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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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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

第1篇: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保险制度

一、《工伤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企业的用人单位

《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因此,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

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的确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

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工伤保险制度的确立,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制度仅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将会更加完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稳定,劳动者将会更加幸福。

参考文献:

第2篇: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仲裁庭的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在促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查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第六章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个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第二十八条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十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作出裁决时,对涉及经济赔偿和补偿的争议标的可作变更裁决,对其他争议标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决的同时,另向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建议。

第三十四条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和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第三十五条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仲裁调解书可参考仲裁裁决书的格式制作。

第七章案件特别审理

第三十六条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对集体劳动争议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布告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处理集体?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四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四十七条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加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八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第四十九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秋裁文书的,送达当事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的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章归档

第五十二条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五十三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五十四条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第五十五条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人的,凭证件呆以就地查阅仲裁案卷。

第五十六条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八条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案卷惜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五十九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十章仲裁费用

第3篇: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从这门课程开始老师提出了要求:所有的作业以及内容都要尽可能的接近现实把步骤程序化贴近生活。这就保障了我们会学到以前课本上没有的东西,对所学专业在社会中的应用价值产生较为深刻的了解。实践证明这门课程确实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使我们对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实用价值的认识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在整个学习这门课的过程中,我们十个人组成的小组是事业单位小组,主要的任务包括:建立一个事业单位,我们起名为——华北工商大学。进行了学校的基本设置,以及设置了基本机构设置人员设定。第二步,制作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我单位的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聘用合同。之后进行了劳动争议的模拟法庭,对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在老师的安排和要求下,还建立了补充医疗方案和年度工资表。

通过课上老师讲解和分析评价,课下的准备以及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们每个人还是有了一些收获。

在建立学校机构和人员设置的过程中,仿佛我们置身于真的学校之中,为了建立完整和健全的学校,才发现不管是什么单位或组织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建立的,这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自身考虑不周到的地方,然后一遍一遍的修改才可以成功建立。

在我与我们组所创建华北工商大学签署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聘用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先进行了搜索找到一些范文版本,深切的感触到了这之间意义的重大:意识到这合同关系到劳动者整个职业生涯的方方面面的利益。从合同年限到工资待遇的商榷,从各项保险的缴纳情况到各项福利发放的商讨,从竞业限制条款到违约责任的约定,每一项内容都关系到劳动者的长久而且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通过其他组的模拟,我还意识到了在实际工作当中的各种用工形式如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与一般的功用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它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所得的领取地是分离的,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的同时,该单位并不为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由进行劳动派遣的公司发放的。以上内容对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我们势必会产生莫大的帮助。

不能死板而要灵活比如在劳动仲裁模拟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实际过程中劳动争议的解决会遇到方方面面的不同情况,在这过程中我们意识到事情的发生和解决并不是像我们想象中的简单,不是我们简简单单的按着条例和规章法则解决就可以了,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还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我们看到了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样进行维护:从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到各种证据的收集,从劳动仲裁庭对申诉的受理到开庭纪律的宣读,从控辩双方的陈述到仲裁员的提问,从开庭时的审理到仲裁结果的下达。在我们的模拟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法律的庄严,而且看到了自己所学专业在维护每个社会劳动者的权益方面的巨大力量。如果有一天自己或是身边亲朋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就多了一种保护自己的工具。

小组的工作过程中,在企业年金以及补充社会保险听证会的模拟中,我们看到了各项社会报项基金的时间价值即使再少的一笔钱,若干年之后的本息之和也是可观的,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应该本着对企业、对工作、对员工的责任心显得尤为重要。责任感既包括对自己言行和人生道路承担责任的态度,又包括对自己履行职责的过失和责任的态度;既包括对自己负责的意识,也包括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意识。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时刻遵循“敬业、热忱、主动、忠诚”,力争把细节做到完美。并在责任感的驱使下,积极挖掘自我潜能,更加勇敢、坚韧和执著,从而充满激情地勤奋工作。在这不仅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将来的收益,更关系到雇佣方的流动资金的情况,所以企业在选择企业年金以及各项补充保险时慎重,在制定双方的缴费比例是更是值得三思而后行。

第4篇: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

劳动法律是对劳动者实施“倾斜保护”的。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无论是劳动仲裁员,还是法庭审判员,往往会对用人单位“吹毛求疵”,而对劳动者“网开一面”。这就要求HR(即“人力资源工作者”)对自己的工作更加严格,适时给企业来一次全面的“体检”,通过法律风险评估,分析企业用工操作环节中存在的不足,评估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风险解决和控制的优先等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准确识别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劳动过程管理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任何不遵守法律或不妥当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无论企业管理完善与否,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有些风险来自法律执行不到位,有些是来自管理不到位,而有些风险则属于“意外事件”。识别这些“风险源”,是风险评估的前提。

识别主体

劳动管理法律风险的评估,涉及法律知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实际管理经验等各个方面。评估团队最好由律师、人力资源专家和本企业HR共同组成。本企业HR可以提供企业管理各个环节中真实全面的事实,律师可以发现和评估法律责任风险,而人力资源专家则能提供前瞻性的建议。其中,企业HR处于基

础性地位,律师处于发现风险的核心地位,而人力资源专家则处于解决问题的关键地位。专家也可以出现在风险评估结束之后的提供解决方案阶段,但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解决问题来说十分重要。

识别内容

劳动法律风险存在于劳动法律执行之中,风险识别应包括法律规定所涉及的全部方面。从动态流程来看,风险评估应该包括从入职管理、过程管理和离职管理三个阶段的全部过程。入职管理阶段包括招聘启事、面试、录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管理阶段包括试用期考核、培训、薪酬待遇、福利、休假、工时和加班管理、劳动纪律、续签劳动合同;离职管理阶段包括区分法定离职事由的员工离职管理等等。

