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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论文下载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金融创新随即成为金融领域引人注目的对象,并成为广大学者的研究对象。随着我国加入WTO,为了在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与发展,各市场主体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来维持竞争力,增加了金融体系的风险,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一方面,金融监管过严,会打击金融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监管太松,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和风险的上升。因此,研究两者的关系,把握金融监管的度,对于提高监管效率,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创新,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进化博弈理论介绍
进化博弈论用复制动态方程探讨群体成员采用某种特定策略比例的变化趋势和稳定性。博弈各方达到进化稳定时的策略组合称为进化稳定策略(ESS)。复制动态方程一个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结果优于平均水平,那么选择该策略的那些群体在整个群体中的比例就会增加。复制动态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博弈基本假定与模型构建
1.参与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参与人是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和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中央银行等),假定双方均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风险偏好为中性。
2.策略空间。金融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有积极监管和消极监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积极监管的金融监管机构比例为p,采用消极监管的策略的监管机构的比例为1-p;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有创新或不创新,最初分别采用这两种策略的金融机构的比例为1-q和q。
3.损益。假定金融监管机构积极监管,成本为C,消极监管,成本为0,但如果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发生事故,监管机构将受到处罚为v。假定金融机构不创新得到的效用是u,创新得到的超额效用是u1,金融创新被监管受到的惩罚损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复制动态方程和稳定点分析
四、相关建议
通过上述对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进化博弈分析,为使得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本文提出如下3点建议。
1.改变高成本,低效率的传统监管模式。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时代,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适应不了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机构应引入市场机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广泛的自主权,把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以及行业自律监督结合起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为金融业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保障。
论文摘要:此次金融危机的事实证明欧美各国的完全放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是行不通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不能使中国获得长远发展,危机只是暂时的,世界要发展、中国同样要进步,因此,尽快推行金融监管体制“一统化”改革,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把不同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变为单一部门内部的协调。是改善监管者协调性的重要措施。
一、开篇立论
美国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与中国不同,它是完全放开,由市场机会和利益指引人们的创新,但追逐利益形成的市场失灵,却因为监管滞后不得不让政府与百姓付出巨额代价。而中国的金融创新必须由政府批准,稳定秩序唯此唯大。导致创新步伐太慢,内需总是受到抑制。此次的金融危机对中国即是挑战同时又是难得的机遇,金融危机带来了一次世界经济地位的大洗牌,快一步找到危机的突破口就能获得领先一步的发展。在改革方面中国一直保持着严谨的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中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小的原因,然而这样的态度并不长远,危机只是暂时的,危机之后必会产生更加完善的金融体制,中国目前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日益完善的金融创新和快速增长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因此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制已经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创新的当务之急。
二、金融监管创新的必要性
(一)分业、混业经营界限模糊,分业监管受到挑战。
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国内金融业由原来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渐朝综合化经营模式发展我国以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分业监管体制,1999年,我国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汪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这一切举动表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我过金融监管体制已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中资、外资银行竞争越显不公平,期待统一竞争平台。
(1)从分业转向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具有先天优越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已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大量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市场,各子公司也必须受到中国的法律的限制实行名义上的分业经营,随着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国际化中国的分业经营模式逐步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而此时在中国的内的外资银行的母公司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混业经营模式,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进一恶化。
(2)目前我国在服务收费、存款准备金利率、业务范围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对外资银行还存在“超国民待遇”,而且外资银行承担的国家政策性任务远低于中资银行。这对中资银行来说无疑是先天性缺陷。多层次的不平等竞争使得中资银行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无论在空间、时间、市场上都受到极大的落后性,因此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发展压力。
(三)中国需要发展,金融业需要创新
