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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31-05
企业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治理水平的提升,银行业也不例外,197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先后走过了二级银行体制确立、商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变革阶段,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银行业提供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环境与条件。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决策约束机制,构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成为了新趋势。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防止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开始成为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及时总结了近年来银监会探索资本、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宗旨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1。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1976年美国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主要有:证券监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两种。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突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注。其核心价值在于,在中小投资者无法联合行使公司决策权的情况下,在公众公司治理机构中通过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的主导权。通过专业人士的参与机制,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独立董事担任信托委员会负责人”。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职责以外,还承担发挥专业优势,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的任务要求。
(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与工作重点
1、工作机制
独立董事任职、履职的监管要求,主要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3号令)、《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等。本文主要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银行业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机构类别划分,银行业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此外独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并符合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见附表:
2、工作重点内容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信用机构所具有的负债经营与高风险特点,现有的监管规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以外,为独立董事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事项。
独立董事以上述内容作为工作关注重点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设立,但股权结构仍不合理,在财政资金、国有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的形式大于实质,《公司法》、公司章程确立的决策机制可能被相对多数股东的操纵,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及经营管理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不够科学。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是决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对投资主体进入银行的限制较为严格,目前银行股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有股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国有股目前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其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财政资金主导下的中小银行主要股东,往往具有投资控股、共同隶属、人事任免等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和银行利益的风险仍然存在。
二是确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有待完善。公司治理仅仅是公司运行所在的经济大环境(如宏观经济政策、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法律、监管和制度环境。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而言,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股东诉讼法律制度、股东监督法律制度、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程序不足,成本较高。
三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存款人、从业人员等)的相关权利来自于劳动法、合同法或破产法等,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法律问题。存款人利益的保护,除依赖来监管机构外,需要银行内部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四是相关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围过窄。一些银行没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情况进行披露,对风险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银行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质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披露信息质量难以达到存款人、中小投资者以及社会监督的客观需要。
3、独立董事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职权,但具体义务上并不代表提名股东利益。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参加董事会表决及发表意见履行职务外,监管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方式设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权利。一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应比例或人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3。二是发表独立意见,要求董事会予以处理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4。三是担任特定职务,利用专业优势提高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决策失误5。四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相应事项的法律、审计、税务等服务6。
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状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陕西2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家信托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25家已开业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村合作银行中有23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主要通过在章程专门章节或专门条款的方式,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独立董事基本规定外,还分别制定了保障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工作制度7。
