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缓刑人员思想汇报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

第1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亚玲”为你整理了这篇司法所2020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我所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得不足,对此,进行总结和阶段性梳理,旨在理清工作思路、改进矫正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所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24名,均为缓刑对象,2020年累计新增矫正对象13名,期满解矫15名。

二、健全工作机构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镇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查清可行思路

草坝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各村、社区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村、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人员配备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

我们及时下村、社区走访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情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并作思想汇报,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

三、2021年工作计划

2021年我所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第2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我所自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优先”原则,不断探索新时期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致力于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截止目前,我所共登记在册矫正对象22人,其中管制7人,缓刑11人,假释2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所有矫正对象再犯罪率为零。一直以来,我所在“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理念引导下,着重加强社区矫正的前期走访和后期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帮助矫正对象增强了回归社会的自信心,有效的降低了当地的治安犯罪率。

首先,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

其次, 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又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其中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他们思想认识,改变他们思想观念,矫正他们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因此,我们在教育管理手段上实行有的放矢,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个体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二是确立一个公益性劳动基地潭丘乡敬老院,选择一些公共场所,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分散为主,安排相应的公益劳动等。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心理疏导,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再次,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分类管理。我所在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的情况下,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和非重点管理对象。对重点管理对象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非重点管理对象,只需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教育谈话。针对不同性格、思想、生活环境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对于情绪低落,思想悲观的矫正对象,坚持安身暖心,实施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对于存在抵触心理、拒不接受矫正的对象,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对于患病及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回顾过去,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目前我所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区矫正经费不足,资源占有量较少,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电话沟通、思想汇报、谈话教育、组织培训、公益劳动等方方面面,由于经费不足,学习场

地、教材、人力等资源严重匮乏,集中学习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公益劳动也得不到有效的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表现在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和教育上,经费不足产生的后果是对矫正对象的监控容易,教育却很难,矫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监视层面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矫正对象往往是被动应付各方监督,尚未真正认罪伏法,逆反心理较大,这种情况对社会治安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力不足,矫正工作者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以我乡现状来看,社区矫正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组织结构单一,无法形成有效的矫正网络,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参加业务培训机会少,业务知识不够丰富,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这几方面都是制约矫正工作无法做到高效、规范、深入开展的原因。

综上所述,认清了目前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就应该思考对策,立足现实,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从目前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个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更应该深谋远虑,未雨绸缪,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矫正工作体制,为今后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今后我所的矫正工作,会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设:

一是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的规范化建设。突出表现在档案管理上,档案的建立应将矫正工作中监督、管理、教育等各方面情况均记录在案,突出每个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和工作表现,同时,尽量避免重复记录的情况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细节,做到档案简洁、内容充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再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年终档案,对矫正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总结。

二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体制的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体制化,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资源,做到资源调配不浪费,此外,还要制定和公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限度的解决目前矫正工作资金不足的现象。

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政治素质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炼,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以上是我所20xx年度社区矫正工作的自查报告,回望过去,成绩是显著的,教训是深刻的。展望未来,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社区矫正这一事业,还有许多值得我们探寻和摸索的地方,但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帮助和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不断支持和鼓励下,我所一定能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更好的成绩。

第3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社区矫正对象遗漏管缘由

(一)交付环节联接不畅。因为交付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联络与共同不够以及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缘由,交授予执行两大环节没有很好地联接上,形成执行机关“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皆不见”。首要显示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文书没有标准送达。交付执行机关不送达或许没有依照有关规则要求的时限、地址和方法送达司法文书,招致执行机关不能实时获知矫正对象状况,对矫正对象的底数把握不清,无法落实有用监管。另一方面,矫正对象没有依法交付。例如,依照有关规则,牢狱治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牢狱、看管所该当将矫正对象押送至寓居地,与矫正对象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司法文书抄送矫正对象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分、县级人民审查院监所审查部分。而在实践中,有决定机关让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持司法文书自行到执行机关报到,可有的矫正对象并没有在规则期限内报到,形成漏管。

