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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
(一)研究的缘起………………………………………………………………1
(二)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及意义…………………………………………3
(三)相关概念界定……………………………………………………………4
二、研究综述…………………………………………………………………5
(一)校长领导行为的研究综述………………………………………………5
(二)关于变革型领导的研究综述……………………………………………7
三、调查工具与实施 ………………………………………………………9
(一)研究对象…………………………………………………………………9
(二)调查工具…………………………………………………………………9
(三)调查步骤……………………………………………………………… 10
(四)数据统计……………………………………………………………… 13
四、结果与讨论…………………………………………………………… 15
(一)统计结果……………………………………………………………… 15
(二)分析与讨论…………………………………………………………… 18
(三)研究结论……………………………………………………………… 20
五、对策与建议…………………………………………………………… 23
(一)校长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实施愿景领导……………………………… 23
(二)校长通过给教师授权,以正确发挥和使用自身权力……………… 24
(三)校长通过转变组织职能,加强对教师的激励和关怀……………… 26
(四)不断完善校长任职和培训要求,促进校长素质发展……………… 27
六、结语………………………………………………………………………31
参考文献………………………………………………………………………32
化学论文2200字(一):化学分析中误差的影响因素及处理措施研究论文
摘要:化学分析是一个通过化学实验来测定某一个物质化学成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验人员会利用化学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等进行操作,并得出最终的化学分析数据结果。化学分析中误差是常见的,本文就导致误差的影响因素,以及如何控制误差进行有效处理展开了研究。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给同行业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化学分析;误差;影响因素
0引言
化学分析是十分繁琐的,经过多个步骤的分析与计算才能得出最终的数据结果。在这一分析过程中,分析方法、试验器具、实验坏境与条件等等因素都有可能对测量结果造成影响,导致分析误差的出现。
1化学分析中的误差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1.1过失误差
过失误差也被称为粗差,这种化学分析误差的存在是由于工作人员在化学实验与分析的过程出现失误导致的。常见的过失误差包括加错化学试剂、读错刻度或者用错实验仪器,这些都属于不规范操作,因此所产生的实验数据是无效的。过失误差通常都是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受到的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化学分析中这种误差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化学实验操作与分析人员只要在操作时严格按照实验规定流程与操作标准来实施,通过科学严谨的操作就可以避免这一误差的出现。
1.2系统误差
化学实验分析中的系统误差具有单向性与重复性的特点,就是在同等条件下连续多次进行反复实验测定依然会出现误差。并且这种误差不是偏高就是偏低,所出现的正负差值还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这是由于某一个固定的因素导致了实验系统出现了误差。
化学实验系统误差形成的因素主要包括方法误差、人为误差以及辅助品误差三种。其中方法误差指的是化学实驗的方法科学性不足,在化学反应的过程中,由于实验是间断性来实施的,或者实验所进行的空间不同以及指示剂选择等造成了误差的出现。人为误差指的是化学实验的过程中,由于实验人员的操作不规范或未按照标准流程来操作,导致了实验结果的数据与正确数据之间出现的偏差。辅助品的误差往往集中在容器误差、水和试剂误差两大方面,在化学实验的过程中天平、各种容器等都是十分常见的,也往往是必须品,如果实验容器的刻度不准确或者天平的砝码不准确等都有可能影响实验结果。此外,在实验中试剂和水之间的比例误差,或者受其他原因的影响而出现误差。在实际工作中,化学实验分析中的误差由于系统因素所造成的相对较少,并且这些因素是可以进行检定与校正的。
1.3随机误差
随机误差是由于某些偶然的因素所造成的,其所测定的结果会在某一个范围内进行波动,但是这种波动是无规律可循的。误差的正负、大小等都不能准确测量,每次测量出现的结果都是不同的,这一误差也往往是化学实验中不可避免的误差。
在化学实验与分析的过程中由于所处外部环境的温度、湿度差异,导致了实验结果的偏差,另外空气中的压强不同也会出现实验结果误差。这些因素具有偶然性、随机性,很难对导致误差的具体原因进行准确判断。如果需要找到其中的原因,就需要展开多次测定,从实验的数据中分析其规律,进行一些平均数测定之后,随机误差才有可能降低。但是随机误差是不可能避免的。
2面对化学分析中的误差应当如何有效处理
2.1分析实验室质量控制的措施
要减少甚至避免在化学实验中出现误差分析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与技术,对实验所用仪器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维护,给化学实验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其次通过选择正确的分析方法来进行化学实验质量控制,要建立实验分析控制程序、常规质量控制技术并进行各类质量控制技术的对比。不同的应用目的应当采用不同的质量控制技术,要保证整个化学实验与分析过程都在有效的质量控制范围之内。一个给定系统对化学实验测试数据质量是有一定要的,要求其在某一个限度范围之内,这一限度简单而言就是所得数据其要达到的准确度与精密度。为了有效的达到这一要求,确保实验测试的结果达到经精准度标准,就应当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2.2分析实验室应有良好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得在实验测试过程中出现的系统误差、过失误差以及随机误差等尽可能的减少,在预期估计的范围内。化学分析质量保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方面。其一,在取样、实验结果的计算、最总结果的分析等各个环节中都采用相关措施来减少误差,以对质量进行控制。其二,采用有效的方法对化学分析结果的质量进行检验或评价,要及时发现化学分析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化学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化学分析的数据要具有准确度、精密度、完整性以及可比性,才能称之为可靠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也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与法律效力。
2.3加强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
实验室间的误差控制通常是第三方来完成的,这第三方是有丰富工作经验与专业技术的组织,其可以对各个实验室以及化学分析工作人员进行质量考查。这一考查可以定期组织开展,也可以采用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一般这项工作是由上级领导部门发放标准试样,然后再在各个实验室之间进行数据对比分析。质控样书随机考核的方式也是十分常见的,通过这一方式将实际试样考核,检查各个实验室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以及是否存在和系统误差、检查分析误差等,判定分析结果是否有效。
3结论
综上所述,在化学分析中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消灭的,但是应当将这一误差控制在能够允许的范围内,保证这一误差不会影响到结果的准确性。影响化学分析误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实验室质量控制、实验室质量保证以及实验间质量控制三个方面来控制化学分析误差。
化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高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方法探析论文
摘要:在高校实验室中,会产生很多化学废弃物,若不对其进行有效处理,容易造成污染环境等问题。本文简单的对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特点开展分析,明确其具有易爆性、易燃性等特征。并重点对高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探究,如有机废弃液的处理方式、无机废弃液处理方式等,以期能够对高校实验室化学废物进行正确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对环境的良好保护,为关注此类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化学废弃物;有机废液;无机废液;高校实验室;处理方式
0引言
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绿色、低碳、环保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为了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我国已经将实验室污染纳入到环境监管范围内,力图实现对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的有效控制。因此,在新时期,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高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理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特点
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易爆性、反应性是高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主要特点。可见,其危险特性显著,若不对其进行科学处理,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会降低人的身体健康水平,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开展化学实验时,应该明确危险化学废物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高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2.1有机废液的处理方式
在此废液中,存在大量的有机溶剂,其具有较大的毒性,若是采用直接排放的方式,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针对于有机废液,其大部分是能够回收利用的。
2.1.1含苯废液的处理
此废液可回收和再利用。在对含苯废液进行处理过程中,也可借助焚烧方式进行处理。例如,可将其放置在铁器内,然后进行点燃。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应该在室外较为空旷的地方进行焚烧,并且相关处理人员应该处于上风向,对整个燃烧过程需要进行全过程监督,避免引发重大事故。
2.1.2含酚废液的处理
含酚废液主要分为高浓度废液和低浓度废液两种,浓度不同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也具有差异性。针对前者而言,首先可借助乙酸丁酯萃取;其次通过氢氧化钠溶液反萃取;最后,在对其PH值进行科学合理调节的基础上,可开展重蒸馏回收与利用工作。针对于后者而言,可借助漂白粉,或者次氯酸钠,促使酚进行氧化,进而以一般有机液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例如,将漂白粉加入含酚的废液中,可将其氧化为邻苯二醌,进而采用一般有机液处理形式。
2.2无机废液的处理方式
2.2.1含砷废液的处理
在将消石灰加入其中的基础上,开展PH值的调节,促使其在9左右,进而生成亚砷酸钙,或者生成砷酸钙,在此工序完成后需要将FeCl3加入其中,这样可生成Fe(OH)3,可实现一定的沉淀效果,从而达到消除废液中砷的目的。另外,在PH值调节环节中,若是将其调节到10以上时,其虽然不会生成Ca3(AsO3)2,但是可以将Na2S加入其中,通过反应可生成硫化物沉淀,此方式也可实现较好的处理效果。
2.2.2含汞废液的处理
在高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中,因为汞通常是以Hg2+或Hg22+离子存,所以相对而言其毒性是比较大的。若是在某些微生物的作用下,其毒性也会随之加大。要想对含汞废液进行有效的处理,需要借助硫化物汞沉淀方式加以处理。具体而言,对其废液的PH值进行相应的调节,此过程需要使用Na2CO3,一般情况下应该调到8到9之间,确保其PH值在规定范围内后,应该将Na2S加入进去,此环节确保其用量足够,以便促使其生成HgS。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入相应的汞沉淀剂。例如,FeSO4·7H2O,进行清液排放,然后借助混凝剂对其残渣进行固化处理,为汞回收做准备,实现统一处置。
相对于无机汞而言,有机汞的废水的毒性大一些,所以应该进一步强化对其的处理。在该过程中,不仅需要加入百分之六的KMnO4水溶液,而且还应该将适量的浓硝酸加入其中,当KMnO4水溶液颜色逐渐消失后,可采取降温的措施,在其温度达到六十摄氏度以下的情况下,可将一定量的KMnO4溶液加入进去,对汞产生一定的消化作用,当生成Hg2+离子时,需采取上述措施进行处理。
2.2.3含铬废液的處理
在含铬废液中,含六价铬废液毒性最大,加大了废弃物处理难度。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最关键环节是对其毒性进行消除。其中,较为常见的方法为:将Cr6+转化为Cr(OH)3,通过此方式有助于将含六价铬废液毒性消除。重要步骤有以下几个,一是在酸性的环境中,将废铁屑、亚硫酸氢钠等还原剂加入废水中;二是在Cr6+还原为Cr3+的基础之上,可加入碱;三是开展PH值的调节工作,促使Cr(OH)3沉淀;四是进行脱水干燥处理,将其与煤粉、煤渣进行焙烧;五是对铬渣开展合理的处理,完成此环节后可进行填埋。
民法论文5400字(一):民法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论文
摘要: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概括条款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其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存在误用现象。概括条款是一种不同于具有明确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在规范结构上包含无法通过法律解释来确定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本质上是立法者授权法官造法的规范基础。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对于概括条款没有适用余地,概括条款属于法内漏洞的范畴,在适用上劣后于类推、目的性限缩以及目的性扩张等法学方法。在概括条款具体适用方法上,应立足于我国《民法总则》关于目的条款以及基本原则部分的规定,遵循“案例-案例群-类型”的路径以实现概括条款的教义学化。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概括条款;法内漏洞;类型化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第8条、第153条第2款以及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第60条是关于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规定,被认为是民法上两个主要的概括条款(也称一般条款)。①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也被认为是概括条款,②该条在构造上区别于德国侵权法“三个小概括条款”(dreikleineGeneralklauseln)的模式,一般被称为“大概括条款模式(einegroβeGeneralklausel)”。③从这些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其仅停留在具体列举的意义之上,并未清楚地界定出概括条款的规范结构特征。
总之,概括条款所涉及的问题众多,但是围绕概括条款的研究有三个最为基础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澄清:一是对于什么是概括条款尚缺乏一个清楚的界定;二是概括条款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适用没有得到明确说明;三是概括条款具体适用的方法缺乏一个系统的阐述。笔者于本文中的任务就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并基于我国民法特有的规定阐述概括条款具体适用的方法论,即概括条款在司法适用中所遵循的具体方法。