从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来看,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分别为3人、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4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20%、28.57%;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设独立董事为3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33.33%、30%、42.86%;农村商业银行设独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7.63-15.38%;农村合作银行设独立董事1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11.1-12.5%8。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情况,独立董事基本能够按照所在机构董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参加相应会议、发表意见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在整个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基本确立,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异。
(二)独立董事人员构成及专业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实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任董事会共聘任独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连任。独立董事人员构成:科研院校专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士13人(22.80%,注册会计师、审计师5人,执业律师6人),有金融机构同业管理经验8人(14.04%,现职1人,退休7人),经营机构管理人员17人(29.82%)。专业背景:法律11人(19.3%),经济金融22人(38.6%),会计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独立董事人员履职情况分析
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履职档案或情况统计分析,各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所在机构决策事项审议及其他工作安排,参与审议决策与经营管理风险的分析研究。独立董事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时间能够达到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监管要求。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决策事项安排参加董事会会议,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陕西以外地区的独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个别情况。独立董事能够担任任职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信托委员会主任(主任委员),通过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发挥防范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截至调查开展,有关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根据自身判断发表独立意见,但未出现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情况。此外,截至目前有关金融机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表决中进行过否定性表决(否决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均为同意意见。
三、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及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无独立董事,不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机构数量较少等原因,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彬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南农村商业银行尚未聘任独立董事,银监会关于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要求在以上农村金融机构中未能得到落实,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以及风险决策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不完备。相应机构开业后,股东会、董事会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监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人员结构单一,不利于多视角、多领域分析银行业经营风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部分机构独立董事均为省内高等院校在职专家;以上聘任独立董事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理论研究,其对理论研究投入的精力远多于金融工作实践,且多来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关系不利于保障独立董事所应当具有的独立性。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程序中重点审查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机构独立董事不宜选任相同职业或均来自于同一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与新的监管要求不符,应当及时调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对独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某信托9部分独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连任西安信托第三届、第四届独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届独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该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期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执行。由于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实施前,某信托本届董事会已经成立,基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应独立董事许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换届时应及时调整独立董事人选。
(四)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流于形式,独立董事任职审核不严,未能真正发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专业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难以胜任履行职务需要。从数据资料分析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认识不足,一些独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职工作方式,仅仅将完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等简单建议作为独立意见提交给所在机构,不能发挥该项工作机制的实际作用。二是部分独立董事担任职务已经与监管规定不符,应及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独立董事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辖内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在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聘任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多家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况,甚至是聘任具有领导职务的县区政府部门公务员担任独立董事。一些独立董事薪酬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机构薪酬水平,具有明显的利益输送倾向。三是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过少,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但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章程规定仅设独立董事1人,无法实现由独立董事担任专门委员负责人并发挥相应的风险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有关监管要求的落实。加强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别是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开展情况的关注力度。通过加强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董事履职情况及履职档案,及时掌握法人机构独立董事履职及任职情况变化情况。加强相应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性的分析和陈述,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加大监管评级中独立董事机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断和分析,客观准确的将公司治理机构完备性、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有效性等内容反映在监管评级上。
