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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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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论文

第1篇: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关键词:一体化 多尺度数据 坐标系

中图分类号:F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5-0308-01

要实现城乡土地调查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就要首先解决好已有城乡调查数据的整合、多尺度数据的整合及编码与分区方式的统一等关键环节,已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多数以1:500比例尺为主,而农村调查数据则以1:5000及1:10000为主,且调查过程为两种调查分开开展,采集的方法、流程及执行的标准也不相同,调查的重点更是一个以权属为主一个以地类为主,这给城镇地籍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的整合带来了很多困难,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中的几个关键技术点提出了自已的解决建议。

1、已有城乡调查数据一体化整合现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中辽宁省各地区均完成了城镇地籍调查及建库工作、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建库工作,但均为双库独立运行状态,二者的一体化均为图层的简单叠加显示,接边工作为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中的城市图斑为城镇地籍调查的控制范围线,二者采用图形地类硬接边方式处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且统计时为二者分别统计后手工整合。

2、不同尺度数据一体化整合关键技术解决

城镇1:500地籍数据、农村1:1000宅基地数据及1:5000、1:10000农村土地利用数据的融合是本研究工作中的一个核心内容。由于大比例尺城镇数据与中小比例尺的农村土地利用数据在调查方法、管理重点、建设标准、统计规范及投影坐标系的选择上都存在着差异,所以,简单地将其硬性地叠加在一起只能做到图形显示的一体化,而不能真正地达到一体化显示、统计、分析及应用。本文针对其中的投影坐标系及比例尺方面提出了建议。

(1)、投影坐标系的解决

根据现行的国土资源调查相关规范、特别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的规定,调查及测绘需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高斯――克吕格3度带投影,当1:500城镇地籍测量的投影长度变形大于每公里2.5cm时,需选择抵偿坐标系或地方独立坐标系,且多数的1:500城镇地籍测量都需要选择抵偿坐标系或地方独立坐标系,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测绘及调查按统一的3度分带就可以满足,如果将地方坐标系的数据直接转换至统一3度分带数据库中则地方坐标系的数据必然会出现投影变形超限的问题。我们提出了多重投影的概念,其方法核心是采用三层数据应用体系,即数据存储层、中间层和应用层,其中数据存储层为数据的存储系统,传统数据存储的坐标信息多为投影后的平面坐标系和投影信息,而本研究中采用地理坐标为基础坐标存储格式,同时,每一个图元中均记录有数据采集时的投影坐标系统信息,这样的存储不必考虑数据的投影方式和投影变形问题;中间层,作用是根据应用层的不同应用请求,将地理坐标转换为投影平面坐标,并提供应用层使用;应用层,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图形的表现部分,另一部分是数据计算、统计、分析及应用部分,当用于在计算机屏幕中显示时,其只是为了直观的表现出图斑、线状地物、宗地等地物的位置、形状、大小及相邻关系等,可不必考虑其中大比例尺的投影长度变形和面积变形,所以,可使用统一3度分带的高斯投影显示。而当应用层用于计算宗地面积及统计分析或打印大比例尺地籍图时,则需要考虑投影长度变形的问题,这时,中间层返回的数据则是根据其图元中的坐标系信息计算的投影平面坐标数据,从而保证了投影变形对长度和面积的影响在限差范围内。同时,由于存储的是地理坐标,这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的面积计算要求采用椭不球面积的要求也相吻合,可以直接用于计算,减少了由平面坐标计算回地理坐标的计算过程,提高了其计算的精度。

(2)不同比例尺数据接边问题的解决

城镇1:500数据与农村1:10000土地利用数据由于其采集的精度不同、采集重点不同,前者是以宗地权属为主,后者是以地类为主,所以将两者进行一体化整合时还要充分地解决好两者的接边问题,在本研究中采用了以精度为准,两权分离、权类分离的方式进行了补充调查,并根据低精度服从高精度,使用权权属实测的方式进行两者的接边工作。具体的解决方法如下:

{1}权属接边

在进行城镇地籍数据与农村土地利用数据整合接边工作中首先对权属进行了接边。以城镇地籍实测数据的最宗地边界为准(界址点线均按1:500地籍图精度实测),修改农村土地利用数据中的调绘权属边界,从而保证了其权属的准确性。

{2}地类接边

在对权属进行接边后,还要对边界两边的地类进行接边。当城镇地籍数据与农村土地利用数据整合到一起后,在地类上需要打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中的农村部分适用的内容,而直接使用统一的分类标准,其接边工作主要是将界线两边的同一地类进行统一。将城镇地籍内部不同用途的地类进行补充调查细化分类。保证其实际地类的准确性。

