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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告法;旧;新
(一)章节安排
经济法总被形容为“大杂烩”,就是因为经济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而且较为零散。经济法学者所编纂的教材一贯是以“章节多、页数多”而著称,基本在三十章左右,如杨紫烜教授在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的第五版经济法教材,共三十一章。但按照我院的课程规划,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学时十分有限,只有54学时,笔者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考虑到要和司法考试想结合,所以在设定教学内容时往往会选择一些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比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法,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房地产法,会计法,银行法和劳动法等,而司法考试很少涉及的如审计法等就建议学生自学。因此笔者在过去的专题安排中,没有将广告法专题纳入教学大纲,而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中简单涉及。
(二)时间安排
如上所述,过去笔者没有安排广告法的专章讲授,而是将部分广告法的内容嵌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所以广告法的时间安排很短。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的学时安排是6个学时,每学时50分钟,其中分为六节内容,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安排20分钟,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2个学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30分钟,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1个学时,不正当促销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1个学时,诋毁商誉行为和串标行为的法律规制安排1个学时。由此可以发现笔者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讲述中,没有太多的时间介绍广告法,只是在阐述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上简单涉及,再刨去案例引入和视频播放,所用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内容安排
在笔者的设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的第三节即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由于时间有限,笔者没有安排太多的内容。其中,下设四个标题:“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笔者没有系统讲授广告法,而是讲授“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过程中简单介绍部分的广告法知识。比如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中首先介绍了广告在产品销售中的作用,然后介绍了广告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简单介绍《广告法》的出台和实施情况,特别介绍了虚假广告宣传涉及的几个主体,让学生了解《广告法》中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区别。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中介绍了药品广告、烟草广告的限制。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中介绍了《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课程广告法专题的“新”
(一)内容结构重新调整
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教育的十四门专业课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理论基础的培养,而且要注意加强实效性比重。从功利角度来看,笔者希望能够达到一定的教学效果。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学生能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在以后的日常生活过程中,懂得正确的思考、分析相关涉法问题。同时教学内容必须和司法考试密切相连。在司法考试中,经济法的考点并不固定,可谓是“遍地开花”,而且即便涉及,分数往往不高,所以在复习中考生们往往抓大放小。笔者主要考虑到要和司法考试想结合,所以在设定教学内容时往往会选择一些司法考试经常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银行法、税法、劳动法等。一般来说,在司法考试考试中,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涉考的几率比较大,所以在备考时,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必不可遗漏。《广告法》经修正案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必然列入司法考试的备考范围。而且这次《广告法》变动极大,原有49条,经修正,删除3条,新增33条,通过合并修改了37条,保留8条,最终成稿为75条,几乎是全面修改。过去笔者没有安排广告法的专章讲授,而是将部分广告法的内容嵌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题,所以广告法的时间安排很短。考虑到法律法规的新颖性,笔者认为加大广告法的授课时间是很有必要的。
(二)注重法条亮点解读
2015年的《广告法》修订可谓是众望所归,毕竟1994年的《广告法》已经实行二十余年了,广告业的经营环境变动极大,广告监管执法也出现了大量新问题。《广告法》的修订,更好的规范了广告业的市场秩序,严格了广告经营准则,规范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的广告惩治力度,提升了法律威慑力,有利于广告行业保持良性、健康发展。经总结,此次《广告法》修订亮点如下:1.将公益广告纳入《广告法》调整范围,鼓励发展公益广告,体现国家的倾向性。2.扩充了典型广告数量及其内容准则。原来《广告法》规范了7种典型广告,并根据其行业特点设定了其内容准则,这次修订新增10项典型广告,同样设定了其内容准则。比如:酒类广告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等,这明确为广告策划者设定了“活动范围”,“套上了镣铐”。3.此次《广告法》修订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并加大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比如:限制广告代言人为药品等代言,要求广告代言人使用代言商品,新增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4.为了抑制烟草消费,保护国民身体健康,此次《广告法》修订对烟草广告加以严控。5.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如:禁止10岁以下儿童代言。6.为缓解广告扰民情况,对互联网广告加以规范。如:明示“关闭”标识和一键关闭。7.为了增加法律威慑力,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资格罚和信用罚,加大了违法的广告惩治力度。8.严格了广告者的行为规范,规范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三)教学手段多元化
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开放的学术研究领域,对于这一对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存在着如何对其学科名称进行定义的问题。当前,随着国内工程建设领域立法及司法工作的不断发展,许多来自法学领域和工程管理领域的学者,针对工程建设法律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国内学界大多从整体上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法学专题展开科研和课程教学,并且出版和发表了为数不少的专著、教材及论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说明,我国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研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学科,已经在实践中建立并发展起来了。国内学界通常把“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建筑法规”、“建设法学”等当作该学科的称谓,并且大都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不加区别地纳入到所谓的“建设法规体系”当中,对于工程建设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包括法理、立法和司法等领域),从总体上看,对于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部门法性质、体系结构及其作为部门法在整个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等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切实地深入开展研究并取得共识。因此,就难以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法律教育、立法和司法实践给予科学的理论指导。就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新兴法律学科定名为“工程法学”。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因为“工程法学”一词能够全面指称“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建筑法规”、“建设法学”等称谓所蕴含的研究对象,能够全面涵盖各种类型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部门和法律问题,不仅在语义认同上具有独特优势,而且极其精炼概括,便于进行学术思维、交流和表达,并有利于学术研究的空间拓展。“工程法学”的称谓,既可以指称工程合同等实体法部门,也可以指称招标投标等程序法部门;既可以指称工程项目涉法问题的微观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涉法问题的宏观研究;既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立法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司法研究;既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当前法律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法律制度及思想的历史研究。
二、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的关系
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是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随着人类社会工程建设活动的日益发展,各国在立法上逐渐形成了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因此,对于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术研究活动也随之逐渐发展起来。如果没有形成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工程法学也就失去了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工程建设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工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为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理论上的指导。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规划,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立法活动成果,而工程法学是人们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产物。一般来说,工程建设法学只具有学术指导意义而没有强制约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工程建设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工程法学则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三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工程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有待发展的新兴法学学科。
三、“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定义
从人类社会工程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工程法学的定义及其体系结构,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在经济法部门视角之下,开展对于工程法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一直以来,国内学界大多将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笼统地当作一个法律部门展开科研和教学,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等部门法内容未能形成有机统一的学科教研内容体系。相关课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诸如“建设法规”、“建筑法规”、“建筑法”及“建设法”等,更突出的是,在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门法规教学课程之间,大都各自独立开展,内容重复、冲突及互不衔接的问题比较普遍。总的看来,各个教研单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项目微观管理的范围之内,而较少有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角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笔者曾经在《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一文当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行为,直接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自古以来就受到各国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普遍通过多个法律部门对其进行调整。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可以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下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野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按照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理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调整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即是经济法部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而言,其本质属性应当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既包括了生产,也包括了消费、分配等),并且,这种经济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要受到国家的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经济法这一部门法视角下,认识、研究乃至组织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教学科研,有着充分必要的学理及实践基础。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多层次、多门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整体。从这个角度而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可以说,工程经济法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同时,工程经济法学也可以被认为是工程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正是基于这种理解,笔者主张将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内容进行专门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学科,定义为“工程经济法学”。
