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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为更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区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区政府设立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其主要来源是:
1.市政府和区政府每年通过财政筹措安排的资金。其中区政府2012年和2013年每年筹措250万元;2011至2012年每年筹措500万元。2012年后每年从多媒体产业园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提取5%补充发展资金。
2.上级政府支持多媒体产业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3.由市、区政府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
第三条产业发展资金视同区财政性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多媒体产业发展资金设立旨在支持多媒体产业发展、多媒体产业园建设、发展和产业培育,加快现代生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重点用于鼓励服务外包、新技术应用、原创作品开发、高端人才引进和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1.以投资、搬迁、合资合作等方式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区的独立核算、符合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准入条件的企业。
2.为多媒体产业发展提供的技术支持、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
3.多媒体产业发展引进的亟需人才的创业支助。
第六条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引进企业专项补贴(包括租金补贴、贷款贴息、一次性补贴、投资等);
2.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3.知识产权保护补贴;
4.人才引进和培训补贴;
5.市场开拓及相关活动支持补贴;
6.对原创产品的补贴;
7.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补贴;
8.未在上述列明事项的其他与多媒体产业发展有关支出。
产业发展资金的补助使用标准按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产业发展资金拨付程序
第七条产业发展资金审核与拨付程序:
1.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组成多媒体产业园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园区办),园区办设在多媒体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2.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考核资金使用绩效。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园区办分批递交的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并形成会议纪要。
3.园区办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具体项目审批,编制每期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清单兑付资金,监督所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每季向领导小组报告产业资金使用情况。由园区办设立管理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兑付与核算产业发展资金。
4.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和每期支持项目清单及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园区办管理专户。
第八条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申报受理制,申请企业或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提交《多媒体产业园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提交项目报告书及相关部门核准文件;
4,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5.原创作品补贴申请需提交版权证明或相关法律证明;
6.离岸外包业绩以海关统计数为准;
7.专业培训机构申请应提供培训课时安排及培训名单,经当地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园区办受理项目申请后,应组织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必要时应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园区办应当对支助项目进行阶段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项目执行单位应按月向园区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区发改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与评价,并将结果通报园区领导小组。
第六章附则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现状
浙江省循环经济地方性立法始于2003年,为了实施国家新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2004年《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颁布,2005年,省人民政府了《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作为浙江循环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2006年出台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7年,浙江被列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为了保障和推动循环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浙江省一方面全面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针对浙江具体情况,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循环经济领域专门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201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等。同时,《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包装物回收利用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利用促进办法》《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也在积极研究起草中。统观上述立法情况,可以将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划分为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起步阶段,主要在国家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本省实际,出台细化性的操作办法;第二阶段是巩固提高阶段,主要根据国家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出台符合浙江具体情况的循环经济专门性立法,本阶段的立法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性,但是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面;第三阶段是发展成熟阶段,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开始注重综合性、全面性、体系性,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循环经济统领性和分领域专项立法,这标志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开始从量变走向质变,从零散走向系统,从探索走向成熟。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现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2]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是为了实现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其法律渊源既包括浙江省循环经济地方立法,也包括国家循环经济立法。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主要以政府引导和激励为主。[3]一是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围绕环太湖、钱塘江等重点流域和高消耗、高污染等重点行业,分批组织企业开展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显著。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6808家企业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其中,自愿性审核企业4620家,强制性审核企业2188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政策,积极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冶金废渣、尾矿、餐厨等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目前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已达到93.2%,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二是积极实施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2013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2014年,浙江省正式启动全省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果,绍兴滨海工业园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成功入选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三是重点推进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所谓“991”行动计划,是指发展循环经济九大领域、打造九大载体、实施十大工程。据统计,2008-2014年,浙江省共实施“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1420个,总投资4670.7亿元,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循环经济项目。四是大力加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截至2014年底,浙江省拥有46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以及14个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城市和园区,建立了完善“点、线、面”结合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体系,凝练了一批独具浙江特色的典型循环经济模式。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取得了显著效果。2014年,浙江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6.1%,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能效水平位居全国第三;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已达到93.2%,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现状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法律活动,是法制目标实现的最后屏障。[4]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国都还没有就循环经济设置专门的法庭和组织专门的审理活动,而是包容在环保司法之中。一是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标志着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迈入新阶段。早在2011年,浙江丽水莲都区就成立了环境保护案件审判中心,对环保案件进行专门审理。2014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成为浙江省首家中级法院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浙江其他地区环境法庭的成立也在研究筹划中。专门设立环保法庭是为应对环境形势恶化而在司法模式上的变革,它打破了传统上将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审判各自分立的模式,创设了“三审合一”的新模式,从而实现环保纠纷的专门化审理。[5]二是探索环境公益诉讼。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检察机关与环保厅的长效协作机制,对涉及环保的案件支持、督促。2011年,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嘉兴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还存在立法空白。循环经济立法是个系统性工程。就浙江省地方循环经济立法来说,第一层次是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办法,这是浙江循环经济发展的统领性法律文件;第二层次是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防治立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立法的实施办法,这是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第三层次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产品类型的专门性立法,如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立法、废旧汽车回收处理立法、电子废弃物产品回收处理立法、餐厨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等。