinic)。学生在具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教授指导下进行具体案件实际操作。诊断室所承接的案子一般事实比较简单,学生容易实务操作。法学院对案件成功的学生在院内各种媒体上大肆表彰,形成了很强的崇尚实务的气氛。此外,学院还频繁地组织或参与全国地区和院内的各个部门法领域的模拟法庭比赛,并邀请在职法官一边审判一边指导学生进行比赛,教学效果非常突出。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在庭法官对于作为当事人身份出庭的学生,往往在其职权范围内会给与非常特别的关照和理解,在法庭休庭时还会主动地与学生打招呼,进行精神鼓励和关怀,法官在法庭内也表现的很有人情味。事实上,美国法庭和法学院互动频繁,法学院的教学需要法院的支持,同时,法庭也需要更多法学院学生到法院为众多无钱请律师的穷人免费,以提高和加快法院案件的处理速度和质量。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从课堂到社会,从教科书到实际案子,从模拟比赛到现场出庭,从学生身份到律师身份,从理论到实际,从实际再回到理论,法学院的实践教育给学生提供的是高强度的,全方位的非常职业化的训练。第四,在师资安排上,美国的实践教学也配备了与实践教学相匹配的师资队伍。美国的法律实践教学的师资是一批具有实践专业素养,同时又具有法律职称和学位的人员组成。一般课堂教学的教授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未必能够胜任,需要一定时间的事务的磨练方能担当。有许多师资则直接来自实务部门。在实践教学领域,实务经验比书本知识更加重要,在法学院学生即将走出学校大门的关口,学院通过优良的师资给学生提供真正的职业化训练是学生迅速适应社会,进入职业角色的关键。由此,美国法学院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师资的人数不少,约占到整个学院用人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中美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的比较与借鉴
参照美国法学教学的实践和经验,考察中国法学教育的体制和机制,检查对照我国法学教学的现实情况,依我们看来,至少有如下几方面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思考。
第一,从中美法学院的培养目标看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法律“见习”和法律“实习”的启示。从根本上说,美国法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高强度和宽广度,是由于美国法学院学生的主要出路是司法从职人员,而法律实践能力不但是律考的门槛,也是职业的必备职能;而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不同,即便是多数中国法学院的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律师、或公司法务或检察官,但是,我国法学院仍然继续沿着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不会把多数学生的愿望作为办学唯一的指导思想,而改变贸院法学院培养经济和贸易有关法律人才的办学方向,而转向纯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在这一点上,我国与美国法学院的市场化办学有着天壤之别。由此,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实践活动的场所就不会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但问题是,我们在司法领域和非司法领域的实践教育又进行的如何呢?坦率地说,我们的实践教学主要还是着眼于法律领域,在广度和深度上比较美国同行差距很大,其中美国学生在教师监督下,独当一面的真正的法律实习,就比我们多数学生仅仅是做别人助手,或在一旁观察别人办案的法律见习要优越得多。当然,我们不能照抄照搬美国的法学教育的一套模式,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既要汲取其合理的成分和有益的经验,为我所用。另一方面,也要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研究和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学生法律实习的机制。例如,法学院免费出租提供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作为交换,法学院学生到事务所深度介入案件或在有监督条件下的单独处理简单的民事纠纷。驻入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一年的接案量和我们学生的参与量,法学院通过办公空间的免费出租,可以实现对律师事务所的部分有效的管理控制,保证我们学生在从法律事务方面进行深度实习,收到实效,而不是仅仅浮在表面上。长期以来,我国某些高校法学院的模拟法庭或模拟律师事务所利用率不高,有时经常处于闲置状态,应该考虑如何激活和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
第二,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的建立: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学院实践教学课程的地位和作用。相比于美国同行的课程设计,我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还远远没有达到体系化的程度。对此问题,首先我们要自问,在我们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大前提下有无必要使其体系化?从我国法学院的实际情况上看,有效的实践课程的方式主要还是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多揉进一些实务成分,例如案例释法,聘请校外专家承担课程部分内容等。本科大四长达十周和研究生一个学期的法律实习,实际上就是借名找工作、做论文;所谓学生的实习报告也就是校外特殊经历心得而已,与有板有眼的实践教学相距甚远。美国实践教学的压力首先和主要是来自于市场的竞争,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的管理规则的硬性规定,也是由于市场对人才素质的特殊要求使然。虽然,中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压力有市场的因素,但不是全部。从全国范围看,有600多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本科生,竞争压力不可为不大,结构性的过剩和结构性的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过剩的部分,大多无法适应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尤其是高端的涉外应用性人才每年约50%的速度在增长,这方面的人才却往往处于短缺状态,而我国不少法学院培养的法学专业仍拘泥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和实践教学,不能适销对路,因为传统的法律服务每年仅增长10%左右。这种培养的规格难以与激烈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相契合。目前,市场的竞争和压力还没有完全影响到法学院的生存;压力可能来自政府部门的要求,但政府部门对法学院的管理无法像美国律师协会理事会那样是贴身的管理,这方面国内既无法做到,也鞭长莫及;再加上市场对法学院毕业生的需求较大,我国法学院实践教学的内在推动力不足,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因此,课程体系化的问题似乎还属于非常前瞻性的问题,并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总之,我国法学院实践课程体系化的问题还没有提到急需解决的议事日程上,而参考和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优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体系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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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参见夏利民,李慈恩.法学教育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参见(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参见徐立.美国法学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杂志,2010(12).
