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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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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协议

第1篇:资本协议范文

“新协议”的实施目标是强化资本约束和提高风险资本框架的敏感度,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高的借款人采用更高的资本,低风险则低资本,而且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对于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计量指标并能有效地控制各类风险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通过降低资本要求的形式给予明确的鼓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同时监管当局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纠正措施,间接地鼓励银行建立完善的控制框架,改善内部程序。“办法”实施的目标是在实施1998年协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在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动态进展过程中缩小与“新协议”的差距,逐步完成资本监管向国际统一规则的趋同和过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也旨在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充分体现激励和约束相平衡的原则。在“办法”中,商业银行承担维持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责任,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约束机制,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奠定了法规基础。办法还为商业银行多种渠道补充资本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商业银行将主要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等补充资本金。

二、“新协议”和“办法”的具体内容比较

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创新

“办法”采纳了“新协议”有关风险资产的规定,与1998年协议相比有几大突破,总体上符合我国目前的监管实际。一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对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1998年协议没有规定对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这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了监管职责,核心内容是按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并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是要求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过去对各银行风险特别是对投资损失的风险难以防范,现在对风险资产和一般资产计提损失准备都提高了标准。贷款损失准备应计入成本,这样会使各银行的可分配利润减少,致使目前各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所下降。三是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1998年资本协议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四是对信用风险做出更严格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计算风险资产中要求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成本,并规定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和交易对手的风险权重。

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巴塞尔

第2篇:资本协议范文

论文内容摘要:从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产生到目前新协议难以顺利实施的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新巴塞尔协议的顺利实施,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

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П)第三个征求意见稿,同时决定将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完成新协议制定的日期以及正式实施新协议的安排都向后推迟。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进程安排,2003年第4季度才能正式公布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定稿,2006年银行同时按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和Ⅱ运作,2006年底到2007年初,新巴塞尔资协议正式生效。但实际上,巴塞尔资本协议П是否能够如期实施及实施后能否产生满意的效果,目前不太乐观,新资本协议的顺利实施正面临着各国银行和监管当局巨大的挑战。

为什么出现这种状况呢?笔者以为,关键还在于能否实现各国之间、各银行之间公平待遇的问题。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Ⅰ的产生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以及目前两易其稿难以顺利实施的一系列过程来看,公平原则在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公平的涵义

何谓公平,学术界并无定论,公平往往与公正、平等、正义等概念相互替代使用。亚里士多德的公平概念迄今为止具有最大的影响力。他将公平分为分配的公平和矫正的公平,前者指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后者指社会成员间重新建立原先已经确立起来、又不时遭到破坏的均势和平衡。他的公平概念的另一内容是平等,即要求法律平等地对待争议各方。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公平的正义观,他的正义包含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最广泛的、全部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二是机会的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原则的主旨是,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罗尔斯的理论是迄今为止西方社会上所有对公平价值观念所作的解释中最令人满意的一种。

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公平原则

公平竞争呼吁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管制

巴塞尔协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即通常人们所称的《巴塞尔报告》,或称巴塞尔资本协议Ⅰ。报告的核心是树立了8%的资本充足率的思想,使得从事国际国内业务的各国银行在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方面有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内容。

而从新协议的名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依然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事实上,银行资本充足管制已经逐渐成为了银行监管制度的核心。

斯蒂格勒(Stigler)等人主张的“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也就是管制是一种存在需求和供给的商品。按照这种观点,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也是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决定的一种商品。但笔者认为,银行资本的充足性管制主要是由需求决定的,其供给决定于需求,或者说供给是需求的函数。

在诸多银行资本充足管制需求的原因当中,除了降低破产风险的需要、降低道德风险的需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需要就是市场经济追求公平竞争的需要。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无法甄别不同银行的风险大小,会造成资本少的银行可以获得同等甚至超过资本多的银行所能获得的存款,出现少量资本获取相对更多利润的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巴塞尔资本协议Ⅰ之所以规定一个统一性的资本充足比率,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世界金融市场银行业务公平竞争的原则而提出的。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国内市场更加严重,从而可能出现资本少的跨国银行在竞争中反而占优势的现象,这不利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制定了一个统一的可比标准,至少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要求从事跨国业务的银行应当持有一个最低资本。

公平原则呼唤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实现了公平竞争,并且简单易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等优点,但同时也正因此而被指责为过于简单和粗糙。的确,8%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但8%成为标准的依据仍不得而知。事实上,该比率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由于不同银行的资产结构和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特别是不同国家银行的情况差异更大,8%会是最佳资本充足率和最优资本比率吗?

实证分析显示,各国银行之间的最佳资本比率是肯定不同的。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比率,这种“一刀切”的管制方式是否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初衷?实际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5年早已认识到这种“一刀切”的资本充足管制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金融的发展,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允许各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作为对标准方法的替代。内部模型法允许各银行采用自己设计的风险评价模型,以决定他们的金融资产组合的风险。

除此之外,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Ⅰ还有许多令人不满意的其他规则,使得各国监管当局按照自己的一套规则行事,同样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正因此种种原因,巴塞尔委员会1999年6月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新协议的主旨重在对银行资本金进行精确计量并与其潜在风险相匹配,使监管资本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性和激励相容性。新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给出了两种具体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及世界银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的趋势来看,内部评级法是风险管理发展的主流和趋向。内部评级法在提高对风险敏感性的同时,更加强调银行内部对其风险特征的评估。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样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环境

如果目前巴塞尔资本协议П只是为了要成稿而使之成为政治妥协的产物,就更让人担心,各国监管当局会在执行协议时各行其是,不仅谈不上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意味着银行又回到巴塞尔协议出台前的无序竞争状态。