{3}线状地物接边

在农村土地利用数据中存在线状地物,而在城城镇地籍调查数据中由于其比例尺较大,所以,不存在线状地物的,两者的接边工作主要是对其线状地物的权属、地类、宽度属性进行接边,从而保证其地类一致性。在本研究中还将城镇地籍数据内部的线状地物按农村土地利用调查的标准进行补充绘制其面状中线线。使其在进行统计计算时可以按农村土地利用统计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统计。

3、结论

本文仅仅是对城乡调查数据的一体化整合关键技术中的坐标系与比例尺接边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设想,要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数据的无缝整合,还需要解决好城乡统一编码、城乡统一调查地类标准、解决好城镇宗地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关系问题。因此,要实现真正的城乡一体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第2篇: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土地登记档案是土地管理档案的一种,它为党和国家宏观决策,增进国家税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法律凭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土地档案管理工作者,就土地登记档案的特性及管理措施谈一点认识。

一、土地登记档案的一般特性

土地登记档案是土地登记制度(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体现。它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有关法定程序所建立的反映有关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情况的图纸、簿册等文件材料。它具有区域性、政策性、公正性、可变性等不同于其它专业性档案的特性。

1、区域性。《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显然,土地登记具有极其鲜明的区域性。土地登记的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土地权属的状况;二是相邻宗地的相互关系。也就是说:土地登记档案是在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实际工作中形成,按照区域特定编码而整理装订成卷的。

2、政策性。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确定的档案资料,都是经过土地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依据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在工作中运用的结果。也可以说,它是不同时期国家关于土地政策在实践中具体真实的记录。

3、公正性。土地登记档案必须有申请人、相关人和经办人表达正确意见的书面形式的载体。由土地权利人主动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土地管理工作者权属调查、实地测量,其结果以公示的方式并由审核机关核准终结。

4、可变性。与其他档案文件资料不同,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中的一部分需随着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的变更而经常变化。如土地登记卡,地籍二底图等这些文件、图册资料的内容,要在变更土地登记中不断变化,如不及时更改已经发生的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将使国家多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形成的地籍资料失去准确性和保存价值这一特点,决定了其特殊的管理方法。

5、产权的不可移动性。土地作为一种固定财产,其土地权利人不可能像对其他商品那样随意搬迁,移动。档案中将土地权利的主、客体内容记录在册,土地权利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只能在依法确定的范围内行使自,不能随意向周围(四至)相邻宗地实施主观意向。

二、土地登记档案的管理措施

(一)应提倡规范化统一管理。

随着土地出让数量增多和房地产业务的迅速发展,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变更土地登记数目逐年增加,如果不尽快对土地登记档案实行规范统一管理,十几年所建立起来的地籍调查成果将失去意义和价值,后果将是不堪设想。规范、统一管理是当务之急。

1、原国家土地管理明文规定,土地档案的业务管理,由市(县)级以上档案局、馆,进行直接的业务监督,指导。

2、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管理,由负责土地登记工作的业务部门完成。在进行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更新时,由负责土地登记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向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然后根据变更土地申请和调查,核实的结果在有关的登记文件资料上作相应的更新。待更新工作结束后,将整理的卷宗移交档案室存档。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更新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建立和健全档案更新制度,履行更新审批手续。

3、专业技术资料的更新,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技术要求,以行政辖区为单位,按街道、街坊、宗地进行编号,建立档案检索合帐,使辖区内每一宗地均有户头,每一次交易就办理一次登记。对其变更的宗地,按变更地籍调查要求编号。此方法对于初始土地登记档案及变更(包括权利人多次变更)均可在一个地号内便可检索到,对每变更一个土地权利人,在变更前案卷上,加盖注销印章,并在相应的卡、册及检索台帐中注名宗地的去向、编号。这样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一块土地的历史演变过程的文字和图册记载。政府通过办理土地登记,审核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等,对房地产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并使之规范化。

(二)注重现代化管理手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房地交易市场的良好发展趋势,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以更加全面、科学、快捷、准确的土地档案资料,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档案管理事业提供有利的支持和更加优质的服务,以增强全民依法使用土地的自觉性,提高土地资料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知名度。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现代化制度,制定相应的专业化标准;二要改善档案管理设施,增加经济投入,改变过去管理人员简单机械提取、存放档案,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三要积极开发应用软件,使信息化、网络化在基层档案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使土地档案管理真正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把地籍档案的价值和管理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做到取之于社会,服务于社会。

