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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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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

第1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如何正确引导患者及其家属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个关键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对违法事件应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以保障医务人员的安全。其次,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的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们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同时,要鼓励患者及家属用科学的态度对待医疗纠纷,要使人们明白,现代的医学不是万能的,要客观的面对医疗结果。

医疗机构要用正确的态度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建设。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宗旨,坚决杜绝有悖于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人文关怀,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同患者的沟通能力,加强医生的责任感。

加强医护人员业务水平,规范医疗行为。①只有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地提高,才能使治疗过程符合科学的要求,避免出现医疗纠纷。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遵守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自2001年9月1日起鉴定的8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中,有23例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其中违反诊疗技术操作常规的有16例,违反规章制度的有7例[1]。③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重视证据材料的收集,更好地为自己举证;因此,医疗机构只有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医疗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管理,才能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拿出充分的证据,使医疗纠纷得到客观的处理。

医疗机构不要和患者或其家属盲目“私了”。根据《民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了医疗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但前提是医院确实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或害怕患者无理取闹,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简单地同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私了”,就会助长社会中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利于依法办事。

充分发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使医学会成为医疗纠纷中联系患者及医疗机构的枢纽。但是,一些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还有一些患者及家属进行完市级、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不服鉴定结果,要求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更有甚者,在中华医学会进行完鉴定后,依旧在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扰乱秩序,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只有确立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医学会的鉴定职能,缓解医疗纠纷中医患之间的矛盾。

医学会所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权威性,主要原因有:①医学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而现在的医疗机构多为非营利性医院,是政府举办的,易使患者及其家属对鉴定结果产生不信任感。②医学会的职权范围过窄。在医疗纠纷中,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病历、化验单、各种医学影像等医学资料,《条例》中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只是被动地接受医疗机构或患者提供的医学资料,其中很多材料的真实性不能保证,而医学会无权也无能力鉴别医学文献的真伪,使鉴定的时间被拖延,鉴定的结果也大打折扣。所以,医学会应该争取在第一时间拿到第一手资料,并在医疗纠纷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对医疗资料真伪有争议时,可委托司法机构对医疗资料进行鉴别,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③由于多数医疗纠纷都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而在一个省、市内,本专业的知名人士可能相互间都比较熟悉,这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鉴定的结果,这种现象在大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更常见。④鉴定专家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鉴定专家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就是像法官审理案件一样,不仅要考虑到医疗技术上的问题,更要有缜密的逻辑分析、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涵和主旨[2]。

为了加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为了使医学会组织医鉴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很多医学会进行了尝试和探索:①有的医学会和法院联合制订了法院和医学会委托和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统一规定;②一些医学会对法院委托的鉴定,请法院主审法官旁听鉴定会;③有的医学会与司法机关建立了多条沟通渠道,使鉴定更符合司法要求[3]。

改变卫生行政部门职能

长期以来,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院,又管医院,在这种制度下,医疗纠纷很难得到公平的解决,为此,新的《条例》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医学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给医疗机构及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独立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力,才能为彻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创造有利条件,保证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要引导医疗机构加强业务能力和道德规范教育,做到以预防为主,争取把可预防的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引导医疗机构同保险部门的合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事故保险机制,使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医疗纠纷,给予相应赔偿,从而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李贤仁,王芳,刘海英,等.88例医疗事故鉴定案例分析.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12):734-736.

第2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医务人员的意识相对淡薄,加上乡镇卫生院设备简陋,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多种原因,从而引起医患矛盾的激化,使医疗纠纷的发生越来越多,医疗纠纷发生原因越来越复杂,索赔金额越来越多;致使医生对医疗纠纷防不胜防,医疗环境越来越恶劣。要不断改进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和增强医务人员的安全、责任教育,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关键词 乡镇卫生院 医疗纠纷原因 防范措施

On the township hospital medical malpractice common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Ran Maoyan,Dai Qiang

Yinjiang county Canxi town hospitals of Tongren city,Guizhou Province,555208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atient awareness of the law,rights awareness and self-protection awareness,the quality of medical servic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demanding,but relatively weak awareness of the medical staff,plus township hospitals poorly equipped,the system is imperfect,management is not in place a variety of reasons,which led to the intensification of conflict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to make more and more medical disputes occur,so that medical malpractice occurs more complex,more and more amount of the claim;led doctors medical malpractice defense does not even prevent,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more difficult,the medical profession increasingly harsh environment.We want to continue to improv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medical malpractice enhanced security,responsibility to educate medical personnel,and promote primary health care institutions sustained,healthy and st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Ownship hospitals;Reas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Precautions

2003-2012年发生在乡镇卫生院的13起医疗纠纷,多数通过医患双方协调赔偿解决,最终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足1/3,到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不足1/4。妇产科占23%,外科占0.07%,麻醉意外占0.07%,药物不良反应占0.07%,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纠纷占0.07%,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占23%,医护因素占23%,各科发生医疗纠纷情况如下:剖宫产产后大出血1例,剖宫产术后纱布残留体腔1例,人工流产术后纱布滞留阴道1例,低分子右旋糖苷过敏1例,连硬麻醉意外致纠纷1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急救纠纷1例,骨科手术1例,接种乙肝疫苗致钙化上皮瘤1例,接种乙脑疫苗耦合结核性脑膜炎1例,接种麻疹疫苗致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1例,医生工作过失行为引发纠纷1例,护士操作不规范引发纠纷1例,医患沟通障碍引发纠纷1例。

常见医疗纠纷原因

医务人员方面原因:①医德素养差:据统计现有医疗纠纷原因70%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所致,主要有医务人员态度不好或解释不同而引起;医务人员的语言不当;由于第三者的挑拨引起;不遵守医院保护制度,忽视病员的心理变化出现的不良后果而造成;出具假证明或不实的假条;医务人员在对病员诊疗过程中,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少数的医生作风拖拉;有的医生执业行为不规范。②工作中失职:有些是因为医务人员在工作,未尽到职责,出现打错针、用错药、开错刀、输错血的情况,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所发生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情况[1]。③技术原因:对于一些早期症状不典型或者不明显的疾病,容易被漏诊,或者因为对一些不常见的疾病认识欠缺,容易出现误诊情况;或者并未充分认识到某些疾病的严重性,未预测到病情急剧变化甚至危及生命,因此事先未向家属说明病情进展情况,如果患者突然死亡,这种情况下家属并没有思想准备,因此易于产生医疗纠纷,这种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应归结为技术方面的原因。需要外科治疗的患者通常情况下发病急且病情危重,多采用手术治疗,还要争分夺秒,如果在时间紧迫的条件下不能够慎重的选择手术方案而贸然动刀,不遵守操作规范,难以保证手术的效果和安全性。

