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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法理基础;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274-02
近几年,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名人乐于为产品作代言广告。这其中的很多广告的产品是存在问题的。由于现行法律的漏洞,我们无法追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更严重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缺漏,导致很多名人代言的广告难以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更不用说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了。
1 虚假广告及广告代言人的概述
1.1 虚假广告的涵义
许多西方国家和地区对虚假广告有明确的定义,如美国规定:只要广告表达形式不妥或因信息不完整而给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这种错误印象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虚假广告。但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却没有明确界定,只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中只是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并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样的广告才是虚假广告。所以我认为,虚假广告的涵义应为:广告的制定者与参与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骗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表述,致使或足以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广告。
1.2 广告代言人的涵义
广告代言人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指通过在广告中通过言语或者行为来支持广告的人。广告代言人按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做以下分类:第一,按照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对象分类,可以将其分为企业代言人、品牌代言人和产品代言人;第二,按照广告代言人自身的性质分类,可以将其分为名人代言、典型消费者代言、专家代言、公司管理者代言、虚拟形象代言、组织或团体代言等。其中我们常见的是名人代言和专家代言。
2 名人虚假广告责任的法理基础
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要求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要承担责任的法律法规,但并不表明名人就不需要承担虚假广告责任。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的法律基础。
2.1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要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乃至社会的权益,从而维持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在名人代言广告活动中,名人所从事的行为正是为广告主推销某一项商品或服务,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行为,理应当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因此在名人代言广告时,他有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向相对方即广大的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2.2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与义务是相伴而生的,没有纯粹的权利也没有纯粹的义务。现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现代社会由于人们掌握信息量的多少不同,所以掌握信息多的人有必要提供真实的信息给对方,以作为获得利益的对价。在名人代言广告中,名人利用自己在社会中所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增加了消费者对其所代言商品与服务的认知度。名人行为的效益因公众对其信赖而较普通人大的多,名人享有普通人没有的权利,就不可避免地也负有与之相匹配的义务。
2.3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部分人是基于对名人的信赖而购买名人代言的产品,广告主正是利用名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威望和知名度,对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诱导。一般消费者自己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时,常常基于对名人的信赖而相信其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可以认为,消费者比较信赖名人推荐的产品。如果名人不正当的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合理信赖,对其所代言的商品与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将会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单纯的信赖利益虽然一般不予保护,当一旦这种信赖构成缔约的一部分,则过错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这一角度来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司法规制,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对广大消费者信赖利益的保护。
2.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法律允许我们自由行使的权利是有界限的,即任何权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正当的界限,权利的行使对利益平衡的破坏就是超越了正当性界限。广告代言人可以自由处分其人格利益,但如果此广告代言人的肖像和其代言的商品同时出现,而这个商品的广告内容是有误导性的或虚假的,而消费者正是基于对广告代言人的信赖而相信广告内容购买商品,导致消费者信赖利益损失的不正是这个肖像吗?利益平衡遭到破坏的原因是广告代言人不当行使其肖像权,所以我认为,可依据广告代言人违反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完善措施
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在具体操作上有如下建议;
3.1 立法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明星利用消费者对他的信任从事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就构成了欺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可见,由于名星的特殊身份导致他们在广告宣传中的巨大影响力,各国对于此类人物的代言行为都有比较严的约束,因此,我国应借鉴各国做法,确立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具体做法如下:在《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代言人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广告法》的第三章增加一条:“公众人物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3.2 司法方面:司法实践中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
虚假广告代言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违法行为,即代言产品广告本身是否真实;主观过错,包括广告代言人的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主要指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现行法律对如何认定广告本身是否真实以及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到底有多大缺乏统一的标准,因而需要有关部门明确相关标准,具体做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广告法》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如下内容:若广告内容与产品质量不相符,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及广告创意人员应负主要责任,若明星在明知广告内容虑假的情况下仍进行诱导性宣传,则负连带责任。若明星应该知晓则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广告内容本身没有问题,而明星的自身情况不真实,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及广告创意人员不知晓,则明星应承担主要责任,若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及广告创意人员明知,则皆承担连带责任。
