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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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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1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突出“保护” 强调“政府职责”

《非遗条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非遗条例》立足上海保护工作实际,相较上位法(注: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在法规名称上重点突出“保护”二字,并在法规中将此主线贯穿始终。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市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蔡丰明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非遗条例》十分强调政府的责任,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和生存状况。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非遗条例》对调查主体、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档案、数据库等重点内容予以重申。此外,《非遗条例》特别提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首提生产性保护,引入“退出机制”

市非遗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高春明表示,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比,即将实施的《非遗条例》更针对上海本地特色,涉及的内容也更加具体。“各省市情况、基础和文化积淀不同,各有特色。例如,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更多地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上海更注重工商文明,要保护老字号。”

对此,《非遗条例》首次正式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结合上海工商业老字号众多的特征,扶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大众生活。

市文广局副局长王小明也指出,上海的非遗保护更注重活态传承,但是也担心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利用非遗谋取私利,破坏非遗。“我们希望注重生产性保护,但也要坚持非遗的原真性。”

对此,《非遗条例》做了谨慎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写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同时,《非遗条例》还独创了“退出机制”,明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评估和限期整改情况,取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明确分类保护原则,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非遗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这也是《非遗条例》的另一大特色。

首先,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9-0137-03

[作者简介]史玲( 1978-) ,女,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和传承性,由于其保护和传承靠的是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此对传承人的保护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继实施,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资助措施、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环境仍很艰难,通过法律保护传承人,不仅可以调动传承人传承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况

从2001年开始,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程。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并规定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也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文化部已命名和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共1986人。截至201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认定和命名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7713多人。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辽宁省共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其中男性和女性的人数分别是27人和11人,男性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女性。目前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是刘振义(辽宁鼓乐)101 岁,年龄最小的周丹(沈阳评剧)也已经45岁了,年龄跨度达56岁,38人当中年龄超过60岁的有26人,占总数的68%。由此可见,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状况不容乐观,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承人保护立法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就在于传承人的培养。《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虽然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定和退出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需要细化,如缺乏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培养机制,缺乏对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缺乏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措施,没有实现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化管理。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以完善传承人培养和保护机制,从而调动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

(二)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断层趋势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通过传承人的传承而得以发展。可以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如果没有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消失。在辽宁省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高龄者占很大比重。然而,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精良技艺的继承和创新,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大部分掌握各种技艺的人年事已高,如海城喇叭戏传承人、辽宁省铁岭市朝鲜族农乐舞等,传承人后继乏人、断层现象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共同难题,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难以传承的内在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变迁等外部客观因素。另外,现在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非遗传承工作,或者因为传承人的 “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保守意识的影响,年轻人也难以找到师傅,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复杂,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而且掌握技能后还可能面临收入低无法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单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会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此,积极保护现有传承人和培养后备传承人已刻不容缓。

(三)扶持传承人资金投入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任重而道远,最主要的是需要资金支持。2005年以来,辽宁省财政逐年投入大量资金,各市县也投入相应资金支持传承人培养。文化部对国家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万元,辽宁省文化厅给予省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每人3000元的补助经费,这些只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极小的一部分,仍无法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生活,导致其进行传承活动的积极性较低。虽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但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生活贫困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大而支持资金又有限的情况,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仍难以为继,甚至许多抢救性保护工作都无法开展。

(四)传承人培养途径单一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和活态性等特征,传承人的培养主要通过家庭传承、口传心授的方式,培养途径较为单一。现阶段,辽宁省虽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但仍未形成常态。目前虽已建立一些传承基地和传习所,但是数量较少且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传承人的保护,辽宁省虽然已有38人被文化部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文化厅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01人,但是缺少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动态管理,缺少相应的规范管理办法。目前,很多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河北省还推出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审制度,每年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辽宁省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暂行办法,从而实现传承人保护规范化。在内容上,为了保证传承人能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更好地传承,应细化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条件及相关条件的认定制度,并且严格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对于满足退出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经过相应评审考核后及时执行退出程序。

(二)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首先,加大经费投入。建议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3―5万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应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其次,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还应通过立法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虽然加大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扶持力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未制定经费投入的相应标准和长效的投入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因此,建议制定行之有效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应涉及如下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组织管理经费、宣传经费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进行细化,明确标准,并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及管理考核、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按照“社会参与”原则,多元化开拓资金渠道。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逐步形成多元的资金投入机制。对于企业及社会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的捐赠和赞助,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声望

提高传承人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提供更广阔的传承空间和更有利的传承条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之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能够代表所有的传承人发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极建言献策。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作出一定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突出贡献奖”“大师”“民间艺术家”等荣誉称号,还可以通过博物馆购买、收藏、展示当代民间大师的工艺精品等方式,使传承人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肯定,增强其自信心和自豪感。

(四)创新培养途径,壮大传承人队伍

当前,培养传承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瓶颈。辽宁省应借鉴国外和其他省市的经验,创新传承人培养途径,探索具有特色的传承手段和方式。一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制定传承人个人带徒传艺制度,使传承人的培养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带徒传艺获补贴的标准、传承人带徒的职责、考核和奖励的标准等。另一方面,建立传承体系,搭建传承人培养平台。传习所、传承基地是培养传承人的重要路径,应加大力度提高传习所和传承基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知识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或教学内容,如海南省将黎锦技艺在技校进行专业教育,培养黎锦技艺专职人才;北京市将京剧作为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济南市将山东快书、鼓子秧歌、泥塑等引进了中小学校。通过学校教育,使传承人的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向结合,可提高传承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政府还应支持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者免费提供场所,鼓励传承人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接班人。同时,为了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人参与进来,对接受传承者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

(五)为传承人提供社会保障

除了对传承人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还应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首先,应提高传承人医疗保障标准,建议给予60岁以上的传承人等同于机关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专心致志搞传承。主管部门还应该安排他们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使传承人保持良好的身体条件,控制和降低因为生命健康问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的风险。其次,对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应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传承工作。

(六)加强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建设

由于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重视不够,因此建立传承人档案将是一项长期艰辛的工作。建议在文化部门的协助下,由档案部门通过对传承人的调查、走访、登记等各种可行的办法,为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传承人档案应将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载体有机结合,尽快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库和数据库。

第3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口头和非物质遗产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99-02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我国又一次掀起了民间文化保护的热潮。和以往不同,这一次全面启用了一个新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缩写为“ICH”)。这个概念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经历了一个从争议到基本达成共识的命名过程。仅从术语的使用上看,就“出现过几次明显的变化,其中既有民俗(folklore)、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民间创作(cultural tradition and folklore)、口头遗产(oral heritage)、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一类总称性术语,也有后来在“代表作”申报条例和申报书编写指南中解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种基本类型的“文化表达形式”(cultural expressive forms)和“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这长达数十年的概念嬗变过程,反映出人类展开文化间对话的决心、艰辛和成就,同时也昭示了这一框架性的综合概念在国际语境中的相对明确的内涵。