二、概括条款的界定标准
德国的权威法学词典对概括条款的解释是:“概括条款是一种法律规范,它仅设立了一个一般准则,其在个案中的具体含义则委托法官在学说的帮助下去确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第138条)。”12从这一界定可以看出,概括条款属于语言上不确定的规范,13其内容完全空洞而需评价加以补充。14在此背景下,概括条款经常被理解为不确定法律概念(unbestimmteRechtsbegriffe)、规范性概念(normativenRechtsbegriffe)、需要价值填充的概念(ausfüllungsbedürftigenBegriffen)以及空白规范(Blankettnormen)等。15因此,需要先从规范结构上厘清概括条款与上述不同种类概念之间的关系,然后进一步从概括条款本身所蕴含的功能来认识概括条款。
(一)需要价值填补的法律概念作为概括条款的形式特征
在法学上所使用的概念可以分为描述性概念以及规范性概念。16描述性概念指的是被描述为“真实的或现实的,基本上可感知的或其他有形物体”,17如民法中关于物、期间的概念。描述性概念,大多对应于现实生活,具有确定性的含义。规范性概念指的是需要价值填充的概念或者价值概念,它暗示了一个价值授权,18如民法中关于“婚姻”、“权利能力”、“故意过失”、“重大误解”、“必要”、“重要”、“比例”、“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概念。规范性概念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已经作出清楚界定的概念,不依赖于个人的主观评价而独立存在,如前述的“婚姻”、“权力能力”,也称为规范确定性概念;另一类是要求法律适用者自己在个案中具体判断的概念,如上述的“必要”、“重要”、“比例”、“合理”等概念,也称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19
由此观之,能够与概括条款发生关联的至少有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两者的不同很清晰,从适用范围上来讲,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仅仅是一个构成要件,但概括条款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20如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并且在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作为概括条款的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然而,这可能仅仅是界定概括条款的一个必要而不充分条件,因为在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至少在非概括条款的普通的法律规范中也会用到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如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守约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害要求赔偿”,何为“适当的措施”就是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因此,并非所有包含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规范均属概括条款。在此,需要对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作进一步的界分。
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在内容以及范围上都极其不确定的概念,21因为它表达的多义性以及概念没有给出严格的界限。22通说认为,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主要分为三种,即歧义、模糊与评价开放。23所谓歧义就是这个概念与多种不同的含义发生关联,需要结合不同的适用情况来确定这个概念的准确含义。如我国《物权法》第5章所规定的“国家所有权”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争论,24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澄清适用的背景。所谓模糊就是概念的内涵不明确,外延过于宽泛,以至于某个对象是否能被涵摄于概念不确定。某一法律概念所涵盖的领域,可被区分为三个领域,即肯定领域、否定领域以及中立领域。25在概念的肯定领域与否定领域,含义清晰,不存在模糊地带,只有在中立领域,才存在模糊的情形。正是在这一领域,体系、目的等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才有用武之地,如此,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模糊领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也能确定规范的清晰含义,典型例子如对于我国《物权法》第243条“必要费用”的界定,即哪一类费用属于“必要费用”。26所谓评价开放的领域,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并无明确的界限,在适用方面存在价值上的偏好,需要价值补充。此外,在民法中还存在大量的如“酌情”、“显著的”、“实质性”、“相对的”及“合理的”等兼具模糊性与价值开放性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如我国《合同法》第68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110条第2款后段“履行费用过高”、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及家庭生活的”等。这种类型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虽然较模糊,且均需要一定的评价因素方能确定,但无论如何不能离开规范目的的约束,即必须在规范目的之内,27通过体系或者目的解释的方法就能确定其精确含义。
(二)概括条款的实质含义
在形式构造上概括条款是由需要价值补充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来界定的,但是这种解释方式仅仅停留在规范构造上,并未揭示出概括条款的真正内涵。概括条款的实质含义必须从“适用的主体”与“适用的对象”两个层次理解。所谓“适用的主体”,就是在制定法或者法典中表现为概括条款的规范由谁来适用;所谓“适用的对象”,就是指承担具体功能的概括条款所处理的对象是什么。
在概括条款的具体适用时,由于其开放性,其并未提供具体的适用指示,也未包含相关的评估标准,因此必须通过价值补充才能实现其功能(AusfüllungsbedürftigkeitoderWertausfüllungsbedürftigkeit)。33在此意义上,其他法律和可能的法外评价将作用于确定概括条款的内容,34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概括条款是将社会科学引入教义学的主要渠道。35民法并非单一价值的体现,随着社会的变迁,由民法所秉持的价值绝对的个人主义演变为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合作主义的相互交错,36即相互冲突的价值在相互的妥协中实现动态平衡。37如何将不同的价值冲突从理论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概括条款将起到转介作用。38因此概括条款的教义学化并不能单纯依靠民法自身完成,39其所凸显的价值并非“私法自治”所独自涵盖,即对其适用需要横跨不同的法域或价值。
托依布纳(Teubner)就将概括条款描述为“多次无限地援引社会价值”,基于社会规范(接收功能),基于价值观的转化(转换功能)以及将规范形成完全授权给法官(授权功能)来具体化概括条款。40在此意义上,概括条款不但具有传统意义上接收和转介功能,而且也逐步发展成为授权法官自我评价和自我创造的发展功能,41如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这一概括条款的“其他权利”所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框架权等权利。
综上所述,概括条款是对于法院以及法官在私法不同价值之间相互权衡以实现各价值动态平衡的授权规范,具体表现为只要在某一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无法通过解释确定,而需要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规范性不确定法律概念。
(三)民法领域中的概括条款
民法领域的概括条款体现为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无论是诚实信用还是公序良俗均无法通过解释来确定,均包含有价值开放且需要价值填补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两者分别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特别关联领域”以及“陌生领域”两大领域概括条款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这两大领域教义学发展的规范基础。诚实信用仅适用于民事主体的“特别关联”领域,是较高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特殊、非典型的情形适用以及权利行使行为的“行使审查”。以合同为例,权利的产生、变更、行使以及消灭各个阶段均离不开诚实信用的“行使审查”功能,在此功能发挥过程中,在教义学上产生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制度并进一步被法典化,如“禁止权利滥用”、“缔约过失”、“保护义务”、“情势变更”、“权利失效”等法律制度。公序良俗常用于保护第三人及公众利益,是一个较低的行为标准,通常针对一般、典型情形适用,针对法律行为内容进行“内容审查”,在此功能发挥的过程中,在教义学上也产生出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制定并被法典化,如最为典型的“暴利行为”。
有“大概括条款”之称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采用对于“权利与利益的一体保护”模式,50不但对“权利与利益”无法进行准确界分,而且即使对于利益进行保护也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这也无怪乎该法通过后,诸多学者还是采用德民的三个小概括条款模式进行解释论分析。51虽然德民的三个小概括条款模式依旧是概括条款,但是与我国侵权法上的大概括条款相比,已经是较为成熟的教义学作品,具有更高程度的清晰性。由此也可看出,所谓的“大”与“小”并非是质上的区别,而仅仅是量的差异。
三、概括条款适用的方法论位阶
概括条款处于法学方法论的边缘地带,57扮演了带有特殊任务的方法论意义上的辅角色(alsHilfsfigurderMethodelehremitspezialenAufgaben)。58按照传统法学方法论所主张的法律适用步骤,可以把法律适用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解释(Auslegung)和制定法漏洞(Gesetzeslücke)的填补。59概括条款的适用在传统法学方法论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这个问题可以转换为,概括条款与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漏洞分别是什么关系?其进一步可以转换为,概括条款与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以及法律漏洞填补各种方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四、概括条款的具体适用方法
概括条款在法学方法论适用中已经超出了法律解释以及制定法漏洞中各种漏洞填补方法的强约束,具有准立法性质,在适用时需考量社会政策层面的因素,93包括自然理性、社会本质、衡平、应受承认裁判的整体脉络、现行法的基本原则等因素,94并对上述各种因素进行利益衡量,95本质上是立法者授权法官造法的规范基础。在具体适用上,一般认为需要将概括条款通过具体化(Konkretisierung)的方法实现,而具体化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类型化(Typus)。96“具体化”和“类型化”表明了概括条款法教义学化的两个步骤。第一步,法官对于概括条款的直接适用,形成个案裁判(Fallentscheidung),这些既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的个案裁判一并作为案例类型形成的素材。第二步,法律工作者对于如上所形成的丰富的案例进行归类整理,形成案例群(Fallgrupp),进而实现概括条款的法教义学化,97即类型建构(Typologie)。这也说明了类型建构与个案裁判之间的关系:类型的形成不应先于个案裁判,而应从属于个案裁判。个案裁判是类型形成的基础,随着个案裁判所传递出的一个个“参考点”,类型逐渐通过体系化和普遍化而产生。
五、代结论:法学方法的新思维
伴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我国的民法学必将开启一个全面的解释论时代,我国学者除了对于普通民法规范的解释阐明之外,还必须一并关注民法典中概括条款适用的特殊性。对于概括条款的适用而言,无法像普通的规范一样通过涵摄适用,此时法官必须依照案件的具体事实、社会情境,于个案中发展出概括条款适用的具体规范。如果说涵摄模式所体现的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则概括条款的适用模式所体现的就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它无疑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思考方式,笔者的初步分析就是尝试在传统的民法适用方法之外,关注法学关于法律适用方法的另一个面向,即在体系思考的民法典中,如何融入问题导向的思维方式。至少就民法概括条款具体化而言,应当在方法论上秉持开放立场,使之与传统的法学方法协调适用,作为民法典与法理论之间的沟通管道,保持民法典的包容性与适应性,实现法律规范的合法性适用以及个案正义的有机统一。在此意义上,这也可以被视为法学方法论发展的一次新的尝试。
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民法适用中的价值判断论文
内容提要:脱胎于法理学研究范畴的价值判断问题,在民事实体法上同样体现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价值判断不仅是衡量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工具,而且会对事实认定的形成以及价值共识的寻求产生重要影响。文章所选取的对于“批评的尺度”的探讨、“知假买假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分析以及对于“民刑交叉案件中价值共识的寻求”等问题的论述,都是佐证前述观点的实例。
关键词:民法方法论价值判断知假买假夫妻共同债务民刑交叉
一、从法理(学)开始
这是一个从法理学出发的部门法探索之旅。按照“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法学体系的基础”的主流观点,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髙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和根本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1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难题,也当然应当从法理学当中寻求答案和指引。虽说作为一个“搞民法的人”,我一直坚持认为民法根本就不仅仅是部门法和制度法意义上的。民法的理念和其中许多设计,几乎直接就是法哲学的研究课题;民法的转变,也大致可以充当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2然而作为部门法的民法,由于其太过务实的学科气质,在公众的认知里总还是会被认为是一门技艺型的学问,在解决具体纠纷的法律适用当中,这种感觉尤为明显,以至于当现代科技足以令人工智能进入社会生活时,所谓“电脑判案”立即就在民事案件的裁判当中引发无尽遐想。按照这样一种理想主义所刻画的未来,法官将会由一台电脑胜任,这一端输入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那一端就会打印出司法判决。最终,司法裁判的过程变得像工业化生产一样全部或大部分由机器来完成,机械化的生产将取代人工的操作和人脑的思考。如此科幻的场景在民事法部门中之所以被人津津乐道,与公众对于民法的“非法理”属性的认知不无关系。
