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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权利来保障信贷业务安全的一种措施。虽然在授信时首要考虑的因素是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但是在当前经济形势比较复杂的时期,必要的担保措施仍是不可缺少的。随着信贷担保方式的多元化,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和新情况的出现,使银行对担保关系以及担保风险的识别、判断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对近期在担保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一、关注《公司法》有关公司担保行为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做了诸多修改,其中对银行业务经营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有关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原《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新《公司法》中被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的禁止行为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即改变了原《公司法》的不管程序,一旦作为即为违反的规定。业务中接受公司担保,首先应查清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表明公司提供担保行为不必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则可直接接受担保,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内容或者规定相应程序,则应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的同意提供担保的有效决议。
二、应怎样看待账户质押
近期有不少银行在对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发放贷款时采用了账户质押的担保方式,那么应该怎样看待账户质押呢?
账户质押作为授信担保方式,其实质应该是账户内的资金质押。根据基本账户的性质,被质押账户不具有《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特定化”的要求,账户质押后,债务人仍可以使用,资金处于浮动状态,此种账户质押仅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不具备物权担保的性质,不能对抗第三人。
鉴于我国现有法律对账户质押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账户质押法律效力不明确,因而法律风险较大,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如出质人账户内资金沉淀量较大,应尽量采用存单质押或保证金质押方式。
账户质押其实是为优质客户提供了一种担保方式的选择,主要是为了满足担保手续形式上的需要,与信用贷款几乎没有区别,因此在实务中应谨慎使用。对拟采用账户质押作为担保的借款人,应是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第一还款来源落实、具备发放信用贷款条件的优质客户。
三、公路收费权质押应注意的问题
公路收费权质押在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贷款中应用非常普遍。公路收费权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的规定,批准对已建成通车的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在规定期限内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一种特许权利。公路收费权作为可转让的财产权,其质押已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认可。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应注意:
1.出质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项目建设法人”的要求。对于承贷主体为交通厅(局)的事业法人,要核实其是否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对于无贷款卡(证)的交通厅(局)类的贷款主体,应落实新的合法、合规的项目承贷人,依照法规重新办理有效的质押登记,同时要密切关注各地交通体制改革的动向及发展变化,及时落实债权,维护银行权益,防止出现贷款主体资格消失或改制后银行债务悬空等现象。
2.落实收费权质押登记,完善相关登记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权利证书,并到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银行应积极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并取得权利登记证明,防止收费权质押悬空等现象发生。
3.争取成为第一质押权人。由于存在重复收费权质押的问题,应最大程度保证公路收费质押权的有效性,在公路收费权质押逐步规范的同时,要积极争取优先登记,成为第一质押权人,避免在处置质押权时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2004年11月1日生效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1)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2)二级公路;(3)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 因此,对于符合以上情形的公路收费权,不应再接受为质押物。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银行业务中常用的担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释》中对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规定可能对银行业务产生影响,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抵押物。《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因此,银行不得接受以开发区管理委员、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体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做抵押,同时银行应及时对现有以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相关权证进行清理,若存在发证主体不适和情况,应尽快补正。
2.土地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不得接受为抵押物或要求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用途手续。《解释》第六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进一步赋予了土地出让方的单方解除请求权。国家《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在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居住用地;二是工业用地;三是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是综合用地;五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其他用地。各地方进行土地登记申请时用途填写多不规范,大多填写主要用途,且由于市场原因,往往会出现土地用途和附属房屋用途不一致、超过登记范围使用等情况,有可能出现出让方行使单方解除合同请求权。
因此,银行必须高度关注相关信贷客户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客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用途和性质,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以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变更登记。同时银行不得接受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定的性质与该土地实际使用性质不一致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五、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中小企业贷款时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越来越多,银行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对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核定其担保控制总量,集中控制风险。担保公司近几年出现很多,注册资金差别很大,经营规范程度不一,银行在与其合作时,应优先选择经营规范、资金实力强、股东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对其担保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可以签订合作协议,核定担保总量,对其提供担保的信用数额应控制在这个总量以内。
2.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应控制在其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之内。除了总量控制之外,对单个客户的担保数额也应有风险控制。担保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参照章程;章程没有规定而主管部门有管理办法的,参照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银行应按照审慎的原则,原则上按照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数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10%,对单个集团客户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控制,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3.对担保公司要求的担保费用、反担保措施和日常经营应密切关注。担保公司要求的担保费用、反担保措施等一般能反映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程度。平时应对担保公司资金的使用加强关注,尤其是其他应收款科目,注意股东是否有抽资行为,担保公司是否有大额的对外资金拆借或变相借款,其中是否有坏账,是否出现不良担保等,如果出现以上情况造成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下降的,银行应及时要求借款人补充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但一般不宜再接受借款人自身的资产抵押,以免造成担保公司要求先行处置抵押资产后才承担担保责任情况的出现,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增加第三方保证为共同保证人、增加第三方资产抵押等措施。
六、注意关联企业的担保和互保风险
关联企业担保有母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担保等表现形式。新《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复杂,隐蔽性强,资金调度往往受同一人的控制,银行要深入调查,摸清他们之间实际的关系,对这样的担保应持非常慎重的态度。
对于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证监会有一些规定,但对于一般母子公司相互间的担保行为,目前法律还未做出特殊规定。当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时,一是要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在测算母公司的担保净资产额中要扣除对子公司的股权持有部分;二是要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投是以资本金入股方式,还是以技术等其他非资金入股方式。如果是以技术等其他非资金方式,还要考查在母公司账面上是否已经进行了资本化处理,从而决定是否在计算担保净资产中进行扣除。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时,应关注二者之间的经营范围是否大同小异、资金关联程度的高低、关联交易是否频繁和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规范等,如果两个公司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或者有资金基本上统一调度、关联交易频繁且金额较大、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等情况,则应尽量避免接受这些关联企业间的担保。
信贷配给是指在确定的贷款利率条件下,信贷市场上商业贷款的需求超过供给,商业银行通过非价格手段,部分地满足贷款需求的一种市场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在所有贷款申请人中,一部分人得到贷款,另一部分人被拒绝,被拒绝的人即使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也不能得到贷款;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的借款要求只能部分地被满足。在间接融资方式下,创业企业向银行进行资金借贷,以维持生产经营的需要。在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相对不畅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创业企业都会在相当程度上依赖银行提供的贷款,而银行在向创业企业发放贷款时,出于资金安全性、盈利性与流动性等方面的考虑,通常会对创业企业实施信贷配给。在银行严格的信贷配给机制下,创业企业与大中企业相比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成为银行信贷配给的主要实施对象。
创业企业的有效担保和抵押物匾乏是创业企业信贷配给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这是由于创业企业的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可靠性低,银行在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时,势必要考虑如何保护自身利益这一问题。一些实证研究证明,银行对企业的抵押品要求可以缓解对企业的信贷配给(Brikc,2004)。因此,要求提供有效担保和抵押,是银行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的必要前提条件。创业企业一般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大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同时,创业企业很难找到有实力的担保者为其提供担保,这样,由于创业企业抵押物匾乏和有效担保不足必然遭到银行的信贷配给。
二、创业企业信贷融资担保效果经济学分析
创业企业若有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贷融资担保时,其取得银行信贷就会相对容易,分析如下:
在图1中,纵坐标表示利率水平,横坐标表示信贷资金供给量;Rm是市场利率水平;D是创业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曲线;S1表示银行对创业企业信贷的供给曲线。在市场利率的水平上,创业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是OQ3,而此时银行愿意供给的是OQ1,。这样,市场利率水平Rm下,创业企业面临信贷缺口Q1Q3。若有信贷担保机构为创业企业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将鼓励银行向被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这将使银行的信贷供给曲线移向S2,使创业企业在市场利率水平Rm上获得的信贷资金为OQ2,信贷缺口缩小为Q3Q2。从图中可能看出,创业企业若有信贷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贷担保时,其信贷缺口明显减少,表明创业企业信贷融资相对容易。
