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资金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资金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资金管理制度

第1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一、城市建设资金的范围包括:(1)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项目;(2)市政府专项拨款用于城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规划编制、园林绿化建设、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等。城建资金不得转移和挪用。

三、城建资金每年年初必须立项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款项目,超计划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明年追加。

四、城建资金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1)凡列入城市建设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达到招标投标起点额度的工程,都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于未达到招标起点额度的工程,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承发包。因特殊时间或条件限制,难以按程序公开发包,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经班子集体讨论发包,禁止变相肢解分包。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必须附上合同中标书或交易见证书。签订工程合同,须有经办人,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局监证确认后方可承发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施工单位、财务各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二)工程款预付管理

(1)工程款预付前,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报业务科室和计财科各一份,经业务科室、计财科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支付意见。

(2)预付工程款票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经领导批准,财务对施工单位的票据复核后予以支付。

(三)工程验收与决算管理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该项目管理人员和决算审核等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合同对该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实地验收。

2、工程竣工决算严格按照验收、决算、审核、审价四个程序实施,建设单位编制决算前应组织项目管理、决算、审核、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实地验收,认真复核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复核决算定额适用是否合理。

3、因特殊地理条件及其它原因在合同约定以外追加的工程量,依据项目变更批准联系单经实地验收进行决算,隐蔽工程依据变更批准联系单和经双方签字的现场施工记录予以决算。

4、工程经验收、决算、审核后,送中介机构(财政或审计)审价,审价确认后工程决算书送计财科一份。

5、计财科依据审价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和票据,经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余款。

(四)工程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管理

根据市政府临政发(2003)183号文精神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招标、预(决)算等环节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上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下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在50万以下的工程,报主管单位纪检组织备案。

五、城市规划项目经费管理

(一)规划项目合同的管理

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本着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经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经签订的合同送计财科一份,作为支付依据。

第2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客观因素+工作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为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工作因素”为绩效考评结果、地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按照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中央财政分配给各省的资金总额为客观因素分配数额与工作因素分配数额之和。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中国统计年鉴》的为准。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中央财政每年年初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明确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并根据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条各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省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改善,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具等物资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

(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主要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给地方后,由各地根据经审查的立项申请报告中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管理工作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自有财力中适当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报账制等有效管理办法,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同时实行动态管理,中央财政对各省同一主导产业的具体环节,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将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3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救助资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安排或接收的,用于救急、救助、扶弱、帮困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各项救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

(二)各项社会捐赠资金,主要是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接收的捐款等;

(三)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及残疾人就业保障中每年适当安排的专项救助资金;

(四)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专户存款的增值部分;

(五)使用其他方式设立的专项救助资金。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便民原则;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三)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原则。

第四条成立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第五条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医疗救助;

(二)就学资助;

(三)扶老助幼;

(四)针对某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

(五)捐赠人指定的或冠名的慈善救助项目;

(六)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应按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社会救助资金进行明细分项核算,专项收支,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年末若有结余应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各项社会捐赠资金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编码、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并通过“票款分离”方式直接上缴社会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社会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等非救急救质的支出。

第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社会救助资金收支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救助资金收支计划一经审核确定,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对未列入计划的应急救助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会救助资金收支计划,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遇突发事件需要社会救助资金救助,应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救助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和本月社会救助资金筹集、使用计划报表。

第十二条建立严格的社会救助资金财政核算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救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对列入计划的救助项目应实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捐赠人指定捐款或冠名救助项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与捐赠人签订社会救助意向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社区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的监督。

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社会救助职能,会同财政部门分别制定具体的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4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基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用于支持:

(一)能够加快**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结构调整并能迅速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广阔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以及较高的投入产出比,对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项目;

(二)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三)有利于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四)为形成产业集群而实施的信息产业园区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主要包括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一般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总额的6%计算,贴息期限为一年。

(二)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开发项目,研发中心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三)为争取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资金的优先安排与落实,对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重点项目,视专项资金规模,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对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内外交流、宣传、出版刊物和公益性活动,以及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管理、调查研究所发生的经费,视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国家、省政府有明确的配套要求及属于国家、省、市要求集中重点支持的项目外,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具备较强的电子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和手段,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人才队伍及软、硬件设施。

第七条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的50%以上已经到位,并有中介结构出据的验资证明。