法律中的价值判断之所以必要,源于其实质理性品格。关于法律的实质理性的提法,出自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划分,按照韦伯的界定,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判断。与之相对的形式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理性;实质理性则基本上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就法律的制定和施行而言,形式理性体现为法律本身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而所谓实质理性主要指立法者将其主观认定的社会公认的实体价值固定于法律规范之中,并在司法当中根据主观的社会正义价值标准来解决纠纷。5在以立法为终极目标的时代里,民法理论的研究也始终绕不出立法的主题,这使学者们在民法学的研究上更愿意以对策性的制度研究为重点,而一些基础理论的研究则往往受到忽视。另外,理论的发展也主要依靠立法任务的催生和拉动。当然,这种发展模式在特定的历史时代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必须明确的一点在于,法学理论的作用固然在于为规范的生成奠定基础,为制度的构建提供平台,为价值的遵循树立指向,这是由法学的规范与价值属性所决定的;但是,法学也不单单只是一门关涉理论的学问,法学还具有实践性,其归根结底是一门以解决现实社会的诉愿纷争为目的的实用性学科。
二、三个追问
在谈及民法中的法理,尤其是使用法理学的方法和技术去分析属于实体法的民法问题时,总难免追溯到一个终极性的提问:法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以及,在司法论的视域下,如何看待裁判中出现的法律以外的判断因素。
(一)法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9
“就现代人文社会学科而言,能否具有‘科学’的本质,已然成为该学科是否正当化的标志,若某一学科被贴以‘不科学’抑或‘伪科学’的标签,那么该学科也难以在学术圈之内占据一席之地。”10然而,要把“科学”的内涵说清楚,特别是回答一门学科何以成为科学的问题,又谈何容易。若按照传统的逻辑经验主义的解说,科学必须具有可验证性,即能够借助实证性的方法,为事物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论证,同时为人们预测相关的社会现象提供准则。德国著名法学家基尔希曼(JuliusVonKirchmann)即提出了“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这一命题,他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中认为:“法学尽管是一门科学,却不像其他科学那样能够并且应当对现实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不符合‘科学’一词的真正定义。”他进而认为,“法学系以偶在现象为研究对象,自身也难免沦为偶在,只要立法者修改三个字,所有的法学文献便将因此变成一堆废纸”。11基尔希曼对于法学的科学性的批评可谓一针见血,“在日常的法律语言习惯中,人们很少说法学是科学,而是说法律信条学”。
(二)裁判能不能采用法律以外的评价标准20
这个话题肯定要从概念法学——更确切地说——从对于概念法学的批判说起。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必须针对个案依价值判断予以具体化。法律规则背后有其潜在的文化、理念和价值,亦有其镶嵌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政治、经济的要求。作为法律文本的法条,当其在法律适用的三段论演绎中出现时,不过仅仅只是“法源”而已,真正作为大前提的是相互联系的规范整体。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的裁判规范,其实是结合自己的智识、前见、体系化法律思维以及客观情势而形成的综合判断。几乎可以认为,所有规范性的概念都是必须具体化或予以价值补充的概念,无论是立法抑或法律运作,都不只是一个纯然技术性的、仅靠形式理性化即能解决的问题。“貌似一种极富操作性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运作,事实上亦体现着多向度的价值冲突、博弈和协调。”21
法官进行法律续造的根本动力在于,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以满足合法性的要求,还要追求个案正义来为判决提供正当化基础,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两个目标之间并非每每和谐无碍,而是时常出现冲突。理论家们关心的问题远不止于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更让他们感兴趣的是,判决的法律依据能否经得起道德哲学关于正当性标准的检验,以及标准本身能否经得起进一步的追问。尤其是,当不同判决方案所依据的正当性标准发生冲突时,又如何根据更高的正当性标准来决定取舍。22
(三)究竟能不能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我同意这样一种说法,所谓“概念法学”也不过是一种标签,没有人真正坚持纯粹的概念法学或“法条主义”,即使是德国概念法学派的代表性人物普赫塔(Puchta)也并没有拒绝一切现实的思考。问题的实质其实在于对待法律、法官的裁判能力以及自由裁判权的态度:是否相信立法者会制定出符合法律原本精神的规则;是否相信法官会在一般理性的支配下做出公正的裁量。26法官与立法者一样,都必须去界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相对立相冲突的利益,但不同的是,法官必须受到制定法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的拘束。27在“法官受制定法拘束”这个原则下,法官裁判案件的基本问题就在于:法官应该以何种方式正确地探知制定法的价值判断。28
三、作为方法论的价值判断
“法学兼具理论的认识及实践的价值判断两方面的因素,系一种具有实践性质的认识活动,故如何正确地解释法律,不仅系理论认识的问题,亦为一种实践的活动。”31在方法论层面,当我们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论点。
第一,寻求价值共识。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来自正义以及社会价值的共识。毋庸讳言,法官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理解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夹杂法官的个人成见。正如拉伦茨所指出的,法律之所以是制度,主要是它的安定性和普遍性。所以,在具体的民事裁判中追求个案特别的具体的公正的意图,对人类的实践活动而言,不仅是极没有效率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不可能的。与此相对,法规范的普遍性,是我们不得不采用的规范模式。因此,现代法学研究的主题不在于其他,而就在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从而去寻找使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方法,以保证法的普遍性和法的安定性在契合时代主题的前提下得以客观地实践。32
第二,法典的体系效应。尽管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是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然而并非在每个案件中都须使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解决问题。这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先行做了一部分利益衡量工作。可以说,法律上的利益,并不是社会生活中利益的全部,它是以法定形式存在的利益,因此只有合法利益或权益才是法官在司法判断中需要关注的利益。“立法作为利益冲突调整的最为重要的工具,必须置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环境之中。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为人们追逐利益的行为提供了一系列的评价规范,努力为各种利益评价问题提供答案。”33如果对特定的利益冲突已有法律规定,立法者已作出取舍,司法者就不应也不能随意利用自有裁量权进行利益判断和利益衡量;换言之,司法者必须尊重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取向。34
当然,这也就对法典编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法典不仅需要为裁判机关妥善处理民事纠纷提供规范支撑,更要让裁判者在面对那些无法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法学通说来处理的价值判断问题时,能够在法典中找得到立法者的结论。35
第三,以一般条款作为价值传递的路径。为了减少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缺点,立法者在法典中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私法中大多是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出现,如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这些条款具有指令的特点,属于判断标准,其外延应是开放的,本质上是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为个案的裁判指引方向。36
成文法中广泛使用的一般条款往往包含直接的价值判断因素。以宪法和民法关系为例,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对民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事立法的方式使基本价值体系在民法规范中得到反映。宪法作为民法典的效力基础,两者的关系主要在于基本权利,即通过民法典来具体化或者实践宪法上的基本权利。37但是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仍然可能出现民法对基本价值体系贯彻不彻底的情形,此时,基本权利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民法一般条款(基本原则)的解释将基本权利这一客观价值秩序注入民法体系。
价值判断是无处不在的。当面对具体案件时,依照前述价值判断方法的核心要点,价值判断的形成与适用大致遵循以下路径:首先应明定所处理的问题的本质,即明确对待当事人双方的纠纷时,裁判者缘何会在此利益与彼利益之间纠结往复;其次,厘清案涉纠纷所纠葛的利益关系并作出价值判断,这样做同时也是为了使问题的讨论能够遵循一以贯之的价值径路,从而增强论证的说服力;再次,结合价值判断的结论对法教义学上的各种判断方法做出选择;最后,基于前述论断得出能够平衡各种利益的裁判模式。
四、四个标本
实体法当中的法理从来不会仅仅停留于高堂讲章的叙述,我接下来更愿意通过实例而不是抽象理论来显示:在处理具体的司法案件时,基本的价值判断如何形成;价值判断在裁判中如何具体适用;(甚至试图表明)必要的价值判断对于“客观的”案件事实的形成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以及,不同部门法之间价值判断的交汇和干扰对于裁判思维的影响。
信息安全论文3900字(一):探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中的数据加密技术论文
【摘要】随着近几年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对网络数据的依赖程度越来越越高,人们对网络信息安全重视程度也随之提升。对于網络信息而言,信息数据安全非常重要,一旦发生数据泄露或丢失,不仅会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和财产安全,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现状,探索有效的数据加密技术,为网络环境安全和质量提供保障。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数据加密技术
引言:信息技术的普及为人们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和帮助,但是由于信息安全风险问题,人们的隐私数据安全也受到了威胁。但是,目前计算机网络环境下,数据泄露、信息被窃取问题非常常见,所以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必须重视这些问题,利用数据加密技术解决此难题,才能维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因此,如何优化数据加密技术,如何提升网络信息保护质量,成为计算机网络发展的关键。
1.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本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安全就是网络信息储存和传递的安全性。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是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所以想要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性能,必须优化信息加密技术和加强信息管理控制,才能为计算机网络安全提供保障。将数据加密技术应用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中,不仅可以提升数据保护权限,限制数据信息的可读性,确保数据储存和运输过程不会被恶意篡改和盗取,还会提高网络数据的保密性,营造良好的网络运行环境。因此,在计算机网络快速发展的环境下,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断优化数据加密技术,对维护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社会稳定非常有利。
2.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现状问题
2.1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缘由
根据网络信息发展现状,信息安全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大体可分为人文因素和客观因素。首先:网络信息安全的客观因素。在计算机网络运行中,病毒危害更新换代很快,其攻击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如果计算机防御系统没有及时更新优化,很容易遭受新病毒的攻击。例如,部分计算机由于系统长时间没有升级,无法识别新木马病毒,这样便已遗留下一些安全漏洞,增加了信息安全风险。同时,部分计算机防火墙技术局限,必须安装外部防护软件,才能提升计算机网络防护能力。其次:网络信息安全的人文因素。所谓人为因素,就是工作人员在操作计算机时,缺乏安全防护意识,计算机操作行为不当,如:随意更改权限、私自读取外部设备、随意下载上传文件等等,严重影响了计算机网络数据的安全性,涉密数据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例如,在连接外部设备时,忽视设备安全检查工作,随意插入电脑外部接口,容易导致计算机感染设备病毒,导致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2.2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有待提升
信息安全是计算机网络通信的重要内容,也是计算机网络通信发展必须攻击的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计算机信息安全防御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升级,能够有效应对病毒冲击危害,但是相比先进国家而言,我国计算机信息技术起步较晚,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也有待提升。例如,根据我国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现状,对新病毒的辨识能力和清除能力较弱,无法有效控制病毒侵害,这对信息安全保护和系统运行都非常不利。因此,技术人员可以借鉴他国安全技术经验,构建出针对性的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优化计算机系统安全性能,才能为网络信息安全传输提供保障,避免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3.数据加密技术分析
3.1对称加密技术
所谓对称机密技术,就是指网络信息传输中所采用的密钥功能,利用加密和解密的方式,提升传输数据的安全性,常常被应用于电子邮件传输中。同时,对称加密技术具有加密和解密密钥相同的特征,所以密钥内容可以通过其中一方进行推算,具备较强的可应用性。例如,在利用电子邮件传输信息时,传输者可以采用加密算法将邮件内容转化为不可直接阅读的密文,待邮件接收者收到数据信息文件后,再采用解密算法将密文还原可读文字,既可以实现数据传输加密的目的,又能确保交流沟通的安全性。从应用角度来讲,对称加密技术操作简捷方便,并且具备较高的安全度,可以广泛应用于信息传输中。但是,对称加密技术欠缺邮件传输者和接收者的身份验证,邮件传输双方密钥有效的获取途径,所以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3.2公私钥加密技术
相对于对称加密技术而言,公私钥加密技术在进行信息加密时,加密密钥和解密密钥不具备一致性,密钥安全性更佳。在公私钥加密技术中,信息数据被设置了双层密码,即私有密码和公开密码,其中公开密码实现了信息数据加密工作,并采用某种非公开途径告知他人密钥信息,而私有密码是由专业人员保管,信息保密程度高。因此,在采用公私钥加密技术时,需要先对文件进行公开密钥加密,然后才能发送给接收者,而文件接收者需要采用私有密钥进行解密,才能获取文件信息。在这样的加密模式下,网络数据信息安全度提升,密码破解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但是这种加密方式程序较为复杂,加密速度慢,无法实现高效率传播,加密效率相对较低,不适用于日常信息交流传输。