3.3
执法方面:加强执法将明星代言广告纳入行政监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应用了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管是在生产环节还是在销售环节,只要行为人参与犯罪,并且形成共同故意,都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行为人(包括广告人、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广告代言人)明知为虚假广告,而参与制作广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广告法》中连带责任通常被理解为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自从《食品安全法》引入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制度之后,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扩大到生产销售假药、劣质药品的犯罪活动中,进一步扩大了共同犯罪法律适用范围,为追究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司法依据。
但是,该项司法解释有两个方面值得人们高度关注: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内容,假如属于犯罪,但是故意内容却不相同,那么,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仍然无法追究广告代言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质药品的刑事责任。从理论上来说,生产、销售假药的经营者与广告代言人的犯罪故意内容是不相同的,前者明显具有图财害命的故意,而后者却不具有图财害命的故意。追究生产、销售假药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质药品犯罪活动,净化生产、销售市场秩序;而追究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则是为了整顿广告市场秩序。从犯罪客体而言,前者侵犯的是消费者的人身权,后者侵犯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在借助共同犯罪理论打击广告代言人不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涉及刑事法律关系方面,司法机关必须慎重从事,不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误导,而扩大共同犯罪的适用范围。
其次,不追究广告代言人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广告代言人网开一面。我国《刑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早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参与制作虚假广告,完全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虚假广告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不能追究广告代言人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单独追究广告代言人制作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共同犯罪刑事责任与虚假广告刑事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追究广告代言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与追究刊登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相比,前者的量刑较重,而后者的量刑较轻,但是,考虑到广告代言人的社会影响力,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那么,追究广告代言人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可能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广告代言人所推销的产品可能为假药,但是,广告本身却不是虚假广告。这就涉及广告的分类问题。广告从功能上划分为整体企业形象广告和具体产品广告,假如广告代言人只是作为企业形象广告的代言人,那么,即使该企业生产销售假药,也不应追究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假如广告代言人所推销的产品是虚假的,广告是真实的,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必要针对该项规定作出司法解释,从而追究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
摘要:从邓婕代言三鹿奶粉、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再到众多女明星代言胶原蛋白产品,关于明星代言广告的话题,近年来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讨论的热点。明星代言广告,对社会公众消费导向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也给明星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引发的潜在性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无论是对广告业、市场竞争秩序,还是对广大的消费者,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侵害。本文对明星代言广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提出一些规制措施,以期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法律规制
所谓明星代言,是指利用名人、明星的平面肖像或录像,通过一系列的宣传载体让产品的终端受众广为知晓的一种营销工具。目前已被各个行业及企业主所广为接受。广告主用明星代言广告,主要是就是利用对消费者的心理暗示,使消费者从对明星的喜爱转移到对商品或服务的认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会考虑其功用价值外,还会受品牌广告的影响。出于对明星的喜爱以及信任,许多消费者都会把明星使用该产品作为自己选择的重要依据,一旦明星代言某个产品,爱屋及乌,消费者就会选择其代言的产品。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
众所周知,广告的作用无非是让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让公众认识产品、了解产品,提升产品的销售量,而虚假广告的出现却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一些劣质产品通过漂亮的外衣进行包装,用华丽的辞藻堆砌而成的宣传语,极大的迷惑了消费者的视觉和听觉。用欺骗的手法以次充好,掩盖产品的实际情况,使消费者无法得知真实的产品信息。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而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也得不到基本的质量保证。对于假冒伪劣的产品,消费者可能还要承担财产上甚至是身体上的损害。同时,虚假广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我们都知道,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起良好的信用体制。而虚假广告的泛滥将会使市场经济的发展走入恶性循环的发展轨道。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用产生怀疑,致使产品销售量降低。因此,商家只有积极扩大广告的宣传力度,但是消费者对于过分的广告宣传而引起对产品质量的怀疑又促使消费者难以作出购买的决定。长此以往,合法守信的经营者也将得不到应有的信任和利益,而消费者由于对虚假广告的戒心也会错过购买货真价实的产品的机会。因此,整个市场经济也将发正常发展。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相比其他一般任务而言,其代言虚假广告的传播范围更广,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也就更大。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构成要件
1、代言人的代言行为违法。这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因为只有民事主体具体实施了违法行为,才需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是不能制裁那些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的。违法行为包含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中,明星代言人帮助经营商捏造所宣传商品效用,对商品的质量、功能、效果做不尽不实的虚假宣传,这些属于积极的作为。而消极的不作为则体现在明星代言人自身未能履行义务审查广告主体的相关证明文件,为了广告背后高额的代言费而隐瞒自身宣传的产品的真实情况。