从国际上看,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法律安排和技术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诸多差距,我们必须努力缩小国内监管标准与国际监管标准的差距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才能使我国金融业发展更加迅速亦能更加国际化,从国内角度讲,我国是人口众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发展中国家,就业及生存压力重大,在此危机关头,稳健、高效的金融体系才能快速的带动经济增长,保持中国的正常运行,然而对于金融业发展而言,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关键,随着我国加,WTO,国外金触机构向国内金市场迅速渗透,目前我国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下的低盈利水平,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金融竞争国际化要求,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是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业竞争能力低下的根本出路。而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监管阻碍金融创新的观点,人为地把金触监管与金融新对立起来,严重制约着金融创新的全面推进。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金融创新瓶颈,为金融业的快速发现拓展空间,提供优势资源。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几点建议
(一)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结,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区域性受到国界的限制,只能在本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可避免地必须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传染效应”带来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的强度是由其中最薄弱的环节所决定的,无疑发展中国家是这其中的软肋。而且投机性攻击的不对称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效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机性攻击的成功,部分程度上和东亚国家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和投机性攻击后金融机构出现普遍恐慌的“羊群效应”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打破国界界限,增强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使得金融监管紧跟金融创新步伐,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同时共同防御金融风险,建立健全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使的金融监管同样走向国际化。
(二)对我国金融行业应该进行全方位统一监管
目前我过实行我“一行三会”监管体制存在众多矛盾和不足,(1)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主业分别由一个监管部门监管,容易出现死角,可能会影响审慎监管的效率(2)随着金融机构和业务边界的模糊,提供类似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由完全不同的主体来监管,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和目标方面则出现差异。(3)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中同样存在众多的不合理,此时我们亟需一个健全完整的包含境内、外资、境外等业务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制定同意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实行统一监管不仅能迅速适应新的业务,针对金融业务日新月异的情况,根据金融产品确定相应的监营规则,有效地处理混业经营下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问题;而且对整个金融业来设计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能更好地处理金融业不断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避免监管真空,有效降低金融创新形成的新的系统性风险,避免多重监管,降低不适宜的制度安排对创新形成的阻碍。(三)从根本上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1)我国金融监管成本存在急剧扩大的趋势。由于中央的预算约束比较宽松,职能长期不确定,以及面临的巨大就业压力,使监管成本存在膨胀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庞大,人数众多,人力成本较高。二是监管制度设计重复,成本增加。三是现场检查的实施效果差,监督成本高.(2)目前,中国银行在所设海外分支行的25个国家和地区当中,已有18家当地监管机构(包括所有发达金融市场国家)明确提出了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占中行全球网络的72%,而在国内,银行业还停留在执行旧资本协议的阶段。面对这种监管差距,海外分支机构要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仅各种财务报表就要有两个版本。面对花费较大且无实际效益的成本必须从监管体制上进行完善创新,减少成本支出。
(四)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需要一个过渡期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离不开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专业工作人员。我过目前亟待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式,全方位统一的监管模式必是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经之路但是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综合实力还不具备统一监管的条件,在现状和统一监管模式之间存在一个过度期,即“分业—过渡期—统一监管”路线。然而过渡期内金融业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拓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培养专业人才,优化和充实核心资本。同时利用这一时期,我国货币金融当局可以进行充分论证,考察各种情况,吸纳世界各国先进的经验和立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及法规体系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全面、先进、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法典,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培养专业化的监管人才。
四、总结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扩大金融开放的制度保证和前提条件之一,其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我国对世界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国际竞争力状况,这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本文仔细讨论了我国目前发展状况的缺陷和当前国际形式,从而建立起更优的秩序和更健全合理的监管模式。进行这项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将传统的监管引入不确定性的领域,并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变迁和空间、对象、环境的日益复杂与模糊所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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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表现在资本跨境流动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国际流动速度加快、国际金融自由化浪潮高涨等方面。随之而来国际金融体系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严重失衡的状况下,身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最切实可行的方案还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
国际经济治理;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
一、引言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经济面临诸多问题,国际金融体系日益失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面临着国际收支失衡的问题,如何去规避主要汇率波动给中国带来的风险,如何去更好的参与世界货币体系的重新构建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要了解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并且参与到多边金融体系治理中。