在2011年,我国出台了一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的法律,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法律把口头文学,传统的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的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的礼仪、节庆等民俗以及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都列为了保护对象,并将它们统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这个称呼毕竟不是中国人自己习惯的称呼。它是随着昆曲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才“开始进入了中国的公共阅读空间”,但这个概念的中国含义和它的“国际来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出来将无法理解。所以我们必须借助它在国际交往语境中被定义和被使用的历史,透过术语频繁更迭的表象,才能厘清这一概念稳定且融贯的内涵。而这正是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政策保护、数字化保护的前提。1与“民俗”有关的术语的使用

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没有覆盖到“民俗”(folklore)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即‘民间古旧习俗或民间文学’、‘民众的知识学问’以及‘古时候的举止、风俗习惯、仪式、迷信、歌谣、寓言等’”。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已经开始利用国内版权法来保护其“民俗”。例如1967年,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列入版权法保护范围,此后有玻利维亚(1968,仅限于民间音乐)、智利(1970)、摩洛哥(1970)、阿尔及利亚(1973)、塞内加尔(1973)、肯尼亚(1975)……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folklore)的《议定书》。正是在这些国家的影响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力协作。自此,在国际社会拉开了一场围绕着“民俗”与版权保护问题的历时久远、争执不断的认同过程。

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示范条款》使用了“Expressions of Folklore”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民营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

这一文件虽然得到了部分中东欧、非洲、拉美和亚太地区国家积极回应,但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分歧太大,当198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试图根据《示范条款》出台一个同名公约时,终因难以引起广泛共鸣而不得不作罢。

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个文件完成了一个重要的转向,即把“民俗”和“知识产权”这两种从一开始就捆绑在一起却相互责难的理念分开来处理,萨曼塔·谢尔金女士在工作回顾报告中引述了杭柯教授的客观评价:《建议案》明智地强调了民俗保护的积极方面,比如以适当的方法维护和传播民俗;同时避开了消极方面,如“知识产权”及其运用中的棘手问题。与知识产权问题加以分别对待的取向日益清晰起来,以期绕开长期的困扰和最后出现的僵局,在将来的行动计划中从方法上改善工作途径,在理论基石与预期的操作结果之间厘清观念上的认识,形成内在统一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指示了两个组织在未来更加明晰的分工合作的方向。那就是在UNESCO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朝着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以及国际合作这些容易达成共识的方面努力。这一方向最显著的成果即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另一方面则由WIPO采取特别立法来建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特别权利体系,UNESCO积极配合。这一转向给国际社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在脱离民俗和版权主导的两难语境后,朝着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建议案》采用的术语是“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该定义和《示范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却用“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替换了《示范条款》使用的术语“Expressions of Folklore”。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民俗一词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故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术语的替换已经反映出教科文组织框架内一种谨慎使用“Folklore”一词的共识,这为它将来的“退出”埋下了伏笔。

2“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使用

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在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后来UNESCO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至于为什么要这样限定,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根据向云驹教授的看法,这是由于口头遗产在某种意义上契合了另一种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传统,例如欧洲的意大利、法国、英国等国的大型有形文化遗产、小型有形文化遗产、小型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悠久的遗产保护传统和法律法规用语。又如,日本、韩国、美国等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开展的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民俗文化遗产、无形民俗文化遗产、民俗文化保护等保护传统和法律法规用语。所以,在民间文化变性为口头遗产时,许多参加教科文组织制定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的国家代表要求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遗产并列和连缀。

在本次会议随后通过的“代表作条例”中,“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法定用语,它被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使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一般认为是直接从“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术语演变而来,但其根源却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能涵括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此类遗产则面临着更易受到破坏乃至消亡的严峻形势。为了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无形文化财产(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保护的前瞻性立法的影响。

1992年,UNESCO启动遗产保护项目的子项目,保护对象就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实际是一个与日本政府合作的项目,当时设立了“日本保护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托基金”。这里要注意的是“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个术语,它应该就是1998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英文“intangible”一词的来源。

UNESCO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议期间,专家们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成为了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并被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以下五个领域: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作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该《公约》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即“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所以我们可以说,在国际社会由“民俗”演绎成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外来概念整合了我国对民间文学、民间风俗、传统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等对民间文化进行分类描述的概念。这将为我国民间文化的保护提供一种整体的,统一的价值追求。

参考文献:

[1]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8(1):6-17

[2]向云驹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哲学问题之一[J].文化遗产,2009(3):1-10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72012-2-8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82012-2-8

[5]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3):69-73

第4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作者:游志能 陈小华 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 云南大学民族研究院

一我国现行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最早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自1993年12月29日该公约生效以来,在公约履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的一个方面就是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并没有进行专门立法,甚至没有针对性的条款来促进此类资源的有效保护,致使这两个问题在我国至今仍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2004年,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由此正式开始实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批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专项任务第6项(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提出:“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协调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保障遗传资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权。”“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扶持传统知识的整理和传承,促进传统知识发展。完善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深入发掘民间文艺作品,建立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个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经过数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终于在2011年通过,并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学者认为:“传统医药,是指我国各民族传统用于预防、治疗和保健的天然药物以及加工、应用这些药物防病治病的系统理论知识或经验知识,包括中医药和其他民族医药。中医药学是以汉文化为背景的传统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的主流医学。民族医药学是指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学,包括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壮医学、瑶医学、彝医学、侗医学、土家族医学、朝鲜族医学、回医学等各民族医药。”[2]9可以看出,该条文的用意是明确和加强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学者认为:“传统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也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既要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医药事业发展,又要加强对传统医药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4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131通过查阅《中医药条例》就会发现,该条例从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做了规定。条例中涉及传统医药知识转让的条款仅有第24条,该条规定:“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重大工程项目”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医学科学技术工程;“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则需相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加以认定。对此二者加以详细说明,是为了表明《中医药条例》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上的严重不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几个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该方面的工作能够在此基础上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该法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可能会严重制约该法更好地发挥效益。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制度存在漏洞,可能导致法律冲突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与其后的相关立法产生法律冲突。问题在于该条已经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上指向的《中医药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很少,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情况对它的要求。那么,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要不要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进行相应规定?如果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不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进行立法,则《中医药条例》亟需修改,原因已经在前一段说明。如果在对生物遗产资源流失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时一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进行立法,则可能会导致二法在管辖权上的冲突。当然,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法的立法经验,既然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是需要分别授权的,那么,我们可以考虑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保护范围,将传统知识都纳入该法的管辖范围。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专门立法的时候,如有需要,可以就与生物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进行专门立法。以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避开法律冲突的问题。进一步而言,虽然从立法技术上可以对二者进行分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导致发生相互掣肘的情况。(二)立法理念滞后,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笔者这里所说的立法理念滞后,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仅有的境外机构违法责任条款过于简单、严重滞后;另一方面是指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严重滞后。该法第41条规定:“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说的第15条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传调查应该经相关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该向相关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所得资料的复印件,应该与国内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研究。这里要关注的是它仅针对违法调查做了规定,管理的范围过于狭窄。此外,它的责任也太轻。综合比较相关的国际立法,采用较多的是根据获利情况处以相应的倍数罚款。该条文采用的定额罚款,立法技术上存在一定缺陷。另一方面,我国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严重滞后。我国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在履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建立种质基因库、自然保护区、加强立法、加强国际合作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遗憾的是,在最重要的生物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保护这两个重要问题上却始终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文件,让这些重要问题的处理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种局面与中国当前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流失严重的现状格格不入,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加强该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深度。(三)惠益分享机制缺乏,难以调动各方积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该条是整部法律中唯一直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经费支持的条文。但是,该条文给人的感觉是,数十年如一日的立法语言,生命力竟然是如此强大。其实,这或许也是立法者所面临的困境,那就是如何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处理好惠益分享这一大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特别是民间文艺、技艺传承方面设置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为他们的知识、文艺、技艺传承和交流提供一定的条件支持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但是,毋庸讳言,该制度仍然有一个严重的硬伤,那就是可操作性有欠缺。政府部门按照什么方式、什么比例给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呢?这是我国此类立法文本一直不愿意正面面对的问题。如果投入不足,则可能会产生如该法第31条所说的代表性传承人转行的问题。传统知识的保护不能满足他们对生活的基本需要,则他们很可能会选择转行。这个时候,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考虑如何把蛋糕做大,设法增强项目的向心力,吸引他们重新回归到该行业中来;而不是首先考虑对他们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甚至取消他们的资格呢?进一步而言,在相关项目产生效益之后,这些效益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惠益分享呢?这也是我国相关立法中必须勇于直面的问题,对此已经有学者做了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讨[3]。笔者认为,只有让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获得一些切实的收益,才能有效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形成良性循环。也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实现惠益分享,最终做大做强传统知识保护产业。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加强引导,也需要学者加强研究,更需要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加强相关问题的专门立法,将有力地促进该方面的保护力度和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一个良好的契机。只要我们能够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正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加以积极的改进,我们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一定能够取得长足的进步。

