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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设资金的范围包括:(1)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项目;(2)市政府专项拨款用于城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规划编制、园林绿化建设、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等。城建资金不得转移和挪用。
三、城建资金每年年初必须立项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款项目,超计划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明年追加。
四、城建资金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1)凡列入城市建设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达到招标投标起点额度的工程,都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于未达到招标起点额度的工程,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承发包。因特殊时间或条件限制,难以按程序公开发包,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经班子集体讨论发包,禁止变相肢解分包。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必须附上合同中标书或交易见证书。签订工程合同,须有经办人,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局监证确认后方可承发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施工单位、财务各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二)工程款预付管理
(1)工程款预付前,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报业务科室和计财科各一份,经业务科室、计财科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支付意见。
(2)预付工程款票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经领导批准,财务对施工单位的票据复核后予以支付。
(三)工程验收与决算管理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该项目管理人员和决算审核等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合同对该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实地验收。
2、工程竣工决算严格按照验收、决算、审核、审价四个程序实施,建设单位编制决算前应组织项目管理、决算、审核、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实地验收,认真复核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复核决算定额适用是否合理。
3、因特殊地理条件及其它原因在合同约定以外追加的工程量,依据项目变更批准联系单经实地验收进行决算,隐蔽工程依据变更批准联系单和经双方签字的现场施工记录予以决算。
4、工程经验收、决算、审核后,送中介机构(财政或审计)审价,审价确认后工程决算书送计财科一份。
5、计财科依据审价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和票据,经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余款。
(四)工程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管理
根据市政府临政发(2003)183号文精神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招标、预(决)算等环节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上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下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在50万以下的工程,报主管单位纪检组织备案。
五、城市规划项目经费管理
(一)规划项目合同的管理
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本着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经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经签订的合同送计财科一份,作为支付依据。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客观因素+工作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为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工作因素”为绩效考评结果、地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按照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中央财政分配给各省的资金总额为客观因素分配数额与工作因素分配数额之和。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中国统计年鉴》的为准。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中央财政每年年初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明确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并根据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条各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省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改善,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具等物资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
(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主要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给地方后,由各地根据经审查的立项申请报告中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管理工作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自有财力中适当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报账制等有效管理办法,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同时实行动态管理,中央财政对各省同一主导产业的具体环节,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将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安排或接收的,用于救急、救助、扶弱、帮困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各项救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
(二)各项社会捐赠资金,主要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收的捐款等;
(三)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中每年适当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
(四)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存款的增值部分;
(五)使用其他方式设立的专项救助资金。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便民原则;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三)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原则。
第四条成立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第五条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医疗救助;
(二)就学资助;
(三)扶老助幼;
(四)针对某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
(五)捐赠人指定的或冠名的慈善救助项目;
(六)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应按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救助资金进行明细分项核算,专项收支,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年末若有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各项社会捐赠资金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编码、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通过“票款分离”方式直接上缴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等非救急救质的支出。
第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收支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救助资金收支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对未列入计划的应急救助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资金收支计划,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社会救助资金救助,应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救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和本月社会救助资金筹集、使用计划报表。
第十二条建立严格的社会救助资金财政核算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救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对列入计划的救助项目应实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捐赠人指定捐款或冠名救助项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与捐赠人签订社会救助意向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社区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的监督。
