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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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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第1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1、税法规定以发放时间为准,2019年1月起发放的年终奖按财税〔2018〕164号计算。

2、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算法2021年12月31日前有效。

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年终奖金已发放完毕,现在正是CFO们回头来思考一下纳税筹划的好时候。

含税与不含税的筹划

一般企业在考虑职工年终奖的发放时,很少考虑到含税奖金与不含税奖金的区别。殊不知,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含税奖金和不含税奖金对职工的税后收入虽然并没有影响,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则会有不同的效应。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含税年终奖的税额部分能够抵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的税负。

比如:某企业员工2007年年终从本单位取得一次性奖金10000元,当月工资超过1600元,具体计算如下: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10000÷12=833.33(元);再确定税率: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833.33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因此,单位应扣缴该员工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25=975(元),员工实际取得奖金收入9025元。由于企业实际支付奖金10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以将10000元奖金列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规定税前扣除。

假如上述案例中,公司支付给员工年终奖奖金为9025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公司承担该项税款。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年终奖收入和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变,但是企业可以扣除的员工工资额变为9025元。如果企业的计税工资没有超过规定标准,按照33%税率计算,企业将为每个人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21.75元(975×33%)。员工人数越多,企业所得税损失就越大。而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扣除限制政策的放宽,将使得含税年终奖的抵税效应更为明显。

因此,可以看到发放年终奖以含税奖金为好。企业发放不含税奖金,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不仅不利于培养员工的纳税意识,而且有损公司的税后收益。

纳税时间上的筹划

由于年终奖金发放时间有所不同,有的在年初,有的可能在年末,税收法规对此并无明确限制。但2008年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2007年度税法允许的工资扣除限额已经用完的企业,如能考虑将年终奖在2008年发放,将起到一定的节税效应。我们可以通过例子看到这一政策的筹划空间。

假定某盈利内资中型企业A,实行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每月每人税前扣除限额为1600元,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根据企业财务预算,2007年度的年终奖为200万元,企业计划选择在年末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按企业员工200人计算人均1万元。

按税改前的所得税政策,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均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对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并且工资有望据实在税前扣除(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有两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当年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在2007年末发放。因年终奖超过了计税工资限额需纳税调增,需缴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200+66=266(万元)。

方案二,次年发放。将2007年的年终奖延迟至2008年发放,则2007年年终奖200万元不需纳税调增;2008年按新税法,假设工资可据实扣除,但税率由33%降为25%,2007年年终奖可抵所得税:200×25%=50(万元)。因此,2007年终奖减少净利润为:200-50=150(万元)。

与方案一比较,方案二因年终奖可税前扣除而少缴所得税:50+66=116(万元),增加净利润:266-150=116(万元)。因此,企业应考虑将当年的年终奖由2007年末发放改为在2008年发放。

发放金额的筹划

年终奖金额的发放,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奖金考核方式,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奖金越高,员工收入越低的矛盾。这是由于在国税发〔2005〕9号文对于年终奖的规定中,存在纳税,使得奖金的奖励效应下降。这些纳税的特点是:一是相对纳税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所得增加,税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

假定某企业分别有雇员A和雇员B。雇员A取得2006年全年奖金2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雇员B取得2006年全年奖金2401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10×15%-125=3476.58(元)。A的税后所得为21625元,B的税后所得为20523.42元。B的奖金虽然比A多10元,但税后所得却比A少1101.58元。

纳税的存在是由于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的级距产生的,这些常见的纳税有:(6000,6305.56)、(24000,25294.12)、(60000,63437.50)、 (960000,1033333.34)、(1200000,1300000.00)。

通过对这些纳税的认识,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我们可以进行比较选择,如个人领取的年终奖金数额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应选择6000元;年终奖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应选择24000元;年终奖金在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间,应选择60000元;年终奖金在1200000元至1300000元之间,应选择1200000元。这看似少拿奖金,却不会出现多拿奖金少得现金的现象。