但迄今为止,包括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在内的大量立法都还处于研究起草中,与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实践严重脱节。二是现行立法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以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专项资金立法为例,为了促进和激励浙江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浙江省分别出台了《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7)、《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和《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等地方性法律文件。表面上看,这几个专项资金各自有其支持范围,互不统属,泾渭分明,从而充分、合理、有效发挥几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杜绝重复资助。但仔细考察几个管理办法,却在制度设置上就存在重叠和冲突。比较典型的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既能按《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申报支持,也能按《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获得支持,这为循环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践埋下隐患。三是现行立法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由于法治化发展阶段的局限以及相应理论与实践的不成熟,我国包括循环经济在内的环境立法普遍实行“宜粗不宜细”策略,即使是地方性立法,也普遍存在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的问题,这在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中也有体现。例如,《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但是该规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并不明确,对企业综合利用行为也难以监督考核,无法应用操作化运作,上述规定就成了一种宣示性条文,在实践中发挥不了作用。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管理体制有待细化。循环经济发展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几乎所有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管理体制沿袭了我国传统的经济社会执法管理模式,即所谓的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例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但实际执法中,统管部门到底怎样组织协调?统管部门对分管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理?这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执法考核机制有待强化。我国地方政府治理架构和官员激励体现为典型的“压力型体制”,[6]在这种体制架构下,地方政府行为激励的主要动力是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所谓政绩考核,是指上级政府掌握下级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免权力,为实现任免标准的客观化,上级政府定期对下级政府履行所承包的行政事务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的重要依据。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的推动,客观上需要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到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中。但除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浙江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2011-2015年)》(2011)等文件中提出的倡导性条文外,循环经济发展的量化考核问题迄今为止浙江省还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条文规定。三是执法缺少公众监督参与。公众监督参与是包括循环经济立法在内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涵之一。[7]与传统的线性经济相比,循环经济是一种公众经济,公众参与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必然选择,是推动循环经济决策科学化、循环经济执法民主化的主要动力。但当前浙江省循环经济执法中的公众监督参与存在程度低、方式单一等问题。现行立法中,《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都没有纳入公众监督参与的内容,《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文件有关公众监督参与的内容也主要是引导和促进社会公众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并参与循环经济的宣传与实践等,与循环经济执法相关的公众监督参与也是付之阙如。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司法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环保法庭还是环境公益诉讼,从表面上看,共同的问题是案件数量少,但这并不是说环境问题少了,实质上是未能对许多环境问题进行诉讼。在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趋势下,司法的保障功能基本没有得到体现。一是环保案件难。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问题都与现行法律对于原告资格的限制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还是明确规定,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保法庭虽然力图为环境污染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合性、滞后性等特点,受害者不知道或无能力提讼。而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按《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此,2015年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行了具体可操作化的解释,但条件依然过于严格,将很多很有能力、有热情的民间环保组织排除在外。二是环保案件举证难。环境污染事件具有复杂性、多因性、长期性等特点,不管是环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认定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都面临巨大的困境。企业往往采用埋设暗管、渗井排污,或利用雨天、夜间、休息日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由于排污行为的隐蔽性和污染的扩散性,很难及时、充分、确凿地固定违法事实。同时,这些环境违法事实的认定、损害的评估和因果关系的证明等不仅需要环境法律知识,往往还需要土壤、水文、生态等环境科学知识,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专门化的司法鉴定,但浙江省全省只有省环境监测中心一家机构能够开展环境检测和评估,难以满足众多的环境诉讼的需要。[8]三是环保案件执行难。包括浙江在内,全国的法院系统人员配置都存在严重不足,执行庭的人员配置也相应受到限制,在此情况下,普通民商事执行工作已显得捉襟见肘,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审理的环保案件的执行更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环保案件的执行有其特殊性,如环保机关申请执行“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由于执行人员配置不足等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对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案件执结后,被关停的企业暗中又偷偷恢复生产。而且,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保增长促就业,对本地污染企业采取保护性措施,法院在执行时,往往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扰。
三、完善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法制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完善
一是加快循环经济立法进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浙江省要“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率先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为了确保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应尽快形成比较完备的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目前,《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回收处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研究草拟工作已经酝酿成熟,应及时出台。二是疏解循环经济立法冲突。浙江省循环经济立法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部统筹全局的基础性立法。已酝酿成熟的《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出台,将能有效化解和疏导现行立法冲突。化解冲突的途径可以分两个层面,首先在条例总则中对浙江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各领域的基本原则作全局性安排,各具体领域立法如果与基本原则相悖,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处理;其次是在分则中对当前比较突出的财政专项资金等领域的冲突拟定具体的化解规定。三是细化循环经济配套办法。针对浙江循环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这方面,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是典范。但金融信贷、价格补贴等激励措施和垃圾分类、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重要制度都还需要制定细化的操作办法。同时,加强浙江省循环经济基础性数据库建设,包括循环经济统计核算体系、评价指标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等,为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推行提供技术性支撑。
(二)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执法完善
一是理顺循环经济执法管理体制。针对统一监管与分部门监管中协调机制不顺的问题,应充分发挥浙江省各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功能,对循环经济发展任务进行总体部署,并形成各部门的任务分解方案,对各部门循环经济发展进行具体化、可操作性、量化考核的职能分工。同时,循环经济执法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特点,除了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能分工外,对跨部门、跨区域的工作应建立循环经济执法联动机制,由所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统一行动、统一考核。二是将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官员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办法可以借鉴节能减排考核方案,首先是拟定浙江省全省循环经济总体目标,并将目标分领域在各地市、区县、乡镇逐级进行分解,提出各级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次是制订考核循环经济发展的量化指标,并规定具体的考核程序和步骤,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确定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执法的公众监督参与机制。扩大公民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决策和执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发改、经信、环保等与循环经济执法直接关联的部门要在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决策和执法活动中,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应信息,并有效利用微信、微博、网站、短信等新媒体,确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同时,组织专家和公民以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适当方式参与循环经济项目审批、循环经济园区改造、清洁生产审核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并积极探索循环经济执法公众监督新模式,如微信举报、网上投诉、行政公益诉讼等,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司法完善
一、促进调整转型,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
