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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协议编号: 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东北水稻加工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委托加工产品、品种、数量
二、 包装方式、包装重量
1、 包装方式:委托加工产品包装物均有乙方提供,包装方式按甲方生产通知书要求来进行。
2、 包装重量:标准包的重量不得低于标准包标示的重量。
三、 加工、费用、副产品的处理
1、 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稻谷有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仅负责甲方委托产品的代加工。
2、 加工费:按每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
3、 副产品处理:对于甲方提供原粮加工出的副产品可协商销售给乙方,甲方也可以自行处理(协商以后一般以冲抵加工费用,盈余部分返回给甲方)。大米委托加工协议
甲方: 协议编号: 乙方: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东北水稻加工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委托加工产品、品种、数量
二、 包装方式、包装重量
1、 包装方式:委托加工产品包装物均有乙方提供,包装方式按甲方生产通知书要求来进行。
2、 包装重量:标准包的重量不得低于标准包标示的重量。
三、 加工、费用、副产品的处理
1、 加工方式:委托加工的稻谷有甲方负责提供,乙方仅负责甲方委托产品的代加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和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合称为“双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
一、委托加工项目
1、委托加工产品:_______________
2、加工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
3、产品交货期限:按乙方接单起_____个工作日内交货。
二、委托加工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选用原材料。
2、乙方对原材料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进行加工。
2、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包装要求及交货地点
1、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对于甲方无特殊要求之零件由乙方自行选择包装方式。
2、甲方指定地点交货,地点限_____之内。
五、费用结算
1、此次加工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小写)_____元整,此价不含税。具体明细见附件二。
2、甲方首先支付乙方30%总额货款作为押金。乙方交货经甲方验收确定后,由乙方开具发票交与甲方,开票交税额由甲方返回乙方。甲方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总额货款,交货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20%总额货款。
3、甲方以银行汇款或国库直付方式与乙方结算。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5 %的违约金。
2、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不得擅自生产甲方的专利产品或侵犯甲方专利权的产品,不得传播甲方提供的图纸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行为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权利。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执行过程中出现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加工方(乙方):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将自有的产品交付加工方进行加工,到期支付加工费收回加工好的物资。
虽然委托加工物资改变了实物所在地但它还是由企业控制的符合资产的定义所以还属于企业的资产。
(来源:文章屋网 )
受委托方:(以下乙方)
合同签定地:时间:年月日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甲方委托乙方印制《》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规格及工艺要求:
(1)类别:页数:
(2)开本:尺寸:高mm,宽mm。z
(3)纸张:内页:封面:
(4)盒套:
(5)贴片:
(5)装订:
二、印制数量及单价:
印制数量:册,单价:元/套,总计:元(大写:)。]s
(备注:以上价格含打样、纸张、印刷、装订、包装费用以及运输到交货地的运输费用等。)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款的50%即人民币元,余款元,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日内付清。
四、制作要求:
1.甲方提供设计完成的mo、或光盘,制作由乙方完成。
2.甲方在样张上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乙方必须按甲方意见修改。乙方擅自改动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对制版后的改动,属于印刷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属于换图、改字等临时变更的各种费用由甲方负担。
4、乙方应提前空运2本样书到甲方。确认后发大货,并随大货提供不少于1的调换余量。光盘和菲林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结算前发回甲方。乙方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或转借使用甲方资料。
5、标准箱包装,包装箱要规范,要有一定强度,箱内六面加厚度1cm塑料泡沫板,箱体要印上品名、数量、发行单位等。每配内包装袋(要求),按每箱数量放入箱中。
五、质量要求:
1、纸张克数、产地,纸张白度、油墨牌号等要真实。
2、印刷色相要统一,准确,明度、清晰度、色饱和度等要达到设计标准。
3、工艺要精细,裱糊要平整、贴实、不变形、不起皱、不掉片、不错页、不缺页、不重页。
4、如出现印制质量,数量短少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退货,数量短少的,每少一本扣全货款的2%,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应赔付甲方一切损失。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乙方无论采取何种运输工具必须于年月日前将货物运到,运费由乙方负担。迟到一日,扣除全货款的0.5%,迟到5日以上2%,10日以上10%,作为甲方补偿,20天以上,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验收条款
验收标准、验收期限: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在交货后日内验收。
异议期限:甲方认为货物不符合合同的,应当在验收后内提出异议。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任何一方对合同履行产生异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采取有效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第项方式解决,