(二)执行环节监管不力。一是有的法律人员受重打击、轻维护,严惩案、轻执行思想的影响,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工作的主要性及面对的严肃情势不足准确的认识,没有从思想上高度注重这项工作。二是有的法律人员营业上不通晓,对本身的职责没有明晰、精确的掌握,法律随意性大。三是还有的法律人员法律方法比较单一,监管办法不到位。显示在:调查工作没有常常化、准则化,回访准则没有落实到位;外出告假等准则没有获得很好的执行,对不假外出的矫正对象未能实时开展批判教育和采取必然办法查找;法律力度不够,关于服刑矫正对象违背规则、该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没有撤销,该当收监执行科罚的没有果断执行。四是基层力量单薄,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很多时分存在身兼数职的状况,较大水平上减弱了真正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力量。五是因为协管人员多由村(居)委会干部构成,少量协管人员没有尽到协管职责,对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状况治理脆弱松散,关怀不够,没有收到应有的帮教结果。

(三)矫正对象躲避监管。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认识淡漠,没有坚持在刑认识,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心存冲突,不顾全监管革新;有的矫正对象以为本人犯了罪,没有脸面继续在寓居地出头露面,想尽方法躲避监管;还有的矫正对象迫于生计,到外地打工,离开了执行机关的牵制,逐步放松对本人的要求,所以就没有严格依照执行机关的要求按时报到申报活动状况、数月不交思想汇报、甚至不假外出务工,私自离开监管,然后形成遗漏管。

(四)有关司法尚不完善。一是在立法层面存在规则纷歧致的景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调查,地点单位予以共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关于被判处缓刑的矫正对象由公安机关交地点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调查。单从上述法条来看,施行调查的主体不明,责任不清。此外,我国自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详细从事调查工作的是司法行政机关,这与司法规则的公安机关存在必然收支。并且,本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批改案(八)》只明确规则对控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社区矫正,没有对掠夺政治权益和暂予监外执行进行这样的规则,这些纷歧致的规则给实务工作带来了必然影响。二是我国还没有对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立法,关于这一领域的的司法很不健全,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各类规则、方法、通知等标准性文件中。虽然,这些标准性文件填补了当前司法规则的欠缺,然则,它们自身没有上升为司法,合用效能明显不及司法,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扬。

二、避免监外矫正对象遗漏管的对策

(一)齐抓共管。预防和削减矫正对象遗漏管问题关于维护社会和谐不变,降低从新犯罪率有着极为主要的实际意义。因而,党委、县政府和政法部分都该当高度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并依据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构成分工协作、权责清楚、环环相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式,着力将社区矫正工作抓紧抓好。一是县综治委要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结合联会、季度检查、审核评价等方法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和工作指导。二是审查机关作为司法监督机关,要经过审查建议、改正违法、监督收监等法律方法,切实增强对交付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司法监督。三是政法部分应尽能够的完成信息共享。本县公检法司内部都各自构成了信息库,然则信息共享机制没有完全坚持。建议今后各政法部分间横向坚持社区矫正信息软件系统,在提高各政法部分工作效率的还,便于审查机关开展动态监督,预防和改正遗漏管问题,保证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标准交付。一是在司法分析尚未出台的状况下,严格依照对相关部分具有约束力的各类规则、方法、通知等标准性文件所确立的时限、方法、顺序严格做好交付执行工作。对上述标准性文件没有确立的事项,可以由相关部分一起研讨必然的处理方案,运用会签文件的方式进行标准。别的,本能机能部分在工作中要增强联络、协作共同,保证交付执行落实到位。二是在交付执行工作中尽量做到交付执行人员与执行机关采取人员晤面、执行机关采取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晤面。三是高度注重异地交付执行工作,坚持司法文书与矫正对象均要交付到位,避免漏管。四是因为交付执行不到位招致交付执行环节脱节的,该当通报有关单位,实时查明是在哪个环节呈现问题。该当补齐相关手续的,迅速补齐相关手续;该当追查责任的,该当依法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监外矫正对象悉数纳入监管。

(三)增强监管。紧紧围绕教育矫正、监督治理、帮困扶持三大任务的要求,增强对各类矫正办法和办法的综合运用,从全体上提高矫正对象教育革新质量。

在教育矫正方面,在矫正对象入矫时,在深化分析矫正对象犯罪成因、性情特征、家庭状况等要素的状况下,设计特性化的矫正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结合公益劳动、心思引导等方式,协助社区矫正对象坚持在刑认识,保证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落实到位。

在监督治理方面,一是调查小组采取常常性的开展调查工作、按期回访社区矫正对象等方式开展监督调查,特别是对新交付、思想不不变、生活坚苦、严重变故、显示差、思想顽固等六种景遇的社区矫正对象坚持“六必访、六必谈”,进一步摸清底数,把握状况,增强对社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二是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报到、迁居、外出请请假等监控制度的还,不断加大法律力度,特别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景遇曾经消逝的,缓刑、假释被撤销的,该当收监的果断收监;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未经同意私自分开所寓居的市、县,经正告拒不矫正,或许拒不申报行迹、下落不明的,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顺序上网追逃。社区矫正对象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背司法、行政法律或许国务院公安部分有关监督治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分法》第六十条的规则赐与治安治理处分。