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社会救助职能,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制定具体的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土地收购储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借款利息、土地交易支出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是依照国家财政政策、法律、法规,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其目的是保证资金安全、满足资金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置财务机构,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日常管理,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土地收购储备业务具有公益性、经营性、垄断性的显著特点,在国有土地实行资本运作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按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特殊性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工作,择优委托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在授信银行建立基本帐户,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市财政局对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储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由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土地收购补偿、开发整理、支付利息和费用等方面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另行下拨。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土地收购资金计划和委托,代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所筹集资金纳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账户,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并按拟储地块编制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实行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执行;分项收支计划报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土地储备计划发生变动,须相应调整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分项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严禁随意突破计划范围,防止资金积压和资金超支。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优化筹资方案,降低筹资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其他借款、预收定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社会融资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财政拨款指市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资金,以及安排返还的土地收益金(此收益金主要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
第十五条银行贷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金融单位融资借入的资金。在申请办理借款时应向委托银行提交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以及委托银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申请和取得年度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土地收购储备业务的资金需要,向银行提交储备地块的收购合同、储备方案、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和贷款所需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申请和取得授信贷款。
第十六条其他借款指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
第十七条预收定金指以预出让方式向意向用地者收取的预购用地定金。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风险资金指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上缴财政专
户的土地收益金中,按一定比例计算拨付建立的风险资金。土地储备风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土地收购储备业务中出现的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市政府调剂土地收不抵支的差额。
第十九条社会融资指按国家规定向单位、个人发行土地储备债券、募集土地储备股份获得的收入。
第二十条其他收入指储备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前通过出租、抵押等开发利用获得的收入,存款和贷款相抵后的利息净收入。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年度和分项资金收支计划、地块收购合同和方案,按对象、进度合理调配、使用资金,市财政部门派员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土地收购、前期开发整理、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以每一地块为核算单位,分别计入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成本,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储备计划、市场状况和地块质量,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量和储备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储备成本,减少运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管理费。除此以外的费用严禁在成本开支范围列支。
第二十五条土地收购补偿费指用于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和安置补偿的费用及置换土地的价差支出。补偿标准须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并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超标准补偿的,须由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费是指在储备土地出让前,以提升土地的经济价值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平整和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工程费用。
土地开发整理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开支标准
要根据国家和省统一的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确定,并按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管理费指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和出让全过程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包括以地块为核算对象的土地管理费、土地交易费和存款、贷款利息收支相抵后的利息净支出。
第二十八条土地储备风险金的使用,必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未经市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得用于非土地储备事项的质押、担保、对外借款。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收购储备事项的支出。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按期(月、季、年)按进度分项目进行结算,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收支管理,认真核算成本,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按时退还各类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土地收益金专项用于扩充土地收购储备周转金时,其资金总规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确定。
原按2%返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仍按云财综字[92]172号和云财综字[95]66号文件的规定,以2000年为基数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业务工作需要核拨,实行总量包干、单独核算。单独编报会计决算报表。工资标准按昆人劳通[2000]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收支,不得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土地储备资金相混淆,必须严格区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储备土地出让业务收入和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土地储备业务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合理配置财务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报告,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分析,不断加强对资金运作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收支、使用、管理进行日常和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和上缴市财政的土地收益金,要按市政府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风貌建筑修缮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浪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成员由市财政局、鼓浪屿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建设局共同承担。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帐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物的收购;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对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由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同时需提交经批准的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用垫资或贷款贴息的办法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及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1、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住所、职业和月收入情况。