意外情况:医学实践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诊疗过程中有些变化是能够防范的,但有也存在一些难以预测并且不可控的情况。例如:诊断性检查、药物注射或麻醉过程中,有些患者可发生心搏-呼吸骤停而死亡。

患者方面原因:最常见的是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或对医疗规章制度不理解或理解不准确而发生医疗纠纷。

其他:如社会方面的原因促成或导致的非医疗纠纷。这类纠纷多见于工伤事故或交通事故以及伤害案件转嫁而成的情况。

医疗纠纷防范措施

加强社会主义医德教育:社会主义医德的宗旨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医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医疗职业道德是预防医疗纠纷至关重要的一环。

加强学习、宣传教育,提高业务水平: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医疗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医疗质量的提高,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巩固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加强基本技能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广大病员及其家属也必须进行医学常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医患沟通效果,使他们了解在医疗过程中病员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应履行哪些义务[2]。

加强病历管理,确保病历质量:病历是医生病情分析及处理过程的全面记录,是具有法律作用的医疗档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2002年9月1日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强了病历的法律地位,成为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明确责任及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依据[3]。因此,病历的书写一定要规范、及时和完整,并且要客观、真实和准确,不能发生随意涂改现象。患者症状、体征、检查结果及处理措施应及时记录。实施重要检查、操作或手术前应告知患者要承担的风险,需要患者或委托人签字认可。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可减少甚至避免医疗纠纷。

加强法制和医疗安全教育,做到依法行医: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及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医疗安全,积极防范医疗纠纷[4]。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尤其乡镇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如不了解患者享有知情权,未向患者告知而引发医疗纠纷;不重视病历记录及保存,证据意识缺乏;不遵循操作规范,而仅凭临床经验进行各项操作,缺乏依法行医观念,造成医疗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等法规,医务人员应该定期组织学习这些相关法规和政策。严格坚持医疗安全岗前教育,并定期举办医疗事故案例点评会,使医务人员从中汲取教训,做到严格依法执业、照章行医。

参考文献

1 龙典,何珂.诊疗失误与处理实用全书[M].北京:金城出版社,1999:57.

2 王传盖,李博.最新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务实全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48.

第3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positive and negative influence 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 of clinical practice doctors from “Medical Malpract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for on time adopting the valid countermeasures to reduce or dissolve badly behavior and protecting legal benefits of both patients and doctors.METHODS We used advancedly designed Questionnaire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s to investigate 778 clinical doctors of different class hospitals.RESULTS Of all the 778 doctors,95% has changed obviously service attitude to patients;83.5% because of fear changed medical behaviors resulting in protective medical services,10.4% promoted the sufferer’s medical expenses intentionally,30.6% doctors had the viewpoint to turn line.CONCLUSION Since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 puts into practice,clinical practice doctor should adjust his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enhance law and profession technical study,strengthen care to the sufferer’s humanities,adjust the mental state to promote medical science and health development,protecting legal benefits of both patients and doctors.

Key words

Medical Malpractice Management Regulation;clinical practice doctors;diagnosis and treatment behavior

摘要: 目的 探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对临床执业医师诊断和治疗行为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的诊疗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的利益。方法 采用预先设计好的《诊疗行为调查表》对不同级别医疗的778名临床医生进行调查。结果 48.9%的医生自《条例》实施后,开始了有关法律的学习,89%的医生加强了临床理论和技术的学习,95%的医生明显改变了对病人的服务态度;83.5%的医生因恐惧、焦虑、担忧出现医疗纠纷,采取过防御性诊疗行为;10.4%的医生因对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不满,曾采取过故意提升患者医疗费用等敌对行为;30.6%的医生有转行的想法,工作积极性差。结论 针对《条例》实施后出现的以上情况,临床执业医师应及时调整自己的诊疗行为,加强法律和专业技术的学习,增强对患者的人文关怀,融洽医患关系;调整心理状态。

关键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心理行为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由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医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对执业医师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力度;而医疗是属于高技术、高风险的职业领域,医疗职业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不可预见性和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具有其他职业所没有的高风险性[1]。严格的要求和医疗本身的高风险性,必然会增加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医务人员的心理状态也会发生较大变化,为了适应医疗环境的改变,医务人员必然会改变其诊疗行为。为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疗纠纷及完善今后医疗事故处理,既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又使医师的心理不受伤害,促进医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临床职业医师诊疗行为影响的调查,及时发现医生的不良诊疗行为,并探讨有效的对策,减少或消除其不良诊疗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的利益。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本调查于2005年7~8月《条例》实施并产生效果以后的3年里,我们随机选取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协和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的部分从事临床科室工作5年以上的医务人员,共计778人。

1.2 方法 采用预先设计好的《诊疗行为调查表》对以上不同级别医院的医师进行了调查。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学习医疗法规、条例有无必要;曾认真学习过哪些法律法规;加强临床理论和技术的学习是否比以往更加紧迫,《条例》出台后是否外出进修学习过;自己对病人的服务态度是否明显改善,是否出于自愿,还是被迫;是否在诊疗过程中,整天恐惧、担忧医疗纠纷的出现;是否为了自我保护,采取过一些消极的防御性诊疗行为(过度诊疗,回避疑难、高危患者等);《条例》的实施减少了医师的某些特权,降低了医师的地位,为此,你是否采取过一些应对措施(如多用昂贵药物、增加患者的诊疗费用等);是否对医师职业有些不适应,有无转行的想法等。调查形式采用填写问卷的形式,先由设计者详细讲解答卷要求和细节,后由被调查者以无记名形式单独填写,15min内交卷。

1.3 统计学方法 将所有调查资料输入计算机,采用EPIinfo 6.04软件进行资料的整理和分析。

2 结果

2.1 临床执业医师的一般情况

2.1.1 从事工作种类 内科217人,占27.89%;外科238人,占30.59%;妇产科74人,占9.51%;儿科67人,占8.61%;急诊科80人,占10.28%;五官科102人,占13.11%。