二是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的指导和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对包括信托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一些关于独立董事连任、工作时间、机构兼职等要求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日常监管中进行落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应监管要求的宣传指导,督促、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指导,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提名、审核独立董事拟任人员,充分考虑拟任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工作专注度。另一方面,加强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加强许可管理。监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许可规章关于董事任职条件一般性规定与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特殊规定统一的关注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许可时重点说明拟任人所在单位、职务性质、已任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拟任人在主要股东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公益组织担任职务、可能因利益输送关系,导致履行职责及影响专业判断或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妨碍决策等情况,严格准入管理。
三是加强专业指导,进一步提供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发挥实际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力度,提示股东会重视独立董事机制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完善其履行职务保障。所在县区缺乏相应专业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属地监管部门结合本市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专业背景,也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座谈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其对银行业风险防控的认识与履行职务能力,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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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一、履职尽责,加强监管,2013年全州民爆行业运营平稳有序
(一)强化运营监管,民爆行业发展呈现良好增势
2013年,通过继续理顺民爆行业管理体系,加强产销衔接,强化储销监管,确保了全州民爆行业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全年销售炸药1.4万吨、雷管994万发、索类172万米,民爆物品销售收入达1.6亿元,同比增长48.8%,实现利税1.1亿元,增长54.9%。民爆物品销售总量和利税均创历史新高,民爆企业效益大幅提升。
(二)强化安全检查,民爆行业安全实现零事故
2013年,我们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百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月”等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营造了“治隐患,抓安全,促平安”的良好氛围和安全生产环境。重点加强了“两节”、“两会”、节庆敏感时期等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强化安全防范,确保了重要时期民爆安全整体稳定。认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了3个检查组,先后会同13个县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当地民爆销售企业仓库进行了安全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18处。邀请安评专家对州弘合民爆公司和10家县级分公司的民爆仓库进行了安全评价,落实了36项整改意见,11家参评民爆公司全部通过国家安评检查。近年来州县民爆企业累计投入3720万元,完成12座民爆仓库的新改建,实现监控系统全覆盖,购置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44台。通过增添设施设备不断提升企业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加大安全监管力度,2013年全州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实现零事故。
(三)强化部门协作,民爆物品供应得到有效保障
2013年,我们加强了与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协调,紧密合作,深入调研,确保了重点工程民爆物品的稳定供应。一是确保交通重点项目改造工程民爆物品供应。多次专程深入G318线东海路、G317线俄岗路、S303线八小路和S217线理君路等交通重点项目改造施工现场,对民爆物品供应和爆破服务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积极协调解决了县民爆公司仓库道路受阻问题,确保G318线改造施工单位民爆物品供应。二是积极协调解决了亚丁机场工程因未及时修建民爆专用仓库影响施工进度的问题。协调安排州弘合民爆公司先后派出3台专用运输车在驻点,负责承运从分公司仓库到机场工地的民爆物品,保障了工程对民爆物品的需求,为亚丁机场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联合州公安局召集相关企业在康定召开了“大唐国际公司大渡河黄金坪电站、长河坝电站民爆仓库建设推进协调会”。明确各单位职责,制定了两个项目民爆专用仓库建设时间表,化解了民爆物品供求矛盾,为重点水电项目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四是优化民爆物品购销使用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配合州公安局、州政务中心召集相关涉爆单位召开了全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关于优化审批程序保障民爆物品供应及安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3要求,切实优化了民爆物品购买使用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有效保障了民爆物品的供应。
(四)抓好优质服务,民爆物品经营环境不断优化
一是积极构建州县两级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对民爆物品在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有效监管措施不断加强,净化了民爆企业的发展环境。二是认真做好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安排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坚持从严审查,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许可证年检工作。三是大力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协助州公安局在民族学院举办三期“四员培训”,参训人员达1050人;组织各县商务局参加了由省国防科工办举办的“全省市(州)、县级民爆物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培训”,全国民爆行业知名专家现场授课,通过理论宣讲、案例分析、提问解答、研讨交流等方式,有效增加了受训人员安全业务知识,强化了安全意识,提升了安全监管能力。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2013年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大有可为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州民爆行业监管仍然存在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不强、民爆物品储存运输安全隐患较多、民爆企业运行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在今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加快推进全州民爆行业的规范运行,全面提升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一)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实施更加有效的安全监管措施,净化行业发展环境。今年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工作已经开始,今年的年检增加了对企业的年报审计内容,目的是通过年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审计报告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特别是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必须从严审查,我们将通过严格的年检,切实规范企业行为。加强销售企业的规范管理,对安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各企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从严按要求认真整改到位。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对库房的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对暂时代为储存的产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把关,建立好台帐,防止出现雷管、炸药同库存放的违规现象。
