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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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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第1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摘要:纵观全球电子商务的立法,可以说它是当今世界立法的重点所在。我国电子商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电子商务的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没有太大差距,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这使得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处于自发的、无序发展的状态。传统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冲突,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竞争。为此,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思路选择;法律地位;基本原则

0引言

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面临的众多法律问题,包括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上的争论,都开始得到重视,权利和自由在新的环境中提出新的要求,政府和个人都在互联网上呼吁言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等,电子商务使得传统商务所适用的法规、政策受到挑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

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

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苏丽琴。电子商务法。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第2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不仅促进了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还使民商法律规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服务商、配送企业、网上企业等一些新型的民商事主体,与传统的市场交易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便出现了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点,一是新型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不规范,二是电子商务活动各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准入方面不规范体现在两个方面,电子服务商的设立不规范,没有指定出相关的设立条件、程序和所经营的范围;此外,电子网络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也没有给出相应的规范,网络的虚拟性削弱了物理主体的物理特征,因此无法判断这个电子商务主体是否合格。网络市场还具有跨行、跨地区的特点,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经营商的经营范围可以是多样化的,没有严格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与传统的商务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无法明确,当出现纠纷时很难找到正确的解决依据。

(二)电子商务的商行为

电子商务是凭借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电子交易来完成的。这些电子形式与传统的书面形式相比,目的与作用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带来快捷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些新的问题。书面形式问题。书面形式有多种,手写、打字、印刷、传真等,这样双方都有留底,具备合法性。而电子商务是数据信息,无纸化合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EDI电文的效力问题。以往的书面合同和单据都是具体的形物,能够实现长时间的保存,如果对其进行修改能够看得出来。电子商务中的合同等一些单据只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这种形式可以进行无痕修改或者删除,同时其也不能够具备效力认定。签字认证问题。在法律上,比较普遍的认证方式就是在单证上签字。不过在电子商务中,无法做到单证签字,很难以电子数据来传递签字,只能以复制等形式传递,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等安全认证问题必须要再次做出规定。合同成立问题。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都是在计算机网络中完成的,因此从合同法上来说存在很多问题,不仅有合同书面形式等问题,而且还有要约与承诺的撤回、撤销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而在电子商务中,无法将要约撤回,需要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生效原则。支付问题。以往的商务活动,基本上是以现金和支票的方式进行支付,而电子商务要求有一种全新的电子支付方式来进行,可以通过电子货币或者是网上银行,而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电子信息受到了网络黑客的攻击,或者是遇到了计算机故障,那么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能补救的。

(三)市场交易的范围与权利经济

电子商务都是利用网络来进行通讯和传播,没有网络也就无法进行各种交易。网络没有国界限制、地域限制,活动空间较大,致使商务交易活动具备了国际性、虚拟性以及全新性。网络、电子商务都是以数字化知识和信息为主导,利用数字资源来进行交换,实现增值。尽管物质形态有差异,不过价值增值效果却是相同的。数字资源的交换假若放置于市场交易范围之外,那么会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是一个比较开放的空间,并且无国界,但也并不是完全自由,如果在网络上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是侵权行为,必须要对受到损害的权利给予救济。而网络上的权利救济还没有一个合法的权利保护。

二、电子商务引发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

电子商务以全新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了当下的主导交易方式,因此也要求民商法的创新,为其能够稳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

(一)增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

增强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为新型民商事主体确立法律地位,以便可以明确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够较快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推动交易有序进行,减少纠纷的发生。想要正确解决此问题,必须要承认虚拟主体中民事主体的合格性。虚拟主体是主体在网络平台上的呈现,合格的真实主体与虚拟主体的不同在于后者是采用的电子数据方式,这样造成人们无法准确地识别其身份,不过承认主体的合法性与主体合法性识别是不同,两者也并不会矛盾,我们不能由于电子商务主体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而在法律上不承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其次,需要在法律和技术上建立一种确认民商事主体的制度与方式,在技术上设计出独特的电子身份,同时确立电子商务主体身体的法律制度。此制度需要确认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机构,也就是CA中心有权力对电子身份予以确认,同时可以把确认结果传递给交易主体,以便确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主体。有义务揭示或者以一个明确的身份进入电子商务平台,如果不具备这个确定的身份,就算是其拥有真实空间的合格条件,那么在网上的交易行为也视为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法律制度还可以给予个人的电子身份进行保护,避免不法侵害使用,惩罚未经授权使用等,而且必须要确认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

制定形式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或者将现行的民商法律规范进行适当的合理的调整、修改,从而降低或者消除电子商务法律上存在的障碍。电子商务法具有广义与狭义上的两种解释,广义上来讲,其涵盖了全部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内容相当的丰富,最基本的可以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两种。就狭义而言,其所指调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方式而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从世界的角度来看,为电子商务降低甚至消除障碍,各个国家都在加紧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美国制定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新加坡制定了《电子交易法令》等。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还没有进行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对传统的法律给予科学合理的调整和修改,使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法律问题协调。从我国整体来看,新法律与旧规范相互补充。电子商务的合理运行,需要一个与其想适应的法律保障体系。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的商事交易制度,基本上都是在纸面环境下制定的,很多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阻碍,要降低、消除这些障碍,让电子商务活动稳定的进行和发展,也是电子商务立法至关重要的环节。比如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主要体现在了两个方面,即“破”与“立”。一方面要根据电子商务活动自身的特点,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还要清除传统的法律中与电子商务不适应的规范。