第5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

中图分类号:C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5-0014-02

湖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56个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8个。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劳动和生活中,创造了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而独特。在内容上,它包括文学、音乐、剪纸、皮影、刺绣、编织、印染、服饰、首饰、雕刻、雕塑、陶瓷、器具、习俗、礼仪、节庆等等。在形式上,它包括土家舍巴日,侗族大成歌会、傩堂戏、苗族鼓舞,土家族摆手舞及毛古斯,瑶族长鼓舞桑植民歌等不同艺术门类。湖南省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国和世界都有着重大的影响。它们既是湖南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珍贵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湖南省具有悠久的历史,民族文化绚丽多彩,源远流长。在几千年的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湖南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灿烂的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比较齐全,显示了其多样性、独特性和丰富性,蕴涵了湖南各族人民民族文化的精神,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 多样性

湖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多样,包括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曲、民间美术与传统手工艺技艺、民间绝技与民间知识、民俗等七大类,在2006年6月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中,湖南省占了28项。2008年6月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中,湖南又有31项名列其中。目前湖南省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77项,其中湘绣、浏阳花炮制作技艺、土家族打溜子、花瑶桃花、湘两苗族鼓舞、常德丝弦、湘剧、苗族银饰锻制技艺和女书习俗等项目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 独特性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示了地方的区域特点和文化特性。湖南江永女书,是现今世界上唯一存在的妇女文字,被人们誉为“天书”。它流传在江永县潇水流域一带,记录当地土话、在妇女中传承使用的特殊表音文字。它不仅是人类惟一现存的性别文字,而且是举世罕见的文化现象。女书具有妇用男不用、传女不传男、字形奇特、土语唱读、人死书焚五大独特之处,在人类文化宝库中具有鲜明的区域性、人文性、惟一性、可持续件和濒危性,对文字学、语言学、历史学、考古学、民俗学、妇女学、民族文化史、民间文学、人类学等多学科领域都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目前已正式向国家文化部推荐申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是最古老的舞蹈。中外专家称“是中国民族舞蹈的最远源头”。纵观毛古斯舞的表演,对研究土家族最初的生活形态、原始生活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3 丰富性

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湖南省的民间音乐多姿多彩,以嘉禾民歌、土家族打溜子最为著名,湖南省的传统戏剧特别是湘剧很有代表性,外来的戏曲在长期的演出活动中,与本地区民间艺术、地方语言紧密结合,逐渐形成了这一包括“高”(高腔)、“低”(低牌子)、“昆”(昆曲)、“乱”(乱弹)四大声腔,唱白用中州韵、富有本地特色的剧利。湖南省的传统手工艺非常丰富。主要表现在土家族织锦技艺,苗族银饰锻制技艺,浏阳花炮制作技艺、蓝印花布等方面。其中湘西土家族织锦技艺历史悠久,自成形以来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体现了中国少数民族织锦技艺体系的基本特征。土家锦的四百多利,传统图案花纹是其民族文化心理和不同时代文化积淀的独特表现方式,充分展示了土家人的创造力,对中华民族多元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有积极的见证意义。湘西酉水流域土家族地区是土家锦手工技艺的原生地和最后一块热土。也是全国土家族中至今仍保留民间织造风尚的惟一区域。

二、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和基本经验

回顾这几年来的实践。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开展的有声有色。并取得了实效,关键是做到了以下几点:

1 立法保护。依法保护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措施。只有加快立法,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湖南省政府积极制订保护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范围,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明确政府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将立法保护和制度保护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方针、原则、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6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白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地级州市实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2 项目保护。在项目保护上,湖南省全面开展普查工作,积极推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建立工作。2005年6月,文化部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此形势下湖南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十部湖南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并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利,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目前湖南省的江永女书已正式向国家文化部推荐中报世界“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3 担承保护。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掌握并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为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湖南省注意搞好普及教育工作,尊重民间自发性传承方式,全力挖掘尚存的传承地和传承人,加强对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的艺人的调查登记,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提供一个长期的传承平台鼓励他们传承,将传人保护和传承保护结合起来。在文化部公布的两批共777名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湖南省共有33人。日前湖南省文化厅正积极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人的推荐和任命工作。

4 博物馆、展示馆保护。建造展示馆是希望将中国神秘的文化遗产集中展示,让更多的人来关注。让民族文化找寻到适合自己传统和发展的道路。近年湖南省各地积极组织非物质文化的展览活动,举办具有独特魅力的民间传统节目节会,表演丰富多彩的民俗风情、传统歌舞,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活动中得以传承和展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展览和民族传统节会中复“活”。