第3篇: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问题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除此之外,国土资源部2007年底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这就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提供了依据。共有土地使用权,需通过整宗用地面积的分摊来确保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方式主要有协议分摊、按建筑面积分摊及不分摊条件下的共同共有。

2当前城镇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在城镇日常土地调查及登记中十分普遍。但细化执行条款的缺失,导致政府职能部门在此环节遇到了许多棘手的难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协议分摊有待进一步规范

协议分摊,即通过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分摊共有宗地,是共有土地分摊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登记发证过程中,同一宗地用地单位间的土地使用权分配常常使用协议分摊的方式。而伴随着《物权法》出台,许多普通民众也产生了较强的维权意识,使协议分摊得以在私房土地确权中大量应用。协议分摊实质上已成为共有土地分摊方式的主流,但许多细节还需进一步完善,体现在:

2.1.1目前,国家对土地协议分摊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项工作开展的依据、方法及流程缺少统一的规定,致使经办人员只能根据自身所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水平组织开展协议分摊。这种做法,不利于规范土地调查登记,极易产生工作隐患。

2.1.2从职责主体角度分析,土地登记属于行政服务类事项,国土管理部门只负责对土地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出现土地协议分摊,土地调查登记人员原则上只需审核其文本内容是否规范。但实际工作中,仅仅对分摊协议进行形式审查是远远不够的,任何一个经办人在不了解协议签订细节的情况下都不会轻易为土地权利人办理登记。因此,很多土地分摊协议只有在国土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才能顺利签订。这就变相加大了政府部门工作负担,使其不得不大量插手土地权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造成职能滥用或越权。

2.1.3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用地单位或个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仅凭一纸协议随意分摊宗地面积,从而造成土地利用管理的混乱,为其漏逃地价款创造机会。并且,在划拨、出让两种性质使用权同时存在的宗地面积分摊问题上,大量采用协议分摊也会加大土地利用管理难度,很难避免工作失误。

2.2按建筑面积分摊要在实行过程中所有突破

按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土地使用权,是另一种重要的土地分摊方式,一般是按各土地权利人所享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有宗地面积。这种方式在权利分配方面较为合理,故广泛应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和登记。但受限于自身特点,这种方式或多或少还是暴露了一些不足。各地现行的土地政策中,一般都规定: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分摊共有土地面积。但除此以外,并未对其它土地分摊方式进行位次安排。一旦土地权利人之间未签订土地分摊协议,是否可以直接按建筑面积分摊宗地,现行政策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这种应用广泛的土地分摊方式缺少过硬的法理支持,加大了土地权利分摊难度。

2.3其它土地分摊方式的应用有待普及

除以上已提及的两种土地分摊方式外,其它应用实际的土地分摊办式还有很多。但由于缺少相应的配套政策,使其普及程度大大受限。在本质上看,各类土地分摊方式须构成有机的整体,视不同的调查登记内容酌情采用。实际上,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还是主要采用协议分摊与按建筑面积分摊。其它分摊办法长期处于劣势地位,无法对主要土地分摊方法起到补充完善作用。

2.4宗地划分原则需进一步明确

土地分摊必须建立在设定宗地的基础上。《土地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也将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但除以上的条款外,关于宗地划定的其它内容寥寥无几,缺少相对细致的规定和内容。从积极意义上看,未对此进行细化有助于调动国土部门的工作热情,因地制宜开展地籍管理工作;但这同时也造成宗地划分原则的不稳定,对共有土地分摊产生消极影响。一般来说,反映宗地划分原则问题的事例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

2.4.1城镇共有宗地本身为独立院落,地址及公共通道相对唯一,但受主客观条件影响,宗地内各土地权利人相对独立使用一定数量的土地面积。如分割此类宗地,势必影响权利份额较小的土地使用权人,还会激化相邻权、通行权等一系列问题;如仍将其视为共有宗地,将不利于份额较大权利人的土地分摊,给宗地土地登记带来更大的不便。

2.4.2住宅小区,大致可分为开放式住宅区与封闭式住宅区两类。尽管各类规范性文件已对住宅小区的宗地划分原则做出规定,但仍显笼统,缺少细化措施,并且,由哪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类型认定尚不明确,使一部分介于开放封闭之间的住宅小区难已划宗,进而影响土地分摊面积份额。

3解决城镇共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问题的建议

3.1规范土地协议分摊,提高共有土地分摊整体工作水平

3.1.1统一共有土地协议分摊开展模式,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指导承担土地分摊职责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1.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由国土管理部门牵头、其它相关组织机构协助参与制订土地分摊协议的规范文本,保证文本内容规范合理,并注意土地利用和地籍管理职能的相互联系,提高城镇国有土地管理质量。

