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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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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

第1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法律风险;风险救济

截至目前,我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只有20家,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以来,融资租赁在我国的私营经济体中大行其道,已经获得了市场的认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必将在中国的高端金融领域占据一席。

一、融资租赁业务概况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融资租赁特征明显,其一,融资租赁具有双重职能,即融资和融物;其二,它具有多个合同,具有三方以上的当事人;其三,在租赁的过程中,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标的及供货来源进行选择;其四,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出租方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使用权由承租方享有。

二、出租人的法律风险防范

(1)出租人承担的风险来源。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决定了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监管权利受阻,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租赁方违约与所有权瑕疵。租赁方违约是出租人风险的主要来源,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收益,但收益的前提是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因此,一旦承租方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还款能力下降,将会直接影响出租房的租金成本回收和收益获取。在实务操作中,承租方在履约过程中破产的例子比比皆是,由于融资租赁投资成本高,一旦承租方丧失还款能力,出租人面临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所有权瑕疵风险是指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出租人承担的风险。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对租赁物实际掌控并且使用,在承租人刻意隐瞒的情况下,第三人基于信赖利益,完全可以认定承租人对该租赁物拥有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承租人完全可以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进行对外转让、抵押。虽然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处置属于无权处置,属于无效行为,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在善意的情况下取得了租赁物,那么就构成了对租赁物的善意取得,此时,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丧失。(2)出租人的风险控制及救济。第一,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避免因善意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出租人的所有权丧失,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仿照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制度,将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租赁物进行登记公示,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度,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通过建立保险制度将所有权风险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这在我国各项立法规范中都有体现。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承租人的经营能力下降,其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也下降,尤其是承租人破产,此时该类风险便完全由出租人承担。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出租人该如何规避该类风险。笔者认为,通过给租赁物投保,将该类风险有效的转嫁给保险公司是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该方法能同时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有效的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风险,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长远发展。

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融资租赁这一融资形式已经得到了金融市场的认可,随着资本运作与实业生产的紧密结合,融资租赁在未来有着极为广阔的运作空间。虽然融资租赁在信托领域属于相对的低风险高收益,但是因为承租人还款能力下降导致的诉讼也比比皆是。因此,只有在全面了解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方式提前予以规避,将租赁双方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切实有效的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长足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刘克,张坤.民间融资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J].北方经济.2008(23)

第2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 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论与实践

(一)融资租赁业务理论

租赁按所有权是否转移可以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是以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为目的,通常租期较短,租期结束时无法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一般租期较长,租期结束时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质上是在租赁开始日转移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

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借款企业的融资需求,直接向借款企业(售后租回)或借款企业指定的收款方(直接租赁)支付货款,实现借款企业的融资目的,是类似于银行抵押贷款的金融业务。在此期间,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采用租赁方式使企业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企业以租金的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在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公司以名义售价(远低于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企业所有。按租赁方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又可以分为:

1. 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比较典型的融资租赁形式,可以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购置;涉及的主体包括承租人,设备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借款企业(承租人)指令,直接向企业指定的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租赁给企业使用,并向企业收取租金的业务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以其在租赁合作期间保留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借款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设备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在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公司以名义售价,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借款企业所有。

2. 售后租回租赁

售后租回租赁是承租方和设备卖方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形式,借款企业(承租方)将其自有设备或其它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以销售的形式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同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定租赁合同,使借款企业以租赁的模式获得合作期内该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合作期满,融资租赁公司再以协议价格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借款企业。售后租回租赁是类似于银行抵押贷款的一种自体融资模式。与银行抵押贷款的区别是:融资额度更大。售后租回租赁可以盘活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在不改变固定资产使用权的条件下,实现资产由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向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转变,使企业有较多资金保持流动状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之规定,售后租回业务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双方是否转移了与租赁物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又可认定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

3. 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由租赁经营权的两个租赁公司相互合作,一家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通过另外一家公司再转租出去。后者既是第一承租入,又是第二出租人。第一出租人把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第二出租人,由后者作为买受人履行买卖合同,第一出租人再从第二出租人手中租回租赁物并转租给最终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往往是出租人为了取得融资便利,同时为了利用出租人在不同国度的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转租赁多用于国际间租赁。

(二)国内较成功的融资租赁业务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航空、航运、公路、地铁、大型机械施工企业等行业。以武汉地铁集团为例,武汉地铁集团与某租赁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采用固定资产售后租回的方式,以市财政提供的担保为信用保证,为武汉市城市轨道建设获得了额度为20亿元的建设资金。在该项租赁业务中武汉地铁集团采用的是将轨道交通1号线部分设备和车辆资产,出让给租赁公司,3年内可根据需要提款20亿元,同时向租赁公司租赁以上资产。租赁期内,租赁公司只享有以上资产的名义所有权,不影响其正常运营,城市轨道建成后,在武汉地铁集团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资产残余价值后,可重新取得所有权。

(三)铁路行业融资租赁开展情况

融资租赁在我国铁路筹资中几乎是一片空白,这是由过去我国铁路运输企业计划经济的特点所形成的。在现行体制下,铁路运输企业收入上缴铁路总公司,投资则由铁路总公司投入,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特别是国铁融资租赁业务涉足寥寥,有据可查的仅有合资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通资本。