2007年7月1日,中国第一个多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在张家界大庸府城揭幕,听着土家山歌,喝着苗家拦门酒,感受白族特有的宗教文化……土家族、苗族、侗族、瑶族和白族独特而灿烂的少数民族文化与传统在此集中、生动展示。与此同时,长沙市建立了花炮博物馆、湘绣博物馆、华夏剪纸博物馆:还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湘绣、浏阳石、剪纸、浏阳花炮、湘剧脸谱、服饰、长沙县双江锣鼓亭子、滚灯车、“长沙窑”铜官陶瓷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市博物馆展出,用丰富的实物展示各项目的制作加工技艺、工序,通过丰富的文字和图片资料向观众展示他们的价值和影响。为配合展览,还组织湘绣绣工、剪纸艺人、古琴艺人、棕编艺人和“长沙窑”铜官陶瓷艺人等进行现场表演。

第6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第0591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呼伦贝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旗加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取得了可喜成绩。截至目前,成功申报国家级、区级、市级达斡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项,其中国家级国家级4项,自治区级项目18项,旗级20项。其中手工艺类7项。我旗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工作走在呼伦贝尔市前列。

一、精心编制规划。

编制达斡尔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规划及实施细则等。2015年制定颁布实施了《莫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条例》的出台,为保护、传承、抢救、挖掘和管理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使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传承人保护力度

     截至目前,发展区级传承人27人,旗级传承人121人,从事手工艺类42名。我旗在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每年投入数十万元对全旗旗级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奖励,鼓励他们不断开展传承活动,弘扬达斡尔族民族文化;积极给民间艺人创造展示、传承技艺的平台。每年除通过一些大型活动为传承人提供展示的机会外,还以农村、社区、学校为载体,积极组建民间非遗传承队伍,深入开展“达斡尔民族民间文化”活动,使其成为培养后备人才的载体,确保民族民间艺术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如我旗的文化馆、腾克、阿尔拉、哈达阳等乡镇均组建了自己的鲁日格勒舞蹈队,为基层非遗的保护、传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广泛开展非遗传承活动

非遗保护工作重在传承,为此,我旗每年都组织一系列

民族民间文体活动,以推进非遗的传承、发展。每年春节期间,我旗都举办乌春、扎恩达勒演唱会,召集老艺人进行演唱并传授演唱技巧。每年6月28日,我旗都举办斡包节,斡包节上进行乌春、鲁日格勒、扎恩达勒等文艺表演,同时还开展曲棍球、赛马、射箭、摔跤、劲力等传统体育项目比赛。每年我旗都举办春秋两季曲棍球基点校比赛,对全旗13个基点校的曲棍球教学情况进行一次检验,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地推进了我旗基层曲棍球运动的普及。现在我旗每年都举办“尼尔基之夏”广场系列活动、达斡尔民族服饰设计大奖赛等活动,在活动中,都将非遗项目进行展演,较好地宣传了这些非遗项目,同时也打造了民族文化品牌。

四、全力打造非遗艺术精品

为让更多的人全面了解达斡尔族、了解达斡尔族文化、了解达斡尔族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主创编的歌舞集《达斡尔人家》、《敖勒·哈里》,大型歌舞晚会《飞翔·达斡尔》等节目先后走进北京保利剧院、宝岛台湾等地交流演出;与此同时,我旗不断打磨现有的非遗节目,努力打造艺术精品。2016年“鲁日格勒”舞蹈队,赴日本参加“中日文化交流活动”展示了达斡尔族独具魅力的“鲁日格勒”,在不断的创作和演出中,也收获了喜人成绩,2015年“鲁日格勒”舞蹈参加了在韩国举办的首届中韩文化艺术节,并获得金奖。2017年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蒙古舞蹈艺术展演,表演的舞蹈《鲁日格勒》荣获表演铜奖,彼此的文化碰撞与交流,不仅增进了了解、认知与友谊,且宣传了中国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让更多的国外朋友来了解内蒙古,认识呼伦贝尔市,提高了莫力达瓦和达斡尔民族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我旗在取得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将继续加大挖掘、保护力度。积极开展传承工作。申请拟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心,包括非遗展厅、活态展厅、民族手工艺制品展厅、非遗传习所、小舞台、大型资料库。

第7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况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因此,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一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把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较好的结合起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激发他们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二是与教育相结合,尽快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系。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使广大学生认识、了解和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支持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通过举办各种体现地域特色的、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为传承人创造展示其精湛技艺的平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三、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长久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四、加大财政投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要设立专项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收集、整理、建档、展示、传承和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这首先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支持。同时鼓励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使用制度。

要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目前一些老手工艺人年龄较大,从事的职业无法带来丰厚的收入,生活困苦,后继无人。同时对于年轻人来说,这些技艺不能成为他们的生存之道,与社会上的其他职业相比,既不能带来带来较高的收入,也不能提供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也不愿去学习和继承这些将要消失的东西。所以,应该给予从事此业的人员一定的工资或补贴,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既可解决自己的生存,又可满足自己的兴趣,愿意把这作为一生的职业来做,使某些工艺走向职业化。

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他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中借鉴成功的做法,是条有益的捷径。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宝贵丰富的中华文化遗产,既是中国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视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保护工作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第8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关键词:畲族;民俗文化;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畲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之一,福建宁德畲族人口最多、分布最广、历史最悠久。在2006年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51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与畲族有关的就有3项,即以霞浦县为主要发源地的“畲族小说歌”、以宁德市为主要发生地的“畲族民歌”和源于永安市青水畲族乡的永安大腔戏[1]。畲族民俗文化经过漫长的历史洗涤,扎根于该民族的生产和生活之中,通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民族文化艺术进一步发展与繁荣的基础之一。

一、 畲族民俗文化的界定及部分畲族民俗文化面临的危机

“民俗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并传承的生活文化”[2],钟敬文先生将民俗分为物质民俗、社会民俗、精神民俗、语言民俗。而法律只能保护具有较高价值的民俗,因此法律上的民俗范围要比钟敬文先生民俗的范围小得多。

畲族宗教:畲族是一个祖宗崇拜和多神崇拜的民族,畲族人重视传统节日,重视祖先崇拜。畲族先民将机智、勇敢的盘瓠尊崇为畲族的始祖,世代相传和歌颂始祖盘瓠的功绩。盘瓠的图腾礼仪、图腾标志、图腾禁忌等,反映了畲族图腾文化的典型特色。

畲族民歌:福建畲族民歌经国务院批准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可见畲族民歌在畲族民俗文化中的重要地位。畲族社会广泛流传着二十四节气歌、种田歌、勤耕歌、采茶歌、送别歌等民歌、民谣。

畲族婚俗:畲族婚礼别具情趣,在畲族婚礼中,畲歌贯穿始终,畲族民歌《哭嫁歌》是畲族婚礼中不可缺少的,其内容包括《哭爹娘》、《哭哥嫂》、《姐妹恋》、《哭母舅》等。此外“调新郎”或称“答歌”、“嬉新娘”、“嬉大舅”、“八仙闹洞房”、“接亲家伯”、“做表姊”等活动都是畲族婚俗独具特色的活动。