2、代言行为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明星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对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和经济利益带来了损失和侵害的事实。在对消费者人身权益的侵害方面,以邓婕代言三鹿毒奶粉事件为例,因奶粉中含有非法添加物三聚氰胺,严重威胁了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可以说,邓婕所起到的明星效应使得更多的人选择购买三鹿奶粉,然则由于邓婕本身的责任感缺乏,以及只顾收取代言费而不关心所宣传产品的安全性,导致大量相信她、喜欢她的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代言虚假广告行为在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侵害方面则更为普遍。明星代言人的虚假代言行为促使消费者买到很多质量不合格、功效达不到广告宣传的产品,代价是花了许多的冤枉钱。因此,只要明星的代言行为使消费者的人身和经济受到侵害,便可认定其虚假代言行为具有损害事实。
3、代言人有过错。代言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星代言人在代言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为之,例如明星在代言某减肥茶之前便知该生产商存在资质不过关,广告词过分夸大疗效等问题仍选择为其代言。过失是指明星代言人应当知道自己的代言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损害后果却报以可以避免或是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明星在代言广告之前有义务审查所代言产品的生产商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产品是否通过质量认证等证明文件,甚至还需对商品亲身试用,验证是否能达到广告词中的效果。
4、代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侵权行为中,明星代言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成为“因”,而消费者的损害事实成为“果”,则可以认定明星代言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说来,广告主制定和虚假广告,明星通过自身的代言行为美化了广告中的商品,向消费者传达了误导其购买的信息。如若消费者因选择购买该明星代言产品而受到侵害,那么代言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便存在因果关系。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民法上的免责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因素、意外事件以及受害有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等。而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中,明星代言人的免责事由只能是受害人或是第三人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消费者对于自身的损失存在过错,可适当免除或减轻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例如,由于消费者的错误操作导致某明星代言的压力锅发生爆炸事故。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中的第三人往往是代言活动中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等,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那么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就应由第三人全部承担。例如广告商对代言人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或是为代言人提供的商品是质量合格的,而投入市场的是质量较差的。如果该侵害由第三人和明星代言人共同导致,则第三人与明星代言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规范明星代言行为的对策
为了能够更好的引导大众消费理念,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合理的发展,我国应该在借鉴国外对明星代言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基础之上,对明星的代言行为进行规制。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第一,加强对明星代言的专门规制。针对明星代言广告的现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需要对虚假广告代言的责任主体加以明确,而且明星、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承担责任的条件、范围等方面要有针对性的规制。原则上讲,对明星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明星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仍然接受的,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必要的赔偿外,还可以运用行政手段,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禁止其代言广告产品。
第二,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现行法律对广告代言人的注意义务的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因而需要有关部门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具体内容可规定为:在代言产品广告之前,代言人需对所代言厂家和产品做一个详细的考察,了解产品的审批文号、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广告批文等相应文书;对于食品、保健品、护肤品等产品,即使不能长期使用,也要在代言前或代言期间有一定的试用期。
第三,强化广告前的审查。主要包括:(1)广告商自身的审查。广告商在追逐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诚实守信、诚实经营,切实强化自己的社会责任,要本着对广大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利用广告媒体扩大企业产品自身的影响及其知名度,坚决打击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广大消费者的行为。(2)行业协会的审查。广告协会要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维护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清洁广告市场环境。在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方面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引导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代言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3)政府监管部门的事前行政审查,加强审查力度,进行系统管理。
第四,明确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完善惩罚机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广告主、广告者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不够明显,而且对广告代言人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在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利益诱惑之下,缺乏法制约束的道德教义是苍白乏力的。对名人的社会活动,除了名义风险之外,还必须让其承担经济、法律上的风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宗玉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为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当明星主观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应当和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明星不知广告虚假时,基于社会公众的信赖,明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如未尽到该义务,明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明确的是,明星只在代言产品广告期间承担责任,不能追责。当明星所代言产品各种证书齐全,且确实尽到审查义务,广告内容不存在虚假时,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惩罚机制上,当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时,根据具体情节,应分别承担以下责任:(1)以等额代言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2)没收代言广告费用,并处以代言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参与代言广告业务,特别严重的,依法责令其终身不能参与代言广告,如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社会层面进行规范