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的比例不超过70%,且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第九条技术研发项目已经通过专家论证并开始实施,且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信息产业局在网上,申报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统一开展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及贷款到账凭证等;

(六)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书面资料一式三份,上报市信息产业局(二份)及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二条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项目评审程序和要素条件对初审入围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与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信息产业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三)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核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审批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十五条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并开工,且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到30%以上,先拨付贴息资金的50%;项目完成投资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技术开发项目补助项目开始实施后,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到30%以上,先拨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成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其他形式的项目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一年后仍未达到拨款条件的,市财政局作核减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中应确定项目实施的进度、时限、效果,以及项目承担企业的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完成目标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需报市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要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贴息资金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5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风貌建筑修缮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浪屿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成员由市财政局、鼓浪屿区政府分管领导,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建设局共同承担。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门帐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历史风貌建筑物的收购;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对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由鼓浪屿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议;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同时需提交经批准的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用垫资或贷款贴息的办法帮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及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1、产权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2、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户口簿原件及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

3、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方案及投资概(预)算。

4、业主本人、配偶及其子女的住所、职业和月收入情况。

5、困难补助申请书。

6、风貌建筑业主与区政府签订的房产使用权抵作修缮费用的合同。

7、用于风貌建筑修缮的银行贷款合同。

8、对虽未签订合同但经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正式行文认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亟待修缮保护的、政府收购的、以及业主无偿捐赠的风貌建筑,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行文后,可直接交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修缮事宜。

(二)申请方式:

1、由业主或人向鼓区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连同第六条所列明的材料一并报建设局。

2、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报鼓区资金领导小组审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风貌建筑委员会提出的重点保护名单、亟需保护的程度以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经集体讨论后确定修缮项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3、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修缮项目,交付区财政局、建设局具体执行。同时,将修缮项目及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

第三章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对市拨付的风貌建筑专项资金,应由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规划局,财政局批准后,拨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资金专户。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使用按《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预算审查: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

第十条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后,项目法人应严格按此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标底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必须按《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根据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下达的工程决算审核结论书办理项目决算。

第十三条风貌建筑修缮资金由鼓浪屿区财政局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并逐步实行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至多按预算的70%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算后进行结算。工程决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十五条由专项资金投资的风貌建筑修缮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风貌建筑修缮中必须严格按照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鼓区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年初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报表,每季度向资金领导小组报送报表,年终会审,总结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第十八条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鼓浪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6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7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烟草基层 资金管理制度 审计实践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170-02

2005年,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商业县级局(公司)取消企业法人,实行县级局(分公司)向市局(公司)报账制度,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不涉及投融资活动。市局(公司)对县级局(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费用中的不变费用基本上由市局(公司)支付,可变费用支付实行了备用金的限额拨付管理制度;卷烟销售货款回收实行专户管理。笔者所在市11家县级局(分公司)年可变费用约3000余万元,年回收卷烟货款达40余亿元,充分体现了行业资金密集的特点。在资金管理中,用制度、流程、节点规范资金收支是监管的重中之重。

对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计,不仅要检查资金支付、收缴是否规范,还重点要检查、分析其制度是否完善、流程是否规范、必要控制节点是否齐全,执行是否到位,以充分发挥资金管理制度的风险防控作用。

一、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区别

1.审计目的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防止错误发生,审查各项经济活动是否遵欧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各项规定、制度,其目标相对简单。而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目标主要包含制度完整性、控制有效性、执行到位性三个方面。制度完整性主要是指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是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控制有效性是指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主要的程序、流程是否有有效的控制节点;执行到位性主要是指制度、流程、节点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能达到资金管控目标,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审计标准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内部规章制度,标准明确,易于执行,易于判断。而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的标准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烟草行业内部大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不同业务确定不同标准,对企业具体管控状况由审计者用职业实践与积累设计的标准对制度完整性、控制有效性、执行到位性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3.审计作用不同。传统的合法性、合规性审计的主要作用是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资金管理制度审计的作用主要是夯实资金管理基础,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具体一是加强财务基础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二是促进制度的落地执行;三是强化资金收支规范;四是通过完善制度及提高执行力,确保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初步实践