畲族服饰:“男女椎髻,跌足,衣尚青、蓝色。男子短衫,不巾不帽;妇女高髻垂缨,头戴竹冠蒙布,饰理路状”[3]是历史文献对畲族服饰的描述。畲族服饰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较深的文化内涵,内容丰富,鲜明地显示畲族民族艺术特色。“凤凰装”、“绣花鞋”、“脚龙套”、“围裙”等都是典型的畲族服饰。

畲族语言是畲族最重要的民族特征之一;畲族民歌其音美妙,绕梁三日,其辞精彩,勾人魂魄;宁德畲族独有的宗教文化和内容恢宏的祖图画卷;畲族传统服饰多姿多彩,传统首饰别具一格;父传子继的医药以及“二月二”、“三月三”等独特的民间节庆活动共同构成宁德畲族民俗文化的精髓。

由于人口流动及外来文化的影响,畲族传统文化受到强烈的冲击,大量畲族民俗文化面临失传的危机。畲语交流范围越来越小;畲歌古抄本严重毁坏;畲歌传入出现断层;大量畲族祠堂年久失修,且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被誉为“三绝”之一的畲拳面临失传的危机;蕴含着深厚、古朴传统文化内涵的畲族婚俗不断被淡化、简化、弱化;部分畲药药方已经失传或面临失传;传统服饰、首饰、畲族传统竹制工艺品的制作艺人正在不断减少;畲族祭祀舞蹈也面临传人断层的危机。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二、 我国现有法律保护畲族民俗文化的不足

(一) 相关知识产权法不能全面保护畲族民俗文化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各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各自的特点,至今国务院仍无具体的规定出台。《著作权法》不能适用于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其特定的创作主体,而畲族祖图画卷等民间文学作品的创作主体通常为某一族群,而非某一个人或者几个特定的人。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还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再次,《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况且畲族山歌等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是其创作方式,而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最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如果用保护期限限制畲族民俗文化,则民俗文化早已超过了保护期限。

《商标法》也无法满足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需求。畲族民俗文化有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形成文化产业。虽然畲族服饰、首饰、特色节庆活动的开发可以申请商标保护,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制度能够保证畲族民俗文化不被歪曲、变形,有效防止对畲族民俗文化的仿冒、侵害。但我国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财产权,而面对即将灭失的畲族优秀民俗文化,使之传承下去是最重要的保护目标,故商标法无法满足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需求。

另外,畲族服饰、竹编工艺等民俗可能符合专利法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保护,但由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畲族民俗可能无法受到《专利法》的直接保护。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排斥部分畲族民俗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目前保护民俗文化的重要依据,但由于畲族民俗文化并不都是无形的、非物质的,因此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畲族民俗文化进行保护也是不全面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在于抢救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在于保存和恢复物质文化遗产,这二者都是为了保护优秀的文化遗产。畲族古民居,畲族祖图画卷,畲族山歌手抄本都是有形的,都属于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丰富的畲族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排除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不能全面地保护畲族民俗文化。

三、 国外对民俗文化法律保护概况

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倾注了极大的关注,更有不少国家或地区通过宪法或法律赋予相关机构权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大力保护。

(一) 民俗文化保护的国际立法

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源于1985年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该文件首次界定了“民间文学”的概念,其范围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4]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民间文化的建议》,该《建议》中的“民间文化”的内涵和《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的“民间文学”基本相同。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启动民间创作保护工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第二条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教科文组织还设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来贯彻落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填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司法空白,对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长远的推动作用。

(二) 日本、韩国等国对民俗文化的法律保护

《古社寺保存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保存法》、《国宝保存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近代日本的历史文化保护做出巨大的贡献,而现代日本更加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1950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该法总则第二条为文化财所下的定义中,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民俗文化财”指与衣食住行、传统职业、信仰、节庆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民艺,以及在活动中适用的衣物、器具、住屋及其他物品[5]。《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不仅规定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组成、责任、权利和义务,而且规定了有形民俗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的指定、管理、权利和义务的继承、经费等相关措施。日本政府经费支持民俗文化的保存和整理,对民俗文化传承者进行培养的经费也由政府财政支出,并建立起了保护“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能保持者”制度――“人间国宝”制度,这些制度对日本文化财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至今被修订了四次,进一步明确了保持人的认定制度,新增了无形民俗资料的记录保存制度,加强了文化财的组织机构管理,引入了欧美等国的登录制度。

韩国在民俗文化法律保护方面并不落后于日本,20世纪60年代韩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加快,西化思潮严重冲击着韩国民间文化,韩国民俗文化的商业开发使韩国民俗“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保护韩国民俗文化,韩国出台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该法借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财分为四部分: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资料。民俗资料包括衣、食、住、行、职业、信仰等民俗活动,以及进行有关活动时的衣服、器具、房屋等[6]。通过大量调查,韩国将民俗文化财产根据价值大小划分为国家、地方等不同的等级,并于1964年启动了“人间国宝”工程,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或保持团体授予“人间国宝”荣誉称号,“人间国宝”获得者将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以此提高民俗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积极性。《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人类活的珍宝”制度,这个制度主要包括传承人国家命名制度、政府专项财政支持制度、“重要文化财产保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制度[7]。为了落实对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韩国成立了文化财委员会,聘请各界文化财专家对文化财进行审议,研究无形文化遗产,推动韩国民族民间文化的全面保护和振兴。 日本、韩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民俗文化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也是法律保护措施较为齐全和先进的国家。其先进的立法手段不仅对本国的民俗文化保护影响重大,而且对世界的文化遗产保护也意义深远。尤其是《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对其他国家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发挥着重要的借鉴作用。法国首先规定了“文化遗产日”,大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日”等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在欧洲蓬勃开展,由此形成“欧洲文化遗产日”;巴西1998年《宪法》第231条规定,承认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习俗、语言、传统,制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计划》,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推广;越南《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由越南民俗家协会及各省文化新闻局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工作;蒙古国政府实施“国家扶持传统民间艺术工程”,建成了“蒙古口头遗产视听文献工程”,对600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了录音录像。

四、 对畲族民俗文化保护的立法建议

《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范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这完全不能适用于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又不能完全包含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时至今日,我国法律尚无法对畲族民俗文化进行全面的保护,也没有一部明确的关于保护民俗文化的法律法规出台,大量优秀的畲族民俗文化正在不断消失,大批的民俗文物在保护民俗文化的呼声中继续流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全面保护畲族民俗文化的政策法规,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民俗文化保护措施,对促进畲族民俗文化的发展十分必要。

(一)畲族民俗文化立法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

1. 抢救先行、保护为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4条规定保护的基本原则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畲族民俗文化的诸多方面都面临着失传的危机,因此抢救濒临失传的民俗文化成为保护文化遗产工作的先行任务,离开抢救谈保护是不切实际的;同样,仅抢救不保护等于做无用功。只有将抢救和保护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畲族民俗文化。