⑥法律诊所.载百度百科网,http:///view/2303099.htm,2012年6月7日访问.
⑦参见薛波.元照英美法辞典[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⑧夏利民,李慈恩.法学教育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相较于判例教学法,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突出特点是课堂教学的流程还是以成文法知识体系的讲解为主,对个别成文法进行释解时运用合适案例加以说明。学生可以通过教师的组织进行案例评析,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庭审旁听的方式进行案例教学。总之,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在法学教育诸方法之地位上,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传统案例教学法正是按照这样的价值目标构建和发展。目前法学案例实践教学有几种方法:一种是案例说明法。在传统的学科体系基础上,以讲授为主,按照理论体系教学的需要,适当增加实际案例的讲解,以案例说明理论。这是绝大部分案例教学采用的主要方法。二是案例讨论法。按照理论课程的需要,在一定理论章节讲授完后,安排案例专门进行讨论,以巩固理论知识。三是案例课程法。按照学科理论体系编排典型案例作为教材,再按照课程进度进行讲授和讨论案例,达到掌握理论知识的目的。这几种做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都没有摆脱传统学科体系的限制和束缚。比如,刑法的课程中只使用形式犯罪方面的案例,刑事诉讼法课程中只适用刑事办案程序方面的案例,行政法课程只使用行政违法的案例。甚至在某一课程中的总则和分则部分、不同章节部分,也使用的是不同的案例。说到底,案例总是按照理论体系而设置的;案例教学也主要是讲授式的,且有针对性的。学生往往对某个理论知识理解清楚了,而遇到综合情况时就不知所措。究其原因,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割裂了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和应用性。那么,案例课程法能解决统一性问题吗?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目前的案例课程法没有统一的教材体系,没有相应的教学规划,一门案例分析课往往由一位老师进行教学,造成了案例分析流于形式,没有达到教与学的真正结合。应用型法学教育应在注重系统化的理论素质的培养基础上,注重实践性的应用能力的训练。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目的不是局限于对该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而应重在通过了解和掌握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和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并进而能够解决普遍的问题。这是探讨新型案例教学方法的方向和目标。
2新形势下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
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着新形势的要求,即立足于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及新课程改革深化的现状,同时还要适应各种不同教育类型。其中,独立学院正逐渐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学院的教育模式区别于一般院校,其更侧重于培养应用和创新型人才。独立学院需要构建和形成适应本院性质的教育模式和发展模式。在这样一个总体思路的指导下,独立学院内的法学课程教育也要在传统的教育模式基础之上向应用型转变,对于法学教育中大量和经常采用的案例教学方法进行创新是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的最好办法。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但又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重要方法在法学教育实践中的运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和改进。鉴于传统法学案例教学方法存在的诸多不足,本文认为新形势下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应树立案例教学新理念。方法的改变首先要求的是意识观念的转变。传统案例教学之所以重理论而轻实践,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很多教学人员对新形势的认识不足,只注重学生的理论素养的积累而忽略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新型案例教学方法正是建立在新型案例教学理念之上的,即从传统的培养研究型人才向培养应用型人才转变。要改变传统案例教学的惯性思维,以适应新形势下法学教育的发展要求。其次,应构建案例教学新系统。传统的案例教学系统主要包括几种方式:判例式教学,判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教学方法,由于英美普通法系的法律规则是隐含在判例中的,所以教师可以把判例作为唯一内容,完全单独采取判例教学法。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是指运用成文法分析、研究案例,对之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诊所式教育,诊所式教育方法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活动来开展法律学习。应该构建一个综合的案例教学模式,将课堂讨论模式、观摩审判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多媒体教学模式有机结合。应更强调学生的参与,不仅要让学生独立进行案例分析,还要求学生进行独立的操作,如选取案例,组织模拟法庭、进行辩论等。通过这些方式,不仅让学生能直观地体会法律条文的运用,还能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在个案中发现普遍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另外,通过多种方法的结合,使得案例教学能更吸引学生的关注,也可以使学生有自主选择和判断,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推理能力。再次,应完善案例教学新课程的设置。新型案例教学方法主要通过设置综合性课程方式实现。其具体条件包括综合性案例教学课程教材的设置、综合性案例教学的教师配备、综合性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时机以及综合性案例教学的教学形式。具体来讲,就是通过构建一个全新案例教学专门课程的方式来加以实现。目前,在法学教育方面,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各门具体课程来实现,另外也有“案例研究”、“成案研究”等专门课程的辅助。