以广梅汕铁路公司为例。 1996年,该公司从上海铁菱公司租入了一批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内燃机车4台,各类新型客车69辆,总价值达1.38亿元,年利率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2.5%计算,租期为5年,期满后这批机车车辆将归广梅汕铁路公司所有。1997年广梅汕铁路运输企业还是按类似的条件,再次从上海铁菱公司租入机车车辆117台(辆),价值达2.16亿元,租期仍为5年。广梅汕铁路公司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得以使用国内最先进的25G型客车,使客车装备达到一流水平;租赁设备的折旧按加速折旧法计入成本,配合企业盈亏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税收。

再以广深股份公司为例。1998年,该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瑞典X一2000摆式列车(“新时速”)。这种列车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和较低维修费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广深股份从1998年8月到2000年底两年多的时间里,以固定年租金租赁该列车,2000年底转租赁为购置。租赁期内,出租方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广深公司除支付租金外,仅支付一定的技术支持费和极少量的维修费。

二、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因素分析

(一)资产处置政策适当宽松。铁路总公司为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了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为铁路局带来了更多自主经营权,根据《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局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自行决定账面价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转让。这为铁路局开展资产租赁业务,特别是售后租回和融资租赁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降低融资难度,分散资金支付压力。虽然目前新的机车车辆装备购置资金由铁路总公司统一贷款支付本金,铁路局承担利息,但购置本金挂列铁路局应付账款,路局仍然存在到期一次还本的资金压力。若采用直接租赁方式购买新装备,铁路局则只需投入较少量的资金,即可融入设备。投入运营后,再分期偿还租金,避免了在购置设备前需要一次筹集和支付大量现金,同时降低了资金成本,将投资分散到以后若干年支出,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及利率上涨阶段,减轻了一次支付大额资金的压力,有效规避了通货膨胀和到期集中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缺口风险。

(三)具备售后租回交易的物资基础。根据目前铁路局资产管理和使用的现状来测算,存量移动设备存在一定的富余现象,这也具备开展售后租回交易的物资基础。

三、铁路运输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建议

(一)开放采购平台。铁路总公司对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购置,虽然放权由路局自主提报计划、自主谈判采购价格,但根据《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规定》,铁路局根据客货运输需求和建设项目投产安排,向铁路总公司提出机车车辆装备需求建议,总公司综合平衡铁路局需求,协调组织统一招标、集中采购。这种采购方式决定了路局若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机车车辆,必须通过铁路总公司提供的采购平台实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首要条件是要开放采购平台,铁路局能够在这个平台上与出租方展开租赁谈判。

(二)解决资金结算方式的限制。目前铁路运输企业自行购置的机车车辆装备购置均由铁路总公司统一贷款,统一支付给设备供应商,贷款本金暂由铁道部列账,路局仅承担自行购置部分的贷款利息部分。资金结算方式受限,要想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须要解决资金结算方式的限制,由铁路局自行和设备供应商结算。

(三)解决出租方(融资租赁公司)的选择问题。一是目前出租方的资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应为具有金融许可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机车车辆装备的专用性很强,目前运价收到限制,出租方投资成本的可收回性及收回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三是因融资租赁业务在铁路行业开展较少,没有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租赁市场,少有市场数据和实践经验借鉴参考,无法获得成熟的租金设计、残值确定、租金利率等租赁要素的确定经验,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四是机车车辆制造厂家相对较少,路局谈价能力较差。

参考文献:

[1]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宏观经济效应[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第3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会计核算;抵销处理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

融资租赁业实施营改增后,租赁双方递延到以后各期抵扣或缴纳的增值税如何核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和最低租赁收、付款额是否含增值税等问题已凸显出来。随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的变化,集团内属于合并范围的公司间融资租赁业务的抵销问题也有待研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增值税是价外税,损益中不应含有增值税;据此,笔者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应按不含税金额核算;融资租赁双方递延到以后各期抵扣或缴纳的增值税就应单独核算,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流动负债账户,递延增值税是长期的资产或负债,显然用此账户核算不合理,可以借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规定,承租方增设“递延待抵增值税”账户,出租方增设“递延待缴增值税”账户;编制报表时,如果两个账户的余额较大应单列“递延待抵增值税”和“递延待缴增值税”项目填列(本文以该种方式为例阐述),如果余额较小可以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最低租赁收、付款额是出租方应付、承租方应收的全部款项,应是价税合计金额,但在计算其现值、确定租入资产的价值和内含报酬率时,应换算成不含税金额计算。融资租赁当期出租方应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融资租赁资产”、“递延待缴增值税”、“未实现融资收益”等;承租方应借记“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递延待抵增值税”,贷记“长期应付款”等。

二、“营改增”后集团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抵销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属于合并范围内的公司应由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营改增后集团内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应在上述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予以抵销(有关或有租金等的抵销同集团内部购入固定资产的抵销相同,本文不再重述)。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当期的抵销处理