3.1.3进一步明确国土管理部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建议今后土地分摊协议签订的全过程由相关土地权利人会同公证机构自行组织,国土管理部门只负责对签订后的协议文本进行审核。

3.2继续完善按建筑面积分摊方式,注意工作中的创新和发展

通过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突出按建设面积分摊在共有土地分摊方式中的优势地位。建议在共有土地调查登记过程中,只要土地权利人之间未签订分摊协议,就可以直接采用按建筑面积分摊的方法,并通过公示及其它适当的方式告知全体土地权利人。

3.3大力发展其它土地分摊方式,建立完整的共有土地分摊工作机制

在今后的土地调查登记工作中,应大力推行除协议分摊及按建筑面积分摊外土地分摊方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成为土地分摊工作体系中的有益补充。在共用宗地确定房基前提下,为防止因测绘精度导致的土地权利缺失,可考虑对此类宗地的院落面积不再细化分摊,宗地全体土地使用权人对此类土地使用权面积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能够大幅提高土地调查准确性,有利于缩短土地登记办理时限,可广泛应用在住宅区及写字楼所在宗地的土地确权过程中。

3.4进一步明确宗地划分原则

虽然有关城镇地籍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文件中均对宗地划分有原则性规定。但实际应用缺少进一步的细化条款,致使一些宗地划分不当引起土地分摊争议。因此,建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今后的工作当中,结合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宗地划分原则的细化规定。明确标准后划分的宗地,除具有封闭、显著的权属界线外,还应具备独立的门牌和出入口,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出行便利。并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用行政手段划定住宅区类型,明确土地分摊操作模式,提高土地调查登记的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

[1] 金其坤.地籍测量[M].地质出版社,1994,5.

[2] 高延利.地籍调查[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9.

第4篇: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关键词:城乡一体 土地管理 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b)-0013-02

城乡一体化是指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城乡之间通过资源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相互协作,优势互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互为市场,互相服务,实现城乡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持续协调发展的动态过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性趋势,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的自然历史过程。城乡一体化体现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城乡“空间——人口——社会——经济——生态”这个复合系统演化的终极状态。其本质就在于消除现存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最大限度地缩小现存的城乡差别,使高度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达到城乡共享。

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很快,大部分城市主城区和近郊区的土地利用日益融为一体,城乡土地利用一体化已经成为各地城市建设发展的共同趋势。但是,各个城市近郊区域土地管理所依据的资料,仍为按20世纪80年代国家土地资源调查规程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这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需要。因此,加强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1 总体结构设计

系统总体设计又称为逻辑设计,是为系统确定整体框架和结构,它是系统研制工作的核心和系统开发的依据。城乡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在大型GIS上的开发成果以及多年在土地资源领域各个业务方面的已有成果和IT业界最新的网络技术,综合考虑土地资源管理的特点和系统开发限制条件等,对系统的各个功能模块进行划分合并,形成系统总体结构。

2 功能设计

系统结构决定了系统功能,系统功能的多少、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和决定了系统的使用价值。各个功能模块相互独立,总体上又构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本系统共分以下几大模块如图2。

该模块提供了常用的数据绘制和编辑命令,主要有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编辑功能,包括对空间数据添加,修改,编辑,删除等绘制和编辑功能,以及对属性数据的修改、导入、导出等功能。数据的编辑和维护是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所必须的功能。

2.2 土地管理模块

城乡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是在统一的数据组织管理模式和数据结构分类体系下,按土地利用管理、产权产籍管理、规划管理(含矿产规划)、定级估价管理等的业务要求,实现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的无缝一体化多专题的国土管理。该模块提供国土管理的各个业务管理功能,是整个信息系统的核心,其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系统设计的成败。

此模块按功能分为地籍管理子模块、定级估价子模块、土地利用管理子模块、土地利用规划子模块、土地评价子模块等模块。

各个子模块提供国土管理的各个业务管理。如地籍管理子模块,主要完成以下任务:完成地籍调查与地籍测量数据的录入、编辑工作,包括地籍图的编辑、地籍调查表的录入;实现土地登记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能够输出地籍成果资料;完成日常查询统计工作,可以检索土地权限情况;具有方便的变更,历史查询等功能。土地评价子模块,此模块属于专家系统模块,通过对影响土地质量因素的综合分析,揭示农业用地的土地特点、质量等级、数量分布,为编制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合理开发及利用土地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2.3 数据服务模块