1、交由仲裁委员会裁决: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修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k[(
甲方(制备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 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机: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项目
数量
价格(元)
技术要求
交货期
见合同附表
见合同附表
说明 :
1.甲方为乙方提供委托加工服务时,甲方完全按照双方商定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数量,期限进行操作,具体细节详见附表。
2.甲乙双方协商定价,并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向甲方付合同金额总数的______预付款,甲方方可进行生产。乙方因故中止或终止本合约,预付款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乙方。对遗留物品及阶段性成果,甲方有权自由处置,乙方不得干涉;但在合同中止时,双方也可另行商定处置方式。
3.甲方在产品加工完成后,乙方将余款结清,同时甲方将产品交付乙方。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提供的抗原出现问题而影响实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时,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和各种损失,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给予经济补偿。
5.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及时安排实验,并保质保量完成。因甲方原因不能完成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定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经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关键词:委托加工;界定;应纳税额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内涵的界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的情况相对而言比较复杂,为了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更好地进行管理,应该在税收的征收管理上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它指的是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等主要的材料,而受托方仅仅提供部分代垫的辅助材料以及收取相应的加工费所加工制成的应税消费品。
但是对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作为我们上面所界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而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所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是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但是这些原材料是委托方先从受托方购入之后再提供给受托方的,这种情况下也不是委托加工;受托方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受托方之前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的。这三种情况下,我们应将其视为受托方销售自制的应纳消费税的物品,受托方要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消费税;但在符合上述我们所确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条件的情况下,受托方仅仅是要代收代缴(代委托方)消费税,然后就其提供的加工劳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销售价格的确定要按照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区分:如果受托方具有同类的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就应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来计算缴纳消费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单价 委托加工的数量 适用税率;反之,则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来计算缴纳,组成计税价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如果是实行复合计税的办法来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此时,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 适用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核算
根据新会计准则以及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以后,要依据用途的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下面笔者分两种情况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核算进行分析。
(一)收回后直接出售
委托方将应税消费品收回以后,如果直接用于出售,应当将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连同应该支付的加工费一起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去。在此种情况下,因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货物时已经代替委托方收取并缴纳了消费税,所以委托方收回之后再销售的时候,不需要再征收消费税。
此处的“直接用于出售”,指的是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如果委托方的收回后的出售价格高于了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那么就不属于我们所说的直接出售,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再次交纳消费税,此时在计税时可以扣除受托方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我们以具体的案例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业务进行分析。
【案例1】2014年2月,化妆品生产企业长城公司委托另一同类企业蓝天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发出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成本为5万元,加工费为6000元,增值税1020元。蓝天公司无同类化妆品销售。月末,长城公司收回加工完毕的该高档化妆品,直接按8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款项已收到。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做出长城公司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分析】委托加工物资组成计税价=(5+0.6)÷(1-30%)=8(万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30%=2.4(万元);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按8万元的价格销售,属于“收回后直接出售”,具体分录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
