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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环境伦理原则,也是儒家一贯坚持的处理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这里所说的“成己”主要是指成就自己的道德境界和人格理想;“成物”是人在道德上、精神上“成己”的必然结果,如果不能成物,就意味着人没有道德素质。在儒家学者看来,“成己成物”也就是“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和“使万物遂其生”的过程,换一句话说,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就是“成物”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在这里,“遂”有顺遂、因循、放任等含义。“使万物各遂其生”,用现代的话语说,就是尊重一切生物的生命,放任它们自然成长、发育、繁衍。“各尽其性”就是让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完全成就它们的自然天性,充分发挥它们的自然功能。古人认为这是维护自然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原则,也是对“爱物”道德的主要体现。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不夭其生,不绝其长”的资源开发原则。荀子所说的“不夭其生,不绝其长”就是不能人为地使动物和植物在幼小时就夭折,不能断绝动植物生长的自然过程和繁衍后代。荀子认为这是保证百姓“有余食”,“有余用”、“有余材”的根本条件。宋代王昭禹也明确提出“遂其生,尽其性”的观点,并且把“遂其生”,尽其性”提高到人类处理与万物关系的“道”,即法则的高度,认为人类不仅应当使万物“遂其生”,而且应当“尽其性”。“尽物之性”是《中庸》的作者较早提出来的,他认为,圣人尽己之性,可以尽人之性;尽人之性,可以尽物之性;因此,圣人能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朱熹诠释说:万物之性命“一个原头,圣人所以尽己之性,则能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由其同一原故也,若非同此一原,则人自人之性,物自物之性,如何尽得”。显然,他认为,人性与物性同本、同源,具有同一性,这是“尽物之性”的前提。朱熹还解释说:“能尽之者,谓知之无不明,处之无不当也。”也就是说,穷尽万物之理,恰当地处理与人、与物的关系,就是尽人、物之性。儒家尽己之性、尽人之性、尽物之性的实质就是人、我兼顾,人、物兼顾,“成己成物”。儒家提倡的“成己成物”,使万物“遂其生,尽其性”的思想对于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启迪作用。人类不可能脱离地球生态环境的食物链环,人类要生存必然要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然要改造自然环境;因为自然界不仅不会自发地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而且在许多时候往往作为一种有无穷威力的完全异己力量与人类相对立,如地震、海啸、干旱、洪水等等。因此,在人与自然界的道德问题上,任何极端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人类贪婪的攫取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不道德的,但完全禁止人类开发自然资源,完全否定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合理性,使人类处于饥寒交迫的境地也是不道德的。儒家提倡的天人兼顾,“成己成物”思想,倒不失为一种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共生双赢的智慧选择。
二、万物平等原则
中国文化传统的主流坚持所有生命出自一源,万物生于同根。无论是道家、儒家、道教、还是“元气”论者、“气一元论”者都认为世界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一个息息相关的大家庭。这个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具有自身的价值,因此,主张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除了儒家主张有差等的道德关怀外,道家、道教和佛教都主张万物平等原则。
在道家看来,“道”乃“天地之根”,“万物之母”,天地万物都不过是“道”之子。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都是“道”之子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因此,庄子在《庄子·秋水》中提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庄子认为,人之所以贵己而贱物,就因为他仅仅站在人的立场,而没有达到道的境界。如果达到道的境界去看待万物,则“万物一齐,孰短孰长?”庄子还认为人与万物和谐共生乃是至德之世所呈现出来的面貌。他说:“夫至德之世,同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在庄子设想的理想社会里,人类过着无欲、朴素的生活,山林、湖泊还未被人开发,动植物自由生长,人与鸟兽杂居,互不伤害、友好相处,根本没有人与物的区分。万物平等是道家的一贯思想。道教对万物平等思想作出新的贡献,提出了“一切有形,皆含道性”的命题,以一切存在物都具有“道性”的理论假设,阐述物种平等观念。
佛教也主张万物平等原则,佛教认为佛性存在于一切生命之中,一切众生都具有相同的佛性,主张众生平等。禅宗不仅肯定人和动物具有佛性和价值,而且肯定一切生物如草木等低级生命也有佛性和价值,因而明确要求人类要像爱护动物一样爱护植物。天台宗则认为天地自然界的所有事物都具有佛性,甚至连尘土、石头等都是佛性的体现,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因而主张众生平等,生命平等,万物平等,要求人们慈悲为怀,普渡众生,平等地尊重所有的事物。主张物种平等,反对人类沙文主义和物种歧视主义,是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的重要特点;道家、道教、佛教的万物平等、众生平等思想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思想有相似之处。
三、泛爱原则
“泛爱”的概念首先是由孔子提出来的,他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主张的“泛爱众”,是指广泛地爱一切人,从而使“仁者爱人”具有普遍意义。尽管孔子这里所说的“泛爱”的对象主要是人,但开了一个好头,为后世儒家学者留下了发挥的余地。儒家学者明确提出“泛爱一切”观点的是唐代孔颖达和韩愈。孔颖达提出“泛爱一切,是容众方”的思想。最能体现“泛爱一切”的是“仁及草木”的传统,“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譬如西周的历史文献《诗经》和《周易》中就有“仁及草木”的思想。“仁及草木”的传统美德后来被孟子发展为“仁民爱物”,从理论上把儒家的仁爱关怀扩大到禽兽、草木。到唐代,韩愈在《原道》中又提出了“博爱之谓仁”的观点,对爱的内容作了高度的概括。博爱是对儒家的“仁民爱物”的扩展。宋代周敦颐“窗前草不除”,把“泛爱”思想发展为对一切生命存在物的道德关怀。张载不仅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著名思想,而且一反儒家的一贯态度,主张“兼爱”,他说:“性者万物之一源,非我得私也。惟大人为能尽其道。是故立必俱立,知必周知,爱必兼爱,成不独成。”也就是说,天地万物的本性来自共同的本源,而非我一人所独有,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顺应自然的本性,以尽其责,人若要自己生存,必须让万物生存,人若要爱自己,必须兼爱他物,人若要成就自己,必须同时成就万物发。“爱必兼爱,成不独成”的思想相当深刻,爱己必爱人、爱物,成己必成人、成物的思想对于我们现代人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程、朱等理学家虽然也主张“亲亲、仁民、爱物”的传统思想,程颐还提出“万物之生意最可观”的观点,但他们非议韩愈的“博爱”思想,反对墨子的“兼爱”思想,强调儒家有差等的爱,对“泛爱”思想没有大的发展;而王阳明则把“仁”扩大到“瓦石”,把“瓦石”也纳人道德关怀的范围,发展了“仁及草木”的思想境界。古人认为“泛爱”不只是有益于物,而且有益于人的道德修养,有益于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从孟子开始,古人一直把对动物有“不忍之心”,关爱动植物看作是“养仁之术”。