(1)固定资产原价、收入及费用的抵销处理。从集团整体分析,融资租赁的资产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资产的价值并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租赁双方的会计核算,使集团整体的固定资产、收入和费用增加或减少,予以抵销时,按出租方本期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借记“租赁收入”,按承租方本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贷记“财务费用”,当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出租方账面价值时,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收入”;反之,贷记“营业外支出”;当出租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小于承租方租赁资产入账的最低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时,按二者的差额贷记“固定资产原价”;反之,借记“固定资产原价”;按借、贷方差额贷记“长期应收款”。(2)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的抵销处理。随“固定资产原价”的抵销,按其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也应抵销。如果承租方租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管理部门时,折旧的抵销与购入固定资产的折旧抵销相同,这里不再重述。如果承租方的固定资产是生产设备,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了“制造费用”账户,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作为存货项目填列,则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抵销存货。当前述抵销分录贷记“固定资产原价”时,按固定资产原价与折旧率的乘积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存货”;反之,做相反的抵销分录。如果承租方在租赁当期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按抵销存货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借或贷记“存货”,贷或借记“资产减值损失”。(3)往来款项、坏账准备、递延增值税的抵销处理。融资租赁双方的会计核算会形成“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等往来款项,在个别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应付款”是按其账户余额与“未实现融资费用”账户余额之差填列;所以,应按此差抵销,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如果出租方当年计提了坏账准备,应按计提的金额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租赁双方递延到以后各期的增值税,按“递延待缴增值税”和“递延待抵增值税”账户余额予以抵销,借记“递延待缴增值税”,贷记“递延待抵增值税”。(4)抵销因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导致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随着前述长期应收款及其坏账准备的抵销,在合并报表中长期应收款已经不存在,出租方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因计提坏账准备使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也不存在,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以抵销,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出租方当年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与计提坏账准备类似,随着前述存货跌价准备的补提或冲销,使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增加或减少,应增加或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按承租方当年补提或冲销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借或贷记“所得税费用”,贷或借记“递所得税资产”。(5)确认因编制合并报表导致的内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下,从承租方而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承租方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按该原值计提的累计折旧,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为出租方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减去按此金额计算累计折旧的余额,计税基础为承租方的计税基础,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借记“递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6)确认因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存货导致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从承租方分析,由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入“制造费用”,从而计入了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该存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承租方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出租方按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计算的累计折旧金额,计税基础为承租方的计税基础,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同前所述。[例]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末两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甲公司将一套设备租给乙公司,租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3年,乙公司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17万元,合同规定的利率为10%,租期结束该套设备归乙公司所有,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设乙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占存货余额的5%;该套设备在甲公司的账面价值为240万元,公允价值为252万元,甲公司内含报酬率为9.98%,按长期应收款的3%计提坏账准备,设备无未担保余值,普通年金现值系数(P/A,10%,3)=2.4869。2013编制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原价、收入及费用的抵销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初始金额=3000000(三年不含税租金)-2486900(融资租入资产的现值)=513100;本摊销金额=2486900×10%=248690。“长期应收款”在出租方资产负债表中的填列金额=3510000(三年收取租金总额)-[4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251496(第一年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1170000(第一年收取的租金)-70200(坏账准备)=2041296(元)。融资租赁当期抵销的金额=35906+2075590-70200=2041296(元),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金额全部抵销;可以用同样的方法验证“长期应付款”。

(二)营改增后连续编制合并报表融资租赁的抵销处理

首先,抵销期初未分配利润;当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按租赁当期“营业外收入”金额和“租赁收入”累计金额之和与“财务费用”累计金额之差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按租赁当期的金额贷记“固定资产原价”、“未担保余值”,按借、贷方差额借或贷记“长期应收款”;反之,借记“固定资产原价”,按租赁当期“营业外支出”金额和“财务费用”累计金额之和与“租赁收入”累计金额之差贷记“期初未分配利润”、“未担保余值”,借或贷“长期应收款”。按出租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贷记“长期应收款”;按承租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借或贷记“期初未分配利润”,贷或借记“存货”。其次,抵销本期的租赁收入和财务费用;按出租方本期摊销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借记“租赁收入”,按承租方本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贷记“财务费用”;按借、贷方差额借或贷记“长期应收款”;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有关“坏账准备”、所得税会计抵销处理与融资租赁当期相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报废时的抵销分录同集团内部交易固定资产报废的抵销处理,这里不再重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

第4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摘 要 融资租赁作为结合融物和融资的新型交易方式,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除信贷之外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政府已逐步明晰了融资租赁的特点及其优势所在,并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倾斜支持。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行业主要特点及发展环境的分析,探索和研究关于综合性产业投资集团进入融资租赁领域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综合性产业投资集团

融资租赁作为结合融物和融资的新型交易方式,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除信贷之外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目前,在国内较大的通胀压力下,我国政府将会把控制信贷规模及投放节奏作为一种常态化的调控手段,因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融资工具近两年在国内市场也将形成快速发展趋势,并获得政策大力支持。近期,国家商务部专项发文,要求在“十二五”期间积极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大力支持工业制造、大型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服务运营商、各类投资机构等非厂商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上海、天津等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行业扶持政策,给予落户的融资租赁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相当优惠的政策,吸引了大量企业和高端人才落户,这给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树立了良好的范例。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征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根据我国《合同法》和《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最短租赁期限为一年的交易活动。

表1 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对比表

权利与义务 租赁 融资租赁

物件所有权 出租人 出租人

物件的购买选择权 出租人 承租人

租金的含义 使用物件的对价 使用资金的对价

租赁期限 期限相对较短 期限相对较长

维修责任 出租人 承租人

瑕疵责任 出租人 出租人不承担

合同约束 合同相对灵活 合同相对稳定

租期结束后的物件归属 归还出租人 几乎是“留购”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

1.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职能。融资租赁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它不同于一般借钱还钱,借物还物的信用形式,而是通过借物达到借钱,借物还钱,它使得融资与融物相互结合。融资租赁公司兼有金融和贸易的双重职能,因此,融资租赁比银行信用具有更强的约束力。