从静态文件来看,风险评估要审阅各类文件的合法性。劳动管理全过程中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规范、准确、合法。这些书面材料包括两方面:一是规范性制度文件,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如劳动纪律、休假管理规定、薪酬管理规定、考核管理规定、工时和加班管理规定等约束员工行为的制度,同时不容忽略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制度,如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等;二是管理过程文件,包括招聘启事、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说明书、休假审批单、考勤表、离职协议书等。劳动纠纷的胜败,合法是基础,证据是核心,做好风险点文件的管理,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条件。

识别方法

法律风险识别,就是以法律为指引,将法律中涉及的劳动管理规范进行全面审查。主要方法包括:

1.法条梳理:即清单式梳理。法律责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涉及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法律条文逐一梳理,与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查明与法律规范不相符的事项。

2.制度审阅:确定制度的法律规范效力。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包括“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方面。

3.记录查阅:审阅相关管理文书是否规范、准确、全面、客观。包括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关执行文书的存档情况和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等管理文书的保留情况。审查这些文书证据的效力和利弊。

4.案例识别:每一个特定领域的劳动用工或多或少具有本行业特征,因而可能带来特定风险。这种风险往往只有通过对以往本企业、同行业其他企业发生的特定案例进行类比分析后,才能查明。

5.管理访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坐在办公室是无法发现全部风险的。即使建立并运用了规范合法的管理体系,也有可能在执行中变形,从而形成风险源。基层员工、基层管理者是执行管理规定的最终端,也是劳动管理的最终端,多听听基层员工和管理者在劳动管理实际中的做法,是识别风险的最直接办法,也是最有效办法。

确定法律风险源后,应将这些事件统一列表,制作风险清单,以备分析与评价之用。

谨慎分析与评价

劳动法律风险评估是对已识别法律风险给单位的管理、财产、责任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测量和评价的工作。风险评估就是测评风险源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是对风险大小、危害、概率和后果做出认定的过程。常用的劳动法律风险分析与评估方法有如下几种:

定性评价法

定性风险评价法是指那些通过观察、调查与分析,并借助专业人员的经验、专业标准和判断等对法律风险进行定性评估的方法。它具有便捷、有效的优点。定性涉及确定法律责任以及风险源两个方面的性质。

首先,法律责任的性质。法律责任风险一般涉及三种不同类型风险。经济责任风险,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行政责任风险,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责令改正、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罚金;刑事责任风险,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情形。不推荐按“财产类”、“非财产类”粗略定性。

其次,风险自身的性质。通过对法律风险源的识别,确定劳动法律风险自身的性质。劳动法律风险的性质主要有违法、违约、侵权、怠于行使义务(或权利)、行为不当等。如超过一个月未与员工签订劳动

合同属于违法;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往往同时属于劳动合同违约和违反《社会保险法》;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则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属于侵权;在员工自行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则属于“行为不当”。

量化评价法

量化风险评价,主要是针对涉及财产类的法律风险。这是为决策者处理风险提供最直观的风险危害评价结论的办法。以经济损失为例,损失=涉及人数×支付额度。劳动法律责任中,支付额度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支付标准、时间长度、支付系数,如加班费=支付标准×加班时间×支付系数。有的支付系数为1,可以忽略。

风险率评价法

风险率评价法是定量风险评价法中的一种,即对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损失的程度进行估计与度量。风险率=风险发生的频率×风险发生的平均损失。如果要细化风险率,可以将损失分为最低损失、平均损失、最大损失,计算风险率的低位数、中位数和高位数。

风险率评价的重点是先计算出风险频率。客观的风险频率是实际发生的频率,可以根据历史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试验来推定。往往也采用主观的风险频率,即通过专家基于经验、知识或类似事件的比较而推断出的频率。

模糊综合评价法

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和事实的复杂性,有些风险的评价是难以通过定性、量化来测评的,因此需要专家根据其知识和经验,采用模糊、综合、主观的评价来衡量风险大小。这种评价法主观性强,评价的准确性主要依赖评价者的专业素质,这也是法律风险评估需要法律、人力资源专家参与的原因。

灵活处理

一般来说,风险评估包括识别、分析和评价三个环节。风险评估结束后,需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劳动法律风险的处理,是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风险管理过程。常用的方式有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

避免

避免风险是指通过放弃原有管理方式,完全改变现状以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从而避免可能引发的损失。这是最直接有效、根本的方法。采用避免风险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特定风险所致风险

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二是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例如某公司一直拒绝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十分严厉,这些违法的做法必须予以改变,以避免风险。

自留

自留风险是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通常情况下,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对企业或单位不影响经营稳定时采用。也可在规避风险的成本远大于风险自身成本时使用。例如:某岗位工作量需要由10.5人才能完成,可以聘用10个人,支付一定额度加班费来承担风险往往比聘用11个人的成本更小,这种加班费风险就可以自留。

预防

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措施,其目的在于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例如,工伤事故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那么,就可以通过物理方法,如采用智能机械代替人工操作来预防,同时采用行为教育的方法,如职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来预防。

抑制

抑制是指在风险发生时或之后,为了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例如,某些化工、制药行业的生产车间、研发实验室是职业病的高发场所,需要采取防毒、防化装备和设施等。抑制法通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转嫁

转嫁风险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风险或与风险有关的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劳动用工风险的转嫁,典型方式是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

完成以上工作之后,一份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报告就呼之欲出了。如果去掉繁文缛节,风险评估也可以用表格(如表1)直接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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