市联社主要投资企业上海新工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工联集团)是一家投资控股企业,下属企业从事商贸企业、房地产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金融资产运作等经营活动。在面对宏观经济持续下行的压力、多变的市场环境,新工联集团主动调整转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度主要经济指标超额完成全年预算,并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主要经济目标。
(一)开展对不动产的调整工作,主动调整转型。自2009年起,新工联集团分别利用上海南京东路办公用房、上海云南南路大楼、珠海厂房与上海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合作设立锦江之星经典酒店和经济型酒店。按照“稳增长、抓管理、促发展、增效益”的总体要求,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锦江之星淮海东路店自2010年开业以来连续六年经济效益逐年提升,保持同行业排头兵的地位,2015年荣获锦江之星上海地区“优秀经营奖”、“市场营销成就奖”等奖项;锦江之星珠海吉大九洲大道店和珠海拱北富华里店在珠海城区经济型酒店中排名靠前。市联社还通过上海新工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集体企业联社共同出资组建了青岛新轻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用青岛市集体企业联社的物业,投资设立了锦江之星青岛河南路火车站店。
(二)上下联动,整合资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为市联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2014年,由市联社直接投资企业新工联集团、会同上海市日用五金联社、上海市室内装饰合作联社、上海市玩具合作联社、上海市灯具合作联社共同投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上海新工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上海新工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市联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市联社与专业联社以资产为纽带进行经济合作尝试。经过一年多管理经营,2015年上海新工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润总额超过1000万元。
(三)加快房地产原有开发项目的调整,探索房地产企业的转型。面对房地产市场的持续走低和三线城市存量滞销的严峻形势,市联社积极指导新工联集团对所属企业上海鼎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调整转型,提出了盘活存量、回笼资金、确保重点的工作思路,通过转让部分项目,集中资金重点开发湖南长沙市项目,并对原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的同时,积极探索旧房改造利用、开拓现代服务业的新路子。
在新工联集团所属企业调整转型过程中,市联社既从工作上指导,还从资金上优惠支持,并且发挥了市联社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作用,帮助企业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从而使企业的调整转型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四)群策群力,精心谋划新的五年发展蓝图。新工联集团通过编制“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在认真总结“十二五”发展规划经验教训基础上,研判当前面临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在改革中推进,在创新中发展”的发展主题,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导向,提出了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积极调整主动转型升级,坚持开放合作等工作思路,为集团下一个五年发展确定了努力方向和目标 。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审计,提高决策程序和效率
根据全国总社关于《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联社从制度建设、决策程序、审计监督等方面入手,开展联社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制度建设方面。2006―2014年,市联社根据全国总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制定了《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完善专业联社组织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系统内各单位管理的意见》等管理制度,初步明确了联社资产管理相关内容和决策程序等事项。
2015年6月,市联社为进一步加强联社资产的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社有资产和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专业联社和其他成员单位、市联社主要投资企业新工联集团、市联社其他全资、控股企业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股权变动、资产抵押等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涉及单笔5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等项目,对外资产抵押和担保等项目,均需事先取得市联社同意。同时还修订了《上海市工业合作联社项目支出审批程序》办法,从程序上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风险控制力度。
(二)审计监督方面。市联社于2008年设立了审计室,审计室的主要工作是协调对市联社本部的年度审计工作,开展对专业联社及部分专业联社成员单位的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通过审计工作的开展,对联社资产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保证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积极进行市联社法人定位,推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市联社法人地位原批文明确定位为事业单位性质,企业经营,我社据此在2001年1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进行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未获批准,因而我社法人地位没有落实,无论从集体经济的发展要求还是对现有集体资产的维护需要考虑均不适应的。2015年8月委托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完成了《全面深化新工联产权制度改革思路研究》课题报告,课题报告认为新工联集团深化改革必然首先涉及大股东市联社的法人定位问题,从市联社社会和经济双重功能出发,对市联社进行改造,可定位为企业法人或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目前已提出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市联社主要投资企业新工联集团于2002年开始实施以全员持股为特点的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改革十多年来,新工联集团的经济效益得到健康发展,员工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政策的变化,新工联集团与其他改制企业一样,同样面临新问题、新矛盾、新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工联集团的产权制度,促进新工联集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新工联集团正按《全面深化新工联产权制度改革思路研究》课题报告要求,兼顾历史、符合规定、合理调整、有序进出,进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员工持股方向,重塑现行职工持股会,形成新的职工持股制度。探索重要经营管理骨干人员股权激励机制有效形式,将工资奖金与股权激励结合起来,既有当前支付,又有延迟支付,主动与企业长远稳定发展相配套。
论文关键词 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加剧而产生的热点研究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制度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加以规定,在学术界对环境公益诉讼讨论得如火如荼的同时,部分地方法院也开始了实践探索。无锡、贵阳、昆明等部分地方法院纷纷设立环保法庭,以解决环境纠纷,受理环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环保法庭设立的初衷还为了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各地环保法庭设立以后,却出现了“案源荒”的现象,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
2010年10月,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规范环境公益诉讼,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昆明市中院与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为昆明市的环境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2010年12月13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诉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与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侵权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此案也被媒体誉为“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这是自2008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属全省首例。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分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与传统私益诉讼有着密切的联系,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必要考虑其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两种制度的有效区分和衔接有利于明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促进其制度的有效构建。
昆明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诉讼请求中诉讼利益归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另案处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的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集中体现在:
首先,诉讼的目的不同。传统民事诉讼通过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确认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障的民事权益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即以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其根本目的,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私权或公权。其次,请求救济的内容不同。传统诉讼中,原告请求主要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者是确认和恢复权利。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请求,不仅仅是要求被告对所受损害的简单的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还包括要求公共团体、企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公益损害结果的发生,避免或减轻损害的出现和扩大,这种情况下可称之为禁止型诉讼。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已经不仅针对过去已发生的事件采取救济措施,还具有指向未来,防止或减轻环境公益损害结果发生的意义。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诉讼当事人是诉讼的主要参与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也是理论界讨论最为热门的话题。原告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不告不理”的原理,没有原告的,诉讼将无法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受前苏联民事诉讼理论影响,在当事人确定上采取的是“实体利害关系理论”,也即诉讼当事人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理论限制了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根据该理论,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才享有诉权,才可以向法院提讼。
(一)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昆明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中,环保部门以公益诉讼人(也即民事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尽管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并对原告方的主体资格产生过多的质疑,但是诉讼主体问题并未形成庭审的争论焦点。昆明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做了规定,根据《意见》规定第4条与第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规定成为了环境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讼的依据。尽管目前学术界讨论与各国实践都没有绝对禁止环境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其作为原告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