四、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即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一门工程法学课程的教学讲述对象,并且,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机构也必然决定于这一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结合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内容。其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分别包括工程建设主体资质与资格管理、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工程建设涉外管理等内容。当然有必要指出,随着工程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还存在着比较广阔的拓展空间。因此,从构建“工程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的需要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结构归纳为:工程经济法概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
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经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工程经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工程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即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获取、变更、终止主体资质与资格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主体和工程建设的专门从业人员主体两大类。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对于这两类行为主体的规制和调整,分别体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资格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资质管理制度,后者则包括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包括了国家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工程建设发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诸如工程统计法、工程规划与计划法、工程投资与金融法、工程价格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税法等内容。
(五)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关键词:微课;翻转课堂;主动性
中图分类号:G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20)07-0097-04
一、引言
法学教育是当前我国高校落实国家提出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的重要途径。法学教育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一批实战型精英,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如何将依法治国的理念融入法学的实际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点。
翻转课堂是指学生课前主动学习新知识,教师在课堂上针对学生提出的疑難知识进行答疑解惑,从而让学生自主完成知识学习和积累的新型课堂教学方式。翻转课堂最初出现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林地公园高中。两位教师即乔纳森·贝格曼和亚纶·沙姆斯为了让那些经常请假缺课的学生能够赶上教学进度而实施的一种措施。他们意外发现这种方法比传统的教学方法更能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后因这种教学模式的显著教学效果而被美国各个学校在校广为推广流行。近年来另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微课也渐渐呈现出自己的独特优势。微课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将知识点细分化,内容简单化并辅以网络的方式开展的一种教学方法。微课在国外的名称为minicourse、microlecture、microlesson等。我国首次提出微课教学的是胡铁。他认为:“微课程是指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教学视频为主要载体,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针对某个知识点或者教学环节而展开教与学活动的各种教学资源的有机结合。”微课和翻转课堂都是教学方式上的转变,但目前为止都没有提供一成不变的教学模式。2015年奥拂莱赫蒂和菲利普斯对翻转课堂进行了充分研究,他们认为由于没有相关的理论框架,翻转课堂在现实中缺乏一致的方法。因此,如何寻找合适的教学方式进行课堂的翻转,不同的教师在面对自己的专业课时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微课和翻转课堂进行了多元化的研究并提出了微课和翻转课堂优于传统教学模式的观点。从教学理念方面,徐碧波认为以翻转课堂以老师为中心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的转变,结合中国学生的特点,发挥学生作为学习中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刘瑞超认为教师缺乏新时期教学先进理念,抓不住翻转课堂的关键点,应试教育的思维依然存在,提出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在整个教学中不再是主导者,而是学生积极学习的促进者,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学习;许兴亮认为,翻转就是注重先学后做,推动教向学观念的转变;赵濮民认为,微课的介入能让翻转课堂的功效得到极大发挥。他认为知识的学习在于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而培养学生积极主动性最佳方式就是知识传播途径。好的传播途径会引起学生学习共鸣,达到事半功倍。从翻转课堂与具体学科相结合方面,杜芳认为要进行翻转课堂必须利用网络微课平台,加强课堂教学活动的充分设计,将微课和翻转课堂结合起来,促进学生知识的内化,并对教学进行及时的评价和反思;王巧晗在《翻转课堂和TBL结合的植物学实验课混合教学法的实践和探索》中指出了开展翻转课堂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得学生有实验动手能力,在教学中要进行教学模式构建,并对该模式进行评价,达到教学质量提升的目的;毕振波在其论文《翻转课堂和层次化教学方法在计算机实验课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中提出了翻转课堂的由来以及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能够提高学习自主性,并结合层次化教学模式以便适应人才个性化培养。
二、微课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相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优越性
从本课题研究的结果看,我们发现微课和翻转课堂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有以下几点优越性:
(一)微课和翻转课堂的结合更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微课和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微课的制作、课堂的翻转都需要学生积极参与。教师将教学知识点发送给学生,学生在课前对知识点预习和讨论,根据知识点进行课前的微视频的制作,最后进行课堂的翻转。这些都需要学生的全程参与,教师只是作为辅助者身份参与其中。翻转课堂要求学生本着先学后教的理念,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学生的个性需求化也能得到满足,学生的满意程度较传统的教学模式自然也有了显著的提高。翻转课堂更有利于知识的传授、学生能力的提升、学生个性需求的满足以及学习方式的改变。
(二)翻转课堂给法学学生提供了理论联系实践的机会,提高他们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学生单凭记忆法律条文将无法适应今后工作需求。法学学生是用法律条文去解决实际生活中一个个实际发生的法律问题。传统的教学模式就是让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因此学生对法律条文非常熟悉,可是他们走进工作岗位,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却束手无策。而翻转课堂的教学恰恰弥补了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如前所述,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下,学生需要根据课前预习的知识点进行微课视频的制作或小组讨论或法庭的模拟等方式来掌握本课堂的重难点。这样的教学模式有利于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缓解了死记硬背法条的焦虑。学生在自主学习的过程中,可以围绕教学的重难点进行全方位的思考,从而提高了他们思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以及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他们今后走向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微课和翻转课堂具备广泛运用的可行性
无论是从本课题研究的结果还是其他研究者在自己的领域的研究成果可知:微课和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并深受学生的喜爱。且研究成果也表明,采取这种方法确实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成绩。因此,微课和翻转课堂的教学方法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的可行性。当然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问题,诸如:学校硬件设施条件的缺陷、翻转课堂下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任务难以保证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今后研究的一个方向。
三、经济法课程微课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实践研究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笔者从华商学院任教的会计专业选取6个班级作为本课题的研究对象,采取翻转课堂和微课结合的教学方式;其他会计专业的班级作为参考对象,采用传统教学方式。开课前,任课教师会选取学生成绩的差异性不显著班级作为研究对象,以防止出现数据的不代表性。
(二)研究方法的确定
1.文献研究法
本课题组的研究范围仅仅局限于课题组教师所在的学校,研究范围比较狭窄。为了充分了解微课和翻转课堂的教学方法在其他学校是否也能取得比传统教学更好的教学效果,我们采取文献研究法,通过国内针对该教学方法的研究进行分类分析,从理论上分析微课和翻转课堂的优劣势,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2.年终教学质量评价法
为了解翻转课堂和传统课堂之间学生学习差异,课题组选择对会计系经济法专业的学生进行两个学期学习成绩测试。研究采用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组數据来对比两种教学方式的结果。其中,平时成绩占总分数的百分之三十、期末成绩占总分数的百分之七十,综合起来就是学生的总评成绩。在试卷结构上,偏向测试学生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研究前后的试卷均由负责实验的本课题的课题组出卷,所以在难易程度上不会有太大的差异。
3.问卷调查法
实验研究结束后,课题组成员针对学生对微课和翻转课堂接受的程度、学习效果、学习兴趣以及在学期中是否锻炼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锻炼了团队合作的能力等方面我进行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对问卷进行数据分析整理,了解学生对翻转课堂教学方法的有效性想法以及需要修改的地方。在设计问卷调查时,为了避免个人偏见造成数据的不真实性,调查问卷多以开放性问题为主,具体设计表格如下。
(三)研究方案的实施
研究对象采用微课与翻转课堂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开展。将研究对象进行班级内分组,每组选取负责人一名,主要是组织本组成员进行课前新知识的预习、课中的讨论以及课后的内化。每个小组为了更好地展示所学到的知识点,可以采取微视频等方式进行课堂展示。课堂展示的方式由组长负责。课堂上教师不再进行知识点的详细讲解,而是让小组轮流对重要的知识点进行讨论,从而引导学生对重要知识点理解,并培养他们思考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在课堂结束前对本节课进行点评和总结,针对学生不懂的知识点再进行阐述。在这一过程中,教师根据学生的表现进行评分,记录成绩。参考对象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方式。
四、经济法课程微课和翻转课堂的实践研究结果的分析
法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课程知识点多,分布广。传统教学模式不利于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发挥,学习效率低,难以实现法学学习目的。因为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的任务就是讲授,将所有的知识点讲授完毕就完成了教学任务。至于学生是否能够真正理解和消化则不是教师们所关心的问题。而翻转课堂和微课相结合的学习方式的效果如何?是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是否达到教学目的?我们针对前期的研究数据进行以下分析:
(一)年终教学质量成果分析
2020年1月,我们采取期末考试加平时成绩的方式对研究组和对照组进行了测试(见表格1、表格2)。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总评成绩中,90-100的高分比例实验对象比参考对象高40%;不及格的比例比参考对象要低2%;实验对象的分值集中在80分以上,参考对象分值集中在70-79的区间。通过试验前后两组数据可以看出:微课和翻转课堂比传统教学方法的高分成绩比例高。
(二)问卷调研结果分析
2019年12月底经济法课程教学任务结束后,课题组为了了解采取微课和翻转课堂是否引起学生提高学生积极性等方面情况,向研究对象发放了351份问卷。共收回来问卷351份,其中有效问卷322份。课题组成员对322份问卷进行数据上的统计,得出如下调查结果(见表3):实验组的92%的学生认为微课和翻转课堂教学方法可以提高自己的学习兴趣;89%的学生认为提高了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98%的学生认为培养了团队合作的能力,只有4%的学生认为不能提高自己的学习兴趣,5%认为不能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