此外,巴塞尔资本协议П对不同银行集团在竞争环境上有着倾斜性。新规则不仅因为其复杂性,而且因为协议第二支柱下的监管检查程序不可避免的主观定性问题,因而增加了很多的障碍,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不能像大银行那样应用内部评级法,小银行将被该协议置于严重的不利竞争地位。按照目前的巴塞尔资本协议П,大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据估计可以节省20%到30%的监管资本,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再次显现出来。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П实施的可能效果来看,也许会加剧这种不公平竞争。根据2001年9月花旗集团下属机构Schroder Salomon Smith Barney的一项研究报告,新协议下竞争的胜利者将是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银行,他们将能节省20%到30%的资本,从而可以用剩余的资本发展业务。而同时,那些较小的银行会发现其监管资本要求急剧上升。进一步的连锁反应是,新协议的实施会加速银行间的并购活动,甚至出现超级的大型银行,造成银行市场被少数银行垄断的局面,从而更不利于银行之间的公平适度竞争,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扩大。

结语

新巴塞尔协议无疑是对旧巴塞尔协议的一次具有创新意义的扬弃,它比旧协议更复杂、更全面,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其风险敏感性也越大,较全面地考虑了引起风险的多种因素;它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激励相容性。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

但是,应当看到,新巴塞尔协议同样存在很多有待完善之处,实施后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难以判断。旧巴塞尔协议产生,基于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取代旧巴塞尔协议以及顺利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公平原则仍是其关键所在。如何做到公平和效率、标准和灵活、激励和约束、风险和收益最佳的协调,可能是监管当局永远追求的理想目标。

参考资料:

1.沈沛农,任若恩·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剖析(J)·金融研究,2002(6)

2.阎庆民·金融全球化中央银行监管有效性分析(J)·金融研究,2002(2)

3.梅尔文·韦斯特莱克·巴塞尔资本协议П难见实效·国际金融研究,2002(11)

4.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J)·国际金融研究,2001(4)

5.陈卫东·新巴塞尔协议评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1(3)

第3篇:资本协议范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久将在我国正式实施。新资本协议相较于1988年的资本协议有很大进步。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确立了银行资本要求与风险挂钩的监管原则,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混业经营的推进以及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原来的监管手段渐渐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于2004年6月推出了新的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确立了资本充足要求、监管审查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将银行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为操作风险配备相应的资本金,鼓励银行采用复杂、风险敏感度高的资本计量方法,它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的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我国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已经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之后,起草了《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6个监管指引,对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支柱、第三支柱以及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等问题进行了前期研究,大型商业银行积极落实指导意见,都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实施机构,编制了新资本协议实施规划,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目前,中国的银行改革已进入一个向纵深发展的阶段,而一年来推进新资本协议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由此给银行业带来的积极变化,足以说明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重要意义。当前,美国次贷危机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我国国内也面临着通胀压力持续增加的态势,银行业改革与发展面对的是更为复杂的国际国内发展新形势。实施新资本协议,通过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促使我国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手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不仅能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实施新资本协议指的是要在准备过程中切实贯彻新资本协议体现出来的管理思路,立足于从管理手段、管理方式乃至管理思维等更深层次上推进银行改革,从而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全球竞争力。实施新资本协议就是要注意结合中国国情、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推进。

在中国,实施新的资本协议过程将面临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较大的改变,因此按照目前银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我国银行业在推进新资本协议中应注意把握节奏,在坚持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这标的原则下稳步推进。要注意将实施新资本协议准备过程与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完备银行日常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日常化、细节化、可操作化。

2008年是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的关键之年。银行监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把推进新资本协议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增加资源配置,抓好目标、进程和质量三个方面,扎扎实实做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准备工作。银行监管部门要尽快建立起支撑实施的一整套监管规章并开展定量影响测算,把握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体系竞争公平性的影响。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全面落实实施规划,确保取得成功。要把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配套监管规章与风险监管制度建设、日常监管行为对接起来。各商业银行要把新资本协议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对接起来,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各行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对接起来。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准备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各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加强对银行不良贷款历史数据的跟踪、整理和加工,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大型商业银行要成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主体,要抓紧制定内部评级体系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实现IT化,上线运行,扩大成果应用范围。各商业银行要根据银监会在2007年底的《压力测试指引》,区别风险种类,进行不同频率的压力测试,把压力测试作为日常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另外,还要重视流动性风险和其他新型风险。

第4篇: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过程监管;激励相容;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1-0049-04

一、前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以来,作为国际银行业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它正在深刻地重塑着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市场格局,而其所蕴涵的监管理念的变化也正在被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实践和运用着。新协议的最大变革之一就是将监督检查列为了三大支柱之一,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实现从规则监管模式(rule-based approach)到过程(process-based approach)监管模式的转变。目前,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临近,包括美国货币监理署在内的发达金融市场的监管当局都已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模型的验证阶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银行业界缺乏实施新协议的明确时间框架,监管当局尚未确立过程监管模式的审慎监管理念和相应对策是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因而,实质上过程监管模式的确立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审慎监管理念的构建,更与我国银行业能否遵循国际银行业的游戏准则从而在国际银行业界谋求发展空间密切相关。正是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笔者将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在国内的研究情况进行文献综述,以求对过程型监管模式有一个全面深入的概述,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

二、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概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过程监管的研究还比较粗浅,仍停留在对过程监管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包括定义、特点、优势及与传统监管方式的比较。

胡怀邦(2005)对过程监管做了比较具体的阐述,他认为过程监管是风险性监管的监管程序,“与传统的监管方式相比,风险监管不再仅仅局限于对个别指标或瞬间结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个银行经营业务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是一个首尾相接、循环往复的连续跟踪监控过程,通过‘了解被监管机构――风险评估――策划监管工作――确定现场检查范围――实施现场检查――辅以连续性的非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被监管机构’这样一个前后相继、螺旋上升的监管循环,对被监管机构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考量评价,整个过程坚持‘盯住风险’的原则,紧紧围绕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而展开,始终强调的是对风险的分析、评价、预测、预警,并通过优化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同时还通过审慎监管会议、联席会议、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和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加强信息的反馈工作,对风险及时进行‘窗口’提示,疏通监管意图的传导机制,提高监管效率。”[1]