发放方式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未有限制,但在计算方式上却有着明确要求:“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以下一律简称“普通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可以根据年度工资薪金总额,通过在年终奖与工资及普通奖金之间的合理分摊,达到降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增加个人税后收入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雇员李某全年年薪5万元,我们考虑在工资及普通奖金与年终奖之间进行不同的分摊,有如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每月以工资形式发放3000元,年终以年终奖发放14000元。则工资和普通奖金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1600)×10%-25]×12=138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10%-25=13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755元,李某全年税后收益47245元。

方案二:每月以工资、普通奖金形式发放2000元,年终以年终奖发放26000元。则工资和普通奖金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600)×5%×12=2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6000×15%-125=377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计=240+3775=4015元,李某全年税后收益45985元。

第3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税收 优惠 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由于市场经济不断的规范和法治化的完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不断提高,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进行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来谋求企业规范和长久的健康发展。由此可见,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竞争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作为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个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了整调,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缴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年终奖必须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采用一次。

二、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

2011年9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全面实施,工资、薪金所得执行七级累进超额税率。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的筹划方法和思路如下:

(一)纳税筹划方法

筹划方法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先将员工当月内获得的年终奖,按12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出所得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大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获得的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纳税筹划思路

对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成不变,生搬硬套。目前,有关年终奖的筹划方法所得出的各项论断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纳税筹划总的筹划原则是:在月收入适用税率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能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调高一个档次,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本身就已经小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可以将奖金调换成工资收入。因此,月收入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相等其主要的临界点及敏感区间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灵活运用临界点及敏感区间对企业纳税筹划起到很大的帮助。

三、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以M企业员工李某为例:2015年12月M企业给员工李某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20000元,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为5500元,请对李某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筹划。

(一)筹划前的正常计税情况

对员工李某年终奖案例进行分析:李某在2015年12月工资5500元,同时领到2015年的年终奖2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则其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工资所得税为:

(二)利用临界点和敏感区间进行纳税筹划后的计税情况

案例同上,以下是结合表1.进行的纳税筹划,分析在纳税筹划下李某2015年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对比分析后的结论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纳税筹划前2015年李某在公司全年要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为3035元,而纳税筹划后的个人所得税为1880.04元,两者相比较纳税筹划减少纳税:3035?1880.04=1154.96元。在本案例中,根据表1可知,李某年终奖的临界点是18000元,敏感区间落在 [0,18000]和(18000,54000]之间。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李某按照全年一次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来算,则其应按照税率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95元(即20000×10%?105)。但是在调整年终奖金分配之后,对其进行纳税筹划,避开了敏感区,则其应缴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实际为540元(即18000*3%),两种情况相比较可知,利用临界点和敏感区间对于企业年终奖的个税缴纳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做好员工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对全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对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是一个较大的鼓励。

四、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筹划年终奖数额

为了减轻税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月工资和年终奖,目的在于降低员工月工资和年终奖适用税率。因此,对于企业年终奖和月工资的分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发放:若年终奖适用税率小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在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档次不提升的前提下,应尽量将收入放到年终奖中。若年终奖适用税率大于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时,则尽可能将年终奖金分摊到月工资中。根据这种调整,按照现行的企业薪酬管理体系,结合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最优分配表,本文总结了员工李某的工资和年终奖分配方案:月工资调整为5666.7元,年终奖调整为18000元对李某更为有利,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以减轻员工负担。

(二)多发少得避开缩水区

为了让员工真正享受到在奖金上得到的实处,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应对缩水期间进行综合考量,尽量避开多发少得的“缩水区”。根据表1可以看出,目前纳税筹划的“缩水区”可以分为:(18001,19283.33]元;(54001,60187.50]元;(108001,114600]元;(420001,447500]元;(660001,706538.46]元;(960001,1120000]元这6个区间。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李某月工资5500元,年终奖为20000元,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035元。而经过纳税筹划调整后李某年终奖为18 000元,适用税率为3%,年终奖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880.04元。由此可见,多发2000元奖金,个人所得税却多缴1154.96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1155.36元。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关键在于临界点附近有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即为了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建议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应尽量避开(18000,54000]这个区间。