通过具体课程进行的案例教学针对性较强,但系统性差;而专门的案例教学辅助课程有一定的系统性,但也存在针对性不强、方式传统等问题。应结合具体课程案例教学的特点,吸收专门案例课程教学的经验,创设一门全新的案例教学课程。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相比较,新型案例教学方法将更侧重法律知识的应用性和拓展性。具体来讲:第一,通过新课程的设置目的和教学目标来实现案例教学新理念的树立。新课程的设置目的和教学目标都要围绕着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理念来研究,要突破传统的案例教学课程只注重理论分析的培养理念。第二,新课程的设置还需要有课程条件的创设。具体包括:①课程名称。课程名称应具有特色,体现新课程的特点。②课程教学大纲、教案及教材。新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工作,因为新课程的具体实施将以此为指导。开课的时间、课程学时安排是研究的首要工作。教案是教学的具体内容,教案的编写应能体现新课程的具体要求。教材是课程教学的前提,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没有现成的案例教学教材能适用新课程的要求,因此,教材的编写将在教学大纲和教案编写的基础上、在教学实践检验的过程中完成,这也是课题申请时要完成的研究成果之一,所以也是研究的重点。③教师。教师是新课程构建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以往的案例教学专门课程完全由一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这实际上不符合法学教育专门化的要求,教学效果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新课程的教学应该改变这种情况,不同的案例教学部分应有不同的教师来承担,新案例教学课程至少需要公法、私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三个领域的专门教师。第三,新案例教学专门课程还需要构建课堂教学活动和实践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全新教学体系。就是将课堂讨论模式、观摩审判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多媒体教学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可以在三类法学相关课堂教学部分完成后,安排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1-0047-02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196-20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3]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素质是主体(个体、群体、人类整体)以先天秉性为基础,在外部环境和教育影响下,以自主活动为中介,在对人类文明接纳、加工、整理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身心组织的要素、结构及其质量水平,它外化为个体在实践活动中的态度和行为的基本倾向于稳定特点。高等法学毕业生的素质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从素质类型上分,高等法学毕业生的素质包括人文素质、职业素质和学术素质。人文素质是与科学素质相对而言。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分科过早过细,理工科学生很少接触文史文化知识,虽然在自然科学学习和研究上取得很大成绩,但人文素质匮乏。法科学生尽管在高等教育阶段学习了具有人文社会科学属性的法学专业,但由于专业分科过细的影响和法学专业的工具性特征等因素,人文素质也不容乐观。职业素质是法科学生的从业能力,包括知识储备、知识运用、职业伦理等内容,是一个社会人立足社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能力素质。学术素质是职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无论在何种职业岗位上,单纯技术性知识难以保障可持续发展,经历一定的学术训练和具备一定的学术素养是法律人健康发展的源泉和动力。(2)从素质教育方法上分,高等法学素质教育包括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和进步也是持续加速,早期过窄的专业知识难以适应快速变迁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促使我们拓宽专业口径,注重与相邻学科专业知识的衔接,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通识教育。当然,这也是我们的薄弱环节。日本教育界评论我国的高等教育专业太专,把大学教育变成了职业培训,这种评论不无道理。专业教育是基于明确的职业定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的发展的根本要求。一个毕业生可能进入社会的所有领域,或者说,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就需要法律毕业生,但是,法学教育是有自己的专业领域的,有特定的学科结构和知识要素,有特定的人才培养任务和标准,不能因通识教育的加强而忽视专业教育的存在。在这个意义上,高等法学素质教育是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
二、高等法学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的基本特点
1.在动态的教学程序方面,以教师主动为主,师生互动为辅。从教学主体在参与教学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来划分,教学模式分学生主动型、教师主动型、师生互动型教学模式。从教学效果的角度来看,学生主动型教学模式是最理想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每个学生能根据自身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情况,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之中,达到个人学习的最佳效果。学生主动型教学模式虽然较为理想,但由于学生个体素质参差不齐,实际上很难达到理想效果。所以这种教学模式很难全面推进。由于教学资源和条件所限以及教学传统的惯性,当前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模式基本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占主动地位,学生被动接受,仅有部分院校和教师在有意识地加强课堂教学中的师生互动。
2.在动态的教学方式方面,以课堂讲授为主,讨论答疑为辅。根据教学实施的具体方式来划分,教学模式可分为教师讲授型、学生讨论型、问答解疑型教学模式。教师讲授型即以教师为主导,单方面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要教学方式,忽视学生的参与。学生讨论型即先由教师提出问题,然后组织和引导学生从不同角度进行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基本还是属于教师主导型教学模式。问答解疑型从理论上要求完全由学生自主学习,在遇到问题和难题时由教师予以指导和释疑解惑,这种教学模式能够促使学生主动学习,钻研问题,但也容易出现放任自流情况,影响教学和学习效果。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基本是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同时也在不断调整方式,尽量让学生参与,同时辅以讨论和答疑。
3.在静态的教学结构框架方面,以应试教学为主,职业训练为辅。高等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应是素质教育,为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级人才服务。但是,由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和高校学生获取毕业资格和升学等因素的影响,高校学生基本还是以忙于应付考试为主。在教学方式上,即使不是单纯地为学科考试而应付教学,也没有脱离学生考研、升学、参加司法考试等与考试相关的现实,教学模式和方法上主要是围绕在考试中如何获取高分服务。考虑到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大部分要就业走向社会的实际需要,各高等法学院系也在不断重视学生职业技能训练。