“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美德对一些王朝制定环境保护法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宋徽宗就深受其影响,他在大观元年(1107年)下诏说:“先王之政,人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宜今有司立法禁之。”可见,“仁及草木”的“泛爱”传统,对古代环保法律的制定和动植物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原则
“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我国古代资源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和伦理原则。“取之以时”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顺应四季气候变化的法则和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规律。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是指人们获取自然资源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要有所节制,禁止破坏性、毁灭性开发。前者体现了“法自然”和“顺天时”的环境哲学思想;后者体现了古人“地力”有限、资源有限的思想和反对走极端,主张走“中道”,既要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不破坏自然物正常生长繁衍的资源开发方法论。这两个原则表现在中国古代环境立法方面,就是“以时禁发”;表现在环境伦理方面。就是“仁及草木”,“成己成物”。据汉代著名学者孔安国说,舜帝时期就已经总结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的经验;班固和荀悦都认为西周时期就制定了“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如班固在《前汉书-货殖传第六十一》中记载说:“昔先王之制……育之以时,而用之有节”。苟悦在《前汉纪·孝文一》中也记载说:“先王之制……蓄养以时,而用之有节。春秋时期孔夫子坚持“不时不食”,并把取物以时作为最重要的伦理原则。据记载,曾子论孝时说:“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非以其时,非孝也’。”孔子和曾子把只能在特定的季节开发自然资源上升到“孝”的道德高度,把任意滥伐幼树、捕杀未成年的禽兽斥为残害天物的不孝行为。更令现代人惊叹的是,唐代思想家陆贽和文学家白居易明确提出了“资源有限论”和“财富有限论”,为“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陆贽说:“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无节,则常不足。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先王立程,量入为出,虽遇蕾难,下无困穷。理化既衰则乃反是,桀用天下而不足,汤用七十里而有余。是乃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在这里陆贽阐述了三层意思:一是“地力之生物有大数,人力之成物有大限”。即土地的生产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生产能力也是有限的。这里所说的“地力”是战国时期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指土地的生产能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地力”就是土地生产物质的承载力。陆贽把“地力”有限作为考虑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和消费问题的前提,与当代生态经济学的观点相当吻合。二是“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对有限资源和有限财富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三是“用之盈虚在于节与不节耳。不节则虽盈必竭;能节则虽虚必盈”。即节制、限制资源开发和节约、节省物质财富是保障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根本途径。《古今图书集成》的作者高度赞扬陆贽的思想,把“节与不节”作为检验国君是否有道德修养德的标准。唐代文学家白居易认为“天地之利有限”与“人之欲无穷”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和固守一整套的消费制度。白居易明确提出“地之生财者有常力,人之用财者有常数”,如果“以有限奉无穷则必地财耗于僭奢,人力屈于嗜欲”,将造成资源耗竭和人为“嗜欲”而竭尽全力的严重后果,甚至会出现“不足者为奸、为盗;有余者为骄、为”的严重社会问题。它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一套体现“贫富均”和“节之以数、用之有伦”的资源分配制度和包括田宅、栋宇、车马、仆御、器服、饮食、宾、姻、祠、葬、等内容的消费制度,他强调必须“唯欲是防,唯度是守”,即强调制定和坚持合理的消费“制度”的重要性。尽管白居易对资源分配制度和消费制度的设想具有明显的等级制度的局限性,但他提出通过“制度”解决资源枯竭问题的思想十分深邃。宋代朱熹认为“取之有时,用之有节”体现了人类的“爱物”精神,他说:“物谓禽兽草木;爱谓取之有时,用之有节。”明代薛瑄把是否坚持这一原则看作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标准,他说:“君子取之有道,用之有节;小人取之不以道,用之不以节。”
摘要:中国古代,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保护生物资源的环境伦理原则与规范,其中主要包括“成己成物”、“万物平等”、“泛爱”、“取之以时”和“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等原则与规范。今天重新认识这些原则与规范并转化为现代环境的保护原则和规范,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古代;儒家;生态伦理;基本原则
在中国古代儒家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富有极其深厚的生态伦理底蕴。深入挖掘和梳理其生态伦理思想,对于进一步提高人类热爱自然、尊重生命的道德自觉意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人们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生态意识和理论支撑,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1、“天人合一”的支持精神
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然而“天人合一”的思想概念最早是由庄子阐述,《庄子・齐物论》中著名的话:“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同一。”后来被汉代思想家董仲舒发展为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系统,并构建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主体。他认为“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并提出“天人感应”的理论。《论语》中有一段非常著名的故事,说的是孔子与其弟子讨论人生志向时,非常同意曾点关于最高理想的看法,他认为:“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人生的最高理想就是能够在暮春时节,穿上春服,会同五六个青年,六七个少年,跳到河里洗洗澡,跑到高台上吹吹风,然后唱着歌回家,仅此而已。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孔子的生态伦理思想已经非常明显了。现代生态伦理所一直提倡的“回到自然去”的法则,在孔子时代,已经当做最高的生命理想来实践了。孟子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也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体现的就是“天、地、人”协调的“与天地参”精神。关于这点荀子曾这样描绘过:“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
2、“恩足以及禽兽”的道德关怀