(三)合理计算预支金额

利用合理的预支金额来作为辅助方法,换句话说就是在利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不违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可以提前预支自己的工资薪金。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对年终奖金的合理利用和纳税筹划的布局,用来避免出现高奖金、低收入的情况出现。因此,企业在进行年终奖纳税筹划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的支付奖金金额:一是企业要按月均衡发放,企业应全面预算员工收入合理预计全年所得,尤其是合理测定年终发放数额与按月发放数额,尽量降低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此同时,每月发放金额均匀分摊,这样就能在一定范围内到达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二是企业可以适当将部分奖金转为福利以及费用等。当收入处于税率临界点附近时,将部分收入变成员工福利或者员工报销费用等,适当减少当月现金收入,从而将其降到适用的较低税率,达到降低个人在工资和年终奖方面的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亮.企业集团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J].企业研究,2012(14)

[2]方虹;王艳;李志立.基于因素分析的高校科研有效税务筹划研究[N].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2)

第4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06-02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聘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效益提成、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税涵盖范围较广。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纳筹划就是在遵守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增加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对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员工税负的财税管理活动。目的是增加员工实际收入,增强企业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依法纳税的能力。

一、筹划思路

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可以提高员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另一方面,年终奖与月工资的合理发放,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一部分分解到各月,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

二、筹划方法

1.利用员工福利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做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按实际工资数足额缴纳,以降低纳税基数,少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法》还明确了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各项非现金福利,不被视为员工的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工资薪金的名义收入,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可通过报销一定数额的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计入职工教育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等即增加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同时又降低了员工的名义收入,减少了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没有增加员工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只改变了员工的收入形式,即刻就减少纳税额,达到增加员工实际收入的目的。

2.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筹划

根据2011年8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雇员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每月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 5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下表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公式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已经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所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1)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通知同时规定,此方法属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只能使用一次。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以及发放方式,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还是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企业管理者可选择员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有以下四种: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年终、年末两次发放;年终一次发放;年终奖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随每月的工资一同发放,其余年终奖一次发放。下面以案例按四种方式计算和对比结果。

案例:某企业员工张某的月工资薪金为4 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确定张某的奖金共计30 000元。按照四种方案分别计算各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如下: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2 5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2 500-3 500=3 000(元)

月应纳所得税额=3 000×10%-105=1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说为=195×12=2 34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性半年奖12 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性全年奖18 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3 500=500(元)

除7月份外各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7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 000+12 000-3 500=12 500(元)

7月份应纳所得税额=12 500×25%-1 005=2 120(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1+2 120+540=2 825(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0 000元。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 000-3 500=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500×3%-0=1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30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30 000×10%-105=2 89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2+2 895=3 075(元)

方案四:奖金中的一部分作为月奖1 000元随月工资薪金发放,其余18 000元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发放。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 000+1 000-3 500=1 500(元)

每月应纳所得税额=1 500×3%-0=45(元)

根据新规定,年终奖18 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

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所得税额=18 000×3%-0=540(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12+540=1 080(元)

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方案四所纳的税金最少,方案三所纳的税金最多。在新出台的规定下,原先最常用方案三已成为税负最重的一种筹划方案。而选择一部分年终奖随月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另一部分年终一次性发放能使税负最轻。方案四最大优点在于确定两部分的比例时,充分利用了适用税率的临界点,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低一档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使两部分适用税率达到最佳的最低组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平摊到每月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分月发放,不一定是纳税最佳方法。当员工平时工资所得纳税的适用税率与年终奖金纳税适用税率有差异时,可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通过改变发放、支付方式的筹划尽可能地将员工全年大部分收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档次中。同时,要尽量避免多次累计发放奖金或补贴,从而形成适用税率提高多缴纳税款的现象。总的原则是:将收入平均实现,以避开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将年终奖调入月度工资中。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只要不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提升级距,应尽可能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一起发放或将月度工资调入年终奖。这里筹划的核心是:错开临界点。

参考文献:

第5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一、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现阶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其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教师每月工资收入8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200元,除去房租,其可用的收入为6800元。这时,该教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2000)×20%-375=825(元)

如果该教师自己没有住房,正每月出1200元租房居住,则学校可租房让教师免费住宿,每月工资下调为6800元,则该教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000-1200-2000)×15%-125=595(元)