第一,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坚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所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切实把好广告播出的最后一道防线。广大公众人物要珍惜自身荣誉和形象,不要充当误导消费者的帮凶。广告协会要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维护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清洁广告市场环境。在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消费水平方面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代言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加强明星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自觉守法意识。由于我国目前有关代言广告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备,才给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以可乘之机,这就更需要明星们要加强道德修养,珍惜来之不易的荣誉,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培养自觉守法的意识,珍惜自身的荣誉和形象。
第三,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很多消费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虚假广告的存在提供了滋生条件。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素质,以及对虚假广告行为的鉴别能力,可以为虚假广告的规范提供很好的辅助作用。
第四,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培养理性的消费观念。消费者要做好自我保护,尽量规避虚假广告带来的损失,发现有虚假广告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消费者应该要培养理性、独立的消费观念,不要盲从。(作者单位:黑龙江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现状
当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肆意盛行,借明星之口做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事情屡有发生。法律界人士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现行《广告法》的约束对象仅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种主体。明星在广告中做了虚假宣传,轻而易举地获得大笔收入,却因为不是《广告法》的约束对象,纵然出现了严重后果,也无法用《广告法》对其进行处罚。屡见不鲜的“代言门”事件,明星受到处罚的事情近乎没有,即使有,在利益和罚款的巨大差距面前,明星们也不会对罚款在意。良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泯灭,这是最可怕的。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有社会导向作用,尤其是代言广告,就更应对消费者负责。
众所周知,明星作为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无疑具有代言的天然优势,他们往往是公众和传媒关注的焦点,正因为他们较高的公众认知度、信赖力和公信力,故其行为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和盲从。这使得虚假的明星代言的危害性比一般的广告更严重。其实,社会公众肯定你和追捧你才把你塑造成明星,那你的言行自然应该不只是对个人负责,也应该对社会公众负责。这不是排斥明星代言行为,但明星代言也得有个界限,不能只顾挣钱而失去了道德和良心。杨澜曾给一个品牌奶粉代言,她首先派人去厂家了解和调查产品后才决定是否代言,这首先就看出杨澜本人是一个做事有原则、道德品行好的人,在大家的心目中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形象,何况她还是一位明星呢!如果明星代言都能像她那样做的话,就不会有这么多的虚假广告及产品了。
在我国,因为法律真空,涉及虚假广告的明星被处罚的事件几乎没有,这就造成了“明星代言于法真空”的局面。我国的《广告法》所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三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主体上就没有规范“明星”作为代言人受《广告法》的约束。特别是《广告法》中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明星作为自然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中没有提及。之所以没有规定个人的责任,可能是因为《广告法》的制定在1994年,当时以个人身份参与虚假广告的现象还不普遍,所以没有在立法时加以考虑。2005年,国务院曾经做出过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决定,当时国务院几部委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这次整治工作的对象只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也没有明确包括虚假广告的代言人。尽管《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没有规定明星个人的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他们的责任,这是因为消费者对明星具有较高的公众认知度、信赖力和公信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法律责任基础分析
尽管我国《广告法》没有将明星作为一个规范的主体,但并不等于说明星在做虚假广告宣传时不受法律的规范。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认为,老百姓的心里一定要有一个概念,明星是产品的代言人而不是产品质量的担保人,目前之所以出现这么多产品的质量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恶性循环的结果。消费者一看到某明星为某种产品代言时,自然而然地会认为该明星就是这种产品的质量担保人,这种观念是不对的。明星代言只是产品宣传的一种手段,明星绝对不是产品质量的担保人。代言人和广告人有一定的合同,广告人或厂商会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给代言明星一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明星有义务审查或亲自验证所代言广告产品的真实效用,此时明星应当知道自己在代言广告中的地位。他们在广告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应负的义务,当所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或有虚假宣传时,上述义务决定他们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对等性的要求。
基于以上所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承担与其行为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将代言广告的代言人列为《广告法》调整的对象。明星的特殊群体作用决定他们也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组成要素,这个要素的作用就是增加了广告产品的关注程度。如果有关机关确实确定该产品进行了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了某种损害,任何人也无法否认,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产品时,考虑了明星的作用,因此,国家应当考虑将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列为广告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作为广告的受益主体,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外,当然包括明星本人。按照我国民法理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星作为受益人应当对他的行为负责,当广告有虚假内容时,明星是应该知道的。
其次,认真贯彻《广告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别是在第三十八条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作为一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认定为具有误导作用,明星推荐产品也应该承担责任。