金雪军、李红坤(2005)将过程监管定性为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方式。作者通过对比规则监管和过程监管来阐述过程监管的内涵。他们认为,规则监管制定了被监管企业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用以评估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金数量的简单机械公式的应用,它针对所有的机构是一致的、标准化的;过程监管则抛弃了标准化的想法,也不认为定期的报告制度对评估银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强调过程的完整性代替资本金计算的标准化和定期报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这两种监管方式是完全对立的,体现在:(1)过程型管更难于实施,因为银行在其内部体系上具有多样性以及在评估资本配置机制的充分性时涉及到相机抉择;(2)过程监管包括由个别银行用其专有信息所决定的一些措施,而这些措施很可能是银行出于竞争的考虑不愿意公开的;(3)由于评估这些过程有赖于特定机构的专有信息,因此往往难以重复和验证,从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规则监管;(4)从设计和实践的角度来讲,过程监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银行都服从一个统一的风险计量框架,因而其结果在银行之间不具有可比性。[2]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过程监管是一个抽象的监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两个重要的监管元素:一是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二是创新的监管工具――VAR监管方法等。下面笔者对就这两个监管元素在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三、国内学者关于过程监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综述

1.关于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研究

国内学者主要在理论层面对激励相容的新银行监管理念进行研究,体现为对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对激励不相容的危害进行阐述,设计我国监管激励相容的机制,对我国引入监管激励相容理念提出构想。

首先,激励不相容的监管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使监管失效;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产生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3]徐卫国(2005)则细分了多种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危害,认为,(1)严厉管制导致激励功能基本丧失,带来监管权力寻租、服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被严重遏止;(2)负向激励诱发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违轨者惩处过轻,导致“劣币驱除良币”,二是对经营者约束不够,导致道德风险;(3)监管越位导致“三大支柱”人为割裂,使监管效率难以提高,监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国,由于监管部门长期以来片面强调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的引进,忽视了监管环境和监管文化的建设,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思维和做法普遍存在。鲁志勇、于良春(2005)以预先承诺制为理论基础,讨论了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设计,并以中国银监会实施的监管收费为例,对这一机制在我国银行业规制中的应用进行了案例分析,他们认为,从激励相容的角度看,这种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励相容的要求。[5]蒋海等(2004)则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探讨了我国金融监管激励缺失的主要原因,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导致的监管当局提供有效监管激励的缺失及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是造成金融监管失灵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设我国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是必须的。何自云(2004)、陈正勇(2004)认为,激励相容监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经营管理目标;在监管中融合银行的内部管理;在监管中融合市场约束。蒋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励相容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与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2)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形成合理的监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监督。徐卫国(2005)提出了我国银行监管激励相容的构想,包括创新方面,建立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监管事先承诺制度、不断完善银行差别监管;约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外部评级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相容方面,监管部门与银行必须在理念、行为和文化等领域达成共识。

2.对西方各类银行监管方法的介绍和分析

刘宇飞(1999),黄智猛、吴冲锋(2000),郭亮(2004),围绕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介绍了到目前为止西方针对市场风险监管所提出的三类监管方法,即标准方法(SA)、内部模型法(IMA)和预先承诺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方法中的运用,并探讨了各类方法的优点、缺陷及其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

赵永伟(1999)则侧重于对内部模型法和预先承诺法的比较,作者论述了预先承诺法与内部模型法各自的特点,分析两种方法下银行内部的问题和银行声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得出通过构建最佳的激励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应的结论。[7]

陈珠明、陈建梁(2001)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的有约束最小化预先承诺制模型进行评价后,给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优资本金的配置,不同类型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资本量之间的关系,最后构造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PCA模型。[8]

金雪军、李红坤(2005)亦对各类监管方法进行了研究,并进一步探讨了它们在我国的适用性。作者认为,标准化监管在我国银行监管中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内部模型法应成为对内控制态度严谨的银行进行监管的首选方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监管的发展方向;预先承诺法的监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体操作方法有待改进,在发达国家尚处试行阶段,在我国更难施行,但应密切关注。

3.VAR方法在我国风险监管中应用的研究

(2004)认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国监管法中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实际运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于监管者,法律条款规定的弱操作性,导致了低效监管;对于被监管者,无法摆脱信用风险的危机,没有恰当关注市场风险,并遏制了金融创新。因此,通过引入VAR方法和相关补充理论,可以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中的审慎经营原则。作者进一步指出,通过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中审慎经营原则,应该做到:(1)在监管法案和原则上强调基于VAR方法的风险监管方法;(2)在银监会内设立独立性相对较高的风险控制部门;(3)设立风险管理基金;(4)根据VAR的构想,配套改革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使其控制标准数量化、科学化。[9]

钟毅(2004)从技术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构建一个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他分析了系统开发的需求、主要技术、目标和设计原则,并规划了系统功能的七大模块,从而设计了一个完整的市级风险监管信息系统方案,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种种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压力测试来弥补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杨军、朱怡(2004)、杨鹏(2005)对压力测试及其在各国包括中国的实践进行了一般性的介绍,最后给出压力测试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应用的对策建议:(1)敦促各银行建立压力情景所需的风险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实务界现行的需求与做法,制定适合本国银行业使用的规范;(3)加强情景分析和模拟分析;(4)推动银行对大额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压力测试;(5)考虑将分析结果作为银行财务报告的项目之一。