首先,环境行政机关作为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的法定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依据法律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本应通过行政执法权处理的违法行为主张民事诉讼请求,就可能会产生行政权力和民事诉权的混同,从而导致行政权力的弱化,这势必会背离环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之责;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政府在履行职责时很容易造成政府失灵的现象,很可能致使经济与环境目标发生冲突时,因经济而放弃环境目标,从而影响环境法律实施的效果。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
1.环境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原告
环保局是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代表着国家和人民对相应的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当出现环境资源被破坏的情况时,根据公共信托理论,环保局成为了财产所有人的代表,理应代表公众利益要求污染的实施者停止侵害、做出赔偿。目前我国立法中已经有了相关尝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就明确规定,“破坏海洋环境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规定不但明确了国家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的主体地位,还提出了由有关部门代为行使该诉权的规定。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具体指的是什么部门,但明显只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才具有该诉权。之后发生的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塔斯曼海”油污损害赔偿案中,天津市海洋局就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获得原告资格而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扩大原告资格
目前,世界各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都逐渐采取宽松的态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也呈现出扩大化趋势。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虽然应当成为原告,但是不应成为唯一的原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在于扩大公众参与程度,用诉讼的手段保护环境权益,原告资格应扩大。
昆明市此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类型做了规定,根据《意见》规定第4条与第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意见》暂不允许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防止出现滥诉。笔者认为,允许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会造成滥诉现象,因为诉讼会付出很大的成本,个人不会轻易,况且法院在时也会对案件是否属于公益诉讼进行审查,以防治滥用公益诉讼之名对企业进行商业诽谤,所以应该允许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问题
环境案件相比于其他的案件,更为复杂,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成为了一个难题,污染损害的数目难以简单的以数字来计算,原被告在法庭中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去甚远,这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一大难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是简单的赔偿之诉,其承担的环境保护及社会责任正体现在诉讼的请求问题之上。
(一)本案中诉讼请求概述
本案中,原告共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分别是:(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2)由二被告赔偿为治理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水污染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暂计人民币417.21万元。(其中:治理设施建设成本费用计人民币363.94万元,运行维护成本按1年运行期计算计人民币53.27万元。)(3)由二被告赔偿为处理水污染事故所产生的专项应急环境监测费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用计人民币155293元。(其中: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费17974元,嵩明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费4629元,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监测费170元,昆明市环科院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132520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其中,原告所主张的赔偿主要是治理受污染水域的全部费用,但其计算但是其计算依据并不是以处理嵩明县大龙潭全部出水量,而是以大龙潭全部出水量的大约四分之一为依据,即300吨/日(大龙潭水源的村民生产生活的日用量),因此事实上并非是治理水污染所需的全部费用。虽然如前所述,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赔偿治理水污染所需的全部费用,对环境所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具体到环境污染的评估标准和损失的认定,不仅相关立法缺失,而且就技术层面而言也存在困难。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范围探析
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赔偿也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作为环境的赔偿范围既不能狭隘到仅赔偿民事现有的经济损失,也不能肆意扩大赔偿范围,出现“天价赔偿金”,笔者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范围较之于其他诉讼的请求有其特殊内容:
1.环境要素的恢复费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计算时,应当包含有环境要素的恢复费用,这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所在。正如前文所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的区别之一,就体现在诉讼目的的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环境权益,赔偿请求不仅包括污染所造成的经济和环境利益的直接损失,还应当包括环境自身损害所应当给予的赔偿,即环境要素损害后的恢复费用。
2.人身潜在损害
环境污染侵权具有潜伏性与滞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早期,其损害往往显露不完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会逐渐显露。?对于这种潜在人身损害,也应予以适当赔偿,且这种赔偿不应受最长时效的限制,一旦证明是由于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都应当给予赔偿。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
(一)本案中的诉讼赔偿金问题
昆明市政府颁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对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进行了规定。《意见》对诉讼费用进行了明确,即“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缴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意见》还规定,公益诉讼人因提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上述费用由“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垫支的,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被告向“昆明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判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并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30.462万元环境治理费和评估费。
(二)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
1.目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去向和基金会运作模式存在问题,被告上交了赔偿金进入专项资金账户,可是这些钱最终是否用在了污染治理和公益诉讼的相关方面里,改基金的账面是否应该公开等。其次,赔偿金和基金会资金的衔接问题存在问题,如何使赔偿金进入基金会管理日程存在障碍。该基金会的钱并非直接成为支付的赔偿金,当被告败诉后需要支付赔偿金时该笔款项需要上缴法院,而非直接交付给基金会。当需要支付环境治理费和评估费时,又不能直接向法院支取,而是由基金会支付。那么资金在法院和基金会间如何流转,以及法院和基金会间账目的管理,赔偿金和基金会资金间的衔接等都成为了难题。
(一)总体要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走中国特发展道路,以丰富文化产品和加快产业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以现代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科学管理为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动我省电影产业跨越式发展,做大做强电影产业,加快建设西部文化强省。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大众,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三)发展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自主经营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到2015年底,形成主业突出、品牌名优、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若干大型骨干电影企业;建成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影院规模,完善覆盖城乡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促进电影产业综合效益明显增长,实现电影经济总量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电影票房收入保持中西部第一;全面提高我省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国际传播能力,争出精品、争出人才、争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措施
(一)全面加强电影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项目,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民生工程,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保证全省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免费公益电影。建立健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改进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场次补贴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切实将这一惠民工程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大力提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固定放映点,探索建立电影公益放映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机制。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电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的扶持力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保证学生每年观看4部主旋律影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大力繁荣电影创作生产。树立面向市场、面向群众的电影创作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提高质量,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充分发挥新的电影集团资源整合优势,结合区域文化特点,推出具有特色、西部特色,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的区域性商业影片。实施青年电影导演创作计划,制定扶持政策与激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优秀电影创作新人与新片。加大对少数民族题材电影创作的支持力度,繁荣我省少数民族电影文化事业。建立健全电影创作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国家倡导的重点影片生产和对电影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三)努力培育新型电影企业。