2.融资租赁具有三方当事人,并且同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融资租赁的三方当事人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之间需签订并且履行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从而构成一笔融资租赁交易的整体。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系是: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购货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前提,购货合同的履行是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完成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承租方拥有对租赁物及供货方进行选择的权利。出租方不能干涉承租方对租赁物的选择,承租方有权选择供货方。如果出租方是应承租方的要求,或是出于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可以向承租方推荐租赁物件或推荐供货方,但是其决定权仍是承租方。因此,出租方也不对承租方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4.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这是因为出租方在一个较长的租赁时期内,通过收取租金来收回全部投资(即租金采用分期归流的形式),而租赁期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期间,加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的特定性和租赁物件的被指定性,从而决定了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因此,只有设备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概述

(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程

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程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基本同步。经过20余年的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其发展可划分为四个阶段:1980-1986年是初创阶段,由于尚处于探索阶段,融资租赁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租赁资产比例偏低。1987-1996年是迅猛发展阶段,新公司不断成立,存款余额和业务总量急剧扩张,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业务的急剧扩张和盲目发展使得全行业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1997-2000年是风险全面爆发阶段,高息揽存导致资金的成本普遍高于银行,业务的急剧扩张导致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融资公司面临严重的经营危机,全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增资扩股工作。2001-2006年是制度建设基本完善阶段,由于法律、会计准则、监管和税收的建设基本完善,使得各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有了依据,各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有序。另外,融资租赁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使得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不断成熟,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开始走向规范。

(二)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特点

第5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摘 要:本文利用SWOT分析法详细阐述了宝信公司总体业务发展中体现的区位优势、股东优势、融资优势以及存在的业务过于集中等问题,提出了拓宽融资渠道、优化管理和分散经营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行业;金融租赁;业务分析

以融资租赁业为主导的现代租赁行业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与深化发展,各企业对融资租赁的需求也迅速增加,融资租赁不仅能使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且凭借租赁信用而成为一种融通资金的手段,体现出其本身的巨大优势,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06年至2011年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了158.87%,远超发达国家和我国其他行业的发展速度。因此,本文通过对宝信公司的业务分析与评价,来阐述融资租赁行业对当代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发展现状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由西安投资控股、西安陕鼓动力股份、宝创控股集团、陕西中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及上海贝稷山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目前总资产超过30亿元,累计实现税后利润超过1亿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处理及维修业务、租赁交易咨询、经济咨询和担保、资产管理、购买财产保险等。公司立足西安,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业务品种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租赁、联合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公司的设立填补了陕西乃至西北地区的市场空白,有利于促进本地装备制造业及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提升,直接或间接促进专业设备融资服务业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二、宝信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系统分析

1.优势分析

区位优势明显:宝信租赁是西北第一家规模化运营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西北地区处于龙头地位。西安作为西北最大城市,一直都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也是西部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其主导产业以军工电子、大型机械制造、能源开发等为主,拥有诸如陕汽、陕鼓、比亚迪汽车等一大批优秀企业,大量的重资产企业有着巨大的融资租赁需求。在西部五省,截至2014年12月31日,陕西拥有8家融资租赁企业,宁夏2家,青海5家,新疆3家,甘肃没有本省融资租赁企业。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不断深入,地区经济将进入良性发展时期,产业结构将不断优化,西部地区融资租赁企业稀缺的情况将为发行人带来业务加速拓展的契机。

股东实力强劲:融资租赁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雄厚的资本金规模是其开展业务的强有力的基础,而公司的实力又与股东的实力息息相关。宝信国际的第一大股东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系西安市财政局全资控股,为西安市政府在金融及财政扶持主导产业领域的投资主体和出资人代表,第二大股东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国透平机械行业龙头企业,截至2015年3月末,其市值过165亿元。公司第三大股东宝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外资股东,是实际投资人冠英资本在香港的投资平台实体。冠英资本是国内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上市融资和企业治理方面经验丰富,可以从资本运作和战略发展等方面给予宝信租赁强有力的支持。

融资渠道多元化:宝信租赁的融资渠道分为股东资本增持、银行借贷、关联企业借贷、资产证券化,其还与长安信托、平安信托、皖江租赁、山金租、陆家嘴信托、千石资本、西部信托、恒泰证券、红象金融、长安资管等存在借贷关系。自2011成立以来,宝信租赁进行了两次资本增持,向西投控股借贷额达50000万元,宝信租赁又发行了三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额度分别达4.05亿元、3.15亿元、6.81亿元,宝信租赁还与工商、光大等多家银行存在借贷关系。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间接融资能力较强,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银行授信总额为34.52亿元,已使用授信14.04|元,未使用授信额度20.48亿元。

2.劣势分析

宝信国际的业务集中有两层含义。一是宝信租赁的业务集中在纺织业、橡胶制品业、能源开采加工及衍生业、钢铁冶炼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二是宝信租赁每年近20%的业务量来源于陕鼓动力。这不符合分散经营的原则。