孟子跟齐宣王曾经有一段非常著名的关于惜生及民的对话,孟子问:“臣闻之胡龅日,王坐於堂上,有牵牛而过堂下者;王见之,日:‘牛何之?’对日:‘将以衅钟。’王日:‘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对日:‘然则废衅钟与?’日:‘何可废也?以羊易之。’不识有诸?”日:“有之。”日:“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日:“然;诚有百姓者。齐国虽褊小,吾何爱一牛?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故以羊易之也。”日:“王无异於百姓之以王为爱也。以小易大,彼恶知之?王若隐其无罪而就死地,则牛鱼何择焉?”王笑曰:“是诚何心哉?我非爱其财而易之以羊也。宜乎百姓之谓我爱也。”日:“无伤也,是乃仁术也,见牛未见羊也。君子之於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梁惠王上》)这段话,很多人耳熟能详,闲谈中道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由不忍杀牛,到不忍杀生,到惜生及民,而广行仁义,广布仁政,孟子的思想乍看起来是惜生,最后还是归结到儒家“仁者爱人”的中心上来。
儒家的人文色彩十分浓厚,一向主张以“仁者爱人”、“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的宽容气度来对待他人,并能够将这种人文关怀推及到其他生命甚至无生命的自然万物,做到“恩足以及禽兽”(《孟子・梁惠王上》)、“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明代王阳明仔细地描述了“大人”的道德关怀心理:“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是故见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侧隐之心焉……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焉……见瓦石之毁坏而必有顾惜之心焉……”(《大学问》) 儒家意义的“大人”(指真正的读书人)见到儿童落入井中、见到鸟兽受困哀鸣、见到草木摧折都有怜悯之心,乃至见到完全没有生命的瓦石被毁,都会产生怜惜之意。儒学关于万物一体――“一体之仁”(《大学问》)的观点,体现出一种深厚的道德关怀理念。
3、“以时禁发”的行为模式
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不能不利用资源。儒家倡导仁爱万物,并不否定人类的合理需求,而是主张“以时禁发”,主张按照自然的节奏、生命的节律来“取物”。“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礼记・祭义》)孟子对“时”作了更为详细的论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人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按照动植物的生长规律去利用自然资源,才能保证人们有充足的生活物资。使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人民生活有保障是为政的基本要求。这实际上也提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荀子不仅继承了“以时禁发”的思想,而且将其系统化。他提出要根据生物的生长规律,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圣王之制”。“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鳢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人泽,不天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荀子・王制》) 在这里,荀子认识到人类的生存有赖于自然界提供的各种资源,提出了以“时”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具体要求,使动植物“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使百姓“有余食”、“有余材”,将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联系起来,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农业社会中持续发展的生态蓝图。以时禁发的规范对后世影响很大,历代统治者据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和损失(loss),它们同时也代表着人(people)和爱(love)。”她认为“你愿意他人如何对待你,你就应该如何待他人”是“管理的黄金原则”,是在管理上最合用的一把钥匙。
伦理观念在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完全缘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竞争经济,而竞争的前提是需要社会形成一种公平、公正的经营氛围。保证这种氛围有两种手段:法制和伦理。因此,市场经济又被称作“法制经济”和“伦理经济”。所谓法制经济是指要依靠立法与执法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伦理经济,是依靠信誉、人格、良知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保证人们的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而会计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承担着提供和监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任,它同样面临着一系列伦理问题。本文就会计伦理有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会计职业的独特之处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其目标被认定为:向国家、企业内部、企业外部提供有助于实行宏观调控、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合理地进行投资和信贷决策、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所必需的、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不断增加,他们在不同程度上依据会计信息作出各种决策,决策者的每一个决策都可能关系到自身或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从形式上看,会计人员虽仅受聘于企业,但其服务的对象却并不仅局限于该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信息使用者及潜在使用者负责。会计人员与社会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不同于医生与病人、律师与委托者之间一对一的责任关系。因此,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性,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会计环境的千变万化,加深了会计处理对象的复杂性程度。在许多会计处理上,会计制度和准则只能提供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或职业判断标准,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方法的采纳将取决于会计人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所作的主观职业判断。
二、会计职业的地位
会计职业贯穿于企业内部与外部,通过会计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的角色。
1.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社会中的位置,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上主要起到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进行审计,以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为依据,在审计报告中表示专业性意见,而有关决策者将以此作为决策依据。所以,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涉及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潜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其中,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债权人都有可能为提高自身利益而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通常会以各种利益作为诱惑。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如何应对呢?