3.3传输加密和储存加密技术
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中,数据传输加密、储存加密是重点保护内容,也是信息数据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被窃取和篡改风险问题。线路加密和端对端加密是两种主要的传输加密方式,实现了传输端和传输过程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例如,传输加密是对网络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护,通过加密传输数据线路,实现信息传输过程保护,如果想要停止加密保护,必须输入正确的密钥,才能更改数据加密保护的状态。端对端加密技术是在信息发送阶段,对数据信息实施自动加密操作,让数据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呈现出不可读的状态,直到数据信息到达接收端,加密密码会自动解除,将数据信息转变为可读性的明文。此外,存取控制和密文储存是储存加密的两种形式。在存取控制模式中,信息数据读取需要审核用户的身份和权限,这样既可以避免非法用户访问数据的问题,又能限制合法用户的访问权限,实现了数据信息安全等级分层保护。
4.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中数据加密技术的合理应用
4.1数据隐藏技术
在网络信息数据加密保护中,将数据信息属性转变为隐藏性,可以提升数据信息的可读权限,提升信息安全度。因此,将信息隐藏技术应用于网络信息加密工程中,利用隐蔽算法结构,将数据信息传输隐蔽载体中,可以将明文数据转变为密文数据,在确保信息安全到达传输目的地时,再采用密钥和隐蔽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还原,将密文数据还原成明文数据。例如,在企业内部区域网络信息传输时,便可以采用数据隐蔽技术控制读取权限,提升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因为在企业运行模式下,一些企业信息只限于部分员工可读取,尤其是一些涉及企业内部机密、财务经济等数据,所以需要采用隐蔽载体技术,通过密钥将隐藏的提取数据信息。在这样的加密模式下,企業数据信息安全性得到保障,不仅可以实现信息数据高效率传播,还降低了二次加密造成的安全隐患,控制了员工读取权限,对企业稳定发展非常有利。
4.2数字签名技术
相比公私钥加密技术而言,数字签名技术更加快捷便利,是公私钥加密技术的发展和衍生。将数字签名技术应用于网络信息安全中,在数据传输之前,传输者需要先将数据文件进行私有密钥加密,加密方式则是数字签名信息,而数据文件接收者在收到文件信息后,要使用公共密钥解密文件。由此可见,数字签名技术在公私钥加密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权限身份的审核程序,即利用数字签名的方式,检查数据文件传输者的权限和身份,进一步提升了网络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同时,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根据信息数据管理要求,灵活运用对称加密技术、公私钥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充分发挥各项加密技术的优势作用,落实数据传输和存储加密工作。例如,针对保密程度较低的数据信息而言,可采用灵活便利的对称加密技术,而对于保密级别较高的数据而言,即可采用数字签名技术进行加密。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保障网络信息传输效率,优化信息传输的安全性能,还可以提升数据加密技术水平,为网络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4.3量子加密技术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加密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优化,信息安全保护质量也随之提升。相比以往的数据加密技术而言,量子加密技术的安全性更好,对数据安全控制效果更佳。将量子力学与加密技术进行有效融合,既可以实现数据传输时的加密操作,又能同时传递解密信息,节省了单独的密钥传输操作,加密方式也更加智能化。例如,在网络信息传输中,一旦发现数据传输存在被窃取和被篡改的风险,量子加密技术会及时作出反应,转变数据传输状态,而数据传输者和接收者也能及时了解数据传输状况。这种数据加密方式一旦发生状态转变是不可复原的,虽然有效避免的数据泄漏风险,但可能会造成数据自毁和破坏问题。同时,由于量子加密技术专业性强,并且仍处于开发试用状态,应用范围和领域比较局限,无法实现大范围应用。
5.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提升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性,落实各项数据加密技术应用工作非常必要。根据网络信息安全现状问题,分析了对称加密、公私钥加密、数据隐蔽等技术的应用优势和弊端,指出其合理的应用领域。通过合理运用这些数据加密技术,不仅强化了数据传输、存储的安全性,营造了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还有利于提升用户的数据加密意识,促进数据加密技术优化发展。
信息安全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与防护研究论文
摘要: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计算机网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有效提高了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水平。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特征决定了技术的应用必须考虑信息安全与防护的相关问题。本文介绍了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特征和问题,研究了如何保证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3点防护策略。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与防护
进入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逐步成为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必备的工具,如电子商务、网络办公、社交媒体等。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的发展也在不断改变人类社会的生产模式和工作效率,实现全球各地区人们的无障碍沟通。但在网络世界中,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是开放和虚拟的,并没有防止信息泄露和被非法利用的有效途径,这就需要从技术层面上考虑如何提高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特别是近年来大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海量数据在网络中传播,如何保证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目前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1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特征
大数据是指信息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对这些数据的描述和定义并加以利用和创新是目前大数据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大数据的产生是伴随着全球信息化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在这个背景下诞生了大量的商业企业和技术组织,也为各行各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和改变生产模式提供了有效帮助。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特征首先是非结构化的海量数据,传统意义上的海量数据是相关业务信息,而大数据时代由于社交网络、移动互联和传感器等新技术与工具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这些数据本身是没有关联性的,必须通过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才能产生社会价值;其次,大数据时代的网络信息种类和格式繁多,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声音、日志等等,数据格式的复杂性使得数据处理的难度加大;再次,有用信息的比例较低,由于是非结构化的海量数据,数据价值的提炼要经过挖掘、分析、统计和提炼才能产生,这个周期还不宜过长否则会失去时效性,数据的技术和密度都会加大数据挖掘的难度;最后,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问题更加突出,被非法利用、泄露和盗取的数据信息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较大的经济社会损失。传统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防护主要是利用网络管理制度和监控技术手段来提高信息存储、传输、解析和加密的保密性来实现的。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的规模、密度、传播渠道都是非常多样化的和海量的,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的措施也需要不断补充和发展。目前网络信息安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一是网络的自由特征会对全球网络信息安全提出较大的挑战;二是海量数据的防护需要更高的软硬件设备和更有效的网络管理制度才能实现;三是网络中的各类软件工具自身的缺陷和病毒感染都会影响信息的可靠性;第四是各国各地区的法律、社会制度、宗教信仰不同,部分法律和管理漏洞会被非法之徒利用来获取非法利益。
2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計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2.1防范非法用户获取网络信息
利用黑客技术和相关软件入侵他人计算机或网络账户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称为黑客攻击,黑客攻击是目前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中比较常见的一类防护对象。目前针对这部分网络信息安全隐患问题一般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的:首先是完善当地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对非法用户进行约束,让他们明白必须在各国法律的范畴内进行网络活动,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是构建功能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管理系统,从技术层面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再次是利用物理隔离和防火墙,将关键数据进行隔离使用,如银行、证券机构、政府部门都要与外部网络隔离;最后是对数据进行不可逆的加密处理,使得非法用户即使获取了信息也无法解析进而谋利。
2.2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技术研究的效率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这对信息安全防护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针对网络中的病毒、木马和其他非法软件进行有效识别和防护,这都需要国家和相关企业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才能实现。目前信息安全防护技术可以概括为物理安全和逻辑安全两个方面,其中物理安全是保证网路系统中的通信、计算、存储、防护和传输设备不受到外部干扰;逻辑安全则是要保障数据完整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目前主要的研究方向是信息的逻辑安全技术,包括安全监测、数据评估、拨号控制、身份识别等。这些技术研究的效率直接影响着网络信息安全,必须组织科研人员深入研究,各级监管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到网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中来,从技术和制度两个方面来提高信息防护技术的研究效率。
2.3提高社会大众的信息安全防护意识
目前各国都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信息盗取等行为进行法律约束,也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网络等途径进行信息安全防护的宣传教育。社会大众要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在使用网络时才能有效杜绝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如提高个人电脑防护措施、提高密码强度等。各级教育部门也要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事宜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这都是有效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的有效途径。
国际法论文6000字(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专业课程改革探析论文
关键词“国际组织法”国际法教学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研究生教育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的安全预警与应急国际法律机制研究》(18BFX201);2019年暨南大学港澳台侨研究生专用教材资助项目《国际组织法》(2019-4)。
作者简介:程荃,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98
“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和沿线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诸多领域开展合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高校应当把为“一带一路”服务作为我国法学教育满足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所必须履行的时代重任。[1]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政治制度多样、文化多元、民族宗教因素复杂,在这样的条件下进行国际合作,亟需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创新,为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因此,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迫切需要新型的国际法人才。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广泛参与国际事务,是现代国际社会合作的重要形式。近三十年来,中国学界日益关注国际组织法这门学科,逐步加强国际组织法的相关研究。很多高校的国际法专业在硕士阶段专门设置了《国际组织法》课程,它是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国际组织对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实施有着重大作用。同时,“一带一路”也影响着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发展。因此,《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也需要根据“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关系的新情境、国际关系及其理论的新发展,去理解和分析相关国际组织法的问题,对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必要的改革。