进一步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创新企业品牌为核心,以提高影片质量和市场营销能力为龙头,整合省级电影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峨眉电影集团充分发挥其品牌资源优势,大力实施精品工程,拍摄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社会反响和票房号召力俱佳的影视精品;加快技术改造,提升制片和产业多功能开发的综合实力。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可按政策规定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电影企业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年12月31日前的新办电影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号)规定执行:从年1月1日起,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加快建设现代化影视基地,通过政府贴息、企业自筹、融资贷款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推动数字化影视制作基地建设,并以此带动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
(四)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对电影产业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把握主流院线市场,着力发展中心城市影院和跨区域规模院线,重点打造现代多厅主力影院,5年内在省会及地级城市新增一批大型高等级影院。加快设区市的影院改造和建设,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设区市和部分县级市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2013年至2015年,基本完成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城的数字影院建设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结合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综合功能的乡镇示范影院。
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中小城市及县城的影院建设的资金支持,对县级影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报有权审批机关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照顾。
(五)不断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融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六)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电影技术企业开展电影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实施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大力推广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存储、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七)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创造条件,完善措施,积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重点加强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高度重视既懂艺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电影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同时加大对优秀电影编剧、演员的培育、扶持力度。
(八)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快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划转工作,解决职能交叉、关系不顺、效能不高等问题,着力推进各级广电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立项、备案、审查、发行放映和播出关口,规范互联网电影传播秩序。加大电影市场综合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监管,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尽快建立覆盖全省农村和城市的电影监管体系。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全面实现微机化、网络化管理,确保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电影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2011年我处根据局年度工作计划与重点工作安排,结合处室工作思路及上级各部门要求,在领导的正确指示下,全体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现将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以制度引领行动,以制度规范管理
根据局领导工作要求,结合省市文件精神,组织学校总务主任和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教育局出台的基本建设、校舍维修、食堂管理、教职工奖金福利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等五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在2011年全面实施,相关工作有规可依,学校后勤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稳妥落实建设资金,确保相应工程如期开工建设
全年贷款落实资金6000万,相应满足了年度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和部分学校正常运作所需资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了对建设资金的监控力度,通过资金环节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建设行为。
三、校舍安全工作按计划推进
根据省、市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联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县区校安工作,配合国家、省职能部门做好工程的审计、检查工作。目前,全市校安工程新扩建项目均在抓紧实施中,第一批加固改造项目均已完工,市本级消防、防雷改造工程已完成。全市校安工作完成工程量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要求。圆满完成省校安办下达的2011年我市校安工程工作任务。
四、规划、计划编报及时,较有成效
根据市政府和局领导的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编订、申报相应的项目计划,为项目的立项、建设、资金争取等恪尽职守。除完成了2012年度市属教育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完成2012年市属教育系统政府举债计划外,年内还完成了全市职业教育2011到2015年五年建设规划和相应的中央资金项目申报计划,尽管该类工作时间要求紧,项目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我们均能根据领导的指示,同时结合具体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从规划和计划上对事业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绩效工资工作配合有力
配合完成了市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和发放方案,为该项工作的确定和落实多次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多方协商,多次修改,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教师利益的保障作出了一定成绩。
六、财务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根据政府部门的工作布置,完成市属教育系统各社团“小金库”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对各单位食堂的经营和财务核算等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究,规范了学校的食堂经营行为,
七、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履行计划管理职能
根据学生生源实际,根据普职比与目标升学率等要求,合理编制招生计划,以计划引领事业,保障教育事业良性发展。
八、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为加强市本级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在年初召开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工作会议,交流了各校的工作情况,理清工作思路。组织各业务处室对市本级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了年检。完成了年检的总体报告并拟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方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年内注销一所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的整体工作思路更加明晰,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要求有所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得以进一步规范。
九、规范全市中职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党的惠民政策
联合劳动局组织全市范围内的中职学生资助工作专项检查,并通过检查了解基层情况及做法,指出问题,逐一整改,同时形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上述做法受到上级部门和基层学校的好评。同时成功承接了全省中职学生资助系统升级培训工作,受到上级领导称赞。
十、严格教育经费管理,切实落实预算管理的宗旨
完成全系统、局机关并指导学校完成2012年度经费预算;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作业本费减免补助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全省教育经费使用专项检查工作;配合市物价局基本落实民办高中2011收费政策,确保学校平稳运作;充分运用教育结算中心工作平台,加强对全系统各单位的经费监控,及时收集财务信息,为预算的切实执行和领导的决策参考提供依据。局机关工作经费保障有力,同时根据法规和财政政策有力地规范了机关的经济行为,预算执行和监督有力。
十一、认真稳妥地做好全市教育经费和事业统计工作
重视对具体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对相关考核指标的事先把握,重视与相关部门和省厅、县区的事前和事后联系,统计数据的真实妥帖以及统计工作组织和开展的有序有效受到上级领导好评,相关的数据分析为各项工作的考核和领导参考决策起到重要作用。
2012年工作思路:
一、加强对全市校舍安全工作的督促管理工作,努力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做好校安工程的扫尾工作。做好市属教育系统校舍建设改造工作,争取并合理安排校舍维修资金,并配合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及时联系、督促、配合各县区做好本地的相关工作,下好全市一盘棋。
二、督促国债资金项目的如期实施并按实完成,落实该类工程的过程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全面把握市本级教育系统各项基建维修工作,规范过程,及时落实资金,通过财务监管规范其财务行为。
三、严格按照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各单位的预算收支监管工作,同时重点在公用经费、食堂经营等方面按照2009年市教育局出台的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落实工作,针对2011年的工作实际,进行一次相应的工作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积累经验,逐步修正,完善政策,做好工作。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局机关的公务后勤保障工作,做到既厉行节约,加强监控,又合理保障,确保运作。
四、充分运用投资发展公司这一担保平台,有效解决市属教育系统2012年的建设负债问题。确保资金链不断,并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
五、加强对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工作,规范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的收支行为,根据捐赠法和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结合上级部门有关经费安排使用的规定,配合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六、加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工作,对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做好事中和事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充分利用这一工作平台,根据市财政及市教育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收支行为,同时做好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为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提供依据。也为下一步的教育改革行为提供经费上的参考。
如果把1993年当作以色列高科技产业兴起的元年,那么政府引导基金和以色列政府所设计的以来源于美国的国际创业投资资金为主,结合本地创业精神和技术资源的发展道路,已走过将近17年。在这17年里,值得追溯的是:政府引导基金最初是如何兴起的?创业投资在以色列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政府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引导”下成长的高科技企业最终将走向何方?