3.机遇分析

政策支持: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获得各级政府政策的支持。2011年,商务部《“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并为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此外,”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于2014年初正式成立,结束了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30多年尚无统一的全国性协会的局面。商务部的《“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5年的努力,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国务院的《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业,鼓励开展先进技术装备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发展实物租赁市场。

2015年初,《西安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战略规划》为陕西省宏观经济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与挑战,也对地方金融市场深化改革起到推动作用,融资租赁行业作为除银行贷款以外的主要企业融资工具,将会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行业大势:按照租赁合同总额指标,前几年每年的增长速度10倍有余;横向对比来看,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租赁合同总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左右,而美国是22%,发展空间很大。

产业升级调整促进融资租赁业高速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确定我国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别为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这些产业技术性强,科技含量高,专业设备多,资金需求大,需要融资租赁行业协助筹措资金,盘活资产。因此,产业结构的优化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了扩大客户群体,拓宽市场的良好契机。

固定资产投资扩大融资需求:投资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固定资产投资占据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设备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更是与融资租赁市场息息相关。

4.挑战分析

(1)国内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租赁资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条文存在空白,致使行业矛盾突出。一旦发生问题,租赁公司将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对抗第三人,独自承担风险。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存在市场规模小、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管不统一、行业标准与交易规则缺失、统计体系基础薄弱、业务模式及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亟需解决。

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税收政策的变化仍具有引发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内主要有三大类公司,分别为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流通司和外资司审批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由商务部流通司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宝信租赁是商务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之一。未来租赁行业监管格局和政策的变动可能会对整个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2)宏观经济形势

受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信用风险有所上升,而公司现有客户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受外部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或将对公司的业绩增长、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发行人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国家的经济整体发展情况,国内制造业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有着密切的相关性,同时也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性影响较大。当经济处于扩张期时,企业开工率上升,对于机械设备的采购需求增加,发行人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上升;当经济处于低潮时期,企业开工率下降,对于机械设备的采购需求降低,发行人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增速下降。因此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对于发行人的业务状况及盈利水平将构成一定的风险。

(3)竞争激烈

截至2014年6月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已经超过1300家,占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85%以上,仅2013年上半年就增加了320家,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已经成为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市场参与主体。

三、对宝信国际融资租赁公司的评价与建议

1.优缺点评价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从成立以来,加速了西北地区现代化进程,刺激了投资。从出租人视角来看,采用以租促销的方式,扩大了产品销路和市场占有率,大大降低了购买的门槛,提高了客户购买力,能够保证款项的及时回收,而且这一方式简化产品的销售环节,加速了生产企业资金周转;从承租人的视角来看,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局面,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的设备到期还本负担较轻,有利于中小企业设备在技术上的更新换代,减少设备淘汰风险,避免出现搁浅资产,还可以加速折旧,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具有节税功能。

2.对策和建议

(1)拓宽融资渠道

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但随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国内租赁行业的市场竞争必将加剧,宝信租赁需要获得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才能维持高利润率。宝信租赁应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民间融资、P2P网上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从而盘活租赁资产。

(2)优化管理

自2011年成立以来,宝信租赁的业务快速发展,租赁资产大幅增长,但其期间费用呈逐年上升的态势,2012年至2014年的期间费用分别为1379.02万元、2723.54万元和3911.28万元,管理费用更是以两位数的速度递增,严重影响了宝信租赁的盈利水平,因而引进优秀人才、优化组织管理刻不容缓。

(3)分散经营

宝信租赁的业务集中分布在纺织业、橡胶制品业、能源开采加工及衍生业、钢铁冶炼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而纺织业、橡胶制品业、钢铁冶炼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的近期发展形势严峻,如从2012年开始中国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的毛利率呈下滑趋势,2014年达到最低点7.41%,宝信租赁的风险被增大。宝信租赁应该坚持分散经营,加大节能环保生产与服务业等行业的投入。

参考文献:

[1]韩琪.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辽宁大学,2015-05.

[2]陈建中.融资租赁理论与业务创新研究[D].中南大学,2009-06.

[3]吕振艳,杜国臣.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与问题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09.

[4]王姗姗.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研究[D].西北大学,2013-06.

第6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于2013年8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再缴纳5%的营业税,而是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

一、“营改增”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规定

“营改增”是指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缴纳增值税。其中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销售额为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为出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外汇借款)、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等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而提供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执行增值税中产生的问题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执行增值税政策中产生了一定的问题:

(一)税负增加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营改增后,销售额的确认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扣除,但是税率由5%提高到了17%,虽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本金取得普通发票,不存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使对于直租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进项抵扣仅仅将税款后移,而非降低税负。

而融资租赁的税负计算基数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大了分母,导致税负计算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

(二)销售额差额征税可抵扣票据没有统一执行标准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销售额的差额扣除项目里面有利息扣除,而目前,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的惯例是不对客户提供发票,差额扣除时是否可以利息结算单等作为依据,各税务主管机关说法不一,是否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去理解,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差额扣除存在风险。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的差额扣除项目里面包含了借款利息,和借款同时发生的借款手续费、担保费、保理费等各种费用项目,如不允许差额扣除,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成本会增加。

(三)3%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而该3%的计算依据为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售后回租业务而言,设备的本金已被差额扣除,租息部分产生的增值税如果达到3%,则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整体收益率达到25%,这个比率是承租方接受不了的。