2. 权利主体确定原则

畲族民俗文化保护的最初阶段,人们认为畲族民俗是畲族人民在过去生活中产生、使用的,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正因为这种“共同财产”理念,导致社会上的主流意见反对用法律手段对畲族民俗文化进行保护,也正是基于“共同财产”的理念,畲族民俗文化面临“异化”危机。畲族民俗表演开发者,为了追求民俗表演的“舞台”效果,扭曲和改变民俗表演的原貌;畲族民俗商品开发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哄抬畲族民俗产品价格;音像制品者改编畲族民间神话时,为了艺术效果,丑化或美化神话人物。这些迎合消费者需要、追求经济利益、扭曲畲族民俗文化的种种行为,加剧了畲族民俗文化面临灭失的危机。

权利的明确能从实质上保护畲族民俗。根据不同的民俗文化,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地方行政机关,像畲族语言、畲族婚俗、节庆活动等民俗的权利主体应该为行政机关。第二类是团体,畲族舞蹈、宗教仪式等畲族民俗的传承都离不开集体的努力,因此团体享有这些文化的权利理所当然。第三类是个人,畲族山歌、畲族服饰、首饰、民间工艺、畲族医药文化等民俗的主体为传承人个人,更有利于这些民俗的保护和发展。

3. 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是在民俗权利主体明确的前提下,民俗开发者必须在民俗开发前必要的时间内,将民俗开发利用的规划告知权利主体,并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8]。只有经过权利主体的同意,才能可持续地开发利用畲族民俗,最有利地保护畲族民俗,也更有利于畲族民俗的传承。畲族民俗文化作为特殊的作品,其权利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人在使用传统文化时,应当尊重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不得擅自对传统文化进行修改、篡改原生作品,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独特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不得作不适当使用[9]。知情同意原则有利于保护权利主体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有利于保护畲族民俗文化,有利于可持续地开发利用畲族民俗文化。

4. 利益均享原则

畲族民俗文化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可以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使创造利益者享受该利益”是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及现代法制之基本精神[10],我国宪法、物权法都规定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可侵犯,因此作为畲族民俗文化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畲族民俗文化所衍生的经济利益,这是所有权神圣的重要体现。在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和利用利益的冲突矛盾中,片面牺牲所有者或者利益创造者一方的利益都会最终危害畲族民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危害畲族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在分配民俗文化利益时要均衡兼顾,实现合理分享利益的目标,避免给畲族民俗文化造成不必要的毁坏。

(二)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三条要求各缔约国“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畲族民俗文化的管理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文化部门、建设部门、宗教部门、旅游部门等等,众多管理部门的存在势必造成管理职能交叉和重叠,各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分、相互推诿。而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各行政部门之间很少有相互推诿、职责不清的状况,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管理体系:由中央政府制定总体的保护方针、政策,地方进行相关立法,并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例如宁德市文化局可以统领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文化局下设由文化研究专家、畲族民俗学专家、畲族民俗文化传承人等人员组成的畲族民俗文化专家委员会,由畲族民俗文化专家委员会负责畲族民俗文化的申报、整理等具体保护工作。

(三)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1.建立畲族民俗文化指定制度

日本、韩国等文化遗产保护发达的国家大都根据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将文化遗产分为国家级文化遗产、地方级文化遗产。为了更好地落实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首先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了解畲族民俗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生存环境、濒危程度、保护现状等基本情况,再向有关单位申报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畲族小说歌”、“畲族民歌”和“永安大腔戏”已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福建省、宁德市要加紧开展省级、市级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以便更好地保护畲族民俗文化。

2.依靠立法建立“传承者保护”机制

畲族语言、畲族婚俗、畲族民歌、畲族医药等大部分畲族民俗文化一般都是由传承人的口传心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和发展的,传承者们担负着对畲族民俗文化传承、挖掘、整理和发展的使命,这使得保护传承者的工作成为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工作的重点。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应当建立“畲族民俗文化传承者保护”机制。

首先,认定畲族民俗文化传承者的传承身份。2007年8月陕西省印发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传承人认定部门、传承人资格以及申请传承人所需提供的材料等[11]。2007年9月19至21日,文化部在安徽省召开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应借鉴陕西省的先进做法,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指导,建立适合畲族民俗文化发展的传承人认定办法。

其次,在经济上给予民俗文化传承人适当资助。《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韩国文化财保护法》都规定了“人间国宝”制度来保护文化遗产传承者的权利,我们应当借鉴这个成功的制度,给予畲族民俗文化传承人补助金,以鼓励他们不断提高技艺和悉心培养后继传承人。

最后,尽量依靠相关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畲族民俗文化传承人的权利。畲族民俗文化可以看作一件特殊的作品,因此畲族民俗文化传承者和著作权人同样享有人身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和相关财产权。

3.立法鼓励高校等研究机构给予智力支持

高等学校、畲族研究协会、畲族民间艺术团体、畲族民俗摄影协会的专家学者们对畲族民俗文化的研究更深刻,也更了解畲族民俗文化的内涵和底蕴,他们对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意见更有利于畲族民俗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第一,借助学校培养畲族民俗人才。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通过介绍畲族的历史和传统文化,增强畲族人民自觉保护畲族民俗文化的意识,激起畲族人民继承畲族民俗文化的责任感;通过开设各种关于畲族服饰、畲族民歌等民俗文化的选修课,将畲族民俗文化的传承课堂化;通过邀请著名民俗专家、学者开设专题讲座,举办短期培训班,培养保护和发展畲族民俗文化的得力组织者。

第二,借助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支持。社会团体对畲族民俗文化的研究更有深度,为政府制定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政策出谋划策,以实际行动确保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例如,畲族历史博物馆可以为人们展示最真实、最有特色的畲族民俗文化,畲族文化村、民俗一条街、畲家广场更能展示最自然的畲族民俗文化。

第三,立法鼓励和推动畲族民俗爱好者的各项民俗活动。例如畲族的某些地区会定期举行“盘诗会”,届时汇聚许多畲族山歌爱好者,独唱、对唱、二重唱,好不热闹。二声部重唱也叫“双条落”,即由一个歌手先唱二个字或四个字,另一歌手紧接着再唱下去。立法要鼓励这种民俗活动,让畲族山歌在他们的接唱中一代一代传承。

4.立法鼓励文化产业大力宣传畲族民俗文化

韩国对民俗文化的保护除了依赖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外,还受益于韩国商业炒作和旅游业的发展。因此音像公司、出版社、民俗文化旅游公司等文化产业也肩负着宣传畲族民俗文化的重任。

第一,立法鼓励文化产业的正当宣传。文化产业以民俗文化为经营对象,不得作出破坏畲族民俗文化的行为,不得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口味,任意篡改、歪曲畲族民俗文化。文化产业可以根据畲族民俗,创造出具有畲族特色的文化产品。例如,根据畲族祖宗崇拜和多神崇拜等传说,创造出具有畲族特色的音像制品,但是不得扭曲原畲族民俗的含义。