二、当代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1.资本跨境流动规模日益扩大。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是资本跨境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包括国际负债证券、国际股权在内的所有表内金融工具,都得到了迅猛发展。1971年美元停止兑换黄金终于使其摆脱束缚,成为国际货币体系中的霸主,获得了国际本位货币的地位。世界经济随即完全被美元化,各国不得不接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世界中央银行”的地位。美元汇率稳定的支柱由黄金转变为债券和金融资产,这种虚拟化的信用体系为美国大规模对外提供流动性打开了大门。为了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目标,美国在保持了较低的实际利率水平的情况下不断降低实际有效汇率,持续向世界其他国家输出流动性。
2.国际间资本流动加速。当今世界各国对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逐步提高,因此对资本流动的管制逐渐减少,而各国的金融资产一定程度上可以互相替代,因此,资本的流动对各国利率的差异极为敏感,细小的差异会使得资本在短期内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大规模的流动,这也是美国常年保持较低利率的原因。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利差交易就是一个标志性的结果。
3.国际金融自由化浪潮高涨。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被世界各国广泛的倡导,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逐步放松利率管制,加强银行的独立自主性,加强国际资本流动,允许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逐步取消对信贷的控制。近些年来整个世界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它是更近一步的全球金融化的前提,也为其提供了合理的规则。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所扮演的角色是不相同的。例如作为金融强国的欧盟和美国,主导并维持着世界金融运行规则和秩序,因此成为推动金融自由化的强大力量。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国金融发展较为缓慢,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往往成为秩序和规则的被动接受着,受制于发达国家,因此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
三、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
1.作为货币的美元充当世界本位货币。(1)市场过度依赖美元,国际金融体系不对称。美元在摆脱了黄金兑换的束缚之后居于世界货币体系的中心统治地位,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就确立了美元本位制为基础的国际货币体系,这种货币体系必然会导致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收支失衡现象,并且长期存在。以美元本位制为中心的国家及其相关体系国家的交易范围不断扩大加速了资本及资源的流动,使得这些国家从中获利,而其他国家受损,因此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2)美国通过国内货币、财政政策影响外汇市场,导致全球范围货币战争。美国当前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强大使得美国可以在必要的时间来操控美元的利率水平和汇率水平,而使得结果朝着美国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对其他国家汇率调整的要求成为美国特有的一种政策。一方面,美国自2010年年初以来就不断给中国政府压力,要求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进行升值,以期扭转美中之间巨额的贸易逆差。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通过国内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国际经济走向,比如增加货币发行购买金融资产,能够间接帮助金融机构及企业。但是这一政策会导致过度流动性,流向包括中国、巴西等在内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冲击其国内经济的稳定并导致其货币升值,反过来间接对美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经常项目产生正面影响。美国的这种做法招致世界各国的严重不满,将会导致全球范围的货币战争。
2.国际金融治理机构本身存在着缺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组织是目前治理国际金融体系的主要机构。而这些组织本身存在的局限也是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和出现全球经济失衡的主要原因。(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缺陷。从建立以来,IMF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但这些都无法掩饰其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缺陷。①IMF没有发挥其作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减压阀”和“稳定器”作用。这也是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建立IMF的初衷。但是,由于IMF的主导权掌握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手中,所以IMF一直受制于发达国家,而它的这种局限性也限制了其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②IMF对国际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监管。首先,IMF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监护人的角色缺失,IMF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上,而往往忽略了对美国等主要储备货币国家的相关金融部门的监督,另外,IMF没有预见到国际金融体系本身的缺陷以及信任危机在各国之间的传递效果,往往疏忽了对国际金融中心及金融工具的监管,从而造成金融风险。③IMF协调全球经济发展的能力有待改进。当今社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蓬勃发展,对世界经济的贡献日益加大,出现了许多新兴经济体,其中金砖四国尤其显著,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则国际经济话语权如IMF投票权和执行董事代表权也必然会得到提高。目前IMF投票结构和治理结构仍然是依据之前的世界经济力量的分布,因此并不能合理的反映当今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利益代表性。这极大削弱了IMF自身的影响力,也进一步加剧了IMF各成员国宏观调控政策的不协调性。(2)世界银行自身存在缺陷。①在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不足。首先,世界银行会定期的去制定和一系列的战略发展文件,但是在之后的实施上又缺少有效的手段来实践。其次,无论是其单个的执行董事还是作为整体的董事会都无法做到真正的为世界银行的战略发展方向去负责,因此其战略作用大打折扣。再次,世界银行建立了发展委员会,这个机构由24个国家的政府部长组成,它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形成一个具有咨询性质的团体,但是这种“咨询”的性质缺乏相应的工具去监督其公告的执行情况。②世界银行代表性不足,全球经济协调的能力缺失。世界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是由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掌握着世界银行的大多数投票权,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意愿并不能够得到合理的反映,这与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蓬勃发展的趋势相违背。发展中国家不但代表权不足,而且投票权不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自动与周期性地调整。(3)G20的作用仍有待发挥。诞生于1999的G20作为作为最重要的国际论坛之一,G20致力于防范和解决国际金融危机,改善各国经济金融体系透明度,总体而言,G20放映了世界经济格局的变迁,顺应了全球经济治理的需要。但是,G20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多边金融治理方面的作用。①G20集团化特点日渐明显。G20的成员是国际秩序中的重要利益获得者,是世界经济中的重要成员国家,G20既有来自发达国家的成员也有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他们既有共同的利益也有矛盾冲突,因此,在议题的设计上就需要协调所有成员方的意见,而这些议题的范围往往比较广泛,因此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特定议题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②G20仍然被少数发达国家左右。G20在议题的设计方面由西方发达国家控制和主导,这无法从根本上去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后,发展中国家纷纷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议题,但是G20的大部分议题仍然是被特定国家所主导。