1.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特别是对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学生要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
2.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具备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是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必备技能之一。大学生通过学习经济法等法律课程,掌握经济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提高大学生依法经营和管理的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3.学生职业技能形成的迫切要求。现代社会对从业人员要求不断提高,不仅要求懂经济、管理、财会会计、金融投资等,还要求懂法律。高职院校要培养既懂经济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因此,学生的职业技能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系统性要求不高,但对法律教育的岗位针对性要求较强,对现实法律问题关注较高。[1]高职院校应把《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大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教育部在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学历毕业证、职业技能资格证),促进大学生就业或创业。
4.提高教学质量的紧迫需求。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传授为主,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不强、热情不高,教学效果不理想,不能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对《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人才培养的特征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因此,高职教育必须改革传统的学科本位的课程体系,牢固树立能力本位的思想,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通过课程结构的整体设计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学生对社会和职业的适应能力,真正实现课程体系由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由知识体系系统化向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转变。[2]本文结合黄冈科技职业学院《经济法》课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探讨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1.课程的定位。我们在对武汉城市圈、湖北省及中部地区的有关企业、行业、职教专家和学院往届毕业生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较全面地掌握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中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需求。经济工作的重要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经济运行的规律性、经济联系的全球性等使得经济和法律的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对法律的依赖日益突出,企业对高职毕业生的知识、技能、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经济法是高职院校财经、管理类等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其他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先行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使学生掌握了法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经济法》课程为学生后续《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谈判》、《财务管理》、《国际商法》和《电子商务法律》等课程的学习服务,还能使学生顺利通过会计证、营销师等职业资格考试中有关经济法的考查内容。《经济法》课程定位:坚持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以法律素质培养为主线,以理论知识的运用为途径,以关键能力培养为核心,面向武汉城市圈,辐射湖北及中部地区,主动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人才支撑,培养既懂经济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2.课程的结构和内容。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和社会对高职院校人才的需求,《经济法》课程组教师与有关工商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等企业、行业和司法部门的法律专家经过深入、细致地分析,依据能力复杂程度整合典型工作任务形成综合能力领域,遵循学生职业能力成长规律和认知规律,循序渐进,螺旋式上升,由感性到理性,由易到难的学习规律和学生毕业后从事经济活动中进行依法管理工作的实际所必需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确立了以企业经济法律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律实务、市场行为实施与规制管理、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劳动者保护与社会保障、经济纠纷的解决等6个项目模块,建立了认识企业与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与管理、合伙企业设立与管理、公司设立与管理等16个工作任务,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按照企业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要求,以任务导向、项目驱动组织教学内容,构建课程结构体系,体现了《经济法》课程以理论知识的运用为途径,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功能和教育功能。《经济法》课程立足于职业能力的培养,对课程内容的选择标准做了根本性的改革,以过程性知识为主,陈述性知识为辅,打破了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工作任务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和课程教学,让学生在完成具体项目的过程中构建相关的理论知识,并发展职业能力,根据工作任务相关性及工作能力复杂程度对工作过程进行系统化,形成行动领域。校企(行业)共同设计和开发了以企业经济法律基础理论等6个项目模块,认识企业与经济法等16个工作任务,内容的选取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课程的实用性,并根据学院内外的教学资源条件,安排了16个教学实训实践项目,构建了课程内容体系。每个项目模块对项目目标、项目任务、教师知识与能力要求、学生知识与能力准备、教学材料、使用工具、实施步骤等提出要求,使课程内容既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又体现了高职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并融合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和态度的要求。目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会计证、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和职称晋升等涉及到经济法知识的考试,高职院校应把《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这样可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实现知识和能力的融合,职业目标和教育目标的融合,落实教育部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的制度。高职院校学生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以满足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掌握企业经济法律实务中的工作技能,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崇尚法律精神,提高防范风险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为大学生今后就业、创业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做好《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要建立一支业务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经济法教师应优先从有民商经济法学历背景的教师或毕业生中选聘,做好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经济法教师要密切关注当前理论研究与经济立法的最新动态,积极开展教科研、学习、进修、访问、交流等活动,积极从事经济法律社会服务实践活动,如担任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制宣传员、仲裁员、人民陪审员等职务,不断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服务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聘任律师、法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人士作为实践教学兼职教师,加强双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兼职教师各自的专长,共同做好《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经济法教材要适应经济法律的时效性、实践性和政策性较强等特点,及时关注法律的立、改、废和司法的动态,做好教材编写和修订,加强教材建设工作,以适应经济法教学的需要。我们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吸收了当前经济法律研究和经济立法的最新成果,并依据企业行业发展需要和完成职业岗位实际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精心选取设计《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编写出版了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规划教材《经济法律实务》。这本教材理论与实训结合,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体现了高职教育的特点,已被多家高职院校选用。
4.课程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活动中,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以职业能力的培养为本位的教育教学模式作为教学改革的主线,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以任务导向,项目驱动组织教学。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全面参与信息收集、计划制订、做出决策、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结果等教学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教师要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和专业能力,使之在学校能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通过学生自己的学习实践或行动来提高职业能力和教学效果。《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均很强的课程,除了具有传统法学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技术性和应用性较强的特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是在教学中要坚持先进的现代教育理念,从学生主体性入手选择教学方法,加强教学方法的改革,根据《经济法》课程特点和职业技能形成的内在规律,综合地运用互动式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小组讨论法、专题演讲教学法、讲座式教学法、多媒体网络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教、学、做”相结合,教师主导与学生自主相结合,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相结合等多种教学手段,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实习实训,把法律知识与现实经济生活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创建经济法精品课程网站,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为学生创设网络学习平台,并运用E-mail或qq工具进行交流,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实现在线交流,开展网上辅导答疑、互动讨论等,全方位地拓展了学习空间,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了学生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论文摘 要]独立学院学生有其特殊性。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性特点以及独立学院的教学要求存在矛盾,有必要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体验式教学法的应用可从案例教学、主题辩论教学、模拟教学、角色分配教学等方面入手。而要保证体验式教学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处理好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等。
《经济法》课程是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基础课之一,本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教学方法、教学质量对于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使《经济法》教学与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相适应,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选择。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群体特点以及与经济法课程性质的矛盾
(一)基础知识相对薄弱,自我管理能力差
独立学院普遍都是“三本招生学校”,其招生对象的“三本性”决定了学生的知识水平与学习能力的参差不齐现象特别严重。从客观上看,一些学生高中的基础知识总体表现比较差,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相对较差,课堂学习效率不高。从主观上看,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整体上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信心,没有涉猎课外知识的积极性。
此外,独立学院的部分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差。正因为一方面学习基础不扎实,另一方面又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饱满的学习热情,独立学院部分学生上课不专心,课后不自习,迟到、旷课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家庭条件比较优越,自我意识强烈