第二,立法鼓励创新畲族服饰。畲族服饰民俗极具特色,如今畲族人民除了在盛大的节日才穿畲族服装,畲族年轻人一般不再穿畲族服装。服装公司可以将社会流行元素融入传统的畲族服饰,设计出适合现代社会的畲族服饰。

第三,立法鼓励开发畲族民俗旅游。人们对旅游的需求越来越倾向文化旅游,因此可以结合畲族丰富的民俗文化,开发畲族民俗旅游。独特的畲族婚俗、畲族节庆都是畲族民俗旅游的重要资源。既不遵循市场规律又不尊重当地民俗,盲目进行旅游开发,任意对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商品化会出现对民俗文化的篡改,扭曲,过分舞台化等问题[12],我们要对畲族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审视,充分认识和发掘,在保护民俗旅游资源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在尊重传统和事实的前提下,科学地开发和保护,使民俗旅游资源在现代化进程中永葆生机。

畲族民俗文化的商业化,可以是对畲族民俗文化的继承,也可以是对畲族民俗文化的创新,但创新不能违背畲族民俗的真实意思。总之,民俗文化的商业化要遵循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重要原则,做到文化利益、经济利益的双赢。

(四)通过立法确保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关于民俗资源的税收收入

畲族民俗旅游、畲族特色产品等畲族民俗文化的商业化,往往会引起畲族民俗文化的“异化”,因此建议开征民俗资源税,防止畲族民俗文化的“异化”,实现民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13]

民俗资源税的纳税人应该包括旅游者。旅游不仅是一种消费,而且是一种高层次的奢侈消费,所以将旅游者纳入民俗资源税的纳税人既符合消费税的特征,也满足通过民俗资源税增加民俗保护基金的目标。

建议对畲族民俗开发者和旅游公司征收民俗资源税时采用不同幅度的税率,当民俗开发者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民俗资源时,可采取低税率进行征税,相反,民俗开发者扭曲、破坏民俗资源时,对其进行高税率征收民俗资源税。

2.立法规定政府专项扶持基金并鼓励民间个人捐赠

虽然对民俗资源开征民俗资源税,但并没有免除国家、政府对民俗保护的责任。畲族民俗文化的抢救、保护、传承都要花费巨大的资金,单单依靠民俗资源税是无法满足其需求的,政府仍然要定期投入资金,以弥补民俗保护资金的不足。扶持资金应该主要由中央财政拨款,宁德畲族经济并不发达,地方政府财政也不充裕,如果扶持民俗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承担,无疑会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民俗扶持资金无法到位,必将影响畲族民俗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保护畲族民俗文化是全国人民、畲族人民共同的责任,政府要立法鼓励企业、法人、个人投身畲族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税收法规定了企业公益捐赠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及比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4]我们应该通过立法引导,鼓励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目前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款,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仅在2000年2月武汉市文化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共同颁布《鼓励对文化事业捐赠的管理办法》。福建省应该制定鼓励个人对民俗文化捐赠的地方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捐赠办法、捐赠范围、捐赠款项用途以及对个人捐赠的奖彰制度。

3.立法规定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基金的管理

为了保证畲族民俗保护资金的合理利用,建议对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基金进行专项管理,立法规定由专门机构制定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计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专项基金的来源,专项基金的主要用途,专项基金的使用原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专项基金的使用审批以及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专项基金应由专门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使用必须坚持“重点用于畲族民俗文化保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专项基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五)畲族民俗文化保护法律责任

畲族民俗文化作为法律客体具有特殊性,它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因此注重事前的防范,而不能坐以待毙,等破坏了才采取惩罚措施则未免晚矣!加大力度,以惩罚性为主,从严保护畲族民俗文化。

民俗文化的民事侵权主要发生在民俗文化的商业上,例如传承者的民俗文化署名权、民俗文化许可使用权受到其他团体的侵害,可以依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出赔偿。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侵害民俗文化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三百二十四条到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的多项罪名以及相应的刑罚处罚,仅有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还将本罪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款的干瘪以及对犯罪主体的限制严重削弱了刑法对民俗文化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建议刑法具体规定民俗文化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民俗文化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加大力度打击民俗文化犯罪,保护民俗文化。

参考文献

[1]中国公布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http://news.省略/politics/2006-06/02/content_4635811.htm.

[2]钟敬文.民俗学概论[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5-6.

[3]苏日娜.少数民族服饰[M].北京:中国文献出版社,2006,161.

[4]朱祥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价值理念[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27-28.

[5]杨永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学界定[J].行政与法,2007,(7):85-90.

[6]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263.

[7][韩]梁锺承.李斯颖译.韩国的文化保护政策――无形文化财产与它的持有者[DB/OL].http://省略/inc/detail.jsp?info_id=118.2006-12-16.

[8]齐爱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7,(5):22-25.

[9]黄玉烨.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J].法商研究,2008,(1):86-91.

[10]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G].民商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41.

[11]关于印发《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文发[2007]6号).http://ylwhww.省略/ReadNews.asp?NewsID=951.

[12]邱扶东.民俗旅游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161.

第9篇: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范文

关键词: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者简介: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赵敏,重庆大学法学院2005级研究生,重庆 400045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10―03

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合作1,既是推动本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及推进我国东、中、西部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2004年12月,首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九省区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正式开始。2005年,香港、澳门正式加人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形成了“9+2”的合作格局。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以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为宗旨,提出了政策研讨、中介与信息服务、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11个主要合作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是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内容。对泛珠三角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既是从泛珠三角区域的优势资源出发,又有利于我国整体文化资源的保护,促进区域经济、社会整体经济的和谐发展。

实现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思路和前提是从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特色出发,对区域内各省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价值进行比较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保护方案。

一、泛珠三角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泛珠三角区域位于北纬30度以南的郁郁葱葱的文明带上,岭南文化、巴蜀文化、闽文化、滇黔文化、桂文化、赣文化、湘文化,都蕴涵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生生不息、源远流长的文化群落相互渗透和吸收,形成泛珠三角区域紧紧相连的文化血脉。“类别多样、内容丰富、独具特色、价值珍贵”是对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总体概括。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当今重要的无形资源。

根据区域文化的不同,泛珠三角可以分为大珠三角(由粤港澳三地构成)、闽桂湘赣区域、海南岛区域、云贵川区域四个小区域。大珠三角是泛珠三角的核心地带,其经济发展在区域内处于领先地位,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广东省的戏剧资源多样,潮剧、粤剧、西秦戏各有特色,著名的醒狮舞、梅州客家山歌、英歌、石湾陶塑技艺等10余项非物质文化资源都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闽、桂、湘、赣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闽桂湘赣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具特色。福建省的惠安石雕、漳州木偶头雕刻等民间工艺品制作精美,福州艺、闽西汉剧、木偶戏等表演更是细腻逼真、惟妙惟肖;广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具民族特色,侗族大歌、那坡壮族民歌、布洛陀等是各有千秋。湖南的土家族织锦等风韵独特,浏阳花炮更是闻名海内外;江西亦拥有婺源三雕、萍乡湘东傩面具等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海南省地处泛珠三角区域最南方,自成一岛,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着原始风韵、民族特色,如黎族原始制陶技艺、树皮布制作技艺、打柴舞等。