一、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课程教学理念的转变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年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要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3]。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合作对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课程的教学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教学应体现法学教育的双向国际化
“一带一路”倡议促使我们对法学教育国际化观念进行新的思考。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前,中国推动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方式主要是一种单向的、“送出去”的国际化路径。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但中国亟需应用型、复合型的国际法人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这方面的法律人才也十分紧缺。
因此,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国际化应当是双向的。不仅要将法学人才“送出去”接受国际化的培养,它同时还意味着应当立足中国,持续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来华学习法学,为国际社会培养符合“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国际法人才。这就需要国际法专业在课程建设中,坚持以这种双向国际化的理念推进教学改革。具体到《国际组织法》课程改革中,则应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需求,为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将来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奠定国际组织法方面的知识基础。
(二)教學应注重理论性与实践性并举
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意味着中国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努力将中国的诉求和法治观念融入国际规则中。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培养能够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服务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为目标,将“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融入到课程教学中。
《国际组织法》教学不应把纯理论知识的传授作为核心内容,而应在讲授国际组织法基本概念、原理、规则、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学生运用国际组织法的原理、规则去分析和解决国际实践中的问题,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只有实现研究性和实践性并举,才能全面提高《国际组织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中国培养的国际法专业人才在未来的实践中既要能够利用现有国际组织去推动国际规则的发展,也包括参与建立新的国际组织,从而产生新的国际规则。
二、当前国际法专业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学理念的转变,对《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的师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都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当前,如果按照“一带一路”倡议下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来进行衡量,可以发现该课程教学中存在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缺乏中国特色
目前,国内高校《国际组织法》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系通常划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包括对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概念、性质、形态、功能、渊源、体系、发展规律等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分论部分则对全球性组织制度、区域性组织制度、综合性组织制度、专门性组织制度分别加以研究。在课程内容的整体安排上力图囊括所有主要理论和制度,在各部分的比重上力求平衡。这很容易导致课程表面上看起来面面俱到,实际上对具体国际组织制度的研究和教学难以深入,更难形成明显的中国特色,也不能反映“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组织法发展的影响。
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际组织法》课程亟需结合国际法的专业特色,在教学中增加中国实践,尤其是“一带一路”有关国际实践的内容,反映中国践行国际法治,对国际组织法发展的贡献。课程内容设计上不应求大求全,应适当突出实施“一带一路”这一重大倡议以来,中国实践对国际组织法的影响,并力争以此为契机形成国际组织法研究和教学的中国特色。
(二)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国际组织内容较少
由于受中国的国际组织法研究现状的影响,《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过度集中于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主要是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度的讲解,忽视非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甚至基本上将其排除在外。而在当前形势下,非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重大作用,不仅不应将其排除在课程之外,还应加强对它的研究。
而从区域组织制度方面来看,我国则对欧洲、北美区域组织的研究较多、较深入,在《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的案例选择方面也以涉及欧美的案例为主。在与“一带一路”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中,对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的研究相对较多,而关于中亚、西亚、非洲国际组织的内容很少。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对法律人才的培养需求。
(三)教学方法难以适应新的生源结构
近年来,来华留学生规模持续扩大,我国已是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2017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达到31.72万人,占总人数的64.85%,增幅达11.58%,高于各国平均增速。[4]与2012年相比,2016年我国法学专业留学生数量增幅超过50%。[5]国际法专业是来华学习法学的硕士研究生较为青睐的专业,笔者所在学校的国际法专业近年来每年都有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留学生申请人,并有人数逐步增加的趋势。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所带来的生源结构的变化对《国际组织法》课程的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以及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章程、国际条约等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种类很多。在此情况下,国际法专业学生所掌握和使用的语种也日趋多样化,传统的中文或中、英文双语教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教学和研究的需要。
(四)课堂教学互动性不足
《国际组织法》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法。国际组织法以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课堂讲授法可以系统地向学生讲授国际组织法基本知识,帮助学生掌握国际组织法的理论体系,但是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课堂讲授法容易导致过度强调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对于《国际组织法》这样一门教学内容距离实际生活较远,专业性、理论性非常强的课程来说,单纯的课堂讲授往往使学生感到自己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即使在课堂上讲解案例,案例的选择也主要取决于授课教师的偏好,很难引起学生主动参与的兴趣。
(五)课程的实践性不强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需要大量精通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的国际法人才。然而在国际法专业的课程体系设计、学时安排中,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国际组织法》课程也不例外。与国内法教学中广泛采用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等多种实践教学相比,《国际组织法》课程在实践方面显得十分薄弱。加之《国际组织法》与现实生活相距甚远,学生的学习和理解主要停留在书本知识上,很难与实践结合起来。因此,如何根据建设“一带一路”的需要,增加、完善《国际组织法》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三、国际法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国际法教学应当跟踪国际组织发展的最新实践,对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框架和研究内容作出新的思考。《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应科学地反映”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当代国际组织法及其理论、实践的新发展。
(一)加强对非传统形态国际组织制度的教学
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多边合作中最为重要、最值得关注的一种形态。[6]但是在目前阶段,它并不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合作所采取的主要形式。非传统形态的国际组织极大丰富和扩展了国际组织的职能,它们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实际上更易于适应和满足国际多边合作的需求。因此,在《国际组织法》课程中,需要加强对非传统形态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成员构成、职能范围、组织机制、程序规则等的研究和教学。例如,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16个中东欧国家合作的主要机制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简称“16+1合作”)。[7]但是,“16+1合作”当前仍然属于一种对话机制,并不是协定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因此,在以往的《国际组织法》教学中通常会简单地将“16+1合作”排除在教学内容之外。而从实践的发展来看,如果能够采取一定措施推动“16+1合作”的发展,它对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将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在教学中应启发学生联系“一带一路”实践,拓宽学习思路,重视对非传统形态国际组织制度的研究。
(二)增加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国际实践案例
國际组织法课程并不应该是静态的纯理论教学,它应当关注国际组织及其规则、制度、体系的发展。从目前《国际组织法》课程的教学情况来看,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法,加强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国际组织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有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8]由于欧美学者在国际组织法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因而在教学中不论是经典案例还是热点案例,国内教师都有偏重于选择与欧美国家相关的案例的现象。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国际组织实践的案例不断增多。虽然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形成经典案例,但是可以从“一带一路”实践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内容打造热点案例。比如,在讲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案例的同时,增加“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内容,并让学生对两者的制度加以比较,激发学生对“一带一路”相关内容的学习兴趣,加强教学效果。
(三)突出相关区域性组织制度的内容
随着区域一体化和世界多极化的趋势,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发展地区经济与解决地区争端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9]“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及的是沿线特定区域内的若干主权国家,具有显著的区域性特征。在《国际组织法》课程中需要从两个方面突出“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性组织相关制度的内容。一方面,应加强现有的“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内容。对于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等原来课程中已经包括的国际组织,要结合“一带一路”的实施加深对其研究;同时还应当将环印度洋区域合作联盟、东非共同体等与“一带一路”相关但是研究较少的国际组织包含到教学内容中。另一方面,在介绍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引导学生思考、研究“一带一路”倡议下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可能性及其途径,以及如何进行基本制度的构建。
(四)根据专业和学生特点开展多语种教学
语言是用来传播、获取知识的工具,使用单一语言还是双语、多语种教学,其目的都是为了师生在教学过程中进行更有效地交流,使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国际组织法》教学中的语言问题具有特殊性。教师在授课时,除了中文以外,如果能辅以英语、法语等联合国、国际法院、欧盟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官方语言,则有利于准确讲解有关知识点。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来华留学生来说,教师通常在《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中使用的中文和英语既不是其母语,也不是其国籍国的通用语言。有些留学生的中文和英语水平都有限,有些甚至完全没有学过英语。但是,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有很多非洲学生来自法语区国家,能够熟练应用法语学习和交流;而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中亚国家的学生中除了其本国语言外,俄语水平也较好。而对于中文水平有限的来华留学生,如果老师能够使用学生更为熟悉的语言与之交流,则有利于防止学生因为语言障碍而产生畏难情绪,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去学习、理解专业知识。