由于三本的学费较高,这就使得进入独立学院学习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较好,生活优裕。由于家庭条件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独立学院的学生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个性张扬,而承受压力和挫折的心理能力可能与一本、二本的学生有所不同,同时在遵守纪律、团队合作等方面意识较差。
(三)思维活跃,综合素质高
在学习基础薄弱、自我意识强烈的同时,独立学院的学生普遍在社会适应能力、表现力、交往能力上优势突出,综合素质较高。大部分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有过接受特长教育的机会,思维敏捷活跃,具体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同时愿意在课堂上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动手能力强,敢想敢做,富有灵感和较强的主观创新意识[1]。
上述提到的独立学院教学对象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课程性质产生了较大的矛盾。《经济法》课程性质要求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学基本理论作为基础,而经管类各专业的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缺少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老师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对法学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作一定的阐述。由于独立学院大多数学生对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轻视比较常见,导致学生认为《经济法》课程教条、机械、需要死记硬背,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在《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过程中他们往往感到不易理解,难以掌握,更不用说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独立学院教学要求与经济法课程传统教学方法的矛盾
重视实践性教学、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被认为是独立学院教学的特色,而大多数独立学院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在实践性教学方面的改革存在着一定难度。
尽管《经济法》这门课程在各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专业几乎都有开设,但真正开展《经济法》实践教学的学校寥寥无几。在独立学院理论教学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味移植母体高校教学方法的做法。目前,很多独立学院在本科生的《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只是为了完成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讲授内容,教学以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讲授为主,对应用教学关注太少,缺乏对学生实际掌握知识与技能的关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做得不够。学生只能被动接受书本知识,过分注重继承、重复前人经验,其独立性被严重削弱,这严重影响了独立学院理论教学质量的提高。事实上,经济法的许多法学理论、法律条文都是从社会实践中抽象出来进而又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学理论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层面上,更重要的还在于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和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社会问题。
三、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一)体验式教学
所谓体验式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创造实际的或重复经历的情境和机会,呈现或再现、还原教学内容,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构建知识、发展能力、产生情感、生成意义的教学观和教学模式。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不同于以传授知识为主的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形式,让学生在真实或虚拟的环境中通过体验去感知、理解、领悟、验证教学内容,使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做到观念、判断、技能的自主形成于与主动掌握[2]。
教育学专家发现:使用传统式的教学方法,学员在课堂中仅吸收10%—30%的内容,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遗忘,而“亲身体验的互动式学习”采用最科学的“多重感官学习法”。使学生通过亲身体验获得自己的经验,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思考和提升[3]。
(二)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然性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承担着管理者所需要的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素质培养的任务,因而课程涵盖所有与市场经济运行有关,以及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内容,具有极强的综合性[4]。作为一门不同于经济系列课程的法律学科,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 ,又能与其他经济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是在教学中需要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就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要使《经济法》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实践能力,尤其对独立学院的学生而言,运用体验式教学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5]。
四、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
(一)案例教学
《经济法》课程离不开案例教学。《经济法》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单纯的法律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则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易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表达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为他们今后的就业提供一个练兵场所。因此,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但如何组织好、运用好案例教学值得思考。以下是笔者多年从事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体会。①在案例的选择上尽量是与经管类学生所学专业如会计、旅游、金融等相关联的案例,例如案例中的当事人是会计、导游或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增强案例的吸引力,也容易为学生接受和掌握。②在案例的表现形式上,尽量图文并茂,如采用录像教学,教师选择典型案例,集中给学生放录像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学生比较容易融入到案例的发展情节中去,轻松愉快地学习了知识而且印象深刻。目前电视、网络上有关法律问题方面的录像资料很多,为教师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③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是对实际情况、法律现象的客观描述,其基本内容必须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而且因当事人可能不经意的违法行为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后果严重,能给学生带来震撼。④案例应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必须能够说明问题。其中应含有人们易混淆的观点,如法律与道德、情理等的混淆,也可能是对不同概念、不同法律主体、不同法律行为等的混淆,这些问题可以用直接的方式提出,让学生思考、分析、解决,也可以用间接的方式提出,通过引导,让学生深入思考来发现问题。
(二)主题辩论教学
经济法律规范具有适用背景的复杂性,即由于社会经济现象千差万别、纷繁复杂而使“准绳”的采用极为难以把握,很容易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问题。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对经济法的理解和适用具有极大的可辩性。法学从其产生到现在就是在学术争鸣的历史征程中成长起来的,因此辩论式教学理应在“经济法”教学中占据一席之地。根据本人的教学经验,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内外经济生活中有争议性的问题,由学生自由组合五人一组,给学生一周的时间准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收集资料并进行整理,课堂上由组长发言,阐述己方的观点并与其他小组进行辩论,再由教师对部分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加以点评,并请部分学生参与交流,最后每一小组写出书面的辩论报告。在此过程中同学们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培养了学生的团结协作,又能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和搜集资料的能力,既有一定的理论高度,也具有实用性,效果很好。主题辩论教学需要注意的是辩论的话题不能太难且是学生感兴趣的问题。
(三)模拟教学
模拟教学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机会,在一个逼真而没有实际风险的环境中去体验、练习各种技能,可以训练学生灵活地运用课程知识的能力,学生在逼真的情境中也能够将各种知识及时整理。结合《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点,在有些章节的部门法学习中,很适合搞模拟教学[6]。例如笔者在给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讲解《公司法》这一章时,曾组织学生模拟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将学生分成小组,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完成任务,每个小组模拟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而如何设立公司,设立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准备哪些资料,这将会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这样既可以使学生获得初步的实践经验,又可为学生的日后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四)角色分配教学
角色扮演法是体验式学习的一种方法。学生在教师所设计的场景中,扮演一定的角色,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种类似游戏般的体验,促进学生能深刻地体会法律知识,可以说是一种寓教于乐的最好方式。教师在其中的角色则是以客观的局外人的立场出现的,主要的作用有根据教学内容设计场景、提供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等,可见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师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和促进者,学生才是真正的主体。 笔者以《合同法》为例介绍角色扮演教学法在其课程中的具体应用:订立合同。目的主要是要求学生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的阶段: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情节有:设计若干名学生代表分别代表买卖双方,对教师所给素材中的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洽谈。学生洽谈的内容一定要体现要约和承诺,然后请其他的同学就洽谈过程所体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点评。教师主要对学生分析和点评的观点进行评价和总结。角色扮演教学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角色扮演教学法的主角是学生,可选择学习能力强和探知力强的学生来担当主角,但对其他未直接参与的学生教师一定要兼顾,这样才会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
五、体验式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教材内容作适当取舍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独立学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在四十课时,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独立学院经管类学生的特点,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介绍。
(二)注意传统课堂教学与体验教学的关系
体验式教学不同于传统的学习,它既弥补了传统知识体系的缺陷,又自成一体形成新的知识、技能体系。体验式教学法应该得到提倡,但是不能忽略了课堂本身的规律和要求,体验教学活动更不能代替课堂教学,颠倒主次。
(三)需要加强教师的组织、引导能力
体验式教学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在教学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随机性的突发事件,教师必须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和理论涵养才能胜任此教学法。需要教师能充分地了解学生的想法,要具有丰富的临场指导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等。
(四)考核学生的方法可以多样化
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在体验式教学模式中,教师可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注重对学生的及时评价和合理评价。
总之,体验式教学法为《经济法》开拓了一个全新的教学模式,学生从“配角”变为“主角”,而教师则从“主角”变为“配角”,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激情,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思考、分析和创新能力。目前,体验式教学模式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把体验式教学模式作为一种高度关注学生发展的教学思想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运用和发展,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柳杨.对独立学院课程教学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2):120—122.