再次,基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信赖利益理论、侵权理论,明星做虚假广告在一定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如前所述,明星因为不是广告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承担责任,这实际上违背了民法的诚信、等价有偿、公平原则、信赖利益、侵权等理论。从民法基础理论的角度,可以论证分析明星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理论基础――
诚信原则。从法律秩序上讲,诚实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每个公民都负有始终诚实待人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对等的权利。明星以广告推荐人的身份出现时,他就已经是在运用自己的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当然要求明星要遵守诚信原则。在明星虚假广告中,明星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和形象,采用欺骗或诱导的方式意图使消费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从而损及消费者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显然与诚信原则相悖。
从法律角度来讲,“明星广告的性质属于证言广告,而证言广告的性质本身也就决定了明星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必须对其崇拜者和宣传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当明星把个人魅力转化为商业形象时,他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消费者负责。即使是明星不知甚至明知产品广告的用语和内容有涉嫌虚假,但仍给予宣传而造成误导消费的,在民法上一样可视为欺诈的、缺乏诚信的行为。因此,做虚假广告的明星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以诚信原则来调整明星的义务与消费者权利的失衡,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等价有偿、公平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解决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根据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代言人既然要获取广告代言的利益,必然对应地需要承担其不可推卸的相应责任。当然,其责任和产品厂商的责任不能混淆,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信赖利益原理。明星由于其特殊的身份,使一部分人对其产生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而购买其所代言的产品,广告主也是通过明星的推荐来影响消费者。基于明星效应,消费者对明星推荐的产品产生信任感,而这种信任是普通消费者所共有的一种正常心理,消费者对明星推荐的产品产生的是合理的信赖。因此,如果明星不正当地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依赖,将会侵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单纯的信赖利益虽然一般不予保护,但一旦这种信赖构成缔约的一部分,则过错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原理。在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中,明星明知是虚假的广告台词却仍为其产品宣传的,其主观上有过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损,则可以要求明星赔偿。消费者因明星的宣传而选择了该广告产品或服务,又因该虚假宣传而受损,其因果关系也是显然的。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可以认定明星侵权,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补充,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过程的不同阶段选择缔约过失责任还是侵权之诉。
综上所述,如果作为明星在代言广告时得到了收益,就应该对其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明星的法律地位做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希望有关立法部门尽快立法,让这种尴尬少发生。
关键词:高校 伤害事故 法律关系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加上部分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监护关系说”
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他亲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确规定。
(2)监护关系说不符合实际,不能解释多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田睑由此可见,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数都已经年满18周岁,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劝其退学。因此,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2.监护关系转移说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有人据此认为,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学校。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将监护职责转移给被委托人。家长如果要把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那么双方之间就要达成一个监护职责转移的合意或者契约。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所高校在接受学生人学时与家长就监护职责转移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学生的监护职责不可能从其监护人转移至学校,除非校方与监护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3.合同(契约)关系说
所谓合同关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是平等主体,学生交纳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虽然高校在授予学士学位时被授权履行行政职能,但从总体上看并不影响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当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同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特殊契约关系”。对此,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从以上分析可见,多数家长以及部分教育工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认为监护人把学生送到学校、监护权即转移到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法律。如果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那就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果适用侵权法,则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争论
(1)观点一: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
大家好!首先要感谢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让我有机会站在这里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提升“责任、能力、形象”促财政系统发展。
我作为一名负责农业税收的基层工作人员,今年是工作的第七年了,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提升责任、能力、形象促财政系统发展”的工作方针?如何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履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农业税收宗旨呢?古语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我们农业税收只有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才能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真正建立在求真务实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全面进步,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加快财政发展,促进农业税收”是省*****的伟大号召,农业税收部门责无旁贷:农业税收人应加大服务企业、扶持产业;应敞开大门、敞开心门;应以诚待商,以情留商,竭力富商,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和谐、优惠、优质的税收环境。