(三)遵循WTO规则,务实实施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的创新

国际互联网商务涉及到多方面的贸易,包括货物、技术、服务等,同时也涉及到知识产权、金融等。WTO都具有相对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规范,必须要建立在网络连接的全信息基础设施之上,同时还需要建立在电信的自由化与开放性之上,还需要各国之间的公平、规范的竞争。所以,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全球商务的视野下。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在有关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电子支付规则、单证规则以及安全认证规则,商务纠纷等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创新时,必须与WTO的规则接轨,明确落实的保障中国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创新的国际协调。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电子商务需要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规范。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特许经营权、商品的品质、产品配送、权益保护、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违法行为等等,这些看似普通的问题都要在电子商务行为规则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电子支付规则。

第3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一、信用问题--电子商务的瓶颈尚未得到解决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商业信用问题始终是个大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直不是一个法制完善的国家。商业信誉低下,企业三角债问题严重,主要原因是企业之间法制观念不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导致企业之间相互欠债,这种严重的三角债问题,使原来信用等级不高的商业信用更加低下,甚至影响到了银行信用。而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方式改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来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虽然在多方面对传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进,但在商业信用问题上仍然没有彻底的得到改观。如果说传统的交易方式里商业信用低下会产生三角债的话,那么在电子商务中,快捷的交易方式就会有更多的三角债问题产生。所以说商业信用问题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也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始终应该被注意到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会有这么严重的信用问题呢?究其原因有两方面。其一是对此问题的忽视;因为电子商务最初起源并发展于美国,因为传统的美国商业交易方式中并不太多地存在三角债,很自然,当其企业通过网络发展电子商务时也不会遇到令人感到头疼的商业信用问题。所以当我国的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先驱者们从美国引进电子商务时,自然而然地并没有把信用问题当做一个大问题,而只是着重在先进的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上的引进方面,他们忽视了我国的实际国情。先进的科学交易方式固然在技术方面、银行结算方面、信息传送方面有其优点,但一定要有与其匹配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相应道德水准。所以,电子商务在我国一开始发展,商业信用问题就突出表现出来,而直到今天无论各方面都未积极地拿出相应的措施来。其二是我国的历史原因,企业法制观念淡薄,企业之间在信守合同方面极不认真,而目前广大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力度不够又进一步加剧了商业信用本来就低下的窘况。目前我国四大银行面临的几千亿的不良信贷资产就更能说明问题。由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导致了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中所面临的特点,即突出的商业信用问题。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仅仅是刚刚出现,大量的网络公司和网站所从事的业务仅是提供信息服务,或充其量是从事有限的网上零售业务。截止目前为止,尚未有真正的企业与企业(即btob)之间的网络公司真正问世,如果当大量的btob电子商务问世,那么电子商务所遇到的信用问题肯定会多起来。

二、电子商务中的商业零售业为什么不易发展起来?

我们知道目前已有数个网站开展商业零售业务,有的甚至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但是遗憾的是,大多数网络公司的经营业绩不甚理想。人们不禁会问,在网上能购买一切商品吗,电子商务能取代原有的一切传统的商业销售式吗?如果买家根据网上的介绍和说明买到了自己认定的商品而又不满意怎么办,她/他能够退货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仔细分析起来,我们会得知,虽然在网上购物极为方便,但并不是购买所有的商品都方便。比如说购买衣服等许多不规则的商品,就很难从网上获得满意的商品,而在网上较容易采购的主要属于那些标准化商品,即规格、容积、体积等极为规范的商品,而在商业零售中大多数是非标准化的商品,而这些非标准化的商品则非常容易引起麻烦。

关于电子商务零售业务方面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一旦出现纠纷则极不容易解决。同时,在零售时商品的质量也不能够得到保障,因为在零售中,假冒伪劣商品较容易鱼龙混杂,买家便不容易鉴别。而网上零售使中间环节更为复杂,所以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始终没有真正发展起来,是确实有其根本原因的。所以有人说电子商务零售商品领域始终不可能取代传统的商业零售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有些专家估计,电子商务真正发展起来主要会在btob商务交易领域里,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一定会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应验。

三、网络故障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网络运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障碍,这些障碍或来自于技术操作方面或来自互联网上的病毒,或其他不可预测又一时无法排除的原因,导致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中止,从而给买卖双方带来损失。由于网络通讯的暂时中断或由于黑客的侵入使网络陷于瘫痪,会使买卖双方的履行出现问题,而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损失究竟要由谁来负责,是由网络服务商,还是由买卖哪一方?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与规定。