贷:原材料5
2、支付加工费以及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102
贷:银行存款 0.702
3、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4
贷:银行存款 2.4
4、将化妆品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8
贷:委托加工物资 8
5、将化妆品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主营业务成本8
贷:库存商品 8
【案例2】如果假设长城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高档化妆品后按照1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业务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委托方收回后按照10万元的价格出售,不属于“收回后直接出售”,那么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能直接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而应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出售并缴纳消费税时再予以抵扣。具体分录如下:
第1、2个分录与案例1一样;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4
贷:银行存款 2.4
4、收回化妆品:
借:库存商品 5.6
贷:委托加工物资 5.6
5、化妆品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5.6
贷:库存商品 5.6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
(二)收回之后用于连续的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将加工收回的产品用于连续的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再予以抵扣。具体的账务处理与以上案例2类似,此处不再多加描述。
四、小结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是税法和会计学习中的一个难点内容,我们在进行相关的核算时,首先要分清相关业务是否是税法中所界定的委托加工业务,然后才能根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具体用途来确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委托加工 委托方财务处理 财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166-03
本文中笔者将实际发生的委托加工按照加工是否改变原材料形态的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简单加工。不改变委托加工物资的基本形态,整个加工过程相对简单,加工工序不复杂,通常比较单一,整个加工物资前后形态没有质的变化。
2.复杂加工。加工前后,加工物资与加工后的成品或半成品的形态明显变化,加工过程相对复杂,加工工序通常较繁杂。
以下,将分别根据两种情况,分别阐述委托加工中委托方的财务处理与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及如何防范财务风险。
一、简单加工的情况
由于被加工物料在加工前后,其基本属性和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在会计核算上,我们对此类情况的会计处理的如下:
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或半成品、库存商品)
加工后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委托加工物资
应付账款(加工费部分)
例题1: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加工一批产品,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A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将该批原材料加工成产品B后交予甲公司。双方约定该批B产品按照20万元的加工费结算,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账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甲公司1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万元
借:库存商品 120万元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委托加工物资―甲公司 100万元
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万元
考虑到实际生产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一般将发出的委托加工物资与入库的产成品的物流数据,根据加工材料与产品的对应关系,建立一套相关台帐。以便今后查阅加工物资的发出与入库以及报废情况。
如果出现委托加工物资报废的情况时,会计上应当视同该批报废材料销售给受托加工方。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
例题2:
假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原材料A一批价值100万元(不含税),但是其中1/5原材料在加工中报废了。对于该批报废的原材料,甲公司按照价值20万元(不含税)卖给乙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万元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加工物资处于“委托加工物资”时,占用了企业的营运资金。整个加工环节从发出材料到产品加工入库的时间周期越长,就越会增加该部分营运资金的周转时间,增加企业营运资本的现金流风险。
(2)如果由于受托加工企业加工产量较低或者报废量较大等情况,导致发出材料余额大于应付账款余额,时间过长,则会增加委托加工企业发出材料部分的流动资产出现坏账等财务风险。
根据上面两种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作为委托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来降低财务风险:
(1)坚持当应付账款余额大于委托加工物资余额的时候,才付款的原则。同时,付款的理论最大金额=应付账款余额-委托加工物资余额。
(2)坚持根据经常性盘点,依据准确的盘点数,确定委托加工物资报废金额。然后冲减应付账款。
二、复杂加工的情况
由于被加工物料在加工前后,其基本属性和形态发生了变化。在会计结算上,对此类情况的一般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1)买卖模式(2)委托加工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各的优劣势,以下将分别从两种模式的角度解析其财务处理及财务风险。
1.买卖模式。
卖出原材料时:借:应付账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买入产成品时:
借: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