信贷担保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主要是信贷担保机构实际上分担了银行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事前信息搜集成本和事后监督成本,并为银行转移贷款风险提供了一条出路。相对于银行而言,创业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专门从事企业的信用调查和分析工作,既能更好地发挥专业化的优势,还能更全面、深入、细致地了解本地创业企业的情况,较好地化解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三、创业企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构建设想
第一,成立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的创业企业信贷担保体系。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模式一般有四种:一是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二是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三是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四是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目前,创业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应采取“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政策性担保为主。同时,适当发展创业企业商业性和互信贷担保机构。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可作为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的重要补充。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相比,商业性担保机构最大的特点是社会化出资、经营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水平高等优势,可以涉及政策性担保机构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因此,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加大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比重。互担保机构一般是以协会的形式存在,加入协会的企业都是该协会的会员,这种担保机构虽然要求其协会内企业的共求性较高,但它的存在有其他担保机构无可比拟的优点,一方面可以弱化单个创业企业的担保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协会内企业重视本企业的信用状况。
第二,加强创业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信贷担保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基础上的,建立信贷担保体系是为了促进银行更好地为创业企业提供贷款,而不是为创业企业违约提供保障。因此,必须强化创业企业的信用观念,加强创业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让没有信用的创业企业难以从银行融资,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一是要开展信用教育,提高创业企业信用意识。信用教育的对象涉及到政府、创业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社会经济主体,其中最重要的是创业企业。就创业企业而言,要树立“信用立企”、“诚信为本”的观念,在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增强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形成以讲信用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打造出具有鲜明特色的企业信用文化和信用品牌。二是建立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社会化信用服务体系是一个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内的,面向全社会、跨部门的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信用管理体系。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总结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管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三,颁布创业企业信贷担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法律体系健全是信用担保业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已经制约了信贷担保业的发展,因此,需要对我国信用担保业进行法律调整,促进信贷担保业的发展。2002年我国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没有对信用担保方面进行规定。因此,我国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出台一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同时,还可以制定如《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及《担保条例》等法规作为配套。
第四,成立信贷担保业协会,规范信贷担保业运行,促进行业自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成立了信贷担保业协会,如日本的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美国的担保行业协会,加拿大担保行业协会等。日本的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由日本52家信用保证协会于1955年共同出资组建,在促进各地区信用保证协会自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信贷担保业协会的设立能对信贷担保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行业协会在指导、规范行业业务开展,监督管理担保公司业务行为,制定行业统一标准,促进担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已成立了中国担保协会,但是与各地方的协会是独立的,没有能起到制定行业统一标准,促进担保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应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全国信贷担保业协会,规范信贷担保业运行,促进行业自律。
第五,加大政府对信贷担保业的扶持力度。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信贷担保业的经验,各国政府均在企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上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给予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尤其我国创业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府部门更应加大对信贷担保业的扶持力度。一是实行全面税收减免政策。政府不仅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政策,而且对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和上缴的再担保保证金全部或部分实行免税政策。二是建立政府补偿机制。建议各级政府可以按照担保总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担保行业发展专项扶持基金,该基金用于对信贷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资金补偿。这样,政府可以分担信贷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提高信贷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信贷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三是鼓励担保产品的创新。应鼓励信贷担保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种类多样、期限较长的担保产品的创新。同时对信贷担保机构服务内容创新,应积极开展保付、注册资本金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品种。同时,有条件的信贷担保机构还可发展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中间业务,从而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宵等:《银行信货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经济研究》2003年第7期。
关键词:担保公司;盈利能力;业务拓展;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4)01008007
2008年10月至2011年6月,笔者先后走访了京津、江浙、安徽、福建和新疆等地,调研了20家信贷担保公司、6家商会和30家民营中小企业。在调研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即一方面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对资金有着旺盛的需求,另一方面却是不仅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发放信贷,而且担保公司也不愿意为他们提供担保。显然,就信贷担保而言,这是一个与常识相悖的现象,因为按照常理,在信贷担保市场上,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旺盛,则信贷供给和担保供给会相应地增加,直至均衡利率和保费率的形成。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信贷担保市场的利率的确很高,而银行始终不愿意给中小企业发放信贷,除非信贷担保公司愿意为贷款提供担保;然而,由于政府的干预和调控,在信贷担保市场上保费率一直很低,一般在1%左右,不超过2%。这就造成了担保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优惠政策,但却一直在高风险水平上运行,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收不抵支的窘境[1]。各地的信贷担保公司几乎都是一方面采取嫌贫爱富的策略,在积极主动地为国有大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故意抬高申请信贷担保的门槛,将众多的其他中小企业拒之门外,或者让它们知难而退;另一方面,它们又在积极谋划经营转型和拓展业务内容,另谋生路,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变相地从事拆借、搭桥贷款、信贷中介、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等非担保业务。有些地方的信贷担保公司甚至铤而走险,妄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存业务的雷池。如此一来,信贷担保公司就可以打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旗帜,既享受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又可以暗渡陈仓,实现公司经营的利润最大化。
根据调研资料,信贷担保公司不务正业和积极拓展业务是信贷担保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情况和新动向,这已为各地有政府背景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的董事长们所坦承。所以对这个现象
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为此,笔者拟根据实地调研的资料,探讨担保公司业务拓展的形成机理及其制度变迁趋势,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在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框架中探讨了信贷担保在信贷市场上所发挥的作用,既有否定性结论,也有肯定性结论。与此同时,还有一些文献对信贷担保对担保公司的收益影响作了面板数据分析,这是一大特色,是目前国内研究因为数据短缺而无法实现的。
首先,David Besanko和Anjan V. Thakor的模型分析表明,最优信贷政策的显著特征是每类借款人的担保为零。其中的原因是,如果银行从完全信息解出发,同时对高风险借款人提高担保额和降低利率,那么,低风险的借款人就可能更有动机签订高风险的而非低风险的合约。低风险借款人的确可能偏好低利率,对高担保额不在乎,因为他们失败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担保额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分类装置,最好将其设定为零[2]。这是对信贷担保作用的明确否定。但是,持类似观点的文献较为少见,绝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信贷担保有利于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而且在实践中信贷担保所扮演的角色一直都不容忽视。
其次,相对于David Besanko和Anjan V. Thakor的否定性结论,肯定信贷担保的观点在规范分析和实证检验方面都居于支配性地位。Robert J. Barro指出,因为存在与担保所有权转移相联系的违约可能性和交易成本,借款人的预期利率、外部的贷款利率和贷款人的预期利率存在很大差异。在贷款人的预期利率被锁定在完全竞争水平上的情形下,可以证明,对于借款人来说,外部的贷款利率和预期利息成本都会随着贷款-价值比率、完全竞争的利息和与违约相关的交易成本的增长而增长[3]。Hildegard C. Wette拓展了Stiglitz-Weiss的模型,发现即使当借款人是风险中性的,贷款人也可能会不愿意使用信贷要求作为信贷配给的工具,因为担保额的增加会导致逆向选择的产生,这会降低贷款人的预期收益[4]。Kazuhiro Igawa和George Kanatas发现,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信贷担保不仅能够识别信贷申请者,而且还可能导致包含贷款人使用抵押资产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高质量的企业来说,最优最安全的信贷合约表现为过度担保[5]。
Chan和George Kanatas的分析表明,当贷款人和借款人拥有不同信息时,担保可以提高贷款人的预期收益。因为借款人所选择的担保向贷款人传递了一个关于借款人的信号,而且在理性预期的均衡状态下这个信号是完全可以被揭示的;与此同时,提供担保的交易成本迫使借款人必须如实公布其信息,这会给那些拥有高质量项目的借款人带来更多的担保[6]。Aloisio Araujo、Mário Rui Páscoa和Juan Pablo Torres-Martínez的模型分析表明,如果存在一个在违约情形下保护经济主体的担保结构,那么,在债务约束或横截性条件下,为了在不完全市场上避免蓬奇决策,没有必要施加外生条件[7]。Linda Allen、Stavros Peristiani和Anthony Saunders的实证研究表明,信贷是进入某些货币市场的非常重要的决定因素[8]。Chan和Anjan V. Thakor发现,在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信贷市场上,会出现两个令人惊奇的结论:一是虽然银行拥有大量富余的资金,但是,不提供担保的高质量的借款人却可能因为贷款利率过高而退避三舍;二是高质量的借款人可能会提供更多的担保[9]。Michael Manove、A. Jorge Padilla和Marco Pagano的懒惰银行模型分析表明,银行具有发放信贷和筛选项目两项功能。但是,由于银行业的市场不完全,过于强势的债权人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个相对于项目筛选来说廉价信贷被过分强调的市场均衡。对担保需求的限制和银行破产时对债权人的保护,可能会矫正这种不平衡和提高信贷市场的效率[10]。Kose John、Anthony W. Lynch和Manju Puri研究了信贷等级的收益净值怎么样和为什么随担保和信贷特征而变化,这在担保文献中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他们的模型推断和截面数据检验表明,就那些低信用等级和非抵押资产而言,在控制信贷等级之后,担保债务与非担保债务之间的收益差异很大[11]。总之,无论是实证研究,还是规范分析,都不一例外地表明信贷担保的介入有利于克服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银行识别借款人特征和信贷发放的交易成本,减少市场不完全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从而在长时期内控制信贷风险,并提高信贷担保市场的运行效率。