虽然有一些互联网技术服务商提供保障网络安全使用的服务,但绝不可能完全杜绝电子

商务中的网络故障及人为的黑客破坏,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网络故障影响交易会引发出诸的法律诉讼,而由于没有相关的具体法规,便会给法院对这些诉讼的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四、网上的版权侵权

对于版权侵权行为大家早已熟悉而且容易辨别,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盗印著作权人的作品或盗用影视作品。但对于在网上刊登或转载别人的作品,法律就没有明晰的规定。突出的例子就是有些网站出于各自的经营目的,未经作者同意,将作者的作品刊登上网,而其他网民通过访问该网站的这些作品,已经给该网站创经济效益。对于该网站来说实际上已经获利,但对作品的作者来说,其著作却遭到侵犯。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网站捕风捉影,随意自撰文章将涉及有关人士的文章登刊上网,供广大网民阅读,这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这些人士的名誉权。还有些人随意未经网站允许从网上下载某些作者的作品用于其营利活动,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上述这些侵权行为和传统的侵权行为表现的方式不同罢了,实际上本质却是一样的。

由于法律在这个领域是相对空白的,所以致使今天在网络上的法律侵权行为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使我们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五、亟待采取的措施

第4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形式

一般认为,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拟定的合同,即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或者契约。其实现过程就是用户将有关数据从自己的机信息系统传送到有关交易方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示范法中对EOIF定义为“将商业和行政事务(transaction)按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计算机方信息系统的过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示范法中对EOIF定义为“将商业和行政事务(transaction)按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信息处理和信息数据(message)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数据传输。通俗的讲,是经过电子数据通信,在交易伙伴的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

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挑战,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与现有的合同法之间的矛盾无疑将推动合同法的修改,以适应新事物的发展。关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样,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笺、数据电子(包括电极、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的形式。这样合同法把电子合同实际上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这一做法和国际贸易委员会EOI工作组在1992年提出的解决办法有相似之处。扩大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以便把电子合同也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已经作了这样的规定,承认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信进行要约,实际上我国《合同法》已经初步实现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接轨,这必将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1、 邀约承诺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网络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

2、 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 形式有书面和口头的两种,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

3、 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电子合同中也需要具备要约和承诺这一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规定明确了承诺的生效和合同成立之间的关系。

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对当事人有着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涉及到合同在何时生效和法律关系的确定,也涉及到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诉讼管辖。一般来说,有两种观点,大陆法系采取“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相反,英美法系则采用“邮箱规则”,即以投入邮箱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电子合同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订立的,电子数据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则会导致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举个例子来说明:一方在火车上用笔记本电脑向对方发出承诺,我们又该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呢?很明显,若采用英美国家的邮箱规则是不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和如何法律的选择。如果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我国《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实际上这款规定在承诺生效的时间上,采用了大陆的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而该款规定的具体内容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但这却未指明数据电文的范围和计算机系统的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另外,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合同的地点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其详细的规定了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

1、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他进入发端人或者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2、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以下的办法确定:

A: 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1) 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

(2) 如 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B: 收件人并未收到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3、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四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的数据电文的地点,第2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4、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1)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

(2) 并无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3)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四、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复杂的。我们必须区分对待,有学者认为,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实在太快,使得对其撤回和撤消几乎变的不可能(事实上的)。也有学者认为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回或撤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忽视它。笔者认为应视所采用的通讯方式而定,在通常情况下,电子传输的速度很快,要约的撤回在技术上不易达到。但对于撤消在电子的某些环境下是可以实现的。如果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消的要约,受约人受到要约后并没有马上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可以发出撤消通知,但前提是要约人撤消其要约的通知在受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总之,应该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作出灵活的规定。

五、电子合同的证据问题

根据传统的证据法学,任何定案的根据都要有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但是在网络领域里这一原则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电子证据是人类进入网络以后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电子证据也被称为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我国并没有对电子证据的具体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的证据依次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数据电文被排除在证据清单以外,即目前在我国电子证据还不具有合法性,和国际上的立法还有较大的差距。许多学者认为应该把数据电文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因为电子数据同样可以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它也是可视的。笔者认为,不能将数据电文视为视听资料,因为:数据须经人们重新组合、才能被人们使用,为适应网络电子商务的要求,应把数据电文单列为证据种类的一种。

关于电子合同的证据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具体的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显示。如果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第12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名或其他的称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可见,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在较大程度上承认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基本上是按照直接证据对待的。

由于证据非常容易被修改而且可以不留下任何的痕迹,所以当事人请求采用通过拨号上网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收集证据有极大的风险性。为保证电子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在起诉前最好的办法是向公正处申请证据保全。]

六、简短结语

电子商务是我国合同领域中的一个新兴种类,在人们生活中广泛。我国虽于1999年制定了《合同法》,但其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却是少之又少,并且规定的不是很详细,有几处还极为混乱。《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和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的差距,我国立法必须加以解决否则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并且电子商务在我国的上文的仅仅只是电子商务的诸多问题中的几点基本问题,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有些对政府、、甚至界来说都是新问题,我们期待着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早日诞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RAO)《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2 汤叶霞《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