(二)积极推动民爆经营企业改制
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推动我州民爆经营企业长足发展必经之路。目前民爆经营企业尚未完成改制或改制不彻底,企业存在管理机制不畅,管理方法较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佳,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留下了安全管理隐患。请这几个县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调研,打一场攻坚战,加快企业改制步伐,研究解决好企业改制问题,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快速发展,有效促进民爆企业安全管理。
(三)加快推进民爆服务一体化建设
去年由州弘合民爆公司、康定、泸定、得荣县民爆分公司和雅化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康能爆破工程公司开始运行,在“四路一隧”和“亚丁机场”等重点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今年各县民爆经营企业在抓好改制、仓库建设、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同时,参照康能爆破公司的模式,逐步建立统一的爆破服务体系,为推进全州重点工程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地区、县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县公安局党委安排,我深入到联系点单位伊拉湖派出所及其辖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和座谈。调研围绕“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重点征求基层民警和群众代表对当前公安机关管理与服务、领导干部作风、队伍建设、执勤执法行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基本情况
此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听、看、谈、问、议”的方式,先后召集联系点派出所民警、乡党委、村(组)小队长、派出所负责人、基层民警座谈会10场次,走访辖区群众、宗教人士等监管对象31户。查找基层派出所在服务意识、办事效率、工作创新履职尽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征询意见和建议。调研中,基本上摸清了当前干部群众最为关心、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了解了基层民警的思想动态和所思所盼,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调研中,共收集群众意见4条,民警意见5条,基本上摸清了当前群众最为关心、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了解了基层民警的思想动态和所思所盼,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调研中梳理出的问题
(一)维稳形势严峻,公安民警压力不断增大。维护辖区治安稳定是此次调研中辖区群众呼声最高的问题,通过走访座谈,一些群众反映,当前,托克逊正处于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时期,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苗头日益凸显,社会治安维稳形势日趋复杂,社会治安任务相当繁重。为了维护好辖区社会稳定和治安问题,在警力相对不足情况下,托克逊县公安局全体民警不得不放弃休息,延长上班时间,增派车辆、人员加强巡逻,努力维护好社会治安,这无疑是增加了民警的工作量,民警普遍感到工作超负荷运转,心理压力较大。
(二)部分民警的素质难以适应当前公安工作需要。近年来,进入公安队伍新民警(村警)较多,虽然我们开展了大练兵、集中培训等一系列的培训工作,但部分民警的素质与现实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有的民警不会做群众工作、不会调查、取证,执法办案水平不高;有的民警下基层入户走访调查留于表面,只是简单的进行登记,没有和群众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接触,无法掌握各种敌社情信息;有的民警对当前形势认识不足,在开展日常工作中看不到隐患,不能及时掌握潜在的社会不安全隐患等等。
(三)缺乏学习能力不足,存在处事畏难思想。相当数量的民警厌烦政治理论学习,缺乏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与钻研,对法律常识和一些应知应会的政策理论、公安业务一知半解,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不能得心应手;一些民警虽然有工作热情,但存在“想干不会干”的问题,表现为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不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一些民警自身控制能力较差,自我要求不严,容易产生惰性,个别民警不能伏下身子深入基层一线,入户少,了解的情况少,群众不了解、不认识警务区民警,做群众工作能力差等问题。因一些民警、协警的综合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工作缺乏创新精神,所队领导对工作的指导不够,民警对上级下达的如追逃、破案等硬性指标工作任务完成上颇感吃力。
(四)领导能力欠缺统筹,存在他人工作安排他人完成。个别民警不注重业务的提高,本应自己完成的警综平台录入工作,推脱不会,领导为完成总体工作,安排其他业务骨干代为完成,久之“懒人”更懒,骨干越干份外的工作越多,导致骨干民警“不愿干”的问题,一些所队领导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自身位置摆不正。以老资格自居,自以为是,班子之间沟通联系少,工作相互推诿,影响整体队伍干工作的积极性。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当前基层派出所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要促使民警热爱基层工作、安心基层工作,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激发派出所民警立足岗位、乐于奉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通过教育,使派出所民警树立以下三种意识:一是牢固树立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意识。要使广大基层民警明确,由于公安工作性质任务决定,从事机关工作的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警力都必须长期在基层工作。而随着基层基础工作的强化,基层警力的比例只会增大,不会减小。二是牢固树立在艰苦岗位锻炼的意识。近年来参加工作的年轻民警中,独生子女多,不少人从小生活比较优裕,加之受社会上各种思潮的影响,青年民警的价值取向发生变化,奉献精神淡化,吃苦精神缺乏。要针对这一实际,教育他们懂得“宝剑锋自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的道理。三是牢固树立在派出所工作大有作为的意识。派出所岗位任务繁重、工作辛苦,这既给青年民警带来更大压力、需要更多付出,也为民警提高素质、展示才华提供了舞台。只要扑下身子,扎实工作,勇于在本职岗位锻炼自己,就可以有所作为,就能够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通过情感交流互动、营造融洽的内部环境,把思想教育搞实搞活搞好,真正起到“掌握民警思想、了解民警疾苦、沟通民警感情、倾听民警呼声、激发民警热情”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从优待警保障机制,努力消除派出所民警后顾之忧。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是新形势下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民警的教育,转变观念,换位思考,真正以人民公仆的要求来认识我们在感情上、工作上的差距,正确对待群众投诉;同时,要着力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要建立民警举报投诉澄清制度,对于查实的、当事民警无过错的投诉举报件,应当以相关组织的名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澄清;对于恶意诋毁公安民警形象的投诉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理,以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加大对派出所经费装备的倾斜,要采取各种措施,使派出所办公经费、办案经费、民警补助补贴、装备和办公设施得到保障。