此模块为系统提供空间数据分析、数据查询、数据转换等功能。数据的查询包括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的查询(分类查询、组合查询和模糊查询)。空间数据分析主要包括图形对象的更新、合并、分割、叠加分析、缓冲区分析等。数据转换功能,为系统间的数据交换提供方便,可以在***.shp,***.dxf,***.tab,***.e00,***.cov等多种格式的矢量数据间进行转换,实现多源数据的融合。

2.4 数据维护模块

此模块主要是为管理员维护系统数据库提供添加或删除用户,并设置用户或角色的权限。管理员可在此模块中进行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对系统参数设置,数据库设置等关系系统稳定的项目进行管理。

3 数据库结构

3.1 数据库服务逻辑结构

本系统数据库是构建在以大型商用数据库为基础的大型GIS上,包括多种专题的土地资源数据,以及按一定标准建立的访问这些数据的规范、规则与方法。数据库依据标准来建设并通过相应的组件提供标准服务,业务系统不再是传统的直接访问数据库,而是通过数据库提供的符合统一标准的服务来发出请求获取服务,充分的实现了系统与数据之间的异构。处在的业务系统模块正是基于这些标准的服务来构建的,通过访问规则,数据库根据需求对外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从而调用数据。

3.2 数据库基本结构

土地信息数据种类繁多,体系复杂,在数据库设计时不仅要充分考虑数据结构的普遍性和数据的多样性、准确性,还要坚持实用性、先进性、扩充性的设计原则,力求建立一个开放的、灵活的数据库,保证数据资料现势性和共享性。本系统根据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的特性,设计数据库结构。整个数据库由一体化数据库、业务办公数据库和元数据库三部分构成。

一体化数据库是本系统数据库的主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区划子库、地形子库等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库,以及权属子库、地类子库、规划子库等各个专题要素数据库。土地管理涉及到许多业务的办公,包括地籍业务、规划业务等。在土地业务办公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业务数据,业务办公数据库主要是对这些业务数据进行存储管理。元数据信息是数据库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通过对数据的描述保证了应用的高效与可靠的数据共享。元数据库是描述数据库、子库和子库中各数字产品的元数据构成的数据库。元数据库包括系统各数据库及数字产品有关的基本信息、空间数据表示信息、参照系统信息、数据质量信息、要素分层信息等。

4 系统实现与功能演示

某城乡一体化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在统一的数据组织管理模式和数据结构分类管理各类专题数据,系统负责实现对各类专题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和分析,为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建设用地审批等业务活动提供支持,具体功能包括空间数据库维护、管理、查询、分析、统计和输出等功能。

4.1 数据管理

数据的存储:以区为单位合理存储和管理各类地籍管理数据,包括空间图形数据、属性数据等。数据的调阅:用户可以方便通过鼠标点击来调阅每专题的数据。

4.2 基本查询

属性信息查询:(1)用户通过鼠标点击图形能够查询各类地籍专数据信息,如宗地的基本信息、界址点信息、界址线信息、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基础地理要素信息等。(2)用户还可以通过输入条件查询空间图形信息。

历史信息查询:用户可以查询某一空间图形的历史信息。

4.3 综合查询分析

对所有的专题图层均可以通过综合查询分析功能进行查询统计,在使用该功能时,可以事先指定对哪些专题图层进行查询分析,也可临时指定专题图层进行查询分析。

任意范围综合查询:对任意给定的范围(可以是坐标数据,也可以是空间图形)能查询范围内各种专题数据,并能对查询结果按给定的条件统计、输出图形和表格;缓冲区查询统计:对选定的线状、点状地物按给定的缓冲区半径(线状、点状地物可以从图上直接选取,也可以是提供的坐标或空间图形数;缓冲区半径可以人为设置)查询该缓冲区内各种专题数据,并能对查询结果按给定的条件统计、输出图形和表格。

参考文献

第5篇: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关键词】土地测绘;地籍控制测量;GPS技术;应用;展望

[Abstract] In the land surveying and mapping cadastral control can effectively select control points using GPS technology to achieve high accuracy in measurement, control, has many advantages. This paper analyzes its application in the measurement of the land and the development trend in the future start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Cadastral Control Survey of GPS. I hope to provide help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pplications.