如此筹划后,对该教师来说,其待遇和原来一模一样,但每月节税230元。而且学校不增加任何负担。

二、抓住一切可以扣除费用的机会节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单位正常运转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收到节税的效果。

三、巧用“临界点”节税

中小学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后,每个教师都有一块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这部分收入实际上就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方法是先将教师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适用税率的不同,会形成一个纳税临界点。在临界点附近经常会出现年终奖总额高实际收入反而低的情况,也常因此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个人以为在年终奖收入在临界点附近时可以适当作一些调整。

案例:年终奖多1000元,税后所得反而少250元。

王老师年终奖为24000元,税后奖金为21625元;李老师年终奖为25000元,比陈老师多1000元,税后奖金为21375元,比陈老师反而少250元。之所以出现以上情况,问题出在税率上。由于王老师和陈老师的年终奖刚好处于税率临界点左右,两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出现了以上的差别。

王老师的年终奖为24000元,分摊至12个月后所得数额为2000元,而陈老师的25000元年终奖分摊至12个月后为2083.33元。根据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5%。陈老师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4000*10%-25=2375元;而王老师适用税率为15%,年终奖应纳税速算公式为25000*15%-125=3625元。王老师年终奖收入多了1000元,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却要高1250元。面对税率临界点,必须提前作出纳税筹划。陈老师如果在税前主动通过有关慈善机构向贫困学生捐赠1000元,其个人收入不减反增,何乐而不为呢?

四、巧用公积金节税

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中小学教师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减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根据我的统计,我县许多义务教育学校由于经费紧张,缴存比例与上限有一定的差距,此时个人就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校王老师的每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7000元,该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此时王老师还可以缴纳560元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筹划前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筹划前:( 7000-2000-7000*0.12)*0.15-125=499

筹划后:( 7000-2000-7000*0.2)*0.15-125=415

通过筹划,每月相应地节约了个人所得税84元。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如果教师本人即将买房或过几年就要退休,此法较为可行。

结语:综合上述,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存在不少的空间,了解个税政策,在不违法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收支策略避税,完全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第6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与取得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情况: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确定使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二种情况:如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使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该种计税办法为一种优惠办法,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二、税率临界点税负的反向变化

案例1:宋先生2010年1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当月工资为3400元。宋先生1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

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400-2000)×10%-25=115元,宋先生1月份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90元。

假定宋先生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1800元。则1月份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2000-1800)×10%-25=2175元。

下面我们来看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的问题,假定此时给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1元,则宋先生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1×15%-125=3475.15元。税前奖金增加1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后收益减少(24001-3475.15)-(2400-2375)=1099.15元的现象。只有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25295元,其税后收入才能与超过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的税后收入相等,也就是说适用税率10%与15%临界点存在1100.15元税收负担(1295元税后收入)反向变化的区域。同样道理,适用税率15%与20%临界点(对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0元)也存在2750元的税收负担(3438元税后收入)的同样区域,其他税率级次之间同理,(简化起见,未予列出)。

这种适用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现象是由于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引起的。在超额累进税率下,24000元按照10%计税,只有多出的1元应按照15%计税,而全额累进税率下24001元全部按照15%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不应出现全额累进税率的现象。导致这种矛盾状态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按年征收(年薪制)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是按月征收(月薪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设计的基本时间单位是月,而所处理的“雇员全年一次性奖金”却是以“年”为时间单位,两个计算单位的不一致是导致上述矛盾的根源。《通知》把雇员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虽然解决了适用税率的问题,但速算扣除数却是按照12个月来规定的,一个按月,一个按年,由此割断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之间的内在匹配关系。这种不匹配导致的后果就是,随临界值变化,会出现适用税率超额累进、全额累进并存;不利于公平税负、简化税制,也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税收成本机会、代扣代缴操作、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难度;在事实上赋予了速算扣除数实体意义,速算扣除数不是法律列举的方法,只是为方便计税工作使用的计算方法,不能成为改变、影响税收结果的税制要素。

三、根据临界点变化筹划选择年终奖发放方式及数额

根据前述政策谋划,全年一次性奖金实现最佳节税的案例分析。

案例2:2009年,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全年奖金预计有72000元。我们按照三种方式来发放奖金。