4.在静态的教学内容方面,以理论灌输为主,实习实践为辅。法学教育之所以成为可能,就是因为法理的存在,这和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有相同之处。专业不同,但学理相通。所以,高等教育中尤其是文科专业教育,特别注重理论灌输。在高等法学教育中,这一点尤为明显。高校法学教师一般都是学术科班出身,自身拥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知识储备,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为其传授理论知识提供了天然条件,满堂灌输理论知识成为我国当前高等法学教学的主要模式,实习实践环节基本是为完成教学培养方案的规定动作而已,成为教学活动中的点缀,甚至为应付检查和督导出现走过场搞形式的不良现象。
三、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语境下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的改革路径
1.创建学生参与式学习课堂,融合人文教育、学术教育,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教学活动是师生双方参与互动的教与学的过程,传统的教师主导、课堂理论灌输的高等法学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不能为学习型社会的创建提供良好的保障,迫切需要改革。在我国现有国情下,不能完全放弃教师的主导和主动地位,只能在现有资源和条件下,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创造条件,改革教学方式,有意识地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在教师的引导之下,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强化师生互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进而提高教学效果。因此,创建学生参与式学习课堂是改革的方向和路径之一。
2.提高学生实习实践环节比重,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职业教育,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高等法学作为专业学科之一,理论教学环节不可缺少,这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手段。但是,要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习实践环节的关系,合理分配好比例,并注重实习实践的实效性。据调查,大部分院校法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法学专业本科学分在17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性教学环节在25学分左右,实习实践教学比重明显偏低,十分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改变这种现状,一是要加大通识教育的力度,保障学生拥有宽厚的知识视野和基础,确保学生能够将不同学科知识有机衔接。二是要加大实习实践环节比重,着重将高等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其职业发展提供保障。这就需要我们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学习型社会的基本要求,不断调整高等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认识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与实践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实习实践环节在教学培养方案中的比重,围绕如何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开展教学模式的改革。
四、以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为视角构建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新模式
1.在教育教学结构方面,开设人文社科知识课程,加强通识教育,培养人文素质。当前,高等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基本是以开设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为主要结构框架,这种结构本质上是以专业学科为轴心,围绕专业必修课展开,这对学生全面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是有益的,体现了专业课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面对日益市场化的社会需要,纯粹的专业知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它要求学生具有广阔的视野、广博的知识储备,以便能够与相关专业衔接。为适应这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高等学校应该创造条件,为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提供平台,在保障专业知识教学的同时,广泛开设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课程,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这对理工科学生是尤为必要。在教育方法上,鼓励采用通识教育,比如对于本科学生,在前两学年以通识教育为主,后两学年以专业教育为主,这样基本能够保障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生动活泼、具有学校文化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面向企业和行业开展社会实践,开展体现职业人文特点的社团活动,不仅有利于调动高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对培养学生的人文综合素质、促进学生人文精神养成等具有重要作用。
2.在教育教学内容方面,注重学科理论知识讲授,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学术素质。高等法学作为专业学科,专业知识的教育是重心。在专业教学过程中,首先要有完备的教学结构体系;其次要有科学的学科内容安排。由于法律学术素质是法科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是法律人在从业和工作过程中解决具体实践问题的保障,也是大学生继续深造发展的基础。在高等法学教学内容的选择方面应有意识注重学科理论知识的比例,并且要有良好的教学保障。一是教师自身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二是教师要跟踪理论前沿,熟悉学科知识理论动态,理论知识储备上做到与时俱进;三是教师要掌握学术训练的技巧,能够对理论知识娴熟地把握和运用,促进学生理解和吸收;四是教师要有意识地对法科学生进行学术训练,提高学生的思考钻研能力,激发学生学术研究的兴趣和潜力,提升学生的学术素质。