国内学者们首先对信贷担保的模式创新问题比较感兴趣,纷纷聚焦于模式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系。巴劲松[12]推出了信贷担保的浙江模式;李虹[13]推出了“李庄模式”;高连和[14]、孔莉和冯景雯[15]提出了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观点;张善杰[16]推出在工商联和人民银行协会指导下的“俱乐部”信贷担保模式;张卓琳[17]创新性地提出应该纠正担保体系的结构偏差,鼓励建立更多的互担保机构,并以之作为目前中国担保体系的基层主体,构建以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一主两辅”模式构架体系;张翔从国际经验比较的角度出发,建议应该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适合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18]。这些信贷担保虽然在局部地区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然而,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政府在信贷担保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此,付俊文和赵红[19]根据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应用数理模型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得出结论:只有中小企业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品以后,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才有现实意义。事实上,很多中小企业无力提供足额的担保品,所以政府的适度介入就势在必行。郝蕾和郭曦[20]在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发现,第三方担保可以帮助禀赋不足的企业融资,而由于不同担保机构对企业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以在对会内企业担保时,互助担保比政府担保具有优势,互助担保不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李学春、于贻胜与王志福[21]发现,山东省寿光市为解决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专门成立以财政兜底为背景的信用担保公司,建立了“政银企”融资新模式,使原来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双边信贷契约转换成政府、企业、 银行和担保公司间交互作用的多边信贷契约,政府的强力担保和对企业的有效控制,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障碍,提高了信贷交易效率。赵瑾璐、张葛仡男和梁怡[22]发现,在建立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过程中,离不开财政的大力支持,这为财政与金融的联动支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显然,如果仔细考察中国的信贷担保市场,可以发现,政府干预是一只无处不在的手,不论是国有的信贷担保公司,还是民营的信贷担保公司,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或者享受着各种政策优惠,从而导致中国的信贷担保具有显著的双重信贷担保特征,即政府总是在暗示它是各种重大信贷担保项目的最后担保人,愿意为最终的不良后果兜底。这是信贷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强烈的正外部性所决定的。
在国内信贷担保市场上不仅存在中小企业申请担保难的问题,而且还存在信贷担保公司生存困难的问题,它们不但无法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还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无法单凭信贷担保业务获取足够的盈利来支撑发展,它们总是暗渡陈仓,以开展担保业务为旗帜,充分享受政府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各项政策优惠,却在暗地里从事非担保业务。李晶晶的研究发现,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中,担保公司的内部优势不显著;内部劣势乃是先天痼疾;外部机遇充满了风险,很难把握;外部威胁无从规避。如此一来,虽然有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励,担保公司的发展前景仍旧并不乐观。为了生存和发展,担保公司必须在既有的担保业务基础之上,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否则,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会使之日趋凋零,并最终走向消亡[23]。对此,国内学术界尚未予以充分关注,因为实践操作层面上的具体问题都处于地下状态,较少为外界所窥知。
基于对国内外研究成果的掌握与理解,笔者拟从考察国内信贷担保业务开展的制度背景入手,在一个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中,结合笔者所掌握的调研资料,对信贷担保公司业务拓展现象予以经济分析。
二、信贷担保公司业务拓展:基于调研发现的现象描述
笔者的调研结果表明,在信贷担保市场上,不仅存在中小企业融资难,而且还存在担保公司的担保难。事实上,担保难与融资难相伴而生,即信贷担保公司的日子并不比中小企业好过。因此,信贷担保公司实施业务拓展战略,是其作为经济人的理性抉择。
首先,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融资需求群体具有先天弱质特征,资金实力有限和运行风险高,这不但导致其自身的融资难,也会在客观上造成信贷担保公司的担保难。在现实中,因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处于成长期,公司治理不完善,经营状况堪忧,财务管理不健全,信用等级较低,还款能力差,资信较低,所以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弱。然而,银行的首要目标是要盈利,要保持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所以对中小企业存在着明显的惜贷倾向。因为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非常高,一旦银行为其发放贷款,就会承担一个比给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更高的额外风险,而且,比之大中型企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也高。针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银行要么拒绝其申请,要么故意刁难,要求提供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资产抵押或担保。不幸的是,中小企业本来就缺少资产,再加上银行对抵押物品和抵押资产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且对抵押资产的要求条件也极为苛刻,虽然企业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个人住宅、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存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都可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可是中国现行贷款的抵押物除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外,银行很少接受其他种类的抵押物。如此一来,由于中小企业本身缺乏资产,加之银行对抵押资产要求苛刻,它们要想获得银行贷款就只能向担保公司求助。面对中小企业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特征,担保公司也是畏如蛇蝎猛兽,不敢轻易为之提供担保。比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就明确要求,担保申请者必须提供反担保,否则就不予受理,而能够提供反担保的中小企业几乎凤毛麟角。这势必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长期存在,整个信贷担保市场长期处于非出清状态,一边是中小企业有着旺盛的资金需求,另一边是银行手握大把资金无处发放。与此同时,担保公司的巨额资金也无处投放,资源闲置非常严重。笔者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团145团
调研发现,为了招商引资,145团不仅为外来企业提供土地、基础设施和廉价的劳动力,而且它的投资经营公司(实质上是信贷担保公司)还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了防范和控制外来企业的违约风险,团场要求它们以自己的机器和厂房等固定资产作为履约的抵押品。与此同时,当地却有大量的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融资难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外来投资者能够提供反担保,而当地的中小企业却无此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就应运而生了,通常给予财政补贴,或者直接成立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来经营信贷担保业务,从而直接催生了双重信贷担保[24]。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金融市场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双重信贷担保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但是,它却无法最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1]。因为双重信贷担保会迫使政府增加财政支出,这不但会加大政府的财政赤字压力和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而且由于政府在提供财政支持时通常会限制保费率,致使信贷担保市场的价格长期停留在较低水平上,这自然会导致信贷担保市场的利润空间非常狭小,即使有政府的扶植和帮助,信贷担保公司也很难在盈亏平衡点上正常运营,所以它们必须暗渡陈仓,拓展业务内容。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各地的信贷担保公司除了挂着信贷担保的幌子零星地开展信贷担保业务之外,主要从事拆借、搭桥贷款、资信评级、信贷中介和开展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并适度进行风险投资。除此之外,担保公司可以作为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提供金融服务,间接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即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帮助风险投资家进行风险基金的融资,协助和参与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家进行交易的设计和谈判,并从中获得手续费和劳务费等收入。此外,在超额利润的诱惑下,有些信贷担保公司还铤而走险,涉足地下金融市场的非法吸存和非法融资等业务,这在江浙一带尤为猖獗。
综上所述,信贷担保公司不务正业,自觉或不自觉地拓展其业务内容,乃是由当前的金融制度安排所决定的。一方面,信贷担保市场的竞争不完全致使信贷担保公司无力推卸行政干预的压力,不能以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和进行自主决策,丧失了对其产品进行合理定价的权力,从而致使其无法获得足够高的利润来维持公司运营,尤其是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另一方面,双重信贷担保的制度设计在给予信贷担保公司各种政策优惠的同时,也给信贷担保公司进行业务拓展创造了条件,即不仅为此供给了资本,而且使很多信贷担保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政府支持的身份背景或官商合一的双重身份,这些足以使之在市场交易中左右逢源,见机逐利,或明或暗地进行业务拓展。
三、基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显然,信贷担保公司业务内容的悄然拓展有其深层次的制度成因,所以兹就制度变迁的动因及其变迁趋势逐一结合调研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一)动因分析
现行制度出现不均衡,是因为市场上出现了潜在收益。就信贷担保公司不务正业、拓展业务内容而言,可以理解为信贷担保公司开始自觉地追逐潜在收益。当潜在收益超过重新安排制度的成本之际,就会导致制度变迁[25]。就信贷担保市场的情形而言,这些潜在收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克服规模经济效应不足
信贷担保公司暗地里拓展业务是克服其自身缺乏规模经济效应的理想选择。中国各地的信贷担保公司犹如恒河沙数,但都是小萝卜头,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才二三百万。如在2010年底清理信贷担保市场之前,天津市大约65%的信贷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足300万元,而且很多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信贷担保公司在总体上缺乏规模经济效应。如果信贷担保公司老老实实地专注于担保公司业务,那么,将会有一大批公司转瞬间破产倒闭。中国信贷担保市场存在过度竞争,很多担保公司不能做大做强,它们只有把求生存放在第一位,在通过多种途径攫取各级政府发展和繁荣信贷担保市场的财政资金的同时,选择业务拓展的发展道路,以信贷担保为幌子,兼营拆借、搭桥贷款、信用评级、信贷中介业务、投资银行和投资公司等业务。
2.克服对风险的厌恶
市场调研一再表明,由于政府干预和法规不健全,信贷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所以担保公司无法仅靠担保业务生存,必须拓展业务,一是规避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业务的高风险,二是用新业务板块的新增收益来抵消信贷担保业务的巨大风险,让担保公司得以在一个较低的风险水平上运行。
中小企业素质差,信贷担保公司迫于盈利压力和风险压力,不敢贸然为中小企业提高担保。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经营状况欠佳、资信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违约风险大等因素,中小企业难以得到信贷担保公司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除了企业贷款过程中道德风险严重外,中小企业自身盈利水平以及自身素质也增加了获得担保的难度。中小企业自身的许多问题如产业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缺少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等,也制约了其取得信贷担保和银行贷款。一旦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无疑会惹火烧身,把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所以,担保公司为了规避风险、获得收益,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便在情理之中。
相当多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取得抵押担保贷款困难。一些民营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直接恶化了银企关系。另外,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不规范、不稳定,部分企业还缺乏足够的、经过审计部门认证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赢利的业绩,信贷担保公司对这些企业的组织结构、法人素质、经营业绩等背景资料难以把握,无疑增加了担保公司的审查、监管难度,于是担保公司便采取提高其担保费用的对策。基于经营风险、信贷风险和盈利能力三方面的考虑,信贷担保公司自然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
3.应对市场失败和不完全市场的发展
中小企业与信贷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贷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将面临很高的交易成本[26]。