2.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认识会计职业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针对企业内部会计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但会计是企业组织中的一员,就理应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除公允地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参与企业的各种财务管理决策外,企业负责人也往往会对会计人员下达各种指令。在不违反各会计法规、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如何应对呢?
三、培养会计人员的伦理童识
会计常常作出具有伦理内涵的决策,其中包括不违反会计法规、准则,但却有悖伦理的决策,而会计的决策又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的社会影响效应是不容忽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伦理”一词的解释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显然,法律法规是无法穷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每一细节的,也无法对人性作出种种硬性的规定,所以,人们的许多行为是受自己的一套道德准则约束的。“伦理”体现了一种文化,可以树立信誉。在科技进步、经济发达的今天,信誉的作用举足轻重。
1.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自发的伦理意识是指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其伦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加,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水平又参差不齐,导致我国许多企业会计信息被严重扭曲。事实上,我国会计人才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上供大于求,但素质和结构上供不应求的畸形现象。这种矛盾的出现与我国会计教育只注重会计技术的培训,忽略基本素质的培养有关。因此,有相当大部分的会计人员并没有理解和掌握会计法规、准则,即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也无法作出合法的或合理的职业判断,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准则的真正实施。而另一部分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则恰恰相反,他们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熟悉会计法规、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但是,若高素质的会计人员缺乏伦理意识,他们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就更大了。据报道,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有90%以上的公司的会计信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真。显然,会计人员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会计人员被动形成的伦理意识是指外在环境迫使会计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会计伦理。在《会计法》实施以后,通过法制教育和会计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的有效进行,将有助于会计人员伦理意识的形成。
(1)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会计法》针对会计实务中的一些普遍性的违法行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事处罚,目的在于增强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提高对会计工作的监管力度,逐步树立会计人员的伦理意识。
(2)加强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包括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这里所讨论的会计监督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
企业内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通过严格的职务分工以及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来实现,即处理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应严格分工,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同时,也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的各相关人员会计法律、法规意识。这样一来,在企业内部的互相监督机制有利于减少会计人员有意或无意地歪曲会计信息的机会,也造就了一个有助于培养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伦理意识的环境。
企业外部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国家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和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而社会监督则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监督。会计监督体系是否完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会计人员伦理道德的培养,因此,我国应该根据会计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关键词:领导伦理;功能;原则
一、领导伦理的基本内涵
(一)领导伦理基本内涵
什么是领导伦理?对于这个概念有几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领导伦理是指研究以领导者的伦理规范,即领导者在领导活动过程中应根据基本道德规范,为领导者处理好各种关系,培养领导者忠诚、爱民、尚公、正直、廉洁、勤奋的高尚品德,实现领导过程的伦理价值及完善领导者的道德品格,提供正确的道德原则和实现途径[1]。另有学者认为领导伦理是指领导者在其全部活动中,为保持协调、和谐的人际关系必须遵循的价值理念、人伦准则和相关规范的总称。[2]
综上可以看出,领导伦理是指领导者在领导被领导者的活动过程中应该具备的道德素质的总称以及在领导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领导伦理的核心是领导者在领导过程中与被领导者默认接受并受其制约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思想观念、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以及与组织内外人员之间的人际交往规范、办事水准与评价准则等。
(二)领导伦理的功能
领导者对社会、对组织的影响是全局性、统领性的,因此领导者在道德方面的外在表现不仅会影响组织的发展,甚至还会影响整个社会良好精神风貌的形成。具体来说,领导伦理具有以下功能:
一是导向功能。领导者在领导活动中处于领导、组织、控制的地位,因此领导者的道德表现是整个组织乃至社会道德的先行者,具有率先示范、模范带头的作用。加之普通民众对领导者道德具有很强的追随摹仿性,更使领导者的道德修养对公众道德具有极强的导向和示范功能。[3]
二是规范功能。领导者自觉地依据广大人民群众及其下属所期望的伦理准则,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和下属的利益和需要,从而得到人民群众和下属的尊敬和支持,实现有效的领导。
三是激励与凝聚功能。领导者的伦理规范主要通过领导者与他人、领导者与自身以及领导者与组织的各种关系体现出来。领导者在领导活动中,如果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就会得到下属和群众的爱戴和支持,并建立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是协调能力。在领导活动中,领导伦理可以解决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无法解决的矛盾和冲突。领导者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不仅会消除矛盾和冲突,而且还会促进人际之间的和谐,并且对于有效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领导伦理建设原则