2.1.2 职称 正高职称76人,占9.77%;副高职称200人,占25.71%;中级职称292人,占37.53%;初级职称210人,占26.99%。

2.1.3 性别及年龄 男500人,女278人;23~29岁194人,占24.94%;30~39岁286人,占36.76%;40~49岁198人,占25.45%;50~60岁100人,占12.85%。

2.2 《条例》实施后临床执业医师诊疗行为改变情况

《条例》实施后,临床执业医师因担心出现医疗事故受到行政处理而表现为诊疗行为的一些改变,具体表现为:48.9%的医生认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对医务人员具有广泛的教育警示作用,为了应对这一变化,应该加强与医疗有关法律的学习;为了减少因诊疗技术所致的医疗事故,消除医疗事故对医生造成的恐惧、担心,89%的医生加强了临床理论和技术的学习;为了减少因服务质量差导致的医疗纠纷,95%的医生明显改变了对病人的服务态度;83.5%的医生为了自我保护,采取了防御性诊疗行为,故意回避和躲避一些疑难危重患者;10.4%的医生因对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中的部分规定不满,曾采取过故意提升患者医疗费用等敌对行为;30.6%的医生有辞职、转行的想法,工作消沉。

3 讨论

本调查显示,《条例》实施后临床执业医师的诊疗行为发生了许多变化,其中有些变化可能对医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些可能严重阻碍了医学的发展。为此,我们应对其不利于医学发展的成因进行分析,并研究其对策。

3.1 增强临床执业医师的法律意识 面对当今医疗纠纷频发,患者维权过度的形势,同样是弱者的医务人员却对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相对薄弱。认真学习《条例》,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医疗行为,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及怎么做,是顺应时代变化、把握自己命运、不被时代淘汰的明智之举。由调查可知,医务人员注意到法律环境的变化,48.9%的医生表示了强烈学习法律的意愿。这是一种提高和进步,既保护了自己,同时也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提高医生的法律意识,我们应该定期在医院举办医学法律、法规培训班,使医生了解、掌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法》等多部相关法律;养成自我管理和规范行医的习惯,从医务人员自身做起,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自身管理和控制医疗事故的计划;在具体工作中分清法与不法的界限,保护自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工作中,遵守三级查房制度、会诊、转院、疑难病例讨论、术前讨论、告知书的签字制度。让制度规范诊疗行为,防范医疗纠纷。规范医疗行为、依法行医已不仅是医学科学本身的要求,同时已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2]。

3.2 提高临床执行医师的专业技术水平 医务人员从事的医疗工作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患者的家庭幸福、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这要求医务人员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把医疗差错降到最低;此外,高超的技术水平也是杜绝医疗事故,避免医疗纠纷的基础。本研究发现,为了减少因诊疗技术所致的医疗事故,消除医疗事故对医生造成的恐惧、担心等心理障碍,89%的医生加强了临床理论和技术的学习。为此,卫生行政当局应增加卫生资金的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严格实行医务人员的准入、技术准入制度、加快医疗行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以规范医疗行为,遏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3.3 临床执行医师要消除一些不合理的防御性医疗行为 以前的医生看病,一切从疾病的诊治需要出发,决定诊治方案,很少考虑到要保护自己。现在的医生,由于《条例》的实施,如果医生在诊疗活动中稍有打破诊疗常规,一旦因此而出现了医疗纠纷,医生就难免其责。因此部分医生在诊疗工作中为了保护自己,就不得不采取一些防御性医疗行为:如医生在为病人进行治疗、检查时,为了防止误诊误治,有意识的增加各种化验、检查、会诊、转诊;回避收治高危病人、进行高危手术,尽量选用安全度高、传统的手术方法,回避进行有创伤、有风险的诊治方法;对各种应告知的内容,不加主观引导,把可能性都提向病人,让病人选择等。总之要达到避免任何责任,使病人无任何把柄可抓的目的。这样一来,势必增加了患者的费用,延缓了患者的治疗时机,有时甚至造成患者失去宝贵的生命。因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加强业务学习,利用自己精湛的技术,快速、准确地诊疗患者,既减少了患者的费用、有效地治疗了患者,又减少了医疗事故,保护了自己。

3.4 从“给病看病”到“给人看病”提高服务意识 本调查显示,《条例》实施后,为了减少因服务质量差导致的医疗纠纷,95%的医生明显改变了对病人的服务态度;一改传统的医务人员高高在上的病人求医、医生施医的行医观念,强调了病人是有情感、隐私、权利、要求的,和医生具有平等的地位。为了适应这一《条例》的出台,医务人员必须改变医疗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不仅仅为病人的躯体、心理健康服务,以达到身心的统一;而且也提高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和满意度,提升了医院的社会知名度,最终也增加了医生的收入,消除了医患之间的心理障碍,减少了医疗纠纷[3]。因此,医生应加强社会知识、人文知识的学习,做一个社会的人、专业的人。

3.5 加强医疗执业保险,消除医生的恐惧、逃避、甚至放弃的心理 当今医务人员执业环境的严峻使医生这个职业不再显得令人羡慕。高科技、高风险、高奉献、低回报的职业现状[4,5]使许多热爱医学事业的医务人员心寒并放弃了,就是为了免遭可能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命运。本次调查研究显示30.6%的医生有辞职、转行的想法,工作消沉。北京医师协会的调查也显示,北京市71家医院3年来出走的医生达2295人,其中1/3出国,1/3下海经商(大多从事药品经营),1/3从事其他专业[6]。部分医务人员甚至不愿意自己的子女从事医务工作,这是医学界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4]!面对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完善的医疗职业保险制度,它不仅要包括医疗责任险,还应包括医务人员的人身保险。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医务人员的人身权益,推动医务人员的执业积极性,推动医学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稳定[7]。

致 谢

1 杨志寅,孔令斌,杨震,等.论规范化诊疗模式的建立.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4;13:601-608.

2 王国平,孙建宇,赵怀峰.规范医疗行为是预防医疗事故的关键.中国医院管理,2003;23(1):5-7.

3 谢庆文,蒋琼.关系对医患的初步分析研究.中国全科医学,2004;7(1):53-54.

4 Brehaut JC, Stiell IG, Visentin L, et al. Clinical decision rules “in the Real World”: how a widely disseminated rules is used in everyday practice. Acad Emerg Med,2005;15[Epub ahead of print].