在帮困扶持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在施矫时,必然要高度注重和着力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持工作。对没有经济起原的社区矫正对象,该当积极争夺在其家庭成员及亲朋的扶持,积极协调街道和社会力量,落实最低生活保证;对有必然学问或专业技能专长的矫正对象,该当经过协助联络单位和支持自谋出路等方法,努力发明就业前提;对曾经找到工作单位的矫正对象,要在支持和鼓舞他们就业的还,严格执行请请假准则、事前申报准则,避免他们借工作之故不认真承受教育矫正,而让他们在自给自足、服务与报答社会的还,坚持健康不变的心态,削减和消除消极、冲突心情,准确看待和共同矫正治理,保证矫正工作的司法结果和社会结果。

第4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今年**区“转型升级提升年”、“社会矛盾化解年”、“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要求**街道司法所街道司法所工作总结在全街道范围组织辖区**个社区2次大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对排查矛盾纠纷要求每月上报社区能够调节在社区调解社区调节由街道组织调解街道司法所调解上报**区申请司法协助调解今年街道把调解工作社会稳定大事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本环节来抓调解作用化解矛盾为辖区居民了安居乐业生活环境。

二、社区矫正工作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今年**区所有乡街社区矫正个工作我街道**拆迁社区矫正工作迟迟未能正式社区矫正工作街道司法所做了工作

1、工作机构

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在交接前成立以街道主任为组长**街道社区矫正工作;交接后一周内组建了一支由社区综治干部和妇女干部组成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在司法所人员和社区民警组织下工作

2、了工作制度

法律和规章制度对矫正监督、管理、刑罚实施制定了《**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街道社区矫正加(扣)分细则》《**街道社区矫正月度考核评议方案》《**街道“5+1”监管机制方案》等制度;

3、司法所逐一对矫正分析制定矫治个案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对矫正教育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硬件设施

办公用房紧张**街道一大问题司法局及开发区综治办组织下街道非常街道司法工作司法所长与沟通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班子会议商议解决社区矫正办公用房问题在下腾出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教育室、谈话室资料档案室合计面积**余平方并配备了办公设备为司法所工作了硬件保障

5、了社区矫正档案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通知书;矫正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等材料

自交接**街道共接收了**名社区矫正分布在街道下辖各社区:缓刑**人假释**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到为止有v人正在矫正犯罪类型分别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3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3人侵犯财产罪6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人贪污贿赂罪2人到日前为止**名矫正未重新犯罪

三、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街道司法所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进程健全了普法、学法制度街道横幅、法制讲座、简报、标语、社区橱窗、黑板报市民学校等加大了对普法工作宣传“五五”普法工作计划工作全年共法律宣传活动次印发宣传资料余份制作法制宣传横幅条、标语宣传条社区黑板报期

为努力居民法律意识今年我所法制教育活动在辖区各社区了《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禁毒法》、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传活动如举办法制图片巡展、趣味普法活动、法律咨询活动、组织观看法制电影电视录像、举办法制讲座等地了学法、用法兴趣活动使我所普法工作既扎实又轰轰烈烈了预期全年普法教育活动次受教育人数

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相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要宽松但而放松对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管理同样司法所主要工作为对刑满释放人员管理分职业、分年龄、分社区帮教安置帮教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我街道共有刑满释放人员人分布在辖区7个社区各社区安置帮教工作在街道司法所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序对刑释解教人员接茬教育和就业安置工作预防了归正人员重新犯罪

五、工作中

1、社区调委会有待未能“道防线”作用

2、社区矫正工作后矫正逐渐增多街道工作人员

第5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14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政治理论建设。党“十”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党的"十"精神的要求,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教育,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思想上始终保持清醒,政治上始终保持坚定,牢固树立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6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一、社区矫正的价值

对于民众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念,是一个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是20世纪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组织予以肯定与倡导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与。主要做法就是倾注全社会力量,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即所谓不需要监禁(指罪行比较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在狱中表现较好、已够保释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这一改造方式,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社会价值明显。

(一)以人为本价值取向明显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价值目标,也是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以人为本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罪犯也是人,也有其人格的尊严,也追求其自身的自由和幸福。对于犯罪人的关怀不再是一种恩惠,而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