3.在教育教学方式方面,强化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技能教育,培养职业素质。基于高等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具有法学素养及市场适应性的高级专门人才,实践性为主的高等法学教学模式是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市场适应性的较好模式。这种教学模式在目标追求上,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实践环节,让学生在参与中得到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和培养,全面深刻掌握法律实务技能和技巧,提高学以致用的应用能力,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领悟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检验和理解。实践性高等法学教学模式是增强学生职业素质和市场适应力的有效教学模式,但并不是说可以对课堂理论教学及其他素质弃之不顾;相反,教师主导的理论教学和学术素质、职业素质等不容减弱,关键是合理处理它们的关系,实现相辅相成,最佳方式就是“以素质教育为宗旨,实践性教学为主,而有效辅以其他教学模式”,这才是实践性为主的高等法学教学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1学校教育
1.1法律课程
医学院校面对临床医学生开设的法律教育课程,主要集中在思想政治与人文社会科学课程中。根据新课程方案(05方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取代原有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1]。此课程为全国高等教育各专业必修课程,与其他专业相同。该课程所讲的“法律”是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相应的,该课程所讲的“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上、行为上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树立必需的法律意识,拥有必要的用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三项基本要素[2]。根据了解,绝大部分医学高等院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课程改革的重点内容。通过卫生法学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进行监督执法,同违法行为做斗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医学院校对该课程并不重视,将它列为专业类选修课程,开设课时和学分少,且考核形式松散,师生的重视程度低,甚至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局面。此外,大部分医学院校开设了《医学伦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为医学专业的特色课程,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来探讨和解决医疗卫生工作中人类行为的是非善恶问题。广大医学生通过学习该课程,可以了解到医药卫生事业从业时所必须的道德规范,并了解法律和道德的异同,对培养医学生的医德医风和正确的人生观有重要帮助,在广义上也属于医学生法律教育的范畴。部分医学院校也针对不同医学生的特点开设了不少其他法律教育课程,如《药用法学》、《新闻出版法》等。很多医学院校,尤其是合并后的医学院校,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开办或参与开设了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在这些开设第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医学院校中,几乎都开设了法学(医药卫生法学方向)专业,这类专业对学有余力的医学生的学习是一个有力的补充,让这些医学生系统地学习法学相关课程。这类专业的开设,不仅有利于医学生未来的临床工作,也让不少学生因此培养了对法律的兴趣,甚至毕业后报考法律硕士联考、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或业余从事医疗纠纷相关法律工作,对医学生的就业也扩宽了门路。为了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满足学生跨学科选修课程的需要,大部分医学院校,特别是综合性大学的医学院,开设了丰富多彩的全校性文化素质选修课(又叫公选课),这些院校的培养计划中,基本上都要求学生修满一定数量的学分才允许毕业。这些院校的公选课中,也包括部分法律相关课程,如《劳动法》、《经济法学》、《宪法学》、《法理学》等,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这些课程中任意选修。这些课程,对于学生的法律知识的补充和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有重要的意义。总的来说,学校法律课程教育主要包括三部分:法律基础知识、卫生专业法律知识和其他与未来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是医学生法律教育的基础,对医学生临床课程的学习和未来的医务工作的健康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2医学课程与临床见习实习
医学生的专业课程负担很重,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不可能一味要求在教学计划中增加法律课程的学时数目和内容。医学生在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专业课学习过程中,大部分有经验的教师,特别是临床医师,会针对该学科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各种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对医学生进行讲授。这些零散的知识,对于医学生来说,可能受益匪浅。以医疗纠纷案例作为人文、社会、心理等教育的载体,将小学科综合成大课程,用指导性教学来取代硬性灌输,有利于学生在接受医学专业知识教育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人文素质教育,特别是职业道德和医事法律教育[3]。医学课程教师与临床医师在进行相应专业课教学过程中,会有意无意地提到相关的案例及其所涉及的法律纠纷,这些教学内容对于临床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此外,临床医学见习阶段的学生和实习生在医院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亲身体会和感受相关的事例,这些经验不仅对于临床工作,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医疗工作是以病人为服务对象的工作,因此,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也不可能脱离实际情况而存在,医学生在专业课程乃至实习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可以对未来的医疗工作带来显著的益处。
1.3校园文化教育