在担保机构的参与下,中小企业不但要承担银行利率负担,而且还要承担保费负担,所以信贷担保实际上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企业的融资成本越高,其投资收益率就越低。因此,某些成功概率较高、风险较低的良好投资项目就会逐步退出信贷担保市场,而滞留在市场上的投资项目的平均成功概率就会大幅降低,平均风险水平也会大幅提高。这就是 “劣币驱逐良币”,即坏项目驱逐了好项目,担保市场上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增大[9]。这样,对于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不存在任何资产抵押,担保机构又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它的最优博弈策略必然是选择成功概率低、风险大、收益高的投资项目。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担保机构的介入,一旦贷款失败,担保机构将承担全部责任,其收益高于非担保情形[11],所以它也不愿承担大量的信息和监管成本去监控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市场经营状况。而担保机构为了控制担保贷款项目的风险,将展开针对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的信息搜集和调查工作,由此产生的相关信息费用最终必然会全部转嫁给申请担保贷款的中小企业,这势必成为中小企业在承担贷款利息、保费之外的另一附加成本,从而进一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显然,这可能在更深层次上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向上拉升信贷风险,从而陷信贷担保公司于不利境地。
如此一来,信贷担保公司就会谨慎对待中小企业的担保请求,利用信息筛选机制,只给低风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担保[6],或者故意提高担保请求的门槛,拒绝与高风险的中小企业打交道,转而利用担保基金从事其他收益率更高的业务。
(二)制度变迁过程分析:担保公司的转型趋势
根据戴维斯和诺斯的观点,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过程将由这样几个环节组成:形成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提出有关制度安排的方案;各个层次根据制度变迁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两个团体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变迁,安排选择集,从中加以比较并挑出最佳安排的时间;制度变迁的启动时间,潜在利润愈大愈确定,则启动时间愈短[27]。
据此可以认为,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转型才刚刚处于制度变迁的起步阶段。如今,推动信贷担保公司业务拓展和转型的初级行动团体已经形成,但是,具体的、清晰的制度安排方案却没有提出,这些初级行动团体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所以说,其制度变迁才刚刚露出一点苗头,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方向和未来的发展重心,还很难妄下断论。但是,仍可据此作出一些预测。
首先,信贷担保公司的制度创新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有利于促进整个信贷担保市场的繁荣发展。当前,信贷市场一片凋零,处于严重的非出清状态,长此以往,信贷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都会面临非常艰难的生存困境。如果信贷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拓展业务范围,开辟增收创收的渠道,那么不但信贷担保公司的收入能够有效增加,而且信贷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也将会因此而大幅降低。如此一来,各家信贷担保公司的生存压力将会减小,并可以借助其他业务的资金收益来支持担保业务的开展,保持信贷担保市场的持续繁荣。
其次,信贷担保公司必然走向多元化经营。单一的信贷担保业务收益低、风险高,无法支持担保公司的发展,所以信贷担保公司如不退出信贷担保市场,就必须采取多元化策略,兼营资产管理、信贷中介、投资和信用评级等业务,广开财源,增收节支。
最后,制度变迁是一个漫长的、边际调整的过程,很难急于求成。信贷担保公司要真正成为一个从事多元化经营的群体,也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信贷担保公司不但要面临法律和政策的制约,而且还要面临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投资公司和各种金融中介公司的抵制和竞争。这个过程充满了风险,政府不适宜干预,而信贷担保公司自身实力有限,只能由信贷担保公司在业务拓展中摸索前进,逐步提出信贷担保公司业务转型的行动方案和催生次级行动团体。只有这样,信贷担保公司才能迎来光明的前途。
此外,当前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业正在不断地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在这个大背景下,信贷担保业的业务拓展是大势所趋。信贷担保公司很可能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在体制内坚守传统的信贷担保阵地,而在不与现行金融体制彻底决裂的前提下积极涉足信贷、证券、期货和信用评级等市场板块,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失时机地以多元化的战略融入混业经营的滚滚洪流。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第一,本文的分析结果显示,基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偿债风险大、盈利水平低等因素,信贷担保公司作为理性经济人,不会轻易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在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减少了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量,削弱了它们的创收能力,所以这是一柄双刃剑,为其业务拓展埋下了伏笔。
第二,由于中小企业客户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信贷担保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样就缩小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其盈利水平和利润下降,生存空间变狭小,甚至有退出市场的危险。因此,信贷担保公司在生存压力的逼迫下,不得不另辟蹊径,开发新的业务,谋求生存。这就导致信贷担保公司在坚守信贷担保这块阵地的同时,还得兼顾拆借、搭桥贷款、信用评级、信贷中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等业务,以图做大蛋糕。
第三,虽然信贷担保公司已经开始悄然转型,诸多迹象表明,这种制度变迁才刚刚处于萌芽状态,转型的具体方向和效果尚难预料。但是,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信贷担保公司走向混业经营乃大势所趋。
虽然上面指出了信贷担保公司拓展业务的方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正确引导信贷担保市场和信贷担保公司的发展,否则,信贷担保公司就会从一个危机陷入另一个危机。具体说来,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各信贷担保公司要注重长远发展,搞好市场调研,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公司的战略定位,找准突破口,占据属于自己的业务板块,在多元化经营中既不能丢弃信贷担保业务,又要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政府在信贷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中既要发挥外部监管作用,又要加强策略性引导。在新业务的开拓方面,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制定详细的市场准入标准,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降低担保公司多元化经营的风险。与此同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应该鼓励和引导信贷担保公司开展多元化经营,在分散和控制担保公司经营风险的同时,加大其他市场板块的竞争水平,起到活跃金融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最后,信贷担保公司会同政府和银行,积极探索金融创新途径,分散信贷担保风险,如建立信贷担保联盟,组织联合担保,提升担保的信用等级;将信贷担保项目投保,把信贷担保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市场;编制信贷担保风险指数,以此作期货期权交易,让资本市场来分担信贷担保风险。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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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微企业;信贷博弈;政策性担保机构
在中国经济减速换挡、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新形势下,制约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融资难题更为严峻。在目前主流的间接融资渠道里,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弱质性和银行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小微企业很难得到银行资金的强力支持,普遍融资难、融资贵。如何才能真正解决这一瓶颈?本文将运用博弈论对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信贷关系进行比较分析,验证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有效性,并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出相关建议。
一、 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与担保机构
1. 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GDP、增加就业、活跃市场等多方面能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表1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小微企业共785万个,占法人单位总数的95.6%;从业人员14 730.40万人,占50.4%;资产总计138.40万亿,占29.6%。然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及社会效应与其获得的信贷资源明显不匹配。信贷市场存在长尾市场,小微企业位于财富分布函数的尾部,小微企业量大面广、复杂多样,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备现象,市场化的运行机制让银行对小微企业呈现“慎贷”“惜贷”甚至“不贷”的现象。如表1所示,近三年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指数明显高于大中型企业,但获得的贷款资金处于较低水平,分别占贷款总投放量的18.37%、18.93和18.51%,表明很多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支持。
2. 小微企业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通过专业化运作对企业进行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支持下,可有效促进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但反观国内担保行业的现状,商业性担保机构虽然数量众多,但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乘数效应较小。政府、中小企业和银行三方互动模拟平台证明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可以有效地增加进入信贷市场的企业规模,但当前政策性担保机构未能得到政府足够重视,很多仅仅停留在名义上,实际上政策性不足。为什么商业性担保机构无法充分发挥有效性?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否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本文将运用博弈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对比分析。
二、 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信贷博弈比较分析
1. 小微企业与银行的双方信贷博弈。
(1)模型假设。不完全信息下,小微企业与银行的博弈为信息不对称下的博弈,提出以下假设:
①银行为风险厌恶型,在风险可控基础上追求收益最大化,假设贷款本金为A,贷款利率为I,若小微企业提供抵押物,抵押率为f,抵押价值为fA。
②小微企业为风险中立型,追求期望收益最大化,贷款资金投资于风险项目,产生的收益为R(A),收益可能为正或负。当小微企业未能归还贷款,若有抵押,将拍卖抵押物进行赔偿,并产生潜在损失M(如信用等级降低、名誉损失等);若无抵押,只产生潜在损失。
(2)博弈分析。在小微企业贷款阶段,存在四种博弈策略:①银行放贷且小微企业履约,双方收益分别为:AI,R(A)-AI;②银行放贷但小微企业违约,若无抵押,双方收益分别为:-A-AI,R(A)+A+AI-M,若有抵押,双方收益分别为:-A-AI+fA,R(A)+A+AI-fA-M;③银行不放贷而小微企业能够履约,双方收益都为0,分别丧失潜在收益AI、R(A)-AI;④银行不放贷且小微企业也会违约,双方收益都为0。
无抵押下的(放贷,违约)策略中,银行将产生本息的完全损失,为降低风险,银行会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物,并对抵押物的质和量要求苛刻(如房产等),一旦小微企业无法提供优质的抵押物,将会以较大概率拒绝贷款。且小微企业为弱质客户,银行为弥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本,贷款利率也较高。因此,如果没有担保机构的担保,较高的信贷成本和苛刻的抵押物要求会让很多小微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2. 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三方信贷博弈。
(1)模型假设。为提高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概率,本文引入担保机构参与到博弈中,博弈三方为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并提出以下假设:
①该博弈属于动态博弈,博弈三方权衡收益、成本和风险,追求各自目标最大化。担保机构包括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前者一般由民间法人发起,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追求利润最大化;后者由政府注入资金发起设立,以支持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为目标,微利运营。
②在两种担保机构担保下,银行给予的贷款分别为A1和A2,利率为I1和I2;担保费率为r1和r2,担保费用为r1A1和r2A2,反担保率为f1和f2,反担保价值为f1A1和f2A2。按目前市场常见规则,小微企业一旦违约,两类担保机构进行100%的本息清偿,并可拍卖反担保物进行追偿,同时小微企业还将产生M1和M2的潜在损失。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可带来积极的社会效应S。其他假设与前文相似。
(2)三方博弈分析。
①商业性担保机构视角下。如图2所示,在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博弈中,商业性担保机构以利润最大和风险可控为原则,在为小微企业担保的同时,要求它们缴纳费用不低的担保费r1A1,并提供高比例的反担保f1A1,但接受范围较广的反担保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从而让更多企业有机会通过担保获得贷款。由于商业性担保机构承担几乎所有的信贷风险,银行的信贷风险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因此相比无担保下的贷款,银行放贷概率更大,贷款额度A1更大,贷款利率I1相对降低。