四、国内学者关于金融监管从规则监管到以风险为目的过程监管的转变的研究综述

1.过程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困难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者的日常监督及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自治的角色。黄辉(2006)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执行支柱二面临多方面的挑战:(1)执行支柱二的有效性从根本上取决于监管者的权力和能力,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监管体制中政府因素过多,作为被监管的银行并不惧监管者;监管者的业务水平也有待加强。(2)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统风险。(3)在中国,银行业本身的结构也将严重影响监管标准的执行,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有性质,使监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10]

朱军林(2003)认为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在发展中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体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管机构、规范银行内部关联贷款等。

2.我国如何实现从规则监管到过程监管的转变

在由规则监管向规则监管及过程监管并重的转变过程中,唐双宁(2001)认为我国应该:(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2)以防范风险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国要逐渐由过去粗放型监管方式向风险目标监管方式转变,做到:(1)使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成为监管连续过程的、相互补充的两个重要环节;(2)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尽快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过加强和完善非现场监测,充分发挥其预警功能,使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从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尽快转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4)建立每家被监管银行的综合档案,以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

刘代学(2003)主要通过借鉴香港风险为本的监管制度,提出了对内地银行监管工作的启示:(1)转变监管理念,积极培养先进的监管文化,建立正确的监管取向;(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一步具有约束力和比较具有操作性的《银行监管政策手册》;(3)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4)合理确定监管者的责任,明确区分监管工作奋斗目标和监管职责;(5)建立一套现代化的、科学高效的数据采集、处理和供应系统;(6)建立一套有利于监管人员迅速成长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怀邦(2005)在深入分析过程监管的内涵后,提出对于我国银行业监管而言,要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实际出发,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基本导向,选择合适的监管制度,制定适当的监管政策,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真正贴近中国银行业风险实际的监管模式:(1)监管机构应实现良好治理,完善监管主体;(2)在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同时,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的各项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3)监管要注重转轨过程中的特殊风险类别,如体制性风险;(4)逐步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重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约束机制;(5)高度重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密切结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放松不适当的管制,在监管的过程中考虑监管成本与收益;(2)在行政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的约束力量和银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养;(3)在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加强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监管协调机制;(5)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加强监管的国际化合作。

五、简要评述

通过以上的文献综述,笔者发现,关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监管模式的研究,在每个分主题上,都有不少的文献。但考察完各个文献之后,笔者感到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过程监管模式本身具有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需要从各国监管当局的规则中归纳、比较、提炼出共同点,上升至理论层面的探讨,但国内文献仍缺乏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对过程监管具体内涵和实施方法、过程的归纳概括。

第二,对过程监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种监管模型还欠缺深入详细的比较论证和模型的验证,特别是要结合中国本土银行目前各种内部模型的开发实践来进行选择。

第三,鉴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尚停留在规则监管模式,再考虑到我国本土银行较为落后的风险管理能力,如何结合我国的监管实践以及银行的风险管理事务,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模式转变路径和具体有效的监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胡怀邦.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国际经验及其现实启示[J].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5,(3).

[2] 金雪军,李红坤.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嬗变途径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5,(4).

[3] 何自云.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J].财经科学,2004,(5).

[4] 徐卫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监管问题研究[J].浙江金融,2005,(8).

[5] 鲁志勇,于良春.银行激励相容监管的机制设计[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5).

[6] 蒋海,萧松华,齐洁.金融监管效率的基石: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J].当代经济科学,2004,(7).

[7] 赵永伟.激励和声誉扭曲――市场风险监管中VAR法同预先承诺方案的效果比较[J].华南金融研究,1999,(12).

[8] 陈珠明,陈建梁.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的激励相容机制――预先承诺制(PCA)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经济科学,2001,(3).

第5篇:资本协议范文

关键词:新巴赛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纽约支行的不慎交易,诸多事件为全球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开始研究影响日益巨大的操作风险问题。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赛尔资本协议把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因此,操作风险的管理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操作风险的管理来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关注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次征询稿中,提出应考虑对操作风险进行资本覆盖。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项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的涵义及衡量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一个,也就是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根据此定义,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指出,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从广义来说,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程序风险、技术风险和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技术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人员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这些外部冲击包括税制和政治方面的变动、监管和社会环境的调整、竞争者的行为和特性的变化等。内部风险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而外部风险与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有关。

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询稿中,对高级计量法中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有比较详细的描述,但在最终只是在“资格条款”中对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跨国大银行在使用或开发该计算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

政府应加强操作风险监管的力度,使其与最低资本要求相结合

为了使操作风险的控制更具实际意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出金融机构具体的行为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暂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制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覆盖压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建议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不同的操作风险要求。 探索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的方式

银行在控制操作风险发生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控制和缓释风险。包括避免、缓释、保险和承担四种方式。其中保险是目前国际活跃银行使用最为普遍的操作风险缓释方式,针对不同的操作风险会有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之相对应。传统保险产品中的银行一揽子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和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又开发了诸多新的保险保障产品,诸如未授权交易保险、电子网络技术风险的保险等。银行操作风险保险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的操作风险将不断被纳入保险的范畴,保险将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常性工具。目前国际上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互惠资保险基金、证券化、优先风险计划也可作为操作风险保险的替代品。

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组织设计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应采用分权化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在总分行制的基础上(以“总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结构的银行为例),总行应以操作风险战略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为主,同时负责对操作风险的总体控制。总行管理操作风险的组织机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制度管理委员会、稽核总局、操作风险的计量分析与评估部门、科技信息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内部授权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所有业务部门,其中稽核总局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分行的机构与总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会,分行设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总局负责。支行主要从操作层面控制操作风险,因此支行只设立业务部门,执行总行和分行所制订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设稽核部门,只接受稽核总局或分局的检查。