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后,又了系列配套指引,2003年4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了有关内部控制审计准则,这些都是指导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促使制度落地生根的基石及举措。通过内部控制规范的贯彻,通过烟草行业ISO9000―2008版的落地运行,烟草县级局(分公司)已建立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在持续推进。但是,烟草行业2005年县级局法人取消,财务职能归入综合办公室,财务会计工作边缘化,财务管控功能弱化,财务人员素质下降,专业人员缺乏,导致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下降,资金管控风险在加大,对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审计是强化管理之必然要求。

1.审计标准。审计的标准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企业自行制定的制度,以及审计人员根据业务流程认为必须进行管控的节点。

2.审计方法。一般常规审计方法均可使用,包括审前调查,审中访谈、抽样、测试,审后定量比较、定性分析等方法。

3.方案设计。烟草县级局(分公司)可变费用支付和卷烟销售货款回收是资金管控的重点,围绕这个重点设计审计方案,包含确定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主要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等。

4.检查测试。在审计主要内容确定后,进行制度测试。根据实际,确定主要测试的制度、程序、要求及岗位职责,具体见下表:

5.测试结果。测试完成后,汇总得出初步测试结果。从测试汇总表可以发现,汇总得出的有简单相对数,也有绝对值。绝对值直观,能反映个体的特殊性,但不能反映多个量间的关系,不能反映普遍性。烟草县级局(分公司)无投融资业务,卷烟销售货款回收属于强制性要求,可变费用年初预算控制,有节约要求,更有规范性要求。绝对值反映规范性要求更直接。普遍性要求用简单相对数不足以深刻反映,用以下相对值反映比较好。

(1)用坐标形式反映各单位管理水平的分布均衡或不均衡程度。以13个制度为X轴,以45个节点为Y轴,以制度建立、节点执行的平均数为新坐标划分四个象限,看测试单位分布于哪个象限及象限间分布的均衡或不均衡程度,由此反映管理水平较好及较差。

(2)用标准差及标准差系数反映当年波动及连续变动情况。计算制度建立、节点包含、节点执行的单位总体标准差,反映总体当年波动程度;计算标准差系数,反映总体样本间差距扩大或缩小程度。

(3)建立模型。模型应考虑无偏性、一致性、有效性、充分性性质的组合。测试结果模型要考虑制度完善、有效、执行及缺陷等指标。制度完善性、节点有效性、节点包含性指标权数以各单位年度“可变费用与销售收入之和”占比为标准,缺陷指标属于减项,划定层次,给定系数,属于哪个层次就选用哪个系数。

模型为:S=Σq(z+y+x)-缺陷系数

S―管控水平,q―权重系数,z―制度完善性占比,y―节点有效性占比,x―节点包含性占比。

制度测试连续进行才能反映提高程度。当S无限地接近1时,表明管控水平逾高。

三、相关建议

对烟草商业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计,改变了审计就事论事的现象,实现了以审计评价制度、评价执行、评价管理、查找制度根源的转变;改变了审计以账论事的现象,用制度完整性、执行有效性、缺陷风险性评估管理水平,实现了审计转型。

但是,由于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标准,基于个人认识能力不同,审计中的主观随意性还较大,审计方法掌握运用还不一致,对制度的理解、要求也不同,制约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工作的开展。实施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还应关注以下几方面:

1.提高人员素质。制度审计是一项复合性工作,对审计人员要求高,审计人员应提高基本素质,不但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业规章制度,了解业务程序,才能满足制度审计要求。要做好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必须重塑知识结构,在法律基础、行业规章、财务会计基础模块上,增加资产管理、税务收缴、预算控制、劳动工资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票据管理、专卖打假经费管理、数理经济学等知识模块,打造复合型审计人才。

2.建立烟草县级局(分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标准,寻找更客观的模型。

只有规范科学的制度审计标准,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审计结果,才能落实审计整改,才能推动审计工作有效转型,并成为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审计标准的建立要以法律、法规制度为依据,以业务运行控制程序为基础,以查找控制节点为手段,以防控风险为目标,模型中要合理划分重大、重要、一般控制缺陷影响,提高审计针对性。

3.精心设计方案,必要时进行审计前调研。制度审计涉及到方方面面,加之经营政策、战略及策略的调整,以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制度控制的节点必然发生变化,重大、重要、一般控制缺陷也存在转换现象,审计前必须清醒认识,才能做到从容把握,实事求是,确保结果客观真实。