[2]王学东.体验式教学模式的构建与实施[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6):131—133.
[3]张渭绒.体验式教学在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实践[J].新西部,2009(08):195.
[4]李瑾.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中课堂讨论环节问题探析[J]. 商业经济,2009(6):107—109.
关键词:创新能力;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
作者简介:金京玉(1966-),女,朝鲜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副教授。(山东 威海 264209)
当前,在高校经济管理类各专业中大都开设“经济法”课程,并且作为必修课。对于经济管理类学生而言,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日后走上社会后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在不具备法学基础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了解市场经济立法的最新动态。以笔者所在的商学院为例,各专业一般在第五至第七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学生对经济知识有一定的基础,但不具备法理知识,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样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掌握各种具体的单行的经济法律,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面对各种枯燥的法律条文,学生难以接受,主要通过背功应付考试。如何引导学生尽快适应,成为摆在教师面前的重要任务。以往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课堂上很少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变成典型的“讲-听-记”模式。[1]这种教师单纯讲授型教学已经不能适应人才创新能力培养需要,这就要求教师探索有效的教学方式与方法,从单纯的传授知识为主的课堂讲授转向互动式教学模式。鉴于目前经济法课程教学时数(一般一周为2~3学时)的限制,笔者的经验是主要通过案例教学,课上讲授与研讨以及课下阅读相结合的方式。下文笔者从课前、课上、课后探讨这种启发式案例教学。
一、课前准备能激发学生的欲望
经济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学习经济法必须具备经济与法律两方面的知识。这里其实也对教师应具备的素质提出了要求,以笔者的观察,经济管理院系担任经济法教学的老师一部分是法学出身,他们对法学学科体系较清楚;非法学出身,其中如果是经济或管理出身,以其自身经历,了解经济管理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知道学生具备什么基础,需要补充什么。若教师来自既非法律又非经济管理专业出身,那么就需要多做工作,提前认真研究学生的知识结构,设定教学体系,这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初始环节。常言道:课上一分钟,课下十年功,要想使得课堂时间有效利用,其实对教师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教师必须要在课前用心准备,组织好教学内容,预设所选方案的教学效果,选取恰当的案例,在课内开门见山。
以经济法而言,以往的传统教学是按照法律条文设定教学框架,基本上是教师课堂讲授,解析重要法条,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经常感觉枯燥乏味,感受不到经济法这门课的重要意义,也就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热情。因为这种教师单方面讲授的灌输式教学使学生处于被动状态的填充模式,学生不会积极主动思考,仅是温习老师讲过的内容,期末应付考试,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考试凑学分,拼成绩。平时学生基本不用参与课前的准备学习,只是到了学期末,考前临时突击,应付考试就算完成任务。因此,应试教学只是让学生学会了如何考试,不再有学习的热情和渴望。美国教师罗恩・克拉克致语中国教师时说过:“与学生分享你对知识的渴望,并将这种激情带进生活。”教师的作用和任务是激发学生对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因此,教育要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采用启发式的而非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养成学生自动的能力的精神和原则。
为增加学生的知识,拓展学生的视野,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教材的束缚,建立开放式教学模式。以经济法课程中企业法律制度这部分教学为例,这部分内容枯燥难记。讲课之前,笔者会先向学生简单介绍企业发展的历史演变,如何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在之后的讲授中,从投资人与其所投资的企业关系中,梳理出各种企业形式之间的关系,便于学生了解每种企业法律制度、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各自的逻辑关系特点,比如投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与知情权,从普通合伙到有限合伙,再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逐渐弱化,在这种比较中会进一步加深理解。同时在课前向学生提出一个思考的问题,就是如果你自己创业,那么,你会选择哪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就会有准备地进行比较,会在学习中关注各种企业的不同特点,有的放矢,形成问题意识。
再有“公司法”一章,公司只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学生对此缺乏直观感受。笔者的做法是将公司法的教学分三阶段,即课前、课中及课后,即课上与课下两部分。在授课之前,先给学生布置任务,要求学生提前观看纪录片《公司的力量》,了解当今世界上公司的早期历史和发展演变以及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人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并要求学生就最感兴趣的部分写出感受,激发起学生对公司的兴趣和感性认识。通过这个环节,学生了解到公司发展早期血腥的历史和残酷的一面,便于理解与以任意性规范居多的《合伙企业法》相比,“公司法”中会出现诸多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为什么必要时要突破有限责任的界限,要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以及公司早期的利润最大化到现代公司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转变,无需课上花更多的时间讲解。学生提交的观后感作为学生的平实成绩的一部分,有些同学在提交的作业中,根据自己的感悟和观察,进一步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这样,通过这个环节,学生已经对公司有了较为直观的感性认识和进一步了解公司制度的强烈欲望,也为理解一些相关规定做了铺垫,此时学生就已经进入课前的主动学习了。
二、采用案例教学以促进课堂互动
案例教学方式涵盖启发式、对话式和讨论式方法于其中,易形成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2]笔者将公司法这一章的内容分成两条主线介绍,一个为公司的资本制度,包括股东出资、转让等;另一条主线为公司的组织机构即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进入这两部分学习内容之前,有针对性地抛出案例,寻找适当案例是一个重要的工作,笔者尝试尽可能寻找法院的真实案例,对于公司资本制度部分,涉及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责任以及增资扩股时的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贴近现实,也让学生了解到公司实践中的复杂性。这些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覆盖主要知识点,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和探究的兴趣。让学生带着问题学习知识点,这样就使得原本枯燥的公司法法条在解决问题中得到消化吸收。
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机构部分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权,会议召集等,内容分散抽象,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为引起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重视和兴趣,笔者直接利用本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家当地医药公司因董事长被改选引起的撤销董事会诉讼和对原董事长主持的临时股东会要求撤销诉讼两个真实案例。由于这个案子原被告双方均向当地法院施加压力,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学生起到很好的启迪作用,学生感受到原来法律规定其实就是用来作为解决身边现实问题的。再有就是以媒体上的热点案例,比如国美电器的董事之争如何在股东大会上体现。通过这样的案例,学生理解了公司组织机构的许多程序性规范,感受到这些规定的意义所在,体会到原来看似枯燥乏味的公司组织机构竟然有这么大的作用,印象深刻,很快就掌握了相关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用身边真实的案例进行研讨,其效果胜于单纯法律内容的解析和照本宣科,也强于用书本上的现成案例,因为书本上的案例具有某种滞后性,并且较为简单,有些仅仅是为了教学需要,未必贴近现实。通过案例对学生学习进行引导启发,课堂上与学生互动,教师则要观察学生的反应以及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与学生一起讨论案例,使学生参与其中,使他们从中体会到每一个案例解决后的成就感。
案例教学能够使学生很快理解法律精神,比如,在讲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时,破产法条文众多,尤其是破产重整部分内容繁多枯燥,难以掌握,成为教学难点。为有助于加深学生对破产重整以及破产管理人的理解,笔者直接采用媒体曾经关注的“三鹿奶粉破产案”和东星航空公司破产两个案例,直接感受破产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学生们通过这种贴近现实的案例,即增加了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也对于法律精神有了更深的把握,同时也接触了实际。