三、要切实重视民警身心健康,努力为派出所基层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首先做思想政治工作要真正走入民警工作、家庭、生活、社交,甚至思想、心理,多从民警身边事、身边人、民警关心、关注的人或事深入浅出、入情入理地讲道理,要将思想工作切实做到因人而异,针对性强,实效性明显,使思想政治工作成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先导。其次要围绕缓解基层民警的心理压力,借助各种社会专业力量,开展心理健康辅导下基层服务,提高民警心理健康水平。再次要进一步丰富警营文化生活,越是工作紧张繁忙,越要注意劳逸结合,有张有弛。要以所队为单位,多开展适合青年民警特点的文体活动,活跃民警业余生活,减缓身心压力,增强队伍的凝聚力。
民发[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民政部
2013年5月2日
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二章 选举宣传
一、宣传内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就以下内容开展宣传:
(一)宪法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规;
(二)中央和地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和规定;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四)县、乡两级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工作方案;
(五)本村选举工作方案;
(六)其他有关选举事项。
二、宣传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选举宣传:
(一)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
(二)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
(三)选举宣传会议、选举咨询站;
(四)标语、口号等。
第三章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一、公布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
二、登记对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登记方法
登记时,既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也可由登记员入户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造册。
四、公布选民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出现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五、发放参选证
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发放参选证,并由村民签收。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五章选举竞争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目前进行。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一)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二)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三)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四)其他形式。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竞争职位及理由;
(三)治村设想;
(四)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六章投票选举
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选举大会;
(二)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1.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3.验证发票;
4.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5.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七章 选举后续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一、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攻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一)职务自行终止;
(二)辞职;
(三)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关键词:菩萨湾;摩崖造像;唐末五代
中图分类号:K8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3-0035-11
Abstract: There is a cliff sculpture of the Pusawan, or Bodhisattva Bay, in Yueyang Town, Anyue County, Sichuan Province, consisting of nineteen niches filled with various Buddhist sculptures. Many motifs and classic Buddhist figures have been found, including the thousand-Buddha motif, Pure Land illustrations, thousand-armed and thousand-eyed Avalokitesvaras, Fifty-three Buddhas, Buddhas of the Ten Directions; even an inscription explaining why these sculptures were made is present in niche five.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s and styles of the sculpture as well as the inscription, the sculptures were mainly made during two periods, the first during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and the second from the Qing dynasty till today. The work from the former period accounts for the majority of the sculptures.
Keywords: Pusawan(Bodhisattva Bay); cliff sculpture; later Tang and the Five Dynasties
(Translated by WANG Pingxian)
一 造像点概况
菩萨湾摩崖造像位于四川省安岳县东北1.5公里的岳阳镇新村一组菩萨湾东面山腰上,地理坐标为北纬30°06′39.0″,东经105°21′13.9″,海拔323.9米。现存摩崖造像19龛,2012年被公布为四川省文物保护单位。造像开凿在3个呈“品”字形排列的石包上。1号石包位置略低,平面呈方形(图1),东面开第6―8龛,南面开第3―5龛,西面开第1―2龛,北面开第10―12龛,东面与北面转角处开第9龛。2号石包位于1号石包东南15米的现代寺院建筑内,位置略高(图2),北侧崖面由东向西依次开第13―16龛。3号石包位于2号石包东北侧约10米,石包上部脱落不存,其上开第17―19龛(图3)。
2008年7月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期间,安岳县文物局对该摩崖造像点进行了初步调查,并对1号石包的12龛造像进行编号(第1―12龛)。2014年7―9月,四川大学考古学系、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岳县文物局联合组成调查队,对该摩崖造像点进行了仔细调查和记录,并首次对2、3号石包上的造像进行编号(第13―19龛)。
二 龛窟介绍
第1龛
该龛为单层方形龛,平面呈弧形,左壁及底部左侧破坏、残损严重,龛宽100厘米、高170厘米、深96厘米,龛向316度{1}。右壁下部有纵向裂隙,龛外顶部有圆形凿孔,正壁前低台左侧现代水泥修补。正壁前起1厘米的低台,台上造一像,连座高102厘米,像高87厘米。头顶有一个八角形华盖,装饰璎珞,华盖下方、造像头顶有一个扁圆形物。造像头戴风帽,面部方圆,有圆形头光;颈部残存两道蚕纹,着交领袈裟;左手于腹前托一圆形物;右手于右胸前持禅杖;左腿下垂,跣足踩于莲蓬上;右腿曲起,平放于身前;半跏趺坐于方形束腰台座上。台座上部覆帷幔,束腰装饰立柱。座前中部有卷曲莲茎,其中伸出莲蕾、莲叶、莲蓬。低台右侧凿一兽,头部残,面向龛外,四足趴跪。龛内左侧下部似有一人轮廓,残不可识。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造像均在现代被改刻、妆彩。
第2龛
该龛为单层方形龛,顶部左侧左壁及右壁下部均残损,龛内中上部有凿孔,底部被水泥覆盖。龛残宽340厘米、残高252厘米、深46厘米,龛向316度。正壁中央开单层圆拱形小龛,平面呈弧形。龛面呈尖桃形,装饰火焰纹,左右壁及底部皆残,宽35厘米、高37厘米、深5厘米。龛内正壁造三身像。中央主尊上身残,风化严重,残高25厘米,仅可见结跏趺坐于仰莲台座上。台座底部呈四瓣形,装饰四瓣形花纹。左右侧各有一像,仅存残迹。正壁及右壁均造千佛19排,大多风化严重。千佛头上有肉髻,均结跏趺坐于上平下弧形台座上,一般连座高14厘米、像高10厘米。袈裟有三种:一为通肩式袈裟;一为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还有偏衫式袈裟。姿势有两种:或双手置于腹前,或双手置于胸前(图4)。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3龛