5、困难补助申请书。
6、风貌建筑业主与区政府签订的房产使用权抵作修缮费用的合同。
7、用于风貌建筑修缮的银行贷款合同。
8、对虽未签订合同但经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正式行文认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
(二)申请方式:
1、由业主或人向鼓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连同第六条所列明的材料一并报建设局。
2、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报鼓区资金领导小组审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貌建筑委员会提出的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修缮项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3、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修缮项目,交付区财政局、建设局具体执行。同时,将修缮项目及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对市拨付的风貌建筑专项资金,应由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规划局,财政局批准后,拨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按《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预算审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
第十条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此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标底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根据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的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办理项目决算。
第十三条风貌建筑修缮资金由鼓浪屿区财政局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并逐步实行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至多按预算的70%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算后进行结算。工程决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由专项资金投资的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风貌建筑修缮中必须严格按照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每季度向资金领导小组报送报表,年终会审,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第十八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关键词:烟草基层 资金管理制度 审计实践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70-02
2005年,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商业县级局(公司)取消企业法人,实行县级局(分公司)向市局(公司)报账制度,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不涉及投融资活动。市局(公司)对县级局(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中的不变费用基本上由市局(公司)支付,可变费用支付实行了备用金的限额拨付管理制度;卷烟销售货款回收实行专户管理。笔者所在市11家县级局(分公司)年可变费用约3000余万元,年回收卷烟货款达40余亿元,充分体现了行业资金密集的特点。在资金管理中,用制度、流程、节点规范资金收支是监管的重中之重。
对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计,不仅要检查资金支付、收缴是否规范,还重点要检查、分析其制度是否完善、流程是否规范、必要控制节点是否齐全,执行是否到位,以充分发挥资金管理制度的风险防控作用。
一、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区别
1.审计目的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防止错误发生,审查各项经济活动是否遵欧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各项规定、制度,其目标相对简单。而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目标主要包含制度完整性、控制有效性、执行到位性三个方面。制度完整性主要是指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是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控制有效性是指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主要的程序、流程是否有有效的控制节点;执行到位性主要是指制度、流程、节点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能达到资金管控目标,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审计标准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内部规章制度,标准明确,易于执行,易于判断。而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的标准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内部大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业务确定不同标准,对企业具体管控状况由审计者用职业实践与积累设计的标准对制度完整性、控制有效性、执行到位性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3.审计作用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的主要作用是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的作用主要是夯实资金管理基础,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具体一是加强财务基础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二是促进制度的落地执行;三是强化资金收支规范;四是通过完善制度及提高执行力,确保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初步实践
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后,又了系列配套指引,2003年4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了有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这些都是指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促使制度落地生根的基石及举措。通过内部控制规范的贯彻,通过烟草行业ISO9000―2008版的落地运行,烟草县级局(分公司)已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在持续推进。但是,烟草行业2005年县级局法人取消,财务职能归入综合办公室,财务会计工作边缘化,财务管控功能弱化,财务人员素质下降,专业人员缺乏,导致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下降,资金管控风险在加大,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审计是强化管理之必然要求。
1.审计标准。审计的标准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企业自行制定的制度,以及审计人员根据业务流程认为必须进行管控的节点。
2.审计方法。一般常规审计方法均可使用,包括审前调查,审中访谈、抽样、测试,审后定量比较、定性分析等方法。
3.方案设计。烟草县级局(分公司)可变费用支付和卷烟销售货款回收是资金管控的重点,围绕这个重点设计审计方案,包含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主要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等。
4.检查测试。在审计主要内容确定后,进行制度测试。根据实际,确定主要测试的制度、程序、要求及岗位职责,具体见下表:
5.测试结果。测试完成后,汇总得出初步测试结果。从测试汇总表可以发现,汇总得出的有简单相对数,也有绝对值。绝对值直观,能反映个体的特殊性,但不能反映多个量间的关系,不能反映普遍性。烟草县级局(分公司)无投融资业务,卷烟销售货款回收属于强制性要求,可变费用年初预算控制,有节约要求,更有规范性要求。绝对值反映规范性要求更直接。普遍性要求用简单相对数不足以深刻反映,用以下相对值反映比较好。
(1)用坐标形式反映各单位管理水平的分布均衡或不均衡程度。以13个制度为X轴,以45个节点为Y轴,以制度建立、节点执行的平均数为新坐标划分四个象限,看测试单位分布于哪个象限及象限间分布的均衡或不均衡程度,由此反映管理水平较好及较差。
(2)用标准差及标准差系数反映当年波动及连续变动情况。计算制度建立、节点包含、节点执行的单位总体标准差,反映总体当年波动程度;计算标准差系数,反映总体样本间差距扩大或缩小程度。
(3)建立模型。模型应考虑无偏性、一致性、有效性、充分性性质的组合。测试结果模型要考虑制度完善、有效、执行及缺陷等指标。制度完善性、节点有效性、节点包含性指标权数以各单位年度“可变费用与销售收入之和”占比为标准,缺陷指标属于减项,划定层次,给定系数,属于哪个层次就选用哪个系数。
模型为:S=Σq(z+y+x)-缺陷系数
S―管控水平,q―权重系数,z―制度完善性占比,y―节点有效性占比,x―节点包含性占比。
制度测试连续进行才能反映提高程度。当S无限地接近1时,表明管控水平逾高。
三、相关建议
对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计,改变了审计就事论事的现象,实现了以审计评价制度、评价执行、评价管理、查找制度根源的转变;改变了审计以账论事的现象,用制度完整性、执行有效性、缺陷风险性评估管理水平,实现了审计转型。
但是,由于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基于个人认识能力不同,审计中的主观随意性还较大,审计方法掌握运用还不一致,对制度的理解、要求也不同,制约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工作的开展。实施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还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1.提高人员素质。制度审计是一项复合性工作,对审计人员要求高,审计人员应提高基本素质,不但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业规章制度,了解业务程序,才能满足制度审计要求。要做好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必须重塑知识结构,在法律基础、行业规章、财务会计基础模块上,增加资产管理、税务收缴、预算控制、劳动工资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票据管理、专卖打假经费管理、数理经济学等知识模块,打造复合型审计人才。
2.建立烟草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标准,寻找更客观的模型。