第三和第四阶段的博弈中,小微企业履约的收益为R(A1)-A1I1,如果小微企业违约,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向银行全额清偿后,为弥补清偿损失,必然将拍卖反担保物进行追偿,此时小微企业的收益为R(A1)+A1+A1I1-f1A1-M1。由于商业担保的惩罚力度有限,小微企业违约的潜在损失M1相对较小,若反担保价值f1A1小于本息A1+A1I1,小微企业容易违约,为降低担保风险,商业性担保机构会要求企业提供高比例的反担保(如100%本息反担保)。因此,由于融资成本的增加和反担保物的要求,很多小微企业会放弃寻求商业担保的支持,小微企业、银行和商业担保很难实现(履约、放贷、担保)的帕累托最优解。
②政策性担保机构视角下。如图2所示,小微企业、银行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博弈过程和商业担保视角下类似,但由于政策担保具有政府色彩,担保效果将得到很大的提高。
为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S,政策性担保机构以支持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为目标,微利运营,担保费用率更低,即r2M1,反担保率可降低,即f2
同样,在第三和第四阶段博弈中,小微企业履约的收益为R(A2)-A2I2,违约时的收益为R(A2)+A2+A2I2-f2A2-M2。由于政策担保可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让企业付出更大、更长远的隐性成本M2,如企业及其法人永久信用污点等,从而使小微企业整体违约成本更高。因此,如果有能力偿债,小微企业一般会选择履约,从而成功实现政策担保下的帕累托最优解(履约、放贷、担保)。
3. 博弈结论。表2对比了三种形式下的信贷博弈效果,可以发现,无担保下的小微企业信贷成本较高且对抵押物要求严格,融资效果最差;商业担保下,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概率提高,但融资成本仍较高,融资效果一般;政策担保下,较低的利率和担保费用、接受较广的反担保物让很多小微企业都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担保效果最好。
因此,市场化的融资和担保机制注定效果有限,具有政府扶持属性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大幅度降低银行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风险,提高银行贷款意愿和企业履约意愿,从而打破小微企业融资的瓶颈,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实现小微企业、银行和政府三方的帕累托最优。
三、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完善与发展
小微企业能够创造社会效益、增加社会福利,应当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借助政府力量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它们获得银行信贷资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为银行带来更大收益,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最终实现三方共赢。
1.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构建。为保证政策性担保机构有充足的资金,政府可从小微企业缴纳的税款中拿出资金注入机构,并通过税收减免、风险补偿、政策优惠等方式加以扶持。同时,小微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按贷款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担保资金同时来源于政府和小微企业,一方面扩大了资金池,另一方面将两者利益和风险绑定在一起,有利于获得银行贷款和降低风险。另外,政策性担保机构应扩大担保范围,设立较低门槛,让更多有发展潜力、有能力按期偿贷的小微企业获得担保。同时,为降低担保风险,对每个企业担保的金额不能太大,主要集中在一百万以内,并以短期担保为主。
2.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运行规则。政策性担保机构应按一定规则运行:(1)贷款担保时,政府按银行放贷比例注入风险补偿金,小微企业根据有无有效反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按贷款比例一次性缴纳风险保证金;(2)担保期间,如图3所示,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风险进行监控、定期考核,一旦发现较大潜在风险,可提供智力援助,若情况无法得到改善,可终止担保,银行提前收回贷款;(3)贷款到期后,若小微企业能够按时偿还贷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可如数返还;若催缴并展期后仍无法偿还,政策担保机构向银行全额清偿后,对保证金和拍卖反担保物进行追偿,并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让企业付出更大、更长远的隐性成本。
3.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融资担保是一个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充分利用政府的优势,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评估企业的贷款违约风险系数,并根据风险系数确定企业要提供的反担保价值。在贷款期间要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监控,一旦风险过大,无法得到改善,可终止担保,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如图3所示。由于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外溢性,关乎小微企业的信息比较分散、价值密度较低,政府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征信评估体系”和“小微企业名录”。另外,由于小微企业股东掏空企业的现象频现,可将企业及其大股东的信用进行绑定,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大股东应按各自的股权比例以个人财产进行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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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基金项目“海峡两岸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企业财务行为研究”(项目号:2014C118)和福建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扶持政策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行为研究”(项目号:JBS14119)。
关键词:民间信贷;融资性担保机构;政府;高利贷;融资难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24-02
引言:在我国,民间信贷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弥补我国不健全的金融体制而自发形成的非正规的金融体制,是指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企业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由一方出借款项,另一方按约定支付本息的行为。据2003年央财经大学的首份地下金融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为融通资金,温州地区早年就已经出现民间借贷,多为亲戚朋友之间。2010年温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仅温州地区的民间信贷规模就已经达到1100亿元左右。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外市场不景气,我国出口企业受重创,温州企业也是其中之一。国家出台的救市政策,引发了我国一番投资的热潮。许多温州企业和个人借贷转向投资领域,其中,民间借贷大幅发展。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报告》称,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同时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为14.22%,2011年上半年,温州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40%左右,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利贷倾向非常严重。
暴利行业吸引了许多资金充裕的企业和个人参加,融资性担保行业迅速壮大。据统计2011年温州有1000多家民间金融机构,只有46家是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高额利刃的诱惑下,融资性担保机构大多在其中从事着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或者是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放贷的违法违规行为,起着资金借贷中介的作用。
脱离实体经济的金钱游戏,终有一天会结束。在实体经济利润不断减少,投资炒作的回报率大幅度降低的情况下,某个企业或个人的资金链断裂,牵连担保机构。成批担保机构倒下,担保机构业主抽逃资金,与此相关的中小企业也被牵连,由于资金无法回笼,资金链断裂,许多中小企业业主被迫出逃海外,由此引起恐慌,民间信贷危机由此而来,影响到温州地区实体经济的发展。
运用成本收益法分析融资性担保机构参与高利贷原因及对策
(一)理论基础
理性经济人和资源稀缺性的假设是经济学研究中的两个重要原则。每一个参与市场经济的理性经济人都希望利用手中有限的资源获取最大的收益。融资性担保机构亦是如此。在理性的分析(或估算)利用手中有限的资金开展每项业务的所带来的成本及收益之后,担保机构会侧重于进行带给他们最高利润的业务。若是我们在不违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的基础上,实行政策提高其正常业务的利润使其超过高利贷所带来的利润,担保机构会自动的转向正常业务,使其能保证自身盈利的同时助力中小企业乃至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两种业务的成本收益分析
1、成本收益模型概述
(1)假设
①融资性担保机构只可能从事两种业务:一种是正常的担保贷款业务,另外一种是高利贷业务。
②该成本收益模型研究是在短期情况下,即假设所有市场因素恒定不变。
(2)相关变量
高利贷收益率(R):该项因素与市场上的资金供需状况及其风险状况有关。市场的供需状况受国家的货币政策、金融体制的健全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经济发展类型影响。风险状况则是指国家对高利贷的监管打击力度,国家的监管打击力度越大,高利贷的风险越大。高风险对应着高回报,则相应的高利贷的收益率也会提高。因其主要受市场因素影响,因此在该模型中R值视为恒定。
政府的监管打击(F):该项变量是指当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业务被发现后政府对其的惩罚力度,包括罚款及没收所得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相关人员被判处刑罚及企业被取缔所带来的间接财产损失。在现实中以行政处罚为主即指高息放贷者被罚款和没收所得所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虽然相关法律中有对高息放贷者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度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有相当的弹性,影响到监管打击的力度。同时法律及监管制度是否完善也对监管打击力度产生影响。
信誉(B):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银行在选择担保贷款的合作伙伴时,对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都十分关注。资信状况影响到担保企业正常担保业务的生死存亡。高息揽储、高利放贷,或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放贷同时辅以恶意讨债行为,会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事高利贷业务损失的信誉值所带来的成本的大小,与企业对信誉的看重程度、社会的认可程度有关。政府的引导行为能对其产生影响。
风险(r):这里的风险指由于借款人未能主动还款所带来的风险。假设主动还款的概率为a,未主动还款的概率为(1-a)。对未能主动还款的人要动用手段进行催促,假设该成本为c,在催促后假设还款的概率为b,仍未还的概率为(1-b)。其中还款的概率受借款人信誉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影响。而催收欠款的成本则与当地的治安状况相关。
正常担保业务所获得的收益(R*):与受众多市场因素的影响,如货币供求关系,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数量,行业内的竞争程度。因此,在该模型中R*视为恒定。
政府补贴(G):是指政府对正常进行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实施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额。
担保企业运行所花费的成本(C)
因此融资性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业务所获得的利润P1为a*R+(1-a)*[b*R-c]-B-F-C,而担保企业从事正常的担保贷款业务所获取的利润P2为R*+G-C。
(3)模型构建
当P1=P2时,出现均衡,两种业务能带给融资性担保企业相同的利润,企业处在两种业务选择的临界点上。即当a*R+(1-a)*[b*R-c]-B-F-C=R*+G-C时,也即-G-F-B-(1-a)*c=R*-a*R-(1-a)*b*R。
当P1>P2时,即-G-F-B-(1-a)*c
当P1R*-a*R-(1-a)*b*R时,正常的贷款担保业务能为担保企业带来比高利贷业务更高的利润额,此时,担保企业更倾向于从事正常的贷款担保业务。
(4)模型分析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G-F-B-(1-a)*c”是担保企业由于参与高利贷等不法业务丧失获得政府补贴、受到罚款或打击和丧失社会名誉等而带来的损失。只有这种损失大于“R*-a*R-(1-a)*b*R”时,企业才会受利润驱动而进行正常的担保业务。
正是因为在现实当中,政府对于担保机构的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及限制,在加上市场因素的影响,使得“-G-F-B-(1-a)*c
在短期情况下,各种市场因素都难以发生变化,因此R*、R、a、b可以视为恒定值,政府行为可以使G、F、B、c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不等式两端的大小。在该模型中,均衡状态不是现实生活中政府追求的状态,政府应该尽量使得“-G-F-B-(1-a)*c”变大,大于“R*-a*R-(1-a)*b*R”,以驱使担保企业从事正常的担保业务。
2、基于模型的分析结果
根据上述的模型创建及分析,可以得出政府在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高利贷业务应该采取的措施。
(1)完善与担保行业相关的法律及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现在尚未形成一部完善的《融资担保法》,虽然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其在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次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担保公司有可能钻法律漏洞,也增加了监管部门执法时的模糊性,导致监管混乱。同时从1998年开始,我国担保机构监管数度变迁,频繁更换主管机构,难以形成系统的行业监管体系。如今由银监会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正式成立的最新的监管机构,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担保行业多头监管的实质。只有明确行业的监管主体,才能将行业的发展状况与该监管部门的政绩相挂钩,有利于实现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率。
(2)加大对高利贷行为及恶意讨债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加强打击,维护治安,会提高担保企业从事高利贷行业所承担的风险,包括提高被查处的概率、处罚的力度及讨债所付出的成本,使其成本增加,从事高利贷业务得不偿失。
(3)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府支持力度。在一定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提高对正规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税收优惠,增加风险补偿额度。政府的支持力度与行业监管协会的评级相挂钩。同时对担保机构的人员培训提供资金和人员支持,逐步将在规范中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将其发展扶上正轨。