例题3: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加工批产品,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价值1000万元(不含税)原材料,该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900万元。乙公司将该批原材料全部加工成产品后按照以12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出售给甲公司。甲、乙公司均是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卖出原材料: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0
贷:原材料 900
买入产品:
借:库存商品 12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20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404
这种结算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账务清晰。委托方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受托方通过加工后,将产成品卖给委托方。委托方只需要根据产品入库金额与材料卖出金额的差异付款,而且也不需要监督受托方生产中的报废金额。其次,在委托加工产品种类数量繁多、金额巨大的情况下,买卖模式要比委托加工模式的财务风险小得多,更有利于双方的财务结算。
这种结算方式也有其劣势的地方。首先,买卖方式所承担税金较高。以印花税为例,委托加工的税率为0.05%,买卖的税率为0.03%。但是买卖是按照买卖分别征收印花税。通常情况下,材料成本比重较高,如果按照买卖模式征收印花税,其管理成本将要增加不少。以例题3为例,买卖模式的印花税为(1404+1170)*10000*0.03%=7722元;如果是委托加工模式,加工费为234万元,印花税为234*10000*0.05%=1170元。其次,通过买卖模式委托企业往往会降低对加工材料的监管力度,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等风险可能性增加。
2.委托加工模式。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产成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委托加工物资 应付账款
例题4: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加工一批产品,甲公司将一批价值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发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批原材料全部加工成产品后,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乙公司将该批产品交予甲公司,并以200万元的加工费价格(不含税)与甲公司结算。甲、乙公司均是一般纳税人。
甲公司账务处理:
发出委托物资的时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
贷:原材料 1000
加工收回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12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00
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
当材料在生产中出现报废的情况是,处理方法与简单加工的一致。当然,买卖模式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这种结算方式优点主要有两点。首先,较买卖模式,加工方式所承担的税金较少。而且,不会出现像买卖模式中,由于双方开票期间不匹配,导致其中一方增加税赋。其次,由于该模式下,委托加工材料的所有权仍属于委托方。这样迫使委托方对其委托材料和加工环节要加强监管力度,防止生产材料和生存环节出现质量问题。
不过这种结算方式的缺点也很明显。首先,账务没买卖模式清晰。特别是,当委托加工的产品种类和数量较多、材料涉及金额较大、可能大量新产品需要暂估定价的时候,委托加工模式就可能为我们的账务带来一定的麻烦。其次,管理成本高。委托方需要就发出的材料和入库产品编写台账,并且定期检查受托加工方材料库存情况,计算出材料报废金额。这就要求销售结算人员和财务人员对这些台账的编制一定要熟悉。同时,对于这些在外的账内物资和加工生产,还需要配置一定的人员进行随时监管。最后,就是委托加工模式对于企业而言,不如买卖模式可以给企业在账目上增加一定经营收入。
就上面两种方法而言,不能简单地说哪种更好。但是无论选择哪种模式,但是其宗旨只有三点:(1)有利于结算清晰、准确;(2)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3)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对于以上的三点,企业在考量的时候要综合考虑,选择一种适合双方的结算模式。
无论何种模式,都有必须遵循的付款原则。对于委托加工的模式,必须坚持应付账款余额大于委托加工物资余额的时候,才付款的原则。同时,付款的理论最大金额=应付账款余额-委托加工物资余额。买卖模式则根据应付账款挂账余额付款就行。
对于两种结算模式而言,复杂加工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基本上是一致的。下面就其可能出现主要的财务风险进行解释:
1.由于方便双方结算,委托方一般将材料价格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保持一定。但是在实际中,原材料价格却是在波动中的。当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时候,特别是材料价格上涨较快的期间,很有可能该材料的结算价格小于采购价格。这就会出现该材料是按照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但是如果该材料在一段期间内,价格持续下降,但是结算价格依旧保持不变。这样的结果是,虽然材料价格下降了,但是产品的单位成本却没有变化。
鉴于上述情况,委托企业在制定材料结算价格的时候,应当考虑未来材料价格可能波动的情况以及材料在生产中报废的情况,制定一个合适的价格。比如,甲商品使用原材料A。但是在实际生产中,A的报废率高其他原材料。鉴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将A的结算价格适当提高。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首先,有利于委托企业降低该原材料A价格波动中可能造成的财务风险;其次,有利于促使受托企业提高自己的生产工艺,降低该原材料的报废率。
2.这里以委托加工模式为假设条件。在实际生产中,如果发现某受托单位账上的委托加工物资金额长期处于一个较大的值,同时,账上对应的该单位的应付账款也长期处于一个较大值。遇到这种情况,就可以理解为该加工单位收到了大量的原材料,但是有一部分原材料并没有加工成产成品交回。可能的原因大致为,该加工单位生产能力不足,导致大量原材料积压;也可能是该单位在生产中大量的报废,导致原材料无法加工成产成品交回。
鉴于这种情况,委托单位应当对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准确的盘点,确认造成账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该单位生产能力不足造成的,就应当减少发往该企业的材料,以降低原材料在该单位的库存;如果是报废造成的,则应当对该报废材料进行清理,将这部分报废材料视同销售处理。
3.同样,以委托加工模式为假设条件。在实际生产中,如果发现某受托单位账上的委托加工物资金额在一段时间内为负值的情况,同时台账上的应付款金额总是大于账上的应付账款的情况。这时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的原因有:
(1)加工的工艺提高,较委托单位给出的工艺定额有明显的节约。
(2)委托单位在给工艺定额时,对于产品在生产中原材料的耗损给出的定额明显大于实际生产中的合理耗损。