领导权力的异化和腐败堕落现象是现代人类社会的毒瘤,新形势下,我国部分领导者出现的道德缺失,如、奢侈浪费、贪污受贿等。腐败不仅使党和政府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已成为目前广大人民群众民众最想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构建领导者伦理道德体系意义重大。领导伦理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
“人”主要是指相对于领导者而言的普通广大民众或下属,他们是领导活动的主要动力和基础,是国家的主人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虽然领导者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服务广大民众,但是“领导”的前提是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安排持认同态度并自觉的服从。领导的最终落脚点是领导者能否代表被领导者的实际利益和需求,能否满足和实现他们的利益需求。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和摆正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领导者才有可能取得主动的领导地位。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是对领导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二)修身养廉
“廉洁”作为领导者伦理规范的原则之一,在中国传统官德中,被视为“为官之宝”,“为政之本”。因此,这充分体现了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服务者,更应该在从政时廉洁清正。一方面,领导者的廉洁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盛和衰亡。另一方面,廉洁也是高层次的道德所包含的重要道德内容。底线伦理规范是实现高层次道德的先决条件,领导干部只有从廉洁做起,守住底线,才可能实现更高层次得道德理想。[4]
(三)诚实守信
自21世纪以来,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诚信是指调节人际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和根本准则。孔子提出“民无信不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只有坦诚、讲信用、彼此信任才能和谐共处,实现共赢。诚信不仅对实现领导具有基础作用,而且还是维系良好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关系的精神桥梁,倘若失去诚信,领导者就难以赢得被领导者的信任和忠诚,领导就不会成功。
(四)严于律己
提高道德境界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严于律己。领导者只有严格要求自己,时刻自省,就会发现自己的道德缺失和不足,从而自觉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儒家倡导的“内圣外王”之道,意思是领导者如果不能修身克己,就不能治理别人。同理,领导者作为社会的公仆,却做不到严于律己,那么也就不会管理好人民乃至整个国家。然而,对大多数人而言,往往对自己的评价与定位不是很准确,这就使得领导者在领导的过程中会出现官本位的现象。严于律己,不仅要抵制不良诱惑,还要时刻以身作则,只有吾日三省吾身,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才能真正为民谋利。(作者单位:山东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顾承卫.“领导伦理”若干重要范畴辨析及引申[J].湖南学院学报,2010(1).
[2]白雪苹.中国传统的领导伦理思想及对现代的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4).
动物实验的伦理原则是3R原则,动物实验指在实验室内,为了获得有关生物学、医学等方面的新知识或解决具体问题而使用动物进行的科学研究。动物实验必须由经过培训的、具备研究学位或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实验动物科学,已经成为现代科学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已形成一门独立的综合性基础科学门类。这门科学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它作为科学研究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着许多领域研究课题成果的确立和水平的高低,另一方面,作为一门科学,它的提高和发展,又会把许多领域课题的研究引入新的境地。因此,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可概括为下面三句话:它是现代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命科学的基础和条件,是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科研单位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标志。
(来源:文章屋网 )
一、道义与功利并行
道义论是指“以义务或道义作为行为的最高价值目标,强调正当、应当的道德价值并依此为道德评价的标准的伦理学理论”。康德的道义论强调人的尊严和对生命的珍视,罗尔斯的道义论强调社会公正。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儒家伦理,本质上也是一种道义论。孔子反复强调:“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则在义利之间做出了明确的选择:“生亦我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两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以上的伦理主张虽然强调的角度不同,但都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生存状态的终极关怀,从而为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理论支撑。从道义论的角度来看,资助贫困大学生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保障贫困生的基本生存权和平等的受教育权,坚持人本理念,尊重贫困大学生的价值;二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补偿贫困生由于历史、先天、社会乃至制度因素而被剥夺的相关资源。
功利论(也称功利主义)是指“以功利、效用作为人们行为的准则和价值并依此为道德评价的标准的伦理学理论”。它可分为狭隘的功利主义、一般的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等派别。不管何种派别的功利主义,其根本特征却是相同的,那就是:一个人的道德原则之所以能够成立,一条行为路线之所以值得人们去遵从,是因为它能够产生客观的功利和效益。功利论一直是西方伦理学中的主流思想,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但无论是古希腊的感性幸福论,还是近代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其理论基础都是人的感性存在,即以个人的苦乐感意义上的幸福为基础,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目标。我国历史上,功利论虽然不是主流价值观,但也不乏功利主义的真知灼见,如宋代事功学派的陈亮曾说过:“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清代的颜元更是明确提出了“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的功利主义伦理观。功利论者认为,利益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因此,功利论主张判断人的行为道德与否要以行为的结果为依据,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了人们行为的准则,“功利”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甚至影响到国家政策的制定和贯彻。马克思也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道义论与功利论作为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两种理论形态,虽然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论争,但也不是不可调和的。在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我们应在基本的价值取舍和伦理追求上超越功利论与义务论的对立,把功利论与义务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义利并重”的伦理价值观。这是因为,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人的存在始终具有二重性:人既是个体的存在物,又是社会的存在物。“而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需要或利益的二重性”。