那么,作为财政系统农业税收中心的一员,又该如何为财政农业税收事业的发展来尽自己一份微薄之力呢?一直在基层从事农业税收工作的我,明白了要用科学全面的眼光看问题,明白了农业税收服务是一项非常繁琐又比较辛苦的工作。没有适时的物质保障和适宜的服务保证,机关工作和活动就会失去基础和动力,和谐财政系统的创建也将无从谈起。
我认为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党为公的政治信念。我认为,在新的历史使命条件下,青年员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精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并用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实践。在农业税收中,我们的心,我们的力都要用在农业税征收上,这就是我们的政治方向,这就是我们的政治信念。
二是要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善于专研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雷厉风行、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敢于决断的气质、竞争开放的性格和坚忍不拔的意志是新时期对青年员工的要求,也是我不断努力的方向。多年来,正是这些要求不断激励着我在平凡岗位中发挥着自己的光和热。是啊!让自己的青春闪光,为企业的发展奉献自己,就是要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
三、注重抓好自身建设。作为一个青年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抓好自身建设,才能完成组织交给我们的工作任务。我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勤的要求对待自己,将切实以“提升“责任、能力、形象”促财政系统发展为目标,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要坚持在工作中不断的“自我提升,自我学习“学习是一件艰苦的事情,没有压力,难以出效果。因此,必须营造一种激励大家自觉学习、努力学习的良好氛围。通过采取"以创促学、以查促学、以考促学"的方法,激发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实现"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
1、以创促学。以创建学习型财政系统为契机,增强税收工作人员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首先,要明确学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学习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为基本要求,以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为落脚点,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从***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的既定目标是,通过开展"政治理论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岗位技能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知识"六个方面的学习活动,到****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岁以下在职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二是中层以上干部本科学历达到**%;三是**岁以下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全部达到中级以上;四是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系列至少有**%的人员达到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标准。其次,创办"***农业税文化学习室"、"****农业税文化网站"和"****农业税网上党校",为不同知识层面的人员构筑新型的学习阵地。第三,健全激励机制,把学习培训的绩效同上岗、晋升、奖惩、评先及工资、福利待遇紧密挂钩,做到成绩优,则岗位优,待遇优。
2、以查促学。一是实行学习计划管理,凡列入《***》的学习、培训内容,必须按计划进行;凡列入计划的各类培训班,事前必须进行备课示教,准备工作未做好不得开课。二是建立集中学习签到制度,经常检查学习签到本,无论什么原因缺课,事后必须限时补课,对无故缺课者以旷工论处,并通报批评。三是建立学习检查制度,定期查阅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体会,对学习记录、心得体会、习题作业的数量和质量都做出具体规定,凡敷衍了事者,除限期达标外,并进行通报,督促其认真对待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3、以考促学。一是建立调考制度,坚持"凡学必考,以考促学,学习与考试同步"的原则,除平时进行的培训考试、岗位考试、一般测试外,每年年终县局组织一次全员考试,用实实在在的成绩检验学习效果。二是建立学习成果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单位的学习计划落实情况、上级调考成绩及学习效果如何,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考评结果纳入综合考核之中,奖优罚劣。
4、鼓励自学。县局规定对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实行奖励政策。凡是自学取得专科学历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
5、强化投入。一是强化教育经费投入,宁可少搞点基本建设,少发点奖金福利,也要挤出资金保证正常的教育经费需求。二是强化人力资源投入,配齐配强专职教育工作人员,让他们专心致志抓教育。同时,下力气选培政治、业务、法律、计算机等专门教员,为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创造良好的人力、财力条件,促进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高。
婚礼父母发言稿1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女儿××和××先生百年好合,永结同心的大喜日子。首先,我要向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作为家长,此时此刻,我无比激动,我有千言万语要对我的女儿,我的女婿说:愿你们夫妻恩爱,从今以后,无论是贫困,还是富有,你们都要一生、一世、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的路途中永远心心相印,百头偕老,美满幸福。
同时,我还衷心地希望你们:尊敬父母孝心不变,依然是一个好儿子,好女儿。还要当一个好媳妇、好女婿。
最后,我再一次衷心地感谢各们来宾的光临,谢谢!
这是一个浪漫的季节,新郎,新娘拥有一个温馨怡人的爱之甜梦,这是一个醉人的时刻,新郎,新娘开始一个幸福热烈的爱之春天,为了这一季节,鲜花含笑更美,为了这一时刻,今夜星光灿烂。愿你们小两口以后能互帮互助,白头偕老。
婚礼父母发言稿2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们×家的女儿与×家之子举行结婚典礼的喜庆日子,我对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真挚的感谢!
在这喜庆的日子里,身为父母我们感到十分高兴。在这里我要叮嘱你们(看向新人),我希望你们凭仁爱、善良、纯正之心,用勤劳、勇敢、智慧之手去营造温馨的家园,修筑避风的港湾,去创造灿若朝霞的幸福明天。不仅如此,还要孝敬父母,正如一句歌词中唱到的那样:“常回家看看!”
我祝愿两位青年人的婚姻美满幸福,地久天长;祝愿各位嘉宾吉星高照,万事如意;正是由于你们的到来,使今天的结婚盛典更加隆重、热烈、温馨、祥和。
让我再一次谢谢大家
婚礼父母发言稿3各位尊敬的来宾:大家好!
感谢大家能抽空前来参加我女儿xx(小名)与xxx先生的大喜之日!希望各位能与我一起祝福他们新婚幸福,和谐长久!
两个人由恋爱步入婚姻殿堂,标志着关系的某些转变,尽管在结婚之前,恋人或多或少有些体验,但不足以保证婚后生活的完全适应,因此必须共同一致地去完成一些转变。我想说有三点。
第一点:婚姻这个事实本身就淡化了花前月下的卿卿我我,突出了柴米油盐的繁繁琐琐。一旦自由交往变成了法律组合,浪漫便会减少,责任便会增多。要避免婚姻成为爱情的终点,就须把它变为中转站,继续前进。
第二点:个性的张扬在恋爱中可能是一种魅力,在家庭里则多半会形成阻力,阻碍日常生活的顺利运行。这样说并不意味着要扼杀双方的个性,而是希望彼此有所克制和收敛,自作主张让位于协商。
第三点:爱情象花,亲情如树,花的香气会随岁月流失,而树的绿荫却依旧长存。结婚不能使恋爱时的热度升温,这是亘古不变的规律。不能升温但可以升华。当爱情升华为亲情之后,除了爱还有悲悯。如此便能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相濡以沐,相依为命。
婚礼父母发言稿4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
今天是我儿子***和儿媳妇***新婚大喜的日子。首先我代表我们全家对各位的光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在此我祝愿他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夫妻恩爱,相敬如宾,和睦家庭,孝敬父母。
在工作中能够团结同事,尊敬领导,事业顺利,蒸蒸日上。
最后希望各位来宾多饮美酒,多品佳肴,共同举杯,共同欢乐!