1、社区矫正体现了一种宽容精神。宽容是刑罚人道化的重要标志,房龙认为,无论是人类思想史,还是刑罚史,都是为宽容而斗争的。[1]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并且为罪犯的矫正营造宽容的社会氛围,使矫正对象在宽容中感受人性关爱。而和谐的社会关系正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上。

2、社区矫正体现了人性关爱的理念。罪犯尽管危害了社会,被判罪服刑,但他也有与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和情感,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罪犯的需求和情感。一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渴望自由的需求。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其他方面的权利存在的基础。在市场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个人自由具有空前的价值。这一点对罪犯也适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矫治,罪犯并不脱离正常的社会生活,与监禁矫正相比,具有较大的自由度。二是社区矫正满足了罪犯的情感寄托。罪犯如果被判刑入狱,就无法过正常的家庭生活,导致家庭生活残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而社区矫正使罪犯保持健全的家庭生活和稳定的婚姻关系,从而使其情感需求得到了满足,促使罪犯更加珍惜家庭的温馨,承担起自己对家庭应负的责任。这反过来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婚姻和家庭稳定,减少家庭矛盾,并能在生活上兼顾到家庭,提高他们对家庭的亲和力,促使犯罪人安心服刑,从而加速罪犯的自我改造。

3、社区矫正以罪犯的复归社会为终极目标。我国学者指出,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2 ]以人格矫正为前提、罪犯复归社会为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集中体现着行刑的人道价值。一是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让罪犯继续保持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塑造罪犯的“公民人格”。犯罪学的表明,犯罪人的家庭和社会资源,是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重要支持系统,是任何其它力量都不能取代的改造力量。二是社区矫正可以避免监禁矫正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避免“监狱化”人格的出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学者Sykes指出监禁刑会给受刑人带来五大痛苦:自由之剥夺、物质与接受服务之剥夺、异性关系之剥夺、自主性之丧失和安全感之剥夺。[3 ]这些痛苦对服刑犯的人格和自我价值感构成巨大的威胁,极易造成自律力萎缩、意志力丧失等“监狱化”人格现象。过度地使用惩罚手段,还可能会使犯罪人放弃改过迁善的机会。因此,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与背弃的过程,对罪犯人格的塑造和重返社会目标的实现起着阻滞作用。而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会受到监狱环境的感染,健全的家庭生活,稳定的就业,正常的休闲活动,加上适度的社会监督,可以较好地矫正罪犯的反社会人格,从而使罪犯顺利地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二)效益价值突出

一是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开展社区矫正,既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那些不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实施社会化,还可以防止严重犯罪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提高对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资源,减少行刑的成本。我国是一个发展家,财政资源并不宽裕,用钱地方甚多,不应忽视行刑的经济性,即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使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监禁刑的行刑成本要比非监禁刑的行刑成本高得多。根据2000年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监狱共超押罪犯24万人,而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达到7266元,这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4],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致使有限的监狱经费入不敷出,包袱越背越重,远远不能满足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正常需要,迫使监狱偏离自身的性质而过度地追求创收。这种现状既造成国家财政资源的不合理使用,也降低了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无疑,社区矫正将是有效缓解监狱压力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最有效办法。

二是有利于解决服刑人员的经济困难。一般来说,监狱往往只注意安全和秩序,服刑人员在狱中学到的在社会上生存所需的劳动技能非常有限,而且在刑罚强制的条件下,服刑人员被迫接受教育的效果通常是十分消极的。他们长期在高墙内生活,与外部世界相隔离,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知之甚少,独立动手能力乃至谋生能力较差,这对其本人日后的生活和整个家庭都可能产生长期的负面。由于实行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有利于他们早日融入社会。如果改造好了,则可以达到人性的复归,学到有用的知识,培养劳动技能,打好生活基础。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其在社会上从事正当的职业并获得报酬,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并且能为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解决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增强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各地试点情况看,社区矫正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由于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上的偏差、相关法律滞后等因素,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一)民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的,担心把犯罪人放在社会上不保险,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深根蒂固,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二)适用的对象过少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据统计,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总数为646431人,其中被判处管制的为7822人,占1.21%,判处缓刑的占15.85%。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予以假释的适用率仅为1.63%,在2001年监外执行的罪犯占在押犯总数的比率仅为1.83%。[5]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这种情况之下,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以及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等一系列目标,都将难于达到。

