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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如何应对日益全球化的金融危机,做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已成为目前全球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从金融市场目前的现状入手,阐述了面对金融危机,中国应如何建立适合自己国情的特色金融监管体系,并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关键词: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寻租
一、金融市场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不少国家对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开放国内金融市场,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凸现出的投机破坏性问题,以及去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促使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问题。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未好转。因此,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起步晚起点低,与国际上的一些老牌商行相比,无论在经营观念还是经营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差距。
1.从国内金触来看
优质资产总量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了尖锐矛盾,致使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另外,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不得不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
2.从全球金融来看
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要求对银行监管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监管者不但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风暴做出快速的反应,而且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
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暴露出的问题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确立,监管制度的形成时间较短,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
1.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法律上尚未为我国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同监管创造条件。尽管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同意成立并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没有形成制度,每一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不明确。
2.金融监管存在真空
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格局下,人民银行有自上而下系统的机构组织,而证券业和保险业是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对省以下的证券营业部和保险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管,而人民银行又无权或无法行使监管。
3.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管还是停留在收报表、看数据、写分析上,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少,电子化程度较低,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网络系统。此外,金融监管长期以来倚重于行政手段。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
构建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指通过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监管和引导,使中国的金融业能够蓬勃快速稳健的发展,能够跟上并引导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能够很好地应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并且在世界金融危机面前显示它的优越性。
1.微观分析
(1)严肃监管制度,严格遵循监管原则,同时要实施好的方法
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即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2)严格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做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做好对商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商行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重要准备和保障。另外对危机银行要做好最后的处理:贷款挽救,担保,并购,设立过度银行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3)做好金融寻租的遏制对策
寻租活动是社会财富的非理性化再分配,必然导致效率的低下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完善的金融法制体系是有效遏制监管寻租行为的必要条件。
①制定《金融监管法》,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规范监管人员的行为。
②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从审计监督的角度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再监督,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监管主体行为。
③监管体制创新是有效防范和抑制监管寻租的方法。
2.宏观分析
(1)加强央行、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机制与信息共享机制,防范被监管者逃避监管行为
建立规范的央行、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机构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来转移风险、或人为提高或降低盈利等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等行为。
(2)完善主监管者制度
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要保证某一监管机构有适当的权力、责任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减少有利益则相互争夺、对责任则相互推诿现象。
(3)加强与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监管能力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母国多数实行混业经营,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必须加强与其母国监管机构的合作,并在合作、实践中提高能力,最终顺应潮流,过渡到适应中国国情的特色一体化监管。
作为我国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金融监管,尽管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但仍然比较薄弱,监管法规、监管组织、监管手段和方式、监管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给了我们一次充分反思的机会,在以后的改革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健全监管法规、严格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李依萍:解读中央银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在“资本办法”实施前,监管资本仅覆盖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针对国内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和管理较为薄弱的现实,“资本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二、四分类的差异监管
主要依据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超额资本要求、系统性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要求等四个方面的达标情况,监管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综合以上要点,如何才能认为一家银行达到了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标准用于衡量,一是能按照“资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这仅涉及计算规则的改变,生成新的监管报表;二是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意味着风险管理能力的提示,管理理念的变革;三是持续优化风险敏感度高的管理体系并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即实现按照高级方法计量监管资本。
三、应对策略
成功实施资本监管新规,有赖于商业银行在组织、人员、数据、资源等方面的保障,如: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认知、条线化管理的组织架构、银行内部的推动机制、基础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人才储备和财务资源等。具体来讲,商业银行应分步骤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不仅仅体现在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层面,更将影响监管当局对其的监管资本要求,从而影响其个体资本监管环境以及相对竞争环境。特别是在当前资本市场融资难度不断增大、资本约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良好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可能的监管资本控制在合理范围,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在个体资本监管上赢得竞争优势。
(二)完善资本管理流程
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变化的只有三个字,但实际却意味着一个体系的变化和建立,即从单纯强调指标的管理和合规,到强调资本管理这项活动和整个管理流程的确立,商业银行所要付出的绝非三个字那样简单。这就要求银行应建立完善资本管理流程,至少包括资本规划、资本配置和考核、资本监控和报告等环节,且资本管理应当是形成一个动态的管理循环。同时强调动态和前瞻性的资本规划,规划应与风险管理规划、财务规划协调展开。
(三)提升风险计量水平
在审慎监管的指导思想下,标准法提供的风险权重一般趋于保守,偏向于要求银行针对风险计提更多的资本,而高级计量方法由于风险敏感度更高,对于那些风险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好的银行而言,采用高级计量法意味着比标准法能够节约资本占用。在三大风险中,信用风险资本的占比最高,因此从资本节约的角度,银行应首先针对信用风险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在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同时,达到资本节约目的。
(四)积极调整考核机制
Abstract: "Commercial bank capital management approach (Trial)" began to implement to improve commercial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standards based on Basel III in January 1, 2013. Although most of China's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capital adequacy, they have still faced with the potential capital constraints in the context of narrow external financing, impulsive internal assets expansion and relatively poor manage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addition to continue to explore the source of capital, increasing the internal potential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capital management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to deal with the new regulatory capital standards.