3.各国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协调机制。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经济在信息技术的进步下加速发展,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使得国际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联系更为紧密。各国之间紧密的经济金融联系使全球经济产生了连锁效应。在货币政策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各国货币发行必须与一定的经济指标和规模挂钩。也就是说,各国在发放基础货币时,不能只考虑本国的金融目标而采取过禁或者过度的措施,而应该从全球经济合理稳定发展的前提出发。尤其是作为国际货币的国家要合理适度的发行货币,合理地规避系统风险不能任意无度地发行,搅乱国际金融秩序。但是,目前世界各国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平台,协商宏观经济政策。虽然G20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效果现在还不明显。
四、中国参与多边金融体系治理体系的选择
在面对国际金融体系严重失衡的大背景下,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应该如何去面对国际收支失衡,如何尽量降低世界主要货币汇率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如何与世界各国去参与到国际货币体系新秩序的重建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还是应该积极广泛的参与到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中来。
1.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平稳变化。一国的政府当局会根据本国具体的经济发展情况及稳定宏观经济的承诺来选择实行浮动汇率制还是固定汇率制。结合中国国情,中国政府认为应该选择固定汇率制。第一,固定汇率总体上可以有效的稳定本国国内经济水平。在本国有充足的外汇储备的条件下能够有效稳定国内经济,特别是物价水平。第二,固定汇率能够增加就业。固定汇率通过调节储备水平改变货币供给,调节一般价格水平。在固定汇率下如果采用本币一次性贬值的政策,可以达到降低出口产品价格,增加国内就业以及扩大产品出口。第三,固定汇率可以稳定国际贸易预期,减少汇率风险。因此中国可行的选择是走一条中间道路,即放宽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改变对人民币大幅升值的预期。
2.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所谓人民币国际化,是指使人民币在世界范围内行使其流通手段、价值标准、储藏手段、支付手段的职能,最终成为全球普遍接受的可兑换货币。如何去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我国政府对此提出了两方面的“三步走”的方针战略,即在临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推动人民币的流通,实现人民币的区域化发展,做到适时适度的发展、逐步有序的渐进式发展。(1)在空间上的扩张上实现“三步走”,即首先实现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广泛流通,其次将人民币往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推动,即形成区域化,最终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人民币国际化。(2)在货币职能上也分“三步走”,即实现人民币成为结算、投资、储备货币的三步走。首先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更多的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使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然后促使人民币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主要的投资货币,逐步使得人民币成为国际投资货币,最后随着前两步的发展最终使得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
3.鼓励与监管金融创新并举。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要求中国未雨绸缪,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加强对国内房地产、期货、证券等资产市场的监管监管力度,并且加大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加强金融监管的具体方案有:(1)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要求加强功能监管而非传统的分机构监管,不同的监管部门要做到分工明确,都要统一接受银监会监管,并且要求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加大对从事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的机构的监管力度。(2)加强配套性条件及外部环境的整治。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创新需要金融法律体系、宏观经济环境、金融体制微观基础等一系列的外部环境和配套条件的改善。我们提出的宏观经济政策应该具有透明性、稳定性的特点,政府应该具有调控宏观经济的强大能力,和全局把握能力;还要善于从微观上去改革金融体制,强化分散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最终实现建立一个稳定健全的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保持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3)加强与世界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的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加深会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全球金融市场中来,从而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以防御大规模的系统风险。
4.量力而为,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机构改革。中国参与国际金融机构改革的定位有三个方面:第一,中国是一个世界大国,近些年来中国的经济水平迅速发展,中国拥有丰富的人口和自然资源,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高,在国际组织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二,尽管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行列。虽然我国的经济总量很大,但在人均水平上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而且,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地区间和产业间的不平衡,各个产业发展层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低。以上事实说明,我国虽然迈入大国行列,但还不是一个强国,只能属于发展中的大国;第三,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性质使得中国这个大国与其他资本主义的大国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个特点对中国的国际环境与国际行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面对众多资本主义大国中国如何在国际体系中立足发展便成为中国参与世界经济政治合作的核心问题。中国在确定了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的定位下,应该合理恰当的利用自己的国际影响,为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更多的参与到国际经济和政治体系中来,产生的更大的国际影响力。
作者:谭文君 崔凡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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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冲击,金融学教学也面临挑战。由金融危机所引发的诚信危机、风险恐惧,是将来从事金融工作的学生必须要克服的。信用是金融市场运作的根本,一定培养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的培养是为了防范区域风险的聚集效应;还要坚持创新,创新理念是确保金融创新步伐与市场变革相适应的前提;更要培养所有主体要遵法守法,金融人才的法治理念是规范金融市场与维护国家金融利益的根基。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对于金融学专业学生而言,既是巨大的挑战,又是良好的机遇。在金融学专业人才的理念培养上,应着重树立金融学专业学生的诚信理念、风险理念、创新理念和法治理念。
一、诚信理念的培养