只有规范科学的制度审计标准,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审计结果,才能落实审计整改,才能推动审计工作有效转型,并成为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审计标准的建立要以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以业务运行控制程序为基础,以查找控制节点为手段,以防控风险为目标,模型中要合理划分重大、重要、一般控制缺陷影响,提高审计针对性。
3.精心设计方案,必要时进行审计前调研。制度审计涉及到方方面面,加之经营政策、战略及策略的调整,以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制度控制的节点必然发生变化,重大、重要、一般控制缺陷也存在转换现象,审计前必须清醒认识,才能做到从容把握,实事求是,确保结果客观真实。
4.风险延伸。审计中,如果条件允许,可给予重大、重要、一般缺陷一定的权重,计算缺陷系数而不是给定缺陷系数,由缺陷系数判断缺陷影响程度,从而更客观地衡量制度控制的总体健全性、有效性,才能更好地把握制度风险,从而更好地防控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沛林,褚立东.关注无形资产管理.冶金财会,2012(07)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120号)及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惠府〔*〕28号)、《*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惠府〔2008〕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降低全市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引导为主、公平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严格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市经贸局确定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二章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
对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2000吨)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2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可申报国家或省的节能专项资金奖励,不再纳入市节能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按实际节能量对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等国家重点支持的节能工程技改项目给予奖励;
(二)补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等项目;
(三)补助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奖励节能降耗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企业;
(五)补助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六)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经验收合格,获得市清洁生产企业的称号,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
(七)补助资源节约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服务项目;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市经贸局、财政局按照年度计划,应当在当年一季度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联合发出申报通知。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用地、环保等各种手续完备;
(四)项目已经建成投产或已经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五)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等级为基本完成以上。
第九条申报研发示范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或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较强的研发或推广能力;
(二)项目内容属于我市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经费预算、项目控制措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条申报节能技改奖励或研发补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节能技改或节能先进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的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项目须提交项目工作方案、经费预算、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以及项目控制措施;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八)市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四)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说明;
(五)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推广节能服务项目,申报材料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具有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具有省节能服务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选定公布,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经贸局和财政局应当对属地企业(单位)上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奖励或补助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县、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六条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对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从公布的名单中予以删除,并依法追究审核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项目快速确定、资金快速拨付、效益快速发挥。
2、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调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性。
二、项目扶持范围和内容
(一)扶持范围
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中有感恩思想脱贫意识强的农户。
(二)扶持条件
被扶持户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愿申请;二是有明确的产业项目。
(三)组织实施
到户增收项目资金。首先由村两委、工作队运用“四议两公开”的办法确定被扶持的农户、项目和资金。项目实施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
三、项目申报、审批和备案
(一)项目申报:
1、 建立项目库。村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于10月底前建成下年度项目库,同时将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镇扶贫办备案。
2、 制定规划。根据镇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各村依据乡镇年度脱贫计划,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审核确定后,制订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规划,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二)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必须在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以贫困家庭为单位申报,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以户为单位逐户汇总,村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依托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由提出申请的带贫企业或村编制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报批。项目所在行政村将审核盖章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上报备案。镇政府资金计划下达后,村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审批汇总表报镇扶贫办、财政所备案。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经镇政府审批后的项目,要实行规范统一的项目操作规定,先公示,后实施。
(二)项目监督。村建立由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的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三)项目公示。项目贫困户名单、项目内容、资金数量等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监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应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工程、物资等,应当按照政府釆购、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镇报县同意并备案。
五、项目验收和报账
(一)项目验收。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实行村报账。扶贫项目完工决算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县扶贫办、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镇扶贫办对相关凭据审查后,报镇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因特殊情况,需先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镇政府研究批准,同时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对于统建统管项目,镇财政所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对于补贴给贫困户的扶贫资金,要釆取“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户,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资金报账。报账时要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凭证:
1、贫困户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自建项目验收单、公告公示和项目验收现场照片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