方式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6000元。则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6000-2000)×20%-375]×12=2670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5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57000元。张先生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除7月份外,各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5000-2000)×25%-1375=4125元。

(3)年末发放的57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7000×15%-125=842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3825元。

方式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72000元。

每月工资应纳税=[(9000-2000)×20%-375]×12=12300元。

年终奖应纳税=72000×20%-375=1402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6525元。

通过比较以上三种奖金发放方式看出,“奖金分期发放法”方式纳税负担最高,方式一分别比方式二、三多纳税款2875元、175元,方式二最节税。

结论一:为降低税负,全年奖金发放应选择年中发放一次、年底发放一次的方式进行。那么在年中、年底发放奖金之间,有没有存在筹划空间呢?下面进行一下筹划比较。

方式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60000元。张先生应纳税:

7月份以外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2000-2000)×20%-375=3425元。

年末发放的6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张先生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23575元。

通过将方式四与方式二对比发现,两种方式虽然都是分别进行两次奖金发放,但方式四比方式二又多节税250元,方式四最节税。自此我们确定回归半年奖、年终奖发放可以提供最大的节税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方式四与方式二都是年中一次,年底一次,区别只是在发放数额上有所不同,税额相差250元,这里的筹划技巧就是对前述临界点的筹划、把握运用。在方式四中,在年终奖适用税率在确定时,60000÷12=5000元,5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5%的临界值,同时7月份半年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20000元,适用20%税率;方式二中,年终奖57000÷12=4750元,仍按15%税率计征,而7月份半年奖15000与当月工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20000元,导致适用了较高的25%的税率,最终导致整个应纳税额提高。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年中、年底的奖金数额,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可以实现更高节税收益。特别是相邻两档税率的临界值相差很少的时候,在求得的年终奖金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通过减少年底奖金发放额,使其商数靠近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档次,达到实现节税的最佳效果。是否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又优于方式四呢?下面再来看一种方式。

方式五:每月先发放奖金1000元,年终再发放一次性奖金60000元。张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工资与奖金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1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终奖纳税计算同方式四为8875元,张先生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3575元,与方式四缴纳税款相等。对比方式四与方式五,看一下其中的筹划技巧。不难看出,方式四中7月份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未使7月份工资适用税率提高到25%,方式五将12000元平均到全年12个月发放,由于原来当月工资适用税率已经是20%,未导致税率变化,因而未达到更加节税的效果,但是如果7月份的工资加半年奖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超过了20%,那么方式五将带来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结论三:年终奖在发放时,通过全面筹划与选择,应尽量选择两次发放,年中、年末各一次方式进行,在确定年中、年末发放数额时,综合考虑要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及注意每月适用税率的变化,同时与“奖金分期发放法”筹划相结合,以争取达到最优的筹划方案组合。

临界点筹划建议:当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与年终奖纳税税率有差别时,通过进行奖金发放方式及数额的筹划组合,应争取将员工全年工资、奖金的80%以上收入控制在一个最低的税率档次上,尽可能避免数次累计发放奖金、津贴,导致提高适用税率档次而多缴税。总的原则应该是:将总收入平均化分摊到个月,以避开最高税率,在年终奖金所用税率不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情况下,只要控制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不提高一级,就尽可能将全部奖金作为年终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发放,如果年终奖适用税率已高于月收入适用税率,那么就将奖金合并入各月工资,这里,把握好临界点数值是筹划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第7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 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国实行分类征收制,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可谓是占据着个人所得税中的半壁江山;同时也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直接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业若想保证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违背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为员工节税,那么正确筹划工资薪金所得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将应纳税所得分成不同的区间,每个区间对应一个税率,并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升高而递增,将每个区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税率,最后加和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点,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和适用的税率。

二、调整职工薪酬组成结构

税法上规定的工资薪金征税范围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而会计规定的职工薪酬还包括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费等,以此形式发放的职工薪酬是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合理地调整薪酬结构,将应税所得额调整至非应税薪酬部分,可以为员工进行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与员工生活息息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食堂、浴室、社会保险等,第二是与员工卫生保健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医务室、医药费、防暑降温费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越来越注重公司人力资源的建设,有些企业甚至将人力资源作为自己最核心的竞争力。保持公司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福利同样重要。让员工有一个舒适、体面的生活也会给公司自身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的问题,企业年金计划正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年金计划,不仅使员工享受到了补充养老保险的福利,同时也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四、国家对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特殊规定