(4)成立权威有效的评级机构,对担保企业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政府联合银行对于信用评级高的担保企业,允许适当增加其信用额放大倍数。担保企业的评级水平势必会影响到其与银行、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影响其业务量及营业额。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能低成本的获得贷款同时获得较多的业务量。在担保行业内部也可以组织向资信等级高的担保企业学习。树立企业的信誉意识和品牌意识,提高信誉对于担保企业的价值,使得担保企业不愿意因为高利贷而使自己累积的信誉毁于一旦。
结论:任何一个新兴行业在其发展兴盛之初,都难免遇到波折。市场经济具有滞后性、盲目性、自发性的不可克服的缺陷,政府的法律和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引导和规范新兴行业健康平稳的向前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政府管理必须实时的关注市场动态,预测市场的发展方向,未雨绸缪,弥补市场缺陷。融资性担保机构产生之初无论是政府还是中小企业都对其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由于监管不力,使其在市场中的各种诱惑下迷失了方向,以至于为民间借贷危机也助了一份力。只有政府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及制度,并采取政策措施引导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高利放贷等不法行为,真正的为各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者简介:刘春秀(1992-),女,河北沧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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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工行、农行省分行营业部,中行、建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市商业银行,开发银行西安分行,省信用联社: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充分运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51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西银管发[2009]76号)和《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西银管发[2009]129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创建信用社区的重要作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的一种信贷支持,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内容。创建信用社区,主要是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问题,建立的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为基础,通过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的合作,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创业式就业的一种信用担保形式。创建信用社区是搞好就业再就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通过“银劳”合作、“银社”合作的形式,做好贷前贷后的管理工作,扩大放贷规模,加快放贷速度,简化办理程序,有效预防资金风险,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也是金融系统提高服务水平,拓宽服务领域的有效途径。各级劳动、财政部门和银行系统的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坚持“人本”服务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创建信用社区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二、信用社区的条件和职责信用社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备,工作人员到位,经费落
实。有辖区平面图及工作简介、政策宣传窗、服务指南、办事须知、监督电话等。(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具备微机;传真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动向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济档案和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库,经济档案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3.还款的历史记录。(三)、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廉洁自律,工作认真,服务热情,熟练掌握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资信条件、创业技能、经营项目、自有资金及盈利等情况掌握准确。(四)、建立了自主创业回访机制,强化了后续服务。对借款人进行走访,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对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指导借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加强个人信用意识教育,未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对发现违约或恶意拖欠本息的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组织起来就业,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较多,社会效益显著。信用社区的职责:信用社区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圆满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各项再就业工作任务,要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满腔热情地为他们自主创业出谋划策。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迅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信用社区要积极负责地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诚信情况、经营场地、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分析,协助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催收本息。对恶意拖欠银行本息的,要如实登记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对贷到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指导搞好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服务。要善于发现和总结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信用社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明确办事
程序和办事时限,优质高效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三、信用社区提供担保的要求信用社区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审核,申请人信誉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社区一律提供信用担保。申请人在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信用社区要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并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反馈到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出现拖欠本息的,信用社区要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催收本息。由信用社区推荐并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在《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意见”栏内加盖统一的信用担保条章,担保机构一律取消借款人的反担保。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的组织实施信用社区申报审批程序是:(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信用社区条件在所属社区中选拔推荐,上报申请报告并填写《西安市创建信用社区申报表》,经街道(乡镇)政府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的社区要实际审查,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三)、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社区候选名单。在充分征求银行、担保机构意见后,确定我市信用社区,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命名,授予信用社区牌匾。五、信用社区的日常管理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信用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召集其他两个部门开展信用社区的评定工作。信用社区采取动态管理,每年度复核一次。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及时增补命名。工作标准降低,不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由三部门提议后,即取消信用社区称号,收回牌匾。西安市财政局要督促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信用社区的评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督促经办银行对信用社区提供信用担保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发放。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圈;保证保险;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0-0067-05
中小企业融资难,抵押担保不足是重要原因之一。互保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曾一度得到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的青睐,在解决融资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企业互保也存在较大隐患――担保圈风险,即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形成错综复杂的担保圈,单个企业信贷违约极易在担保圈内扩散,甚至传导至整个实体经济,影响区域金融稳定。近几年,我国经济持续低迷,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形势恶化,江浙等地频频爆出担保圈引发的区域性债务危机事件,并有全国蔓延之势。据对WF市调查,2012年以来,该市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3家企业中,有19家企业存在互保联保情况。担保圈风险已成为区域金融稳定的重大隐患,担保圈风险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发展需要融资,如何实现?贷款保证保险是可行的思路之一。
一、我国贷款保证保险理论研究及实践情况
所谓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借款人按照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债义务的一种保证保险,保险期间如果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事件,银行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贷款保证保险的研究逐步深入。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即贷款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担保。此类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界,有以下三种观点:保证说认为,保证保险是采取保险形式的担保,名为保险实为担保,保险人应就投保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险说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取决于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二元说认为,保证保险兼具保险和担保双重属性,其法律适用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任自力,2013);二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论基础。如彭南刚(2003)分析了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的本质及信息经济学,认为中小企业与贷款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贷款信用保险得以产生的根源之一;三是研究贷款保证保险运作模式及优化途径。如张黎华、张文国(2003)提出了商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与监管相结合的保险模式。徐荣华(2008)提出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彭建刚、曾小丽(2008)在充分论证了保险机制介入中小企业融资的必要性、可行性之后,设计了四种保险模式。
在我国,贷款保证保险并非完全新生事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部分保险公司就开展了贷款保险业务试点。如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即试点开展贷款保证保险;1990年,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与当地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了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产品设计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等因素影响,这些试点效果不是十分理想。近几年,随着内外部环境和条件逐渐成熟、完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日渐得到政府及部分金融机构重视。2011年10月,国务院研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2013年7月,国务院再一次强调要“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近年来部分地区政府主导尝试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如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首创“政银保”贷款,政府财政出资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农村信用社提供贷款,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保费由财政和农户按1:1分担。2009年8月,宁波市试点推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农业种养殖大户、初创期小企业和城乡创业者提供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可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贷款保证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研究日趋深入和全面,并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但总体来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操作,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缺乏对贷款保证保险比较优势的全面分析,对其可持续性分析不足等。本文拟以寿光“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案例,对贷款保证保险的比较优势、可持续性及优化方向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二、寿光贷款保证保险实践