三、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财务管理转变

(一)加强培训力度,提升财务水平

(1)参加营改增有关的讲座、培训,与同行业进行沟通交流,分享经验,分析教训,快速提升财务人员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水平。

(2)对公司内部进行营改增的培训,转变各业务相关部门原营业税的思考方式及观念,增强业务人员和客户进行市场化谈判的砝码。同时,加强对营改增的理解,在业务谈判中即表明税务局要求提供的票据形式,避免业务发生后的被动获取,节省税务处理时间。

(二)加强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企业所开具发票由营业税变更为增值税,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下游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功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企业的管理重点。在发票的开具、传递、作废、冲红等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坚决防范和抵制虚开发票等发票的违反行为。

(三)加强和税务机关沟通,做好税收筹划

平时加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加深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寻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指导;同时,企业应做好纳税筹划,在税务机关指导下,降低企业税负,合法合规纳税。

第7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析

1.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 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育机集合和结构完整, 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 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 主要是因为, 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 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 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 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 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 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 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 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 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 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 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 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 其次, 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 倍和12 5倍, 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 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 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 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 P v 管理, 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 并减少融资成本, 但在实际应用中, 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 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 其有权对承租人和不创看设备的所育人提起诉讼, 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其次注创看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 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

、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 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 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 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 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 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 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 0 0 8 年一2 01 5年,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 4 7 5%、7 7 石3%、6 4 9 4%、6 5 2 6 %、7 5 6 6%、8 3 7%、8 2 6%、8 9 4 %,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 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 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 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 其次,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 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 据资料显示我国2 01 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 %, 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 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再次, 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 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 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 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 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 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 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 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 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 14 年1 2月, 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 负面清单 的管理模式, 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 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 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 在各仲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 1 1 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 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 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 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 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另外, 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 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 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 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 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 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 而S P C 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 B C 的发行, 获取相应的利润,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 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实现更好的发展, 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 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 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 1 2 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 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 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 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 在出售的过程中, 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削介证券。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 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 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 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 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 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 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 1 3 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 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 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 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 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 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 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 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产生更加深入的了解, 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在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承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 乙的总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总额和租赁期分别为9亿元和2年, 以半年/次等额支付的方式完成租金回收,租赁利率为6 9%, 为保证自身利益, 甲公司向丁证券公司提出了申请, 请其担任计划管理人。可见在此次金融租赁资产化的过程中,公司具有向甲公司购买基础资产的权利,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所有权益的相关权利, 而乙公司要按照合同向甲公司定期供应租赁资金, 在乙公司的供款能力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 丙公司要通过担保款向甲公司继续供应租赁资金。在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基础上, 可以进行发售方案的设计, 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三种机理以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 在设计完成后要对各品种的发行利率进行反复确定, 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8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关键字: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通常认为,融资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获得设备的使用权。

一、融资租赁合同结构的法律特殊性

由融资租赁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融物双重功能。虽然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直接提供贷款。但实质上是以融物代替融资;承租人通过向出租人融物解决自己增置生产设备的资金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追求生产利润。而出租人则通过收取高于贷款本息的租金获得投资回报。融资租赁把借钱、借物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并以借物还钱(租金)形式实现融资租赁的全过程。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的这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法律特征,使之区别于传统的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成为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

传统租赁是以实物流转为主要特征的,而融资租赁是以实物、技术流转为前置继而进行货币流转为主要特征的。因此,按照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从事以融资金融手段进行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此类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果以外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活动的,还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我国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宗旨为利用外资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到80年代中期,我国形成了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为止约近50家)为主体,从事以国际货物买卖为前置的国际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银行也设置了专门从事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但由于行政部门之间政策上的协调和沟通不够,管理上的衔接性和统一性不足,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例如,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既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外汇金融租赁业务,对这类企业,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诉讼人民法院时,必然要涉及主体资格被审查的情形。如认定其主体资格合法,就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职能,否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权力。如认定其主体资格不合法,又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职能,否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企业经营主体资格的权力,在司法评价上处于两难境地,其本质体现出维护国家法律的整体性、统一性、权威性上的无奈。所以,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取得从事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否定说、肯定说和折衷说。这些争论还在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问题是应当重视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三、回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租赁契约统一规则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分四种并列方式,既直接租赁、回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直接租赁是以国际货物买卖或国内杂物买卖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转租赁是以国际货物租赁或国内货物租赁为前提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两种租赁方式是以具有先进生产要素为特征的物资(技术、设备)形态的运动为前提,继而进行货币形态(租金)的运动,这种以金融为手段把工业、金融、贸易集于一体,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先进的生产要素实现企事业单位技术进步,可以直接和显见地体现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产业要求,体现我国对外开放的宗旨和立法目的。委托租赁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居间服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延伸。回租赁业务是将承租人享有所有权的设备买入,再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回租赁合同履行终结时,再将设备所有权回转于承租人。这种租赁业务设备的物资运动形态仅有观念上的运动,涉及实际上的运动是以货币形态的运动为主要特征。本质上体现的是资金市场的融资和物的担保。回租赁业务如不在立法上和行政管理上严格规范,极易造成我国关于融资租赁业利用外资引进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促进国内企业贸易发展,实现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的产业政策发生冲突,也极易规避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管理和外汇严格管制的法律规定。第一,在立法上要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从事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并且应当严格限制,实行回租赁业务的特别准人制度;第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回租赁业务的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监管制度;第三,融资租赁行业要建立自律制度,在回租赁业务自律方面应更加严格。回租赁业务并不体现进口技术和设备的租赁业务的主要宗旨,仅是租赁业务的补充形式。回租赁业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成为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的祸源之一,应当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重点治理和整顿的对象。笔者认为,回租赁业务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限制其发展,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回租赁业务方式实施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应当进行严格的治理和制裁。