(3)受托加工单位在领料时,并未领取足够的原材料。也可以解释为,加工单位自己另行外购了原材料进行加工。
对于上述几种情况,委托单位首先要检查受托单位是否领用了足够的原材料以及原材料的质量是否合乎要求。在保证前面的条件下,如果还出现上述财务状况,则应当按照定额消耗,计算超出实际领料部分的原材料金额。将该部分视同受托单位销售原材料给委托单位的情况处理。
综上所述,委托加工是种比较普遍,但是账务和税务处理比较特殊的生产模式。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对委托加工的账务不熟悉,并未严格按照委托加工的模式结算,而是采用了直接买卖的方式进行结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关键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受托方来说,只有加工业务收入,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对委托方来说,只有用原材料换回产成品并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也没有取得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因此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应当征税。但应当明确用原材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外购应税消费品,其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取得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中不含税金,这就使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同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税负不平衡,因此为了平衡税负加强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管理,《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做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受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业务中的纳税义务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委托加工业务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给受托方,受托方加工结束之后将应税消费品交给委托方的过程。因此委托加工业务当中既有受托方又有委托方,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
作为受托方负有两方面的义务:其一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是法人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者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者罚款的法律责任。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照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后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者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其二是委托加工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要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是加工费,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作为委托方视取得委托加工产品的最终用途不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其一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为直接出售,不缴纳消费税;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如果回购企业满足:(1)能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2)能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其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11种应税消费品时,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三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时只缴纳增值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单价”,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照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价格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定率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材料成本”,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材料成本。
参考文献:
[1]《消费税暂行条例》.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键词】加工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本核算
一、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简介
1.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定义
根据《制造行业规范准则》的规定:加工企业是按照委托加工企业的要求,在委托方提供原料的前提下进行生产加工活动,加工企业一般只收取加工费和其他一些必要费用。委托加工企业就是前面提到的委托方,他们主要向加工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原料,并且在产品加工完成后审核产品的质量。在这一经营活动中,两种企业的职能不同,扮演的角色不同。所以,在计算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加工成本时要分开进行,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2.加工和委托加工涉及到的费用
众所周知,原料费用、工人工资以及加工费是构成加工成本的三大方面。加工成本的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种。直接费用,是指在加工过程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三方面构成要素,分别是材料费、人工费和其他需要直接开支的费用。间接费用指的是那些不能直接计入加工成本以及企业内部为产品组织经营而支出的共用费用的总和。这些费用是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共同的开支。
3.费用的核算
针对生产费用在不同产品间的核算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分清联产品和副产品两个概念。所谓的联产品,是指同一种原材料生产出的具有不同用途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副产品,则是指主要产品产出的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附带产品。下面举例来阐述联产品和副产品的概念,养鸡场养殖的鸡在养殖过程中,会有两个用途,其中一个是下蛋,另外一个就是将那些饲养年龄长的鸡卖掉,而副产品则是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用于绿色食品的粪便。对于联产品来说,副产品的价值相对较低,且与联产品的产量呈正相关。因此,在计算加工成本时,可将副产品和联产品看作一个整体进行核算。