该龛为方形龛,平面呈横长方形,现仅存中下部及左壁下部两侧,宽168厘米、残高180厘米、残深32厘米,龛向140度。
正壁中央雕一像,坐于高台上,头部、左右手均已无存,连座高120厘米,像高70厘米。双层圆形头光、身光,外饰一圈火焰纹。雕像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其上束带打结,胸前戴圆环状项圈,项圈两侧及中部各有饰件垂下,中部饰件呈十字形;左手似托宝珠置于腹前,右手举于右胸前,盘右腿,左腿垂下,踩于仰莲圆台上,跣足。台座分两层,上层为束腰方座,底部刻二莲枝,分别自中央伸出,伸向左右,莲枝下部饰卷云纹;下层为方形,方形台上左右各置一莲台,莲台上各置一物,莲台中央似有一物突起。台座底部雕一狮子,朝向右侧,右前腿前伸,按宝珠,左前腿直立,左后腿前屈,作蹲坐状,尾部翘起,似回首龛外(图5)。
主尊头顶上方及左侧各雕祥云,仅存左侧祥云的底部。左侧祥云中有从像三身,高28厘米。左起第三身着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圆台上。另两身从像风化脱落较为严重,残不可识。主尊左右各一立像,均高49厘米。左侧为一菩萨像,头挽髻,披巾自两肩垂下,于腹前横两道后经小臂下垂及座,下着长裙,双手执禅杖。禅杖顶部装饰复杂,风化不识。右侧立像上半身及圆台残,着袈裟,下身着裙。
主尊左右各雕四排像,从上至下第一、二排各两身,第三、四排各三身。第一至第三排像,均高35厘米。第四排像高49厘米。每身头部内侧均阴刻一竖长方形框,内磨平,字迹无存。左侧从上至下第一排左起第一身残;第二身双手似置于胸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二排左起第一身头挽髻,右手执棍状物置于胸前;第二身似着袈裟,双手捧方形物置于胸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三排左起第一身头戴冠,着交领广袖大衣,足穿鞋立于圆台上;第二身头似戴冠,双手捧物置于胸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三身左手在下,右手在上托物置于胸前,倚坐于方台上。第四排左起第一身头戴冠,面目狰狞,髭髯,着广袖大衣,双手抱棍状物置于左胸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二身头戴冠,头微右偏,左手托物置于左腹前,右手举于右胸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三身头戴冠,双手交叠,左手在上,右手在下托竖长方形物置于右胸前,倚坐于方台上。右侧自上而下第一排已不存。第二排右起第一身坐于方台上;第二身头似挽髻,发辫垂肩,着广袖大衣,双手捧一竖长方形物置于胸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三排右起第一身为立像,两侧披巾下垂及座,左手置于腹前;第二身头戴冠,双手置于腹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三身似头戴盔,双手置于腹前,身体微左转,倚坐于方台上。第四排右起第一身双手捧物于腹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二身头戴冠,髭髯,双手执竖长方形物置于左胸前,倚坐于方台上;第三身头似戴盔,上身着铠甲,双手托物置于左胸前,倚坐于方台上。
另左壁底部雕一立像,光头,着袈裟,双手合十置于胸前,跣足。龛窟年代为唐宋时期。
第4龛
该龛为双层方形龛,内、外龛平面皆呈横长方形,内、外龛右壁被第3龛左壁破坏。外龛残宽193厘米、高190厘米、残深105厘米;内龛宽180厘米、高176厘米、深73厘米。龛向135度。
内龛正壁雕西方净土,正壁中央高浮雕一佛二菩萨,均结跏趺坐于仰莲台座上(图6)。佛像连座69厘米,像高48厘米。身后有举身光,高肉髻,颈部有三道蚕纹,着通肩袈裟,衣纹于胸腹前呈浅U字形,双手交叠,右手在上,左手在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仰莲座底部雕出三个椭圆状物,其上各雕一壶门。
左侧菩萨连座高67厘米,像高48厘米,头后有尖桃形头光,分为三层:内侧一层饰花瓣,中层为连珠纹,外侧一层为火焰纹。身后有内素面外火焰纹身光。菩萨戴高冠,发辫覆肩,缯带自两耳后下垂及肘,颈部有三道蚕纹,胸前戴圆形状项圈,项圈上有挂饰及缨络垂下,缨络经腹前自两膝折向身后,饰腕钏,上身斜披胳腋,两侧披帛自双肩垂下搭小肩后下垂及座,双手托圆柱装物置于腹前。
右侧菩萨连座高65厘米,像高47厘米,头光、身光与左侧菩萨同,头戴高冠,发辫垂肩,颈部有三道蚕纹,缯带自两耳后下垂及肘,胸前所戴项圈及缨络、腕钏、络腋与左侧菩萨同,双手托莲蕾置于胸腹前。
佛与两侧菩萨之间各有一弟子立像,头后均有圆素头光,着交领袈裟,双手合十于胸前。右侧弟子颈部三道蚕纹。佛与两侧菩萨座间各有一身菩萨坐像,均结跏趺坐于仰莲台座上,发辫垂肩,上身斜披络腋,两侧披巾自两肩垂下搭小臂后下垂及莲座,双手合十于胸前。
佛头顶浅浮雕华盖。华盖两端向内卷曲,顶端饰火焰纹,内置宝珠。华盖底部有挂饰垂下,中间挂饰向左右分别伸出长飘带。飘带缠绕,各形成三圆圈,飘带尾部飘向龛顶。左侧左起第一圆圈内雕一佛二弟子。佛有高肉髻,双耳硕大,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覆莲台上。两侧弟子均为立像,身体微侧向主尊。第二圆圈内雕一菩萨二弟子。菩萨头顶向上突起,两侧缯带下垂及肩,身着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覆莲台座上。两侧弟子均为立像。第三圆圈内雕一佛二弟子。佛头顶向上高高突起呈三角状,双耳硕大,身着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覆莲台座上。两侧弟子均为立像。右侧右起第一圆圈,雕一佛二弟子。佛头顶向上突起,双耳硕大,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覆莲台座上。两侧弟子均为立像,微侧向主尊。第二圆圈内雕一菩萨二弟子。菩萨头顶向上突起,两侧缯带下垂及肩,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覆莲台座上。两侧弟子均为立像。第三圆圈内雕一佛二弟子。佛头顶向上突起,双耳硕大,着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覆莲台座上。两侧飘带末端各雕一朵祥云。祥云内各雕五身像,分两排。前排为三身佛像,着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后排两身菩萨立像,头顶向上突起,两侧缯带下垂及肩,似着袈裟,双手置于胸前。
华盖后雕一楼阁(图7),可见围栏、圆柱、屋顶,屋檐两角向上翘起,鸱尾回首相向。圆柱将楼阁分为三开间,左右二开间前方各雕一立像,风化不可识。屋檐外侧各有一飞天,朝向楼阁,回首看龛外,身后飘带高高飘起。左侧飞天双手举物于身体两侧,双腿向后翘起;右侧飞天双手托物于胸前,双腿向后翘起。
两侧菩萨外侧各雕一经幢。幢座分五层:从下至上第一层为圆形覆莲状;第二层为圆球状,上饰卷云纹;第三层为素面盘状;第四层同第一层;第四、五层束腰;第五层为圆形仰莲台座。幢身为八棱柱状。幢顶分七层:从下至上第一、三、五、六层为圆形仰莲状;第二层为圆球状,上饰卷云纹;第四层为方形,中央开小龛,内一坐佛;第七层为尖桃形。经幢下方各雕一坐像,头后均有圆形素面头光、身光,挽高发髻,两侧缯带下垂及肩,上身斜披络腋,披帛自两肩垂下,搭两臂后下垂及座。左侧菩萨盘左腿,右腿曲起;右侧菩萨盘右腿,左腿曲起,身体微转向主尊,坐于仰莲方座上,脸朝向龛外。经幢外侧各雕八边形双层楼阁,雕出围栏、圆柱、屋檐。从下至上:第一层中央雕一佛二弟子,佛帐自顶部及两侧垂下。佛有高肉髻,双耳硕大,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两侧弟子均立像,双手置于胸前。第二层中央雕一佛二弟子,佛帐自顶部及两侧垂下。佛有高肉髻,双耳硕大,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两侧弟子均立像,双手置于胸前。第二层上为八角攒尖顶。双层楼阁底部外侧各雕一立像,头后有内圆外尖桃形头光,肉髻较高,双耳硕大,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腹前。双层楼阁底部内侧各雕一菩萨立像,尖桃形头光,挽高发髻,发辫垂肩,颈部有蚕纹,上身披络腋,下着长裙,披巾自两肩垂下,于腹前横过一道后经两臂下垂及底。左侧菩萨双手托圆盘,内盛火焰状物置于胸前;右侧菩萨双手托物置于胸前。二者均微侧身向主尊,回首龛外。
主尊及二菩萨底部雕通壁围栏。围栏上部中央雕二菩萨立于方形莲台上,均有圆形头光,头挽高髻,发辫垂肩,上身披络腋,下着长裙,腰束带,裙腰外翻,双手执飘带,身体微内倾。二立菩萨左右各雕七身菩萨,结跏趺坐于覆莲圆台上,均有圆形头光、身光,挽高髻,颈部有蚕纹,上身披络腋,下着裙,腰束带,裙腰外翻,披巾自两肩垂下,搭小臂后下垂及座,双手合十于胸前,身体微侧向主尊,头微偏,仰视主尊。
围栏下部中央雕双头鸟,双翅张开,尾部翘起,两头相背,踩于圆台上。圆台左右各雕一鸟相向而立。双头鸟两侧各雕人首鸟身形象,头后有双层圆形头光,头挽高发髻,尾部翘起,双手执物置于胸前。人首鸟身造像外侧各雕四身伎乐,均朝向主尊而坐,回首向龛外,头后有圆形头光,挽高发髻。左侧左起第一身似捧笙,第二身捧圆形物,第三身似抚五弦琴,第四身似执横笛。右侧右起第一、二身仅存轮廓,第三身似执横笛,第四身捧柱状物。乐器均置于头前做吹奏状,两侧伎乐外侧各雕一菩萨立像,头后有内圆外尖桃形头光,挽高髻,发辫垂肩,上身披络腋,下着长裙,披巾自两肩垂下搭两臂后下垂及底,双手举于胸前,身体微转向内侧,回首龛外。菩萨外侧各雕一佛,均结跏趺坐于仰莲台座上,有内圆外尖桃形头光,高肉髻,双耳硕大,颈部有蚕纹,着通肩式袈裟。左侧坐佛左手置于胸前,右手置于右膝处;右侧坐佛右手置于胸前,左手置于左膝处。
双头鸟及伎乐下部又雕一重围栏。围栏中央雕水池。水池中伸出莲叶及莲蕾,其周围雕有水波纹。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5龛
该龛为外方内圆拱形龛。外龛顶部及左右壁皆残损,底部被凿去,现为水泥地面,宽210厘米、残高232厘米、残深135厘米。内龛顶部及左右壁上方残,平面呈长方形,宽187厘米、高230厘米、深87厘米,龛向135度。龛顶左部有巨大裂缝贯穿左壁与后壁交界处。龛外左右壁上部有方形凿孔,左壁有圆形凿孔。