当前,各高校都积极开展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这些活动也包括了不少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法律类学生社团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如中南大学团委指导的学生社团—法鹰社,积极开展各种法律宣讲活动,定期举办相关的法律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教育网站等。学生通过社团活动,不仅能更好地学习法律知识,还能结识法学专业的师生,可以深化对于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此外,各大学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级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等,通过日常学生工作和举办各种活动,让学生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大学校园内的非课程教育,可以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医学生的法律教育。
2非学校教育
2.1媒体教育与沟通交流
学生通过平时上网、阅读报刊,可以获取大量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很多平面媒体经常会设有法制版块,通过案例对广大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如湖南长沙的《法制日报》,特别对于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报道。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也经常有开设此类型的栏目,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长沙政法频道的《方圆之间》等。网络媒体作为当今社会的重要信息来源,对大学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学生通过网络了解社会的各种信息,包括重要的法律信息和案例,特别是医疗纠纷的相关报道,对于临床医学生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学生通过与家人和朋友的沟通与交流,也可以深入了解发生在身边的相关案例。
2.2社会法制活动
国家与不少社会团体通过举办相关的法制活动,如法制宣传日等,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这也是临床医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之一。
2.3大学前教育
医学生在进入大学前,中小学教育与家庭教育对其法律常识的了解和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父母和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师以及整个社会,应该对其进行良好的法制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
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它通过分析研究单个的案例来开展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已经抛开传统的老师主讲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担当指引的作用,对于学生来说,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已经被放弃使用。案例教学方法能够更大程度的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使得学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灵活的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充分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课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远程开放式教学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以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才作为教学目标。培养综合性、符合性、应用型人才是远程开放式教学模式的终极目标。但在传统的远程教学模式中,由于受到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影响,很多的教学目标没有按照计划顺利的实现因此,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分析原因的前提现,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方法是远程开放式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它不仅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成绩,在国外教育发达地区也会受到重视,得到广泛的应用。
三、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
案例评析法。
1.含义:在法律教学中,案例评析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它主要是通过直面讲授和远程直播的方式进行。案例评析法中将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统一归结到一个独立的案例中。使得法规的相应内容能够真实的具体的展现在现实的学习中。学生可以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来了解所学习的内容,利于理解的同时还可以很好的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评析法能够保证教学的质量。案例评析法一般包括两种思路一种是由理到例的分析另一种则是相反的。
2.特征:在案例评析法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多数是挑选了典型的,且案例的篇幅较小,利于学生在短时间内对案例整体内容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案例的内容针对性较强,所涉及的法律比较集中和直接。没有较大的争议性。
3.操作流程:案例评析教学方法的执行需要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对教学的重点、难点、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分析后对教学内容进行编排,确定相应的典型案例来进行案例评析教学方法的实施。(1)由理到例的案例评析。由理到例的教学方法研究主要强调我们在进行案例评析教学中,先由教师讲解介绍一定的法律概念、理论内容、规则等等,然后教师再根据所讲解的内容来安排一定的典型案件分析老师前面所讲的内容。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学生能够在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对案件的分析也能够比较深入的进行。使学生能够尽快的吸收消化老师安排的知识。(2)由例到理的案例评析。这一方法同前者恰恰是相反的,老师带领学生在分析完有针对性的案例后,对所学的概念、理论进行研究分析。积极的鼓励学生自己独立的进行研究思考。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典型案例进行结合,最后达到教学目标。