5 GholamrezaSepehri, Mdimandi MS. The quality of prescribing in general practice in Kerman,Ira. Int J Health Care Qual Assur Inc Leadersh Health Serv,2005;18(4-5):365-360.

第4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第三十二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风险责任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立医疗风险责任金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 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第5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医疗事故相关的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病人和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对外科护理服务质量和护理安全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防范和应对外科护理活动中医疗纠纷的发生,已经是摆在外科护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医疗纠纷 外科护理防范对策

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中不可回避并且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医疗纠纷的发生不仅给医院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疗纠纷该如何更好地去防范已经成为每个医护工作者必须面临的问题。日常医疗活动当中,一旦病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他们就会相应产生投诉的动机和行为,并且会更多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自己面临的各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外科护理部门的医疗纠纷发生率往往高于其它科室,它往往也是最容易引起病人以及其家属投诉的部门。外科护理工作是医疗活动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与病人接触最多并且最为密切的环节,外科病人在进行医疗护理的过程中,往往有急症多,意外多,术后并发症多的问题,由于外科病人病情的复杂多变导致外科护理人员的工作节奏快,工作压力大,产生医疗纠纷的几率也因此较大。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对外科护理工作更高层次的要求,我们需要深入彻底地去分析外科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潜在的问题并及时地制订相应的对策,针对外科护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去增强外科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外科护理的行为活动,防范外科护理活动中医疗纠纷的发生等等,已经成为摆在外科护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1 本文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调查对象:本组资料来源于某医院自2009-2010年发生的29起投诉,其中2009年15例,2010年14例

1.2 统计方法:归纳整理数据,根据引发原因,计算医疗纠纷和护患纠纷的发生率及发生原因。

2 结果

该院医疗纠纷23例占近80%,其中,外科护理过程中发生纠纷17例占近60%。

3 原因

护理人员医疗法律意识淡薄;外科护理过程中操作不专业;外科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沟通不到位;护理工作中没有严格执行医嘱。

4 针对护患纠纷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1 提高外科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每个患者都拥有知情权闱。它是病人在就诊和接受护理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病人有权力知道医院的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护理人员每天对自己医护工作的安排、服药期间的注意事项以及正确方法、各种医疗活动的目的以及医疗费用、自我康复以及护理的知识技能、出院复查的相关途径等等,每个外科护理人员都有义务将以上信息告知给病人。我们必须认识到病人知情同意权与医护人员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在护理过程中做好相应的解释说明工作,最大地争取病人的同意和积极配合,要杜绝外科护理人员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迫使病人去接受护理活动。我们的外科护理人员应当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理工作要保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外科护理人员要结合自己的临床工作,分析其潜在的安全隐患,并且时刻加以改进,防患于未然。另外,还可以使护士懂得合理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4.2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规范护理操作行为。在外科护理过程中,不专业的护理操作活动往往会导致患者的不满情绪,由于护理专业技术不精湛,在进行外科护理操作的过程中,反复对病人进行穿刺和置管,往往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引起患者对护理人员的不信任,甚至会滋生反感情绪,外科护理人员在无法取得患者谅解的情况下容易引起医疗纠纷。另一方面,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会对医疗带来巨大的麻烦,比如:护理人员不按照等级护理的相关要求巡视病房,在基础护理过程中依赖陪护,抢救复杂或重症病人过程中面对临时增加的器械和用品往往会在操作中出乱,将器械数目弄错从而导致患者体内遗留异物,输血时未能经过严格核查从而导致患者出现溶血反应,以及在用药的过程中粗心大意违反药物禁忌和药物过敏的试验或其它使用规定,比如,青霉素在更换了批号后而不对病人做皮试导致病人死亡等等。这些都是护士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去做从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因此,以外科护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护理工作,规范护理操作的行为。

4.3 加强外科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沟通:在外科护理工作中,与病人的语言沟通是信息交流的主要方式,由于外科护理人员工作繁忙,工作量极大,从而导致它们在与患者的交流过少,疏于护患之间的沟通,有时医护人员对患者及家属的回答太过简单甚至是漫不经心。其次是在陪护和询问患者病情的时候,有些护士会缺乏足够的耐心,一句话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患者的不满情绪。最后,患者家属的情绪难免太过焦急,它们迫切希望了解有关的用药,治疗过程,以及预期结果,如果外科护理人员不能够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就极有可能造成患者及家属的误解从而引起医患纠纷。在护理病人的过程中,外科护理人员一定要认真做好各种入院前的宣教,认真地履行各种手续,用心去关注服务的细节,并且要优化服务流程,每个患者的难点就应当是外科护理服务的重点,得到患者的认可才是我们的服务目标。医护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当面带微笑,注意自己的言辞,同时应当富有同情心,与患者的交流要做到不失时机,并且应当有一定的针对性,切实地为每个患者着想。应当多一些解释少一些误会从而也会大大降低纠纷的发生率,保持良好的沟通是预防和化解护患纠纷发生的关键所在。

第6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 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

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 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

第7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1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社会因素、医疗因素,患者及家属都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因素。在此着重谈一谈与医务工作者关系密切的医疗因素,在临床医疗过程中常存在一些引发医疗纠纷的隐患:

1.1不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看诊医师负责制不落实,主要表现个别急诊病人无病历、会诊无记录;收住病人的首次病程记录、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的主诉、病史记录常出现矛盾;各项检查资料的诊断、时间等内在关系不一致;个别医生推收病人,重要技术操作实行之前未签名;不执行三级医师制度,个别医生把自己分管床位当做自己权力范围,不向上级医师请示。

1.2不执行术前制定的手术方案在施行手术过程中,随便改变手术部位:如某医院例1,有位患者,手术通知书是下肢手术,上台后手术医师认为是小手术,违章先行上肢手术,接着下肢,术中出现出血性休克,引起右下肢缺血性肌挛缩。例2,有位患者因车祸致右髌骨、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股骨闭合性骨折,手术通知单方式是施行髌骨、胫腓骨手术,但术者上台后为显示自己的实力,行股骨骨折内固定术,结果下不了台。