(一)M公司融资的曲折经历
山东M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出口食品的企业。公司下设蔬菜调理食品厂、蔬菜软包装罐头食品厂和冷冻蔬菜食品厂三大生产工厂,自建蔬菜生产基地1600亩,职工360人,净资产1.2亿元,年销售蔬菜1.5万吨,年收入1.7亿元。该公司主要客户为日本G株式会社,双方签订30年长期合作协议,每年10月份前签订年度订单合同,确定下年度供货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具体要素,公司根据年度合同组织生产。合作期内,日方为公司提供技术指导,公司须按照日方要求加工蔬菜产品,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货;日方须按照合同收购公司加工的蔬菜产品,不得接收其他企业供货;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人民币1000万元。
1. 多方贷款受阻。2013年4月份,M公司为组织蔬菜生产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起初,公司计划用厂房及设备做担保,但银行考察后认为,公司厂房土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而机械设备专用性强,转让价值低,无法满足银行的抵押贷款要求,因此建议找其他公司担保。企业考虑到宏观经济不景气,中小企业经营大都不太稳定,企业相互担保风险很难掌控,其他企业贷款违约很可能会把自己拖垮,因而不愿意采取互保方式贷款。这种情况下,连续几家银行都拒绝了公司的贷款申请。M公司的生产具有极强的季节性,如果不能从银行贷款及时组织生产种植,很可能会造成违约,公司上下心急如焚。
2. 保险公司主动上门担保。就在公司负责人一筹莫展之际,人保财险寿光支公司负责人主动上门,向公司推荐新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根据保险公司介绍,企业在人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无须再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即可从银行获得贷款,企业仅需支付贷款额2.5%左右的成本。M公司对此十分感兴趣,表示愿意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迅速组织对企业进行考察,认为企业产品销路稳定,未来收入有保证,贷款风险小,同意向M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保险。4月27日,M公司持人保财险公司销售的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从潍坊银行寿光支行顺利贷款500万元,保证了蔬菜生产种植的顺利进行。
(二)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主要做法
M食品公司能够获得贷款是受益于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2013年初,在人民银行总行及济南分行推动下,人保财险与寿光市政府达成合作协议,在寿光市试点开展“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其主要做法如下:
1. 政府支持,优化试点环境。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寿光市政府出台了《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贷款发放过程风险管控,并设计贷款风险叫停、借款人失信惩戒等制度安排。市财政按照贷款额的1.5%出资,借款人在银行利率优惠基础上按照贷款额的1%出资建立贷款保证基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核算,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监督使用。
2. 银保协作,再造服务流程。参与试点银行制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人负责,优先办理且缩短考察、审核、批准和发放时间。人保财险寿光支公司经总公司批准,专门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对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赔付原则等予以明确。企业在人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后,无须再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即可从银行获得贷款,与一般贷款相比,放款时间由7天减少为3天,最长不超过5天。
3. 强化风控,降低试点风险。试点过程中,主要设计四项机制控制风险:一是建立银保协作机制,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共享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溯欠款等方面密切配合;二是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实施“保证基金+保险超赔”的理赔原则,出险时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9:1共担,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费4倍时,试点自动停止;三是建立信用行为规范机制,政府出资300余万元,由人民银行寿光支行牵头,40个部门支持建立“寿光市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采集经济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其信用行为;四是建立资金用途甄别机制,限定客户范围和额度,要求客户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真实有效的订单,且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 费用优惠,激发企业积极性。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成本,提高中小企业办理贷款保证保险积极性:市财政局按照贷款额的1.5%向贷款保证基金注资,并先期注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利率优惠,较一般贷款业务平均少上浮30个百分点;保险公司降低保险费率,一般情况下执行贷款额1.5%的费率,优质企业可执行1%的优惠费率。
(三)实施效果
1. 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在抵押、联保等传统担保方式外,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了新的选择,且贷款保证保险不存在企业互保固有的“或有负债”问题,有效避免了单个企业违约造成风险通过担保链向其他企业传导。以寿光M食品有限公司为例,虽然经营稳定,但企业可抵押固定资产少,又担心企业互保带来的风险,而贷款保证保险完全可以解决此类企业的融资难题。截至2014年6月末,已有18家企业通过贷款保证保险方式累计融资6100万元。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传统担保或抵押方式下,不考虑“或有负债”,企业在找担保、办抵押、搞评估、跑登记等环节的支出占贷款额的3%左右,而贷款保证保险则免去了这些环节与支出。目前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一般上浮50%―70%,以企业一年期500万元贷款、基准利率(当前为6%)上浮70%为例,企业承担的利息成本为51万元,再考虑担保、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大约15万元,企业承担的总成本约66万元,实际融资成本达13.2%;如果采取贷款保证保险,利率上浮40%,加上贷款额1.5%保费和1%的保证基金费用,财务费用总支出54.5万元,实际融资成本为10.9%,较传统方式低2.3个百分点。
3. 提升银行风险防控能力。在“保证基金+保险超赔”赔付模式下,按照贷款额2.5%建立贷款保证基金,随着贷款规模和借款人扩张,基金规模将随之不断累计扩大,风险覆盖率会逐步提高。按20亿元试点额度测算,保证基金为5000万元,保险超赔额度为8000万元,风险保障率可达6.5%,而寿光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仅为1.3%左右,能够有效覆盖贷款风险。
4. 拓展银保业务空间。对银行而言,贷款保证保险解决了部分经营良好但不符合银行抵押担保要求的企业融资需求,拓展了银行业务空间,对于增强银行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是银行,因此,银行的企业客户资源十分丰富,保险公司可充分利用银行的企业客户资源,开拓保险市场及业务。截至2014年6月末,18家通过贷款保险贷款的企业中,有8家是银行新授信客户,授信额度达2000万元;而保险公司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1.5万元。
三、寿光贷款保证保险模式的优势分析
(一)比较分析
银行认可的企业贷款担保方式有多种,如抵押、企业互保、担保公司担保、以及本文讨论的贷款保证保险。综合考虑来看,抵押是最佳方式,但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并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品。综合其他几种方式来看,贷款保证保险有一定优势,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优势更明显。
1. 与互保联保相比,避免或有负债风险。尽管采取互保方式贷款无须直接支付担保费或保险费等费用,但案例中M公司“或有负债”是许多企业难以承受之重,尤其是对于许多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来言,极不愿意与其他企业甚至不了解的企业捆绑在一起而形成“一损俱损”局面。单户企业偿债风险极易通过担保链迅速扩散和发酵,恰如“蝴蝶效应”一般。实际上,很多被“拖累”的企业与最初出现风险的企业并不熟悉,更未建立直接的担保关系,因而当前很多企业都尽量避免互保联保贷款。贷款保证保险尽管要承担一定的保费成本,但可切断担保链条,避免了企业承担的“或有负债风险”,综合考虑下其成本更低。
2. 与担保公司相比,风险控制能力更强。保证保险与担保两种制度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之功能,本质上都是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但相对而言,保险公司更具风险管理优势:首先是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与担保公司相比,保险公司规模要大得多,履约能力强,出现保险公司单方违约的概率较小,更有利于维护银行及客户权益。二是风险区域分散能力更强,保险公司客户分散于全国各地,更有利于分散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的冲击,而担保公司业务一般局限于某一区域,难以实现风险的区域分散。三是风险管理能力更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人员素质更高,产品设计更完善,风险管理经验更丰富,因而相对于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更强。四是与银行合作相对平等。因规模实力小,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中大都处于弱势地位,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未能在担保机构与银行间进行合理分散;而保险公司实力较强,能够与商业银行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谈判,更有利于实现风险共担。从担保公司近些年的运作情况看,担保公司单方终止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导致银行贷款脱离担保的案例已多次出现,如姜明杰(2009)就曾发现威海市部分担保公司废保弃保并游弋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情形。
(二)可持续性分析
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中,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且地方财政提供了资金补贴,但主要参与者仍是商业性机构,只有能够有效控制风险,实现财务可持续性才能保证创新的持续运作,否则,一旦财政支持不足,该项业务将无法持续运作。下文将从财务可持续性、风险可控性和激励相容性等三个方面对该模式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
1. 财务可持续性。财务可持续性是指业务收入能够覆盖成本费用,这是业务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条件,就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而言,财务可持续性就是指保费收入能够弥补赔付支出及营业费用。受商业保密、试点时间短、业务规模小等因素影响,只能对该项试点的财务可持续性情况进行比较估算。在寿光试点中,保险公司可用于弥补成本费用的资金有两部分,即保证基金和保费收入,其中前者由地方财政和客户分别按照贷款额的1.5%和1%缴纳,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监督使用,只能用于赔付支出;后者由客户按照贷款额的1.5%向保险公司缴纳,由保险公司自主运用,两者共计占贷款额的4%。根据银监会2014年2月份公布的《2013年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季度)》,2013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净息差(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为2.68%。商业银行2.68%的净息差收入即可弥补不良贷款、业务开展等成本费用,且能够取得较高收益,寿光试点中贷款额4%的收入应该完全能够实现财务可持续性。
2. 风险可控性。相对于传统担保方式,贷款保证保险具有诸多显著优势:保险公司具有专业化的汇集与分散风险能力及强大的资金实力,通过规模效应和大数定律可更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商业银行信贷服务系统风险;规避了联保情况下的“或有负债”问题,有效防止风险“多米诺骨牌”式蔓延;程序化的保险理赔机制有利于债权人快速便利地实现其债权利益,避免了抵押物执行难、担保贷款“只担不保”等问题;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双重把关”机制,对客户的筛选更加严格,可在客户准入环节更多的排除风险。此外,寿光贷款保证保险运作中,设计了银保协作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信用行为规范机制、资金用途甄别机制等具体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风险的可控性。
3. 激励相容性。根据哈维茨(Hurwiez)的机制设计理论,激励相容是指机制运作能够协调所有经济单位,包括集体和社会利益,达到激励一致,从而使参与者自愿按照机制设计者所期望的策略采取行动。在寿光贷款保证保险实践中,参与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都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收益,因而都具有推动该项业务发展的积极性。此外,为防止商业银行因客户因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而降低客户选择、贷后管理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导致贷款总体风险水平上升,实践中规定保险超赔部分实施比例赔付,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9:1共担,且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限额为年度累计保费4倍,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确保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客户资信审查、授信、贷后管理等阶段都有动力和压力采取有效手段,防控信贷风险,可见,寿光试点运作机制设计具有激励相容性。