[keyword] land surveying and mapping; Cadastral Control Survey; GPS technology; application; Prospect

中图分类号:S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测绘领域,全站仪的应用逐渐占据着主要地位,随着传统测绘仪器慢慢被取代,近年来多种新仪器和新技术都被应用于土地测绘研究,尤其是GPS技术在测绘中的应用和发展,是地籍控制测量发生了质的变革和飞跃。GPS技术依托于卫星信号的处理优势处理数据,从全方位、多角度对测量点的空间位置进行精确掌握,具有全天候、连续性、实时性、定位优势等功能,为土地测绘地籍控制测量工作提供了无限便利,同时也有效增强了这项工作的抗干扰性与私密性,可以说是土地测绘工作的福音。下面我们对土地测绘地籍控制测量工作中GPS技术的应用略作分析。

一.地籍控制测量中GPS的应用

GPS技术与传统地籍控制不同,不需要设置常规三角网等来估算、修正测绘误差问题,只需要依靠GPS仪器的高精度实现等级控制和精度匹配即可。因此,在控制点位的选择方面,要依据GPS选点需求,这样布设网点时也能更加方便的实现精度的控制,完全满肚工作需求。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地籍控制测量中GPS的应用主要有三点:

地籍控制测量中控制网点的精度和密度需要依靠GPS优势来实现,也是进行全测区控制测量的基础,是所有地籍数据和文件得以成立的关键,只有从根本上确保控制网点的精度与密度,才能够更好的满足土地权属范围特征点。根据测区范围和先后次序的不同可分为两种密度,分别是基本网和加密网。以城镇地区操作为例,城镇地区界址点米去较好,在保证点位精度的前提下,要通过增大控制点密度来更好的帮助测性界址点,必要时可通过GPS再加密一级图根导线,这样就能从图根点测定界址点。

在GPS网内位置基准点的偏差可通过应用GPS技术来辅助测量规避常规测量的误差实现高精控制,比如使用GPS定方位得到的三维坐标差,来确定位置基准点的准确坐标。东经度方向上基准点出现偏差会使得GPS网出现整体旋转现象,但是对于范围和高差均较小的GPS网来来说,这种东西精度方向上的偏差对投影网形的影响可忽略不计,但如果高差较大,则必须使用较为精确的起算数据来保证精确测量与控制,一般来说,高程的测定可使用常规方法[1]。

传统经典三角测量控制网中兼顾精度、成本与可靠性等的研究一直都在持续,随着GPS的介入应用,地籍控制网的优化具有更多的可能性与更强的可行性。与经典观测模式相比,GPS观测有着更多可选择的函数与模型,复杂、精度都进一步上升,配合灵活多变的布网形式,能够达到更理想的速度和精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优化设计还存在一定问题,只有立足于当前实践,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才能更好的实现测绘优化,将GPS定位技术的优势淋漓极致的发挥,实现最高效益。

测绘与国民经济建设息息相关,作为公益事业,土地测绘在我国不断掀起的经济热潮中占据了重要地位,GPS作为一种优势技术,为其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GPS技术的应用是测绘工作的福音,通过这种技术的应用能够为地籍控制测量提供众多帮助,不仅布点灵活受限少,且可广泛使用多种信息技术实现全天候的实时、连续监测,突破了传统测绘工作的众多局限。

二.GPS技术在土地测量中的应用

在土地测量中应用GPS技术,地籍控制测量不要求通视,有效避免了常规控制工作中选点问题所绵连的诸多局限,并且将网络结构对精度的负面影响控制到了最低。我国国家土地局半句的地籍调查规程中要求,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分为几等,不同等级的控制网要点根据控制需求可作为首级控制来实现。比如规程中就规定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误差以不超过5为宜[2]。我国政府出台的《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RTK)测量技术规范》中不同等级控制点点位的相对误差均≤5,从地籍控制测量和调查的角度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从国家出台的众多相关规定和对GPS技术的应用情况来看,选择合适的仪器和方式,无论是静态测量还是RTK测量,控制结构均能够满足规程中强调的误差控制,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地籍控制测量有多种内容,比如界址点、线及重要的界村设施,地籍子区的界限、永久物建筑物的界限与保护区的界限等,从调查规定的规定来看,不同等级界址点、节点与相对临近址点之间的误差至少要控制在15以下,根据等级需求不同,逐渐递减,以满足实际控制精度的需求。此时,GPS的RTK技术就显得非常重要,能够有效满足这种精度控制要求,因此,这种技术的应用控制和优势也变得越来越显著。配合实际工作中全站仪等测量工作的使用,有机结合使用图解教会法、极坐标法等测量,不仅能够有效加快测量进度,同时在精度上也有着高度保障。GPS的RTK技术应用到勘测定界放样中,规避了传统测量方法过于复杂、误差较大等弊端,有效简化了用地勘测定界的程度,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各种线性工程、特大工程都是基友好处的,拥有更高的有效性和实用性[3]。GPS技术依托于自身优势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和实践的积极开展,其应用前景必将更加广阔。