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教师应该转变观念很多法律教学老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进行理解和领悟就可以了,如果是一些相应的典型案例,教师可以简单的带领学生分析一遍后,交由学生自学。这种观念在实际的教学中是错误的,它很容易导致部分教师过于注重在课堂上理论传受,,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只是会死记硬背,对于理论知识的实际意义并没有真实的领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质量。因此老师必须转变观念,从教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彻底解决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当前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着陈旧、知识老化、且仅限于法条注释、理论解释等现象,适合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法学教材目前还很少,特别是目前还没有一本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用的案例教学教材。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部分省、市电大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对案例教材建设的滞后问题提出了挑战。
3.加大案例教学的投入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必须有配套的经典案例,建议中央电大统一组织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编辑,并借助现代化信息传输手段,在电大战线上建立法学专业的案例文本超市;各地电大也要加速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而所有这些保障措施的实现如若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是不可能的。
五、结语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学教师的困惑;建议
处在市场经济和国际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然而,我国当代法学教育依然存在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师资匮乏,经费投入不足;教学方法单一等等。有人认为,担任法学教育的老师是问题的“罪魁祸首”,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教育问题的关键决不仅仅来源于教师,而取决于社会的方方面面。针对法学教育中的问题,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们也存在着许多困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教学任务繁重,无力充实理论和实务知识
许多地方高校是因为现在法学热门才开办法学专业,而根本没考虑本校在这方面的办学条件。李龙教授认为,无论处在什么层次上的法学院系,它们都是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都应有共同的规格和最基本的要求。这个规格与要求其中有一条是至少有20名专业教师,其中半数以上要有法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的教师要有7至8名,这是经全国法学教育界反复研讨而定的最低标准;
而许多地方高校开办法学专业并不是在具备了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再招生的,而是先把学生招进来再说。很多法学课程都是由数量很少的老师承担,因而在这些学校的法学教师成了“各法专家”,一个教师同时讲授几门法律,形成沉重的教学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教师身心疲惫,没有时间充实理论和实务知识,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同时,中国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没有设置人员自由进出机制,教师要想进入这些单位实践,难度很大,有些还要找关系,走后门。
二、教学设备不足,教师开展工作困难
教学设备的严重不足,也是困扰教师们的问题所在。众所周知,要开办合格的法学专业,资料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李龙教授所言,最起码要有数万册的法学图书。特别是在加入WTO之后,法学院的学生应该熟悉国际规则,这就要求学生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因而相应的要有外文资料可看,主要是英文资料。另外,除应拥有一定数量资料之外,还应该有相应的模拟法庭、实习基地。
但有目前许多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一无法学图书馆,二无模拟法庭,三无电化教育设备,教学质量根本无法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师即使有满腔热情,也无用武之地,很难发挥正常的教学水平。
三、法学教育的教材混乱不堪,内容抽象,语言晦涩
教材是教学的根本,教材的优劣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好坏。如今,法学教材的编写,大多来自相关权力机关,以部门和地方为界,占山为王,各行其是。教育部所属高校自成一体,司法部所属高校又成一格,各部门所属高校竞相上马,各省市所属高校也加入竞争,各种各样的教材混乱无序。不同学者所编写的教材,不管在内容上还是在体系上都是五花八门、多彩纷呈;就连同一本教材,因两位(或多位)编写者的见解不同而导致教材的观点前后矛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同时教材是教师教学的依据,针对目前教材中的问题,教师也倍感头痛,如果使用这些教材,有些法学问题越讲越乱,导致学生越学越糊涂;如果不使用这些教材,一方面导致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不符,肯定会引起学校领导的干涉和制止,另一方面,学生也会对教师的讲授内容产生质疑。这些问题,对于教师,也是一个很难逾越和解决的障碍。
我国法学教师所困惑的问题,已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法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并且已经引起了一些高校的重视。因此,对现行法学教育的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便显得十分迫切。笔者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相应减少教师的授课任务,加强教师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流动
教师的教学任务减少了,才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充实理论和实务知识,同时,学校也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师进行培训,以使法学教师的理论知识和教学思维都能及时得到更新。
法学教育实际上是职业教育,教学和实务的关系非常紧密,这就要求教师和法律职业者能够自由流动,取长补短,互为补充。这样一来,一方面学校能够确保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贴近现实需要,了解行业动态和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另外,法律职业者通过在学院讲授真实和新鲜案例,可以把实践得来的经验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从而更好指导今后的执业生涯。这是双赢的好事。