(三)优化方向
寿光的贷款保证保险实践并非毫无瑕疵,仍存在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1. 开展再保险、共同保险业务。大数定律发挥的前提是有足够多的样本数量,但寿光的贷款保证保险,受时间短、客户认识、人才储备、区域限制等因素影响,目前客户数量还比较少,一旦出现大额信贷违约情况,可能会对该项业务的运作带来较大影响,并可能直接损害其他投保人利益。在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量的同时,需要建立再保险、共同保险等风险分散机制,以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实现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收支平衡与稳健发展。
2. 加强贷款保证保险立法建设。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属于保险还是担保,对此理论界还存在分歧,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亦无明确规定。2009年修订《保险法》时,仅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并未做明确解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保险的判决标准不统一。可能会影响贷款保证保险理赔的执行。为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需要进一步做好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统一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性质、参与各方权责、费率形成机制、财政支持等问题予以明确,为贷款保证保险依法合规运作提供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四、结论
寿光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了新的选择,与企业互保、担保公司担保等相比,具有一定优势,既可解决抵押担保不足的企业的融资需求,又能够防止单个企业风险通过担保链“多米诺骨牌”式迅速蔓延,有利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创新能够实现财务可持续性、风险可控性和参与主体的激励相容性,因而能够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具备可复制性,而且,随着在其他地区复制推广和业务量增加,将更有利于“大数法则”的实现,因而更有利于实现风险可控性。该创新可考虑通过建立再保险及共同保险分散大额信贷违约风险,加强贷款保证保险立法建设优化业务运作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来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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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Es’ Financing, Guarantee Circle Risk and Insurance Innovation:Loan Guarantee Insurance Experimented in Shouguang
Liu Fuyi Qing Jiankui
(PBC Weifang Sub-branch,Shandong Weifang 261041 )
连带责任借款担保合同范本一
签订协议书各方: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乙方(担保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甲方向________申请借款,由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 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 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 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 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 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 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 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连带责任借款担保合同范本二
出借方(甲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住所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借款合同(1)
1、借款金额、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元,(小写) 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2)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连带责任借款担保合同范本三
签订协议书各方:
甲方(借款方):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 市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贷款方):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市路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
丙方(担保方):
法定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由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额: 万元(大写: 万元;本协议中的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2、借款期限: 年,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果乙方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出债转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还清。
3、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每年按借款额的 %计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将该项 万元债权转为在甲方的 万元出资或股份(即本协议中所称的债转股):
1、甲方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的一个月内;
2、甲方拟进行增资扩股,变更注册资本时;
3、借款到期时,但乙方须在借款到期前、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的一个月内提出债转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债转股时,在甲方付清应付资金使用费的前提下,转股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有形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认为 万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不超过 万元(包括 万元),则债转股时不考虑甲方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在 万元(包括 万元)以上,甲方的无形资产确认为 万元,则甲方的无形资产和净资产按 万元计算,因此乙方在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占甲方注册资本的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净利润介于 万元与 万元之间,各方确认的甲方的无形资产在 ~ 万元之间,因此乙方实施债转股时,如果没有新增资金投入,乙方的 万元所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按下式确定:占甲方注册资本的比例=( -甲方的净利润/ ) %;如果同时有新增资金投入,则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资扩股时,甲方的财务报表不满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则以增资扩股时上一个月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累计净利润换算为全年净利润为基准。
四、甲方进行增资扩股时如果乙方提出债转股要求,甲方应按当年资金使用月份数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支付应付的资金使用费,并在乙方出具债转股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须聘请注册会计师于每年的 月 日之前完成甲方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当甲方发生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的情况时,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资金。
七、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情况,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报表、资料,并为乙方的相关工作提供方便。
八、如果甲方及其股东妨碍乙方顺利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权利,乙方有权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及资金使用费,甲方须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九、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日内将 万元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于本协议规定之日向乙方支付本金及资金使用费,逾期应按日支付 逾期息。
十、甲方承诺,乙方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应附有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或相应的减免税证明。如甲方对此不能予以确保的,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税赋。
十一、各方同意,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甲方进行增资扩股,乙方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甲方增加投资的权利。
十二、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对本协议中甲方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方有权利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偿还借款及资金使用费。
3、借款到期,如甲方不按期清偿借款本息,由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偿还本息。
4、丙方在代甲方向乙方偿还本金及资金使用费之后,有继续向甲方追索的权利。
十三、借款到期时,即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果乙方仍未行使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权利,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 万元及资金使用费后,本协议即行终止。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履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十六、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均为原件,复印无效),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乙方: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授权代表):
一是扩大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人群。我市已三次放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除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外,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也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要在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上注明“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元”。
二是把房地产管理部门纳入发文单位之一。对借款人以个人唯一住房为反担保物的,可不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管理部门免费为其办理“他项权证”。
三是简化了贷款程序。借款人按照自愿原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资料。事务所进行初审,对借款人进行资格鉴定、资信审查后登记造册,报县、区劳动保障局。县、区劳动保障局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作最后认定和微利项目确定,并签署意见后送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审核后签署担保意见,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核实后发放贷款。
四是严格规定了办结时限。街道事务所、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申请到签署意见送担保机构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担保机构自接受资料到签署担保意见报经办银行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是。经办银行审核资料并签订借款合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他项权证”。
五是新增了反担保形式。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可以提供财产抵押、第三人信用以及信用好的企业担保等反担保措施外,还可以通过信用联保形式获得借款。借款人曾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可以本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联保是由五户或五户以上的借款人编组联保,联保借款人愿为本组内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其他组员代为还本付息而取得的担保。
六是提出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目标。要求各县、区今年内选择1-2街道社区依托平台,开展信用社区试点,总结推广“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相结合”后,明年在全市全面实施。
七是增加对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凡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获得50万元的借款。对劳动密集型小创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可获得100万元的贷款。
八是有利于加强对贷款人的贷款管理。街道事务所、社区工作站、贷款银行应监督贷款人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随时了解贷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银行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下达《催收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应还本息,并书面通过县(区)劳动保障局、街道事务所、社区工作站、担保机构、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