三.GPS技术的未来展望

随着GPS技术的广泛应用,它和GIS技术的有机结合对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各种网络信息先进技术让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以及成果输出变得更加方便、高效。应用GPS技术进行实测能够有效取得各种地表覆盖物和地表属性等信息,这些信息被记录、整合后传输到数据库,再对其进行二次加工,配合系统中的处理函数,最终得到绘制出的成果图件。卫星定位技术的出现保证了数据信息的实时性和连续性,能够实现动态更新,与应用更为纯熟的GIS技术结合后,能够实现信息系统模块的改建与优化,实现系统改造的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功能建设。

RTK是GPS的最新发展成果,能够实现高精度的实时处理。通过卫星系统接收实时信息和基准站发送的改正信息并对其进行解码,自动将数据精度精确到厘米。系统内软件将其传送到电子手薄并提供给实地勘测定界放样[4]。RTK这种新技术的出现规避了远距离放样、解析等方法的复发性,确保了高精度,简化了工作程序,对于实际工程的操作和运行来说极为有利。同时,在这些技术上展现的新突破,也意味着GPS技术的应用越发纯熟,对于其未来前景发展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GPS技术的发展以及其他其他技术的有机结合与应用,在土地测绘地籍控制测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技术的优势,让测绘实践缩短、精度提升,规避了传统方法所带来的众多困难与风险,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只有不断加强研究、发展,才能更好的优化,为各个领域服务。

【参考文献】

[1]陈睿.GPS-RTK技术在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应用[J].北京测绘,2010(09).

[2]杨增金.论全球定位系统(GPS)的原理及在工程中的应用[J].建材与装饰(下旬刊),2008(06).

第6篇: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略作探讨,针对所存在的问题逐一提出立法建议,并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日益凸现,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二、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等,进而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政府低价获得土地所有权、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难以为农民所接受。

三、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问题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土地,但《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有的地方往往通过建立开发区、科技园等向投资单位提供优惠政策,而土地使用费往往作为其优惠的条件之一。尽管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审批权由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但地方政府仍拥有一定的权力,加之监督机制不完善,便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村干部侵吞。

以上问题的存在,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①军事用地;②国家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③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等:④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⑤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前提下,要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其它非公益性用地,主要依靠盘活城市土地存量市场以及开放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来解决。

(二)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

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还远未清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耕地的常年产量因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目前世界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土地没有价格,征地补偿依其常年产量未尝不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这样作就不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

(三)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

第7篇:地籍调查论文范文

关键词:工程测绘;质量控制;对策分析

引言

随着整体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乡经济的发展势头也是势不可挡,由此带来的相关建筑行业也逐渐发展起来。工程测绘在建筑工程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建筑施工顺利进行的基础,工程测绘技术水平必然要随着建筑业的进步而不断提高。但是一项技术的革新和应用往往受到周围的环境、人员,数据等各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工程测绘质量的控制方面就需要更加认真和严谨。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要从工程测绘的过程、工作人员、设备精准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

1 工程测绘的概念及特点

1.1 工程测绘的概念

测绘工程,主要是指测量空间、大地的各种信息并绘制各种信息的地形图,研究和测绘的对象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地表的各种地物、地貌和地下的地质构造、水文、矿藏等,如山川、河流、房屋、道路、植被等。在开发一块土地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之前,必须由测绘工程师测量绘制地形图,获得相关的数据信息,以此为依据进行决策、规划和设计等工作。工程师测量绘制的地形图通常以地形地貌图,交通路线图等形式展现在公众的面前。测绘师们工作的工作区域一般都是在野外,环境条件较差,这就需要工程师们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1.2 工程测绘的特点

工程测绘是一项工序复杂繁琐的工作,从数据的测量到图表的绘制,再到数据的录入,多道程序构成了工程测绘系统的整个过程;测量的数据要求精准度高,符合实地情况,一个微小的数字变化就影响着整个建筑的安全和质量。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工程测量技术也在不断提高,网络化、科技化、数字化提高了数据测量的精准度,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了施工人员和建筑质量安全;工程测量的地点多为处女地,以原始地形地貌为主,测量人员的工作环境差,恶劣的测量环境加大了测量人员的工作难度,威胁着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新技术的应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此类难度。对于地形环境较为复杂的测绘任务,可以利用智能机器人开展测绘工作,在降低人员伤残率的同时还能提高测绘精准,这种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工作单位的认可。

2 工程测绘质量控制中涉及的问题

多年来的工程测绘发展产生了积累宝贵的经验财富,但很多问题也广为诟病,我们主要从人员素质水平、设备、质量把握、法制监管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2.1 工程测绘专业人员少,水平有限

