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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幼儿园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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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幼儿园申报材料

第1篇:一级幼儿园申报材料范文

【关键词】学前教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2011年重庆市教委出台了《关于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首次对普惠性幼儿园有了明确的界定。2012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坚持以“政府主导、公益普惠、改革创新、高水平普及”为原则,全力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努力加快本区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的均衡和公平,保证每个家庭和孩子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基本权利。

一、江津区幼儿园的现状和突出问题

江津区现有各类各级幼儿园366所。其中教育部门办园28所(含小学附设幼儿园),企业单位办园5所,集体办园25所,民办园308所。镇街政府所在地109所,乡村257所。从数据中可以显示出:公办园和社会力量办园比例严重不当。民办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本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需求。但也普遍存在硬件条件落后,师资力量、保教水平较低的问题和矛盾。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民办园必须借着政府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的这股东风,识势踏出幼儿园转型之路,走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就目前情况而言,江津区民办农村普惠性幼儿园突出问题在于一下几点:

(1)班额较大,幼儿人均活动场地较小。

(2)设施设备落后,教玩具缺失。流动资金很少,不可能全部用于教玩具的添置上,并且在购买教玩具方面经验不足,意识不强,不能很合理的购买。

(3)师资力量薄弱,教师流动性大。找老师难,留老师更难,教师流失尤其是优秀教师流失严重。

(4)缺乏专业管理。管理人员少,没有专业、专职管理人员主持管理,存在管理漏洞,在处理问题和处理突发事件上,明显经验不足。

二、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发展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探索和思考

(一)规范管理,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

首先,江津区成立了以教委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普惠性幼儿园工作认定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2012年度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津教职成幼〔2012〕27号)。对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资金下达与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解释。截止2012年春节期间已有167所幼儿园通过认证。其中民办园157所。公办园3所、集体办园6所、企业办园1所。在所有通过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中,位于农村地区的有126所,占总数的7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政府政策对于民办园和农村幼儿园的扶持和关注,也看出江津政府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决心。

(二)加大财政投入,健全拨款机制和资助制度

(1)在《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对普惠性幼儿园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做出明确说明:凡被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且符合办园条件的幼儿园,均可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贴。补助标准为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400元、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每生每年300元、公办幼儿园每生每年200元。

(2)2012年,江津区教育委员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申报2012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提升奖励的通知》,通知对拟对通过2012年等级幼儿园认定,提升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三级园(认定为三级园的时间在三年以上)提升为二级园的普惠性幼儿园,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0.5万元(只能用于改善设施设备)。二级园(认定为二级园的时间在两年以上)提升为一级园的普惠性幼儿园,可获得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只能用于改善设施设备)。

(3)2012年11月13日,根据江津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网公开了《江津区普惠性幼儿园教、玩具采购公告》,公告对招标内容、资金来源、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有关规定及联系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要求。

三、整合教育资源,提升师资水平

(1)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稳定民办园师资队伍。首先构建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基地。以重庆师范大学、重庆第二师范学院(重庆学前教育学院)、江津师范进修学校、重庆工商学校和几江幼儿园的现有资源优势为依托,构建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对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保育人员、转岗的中小学富余教师、新任幼儿教师等实施培训,全面提升幼儿园教育保育人员的工作能力。从2012年起,每年对300名保育人员进行为期15天的保育工作培训,对300名幼儿教师进行为期7天的幼儿教师培训,对50名园长进行为期7天的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对50名转岗的中小学富余教师、新任幼儿教师进行为期7天的业务培训;此外,每年将对各镇街幼教专干进行为期7天的业务管理和规范办园培训。

(2)整合教育资源,公办、民办协调发展。2013年2月,江津区教委联合江津区财政局开展《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公民办幼儿园“手拉手”助发展活动的通知》(津教发〔2012〕29号)。通过一所公办幼儿园(二级园以上)“手拉手”帮扶一所民办幼儿园,互助发展。公办幼儿园可通过互派师资、干部挂职、教师培训、资源共享、助理管理、结对教研、专业引导等形式帮助民办幼儿迅速提高规范办园和科学保教水平。对于通过公民办幼儿园“手拉手”互助发展活动,使民办幼儿园质量大幅度提升、办学条件极大改善的公办幼儿园予以一次性奖励2万元(只能用于添置教玩具)。