1.3责任心不强,医德医风不良造成漏诊、误诊在就诊过程中不重视物理检查,不望诊、不听诊、不触诊、不叩诊;管床医师对自己分管的病人不做仔细检查,对病情发展不认真思考研究;如某医院例1:有位颅脑外伤病人,经抢救后急诊清醒,诉“胸部疼痛”,管床医师既不照片,也不认真进行检查分析,认为是“胸部软组织挫伤”后病人疼痛加重。病人一再要求拍片示“肋骨骨折”;例2:一股骨颈骨折病人,门诊拟“腰椎间盘突出”收住院,主治医师接诊病人,科主任查房二次,做了CT,磁共振,腰椎检查,住院多天后最后从照片确诊“股骨颈骨折”转外科治疗。

1.4不执行有关处方规定开大处方有些医生为了单纯追求处方提成,不是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基本是问病开药,也不做相关的诊疗物理检查,造成病人及家属意见大,经济负担很重。

1.5医护人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对制度不落实,发错药,输错液体现象时有发生。

2提高病案管理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的保证

2.1做好病历的终末质检,确保病案质量医疗诉讼举证最主要的依据是病案,病案的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对出院病历归档病案室后,加强终末病历的质量检查工作,对入库前的每一份病历均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对不合格的病案坚决退回科室,限期修正完善,确保每一份病案质量都是合格的、优秀的,有效预防医疗差错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从实质上提高了病案质量。

2.2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为加强病案管理质量,必须建立一整套病案管理制度,如:各类病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出院病案借阅制度等,使每一份病案从出院结账到病案室的回收、登记、整理、消毒、ICD-10编码、电脑录入、装订、上架、归档都有一套严格的签收、核对制度,从而彻底杜绝病案的丢失。

2.3做好病案的复印及封存病历的保管工作因医疗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或家属要求封存病案,病案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上级部门对病历进行封存,并负责将封存病历存放、保管。自2002年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要求复印病历资料的人数越来越多,对复印病历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才将允许复印的客观病历内容复印后加盖复印章并做好登记。

2.4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做好窗口服务工作病案室工作以前主要对内负责本院医疗、科研、教学病历调阅之需,内部员工大多数了解工作程序和要求,所以工作容易开展。目前对外接待工作多于对内,主要为病历需求者要求办理查询、复印病历。病案室不属于患方的直接治疗部门,但当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护理、收费等不满时,可将不满的情绪发泄到我们病案室的工作人员身上,此时我们每位工作人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要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我们就应注意观察患者和家属表情,在工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语气技巧,认真倾听患者的抱怨,多向患者解释,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化解医患矛盾和不必要的误解,做到协调人际关系、平息矛盾,从而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使患方心情由不好变好,心情好的更好,让他们满意而归。

3提高医疗管理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

3.1各临床科室必须重视医疗安全,建立防范医疗卫生纠纷事故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结合本科室实际,认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和实行医院感染等管理的全员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业医师法》等内容,必须认真学习理解,并贯彻执行,吸取教训,查找科室引发医疗纠纷及事故的隐患,防范于未然。

3.2科室领导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医疗质量管理上,狠抓“三基“,“三严”的教育和训练,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思想和技术素质,增强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树立“质量第一、服务第一”思想。学习掌握好与患者沟通的艺术和技巧,加强年青医生的临床技能训练,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

3.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常规的落实。做到制度管人,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新医疗法、施行大型手术等,必须向上管理部门报告、审批;抢救急、危、重病人,应按急诊有关规定先抢救病人,需紧急手术时施行手术,不能强调先交费,先交按押金等手续,以免延误抢救时机。

第8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一、医疗纠纷概述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医疗纠份有其自身的特点:

1,医疗纠纷特指发生在医患双方间的纠纷。这里的"医方"主要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患方"不仅指患有某种疾病、伤痛或功能障碍的患者,还包括并未患病或受伤,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健康检查、免疫接种及其他特殊服务(如美容、接受绝育手术等)的就诊人员。

2,医疗纠纷的客体为生命权或健康权。在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分歧总是围绕着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人身健康是否受到医疗行为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是否是合理、合法展开的。也就是说,医疗纠纷是围绕该医疗行为是否实施了错误的诊断、治疗和操作等医疗行为,并且该错误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

3,引起医疗纠纷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也就是说,引起纠纷的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康复、预防保健及其他应就诊人的要求所采用的医学方法而实施的针对就诊人的人身健康的特殊服务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

二、举证责任及其法律特征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应包含

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主观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为当事人的义务,二是指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即实质上的结果责任,由不能举证的当事人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法律特征;

第一,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一种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也是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一种裁判规范。对当事人而言,待证明事实真伪不明,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风险,或称之为负担。

第二,举证责任是法律抽象加以规定的责任规范,不会因为具体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态度不同而发生变化。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在诉讼发生之前就存在于法律之中,只是在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它的作用才表现出来。因此,证明责任是法律预置的规则;

第三,证明责任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案件事实能够被证实或被证实的不能依据证明责任进行裁判。

三、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适用

首先,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假如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其次,即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的举证责任也不是完全的"倒置",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即对侵害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实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假如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实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实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实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有依据的。首先,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考虑举证的可能性,这是由证据距当事人距离的远近决定的。由于医疗过程的高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作为患者的原告距离证据的来源较远,取的证据的可能性甚微,假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几乎注定要败诉。相反,作为被告的医院,把握着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医务人员可以从多方面来证实自己没有过错,要拿出相应的证据并不能,因此由医院对过错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符合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要件。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明显加重其负担,完全没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过渡的担心。

不可否认,医疗行为必然伴随着风险,《规定》的实施增加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赔偿的风险需要由分散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于2000年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并已与许多医疗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部分的分担了医疗单位的医疗责任风险。面对这种良好局面,医院不妨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对话,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治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上,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堵住医院治理上的漏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医疗事业和医学科学进步的健康发展,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

【参考文献】

「1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王喜军、杨秀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版,

第9篇: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范文

系,以保障医疗行为价值实现的最终目的。在本文中,医疗安全是一个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组成的体系,医

疗行为通过综合管理达到安全平衡的运作机制。在法理上研究这三者间的互动关系是在私法的范围内讨论的。当然,

这种安全体系遭到破坏时并不排除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应司法救济等公法领域相应机制的介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

目的是将医疗安全放在社会整体背景下,以医疗与秩序、安全、效率、发展诸基点间的互动,揭示医疗一社会关系的本质。

【关键词】 医疗安全;法理分析;法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1 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2—0__—05

on medical safety·chen bin,law school w uhan university,430072

【abstract】this article thought the term of medical safety is a lawful,order,benign。healthy system,which was formed

by medical institution,doctors and patients in order to come the goal guarantee medical action value.to achieve this object,

safety and balance operation by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must need.in theory of law ,research the interaction about med ical

safety is under private law.of course,relative mechanisms such as hygiene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l relieve in public law is

necessary when m edical safety system was destroyed.