谢谢!
谢谢大家
婚礼父母发言稿5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今天是小儿XX新婚大喜的日子,我和我的家人心情非常激动,感谢各位来宾的光临,使他们的新婚典礼更加隆重、更加圆满。
在这个大喜的日子里,我要感谢在XX成长过程中付出了艰辛努力的单位领导及亲朋好友,正是你们的辛勤培养,才使他从一个不懂事的孩子成长为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我代表xxx的母亲向各位亲朋好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呢,今天我还要向亲家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把这么一个好女儿嫁给了。尽管今天结婚了,我还是要对XX说几句,以后你要好好工作、好好做人,在外与朋友们好好相处,在家里要好好孝敬双方老人,对xxx要好好对待,一定要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维护好自己的小家庭。
最后,让我再次感谢各位来宾的光临,请大家吃好、喝好、玩得开心,谢谢!
婚礼父母发言稿6各位来宾、各位亲朋好友:
各位来宾,今天是我女儿XXX同XXX先生喜结良缘的大喜日子,承蒙各位来宾远道而来祝贺,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女儿与XXX先生结为夫妻,身为父母感到十分高兴。他们经过相知、相悉、相爱到今天成为夫妻,从向往后,你们要互敬、互爱、互谅、互帮,以事业为重,用自己的聪明才干和勤劳的双手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最后,祝你们幸福美满,也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婚礼父母发言稿7各位来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是我的儿子与XXX禧结良缘的大喜日子,承蒙各位来宾远道而来祝贺,在此表示最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我的儿子与XXX结为百年夫妻,身为双方长辈感到十分高兴。他们通过自己相知、相悉、相爱、到今天成为夫妻,从今以后,你们要互敬、互爱、互谅、互帮,以事业为重,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去创造美好的未来。不仅如此,还要孝敬父母。
最后,祝你们俩新婚愉快、早生贵子、幸福美满。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婚礼父母发言稿8各位来宾、各位领导、各位长辈、各位亲友:
大家好!今天是我儿子和儿媳XXX结婚的大喜日子,我感到非常高兴和荣欣。高兴的是这对新人今天携手共同走进了他们婚礼的殿堂,开始了他们人生的新篇章,我们也算完成了一个光荣的任务。荣欣的是有这么多的亲朋好友送来了你们真挚的祝福。
在此,我谨代表双方家人向这对新人表示由衷的祝福,对各位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感谢!同时,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多年来关心、爱护、培养、教育、支持和帮助韩晗和龚琛、成长、进步、生活和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长辈、各位同事、各位亲朋好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婚礼父母发言稿9今天,对于我和我的太太来说,是个无比激动的日子。
我们的儿子和XXX,经过了相识、相知、相恋的过程,终于幸福地结为了夫妻。作为父母的我们,从看着儿子呱呱落地,到今天建立自己的家庭,感觉是我们人生最大的成就。
在与 (XXX)的接触中,我们同样深深感到,她是一个心地善良、温柔体贴的好孩子,是未来人生旅途上的良伴。我们衷心祝愿他们未来的认识道路充满幸福。作为父母,我们将永远支持他们,希望他们能互敬、互爱、互谅、互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去创造自己美好的未来。
同时,我们也对诸位的光临表示由衷的感谢,希望大家在今天的婚宴上畅怀尽兴,度过一段愉快的时光。
谢谢大家!
婚礼父母发言稿10大家好!