历史的契机
自上世纪70年代起,以色列政府就已认识到高科技立国的意义,并于1973年在产业贸易与劳动部下成立了“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简称OCS)以鼓励、促进企业对高科技创新领域的研发力度。但由于80年代的以色列经济被掌控在几家政府、银行或工会控股的大型集团手中,社会经济、文化体系都无法支撑个人创业与创新。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促进高科技发展的意图无法对以色列的经济产生大范围的影响。80年代末,随着国有企业私有化、银行不再被允许持有企业股权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以色列中央集权下的“寡头”经济最终土崩瓦解。
前苏联解体后,大批技术人才相继涌入以色列,他们大多具备技术天分却缺乏创业资金与商业技能。针对此,OCS特设立了非盈利目的的“技术孵化器”项目,专门为技术创业者提供资金、商业建议、管理团队、办公地点与设施等一系列服务。
“我们是带创业者进入商业的‘真实世界’的人,”技术孵化器负责人Rina Pridor曾公开表示,“孵化器的一大功能是帮助创业者明确市场需求在哪里。”除以色列中央政府,大学、公司及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孵化器的经营。
技术孵化器具体的运作方式是:私人公司申请的高科技发展项目,经过OCs审议通过后,设立孵化器给予资金支持,根据项目情况资助30%-66%不等的研发开支。这些新兴公司在成功地实现商业化后,将这笔资金返还给ocs,以继续发挥其支持效用。
以色列工贸部还设有专门机构负责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紧密合作,使新技术和理念能够迅速得到资金投入,实现生产和出口。然而新创企业离开孵化器后,即使在市场上能够生存,也要面对发展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融资。
模式细解
各种要素风云际会,政府一方面需要推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刚脱离技术孵化器的初创期企业需要进一步融资以增强自身竞争力,以色列经济体系中迫切需要一种创新模式的融资手段。在政府扶植计划的成功驱动下’许多与政府无关的私人基金纷纷创立,并引起国外投资者的关注(尤其是美国),于是外国风险资本开始大量涌入以色列,这为以色列风险投资行业的崛起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以色列政府于1993年1月拨款1亿美元设立了YOZMA政府引导基金,主要使命是建立以色列本土风险投资市场,募集国内私人资本,同时吸引国际投资者共同参与风险投资,旨在扶植以出口为主的以色列高科技企业的成长。YOZMA联合私人投资者(国内和国外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共同注资建立vc基金,其中YOZMA出资800万美元,私人投资者注资1200万美元。
YOZMA基金创立之初,面临两大问题:第一,风险投资行业刚刚在以色列兴起,一时间没有合适的管理人才,缺乏风险投资经验,政府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来培养管理大规模资本的人才;第二,如何增加国际风险基金投资人对以色列投资前景的信心,进而吸引国际资金进驻以色列投资。解决这两方面问题无疑成为YOZMAir划成败的关键。
针对运作初期缺乏大规模资金管理人才,以色列政府与一些战略合伙人共同设立了10个小型风险投资子基金,子基金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单只基金的投资额不超过800YY美元。资金量的限制一方面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另―方面为进一步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提供了充裕的准备时间。
此外,为了吸引国际投资,YOZMA计划最初的设计是:通过政府为国际基金机构提供一定保护措施,或者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最终的方案选择了一种更为合理的运作方式,即5年内基金合伙人(私人投资者)有权按预先条件部分或者全部赎回政府股份,这意味着5年内基金合伙人可以将政府的股份全部买回来。
如今,YOZMA最初设立的10个小型合作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已成倍增长(见图1),其中8只基金的合伙人已经施行赎回股份的选择权,买断了政府股权。
YOzMA属于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以色列政府通过0cs与vc合作向企业注资。从图2可以看出。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资金投资比例为:通信37%、生命科学23%、软件12%、电子18%,其他方面占10%。政府引导基金充分发挥了其“引导”作用,为高科技的发展提供援助,帮助企业进行长期的研发活动。YOZMA基金直接投资的15家公司,现已有9家公司成功上市或被成功收购。随着以色列风险投资产业走向成熟,以色列政府正在逐步退出风险投资产业。
除YOZMA基金,以色列政府还推行了公募风险投资基金 INBAL基金。INBAL公募基金是由政府出资担保的上市基金,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在以色列特拉维夫股票交易所(TASE)进行交易。投资于INBAL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7年后可获得他们初始投资额70%的保险承诺。INBAL基金主要投向小型、发展迅速的高科技企业。
1996年,以色列的风险投资业迎来了第二个发展。十多家被投资的企业完成了上市(IPO)。另外一些高技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得到了溢价收人。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出现了3亿美元的基金。从1992年到1996年,以色列共有150家企业得到了风险投资者的支持,其中已有22家企业成功上市,进一步筹集资金近10亿美元。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在美国NASADAQ上市,上市公司的数量超过了欧盟所有国家在该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总和,成为仅次于加拿大的第二大外国公司板块。还有18家公司被国际上知名公司收购,其中包括西门子、Intel、Microsoft、NEC等。“引导”的效果
在YOZMA和INBAL这两种基金创立以前,以色列没有风险投资业。20世纪90年代是以色列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业大发展的时期。90年代初,以色列政府设立了支持高科
技企业发展的投资基金,而美国、欧洲各国的大银行的进入,为能筹集到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风险资金创造了条件。一些跨国公司如微软、摩托罗拉等开始将R&D中心设在以色列,这进一步促进了以色列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在此后的十几年里,以色列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果。由政府独资成立的YOZMAN划与市场化VC合作,带动了本土的私人投资,使得大量国际资本流入以色列,更让以色列本土的VC产业一跃而升。从技术孵化器到YOZMA计划,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市场环境迅速形成,风险投资基金数和规模快速增长;到1997年,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基金筹集额达20多亿美元,基金数量达50家,到2000年底,风险基金的数量达130多家,筹集资金累计金额为70多亿美元。
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不仅引进了大量国外风险资金,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帮助高科技创新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经验和大量潜在的“战略投资人”。约1/3以上的以色列高科技上市公司都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下发展壮大的。
以色列的高科技创新公司被跨国高科技大公司并构,已被证明是高科技创新成功和风险投资顺利推出的又一条重要途径,并购金额总量超过了同期高科技创新公司上市的筹集额。
目前,大约有100只基金主要或完全投资于以色列高科技产业,它们支配了大约50亿美元。2000年,以色列风险投资业达到每年30亿美元的投资率,国外众多投资基金直接进行附加投资或联合投资。许多专门投资技术性企业的美国投资银行进入以色列,参与当地活动以及组建风险投资基金。以色列大多数风险资本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的方式退出(目前已有大约300家企业的股票在NASDAQA上市交易,成为该市场上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的第三大企业板块),另有一些风险投资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M&A)退出被投企业。
随着风险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以色列政府成立了风险投资协会。这个协会,由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对高科技型或具有高增长率的企业投资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成,成员包括私人和公募风险投资基金机构、天使投资者、其它社团、企业孵化器、大学、应用型科研机构、技术孵化器、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企业(国内和国外的)。随着其自身活动的开展(其中包括组织和参与越来越多的国家性协商会议),这个新的社会团体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政府的角色
仔细分析以色列政府引导基金的成功模式,不难发现政府无疑是这场“盛大演出”的最佳主角。那么政府是如何把握其主导作用,又不失时机地发挥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控,充分调动vC与企业的积极性的?