对于一些人员结构比较稳定,员工工资薪金随着季节、业绩等因素变化的企业,可以采用发放年终奖的形式将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等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法是将奖金总额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年终奖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方法是把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除以12看其商数落在哪个区间,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总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我们可以将税前年终奖X和税后年终奖Y看成是一个分段函数,每段函数都是一个一元一次方程,通过计算我们发现这个分段函数中Y的值并不是永远都随着X的增加而增加,在两段函数连接的地方是有间断点的,举例说明员工甲税前年终奖为53900元,员工乙税前年终奖为54100元,分别除以12后甲的金额是4491.67元,乙的金额是4508.33元,查图1可知分别适用10%税率105元速算扣除数和20%税率555元速算扣除数。

甲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员工的税前年终奖要比甲员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规定算完年终奖后乙员工实际到手的税后年终奖却比甲员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通过函数图像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税级和第二个税级之间的衔接处由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变化会导致第二个税级的起点比第一个税级的终点小,随着第二个税级中税前年终奖上升到19283.33元,税后年终奖才与第一个税级的终点――税前年终奖18000相同,也就是说税前年终奖处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间时会导致实际得到的税后年终奖低于18000元时的税后年终奖,因此年终奖在18000至19283.33之间为无效区间。以此类推,计算出年终奖的6个无效区间

五、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在较长时期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等在完成事先预定的目标后,可以按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激励机制。相对于工资、薪金等传统薪酬而言,股权激励为员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标和使命,使员工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加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发展关系。《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中规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支付方式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按照员工行权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允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公允价-行权价)X股票数量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规定月份数

(注: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六、总结

上文介绍了几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实每个企业的税收筹划都应结合各自所处的行业、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建立一个适合自身的薪酬激励体系,我国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有着严格的规定,但也对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事项有特别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不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提下,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既有利于单位节约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着大幅度的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渐渐跟不上新的形式。设定一个固定起征点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项支出,应该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额开销进行税前扣除,例如:购房贷款的利息、子女上学的学费等。

[参 考 文 献]

[1]陈菁菁.浅议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J].商业会计,2015(15)

[2]朱富强.我国的个税改革能否及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兼论个税体系上的国际可比性[J].贵州社会科学,2012(2)

[3]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

[4]张源,赖锦玲.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6)

[5]杨碧云,易行健.,易君健.个人所得税逃税理论模型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03(8)

[6]李晓华.对企业职工薪酬会计和涉税处理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5(3)

[7]谢建斌.绩效薪酬、薪酬公平和员工薪酬满意度关系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4(2)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企业会计准则

第8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及其纳税筹划的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的“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者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的“白领阶层”所得。但实际立法过程中,各国都从简便易行的角度考虑,将工资、薪金合并为一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个人全年目标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单次发放金额等预先安排,以实现较低税负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二、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有关政策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每月费用扣除额,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3500元标准。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按以下计税办法计算征收。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11年年终奖当月费用扣除额按3500元计算),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地狱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如表1所示)。

资料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第320页。

三、工资薪金所得方面假设及纳税筹划具体操作技巧

根据目前我国大多数大型企业薪酬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假设员工的年度目标薪酬比较明确与固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员工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年初可大致预知。假设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以外,不论发放的次数、方式、名称等是否相同,员工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基本相同,即每月等额发放员工薪酬。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我们有关工资薪酬的假设下,我们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技巧如下。

(一)利用年终奖发放时间合理调整避税

案例1:某公司职工2013年每个月月薪25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则月工资2500元,工资薪金部分不用缴纳税款,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注:18000÷l2=1500元,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如果将年终奖作为月度奖金,分为12个月发放则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1500-3500)x3%x12=180(元)。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540-180=360(元)。