四、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的法律问题

按照融资租赁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终结之际,承租人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租赁物所有权就转移至承租人,而在租赁物交付出租人时起至承租人交付全部租金并且象征性地交付给出租人小额款项前,在法律上都属于合同履行之中。在此时间段内,从租赁物权属性质上看,出租人为所有权人,承租人是使用权人,如承租人发生破产事由,出租人应首先对租赁物行使其所有权,其后才能行使债权。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一般都有保护人为承租人提供担保,并且多是连带保证责任。《审理租赁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保证人清偿”。如果承租人至破产宣告之日时存在欠付出租人的租金的事由,出租人要以先处分租赁物为前置条件,根据处分租赁物的具体结果,才能确认债权的具体数额并行使法律上的请求权。这种情形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就存在的担保特征,既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和物的担保属性。融资租赁合同如存在处于从属地位的保证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存在物权的保证而相对弱化。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责任区别于为破产提供担保的如借款合同的保证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主张并由保证人对破产人的全额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融资租赁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全额承担清偿责任时,可依法主张出租人先处分租赁物,之后才对租赁物处分所得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承担责任。而在实践中往往判令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破产人(承租人)偿还全部债务。完全漠视了出租人的物权应当折抵部分或全部债权的属性,违反了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客观上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也违背了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融资租赁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便捷途径,但是,融资租赁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出现了许多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应当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期长短、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租赁物件的折旧和违约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五、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与租赁物有关责任免责之合理性

融资租赁合同常常规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等。此即融资租赁合同有的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条款。由于上述这些责任通常大部分将转移给承租人,所以在有关融资租赁的诉讼中,承租人常常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但依各国的法律、判例,出租人所享有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的任何责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我国《合同法》对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侵权责任、危险负担责任的免责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融资租赁制度的经济目的来看,融资租赁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物以达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只负融资责任,而与租赁物有关的责任转由承租人、出卖人承担,实为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本质要求。而且关于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毁损灭失责任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属任意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形式予以变更。

第9篇:融资租赁业务范文

关键词:融资租赁;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我国的融资租赁始于1981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成立,经过20多年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80-90年代,全国成立专业租赁公司70多家,其它兼营租赁机构40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规模逐步壮大。进入90年代后期,中国租赁业的发展进入低谷,企业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金高达6亿美元,15家金融租赁公司中,2/3勉强维持经营或经营相当困难。2001年以来,国外IT厂商进入中国租赁业,飞机租赁和电子商务租赁等新的创新租赁业务起步。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商务部监管的40多家中外合资和两三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二是仍归口商务部管理,大约有1万家的内资租赁公司;三是银监会监管的10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尽管租赁公司数量众多,但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这与我国强劲增长的国民经济不成比例。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分析

支撑和影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是法律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监管制度。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融资租赁认识的深入,融资租赁的发展环境已经开始逐步改善,但是相关制度的缺失对租赁业发展,特别是对交易量、增长率和市场渗透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从外部环境来看,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 融资租赁业立法滞后,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中国现代租赁业已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历史,但中国目前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法律。如《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等,都是以传统租赁而不是融资租赁为对象的。1999年3月颁布的新《合同法》把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1月颁布7《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2001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性质、功能进行了规定。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融资租赁业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中国缺乏统一的融资租赁专门法规,对融资租赁的性质、主体资格、范围不明确,使其在适应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目前我国也没有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可供参考的法规仅有《担保法》,在涉及抵押权时,我国视动产的性质采取分别登记制度,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动产抵押,自愿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即使如此,由于我国配套的登记规章不完善,当事人无从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亦不在少数。登记制度的不统一,实际操作程序复杂,当事人查询、办理都较为困难,导致租赁物所有权的持有和取回在实践中常常无法落实,使出租人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

2 监管政策不统一

金融租赁公司实行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商务部于2005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其他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的内资租赁公司实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合同法》和两个部门规章对融资租赁的概念基本一致,但两个管理办法对具体的租赁物、租赁形式的规定略有区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限定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租赁财产的范围为动产及其附带的无形资产。对融资租赁的形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未做具体表述,只对售后回租业务做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售后回租业务的经营规则和相关要求。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涉及了融资租赁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但未做具体阐述。总体来看,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比商务部对工商性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更为严格。

这种多头分散管理的体制难以在政策上形成协调统一的局面。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速度等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安排,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

3 缺少优惠政策,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一是税收政策。中国尚没有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只有个别对融资租赁有间接影响的规定。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只是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允许和其他中外合资企业一样享受“免二浅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出现的多重纳税情况,增加了开展租赁业务的成本。

二是信贷政策。中国尚没有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使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渠道不畅。