3 饶宏斌《电子商务合同及几点相关法律问题》

4 上海大学 吴小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5 陈志华《无法证明的证据:电子邮件能作证据吗》原载《CHIP新电脑》2000年第10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有效的带动了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电子商务发展中也存在这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又以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本身是市场经济活动,市场经济活动也需要相关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在法律体系下完成的。在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如何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也关系到了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一、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

(一)合同书面形式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问题是当前存在的一个突出法律问题,当前很多电子商务合同在书面形式方面并不规范,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导致一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五花八门。这样一来,如果交易双方出现了纠纷,依靠电子商务合同来进行法律维权,就会增加很大的难度,不规范的电子商务合同,会大大降低其法律效力。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相较于传统合同有着一定的区别,依据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在合同书面形式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但是当前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还缺乏统一完善的规范。

(二)电子错误问题

电子错误问题是电子商务合同本身所独有的一个法律问题,或者也可以称之为技术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的制作、输入、保存、传输过程中,都可能出现系统错误或者技术错误,由此所导致的法律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表现。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电子错误问题方面,如果出现重大错误,导致合同信息表现不真实,甚至出现了合同损害,就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或者引发法律纠纷。

(三)数字签名问题

传统合同的法律生效以签名盖章为准,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基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显然难以奏效。因而就产生了数字签名这种方式,在国外一些国家出台数字签名法律的基础上,数字签名和传统合同签名有着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数字签名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目前相关的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法律法规体系也并不健全。这就导致电子商务合同在数字签名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一)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

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应当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进行细化明确,制定统一的规范。例如在《合同法》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方面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合同所应当秉承的书面形式。通过建立起这种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规范,能够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纠纷问题。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

针对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一些电子错误问题,应当看到,要完全杜绝这些电子错误是不可能的,因而最为重要的便是如何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对电子错误的纠正进行规定。应当构建起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确保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合同电磁错误出现后,能够及时的依照相关合规体系来进行纠正,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三)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合同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对于数字签名的运用方面,应当有着相应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保障,例如对于数字签名的函数使用要求、数字签名的制作和保存要求等等,都应当进行较好的细化。尤其是在数字签名的留档保存方面,对于相关电子商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要求,明确其在数字签名留档保存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从法律角度明确相应的技术规范,较好的防范电子商务合同数字签名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问题。

三、结语

在电子商务合同方面,目前主要的存在的一些突出法律问题表现在合同书面形式问题、电子错误问题和数字签名问题等方面。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方面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应当积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书面形式,构建完善的电子错误合规体系,健全数字签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采取措施措施,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能够有效的促进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钟雨果.浅析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以淘宝规则与合同法比较案例分析[J].商,2016,01:234.

[2]张洁.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J].商业经济研究,2016,09:100-102.

第6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衍生问题

[DOI]10.13939/ki.zgsc.2016.01.118

1 电子商务发展概述

电子商务是新时期的重要名词,随着信息化技术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这一名词的出现频率在不断增加,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额度在逐渐增长。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与商品营销技术的相互融合,其中包含有诸多专业技巧,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打形式。电子商务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等载体来开展贸易的经济运作形式,消费者可以借助网络平台来完成购物,为消费者带来诸多的便利,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广泛信赖,消费者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单交易,既节省时间,也能节约成本,且电子平台的资源相对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性较强,能满足不同消费层对资源的需求,是未来消费产业的主要运作形式。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便捷性、数字化和匿名性等特点[1],其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且注重对用户隐私的保护,但是也为税法的实施带来困境,原有的税法理论知识是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运作方式的,税法制度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相适应,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

2 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法衍生问题的分析

通过对电子商务运作与交易形式的分析,了解其虚拟性、匿名性和数字化等特点成为税法问题出现的重要导火索,传统的在税法方面的知识较为有限,部分税法概念性的知识不适用于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严重威胁着税法的合理实施。现阶段,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其在税法实施的过程中衍生出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2.1 纳税主体问题

税法的实施,相对复杂,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征税对象是其相对突出的一个重要问题。纳税主体在整个税法实施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表示需要对该主体进行征税。[2]传统的经济交易模式都是实际存在的,在实际环境中完成的,能够清楚地明确纳税人的身份。传统的经营模式需要申请人或企业获得工商部门的注册许可后,再进行税务登记即可拥有合法的经营权。但是,电子商务模式的运营与传统的形式截然不同,其经营模式存在虚拟性与不确定性,用户会留下很少的真实信息,无须进行实名制,其重要的载体为计算机与网络平台,用户可以借助虚假的账号进行注册并登录,进而开展一系列的操作。由于电子商务的限制,交易主体并不固定,其可能并未长期进行商品交易,则可容易躲避税收,甚至部分交易行为无须进行税收登记即可实现,是电子商务所存在的漏洞,税务局无法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2.2 课税主体问题