【key words】 medical safety;juristic analysis;juristic value

、医疗安全破坏论— — 医疗纠纷

当医疗安全这种平衡遭到破坏时,一种非良性的现象就会

出现,这就是医疗纠纷。这种失衡现象并非无约束,因为它将被

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所制约,从而进人到另一种公法调整的运行

轨道上去。

与一般的医疗纠纷的概念不同, l j本文认为,所谓医疗纠纷

不仅指医患双方相关人员对医疗技术行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

法,引发争议,并诉诸法定程序解决的事件,同样也包括由医疗

服务价格、医疗服务态度等引发的争议。本文认为,医疗关系是

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具有合同的性质。 2 j在这种特殊合同的履行

过程中,许多法内、法外的因素同样影响着一种安全平衡机制的

形成。

从表现形式看,医疗纠纷可依其争议标的划分为:1)因医疗

服务价格引发的医疗纠纷,又包括医疗服务定价、费用结算和医

疗保险诸方面;2)因医疗服务态度引发的医疗纠纷;3)因医疗技

术行为(包括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具体分析

如下:

(一)医疗服务态度

医疗服务态度与医疗纠纷的发生,表面上没有直接的因果

关系,然而,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医疗服务态度是诱发争议的潜

在性因素。因为冷漠的态度会直接导致医患双方的互不信任,

从而诱发争议并影响着争议的解决。

(二)医疗服务价格

医疗服务不仅是安全第一,它的风险也要有所认识。应该

说,医疗风险集中在费用的负担能力和身体、精神损伤两方面。

医疗服务定价是否合理、完善,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在服

务价格的认同等影响很大,并进而影响医疗安全。

对于患者而言,不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严重损害了他们的

利益。对于医疗机构,患者对医疗费用的拖延已经严重影响了

其发展。此外,对于医疗纠纷的巨额索赔,医疗机构也忧心忡

忡。对于医务人员,由于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如何分担风险就

成为了安心之急。采用医疗保险合理分散医疗风险,减轻医疗

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负担,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方法。

(三)医疗事故纠纷

由医疗技术行为引发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

事故两种。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是破坏医疗安全的头号杀手,同时也是影响社会

稳定的重要因素。199!9年,美国医学研究所(iom,the institute

of medicine)的一份报告《犯错的是人— — 建立一个更为安全的

保健系统》震惊了美国上下。报告指出:美国每年估计有98000

人死于可以预防的医疗差错。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了美国每年死

于工伤、 交通事故和aids的人数。 由此可见,预防、控制、减少

医疗事故的发生以及合法、有序地解决因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不

仅对医疗服务三方主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具有深刻而广泛

的社会价值。

二、医疗安全的法理分析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医疗安全,是为了揭示医疗这一社会现

象的价值所在,从中理解医疗安全机制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即为

什么要医疗安全和如何保障医疗安全。首先要认识到,医疗安

全绝非医疗服务的唯一价值所在。如果是,那么只是一种主观

主义与绝对主义的偏颇之见。who认为:“健康是一在心理上、

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完满状态。”也就是说,以维护患者身心健康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为目的的医疗服务同样负有促进社会健康的责任。换句话说,

医疗服务不仅仅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三方的关系,它同

样涉及社会这个大系统,这也就是本文一直强调的,讨论医疗价

值应该放在社会背景下进行。

如前所述,医疗安全是基于自由、公正、有序、效率、发展的

相互支持。它与这些基点一起构成了医疗的价值体系,即“一个

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0-[4]以下,我们具

体分析。

(一)利益

从本质属性上将,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

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

们行为的内在动力。 5 j

社会关系中的利益关系总是表现为矛盾与统一,冲突与协

调的状态。这种状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而最

主要的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应该说,社会利益是第

一位的,它反映了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与需要。

具体到医疗领域,利益对于三方主体都有深远影响:(1)患

者愿意花最少的钱维护最大的健康利益。(2)医务人员要完成

医学职业价值观和医疗经营价值观的统一。 6 (3)医疗机构要协

调好社会责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私利对公利是有负面影响的。但是,“追求私利的个人行

为,在既定的合适法律和制度结构下,会无意中造成有利于社会

利益的结果。”l7 j关键是,如何确立合适的制度结构。

(二)秩序

秩序是社会基本价值之一,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

要前提,它总是意味着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

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的安全性。而秩序一

旦被打破,偶然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就会不断干扰医疗服务运行,

从而使医患之间信任减少,不安全感增加,从而诱发纠纷。

(三)自由

自由的概念因学科的不同而理解不一。在法学领域,自由

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人类

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过程,“文化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

向自由的一步。”【 j

在医疗服务中,首先,现代医学模式已经从医生主导走向了

社会契约式。这就是患者自由权利进化的体现。体现在具体的

医疗契约中,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当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

由,制度同样推动历史的发展。“从身份到契约只是历史进步的

第一台阶,从契约到制度才是第二台阶0-[9]

(四)效率

效率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也即以最

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

大的效果,也就是经济学上常说的“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

使用资源。在社会中,效率意味着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

来越多的人改善境况而同时又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

对于医疗服务,效率意味着有限的医疗资源如何配置的问

题。who总干事特派代表陈洁教授在上海举行的第二届中美

21世纪医学论坛上的“未来卫生发展的六个目标”就包括:⋯ ⋯

2)改善卫生资源分布;⋯⋯5)提高效率,充分利用资源;6)提高

卫生服务提供及筹资方面的公平性。比如各地的医疗机构如何

设置,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人员的安排,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工作效