2008年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实质上是一场信用危机,是信用关系中“伦理责任”缺失的后果。在现实金融活动中,诚信就是遵守承诺契约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体系,即包括各种形式的诚信。一般来讲,培养诚信理念包括下述这样三种形式。
1.培养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所谓以契约为基础的诚信,就是金融活动中应该信守自己的承诺,按照自己的承诺办事。承诺实际上就是当事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因而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遵守。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和客户拥有了各种形式的契约,那么就应该全方位地自觉地遵守这些契约,而不是去设法逃避契约的约束,更不能曲解和修改契约的内容,甚至于去毁约。 培养在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所谓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诚信,就是指有的当事者可能因为信息获取上的阻滞性原因而无法清楚地把握信息中的全部内容,从而不能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的情况;而另外的当事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能够全面地拥有信息,从而可以真实地把握问题的全部状况。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更多地拥有信息的一方处于交易的优势地位,可以说,那种较多掌握信息的当事者,可以借助信息拥有的优势地位而欺骗信息不全的当事者,但是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却并没有去这样干,而是诚信地对待信息不全的一方,这种状况就是信息非对称下的诚信。 培养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诚信。也就是说,一方当事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并没有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是充分考虑了当事者的另一方的利益,告诉对方应该怎么做利益才最大。这种考虑对方当事者利益的诚信,是一种最高形式的诚信。完全考虑当事者利益的这种诚信,往往是当事者从对方的利益出发的,所以这种诚信可以说是一种很高形式的诚信。
二、风险理念的培养
金融是资金的聚集地,也是风险的集合体,金融创新和发展总是伴随着风险。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获益的机会。金融风险具有可测性、客观性、不确定性和受益对称性等特征,是客观的、现实的存在,这是由金融过程内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针对金融学学习,必须培养金融运行的风险理念。
1.培养认识风险的能力。广义的金融风险指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在参与金融活动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决策事物或其他原因导致金融资产价值、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狭义的金融风险则指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活动时,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由于金融过程的网络化和金融关系的多样化,金融风险具有极强的联动性、广泛的渗透性和自我增强的传播特性。如果金融风险超过了承受能力,局部、个别的风险就会蔓延、传播开来,从而影响到区域、国家甚至国际范围,形成金融危机,给经济运行和社会福利造成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范围广,影响大,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影响。这些危机和动荡不但使一国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扩大了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甚至引发政治和社会危机。 培养防范风险的能力。目前,就国内金融市场而言,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性被推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各类资金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资金回报率高的区域会吸引其他地区资金的流入。如果该区域的资金高回报是源于投机性的泡沫化,那么该区域会很快成为金融高风险区。我们要加大了对金融监管与市场监管的力度,并重视金融风险的评估、预警和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建设,着力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创新理念的培养
1.金融业的发展需要创新。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的原因,更是经济发展的本质。金融创新是指金融领域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产生或引进的新事物,从而使得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其功能。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务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创新,其核心是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工具的创新主要包括规避利率风险的创新、转移风险的创新、增加流动性的创新、信用创造的创新、股权创造型创新、运用高新技术的创新和规避金融管制的创新。 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培养金融学专业学生全面而辩证地看待金融创新效应。通过对金融工程学等重要专业课程的学习,既要培养金融创新思维、掌握金融创新的技巧和方法,又要把握金融创新的路径和规律、正确认识和理解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的关系。金融创新既具有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丰富金融交易品种、使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获得新的生存发展空间、增强经济主体应对和转移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以及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等积极作用,也具有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降低金融体系稳定性、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削弱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等负面影响。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原因便是美国金融创新过度,以至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滥,以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次贷衍生品业务及其交易的放任自流,助长了衍生品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创新需要监管,强化金融监管理念。对中国而言,既不能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而视金融创新为洪水猛兽,抵制金融创新,也不能对金融创新监管过死。明智的策略应该是:一要充分认识金融创新对经济金融的积极作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中国现阶段由于金融创新不足,金融产品种类少、结构单一,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因此应完善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大力鼓励和推动金融创新,探索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途径。二要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机构应切实加强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确保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创新步伐和市场变革相适应。同时,要弄清楚金融创新中的产品结构、层次和风险特征,研究金融创新规律,适时、适度地引导金融创新活动,把握监管力度,避免监管过度和监管缺位,探索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由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由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等转变的途径。
四、法治理念的培养