案例2:某公司员工2013年月薪12000元.年末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18000元。如果不做筹划,年终奖一次发放,那么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3500)x20%-555]x12=1374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x3%=540元。最终全年纳税=13740+540=14280(元);如果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18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1500-3500)x25%-1005]x12=17940(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7940-14280=3660元。为什么案例1和案例2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同呢?当月工资水平比较低时,我们将年终奖金分发至每月,可用做每月35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水平比较高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年终奖发放的时间。

(二)利用调整年终奖同工资的比例合理减少税负

假设某公司2013年实行年薪制,某职位年薪24万元。探究如何合理减少工资薪金税负如下:

1.若月薪为2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钱先生全年纳税额为(20000-3500)x25%-1005]x12=37440(元)。

2.若月薪为1万元,年终奖12万元,则全年纳税额=(10000-3500)x20%-555]x12+(120000x25%-1005)=37935(元)。(注:120000÷12=10000元,对应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3.若月薪为16000元,年终奖为48000元,则全年纳税额=(16000-3500)x25%-1005]x12+(48000x10%-105)=30135元。(注:48000÷12=2000元,对应税率l0%,速算扣除数为105。)

比较得知,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7305元,比方案二节税7800元,有效的减少了税负。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不仅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而且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减税的目的。通常,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若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当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工资的适用税率,实现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

四、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小结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操作技巧和手段,对个人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和比例进行合理安排,从而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负,提高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目的,从而也有利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当然,在企业实际运行过程中,薪酬的发放不可能从纯粹的税收负担角度来进行筹划,还可能要考虑企业的其他管理要求和战略目标。但不可否认的是,适当合理的筹划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单次发放金额比例,对员工、对企业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第9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范文

1.费用扣除标准难以体现税收公平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采用定额扣除或者定率扣除或者二者相结合的办法。但不管是采用哪种方法,都是只考虑了收入额,没有对纳税人的具体负担情况进行划分,统一按照一定的费用扣除,这种看似公平的形式而实质上蕴藏着不公平。比如我们的工资薪金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是3500元。而事实上一个单身者一个月的工资4000元和拥有家庭、小孩、老人的每月4000元的收入是完全不一样的。虽然两个人形式上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统一的税率缴纳同样的税负,但是两者的生活负担却相差很大,这样对生活负担重者是不公平的。

2.税率结构设置不合理

虽然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仍然存在税率级次多,税率结构复杂,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比如2013年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陈某2013年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税率结构设置不合理。导致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建议

1.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模式让其一下子过渡到综合征收模式也不太现实,我们可以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来进行过渡。事实上,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提出了“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但是,个人所得税虽然修改了很多次,仍局限在生计费的调整上,距离十二五的目标尚远。我们可以采用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按照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使用税率,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可以实行单位支付时分类代扣代缴和年底时个人自行综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为了鼓励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可以实行在单位扣缴时候,费用的扣除少低些或者部分项目不准予扣除费用。如果个人年末自行申报的话,费用的扣除可以适当多一些。这样可以使得更多的纳税人在自行申报的时候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2.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中费用的扣除是相当重要的,具体应该怎么规定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及公平性问题。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像企业所得税那样有相应的凭证和依据。而个人的花费很难取得相应的凭证。因此其扣除标准不应该所有人所有地区一个标准来扣。要分地区分家庭来扣除,要考虑每个家庭以及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扣除,而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首先,分地区来考虑的话,各省市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来和确定纳税人生计费的扣除,并且扣除标准应当与工资、物价、汇率等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可以与工资建立联动机制,也就是说可以规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一定的倍数关系。如若超过了规定的倍数,费用扣除的标准就应当自动调整。这才能真正的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公正性。其次,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我国纳税人的费用扣除可以由两部分来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的生活费的扣除可以按照目前的一个月3500元或者相对降低些。第二部分为其他支出的扣除,以家庭人数和具体的负担来进行扣除。可以根据是否有老人赡养或者一同居住来具体的规定相应的费用扣除,纳税人其他能够取得真实的花费凭证的话可以据实扣除,比如:房贷利息、医疗费、托儿费等这些具体的花费必须要有明确并且细致的规定。虽然这些可能会加大税务机关征税的工作量,但却能真正的惠及民生,做到真正的公平。

3.完善税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