江津区历来重视幼儿教育的发展,上世纪就是年代曾获国家教育授予的“全国幼儿工作先进县”殊荣。截止现在全区幼儿专职教师1557人,保育员973人。全区学前一年入园率96%;学前两年入园率93%;学前三年入园率91%,处于全国领先位置。目前江津区幼儿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落实国家和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协调发展,努力构建“保基本、覆盖广、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体系。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公民办幼儿园“手拉手”互助发展活动的通知[E].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津教发〔2012〕29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E].渝府发.〔2011〕46号

[3]《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E].江津府办发.2005〔2012〕402号

[4]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2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提升奖励的通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网.[2012-11-14].http://

[5]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E].江津府办发.〔2012〕402号

[6]关于开展2013年度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E].重庆市江津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津教发〔2013〕127号

作者简介:

粟靖尧(1987~)女,重庆江津人,重庆市江津区实验幼儿园教师,学士。

第2篇:一级幼儿园申报材料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含安居、广厦工程住房,解困、解危、统建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改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房改部门审核在榕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榕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房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审核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

(一)征地费用构成是:1.土地补偿费;2.青苗补偿费;3.劳动力安置补偿费;4.地面附属物补偿费;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耕地占用税;7.征地管理费等项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构成是:1.安置被拆迁户所需房屋的建造或购买费用(扣除被拆迁户应缴纳的费用);2.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作价补偿金额;3.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4.临时安置补助费;5.被拆迁单位合法的停产停业期间损失补助费;6.房屋拆迁管理费。以上各项作价标准,结算办法和费用标准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一)勘察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费,按不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执行。

(二)设计费,指住宅施工图设计、建筑规划、验线测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不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三)前期工程费,主要指为住宅区三通(通路、通电、通水)一平(平整土地)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地下室、结构初装修)、水电设备安装、通讯、电视线路(含天线)、消防、煤气管道、电梯设备安装及附属工程等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有权部门批准的施工预(决)算标准计算。

上述各项费用按三级或四级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测算。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由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组成。

(一)基础设施建设费,指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内的各种公共管线和道路工程费用。包括住宅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照明、绿化、环卫等设施建设费用。

(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指为住宅区服务的独立的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住宅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幼儿园、住宅区管理用房、公共停车场(棚)、派出所用房、居委会用房、配电水泵消防房、公厕、垃圾转运站、艺术雕塑等建设费用。

上述费用按有权机关批准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和详细规划施工图预(决)算造价,按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分摊计入。

五、管理费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发生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正常合理的销售费用等项支出的实际发生费用。但最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

六、贷款利息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根据所在地商业银行提供的本地区不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用贷款的平均比例、平均利率、平均周期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七、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和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相关税收。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税金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利润指开发经营单位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合理纯收入。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以下确定。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中涉及的收费,必须按法定收费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

收费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减免后的合法收费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被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增值费以及规定以外的有关税费;

二、已计入开发项目成本中的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以市场价出售、转让、出租或留作它用的,必须冲减相应成本;

三、住宅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四、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自己经营的房屋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五、非住宅区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六、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赞助、捐赠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七、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八、其他按规定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不同建设项目分别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企业的个别成本,加上法定利润和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和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总成本-经营性用房应摊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销售价格=基准价格×(1±价格浮动率)×(1±层次系数±朝向系数)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指社会平均成本结合个别成本。

第十条、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格,即某幢或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单套住宅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按第四条分级管理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经营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前,持本办法规定的价格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房的基准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材料主要有: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批文及投资、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五、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材料。

(一)当地政府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二)当地主建住宅区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征地拆迁费用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当地土地局出具的征地拆迁补偿费证明。

六、主要开发经营单位出具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预(决)算证明及原始凭证。

七、建筑安装工程费证明材料由主要开发经营单位出具土建(含桩基、地下室)工程费、水电设备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初装修)预(决)算结果证明。

八、贷款银行出具贷款和同期贷款利息的证明。

九、当地税务部门出具其它税收的证明(政府未能减免的税)。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明码标价应以挂牌或售房说明书等形式公开标示以下内容:

一、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形状、面积、朝向、楼层、售价、付款方式;

二、房价中代收代付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标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或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二、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的;

四、虚报、瞒报、故意漏报计价基础数据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向经济适用住房摊派、收费的行为: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七、采取欺诈手段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各项费用的;

八、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九、拒不执行价格报批备案规定的;

十、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为便于各级政府确定个人住房补贴标准,市、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由市县房改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八项因素共同测算,经市县房改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前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