1.培养学生掌握金融法律知识。在依法治国及法律全球化的宏观环境下,金融学专业人才必须确立法治理念。在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风险加大的形势下,政府的“政策规制”只能发挥短期效应,只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才能形成安全的长效机制。无论国内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有序衔接,必须有金融法律制度加以有效调整。目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面临两大挑战,一是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二是金融业发展国际化的挑战。前者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特别是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与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流动性不强,以及金融交易的不规范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内金融市场的“政策导向”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调整”相冲突,这也是西方国家以国际贸易平衡为由干涉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定借口”。因此,无论是金融专业或任何一个专业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掌握国内金融立法的动态与金融法律制度,熟悉国际金融体制、规则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培养运用法律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犹存、中国正处于金融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完善金融立法,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其一,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市场的过度自由化和自主创新会使风险叠加,无论是国际或国内,甚至是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只能应对而不能消除。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对安全金融创新、加强系统性风险控制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律制度的确立,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与根本。其二,有利于维护中国的金融利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内金融市场发育不健全,在美国对人民币汇率问题干涉下,人民币处于缓慢升值状况中。境外短期投机资金乘机而入,如果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来防范金融风险,势必会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引发金融货币危机。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运用好各种法律切实维护中国金融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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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成立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新契机
设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将对上海建设成国际金融中心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金融自由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从海外的发展经验看,金融自由化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支点和必不可少的条件。长期以来,受制于人民币的非全面可兑换性、利率的非市场化、金融机构的设立壁垒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直进展缓慢。现在,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自贸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金融服务业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等。这些措施显然会将金融自由化水平大大提升,进而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二)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将推动上海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
从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史看,有利于创新但又不失规范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方面,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政府要进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中心的稳定,另一方面要提供相对宽松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创新,保证金融中心的活力。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了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允许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这无疑会推动上海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步伐,活跃金融市场,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新契机。
(三)跨国公司总部的集聚将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总部经济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大公司的总部要管理庞大的财务往来和资金流,对金融产品有强大的需求,也常常需要通过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对冲机制来控制、管理其生产经营风险。大公司总部的集聚不仅有助于形成资金中心,也有助于活跃包括期货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将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这将推动跨国公司总部集聚在上海,进而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四)金融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特征就是高度国际化。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多项方案措施无疑会提高上海金融业的国际化水平:在金融制度创新方面,鼓励企业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在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方面,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如果能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及与之相关的有利政策,必将有利于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上海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方面,有很多优势和较为良好的基础,但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对此应有客观、清醒的认识。
(一)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不足
国际金融中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有较大规模的金融交易活动发生。而上海当前的情况是:一方面,上海股票主板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市场不够活跃,日成交金额常常低于深圳的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另一方面,金融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不足。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只有沪深300指数期货和5年期国债期货。表1为沪深300指数(HS300)与沪深300指数期货(IF)4月份以来的日成交金额数据,可以看到,目前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日成交金额大体为沪深股票现货市场成交金额的10倍以下。股指期货的成交金额数倍于股票现货交易是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规律性现象,而我国金融期货的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也远不及成熟市场,难以发挥金融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无论现货市场还是期货市场,金融活动的交易规模都相对比较小,制约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进度。