首先,为了发展风险投资业,以色列政府采:RT“舍弃利益,共担风险”的对策,于1991年出资1亿美元与国内外的投资者合作建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
所谓“舍弃利益,共担风险”,即政府与国内外投资者合作成立风险投资基金之前,与这些投资者达成协议,双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但不分享投资所得利益。在基金运营6年后,若获得成功,则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它基金投资者,撤出投资,基金运营所得盈利归其它投资者所有。由于以色列已具备了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熟条件,加之管理得当,使这10个风险投资和其他基金投资者从合作中获得了很大利益,同时带动了以色列风险投资业的蓬勃发展。
目前,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基金已超过100个,运营资金高达35亿美元,以色列人均高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的占有量为世界首位。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以色列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色列目前约有3000家高技术公司,其中约有500家是依靠风险投资发展起来的。政府在市场失效情况下适时介入并启动风险投资市场,通过独特的风险资金运营和管理办法,有效地建立了风险投资体系无疑成为最重要的环节。
[关键词]职业教育 校企合作 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X7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1-0211-02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深水区,需要持续不断的探索,北京市黄庄职业高中以国家示范校建设为契机,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该校会计专业在“双体、双线、三阶段”人才培养模式的大框架下,加强了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在校企合作模式方面有了一定的创新,对中职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创新校企合作“工作室”模式的背景
中职学校会计专业引进“工作室”真账教学是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中职院校为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的大背景下,深化校企合作融合度,更新教学理念,依托企业行业优势,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建立校企深度合作、紧密结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达到“共赢”的目的;以进一步提升和突破中职院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开创校企合作的新局面。然而,过去的“订单班”、“校中厂”模式普遍适用于工科类中职院校应用,而对于财经类并非一剂良药,学生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顶岗实习、教师企业实践遇瓶颈等问题,很难解决。
引进“工作室”模式是中职学校的一种创新。为充分发挥校内实训基地的资源优势,激励专业教师勇于投身行业市场进行创业,提升专业实践能力,黄庄职高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专家与校内骨干教师成立工作室,带领学生做实践项目。企业财务负责人与校内骨干教师成立了“工作室”进行真账教学。工作室借助优秀毕业生资源,实施新时期“师傅带徒弟”的教学方式,将企业真实的记账、报税业务带入校园,提高师生的实践做账经验,同时企业人员参与专业的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通过“工作室”模式,真正实现了“工学结合”,项目开发与专业教学共通,是融合“专业、企业、就业、创业”人才培养的有益尝试,学生与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有了长足进展。
二、创新校企合作“工作室”模式的目标
创新校企合作“工作室”模式的目标主要有两个,即解决学生职业能力与岗位要求不匹配问题、解决教师教学实践能力与岗位要求不匹配问题。
从学生角度来说,将企业真账、真的报税任务引入课堂教学,使课堂教学与实际工作“零距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使学生进入企业能够直接胜任会计基本工作,解决了学生职业能力与岗位要求不匹配问题。
从教师角度来说,培养青年教师尽快成长,使教师在学校就可以熟悉会计工作流程,掌握会计行业新技术、新知识、新技能,以提高教师的教学和教研能力,解决了教师教学实践能力与岗位要求不匹配问题。
三、创新校企合作“工作室”模式的实施
(一)组织、制度、资金的保障
1.成立“工作室”,明确组织职责
工作室以企业专家任组长,学校骨干教师为组员,工作室职责为研究工作室活动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签订相关合同协议。使工作室有计划、有内容的安排工作任务,从而带来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如学校会计专业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实训室教学管理制度等制度。做到人员落实、责任落实,使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有规范的制度管理作支撑。
3.资金重点投入,确保专款专用保障
学校对工作室建设进行重点投入,资金主要来自国家示范校建设、企业投资和学校自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各项建设项目的完成。
(二)“工作室”的实施过程
利用每周三下午七、八节课和周五的社团活动时间,带领学生进入工作室,实行四层次双轨道真账实训,按照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半截半接)――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会计手工账和会计电算化双轨道并行,实现学生职业能力的螺旋式提升。
1.四层次双轨道真账实训
工作室的教学与专业的教学安排相辅相成,是对书本教学实训的一种补充和拓展。结合课本与真实的业务,完成公司的账目处理,进一步完善了教学内容,使整个教学过程更具系统性和岗位性。
第一层次:会计岗位岗前培训
学生在第一学期同步进行《认知会计工作》和《创立企业》等课程的学习。学生对企业创立到运营的整个过程有了一定的认知,为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奠定了基础。在这个阶段,利用《创立企业》这门课的实践课时间,由企业专家和学校会计专业教师组织,带领学生深入工商局、服务大厅等单位了解企业创立的整个过程。进行企业参观,对企业的会计部门进行大致的了解和认知,了解会计职业的发展前景,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会计岗位的结构和特点,会计职业所要求的员工的道德素质,最终达到对职业的初步整体认知能力。
第二层次:服务业会计业务实操
学生在第二学期进行《货币资金核算》、《财产物资核算与管理》等课程的学习,掌握了基本的会计业务技能操作。在工作室,学生要进行简单的账务处理,如:填写支票,整体练习、粘贴和编制报销凭证,粘贴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丁字帐,科目汇总,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装订凭证,报表分析,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制,并完成一套完整的服务业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层次:商业企业会计业务实操