关键词: 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中小银行
Key words: capital regulation;bank capital adequacy ratio;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176-03
1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新标准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经过修订和完善的《巴塞尔协议Ⅲ》(Basel III)。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I)相比,Basel III继续以最低资本要求作为银行资本监管框架的第一大支柱,同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各成员国需从2013年开始实施,到2019年前全面达标。
在2004 年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断提高。截止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加权资本充足率12.71%,390家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均超过8%的最低要求。①但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速的下滑,商业银行前期信贷规模高速扩张所隐含的信用风险上升;同时,大型商业银行跨境业务和中小银行跨区经营的发展也使银行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新型风险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银监会于2012年6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
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体现出如下特点:首先,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产的监管之下;其次,对国内银行现阶段面临的特殊风险提出特定的资本要求;再次,设定了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了传染性较强的银行体系内部交易的风险权重。最后,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稳健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将资本管理嵌入全面风险治理架构,以最终达到增强市场约束的目的。
资本管理办法参考Basel III 的规定,同时又结合中国的实际:一是出于宏观审慎的原则,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高于Basel III 0.5个百分点;并首次引入了杠杆率指标,且也高于国际标准1个百分点(见表1)。二是降低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出口贸易等方面的资本要求,鼓励银行支持产业结构转型;三是针对国内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较高的情况,提高了实施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上限;四是设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宽限期(见表2)。
2 当前我国中小银行的资本状况与资本约束
2.1 当前我国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 考察我国119家中小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83家城市商业银行、18家农村商业银行和6家农村合作银行)2008年至2011年年报数据发现,近年来我国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达标。截至2011年,农村商业银行(15%)和城市商业银行(14.3%)的资本充足率排名居前,农村合作银行(12.61%)处在中游,而股份制银行(11.66%)排名最后(见图1)。2012年77家中小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4.05%,高出大型银行0.4个百分点。
2.2 中小银行面临的潜在资本压力 尽管我国中小银行当前资本充足率总体达标,但仍然面临潜在的资本压力。
2.2.1 资产规模高速扩张是资本承压的首要原因 资产规模,特别是风险资产规模的大幅扩张是中小银行资本承压的首要原因。2008年至2011年,119家中小银行贷款余额为从7.45万亿增长至14.68万亿,几乎翻倍,三年贷款增速分别达到36%、22%和19%,整体高于大型银行。2012年119家中小银行中可统计的90家银行贷款余额增长23%,超出大型银行接近10个百分点。
2.2.2 加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增加了资本压力 为防止资产质量恶化,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将包括银信合作等表外资产逐步转回表内并加大拨备覆盖率比重,从而加大中小银行的资本压力。2009-2012年,中小银行在不良贷款规模平稳运行的背景下加大了对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拨备增速逐年上升,三年分别达到18.61%、23.87%、28.71%和31.13%,且快于同期大型银行1.11、5.93、6.54和14.32个百分点,从而提高了对资本的需求。
2.2.3 对部分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 管理办法对于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境内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由零升至20%,并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采用100%-300%的权重系数。这无疑对发放大量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中小银行带来了更大资本的压力。此外,资本新规提高了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同业业务原始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风险权重由零提升为20%,3个月以上由20%提升为25%。这也加重了中小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资本消耗,对目前异地开展业务受限、积极开拓同业业务的中小银行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
2.2.4 中小银行外源融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多数中小银行尚未获得上市融资资格,发行次级债成为中小银行筹集资本的一个重要途径。2010年-2012年共有43家中小银行发行次级债合计1678亿。但根据管理办法,次级债的规模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且从2013年起发行次级债还必须满足“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11项标准,否则将无法被计入监管资本,这导致中小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作用下降。
3 中小银行的资本管理战略
资本作为银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对缓冲风险增强客户信心作用显著,但过多资本会削减银行利润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目前,一方面,中小银行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硬性约束过强,尚不能成为充资金的稳定渠道,且银行股估值偏低、再融资条件苛刻,即使上市后续资金需求常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中小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因此,在依靠利润留存、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传统手段的同时,通过深挖内部潜力、提高资本管理效率成为中小银行应对新资本监管标准的有效途径。
3.1 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工具,实现向资本节约型业务转型 管理办法将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个人债权风险权重从100%下调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50%,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75%,这对积极进行信贷结构调整、努力扩大小微贷款和零售业务比重的中小银行加以政策支持。中小银行应充分发挥在软信息方面优势,大力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针对普通居民的零售业务,这既可以舒缓资本压力,又能实现差异化竞争,为产业转型提供支持。
中小银行还需大力创新金融工具,向资本节约型业务转型。一方面,中小银行可以加大对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等二级资本补充工具的运用;另一方面,监管层将资产证券化资产范围扩大至中小企业贷款、涉农信贷、信用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中小银行可以抓住这一机遇,主动灵活地调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和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以最小的资本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3.2 强化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是银行承担非预期损失和保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本。经济资本管理基于资本的稀缺性和高成本性,要求银行以集约化经营代替粗放式经营模式,对不同业务根据发展战略要求和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支持有长远发展能力的、贡献大的业务,并通过准确计量各项业务的成本,强化资本约束,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这将促使中小银行改变单纯追求规模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将经营管理的重心放在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之上。
目前,中小银行推行经济资本管理存在着从上至下理念传导与贯彻的逐层弱化、使用的计量模型和计量方法与国际银行的先进做法差距明显、配套措施与技术条件相对滞后形成瓶颈制约等问题。因此,中小银行需在全行范围内强化推行意识,建立有效资本预算控制机制,对经济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分析,并加大配套措施和技术的投入以提高资本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细化程度,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3.3 推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压力测试以节约资本占用 中小银行需在强化经济资本管理、确保模型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高级计量体系,全面提升中小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一些高级的资本计量模型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基于风险价值标准计量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的使用,有助于中小银行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从而提升中小银行资本管理能力。鉴于中小银行本身研发能力较弱,建议中小银行在技术和人才上采取合作交流的方式以推动其在资本计量领域的快速成长。
此外,中小银行需研究好每条业务线风险的压力测试方法,以压力测试制度化、全面化、自动化、日常化为目标,通过不断规范压力测试操作,正确评估商业银行能够承受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使银行准确识别和合理应对潜在风险,以进一步减少对资本的占用。
3.4 通过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内部治理 管理办法要求银行高管层特别是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首要职责。这对中小银行完善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不少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举措,实现了银行资本结构的优化和内部治理的长足进步,但多数中小银行在公司治理上仍存在问题,如高管的股东人意识不足;银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监督和激励奖惩措施等。表现在资本管理方面,多数中小银行在资本盈余的留存比例、高管的收入分配政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组织实施以及长期资本的补充渠道等方面均缺乏制度性安排,更没有资本规划、内部控制和审计等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管理。
因此,中小银行应明确“董监高”及内审部门等治理主体的资本管理权责,建立适当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强化对资本的监控和评价,最终以加强资本管理为契机完善内部治理。
注释:
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报》,第22页.
参考文献:
[1]景红民.新监管资本标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12).
[2]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2012(02).
[3]银监会课题组.调整信用风险权重体系[J].中国金融,2012(14).
[4]闫冰竹.深化资本约束与中小银行战略选择[J].中国金融,2012(03).