龛内正壁底起低台,正壁中央开圆拱形小龛,龛面呈尖拱形,平面呈长方形,宽81厘米、高62厘米、深10厘米。小龛正壁造三佛(图8)。中间一佛头部残,连座高51厘米,像高31厘米,肉髻,双耳硕大,有内圆外尖桃形头光,颈部三道蚕纹,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双层椭圆形身光,双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上覆布帛,上有圆形物,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仰莲台座上。台座上部覆帷幔,下部装饰双瓣莲花。左侧佛像头部残,连座高51厘米,像高32厘米,肉髻,双耳硕大,有内圆外尖桃形头光,颈部三道蚕纹,着通肩式袈裟,有双层椭圆形身光,双手于腹前结弥陀印,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台座上。台座上覆帷幔,束腰装饰立柱。右侧佛像头部残,连座高52厘米,像高32厘米,肉髻,双耳硕大,有内圆外尖桃形头光,颈部两道蚕纹,着通肩式袈裟,有双层椭圆形身光,左手于腰前托宝珠,上有火焰,右手抚右膝,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台座上。台座上覆帷幔,束腰装饰立柱。
正壁除中央小龛三尊佛像外,另造五十佛,从上至下共分为六排,第一排造佛9身,第二排10身,第三排6身,第四排4身,第五排11身,第六排10身。佛像除两身戴风帽者,均有肉髻,双耳硕大。所有佛像均有尖桃形头光、颈部三道蚕纹,结跏趺坐于方形仰莲台座上。莲座下皆有莲茎相接,莲茎上伸出莲蕾、莲叶。佛像连座一般高28厘米,像高21厘米。
第一排左起第一身,残不可识;第二身,双手置于胸前;第三身,双手于腹前托圆形物;第四身,双手置于腹前;第五身,同第二身;第六身,着通肩式袈裟,掌心向上,持圆形物于腹前;第七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于腹前托圆球形物;第八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于胸前合十;第九身,双手笼于袖中置于胸前。
第二排左起第一身残不可识;第二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掌心向上托圆形物于腹前;第三身,戴风帽,双手笼于袖中置于胸前;第四身,双手置于腹前;第五身,残不可识;第六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于腹前结弥陀印;第七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于腹前托圆球形物;第八身,着通肩式袈裟,左手抚左膝,右手置于胸前;第九身,同第六身;第十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腹前,上似搭布帛。布帛上有一圆形物,分两层。
第三排佛像均着通肩式袈裟,左起第一身,双手托宝珠于腹前;第二身,双手托;第三身,双手于胸前合十;第四身,同第三身;第五身,戴风帽,双手笼于袖中置于腹前;第六身,双手于腹前托宝珠。宝珠上有火焰。
第四排左起前三身均着通肩式袈裟。左起第一身,双手置于腹前,掌上搭布帛,上有圆球形物;第二身,左手置于胸前,右手抚右膝;第三身,左手抚左膝,右手置于胸前;第四身,双手置于腹前,掌上搭布帛,上有圆形物,分两层。
第五排佛像均着通肩式袈裟。左起第一身,双手笼于袖中置于胸前;第二身,双手于腹前结弥陀印;第三身,双手于腹前托;第四身,双手于胸前合十;第五身,双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第六身,双手于腹前托圆球形物;第七身,同第二身;第八身,双手于胸前合十;第九身,同第三身;第十身,同第五身;第十一身,同第一身。
第六排左起第一身,着偏衫式袈裟,双手置于袈裟之中;第二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笼于袖中置于腹前;第三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于腹前托圆球形物,分两层;第四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于腹前结弥陀印;第五身,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腹前束带打结;第六身,同第二身;第七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于腹前托;第八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第九身,同第一身;第十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于腹前托圆球形物。
龛内右壁中部刻一碑,有碑首、碑身、碑座。碑首呈梯形,中部装饰卷云纹;碑座呈梯形,装饰覆莲瓣;碑身呈长方形,宽51厘米、高110厘米,阴刻楷书题记12行,满行18字,共存181字(图9),全文如下:“敬造西方极乐世界阿弥陀佛并二菩萨一龛/敬造五十三佛一龛/右弟子白绍少在使劾职卅余年累主持/使钱投重务罢归乡久蒙差署勾覆官阻为征/讨宦()人迫作十恶五逆无门忏悔今已年七/十有恶之身然远遂发()心于此上代/内石上件功德今已成k伏/为白慕道见后发愿求来世中常于/十生诵持不退转何多罗三藐/三菩眷属往生净土/……二果永为供养/……可……男儿使官可求。”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6龛
该龛为单层方形龛,平面近方形。龛顶右侧表层脱落,龛口、四壁风化严重。宽226厘米、高170厘米、深55厘米,龛向120度。龛外右壁上部有两圆形凿孔,右上角坍塌处延伸一道裂缝,纵向贯穿右壁。龛内有大面积烟熏痕迹。
龛内正壁底部开高22厘米的低台,台上正壁造千手观音及其眷属、十坐佛(图10)。千手观音位于正壁中部,面部、手部、足部及台座残。连座高131厘米,像高124厘米。千手观音戴镂空卷草纹高冠,面部方圆,双耳垂肩,头两侧缯带下垂,颈部有三道蚕纹。胸前戴宽带圆形项圈,中部装饰几何形花纹,项圈下部装饰卷草纹。胸前至膝前垂饰璎珞。着双领下垂式袈裟。披巾自左右肩垂下后,横过身前,持于膝前两手中,垂于座前。身后有尖桃形身光,边缘装饰一圈卷草纹。跣足,倚坐于方形台座上,足下踏方形仰莲台。左右侧各残存20手,最上两手捧化佛于头顶;胸前两手合十;腹前两手拇指和食指相连,捧圆形物;膝前两手掌心向上,执帔帛。左侧由上到下,可见一佛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方形双层台座上,身后有尖桃形身光;其下一手持圆形铜镜,中部有日形钮,右侧一手持莲蕾;其下一手持盾牌,盾牌前雕出狰狞兽面,右侧手持弓;其下数手持物皆残;最下一手掌心向外,置于身左侧。右侧从上至下,一手持圆形物;其下一手持宝塔,宝塔为方形楼阁式,分两层;再下一手持一环形物;再下一手持方形物,上有一“人”字形顶;再下一手持短棍形物;最下一手掌心向外,置于身右侧。
台座左右前方分别跪饿鬼贫儿。左侧饿鬼头部、左肩及双手残,残高124厘米,双手置于身前,上身,腰束带,下着裤,面向右侧而跪。右侧贫儿面部风化,高37厘米,头戴冠,冠带垂于身后,着圆领长袍,腰束带,双手于身前持长条形口袋,面向左侧而跪。饿鬼左侧及贫儿右侧分别跪一男一女。左侧男子的头冠、面部残,高46厘米,面部丰圆,颈部残存两道蚕纹,帔帛自左右肩垂下,横过腹前,绕左右臂后垂于身侧,腰束带,下着裤,跣足,双手于胸前合十,面向右前方伏跪。右侧女性左胸残,全身风化严重,高40厘米,头束高髻,面部丰圆,颈部残存一道蚕纹,右侧帔帛自右肩垂下,绕右臂后垂于身侧,腰束带,下着裤,跣足,双手腕戴镯,于胸前合十,面向左前方伏跪。
男子左侧立一男子,面部、足部残,高77厘米。头上有小髻,双目圆睁,面容狰狞,下颌存三角形胡须。衣服从左肩处垂下,经腹前于右腰侧绕向身后,腰束带,下着裙,足部着“T”字形履。左手握拳置于右胸前,右手持锏置于身侧,微向右前方而立。
女子右侧立一身像,头部及双手残,高62厘米。着圆领广袖大衣,腰束带,下着裙,双足着云头鞋,双手置于腹前,微面向左前方而立。
龛内后壁左右侧上部各有五身坐佛,皆坐于方形台上。台座高8厘米。座前装饰似花纹,外部为四花瓣形,内部装饰卷云纹。台座上左侧五身佛像头部残,均高12厘米,结跏趺坐。左起第一身,双手笼于袖中,置于腹前;第二身,着交领袈裟,双手置于胸前,手上覆盖布帛;第三身,着通肩袈裟,双手笼于袖中置于腹前;第四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胸前,手上覆盖布帛;第五身,着通肩式袈裟,双手置于腹前。右侧五身佛像均风化严重,均高12厘米,结跏趺坐。左起第一、三身双手置于腹前;第二身双手置于胸前;第四、五身姿势残不可识。
左右壁前各造一身天王像。左侧一身,左手、足部残,风化严重,高90厘米。戴冠,冠上部后侧立呈拱形,冠前装饰放射形纹饰,头后垂发。双耳下垂及肩。身着盔甲,飘带绕过膝前飘于身侧。右手腕戴手镯,叉腰,呈立姿。足着履,足下有低台,上部刻斜井字形凹槽,可能表现山形座。右侧一身头部、右臂及双足残,残高97厘米。头戴冠,头后垂发。身着盔甲,腰束带,飘带绕过膝前飘于左右侧。双手掌心向下,于腹前持剑,呈立姿。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7龛
该龛为外方内圆的拱形双层龛,内外龛除右上角外,四壁均残损殆尽。外龛残宽53厘米、残高78厘米、残深4厘米;内龛残宽45厘米、残高67厘米、残深3厘米。龛向120度。内龛正壁中部造一像,全身及台座均残损严重,连座高84厘米,像高50厘米,仅存轮廓,可见一像坐于束腰台座上。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8龛
该龛为单层圆拱形龛,平面呈弧形,四壁均残损,左下角坍塌。龛残宽60厘米、残高98厘米、残深5厘米,龛向90度。龛内正壁造一像,残损严重,仅存轮廓,高90厘米。头戴三尖冠,下着长裙,呈立姿。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9龛
该龛为圆拱形龛,平面呈长方形,仅存上壁及左右侧壁上部。龛宽77厘米、高170厘米、深7厘米,龛向70度。龛内正壁磨光,无造像。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10龛
该龛为内方形双层龛,内龛平面呈长方形,外龛顶部、右壁及左壁上部不存。外龛残宽152厘米、残高149厘米、深106厘米;内龛右壁中部残损,宽145厘米、高149厘米、深52厘米。龛顶有数个凿孔。龛向70度。
正壁近壁处造12厘米的低台,台上造一佛二菩萨。佛像头部、双臂残,风化严重,连座残高102厘米,像残高96厘米。有尖桃形头光,边缘处装饰火焰纹,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左手抬起,跣足,立于圆形仰莲台座上。左侧菩萨头部残,风化严重,连座残高102厘米,像残高85厘米。双重头光,缯带自头左右侧垂下,帔帛自左右肩垂下,横过身前,绕左右臂垂于身侧。左手托净瓶,右手持净瓶颈部,置于腹前。腰束带,下着裙,右膝微曲,微向左扭胯,跣足,立于圆形仰莲台座上。右侧菩萨头部、双臂及台座残,连座残高108厘米,像残高90厘米。有双重头光,缯带自头两侧下垂及肘,双手置于胸腹前,帔帛绕左右臂垂于身侧,腰束带,下着裙,左膝微曲,微向右扭胯,跣足,立于仰莲台座上。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11龛