(三)现行的法律规定滞后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修改。如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法律对缓刑适用规定上,没有对缓刑的适用主体和行为条件予以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没有确切的依据,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缓刑的刑罚。另外,缓刑适用对象的范围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缓刑的适用量,反映了刑罚执行制度上倾向于监禁刑罚,尽量减少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刑罚思想。立法及司法机关对于假释的适用也同样采用慎重的态度。如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将无法通过假释这一法律途径尽早回归社会。此外,在适用假释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实质性条件,其实为软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造成实践中不易操作。从而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这样就不用承担失察等责任。

(四)社区矫正工作仅流于监控,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在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制约。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

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由此,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而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而且,社区矫正的本质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但在实践中这种刑罚执行的性质常常被有意无意地淡化,存在着随意性,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矫正规定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矫正部门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二是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使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受众产生了片面的误解。三是矫正工作开展前,缓刑、假释罪犯在由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时确实比较松散,在重新规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不理解和阻碍。四是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本身具有抗拒改造的心理因素。多种原因造成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不足的问题,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五)社区矫正组织不健全,社区矫正层面单一,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均由公安机关代为管理。但是,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重大任务,在警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还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予以监管改造,就显得力不从心。实践中公安机关仅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而且,目前在试点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组建专业心理矫治队伍、社区力量帮教方面尚处于构思起步阶段。这样在工作中就极易因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而出现互相推诿和责任不到位的情况。此外,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专业矫正人员少,也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作用的发挥。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

(一)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涉及到把什么样的罪犯放到社区中执行刑罚的问题。从有利于社会稳定,增添社会和谐因素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括四类:一是未成年犯。对于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使用社区矫正刑,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轻罪犯。对于罪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的罪犯,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刑。具体范围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增加使用社区矫正刑的刑罚方式。三是过失犯。过失犯罪,由于不是故意实施的,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将他们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使用社区矫正刑这一刑罚方式,更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四是老、弱、病、残、孕犯。各国刑法一般都认为,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而有所减轻,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还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决非报复,而特殊预防重于一般预防,裁量刑罚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作为犯罪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因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可有所降低。

(二)细化缓刑、假释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是:犯罪人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该规定过于原则,弹性过大,未提供具体的评判标准,不利于缓刑、假释的准确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官和监狱在缓刑和假释适用上倾向于保守立场,从而了缓刑、假释的适用率。为此,应对“悔罪表现”进一步细化,以便利司法操作。例如,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退赃,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都可视为悔罪的具体表现。或者将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修改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和劳动、一贯表现良好的,或者年老体弱、丧失作案能力的等等,从而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实质要件。另外,从促进犯罪人改过自新和建立犯罪人再社会化桥梁这一目标出发,我国刑事立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执行一定刑期改造的罪犯可以考虑适用法定假释,即对于在监狱执行了大部分时间的刑罚以后,由规定予以附重要任务的释放。

为了保证缓刑、假释的适用效果,还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罪犯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即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家庭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以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从而通过这种预测评估来确定是否能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和假释。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的适用效果,在很大程度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而提高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又有赖于建立的人格调查制度。当然,由于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区执行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给社会治安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扩大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同时,必须审慎进行,切不可盲目适用,以避免出现社区矫正的滥用。

(三)增加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

为了避免社区矫正流于形式,防止重现管制刑遭遇“灭顶”的风险,对社区矫正应该注重通过一些禁止性或义务性的规定去落实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如英国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从40小时到240小时不等的社区工作即“社区服务”,或者要求服刑人员在宵禁期间不得进入某一特定的场所,或要求其在晚间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6]。我国的社区矫正也可以考虑增加对服刑人员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同时可增设一些义务性规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积极承担家庭抚养费用等等。这样,不仅使刑罚的力度加大,同时还可以强化社会正义感,赢得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四)建立立体的社区矫正

罪犯的矫正离不开社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社区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只有组建起这三级组织,才能形成一个强大而功能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要在第一级组织高效运转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二、三级组织的作用。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通过组建矫正网络,实现地区资源共享,实现政府主导下的矫正机关与专业机构、人员的合作关系,由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矫正机关按劳付酬,实现共生和双赢的局面。

(五)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

改进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服刑人员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服刑人员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从接收到解矫前阶段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等,尽快消除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如组织管制、缓刑犯参观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与监狱服刑人员座谈,使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加强服刑意识、规范意识。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通过他人的肯定和认同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六)畅通渠道,加强协作