率直接影响到纠纷的发生。对于政府,则要深化卫生体制改革,

在坚持伦理学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激励措施,促进政府适应

新角色。

(五)平等与公正

“平等”是指人们的地位、权利和福利等的相同。“公平”是

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认定。它们具有十分明显的一致性和联

系:公平经常以某种平等为基础,某种平等往往被认为是公平

的。

从人类的认识层面上看,平等仅仅是表面的相同,而公平在

是深层次的广泛的心理认可。在医疗服务中,平等可以通过契

约平等得以表现,而医疗服务的公平则需要全社会长期累积的

认可,这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

此外,公平还包括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who公布的

1997年各国医疗保障制度指标排名显示,我国总体健康水平排

在第61位,但在医疗筹资分配的公平性只排在188位,城乡卫生

资源分配差距已经十分惊人。

(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国际环境法领域, 1 ul后进入

广泛的社会背景中。

wto宗旨之一是“可持续发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与

gatt强调的“充分利用”(fu11 use)不同,wto主张“合理利用”

(optional use),要求考虑资源利用与持续发展的关系。 l“

医疗作为社会资源是一种,不合理的使用也可能导致医疗

资源的枯竭。而所谓医疗服务的发展,就是指从长远的社会发

展与群众健康认识医疗服务,不急功近利,不杀鸡取卵,充分体

现医疗的公益性、长远性、社会性。20__中医药现代化国际科技

大会宣布的“成都倡议”就明确了医药发展的可持续原则。

(七)关于安全

在分析了医疗的其他社会价值后,谈谈安全。安全是什么?

安全是人们对客观环境在主观心理上的认同与信赖。安全的基

石正是上述要件。

如何保障医疗安全,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

题。从理论的角度考虑,当医患双方形成一种自由、平等、公正

的、具有高效率的、充分考虑当事方利益的、有序并不断发展的

医疗体制,我们就可以说,这种医疗服务是安全的,是值得信赖

的。

反之,如果医疗安全被许多因素加以破坏,那么,它必然祸

及其他价值的存在,从而造成医疗价值体系的总崩溃。因此,认

识医疗价值体系,需要全社会在更高层次上达成共识,即对医疗

价值终极目的的认可。

这种终极目的便是社会正义。

正义是多变的概念,它“有一长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

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1 一本文所指

的正义主要是一种公正的体制,并在人们思维中充当社会的道

德价值评判标准。例如,美国法学家庞德就认为:“在伦理上,我

们可以把它看成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要求的一种

合理、公平的满足。”[¨]在这一点上,医务人员的医德观念、医疗

服务的 社会公益性质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此外,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只有社会正义才揭示了医疗作为

制度文明的体现。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就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

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

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_1 ]社会正义,即社会

基本结构的正义,一方面从根本上影响个人生活的目的与发展,

另一方面,控制社会道德的前进方向。医学伦理与医学经济价

值实际上正是社会正义的一种表象形式。

· 四、保障医疗安全的实践措施

前面已经提到,保障医疗安全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

保护,即采取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当然,司法制度介入仅仅

是保障医疗安全的第二性规则,第一性的措施是如何预防医疗

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医疗安全。因此,可以说,预防措施和自力

救济都是主动性的,而公力救济是被动性的。

在具体分析之前,有一点需要说明,保障措施不仅限于法律

途径,但根本途径仍然是法律的保障。因为社会大背景是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医疗安全同样在这个框架中。

(一)预防措施

1,全面理解“以病人为中心”

1)“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应该强调医患沟通,尽快实现从

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社会生理医学模式的转变,对于广大医务

人员,必须在医学伦理上完成从家长权威模式向医学契约服务

模式的转变。其内涵就是坚持生命神圣的崇高医德基础上融人

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新观念,树立三者和谐统一的伦理观。

此外,应该注重沟通技巧,尤其是医疗服务语言。

2)贯彻这一原则不等于取消医生在患者诊断、治疗、预后决

策中的主导作用。现代医学是一门严谨的科学,无论从基础理

论还是实践经验上讲,无论是对疾病的诊断、处理决策还是预后

判断,医生和普通病人在信息占有上永远不可能达到对称和均

衡,这就决定了在整个医学领域中,医生必须也应当起主导作

用。因此,医务人员在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也要敢于坚

持原则,同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医疗活动中对于一

些“灰色地带”,一方面要尊重医务人员对创新技术、风险治疗的

实施,另一方面也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根

本上,这是一个医患双方如何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协调的问

题。从法律角度看,这也涉及到一个如何看待病人自的问

题。应该说,维护病人的自,是对病人人格的尊重,同时抑

制病人自也是为了维护病人健康权益。在医疗过程中,应

该提倡公平思想,提倡医疗消费主体和客体的假设换位,例如设

想“我是患者”或“我是医生”。由此,对病人自限制至少应

该符合以下条件:紧急情况、病人授权、本人或人无法行使

自、病人不合理要求、错误行使。

3)依据卫生经济学原理,“以病人为中心”就要一切从病人

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主要体现在医疗费用问题上。一

方面,医疗机构是经济实体,需要赢利。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又

要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和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矛盾造成医

疗服务价格的一定混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

(1)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但这同时又

带来了医疗价格混乱、侵犯患者权益的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

实行有效监控制度。有效监控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市场竞争格

局的形成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会比一般的思想教育更有效地规

范医务人员的收费行为、医疗行为,对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

效果也将是十分明显的。【1

(2)医疗机构应该正确认识到社会责任,应该认识到医疗机

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必须负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当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对医疗机构的损失,政府也应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3)继续推行、完善、改革医疗保险体制。医疗保险可以有

效减轻医患双方的经济压力,而实行医疗责任保险更可以保障

医患双方的利益。

2.医疗质量管理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疗需求的变化,医疗服务质量已

经涉及工作效率、费用控制、服务态度、对病人需要的及时反映、

对病人价值观的尊重、服务的可及性等方面,成为医务人员素

质、技术服务水平、设施环境条件、费用水平、管理水平的综合体

现。

医疗安全是医疗质量的前提和基本要求,而医疗质量是医

疗安全是根本保障,这两者不仅是业务概念,还是依法行医、依

法行政的卫生法制概念。因此,必须树立现代医疗质量观,从法

制建设、道德建设、机构建设等多方面人手,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一般而言,医疗质量管理有三大支柱:

1)法律手段

卫生法制建设为医疗质量管理提供了法律武器。目前我国

已经有20多部卫生法律,数百部卫生法规和规章,其中重要的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执业医师法》(1998)、《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感染管理规