二、公平与效率统一
罗尔斯认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公正的社会不应该让一些人为了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为了大多数人享有更大利益而迫使少数人作出牺牲。因此,在强调社会分配正义时,还应该遵循一个所谓的补偿原则:“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
贫困生资助工作的效率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度量。我们应该把握好资助的最佳时机,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将有限的助学资金用在最需要帮助的贫困生身上,充分发挥资助资源的效应。这就要求我们在资助贫困大学生的过程别关注以下这些贫困生群体: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低、经济基础差的学生;父母双亡或离异、经济失去依靠的学生;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的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意外或不幸,如家庭经济破产或家有病人长年治疗,面临长期或短期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下岗,家庭经济来源减少或中断的学生;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学生等。
综上所述,公平和效率是一对矛盾范畴,具有直接冲突性。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和冲突?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我们应该从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出发,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资助原则。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个“统一观”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公平与效率统一观。
三、他助与自助结合
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他助”是指政府、学校、银行、社会力量等向贫困生提供的外部支持,具体形式包括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信息、减免学费、社会捐赠、提供心理和能力支持平台等;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中的“自助”是指贫困生自己主动利用各种资助资源缓解或消除自身贫困状态的自我支持,具体形式包括勤工助学、心理调适、提高能力等。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社会,而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是司法行为的最终追求,也是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最后目标。然而,据社会调查,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信任程度“非常信任”的占5. 98% ,基本信任的占31. 6% ,表示不信任的占16. 6% ,不很信任的占20. 95%,还有表示因人而论的占30. 76%。[ 1 ]人们对国家司法人员的这种低信任度表明,我国的司法伦理道德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这恰是能否实现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而,针对我国司法人员伦理道德的现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司法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理学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 ,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由于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干扰,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编辑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2 ]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因此,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 4 ] ,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 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 5 ]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是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力,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
(三)平等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处于被管理者位置,两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战最大。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然,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除了应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给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以外部约束;建立有效的责任与奖励机制,培养司法人员遵守司法伦理规范的自律性;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伦理观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培养司法人员的价值观。 [论|文|网]
[参考文献]
[ 1 ]廖申白,孙春晨。 伦理学新视点- - 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 ].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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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 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36.
[关键词]高职院校 贫困大学生 责任伦理
[作者简介]郑荣伟(1971- ),男,江苏金坛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高美娟(1975- ),女,江苏海门人,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江苏 南京 211170)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制度的责任伦理研究――以南京部分高职院校为例”(项目编号:2012SJB710006,项目主持人:郑荣伟)和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实践育人导向的高职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2SJB880091,项目主持人:刘红明)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0-0045-02