4.风险延伸。审计中,如果条件允许,可给予重大、重要、一般缺陷一定的权重,计算缺陷系数而不是给定缺陷系数,由缺陷系数判断缺陷影响程度,从而更客观地衡量制度控制的总体健全性、有效性,才能更好地把握制度风险,从而更好地防控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沛林,褚立东.关注无形资产管理.冶金财会,2012(07)

第8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农业灾害以及灾后救助、重建的专项资金。

农业灾害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水利基础设施等构成严重威胁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农业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灾、风雹灾、冰冻雪灾、森林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和森林突发性、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检疫性病虫草害,列人国家公布控制的一、二类动物疫病等。

第三条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预防和控制农业灾害任务,以及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者。

第四条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农业救灾资金补助数额与灾害程度相一致原则。根据农业受灾情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重灾多补、轻灾少补、急重优先、统筹安排。

(二)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原则。农业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业灾害受灾对象直接补助;

(二)购买农药、种子、种苗等农业救灾物资补贴;

(三)森林、草场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物资以及采用综合防治技术和生态控制等方面的补助;

(四)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扑救等方面的补助;

(五)购买种畜补助以及栏圈修复补助,畜禽免疫接种、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补助;

(六)水利基础设施灾害修复等支出补助;

(七)灾害监测、预报、评估和防灾救灾调度、指挥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农业救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农业受灾情况、救助需求、恢复重建需要共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对中央、省下达的需由地方安排具体项目的救灾专款,以及因灾临时安排的本级救灾资金,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对防灾、抗灾、救灾必需的工作经费从本级财力中安排,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并报政府审批。

第七条农业灾害发生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核定所管辖行业的灾害损失,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拟定救灾或者灾后重建规划和资金补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合理使用和救灾项目按期完成;负责汇总救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农业灾害发生后,财政部门应当审核、汇总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受灾情况,提出救灾资金申请,争取救灾资金支持;商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本级财力和上级救灾专款分配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汇总救灾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农业救灾资金可通过货币或者实物等形式发放。通过货币形式发放的,一般应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乡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对需集中采购农药、种子、种苗、种畜等救灾物资的,可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发放到农户的救灾资金,应当通过“一折通”及时发放。

由县市统一采购的农药、种子、种苗、种畜等救灾物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水利基础设施等救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条中央、省已明确补助对象的农业救灾专款,州及县级财政应当在收到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本级安排的救灾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农业救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救灾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用好救灾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完工后5日内实施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救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主动配合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和农业救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对于虚报冒领、套取救灾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追回救灾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1、提高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项目快速确定、资金快速拨付、效益快速发挥。

2、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调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积极性。

二、项目扶持范围和内容

(一)扶持范围

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中有感恩思想脱贫意识强的农户。

(二)扶持条件

被扶持户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自愿申请;二是有明确的产业项目。

(三)组织实施

到户增收项目资金。首先由村两委、工作队运用“四议两公开”的办法确定被扶持的农户、项目和资金。项目实施后,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

三、项目申报、审批和备案

(一)项目申报:

1、 建立项目库。村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于10月底前建成下年度项目库,同时将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文档报镇扶贫办备案。

2、 制定规划。根据镇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各村依据乡镇年度脱贫计划,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审核确定后,制订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规划,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二)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必须在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以贫困家庭为单位申报,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以户为单位逐户汇总,村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依托村集体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由提出申请的带贫企业或村编制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报批。项目所在行政村将审核盖章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上报备案。镇政府资金计划下达后,村在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及项目审批汇总表报镇扶贫办、财政所备案。

四、项目实施管理

(一)项目实施。经镇政府审批后的项目,要实行规范统一的项目操作规定,先公示,后实施。

(二)项目监督。村建立由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的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三)项目公示。项目贫困户名单、项目内容、资金数量等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项目监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应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工程、物资等,应当按照政府釆购、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确需变更,须经镇报县同意并备案。

五、项目验收和报账

(一)项目验收。到户增收项目资金实行村报账。扶贫项目完工决算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县扶贫办、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资金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镇扶贫办对相关凭据审查后,报镇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因特殊情况,需先期拨付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镇政府研究批准,同时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对于统建统管项目,镇财政所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对于补贴给贫困户的扶贫资金,要釆取“一卡通(一折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户,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

(三)资金报账。报账时要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凭证:

1、贫困户自建项目报账时需提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自建项目验收单、公告公示和项目验收现场照片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