由于将操作风险纳入到组织文化中成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培养操作风险文化对于操作风险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训部门对银行所有业务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和道德水准,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差或员工对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

第6篇:资本协议范文

(一)贷款定价的谈判意识不强

国有商业银行从利率管制下的统一定价过渡到利率转轨时期的区间定价后,仍受惯性思维与行为的影响,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的谈判或博弈中,贷款价格磋商缺乏弹性指导和调整依据,反映不出银行的风险偏好和容忍度,倚重主观人为因素判断,缺乏与风险计量评估的内在联系,贷款风险定价的谈判意识比较淡薄。

(二)贷款定价的内部机制不健全

国内商业银行在战略规划上缺乏基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贷款定价战略和目标,尚未形成成熟的由定价策略、定价流程、定价技术、岗位约束、事后评估组成的内部机制,贷款定价授权管理、贷款定价动态调整管理、贷款定价监控管理等配套制度尚未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不够,内部评级系统信息及结果在贷款定价上的应用远远不够,经营层面因考核指标的 “寻租行为”产生的低效信贷资产配置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优化配置和风险匹配的要求。

(三)贷款定价的技术支持不够

虽然国内商业银行陆续建立了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但在数据的积累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基层机构对于数据的录入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此外,对行业、区域、产品等的资金计价、成本费用、风险成本计量上需要更加细分的数据,以达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二、贷款定价体系建设的初步构想

(一)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是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按照一定规则全额有偿转移资金、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系统,简称FTP。FTP对贷款定价非常重要,通过对内部资金成本的核算,根据资金的边际成本率有效引导内部资金流量和流向,形成科学的负债期限和资产搭配,实施资产负债的对称性管理。为保证内部资金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效性,必须建立“盯市机制”,即对市场利率的监测系统和调控机制,随市场利率变动适时调整内部资金价格,为贷款定价体系的建立和应用创造条件。

(二)加快管理会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在贷款定价体系中,经营成本率和税负成本率均来自管理会计系统。国内商业银行要推行“四分一体”的财务核算,科学、合理地将银行营运成本分摊到机构、部门、产品和客户,真实评价客户综合贡献和产品盈利能力;大力推行全面成本管理,加快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寻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成本管理对贷款定价的积极作用。建立按产品、客户和业务经营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和业绩考核的管理会计制度,为贷款定价提供基础数据。

(三)完善内部评级系统

内部评级法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对于使用高级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同时要求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不仅要求样本内一致,而且要求样本外预测精度高。银行风险敞口在各等级之间合理分布,且任何一个等级中最好不超过总风险头寸的30%。商业银行应该按照风险分类进行数据的采集,同时借助于外部的数据来估算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应对内部评级系统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更新,并进行标准化程序的后评价,以保证系统的实用性和正确性。对已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应进行返回检验,提高模型预测能力和稳健性。国内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比如:单笔贷款的风险评级问题、非标准财务信息客户评级问题、风险缓释措施的风险评估问题等。因此,需要逐步积累、整合、清洗风险计量所需基本历史数据,包括客户评级基础数据、评级历史及级别迁移、违约数据及违约清偿记录等一系列数据;建立两维的信贷风险评级体系,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的客户风险评级和以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的债项风险评级。可以考虑利用已有的信贷客户的数据对影响贷款风险的行业、产业状况,信用等级,担保方式、期限,流动性等因素设置相应的模拟系数法,对贷款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概率、大小进行合理测算,提出每笔贷款业务的风险溢价参考值和风险管理方案。同时,建立贷款定价风险监测体系和贷款定价后评估机制。

(四)加强经济资本管理,促进贷款定价体系不断完善

科学的贷款定价体系还应涵盖并准确反映资本金成本。资本金的目标利润率不仅是贷款定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新资本协议指出,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风险的最终保证,应在贷款及其它风险敞口上得到合理配置;其配置原则是将资本数额与其风险水平直接挂钩。通过强化经济资本对贷款定价的作用,可以有效提升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精细化程度。如判定某笔贷款的非预期损失较高,则应配置较多的经济资本,以提高产品价格,促使该客户主动退出。从实施角度看,内部评级系统可以计算单笔贷款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风险敞口(EAD)等关键指标,从而成为经济资本计算、分配与监测的重要工具。贷款相关度计算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因数据不足而受到制约。对此,可采取参数估计的过渡方案,随着数据量不断积累,商业银行可选用更加合理的分析模型,逐步实施精确的经济资本和贷款定价模式。

第7篇:资本协议范文

香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新进展

香港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长达6年,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01年1月~2004年6月)为前期准备阶段,香港金管局(HKMA)组织银行业参与新资本协议的全球征求意见,并参加了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第二阶段(2004年8月~2006年3月)为政策制定阶段,HKMA成立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工作组讨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政策建议,成员包括HKMA的高级代表、业界专业人士、外部会计师和审计师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该阶段HKMA在业界的支持下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政策性要求。第三阶段(2005年初~2006年11月)为规制阶段,在与业界、政府部门、立法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完成了《银行业条例》的修订,以及将前期有关政策建议转变为资本规则和披露规则,并了相应的监管指引。为确保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的顺利推进,HKMA建立了严密的内部组织框架,成立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三项:对项目实施给予高层指导和资源动员、批准项目实施计划和决定重大事项。

为保证所有授权机构都能够如期实施新资本协议,

HKMA允许授权机构采用一系列方法,信用风险包括基础法、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替代标准法,不允许实施高级计量法;授权机构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实施方法。香港新资本协议监管法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立法会通过的相关法规,包括修订《银行业条例》,详细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二是HKMA的监管指引,包括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认可标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评级体系风险评级体系验证指引、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以确保授权机构能切实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