加强沟通协作,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矫正机关对罪犯实施矫正的判决或裁定参与意见。以假释为例,社区矫正组织通过调查罪犯服刑期间表现、走访罪犯家庭和社区、与罪犯面谈等方式,形成对该名罪犯是否适于社区矫正的意见,在监狱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的同时提交法院,法院在此基础上最终作出假释裁定。这样,矫正组织在矫正前就对罪犯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随着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矫正机关还可在对管制、缓刑类服刑人员判决前向法院提交意见。这样的优点是:作为法院和监狱,只能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判决或裁定,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罪犯的成长背景、家庭环境、社区意见等进行调查走访,而矫正机关可利用基层矫正网络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了解,并得出其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为法院正确地判决和裁定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保证适合的服刑人员进入社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二是在矫正过程中各司法所与监狱建立协作关系。如针对目前各区县普遍反映的剥权类服刑人员难以管理的,可在矫正责任人与罪犯原服刑监狱干警间建立直接联系,矫正工作者可从监狱干警处直接获取许多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对于重点服刑人员的管理可起到较大的帮助作用。此外,提高矫正工作者工作水平,培养一个成熟的社区等都是开展社区矫正必不可少的条件。

(七)加强社区矫正的正面宣传,打消人民群众的顾虑对于人民群众的不理解和不支持

要注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从思想观念上,消除人民群众对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顾虑。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楚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司法部门按照严格的标准予以筛选和鉴别,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区矫正组织的严密监控下执行刑罚的。如果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行为,如危害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脱逃等情况,那么就要执行监禁矫正的刑罚措施。当然,在宣传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宜夸大宣传,要切合实际,以人民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做好思想工作。

结束语

开展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架起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教育改造质量的好坏,他们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服法以及是否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社区矫正在产生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1]刘保民,张庆斌,《监狱行刑人道化问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2):49-54。

[2]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卷)北京:学林出版社,2001。

[3]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的基础及其发展评估》,载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47-52。

[4]曹云飞,武玉红,杨一宁,《试论我国的社区矫正》,载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5卷第3期。

第7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社区矫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检察机关在监外执行中担负着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为客观、真实、全面地掌握监外执行罪犯服刑状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组成由主管副检察长带队,监所科、调研室有关人员组成的监督检查组,到县司法局、县公安分局、县法院、各镇街道司法所和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台账、档案及个案调查等方式,开展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如下:

一、 肇州县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经排查和调研,肇州县共有监外五种人225名,我院掌握的社区矫正五种对象185名,其中,缓刑162人、剥夺政治权利13人、假释4人,暂予监外执行6人。司法机关有社区矫正对象人员91人,公安机关有70人。我院掌握的有判决书的五种对象有134人没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到,他们也没有收到判决书,处于脱管状态。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55名社区矫正对象我们不知道。有21名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但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监外执行罪犯脱管较为严重。一方面,由于法院未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要求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材料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大部分矫正对象没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司法机关办理登记接受矫正,也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另一方面,由外地法院判决的社区矫正罪犯,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存在滞后现象,致使被监管人员不能被基层政法单位及时掌握,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2.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衔接不到位的现象。在交付执行的衔接上监督不到位。即对于被判处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在宣读判决书之时就被释放了,法院有的在释放之前甚至都没和被判监外执行的罪犯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造成监外执行罪犯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矫正。同时,判决书送达矫正机关还有一个过程,检察机关没能及时掌握情况介入监督,这就造成了判决生效和矫正执行相脱节。

3. 相关制度还不健全、适用效果还不是很好。目前虽然规定了矫正对象的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制度等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但落实这些制度,职责还不够明确,也缺乏可操作性,也就造成有些矫正措施和制度达不到实际效果,同时给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检察监督。首先,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做好对监外罪犯的法律文书的异地交付和转接,避免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异地被矫正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造成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全面掌握情况,发生脱管现象。其次,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程序监督。再次,加强对执行结束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监外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期限;对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8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帮教基地;教育;感化

由于时代的迅速变迁,现今的未成年人容易受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很多未成年人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正因为未成年人身心、思想的不成熟,他们仍有着更多的机会进行教育和挽救。其中,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领域,检察机关处于重要的环节,构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利用社会帮教措施,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教育,成为检察机关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社会帮教制度,是指我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所创造的一种依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使之改正不良行为的一项制度。社会帮教既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一项为那些有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提供帮教的社会措施[1]。我国早在1983年4月公安部等7部门就联合发出了《关于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帮助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明确了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制度,1991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为了开展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999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开展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而早在1985年,我国就参与制定并签署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其中第11条更是明确了要未成年人的“观护办法”。