在电子商务的税法实施过程中,课税问题也相对突出。课税主体指的是进行征税的对象。征税对象是进行纳税活动的重要条件,且现行的税法缴纳标准是按照征税对象进行合理划分的。[3]电子商务背景下的课税对象并不是很明确,其是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的,传统的税法无法适用于现代电子商务税法的划分,在电子贸易额、劳动的相关报酬方面等都存在歧义,主要归咎于税法制度的不完善。

2.3 税收范围问题

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法问题变得越发复杂,快速崛起的电子商务经济运作模式,使得税法制度与其相脱轨,其中税收范围的确认是其衍生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原有的商务贸易运作模式是采用纸质粘贴印花凭证来缴纳印花税。[4]但是,电子商务的出现,其经营的商品类目众多,针对其进行税收是一项挑战性的工作,再加之如今的商务订单都是以电子的形式呈现,不存在纸质单据,制约着税法的实施。

3 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法衍生问题的解决策略

3.1 完善注册登记制度

在电子商务全面发展的今天,应保证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根据当前电子商务运作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出发,以税法问题为起点,强调电子商务平台中注册登记制度的完善性,制定专门的电子税务制度,对征税对象予以明确。凡是个人或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平台申请时,应制定规范的注册与登记制度,必须先办理电子税务等级制度[5],所销售的平台进行税务登记工作,一切流程完毕后才允许经营,能够实现税务登记信息的透明化,受到广大消费者或网管的监督与管理,可有效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为了保证不会出现漏网之鱼,税务机关应在自身网站上设计电子商务举报区,对未进行税务登记、税务缴纳的电商进行举报,举报者会获取奖励,对偷税、漏税的电商予以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会取消其经营证书,以达到警示的效果。

3.2 设立电商专项管理组织

目前,电子商务已然成为一种趋势,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不仅仅体现在人们日常的采购,诸多企业也开启了电子商务运作模式,采用电子采购、电子宣传与推广、电子营销等方式,可见,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满足社会的需求,应设立电商专项管理组织,针对电子商务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分析,将税法作为重要的监察与管理点,从税务部门抽调一部分人员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项管理,并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电子版计税软件,能够根据电商的销售与运营情况进行费用的统计,对网络交易信息进行全面的记录与监管,可为税务管理部门提供所需的重要资源与依据。另外,传统的以纸质文件作为缴费凭证的方式应予以转变,应设置专门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电子发票,可实现在线的快速开具,大大提高税收的效率和质量,对税务管理部门工作的开展具有协。

3.3 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

电子商务背景下,税法制度的实施受限,其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税法制度不够完善所致,税法法律文件中缺乏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法内容,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完善税法制度,才能解决税法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如纳税主体问题、课税主体问题和税收范围划分问题等,都会有所缓解,能有效对现行的电子商务税法制度的实施构成约束,保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具备完善的税法体系,可从容应对电商条件下的税法问题,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平稳发展。

4 结 论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今天,电子经济模式的创新与进步,带动了电商贸易额度的逐渐提升,其中税法问题非常关键,国家所制定的税收制度会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而定。就目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为维持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完善税收制度,重新定义税法问题,明确了解征税的主体,建立健全征税计费管理系统,进而管理税法问题,解决税法实施中所衍生的诸多问题,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运行环境。

参考文献:

[1]邵冰.论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法设计的基本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09(8):137-138,151.

[2]胡海,李灿.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5-8.

[3]张建国,王浩.海关视角下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选择[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1):107-115.

第7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案例教学法;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教学改革与实践

电子商务是一门研究信息化技术如何推动传统商务以及产业链深刻变革、促进商业模式、生态系统创新的学科。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造就了电子商务始终站在时展的前沿,电子商务是一个蓬勃发展并不断创新的产业。电子商务是一门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学科,电子商务教学也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通常认为电子商务是由公共基础课、计算机类课程、经管类课程、电子商务专业课程四种学科交叉组成。但从人才培养的角度看,电子商务主要从理论教学与实践两个维度来完成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随着企业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电商人才的缺口越来越大,高校对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企业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在人才市场上直接表现为一方面是企业找不到合适的电子商务类应用人才,另一方面是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抱怨找工作难。这种相互矛盾的现象表明现行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特别是理论与实践教学结合存在一定缺陷。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电子商务教学与科研领域积累的经验以及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经验从理论教学与实践两个维度探讨电子商务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

一、在课堂理论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

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了案例教学法。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为实现教学目标,围绕这个目标把现实世界中的真实场景进行典型化处理之后,有步骤地组织学生进行针对性的研究与相互讨论,引导学生从抽象的理论到具体实际的分析中去,提高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在当今世界的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和广泛的应用,它的主要特点有鼓励学员独立思考、引导学院变注重知识到注重能力、重视双向交流。目前电子商务教学的不足恰恰在于与企业实际需求的脱节,理论与能力的脱节。案例教学法首先摆脱了填鸭式教学,同时是一种促进式教学方法,鼓励学生独立思考的同时更加重视互动讨论,切实提高的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