[5]张茉楠.城商行:加强资本管理>IPO[J].资本市场,2012(06).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效率效应;实证检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093-05
巴塞尔协议III的核心是加强银行资本数量和质量监管。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要求从4%提高到6%,核心一级资本从2%提高到4.5%,此外,留存缓冲资本要求2.5%,逆周期资本为0%~2.5%,系统重要性银行还要额外附加资本。在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行为反应如何?盈利能力将有何种变化?如何提高银行经营效率?本文定义银行的盈利能力为银行的经营效率,资本监管对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结果定义为资本监管的效率效应。利用16家上市银行2008—2011年度的面板数据,研究了中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率效应,初步探讨并回答了上述问题。
一、文献综述
Haslem(1969)利用美国1963—1964年12家联邦储备地区商业银行数据,分析了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因素,认为资本资产比率(资本/资产)、资本/总存款、贷款收益率、资产收益率、贷款净损失/贷款量等8个变量对银行盈利能力影响最大。Berger(1995)认为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管理层对银行未来看好的信号,另一方面,资本增加降低了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Ganesan(2001)分析了印度银行业盈利能力,发现银行设立成本与长期盈利能力正相关,与短期盈利能力负相关。董适平(2000)年对日本银行业1968—1996年资本比率与银行资本收益率进行了格兰杰因果检验,也发现银行资本比率与盈利能力正相关。其对智利1985—1996年银行业资本比例与资本收益率的研究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但是,Williams(2003)利用大利亚1989—1993年外资银行面板数据,没有发现外资银行盈利能力与资本水平的相关性。
王亚雄(2002)运用主成分析法研究了中国10家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认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高于国有商业银行。李红坤(2008)研究了30家银行的数据样本,通过曲线拟合选择最优拟合函数关系,得出了资本充足率(CAR)与资本收益率(ROE)之间存在三次多项式关系。存在CAR的最优值,在最优值之前,ROE与CAR呈正相关关系,超过最优值之后,呈负相关关系。
二、中国银行业基本情况分析
(一)资本充足率提高,实现了银行业全面达标的监管目标。
据统计, ① 2003年,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仅有8家,达标银行总资产占全部银行业总资产的0.6%,而到2011年实现了390家商业银行全部达标的监管目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问题已将全面解决。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从2007年的8%,提高到2011年的12.7%,并在2012年年中达到了12.9%,已经在整体上达到并超过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标准(见下页图1)。
(二)盈利规模增加,盈利能力提高
从银行业税前利润来看,2003年银行业税前利润322.8亿元,2011年末达到了12 518.7亿元,增长了28.8倍,同期总资产增长了285%,说明银行盈利规模的增长主要来源于规模因素的增长。盈利能力的提高,为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提供了内生性融资来源。从银行业平均ROA和ROE盈利能力指标来看。2007年银行平均ROA为0.9%,2011年末平均ROA达到了1.2%;同期ROE则由16.7%,提高到了19.2%,提高了15%(见下页图2)。
(三)上市银行净利润增长较快
2006—2011年16家上市银行净利润总额从6 537.7亿元,增加到22 338.3亿元,增长了242%。但是,从盈利增长率来看,区域性银行利润增长率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也高于大型商业银行,体现了资产规模与利润增长率的反向关系。
(四)上市银行资本回报率有升有降
2006—2011年上市银行ROE整体来看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变动趋势,2006—2008年以前,上市公司平均ROE从26.61%,提高到31.72%;2009—2011年期间上市公司平均ROE为17.25%、17.17%和18.5%。从银行类型来看,大型商业银行ROE呈逐年提高趋势,股份制银行和区域性银行资本回报率的变动差异性较大。
(五)上市银行净利润增长率呈M型走势
2007年银行盈利净利润增长率达到顶点,之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净利润增速下降,2009年达到底部。个别银行同比增速为-13.5%,2010年盈利能力开始恢复,2011年增速再次下滑,整体走势呈M型。
三、模型的建立与说明
(一)模型的构建
资本水平和经营效率之间存在同时决定的关系,模型设计应当反映这一内在协同关系。我们参照Shrieves and Dahl(1992) 创立的局部调整的联立方程组模型,建立资本监管与经营效率的联立方程组模型,如函数式(1)和(2)所示:
以上表明,银行在t时期的资本和经营效率变动分别是银行当期资本和效率的目标水平,滞后一期的资本和效率水平,以及外部冲击因素的函数。但是,银行当期的资本和效率水平无法直接观察,根据Haslem(1969)、Ganesan(2001)、董适平(2000)等研究,可以分别表示为贷款利率、资产规模、存贷比、监管压力等变量的函数。如前所述,联立方程模型中内生变量ΔCAPj,t和ΔROAj,t也分别作为解释变量。
为验证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资本监管的激励效应的差异,本文通过加入哑变量的方式,检验两类银行风险行为的差异,本文假定:
DUM=1 上市银行
0 非上市银行
(二)变量选择与说明
资本充足水平。本文拟采资本充足率(CAR),在资本方程中作为被解释变量。
收益水平(ROA)。本文采用资产收益率指标(ROA)代表效率水平,在效率方程中作为被解释变量。
风险指标(RISK)。本文采用了不良贷款率指标。不良贷款率影响银行贷款拨备水平,从而影响银行的赢利水平。
资产规模(SIZE)。一般认为,资产规模越大,更容易多元化的配置资产,实现风险的分散化。本文选用总资产指标,计量时取自然对数。
贷款利率(R)。取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法定贷款利率,如果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加权计算年度平均贷款利率。
资本压力(PR)。资本压力指银行实际资本充足率与监管标准之间的差距。本文选用银行实际资本充足率与监管当局公布的年度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的差额,作为该指标变量,并采用滞后一期PRt-1。
GDP指标。宏观经济环境对银行的收益和资本有实质影响,银行的经营业绩和资本水平也具有顺周期性,本文采用GDP增长率表示宏观经济环境。
资本和风险滞后项。银行根据上一期资本充足情况及风险水平调整下一期的行为,因此,在模型中加入了资本滞后项(CARt-1)和风险滞后项ROAt-1,考察银行行为的调整。
(三)数据说明
本文选取127家银行2008—2011年四年的面板数据为样本,共计3 048个样本点,将基本样本数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上市银行数据样本,共16家银行,2008—2011年合计384个样本点;另一类为非上市银行数据样本,共计111家银行,共计3 664个数据样本点。
本文数据来源于毕马威2007—2011年《中国银行业调查报告》,Wind万德数据库,各家上市银行年报,部分银行网站年报披露等。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公开渠道,并经审计师审计,数据质量和真实性较高。
四、回归结果及分析
本文采用Jacques and Nigro(1997)以及Aggarwal and Jacques(2001)使用的三阶段最小二乘法(3SLS),运用Eviews6.0回归结果如下:
(一)资本方程回归结果分析
ROA在5%置信区间显著,相关系数为-1.464,表示非上市银行的收益率对资本充足率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影响,证明非上市银行的盈利能力对资本充足率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DUM*ROA不显著,且相关系数为1.11。证明上市银行资产收益率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并不明显,这与非上市银行有很大的差异,因为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更多依赖外部融资。
资本方程的拟合优度较好,R2达到了0.745,A-R2为0.741,D-W为1.626,各项参数控制良好。
(二)收益率方程回归结果分析
R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表示贷款利率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增强,这与直观分析的结论一致。
CAR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015。证明非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对其盈利能力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即资本充足率约束要求提高时,银行的资产收益率降低,资本充足率约束下降时,银行盈利能力增强。说明在资本监管提高的背景下,非上市银行存在资本监管的负向的效率效应。
DUM*CAR不显著,但相关系数为0.008。证明上市银行的盈利能力对资本监管约束要求的变动不敏感,说明上市银行资本监管的效率效应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上市银行资本补充对盈利能力依赖程度较低的原因。
收益方程的拟合优度较好,R2达到了0.603,A-R2为0.598,D-W为2.139,不存在自相关,各项参数控制良好。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实证检验证明,非上市银行资本约束提高可能产生负效率效应,而上市银行的效率效应则不显著。这主要是由于两类银行资本金补充的机制和渠道差异的原因造成的。上市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更加多样化,比如可以增发股份、配股融资,也可以方便地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融资,而非上市银行则资本金补充渠道相对狭窄,更加依赖内源性资本补充渠道,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更加高,为此,不得不牺牲更多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 Shrieves, R.and D.Dahl(1992).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sk and capital in commercial banks[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6:
439-457.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三大支柱 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达成一致意见,委员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一、保险人的技术准备金必须充分、可信、客观以及在不同保险人之间具有可比性。保险人的技术准备金必须能够充分满足履行对保单持有人承诺的各项义务。技术准备金应包括未偿索赔、未来索赔、生效保单保证金等。
二、对那些没有被技术准备金涵盖的其他负债,也必须提取充分的准备金。监管机构应确保对所有负债的充分准备,这包括对第三方的义务以及所欠的有争议的负债。
三、对资产的评估应当恰当、充分、可信和客观。监管框架必须考虑资产评估所采用的会计基础,应鼓励使用谨慎性会计准则和惯例。
四、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监管框架应当能够充分反映出因保险人资产和负债的币种、现金流期限和数量等不匹配而可能导致的风险损失。
五、确定资本要求是出于弥补因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的需要。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用以弥补可能发生的未预见损失。如特殊技术风险,其他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等。
六、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能够对风险作出敏感反应。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制度在整体上必须与保险人面对的风险相适应,而且应当确保无论这些风险发生怎样的变化,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均能始终保持充足。
七、必须确定一个控制水准。控制水准应当定得足够高,以便在保险公司陷入困境的最初阶段就可以进行干预,这样可以增大监管机构干预行动奏效的可能性。
八、必须确定具体化的最低资本水准。
九、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界定资本监管框架适当形式。监管框架应当对那些不能完全满足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要求标准的资本工具进行必要的限制。 十、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必须由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作补充。该系统应当以完备的监测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作支持,而且必须涵盖保险人所面临的全部风险。
十一、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中应考虑再保险安排的风险转移的有效性和再保险人的安全性。
十二、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框架应当有适当信息披露作支撑。对风险的适当披露可以促使和鼓励保险人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关键字: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 外部评级法 渐近单风险因子模型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能产生未来收益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其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的收益为保证而发行新证券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资产支持型证券、抵押支持证券、流动性便利、信用衍生工具等。
自上世纪70年代凭借规避资本监管、多样化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等优势得以蓬勃发展后,资产证券化一度被认为是20世纪末最重要的金融创新。然而,正是由于其复杂性和高杠杆的特征,该产品在2007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因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12月正式了《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作为巴塞尔Ⅲ框架的一部分。该文本是对巴塞尔Ⅱ框架信用风险中资产证券化部分和巴塞尔Ⅱ框架中资产证券化部分的替代和完善。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
监管资本是用来补偿风险、吸收非预期损失的工具。风险特征不同,用来衡量风险和计算监管资本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相比一般资产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特征存在以下两点显著的不同:一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取决于标的资产池的一揽子资产,而非单个资产;二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具有分档的结构特征,即从资产池中所得的现金流量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风险档次的证券,而不同档次证券的信用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在巴塞尔协议框架下,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量采用了单独的监管框架。
标的资产池的投资组合特征是导致资产证券化与一般资产信用风险计量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本就不同于单个资产,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组合之间又存在相关性,层级划分和触发机制的设定都可能对未来的现金流产生改变,增加风险计量的复杂性。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中,不得不将更多的风险因子和结构性特征考虑其中。
分档的结构特征也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与普通债权存在很大不同。从吸收损失的顺序来看,次级资产证券化先吸收损失,且可能不会对优先级产生影响;从清偿顺序来看,具有较高层级的资产证券化优先受偿;从集中度来看,较低层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相对集中。也正是由于这些结构化的安排,优先层级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可能并不是单一风险,而是一个基于多种因素的系统性结果。这也是为什么即使预期损失相同,一个评级为AAA级的资产证券化应计提的资本可能高于评级同为AAA级的企业债券。
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框架的演变
针对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不足,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Ⅱ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方法展开了修订。在巴塞尔Ⅱ的第一支柱中,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归类在信用风险中,采用单独的资本计量框架,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量方法包含一种标准法和两种内部评级法;在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CP1)中,对巴塞尔Ⅱ中的方法进行了修订和变形,形成了分属于两个框架下的五种方法;在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CP2)中,仅选用了CP1中变形后的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在《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最终稿中被沿用。
(一)巴塞尔Ⅱ中的资产证券化框架
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中的资本计量方法主要包括标准法(SA)和内部评级法(IRB)。其中,标准法类似信用风险标准法,即对不同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相应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又包括评级基础法(Ratings-Based Approach,RBA)和监管公式法(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SFA)两种,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内部评估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IAA)用于满足要求的资产抵押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ABCP)的资本计量。其中,RBA用于有外部评级或可以推断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该方法类似标准法,但风险权重的设计更为复杂;而SFA用于未评级且无法推断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先根据公式计算出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的资本(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增级水平L、该档次的厚度T、资产池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N和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然后乘以12.5得出该风险暴露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一轮征求意见稿(CP1)
1.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的不足