以上法律规范及司法惯例都确定了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基本路线,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以此来达到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终目的。

二、中外帮教制度及帮教基地的经验借鉴

我国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帮教制度的时间并不长,并且先后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经验华。一部分,帮教基地构建来源于国外先进制度。日本更生保护制度渊源于18世纪后半期的出狱人(即刑释人员)保护制度。早在明治16年(1883)年,神道教的神职人员池上雪枝就在大阪开设了一所名为雪枝的感化院,即日本最初的非行少年感化院。[2]这成为最初的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雏形。而英国则建立了完善的保释制度,其中针对未成年人,其设立了一个未成年人保释支持小组这一机构。这一机构须负责被保释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被中断。有时也可将被保释者放在社区志愿者家里看管。

在我国,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帮教及帮教基地制度,其中以上海为领头和典范。上海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历来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中形式多样,如普陀区法院建立的“缓刑对象自立学校”、长宁区检察院建立的“观护员制度”[3],其中更为成功和高效的是帮教基地的建立,始于长宁区法院和虹口区法院的探索。被很多区院借鉴,例如虹口区依托富大集团等大型民企建立的“阳光基地”,宝山区依托宝钢等大型国企和区工读学校建立的帮教基地,闵行区依托莘城宾馆建立的帮教基地等。这些基地的建设,都为帮教力量社会化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观护帮教基地的建立,提供正规的社会化帮教矫正服务,符合适用非羁押措施条件的闲散未成年人。

三、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帮教基地制度的探索

(一)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可行性

正因为检察职能中的不、诉讼监督等特殊职能,使得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处理方式方法上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从横向来看,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阶段,能够广泛地与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关系联系起来,更为全面和深度的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环境,发现和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原因,能有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形成品格证据,这些都将成为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有利条件。

从纵向看,检察机关开设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具有重要的衔接作用。检察机关审查后的程序即为法院的审判阶段,但在此之前检察机关有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权限,能够切实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而同时在作出不的决定的同时,也要保障涉案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能够真心悔改,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这就需要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教育挽救改造考察的机会,能够尽早的改造和挽救未成年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

(二)帮教基地的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

从现阶段来看,帮教基地的作用将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帮教工作也同样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这其中可以借鉴上海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如上海针对未成年人开展观护工作的对象,即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犯罪,并具备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条件的未成年人。”[4]因此,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类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采取羁押措施的嫌疑人,应当秉承“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的原则,不再进行羁押,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帮教工作;另一类是外地来本地人员作案,存在很大的脱保风险,同样可以采取有效的帮教基地教育机制,作为后阶段或不的参考项目之一。此外,对于一些涉案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或者在案件中作用较轻,为了有利于其改造,同样适用于安置帮教基地进行有利教育和改造。

而从适用阶段来看,同样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环节。从嫌疑人移送审查批准逮捕节点起,检察机关便具有不予批准逮捕后,建议对取保未成年人采取帮教工作的途径,来进行未成年人嫌疑人的管理和帮教。而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同样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以及开展社会调查等多项工作,为检察机关做出或不的决定打好基础。此外,对于不、缓诉、免于刑事处罚、以及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同样应予以跟踪反馈,并与相关机构、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审判后程序的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工作。

(三)开展帮教基地的运行模式

检察机关依托自身职能,与相关社会机构、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共同建立帮教基地。如与公司企业、工读学校签订协议,共同建立帮教基地或阳关基地、社会管护站。作为开展帮教工作的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学习和成长,并学会一技之长的场所,使其能够进入社会后迅速融入社会。此外帮教基地引进多方人才,全面开展帮教工作,通过思想汇报、工作交流、心理辅导、学习教育等方式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监督和教育。更为重要的,有条件时可对未成年人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帮教对象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

帮教基地的开展和运行要求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结合,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共同开展,有利于司法机关剖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与新刑诉法要求的附条件不制度相互结合,改造和被教育情况,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做出是否附条件不决定的参考因素;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已经做出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矫正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平台。

四、开展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帮教基地体系的几点建设性意见

第一,开展帮教基地工作需要规范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帮教基地工作需要司法机关与社会各方面组织的相互配合和相互监督,但在实践中,很难形成完整统一的管理体系,也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帮教制度进行规范。因此开展帮教基地不应流于形式,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作为帮教工作的带头和主管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对帮教基地的管理和考核监督,才能够让帮教基地真正的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开展帮教基地工作需要提高帮教人员的综合素质,明确职责,提高帮教基地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帮教工作的帮教人员,应当选取思想品德优秀,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有一定社会阅历、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来担任,要求帮教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素质,帮教基地应逐渐提升专业化和规模化。