就信用风险而言,目前70家授权机构中40多家机构采取基础法,绝大多数是有限牌照的银行和规模较小、业务简单的存款公司(这些小机构已获得HKMA的批准,可永久性使用基础法),以及少数2009年前准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大型商业银行;30家授权机构采取标准法,这其中约10家银行将在2009年前过渡到内部评级法。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大型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申请获得香港金管局的批准。就操作风险而言,目前60家授权机构采用基本指标法;经HKMA事前批准,12家机构采用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就市场风险而言,26家机构采用标准法;HKMA已批准4家大型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其余约40家机构因市场风险头寸较小,符合HKMA规定的赦免条件,无需单独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HKMA已开发了新的资本充足率报表体系,所有授权机构在正式实施新资本协议前都必须提交最近两个季度双轨计算资本充足率。双轨运行的结果表明,2006年底实施新资本协议后所有授权机构资本充足率下降1.1个百分点(资本要求上升)。导致资本充足率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使得资本充足率上升0.36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零售风险暴露、住房抵押贷款高质量证券、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降低以及合格抵质押品的范围扩大;由于额外增加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1.15个百分点;由于调整资本定义,包括从监管资本中扣除所有无形资产(调整前仅扣除商誉)、资产重估储备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从70%降低为45%,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0.17个百分点。

香港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政策的主要特点

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方法的“菜单”供各类机构选择性使用。虽然HKMA非常积极地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但并未全面照搬了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各种方法,而是结合香港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结构的特点,为授权机构提供了一套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法。

(1)为小型授权机构量身定做了信用风险“基础法”。基础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借鉴标准法的部分规定(如承诺的处理、信用衍生品信用转换系数、担保抵押的操作性要求),以节约小型机构的合规成本。然而,实施基础法的机构也必须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并达到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的相应要求。

(2)初期不实施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MA)。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授权机构普遍反映短期内达不到实施AMA的数据要求,实施AMA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也无助于改进操作风险管理,因此HKMA决定暂时不实施AMA。

(3)不实施资产证券化内部评估法(IAA),HKMA认为,香港地区资产证券化市场尚不发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的规模非常小,无需实施IAA。

(4)不对交易性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提出明确资本要求。HKMA认为,香港地区商业银行的以传统业务为主,衍生产品的交易量小,单独计提资本没有必要;同时,HKMA对业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进行了专题调查,将于近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的定性和定量要求,并跟踪业界的发展。

在监管政策上鼓励大型授权机构实施内部评级法。虽然HKMA允许各类授权机构基于自身成本收益分析自主决定选择实施方法,但同时又为大型机构向内部评级法过渡提供了激励。一是对于2009年底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大型机构,在未实施内部评级法之前经HKMA批准可以先实施基础法,无需实施标准法,以降低这些机构的合规成本和系统转换成本。二是允许大型银行分阶段地实施内部评级法,对于2009年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实施初期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面(按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只需达到70%,2009年底达到85%即可,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可按照基础法或标准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三是降低数据历史长度要求,2009年底前开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只需2年的历史数据,只要在2012年底前具备5年历史数据即可。

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为使监管指引能够兼顾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设计和运作方面的差异,HKMA的内部评级法指引在很多方面采纳了新资本协议灵活的框架,如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运作、量化过程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只是结合香港地区的实际,对部分标准进行了调整,如专业贷款不包括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VCRE)、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标准等。另一方面为保证内部评级体系的风险区分能力、风险量化的审慎性,HKMA在内部评级体系的内部控制、验证、使用测试、压力测试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和明确。如对董事会、高管层、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评级治理中的角色描述非常详尽;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的范围、方法和报告要求等方面细化了标准;明确了内部评级体系运用的13个具体领域;规定了几个具体的压力情景,要求授权机构必须按此情景进行压力测试等。同时在新资本协议允许的国别自裁权上,HKMA采取了审慎的做法,如对零售风险暴露采取与公司风险暴露相同的逾期90天的客观性违约标准,违约定义中不允许考虑重新确定账龄的因素。

建立了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HKMA认为,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基础是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ICAAP),但香港地区银行的ICAAP并不完善,还处于不断演进之中,因此现阶段对ICAAP的要求只能是原则性,不可能非常细致;为弥补ICAAP存在的缺陷,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SRP)必须足够强大。为此,HKMA建立一套完善的打分表体系,对第二支柱下类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若评估结果不满意将自动导致资本要求增加(根据《银行业条例》的规定,HKMA有权对单个机构设定高于8%要求但不超过16%的最低资本要求)。HKMA认为,现行的风险为本监管框架已经体现了第二支柱的许多要素,因此严格的资本监督检查程序不会对授权机构造成过重的监管负担,打分表体系也不取代现行CAMELs评级体系,两者互相补充。HKMA计划2008年对打分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增强与现行风险为本监管框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香港金管局对内部评级法认可和审批流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准备周期长,为保证授权机构能切实达到内部评级法的最低要求,HKMA对授权机构实施内部评级法方案的认可和审批长达2年之久,投入了大量的监管资源。整个审批过程是HKMA和授权机构保持长期持续的沟通和对话,授权机构的合规程度也不断提高。根据HKMA的规定,授权机构需在2004年底前向HKMA提出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愿望。随后监管当局和授权机构将每季度定期会晤,讨论实施准备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在开始进入资本充足率双轨报告前,HKMA组织对授权机构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授权机构应提前1个月完成达标合规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HKMA对自我评估报告进行研究和检查,在此基础上组织现场检查。依据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开展一轮现场检场需1~4个月的时间,现场检查报告将列出需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HKMA曾对某家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提出了近700条整改意见。与授权机构的后续讨论以及现场检查中,HKMA重点跟踪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情况。在商业银行递交正式申请后,HKMA还将对IRB的整体合规情况进行现场评估。