2007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风险暴露了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的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巴塞尔Ⅱ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过度依赖外部评级,然而证券化过程和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外部评级可能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资产池的信用质量状况,过度依赖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形成误导,从而形成次级债务证券及其证券化产品的过度膨胀。
二是高评级风险暴露的权重过低而低评级风险暴露的权重过高。当资产池的信用质量发生恶化时,外部评级随之大幅下降,导致风险权重快速上升,形成资本要求的悬崖效应(Cliff Effect),进一步恶化银行抵御资产损失的能力。
三是资产证券化资本计提的风险敏感性较低,资本计量模型不能充分反映风险的变化。
四是风险权重过低,从而导致资产证券化风险的低估。RBA下各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与信用风险标准法下同等级别未证券化资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相比较低,特别是对于高评级的资产证券化差异较大。这为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规避资本监管、规避资本监管带来了可能。
2.对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改革的修订
针对这些不足,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对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改革的修订(巴塞尔Ⅱ.5),围绕提高资本计提的风险敏感性分别对现有三大支柱进行了完善。其中第一支柱的修订主要从再证券化风险权重、标准法下的风险权重、流动性的资本要求等七个方面展开。
2012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提展开,内容更加全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两种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方案;二是提高了高评级优质档次证券的风险权重,降低了低评级档次证券的风险权重,同时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风险权重统一设置为20%;三是对于某些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提前摊还、合格流动性便利采取了特别处理。
CP1提出了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两种方案,这两种方案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大多相同,但是方法的运用有所差异。
在方案一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调整的监管公式法(Modified 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MSFA)作为该方案的最高层级方法,MSFA是CP1中最为复杂的方法,是对巴塞尔ⅡSFA的改进,引入了期限等因素,提高了资本计提的审慎性。对于无法使用MSFA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应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选择使用修订的评级法(Revised Ratings Based Approach,RRBA)或简化的监管公式法(Simplified 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SSFA)。
方案二将高质量优先层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进行了区分,对于该类风险暴露,RRBA和MSFA是其最高层级的资本计量方法,对于无法使用MSFA的银行,在监管当局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SSFA;对于非高质量优先层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方案二中要求基于KIRB的集中度比率(Concentration Ratio,CR)方法进行风险计量。其中,方案一和方案二中的RRBA不尽相同,方案二中的RRBA较为简单,也更为接近巴塞尔Ⅱ中的RBA。此外,两种方案都将底线集中度比率法(Backstop Concentration Ratio Approach,BCRA)作为最低层级的资本计量方法,适用于无法采用上述这些方法进行资本计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而且,两套方案中均要求再资产证券化只能使用集中度比率计算其风险权重。如果银行也无法采用BCRA进行资本计量,则应选用1250%的风险权重。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二轮征求意见稿(CP2)
结合CP1的业界反馈意见,2014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修订重点集中在资本计量方案的设计和整体资本要求上,重点考虑了风险敏感性和简单性的平衡。
CP2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CP1提出的两套方案简化为一套,且只保留了CP1五种方法中的两种,进而补充形成了CP2中的三种计量方法;二是适当降低了资本要求的下限,将所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风险权重从20%降低至15%;三是实现方案简化的同时提高了资本计提的风险敏感性,降低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在外部评级法中引入了到期期限、档次厚度等新的风险驱动因子,提高了新方案的风险敏感性。
根据CP2设计的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框架,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将依次按照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A)、外部评级法(Ex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RBA)和调整后的标准法(SA)进行资本计量。对于拥有充分信息计算KIRB的银行,应使用IRBA计算资本;如果银行无法计算资产池的KIRB,但满足使用外部评级法的要求,则应用ERBA计算资本;否则,银行将被要求使用SA计算资本;如果上述三类方法都不适用,银行则应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对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巴塞尔委员会仅允许使用调整后的SA,而不再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
在方案设计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将CP1中的两套方案简化为一套,且只保留了CP1五种方法中的两种,即RRBA和 SSFA。在CP2中,CP1中的RRBA方法更名为新的外部评级法(ERBA)。同时,根据参数的不同对CP1中的SSFA进行了变形,形成了以内部评级资本要求KIRB为参数的新的内部评级法(IRBA)和以标准法资本要求KSA为参数的新的标准法(SA)。CP2中的IRBA和SA方法比CP1中的SSFA方法更为简单,但同时保留了SSFA方法的风险敏感性。此外,CP2简化了模型的定性要求,同意将现有用于计算KIRB的定性标准适用于IRBA,从而使CP2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与信用风险框架中内部评级法更加趋于一致。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终版本
在CP2的基础上,结合业界反馈的意见和定量测算结果,巴塞尔委员会继续对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方法进行了校准和修订,于2014年12月正式《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对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进行了系统的修订,融入了巴塞尔Ⅱ.5的部分修订,提出了三种新的风险计量方法,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要求的上下限,并对风险转移认定的要求、尽职调查的要求、应收账款的特殊计量方法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根据正式的《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资产证券化风险风险暴露的计量方法包括三种,依次为: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A)、外部评级法(Ex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RBA)和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SA)。与CP2中类似,内部评级法层级最高,对于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标的资产监管资本要求的银行,应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外部评级法层级次之,如果银行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标的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但资产满足使用外部评级法要求,则应用外部评级法计算其监管资本要求;如果内部评级法和外部评级法均不适用,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如果上述三类方法都不适用,银行应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对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巴塞尔委员会仅允许使用调整后的标准法,而不再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
1.内部评级法