第三,开展帮教基地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各组织机构的分工配合。不仅要求司法机关作为主管和牵头机构进行开展工作,更需要与综合、预防、青保、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团委、社工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相互配合和合作,共同构建帮教基地体系,因此提高全社会对帮教工作的重视和关注,统筹规划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形成良性循环体系,建立全社会系统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注和教育挽救工作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是帮教基地工作开展的最终目的。

注释:

[1]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

[2]施佩琴:《关于完善我国安置帮教工作体系的思考》,中国法院网,。

[3]刘长想:《上海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青年工作,2005年第5期。

第9篇:缓刑人员思想汇报范文

这次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是经市委、政府同意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政府对我市社矫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市委副书记申忠林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为我市当前和今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领导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分别作了很好的发言。为了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我就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探索行刑方式多样化、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尝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之一,是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社区矫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二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监外执行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四是社区矫正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

二、明确社区矫正的对象、任务、目的和职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的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间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再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矫正的目的是: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再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6、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为确保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一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衔接移交工作。对已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要与公安派出所做好人员档案的移交衔接工作,主要是20**年底前的社区服刑人员,据统计有1339人。2009年1月以来的矫正对象人员档案已基本转到市司法局。现已有56人。今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司法所还没有拿下去的,要尽快到司法局搞好接交手续。司法所电脑要尽快联网,申请邮箱,向司法局上报邮箱号。今后,在刑事裁判生效后,法院移送到市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将及时转给司法所,司法所要进行登记,严格按照一人一档建立档案。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同时,要认真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保证社区矫正的合法性。二是加强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各方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还要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协调配合,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工作等服务。

四、摸清情况,切实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

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司法所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这就要求从基础工作做起。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就要认真摸清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底数搞清楚,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各司法所在这次会议后,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排查,主要把矫正对象的人数搞清楚。二是要把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摸清楚,做到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各司法所在开展对矫正对象集中排查的同时,要认真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类别、犯罪情况、矫正期限、现实表现、户口所在地、职业、家庭等情况。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和教育,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五、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

(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从刑罚的惩罚性来看,惩罚性体现于对权利或人身自由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实现就需要监督管理。我们知道,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当然,对矫正对象实行监督管理是必要的。从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来看,这些人都是某种程度上的犯罪分子,为预防这些人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也是必要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要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事档案、犯罪档案、矫正档案等各类信息资料的管理;二是对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的管理。比如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或假释的人员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等;三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行使公民权利限制的管理。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四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定期报告的管理。矫正机关要督促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以便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改造情况。

(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社区矫正是一个教育的过程,经过对矫正对象的教育,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上,要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具有针对性,才会有成效。在教育的内容上,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积极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早日回归社会。在教育的方法上,一是采取多角度的教育方法,提高矫正质量。开展警示教育。司法所以开展警示教育形式指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告诫他们避免重犯。如组织他们参加旁听法庭审判,使他们直观的认识到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组织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理念;开展引导教育,司法所要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有意义的活动,让他们感受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分子,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潜移默化的引导他们树立起积极向上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如组织开展公益劳动、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等,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之中。开展感召教育。司法所通过对矫正对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从更高层次感召他们,用先进的事迹来激励他们,使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开展主题教育。司法所要结合形势,积极开展内容丰富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开展“八荣八耻、从我做起”为主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活动,以“社会给予我温暖,我为社会献爱心”为主题的向灾区、贫困地区捐款捐物的活动,通过参加学习和捐助活动,激发他们进一步树立社会责任感。二是借助多层次的施教主体开展工作。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要借助家庭、社区工作人员(村社干部)、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力量,才能把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搞好。三是要采取因人施教、有针对性开展教育。如侵犯他人或国家财产类犯罪分子,大都是好逸恶劳之徒,就要对他们进行热爱劳动、靠劳动致富方面的思想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一是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个别教育就是通过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和途径,对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的教育;集中教育主要是对矫正对象进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要把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确保教育效果。二是正面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服刑人员的先进事迹及时表扬和鼓励,弘扬正气;对不服从管教、有违纪违规的人员,及时予以批评教育,促进其转化。

(三)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克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六、建立健全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管教规范化

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我们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对矫正对象的管理考核规定。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公益劳动制度、管理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