今天我的儿子与XX小姐在你们的见证和祝福中幸福地结为夫妻,我和太太无比激动。作为新郎的父亲,我首先代表新郎、新娘及其我们全家向大家百忙之中赶来参加XX、XX的结婚典礼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感谢两位亲家……
缘分使我的儿子与XX小姐相知、相悉、相爱。到今天成为夫妻。从今以后,希望他们能互敬、互爱、互谅、互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的双手创造自己美好的未来。
现如今,发言稿应用范围愈来愈广泛,发言稿的格式由称谓、开场白、主干、结尾等几部分组成。怎么写发言稿才能避免踩雷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生活委员竞选发言稿范文材料,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生活委员竞选发言稿范文材料一
敬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我今天要竞选的是生活委员,我愿意为班级服务,喜欢助人为乐。乐于安排生活。看见被我帮助过的人脸上有开心的微笑,我就十分快乐、满足、欣慰。希望我可以用热情的性格来投入到生活委员的劳动中去,等我当上这个职位是我一定会做一个以身作则、细心热情、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当之无愧的中队委员,我会用实际行动来表示。比如某一个同学的水果不够了,我一定会毫不犹豫的把我的给他,或者有一个同学的牛奶漏了我会跑到食堂换一包牛奶,让你们吃上让你们舒心、安心、开心、放心的食物。在小学最后两个学期不会给大家留下遗憾,让在脑海里留下美好的记忆。
我希望我能充实自己,锻炼自己,帮助自己,勉励自己、鼓励自己、提醒自己、发挥自己的本领并且发现自己的优点,补足自己的缺点,扩展自己的视野,提高各发面的水平。真正成为学习好、品德好、习惯好、各方面都不错的中队委员,名副其实能做带头作用的好学生,老师的好帮手,同学的好朋友。
我希望大家能投我宝贵,而又决定我命运的一票,我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生活委员竞选发言稿范文材料二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叫xx,来自xx省,今天我站在这里是想要竞选生活委员的职位。生活委员的职责就是要管理好班上跟卫生、跟同学们的生活有关的事情,我觉得自己是能够胜任这一个职位的,所以我今天站在这里,跟其他几名优秀的同学一起竞争这个职位。我希望大家能够在稍微的了解我之后,如果认可我的话,就请给我投票,再次先谢谢大家了。
我知道在大学中生活委员的工作是比较的多的,但我认为自己是能够做好这个岗位所要做的工作的。我在高中的时候也有过担任生活委员的经历,所以我也知道生活委员的日常工作是什么。我知道大家现在对我还不是很了解,但我也可以很负责任的跟大家说我是一个非常有责任心的人,只要是交给我的工作我是一定能够做好的,也会努力的去做到最好。虽然我现在还不知道大学的生活委员跟高中的有什么不一样,但我觉得只要我努力不管是什么工作我都是能够做好的。
其实我也知道在大学里为班级做的贡献最多的就是班干部了,不管是什么活动或者是比赛,班干部都是要踊跃的参加的。其实我在站在这里做这个演讲之前我都是做好了准备的,只要班上有什么需要的地方,我一定会努力的去做好。我知道成为一名班干部是会耽误我很多的休息时间的,但我是很乐意为我们的班集体做贡献的。我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担任这个职位,但我若是竞选成功了,只要我还是生活委员一天,我就会做好我应该要做的工作。
我知道生活委员也是要管理好班费的,也要负责安排人打扫什么上自习的教室,我可以保证的是在我工作的时候我一定不会有任何的私心,我一定会非常公正的去安排好工作的。班费交到我手上的时候,每一笔收入和支出我都会记录清楚,每个月都会在我们的'班级群里公示给大家,让大家看到我们的班费的去处,我也一定不会利用职务之便去做一些不利于我们班级的事情,请大家放心。
我知道大家可能对我还是没有很了解,但希望大家能够相信我想要为班集体做贡献的一颗心,想要成为生活委员的一颗心。我若是竞选上了一定会努力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没有竞选上我也不会放弃,我会继续努力的,总有一天会得到大家的认可。
谢谢大家!
生活委员竞选发言稿范文材料三
竞选生活委员发言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很荣幸能走上讲台竞选班干部,我要竞选的是生活委员。我竞选生活委员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现在是春季,细菌很快的繁殖,无处不在,所以我要带领大家营造一个美好的学习环境,让大家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我想竞选这个岗位就说明我觉得自己有能力担任。从小,在父母的引导下,我逐渐学会做饭、洗衣服、打扫等家务,也可以说得上“入得厨房,出得厅堂”了吧?而且,我很爱干净,我做家务妈妈从来没皱过眉,希望我这习惯也能牵动大家!
如果我竞选成功,我会积极配合老师的工作:定期让同学们收拾柜桶,把桌椅摆放整齐。多与同学们沟通,做到和睦相处。大家都听过《蜗牛与黄鹂鸟》吧?我将会想曲中的蜗牛一样,一步一步地向上爬,一天比一天做得更好!让“流动红旗”在我班“长住”。
人总会有三长两短,那不重要,重要的是会取长补短。如果我做错了什么,请大家多多指点,我一定会改正。如果大家有什么困难,我也会竭尽所能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