在内部评级法下,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的计算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分离点D值小于或等于K_IRB时,风险权重等于1250%;二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起始点A值大于或等于K_IRB时,风险权重为K_(SSFA(K_IRB))与12.5的乘积(写作百分比形式);三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起始点A值小于K_IRB,而档次分离点D值大于K_IRB时,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D和A分别表示该档次证券化资产信用损失的分离点值和起始点值;K_IRB表示资产池中资产没有被证券化情况下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比例,等于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标的资产所需的监管资本与标的资产风险暴露的比例;K_(SSFA(K_IRB))则表示内部评级法下每单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K_IRB、档次分离点D、档次起始点A以及监管因子p的函数。
监管因子p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0.3为监管因子p的基准值;N为基础资产池所包含的资产个数;LGD为基础资产池加权平均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M_T为该档次的期限;参数A、B、C、D、E则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
2.外部评级法
外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评级结果(短期和长期)、风险暴露的质量(优质和非优质)、期限(1年、5年)和档次的厚度相关,具体风险权重由巴塞尔委员会直接给出。档次期限在1年和5年之间的,将使用线性插值法计算权重。为了考虑档次厚度,银行应使用下面的公式计算非优质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期限调整后的风险权重×[1-min(T,50%) ] (3)
其中,T表示档次的厚度,等于该档次分离点D值减去档次结合点A值。
3.标准法
标准法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与内部评级法相同,只是其参数有所不同。在标准法下,风险权重的设定同样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分离点D值小于或等于K_A时,风险权重等于1250%;二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起始点A值大于K_A时,风险权重是K_SSFA与12.5的乘积(写作百分比形式);三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起始点A值小于K_A,而D值大于K_A时,风险权重将根据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K_SA表示资产池中资产没有被证券化情况下使用标准法计算的加权平均资本要求,由巴塞尔Ⅱ信用风险框架下标准法的风险加权资产乘以8%得出;w为证券化标的资产池中违约风险暴露与总风险暴露的比率;K_SSFA表示标准法下每单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K_A、档次分离点D、档次起始点A以及监管因子p的函数,但是在标准法下监管因子p设为1。
此外,《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上下限要求,除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外,所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均不得低于15%,与此同时,经过证券化后资产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未经证券化的原始资产按照相同方法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
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框架演变的评价
从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框架的演变不难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始终在提高风险敏感性、增强简单性和可比性之间寻找平衡。
(一)简化结构
相比CP1中的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方法,修订后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充分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对简单性的追求。
首先表现在计量方案的简化,在CP1中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方案,在每个方案下都存在四五种不同的计量方法;而在《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最终文本中,仅设计了一种方案,保留了资本计量的三种方法。
其次表现在模型方法的简化,CP1中提出了MSFA,但是由于该模型过于复杂,在提出后遭到了大部分业界人士的反对。因此,经过慎重的考虑,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该模型,转而选择了较为简单的SSFA作为替代。同时,为了在保持简单性的同时不放弃对风险敏感性的追求,巴塞尔委员会在模型中引入监管调整因子p,对银行直接持有的潜在风险暴露与所有证券化层级的差异进行了区分。
(二)提高风险敏感性
《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大大提高了外部评级法的风险敏感性。在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框架中,外部评级法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银行数据收集和计算的复杂性,但会以丧失部分风险敏感性为代价。在此次修订中,巴塞尔委员会将提高风险敏感性作为外部评级法修订的重点。
巴塞尔Ⅰ的外部评级法仅依赖于该层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外部评级,而不考虑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是否为优先层级,标的资产池是否是颗粒状(包含的有效贷款个数大于或等于6个)的。此次对ERBA的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考虑到危机中不少评级为AAA的优先级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损失,监管者认为当前对其风险权重的设计过低;其次,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时,风险权重设为1250%,危机中评级被调低后所面临的风险权重悬崖效应,加大了银行强行清算或进行监管套利的逆向激励;最后,除了评级之外,外部评级法并未引入其他可能对资产证券化所暴露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因素,如期限和层级厚度等。
ERBA对RBA的修订主要表现在风险敏感性的提高方面。首先,影响ERBA风险权重的因素从仅包含外部评级拓展至四个因素。在外部评级的基础上,ERBA引入了期限因素,对优先层级和非优先层级进行了区分,同时在非优先层级的风险暴露中引入了厚度因素。在对风险相关性的处理上,ERBA调高了系统性风险因子的相关系数。Peretyatkin-Perraudin (2004)和Perraudin (2006)的研究表明,RBA假设的证券化资产系统性风险因子相关性远远低于银行直接持有时的系统性风险因子相关性,这就意味着当证券化资产池足够分散时,根据RBA计提的资本可能很少。在用来校准ERBA的MSFA模型中,将证券化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因子相关系数调整为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因子相关系数,即假设该相关系数为100%。此外,外部评级法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评级的准确性,危机后外部评级方法和规则的调整也将提升该方法的有效性。
即使是资产证券化的新SA也是基于模型的方法,具有较高的风险敏感性。《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最终文本中的IRBA和SA都来自于相同的SSFA模型,其原理是对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及相应层级的资本要求进行平均加权。除了相关参数设计有所差别外,SA实质上采用的就是模型的方法,单就模型设计的角度来说,SA的风险敏感性与IRBA相同。
(三)降低模型风险
巴塞尔Ⅱ的监管公式法(SFA)是基于Gordy Jones(2003)提出的渐近单风险因子模型(ASFR)设立的,也就是说,资本要求等于在一年期内、单一风险变量处在压力情景下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面临的损失。该模型的成立基于两个假设条件:一是资产组合由很多的小资产构成,这些资产组合是分散;二是这些资产组合面临单一的风险来源,即宏观经济状况,且无法被分解。这意味着该资产组合的风险存在异质性,可以相互抵消。这些假设可能与现实情况差异较大,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对SFA模型进行了改进,在CP1中提出MSFA方法以降低SFA模型可能存在的模型风险。
修订的监管公式法(MSFA)将依赖于潜在的期望损失(ES),采用逐日盯市(MtM)的框架设计监管资本,与巴塞尔Ⅱ中计量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更具有一致性。
第一,MSFA避免了一年到期假设的缺陷。对于期限长于一年的证券化产品来说,使用逐日盯市模型方法更适用于该类资产的风险度量。SFA包含一个隐含的假设,即对于给定的层级来说,除非更低层级的资产降为0,否则不会引发该层级的任何损失。在操作中,对于给定A点和D点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来说,SFA假设期限对资本的影响仅体现在KIRB参数中,认为KIRB参数已经完全反映了资产池的逐日盯市风险。然而,这种忽略了逐日盯市风险的做法与IRB法并不一致。
第二,相比SFA使用的VaR方法,MSFA使用期望损失法对监管资本进行估计。与VaR模型不同,期望损失模型考察的是尾部损失的均值,而非单一分位点,即当损失超过VaR阈值时,可能产生的损失均值。从统计角度来说,期望损失(ES)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一致风险测度。从实践角度来说,采用尾部损失均值的度量,能够避免基于VaR方法计算可能带来的刀刃值。
第三,对于模型风险的处理不同。当前SFA模型中精度参数τ等于1000,MSFA关注的是资产池风险产生的真实过程。MSFA在不确定的损失优先权(ULP)模型中将精度参数τ设定为远远低于1000。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最终放弃了将MSFA作为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框架中的模型,但是目前框架下的IRBA、ERBA和SA均是依据MSFA模型进行校准的。在ERBA的模型校准中,对于资产池中各类资产对应的期限、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资产价值相关性(AVC),构建基于预期损失率(EL)的信用评级模型,从而将基于该信用评级模型计算的参数,通过基于MSFA模型计算的资本要求对ERBA方法进行校准。