(二)金融机构的集聚度不够
金融中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活动的集中地,从伦敦和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经验来看,国际金融中心都聚集着相当数量的、高质量的金融机构。然而无论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国内一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的总部并不在上海,譬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保险等总部都分布在北京、深圳等地。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总部也都不在上海。实际上,没有一些有实力的金融机构作支撑,上海是很难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
(三)非政治中心带来信息劣势
与伦敦、东京、巴黎、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同时也是所在国的政治中心不同,上海不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因此在享受政治中心的许多经济辐射效应和信息溢出效应方面,上海不占优势。金融业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运行并对信息非常敏感的行业,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必须能够大量、及时、客观的反映市场、机构、产品变化的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各种信息。非政治中心所带来的信息短板制约着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四)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
目前,上海金融中心在各个金融子市场上与世界一流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股票市场大而不强,截止2012年年底,上交所股票成交额位列全球主要交易所 第四位,亚洲第二位,但上海股票市场大而不强,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同步性较差;债券市场交易品种单一,政策性银行债、国债和中期票据三者的发行量超过发行总量的70%,缺少创新品种;金融期货、衍生品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初期,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金融子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的资源配置和风险规避功能未能很好发挥,限制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
三、抓住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的契机,推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在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过程中,也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上海应该抓住契机,大力实施金融产品创新,吸引金融机构汇集,完善信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现到2020年将上海建设成“与中国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
(一)大力实施金融产品创新,活跃金融市场
相对于目前沪深两市的2300多只股票而言,沪深300指数期货这一单一的期货交易品种明显不足。无论是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的角度,还是从活跃股指期货市场交易的角度,都应该提供更多的期货交易品种。上海应该抓住当前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有利时机,着力发展金融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活跃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金融期货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这也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进一步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的集聚
国际金融中心是以大量有实力的金融机构的集聚为基础的,上海应该利用金融自由化水平提高的制度和政策环专业提供专业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境吸引功能性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机构、国际性金融机构及其他影响力较大的金融机构不断落户上海,既要注重金融机构集聚的数量,更要注重金融机构集聚的质量,把上海建设成为金融机构总部和功能性金融机构的重要集聚地。
(三)打造完善的金融资讯信息平台
作为国际性的金融中心,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能让市场主体以最快速度、最小成本获取有效信息,进而做出正确判断。上海应借助自贸区成立和金融业国际化水平提高的契机,打造一批符合国际语境、有全球影响力的财经传媒和金融资讯信息平台,弥补非政治中心带来的信息方面的劣势,进一步吸引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交易主体,提升上海金融中心在世界范围内的地位和作用。
(四)不断开拓金融市场的新领域,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借助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契机,上海应积极拓展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的内涵和边界也在发生变化,譬如,碳金融市场正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权威机构预测2020年全球碳金融市场交易金额将达到3.5万亿美元。不断开拓金融市场的新领域,也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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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20世纪90年代,瑞士 金融 的一种趋势就是发生在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实现银行保险业务联合,同时为了克服现有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系的缺陷,瑞士在1998年开始对其金融监管进行全面改革。那么瑞士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存在什么特点可以使得瑞士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文章从瑞士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以及问题进行分析,解释瑞士的改革以及为
一、银证统一的分业监管体制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 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 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 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 法律 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 organizations 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directly subordinated 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 经济 发展 。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 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 法律 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 金融 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 发展 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 企业 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 经济 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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