这里特别要明确案例教学并非是要摒弃理论,案例教学的目的最终是要为理解法律精神服务,它是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工具,而不是目的。
三、课后的主动学习
作为教学的课下环节,课后学习也很重要。由于课堂教学时数有限,教师利用课堂时间讲授主要知识点,留一些非重点部分要求学生自己学习。笔者一般要在每章后以作业的形式留有习题,以及交由学生课后讨论研究的案例分析问题,限于课时要求,学生课下准备课上发言,较为妥当。这种课下讨论学生以宿舍或自由组合的小组为一个小团体,做好相关作业并准备课堂讨论,团队在共同完成案例分析过程中培养了学生间的团对合作意识和集体感,毕竟个人的能力有限,学生意识到集体分工协作的好处。学生通过完成作业巩固所学知识,老师也通过作业进一步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全面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多方面综合能力的培养。
四、学生创新能力的考核
经济法的考式环节是用来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能力的依据,考试只是手段,不是学习的目的。[3]为使学生的学习情况得到客观综合的反映,就要改变以往仅凭期末考试一张试卷来决定的做法,增加考试形式和平时环节的权重。[4]首先是考试内容,经济法涉及多个部门法,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领域广泛,内容庞杂。课程考核既要能测试学生对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能考核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主要侧重运用经济法学基本原理分析实际问题能力,考核应注重对应用能力的测试。因此考题要灵活,考试形式采用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答题时分析问题的思路不同于固定套路具有创造性的,给予鼓励和肯定,倡导学生独立思考、发散性思维。其次是增加平时成绩的权重,使得考试对教学形成一种正向的引导作用,引导注重平时的学习与积累,这种形式使得一些试图平时不来上课,考前突击应考的学生无法得到较好的平实成绩。
总之,“经济法”课程中互动式案例教学首先要求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了解经济管理学科与法学的学科体系结构及特点,在此基础上设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体系。从开始就让学生带着问题意识进入学习,学习的过程中自始自终解决问题,学生处于主动的状态,积极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和潜质,通过课堂内外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知识的应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另笔者欣慰的是,在笔者所在的大学商学院经济类和管理类学生的教学实践中,经笔者尝试探索这种开放式教学后,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和好评,特别是那些步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的反馈也肯定了这种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彭景,提高经管类本科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质量的几点建议[J].高等教育研究,2010,(2):53.
[2]王翔,杨慧.经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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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和实践脱节。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实践毕竟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因而,只有将理论实践融会贯通,才能使学生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现实中的经济法教学却常常偏离了上述原则。有的教师只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实践教学,认为实践教学不重要;有的教师则正好相反,过分强调实践教学,认为理论知识用处不大。上述两种做法和观点都有失偏颇,都属于“一条腿走路”,不利于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学习。
(2)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大都采取的是讲述法,老“三段论”,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是主动的,学生是被动的,结果是抑制师生交流,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独立思考的意识。知识的传播往往是在讲台上完成的,学生仅能略知—二其中的理论,缺乏实践知识和应用能力。
(3)教学手段不够丰富。往往是教师—本教材,一块黑板,学生一本课本、一本笔记本,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内容,且偏重于理论部分,学生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维和学习积极性。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较低,甚至高分低能。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第一,优化教学手段。为了增加课堂教学容量,可以使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将每章的板书、典型案例等内容科学地融为一体,提高课堂授课效率,便于教师讲解和学生理解。第二,减少板书时间。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第三,突出教学重点。选择实用性强的内容讲解,应该是教学的主基调。笔者认为,多媒体教学是一种具体可行的改革方式,因其具有以下优点:
(1)多媒体教学能增加课堂知识的容量和深度,提高教学效率。经济法多媒体教学可以通过网络、扫描、打字等方式将法律条文和案例先输入计算机制成课件,在课堂上直接调用。这不仅扩大了学生的经济法知识面,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培养并发展了学生获得经济法律信息、分析经济法律信息和处理经济法律信息的能力。经济法案例内容可设计在课件中,以节约时间。这种在有限的时间、有限的空间内容纳大量法律知识,无疑会大大提高经济法教学效率。
(2)多媒体课件携带方便,保存持久。它可以在计算机上方便修改,减轻了教师的教案修改负担,有利于教师身体健康,精神饱满地投入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3)多媒体教学能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激发、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兴趣。多媒体教学图、文、声、像并茂,能将静态呆板的经济法课本、板书变为动态的、色彩缤纷的教学情境,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如动画一样生动起来,使抽象的经济法理论形象、活泼、有趣,使经济法案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庭审理过程像电影一样展现在学生面前,化无声为有声,化静为动,变难为易,寓教于乐,大大激发、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真正成为经济法知识的学习主体,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经济法的多媒体教学优化了课堂教学结构,提高了法学教学质量。
一、应用型技术大学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课时相对不足改革开发至今,中国经济经历30余年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渐完善。经济规模迅猛发展,生活水平快速提高的大背景下,经济以及经济制度的相关动向得到了全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近10年来经济类、管理类、法律类专业的持续热潮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经济法不仅是法学以外经济、金融、工商、财务、会计、贸易、营销、人力资源等专业的必须课程,在应用技术大学传统的偏理科、工科类专业中也大量出现了经济法的课程。但另一方面,相比法学专业,非法学专业分配给经济法课程的课时相比期待其承担的任务仍然不足。以应用技术大学联盟中的多所院校为例,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时为32~48学时不等,其教学计划一般都结合选用的教材,安排了12~16章内容,有的甚至多达18章,意味着平均2堂课左右就要讲授完一章内容,对教学双方都造成了较大负担。此外作为法学类课程,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求掌握最低限度的法学概念与原理,如权利、义务、权利能力、举证责任等,虽然学生们在大一都学过“法律基础”课程,但到了大二甚至大三的经济法课程开始时已经很难保证还有足够印象。如果再花大量时间去重复这部分内容,难免占用原本就不多的课时;如果不重视这部分内容,又容易造成学生后续学习困难。课时相对不足的问题限制了教学的深度,影响了教学质量。
2.教学内容体系性不足众所周知,所谓经济法一词虽然已经被广泛使用、普遍接受,但学界及实务界等对经济法内部并未形成共同研究范式,从概念使用到文字表达的话语系统均大相径庭,缺乏共同语境。就教学实践而言,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通常有所谓的“大经济法(或广义经济法)”和“小经济法(或狭义经济法)”之分。对于法学专业,经济法作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有其相对固定的基本教学体系,加上有民法、刑法、法理学等先行课程打下的基础,较多采用“小经济法”的范畴,从法学学科之一的角度培养法学人才,教学体系相对稳定。而法学以外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绝大多数采用“大经济法”的范畴,即“与社会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但所谓“经济”一词本身就外延极大,涵盖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大经济法”的语境下所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债权法、侵权行为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财政法、税收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乃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财务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大大小小、门类众多的法律制度。显然,任何院校、任何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都不可能以涵盖所有以上具体法律为目标,而必然要求有所选择。但从现状上看,目前部分应用技术大学中非法学专业所开设经济法课程尚缺乏明确的教学内容体系,一方面“因’材’施教”,即依赖选定的教材章节来进行授课的现象十分突出;另一方面存在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缺乏特色,缺乏重点,同质化趋势十分明显。如果课程内容体系不能够充分切合培养目的,学生就容易感觉没有实用性,这与应用技术大学的宗旨是相悖的。