ERBA的校准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运用信用评级模型估计对于各类假设资产(优先层级与非优先层级,期限从1年到5年,非优先层级的厚度从0.1%到99%)所有评级(从AAA到CCC)的档次起始点A和档次分离点D;其次,对于每个假设的证券化资产,运用MSFA估计该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最后,运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拟合包含ERBA参数的方程,使之与MSFA计算的资本要求相一致。不论对于优先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还是对于非优先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来说,R2都高达99%。
在SSFA的模型校准中,结果显示,在均能使用MSFA和SSFA进行资本测算的326个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根据两种方法测算得到的资本R2达到95.3%,拟合结果高度一致。
(四)提高方法之间的逻辑一致性
从模型设计来看,IRBA和新SA采用的均是简化SSFA模型,只是模型的代入参数和监管调整因子p的设定有所不同。从风险的影响因子来看,即便是最为简单的ERBA,也选择了期限因子、档次厚度等风险驱动因子,这些因子保证了ERBA与IRBA和新SA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从模型的校准来看,无论是IRBA、ERBA还是新SA,都是根据MSFA进行校准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模型结果的内在一致性。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框架相较于巴塞尔Ⅱ中的相关内容有了大幅改善:增加了是否为优先层级、层级厚度及层级期限等风险驱动因子,提高了风险敏感性;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模型风险,提高了监管的审慎性;统一了证券化资产与未证券化(直接持有)资产的模型假设,提升了方法的内在一致性;提供了复杂程度不同的三种计量方法,令框架更加简单;通过相同的计量方法分别对三种资本计量方法进行校准,提高了模型的透明性和可比性。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监管框架并非完美,主要表现为当前框架并没有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差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结构简单、透明的证券化资产面临的风险可能较小。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仍在就如何将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标准纳入资本监管框架继续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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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衰退;银行资本;顺周期;优先股资本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6-0008-05 中图分类号:F831.5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自巴塞尔协议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银行资本的顺周期性是商业银行信贷亲周期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经济繁荣阶段,商业银行倾向于减少银行资本,发放更多的贷款,而在经济衰退时候,商业银行倾向于增加资本,收缩信贷。我们以经济衰退为例解释资本顺周期变化的原因及其对信贷活动的影响。首先,银行的盈利能力具有明显的亲周期性。在经济萧条期,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偿付能力下降,银行将面临贷款损失的突然增加,资本受到侵蚀,银行盈利能力下降,并引发严格的信贷评审和总拨备覆盖率的快速上升,进而导致信贷萎缩。其次,银行资产质量与经济周期平行。银行贷款质量依赖于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外部评级结构及信贷风险模型,当经济衰退时,客户违约率(PD)和违约损失率(LCD)明显上升,这导致采用“时点”法(PIT)的评级机构降低对客户的评级,而且,担保物的价值下跌使贷款损失准备和资本水平提高,这加剧了信贷活动的萎缩。再次,银行外部筹集资本的能力与经济周期平行,当经济陷入衰退,整体经济状况不断恶化,银行积累的风险不断暴露,这导致其从外部筹集资本的能力下降,或者必须支付更高的成本。最后,信息传染导致银行业资本选择的羊群行为。当经济开始显现衰退的征兆时,大银行由于在信息上的优势,率先做出注入货币资本或通过降低风险资产而相应增加低风险资产增加资本,这将引起其他小银行的竞相模仿,从而导致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变化。新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的监管则强化了信贷行为的顺周期特征,并放大经济冲击,加剧金融脆弱,甚至触发金融危机;而且,它会造成货币政策效果的非对称性,紧缩的货币政策比扩张性货币政策更有效。因为,在实行扩张性货币政策时,仅有“金融加速器”效应,而在货币政策紧缩时,除了存在“金融加速器”效应,还有“银行资本加速器”效应,尤其是低资本水平银行的比重较大的时候,货币政策的效果更不显著。
次贷危机以来,全球经济陷入衰退,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各国监管部门的干预集中在保持银行的偿付能力,即使是大量的资本注入也未能形成新增贷款,而是被银行部门转作其他用途,加之银行资本的筹集压力进一步加大。于是,支持信贷需要的新增银行资本却无法实质性增加,加剧了经济的衰退。所以,研究经济衰退阶段缓解银行资本顺周期、增加信贷供给的有效机制就凸显特别的现实意义。
二、银行资本顺周期效应的缓解机制:文献综述
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银行是最主要的金融中介,在缺乏有效的政策工具以消除银行资本的顺周期效应的前提下,只能基于审慎监管框架的“安全与稳健”原则,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来应对周期性问题。笔者对国内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措施总结如下:
(一)加强以风险为基础的反周期监管
Tarisa Watanagase(2004)指出,应建立在准确分析和判断基础上的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要求银行监管者在经济好的时候既不过度乐观,在经济坏的时候也不过度悲观,并鼓励银行建立和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其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此来削弱银行体系的顺周期性。Gordy and Howell(2006)则认为,监管当局可以根据经济周期阶段,采用向量自回归原则(使用时间序列过滤器平滑每个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和反周期指数规则(对风险权重函数附加一个随时间变化的乘数,经济扩张时期乘数大于1,经济衰退时期乘数小于1)两种方法平滑风险权重函数的输出值。由于PD、LGD和EAD作为风险权重函数的输入变量,将直接决定贷款的风险权重。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应该降低PD、LGD和EAD的周期性波动,相应的办法是:采用跨周期评级法,用于计算资本要求的PD也应反映长期平均违约率;估计LGD的数据应覆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方法上应采用违约加权长期平均损失率,以接近与PD较高时期的损失率;EAD应是长期违约加权均值,银行应保守地确定估计值的误差范围,尤其是在估值不稳定时,应该使用经济低迷时期的EAD。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要求,监管当局应检查银行压力测试的执行情况,直接运用压力测试结果判断银行是否持有高于第一支柱计算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水平能同时满足第一支柱的资本要求和压力测试反映的结果,以保证其持有足够的资本以应付未来可能的市场冲击,缓解由资本短缺引致的信贷收缩。
然而,对资本监管实施反周期调节,虽然有利于限制短期经济周期效应,但长期内随着不良资产的累积将加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而且,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所以,反周期监管也饱受非议,例如。Cordy and Howell(2006)就直言,跨周期评级法虽然有助于减少监管资本的周期性波动,但由于不同时期监管资本仅与经济资本的变化弱相关,无法通过监管资本推断经济资本,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持续监督银行,弱化了市场纪律。同时,由于该方法对市场状况的风险敏感度低,不利于银行进行积极的资产组合管理以及风险定价。
(二)积极、主动地使用审慎监管工具
1、超额资本要求的动态调整
这一工具的主旨在于,在经济高涨期,银行要持有比最低监管资本更多的资本;在经济萧条期,如果有必要,可以降低监管资本要求。Estrella(2004)指出,通过在经济萧条期设立“明智的最低资本要求”来削弱顺周期性的影响。刘斌(2005)认为,法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只是对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同的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确定自己的最优资本充足率水平;监管当局制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从整个银行业来考虑。孙天琦和张观华(2008)则认为,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案是要求两种不同的资本比率:一是最低资本比率;二是最低目标资本比率,预先设