二、电子商务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电子商务案例教学法主要包括五个阶段:教师案例准备阶段,学生自行准备阶段,小组讨论准备阶段、小组集中讨论阶段、总结阶段。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对教学与学习都有了很大的自主发挥空间,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案例准备阶段与学生自行准备阶段则在案例教学法中显得至关重要。

教师案例准备阶段:案例教学的第一环节便是教师案例准备,案例准备的基础是明确教学目标。教学目标是案例准备环节的第一步,只有明确了教学目标,教师对教学素材的搜集组织与设计才能有序地进行。明确了教学目标之后,教师围绕教学目标选取合适的案例素材,合适的案例素材应满足符合教学目标、高启发性、符合实际、相关支撑资料丰富等多个因素。选定案例后对案例进行典型化处理,将案例精简。最后提出思考问题并给出相关学习资料引导介绍。

学生自行准备阶段:一般在小组集中讨论前一到两周,把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让学生阅读案例材料,给出相关学习资料查阅指引,指导学生搜集必要的信息,并积极地思索,初步形成关于案例中的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案。教师案例准备阶段与学生自行准备阶段在案例教学法中十分重要,准备阶段没有做好的话会严重影响后续阶段。

案例教学举例:

教学目标:深入学习互联网时代网络营销特点,比较网络营销与传统市场营销的异同点。

自去年8月份推出以来,小米手机宣传口号:为发烧友而生,采用线上销售模式,最初购买在线排队预定,后期开放购买,是世界上首款双核1.5GHz的智能手机,小米M1手机累计销售量已超过300多万台,虽然目前很多人仍在质疑这一数字有多少水分,但不容置疑的是,小米M1在国内的手机行业确实创造了一个奇迹,凭借着全球首款双核1.5GHz智能手机以及低于2000元的售价,受到了很多国内手机用户的追捧,甚至这一热度持续至今,成为了目前最火的互联网公司手机。

问题一:请梳理整个小米手机网络推广流程。

问题二:小米手机摆脱国产手机销售颓势,结合相关营销理论(4P、5F等等)分析小米手机的成功因素

问题三:为什么小米手机采取线上销售模式,并且初期采取在线排队订购?

问题四:小米论坛与米聊以及微博等社交网络在小米手机推广的作用?

三、依托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电子商务是一个重视理论,更加重视实践的专业,同时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必须贯穿整个实践过程,可以通过建设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以“巩固课程知识,强化标准意识,突出技能训练,培养创新能力”为指导思想,开展了一系列的基地活动,从而达到理论实践相结合的目标,在这些基地活动中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的作用:

? 为全校学生提供电子商务开发、创新、创业的实践环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国际国内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等竞赛。

? 使学生通过实战模拟了解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技术特点和运行环境;培养学生电子商务系统策划、开发、运作和管理的基本能力。

? 实现学生创新能力突破,使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进而提出具体的问题解决方案,培养学生发现商业机会的意识和能力。

四、理论实践并重的具体方法:平台+社团模式实践教学法

平台+社团模式: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平台与电子商务创新社团。

? 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平台:一站式管理服务的门户网站,方便学生浏览创新实践内容、基地活动报名、参与创新实验和企业实训项目、提交创新实践成果,为学生与老师提供一个互动交流的平台。

? 电子商务社团在基地老师的带领下负责整个基地的日常运营,包括组织基地活动、电子商务讲座、平台管理维护等,切实参与到电子商务实践活动中。

1. 平台体系架构设计方案

为了实现平台+社团模式,平台网应包括创新基地介绍、基地新闻、创新基地管理、信息、活动报名、创新实践与实训平台、创新与实践交流园区、学生创新作品展示、活动回顾、后台管理、网站帮助、相关链接等功能版块。

基地管理版块:基地管理页面包括基地介绍、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基地管理组织(即电子商务创新社团)介绍和招新说明。

创新实践与实训认证平台:把创新基地购置或者合作开发的电子商务创新实践与实训平台统一整合到平台网站,方便学生浏览以及学习,同时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开展就业培训与相关资质认证,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实践与实训认证平台目前包括:电子商务开发实训平台、协同电子商务教学实践平台、电子商务创业实习网、真实企业创新实践平台(如网众实训平台)、阿里巴巴电子商务认证、网络营销师认证、移动商务应用能力实训与认证等。

基地活动版块:电子商务创新实践的各种电子商务创新实践活动,如:电子商务创新策划大赛、挑战杯、电子商务开发大赛、电子商务创新项目申报、国内国际电子商务相关竞赛宣传与组织、电子商务相关认证培训、企业实习与实践活动等,学生可以通过平台在线报名、组队,提交电子版作品,活动结果会在此版块公示。

展示平台版块:创新基地要为学生优秀作品提供展示和宣传,为学生创业网站提供实践环境并帮助其引入投资及创业项目孵化。展示平台版块包括往期基地活动回顾、学生优秀作品展示、学生创业网站宣传与链接。