范(试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__年8月1日起

实施)等。

2)卫生改革

改革对加强医疗质量的管理可以起到重要作用。改革的目

标之一就是“让群众享有优良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为此作了

大量努力,并采用了诸多创新技术。同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也

加强了对医院医疗质量的监管。而且,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各国

在医疗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思想、方法和技术,如风险管理、持

续质量改进、全面质量管理、重视医生对医院品牌的作用等,进

一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3)行政措施

应该说,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

医疗机构的首要任务。而强化对医院的质量监控是卫生行政部

门的重要职责。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做得很不够。

在美国,强化医疗差错预防是一种国家行为。1999年12月

7日当时的总统克林顿指示国家协调工作效力质量机构(qulc,

quality interagency cordination task force)评估iom 的报告<犯

错的是人》,并负责制定有效的措施以预防对病人安全的威胁,

减少医疗差错。20__年2月,qulc向总统递交了名为《尽力为

了病人安全:联合行动以减少医疗差错和冲突》的报告。报告按

总统的要求提出了一套 计划,赋予计划部门主动执行的能力,以

帮助国家卫生保健系统预防医疗差错。【1 quic在报告中提到减

少医疗差错的第一条措施就是:国家重视,从领导阶层到研究

者,从研究工作到草案均应加强病人安全的基础知识。【1’j

又如,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坚定机构走向中立

化,但仍难以避免“同行鉴定同行”的职责。【1副这方面美国做得很

好。美国建立了授权报告和志愿报告系统,国家授权委托和民

间志愿监督两个系统相结合,两个系统分别报告,基础不同,方

法不同,线索不同,报告的角度也不同。两者综合研究,可以得

出最接近事实的报告,也可以尽量避免因为同行、同事和其他种

种可能影响准确报告的因素。【1 9_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二)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如前所述,医疗纠纷的诱发因素很多,导致医疗纠纷的原因

也不少。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类和非医疗事故类。对于

非医疗事故类,一方面有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医患

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当然不排除医方有关人

员违法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本文主要讨论医疗

事故的处理。

首先,谈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方普遍认为,《条例》

加重了已方的责任,“医生不好做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现代

医学的一大特点是医患双方对医学知识占有的不平衡。而且,

医疗行为具有双重性,既可以治病又可以致害。我们难道不应

该保护患者的权益吗?医疗方不应该加重责任吗?那么,为什

么医疗方认为“医生不好当了”呢?根本原因是认为医疗的风险

加大了,医疗公正的天平过分倾向了患者。

让我们看看《条例》比之《办法》有哪些变化:寻求司法帮助

没有鉴定也能上法庭;选择鉴定机构医患双方地位平等;医学会

担任鉴定机构走向中立;回避违规鉴定人可以判处受贿;病历文

书能复印患者有权保留证据。从这些分析中可以发现,不是让

医疗方片面加重责任,而是追求一种医患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的

均衡。现代医学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契

约又何谈公正?少数人的异议,只是一孔之见,看不见问题的实

质。事实上,医疗方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根本、最有效的

办法就是依法行医。程序公正必然走向实体公正。正如约翰?

罗尔斯所说:“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

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怎么样的结果。”只有在

合法的基础上,下文所讨论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才有存在的

可能与必要。

1.自力救济

先看看国外的经验。新加坡目前还没有一套专门的关于解

决医疗纠纷的成文的法案。但对自力救济工作做得很好。医院

专门设有纪律和投诉调查委员会,并有非医学人士参加。一旦

发生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和调解是两大解决途径。民事诉讼中,

事故责任一般由医药理事会的专家判定,赔偿损失则由保险公

司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不与病人或其家属交涉,只对执业

医生的过错进行处理。

由于民事诉讼费时费钱,新加坡于1997年成立了调解中

心,鼓励通过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目前已经受理了800多起个

案,其中包括9起法院转来的医疗疏忽纠纷案,调解成功率很

高。不过,调解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不具有法

律效力。如果双方不同意,可诉诸法律。

在德国,每年的医疗事故总数也有10万起,其中25起甚至

会导致病人死亡。对于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除通过法

院寻求解决外,采用最多的方式是庭外和解。双方首先进行协

商,如果不成功,则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该组织是德

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由各州的医生协

会单独或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这是一个独立机构,职

责是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事故,以判断医生是否

有责任、责任大小以及赔偿数额。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

生组成,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双方同意后才能开展

工作。

而在我国,除了协商,当事人还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

事故纠纷。尽管《条例》没有规定,但这却是一种很有成效的处

理方法。有学者就曾经提出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具体做法是: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采取三条出路以分流、化解矛盾,如当事人

协商不成,可向卫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法院分别提出申请或

诉讼,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这种看法很有见地。仲裁的特性

决定了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分流处理渠道,解决问题的效率

得以提高,并最大限度地保障处理问题的公正性,也可以适用于

非医疗事故类的医疗纠纷。

2.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并不意味着医疗事故只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或经法院裁决。当事双方依然可以进行调解。《条例》第48条

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

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当协商不成时,双

方当事人享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向人民法院的选

择权。但是,当事人一旦向人民法院提讼,卫生行政部门不

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受理。当医患双方、鉴定专家、卫生行政

部门管理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最

严厉的措施。

对于医患双方,都不愿发生医疗事故,但是人不可能不犯

错,因此,正确处理好医疗事故同样可以维护医疗安全机制:

1.对于患者

首先,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其次,不要与非法行医者发生医疗关系。再次,认

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如患者提起医疗事故之诉,仍必须证明

自己在该医疗机构进行过医疗活动,并且是因为这家医疗机构

的医疗行为使自己受到损害。此外,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可

能构成犯罪。

2.对于医务人员

首先,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但该说的说,不该说

的不说。其次,病历书写规范并妥善保存,否则,将增加自身举

证的难度。再次,主观的病历不予复印。

3.对于医疗机构

首先,制定预防方案以预防事故、减轻损害并加强质量监

控。其次,积极解决医疗事故,要对非医疗事故认真分析。再

次,从整体法制管理的角度出发规范医疗行为。

4.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和鉴定委员会

首先,应该严格执法,不得违法。其次,努力开辟新途径、新

方法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如上网管理医疗事故争议。

总而言之,医疗安全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维

护医疗安全是一种社会责任。但是,只有在法制的基础上,医疗

安全才不会是建在沙滩上的城堡。

法制,原是医疗安全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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