3.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性不够强随着各院校对教学辅助工具的升级和投入,目前基本所有的应用技术大学都逐渐以多媒体教学代替了传统的黑板粉笔教学,但目前经济法授课仍然是以法学式、偏文科的课堂讲授为主。在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下,大学生注意力本来就容易分散,这种单向授课方式会让学生迅速疲劳,影响课堂效果。另一方面,受限于较少的课时和较多的内容,教师不得不以完成教学任务为优先,无暇检查实际掌握情况,更何况去积极地布置复习、巩固甚至课外任务。此外,传统讲授方式容易存在面面俱到、照本宣科的问题。经济法课程不能不讲法条,但学习法条不仅需要记忆,内容本身又十分抽象,法条内容稍多,学生迅速会觉得枯燥、不爱听。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经济法课程中的理论类内容中。教师往往原封不动地遵循绝大多数法学课程教材的编排体系,按照“某某的概念、某某的特征、某某的分类、某某的原则、某某和某某的联系和区别”在先,具体条文规定的学习和运用在后的顺序讲解下来,许多学生不理解学习这些理论的意义或者是跟不上理论的学习就会受到挫折甚至丧失兴趣,对后续的学习效果造成很大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及改进意见
1.增加课程相对课时,合理安排教学时间经济法课程课时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好也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当然是增加课时数。现行经济法教材内容一般都在12章以上,如果按照理论教学安排1到3个课时、案例教学及讨论等实践环节安排1个以上课时,即平均每章分配4个课时的理想情况,笔者建议应当有至少48课时为宜。当然各院校各专业对课程课时分配有其整体考虑,如果无法轻易调整,笔者建议首先保证每个章节3到4个课时,抓大放小、有的放矢,把重点讲通讲透,让学生学有所悟、学以致用。这样既减轻了教师的疲于讲课的负担,也顾及学生的吸收理解能力,减轻了学生的负担。另外在经济法课程的时间安排上,建议不迟于第二学年,与第一学年必修的法律基础课越接近越好。经济法毕竟是法学课程之一,应用技术大学作为本科教学单位,再强调应用性、实践性也不可能完全跳过为数众多的法学概念、法学原理的学习,否则不利于后续教学的展开。而这些许多法学基础性内容学生已经在大一阶段的法律基础课通过比较充裕的课时学习过了,如果经济法课程的时间能够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时间上比较紧密地联系起来,即可减少重复教学,等同获得了更多课时。而如果两门课程时间相隔太长,经济法课程再去重复学生已经遗很大程度忘了法律基础,既浪费课时,又容易令学生感到枯燥。
2.结合院校及专业特色,针对性地选择教学内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应当根据该院校、该专业自身的特色及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授课内容,制定授课计划。对此笔者有如下建议:
2.1突出知识产权目前应用技术大学联盟的40余所大学中,近半数是以理科、工科为主力学科的工科院校。随着产学研一体化的推进,各大学尤其是应用技术大学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对于已经为部分理工类专业设置了经济法课程的部分院校,建议可以在课程内容中相应加大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中关于法明专利的比重。而对于部分环境设计、数字动画等艺术类专业,根据其主要创造作品的形式,在经济法课程的应该考虑加大知识产权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及著作权法的内容。
2.2结合就业预期,贴近培养目标应用技术大学的突出特点是培养目标从主要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转变为培养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和高素质技能型劳动者,对于课程培养的能力与就业单位实际需要的能力之间的联系强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也应该围绕这个目标,积极为培养学生在将来就业中的实际应用能力服务。以文化传媒类专业如广告学、汉语言文学为例,一般第一就业方向是就职于企业的文案、策划、平面设计、市场宣传等部门,这些部门对企业而言一方面有来自内部的保护自身创意、防止恶性竞争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有来自外部的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在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选择时如果能够相对压缩如物权法、财务法、反垄断法等与就业方向的直接联系比较薄弱的内容,突出著作权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显然更加贴合就业双方的需求。再以工商管理或人力资源等专业为例,不仅要求在有限的课时中,与其面面俱到不如突出重点,这与应用技术大学对“应用”的定位是一致的。
2.3以资格考试大纲为指导对于以较为重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财务/会计专业为例,经济法课程完全可以根据大纲对经济法考查科目的相应要求选择内容,如民事法律基础、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支付结算法、证券法、国有资产法、涉外经济法、税法等。学生感觉学有所用,学习动力较强。
3.强化案例教学,回归应用实践应用技术大学的努力方向是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地方及行业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经济法学课程建设和改进应当始终坚持这个定位。但笔者认为,经济法本质上还是一门以法律为核心的课程,有其固定的教学规律;尽管应用技术大学重应用、重实践,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要把经济法上成纯粹的实践课,而是要求使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模式更符合应用性、实践性的需求。首先,非法学专业的授课模式应当与法学有所不同。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固然要配合教材,但不必拘泥于教材的体系,对于原理与概念进行最基本的讲解即可,而将重点放在具体法律规定及其运用上。由于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目的并不是把学生培养成精通法律的专家,而是具备一定经济法法律知识,能够运用这些知识结合各自专业知识全面地服务就业单位,因此训练学生具备一定法律思维及法律学习能力比硬性要求学生掌握多少条法律知识更加重要。其次,尽可能增加应用实践内容。当然,在理想情况下,能够尽可能安排律师交流、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等环节当然是最好,但是显然大多数院校还不具备这样的师资、环境、资金。笔者认为,目前最现实、也最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就是案例教学。经济法是一门与社会现象联系非常紧密的学科,可以在教学中使用的案例不仅包含教材中提供的过往知名案例,从国家政策到企业风向等财经新闻只要稍加改造就非常好用。以近期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各地方政府纷纷放松房产限购等新闻为例,不仅可以有效地与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联系起来,更可以以组织学生参与话题讨论等形式引导学生思考诸如汽车行业如何形成垄断、垄断执法是否得当、房地产价格缘何涨跌、政府出手救市是好是坏等问题。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地利用当代大学生对经济问题的普遍关心,特别是来自源源不断的财经新闻中的贴身案例能够极大激发学生的兴趣,增加学习的主动性。通过这样的经济法案例教学能够培养学生思考经济、理解法制的实际能力,强化就业优势。
三、结语
(一)课程涉及面宽但要求层次较浅
经济法课程是一门综合性课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涉及面很广,它涉及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许多法律部门的内容。对非法学专业的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虽然要求比法学专业的低,但其涉及到的知识内容却更宽泛。似乎凡是涉及经济问题的法律都可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多数经管类专业使用的经济法教材中既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又包括企业法律制度,还包括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纠纷解决程序等内容。尽管各教材的体系编排有不同,内容的选择也有不同,但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内容庞杂。因此,尽管经管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涉及面宽,但由于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的限制和课时量的限制,对课程深度的要求层次则只能是较浅的。
(二)课时少、内容多
目前,为经管类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时数一般都比较少,多数为每周三学时一学期,也有开设每周二学时的。要想用这么少的学时把计划内的课程内容传达给学生,并使其理解掌握,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三)学生的法学基础薄弱
经济类管理类本科学生有些在中学期间学习过一些法学基础知识,还有些在大学学习过大约20学时的法制课,这些就算是他们的法学基础了。但是,对于我们学习经济法所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和基本理论(如法人理论)多数同学都是模糊不清的。这就需要我们对有限的课时做更充分的利用。