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是“高校―社会―个人”共同作用的救助体系,其责任主体是多元的,本文在责任伦理的视角下对贫困大学生资助主体的责任进行伦理审思。
一、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政府责任伦理
政府是高校贫困生救助的主要责任主体,它把公共利益作为宗旨和出发点,通过对教育制度设计、教育课程体系规划、教育资源供应推进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贫困生问题不仅是高校问题,也是政府问题。政府以公共利益为旨归,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缓解大学生贫困也是政府完成这项“公共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政府应该具有进行学生资助、保障教育及社会公平的责任,应该保证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应该保证足够的学生资助投入,这是政府的责任而非对社会大众的恩惠。政府是高校贫困生救助中的重要责任主体,对于政府而言,在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伦理原则:
1.公正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如果它不真,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各种法律和制度,无论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变或废除。”①公正是教育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教育得以发展的保障。对于高校贫困生的救助应当贯彻公平的原则,杜绝因地域、性别、经济状况而形成差异。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现象,这种现象对高校大学生带来了巨大的“传染效应”。大学生内部分化严重,经济地位上的差别造成了大学生内部的矛盾与张力。通过制度设计与伦理关怀的方式体现出政府对高校贫困生的关怀是政府重要的公共职能,也是政府行政伦理的实现路径。作为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的伦理主体,政府最为基本的伦理责任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救助制度,保证贫困生救助的力度与效果。
2.差异性原则。关注人的差异,特别是高职院校大学贫困生的差异性。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差异性来源于多个方面:一是家庭背景的差别,以笔者所在单位的大学生为例,很多贫困生来自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苏北地区。二是性别差异,在贫困生群体中,男生与女生存在性别差异,很多男生出于“爱面子”的考虑并未被及时地纳入大学生贫困救助体系。三是需要得到救助的程度差异,大学贫困生在贫困程度上存在基本贫困、较为贫困以及极端贫困等不同差别。政府在展开救助的时候不能一刀切,而是应当体现层次性、差别性原则,尊重照料对象的差异性,保证有针对性地、合理地施加伦理关怀。西方德性论强调对于具体个体的特殊照料,主张政府在关照社会成员的时候应当体现出被照料对象个体的具体特征,而不是把社会成员看作是笼统的、一体的整体。
3.公共性原则。政府是承担公共性的社会职能的权力机构,作为高职学院大学生贫困治理的责任主体,理应承担公共职能,发挥公共性品质的伦理责任。公共性原则不仅仅是一项执行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伦理原则。它意味着政府应当将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作为一项亟待关照的社会群体,以公共精神和公共品质予以照料,履行公共职责,发挥公共价值。公共行政管理,不只涉及专业技术,还是道德努力的一种形式。目前,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政府职能需要进行公共性的转型,能够将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利益予以尊重和保护。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是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只有政府发挥出公共职能,给高校贫困生最大限度的关怀,才能真正实现作为伦理主体应有的公共责任。
二、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社会责任伦理
社会组织的出现是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特征。自足性的、独立的公共领域的出现以及社会组织的不断涌现,为中国的社会事业带来强大了的活力,也为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脱贫提供了崭新的力量。以中国社会组织为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及农业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学者冯钢认为:“在国家和家庭之间,社会组织构成了一个市民空间,包括工会、农会、商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环保组织、教育工会、慈善组织、宗教团体、同学会、家长协会、居民组织、职业团体、兴趣团队等,形成了巨大的参与网络。”②它们将会在大学生扶贫与救助过程中担负巨大的伦理职责。
1.关爱。与政府应尽的责任不同,社会主体对于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关怀主要不是出于责任,而是出于对“他者”的关爱。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③社会是高校贫困生救助的重要力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主体。这种责任主体是特殊的,它不具有道义上的必然性,但却具有伦理上的关怀性。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积极发挥出关怀的伦理义务,以同情、关爱作为基本品质惠及高校贫困生群体。在日渐公共化的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将会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救助任务,关爱等基本德性将构成社会在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伦理形态。
2.奉献。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社会主体的出现与时下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分不开。在社会慈善事业日渐发展的当下,人们将奉献作为现代社会对他人的重要品格。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出现需要社会成员具备公益品质与公共精神。人们在奉献中获得人的本质,这源于人本质上是依赖性的动物。由于人类天然地相互依赖,慈善事业体现出对于他人的关心与风险,康德认为关心他人“不仅关系到一个人做正确的行动,而且关系到她正确地感觉”“伴随着品德的愉悦感”④。高职院校贫困生是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是社会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关怀尽管并不在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范畴,但社会应当倡导人们积极行善,通过社会化的力量拓宽高校贫困生救助的渠道。这样,既分担了各方扶贫主体的压力,又紧跟了当今社会公共转型的趋势。
3.尊重。由于现代社会是人与人相互不认识的陌生人社会,鉴于社会主体救助的“陌生化”,被救助的大学生与施救人之间常常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在以陌生人为交往群体的现代社会,社会各方毕竟是“他者”“局外人”,在市场经济“金钱之上”“工具理性”作为判断标准之下,极容易引起对他人的冷漠与排斥。这样的情形十分常见,特别是随着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社会救机构的不断完善,在社会救助的过程中不能抱有人格上的鄙视或漠视,以“施舍”的伦理态度参与对高职院校大学生的资助。而是要充分尊重救助对象的人格尊严。贫困大学生的社会救助是一项神圣的伦理事件,在此过程中,尽管存在经济地位的差异,但每个人都是道德上平等的个体,应当体现出对于他人伦理上的尊重。