云、贵、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独特的自然环境、众多的少数民族、悠久的历史,造就了云、贵、川地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云贵地区拥有丰富的蕴涵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云南的傈僳族民歌、傣族的泼水节和孔雀舞,贵州的侗族琵琶歌、苗绣等。四川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丰富多彩,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就有蜀绣、川江号子、(亻刍)舞、川剧、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彝族火把节等。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经济发展领先的区域,较好地建立了保护和开发并举的保护模式,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处于优势地位。广东省在传统技艺――凉茶制作方面,充分利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立了规模庞大、效益良好的生产链,而被誉为凉茶发祥地的广西梧州却在此方面远远落后于这些发达地区。

二、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

(一)有助于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价值的实现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价值无疑是多元的,但其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尽快改变和消除泛珠三角区域内存在的“一个区域、四个经济世界”和“一个区域、四种经济社会”的不合理格局和不和谐状态1。由于地域性特点,区域中大珠三角及沿海一带经济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欠发达。但是,中西部地区拥有更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绚丽多彩的少数民族服饰文化、丰富多彩的民间歌舞等,其均可成为现代市场中蕴涵巨大商业价值的商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中,发达地区可以提供资金支持,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知名度,培育知识品牌,增加竞争优势,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改善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从而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促成泛珠三角区域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有助于特色经济的形成,为泛珠三角区域的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目前,各种各样的文化产业已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广,涉及面多,内容丰富,包罗万象,它是一种独特的民俗文化,通过对这些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理和开发,可以保留泛珠三角区域的地域、民族特色,形成特色经济,推动当地的发展;同时极有可能孵化出国民经济的一些新兴行业和部门。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辐射面广,对其开发保护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如演艺、美术、会展、教育、旅游、体育、出版等的发展,产生多重效益。同时,它还可能通过产业链间的传动关系进而带动信息、餐饮、房地产、服装、交通等十几个行业的发展,为泛珠三角区域的

经济发展创造出新的增长点。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可以拓展新的产业,形成合理、科学的产业结构,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的整体发展。

(三)有助于泛珠三角区域建成节约型、环保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大珠三角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复的。现阶段,“十一五”规划提出,国家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避免以牺牲环境作为发展经济的代价。这标志着我国今后的经济增长将会由资源消耗型向节约型转变。因而,在未来一个较长发展期内,既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又要降低资源消耗,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学会用现代科技来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应当寻找、开发环保型资源。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留下了光辉灿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将极大地拓展文化经济的资源范围,对一些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更有利于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且同物质资源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着可循环使用的经济特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泛珠三角区域建成节约型、环保型社会2。

三、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的合作机制

(一)协调统一区域立法。引入商标权保护模式综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目前,我国法律暂无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统一规定,仅云南、广西、福建等省分别制定了地方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其主要以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各省间地方保护条例存在一定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区域内合作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要促进泛珠三角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首先是要协调区域内各省间的立法规定,使其趋于统一,从而打破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整体的有效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其次,在协调区域间立法时需要注意,应制定和实施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运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目前,登记、确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重要,但是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顺利地实现开发和利用,则很难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正因为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领域出现了一种与传统立法方向不同的新立法方向,传统的立法方向主要专注于知识产权的确认、登记、保护等活动,而新的立法方向则特别关注知识产权的流转和权利的正当行使。例如在1995年3月至1996年9月短短不足两年的时间内,美国国会至少审议了六部限制医疗方法专利权的法案。而最近几年,美国国会又专门审议了八部试图规范和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新法案。在此保护思路的指引下,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机制,应将重点集中在开发方面,落实到保护模式上就是著作权保护模式和商标权保护模式等保护模式的综合应用,而不应停留在确认和登记环节。铜梁火龙是重庆市铜梁地区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于2004年由铜梁县高楼镇申请为注册商标。通过该商标的注册,促进了铜梁火龙文化由资源向效益的转换,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铜梁火龙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商标权保护模式不仅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能开发其经济效益,并且还有利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活态性。商标的续展制度也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的问题,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长久的法律保护3。

(二)建设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方面也是如此。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困难,往往是信息不畅、人们无法认知其经济价值,甚至根本不知其存在而造成的结果。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向社会提供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平台,通过信息的自由流通,增强区域内各省市、企业间的交流,为“供需”双方提供合作开发机遇,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市场产品,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为区域内企业开展特色经济提供商机。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将高新技术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过程之中。信息平台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便于检索的电子的或者纸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数据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应用上,可以极大促进企业对所需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查询,为企业有的放矢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字化技术手段。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平台的建立可以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整体性保护。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漳州市,湖南省邵阳县,广东省高州市、潮州市,海南省临高县,贵州省石阡县及四川省都拥有木偶戏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信息平台各地方可以相互交流保护经验,互相借鉴补充,提高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水平,同时可以提供协调区域集体商标的申请、使用的平台。并且通过信息平台还可以加强木偶戏制作及表演经验的交流,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生命力。

(三)实行区域商标战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构建

品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好的品牌给人一个选择的标准和理由。以商标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好地突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意识。四川省的泸州老窖企业,运用、开发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争创品牌,推出了“国窖1573”系列,而使该酒的酿制技艺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由于酿制技艺的百年积累使得泸州老窖酒口味更为醇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烙印使泸州老窖更具有文化品牌魅力,从而推动了该企业的发展。广东企业通过注册“王老吉”商标进一步开发了王老吉凉茶,龟苓膏生产也通过标示“梧州龟苓膏”以龟苓膏发源地“梧州”作为宣传点,促进产品的销售。使得广东凉茶饮料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不仅保留了凉茶、龟苓膏的古老制作技艺,而且利用现代市场手段带动了整个广东饮品业的发展。这值得广西思考。中西部地区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珠三角沿海地区具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并积累了多年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二者结合共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创新品牌,保护老品牌。并且还可以着力于区域集体商标的申请,通过局部区域占领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的制高点,为全国整体的保护创造条件。同时还可以实行区域“著名商标互认制度”和品牌市场优先准入制度,从而建立起灵敏的快速反应长效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四)建立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监督机制。防止破坏型开发、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的发展,但是不能仅以经济效益来衡量对其的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使人们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增进各民族、各区域间的了解,形成全社会的自觉保护意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因此,可以建立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监督机制,加强政府监管,打击跨省区的侵权行为,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因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赖以生存的历史背景,使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中完全商业化和庸俗化,避免只顾眼前利益,重利用、轻保护的破坏型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吴国平,泛珠三角经济区知识产权合作若干问题研究

[J].知识产权,2005,(4).

[2]陈天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J].改革与战略,

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