为了适应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新形势,国际法专业教师的外语能力应向多语种方向拓展。这不但有助于教学和互动,也有利于任课教师对相关区域性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的研究水平,可以作为促进《国际组织法》课程教学、科研共同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
(五)开发多种辅实践教学方式
《国际组织法》的实践教学学时安排通常是总学时的10-20%左右。由于总学时有限,实践教学大多数都是采用邀请校外实务专家进行4-8学时的专题讲座、交流。《国际组织法》课程本身理论内容多、总学时少,这种情况下要增加实践教学的学时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开发多種形式的辅实践教学是可以采用的一个在学时数以外增加学生实践经验的方法。目前,最切实可行的辅实践教学方式有两种:一是组织学生到国际组织驻中国的机构参观,二是推荐学生前往“一带一路”相关国际组织实习。
近年来,各国际组织与中国的联系更为密切,很多重要国际组织纷纷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这为学生前往参观、实习提供了更多机会。《国际组织法》课程的任课老师应主动收集各国际组织的实习招聘信息,推荐学生申请各国际组织的实习岗位,帮助他们获得在课堂之外、在实践中学习《国际组织法》的机会。
总之,国际法的研究和教学应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关系的新发展,将新的教学理念融入到课程建设中。在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服务的思想指导下,根据本专业和学生的特点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课程改革,积极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为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培养高质量的国际法人才。
国际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的使用范围的相关探究论文
摘要:商标作为产品的标识一直以来都是该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主要标准,也是生产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它一旦被注册,其他任何企业都不能冒用。但由商标冒用而引发的系列犯罪现象也是层出不穷,严重的影响了经济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刑法就针对这些商标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此来震慑和警示犯罪行为人。通常在法律条款中对商标犯罪都定位集中在了“驰名商标”这个范围,司法部门在定性犯罪行为的时候可以依据“其他情节严重”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兜底条款予以定性和判断,对商标予以全面的保护,但若是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反向冒用等同起来,虽然这样的说法并不恰当,但仍可以将其納入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范围内。而国际法中对商标犯罪并没有一个更加科学和明确的犯罪标准。因此在适用刑法时也需要谨慎与严格。在此,文章就从国际法视角来分析商标犯罪刑法的使用范围。
关键词: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它包括了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商标权。该权利的内涵、基本行为都在《刑法》、《经济法》、《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它的使用期限一般是十年为期。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商标是企业通过自己的智力发明了的产品、提供的服务等,在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的品牌名称、图形、声音等来表明这些产品、服务的所有权的显著标志,以此来识别和约束商品、服务的来源,这对于生产者、销售者都是十分重要的。在国际上也十分注重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规定。比如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商标法》以及系列国际条约、公约等对都明确的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条件、行使的权利、履行的职责以及侵害形态。但基于国际形势的日益复杂化,商标犯罪的种类和形式也愈加多样和隐蔽,当前的我国刑法对商标犯罪的立法也逐渐暴露出了极其深刻的问题,出现了一定的模糊性、滞后性,加上国际犯罪猖獗,我国的刑法无法与国际立法相融合,法律漏洞也就让犯罪分子更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国际法视角下的商标犯罪刑法使用的范围、准则与必须要与国际法接轨。
一、商标犯罪概述
(一)商标犯罪一般指的是侵犯商标权罪
我国的刑法是这样对其进行定义的:侵犯商标权罪是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在经济的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和突出,该领域很快就成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范围。据相关数据显示,在联合国规定的十七中国际性犯罪行为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最严重、最普遍的,其中商标权罪占据大部分比例,而在我国所结案的刑事案件中,该类犯罪行为也占到了知识产权罪总和比例的80%以上。这个庞大的数据不仅说明当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日益猖獗,也说明法律体系仍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范畴十分广泛
但它实质上具有着在社会领域流通的商价值品属性,因此它没有实质的形体性,也就说明知识商品的拥有并不等同于对该商品产权的拥有,加之知识商品的传播途径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点,致使产权的所有人难以对其进行直接的掌控,侵权行为也就越来越多。但问题的根本并出现在立法上面,而是出现在司法解释工作的滞后性上,也就使得定罪量刑缺失了科学、系统的具体标准。比如针对商标犯罪,《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中所规定的定罪量刑和追诉标准就不科学、不标准、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有些问题也没有做出更进一步的解释,甚至将追诉标准与定罪标准等同了起来,这就使得定罪量刑缺失了客观、公正与公平。而审判实践不仅要依据实体法,也需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对其内在问题做出的司法解释。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多次的补充与修改,以此来具化、细化对商标犯罪的规定,直至目前商标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合理性,在打击和严查商标犯罪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刑法中有关商标犯罪中的一些专业性术语进行了解释,使得定罪量刑的范围、标准更加具体和详细,极大的提高了刑法条款的可行性。
(三)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与之前对该犯罪行为的规定有了极大的不同
其一,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有所降低,反向假冒犯罪行为的起刑标准是非法经营或销售数额达5万元以上;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为非法经营数额5玩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3万以上。而在《追诉标准》中对应的数额分别是10万以上和20万以上。其二,对于“情节严重”的论述则包括了非法经营数额3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2万以上。其三,个犯与单位犯罪的起刑标准也有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两者之间的数额差距从5倍缩减到了3倍。其四,明确了触犯不同罪名时的处罚原则以及进一步明确了“相同的商标”的概念,这就使得商标犯罪的形式、范围有了更加明确地界定。比如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就将侵犯商标权犯罪分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而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也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纳入到了商标犯罪案件的行列中。
(四)由于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发达,商标犯罪的形式愈加隐蔽和复杂
甚至有些已经超出了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范围,那么在执行中势必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就说明刑法使用出现了滞后性和模糊性。而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国际国家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并出台了系列国际条约、公约,而我国国情的独特性也使得刑法有着鲜明的国家属性特点,因此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条约之间在该问题的解释、使用原则和范围上还有一定的不同,彼此的不理解、不适用要求我国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国际接轨问题。
二、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的使用范围
(一)犯罪主体的使用范围
在我国法律中对犯罪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而自然人主体指的是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公民;而单位主体则是指的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主体也包括在内。所谓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从法律角度上讲指的是从事工商活动的法人或公民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不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来获取利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该行为破坏了工商管理制度、侵犯了他人商标的专用权。
(二)犯罪主观要件的使用范围
(1)客體要件。该犯罪行为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性,一般指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活动和商标专用权主体的商标权。一旦违法行为脱离了这两个范围,即使是受刑罚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也不构成该类犯罪,而是其他对应的犯罪类型。另外,侵犯商标罪有着极其明显的主观性和作为性。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义务主体不实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的积极行为,就是对自己义务的履行,反之就是有意而为之,违反了自己的义务,触犯了法律。但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分子违反的必须是商标管理法规,若是其他并不构成商标犯罪,也是需要以它罪论处。若侵犯的商标没有进行过注册则不构成犯罪。
怎样去理解商标注册权呢?我们可以这样将其分为:对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法人、个人等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提交各种真实的、客观的、完整的资料,而注册机构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主体所提交的资料,并用规范的文书形式记录在册,完成注册行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一旦注册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擅自使用、占用、冒用、伪造该商标或者相同的商标,以此来维护注册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通常所提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后者,使得注册主体对商标的专用权受到了侵害,而没有对前者造成直接性的侵犯。
很对人会提出疑问“既然是违反了后者,那与前者即商标的注册有什么关联?”。实际上,通过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概念分析不难发现,“对商标的注册”是整个商标管理活动的基础,只有申请人去注册,才会引起后续系列的行为。一旦破坏了注册商标,也意味着刑法商标犯罪的成立。因此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仍属于商标犯罪行为,这在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中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2)主观要件。这就需要从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表现形式来分析。商标是一个企业或单位的重要资产,是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主要标志。但由于商标的可转移性并且商标所涉及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刑事司法人员在判断、认定商标侵犯案件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愈加困难。而根据现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侵犯人只有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才能构成犯罪要件,若是侵犯人在不知道该商标已注册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下而侵害了注册主体对商标的专用权,则只承担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构成犯罪的首要因素就是“动机”,即“明知而为之”。具体来讲,犯罪行为人对已注册的商标所具有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存在着认知,也明白自己所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是主观认知故意;同时犯罪行为人又积极去追求因违法行为而带来的违法所得,这是意志上的故意。由此司法人员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知就定位在了“明知”上,但《刑法》中并未对“明知”的含义、界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解释。那么在2004年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中就补充了《刑法》中的“明知”范围: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由此也就很好理解侵犯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即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2.擅自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他人注册商标并将其用于商品或者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4.未经持有该商标的法人同意将该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并投入市场的行为;5.商标侵权是指因侵犯其他注册商标而侵犯其他专有权的行为。