二、加工企业的加工成本核算问题
1.加工企业成本核算问题概述
加工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它们凭借自己超强的生产能力,承包业务对外进行产品加工。因为加工的原材料和资源损失都是都委托加工企业来承担,因此对于加工企业来讲,他们省去了很多方面的费用支出,计算成本时与委托加工企业相比会简单很多。但是有很多产品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成本核算的时候需要特殊对待。
2.加工企业成本核算方法
笔者认为,加工企业在进行生产成本时可以采用分批次核算的方法。委托加工企业的原材料一般都是一次付完成,但是在生产时却是根据委托方的订单量来进行实际的生产,就是所谓的分批次进行生产。于是,对于加工企业来说,核算成本时最佳时机应该是在每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进行,主要是对辅料的消耗量以及实际加工费用进行统计整理,最后进行汇总时只需对每批次的核算整理结果进行整合。同时,会计人员在进行合算的过程中可以在表格原有项目的基础上添加“加工费”和“加工应付费”两个项目,这样不仅可以使项目更加细化、简洁,使之一目了然,而且也减轻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加工企业在进行加工成本核算之前,必须先进行数据处理。现在,国内行业中普遍采纳的数据处理方式主要由以下几种:
(1)计算委托方的实际原料提供量或者出货量时,在确保验货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只需要审计仓库留存的收发单据来进行实际数量的计算即可。
(2)用实际到的原材料数量减去剩余原材料的数量来进行实际消耗原材料数量的计算,这样省去了很多繁琐的统计工作。
(3)因为是受托加工产品,所以需要核算加工时劳务费的成本。劳务费又随着市场的形式不断发生变化,需要不时的进行调整,才能保证企业的利益。
(4)生产完成后剩余原材料可以由委托方收回,也可以按照合约抵消部分加工费用。
3.核算注意事项
加工企业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所有权,因此,产品出库前对其的保存极其重要,产品只有保存完好,才能确切的向委托方证明自己进行了生产活动,之后才能与委托方进行加工费的结算。产品交付之前出现意外导致加工费的结算出现问题也是有过先例的,这样不仅使双方的信任度降低,也使得双方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降低风险,在产品制作完成后要及时通知委托加工企业取货,并且注意产品的保存工作,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为了保证合算的准确性,加工企业应该招收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会计人员,积极改革旧有的核算体制和方法,以不断适应日益增长的核算要求。加工企业在接收委托方送到的原材料时,要对照送货单验收货物,若无差异,则需根据当时材料的价格折合人民币进行账务登记。至于那种无法进行折合的原材料,交于专门管理人员进行辅助登记,登记时要明确标明原料的种类、数量、使用条件,尤其要注意储藏条件,避免原料的耗损,以免企业蒙受损失。计算加工费时,加工企业要考虑到消费税和增值税的问题。国家规定,委托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都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是,不同行业的不同产品又有不同的税率,因此,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核算。如需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需要向委托加工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分批次进行生产,每批产品的成本价格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也就是发货前按照当时最新的市场价格进行重新计算并且核算发票的存根。合理的加工费应有三大部分构成,一是工人工资福利;二是企业利润;三是其他杂费(要充分考虑到劳动力价格上涨的因素,不时进行调整)。
三、委托加工企业的加工成本核算问题
1.委托加工企业核算概述
委托加工企业虽然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但是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需要借助加工企业的力量完成所需产品的生产工作。因此,对于委托加工企业来说很多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原料采购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以及运输费用等。
2.委托加工企业核算方法
原料采购是产品加工的基础。原料采购费用一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购买原材料所需的成本;另一部分则是在采购时产生的必要支出,例如采购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运输费用等。在计算原料采购的开销时,可根据每个月开出的发票的数量、金额来进行核算。至于用于其他费用的支出,可以用采购费用的总支出减去原料采购的开销即可。另一个核算内容就是管理费用的核算。在对管理费用进行核算时,要根据公司每月所划拨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款项进行处理。
对于委托加工企业来讲,资金的缺失造成其生产力的不足,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在加工企业完成生产之后要迅速进行销售,只有将产品销售出去才能及时获得下一轮的周转资金,而委托加工企业正是在生产―销售―生产的循环中持续运转。在销售费用支出这方面进行核算也可有简单的办法,即认为销售费用是对各经销商的补贴费用,每月底采用表格汇总的方式核算就可以完成。
加工企业除进行经营和采购工作之外还要对产品的剩余原料进行回收,这在总成本里面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下面提出一些在这个环节的核算中可以采用的方法。
(1)在支付加工费这一方面,委托加工企业可以根据加工企业出示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来进行登记核算,要将发票的数量、每张具体金额与实际情况相对比,看有无虚报漏报的情况。
(2)在进行回收工作时,往往会产生往返的运输费和损失费。委托加工企业在进行这一方面的费用统计时,可以根据运输司机向公司出示的运输发票进行统计记录,做表格汇总。
(3)根据签署的协议规定,剩余原材料是要被回收的。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想要用剩余材料抵消部分加工费用,应该视为销售,需要开具发票(个别原材料还要缴纳消费税,这时要单独进行说明)。
(4)在回收成品的过程,可能会有少部分产品损失。这时,要根据司机往公司上报的报损率来进行统计,按照成本价来折合这一部分损坏产品的费用,计入成本当中(注:应严格控制报损率)。
无论是加工企业还是委托加工企业的会计人员,在进行最终的成本核算时,要整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开销的表格、登记簿、发票存根等;在制定财务账单时,需要将前期统计的数据明确,分条列项,确保无一漏下,争取让财务账单能够简洁,一目了然。
参考文献:
[1]姚云霞.委托和受托加工业务的界定和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1.3
[2]黄文艺.棉花生产加工企业成本核算问题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