定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比率。在经济高涨期,希望银行遵守最低目标资本比率,在经济萧条期,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满足最低资本比率。Valencia(2006)的研究结果表明,银行保持超额资本以应对资本要求的波动,提供了自我保护;即使发生经济衰退,甚至风险权重显著上升,监管资本要求的信贷紧缩效应也非常有限。然而,Ayuso等人(2002)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超额资本水平与经济周期负相关,超额资本不能完全吸收监管资本的周期性波动。Mario等人(2005)也认为,在经济萧条时期放松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在经济扩张期强化对银行资本的要求,从而避免信贷和产出的过度波动是一种片面的分析,忽视了资本充足率政策对居民决策的影响。
2、增加对特定高风险资产或行业的信贷风险权重。
孙天琦和张观华(2008)认为,在经济高涨期,如果银行监管者发现银行贷款迅速向特定高风险行业聚集,其相应的的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程度(EAD)都将明显上升,那么即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此类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监管当局可以要求提升到更高,监管风险资本比率要求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计算风险资产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导致银行监管资本要求上升。
3、动态准备金制度
风险往往形成于经济扩张时期,而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基于前瞻性原则设计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助于平滑监管资本的周期性波动,抑制经济上升期贷款的快速增长和避免衰退期贷款过度收缩。Fernandez等人(2000)的研究表明,动态准备金制度的引入,有助于校正风险管理中的市场失灵,即在经济上升期低估风险,而在经济低迷期高估风险;增强银行管理层的风险意识,能够在事前有效判别风险,降低了贷款损失准备的波动性,更好地匹配整个经济周期内贷款组合的收入和支出,准确计量银行利润。Vinals(2005)也认为,动态准备金是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的最优选择,其缺陷是会计处理方法与贷款损失准备金存在会计原则性分歧,也缺乏可操作性。西班牙于2000年开始实施动态准备金制度,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4、设定最大贷款对价值比率(抵押率)
孙天琦和张观华(2008)认为,资产价格的突然上升蕴含着巨大风险,因为资产市场价值的迅速增长会导致借款者净资产的上升,强化贷款的需求和供给,而且,并发的通货膨胀会影响贷款的实际价值。因此,可以预先设定最大抵押率限制以价格波动性比较大的资产(尤其在经济周期顶点资产价格会明显被高估)为抵押提供贷款,香港和泰国在这方面有过成功的实践。
(三)货币政策工具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合作
王胜邦和陈颖(2008)认为,以“削峰填谷”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工具是应对过度波动的有效工具,有助于防范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为解决周期性波动提供更大的活动空间。孙天琦和张观华(2008)则认为,从理论层面讲,采取货币政策来消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造成的银行贷款的周期性波动是可行的;如果仅仅关心短期效应,中央银行应该在经济萧条期采取更加激进的货币政策,但实际的有效应用还存在困难,需要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做全面实证分析,也需要中央银行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控。
制定确实可行的政策来削弱顺周期影响。需要对宏观经济数据、银行业的整体健康状况、个别银行的具体情况有深入了解。在监管职责不是由中央银行承担时,就需要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政策协调和信息交流,从而通过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和积极的审慎性监管工具来稳定宏观经济。威廉・怀特(2006)在阐述其新的宏观金融稳定框架时指出,金融领域的利益相关机构应该在金融稳定问题上加强合作。当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正在不断减弱,应首先考虑审慎监管;当金融体系仍然稳健,而债务人风险不断增加时,应该首先考虑采用货币政策手段。
(四)评论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在三大支柱上,第一支柱是最低资本充足率,第二支柱是强制且明确的监管审查,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即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第三支柱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它通过风险增加带来的成本上升和相应的资金和资本可得性降低,使社会公众能更好地约束银行的活动。所以,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基础,提高了两者的可操作性。然而,上述缓解银行资本顺周期效应的机制除了其内在固有的缺陷外,都重在强调第一二支柱,而对第三支柱几乎没有涉及,甚至存在明显弱化第三支柱的倾向。不可否认,目前市场纪律并没有完全有效,这事实上导致或明或暗的国家担保,并形成了道德风险。
本文在综合考虑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基础上,结合威廉・怀特提出的“新结构”,系统地描述在经济衰退阶段银行资本监管的一种新框架――优先股资本化。
三、优先股资本化:一种新框架
威廉・怀特(2006;2008)认为,金融体系内在具有顺周期性的特征,解决当前的全球性的经济失衡问题,需要构建一个新的宏观金融稳定框架;银行资本顺周期是信贷周期性波动的重要原因,在经济衰退阶段,支撑新增贷款所需要的银行资本无法实质性增加,这将恶化经济的发展;借款人自我筹集资本,可以解决资本的供给问题,也能够监督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和风险控制。
(一)一般情形――不相关金融投资者提供资本
考虑某一典型银行,假设:(1)在0时刻开始实施资产组合,风险权重为100%的加权风险贷款资产的总量为A,权重为0%的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量为B,监管部门要求的一级资本一加权风险资产比率为x,相应的,存款负债为A,权益资本为B,且B=AX;(2)贷款利率由存款成本(r)、期望损失的准备金率(EL)和资本费用率(即资本的期望收益k)三部分组成,无风险收益率为rf;(3)贷款全部在0时刻以同一利率发放,1时刻到期,不存在操作费用、交易成本和税收;(4)权益资本的持有者是纯粹金融投资者,与借款人、存款人或国家无关,而且所有权益资本(包括留存收益)在1时刻全部归还给投资者。若在1时刻贷款的实际损失率为AL,那么银行在1时刻的现金流表示如下:
源自贷款的现金流:A(I+r+EL-AL+k)
源自无风险资产的现金流:B(1+r1)
源自存款的现金流:
-A(1+r)-min(0,(A. X(1+rf)+A(EL-AL+k)))
源自权益的现金流:
一max(0,(B(1+rf)+A(EL-AL+k)))
从上述模型可以看出,随机变量是贷款的实际损失率AL,它是由权益资本所有者承担,由贷款的资本费用率k来补偿。所以,支撑新贷款所需要的资本必须由纯粹金融投资者提供,而存款由
国家提供担保。另外,这种环境下,贷款的损失率是严重不透明的,仅能用资本费用率来补偿,这致使银行在经济衰退阶段中表现出尤其明显的风险厌恶。
(二)优先股资本化――借款人提供资本
我们将上述的第四个假设改为支撑信贷资产的资本是银行发行的永久性的、非累积性的和无投票权的优先股,而且,这些股份全部由在0时刻借款额为B的借款人购买。同时,假定优先股的最高分红比率为无风险收益率rf,在1时刻贷款的实际损失率仍然为AL,那么1时刻的现金流可以表示如下:
源自贷款的现金流:A(1+r+EL-AL)
源自无风险资产的现金流:B(1+rf)
源自存款的现金流:
-A(1+r)min(0,(B(1+rf+A(EL-AL)))
源自优先股的现金流:
-max(0,(B(1+rf)+min(0,A(EL-AL))))
源自权益的现金流:-max(0,A(EL-AL))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没有贷款利率的构成中就没有资本费用率k,原因是借款人通过持有优先股自己承担了实际贷款损失。因此,借款人的风险与优先股相挂钩,此时的贷款利率也较一般情形低。此时,银行产生的自由现金流有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借款人)分配,虽然借款人有优先权,但仅限于rf,剩余部分归普通股股东。因此,优先股资本化是借款人自我筹集资本,它既不会摊薄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可避免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不会增加贷款风险(尤其是对同一贷款人),同时也使银行免费地吸收贷款损失,这完全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一级资本所定义的特征。
(三)基于优先股资本化的操作方式与信贷风险
一般情形下和优先股资本化的实际贷款损失率均为AL,但是后者是以优先股的价值和借款人的能力共同承担偿债义务。但是这面临着一个问题,优先股价值的下降将直接或间接地增加贷款的期望损失,这将影响一级资本吸收贷款损失的功能。于是,优先股必须由借款人的股东购买,并假定优先股的处置价值在任何时刻都为零。但是,对借款人及其股东而言,仍然可以在其资产负债表中以优先股的实际价值记录到流动资产项下。我们以借款人的特定项目(SP)为例,描述优先股资本化对借款人信贷风险与资本结构的影响。
在优先股的价值中,给定其买入价高于市场收益,借款人的瞬时损失可通过贷款的成本来补偿。实际上,借款人的权益资本持有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推迟分红,提高新权益资本的价值,那么在经济衰退阶段,即使借款人提高杠杆比率,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也不会实质性增加。
四、结论
一般情形下,银行的风险对普通股股东而言,仍然存在相对不透明。经济繁荣阶段,一般情形下的银行普通股股东的风险厌恶态度存在弱化趋势,而且也是银行高杠杆化的受益者,于是,他们缺少控制银行风险的激励;而银行的人也规模性地存在低估信贷风险的激励。作为借款人,其对银行的偿付能力不感兴趣,倒是希冀银行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提供最大风险的贷款。而在经济衰退阶段,银行普通股股东和人都存在高估信贷风险,囿于资本的限制,紧缩信贷,借款人的需求往往得到不满足。若采取优先股资本化的方式,信贷顺周期的状况将得到明显改变。优先股作为承担银行纯下降风险的资本,其不但为自身的贷款需求提供新的资本支撑,而且作为持有者的借款人也将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活动,缓解问题。因为当商业银行资产组合中低质量贷款增加,其在经济环境中就很难确保新的贷款业务。所以,这种负的反馈机制可约束银行及其人的行为,遏止其通过不断放松信贷条件以追求市场份额,这恰恰是该框架的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