三、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救助中的个人责任伦理
高职院校大学生贫困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伦理问题。作为伦理问题,诊治贫困需要多元社会主体联动起来承担起伦理责任,同时需要大学生自身具有相应的伦理品质进行自我解救。经济上的外在支持只是暂时性的应对策略,坚毅的伦理品质才是高职院校大学生脱贫最为彻底的保证。
1. 诚信。对于现代人来说,诚信是取得社会信任的根源。经济上的贫困并不意味着道德上的冷血。高职院校大学生尽管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伦理层面可以做到“富足”。诚信作为基本的伦理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贫困救助体系之中。对于高校院校的贫困大学生来说,这种诚信的品质最基本地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如实地汇报自己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特别是贫困状况,不应弄虚作假,为了获得国家的大学生扶贫政策而欺骗、隐瞒自己家庭的真实经济状况。二是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伦理品质,并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好公民,不能因为经济上的贫乏就成为道德上的弱势群体。
2.自立。自立是一个人面对自我的能力,更是走向社会、面对他人的品质。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只有当个体是自足的时候,才会以强有力的力量与坚韧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大学生人穷志不穷,贫穷不是不努力的理由。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到自立完全能够消除贫困。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特殊性之一就体现在,他们就读的学校是高职类、技术类的学校,所学专业都能成为他们的一技之长,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并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等。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大一期间有近一半的学生在外兼职,其中包含了80%的贫困生。这些贫困生在各种形式的兼职、自我创业的活动中,不仅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渐改善了自己的经济条件,而且也证明了自己的实力,增强了个人的自信心。
3.自强。贫困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一项心理问题。世界银行在2000年的贫困调查报告就指出:贫困是一种痛苦。穷人要承受来自食物缺乏的肉体痛苦,还要承受作为社会边缘和缺乏参与机会而带来的屈辱和心理上的痛苦,以及承受被迫做出某种取舍而带来的道义上的痛苦。目前,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心理贫困表现为:自卑自闭,离群索居;过度自尊,敏感多疑;抑郁和焦虑攻击和冷漠;等等。事实上,相比较经济上的贫困,心理上的自卑可能是高校贫困生最难克服的伦理障碍。他们之所以自卑倒不是因为贫困,往往是因为致贫原因本身难以言说或启齿。就贫困问题来说,真正地摆脱贫困还需依赖大学生自己,因为经济问题完全可以依靠各种主体的经济救助得以解决,但心态缺失的问题更多地需要个人的自我调适,否则,贫困的个体有可能在金钱和物质的资助中迷失自我而陷入精神和人格的“贫困”。就此而言,有必要提醒高职院校每一位贫困生:接受资助的终极伦理是要对政府、社会和自我承担责任。
[注释]
①(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
②冯钢.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6
关键词:修辞;立诚原则;分歧;坚守
中图分类号:H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6-0159-009
《周易·文言》有言,“修辞立其诚”,修辞的“立诚原则”由此演变而来。它要求修辞必须立足于真诚、真实,做到态度诚实,情感真挚,合作积极;言辞符合事实,符合事理,或者符合表达者的真实认识。
一、关于“立诚原则”的分歧意见
修辞有多种原则,唯“立诚原则”在中国源远流长,是中国传统修辞学唯一明确标榜并一贯坚持的原则。进入当代,修辞学界出现严重分歧,对此原则褒贬相反,观点对立。参与讨论者甚众,如王希杰、陈光磊、陈汝东、王晓娜、高万云、曹德和、、霍四通等等。这里录几段代表性言论;
陈光磊说:
“修辞”的产生竟跟“立诚”同现,两者结下了不解之缘。这里的“诚”,涵盖了立言修辞的内容的真实和立言修辞态度的忠信;也就是要求修辞必须出于真诚。这样,“修辞立其诚”也就成为中国古往今来永放光彩的一个命题。[1]
王希杰说:
“修辞立其诚”的原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色。也是中国传统修辞学的特色。从《周易》以来,“修辞立其诚”的原则就得到了高度的重视。……我们认为,重新强调“修辞立其诚”就是修辞学的生命,修辞学的社会价值全就在这个“诚”字之上,真正的修辞学应当建立在“修辞立其诚”的基础之上。……而在“诚”字的基地上来构建中国现代修辞学的理论大厦,就是中国21世纪修辞学的真正的目标。中国现代修辞学就应当是以“诚”字为特色的修辞学。[2]
高万云说:
我们认为,“修辞立其诚”不能作为修辞的总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不可能。这是说,几乎无人能做到“修辞立其诚”……(二)不可靠。……道德之“立诚”与修辞没有必然联系……尤其是许多时候,立诚降低了修辞效果,所以我们说这一“原则”是不可靠的。(三)不可行。这主要指“诚”的多义性与模糊性造成的歧解与误判。[3]
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修辞人格”(ethos)观点为依据,认为修辞不仅不当立诚,反而要“立伪”。他说:
……对“非诚”或“不诚”的隐藏或隐晦正是修辞发生效用的一个基本条件。……修辞者真实情感和态度的自然流露在很多情况下无助甚至有碍于修辞目标的实现,将不利于实现修辞目标的真情实意掩盖起来,使修辞者的表达看起来像是“诚”的真实流露,恰恰是修辞产生效用的一个基本条件。[4]
坚持“立诚”和放弃“立诚”形成两派,两派立论的依据可简单梳理如下;
立诚派认为:
1.立诚是中国修辞学的悠久而优秀的传统,是中国文化的特色。(王希杰、陈光磊)
2.修辞具有崇高目的和认知作用,要追求真理,维护真理;反之,则陷入诡辩,营造虚伪。(王晓娜[5]、王希杰)
3.放弃立诚,致使修辞学声誉狼藉,地位下降。(王晓娜、王希杰)
4.不言立诚将片面强调修辞的技巧性,使修辞形式与内容相分离。(王希杰)
5.修辞是一种道德观念映照下的言语交际行为,“立诚”是一切交际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陈汝东[6]106、王希杰)
6.“诚”是天道,是万物万事的先天秩序,是大自然的规律;也是人格理想,是内心修养的准则,是内心修养的最高境界。……在任何一个时代,修辞都必然涉及道德问题、价值问题。(王晓娜)
7.西方亦有立诚说。如:
通过从哲学的角度对当时流行的言说艺术进行审视和批判,柏拉图提出了“求真务实”这一原则,要求言说者在交流中摒弃一切虚、假、浮、诡,以追求、表达和传播真知为己任。[7]21
古罗马修辞学家昆提利安将修辞界定为“善言的科学”。“他坚持认为修辞受到伦理道德的制约,并将道德准则看成是修辞的一个内在构成成分。……明确要求修辞者不仅应该考虑怎样说才有利于说服,更应该想到怎么说才符合义理。”[7]122、125
弃诚派认为:
1.修辞是工具性的,与社会道德和社会价值无关。(高万云、)
2.修辞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对象,立诚不是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有时,立诚会降低修辞效果;有时不仅是不要立诚,而是需要“立伪”。(、高万云)
3.即使需要立诚,也无需出自内心,只需在修辞过程中装出“诚”的样子,以赢得对象的好感。()
4.立诚缺乏事实依据,缺乏操作性。(高万云)
5.立诚属于文化语境要素,无需独立作为原则立项,即使立项,只能约束伦理修辞学。(曹德和[8])
6.西方也有弃诚说。如:
亚里士多德强调修辞人格,但是他认为修辞人格不是指言说者惯常的品格,仅指言说过程中体现的临时人格表象,他说:“[对言说者的信任]必须源于言说,而不是源于言说之前业已存在的有关言说者人格的看法。”[7]56
意大利政治家、修辞家马基雅维利1513年出版的《王公》(也译为《君主论》)认为,修辞者如王公们无需真正具备慈悲、忠诚、仁义、信实等品质,但是一定要“显得”拥有这些美德,因为“人们对你的了解是基于你看上去是个什么样的人。”[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