三是外汇政策。目前中国对租赁公司从事外汇交易尚没有完全放开,对要求进行外汇业务的租赁公司有严格的限制。同时,中国现行的汇率制度使中国租赁公司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使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外租赁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

四是保险政策。中国尚未针对融资租赁制定完善的保险制度,在融资租赁业运行不规范、风险过大的情况下,不利于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 会计制度与法律制度不完全一致,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细则。

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为中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会计规范,但仍存在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一是法律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概念和会计意义上的概念不完全一致。法律概念上对租赁物的选择权、所有权、使用权的分离为融资租赁的主要区分标志,会计概念上以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为主要区分标志。当租赁资产由承租人选择、使用,但其资产风险和报酬并不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时,这种租赁业务在法律上仍属于融资租赁,但在会计上列为经营租赁。而经营租赁是无法享受融资租赁的差别税率待遇的。二是没有统一规范的租赁企业会计核算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只是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但具体的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办法

缺乏细则,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依据的会计处理方法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其它会计制度中,不能准确和全面反映融资租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5 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严重

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致使信用环境较差,承租企业欠租现象严重。目前中国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同时,由于中国法律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因而有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就开始进入催债期,部分租赁公司因欠租严重已难以为继。

6 国际租赁公司垄断高端租赁市场

在大部分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目标市场国内飞机租赁领域,几家跨国租赁公司占据了90%的主要市场,其中通用航空金融服务公司(GECAS)、国际租赁金融公司(ILFC)、苏格兰皇家银行航空资本公司(RBS-AC)为该市场中的领先企业。且国外对手对三大航空公司普遍采用成本更低的境外税务租赁,而我国公司尚缺乏对应的税务优惠结构,面对高额的进口关税,难以与对手竞争。如何培育优势市场领域。开发潜在客户,避免以自己的相对弱势与国际巨头展开直接竞争,是新诞生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现实难题。

(二)从行业内部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

1 租赁业的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中国主要有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它们的行业管理权分别属于银监会、商务部。从当前对租赁业监菅法规来看,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法规相对完善,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2 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运行风险大。由于融资租赁业中主要是直接租赁方式,该方式是出租人承担了全部的租赁风险。这些风险表现为:一是经营性风险。即指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风险。二是信用风险。即指对方不能履约而给出租人带来损失的风险。对于出租人而言,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承租企业拖欠租金及其他违约风险。三是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两种。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出租人融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利率上升使出租人筹资成本增加而带来损失。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导致承租企业还租成本增加而无力还租,从而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四是经济环境风险。即指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等发生变化而对租赁项目本身产生不利影响,使承租人还租困难。五是其他不可抗力风险。如政治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

3 在人才储备上,目前这一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当不足。仅以从事飞机租赁的业务人员为例,不但要有熟悉金融租赁的各项流程,还要有懂得飞机机械设备的技术人员,这才能从整个产业链上,做好飞机租赁的风险控制。而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是相当复杂的,还涉及船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电力、石油石化、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及其他装备制造业等领域,因此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

三、促进中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租赁立法,理顺租赁业的管理体制

一是加快租赁市场法规的建设步伐,规范融资租赁活动。为了解决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法律重点从规范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监管、融资租赁业促进措施方面作出了规定。二是保护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整合相关制度,协调好与税收法律制度、台同制度、会计制度、监管制度等。四是完善租赁业的管理体制。应当尽快将租赁业纳入统一的监管口径,建立租赁业统一的监关部门,实施对租赁市场的统一监管。建立全国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二)政府应鼓励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

1 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收扣减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这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 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通过加速折旧可使承租人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从而鼓励投资及设备更新。

3 制定对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鼓励银行给予各类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以及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政府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4 制定扶持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对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本外币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基,统一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

5 建立风险保障体制。在建立信用担保基础上,有关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租赁物品提供和扩大保险服务范围,以降低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为融资租赁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6 加大对租赁主体的培育力度,培育多元化的租赁主体。一是大力培育我国的厂商租赁,逐步提高我国产品制造商租赁销售的比重。二是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财务公司在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租赁服务的同时,允许其向社会开展租赁业务。三是培育大型内资和中外合资的专业性租赁公司。

(三)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

租赁业是一种信用消费,必须借助于政府、银行的信用平台来运作。同时租赁业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必须具备诸多相关企业分担风险、共谋发展的机制。因此,必须构筑出由出租方、承租方、制造厂商、银行等组成的联盟,创造“合作互利”的价值链。

融资租赁企业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内控机构,公司内控机构由监事会、专业控制体系组成,维护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有效地控制各种经营风险。

(四)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

1 加大杠杆租赁、出售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及租赁产业基金等业务范围。这几种新的租赁方式既可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可减少租贯公司风险。其中,委托租赁一般是用于国家鼓励或与基础设计投资相关的项目上,如rr产业、飞机、电信、能源、交通、医疗保健等产业。这类项目期限长,收益稳定。另外,风险租赁是针对高科技产品及产业进行租赁,可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 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合作租赁就是以财税、银行、承租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百分比租赁是以收益权担保、收益分成的租赁方式。通过复合式租赁方式,广泛开展一些与租赁业相关的延伸业务,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

3 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除直接进口转租赁外,在鼓励开展国内租赁业务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如机电设备、船舶、机械制造出口等,以扩大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

(五)积极培育二手设备交易市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向以融物功能为主的高级阶段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