HKMA对授权机构内部评级体系现场检查分为三个小组,分别负责定性方面(如评级体系的运作、使用测试)、定量方面(如评级体系开发和验证)、IT系统和资本充足率报告平台的检查。现场检查报告将报告给HKMA的高层,为批准或否决实施内部评级法申请提供依据。对每家家银行进行一轮现场检查约投入专业监管人员30人左右,对监管资源提出了很高要求,这也是HKMA对授权机构审批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启示

加快新资本协议规制工作的进程。2007年2月,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国内大型银行在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实施必须建立在一整套完整的监管规章基础之上。我国相关规制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应加快规制工作的进度,降低政策的不确定性;在实施方法选择上,坚持重要性的原则,对最重要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应采取高标准,促使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相对风险较小的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账户违约风险等,采取相对简单方法,以降低商业银行合规成本。在具体监管标准设定上,结合国内大型银行实际,应尽可能详细,减少灵活性,增强操作性,为商业银行的自我评估和后续监督检查提供明确的标杆

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准备工作顺利开展。就大型银行而言,国内和香港的监管政策没有明显差别,都是以内部评级法为目标。相对而言,国内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大,风险管理基础实施落后,风险计量和管理能力低,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难度远大于香港地区的大型银行。因此为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的如期成功实施,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建立定期会晤、信息交流和持续的对话机制,以及专项现场检查,推动商业银行不断提高达标合规程度。同时,通过与业界的对话和交流,增进监管人员对实施高级方法的理解,提高监管能力,为最终审批和后续有效监督培养和储备监管资源。

第8篇:资本协议范文

论文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评估数据的要求,对我国及亚洲各国实行新资本协议面临最棘手的问题,即风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进行了论述。在借鉴国外数据库管理和建设经验的基袖上,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数据管理的基本框架,指出了国内商业银行及早引入数据仓序技术,加强信色化管理的策略。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于2006年12月底在十国集团正式实施。与1988年的老协议相比,新协议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不仅要控制信用风险,而且要控制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要求,在风险评佑和测量方面.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提出了更具体、明确、严格的规定。新资本协议颁布后.世界各国都已开始不同程度地将重点从原来的协议条款的修订转向具体的实施。在新协议本土化过程中,我国及亚洲各银行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是风险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这也是长时间内制约我们能否运用新资本协议中高级方法,从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尽快达到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断巴密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数据的要求数据是银行进行风险评沽和测里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新协议十分重视计t方法的采用和数据的收集,不仅对信用风险,而且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监管中数据的来源、收集、整理以及数据库的建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大体可概括如下: 1.1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内部评级所用的数据既要有足够的样本容最,又必须达到一定的质盘标准。对于使用初级IRB的银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无论银行采用内部数据来源、外部数据来源、汇集数据来源,取是三者的结合.至少一数据源的历史观察期必须至少要有5年。如果一数据来源观察期的时间更长,而且这些数据是有慈义,必须采用这个更长的时间。对于使用高级IRB的银行,则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沽计违约损失率。并且,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与依据。

此外,在预测违约率PD值时,新协议要求:a.统计数须与银行贷款额相适应,统计环境与当前及未来相吻合;b.数据来自内部并反映了保险的标准,若数据不足,必须有足够的保守性;c.使用外部调查数据时必须脸证两者的评级系统及标准的可比性,银行也可以通过参照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结果与自身的内部评级结果的对应关系得出相应的违约特征,但必须验证其对应关系包括违约频率的差异度以及违约定义的不同;d.在有足够的精确度和完整度保证下,银行也可采取统计的违约模型来对特定级别的违约率进行预测;e.至少5年的观察数据。

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对风险的定量分析和评佑。市场风险的计里方法主要包括:风险敏感度分析、波动性方法、VaR法、压力测试和极值理论,其中VaR法是国际金融界使用的主要方法,其模型的建立需要依靠大量的数据。

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使用的VaR法模型必须达到下列最低标准: VaR必须每日计算;.必须使用统一的建模参数,即99%的单侧置信区间和10天的持有期;风险因子的波动性及其相关性,应至少根据一年内250天的数据进行佑计;银行更新市场数据的频率应该至少每3个月一次,绒根据市场要求进行更频繁的调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市场风险的有效管理也离不开一个有效的、完整的、实时的数据仓库系统。

操作风险管理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管理框架,给定了3种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度方面渐次加强的方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最法。

新协议中规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最系统必须利用相关的外部数据(无论是公开数据还是行业集合数据)。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失金额数据、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范围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取有助于评佑其他银行损失事件相关性的信息。此外,银行还应该按照新资本协议所示的标准跟踪收集、记录内部损失数据。对内部损失事件数据的跟踪记录,是开发出可信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并使其发挥作用的前提。用于计算监管资本的内部操作风险计盆方法,必须基于对内部损失数据至少5年的观测,无论内部损失数据直接用于损失计量还是用于验证。银行如果是初次使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高级计最法,使用3年的历史数据也可以。

由此可见:新协议与老协议相比,对风险评沽使用数据的要求更为严格。目前国际金融界已充分、普扁地认识到风险数据收集的重要性,一些国际大银行已经投资于能获取全面风险事件的数据库。尽管在2006年之前和之后的若千年之内,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与现状,还难以执行新协议,但是向新协议的过渡,采用先进的、能提高资本监管水平度量方法的趋势是肯定的。因此,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应该认识到加快我国风险管理数据库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银行数据管理的国际比较分析