该龛为方形双重龛,外龛顶部及右壁不存,宽163厘米、高167厘米、深100厘米。内龛右壁部分残损,平面略呈长方形,后壁略弧,宽147厘米、高147厘米、深86厘米。龛向37度。
正壁及左右壁的近壁处造15厘米的低台,正壁台上造一女性主尊及二侍女,中央主尊面部、双手、双腿及台座残。连座高110厘米,像高97厘米。主尊头束高发髻,前戴镂空卷草纹发冠,右后侧插步摇,一端装饰花朵,下垂珠饰;面部丰圆,颈部三道蚕纹,着双领下垂式长袍;内着抹胸,胸前束带打结;左手抬起,右手置于右腹前,垂足,坐于方形台座上。台座分两层,由转角处立一柱支撑。左侧侍女足部残,高100厘米;头上双丫髻,面部丰圆,颈部三道蚕纹;着双领下垂式长袍,内着抹胸;双手笼于袖中,置于胸前,怀抱扁圆形物,呈立姿。右侧侍女全身风化严重,高93厘米;头束高发髻,面部丰圆,双手于右侧抱小儿,头部残,面向内侧,右手持莲蕾状物,呈立姿。
左壁台上立二像。左起第一身,头部、双臂残,全身风化严重,高55厘米;戴高冠,左手于右侧抱物,右手置于身侧,下着裤子,呈立姿。第二身全身风化严重,高53厘米;头左右侧束髻,左手置于腹前,右手曲于身侧,手中持短杆,杆上有圆形物,呈立姿。左侧台前有一物,残损严重,上圆,下似一台。右壁台上立二像。左起第一身,头部残,全身风化严重,高54厘米;头似戴冠,左手置于左腰前,右手置于胸前,下着裙,呈立姿。第二身,头部及双臂残,全身风化严重,高45厘米;颈部残存两道蚕纹,帔帛自左右肩垂下,飘于身右侧;下着裤,左手置于腰侧,右手置于腹前,呈立姿。台前有一物,上部呈圆形,下似一圆台。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12龛
该龛为双重方形龛,龛底左部残损,宽264厘米、高183厘米、深200厘米。内龛平面呈方形,龛口风化严重,右壁略有残损,宽247厘米、高168厘米、深57厘米。龛向9度。
正壁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底部造8厘米高的低台。台上造五身坐佛,均连座残高65厘米,像残高45厘米。左起第一身头部残,内圆外尖桃形头光,圆形头光边缘装饰双层花瓣,外层头光边缘装饰火焰纹;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双层椭圆形身光,边缘装饰火焰纹;双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手上搭一布帛,上有圆盒形物;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仰莲台座上。台座束腰和底部均装饰卷云纹。第二身头部及双臂残,头光与第一身相似,着通肩式袈裟,身光与第一身相同,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台座上。台座上部覆帷幔,束腰处装饰立柱,下部装饰双瓣仰莲。第三身头部残,戴冠,缯带自头两侧垂下,头光与第一身相同,着偏衫式袈裟,身光与第一身相同,内层身光边缘装饰莲瓣,结跏趺坐于方形仰莲束腰台座上。上层莲座覆帷幔,束腰处中部有一人头,左右手向上撑起台座;左右侧各有一兽头,双手向上撑起台座,下层装饰卷云纹。第四身头部、右手残,头光与第一身相同,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腹前束带打结,身光与第一身相同;左右手抚膝,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仰莲台座上。莲座上部覆帷幔,束腰分上下两层,平面呈八角形,上层凸出,每面均有方形框,下层转角处装饰立柱。台座下部亦呈八角形,装饰双瓣莲花。第五身头、胸残,头光与第一身相同,着通肩袈裟,身光与第一身相同,双手掌心向上,捧圆形物于腹前,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仰莲台座上。台座束腰分为四瓣,每面装饰四瓣形壶门。台座下部装饰卷云纹。
正壁下部近壁处起低台,大部分残损。台上造五身坐佛,均连座残高65厘米,像残高45厘米。左起第一身头、胸部及台座下部残,头光与上层第一身相同,着通肩式袈裟,身光与上层第一身相同,双手于胸前合十,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台座上。台座上部覆帷幔,束腰装饰立柱。左侧台座前部有一小人,下身残,仅存轮廓,面向右前方而立。第二身头部、右手及台座下部残,头光与第一身相同,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腹前束带打结,身光与第一身相同,左手掌心向上托圆形物于腹前,右手置于胸前,结跏趺坐于圆形仰莲台座上;左上方阴刻“东方阿”。第三身头部及台座残,头光与第一身相同,着偏衫式袈裟,内着僧o支,双手掌心向上置于腹前,身光与上层第三身相同,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台座上。台座上覆帷幔,左上方阴刻“南方佛”。第四身头部、右臂残,腰部以下风化严重,头光与第一身相同,胸部肌肉发达,着袒右袈裟,身光与第一身相同,左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台座上。第五身头部、双臂、双腿及台座残,头光、身光与第一身相同,双手置于腹前,结跏趺坐于台座上(图11)。
左壁下部造二像。左侧一像仅存轮廓,残高20厘米,呈立姿。右侧一像头部、左臂及腿部残,残高43厘米,着广袖衣,双手置于胸前,呈立姿。
上层低台左侧前部,第二身佛像台座下,阴刻1行12字楷书题记“养佛志明僧金秋”。左壁上部中侧有阴刻楷书题记“十方佛……”。左壁下部,阴刻楷书题记:“……永为供养”(图12)。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
第13龛
该龛为外方内圆拱形龛。外龛右壁略存,宽190厘米、高180厘米、深134厘米。内龛呈圆拱形,平面呈竖长方形,宽140厘米、高156厘米、深77厘米。龛向45度。造像及台座均有后代改刻痕迹,造像现代妆彩。正壁中央造一坐佛,有肉髻,内圆外尖桃形头光,左手掌心向外,右手抚右膝,结跏趺坐于方形台座上。左右壁内侧前部各造二像,均立于方形台座上。其身后各有四身立像。左右壁外侧下部各造一力士,均有圆形头光,面向中部而立。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造像均在现代被改刻、妆彩。
第14龛
该龛为圆拱形龛,平面呈拱形,龛顶部分残损,宽205厘米、高155厘米、深84厘米,龛向32度。正壁及左右壁前起1厘米高的低台,上造一佛二弟子二菩萨。中央主尊有内圆外尖桃形头光,头部略大,面部方圆,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左手托圆形物置于左膝,右手垂于身侧,结跏趺坐于方台上。弟子位于主尊左右两侧,立于圆形台座上。弟子外侧各一菩萨立于圆形束腰台座上。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造像均在现代被改刻、修补和妆彩。
第15龛
该龛为内圆拱形双层龛。外龛除底部和左侧下部外,均残损,底部前有后代垒砌条石,宽170厘米、残高134厘米、深125厘米。内龛平面呈横长方形,龛顶及左右侧壁均有残损,宽100厘米、高116厘米、深55厘米。龛向45度。龛内正壁前造一佛,有尖桃形头光,面部方圆,着双领下垂式袈裟,内着僧o支,双手于腹前托扁圆形物,结跏趺坐于方形束腰台座上。左右壁内侧前部各造两立像,均立于台座上。右壁前部两立像身后又有两身立像。左右壁外侧下部有二力士。龛窟年代大致为唐宋时期。造像均在现代被改刻、妆彩。
第16龛
该龛为单层龛,龛及右壁皆残损殆尽,形制不明,残宽80厘米、残高101厘米、残深15厘米,龛向27度。正壁左侧造一像,仅存轮廓。龛窟为现代所造。
第17龛
该龛位于3号石包西南侧的一大龛内。大龛上部残,仅存下部,残宽270厘米、残高125厘米、残深35厘米,龛向315度。第17龛上部残损,残宽48厘米、残高30厘米、深8厘米,龛向315度。龛内正壁前造一像,头、胸残,像残高30厘米;双手置于腹前,广袖下垂于龛外,结跏趺坐于龛底。龛窟年代大致为清代。
第18龛
该龛顶部残,宽51厘米、残高22厘米、深10厘米,龛向315度。龛内造一像,结跏趺坐于台座上,其余残不可识。龛窟年代大致为清代。
第19龛
该龛顶部及右壁残,残宽98厘米、高66厘米、深9厘米,龛向315度。正壁前造四像,均坐于高21厘米的低台上。左起第一身,高62厘米,戴冠,胡须下垂,身着铠甲,左手置于腹前,右手托举圆形物置于头部右侧,左腿下垂,右腿盘坐。第二身,高66厘米,戴三尖冠,披巾自双肩垂于座前,左手置于胸前,右手托尖圆形物置于头部右侧。第三身,高63厘米,戴三尖冠,披巾自双肩垂下于座前,双手置于腹前。第四身,仅存残迹,残高18厘米。龛窟年代大致为清代。
三 年代及价值
菩萨湾是安岳一处保存较好的佛教摩崖造像。通过调查可知,第1龛左壁打破第2龛右壁,第3龛左壁打破第4龛外龛右壁、右侧打破第2龛左壁,第9龛左壁打破第10龛右壁,第15龛右壁打破第14龛左壁,第16龛打破第15龛左壁。由此可知,第2龛早于第1龛,第2、第4龛早于第3龛,第10龛早于第9龛,第14龛早于第15龛,第15龛早于第16龛。
在此基础上,通过观察石包打破关系,结合现存造像的题材、风格和题记看,菩萨湾摩崖造像可分为两组,一组为第1―15龛,另一组为第16―19龛。两组龛窟的年代差异较大,第1―15龛为唐宋时期;第16―19龛为清代至现代,其中第17―19龛为清代龛,第16龛为现代龛。
第2龛的千佛,此种题材的造像主要出现在川西、川东地区及川北的巴中地区,主要流行于8世纪末至9世纪[1],其题材与造型风格与四川蒲江石马沟第3、第8龛以及蒲江花置寺的第3、第5、第6、第8龛极为相似,后者皆为晚唐时期的造像[2]。第4龛为西方净土变,此类题材全川皆有分布,约从7世纪开始出现,流行时间较长。像第4龛一样的一佛二菩萨坐像、左右两侧雕刻天宫阁楼者主要集中出现在川西以及重庆的大足地区,流行于8世纪至9世纪左右[1]194。第4龛与安岳灵游院第7龛年代大体一致[3],其年代亦应为晚唐、五代时期。据第5龛碑刻文字,五十三佛与西方净土变俱为白氏发愿所造,二者为同一时期的造像,故第5龛的年代亦应为晚唐、五代时期。第3龛打破第2、第4龛,其年代比第2、第4龛略晚,从造像的风格看,其年代也应为五代时期。第6龛为千手观音,类似的题材主要出现在安岳和大足地区,多为五代时期的造像,其造像风格与造像内容与重庆佛湾第243、235、218、273龛以及四川安岳圆觉洞南崖第21龛相似,重庆佛湾第243龛的年代为唐天复元年(901),其余均属前、后蜀时期{1},故可判断第6龛的年代大致为五代时期。第12龛根据题记可知其造像为十方佛,此类题材目前发现不多,根据其造型风格,其年代应为晚唐时期。
菩萨湾摩崖造像的主体年代为唐宋时期,保存较好的6龛造像年代均为唐末、五代时期,造像题材丰富,雕刻精美,西方净土变、千手观音、五十三佛等都是当时社会流行的造像题材,反映了安岳地区佛教信仰及文化等情况,而西方净土变底部雕刻的伎乐,为研究唐代生活提供了新的实物资料。
参考文献:
[1]雷玉华.巴中石窟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