交流园区版块:为学生、老师、企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鼓励学生交流讨论电子商务相关话题,教师、企业教官和学生可以利用申请的帐户登录进行网上交流。企业可以商业问题,学生可以提交解决方案,加强学生与企业的直接交流。该板块可以设立交流栏目,上传和下载资料,进行学习、创新实践、企业实习、实践和项目的讨论,也可以发表感想、进行创新实践交流、指导与点评、提问和答疑。

后台管理:后台管理是供创新基地管理人员使用的功能模块,包括系统管理(用户和权限管理、基地活动查询与统计、系统备份与恢复等)、新闻公告管理(增、删、改)、竞赛与活动管理(活动、活动查询、参与学生信息统计、参赛作品下载、活动结果上传)、展示管理(活动回顾与总结、学生优秀作品上传与宣传、添加学生创业网站的链接、进行基地商城和二手网站的后台管理)等。

2.电子商务创新社团组织架构

电子商务创新社团包括办公室、组织部、技术部、宣传部,社团主要由学生组成。电子商务创新协会主要负责电子商务创新实践基地日常运营与网站维护。

办公室:负责整个社团的管理,协调和管理各个部门的工作。

组织部:为保障基地活动的顺利开展,各项基地活动在指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部负责组织策划以及基地活动具体展开,协助承办创新实践基地举办的各项比赛和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基地举办的电子商务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学习讲座。

宣传部:为学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进行前期、后期宣传,并在举办活动时进行实时宣传。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传达活动信息和基地理念;为全校学生第一时间传递基地的信息,并及时反馈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

技术部:负责平台网站的日常运营维护,负责整个网站服务器(包括测试服务器)的架设与维护,以及网站页面及程序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通过社团管理的模式让学生真正地参与到基地的建设中来,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真正做到电子商务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结合。

五、结束语

随着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改革已逐渐受到高校的重视,电子商务教学方法改革应该围绕当前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的需求,构建科学可行的教学方法与培养体系。根据当前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与未来的趋势建议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以及变革“实践取向”的课程组织模式来显现电子商务的课程体系特色,以培养符合社会需求创新实践人才。

参考文献:

[1] 郑金洲. 案例教学指南[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 王伟军,甘春梅,刘蕤,段钊. 电子商务概论课程研究性教学方法的探索[J].高等理科教育,2011(04).

[3] 陈晴光等. 创新电子商务学科实践教学模式的策略与实践[J].高等理科教育,2008(5).

第8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 合法权益保护 对策建议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第三方主体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信息(电报、电子邮件、传真等)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如今,各大网站的营销活动都做的有声有色,例如淘宝(综合购物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品网站)、亚马逊等等。

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开放性和虚拟性:

首先,开放性。网络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它的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开放性。20世纪以来,网上购物成为一种时尚与潮流,通过网络,消费者真正的实现了足不出户却知晓天下事的情形,也是许多宅男宅女的福音。他们可以通过电脑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通过货比三家来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是,这种开放式的购物方式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麻烦,这种远程式的购物方式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纵容了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正当经营。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虚拟性。电子商务最主要是以一种虚拟化的形式进行交易。如笔者前段所说,淘宝、京东这类网上购物中心会在网站首页展现出各类商品,通过网页上的文字说明、图片以及使用过的顾客评价来体现其价值的高低。很多消费者也仅仅是凭借着这些虚拟的文字和图片来作判断,此乃第一点。其二,最终的支付方式冲破了传统的现金交易和当场交易,而是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宝、信用卡等形式支付,如果买家收到的货物与自己预想的差别很大或者商品有什么瑕疵,买家完全可以退货,并且拿回自己的资金。可以说,这种消费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运营的不好,消费者不仅退货难、收货时间拖延,甚至可能会钱货两空。正由于以上阐述的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导致了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比较晚,但是速度比较快,所以我国也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主要有:197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与三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一条主要认可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它的则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的一般条款来对待,如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和合同成立的地点等。

同时,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1]

另外,一些地方上这类行政规章施行的还比较少,仅在一些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有法律规范。广东省的电子商务与北京、上海并列为全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的三大地区。广东省互联网用户超过250万,居全国第二。现在,广东等地已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如上海的 “电子认证条例”,广东的“数字签名条例”, 海南也在搞电子商务的地方法规。[2]

从上面我们可以得出,我国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1、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此迅速的环境下,迫切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其活动,相比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并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甚至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空白,这需要我们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加以完善。

3、我国的电子商务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

我国在电子商务法规方面的不健全显示了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和实施战略。

尽管国家的多个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由于彼此之间侧重点不同,缺乏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及配合,所以在实施方面也有很大的障碍。

三、相关建议

虽然我国对网络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由于实施的力度不够,使得其保护的作用也没有最大化的发挥。中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自律公约有四十余个,但是这些规定对于网络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我们主要应该立足于现在和未来。