从国际上看.西方发达国家数据库的建立要比亚洲诸国召步早,系统较为完善。其主要有两种模式.即美国模式与欧洲模式。

美国模式主要内容是:a.以市场化手段丰富数据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用市场手段取得大呈的信用数据。美国Euifax, Ex-pefian /I’RW和TransUnion等三家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建有厦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包含超过1.7亿个人信用记录.每年能提供5亿份以上的信用报告。邓白氏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 700万家企业的信息。标准普尔公司建立的CompuStat数据系统自1962年就收集美国和加拿大上市公司的有关数据,目前已建立容纳两万多个公司历史数据的数据库,且每天都在补充、更新。穆迪从1989年开始建立信贷客户数据库,并研发出RiskCalc信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了数据库的真实性。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约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产、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等行业收集和使用数据行为。信用数据政府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了数据库的建立。信用数据主体积极参与数据库的建立,促进了数据库的建立。会定期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报告中出现自己的负面信息。

欧洲模式数据库除具备上述美国模式数据库的特点外,与美国模式的不同点是:a.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b.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商业银行必须向信用风险办公室鱿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欧洲各国中央银行都已建有比较完善的本国企业中央信息系统和中央财务数据系统,以及基于这些系统的信用评沽系统。法国早在1946年就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central credit resisters, CCRs),西班牙于1963年建立CCRs,意大利于1964年建立CCRs,比利时于1967年建立CCRso CCR:数据库的构成(系统数据的提供者与参与者)内容十分详尽。

与欧美国家相比,亚洲银行普遍存在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问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最近公布的调查也显示,近60%的亚太地区银行认为建立内部评级模型的数据收集位居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障碍的首位,有30%的银行还不知道如何进行信用风险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就违约率PD而言,一方面数据的积累期限普遍太短,达不到新资本协议样本年限的要求;另一方面,亚洲地区经济的高波动性要求样本的年限更要高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以熨平经济周期的影响.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需要较长周期的数据来消除这种极端变化前后的巨大差异。因此建设并完善基本数据库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当务之急。

我国与发达国家银行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我国银行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信贷数据、财务数据、违约记录、损失比例等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缺乏足够的重视,造成历史资料极度暖乏,且基础数据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准确性,常常致使分析结果不成体系,不能支持数学模型的建立和对相关参数进行的佑计的要求,甚至结果无法让人相信,风险的评佑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水平上,这些都直接制约着现代风险管理模式的建立。我国正式加入WTO后5年内,将取消一切市场准入限制,外资银行将全面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抢先建立基础数据库,构筑起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监管框架,则关系到我国银行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实施更加规范、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尽快完成历史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进一步进行数据挖掘,及早建立准确而全面的数据仓库,完善管理风险信息系统,也成为国内各银行的迫切任务。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数据管理框架

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银行风险数据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国内商业银行风险数据管理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流程,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替出,其中数据的收集、整合、清洗、挖掘以及数据仓库的建立是重要环节。

数据收集即从源头抓起。银行应成立专门的风险数据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原始数据进行广泛、及时的收集,并且从前台业务处理到后台报表、数据利用.进行统一管理。所收柬的风险数据主要包括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两类。内部数据来源于银行的客户分析系统、财务会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国际结算系统、储畜系统、卡系统,POS系统等;外部数据主要源于手工输入的数据、政府耿上级部门的文件、从Internet上下载的数据。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来说,外部数据是重要的补充。新资本协议指出。实施IRB法的银行在缺乏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数据,但前提是要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对于银行内部数据的代表性。

数据整合由于从业务流程系统直接收集的数据,通常比较分散,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因此需要对前台业务流程系统传送来的相关数据进行整合。数据整合可以通过聚类和匹配完成。聚类即是将源于不同系统的数据进行合并,形成完整的信息集合。对于同意客户,不同的信息来源有时会出现重鱼,而信息内容又存在严重不一致,此时需要通过记录匹配,加以核实,取消重复的信息,避免夸大数据数量。如果确实无法确认哪一个是真实数据,则应根据风险计量的保守原则,取风险值较高的指标值。匹配的准确性十分重要,否则将会导致不准确的分析结果和决策,增大投资风险。

第9篇:资本协议范文

论文摘要: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确立以来,协议明确了商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的方向。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要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要求,不断改进标准、完善制度、提高人员素质,从而为商业银行金融行为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意见和方法服务。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Www.133229.COM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二、风险管理审计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1,概念

风险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和处理能力等内容的内部审核活。风险管理审计作用是,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经营过程的效率。

2、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在银行中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帮助风险监管者防范风险。风险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防范风险发生的制度和监管执行这些制度。银行内部审计实施的风险管理审计,是要求审计从第三方的角度,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重新审核,客观地评价风险防范系统的正确性,使风险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这弥补了风险监管者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2)风险管理审计可以增强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和监管、稽核制度执行彻底,是形成经营风险的一个因素。风险管理审计可以评价和检查风险应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通过审计风险防范实施的过程,确定制度、措施是否被执行,执行的力度如何等,从而起到加强防范风险措施执行的目的。

(3)风险管理审计通过“干预性”方式减少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体现“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的独立防线,它并不直接参与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而是对已有风险管理实施再监督,它完全可以促进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另外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协调、管理,提出控制风险的有效建议,是风险管理增值的另一体现。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风险管理审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更好的为银行服务

1、以协议为基础,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审计部门和制度。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正确认识风险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审计部门。针对新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和范围,制定适应自身的风险管理审计方向。经营中,每个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不同,其经营中面对的风险也就不同,所以各个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也不尽相同,内部审计部门要能够从自身出发制定符合自己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办法和制度。

2、完善风险管理审计的具体实施标准、方法。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可以利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基础,参考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教训,研究调整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标准。建立风险管理审计方法要本着“衔接”、“配套”、“务实”的原则,既要注意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也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工作中做好风险管理审计的新方法研究和探索。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更新审计技术和方法,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应鼓励内部审计人员以新协议中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为基础,结合自己银行的情况,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并加以实施。另外,在完善风险管理审计方法时,特别要注重探索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实施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产。增强审计人员与风险管理人员的沟通,以增强审计方法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