要解决问题,需要时间积累,同时需要学校和公检法必须形成共识,教育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合作,为教师提供更多实践的机会,同时选拔具有良好法律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的兼职教师,配合教授共同做好教学工作,从而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
2、增加设备投入,提高教学效果
从投入来看,学校不能仅仅将把办法律专业看作一种营利的手段,减少必要的投入及相应的成本支出。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成功经验,加大对法学教育经费的投入,增加对教师培训的机会,开拓法学教师的视野,提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学教师队伍。
同时,加强对法学教育硬件设施的投入,购买足够的图书资料,建立规范的模拟法庭和实习基地,进一步提高现代化高科技教学手段的应用,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3、严把教材关,解决教师的担忧
建议新办的法学院系尽量选用教育部推荐的教材,有条件的,可以在某些学科,如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等使用引进的先进教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学报刊可组织对教材开展评论,促进教材质量的提高,解决教材混乱无序的现象,以及因编写者的见解不同而导致教材的观点前后矛盾的问题,从而从根本上教师在教学中的困惑。
以上仅为笔者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一点心得,相信通过法律教育界同仁的共同努力,法学教师的困惑会越来越少,法学教育的水平也会越来越高,中国的法学教育将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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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龙,《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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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一个纽带,它通过考试的形式将法律职业的需求有效反馈给法学教育,使法学教育在不断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中逐步完善,同时将法学教育的成果输送到法律职业中,使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实现了有机的互动,并进而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这种较为简单的互动关系,虽然尚需进一步改良,但是,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对法学教育目标实现地促进作用。
而司法考试的出现无疑对各个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当下国内许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平时的教学中已经将司法考试的内容融入其中。更有甚者,有一部分大学在制订学生的教学计划时,学生在大学阶段前三年的学习基本上就是围绕着司法考试而进行的。似乎给学生的信息就是:如果在大学四年级要参加司法考试,那么前三年就要认真学习;如果不参加司法考试,那么学这些知识根本就没有任何用途。显然,一旦让学生有了这样的误解,这样的一种观念就会动摇整个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会误导全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认识。因此,对于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在实际的运行中应该寻找一个恰当的契合点,使二者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完善。
二、司法考试的现状
司法考试在一开始的改革中,与之前我国推行的律师考试在模式和理念上并没有体现出明显的差别。基于此,在2005年以后的司法考试中,开始不断的增大法学理论部分考查。如若不然,那么这场改革又会是“新瓶装旧酒”的结局。这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以及将来还须继续进行的法治建设无丝毫裨益。当然法治社会的建设显然不是一场资格考试的改革成败来决定的。但是,这一场资格考试事关我国现在及将来的司法队伍的建设,而司法队伍成员的专业化程度会直接决定一个国家司法的专业化程度。所以,这一场资格考试的改革,与其说是一场考试改革,毋宁说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前站。司法考试改革的成功与否,会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国的司法改革。现行的司法考试也是在摸索着前进,每一年在大体不作变动的情形下,在试题的一些形式、考核的目的以及考核的侧重点方面不断的在做调整,希望能够让其更加合理、科学。
有人曾经提出将现行的司法考试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考核。第一阶段对考生进行法学基础理论的考核,这一阶段主要是针对那些非法学类考生设置的。对于这些考生,要想进入下一阶段的考核,必须先要通过法学基础理论的考核。对于法科类的考生这一阶段就可以免试,因为大学本科阶段学习及考核的就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第二阶段,由通过第一阶段考核的考生和法学类的考生进行实务能力检测及法律思维的考查。该部分的考核可以结合实务进行更加专业化的考核。以此来判断考生是否具备从事司法实务的能力。这这样的设计明显比现阶段推行的“一刀切”的考核模式更为合理、也更加公平。遗憾的是,随着新的机构改革这样的构想被搁置了。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间的良性互动
对于选择学习法科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已然成为整个大学学习阶段不得不考虑实现的目标。但司法考试到目前为止其考核方式至少不具有足够的针对性。
首先,司法考试在命题方面依然欠缺合理性。我国的司法考试的针对的考生是比较广泛的。不论是法科专业的学生还是非法科专业的均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只要学历达到本科水平)。一方面在努力促成司法队伍的专业化,以期在实务中能够更好地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却对那些将来可能进入司法队伍的人员进行泛化。这显然是一个悖论。而且,这对于学了四年法学的学生而言,也是非常不公平的。此外,在大学阶段系统学习四年的法科类学生,在观念、思维等方面必然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司法考试在命题时,应更倾向于法科类学生,从长远来看,对于建设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来讲是有益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