一方面,从现有立法方面,《消费者权保护法》是现有的一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大法,其中没有对电子商务消费者进行专门的解析和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在里面添加新的章节,或者参考联合国贸法会的法律范本制定相关的章节。另一方面,从新立法方面,我们要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应依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尤其在隐私和安全保护方面要规范。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电子商务专有的法律,地方上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的设立地方性法律规范,使得地方上的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获得最大的保护。

参考文献:

第9篇:电子商务法范文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冲击;国际对策;基本原则;具体策略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对税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广义上称为E-BUSINESS,狭义上仅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交易活动,称为E-CORMMERCE。它具有无形化、无纸化、无址化、无国界化的特点。

1.电子商务向传统的税收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流来实现转化的,而该数字化信息具有易修改、变更等特征,从而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划分相当困难,会因为不知其适用哪个税种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其次,电子商务使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按照现行的常设机构的概念界定,它包括人和物两方面内容,但电子商务的“无址性”使得大量居民能够利用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超出了目前税法和国际惯例的范围,使常设机构的概念模糊不清。最后,电子商务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均按照“属地”与“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而电子商务的“无界化”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这使得经营者的国籍、经营者所在地、劳务提供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发生地难以确定,同时也给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带来了难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簿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而电子商务的“无纸性”使得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功能,而且还采取了加密技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真实和充分的信息。可见,电子商务的“无纸性”与“无形性”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失去了直接的依据,从而在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盲区”。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供应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产销直接联系,无需中间环节,这样使得传统的中间环节代扣税等征管方式不再适用,而且还会发生税收漏征。

二、国际社会应对电子商务税法问题的对策

1.欧盟成员国:认为不应将征收增值税与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若对电子商务免税将会给欧盟成员国的税收带来严重损失。所以,欧盟在1998年底确定的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这一准则的基础上又于2000年6月7日了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VAT)方案。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且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确定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项原则:一是以现行税制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不实行新税,包括“比特税”;二是组建一个电子商务的国际性机构,用以协调和指导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三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四是充分听取其他国家和私营企业者意见;五是对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消费税(主要是VAT)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消费地的国家政府拥有征收权。

3.联合国:从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的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考察,并在2000年1月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坚持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Bit tax,即对电子信息按其流量征税),即对每发送100个大于1万位的电子邮件征收1美分税款,并将此项收入用于补贴发展中国家发展互联网贸易。

4.发展中国家: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发展中国家认为免税区这一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度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

三、构筑我国电子商务税法的主要原则

1.税收中立原则。税收中立原则是指征税不应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电子商务因其本身的技术特征具有提高经济效率、减少流通环节、节约交易成本等优点,它是未来贸易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所以多数国家都不赞成对电子商务单独开征新税,以免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这一点对我国来说更为重要,当前我国信息产业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相当紧张,加上我国的企业传统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税收不能做到中性,则不仅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还会使税收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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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两原则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完成对跨国纳税人所征税收在各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址化、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等特征,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法律规定来判断交易对象和场所、服务提供地和使用地等,这样势必会造成国家和地区之间为了税收管辖权而发生争议。

四、我国应对电子商务问题的策略

1.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方面。总的来说,就是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收的原则下,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条款。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税种、税目的确认问题。根据电子商务运行的特征,对电子商务的收入所得进行规范分类,依此来确定不同的税收对策。若以数字形式有偿提供的,应以劳务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若属于特许权的转让,应征收营业税;若对所得额征税的应视纳税人的身份而定,提供者为我国居民的,征收对象是营业利润,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的,则须征收预提所得税。二是关于税率与税收优惠措施的确认问题。由于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所以我国可暂时在企业单独核算的基础上用优惠税率征税,同时,根据贸易对象的不同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若由国内厂家提供的,无论购买者是国内居民还是非国内居民均实行免税;对于在网上定货并由国内厂家进行实际交割的货物应对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种商品在传统渠道销售时的税率;在我国境内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要求其销售所得汇入其在华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作为征税依据。

2.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方面。一是有关纳税地点的确认问题。建议对间接税采取目的地原则,即在产品或劳务的销售国征税;对直接税仍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至于收入来源地可按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确定,即以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中常设机构的原则为基础,补充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电子空间基础上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或租用服务器进行非辅或准备性的营业活动且该服务器满足固定场所要件的,应认定为常设机构;国外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均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二是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问题。首先,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须在办理完上网交易手续后到主管部门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亮证经营,这样既可使消费者凭此查证该网站的合法性,又能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电子账簿、计账方法,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在单独核算的基础上对网上交易进行会计记录,同时保存一份报送税务机关。再次,应建立网络申报和税款结算制度,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来代替手工发票进行管理。最后,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否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裕海、何泽兵:“电子商务引发的征税问题”,载《福建税务》2000年第2期。

2.潘晓:“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载《税务学报》2001年第4期。

3.孙东波:“论电子商务的税法问题”,载《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26期。

4.李俊梅、彭艳红:“试论电子商务的税法规制”,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