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来讲,他们对“犯罪实施者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着不确定性,这主要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并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通常不是直接明说,那么这个“明知”的要求就过于狭窄了。实际上,明知与确定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它的范围要广泛的多。比如某一商品假冒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信息不明确或者不确定这个商品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但是只要是意识到这个商品具有假冒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就被纳入到了“明知”的范围。
由此来分析,商标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大多数是为了盈利或者非法收益。但也有部分行为是因为要实现其他的目的。比如为了降低对方的竞争力度,打击对方市场,毁坏对方形象和名誉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是实施商标犯罪的常有的动机和现象。
伦理学论文1900字(一):融媒体时代“辫子新闻”真实性的伦理学考察探析论文
摘要:在互联网兴起之前,传统媒体是主要的消息生产者与者。但进入融媒体时代后,信息源与新闻观点开始成倍递增,许多公共事件或新闻故事均呈现出“辫子新闻”的特征,由传统媒体、自媒体和社会性媒体共同编织。三方共同对事件进行报道,一方面拓展了新闻事件的厂度与深度,形成了观点与意见的叠加与共振效应,另一方面,过于庞杂的信息量,也会让新闻事件陷入虚虚实实的叙事迷雾中。为此,如何让“辫子新闻”的产生与传播更具规范性,并严格遵循新闻真实性的伦理原则,已然成为融媒体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融媒体;真实性;“辫子新闻”;考察
一、“辫子新闻”的缺陷
今天的融媒体呈现出一种矛盾性:既大又小,既真又假。首先大规模的主流媒介公司继续存在,而且只增不减。但不计其数的个人自媒体与社会陛媒体,又频频在新闻阵地上不断发力,甚至将自己打造成了更为抢眼也更具存在感的信息传播者。且相对于传统媒介,这些自媒体与社会性媒体在对“辫子新闻”的参与与传播上,由于不受时间、空间与体制的限制,更能及时有效地发挥传播的巨大功能与潜力,以最快的速度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与传播。
许多新闻發布者没有经过专业素养的培养,对传播内容的选取相对盲目、主观,甚至是偏见。同时,有些自媒体人出于“制造话题,引发关注”的企图,也很少会从价值角度去对报道的内容进行评估与取舍,因而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来自真实性层面的缺陷。而且,这些内容空洞、观点偏激的话题性新闻一经产生,就会以转载、转发等方式快速进行片面化传播,极大地挑战了传统新闻媒体人所禀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的专业操守。
而且,越来越多的媒介公司与知名门户网站,也正在向不聚合类平台转型,并将自身的聚焦点放在为用户提供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场所上,由此催生了大量杂合着流言、事实、猜想的信息内容,严重影响了受众的认知与判断。
二、“辫子新闻”的反思
“辫子新闻”虽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缺陷,但依然没有改变其作为新闻的本质,也必须要遵从最基本的行业准则。不实的内容和偏颇的观念,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众的认知与行为。
毕竟人们都是通过所有个人接触范围内的资讯,去了解这个世界和社会正在发生着的时化与未来趋势,从而为自己的即将要做的决定选择正确的方法与路径。如果信息失真,不能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源与真象,就会让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发生偏差和错误。
三、“辫子新闻”的规范化路径
(一)政府法制层面的治理
由于受质疑的“辫子新闻”越来越多,负面影响也在不断扩大,我国不得不针对互联网的新闻传播开展了大规模的治理行为,严惩了为谋私利、枉顾正义的信息传播者,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知名的法规,但鉴于融媒体时代的良莠不齐的特殊属性,既不能一概而论地予以否定,但也仍然需要跟进“辫子新闻”传播的现实问题,继续完善和加强法律化的规范治理。
(二)主流媒体的论证与引导
虽然自媒体的风头正盛,但传统媒体在民众中的公信力与影响力还是毋庸置疑的,只要能对一个事件或现象剥茧抽丝地进行客观深入的报道,并充分发挥出专业记者对专业媒体人对于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客观、公正的还原能力,就此形成两个--观点与境界不同,但又相互论证、竞争的舆论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的人民群众既是旁观者,又是参与者,同时还是评判者。相信这种互动越深入,越能引导民众对新闻真实性伦理的认知与接受。
(三)公民素养的培育与提升
著名的传播学者克罗斯曾经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认为谣言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事件的重要性、模棱两可的程度与公众判断能力的对比,直观地反映出了批判能力在甄别真假信息时的关键作用。
而且相较于传统媒体时代,确保新闻真实性的行业伦理只是对专职业人员提出的要求。但在融媒体时代,这个伦理法则却覆盖了社会舆论场中的每一个人,传播权力不再只属于职业媒体人,普通老百姓也同样成为了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因此培育和提升他们对谣言和真假的判断力,也应该纳入伦理规范的完善路径中,必须让人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对的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四、结语
“辫子新闻”虽然存在着很多伦理层的缺陷与问题,但它作为融媒体环境下的一种新闻形态,只要在政府、主流媒体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良好的竞争生态与法治环境,反而有助于增加新闻的多元性与人性化的一面,也更有利于促进融媒体的长远发展与繁荣。
伦理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医教协同背景下高校医学伦理学教学改革分析论文
【摘要】医教协同背景下,实施医学伦理学教学改革,主要重视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教育,其目的是对学生医德有效提高,以各种不同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促进医学伦理学教育改革的稳定顺利发展。
【关键词】医教协同;医学伦理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2095.6681.2020.8..01
医学伦理学主要对问题和现象进行研究,重视关心和尊重病患尊严、价值、利益等,对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有重要作用。因此,医教协同背景下,高校医学伦理学实施教学改革要有新思路和新思想。
1进行课程定位提高,实施课程设置优化
现在的很多医学院校都设置医学伦理学,并设置成专业必修课,可是与医学专业的必修课比较,地位比较弱。进行课程设置优化能帮助提高医学伦理学课程定位。一些学校只是在低年级设置医学伦理学课程,学生也只是把它作为结业考试拿学分的课程。医学伦理学和临床医疗实践关系密切,医学伦理意识与临床思维互相促进和影响[1]。医学院的低年级学生接触临床的机会很少,进而不能做到医学伦理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不能对这门课程的作用和意义进行深刻体会,也不能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而欧美有些国家的医学院会在各年级开设医学伦理学课,有不同开设方式。课程时间安排也分多个时期,比如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等各种教学时期,也有的学校设置在临床实习时期。
2进行课程教学内容和目的分时期设置
2.1基础医学教学阶段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
基础医学教学时期是这门课程教学的第一个时期,其教学对象是低年级学生。主要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基论知识,打好理论基础,使学生明确医德不是简单的道德说教。这个时期的教学内容通常会有传统医德、医德理论、医疗人际关系、生命伦理等内容,其重点是医疗人际关系和生命伦理。如今医患关系是社会热点话题,要对医疗人际关系的性质、方式进行理解,给医疗实践的医患矛盾、和谐医患关系打好基础。
2.2临床医学教学时期的教学目的和内容
臨床医学教学时期是第二个时期,教学对象是高年级学生。其主要教学内容有临床常规诊治、临床特殊科室和特殊疾病诊治、医学科研、医学决策等伦理,他们具有很多理论知识点,可是因为和医学科研及诊疗等实践有密切关系。所以,高年级学生了解了医学科研和临床工作,接着实施教授,有些教学可以在医院门诊或病房实施,会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这个时期的教学让学生利用医学伦理学理论及原则进行医学研究基临床医疗实践活动中伦理难题有效解决,明确进行医德规范遵守的重要意义。
3不同教学时期应用的教学方法不同
3.1基础医学教学时期应用的教学方法
基础医学教学时期,教学内容只是伦理学、医学伦理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伦理原则。这些内容具有很大理论性,要有选择性讲解知识点,可以应用问题式的教学方法[2]。老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设计问题,在课前或者课堂中让学生对这些问题思考和解决,并提出自己的想法,老师结合课程内容实施讲解,同时给出问题解答的方法和理论根据,使学生对不同解决方法进行比较和区别,进而深入理解并掌握相应知识。另外也可以应用案例教学法,并注意选择案例及实际实施过程。应用的案例有教学和时事案例两种形式。教学案例比较简单,主要阐述和讲解知识点,使学生和案例结合理解理论含义,教学案例选择时,要重视例子的有针对性。而时事案例比较复杂,时事案例的选择要关注其典型性和时效性,比如,进行基因伦理讲解时,会选择“基因编辑婴儿”作为案例,进行患者知情权知识点讲解。
3.2临床医学教学时期应用的教学方法
临床医学教学时期主要使学生对医学研究基临床医疗实践中的伦理难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所以,教学方法要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可以应用情景教学法,要根据场合不同应用不同实例,使学生融入情景,以当事人的心理进行分析、解决问题。这个时期的教学比较重视实践,可是要注意实践和理论相结合,需要老师进行指导和引导,帮助学生寻找问题重点,并总结选择依据及利弊,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模板一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老师的悉心指导。陆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陆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虽历时三载,却给以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对陆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
感谢**老师、**老师、**老师、**老师等对我的教育培养。他们细心指导我的学习与研究,在此,我要向诸位老师深深地鞠上一躬。
南京晓庄学院**院长、科学教育系**主任、**书记、**老师、**老师等老师为我提供了良好的研究条件,谨向各位同仁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谢忱。
感谢我的同学**、**、**、**三年来对我学习、生活的关心和帮助。
最后,向我的父亲、母亲、爱人、女儿致谢,感谢他们对我的理解与支持。
模板二
岁月匆匆,转眼间两年半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就己经接近了尾声,论文也马上要进入答辩阶段。在整个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除了自己努力之外,离不幵老师的指导、同学的帮助以及家人的支持。
首先,我要衷心的感谢我的导师一一张丹教授。她一丝不苟、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精益求精的工作风格是我学习的榜样,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本文研宄方向的选择、论文题目的确定、框架结构的形成,到论文的撰写至反复修改定稿,都得到了张老师悉心、细致的指导。张老师的每一次教诲,对我来讲都是一次教育和提高。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同时,我还要感谢所有给我传授知识和做人道理的其他各位老师,正是他们的教导,让我在学习过程中收获颇多,让我的知识面得到了很大的扩展。此外,我还要感谢一起度过学习生活的各位同学,正是他们的帮助和关心,使我的求学经历更加丰富、充实。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对我的支持。他们的支持是我一路走来的动力。
此篇论文的写作虽己告一段落,掩卷长思,仍觉许多遗憾。由于本人专业水平及精力等因素限制,文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硕士阶段的学习即将告一段落,但是学习还没有结束,奋斗的路还很长,我将继续前行,争取更大的进步。
模板三
转眼间,论文就到了收尾的阶段,似乎写完这段致谢词,我的大学,我的大学生活就彻底的离我远去了,以致于迟迟不敢提笔。但再难也都还是要写,因为帮过我的人人太多,想要感谢的人太多,即使再难,也都要提起笔,因为,我打心里想要谢谢他们。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本人特别对在论文完成期间曾给予我指导和帮助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本研究及_____论文是在我的导师_____副教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宽容的待人风范,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_____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导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感谢在_____学习期间给我上课的老师们,特别是_____老师、_____老师、_____老师、_____老师、_____老师、_____老师、_____老师和_____老师等等。
特别感谢在_____学习期间和在_____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给我大力支持的陈高杨先生,是他给了我读研的方向和全力支持,也给了我参与公司许多集装箱船设计实践的机会,通过他的指导我学习到很多新的东西。在学习期间,还得到了单位领导、同事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使我能顺利完成学业,在此深表感谢!
感谢我认识的师兄弟、师姐妹们,有幸与你们同学是我读研的最大收获;本论文撰写得到你们不少帮助,从你们身上学到不少东西,在此,向各位一并致以崇高谢意!
感谢所有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同事和朋友,感谢所有关心过和帮助过我的人。感谢华南理工大学,她给我的人生添上了浓烈的一笔,给我了一个更新更高的起点,让我更加从容自信地面对未来的挑战!
Currently, there is a widespread concern over (the issue that)__作文题目_______ .It is really an important concern to every one of us. As a result, we
must spare no efforts to take some measures to solve this problem.
As we know that there are many steps which can be taken to undo this
problem. First of all, __途径一______. In addition, another way contributing to success of the solving
problem is ___途径二_____.