人是所有活动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很多工程单位的测量设备齐全,但专业的测量人员却很少,这就为测绘工作的开展埋下了大量的隐患。首先,我国专业的工程测绘培训机构少,一些大学开设的此专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专业素养高、经验丰富的测绘人才缺乏,此类人才在社会市场上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其次,企业的一些测绘人员对新技术、新设备的适应和学习能力差,倾向于使用传统的测绘方式,但传统的测绘方式单一落后,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质量要求,造成测绘结果的不准确,数据混乱,严重影响工程发展的顺利进行。

2.2 忽视对设备的更新和维护

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必然要求工程测绘技术要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更新和养护,但是一些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为了节约项目成本,提高利润,一直使用落后的设备,不但工作效率低,测绘员工安全也难以保证,最终拖慢施工进度,影响企业利润的实现;测绘工作地点多槭彝猓且建筑环境复杂多变,加之部分设备使用人员水平有限,测绘设备的损耗很大,在工程测绘工作中对设备的过度使用,在工作完成后未及时进行设备清洗维护,造成很多设备老化、生锈,致使精密设备使用寿命缩短,最终反而加重了经营成本。

2.3 盲目追求速度,忽视工程测量质量

数据采集是工程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微小的数据偏差,也可能造成整个建筑工程达不到预期目标。这就要求在工程测绘过程中,相关人员严把质量关,谨慎对待测量控制点的选择。但一些工程单位极力追求速度和经济效益,加快赶工,忽视工程测绘质量,对于工程测绘过程中出现的数据偏差,采取蒙混过关的态度,特别是在建筑工程验收时,往往只注重其他施工质量的检查,忽视对测量质量的检查。

2.4 法制监管力度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测绘管理条例是约束工程测绘活动的重要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对条例的执行力度小,甚至有些部门领导与项目承包商勾结牟利,任意篡改测绘数据,降低了建筑工程质量。

3 工程测绘质量控制措施

根据以上总结的问题,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对测绘设备进行及时的维护和更新、检查和控制测绘质量及监管部门和项目部门协调沟通的措施。

3.1 培养专业工程测绘人才

测绘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工程测量技术,精通各种精密测量设备。为此,一方面,我们要加大专业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利用现有高校的专业师资力量,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测绘人员,为整个的测绘市场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在该领域工作的人员要定期参加在岗培训,特别注意在技术更新和团队协作方面增加培训课程,从学习中培养员工的创新意识,摒弃固守传统的测绘技术的思想,要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和团队合作能力。

3.2 测绘设备及时更新和维护

设备完善程度是工程测绘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标志。一套完备设备,不仅能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还能提高工作效率。所以,要想提高工程测绘质量,就必须对测绘设备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养护。首先,合理更新测绘设备。由于工程项目和消费需求的不同,为了保证测绘工作高效的进行,测绘设备必须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其次,工作人员在使用设备进行测量前,要熟读设备使用说明书,严格遵循使用说明书进行测绘工作,以防出现使用错误带来的设备损耗问题。在设备使用完成后,要进行及时的设备保养工作,自觉保护设施设备,延长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

3.3 加大测绘质量的控制和检查

测绘质量的控制和检查我们主要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进行。在工程测绘过程中,对测绘控制点的选择和设备放置角度谨慎斟酌,每一道程序都要操作规范,以近乎苛刻的工作态度对测量的数据结果反复检查、校对每个环节,一旦发现任何错误信息,及时纠正,保证工程测绘数据输出的正确性;在工程交付时,将建筑工程部门监督与政府监理、社会监理结合起来,不仅注重施工质量的监管,还要加大对施工测量质量的检验力度。数据是否有偏差,设备精密程度是否达标,测绘技术是否科学、合理等都是测绘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只有这些指标都达标了,才能保证建筑工程高质量的顺利实现。

3.4 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管理

现有的法制监管现状告诉我们,必须协调好相关部门与工程建设承包商的关系,双方关系透明化,政治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好责任制,将每一项责任落实到确切的员工身上,一旦出现问题,找到明确的责任负责人;企业监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在员工出现测绘错误时,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事,提高员工的自觉意识,形成良好的企业测绘氛围,保证工程测绘质量。

4 结束语

建筑施工项目中做好工程测绘工作是重要环节,不可忽视。因此,要求从人员、设备、测绘过程、法制监管等方面出发,做好相关工作,不论测绘过程中还是测绘结束后都要严把质量关,实现项目工程的高质高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