学生在第三学期进行《销售核算与管理》、《财务成果核算与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等课程的学习,进一步掌握了会计技能操作。在工作室,学生要进行更深层次的账务处理,第一,进行半截接账,了解和掌握企业中途接账的技能,了解企业运营状况,熟悉行业特点。了解企业存货变化、了解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科目的操作,掌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小税种的核算;第二,完成一套商业企业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层次:制造业企业会计业务实操
学生在第四学期进行《产品生产成本核算与分析》、《税费核算与缴纳》、《财务报表编报与分析》和《会计综合实训》等课程的学习,更深一层地掌握了会计技能操作。在工作室,学生要进行更复杂的账务处理,第一,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转换核算、纳税申报,尤其是掌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账务设置和税务处理的变化;第二,用财务软件完成一套会计账务的操作,如:建立系统企业账、进行系统参数和初始化设置、填制凭证、编辑修改凭证、记账及账簿查询等,实现学生手工账和电算化账的双轨并行。
2.师徒式实操,企业人员进课堂
(1)师傅带徒弟式实训
在四大层次的真账实操中,全程实行师傅带徒弟的指导模式,学校指导老师和企业专家手把手指导学生如何识票、理票,填制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内容,指导学生操作全盘账务处理。
师徒式指导,使学生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是工学结合的教学方法,学生在实操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指导老师的解答,在实操中更好地把平时课堂上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当中,并可以及时吸收新的知识。
(2)企业专家进课堂
在第四学期,学生在工作室经过了一年半的真账实操,较好地掌握了手工做账的知识与技能。在这一学期,企业专家将公司真实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网上申报带入《税费核算与缴纳》课堂教学中,让教师和学生进行实操。
每月1-15日,企业专家带着企业真实的经济业务,在课堂上给教师和学生讲解整个纳税申报流程并现场进行演示。学生学习后,现场进行真实的纳税申报。
每年的1月-5月是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企业专家带来企业的会计资料,带着教师和学生们先进行税务调整,计算出税务利润,然后带着学生进入国税系统进行真实报税。企业专家指导教师、学生完成企业真实记账业务,教师、学生实践能力双提升。
四、创新校企合作“工作室”模式的主要成效
工作室的实际运作,企业真实项目的实训锻炼,提升了学校会计专业教师和学生的实战经验和实操技能,师生达到共同成长的效果。
(一)增强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学生受用人单位亲睐
企业专家工作室实现了学生与企业的无缝衔接,让学生真实体验到了会计岗位的工作内容,注重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一方面,提供给学生接触更多的真实业务环境与案例的机会,经过真实企业环境及职业岗位历练,增强就业能力;另一方面,不同行业的记账也有助于学生拓宽眼界,了解不同行业的现代企业制度与文化,最终学生的专业实操能力、工作变通适应能力和专业悟性均得到了增强。在经过课堂教学和曹明工作室的学习和实践,使会计专业学生能对企业的业务核算有了完整的认识和掌握。提高了实际做账和报税能力,为学生的就业打下了良好基础。
某中职学校2014年在北京市会计资格证考试中,会计专业参加的19人没有进行任何课外辅导,通过了12人,通过率达到了63.16%,远远超过北京市20%的平均水平。2014年10月18日该工作室7名成员参加了北京市技能大赛,获得手工账比赛二等奖一人,三等奖两人,会计电算化二等奖四人的好成绩。
2014年会计专业学生就业时,深受用人单位亲睐,初次就业率100%,专业对口率85%。成绩出色的学生实习薪酬达到3500元/月,多家公司都表示愿意和学校进行长期合作,给学生提供短期实践的机会,2015年暑假前很多单位主动来电邀请学生短期实习。
(二)提高了教师专业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专业教师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水平必须与时俱进,工作室正好给专业教师提供了提高实践能力的场所。一方面,将工作室作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基地,在确保实训项目课程最大程度地贴近企业的真实经济业务的同时,也使专业教师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环境、内容以及企业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性要求有了深切的体会与理解,从而促进了“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帮助其巩固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专业技能;另一方面,作为教师培训提升的平台,为教师提供了教学研究的课题,从而实现了产学研一体化的目标。
1.教师专业教学能力大大增强
校企合作“工作室”模式的创新,有效推动会计专业教师进行“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教师们与企业专家一起提炼典型的会计业务,复印后带入课堂供学生实训,保证了实训材料的及时性和最新化。骨干教师叶老师和企业专家曹经理于2015年5月6日一起合作开展的将企业真实报税项目引进课的市级研究课,获得北师大教授、教育学院老师和北京市各个中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师的肯定和高度评价,大家一致认为会计专业课堂教学真正做到了与工作“零距离”。
2.教师教科研水平大大提高
在两年的建设期内,某中职学校专业教师编写的教材《货币资金核算与管理》、《税费核算与缴纳》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实训教材《货币资金核算与管理实训》、《税费核算与缴纳实训》、《会计综合实训》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专业教师还完成了《企业创立》、《财产物资核算与管理》、《销售核算与管理》、《财务报表编报与分析》等校本讲义;完成了三门优质核心课程教学资源开发和建设;完成三门体现“做中学,学中做”理实一体教学模式改革的科研课例4节。
(三)提升了会计专业整体建设水平
学校借助工作室平台,推动企业资源全程介入人才培养工作,实现学校和企业各类资源的全方位、全过程互动。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专业设置论证,为深化“223”人才培养模式和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实现校企合作育人、合作就业,为中职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提供借鉴,为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案例。
创新校企合作的模式和合作内容,充分利用工作室的实践经验,融合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制定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共编教材、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通过曹明工作室建立教师素质培养基地,使“双师型”教师的比例逐步提高;企业积极提供顶岗实习资源和就业岗位,使得会计专业学生就业率不断提高。
(四)扩大了工作室的影响力
工作室在短时间内,实现与岗位能力对接,从而提高师生水平。这种教学模式得到不少周边同类学校的认可,其他中职学校相应成立了“曹明工作室”,来自韩国济州的同类院校教师、俄罗斯同类院校代表团、德国同类院校考察团等陆续来学校拜访、参观和交流;北京职教信息报和现代教育报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对工作室进行了报道,进一步推广了该教学模式。
五、创新校企合作“工作室”模式的反思与体会