Above all,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___作文题目______, we should find a number of various ways. But as far as I am
内科学论文3000字(一):有效改进内科学教育教学方法初探论文
【摘要】通过对内科学教学中应用教学方法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了应用教育方法的意义,并提出了几点具体应用,详细阐述了应用方法,希望能对提升内科学教育教学效果有所帮助。
【关键词】内科学教育教学方法教学效果
当今社会的大多数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内科学的教学时,依旧使用传统教学方法,不能与时俱进,导致学生缺乏对学习的兴趣,综合能力较差,而应用教学方法可以有效改善這种状况。所以,对内科学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内科学教学中应用教学方法的必要性
在内科学的教学过程中,大部分院校教师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老师主动教学,学生被动接受,但是面对社会的不断进步及就业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满足教育需要,所以应在教育上应用教学方法。内科学教学内容既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也包括临床实践课程,所以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既需要加强对学生的理论指导,也需要兼顾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使其在实践中巩固知识,用知识指导实际操作。
在内科学的教学实践中,提高教学效果,增强学生的临床技能是教学的重点。但是在课堂教学中,学生面对的始终都是枯燥的课本和定式的知识点,而且教师也只针对课本进行授课,对内容的拓展少之又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减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利于其临床技能的增长。这就要求相关教育工作者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进行创新,应用教学方法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培养其主动学习、勇于探索的学习精神,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二、内科学教学中教学方法的具体应用
1.以临床病例为基础的PBL教学法。PBL教学法是指将常规的学习放置到复杂的问题情境中的方法,也称作“问题式学习”,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掌握问题背后的知识,形成自主解决问题的习惯,提升其自主学习的能力。首先,注重PBL教学法教案的编写。可以邀请不同年龄阶层、不同科室的有丰富教学经验及临床经验的教师共同组成教案编写小组,相互协作,合理布局,用自己丰富的经验与临床实际相结合,在兼顾内科学发展及课程重难点教学的基础上,设计出包含不同的概念及知识点的临床题目,将病案信息真实形象地进行表达,形成“教案式”的病例,使学生在学习时能有身临其境般的感觉,严谨的剖析病例,激发其学习兴趣。其次,教师在讲授课程时,应引导学生认识和接受PBL的教学模式。教师可以在课程进行中不断启发与鼓励学生,使其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激发其主动学习的兴趣。例如,教师在进行白血病的病例授课时,可以依据病例设置不同的问题,用“皮肤黏膜出血的常见原因有哪些?”“过敏性紫癜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如何鉴别?”引发同学思考,引入后续问题。“急性白血病常见的临床表现及发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将学生带入问题情境,引发讨论。还可以针对病例提出其他的情景问题:“白血病在人群中的分布特点及各种贫血的原因是什么?”最后让学生对该病例写出初步诊断及诊断的依据。这样能使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处理实际问题,增强自主学习及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
2.以学生为中心的翻转课堂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将教师教授知识当作主导,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教学方法不再适应内科学的教学,其教学模式落后,使得学生对于内科学的学习兴趣偏低,教学效果不理想。而且内科学涉及的病种较为丰富,机制也十分复杂,传统的授课模式使得学生在课堂学习的知识得不到消化,只有循序渐进地学习,加强课前预习、课中学习及课后复习才能逐渐掌握知识。采用翻转课堂教学法可以有效提高内科学的教学效率,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增强师生互动。翻转课堂教学法是重构学习过程,通过让学生预先学习,把发现的问题放在课堂讨论,课后再进行知识的巩固,增强学习效果。此方法是将传统教学方法中知识的“课上灌输”放到了课前,在学生对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后,在课堂上进行“答疑解惑”,并将知识延伸至课后,使学生在课后进一步巩固所学习的知识。例如,教师在授课前可以制定教学方案,包括课程开发、课堂学习及课后总结,在正式授课一周前布置好学习任务,让同学依据教学大纲进行探究学习,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师反馈,教师可以将这些问题进行汇总制作教学视频,用以学生的课前预习,提前将班级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要求小组同学在预习后准备课上讲解的资料,如PPT等;教师还可以将部分视频上传到网上,方便师生间就课程中的问题进行线上交流。在课堂上,由学生分组上台讲授提前准备好的课程资料,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中心,教师帮助学生指出不足,强化知识点。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掌握知识点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学生的课前及课堂知识的熟悉程度。这种翻转课堂的教学方法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师生及生生间的交流,增强内科学的教学效果。
3.以临床思维为导向的情境教学法。随着当代医学的不断进步,如何培养出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同样稳固的优秀人才是当代医学教育工作者面临的主要问题,这就需要教育人员采取科学合理的教学教育方法对医学生进行教育,使其掌握扎实的基本理论和优良的实践水平。情境教学法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教材掌握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其能对问题进行研究,增强其学习及实践主动性。例如,教师在对内科学的某一课程进行讲解前,需要准备好课程相关的资料、病例及思考题,在课前将预先准备好的相关资料分发到每一个学生手中,让其提前预习课程内容,并以小组的形式分析资料、病例及思考题,查找类似疾病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实际的课堂中,教师组织学生分成小组,模拟病房内问诊,收集记录相关信息及病史,并对模拟病人进行简单检查,小组成员根据相关信息、病史及检查结果共同进行讨论分析,做出初步诊断结果。然后教师组织学生对模拟病人进行下一步检查,学生可以在相关应用模型上进行临床技能的操作实践,并得到下一步的病人检查结果,小组成员再根据这次所得的检查结果集体分析,做出最后的诊断。之后再进行探讨,制定治疗方案,教师可以提出临床突发场景,要求学生根据突发状况进行分析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救治。模拟结束后,由教师对学生在各环节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及启发,进行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考试,检验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及对病例分析的准确度,考察学生对病历的书写分析及临床技能的操作水平。除此之外,教师在授课中还可以运用多媒体教学、实验操作及角色扮演等方式丰富课堂教学,将学生的形象与抽象思维结合起来,锻炼其临床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增强其学习主动性。通过情景设置及小组讨论的方式有助于锻炼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培养其独立分析及解决问题的思维,帮助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其内科临床的综合能力,培养出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同样稳固的优秀医学人才。
综上所述,在内科学教学中应用教育方法是十分必要的。以临床病例为基础,使用PBL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使用翻转课堂教学法,加强学生课前、课中、课后的知识学习;以临床思维为导向,使用情境教学法,增强学生的理论知识储备与临床实践能力。
内科学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内科学试卷质量评价与成绩分析论文
摘要目的:对我校2014-2018学年级临床医学专业期末内科学试卷成绩进行评价和分析,以求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方法:运用教育测量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试卷的分布状态、信度、正态性、难度、区分度等进行评价和分析。结果:考试成绩呈偏态分布,平均分65.51,信度0.054,难度0.595~0.671,区分度0.298~0.358。结论:内科学自编试题的质量有待提高,通过对试卷的评价及分析,有助于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完善提高。
关键词内科学;试卷分析;教学;评价
中图分类号:R5G642.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20.04.04
内科学是临床医学的基础,也是每一位医学生需掌握最重要理论及实践科目。内科学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学习、巩固内科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是医学生走向医生的第一步。而内科学试卷的质量和学生的考试成绩是衡量教与学质量重要的手段和方法,考试的检测与反馈功能是教育目标管理的主要方式,通过对试卷和考试成绩的科学合理的分析,不但可以对试卷和考试作出恰当的评价,还可以了解学生在教学过程中是否达到了预定的教学目的,并助于教师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和对教学方法进行改进,从而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对此,我们依据试卷分析理论和方法,对我校201-2018学年临床医学专业在校大学生内科学期末试卷成绩进行分析,以求发现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更为改进提高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以大理大学2014-2018学年度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为研究对象,共分析1193份试卷。
1.2方法
客观题由机读卡阅卷分析系统完成,主观题阅卷前先由教研室根据参考答案确定评分标准。为减少人为误差主观题由专任教师评阅,并实行流水作业,专人统计分数及复查。
1.3统计分析
成绩均用SPSS17.0统计软包和MicrosoftOfficeExcel2007处理。
2结果
2.1一般情况
在1193份有效试卷中,最高分为90分,最低评分为12.5分,平均分65.51分。各学年成绩分布均数±标准差见表1,各学年各成绩段人数分布见表2。
2.2各学年考试试卷信度检验
信度采用克朗巴赫α信度系数(Cronbach’sa),经SPSS17.0软件分析得考试所使用的试卷Cronbach’sα为0.054,如表3。
2.3各学年考试试卷正态性检验
2014至2019年间各学年考试试卷正态性检验,试卷成绩基本呈正偏态分布,如表4。
2.4各学年试题难度、区分度情况
难度系数最小的依次是2014-2015学年、2016-2017学年、2017-2018、2015-2016、2018-2019学年,区分度最高是2014-2015学年,见表5。
3讨论
3.1试卷成绩分析
从上述数据及部分同学试卷抽查可知,内科学考试成绩及格率提升有较大空间,对50分以上同学需进一步调动该分数段同学的学习积极性,改进学习方法,完善学习理念、并提高其应试技能,特别是对56分以上的同学应给与更多的关注。通过对5学年成绩均数及标准差的分析可知,近5年来成绩均数有逐年提高的趋势,标准差逐渐缩小,故我们认为近5年来内科学学生学习水平及知识掌握程度一致性均不断提高。
3.2试卷质量评价
信度:试卷可信度的评价一般采用克伦巴赫系数法(Cronbach’sa)来测验所得分数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对于内科学测试试卷,其Cronbach’sα为0.054,参照霍建华等提出的根据一般标准化考试要求信度值高于0.8,常规课堂考试的可信度的值为≥0.4或≤0.7。
5学年试卷信度分析均未达到上述标准,依据田考聪等提出信度是随区分度的增高而增大的,所以提高各试题的区分度是提高整套试卷信度好的方法。
正态性检验:呈正偏态与试题难度偏低有关。当然积极有效的教学也可能导致成绩偏态分布。虽然并不是所有的考试都要求达到正态分布,如期末考试等水平性测试。故我们认为内科学试卷成绩正偏态分布符合期末水平测试要求。
难度(P):试题的难易程度主要靠难度系数(P)来衡量,难度系数P是由试题的通过率来计算,一般认为,难度系数的合适范围为0.3≤P≤0.7,当P=0.5为最适宜值,此时难度最佳,P值越大,题目越容易,从内科学试卷分析可知其难度系数为0.595~0.671之间,整体难度符合试卷分析评价指标。但整体难度系数有增加趋势,需在后续命题中引起重视。
区分度(D):指试卷对考生成绩的鉴别程度,是区分成绩好的学生和成绩差的学生的一种能力,区分度高的试卷可以区分出不同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学生。D>0.4时,为优秀试题,一般可作为选拔性考试;0.3<D<0.4,为良好试题,多作为课程合格性考试,就内科学期末测试而言,试卷的总体区分度为0.279~0.358之间,符合课程合格考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