二目前经济法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不同专业学生使用同一的教学计划
在多数院校,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计划、内容都是同一的,没有根据不同专业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金融专业、财政专业、企业管理专业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他们所拥有的专业知识都有不同,并且,他们所期待掌握的相关经济法知识也不相同。因此,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如果仅按照一个体系、同样的内容来讲述,就不能使学生充分掌握所需要的知识。
(二)忽视对立法目的的讲授
许多教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讲授经济法中的具体法规时,常常忽视对立法目的的讲授。认为立法目的是抽象的教条,没有实际意义。而事实恰恰相反,在讲到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时,只要先明确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就能够正确理解以下的具体法律规定,因为立法目的是在这个领域中立法、司法等所有活动的根本立足点,是这部法律的灵魂。一切具体规定都不能违背立法的目的。
(三)教学方法较单一
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由于课程本身内容多课时少,教师多以教材为中心,以对法条的解释说明方式为主进行讲授。很多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还在使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黑板粉笔一张嘴,这种教学方式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略了学生的兴趣,容易使学生形成被动接受的习惯,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不能发挥其在学习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够锻炼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学生在未来的实践中遇到具体的案例时会不知如何处理。
(四)经济法教学和考核内容记忆化
在教学当中,教师往往用灌输式的讲授方法来填充学生的头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在有限的课时里传授给学生更多的知识,似乎经济法知识被记忆到脑海中就是掌握了知识,并且在考核的时候记忆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
三对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一)针对不同的专业采用不同的教学计划
经管类本科院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在未来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时刻离不开法律的应用,特别是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因此,我们对经济类、管理类不同专业的学生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应有所区别,在有限的课时内不能面面俱到,应针对不同专业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有选择、有重点地加以讲授。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部分是学习以后的具体法律规定的必要前提,各专业都必须开设。而对于大多数学生在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都要接触和应用的具体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等也应在各专业开设。其他专业性较强的法律应针对不同的专业分别开设,有所侧重。
(二)重视对立法目的的讲授
在经管类专业使用的经济法教科书中,对于每一种具体的法律制度描写的基本规律大多是概念、特征、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套路,却很少有教科书写入立法目的。而立法目的是我们理解和掌握具体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学生们必须要把握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了解了立法的目的之后,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理解之后的具体规定。如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为什么以上四项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呢?因为这些行为均没有损害市场经济秩序,没有损害公平竞争,没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即没有违背立法的目的。因此对学生讲解立法目的是我们经济法教师必不可少的任务。学生们只有理解把握了立法目的,才能正确把握整部法律的精髓。
(三)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我们不能说哪一种教学方法是好的,哪一种教学方法是坏的,教师选择教学方法应以各种不同的教学实际情况为依据。我们据以选择某种教学方法的情况应当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环境和条件及学生的实际特点等因素,同时应当对所选择的教学方法进行优化组合和综合运用。无论选择或采用哪种教学方法,要以启发式教学思想作为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的指导思想,在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的过程中,还应当充分关注学生的参与性和教学效果,并根据教学效果随时调配各种教学方法的使用。
首先,对于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问题应以讲授式的教学方法为主,在课堂讲授过程中可以使用讲解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演讲教学法等。其中,讲解教学法和演讲教学法一般以教师为主体,但也不排除学生参与部分讲演的可能性,而讨论教学法则应以学生为主来进行。这样就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
其次,对于在经济法理论上或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我们可以使用问题探究式教学方法。针对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普遍紧张的情况,教师可以事先提出问题或引导学生提出问题,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在课后独立完成研究活动,寻找到问题的答案。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就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并进行思考,逐步形成自己对该问题的观点和解决的思路。通过查阅资料,可以使学生掌握丰富的知识,扩大了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可以使学生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的学习。通过独立思考,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旦学生找到了正确的答案并被教师所肯定,就会对由衷地产生一种自豪感,对自己信心倍增,对课程的学习兴趣浓厚。
再次,使用案例教学与实践式教学方法。为了活跃我们的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在讲述具体经济法律制度时,我们都可以用一个生动的案例引出本章的有关理论问题。一般来说,在我们以案例方式提出问题后,学生们就会快速地在教科书以及法律条文中找答案,这个过程就是同学们的主动学习过程;即使学生们不能找到合适的答案,也会集中注意力去等待教师后面的讲解。通过以法条分析案例,可使学生灵活地掌握和运用法条,加深对法条的理解。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由于课时和实践教学资源的有限性,很难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和条件接受实践教育。学校和教师要努力创造机会,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在接近学期末的时候进行一两次校外实践活动或模拟实践活动。通过法庭旁听有关经济案件的审理,以达到对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解和把握。
最后,应广泛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教学方法,包括视觉媒体、听觉媒体、视听媒体和交互媒体等。在经济法的教学中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主要表现在多媒体课堂,使用多媒体可以大大减少板书所占用的时间,浓缩课堂内容;并且可以通过图表、图片、动画、录像等方式将语言难以表述的知识集中地传达给学生,使学生能够鲜明生动地感知和认知,增强理解与记忆;可以使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
(四)在教学与考核方面应以知识运用为主
我国当前的经济法教学模式主要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种。但实际上学生接受实践教育的机会很少。所以,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仍是经济法教学的重要环节,而在课堂教学中,除了应注重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教育以外,还应更加注重对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21世纪培养的复合型人才应该是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传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加大对学生技能训练的力度,通过互动式教学方法和案例教学等方法使学生注重实际应用,经反复训练使理论知识演化为实际工作能力。在期末考核的时候,单纯记忆性内容应占较小部分,多数法律知识应在应用中进行考核。
参 考 文 献
[1]黄晖.提高新建财经类本科院校经济法学教育质量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